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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屡遭侵权根源在哪儿?

2016-4-14 23:34| 发布者: 郭荞璐| 查看: 179| 评论: 0|来自: 中国记协

摘要: 传统媒体屡遭侵权根源在哪儿?原创2016-04-14国内部课题组中国记协点击上方“中国记协”可以订阅哦!编者按:“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版权纠纷为何久执不下?“孤儿作品”以及广大不知情的权利人和中小媒体的合法权益 ...

传统媒体屡遭侵权根源在哪儿?

 2016-04-14 国内部课题组 中国记协
点击上方“中国记协”可以订阅哦!

编者按:“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版权纠纷为何久执不下?“孤儿作品”以及广大不知情的权利人和中小媒体的合法权益维权为何这么难?今天,我们推出“新舆论格局背景下新闻界的版权保护”系列文章之二,为您分析新技术条件下传统媒体遭受版权侵权的深层次原因。


版权具有创作、文化和财产属性,是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视或轻视版权,媒体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版权资产概念尚未深入新闻界,同时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实现上颠覆了原有的版权授权规则和模式,产生很多新的版权问题。

1

新媒体的版权意识淡薄

新媒体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利用新技术,利用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和操作性不强的漏洞,违法使用传统媒体作品资源的问题。实践中,只有少量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有合作协议,通过置换、互换、付费等形式使用对方资源。大量的网络媒体没有取得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络媒体的授权。比如,这两年,一些订户已达数十万甚至百万的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每天在转载、传播大量的资讯、文章,大都没有获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目前,网络著作权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新媒体未经授权,抢先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

二是由于传统媒体对新闻作品版权归属不清,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或在传统媒体发表作品的作者无法取得明确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

三是法律过时,很多新闻作品属于“孤儿作品”,虽然还在版权保护期内,但是无法获得授权,而我国在立法中尚未对“孤儿作品”进行规制。

四是法律缺陷,很多网络新媒体在使用、传播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的传统媒体资源,利用此前国内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新闻界没有意识到对新闻作品进行版权管理的法律空档,获得合法但不合理的收益。

2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间缺乏沟通对话平台

2014年6月以来,“今日头条”与一些传统媒体的版权纠纷引发了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调研中,90%以上被调查新媒体愿意向传统媒体取得授权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目前缺乏业内认可的全国性新闻作品交易平台,取得授权渠道不通畅,无法找到大部分权利人,而且联系授权的时间成本不可控,无法满足新媒体的传播效率需求;再就是缺乏网络转载稿酬标准。在出现诸如“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版权纠纷时,二者之间自说自话,缺乏有组织的沟通,缺乏有效的对话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

3

新媒体商业模式引发新型版权问题

新媒体的很多商业模式都是基于免费利用传统媒体和广大作者的资讯内容以及传统媒体的品牌影响力,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虽然表面上没有直接经济收益,但因抓住了用户资源而间接受益。由于新媒体在利益分配中忽略了传统媒体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产生了种种版权纠纷。同时,很多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打擦边球,对传统媒体的品牌进行合法而不合理的利用,直接伤害传统媒体的利益,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4

新闻界整体对版权认识存在不足

近两年,很多传统媒体成立了报刊社新媒体联盟、地市级报纸联盟、城市新闻网站联盟(城市网盟)等,几个传统媒体行业协会也针对媒体融合成立了相应的维权机构,但大都没有实质性动作。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5

网络付费缺乏理论支撑和习惯养成

很多网民习惯于享受免费的网络信息资讯,免费资讯随处可见。新媒体为了满足网民免费使用的心理,很少向传统媒体支付报酬,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免费转载已成新媒体的习惯行为。原因之一是“网络免费论”拥趸者甚众,原因之二是不尊重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网络付费习惯难以培养起来。

6

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不强

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对媒体著作权保护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定标准不一、处罚标准不严等问题。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政管理机关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企业可处以最高25万元罚款,但对新媒体处以最高25万元的罚款却显得门槛偏低,加上各地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往往就低不就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侵权之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官往往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造成判赔数额极低,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案例屈指可数。

7

《著作权法》不够完善

  • 一是处罚标准偏低。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都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适用50万元以内法定赔偿数额,但这对网络新媒体显得处罚标准过低,达不到警示、威慑作用。

  • 二是面对新媒体产生了重大漏洞。传统媒体大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有意见,认为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往往被网络企业滥用。

  • 三是对过去的作品权属规定不明确。在2001年《著作权法》尚未写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前,新闻界存在大量无法理清版权归属和解决版权授权问题的新闻作品,还存在大量的“孤儿作品”,短期内无法解决版权授权。

  • 四是没有关注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文字作品在传统报纸杂志发表后,经广电和网络刊载时从没有支付过报酬。如何维护广大不知情的权利人和中小媒体的合法权益?需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关注这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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