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开庭,受审人、辩护人和公诉人的辩论,成为舆论热议的对象。随后,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接着,新华社发声《无论快播是否有罪 都要为“狡辩权利”鼓掌》。官媒声音不同,有人觉得《人民日报》是“五毛”,新华社是“公知”。 受舆论一律思维的影响,我们的官媒在同一事件上,声调很少相左。围绕该不该给快播的辩词故障,两家中央级媒体发出不同声音,不论是双方暗自分工,有意一个唱红脸一个唱黑脸,都该予以肯定。毕竟,观点多元是常态,观点唯一不正常。 在法院判决前,媒体不该过多发声,以免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这应该是基本的新闻伦理。发声戴着意识形态的眼镜,以法官的姿态搞媒体审判,更有损于媒体的公信力。人民日报客户端直接打压舆论的“鼓掌”,让其陷入新的舆论被动之中;新华社的“反调”,也很快遭遇麻烦:“咋一看站在了法律的制高点,细一看,法律还没定罪的案件你已经给人家定罪完毕了,要不怎么会用’狡辩’两字那?”“狡辩一词,用在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中,无论是否打引号,无论是否故意,都说明了一点,传统意识形态和专政思维,是如何根深蒂固,不经意间就会冒泡。” 评论需要理性、客观和建设。肯定“狡辩的权利”,在瞬间赢得喝彩不难,因为吸引眼球的词语,一时可以蒙蔽人们的眼睛。及至人们冷静越来越多的人冷静下来,便会发现伪装词语的意图。把“辩解”偷换概念,修改成“狡辩”,一字之差,真实意图昭然若揭。“给狡辩的权利鼓掌”,实则贬低了受审人的申辩权,等于评论者还是给快播辩词打上了不道德的标签。 我想问的是:世间真有“狡辩的权利”这种权利吗?权利,不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后天形成的,只要被法理接纳,赋予公民的权利,必然符合道德的原则。换句话说,失去了道德底线的东西,纵然它可以客观地存在,法律也没有明确地禁止它,但这些存在物都不能被视作真正的权利。 权利有边界,这边界就是道德的底线。突破道德的底线,再吸引眼球的言行,都不该被当作理所当然的权利。如果认为这样的“权利”属于理所应当的权利,无疑是对权利的亵渎。 狡辩,是无理取闹的代名词。世间的是非,原本没有定论。只有通过辩论,逐渐获得较为一致的看法。就拿地铁“凤爪女”事件为例,地铁里能不能吃凤爪,吃的剩余物能不能随地乱丢,面对众人的批评,“凤爪女”的辩解属于典型的理屈词不穷。换言之,有点狡辩的味道了。她可以选择狡辩,但不该享有狡辩的权利。同理,快播方在法庭和公诉人的辩解,是其合法的权利。这样的辩解权,不能被异化成“狡辩权”。正如网友所言:“狡辩不能用精彩来形容,更不给狡辩以权利。”“我觉得题目狡辩权利应当改为辩解权利比较妥,毕竟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比较中性,狡辩的话,有着明显的价值判断及好恶!” 媒体无论做新闻发评论,都应遵循不生造事实、生造法律术语的原则。否则,遭受舆论的反批评,尴尬的还是自己。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1-10/doc-ifxnkvtn9691807.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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