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与《南方周末》《新京报》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相关媒体的报道具备事实依据,驳回世奢会的所有诉讼请求。此案因为对相关司法判决的指导思想及媒体相关行业规范产生了极大影响,曾入选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2012年的6月14日,《南方周末》刊登了题为《廉价世奢会》与《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的文章。同年6月15日,《新京报》刊登了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文章。 世奢会认为上述新闻报道使用世奢会的企业字号直指其名,涉案文章系负面不实报道,严重侵害其商业信誉和公司权益,为此分别将新京报社、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等告上法庭。世奢会请求法院判决四案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此,形成了世奢会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四个关联案件。 笔者认为此案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十分精彩,是一段足以载入中国法治和新闻史的经典判词。从判决书可见,此案法官不但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非常了解新闻行业的运行规律,划清了媒体侵权责任和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法律界限。 在此案中,媒体是否违背其作为媒体的审查义务是关键性问题之一。 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新闻法》,在界定媒体舆论监督权和侵权违法传播之间的法律尺度阙如。在如何界定媒体是否履行合理审查义务问题上,缺少可供参考的标准。 世奢会名誉侵权案的二审判决书,详细阐明了此问题。笔者根据此判决书分析在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界定媒体的合理审查义务,希望借此为媒体从业人员提供参考,防范新闻报道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合理审查是关键 在此案中,媒体是否违背其作为媒体的审查义务是关键性问题之一。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南方报业、新京报社作为传统媒体,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继而导致其他媒体大量转载,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故判令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向世奢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相关媒体采写《世奢会》的调查报道具备事实依据,并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世奢会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新闻媒体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此类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新闻名誉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方面来认定。 但是由于媒体行业的特殊性,它和一般的侵权又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按照一般侵权新闻的要件去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表达自由权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享有表达自由,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又承担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实行舆论监督的职能。正因如此,在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律要对新闻媒体采取一定的“特殊保护”。 如何划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侵权责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民事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平衡取舍?这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在“世奢会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对于上述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即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反之,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没有进行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新闻媒体侵权责任中的过失,就是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新闻媒体是具有高度专业技能的行业,在实施传播时,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需要对刊发的新闻稿件负有事实真实性的审查、核实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属于违反了新闻媒体的高度注意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要证明新闻记者在写稿时存在“歪曲事实的主观故意”是非常困难的。相比之下,证明记者有“过失”比较容易。所以,新闻媒体应该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法院如何认定报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但是,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拥有调查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或权力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和采访手段有限,不可能对一篇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进行逐一核实。另外,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追求时效性,媒体只能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做出报道,往往不能完全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比如,一篇新闻报道中涉及的10处事实,有3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在这种情况是否要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呢? 在“世奢会案”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名誉权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中所引用的单一爆料的负面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应当结合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断。 (作者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编:刘妙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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