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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应被叫停

2016-3-17 16: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1|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新一届政府重提依法治国,相信这是顺应历史潮流做出的选择。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结束,有法难依的现象却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时甚至出现过激的行为。 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 ...
新一届政府重提依法治国,相信这是顺应历史潮流做出的选择。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结束,有法难依的现象却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时甚至出现过激的行为。

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财经网3月17日报道)

民工讨薪无果做出过激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宣判案件,也应依照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不能跨越司法程序的红线。警察荷枪实弹押着被宣判对象,召集众人围观,法院这种宣判的“气场”确实不小。问题在于是否合法,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于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来说,在他们早期的记忆里,应该记得公开批斗、逮捕、审判甚至公开枪决人的宏大场面。那样的场面,对于少不经事的人来说可能觉得好玩,随着年龄的增加,就会发现这样的场面和文明相距太远。要不,这类场面应该被继续发扬光大。

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多次联合下发过《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明确规定“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从此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禁止公审公判,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

如果死刑犯、超期羁押的人都不能被公开游街,不能被公开宣判,那么,地方法院宣判讨薪民工,其合法性依据何在?何况,地方法院的审判未必是终审,不服判决的人有权上诉。公开宣判含有明显的羞辱性质,一旦被改判,公审法院该不该为自己的这种审判方式承担责任?

退一步说,即便被公开宣判的民工没有上诉,或者上诉败诉,维持了原判,同样不能证明阆中法院这个公开宣判的做法得体。法治的基础的文明,离开文明这个核心,法治也变成了道具。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如果自己的行为不能依法审判,又如何指望其它社会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呢?

民工讨薪出于无奈,个别人在讨薪过程中的过激行为,需要法律来惩罚。但是,这些人的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公开宣判,牺牲了受审者的人格尊严。从新闻提供的照片看,下面的群众按乡镇排列在围观。这样的公判,难免给人以杀鸡给猴看的感觉。

对于阆中法院的这个做法,网络舆论批评的声音占绝对优势:“这是赤裸裸的恐吓老百姓的违法行为。”“公判大会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其本身也是违法的行为。”“把公检法的工资全部停了,让你来理性维权!”“法院用公开审判的方式对犯人(可能有些不构成犯罪)示众极为不妥。罪犯也是有尊严的。刑法有把罪犯公开示众的条文吗?”“如果正常渠道通畅,谁愿意这样冒险!公审?只会欺负弱势群体,贪官污吏怎么没见公审?”

上级法院应禁止地方法院的这种暴力宣判模式,并追查其“公审”的动机是什么,对这种违背法治精神的行为进行问责。不然,依法治国可能面临“走火入魔”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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