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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告网络公司侵权 时隔两年被赔5200

2015-9-25 23:11| 发布者: 殷玉鑫| 查看: 107| 评论: 0|来自: 传媒大观察

摘要: 2013年3月4日,《羊城晚报》发现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非法转载其3篇文章及图片。羊城晚报将该公司告上法院,今日法院作出判决:羊城晚报被赔偿经济损失2 ...
传媒大观察消息   2013年3月4日,《羊城晚报》发现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网站非法转载其3篇文章及图片。羊城晚报将该公司告上法院,今日法院作出判决:羊城晚报被赔偿经济损失22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但其请雷霆万钧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羊城晚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将涉案文章及图片删除;2、在北京当地全国性报刊上刊载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赔偿原告赔偿金22065元、合理支出5125元(其中公证费625元,律师费2500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报业出版许可证只有2009年的核验,涉诉文章并不是合法发表。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涉案作品不是作者的职务作品,原告没有羊城晚报和作者的有效授权,无法代为诉讼。涉诉文章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起诉书后已将涉案文章删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雷霆万钧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羊城晚报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文章《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就该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原告羊城晚报公司要求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不享有涉案文章的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故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广东灵修培训调查:开办涉淫课程鼓吹换妻》;
 
二、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二百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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