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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的道歉缘何惹争议?

2015-9-8 14: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20|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这是我个人的一小步,但却是人类的一大步。”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登月时,留下了这句名言。步伐有大小,有时候,某个人、某个机构点一小步,则可能说一个人、一个机构、甚至一个国家的一大步。当然,这样的“进步 ...

“这是我个人的一小步,但却是人类的一大步。”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登月时,留下了这句名言。步伐有大小,有时候,某个人、某个机构点一小步,则可能说一个人、一个机构、甚至一个国家的一大步。当然,这样的“进步”,有时迎来的并不全是鲜花和掌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 9月7日,该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澎湃新闻网9月8日报道)

司法审判的纠错机制早已有之,对于错案,法院习惯了和当事人的单独了解——纠错、赔偿。虽然国家赔偿的报道并不算少,但能劳驾省高院公开认错,安徽高院的登报致歉做法,确实罕见。正因为罕见,才招惹公众的关注。

出人预料的是,网络舆论对安徽高院的道歉,褒贬不一。批评的声音居多:“矫枉过正以博名。”“看来又是进步啊!但是这个进步代表了以前的跋扈和人民的痛苦。”“引咎辞职更有示范作用。”肯定的声音虽有,不但谨慎,而且多数有前提条件:“公干道歉是种进步,关键还在于有法必依,杜绝领导干预司法!”“至少是承认他们错了,多么难能可贵,希望有错就改,关键是以后尽量避免悲剧重演,工作用心点,对人对事负责点,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事业心。”

对于这样的“进步”但做法,舆论存在争议并不奇怪。在道歉机制差不多有百年历史的今天,职能部门的过失,勇于自觉公开道歉的做法,在我们这里,至今还不常见。司法审判工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不同,法官的审判工作出现闪失,不但有损司法公正,关键在于给当事人造成身心的伤害。有的人,可能因此被处决,有的人可能失去自由几十年甚至一辈子被关押在监狱里。

法院的判决可谓人命关天,所以,西方司法制度才引入陪审团制度,法官一个人的意见并不能完全算数,法院领导的意志也不能直接干预审判,因为大众陪审团的集体意见,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众陪审团可以在司法审判中进行动态监督,大大减少了法官盲目判决的可能性。如果法官不能让陪审团成员支持自己,想制造冤假错案都难。

我们现行的司法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法院领导或其他权力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样,已有的判决想没有错案甚至冤案都难。因为有见不得阳光的因素参与了“审判”。纵然事后冤案得以平反,法官也不敢把冤假错案的成因告诉公众。不敢公开审判过程和内部的纠错机制,只能个别、临时、零星地解决一点问题,对于避免冤假错案并没多大促进作用。理解了这些,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舆论对安徽高院的登报致歉做法并不特别好感了。

司法公正虽然不能完全杜绝错案,但有多方监督的审判,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现在,有的法院动辄喊出要把某个案子办成铁案,这样的“司法自信”是否可取,我深表怀疑。毕竟,司法的独立程度不高,冤案的自我纠错机制还很弱,连冤假错案的“前因后果没交代清楚”,却嚷着要办成铁案,难免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要想平息公众的不满情绪,有网友的建议也许可行:“我们不需要道歉,需要的是惩罚性赔偿和问责,赔偿的钱由责任人出。”问题是,那样一来,法官职业多离职潮,会不会猛增呢?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5/0908/11/B303QSAN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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