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8日就《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 《办法》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不得设在党政机关,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兼职。 同时,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部门或者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新闻采编和经营活动,须严格执行采编和经营两分开原则,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人员不得混岗,部门不得交叉,业务不得重叠,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营人员不得从事任何采编活动。支社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驻地方机构及其证照,不得将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对外开展合作。(记者 高健) 来源:北京日报 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6/1031/c40606-288197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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