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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行动与治理

2019-3-28 13: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1| 评论: 0|来自: 学术前沿杂志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行动与治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wUEBZk5RJ8zRYRS-rwVmA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行动与治理

 

【摘要】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传播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出现了巨大变化,尊崇客观、公正、最小伤害的新闻伦理传统面临冲击,研究范畴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新闻受众延伸至智能技术和社交平台,它们在新闻伦理图景中的位置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以算法伦理和大数据伦理为主要的逻辑起点,结合智能时代新闻传播模式的具体变化,从个体伦理层次、组织伦理层次和社会伦理层次厘清具体道德行动者的行动领域,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现各道德行动者之间的伦理互动结构,并且综合呈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结构和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  新闻伦理  道德行动者  伦理治理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24.001

【作者简介】赵瑜,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传播政策、新媒体传播和伦理治理。主要著作有《从数字电视到互联网电视——媒介政策范式及其转型》《中国蓝——省级卫视创新发展的浙江实践》等。

 

 

 

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入,新闻传播业的生产工具与生产方式出现了巨大变化。人工智能不仅可以通过机器写作重塑新闻生产流程,还能通过智能算法革新新闻分发方式,更会对新闻传媒生态的信息终端、用户系统、互动模式等进行多方位重塑。在这种结构性变革的面前,传统新闻伦理学的研究与实践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挑战。在新闻传播领域,机器写作、智能分发、算法推荐等技术带来了更具个性化的服务和更高的传播效率,但后真相、个人和国家数据安全、算法偏见、被遗忘权等问题,也激起了广泛的讨论。机器越自由,就越需要道德准则(温德尔·瓦拉赫、科林·艾伦,2017)。

 

在科技进步主义话语主导社会发展的语境下,技术的制度化作用被进一步放大,新闻伦理的传统理论假设也需要在新的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下予以系统反思。媒体伦理通常是对两个问题的问责:“对什么负责?”“对谁负责?”(Glasser,1989:179),而人工智能发展到今日,我们可能要增加一个答案看似显而易见,却实则众说纷纭的问题:“谁来负责?”

 

人工智能及其对新闻伦理的影响

 

新闻及其生产惯例一直受到技术的影响(Parry,2011;Pavlik,2000),在演变的过程中,各种价值观被刻入其中形成新闻伦理共识。大众化报纸诞生以来,新闻业长期被期待为没有干预的事实再现,发展了客观性、中立性、可确认性和中介作用等价值(Dörr & Hollnbuchner,2017)。对客观性原则的反思,催生了调查性报道、解释性新闻,它们试图在报道和阐述之间取得平衡,并增加不同的道德价值面向以形成公众舆论(Selgado & Stromback,2012)。

 

新闻传播的数字化和国际化对媒体伦理传统假定带来进一步的冲击。首先,在线新闻,特别是基于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模式,使得传统的“验证新闻”及其严格的事实检查正在被非专业化的新闻形式取代(Kovach & Rosenstiel,2007)。新闻专业人员把控信息流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传统媒体一直遵循的伦理价值,如客观公正、把关控制等,也被大量即时性用户生成的内容遮蔽。而全球化新闻业的出现,不仅导致文化价值的冲突,也产生了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即如何设想和界定全球化新闻传播的相关责任(Ward,2011:208)。

 

人工智能的两大支柱——算法和大数据,已经多维度地进入新闻传播领域,特别是智能推荐算法作为两者的集成,已经在信息传播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主流的推荐算法有三种:基于内容的推荐、基于协同过滤的推荐和基于时序流行度的推荐。

 

基于内容的算法,其主要逻辑是受众偏好与新闻内容特征的匹配。通过用户特征数据和网络行为的分析,确立兴趣模型;利用分词技术等模式计算内容文本特征,选取两者之间相关度高的形成推荐列表。这种算法能够有效增加用户黏性,但对于个人信息的标签化分析,也容易引发个人数据安全性的争议。近期斯坦福大学研发的算法可以通过交友网站信息判定性取向,准确率高达91%(Yilun Wang & Michal Kosinski,2018),这一研究立即招致公众批评,也让公众对于算法的信息挖掘能力产生伦理质疑。

 

协同过滤算法的基本逻辑是人以群分,通过计算用户的特征数据将其编入一个用户群体,按照群体共享度较高的偏好推荐内容。这种做法将计算单位有效地下降为群体,减少了数据处理量。谷歌新闻最早采取的就是这类推荐算法。但是这种算法的伦理困境在于容易产生信息茧房,且将人群分类可能产生潜在的算法歧视,不仅触犯个人隐私,而且易于强化社会偏见。

 

基于时序流行度的推荐算法,将单位时间的瞬时点击率等动态特征作为考量因素,将特定时间窗口内流行度较高的新闻推荐给用户。这种算法模型很好地解决了内容冷启动问题,但是对于“标题党”和“三俗”信息的免疫力相对较低。

 

信息聚合平台往往综合使用上述三种推荐算法,并且针对用户体验不断优化各指标的权重,以更好地预测用户行为。之前智能推荐算法的研发并没有置于新闻伦理的框架予以关切,使得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司在算法的设置中很少内嵌传统新闻伦理价值。社交媒体时代,信息推荐和信息过滤等智能算法实际上具有了议程设置的功能,取代传统媒体引导舆论。而智能算法设计者没有受到传统新闻伦理约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闻专业主义的行业传统和价值基础,与智能算法的社会影响之间产生了鸿沟。Facebook的“偏见门”(Bakshy et al.,2015;方师师,2016;韩鸿、彭璟论,2016)和算法推荐下“后真相”时代的假新闻泛滥(迈克尔·舒德森、周兰,2017;彭兰,2017;史安斌、王沛楠,2017;潘忠党、陆晔,2017;支庭荣、罗敏,2018),也许就是不受传统新闻伦理约束的信息智能系统所造成的社会代价。

 

过度依赖算法推荐的新闻价值排序,会产生传播权(新闻价值权重排序决策权)、信息自由(人的传播自主性)、信息触达(服务的普适性、信息的不当触达)、信息隐私权和数字身份及其保护的问题。目前有两种伦理风险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数据安全和算法偏见。

 

机器学习是一种从数据中挖掘和发现固有模式的一种方法。机器学习的有效性取决于用来进行训练的数据质量和数量,机器是否有权进行个人信息挖掘等问题引发了重大的伦理争议。

 

算法偏见和纠偏也是一个伦理关注焦点。2018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批评亚马逊Rekognition人脸识别工具。经过测试表明,对于肤色较深的人,Rekognition的识别效果较差。谷歌所研制的图像标注系统曾错误地将黑人标记为“大猩猩”(Sandvig et al.,2016),这就不得不让人们对算法强化社会原有偏见的可能性充满忧虑。

 

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强势介入人工智能立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实行产生了巨大的行业震动,导至行业寒蝉效应。相对于规制硬约束,在人工智能社会构建前景尚未明朗之前,伦理软约束则更加适合。有效的伦理治理需要分清楚责任主体,特别是在智能技术深度介入新闻信息传播的当下,一些原本不在新闻伦理探讨范围内的行动者进入该领域,他们的作用和问责方式,亟待理论梳理。

 

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道德行动者

 

一般意义上,伦理是“对我们应该做的事情的研究”(Merrill,2011:3)。在元伦理和规范伦理学层面,伦理研究通常被区分为三种传统。首先是强调人类相互作用的责任和义务的道德义务论,康德认为可以通过相关正式准则,特别是普遍性准则将道德规则和其他行为规则区分开来(Kant,1785)。其次是边沁(Bentham,1785)、密尔(Mill,1962)开创的功利主义传统。该传统把最大化社会效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传统也被称为后果论。最后是美德论,核心问题不是正确行动,而是美好生活,道德也不在于行事原则,更在于人们的品质,这就重回亚里士多德 “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经典论述。

 

在应用伦理学层面的分析中,基于问责的考量往往需要区分道德行动者。一般认为,具有道德意向性和能动性,并具有行动力和对自身行动的解释能力(Taylor Paul,1986:14),是道德行动者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工物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伦理道德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家开始将意向性视为道德能动性的一个“不错但却不必要的条件”,与道德能动性相关的唯一事物是行动者的行为是否是“道德上可修饰的”,即是否引发道德上的善或恶(Floridi L,Sanders J W,2004)。

 

新闻伦理属于应用伦理学研究,研究起点是基于行业的实际伦理难题进行价值判断。现代性大众传播观念和伦理观念根植于以启蒙运动为代表的知识革命,笛卡尔、洛克、弥尔顿、穆勒等学者的经典论述是其中的主要智识资源。施拉姆结合媒体发展现实指出,如何妥善处理大众品味、企业盈利和社会责任三者的关系是大众媒体面对的主要问题(Wilbur Schramm,1957),其中知情权和隐私权、表达权和名誉权持续产生张力,就此,政府、媒体和公众成为新闻伦理关系的核心行动者。

 

人工智能时代,随着算法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产生建构性影响,算法作为内容创建者的制度化引发了专业新闻的各种伦理挑战。其中,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司,对算法研发起到核心作用的工程师团队,甚至是技术本身是否应该作为伦理行动者进入了新闻伦理的话语框架,值得细致分析。

 

新闻伦理的传统行动者。1)政府:伦理治理的规则制定者与底线管控者。变革性技术总是同时带来正面和负面效应,人类也逐渐摸索出一套技术控制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规范性的,如法律、法规;其二是技术性的,即对技术设计和运用制定标准。这两项工作都需要国家,甚至国家间的合作方能达成。

 

对于人工智能的管理,政府显性地扮演两种角色。首先,是在国家战略层面,通过行业规划和部署,将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作为核心战略要素,在国际竞争的语境下予以通盘考虑。在我国,国务院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政策,让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6年10月美国政府出台了“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发规划”,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针对人工智能研究和机器人设计出台专门的战略规划和规范性报告。其次,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各国也有专门法规,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美国《人工智能未来法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反应早于立法研究,欧盟于2006年发布《机器人伦理路线图》,2007年韩国工商能源部颁布《机器人伦理宪章》等,体现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关注。这些伦理研究报告其实在为其后的立法和规制进行伦理学和法理学的筹备,对自主智能体的主体地位、问责模式和人类行为规范,作了初步设想。

 

著名的“科林格瑞治困境”指出了技术评估的两难困境:在技术发展的早期控制其应用方向相对容易,但此时决策者缺少合理控制的专业知识;当技术应用的风险显露时,对它的控制却几近不可能(卡尔·米切姆、朱勤、安延明,2007)。各国政府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和立法实践如此迅速,某种程度上也在规避上述规制困境,尤其是人工智能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备高度社会建构性能力的系统,各国政府不约而同采取了相对前置的治理模式。

 

2)媒体:新闻伦理的日常践行者。媒体是新闻伦理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因为传统新闻生产、分发都在该系统内完成。自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提出美国首个新闻业自律规范《报人守则》,新闻伦理就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和行业自律挂钩。

 

在前互联网时代,新闻伦理通常与报道内容及其选择相挂钩,责任、独立、真实准确、公正、公平等原则以不同的形式予以表达。在绝大部分的媒体体制之下,媒体不仅具有社会公共性,本身作为承担一定经营活动的组织,也需要考虑经济层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大众化媒体如何处理公共服务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张力,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新闻伦理的主要关切点。在此间所产生的媒体与国家的关系、媒体与社会的关系、媒体与个体的关系,也是新闻伦理的核心焦点。

 

社交媒体和智能推荐算法的结合,改变了受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和接受模式,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受到较大冲击,部分媒体开始被迫跟随社交媒体表达模式改变自身的新闻生产方式。但是2016年美国大选所引发的“后真相”讨论,恰恰说明社会仍然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 (迈克尔·舒德森、周岩,2017)。潘忠党、陆晔(2017)认为“后真相”一词的流行更加凸显新闻专业主义不仅是对媒介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期许,更是全社会所遵循的文化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新闻界需要做的是将寻求、核查、鉴定事实和真相的过程置于公共讨论之中,重构交往的伦理规范。(潘忠党、陆晔,2018)

 

3)公众:“用脚投票”的新闻伦理批评者。20世纪20年代杜威和李普曼的争论为起始,公众是具有公共目的的社会有机统一体,还是原子化的消极“幻影”,存在根本性的学术分歧。而学术界对公众在新闻传播系统中的作用,也始终存在争议。

 

在传统新闻传播中,公众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即便在这种相对的被动位置中,施拉姆指出阅听大众应以传播动力的主要推动者自任。大众的基本责任是运用一切可能,使自己成为机警而又有鉴别能力的阅听大众,学习如何运用媒体,并积极地对媒体展开睿智的批评(Wilbur Schramm,1957)。

 

在人工智能时代,“你关心的就是头条”的算法逻辑,使得公众或者说用户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信息平台认为自身不存在新闻立场,算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用户的黏性。2016年以来,Facebook推出一系列机制,强调保障用户对最终内容的选择权,其中尤为强调3F原则(Friends and Family First),即好友分享的优先级高于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这一算法权重变化的目的在于,从“帮助你找到相关的内容”转向“实现用户有意义的社会互动”,即促成用户间的讨论和深度参与。赋权用户而非传统强势机构,是算法所强调的平权价值。但是其后所引发的虚假消息充斥社交媒体,也是传统机构媒体权重下降后的副作用。

 

人工智能系统非常有效地通过用户日渐增多的网络行为数据进行精准内容推荐,公众是被动接受偏好的信息从而陷入信息茧房,还是有意识地通过综合使用媒体平台,形成更加理性而多元的社会认知,其重任日益集中到个体自身。因此现阶段至少可以相对确定地说,公众作为新闻伦理的行动者,在人工智能时代所肩负的责任将更加重大。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增新闻伦理行动者。当下,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司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产生了日益重要的中介作用,传统关于信息和新闻的分野也变得模糊。弗洛里迪在《信息伦理学》中指出,信息是一种资源、一种产品,也是一种目标。借助信息与通讯技术手段为媒介的信息生产与传播引发了伦理后果,合理应对这些后果需要更多的智识动员和道德行动者(卢恰克·弗洛里迪,2018)。

 

在线平台传统上不属于新闻传播范畴,互联网企业也往往不承认自身的“媒体”性质,而倾向将自身描述成信息传播的基础设施,平台上传输和交换的是数据(data)而非传统意义的新闻内容。但是当人类的交往活动和商业活动日益集中到网络平台,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司的角色就发生了变化。研究指出,像谷歌、Facebook这样的公司往往起步于具体的垂直应用,例如搜索、社交,但是为了将用户进一步固定在自身的商业平台上,他们的功能日益多元。因此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网络生态嵌入了更广大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语境之中(Jose Van Dijck,2013),这一趋势伴随着科技所导致的社会形态变化,变得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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