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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微博微信等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许可证

2016-12-20 20:18| 发布者: 张熹| 查看: 92| 评论: 0

摘要: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 ...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规定要求,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此外,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http://www.guanmedia.com/news/detail_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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