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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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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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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8 11: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法伦理学研究论纲


作者简介:曹刚安徽绩溪人。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法伦理学、应用伦理学。
来源:《伦理学研究》20083期。

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今,中国法制建设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立法阶段”。但中国的立法似乎更多地注重实用的和功利的论证,而缺乏系统的道德正当性的论证。这使得法律体系内部常常存在着价值的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之间也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既影响了法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也使道德建设付出了代价。法伦理学的研究将对现有法律体系做深入的道德反思,并系统论证法律的一般道德原理,其理论成果无疑对于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伦理学的一般原理研究
1.法伦理学的主题是“人”。“善”的本质内涵是人的存在与发展。这是一切人类文化所共有的最抽象形式。无疑,法伦理学的主题就是“人”。“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如果一个法律是良法,仅当它是为了人这个最高目的而存在。这显示了伦理学方法的本质:为法律世界规定一个最后的目的,法律按其与这个目的的距离远近而具有不同的价值。由此看来,法伦理学是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价值科学,其理论的逻辑起点必定不是费尔巴哈式的感性实体,也不是抽象的原子似的个体。而是现实的个人。法律伦理学只有把现实的个人作为逻辑起点,法律的世界才会成为有意义的世界。

2.在目的论的框架里,以现实的个人为逻辑起点,法律便呈现出三重规定性:法律是人的生命存在形态,是社会的统制手段,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还显现出两个根本特征,一方面,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实践具有规范性,人类活动要尊其为行动的准则,另一方面,人类又要改造实在法,使其更能发挥经世济民的功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此探讨法的道德理念,并以其为评判实在法,改革现存法律制度的指导性原理。

3.幸福、和谐和正义是法律的道德理念。法作为人的生命存在形态,同所有的文化世界的产物,如政治的、经济的和艺术的,等等,分享着同样的理念,就是人的幸福;法作为社会的统制手段,同所有的社会规范,如道德的、宗教的、习俗的,等等,分享着同样的理念,就是和谐;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独特社会实践,有其独特的社会统制的特性和方式,从而有其内在的道德理念,就是正义。幸福既指人的全面发展的完满状态,又包含了合目的性的价值取舍的过程,即扬善避恶的一般道德要求;和谐既指最合乎人的个性发展的社会状态,又指以合作互助为核心的,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的共同善的秩序。而正义不过是人们运用实践智慧,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对幸福和和谐的追求。可见,幸福是法律的外在的、终极的道德理念;和谐是法律的内在的、高级的道德理念;正义是法律的基本道德理念。

4.如果说,伦理学就是关于正确行为的理论,那么,法伦理学就是人类法律实践的智慧之学。正义就是这种道德智慧的体现。具体说来,正义不过是人类运用认知理性、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主体能力,以社会和谐为基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在现实的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中所把握的一个“度”。我们可以把利益关系分为三类,即群体间的利益关系、群体与个人间的利益关系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对应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自然有不同的“度”和把握“度”的不同方式,即不同的正义形式。交换正义是以个人的自我实现为基点,当个体追求私利而彼此发生关系时,依据严格平等原理,而确定的各自利益或不利益的应得的“度”。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不同,它虽也是个人的人格实现为基点,但它涉及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关系,依据比例平等原理,按照各人参与合作的程度和贡献大小,确定各合作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正义则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各自目的时所发生的利益关系,应依据社会的整体和谐,确定的各群体利益的一个“度”。

5.由于法律在确认、维护和调整这些利益关系中形成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可以称为私法领域、公法领域和社会法领域。那么,交换正义的适用领域是私法。就权利而言,人格权、生存权以及对物、发明及他人劳务的权利,尤其基于私人之间交换经济的交易契约关系而产生的各种请求权都属此类。另外,不当得利及损害赔偿制度、报应刑制度都以此为基本原理。分配正义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法,作用在于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公权力,在量刑(目的刑)、课税、就任公职机会、荣誉及其他精神和物质的待遇时,应受分配正义的支配。社会正义适用对象是社会法。社会保障、劳动法乃至国际法均受社会正义的支配。当然,上述划分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划分,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作用。

二、宪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宪法的正当性问题。国家所有法律的正当性都来源于宪法,因此宪法本身的正当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社会的所有正当性论证,无论是神源、天道、人格魅力甚至终极规范的论证,在现代社会都失去了效用,取而代之的是民主程序。问题在于,民主程序并不必然带来合乎道德的结果,而正当性本身并不只是个心理认同的问题。因此,在民主程序之外,我们必须找到可以提供正当性的道德的最终准据,这就是自然法。只不过这里的自然法,既非普遍的自然规律,也非人类永恒的理性,而是基于人的实践生活发展原理的“自然”,其实质内容不过是由人类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自然法作为储存人类基本价值的理想图景,指引着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尊重人的尊严,并成为评价、判断实在法规则的最高标尺。

2.宪法的道德理念是共和。共和作为一种理念,有三重规定:一是共和之“和”,即和谐。追求人类的合作互助,而非暴力争斗,在这个意义上,也是宪法的和平性。二是共和之“公”,即公共利益。宪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三是共和之“共”,即民主和法治。公共权力必须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加以运用才能确保公共利益真正实现。

3.宪法的正义形式是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分配正义涉及国家与其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间的关系,国家以公益为本位,按国家成员的贡献分配利益。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公民资格的分配,二是按功绩的分配。社会正义在这里其实就是国家正义。所谓国家的正义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与人民、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等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其核心是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分配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4.宪法正义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对待。正像德沃金说过的,一个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必须对他们的命运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否则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平等对待既是所有国家法律制度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也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要求权。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是指这样一种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对国家来说,则要承担起保证个人有充分的自由来进行他作为一个“私人”和“公民”(社会成员)所需要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责任。

5.宪法是和谐社会的道德之帆。宪法在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根本地位和功能的问题,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德沃金曾说,宪法是道德之帆。确实,宪法不但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国的道德宪章。她应该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基准,并起着导航的指导性功能。

三、民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民法的道德理念是人格自主。个人的利益除了经社会认可的普遍利益之外,还存在着私人利益。对这部分利益的追求是人格实现的前提条件,并且最能体现人的个性和创造力。民法以各人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其道德理念必然是人格自主,体现在民法中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在法定范围内,自己的事,自己作主,自己立法,自己负责。意思自治还意味着排除他人的干涉,尤其是国家的干涉。个体私人利益的满足和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经济保障,国家所要做的就是提供个体追逐私利需遵循的一般规则。除此以外,国家的公共权力就应当让位于私人的意识自治。意识自治还意味着个性和创造力。即人们力图自主地、富有创意地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发展道路。

2.民法的正义形态是交换正义。交换正义实质上是对一种自然正义的确认,所谓自然正义事实上描述的是商品经济的一般状态,它以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是一种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关系。交换正义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按诺齐克的说法,就是分配没有固定的模式化标准,任何人都按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转让或交换,一句话,“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交换正义的功能是消极的,它只是消极地确认和维护自然的分配状态,而不是积极地以促进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因为积极功能的实现有可能带来对个体权利的伤害。

3.民法正义的核心是人格平等。“个人人格之绝对的尊重”,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理。民法是规定个人相互间的关系,即对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果说在公法中,国家可以拥有优越于私人的地位,其特色在于可以单方面地规定私人的义务,那么,私法是以人格平等为原则,权利义务的设定由个人之间自由的合意实现,不能单方面地给对方课以义务。人格平等是权利的平等。只要是人,就拥有同样的权利。人格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强调机会的平等,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任其自然。它完全不认为社会与自然的一些偶然因素(能力、财富与地位的分配),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4.民法中的公共利益。个体间利益关系领域是一个交换正义作用的领域,但它绝非一个孤立的领域,它还需要受到法律的和谐理念和其他正义原则的界定和制约。主要表现为:其一,绝对私有权原则的修正。事实上,自19世纪末以后,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提出对独占的禁止,强调对团体权的重视。二是禁止权利滥用,强化他物权,弱化所有权。其二,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如在高度危险、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契约原则的确立。它们通过保持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合理地限制了契约自由的边界。山本敬三则认为,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都是要解决将共同体中的规范引入到裁判规范中去的问题。公序良俗是“否定不公正行为”,而诚实信用是“积极地实现公正”。

5.关于民法精神的检讨。民法精神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精神,要建立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需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所缺乏的民法精神。同时,我们也要认清民法精神的特性,它是立足于人的抽象性,作用于特定商品经济领域,以工具理性为特征的精神,如果将其扩张为和谐社会的主导精神观念,必使社会陷入欲望的体系,有碍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社会保障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社会法的道德理念是互助。社会存在的目的是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实现这个目的,就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合作的目标就在于相互援助,以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满足人的不同存在层次上的需要和目的,促成个体的自我实现。正如狄骥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连带关系,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就是说,社会中的人们必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为实现共同需要彼此之间要相互援助。社会保障法其实是一种风险分散或共担机制,风险共担本身即以互助为基石并在互助中使风险得到化解。可以说,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和追求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社会法的正义形态是社会正义。社会法领域内的“社会”并非指全体社会,而是指特殊部分社会的社会集团,尤其是指在经济法则下为生活所苦的社会集团。在承认这种社会集团特征的前提下,建构满足生存权要求的社会法。社会正义不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而是通过保障社会弱者这一群体的利益,如劳动者、失业者、老残孤疾者,后来又扩展到消费者、中小企业者等,来实现多数人共同生活的社会整体的和谐;社会正义不是为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自由提供形式上的平等保障,而是保障特定弱者群体,以求得实质的平等和自由;社会正义不是要求国家权力处于消极不作为的形态,相反,为了使社会经济弱者获得实际上的自由,必然要求国家权力介入和干预本属于个人私的领域,处于积极作为的形态;社会正义不是保障具有个人性质的权利,而是保障具有群体性质的权利。

3.社会法正义的核心是能力平等。能力平等是阿马蒂亚森反思和批判当前几种流行的平等观后提出的概念,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原则是合适的。该理论强调决定人的福利的非收入因素,并通过研究物质剥夺与非物质剥夺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显示了贫困的动态性。能力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法上,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方面构成的。总之,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保护弱者的原则正是通过倾斜立法,对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必要矫正,从而缓和实质上的不平等。

4.仁慈和社会权利。人道主义的宽容与仁慈是人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它为社会保障法提供了个体的德性上的支撑,但是它却不能使我们获得合法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人们的利益关系不能靠慈善和宽容来调节,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来调节。在现代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中,对弱者的保护已脱离了慈善救济的人道关怀的局限性,变成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基本需要和利益保护的要求。社会权的确认,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改变了社会保障法的慈善救济性质。

5.社会保障法要有利于自力更生。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障,对于解决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要找到两个平衡点,一是团结互助和自力更生之间的平衡点,一是效率和公正之间的平衡点。

五、司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司法不直接追求和谐。纠纷的解决有多种样式,有个人化方式、社会化方式和诉讼三种。那么,我们应该选择何种形式解决纠纷,取决于解决纠纷的道德理念是什么。如果纠纷解决的目的在于追求和谐,那么诉讼就不是最好的选择。而是不得已的手段。最好的方式是忍与和解,再次是调解,最后才是诉讼,这样,追求“息讼”反而是一个在制度上和逻辑上都合理的选择。

2.司法是矫正正义的最好形式。矫正正义的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波斯纳把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归纳为三点,(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伤害的救济。我们可把矫正正义的本质特征归纳为二点,一是以权利为本位。原权利没有纠纷或冲突就不会有矫正。矫正实质上是相对于主权利的助权。从结果上看,矫正正义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二是以司法为最佳形式。矫正的实现形式有很多,但司法是最佳的实现形式,因为相对于个人化的矫正与社会化的矫正而言,通过司法的矫正因为依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拥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以及高度的程序保障,可以实现一种最彻底的公正,即最终确定权利的归属和赔偿责任。以司法为矫正正义的最佳实现形式,其实是其权利本位文化的必然选择。

3.司法如何运送正义。(1)规则正义。规则正义的含义有两重,一是规则本身的正义性,一是规则的严格适用。规则正义重在规则本身的正义性。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判决是法官依据裁判性规范作出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自然是正当的。但这只是形式上的正当性,很难想象,一个严格依据极为残暴的刑法规定所作出的刑罚是一个好的判决,由此,司法的公正性在根本上还要取决于法律规则自身的正当性。(2)衡平与解释。一般法正义具有普遍性,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一般法正义具有确定性特征,这正是法之所以能起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的重要属性。但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这就产生了法与社会生活的不同拍。同时,语言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都使得一般法正义在适用到具体情况的事物上时,有可能产生不正义的结果。法律解释和个别的衡平是化解一般法正义与个别法正义的紧张关系的两个具体步骤。(3)程序正义。司法的程序就是一种按照法定的方式、顺序和步骤作出裁判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评价模式有三种,即功利主义评价模式,成本评价模式和程序本位的评价模式,前二者都立足于程序工具论基础之上,事实上是对程序作的功利的或经济的评价,没有给程序正义以独立的地位。后者立足于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上,是对程序作的道德评价,因此是程序正义的真实内涵。

4.法官的角色伦理和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德性保障。法官的角色伦理和职业道德具有不同的理论视角。法官是一个角色丛,包括了官员和司法者二重基本角色,所以,法官的角色伦理不只是对其作为一个职业者的规范,而是二重角色规范的综合体,它反映了社会对法官的综合道德评价。作为“官”的角色,它被赋予的特殊道德要求是公仆意识、廉洁和公正;作为司法者,其特殊的职业伦理是刚毅、谨慎和勤勉。总之,着眼于法官角色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双重视角,对于法官的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5.回到和谐:ADR的启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可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关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它包含着三个要素:其一,代替性,即指每一种ADR程序都是对法院判决的一种代替。其二,选择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在法院的审判和判决与各种非诉讼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最后,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和妥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使得它与以实现权利为目的的黑白分明的判决区别开来,并与审判一起共同承担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ADR在西方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既是西方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需求,也是对方传统文化反思的产物,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对西方以恢复权利为目的的诉讼观的反思和对中国传统纠纷解决的和谐观的心得,因此,它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不但在西方法律社会形成了一种潮流,还为我们在和谐社会的建构中,创造性设计司法制度提供了现实的契机。

六、回到伦理学: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几个伦理问题
1.培养公民守法的道德能力。法律作为人们追求发展和完善的价值期望,具有高于个体目标的理想,是以一定方式达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共同完善为特定指向的,具有超越个体的普遍性。但事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普遍总是寓于特殊之中,且只有通过特殊才能存在。这个特殊物就是组成一定社会、阶级或群体的各个个体的主体意识,即道德能力。事实上,没有个体守法的道德能力,法律就是一种纯粹的异己的东西,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守法的道德能力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善观念、正义感和仁爱心。

2.社会治理中的德治与法治。如果我们把公益本位作为中国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点,那么,法治和德治就是建构社会伦理秩序的两个基本途径。在关于法治和德治的争论中,法治似乎获得了话语优先权,其中原因当然很复杂,但没有反思中国社会伦理秩序建构的价值基点是什么,没有搞清德治和法治的边界,恐怕是认识上的误区。我们认为,其一,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但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其二,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但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其三,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可见,法治和德治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3.立法中的几个道德难题。在狭义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上,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道德难题的解决,为立法做准备。我们选择安乐死、动物权利和克隆人作为立法的道德难题予以研究,是因为它们作为道德难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程度,因而具有代表性。安乐死可以得到正当性证明,其实已不是道德难题,只要立法条件成熟,就可以由法律确认和保护;动物权利的正当性证明是由人的价值外推获得,但这个证明的过程难以服人,法律上只能把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即人格财产权来保护;克隆人的活动则具有对人伦秩序的颠覆性,无法由现有立法确认和保护。


作者:曹刚
来源:微信公众号—纯粹之学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gojdXXRFIoechCmdunNSA

编辑:宋婷

42#
 楼主| 发表于 2020-8-22 23: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邓晓芒:康德宗教哲学与中西人格结构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中西文化的大背景,紧紧抓住被康德道德哲学提升到本源性高度的自由意志,从人性、信仰、良知等方面考察了康德宗教哲学的主要思想,并通过这种考察反过来揭示了西方文化、西方伦理学的内在结构,展现了中西文化心理、中西伦理学、中西人格结构的巨大差异:西方人把一切善恶归于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并由此生出由恶向善转化的途径、手段或拯救之道;中国人则抽掉了自由意志的本源性,把对善恶的探讨最终归于对人天生本性自然为善的假定,甚至把自由意志也归结为自然本性,所以人性不是一个过程,人性的退化可以靠坚守和养护而避免,而不需要拯救。
【关键词】康德/宗教哲学/人格结构
今天,康德已被许多学者看作是自亚里斯多德以来最伟大的哲学家。他的哲学主要想解决三个问题:1.我能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可以希望什么?第三个问题属于宗教哲学(注:李秋零译《康德书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1793年,正当法国大革命处于峰巅的时候,康德出版了他的宗教哲学著作,即《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注:中译本见李秋零译、邓晓芒校,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7年版。),阐明了他的道德宗教的哲学原理。在这本书中,康德本着他一贯的精神,从现象和物自体、自然和自由、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绝对二分原则出发,对基督教的《圣经》作了他自己独特的诠释和阐发,其思想的力度和影响的深远,几乎相当于"第二部圣经"。他由此揭示了西方宗教精神潜在的文化心理结构,并给予了这一结构以合理的解释。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中、西文化心理比较的最好、最典型的标本。
一般说来,西方文化是一种反思型的文化,即把对象世界看作反映人心的一面镜子。人要认识自我,只有到对象世界中去寻求。这就有双重的结果:一方面,自我成了一个随着认识的不断扩大和加深而不断显露出来的无穷目标,是动态的、不可穷尽的;另一方面,对象上反映的都是自我的形象,对象本身反而隐藏不露,成了物自体。相反,中国文化是一种体验型的文化,即把自己的心看作对象世界的一面镜子,人要认识世界本体,只有到自己内心去体会。这也有双重结果:一方面,自我是一个固定不动的点,宇宙的一切都反映于其中(万物皆备于我),唯有自我本身无法在其中出现,正如镜子本身不能反映自己一样,这是一个视觉上的"盲点",一个"无"、"空";另一方面,对象就是我看见的那个样子,直觉体验就足以把握本体,"直下无心,本体自现"。如果说西方文化的大问题是把握不住对象本身的话,那么中国文化的毛病就是缺乏自我意识。
康德的立场揭示了西方文化的这一深层结构。从这种立场来看待基督教和《圣经》,就抓住了西方宗教精神的来龙去脉,这是过去的基督教神学没有自觉到的。我们下面打算从三个方面考察一下康德宗教哲学中的主要思想,并与中国文化心理相应的主题作一个比较。
一、人性和自由意志
康德是以道德哲学作为宗教哲学的基础的,在他看来,道德是独立的体系,不需要宗教也能成立。但道德本身在逻辑上必然要推论到宗教,因此考察宗教原理必须先讨论道德。
在道德学和伦理学上,中、西方都热衷于讨论"人性"问题,且都提出过性善、性恶、既善既恶、非善非恶、善恶相混这五种观点。但西方人与中国人不同的一点是,他们很早就提出了另一个更重要、更根本的伦理学问题,这就是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中国传统伦理基本上不讨论自由意志(荀子接触到自由意志问题,提出过性恶论,但均未展开),因此对善恶的探讨最终归于对人天生本性自然为善的假定。没有这种独断的假定,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便无法维持。相反,西方伦理既然承认了个人自由意志,对善恶的探讨就必定要容纳性恶这种内在本源的可能性。这种考虑往往作为西方伦理学起码的基点,并由此出发去寻求由恶向善转化的途径、手段和拯救之道。因此西方人即使对通常的"善"的理解也与中国人有所不同,它必须包含中国人视为"恶"或不善的"人欲",即个人幸福。康德在人性观念上容纳了上述所有五种观点,但却认为这些都属于现象,人的本体之性则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虽然也被称之为"性"(Nature),但并非自然之性,而是本质之性(注:在西文中,nature兼有"自然"和"本质"双重含义。)。即是说,并非在时间上与生俱来之意,而是超越时空、因果律的。人在每一瞬间都可自由选择,并不因他从前、或生来是个好人或坏人而能决定其选择;用圣经的形象说法,人是从"天真状态"堕入原罪的。康德把人性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使人性成了一个不可规定的、不可捉摸的东西(物自体)。的确,人性正是这样的东西。人之为人就在于他的不可规定性和无限可能性。人就是、必然是、并且永远应当是世界上从未有过的东西,即"奇迹"。人的本性就在于创造。人将要怎样创造自己,这是谁也预料不到的,人不能凭借自己天生的"性"而对自己高枕无忧,而必须随时提防自己、警惕自己,畏自己。
与此相反,中国传统伦理认为人之善恶是先天规定好了的,是自由意志无法摆脱的;人最好是不要有自由意志,只须顺其自然就可以为善、成圣。现实中之所以并非人人成圣,是因为外来影响所致,所以道德就在于清除外来污染,诚实地回到本心、真心。中国人对自己不畏,只畏外来的势力(天命、大人和圣人之言),不需要灵魂的拯救。因为他的本心是可以依靠的,只要"反身而诚",即可"乐莫大焉"。所以中国人最喜欢区分好人坏人,对好人大树特树,似乎他从娘胎里便是个好人,决不可能坏;对坏人、歹徒则要么诛杀,要么改造,使其"良心发现"。西方对于好人、坏人是就事论事的,一次荣誉不足以享誉终生,犯了罪,该判什么判什么,不搞从宽从严。因为人们相信罪犯也有理性,可以自己作判断和选择,感化教育通常是对儿童进行的,对成人则不能对此寄予太大的希望。
在康德看来,既然一切善恶都归于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那么自以为本心纯洁并将"天真状态"当作善的规定,这本身就是最根本的恶,即伪善。因为在这种虚假的规定之下,真正起作用的是那可善可恶的自由意志。没有人能够宣称(保证)自己天生注定是本善的,人的"本心"不是起点,而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只有上帝才是"知人心者",也才能作最后的评判。在这里,康德把伪善视为人性中的"根本恶",是产生其他一切恶(偷盗、杀人、奸淫等等)的总根源,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伪善就是自欺,即在行动上合乎道德法则,在内心却埋藏着非道德的动机,并为此沾沾自喜,自以为问心无愧,道德就变质为一种外在的形式、虚假的旗号,甚至作恶的工具了。其他的恶都是经验性的,可以限制和根除的,唯有自欺是理性(智性)的本性,是根除不了的,并且是人人具有、即使最好的人也概莫能外的。从这种观点来看,谁若标榜自己有一颗赤诚的心、明镜般的心、透明的心,就值得引起怀疑和警觉,许多坏事恰好是由这种心干出来的,干了还不知忏悔。耶稣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注:《新约·约翰一书》,第8~9章。)"天真状态"并不是什么善,而是动物状态,尚无犯罪的可能;只有犯罪的可能才使人成为人。所以黑格尔说:"一个恶徒的犯罪思想也比天堂里的奇迹更伟大更崇高。"这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深思的。
二、信仰与得救
康德认为,由于自由意志,所以人性可善可恶;但自由意志首先表现为恶、犯罪(原罪),因为天真状态由于抽掉了自由意志而谈不上是善,人的第一个自由意志行动只能是打破天真状态而犯罪。人一旦犯罪便永远不能洗刷,因为他表明他已是一个自由人、即一个可犯罪者了;然而,这种原罪正是人的高贵性(高于动物)的标志,他在自由选择的能力这一点上已经可以和上帝平起平坐了。就连善,也只能体现为犯罪的人通过同一个自由意志而获救。恶是起点,善是终点;恶是现实的,善是潜在的。善恶在无限历史过程中达到调和,因此道德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在康德那里,正因为这一过程的无限性,所以有必要设定一个上帝来保证其完成,这种设定就是信仰。信仰不是外来的,而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当人意识到自由意志本来确实有违背现实世界的恶而向善的可能性时,他就已在逻辑上不能否认上帝的存在、在行动上有可能按照"好像有一个上帝那样"去做了,他就必须相信一个灵知的世界、彼岸世界。
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个二律背反:理论的信仰和实践的信仰,哪个在先?亦即:一个犯罪的人是先认识到可以指望一个上帝的拯救,然后才按上帝的要求去过道德的生活,还是先着眼于要过一种道德生活,才能使自己配得上上帝的可能的拯救?换言之,信仰究竟是为了得救还是为了道德本身?可以看出,前者是不诚实的,把道德当手段,是一种"历史的信仰";可是后者是不现实的,是一种纯粹"道德的信仰"。康德主张的是后者。但他又认为,前者虽然不诚实,但却是历史上唯一可能发生的信仰,并且可以通过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向后者进化;一个是现象界,一个是本体界,但在历史中二者可以统一。人们加入教会的目的总是功利性的,但随着教会的发展,早期的幼稚衣装应当抛弃,教会应越来越显出纯粹的道德性,成为道德宗教,教会史起着教化民众的作用。正如康德在现实生活中承认恶的正当性,他在教会史中也承认恶的历史必然性。现实历史总是一个恶的王国,是以人性本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上帝完全有能力摧毁这个王国,但他不这样做,为的是通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的觉醒来做这件事,因为上帝与魔鬼争夺的不是人的肉体,而是人的灵魂,不是自然之国而是自由之国。但自然之国是自由之国的学校,因而是一个不断进步并通向无限的历史过程。
将康德的这种观点和中国传统伦理比较一下,可以见出有如下显著的区别:
1.中国传统伦理不关心自由意志问题,而热衷于讨论性命、心性;或者说,人们不是把人性归于自由意志,而是把自由意志归结为人的天性、自然本性,而自然之性就是天道天理,本来就是善的,而且必然是善的。所以中国人认为人性不是一个过程,不是历史,而更像一面镜子,一种"境界",一种永不变化的天真状态。一切成长、发育、变化都属于道德的堕落,人性的退化,都是可以靠坚守和养护而避免的,所以不需要拯救,只需要还原(复性)。
2. 正因为取消了过程,中国人历来主张道德、善的当下性。如孔子的"我欲仁斯仁至矣",禅宗的"顿悟"、"一悟即至佛",道家的"坐忘"。在这里,没有此岸彼岸之分,不需要设定上帝,在现实生活中即可超越(所谓"内在超越"),而达到圣人、真人和佛的境界。一切都取决于怎么想、怎么接受现实,超越一切现实的道德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即使有也要把它现实化,所以道德的"德"也就是得到的"得",内圣也就是外王,礼也就是法,道德就是政治。
3.中国人的信仰没有二律背反。民间信仰完全是功利性的("历史性的"):圣人(如孟子)的信仰虽然有超功利性("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但最终是为了更大的功利(所以朱熹解释道:"言行不先期于信果","卒亦未尝不信果也")。这个最大的"信果"就是政治稳定、天下太平。所以道德归根到底是政治的手段,为的是建立"德治"、"王道",而不存在真正的为道德而道德。
4.中国传统中善恶是绝对对立的,善人做善事,恶人做恶事。善人做恶事总是因为他先已堕落成了恶人,恶人做善事也总是由于他先已改变成了好人。但决不承认善人作为善人也可能做恶事,恶人作为恶人也可能做善事(或"恶是世界历史的杠杆")。所以中国人对历史的评价总是道德批判,而这种批判的标准表面上好像是依据动机,实际上总是按照后果来决定动机,即"成王败寇"的原则。
以上几点,最根本的是抽掉了自由意志的本源性,用一套外在的现实手段像规定物一样去规定人的"性"。康德则明确奠定了自由意志的本源地位,将它抬高到摆脱一切经验现实影响的物自体的位置,并由此建立起上帝的超验世界及其对现实善恶的历史导向作用;不是用外在的手段去禁止自由意志的恶劣倾向("存天理灭人欲"),而是就在恶中锻炼出善来,形成由恶向善的进化:这就第一次公开揭示了西方伦理学的内在本质结构,同时也将中西伦理学的根本差异之点摆在了突出的地位。
三、良知
康德的"良知"(注:Gewissen,德文有"确定的"之意。)是"确定的知",因而是每个人心中固有的,这一点与孟子和王阳明的良知说类似。但不同的是内容:它不是对某件事情应当怎么做的直接知识,而是"自己对自己做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是一种纯形式的规则,即:"切勿冒不义的风险作任何事情"。良知是自己对自己保持距离,当然更是对一切具体行为保持距离。我们要特别注意康德对良知的否定的表达方式:"切勿"做任何"不义"的事,而且是"风险",即可能性。之所以要这样,是为了避免对良知作任何具体的经验规定,避免使之成为现实的绝对原则。孟子的良知则完全是经验的列举: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还不够具体,还要比喻"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都是一些肯定的规定。但可以任意改变、增删、搭配,如说"忠孝仁义","礼义廉耻","仁义礼智信",都差不多的意思。
所以,康德的良知说是消极的,孟子的则是积极的;康德是超验形式的,孟子是经验具体的;康德是内在自省的原则,孟子是实行于外的原则;康德是对自我的超越和警惕,孟子是自我的直接在场,没有对自己"本心"的超越和警惕;康德是理性的、孟子是情感的;康德是基督教的谦恭,把决定权留给了上帝,孟子是无神论的自信,凭自己就可以决定善恶(或如王阳明表述的:"只好恶,就尽了是非")。
由此可见,康德的良知只是每个人内心判断的事,很少能在社会上起现实的作用,孟子的良知却是一切礼法刑政的理论根据。王阳明说"致良知"的作用是:用来事亲便是孝,用来事兄便是悌,用来事君便是忠。但当家庭发生冲突、国家发生分裂之际,此良知并不能避免干出昧良心的事来,如在"文革"中,"阶级立场"、"路线"、观点的不同往往导致人们良心的丧失,因为这些具体的原则本身已陷入了自相矛盾。相反,康德的原则由于超越具体情况,反倒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性的完全泯灭。他举例说,中世纪的异端裁判官能否判人死刑而不违背自己的良知?他认为,在宗教问题上要能判人死刑,需要一个绝对的"知人心者",但任何现实的人类都做不到这一点,只有上帝本人才具有这种能力,也才具有这种权力,而不至于陷入不义。凡人决不能自诩得到了上帝的启示,或自诩自己对启示的解释是绝对正确的。由此可知,人做此事永远有可能是不义的,而夺去人的生命本身则是确实不义的。所以,以宗教信仰(或无论什么别的信仰)为借口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违背良知的,同样,以某种思想、政治观点为借口这样做也是违背良知的。在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中,主人公虽不是先知先觉的英雄,但他没有背叛自己的良知,被人们称之为"义士"。
所以康德的消极意义上的良知反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普遍的适用性和一贯性,虽然不能促成任何事业,却能避免极端的不人道,也不会因政治观点、思维方式的不同或改变而导致矛盾冲突。但其前提是:人不可能对善恶作出绝对的判断,只能在现有水平上拒绝对绝对善恶作出肯定的判断,但也不是毫无是非,而是寄托于一个超验的上帝。当然,我个人并不相信有什么上帝,但我认为不妨从康德的意义上吸取基督教的谦逊精神,自我反省和自我警惕精神,与自己拉开一点距离,保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另一种裁决的能力和余地。我们在认识论上反对不可知论,在道德行为上却应当为未知的、可疑的、不可知的事留下一点空间,这才能使我们的道德观念成为动态的、有生命的、不断前进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我们不要用有限的人和事作为绝对的无限的标准,一下子就把问题定死了,没有松动的余地了。从有限现实到无限意义的中介只能是自由意志,只能是永远能动的历史过程,它没有终点。
作者:邓晓芒
来源:微信公众号思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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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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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2 09: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纪念尼采逝世120周年丨尼采:德性伦理学......德性政治学?
格尔:布鲁克大学哲学系教授。
文认为,尼采的伦理教义,可以用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形式来重构和理解。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的内在状态,关注决定主体行为是否善的内在品性因素。尼采正是在摒弃传统道德观的基础上,以超人的主体类型构想了一种善的观念和实现该种善的行动方案。因此,如斯洛特主张,尼采的伦理思想接近于一种以主体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尼采哲学中,关心所有人兴盛的德性伦理学与宣扬贵族立场、权力意志的德性政治学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本文刊登于《现代外国哲学》14辑,在此感谢译者韩王韦老师的推荐和授权。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朋友,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尼采:德性伦理学......德性政治学?
克莉丝汀·戴格尔/著  韩王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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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年10月15日—1900年8月25日)
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重构尼采的伦理教义,并以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形式来理解它。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考夫曼(Kaufmann)关于尼采伦理学的丰富译述。在他的经典研究中,考夫曼认为,亚里士多德哲学对尼采伦理学有很大影响。此外他还断言,如果没有注意到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对尼采思想的激发的话,那么尼采对基督教的批判就不能够被确切地认知。考夫曼将《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灵魂之伟大”(megalopsychia)这个亚里士多德式的概念和超人这个形象联系起来,他的断言就建立在这一联系之上。在论文第一节,我将通过各种方式来考察这一联系,并说明何以我们必须超越考夫曼。如果有人如我一般,选择忽视亚里士多德与尼采伦理学之间的联系,那么,这种做法并不意味着尼采的伦理学不能够被解读为一种德性伦理学。在第二节中,我将阐明,把尼采的伦理思想解释为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培育(forming)是如何可能的,这种德性伦理学的聚焦点在于主体(agent)的角色发展。我将会给德性伦理学下定义,并说明尼采如何能够被视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我将会阐述,在那场主要于20世纪显现的德性伦理学复兴运动中,尼采如何对批评性要素(the critical moment)有所贡献,以及他又如何对这场复兴运动的建设性方案有所贡献。在第三节中,我将处理一个有待解答的问题,只要人们如我一样,把尼采理解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那么他们就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牵涉到特定文本中尼采的贵族政治思想。并且,当牵涉到尼采的政治思想,而他的伦理思想的明晰性存在争议之时,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清晰。我将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我主张的解决方式在强调一部分资料的同时,必定会忽视另外一些资料。
▲ 尼采出生地洛肯(Röcken)的村庄教堂
1 尼采与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与尼采:“灵魂之伟大”(megalopsychia)与“超人”》一文中,贝恩德·马格努斯(Bernd Magnus)主张,对尼采的亚里士多德式解读(由瓦尔特·考夫曼倡导)必须被无视。在经典著述《尼采:哲学家,心理学家,敌基督者》一书中,考夫曼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对尼采有着巨大的影响,只有通过那些亚里士多德术语,尼采对基督教的反对才能够被理解。依据考夫曼的观点,尼采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那里的受益是相当之多。他的论断根源于他在亚里士多德和尼采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存在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4卷中的自豪概念(也意指“灵魂之伟大”)和“超人”这个概念之间。马格努斯认为,考夫曼对自豪之人和超人的解读是一种对两者的肤浅解读。进而,马格努斯讲道:“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乃至他的自豪概念——与尼采的道德哲学关系甚小,与尼采的‘超人’概念亦复如是。”马格努斯受到《善恶的彼岸》第198则格言的启发,在这则格言中,尼采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拒斥为“胆怯道德”的一个实例。
    马格努斯的主要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幸福”(eudaimonia)和“实践智慧”(phronesis)有关。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善视为人类依据天性而探寻之物:“eudaimonia”即“幸福”(happiness)。幸福是我们谋求的唯一至善。对人类来说,善是人的独特功能的实现,而人的独特功能,依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即理性的运用。“eudaimonia”这个概念的确切解释是,“如果一个人致力于自我天性的积极运用和成功发展,特别是致力于跨时间的人类能力(human capacities)的运用和发展,那么他的生命就会旺盛,生活就会欣欣向荣(flourishing)”。对亚里士多德而言,上文所提及的人类能力即是思想和行动中的理智。因此,如果一个人过着一种理性的生活(即一种被“实践智慧”所引导的生活),那么他就过着一种欣欣向荣的生活。“具备实践智慧者”(Phronemos)即拥有能够判定德性的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的人,而德性则被理解为过度之恶与不及之恶之间的中庸(mean)。“具备实践智慧者”基于善和幸福来判定德性,而善和幸福归根结底却是一种理智活动的生活。通过把理性视为幸福的根基,亚里士多德将德性树立为一个人自我兴盛(one's own flourishing)的路径。本质上说,德性是我们作为人类必需去张扬(flourish)的品性特征。“具备实践智慧者”基于他作为人类的成熟,即他的独特性和理智能力的发展,而选择德性。因为他在实践上是智慧的,所以在关系到他自己的特定环境中,他不可能不会确定正确的德性。也就是说,在实践上有智慧的人不是为了获得什么而选择德性,而是为了他们自身而选择德性。查尔斯·扬(Charles M. Young)解释说:拥有了“人之兴盛”(human flourishing)这个确切的观念(conception),该观念出自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第7节,有德性者(the virtuous)就会自认为是这样一种存在者(beings),该存在者的本质是一种在思想和行动中让理性得以实现的能力(capacity)。既然依据理性选择原则行事构成了行动中的理性,那么有德性者就会把依据这些原则行事视为他们之所是的关键(constitutive of who they are)。这一种视角方法之于非德性者(nonvirtuous)是无效的。非德性者不能把他们的所为(do)视作他们之所是的表达,因为他们缺乏他们之所是(who they are)的确切观念。

▲ 洛肯尼采纪念馆墙面雕像
马格努斯正确地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好生活(good life)不会对尼采产生吸引,因为它与灵魂的沉思或理性活动过度纠缠在一起。作为柏拉图式理性主义的另一个实例,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生活的观点必定会被尼采所拒斥。事实上,尼采拒绝那种把人视为一种本质上有理性的存在的观点。他肯定会反对下述这种道德观:一个人通过运用实践理性在每一个行动过程中确立中庸之道,并以此来节制自己的兴盛。另外可能会让尼采感到冒犯的概念是“幸福”(eudaimonia)。没有哪一种道德像亚里士多德目的导向的幸福概念一样会被尼采所拒斥。在《敌基督者》第2节中,尼采说明道:“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权力增长的感觉——就是障碍被克服的感觉。”如果某人自身是其权力意志的表达,那么幸福就会和权力意志的运用相遭遇。这种对权力的断定与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沉思生活截然不同。
    莱斯特·亨特(Lester Hunt)赞同尼采的伦理学与人之兴盛和品性塑造(character building)有关。他也认为,尼采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关系不大。尼采的德性主张缺乏审慎(prudence)和智巧(cleverness),而审慎和智巧却是亚里士多德式有实践智慧的人(the Aristotelian phronemos)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尽管如此,依据亨特的看法,尼采依然坚持的是一种纯粹德性伦理学。一种纯粹德性伦理学,按照特里安诺斯基(Trianosky)的定义,是德性伦理学的一种形式,“它认为只有德性的判断才是道德的基础,并且行动的正当性总是从人个性的贤德(the virtuousness of traits)中衍生出来。[……]对于纯粹的德性伦理学而言,个性的道德良善(the moral goodness of traits)总是既独立于行动的正当性,又在某种方式上引发行动的正当性。”亨特认为,在尼采的纯粹德性伦理学中,生命主义(Vitalism)是善的关键。对尼采而言,生命(Life)是唯一真正的善:“人类寻求的所有善只有在某种意义上促进生命的时候才是好的。”我们随后还将回到这一点上来。
    我赞同马格努斯的观点,认为考夫曼基于两个代表性概念(the two represented figures)之间的细小类似来让两种伦理学等同,是一种过度阐释。如卡梅伦(Cameron)在《尼采与道德的“问题”》(Nietzsche and the "problem" of Morality)一书中所说,当尼采谈论亚里士多德的时候,其注意力主要用于亚氏的修辞学和诗学。尼采熟知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但却通常并没有把亚里士多德当成伦理学家来处理。卡梅伦指出,一般而言,尼采虽然并没有对亚里士多德进行严厉指责,但是它并不足以说明尼采是一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在许多情况下,尼采对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持有直接或间接的正面评价。例如,在《敌基督者》第7节,尼采用同情的宗教来讨论基督教,并且在讨论的过程中,他宣称:“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将同情视为一种有病的和危险的状态,时不时使用净化剂(催泻剂)对人而言是有益的:他把悲剧理解为净化剂(purgative)。”尼采想必会赞赏这样一种立场,该立场源自一种需要个性强韧(a toughness of character)的道德。不过,也存在亚里士多德遭受尼采批评的情况。如卡梅伦所言:“因为尼采把亚里士多德哲学视为反狄奥尼索斯的,并且把他自己的道德学说标榜为‘狄奥尼索斯道德’,所以可以推断出,尼采并不觉得他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有一种道德上的亲缘关系,尽管事实上两者都在强调‘人的卓越’。”
▲ 尼采纪念馆的尼采(与母亲)雕像和仿制墓地
2

尼采与德性伦理学
    现在,我已经确定,一种在亚里士多德和尼采之间的亲缘关系是不可能的。对于我来说,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才能把尼采理解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我认为,想要理解尼采的伦理思想,最好是把它理解为德性伦理学的亲缘相似物,就像我们在二十世纪德性伦理学复兴运动中所发现的那样。二十世纪的德性伦理学究竟是什么呢?“德性伦理学关注品性(character)而不是规则(rules)”,或“德性伦理学研究的是德性而不是正确的行为(right actions)”,我们需要的回答远不止如此。当然,上述定义是正确的,但却远非完善。如果我们要裁决尼采的伦理学是否是一种德性伦理学,那么我们就需要更加细致的论断。
    德性伦理学的定义提出了一种聚焦于道德主体(moral agent)的内在状态的理论,它并不聚焦于道德主体特定行为的实现(performance)。德性伦理学关注的是决定行为贤德(virtuousness of actions)的因素。因此,它注意的不是行为,而是主体的品性和贤德(virtuousness)。罗伯特·劳登(Robert Louden)认为,德性伦理学具有两个互补的方面:一种批评性的方案和一种建设性的方案。首先,我想要先探讨一下批评性方案。批评性方案究竟是什么?德性伦理学家总是在或明或暗地批评传统的道德观。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向我们提供替代性选择的根本原因。受到攻击的传统道德观是义务论的康德主义伦理学(deontological-Kantian)和后果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utilitarian-consequentialist)。具体来说,传统道德观被质疑的问题论点如下:过度依赖道德选择的规范模型,对道德主体性(moral agency)的过度理性主义解释,以及存在于这些理论中的固有的形式主义。第一个论点让人们注意到,一些理论中提出的作为行动最终指导的普遍规范和原则。第二个论点让人们注意到,那种对情感和欲望在道德生活中任何积极作用的否定。德性伦理学家关于第二个论点所做批评是:“道德上令我们最敬佩的人,并不是那些简单地履行职责和依循正确原则行动的人,而是那些伴随着恰当的欲望和情感,履行职责和依据原则行事的人。”可以说,德性伦理学家支持情感和欲望(我们自身的非理性部分)的复兴。至于第三点形式主义,德性伦理学家强调,道德(morality)远不止是一种对职责(duty)概念和逻辑论点的概念性分析。他们还希望在伦理思想中包含其他研究方法。
    现在,我将转而讨论第二个方面,建设性方案。建设性方案究竟是什么?在摒弃传统伦理学的同时,德性伦理学家提供了一个替代性选择。简而言之,建设性方案力求把注意力重点放在道德主体和德性决定论上。这样以来,德性伦理学就提出了一种人之兴盛的观点。在关注主体品性的伦理学和关注德性决定论的伦理学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就伦理的“潜能”而言,我认为更有趣的标本是以品性为基础的伦理学。的确,它对主体以及其品性的关注,给一种以个体兴盛为导向的伦理学的发展留有了余地。如果一种德性伦理学提议要顾及个体的兴盛,那么必然,它就是相对论的(relativistic),或者它足够开阔,以至于能让不同个体按照自己的方式繁荣发展。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教义(tenet),亚氏宣称德性与主体和环境相关。无论如何,这里有着一种避免德性伦学沦落为无效伦理学的极端相对主义的方法。

▲ 尼采纪念馆的尼采雕像和仿制墓地
在此,我想思考一下克里斯蒂娜·麦金农(Christine McKinnon)的意见。她提出了一种奠基于自然主义方法(naturalistic approach)之上的德性伦理学。她宣称:“德性理论告诉我们,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假设性鸿沟应该被终结了:通过展示什么是人类所关注的自然善(naturally good),他们说明了为什么对人而言,以这些关注(cares)为中心的生活是一种好生活。”她认为,德性伦理学在其不同类型的主张方面是独一无二的,但她也主张,通过思考个体的天性(the nature of individuals),德性可以被客观地建构。为了支持这一论断,她给出了北美小野狼(coyote)的例子。对小野狼而言,鉴于其天性,拥有一件温暖的外套是自然而然的善事,小野狼的主观性评价(估值)与这种自然善事无关。同样,对于麦金农来说,德性是人这一物种,作为人之所是,所能够拥有的善事,它与任何的目的论考虑或偏好无关。把人与小野狼区分开来的是如下事实,德性不是先天的(innate),为了拥有它,人必须选择一种德性。人虽然并非伴随着德性而生,但却是伴随着培育德性的能力而生。麦金农将德性定义为以某种方式行事的性格意向(dispositions),她将之称为性格意向产权(dispositional properties)。于是,主体选择德性作为性格意向,从而可以引导他们通过必要的有益行动和决定,进入一种兴盛的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了这种自然主义方法的德性伦理学,仍然会给道德主体的兴盛发展提供各种的可能性,同时还会把有益于兴盛(flourishing-conducive)的德性与道德主体的天性关联起来。不是任何挑选出来的品性特征都会被视为德性。因此,关注于主体品性的德性伦理学是一种“品性建构”(character-building)的理论。主体选择德性去建构他自己的品性。主体被设定为这样一种存在,她会拥有一个终极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目标是幸福,但它也可以是其他什么东西),并且会通过建构她自己的品性来使自己离这个目标更接近。这种建构品性的进程和目标的实现,可能会激发人之兴盛。因此,德性伦理学是一种以人之兴盛为首要关怀的伦理学。
    那么,在一种新的、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意义上,尼采伦理学能否算得上是一种德性伦理学呢?对此布赖恩·莱特(Brian Leiter)将会说不,他主张不能把尼采的伦理学理解成为一种德性伦理学。他认为,尼采只对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有所贡献。不仅如此,依据莱特的看法,尼采在摒弃道德上面比德性伦理学家们走的更远,尼采不仅摒弃了传统的道德观,他还摒弃了所有形式的道德观。与莱特相对,我认为,在尼采那里存在着一种伦理学的方案,尽管它呈现的不系统,并且还可能需要去重新构建。莱特宣称尼采对“道德批评家”(Morality Critics)(这是莱特对批评传统道德的伦理学家的称呼)的批评性方案有所贡献,他是正确的,但在谈及尼采的非道德主义时却犯了错误。
    有意思的是,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一位当代的德性伦理学家,他以谨慎的态度接近尼采,并质疑了尼采的方案对人类同胞缺乏坦诚(openness),因此可能是不合格的。经过审慎地评议之后,斯洛特推断说,尼采是“一位伦理学家,他认为我们应该推广善,但是,他对什么是善却有着与众不同的和有争议的看法。”因为尼采构想了一种善,并且给出了如何实现善的方案,那么他肯定是一位伦理学家。斯洛特进而主张,这种类型的伦理思想接近于一种以主体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它致力于关注主体品性的发展,而并非具体行为的实施。这是尼采的伦理方案必须采取的方法,我赞同斯洛特的这一看法。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一下,尼采是如何提出这种以主体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的。
▲ 尼采纪念馆的尼采雕像和仿制墓地
3

尼采的德性伦理学
    在这一节中,我将描述尼采自己的德性伦理学。显然,尼采确实对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有所贡献。他对于传统道德和他所提出的虚无主义的攻击清楚地表明,对他而言,传统道德之于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疏离异质的。在《快乐的科学》中他说道:“‘别做这!放弃吧!克制你自己吧!’这种道德说教根本不对我的胃口。相反,令我喜欢的道德是能够激励我做某事的,并且是激励我从早到晚地一直做,晚上也会梦到它,除了想把它做好以外不考虑其他,如果我可以独自完成它就更好了![……]我不喜欢一切否定性的德性,即那些有着否定本质和主张放弃自我的德性。”(304节)另外,在《偶像的黄昏》中,他谈到了一种道德的罪过:“在每一种宗教和道德的基础上,都有着这样的普遍公式:‘做这个和这个,不要做那个和那个,这样你就会幸福!否则……’每一种道德、每一种宗教都是这种律令——我将之称为理性的巨大原罪,永恒的无理性。”(“谬误”2)尼采对传统道德的观点在他的著述中随处可见;不过,我认为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上述引证已然足够。这两段引文澄清了尼采与道德的关系。传统道德的问题在于,它没有顾及到人性(human nature)。它没有如个体所是的那样来看待个体,虽然它力图接受个体,但相反却把人类现实中没有根据的模式(model)强加给了个体。       这种模式是一种超验的自然(transcendent nature),它与人类的内在自然不搭。
    让我们回忆一下,在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中,传统道德受到指责的三个要点:过度依赖道德选择的规范模型,对道德主体性的过度理性主义解释,以及存在于这些理论中的固有的形式主义。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正在谈论德性伦理学家,那么我们会轻易地认定,这种对传统道德的批评与尼采有关。尼采拒斥规范模型。他的创造性伦理学(ethics of creativity)认为,人必须为自己创造价值,而不是依赖任何外在的(超验的)规则。尼采也严厉地拒斥了那种对道德主体性的理性主义解释。他努力恢复人性中被压抑的部分,并声称理性只是我们人性中一个非常细小的部分。他在一种虚构层面(a fiction)上来讨论人类(参见《朝霞》105节)。我们把“我们”这个概念搞错了:我们被引导地相信,我们恰好是理性和感性的二分。但这种二分是幻象。人类是一种由“许多‘灵魂’组成的社会结构”(《善恶的彼岸》19节)。我们拥有一个作为“本能和激情的聚合结构”的灵魂(《善恶的彼岸》12节)。尼采进而说:“如果我们渴望并且敢于依据我们的灵魂特性构造一个建筑(在这点上我们过于胆怯!)——我们的样板必定会是那错综复杂的迷宫!”(《朝霞》106节)事实上,我们决不是自我(The self)的传统构想,也决没有那种特别是由传统哲学方法和道德观所提议的理性的优越性。最后,尼采显然也拒斥了传统道德固有的形式主义,因为在思想中他通常会拒斥任何的形式主义。
    尼采确实对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所有贡献。他提出的虚无主义应该对异化的传统哲学(及宗教)话语有所补救。但是,他是否止步于虚无主义的时刻?难道他的方案正如莱特所认为的那样,是纯然虚无主义的?我在其他地方论证过,尼采的哲学是彻底建设性的,而绝非纯然的虚无主义。他的挑战在于通过摒弃现有的道德来重构一种新的道德。旧体系的缺陷不能够通过重组来校正。人们必须清除一切,从头开始。这是他对道德的攻击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此尼采宣布了上帝之死及其形而上学意义。尼采对他归因于自己的非道德主义很清楚:“根本而言,我所说的非道德主义者一词包含有两个否定。首先,我否定那些迄今为止被认为是最高等的人,如良善之人(the good),乐善之人(the benevolent),行善之人(the beneficent);其次,我否定一种已经被接受并作为道德本身起支配作用的道德——颓废的道德,更明确地说就是基督教道德”(《瞧,这个人》,“命运”,第4节)。这样,尼采就把他对道德的拒斥清楚地定义为对传统道德的拒斥。他也谈及了非道德主义者同伴,他们“在肯定中寻找[他们的]荣耀”(《偶像的黄昏》,“道德”,第6节)。可见,并不存在放弃伦理学的问题。伦理学是必需的,并且将成为他重构工作起始的当务之急。只要它能够导致对错误伦理学的摒弃,它就是重构工作之前的当务之急。虚无主义是朝向这种重构的一个必要步骤。如尼采在《快乐的科学》中所言:“我们要否定,并且必须否定,因为我们内在的某物想要鲜活并且肯定自身,此物目前我们也许还不了解,甚至还未曾察觉!”(307节)。
▲ 教堂祭坛后尼采出生的牧师住房
那么,想肯定自身的东西是什么呢?在《作为教育者的叔本华》中,尼采说道:“对于自身的存在,我们必须自己为自己负责;因此,我们想要扮演这种存在的真正舵手,想要让它远离一种随机的偶然性”(第1节)。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超人是成功的变为自己主人的人。他是一个人上人(Overman),超越了人的内涵,他是一个比人的内涵更加丰富的人类。为什么更丰富?超人是克服了传统固有分裂的个体。他是一个重新统一了自身,并决定完全如其所是地生活的人。他也是一个知道生活就是权力意志,并且知道自己是这种权力意志的一个实例的人。因此,他希望表现和尊重自己身上的这种权力意志。除此之外,他还接受了永恒轮回的假设。他准备假定,他一生中所做的行为和决定都将相同地永恒复返。从人到超人的转变是极其巨大的。转变如此巨大,以至于我们不能说从人到超人是一种上升(elevation),而应该如尼采所指出的那样,是一种变形(transfiguration)。在尼采的著述中,即使最高种类的人,强壮的人(the strong man),也远比超人低下。他说:“你们的灵魂对伟大的事物如此陌生,因此超人的善也会让你们觉得可怕!你们这些聪明的和被启蒙了的人,你们会从智慧的烈日下逃逸,而超人却喜欢在这火热中裸晒!我的目光所遇到的你们这些至高者啊!我想,你们会把我的超人——称作魔鬼!这是我对你们的怀疑和窃笑。”(《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论人的聪明”)。
    超人是人类的一种理想类型。每个个体都应该效仿这一理想形象,例如,只有当一个人从事创造性工作时,他才能够成为理想形象。当我说理想类型(超人)时,我的意思是,这是一个人们必须努力向之看齐的形象,而不应该被混淆为一种人们可以达到的状态。一方面,在尼采的思想中,是否将来会出现超人,这是不清楚的。另一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他带给我们的这个形象阐释为一种动态的存在状态(a dynamic state of being)。如果超人接受生命以及接受他是权力意志的一个实例,那么他将不断地演变(becoming)。追求更多权力的动力,这个尼采的存在(being)的特征,将导致个体持续不停地流变,以及不断地克服自己。这正是人们应当如何理解的超人之超越(über of übermensch)。但即使我们在谈论一种“流变状态”(state of flux),它也是一种当人投身于实现过程中时应该努力获取的状态。依据尼采的看法,为了接近卓越进而成为一个超人,有些事情是人们必须做的。创造自我和创造价值属于这些必做之事,这对于支撑一种新的伦理学而言至关重要。人类应该是自己的创造者。她(人类)应该是自己的主人,并且为自己制定规则(这正是那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主人道德”的意味)。一旦价值的领空被清空,那么人的任务就是去重新填满它。个体应当不再依靠任何超验物来提供这些价值,正如先前的基督教试验一样,它的超验道德已经证明其唯一可能的结果就是异化。人类必须为自己创造出一种伦理学。个体必须创造出一种尊重自己作为人之本性和作为权力意志的本性的伦理学。这在尼采的如下箴言中被表达了出来:“你的良心在说什么?——你要成为你自己。”(《快乐的科学》,270节)你必须兴盛!请注意,直到《善恶的彼岸》为止,在尼采的著述中都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表明,超人的道路仅仅是为某些个体准备的。他清楚说明这种潜能存在于每一个个体的身上。这只是个体依照权力意志选择去实现其自我的问题。于是,通过采纳某种与人的自身存在相一致的德性,强调的重点就被安放在了主体的兴盛之上。
    就此,人们必须把尼采哲学的生命主义包括进来。在《敌基督者》第2节,尼采把这种生命主义表达得非常清楚:“什么是好?——所有提高人的权力感、权力意志、权力本身的东西。什么是坏?——所有从软弱里产生出来的东西。什么是幸福?——权力增长的感觉,一种障碍被克服的感觉。”如亨特所说,尼采的观点是:“生命是唯一的本身是善的东西,它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表述他的基本道德原则:“任何肯定、创造和增强生命的东西都是好的。”个体必须依据此原则来选择价值,因为,如亨特所说,“人类所追求的一切善,只有在促进生命的意义上,才是好的”。因此,人类只能作为生命的一个实例来促进自己和自身的存在。个体将会忠实于自身。唯其如此,某人才能够说得上是作为一个人类而兴盛。所以,我们可以跟随着亨特说,尽管可以从权力意志中得出一个基本规则,但是尼采关注的焦点却是在品性发展之上,而不是在规则之上。

▲ 教堂墙下的尼采与家人墓地
那么德性呢?亨特认为,尼采的观点是:“没有什么德性清单是可以完成的。[……]每一次一种德性的出现都与其他德性在性质上有所不同。除了‘每个人的特殊德性’以外,确实不存在什么德性。”(《快乐的科学》,120节)如亨特所指出的那样,在尼采那里(《朝霞》和《善恶的彼岸》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份德性清单。尼采在这两本著作中,认为勇敢、慷慨、文雅(politeness)、诚实、洞察力(insight)、同情心以及孤独(solitude)是德性。不过,人们觉得还有更多的德性存在,因为这两个清单并不详尽,并且没有怎样变贤德的秘诀,相反,传统道德就提供了这种秘诀:努力获取这些德性,你就会变得贤德。在尼采的思想中,德性与个体相关。但德性相互之间却可以是冲突的。在尼采的新伦理学中,人为其自身所采纳的一切德性,都是以自身的完成和兴盛为旨归。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与德性相关的品性概念是多么核心。德性的采纳应该基于人品性的发展。而品性则是需要改进的。当我们依据如何增强权力意志这个问题来考察品性时,就可以确定这个品性是否是好的。这样,被贤德主体完成的行为就是好的,因为这个主体的存在是贤德的,并且一些能够促进生命的行动其本身就是好的(good in themselves)。这正是生命主义与德性伦理学的关联之处。
除了超人和权力意志以外,永恒轮回这个概念在尼采的伦理思想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不认为我们应当把永恒轮回视作一个本体论概念。尼采并不想说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相反,他想制作一个为行动指南提供服务的思想实验。这是一个伦理学假设。就其本身而言,它有助于对行动选择进行验证。个体必须自问,是否想看到自己将要采取的行动方案(the course of action)永恒复返。人们必须把自己的选择当作仿佛会永远复现一样来选择。从永恒轮回的视角来看,我不能选择令我不幸或愤恨的事情,因为这种不幸和愤恨将会困扰我一生乃至永生!而且,不幸和愤恨并不能够导向一种兴盛的生活。因此,人们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兴盛的生活。那么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想不断重复时,这个选择才是一个好的选择。
    什么是一种人人力求的好生活,决定它的是那服务于指导选择的概念:权力意志和永恒轮回。如果一个选择能够像权力意志那样促进生命,那么它就是好的。如果人们希望一个选择永恒复现,那么它也将会是好的。这两个考量是并行的,因为,只有当一个人的选择通向其所觅求的兴盛生活时,他才会希望它永恒复现,而人只有依照权力意志实现自身时,一种兴盛的生活才能够发生。对于一个完美的世界来说,尼采的命令(injunctions)和处方(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似乎并不合适。他要求我们成为自己,但他也要求我们变得强大。我们的兴盛不在于安静的满足感,而在于一种不断的克服(overcoming)。他的德性伦理学及其对人类主体的要求确实非常苛刻。
▲ 尼采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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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的德性政治学?
    在《敌基督者》第2节中,尼采认为我们应该追求的“不是享受,而是更多的权力;绝不是和平,而是战争;不是德性,而是卓越(文艺复兴风格的德性,virtù,非道德的德性)”。这是他所描述的方案,依循的是他对自己奠基于生命主义的道德原则的描述。接着,是一个尼采自己的博爱宣言:“弱者和失败者应该灭亡[……]为此人们应当助他们一臂之力。”(《敌基督者》2节)其中的政治意味是什么呢?
在我看来,尼采哲学中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存在着一种巨大的紧张。如果我们有一个好的依据能够把尼采理解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他关心的是所有个体的兴盛,那么,当他政治地言说时,我们又如何能够理解他所说的东西呢?每个人都具备走上自我超越的道路的可能。因为每个个体都是权力意志的一个实例,每个人都可以以此为任务来实现(他或她)自己的存在。一些人将会实现,一些人将不会实现。如果他们没有实现,那么他们就是人类中的低等类型。但是,从人类学的视角来看,一开始就不存在什么东西会阻挡人成为超人。鉴于此,我认为,尼采需要去提倡一种有利于所有人兴盛的政治体系。
这就是一种“德性政治学”。它是一种关心集群中的个体兴盛的政治学。德性政治学想要构建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每个个体都拥有相同的自我兴盛的机会。没有人会陷入被压迫的或极端匮乏的地位,从而使其无法追求自我的发展。一种关心集群中所有人的兴盛的德性伦理学应该会宣扬机会上的平等。这并不必然会导致一种结果上的平等。再次申明,在尼采的构想中,一些个体会选择成为超人,而另一些却不会。他的想法是,在决定个体是否选择成为超人,或不成为超人即使他有这种选择能力时,社会和政治秩序不能起到一种决定性的作用。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个体自身。那么,德性政治学会倡导一种什么样的政体?似乎能够最大化实现机会平等的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民主政体,甚或是社会主义(一种真正的社会主义形式,而并非我们在20世纪某些国家中发现的冒牌的社会主义)。
    应该遵循什么?我们都知道尼采鄙视过这两种政体形式。他厌恶民主并且嘲笑过社会主义。他说:“对我们而言,民主运动不仅是一种政治组织的衰败形式,还是一种人类的衰败形式,即渺小化形式,是人的平庸化和价值贬值”,他进而讲道:
▲ 位于瑙姆堡 (Naumburg)的尼采故居
“人的总体退化,直到出现今天社会主义蠢货和傻子所以为的‘未来人’——作为他们的理想!——退化和渺小化使人变成完美的畜群动物(或者依据他们的说法,变成‘自由社会’的人),人的动物化会令其变成平权及平求[]的侏儒动物,这无疑是可能的。谁把这种可能性思考到底,谁就了解到了其余人未曾了解的一种恶心,——但或许也是一种新的使命!……”(《善恶的彼岸》203节)
    这正是尼采思想的紧张之处。当他接触到政治问题的时候,完全不能清楚断定他就是一位“德性政治学家”。在许多文本中,他似乎采用了一种贵族的立场(如果不是柏拉图主义立场的话),这种立场只关心一群精心挑选出来的个体。他在许多地方似乎在倡导一种压迫的政治学,这与我所描述的德性伦理学不一致。在《善恶的彼岸》中他非常明确地说:“迄今为止,‘人’这个类型的每一次提高都是某个贵族社会的作品——而且永远都将如此:该社会信仰人和人之间有一条等级顺序和价值差距的长长阶梯,并且在无论何种意义上都以奴隶制为必需。”(257节)。在同一本书中他再次继续说道:
“那种内部个体皆以平等自处的群体,如前面所假设的那样——在每一种健康的贵族制中都是如此——如果它是一个有生气的而非垂死的群体,那么它内部的个体被禁止对他人所做的一切,也必然会施诸于另一个群体:它必将成为一个肉身化的权力意志,它将力求生长,扩张,抢夺,赢得优势,——这不是缘于哪一种道德性或非道德性,而是因为,它活着,因为生命就是求权力的意志。[……]“剥削”并非某种腐败或不完美的、原始的社会所专有:剥削作为一种有机的基本功能,它是有生命者的本质,是真正的权力意志、即生命意志的一个后果。”(《善恶的彼岸》259节)
    现在,除非有人认为,在超人的英明指导和温和压迫下,软弱的人类会按照自己的原则兴盛发展,看来,想调和贵族政治学和一种关注于兴盛的德性伦理学似乎是不可能的。
▲ 尼采故居(绘画)
在给个体对他人自由的估价提供依据时,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说,我们需要主动地促进其他个体的自由,以便他们也能如此地回报我们。她的理想社会是,每个人都致力于挣脱压迫的解放运动,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为了他能够自由而让其他人自由(要真实,发挥自由,做出自己的选择,实现自己的计划)。如果对每个人而言目标是作为真正自由的存在去兴盛,那么他就需要所有人在一个倡导机会平等的社会中进行合作。波伏娃的理想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在解释为何每个个体必须为他人的自由而努力的语境下,她以如下方式批评了尼采的观点。她说,一种让每个人试图发挥自己权力意志的权力意志哲学,只会导致个体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如果权力意志的运用被理解成为纯粹力量的运用,那么就不要指望会有什么合作。不过,我们知道权力意志与残暴力量的运用无关。尼采甚至会把残暴力量的运用视为权力意志的一种衰败和退化的例证。令人惊讶的是,或许出于对波伏娃的厌恶,人们可以使用波伏娃作品中的相同论据来支持尼采那里有一种德性政治学。因为每个个体都是权力意志的例证,而追求兴盛则意味着,为了每个人能够具备兴盛的能力,所有人都要合作创造出最好的条件。在波伏娃的模式中,一个真正的自由个体所追求的是人类的兴盛,然而,在尼采那里,一个真正个体的兴盛是其所追求的权力意志的表达。
    但还是要强调,尼采的大量文本都支持一种贵族的政治学形式,而上面的论述与这些文本很难能关联起来。人们会试图问下述问题:那么,当尼采讲优生学和消灭孱弱个体时他是认真的吗?当他说弱者与不合格者应该灭亡,并且我们应该帮助他们灭亡,他真的是这个意思吗?他将此称为自己的博爱。我们是置身于隐喻之中?抑或这些是对未来政治学的具体陈述?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可怕的人,通过消灭弱者,清除了上述的紧张局势。如果你的社会里尽是强壮的个体,那么你就可以拥有一种非压迫的政治学,它关心所有人的兴盛,并且会和德性伦理学保持一致。不过,在另一些段落中,尼采描述了一个需要孱弱者照料事务的社会,因为超人只关心他们自身的兴盛。例如,在《善恶的彼岸》中他说:“一个好而健康的贵族社会的本质在于,贵族并不觉得自己是职务(无论是王国的还是共同体的),而是觉得自己是它们的意义和最高的证成(justification),于是,他心安理得地接受无数人的牺牲,后者因其自身之故,必须被贬抑和降黜为不完满的人,成为奴隶和工具。”(258节)
    那么,难道尼采拥有一种与我之前的定义有所不同的德性政治学?

▲ 位于魏玛洪堡(Humbold)街36号的尼采档案馆,系尼采生前的最后住所。
我所说的德性政治学关注的是一个集体中的个体的兴盛(the flourishing of individuals within a group)。我们能否有一个关注于作为集体的个体的兴盛(the flourishing of individuals as a group)的德性政治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把压迫作为强壮个体兴盛条件之一的社会,如果它能够导致一个集群的兴盛,那么它似乎就是可接受的。个体的兴盛并不重要;相反,整体的兴盛才是主要焦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古希腊社会的组织方式是,大部分城邦居民的被压迫状态是城邦福祉的一个条件。我强调过,希腊民主之所以能够兴盛,不过是因为它在高等个体专心于高级事务的同时,依赖大量的奴隶去照料琐碎的事务。尽管尼采确实对古希腊城邦的一些特色有所赏慕,但倘若说他在谈论超人的时候会赞同这一点,却是很难想象的。
尼采会涉及的古希腊政治模式之一就是柏拉图的那种。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谈论了一种由三个阶层组成的理想城邦:监护者,战士,手艺人和农民。柏拉图解释说,战士的孩子将接受一个非常严格的教育计划,其能力将被测试,只有他们中最好的才会完成这个计划并且成为监护者。某种程度上,战士的孩子拥有一些机会上的平等。他们都有成为监护者的机会。不过,这种机会取决于金字塔底层(手艺人和农民)的存在。结果,我们依然没有得到一个关心所有人兴盛的机制,相反,却发现了一个关心特定个体集群的兴盛的机制。
    再次重申,从人类学的观点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尼采的立场是,为一个只对一群人的兴盛有利的机制辩护。在我看来,从第二种意义上,谈论促进作为集体的个体兴盛的德性政治学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暗示为了一些个体的兴盛可以牺牲掉另一些人。那么,所需要的就是一种关心每个人兴盛的德性伦理学,并且只有当你把尼采批评和拒斥的制度当成一种政治制度时,它才是可能的。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找到出路?
    难道除了道德问题以外,我们还需要在政治问题上进行价值重估吗?在道德上,尼采的任务之一就是批评和拒斥现存的价值。他也批评和拒斥道德。拒斥所有的道德吗?不,如我们前文所述,他只拒斥一种特定的道德,即那种不利于人类的道德。所以,尼采为了提出一种新形式的道德而重估道德。那么,一种道德的观念并没有被完全抛弃,而只是某些特定的概念被抛弃了。民主难道也是如此吗?假如尼采真是批评和拒斥某种民主的特定形式会怎么样?假如他想去实现一种关心所有人兴盛(人们可以选择去兴盛,也就是说,一种机会平等)的政治体制会怎么样?他最好的选择就是一种政府的民主形式。但是,正如他在他那个时代所见,民主会导致平庸。民主滋生平庸的个体,并且关心基督教德性,即弱者德性的培育。但是它真的必须如此吗?尼采认为,在民主和基督教之间存在着一种均等(adequation)。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美化了的民主,至少我们可以尽量在道德领域中设想一种价值重估。一种遵循尼采所倡导的新道德的民主,不会最终滋生出一种软弱个体。相反,它将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该体制包括了与尼采德性伦理学相符合的德性政治学。在我看来,这是把政治的尼采与伦理的尼采等同的唯一路径。
▲ 尼采档案馆内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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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最后章节中,我已经阐明,把尼采的伦理观点与政治观点接合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把他理解成为一位贵族政治论者,如许多人所做的那样和一些文本所呈现的那样,会排斥我所描绘的德性伦理学进路:该进路试图关心所有作为权力意志实例的个体的兴盛。的确,人们可以把尼采的伦理学解释为完美主义的和类似的德性伦理学,而不是把它普适化(universalizing)。在这种语境中,一种迎合高等个体兴盛的贵族政治学就是美好的。但是,这并不是我所采用的解释路线。鉴于我认为尼采德性伦理学是普适的,那么贵族政治学就会导致冲突。一个简单的出路就是说在尼采那里没有真正的政治方案。确实,人们经常会有如下印象,即尼采的个体,伦理个体,是一个孤独者。《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就是上述看法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查拉图斯特拉向民众言说,而并不和民众交谈。我们拥有的不是一本《查拉图斯特拉对谈录》(Thus conversed Zarathustra),而是一本《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Thus Spoke Zarathustra)。查拉图斯特拉是一个孤独者。尼采把孤独这个德性囊括进他的清单中——另一种传记元素(biographeme)?如果一个人是独身(alone),并且致力于其自身的兴盛,那么德性伦理学就是美好的。但“没有人是座孤岛。”我们生活在一起,并且需要一种会让我们成功地一起生活的伦理学和政治学。那么,超人的社会会是什么样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德性政治学来配合那貌似可取的德性伦理学方案呢?我认为,我们所需要的德性政治学是一种重估的民主政治。即,不再是一种向下拉平的民主,而是一种力求让个体高级化的民主,一种关注所有人兴盛的民主。



作者致谢:
我要感谢Leah Bradshaw,她细心地阅读了这篇文章之前的手稿,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建议。也要感谢Martine Béland,他对我关于尼采政治学的一些想法也给予了最应该感谢的严厉批评。Brian Lightbody对本文的后半部分有所贡献,在我的一次关于尼采思想中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关系的演讲中,他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伦理学术

编辑:贾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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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8 17: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批判
注:【引用此文,请按照以下格式:韩东屏.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批判[J].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1-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HUST2020-0009)
作者简介:韩东屏(1954),男,辽宁大连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伦理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价值哲学、文化哲学和社会历史哲学。
文章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15页。
摘 要
康德的伦理学在学界广受推崇,但其实很烂。因为以他的伦理学奠基之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来看,存在的错误甚多,而且其中很多属于基本性的大错误。这些错误,可从方法与观点两个维度揭露。方法方面,其基本研究方法即形而上学徒有虚名,也不能成立和实际运用,同时还存在许多具体方法的错误;观点方面,其系列观点,包括初始观点、基本观点和最终结论,几乎都是错误的,并且这些错误的观点之间还存在相互不自洽的情况。因此,此书有直接价值的地方甚少,想找到“道德最高原则”的初衷也没实现。何以至此?主要是康德在事物自身问题、人性问题、道德问题和至善问题上存在重大认知迷误。而“人本伦理学”理论则没有这些弊端,也找到了能经得起推敲的至善与道德最高原则。
关键词
康德;伦理学;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人本伦理学》
康德的伦理学和他的其他哲学著述一样,都有大批满怀敬佩之情的追随者。可在笔者看来,康德的伦理学其实非常糟糕,错误甚多,并且有不少是基本性的大错误。
康德的伦理学由《伦理学讲演录》(17751782)、《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道德形而上学》(1797)这几本先后出版的著作构成。鉴于它们的理论观点是一致的,只存在内容多少的差异,而第二本书又属于对“原理”的奠基,简明起见,这里就只以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为研究对象,来展开对康德伦理学的分析与批判。
康德伦理学的诸多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方法方面的错误,另一类是理论观点方面的错误。以下将分别揭露这些错误,然后给出总体性评析。
一、方法性错误
康德的《原理》是从介绍他要用于此书的自创性研究方法开始的,这个方法就是不依赖任何经验的单纯形式化的形而上学。可是,这种研究方法真的存在吗?康德又是否是在用它进行研究?笔者的看法是否定的。
考察康德自己论及的三个相关观点,就可知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并不属于“完全消除了一切经验”的道德理论。一个观点是,“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涉及知性的形式,涉及理性自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135;另一个观点是,“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称为逻辑学”[136;还有一个观点是,“逻辑学没有经验的部分”[135。将这三个观点联系起来看,意味着在康德那里,逻辑学属于“形式的”“理性知识”,因为逻辑学就“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而所谓“形式化”,不仅指没有“质料”、没有“某一对象”,也指“没有经验的部分”。所以,逻辑学就是没有质料、特定对象和任何经验的理性知识。
那么“道德形而上学”是什么?康德说它是形而上学的两种类型之一,另一种是“自然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就是逻辑学的对象性应用,即“当它(指逻辑学)限定在知性的一定对象上的时候,被称为形而上学”[136。既然道德形而上学是以道德为对象的,那它实际上就是“与某一对象有关”的有“质料的”“理性知识”,而不是“不涉及对象差别”的“形式的”“理性知识”,自然也不是“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当然,也就无法提供不以“来自经验的论据为依据”的“思想的普遍必然规律”。换言之,这样的道德形而上学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一切属于人学的东西的道德哲学”[137
康德的实际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他在《原理》“前言”的结束部分介绍了他在此书中“制订”道德哲学的方法:“它分析地从普通认识过渡到这种认识的最高原则的规定;再反过来综合地从这种原则的验证,从它的源泉回到它在那里得到应用的普通认识。”[141 这就不能不让人生疑:如果道德形而上学真是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的理性知识或纯粹哲学,为什么要“从普通认识”而不是直接从形式化的命题或纯粹理性认识开始?由于所谓“普通认识”就是被康德不屑的依赖经验或来自经验的认识,就是“大众的道德哲学”或“属于人学的东西”,这就说明,康德研究道德和建构道德哲学的方法,同样是要从经验开始,并依赖经验才能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的方法。而形而上学的方法只不过是对从普通知识得到的最高原则起验证作用,并且最后还是要再回到应用的普通知识。可是,在康德之前的那些没以“形而上学方法”自诩的伦理学理论,哪个没有对自己所提观点的验证?又有哪个不认为自己的最终结论是可以应用的普遍性道理?
何况,根据康德自己在此书稍后地方关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名称的解释,道德形而上学也不应该和不能够从普通知识开始。这个解释是:“在我们得之于经验的,对人性的认识中是否到处都能找到道德原则,如果不是这样,如果这些原则完全是先天的,不沾带一毫经验,只能在纯粹理性中找到,而半点也不能在其他地方找到,那么,是否应当把这种学问作为一种纯粹实践哲学,或者用人家的贬意之词,道德形而上学,完全区别开来,让它独立地使自己得到充分地了解。”[160-61 它的意思很清楚,“先天的,不沾带一毫经验”的道德原则,“只能在纯粹理性中找到,而半点也不能在其他地方找到”。既然如此,《原理》为什么要从属于经验的普通知识开始?这套从经验开始的理论又如何配称“道德形而上学”?
因此,那种所谓可以不依赖任何经验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并不存在,康德的《原理》同样是含有经验成分的非单纯形式的道德哲学。在方法上,它与之前的其他伦理学理论,并无任何实质性不同,顶多是给自己理论加上了几个唬人的华而不实的修饰词而已,即“形而上学”“纯粹哲学”和“涉及理性自身”之类。
康德的所谓不依赖经验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不仅不存在,而且,即便算它存在,也完全没有必要性,更不是他说的研究道德的起点。
康德在论述道德形而上学的必要性时有如下论述:
一个道德形而上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如果找不到主导的线索,找不到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那么道德自身就会受到各式各样的败坏。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做出的;若不然,那种相合就很偶然并且是靠不住的。因为,有时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而在更多情况下却是和道德相违反。现在,除非在一种纯粹哲学里,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在实践上也至关重要的、真纯的道德规律。所以,形而上学必须是个出发点,没有形而上学不论在什么地方也不会有道德哲学。[138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就是要想找到道德上“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或“真纯的道德规律”,必须从形而上学出发。但是,既然在还没找到它们时,道德实际上已经存在,否则道德就不可能“受到各式各样的败坏”,也不会有“合乎道德规律”或“为了道德而做出”的情况,那么,最高标准和道德规律就应该是在既有道德和人们的道德实践中寻找或提炼,而那个要排斥一切经验其实也就是排斥一切客观事实,从而也就是一定要排斥一切既有道德的形而上学,则毫无用处,更谈不上“必须是个出发点”。
道德形而上学不是可行的研究方法,在《原理》的细节上也能看出。
康德说:“必须时时注意,不要通过例证,即通过经验,来证明在什么地方有这样一种命令式。”[170 此话表明例证就是经验。既如此,对要清除一切经验的道德形而上学来说,就不是仅有命令式不能用例证来说明,而是一切问题都不能。但《原理》中不仅在属于普通知识论述的第一章里有大量例证被用于区分“合乎责任”与“出于责任”的行为[147,而且在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论述的第二章和属于实践理性批判的第三章里,也都有例证式的论证。第二章在谈到命令式、理性是自在目的等问题时都用了大量例证;在论述幸福不能作为道德原则时干脆直接说:“经验已经证明,人的处境良好,他的行为也随之良好的设想,是完全站不住脚的。”[196 第三章在论证普通人“也能从感性冲动中得到自由”的观点时,也用了一个关于流氓的经验例证[1110。这就充分说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同样离不开经验。
在《原理》中,康德有时会以“我们知道”“众所周知”之类的话语,作为其所提观点的正确性依据,例如他说:“每个人都会承认,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的根据,它自身一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137 但那个每个人都承认的观点,是他们用形而上学的纯形式化的思维得知的吗?如果是,就说明道德形而上学早在人们心中,根本无须康德建构;如果不是,那每个人岂不就是凭自己的经验知道的?这就说明,康德这时也是在以经验作为自己观点的依据,只不过是共同经验。
《原理》除了基本方法即形而上学的方法不成立之外,还存在一些具体方法的错误。
其一是缺少对“道德”的界定。《原理》是以“道德”为对象的著述,以找到“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或“真纯的道德规律”为研究目的,也使用了一系列由“道德”派生的概念,即“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哲学”“道德学家”“道德价值”“道德规律”“道德原则”“道德命令”“道德诫律”“道德评价”,等等。但是,书中却始终没有关于道德的本质性界定,这就无法使人明了他所说的“道德”究竟是指什么,那一系列带“道德”字眼的概念又是些什么所指。虽然康德后来也引申出了一些关于所谓“道德概念”的说法,但它们既算不上道德定义,也不是针对既有道德说的,而是说的他从责任推出的道德规律:“这种纯粹的,清除了出自经验外来要求的责任观念,一般地说,也就是道德规律的观念。”[161 康德被公认为是个逻辑性很强的哲学家,注重对概念的定义,也确实定义了很多概念,可是为何单单就不定义此书中最基本也最该首先定义的道德?只能是这种解释:康德还不知道道德的本质。康德在批评以往学者论述的道德原则时,指责它们没阐明道德,就暗中将其作为前提,这就会“不可避免地陷于循环论证,不能不把应该去阐明的道德,暗中当作为前提”[197。可他自己还不是这样做的!
其二是《原理》正文的开端有些莫名其妙。按照这一章的标题“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来看,应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或“道德理性”开始论述,但说的却是“善良意志”,一连几页都是如此,并且完全不交代如此开端的缘由。固然,从此章的实际论述过程看,康德是要由“善良意志”引出“责任”的概念,因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此后再通过考察“合乎责任,而人们又有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推论出关于行为的道德价值的结论[149。可问题是,“善良意志”这个此前没人听说过的概念,是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吗?再者,在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还没被康德创造出来之前,人们显然也是知道责任并承担责任的,这时责任难道也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如果是,康德就不用再往下论述了;如果不是,那么,难道那时的责任就从来没有被体现?还有,责任至少存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分,那么,凭什么说从全称责任概念直接推出的就是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不是法律价值?这些均说明,善良意志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开端。
其三是不先说明善是什么就大谈善良意志如何、如何。从逻辑上说,“善良意志”是“善”的下属概念,即先有“善”后有“善良意志”,因而如果我们不能明确“善”是什么,也就不可能知道“善良意志”是什么。在此情况下说再多善良意志是什么,如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自在的善”“彻头彻尾的善,而绝不会是恶”[190;它“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并且是“绝对价值”[143、“无可估量的价值”[178,“无比高贵”等,就全都是些没有根基的独断。
根据康德后面的论述可知,善良意志所以为善良,在于它愿意使自己的“准则变成普遍规律”,即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原则或实践规律,而实践规律也正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175。于是,能成为普遍性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就是善,而违背普遍性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就是恶。可即便有了这些说明还是无济于事。首先,按照逻辑常识,一般性的善恶概念不能从特殊性的善恶概念如善良意志中引申出来,因为特殊只是一般中的情况之一,无法代表一般。而康德的善恶概念,却就是从特殊的善即善良意志推导出来的。其次,还可继续追问:为什么准则具有普遍性就可称“善良”?康德对此再没做任何解释。无论是“普遍性”,还是“具有普遍性的准则”,都只是事实词,而不是价值词。如是,怎么能说普遍的就是善良的?如果一定要这么说,就必定属于犯了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即把“是”等同于“善”。并且,如果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就是善良的,那就意味着与它相反的情况,即非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必定是恶劣的。可这个推论能成立吗?按照康德的意思,帮助在痛苦中挣扎的人是可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175,不过这种帮助存在多种形式,或情感送暖,或慷慨解囊,或肢体出力,那么,谁能说出其中的哪个准则是可以普遍化的?谁又能说,它们中不能普遍化的准则就都不仅不是善良的,反而还是恶劣的?又比如,“勿食荤”就不是普遍命令而是个人准则,可它是恶吗?
康德对善良意志的论述还存在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说,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而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另一方面又说,“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它是其价值凌驾于一切之上,自主善良的意志的条件”。这就出现了两个悖论:一是无条件的善良意志却需要以责任为条件;二是体现善良意志的责任竟然是形成善良意志的一个条件。后一个悖论似乎不明显,其要害在于:一个东西的体现,不可能同时又是这个东西得以出现的条件,譬如黄色作为香蕉的体现,并不是导致香蕉出现的条件。
康德关于善良意志“是自然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不须教导”而“只须解释”[146 的观点也明显不对。凡是人本身固有的东西,不仅不须教导,并且也不须解释。难道利己心、本能、欲望、情感、知性、理性这些人固有的东西,是经某人解释才开始起作用的吗?相反,在康德还没提出善良意志之前,有谁曾有过和用过康德解释的善良意志?这说明它根本不是人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的。
其四是用设定的东西建构理论。《原理》中有两大设定,一是“意志自由”,二是“有理性的东西”。这两个设定对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建构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意志自由”属于设定,是康德自己告白的:“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1102 这个设定的目的在于,说明人人都有善良意志是可能的,道德的定言命令及其所具有的“实践必然性”也是可能的。“有理性的东西”属于设定,康德自己没说,是笔者推论的。因为根据康德对这个概念的使用可知,“有理性的东西”包括人类又不止人类。可人类之外的有理性的东西究竟是些什么?在哪里?此书却从无交待,更没提供任何证据。康德做这个设定的目的在于用它来证明道德的普遍性。
康德的这两个设定其实都属于个人假设,而凭个人假设为前提弄出的理论观点,一点可靠性都没有。虽然康德在后出版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把“意志自由”连同又提出的“灵魂不朽”“上帝存在”说成“三个公设”[2144,但根本就不是,因为公设是虽不能用逻辑证明,却可以得到普遍承认,或者在经验层面能得到普遍支持。例如,经济学的“自利人假设”倒可称公设,因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而几何学的“两点间直线最短”的公设则在平面上屡试不爽。可康德的这两个设定,除了他自己,还有谁认同?又哪里有普遍经验的支持?并且,更可悲的是,即便康德用了意志自由的个人假设,可直到此书“结束语”时,他还是要无奈地承认:“我们确实并不明了道德命令的无条件的实践必然性。”[1120 既然如此,还费那么大的劲儿做假设及其推论干啥?此外,康德用有理性的东西作为论证道德普遍性的手段也很荒诞,比如他说:“那些经验原则,不论在哪里,都不适于作道德规律的基础。因为,如果道德规律立足于人性的特殊结构,或者立足于人之所处的偶然环境,它们就不会有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有效的普遍性。”[195-96此话意为道德规律不能以人性为基础,因为其他的有理性的东西没有人性,所以这种道德规律不具有普遍性。可是康德既然从没说过其他有理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又凭什么知道和人能同样拥有理性的其他东西,就一定没有与人一样的人性?难道它们只是一些无身体的纯粹理性?更可质疑的是,那种立足于人性的道德规律,即便是只对人类有效,岂不也是一种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普遍性”?
其五是对概念的表述和使用相当混乱,且经常自相矛盾。
证据之一是,在康德那里,“有理性的东西”不仅指人,还包括某些非人的其他东西。可他又在一处说:“有理性的东西,叫做人身。”[180
证据之二是,康德一边把用于谋求幸福的手段称为“机智命令”,一边又说还有“使自己有德性的机智”[196。可是他的有德和有福又是互不包含的东西。
证据之三是,康德在人的本性问题上,一方面宣称:“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137另一方面,他又在后面几次把理性说成是人的“本性”,其中一句是:“人性,一般说来,作为每人行为最高界限的理性本性是自在目的这一原则,不是从经验取得的。”[183 既然理性也是人的本性,为何说“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
证据之四是,康德在谈“普通的实践理性归根到底也不能称之为善良”时,十分确定地说:“需要和爱好的全部满足,则被总括地称之为幸福。”[155但后面他为了说明“机智命令”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实际上并不能使人得到幸福时,又以“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作为理据:“虽然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幸福,但他从来不能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对自己说,他所想望的到底是什么。”[169可是,如果幸福就是“需要和爱好的全部满足”,那么,一个人每一次、每一种的需要和爱好的满足,就一定都是对幸福的某种程度的实现,这里又有什么不能确定的?
证据之五是,对于意志,康德有“善良意志”和“被欲望作用的意志”之分,可在具体论述时,却总是用“意志”概念直接等同或代替“善良意志”的概念。比如“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179 这句话中的“意志”,其实就仅指“善良意志”,而不包括“被欲望作用的意志”[1109
证据之六是,康德先是根据他的事物有表象与自身之分的观点,“提出了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区分”[1106。又通过“理性甚至凌驾于知性之上”的观点,说理性的“主要职责是区分感性和知性世界”,因而“一个有理性的东西必须把自己看作是理智”。既然如此,在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之外,就应该还有一个“理智世界”,而康德也的确提出了“理智世界”的概念,但它对应的却只有一个“感觉世界”,另一个也要被理性加以区分的“知性世界”则不见了。康德没解释“感觉世界”与“感性世界”是不是有所不同,但“感觉世界”包括不了“知性世界”则是肯定的,因康德自己说知性“不像感觉那样仅包含因事物作用而引起的,从而是被动的表象”[1107。更为奇怪的是在稍后的地方,当“知性世界”的说法再度出现时,俨然已成为了“理智世界”的代名词,因为“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这个“理性规律”,正是被“知性世界”的成员“认识了的自律性”[1108。而且,“知性世界”现在所对应的也变成了“感觉世界”而不是“感性世界”。接着还有更离谱的,那就是康德在对知性世界与感觉世界的关系进行一番论述之后,又忽然冒出了一个“意会世界”的新概念:“定言命令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自由的观念使我成为意会世界的一个成员。”[1109 至于意会世界究竟是什么,则不给任何解释。不过,从康德又用它与“感觉世界”相对的做法看,它也是“理智世界”的别名。
证据之七是,康德一方面说“关切是他律的”,“是对情感的依赖”,而情感属于要被理性摆脱的东西,另一方面却又肯定“道德感”和“对道德感到关切”。尽管康德为了自圆其说,说道德感或道德关切是“出于作为理智的我们的意志”,“只有理性才对它提供客观根据”[1118-119,可它们不还是属于情感,属于关切吗?否则,何必仍用“道德感”和“关切”的说法?这种随心所欲的使用概念的行为,简直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学术霸道。
以上证据说明了一个问题,康德的著作之所以被认为晦涩难懂,其实并不是由于其理论高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表述含混,逻辑相悖,概念混杂,违背同一律。
二、观点性错误
与方法方面的错误相比,《原理》在理论观点方面的错误更多。限于篇幅,这里只能择其大者来说,它们分别出现在下述议题中。
1 规律议题 规律是《原理》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此书“前言”第一页就出现了,后面正文中也频繁出现。康德认为:“规律只有两种,或者是自然规律,或者是自由规律。”它们都是人的规定:“自然哲学给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界规定自己的规律,道德哲学则须给在自然影响下的人类意志规定自己的规律。”[135-36
把规律说成是人的规定,或可称前无古人的独创,但它明显不对。“物体受热膨胀”是一个具有因果必然性的自然规律,这个规律在还没有人类之前,更没有物理学的时候就已存在了,怎么能说是人或人的学问的规定?只能说物理学作为人类学问之一,通过研究揭示出了物体本身具有这样一个规律,并用文字将它描述出来。在自由方面也是如此,如果确实存在一个有因果必然性的自由规律,那它也不会是人的规定,而只能是人的描述。
康德之所以认为自由规律是人的规定,在于他把自由规律等同于实践规律,又将实践规律等同于“实践规则”,而实践规则也就是道德原则,它是人的理性的产物。道德原则作为实践规律所具有的必然性,体现为它“是个命令式,也就是说,任何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约束”。问题是所有命令都是针对行为的,那么,所谓“必然受它约束”,是不是指行为必然按约束的去做,再无其他可能?如果是,那这个道德原则就确实是实践规律;如果不是,就肯定不是实践规律,而只是一个命令而已。实际情况显然是后者。因为有合法暴力维系的对所有人都有最强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也有被人违反的时候,何况没有合法暴力做后盾的道德原则?被康德“作为道德最高原则”的是“自律原则”,其命令内容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能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94 既然康德也认为这里是怎么做选择的问题,所谓“普遍规律”也是需选择的,那就意味着他也承认这里存在其他可能,并没有必然性。再说,这个“自律原则”是被康德提出的,那么至少在他之前,人们的实践就都还没有受到它的约束,从而也就不可能是人们的实践规律。
2 必然性议题 康德之所以会把道德规律与道德原则等同,与他对必然性的错误看法有关。康德说:“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的根据,它自身一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137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康德是把普遍性当作了“绝对的必然性”。但这二者是一回事吗?必然性一定蕴含有因果关系,体现为有P则有Q,再无其他可能。可普遍性根本没有蕴含任何因果关系,它不过是呈现出了一个共同点,所以与必然性无关。
康德必然性观点的错误,根源于他把客观等同于必然,“先天地、必然地,不过是客观地”[172,又把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视为客观原则,把没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视为主观原则,所以,前者就有了必然性,后者则没有。然而这个逻辑能成立吗?说“必然地”都是“客观地”可以,因必然性不以任何主观意志为转移,却不能反过来说,“客观地”都是“必然地”。例如,一个已出现的偷盗行为显然也是客观存在,但有必然性吗?所以,“客观地”并非都是“必然地”。并且,由于已出现的偷盗行为虽也是客观的,却没有普遍性,这就还说明,康德用客观原则和主观原则的概念来区分普遍性原则和非普遍性原则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总之,不是只有具有普遍性的东西才是客观的,也不是只要是客观的就是必然的,因而由人规定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就根本谈不上客观。而且,退一步讲,就算它具有客观性,也不意味着它就有必然性,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
3 理性议题 理性可谓康德伦理学的前提性概念,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基本观点的提出,都有它的背影。康德把理性视为“实践能力”,但“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因为用于幸福所代表的其他意图的实现所需要的规则,“如果是由本能来规定的话,对它来说,要比由理性来规定更加适宜,更有把握来达到目的”。相反,若用理性筹划幸福,不仅“得不到真正的满足”,还会产生“对理性的憎恨”,“因为经过了筹划不论他们得利多少,……事实上所得到的终是无法摆脱的烦恼,而不是幸福”[144-45
然而,如果这种观点是对的,那么,只有本能的动物和理性还极不发达的原始人,就应有比现代人类更舒适的生活,可真相恰恰相反。人的获利行为或谋求幸福的方式,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是只有必然的一种,并且不同谋求方式的效果也必然不同,而如何能从中选出可达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只能依赖理性的计算,而不是本能的反应。康德后来在谈到“假言命令”的两种形式之一的机智命令时,等于也承认了这一点,他“把选择有关自己最大幸福的工具的机巧,狭义地称之为机智”[167,而机智岂不就是理性的一种?甚至还是一种高级形态。另一种假言命令被康德命名为“技艺性命令”,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指示”。它同样是理性的产物,因为康德明确说,做出这样的指示是“一切科学都有一个实践部分”的“任务”[166。对于科学,有谁能说它不属于理性?既然如此,理性的真正使命就不止是产生善良意志,而是也要产生假言式的技艺命令和机智命令。在康德还没说出理性的真正使命是产生善良意志时,谁都不知道理性有这个“真正使命”,理性也没产生出总是指向普遍性道德原则的善良意志。这一事实证明,产生善良意志反而肯定不是理性的真正使命。因为使命是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任务,可理性在人类出现后的数万年间,却一直没做产生善良意志的事,又如何能说它是理性的使命?
4 道德价值议题 这个议题关乎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康德的回答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出于责任”也就是出于道德:“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149这表明康德是根据行为动机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有动机为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其他任何动机的行为,都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哪怕它们是表象上合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也是如此。所以,不仅商人出于利己心的公平买卖行为没有道德价值,而且“全无虚荣和利己的动机”而“尽自己所能对别人作好事”,只图内心“欣慰”的行为,“不论多么值得称赞,但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147。康德如此判断的理由非常简单,就是这些行为及其准则“不具有道德内容”[148
但是,一个合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怎能说“不具有道德内容”?难道说,它符合的责任或道德不属于道德?又难道说,它在价值性质上,和无关乃至违反责任或道德的行为竟然完全是一样的,都是善的反面即恶?如是,它又怎么会是“值得称赞”的?因此实际上,只有对无关或违反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才能说不具有道德内容。而对合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说它们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没有出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那么纯、那么大,而不是完全没有。如若不是这样,康德自己怎么会说“幸而是……合乎责任”的“对荣誉的爱好”“应当受到称赞、鼓励,却不值得高度推崇”[147-48?这里的称赞、鼓励,如果不是基于道德说的,又能是基于什么?这就说明,两种行为均有道德价值,差别仅在于:出于责任的行为值得高度推崇,合乎责任的行为值得推崇。何况,康德在论述意志原则时也是把“符合性”当作了决定因素:“只有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只有这种符合性才应该充当意志的原则。”[151这就出现自相矛盾:同样是符合道德,为何一种有道德价值,一种完全没有?
5 最高善议题 康德是把善良意志作为最高善,他说善良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但却定然是最高的善,它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145
这个观点很成问题,“最高的善”居然不是“完全的善”,并且也不是幸福。最高的善既为“最高”,自然就在其他所有善之上,而且还一定是能统摄其他所有善的,否则怎能保证,那些在它之外而未被它统摄的善,乃至幸福,都没有它高?这其中的依据或标准是什么?如果在于善良意志“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那这个判断的依据又何在?一个具体善之所以为善,只能以另一个能统摄它的更高的善为依据,由于善良意志有没被它统摄的善,所以即便它是这类善的条件,也肯定不是这类善之所以为善的条件。换言之,善良意志只能是那些被它统摄的善之所以为善的条件,这些善就是符合善良意志的准则和行为,而不可能是未被它统摄的善之所以为善的条件。这个事实表明,不属于完全善的善良意志根本不可能是最高善,康德的最高善的观点是错的。
6 责任议题 “责任”在《原理》正文中,是紧随着首要概念“善良意志”而出现的另一个关键词,康德用它直接得出了关于行为道德价值的结论、对道德概念的理解和意志原则。同时,它也与定言命令、自在目的、目的王国、自律原则、自由意志等概念密切相关,是它们的间接前提性概念,因而在全书频繁出现。
康德关于责任有许多似乎相同而又有所不同的说法,其中堪称定义的应是这句:“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50 然而,这个命题是怎么得出的?是他通过概括几个责任实例的分析所得。这种推论方式,不仅完全属于康德自己所反对的经验性论证,而且就是放在经验性论证中也不成立,因为一个有效的普遍性命题,只能是来自于对所有与之相关的经验事实的完全归纳,而不可能仅来自于其中的几个经验事实。
除此之外,更为致命的弊端是,这几个关于责任的实例反倒能证明康德的责任定义是错的。在分析这几个责任实例时,康德明确指出,“保存生命是自己的责任”“尽自己所能对人作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保证个人自己的幸福是责任”。既然如此,责任应该就是按规则行事。事实上,这也正是责任的要义。至于那几个规则,即“保存生命”“对他人作好事”“保证自己幸福”之类,是否是具有普适性的符合实践规律的准则,则根本不在责任的范围之内,只是人们在订立规则和评价、选择既有规则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此时,如果有人提出,被订立或选择的规则应该具有普遍性,能适用于所有人,也不是责任,而是在发表意见。当然,如果普遍性确实成为了一条订立或选择规则的规则,那按这个规则订立、选择规则才属于责任。但它仅仅是众多具体责任之一,而不是所有责任。同样,一个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而按规则行动,也无关责任的宏旨,它关乎的是人的境界,比如自觉服从规则的动机要比被动服从规则的动机高尚。既然“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根本就不是关于责任的本质性说明,那么由它而来的关于责任的其他种种说法,也就都难成为有价值的观点,而“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成普遍的自然规律”[173,也自然不会是什么“责任的普遍命令”,最多只能算是选择准则时的普遍命令。
当我们发现康德关于责任的各种说法都经不起推敲后,也可以知道,在责任后面出现且以责任为直接前提或间接前提的那些观点,即道德概念、定言命令、自在目的、自律原则、意志自由等观点,全都变得不可靠。
7 定言命令议题 把道德原则及与之符合的道德准则称为“定言命令”,也是康德的一个独创。定言命令是指“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168 的命令。反之,受某种条件限制的命令,就都是假言命令,它包括前面提到的“技艺命令”和“机智命令”。若用形式化的语言表述,定言命令是“你应该(不应该)A”,假言命令是“如果X,你应该(不应该)A”。不过这个独创的意义并不大,只不过是陈述了一个向来如此的事实而已。因为从古至今的各种道德规范,作为对人的命令,如勿说谎、勿偷盗、要爱人、要诚信,以及康德说到的“生活要严肃、节俭,待人要礼貌、谦虚等”[170,一直都是无条件的定言命令。换言之,没有任何一个已有的道德规范,其语言表述形式竟不属于定言。至于这些既有道德规范在现实中没被人当定言命令理解和服从,也不妨碍它们仍是定言命令。所以假言命令从来就不是道德命令,也从来没有变成道德命令。然而,当康德根据自己给出的“责任的普遍命令”,来通过四个实例推论四种不同责任的具体行为准则时,不仅仍然用了被他鄙视的经验、情感、愿意,而且得出的也并不都是真正的定言命令。其中最典型的一例就是,康德在论及对他人的责任时,认为应该帮助有难者,理由是“一个人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但如果帮助有难者不能成为普遍性准则,在他有难时,“他就完全无望得到他所希望的东西了”[175。这就表明,与对他人的责任相对的“应该帮助有难者”的道德命令,并不是一个无条件的定言命令,而是一个有条件的假言命令:由于我也会有需要别人帮助的困难时刻,所以我应该帮助有难者。
在定言命令议题上,康德通过四个实例推论四种责任的定言命令还得出了“责任应该是一切行为的实践必然性”[177的结论。可其中的逻辑不能成立,因为从这四个实例均有定言命令来相应的事实,推论不出一切行为都得有实践必然性,也就是都得有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来相应。比如康德每天下午五点钟准时散步的准则,应属于对自己的责任,可这个准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吗?显然不是。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必要在这种事情上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而类似这样的事情其实是非常之多的。
还有,康德所区分的四种责任是对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然后每种责任又有“完全的责任”与“不完全的责任”之分[173,后来他在论述“自在目的”时,又把完全责任称为“必然责任或不可推卸的责任”,把不完全责任称之为“偶然责任,或者说可嘉的责任”[181-82。既然有此区分,那么用于对应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的定言命令是不是一样的?是不是还是都“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如果是一样的,对责任何必要有什么完全与不完全、必然与偶然、不可推卸与可嘉的区分?如果不一样,对应后一种性质的责任的定言命令,就一定不再具有“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的“实践必然性”。易言之,不完全的偶然的可嘉的责任,应属于可履行也可不履行的责任。如是,它就不需要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来对应,这就再次表明,并非一切行为都得有定言命令对应。同时也证明,责任并不一概是“对我们的行动实际上起着立法作用”[176
以上这两个关于定言命令的错误极其严重,因为《原理》后面论述的主要内容就是“定言命令如何可能”,即是否人人都能在一切行为中按定言命令行事。可这两个错误的存在,已经意味着没有了这种可能,后面的相关论述都是无用和多余的。
8 目的议题 康德认为,只有在“具有绝对价值”的目的身上,“才能找到定言命令的根据,实践规律的根据”。而“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能使用的工具”[180。学界普遍认为,康德这一把人视为目的的思想是一个伟大的洞见。不过这个评价要打折扣,因为在康德那里,人之所以是目的,不是在于人本身,而仅在于人的理性。所以不止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并且,他由此“推导出意志的全部规律”的“实践命令”也更明确地印证了这一点:“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显然,如果人直接是目的,就不该说要把“人身中的人性”“看作是目的”。而这个“人性”就是指“理性”,因为康德在说人是实践规律的根据之后,又进一步认为:“普遍的实践规律……的根据就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181 后面更是有“人性,一般说来,作为每人行为最高界限的理性本性是自在目的这一原则”[183 之说法。这就表明,理性才是真正具有绝对价值的自在目的,而人只不过是理性的载体,这才有幸也跟着理性成为目的。至于理性为什么就能成为真正的自在目的,是因为“理性自然和其余自然的区别,就在于它为自己设定一个目的。这一目的,就是任何善良意志的质料”[190。正因为康德是把理性视为真正的目的,而人作为目的只是沾理性的光,所以当理性和人在特殊情境中发生冲突而不能得兼之时,被舍弃的将是人身。康德在后面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有个著名的例说:如果你已知来者要杀自己朋友,面对其朋友在哪儿的询问,也要按照理性关于普遍性准则必须无条件服从的要求如实回答。这就是说,人即便是理性的主体并因此也被说成自在目的,但相对理性或道德而言,仍然不过是手段。
9 自由议题 为了说明在实践层面,“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是必然的,即“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加于自身的,唯一的规律,不以如何动机和关切为基础”,必然按善良意志的原则或自律性行事,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开始了对自由的分析。
自由,在康德眼里,就是意志自由:“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这段话表明,自由就是有理性的生物的意志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不过,康德又说这只是“对自由的消极阐明,因此不会很有成效地去深入到自由的本质。不过,从这里却引申出了自由的积极概念,根据这一概念,另一东西,也就是结果,通过某个称为原因的东西而被设定”。这就是说,积极自由才具有“自由的本质”,它是意志以原因设定结果。但这种设定“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1100。而这个规律就是意志自律性引申出的道德规律,也就是道德原则,即“定言命令的公式”,所以,“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1100-101;“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然而,是否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会按这种“自由观念”行动?康德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1102 这个主张的根据在于,理性中的纯粹实践理性使人认识到在行动方面,“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1107。由于“知性世界是感觉世界的依据,从而也是它的规律的依据”,“所以,我必须把知性世界的规律看作是对我的命令,把按照这种原则而行动,看作是自己的责任”[1109。也就是说,在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即道德规律同时对我起作用时,我只按道德规律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1107
康德自由议题的错误首先在于,如果自由确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分,那么在逻辑上就必然会有一个既涵括消极自由也涵括积极自由的全称自由概念。于是,就不能认定只有积极自由才是自由的本质所在,就不能说“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也不能说“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充其量这两个说法只是自由或意志自由的一种体现。第二个错误在于,由于康德对意志有“善良意志”和“被欲望作用的意志”之分,这就说明这两类意志都会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因而那个与“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的“意志自由”,也不能全等于积极自由,而只是积极自由的一种表现,即善良意志自由。第三个错误是人作为两个世界的存在者,只能按理性规律或道德规律行动的论证不能成立,因为这个结论的唯一理据,即“知性世界是感觉世界的依据,从而也是它的规律的依据”是不成立的。康德所以这么说,是他认为感觉世界对应的是事物的“千差万别”的现象,知性世界对应的是“始终如一”的事物自身,所以知性世界是感性世界的基础[1106。但是,如果感觉世界只有现象,怎么又会有自己的“自然规律”?规律作为不变的东西,按康德观点,理应属于现象背后的东西。再者,人在婴幼儿时,是有感觉、有欲望、有情感却还没有知性的状况,这说明知性世界既不是感觉世界的发源地,也不是感觉世界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此,后者怎能是前者的基础?要说后者对前者有什么作用,也就只是知性能意识到感觉世界的实存及其规律而已。可是,仅凭这个事实,就能推出人不需要按感觉世界的规律行事,而只能按理性规律行事的结论吗?
10 行为动机议题 康德设定意志自由,最终是为了让人们都有善良意志,把自己视为目的王国的成员,“在行动的时候排除一切欲望和感性的诱惑”[1113,“不为感觉所决定”[1112,“目的是限制感性动机”“消除来自感性领域作为动机的原则”[1118,以实现在《原理》开始部分就提到的“更高理想”,这就是使一切行为都“是为了道德而做出”[138,只以“对道德规律的衷心关切”为动因和动力,“小心谨慎地按照自由准则行事”[1119。而这里的所谓“自由准则”,也就是意志自由的准则,即从属于道德规律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希望每个人都有目的王国成员的想法值得肯定,只是让人仅以道德为行为动机的这个愿景太过乌托邦,没有任何现实可能性。这一点前面已有多次证明,这里再从另一个逻辑证明一下。康德在谈到人对自己的责任时,通过举例说明人有不自杀的责任和发展自己才能的责任。但是,要维持自己的生命而不死,就要满足自己的各种基本需要,也就是先天欲望;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就得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即后天欲望。既然如此,人能不为这些事而行动吗?这时人又怎么“限制感性动机”?因此,康德限制感性动机的观点与自己的责任观点是相互冲突的。实际上,人之所以要行动,从根本处讲,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先天需要和后天想要,诚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都不能做。”[3342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仅以道德准则为动机而发起的行为甚少,一般只是发生在他人需要关照或帮助的特殊情境中,如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和扶贫济困等。而道德之所以要求人们进行这样的相互帮助,同样也是为了需求,即满足人们和谐相处的需求。何况,符合道德原则的具体道德准则非常之多,乃至不计其数,若只以道德为行为的唯一动因,请问康德,一个人每天该以其中的哪一个道德准则作为自己开始行动的动因?这里又是否有什么标准或理由来加以确定?显然,这些问题都不可能得到好的回答。
三、总体评析
一套理论,如果它的基本研究方法是错误的,就已经是一个有大缺陷的理论;如果它的系列观点包括基本观点也几乎都是错误的,并且这些错误的观点还存在相互不自洽的情况,那我们就只能说它是一套很烂的理论了。而康德的伦理学,经过以上两个部分的分析可知,就是一个这样的理论。它的研究方法和各个主要观点,没有一个可以直接得到肯定,其中最致命的错误,是在开始部分仅从几个有关责任的实例推出具有普遍性的“意志的原则”,不仅在方法上不合逻辑,而且在观点上也是错的。这个初始性错误导致后面以它为前提的所有论述及观点也不可能正确,包括与它意思一致的道德概念、善良意志公式、定言命令公式和自律原则。因而《原理》的价值最多只是给人以某些启发,并可经启发使其中有的观点通过改造或重释能得到拯救。这就是,善良意志的概念应简单理解为向善的意志,而不是什么要把准则变为普遍规律;自在目的的观点应改为人直接就是目的,而不是跟着理性才成为目的;自律原则即“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能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94,其实也是“定言命令公式”和“善良意志公式”,应重新解释为它是人在制定规则、选择规则和评价规则时才需要用到的方法之一,而不是人所有行动的原则,因前已证明并非人的任何行为都要对应具有普遍性的准则。自律原则被康德称为“道德最高原则”,自然也是道德“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却并不适用于人的一切行为,这就意味着,康德在《原理》中并没有找到真正的道德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整个写作目的最终是失败的。
康德的伦理学之所以满是弊病,乏善可陈,主要原因是认知上存在四个根源性迷误:一是他独断事物现象背后的事物自身不可认知,从而凡遇说不清的问题就心安理得地归于此,使理论丧失彻底性;二是他在否认道德的约束性不可能来自人的本性的同时,还彻底割裂了人的感性与理性的联系;三是他没意识到理解既有道德的必要,并完全没有对它的思考;四是他错误地坚信人服从道德,只为道德而做就是最有价值、最有尊严的最高理想。
就第一点而言,正是这种不可知论,导致了康德把本属一体的东西硬分成两个互相对斥的部分,如理性与感性的对斥,知性世界与感性世界的对斥。但倘若事物自身真的不可认知,康德就不知道它存在,也不能由于不同人对事物现象有不同的感觉而推论出事物自身不可知,因为事物自身为什么就不能是和它的现象是一致的?即如果现象是“千差万别”的,所谓“诸般现象的背后”的事物自身又为何不能是千差万别的[1105-106?应该说事物现象背后的就是事物的本质,而本质也不是神秘的东西,就是此物具有的可区别于其他一切东西的独特性。所以我们只要找到了某物的独特性,就从根本上把握住了它,再不会将它与其他任何事物相混淆,事物也再不会还有什么不能认知的秘密。而这个能将自己与其他所有事物区别开来的东西,岂不就是所谓的“事物自身”?因此根本就没有什么不可认知的事物自身,所有以此为由形成的论述都是无效的。
就第二点而言,道德的约束性确实不能仅凭人的感性本性得到,但也不是与之无关,因为如前所说,人若无欲望或需求,就不需要做任何事,从而也就不需要有约束人的行动的道德规范。因此,这里的真实情况是,人都是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行动,只是满足需求的行为方式从来不止一种,且每种方式所产生的效果不一样,于是从中选择哪一种行为方式来满足需求就成为了一个问题,而道德作为人的理性智慧结晶,就是用来指导人要以合乎道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人的需求作为人的本性乃是道德得以出现的必要条件,而产生道德规范的理性乃是为人的需求服务的,因而道德的作用不是形成人行动的动因,只是为人选择满足需求的行为方式提供理由。康德蔑视和排斥人的本性,深层原因是由于他认为本性是自利的,而自利就是恶,所以全书都是在否定的意义上提到“利己之心”“利己原则”。正因康德如此看待自利,他才会把与自利这种个体性的东西完全相反的普遍性视之为善。但是,人性自利根本就不是恶,当然也不是善,而只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客观事实,无所谓善恶。只有当人选择以什么方式自利的时候,才有善恶出现。按既有道德的观点来看就是:损人的自利方式为恶,利人的自利方式为善,既没损人也没利人的方式为非善非恶即正当。因为被各民族的道德所禁止的行为,如说谎、偷盗等,全都有损人的性质;被各民族的道德所倡导的行为,如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等,全都有利人的性质;而“各人自扫门前雪”类的行为,则既不被道德规范禁止,也不被道德规范提倡。所以道德对人的满足自己需求的行为的实际指导就是:禁止损人行为,提倡利人行为,允许正当行为。因而一个人的自利行为只要是不损人就行,就是对道德的服从,至于这种行为方式是否能变成具有普遍性的准则,则根本无须理会。这就再一次证明,对一切行为的普遍性要求是荒谬的;理性、道德确实是为人的本性服务的,属于人的工具。实际上人作为一个整体,他的感性和理性也不仅不可能互不相干,还相互排斥。虽然康德否认他是这种观点,但他认为在行动中要用理性排除掉一切感性动机就是铁证。
就第三点而言,康德没有关于在他之前已然存在数千年的道德的研究,根本不知道实际道德的起源与本质。不过这一点基本上也是从古至今的西方伦理学家的通病。根据笔者的《人本伦理学》的研究,道德源自人的需求,形成于人的生活生产的活动之中,“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的受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直接维系和推动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的总和,负责为人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以满足人处理人际关系和实现自我的需求”[445。既然道德源自人的需求并形成于人的活动中,那么,在论述道德时,就既不能排斥人的欲望和本性,也不能排斥一切来自实践的经验。既然道德是人们共同约定俗成的,那么,每个道德规范自然就有了康德极为看重的普遍性,并且这种普遍性还都是实质性的普遍性,而不是形式上的普遍性。道德规范本来就有普遍性的事实表明,康德根本不需要费那么大的劲儿去推论道德准则应该具有普遍性,也不需要去推论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而只需指出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的事实即可。既然道德是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因为行为规范指导人做事,品质规范指导人做人,那么,只讲人的行为及其行为道德准则的康德伦理学,就注定是一个片面的伦理学,即德行伦理学。当然,德性伦理学也是片面的。从这点看,康德给出的道德最高原则,也不可能是道德最高原则,顶多是行为的最高原则,但不幸它还是错的。
就第四点而言,既然人们的一切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那么,设想让人们都只为道德而做就是一个不可能的空想,从而只为道德而做也不值得赞扬。事实上,只有在任何时候都守住道德的底线即不损人,哪怕这样的坚守对自己不利,比如坚持不说谎而导致借不到自己急需的钱,并且在需要响应利人的倡导性道德规范的情境中做出了自己的响应,如雪中送炭、见义勇为之类,这才是值得称赞和有尊严的。即便如此,这种意义的服从道德也不是唯一值得称赞和有尊严的事情。人根本不是为了服从道德命令或履行道德责任才来到这个世界上的,而是为了求得不断地发展,以使自己活得更好。这不仅在于没有道德的时候就早已有人,也在于人类历史确实就是一个让人类活得越来越好的过程。因此,凡是能使人类活得更好的作为,就都是值得称赞和有尊严的,而履行道德责任则只是其中的一种。由于服从道德只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只是人们活得更好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直接让人们活得更好,所以履行道德义务就还不是最值得称赞和最有尊严的事情,从而也就算不上是比其他追求都“更高的理想”。
正因为康德在事物自身问题、人性问题、道德问题和至善问题这四个最基本的问题上都存在认知性偏差或缺陷,所以他在这种情况下建构起来的伦理学也就不可能不是错误不断。有鉴于此,凡是运用康德伦理学去解释具体伦理问题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研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而对康德伦理学文本进行不加批判或改造的详细诠释,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研究。
如果康德的最高理想是不成立的,那么,我们又该把什么作为最高理想?又是否能提出令人信服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高理想?还有,如果康德的道德最高原则是错误的,那么,什么是道德最高原则?又是否可能有向人们同时提供善的做人与做事的指令的道德原则?
必须承认,在以往的伦理思想史上,对这两个问题的确都没有让人满意的回答。不过笔者的“人本伦理学”很可能不一样。它对最高理想即至善的回答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由于这个至善,是唯一合乎至善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即普适性、综合性、现实性和永恒性的至善,所以它就是真正的至善。并且,由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能够涵括所有价值对象,意味着人的需求的全面性满足和提高,所以这个至善,也就是个人幸福所在[4122-125
对道德最高原则的回答与至善密切相关,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由于这个道德最高原则是唯一可以同时满足堪称合理性道德原则的六个必备条件,即“是唯一的一级原则、是以人为本、是与至善一致、是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能够同时提供为人处事的品质规范与行为规范、也能够为社会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所以它就是真正的道德最高原则,也确实能够同时为人提供根本性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这就是:做一个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并使自己所有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在客观效果上具有有利于其他一切人也如此发展的功效[4120-121。又由于这个道德最高原则规定了至善即幸福,这就使道德跟幸福实现了统一,其基本关系是:道德是人追求幸福或满足自己需求的一种工具。
篇幅所限,这里不能复述关于这两个回答的全部论证,如果列位仍有怀疑,请读了笔者的《人本伦理学》后再看是否还能提出质疑。
不过退一步讲,纵然笔者的这两个回答都不能成立,也丝毫不影响已对康德伦理学作出的“很烂”的总评,它仅意味着我们还得继续寻找至善和道德最高原则。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韩东屏.人本伦理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韩东屏  
来源:微信公众号—知汇海洋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By8PjeoUCuc5ZE-GG0JxA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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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8 18: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福柯:边沁的“全景监狱”
边沁(Bentham)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的基本原理是大家所熟知的: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些囚室就像是许多小笼子、小舞台。在里面,每个演员都是茕茕孑立,各具特色并历历在目。敞视建筑机制在安排空间单位时,使之可以被随时观看和一眼辨认。
总之,它推翻了牢狱的原则,或者更准确地说,推翻了它的三个功能一封闭、剥夺光线和隐藏。它只保留下第一个功能,消除了另外两个功能。充分的光线和监督者的注视比黑暗更能有效地捕捉因楚者,因为黑暗说到底是保证被囚禁者的。可见性就是一个捕捉器。
从一开始,作为一种消极结果,这就有可能避免出现那些挤作一团、鬼哭狼嚎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禁闭所可以看到,曾被戈雅(Goya)表现在画面上,也曾被霍华德( Howard)描述过。每个人都被牢靠地关在一间囚室里,监督者可以从前面看到他。而两面的墙壁则使他不能与其他人接触。他能被观看,但他不能观看。他是被探查的对象,而绝不是一个进行交流的主体。他的房间被安排成正对着中心瞭望塔,这就使他有一种向心的可见性。但是环形建筑被分割的囚室,则意味着一种横向的不可见性。正是这种不可见性成为一种秩序的保证。
如果被囚禁者是一些罪犯,就不会有阴谋串通的危险,集体逃跑的举动、新的犯罪计划、相互的坏影响。如果他们是病人,就不会有传染的危险。如果他们是疯人,就不会有彼此施暴的危险。如果他们是学生,就不会有抄袭、喧闹、闲聊和荒废时间的现象。如果他们是工人,就不会有混乱、盗窃、串通以及任何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造成事故的心不在焉现象。挤作一团的人群、多重交流的场所、混在一起的个性、集体效应被消除了,被一种隔离的个性的集合所取代。从监督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可以计算和监视的繁复状态所取代。从被囚禁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被隔绝和被观察的孤独状态所取代(Benthan6064)。
一座废弃的全景敞视监狱
由此就产生了金景敞视建筑的主要后果: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这样安排为的是,监视具有持续的效果,即使监视在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这种权力的完善应趋向于使其实际运用不再必要;这种建筑应该成为一个创造和维系一种独立于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关系的机制。总之,被囚禁者应该被一种权力局势(power situation)所制约,而他们本身就是这种权力局势的载体。对于实现这一点来说,被囚禁者应该受到的监督者的不断观察既太多了,又太少了。太少了,是因为重要的是使他知道自己正在受到观察;太多了,是因为他实际上不需要被这样观察。
有鉴于此,边沁提出了一个原则: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所谓“可见的”,即被囚者应不断地目睹着窥视他的中心瞭望塔的高大轮廓。所谓“无法确知的”,即被囚禁者应该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窥视。为了造成监督者的在与不在都不可确知,使被囚禁者在囚室中甚至不能看到监督者的任何影子,按边沁的设想,不仅中心瞭望厅的窗户应装上软百叶窗,而且大厅内部应用隔板垂直交叉分割,在各区域穿行不是通过门,而是通过曲折的通道。这是因为任何一点音响,一束光线甚至半开的门的光影都会暴露监督者的存在。全景敞视建筑是一种分解观看/被观看二元统一体的机制。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
这是一种重要的机制,因为它使权力力自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对于肉体、表面、光线、目光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体现在一种安排上。这种安排的内在机制能够产生制约每个人的关系。君主借以展示其过剩权力的典礼、礼节和标志都变得毫无用处。这里有一种确保不对称、不平衡和差异的机制。因此,由谁来行使权力就无所谓了。随便挑选出的任何人几乎都能操作这个机器,而且总管不在的时候,他的亲属、朋友、客人甚至仆人都能顶替(Bentham45)。
同样,他怀有什么样的动机也是无所谓的,可以是出于轻浮者的好奇心,也可以是出于孩子的恶作剧,或是出于哲学家想参观这个人性展览馆的求知欲,或是出于以窥探和惩罚为乐趣的人的邪恶心理。匿名的和临时的观察者越多,被囚禁者越会被惊扰,也越渴望知道自己是否被观察。全景敞视建筑是一个神奇的机器,无论人们出于何种目的来使用它,都会产生同样的权力效应。
凡尔赛动物园设计图纸
一种虚构的关系自动地产生出二种真实的征服因此,无须使用暴力来强制犯人改邪归正,强制疯人安静下来,强制工人埋头干活,强制学生专心学问,强制病人遵守制度。边沁也感到惊讶的是,全景敞视机构会如此轻便:不再有铁栅,不再有铁镣,不再有大锁;只需要实行鲜明的隔离和妥善地安排门窗开口。旧式厚重的“治安所”(house of security)及其城堡式建筑,将会被具有简单、经济的几何造型的“明辨所”(house of certaity)所取代。权力的效能,它的强制力,在某种意义上,转向另一个方面,即它的应用外表上。隶属于这个可见领域并且意识到这一点的人承担起实施权力压制的责任。他使这种压制自动地施加于自己身上。他在权力关系中同时扮演两个角色,从而把这种权力关系铭刻在自己身上。他成为征服自己的本原。因此,外在权力可以抛弃其物理重力,而趋向于非肉体性。而且,它越接近这一界限,它的效应就越稳定、越深入和越持久。这是一个避免任何物理冲撞的永久性胜利,而且胜利的结局总是预先已决定了的。
边沁没有说明他的设计方案是否受到勒沃(Le Vaux)设计的凡尔赛动物园的启发。这最早的动物园与一般的动物园不同。它的各个展览点不是散布在一个公园里(Loisel104107)。其中心是一个八角亭,第一层只有一个房间,是国王的沙龙。八角亭的一面是入口,其它各面开着大窗户,正对着七个关各种动物的铁笼。到边沁的时代,这种动物园已经消失了。但是,我们在全景敞视建筑方案中看到了类似的兴趣,即对个别观察、分门别类,以及空间分解组合的兴趣。
全景敞视建筑就是一个皇家动物园。人取代了动物,特定的分组取代了逐一分配,诡秘的权力机制取代了国王。除了这点区别之外,全景敞视建筑也完成着一个博物学家的工作。它使人们有可能确定各种差异:对于病人,可以观察每个人的病症,又不使病床挤在一起,不会让污浊空气散播,不会有检查台上的传染后果;对于学生,可以观察其表现(不会有任何做假和抄袭),评定其能力和特点,进行严格的分类,而且可以根据正常发展情况,将“懒惰和固执者”与“低能弱智者”区分开;对于工人,可以记录每个人的能力,比较完成每项任务所用的时间,以及计算日工的工资( Benthan6064)。
勒沃设计的凡尔赛动物园
除了监视功能,全景敞视建筑还是一个实验室它可以被当作一个进行试验、改造行为、规训人的机构;可以用来试验药品,监视其效果;可以根据犯人罪行和特点,试验不同的惩罚方法,寻找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同时教不同的工人学会不同的技术,以确定最佳技术;可以进行教学试验,尤其是可以利用孤儿重新采用有重大争议的隔绝教育。
人们将能看到,当他们长到1618岁,被放到其他少男少女中时,会发生什么情况。人们将能验证,是否像爱尔维修(Helvetus)所想的那样,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学习能力。人们将能跟踪“任何可被观察的观念的系谱”。人们将能用不同的思想体系来教育儿童,使某些儿童相信,二加二不等于四或月亮是一块奶酪,当他们长到20岁至25岁时,再把这些青年放到一起。那时,人们将会进行比花费昂贵的布道或讲课有更大价值的讨论。人们将至少有一次机会在形而上学领域里有所发现。
全景敞视建筑是一个对人进行实验并十分确定地分析对人可能进行的改造的优越场所。全景敞视建筑甚至是个能够监督自身机制的结构。在中心瞭望塔,总管可以暗中监视所有的下属雇员:护士、医生、工头、教师、狱卒。他能不断地评定他们,改变他们的行为,要求他们使用他认为最好的方法。甚至,总管本人也能被观察。一名巡视员出其不意地来到全景敞视建筑的中心,一眼就能判断整个机构是如何运作的,任何情况都瞒不过他。而且,总管被关在这个建筑机制的中心,他自己的命运不也就与该机制拴在一起了吗?一个使传染病得以散播的无能医生将是传染病的第一个牺牲者,一个无能的监狱长或工厂经理也将是暴动的第一个牺牲者。
全景敞视建筑的主人说:“由于我设计了各种联系纽带,我自己的命运也被我拴在那些纽带上”(Bentham177)。全景敞视建筑像某种权力实验室一样运作。由于它的观察机制,它获得了深入人们行为的效能。随着权力取得的进展,知识也取得进展。在权力得以施展的事物表面,知识发现了新的认识对象。
瘟疫袭扰的城市与全景敞视机构二者之间有重大差异。它们相隔一个半世纪之遥,标志着规训方案的变化。前者有一个特殊的形势:权力被动员起来反对一种超常的灾难。它使自己无所不在,处处可见。它创造各种新机制。它进行区分、冻结和分割。它在一段时间里构建出一种既是反城市(countercity)又是理想社上会(perfect society)的东西。它进行一种理想的功能运作,但这种功能运作归根结底与它所反对的灾难一样陷于一种简单的非生即死的二元关系:运动者带来死亡,因此,人们要杀死运动者。反之,全景敞视建筑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化的功能运作模式,一种从人们日常生活的角度确定权力关系的方式。毫无疑问,边沁是把它当作一种自我封闭的特殊制度提出来的。
但是,完全自我封闭的乌托邦已经够多了。与在皮拉内西(Piranesi)的版画上可以看到的刑具狼藉的监狱废墟相反,全景敞视建筑展示了种残酷而精巧的铁笼。事实上,甚至到了我们现代,它还会产生许许多多设计中的或已实现的变种。这就表明了它在近二百年的时间里是多么强烈地刺激起人们的想像力。但是,全景敞视建筑不应被视为一种梦幻建筑。它是种被还原到理想形态的权力机制的示意图。它是在排除了任何障碍、阻力或摩擦的条件下运作的,因此应被视为一种纯粹的建筑学和光学系统。它实际上是一种能够和应该独立于任何具体用途的政治技术的象征。
勒沃设计的凡尔赛动物园
它在使用上具有多种价值。它可以用于改造犯人,但也可以用于医治病人、教育学生、禁闭疯人、监督工人、强制乞丐和游惰者劳动。它是一种在空中安置囱体、根据相互关系分布人员、按等级体系组织人员、安排权力的中心点和渠道、确定权力干预的手段与方式的样板。它可以应用于医院、工厂、学校和监狱中。凡是与一群人打交道而又要给每个人规定一项任务或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时,就可以使用全景敞视模式。除了做必要的修改外,它适用于“建筑物占用的空间不太大,又需要对一定数量的人进行监督的任何机构”(Bentham40;边沁是把罪犯教养所当作首要的例证,这是因为它需要实现许多不同的功能—安全监护、禁闭、隔离、强制劳动和教育)。
在任何一种应用中,它都能使权力的行使变得完善。它是通过几种途径做到这一点的。它能减少行使权力的人数,同时增加受权力支配的人数。它能使权力在任何时刻进行干预,甚至在过失、错误或罪行发生之前不断地施加压力。在上述条件下,它的力量就表现在它从不干预,它是自动施展的,毫不喧哗,它形成一种能产生连锁效果的机制。除了建筑学和几何学外,它不使用任何物质手段却能直接对个人发生作用它造成精神对精神的权力。因此,全景敞视模式使任何权力机构都强化了。它能使后者更为经济)(在物质、人员和时间上)它通过自己的预防性能、连续运作和自动机制使后者更有效率。这是一种从权力中“史无前例地大量”获得“一种重大而崭新的统治手段”的方法,“其优越性在于它能给予被认为适合应用它的任何机构以极大的力量”(Benthan66
这是一个在政治领域中“一通百通”的例子。它实际上能被纳入于任何职能(教育、医疗、生产、惩罚)。当它与这种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它能增加后者的效果。它能形成一种混合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权力关系(和知识关系)能够被精细入微地调整,以适应需要监督的各种过程。它能在“过剩的权力”与“过剩的生产”之间建立一种正比关系。总之,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安排一切,即权力的施展不是像一种僵硬沉重的压制因素从外面加之于它所介入的职能上,而是巧妙地体现在它们之中,通过增加自己的接触点来增加它们的效能。全景敞视机制不仅仅是一种权力机制与一种职能的结合枢纽与交流点,它还是一种使权力关系在一种职能中发挥功能,使一种职能通过这些权力关系发挥功能的方式。边沁在《全景敞视监狱》的前言中一开始就列举了这种“监视所”可能产生的益处:“道德得到改善,健康受到保护,工业有了活力,教育得到传播,公共负担减轻,经济有了坚实基础,济贫法的死结不是被剪断而是被解开,所有这一切都是靠建筑学的一个简单想法实现的!”( Bentham39
全景敞视的监狱剖面图,囚犯既被空间所困,
又因空间暴露了全部的隐私
此外,按照这种机构的设计,其封闭性并不排除有一种外来的持久存在。我们已经看到,任何人都可以来到中心瞭望塔,行使监视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清楚地了解监视的运作方式。实际上,任何全景敞视机构,即便是像罪犯教养所那样严格地封闭,都可以毫无困难地接受这种无规律的、经常性的巡视—不仅是正式的巡视员的而且是公众的巡视。任何社会成员都有权来亲眼看看学校、医院、工厂、监狱的运作情况。
因此,全景敞视机构所造成的权力强化不会有蜕化为暴政的危险。规训机制将受到民主的控制,因为它要经常地接待“世界上最大的审判委员会”。这种全景敞视建筑是精心设计的,使观察者可以一眼观看到许多不同的个人,它也使任何人都能到这里观察任何一个观察者。这种观看机制曾经是一种暗室,人们进入里面偷偷地观察。现在它变成了一个透明建筑,里面的权力运作可以受到全社会的监视。
全景敞视模式没有自生自灭,也没有被磨损掉任何基本持征,而是注定要传遍整个社会机体。它的使命就是变成种普遍功能。瘟疫侵袭的城镇提供了一种例外的规训模式:既无懈可击但又极其粗暴。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权力用不断的死亡威胁来对付。生命在这里只剩下最简单的表现。这里是细致地运用刀剑的权力来对付死亡的力量。反之,全景敞视建筑有一种增益作用。虽然它对权力进行了妥帖的安排,虽然这样做是为了使权力更为经济有效,但是它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权力本身,也不是为了直接拯救受威胁的社会。它的目的是加强社会力量,增加生产、发展经济、传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水准,使社会力量得到增强。
权力如何能够在不仅不阻碍进步,不用自己的种种规章制度来压迫进步,反而在实际上促进进步的情况下得到加强呢?什么样的权力增强器也能同时是生产增益器?权力如何能通过增强自身的力量来增加社会力量,而不是剥夺或阻碍社会力量?
全景敞视建筑方案对这一问题做出的解答是,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能保证权力的产性扩充一方面,权力得以在社会的基础中以尽可能微妙的方式不停地运作,另一方面,权力是在那些与君权的行使相联系的突然、粗暴、不连贯的形式之外运作。国王的肉体,它的奇特的物质表现,国王本人所动用的或传递给少数人的力量,是与全景敞视主义所代表的新的权力物理学截然对立的。
全景敞视主义的领域是全部较低的领域。这是各种参差不齐的肉体的领域,包括它们的各种细节,它们的多样化运动,它们的多种多样的力量,它们的空间关系。这里需要的是能够解析空间分配、间隔、差距、序列、组合的机制。这些机制使用的是能够揭示、记录、区分和比较的手段。这是一种关于复杂的关系权力(relational power)的物理学。这种权力不是在国王身上而是在能够用这些关系加以区分的肉体中达到最大的强度。在理论上,边沁确定了另一种分析社会机体及遍布社会的权力关系的方法。从实践角度,他规定了征服各种肉体和力量的做法,这种做法应该在实践君主统治术的同时增加权力的效用。全景敞视主义是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的基本原则。其对象和目标不是君权的各种关系,而是规训(纪律)的各种关系。
对于边沁来说,这种具备一座有权力的和洞察一切的高塔的、著名的透明环形铁笼,或许是一个完美的规训机构的设计方案。但是,他也开始论述,人们如何能够实行纪律,使之以一种多样化的扩散方式在整个社会机体中运作。这些纪律是古典时代在特定的、相对封闭的地方—一兵营、学校和工厂中制定的。人们只能想像在瘟疫流行的城镇—一这种有限而暂时的范围内,全面彻底地贯彻它们。而边沁则梦想把它们变成一种机制网络,无所不在,时刻警醒,毫无时空的中断而遍布整个社会。全景敞视结构提供了这种普遍化的模式。它编制了一个被规训机制彻底渗透的社会在一种易于转换的基础机制层次上的基本运作程序。
摘自/(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 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4-235页。
作者: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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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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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8 19: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中国伦理学的危机与生机
作者简介:李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中国伦理学70年的发展记录了新中国走过的极不平凡而又充满魅力的历程,深刻地昭示着新时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崛起。如果说伦理道德发展史就是民族精神发展史,中国伦理学的危机与生机就意味着伦理学发展的挑战与希望。
“学科危机感”隐藏的危机
伦理道德是文明社会人类生活的理性约定,是人类获得自由生活的内在精神,它与人类文明相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越充分、越高级,伦理道德的发展则越繁荣,按其历史逻辑,承载伦理道德研究及人才培养的伦理学学科,自然不会凋零。但是最近在多个相关学术研讨会或论坛上,不少伦理学界的同道都不约而同地在关注伦理学学科边界的问题,甚至担心多学科的侵染,使伦理学学科的论域似乎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小,对学科发展有某种或不同程度的忧患意识,我称之为“学科危机感”。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与伦理道德发展没什么关系,其实不然,因为这里至少包含两个前提性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如何理解伦理学。大家知道,“伦理学”是一个外来词,在早期古希腊哲学家中,这个词表示某种现象的实质或是稳定的场所,后来专指民族特有的生活习惯、风俗,相当于汉语中的品格、德性,是指一个群的个性。在中华文明中,《说文》曰“伦,辈也”,进而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治玉也”,其解为治理或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规律、规则、道理等。相比较而言,西方文明中的“伦理”与“道德”在词源含义上基本是相通的,但他们更常用“伦理”,更关注、强调文化意义上的共同体特性、品格。即如黑格尔所指证的,“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而在中华文明中,“伦理”与“道德”在词源含义上并不完全相通,我们更常用“道德”。《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管子·心术上》曰:“德者,得也。”道和德连用,在《四书集注·论语注》中解为“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得也”。如果“道”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的话,“德”就是指人们对这种普遍性存在的认知,进而表现为德行。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更关注、强调价值意义上的“道”之教育,强调个体如何通过“得道”而“合群”,这是中华伦理道德发展的重要特点、关切主线和传统。从新世纪(2001)发布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到2019年发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实施纲要》,都传承了中华文化的这个传统,都把道德教育作为重要的内容。毫无疑问,这个传统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宝贵资源,对于群体性生活的人类而言,个体对伦理的认知及其内在力的向善调控,始终是人类获得道德生活或美好生活的原点。
但是“伦理实体”是一个变化的历史实体,回望近百年的民族精神发展史,20世纪的中国曾先后发生两次“人生观论战”,两次论战都历史地成为中国社会重大变革转型的前奏。反思两次论战的实质,与其说是中国现代化的价值之争、文化选择之争,不如说是中华民族在现代意义上,对我们应如何生存、如何生活发出的先声,是文化自觉的深刻启蒙。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开启,曾经维系中国传统社会、具有超稳定结构的伦理之道必然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反映到学科上就是所谓的伦理学危机。正如樊浩教授所揭示的,中国伦理学出现了“伦理上守望传统,道德上走向现代”的“同行异情”,提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建设,必须强调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原则。显然,“伦理道德”的叠加,不是简单重复,而有其共在的深意。中国伦理学如何走出伦理与道德的“同行异情”之危机,正是伦理学发展的当代生机。
其二是涉及知识分类及学科划分的标准。所谓知识分类,就是按照不同标准和依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及认识程度对人类知识体系进行不同的划分。亚里士多德曾从知识内容的角度,把知识分为三类: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罗素从知识来源的角度,把知识分为直接经验、间接经验和内省经验;陶尔士等人则将人类知识分为四大领域:描述性知识、规范性知识、实践性知识与形式性知识等等。无论哪种分类,我以为都是从知识的某种特性,形式的、来源的、认知的或实践的等角度为依据划分的。在这个基础上,学科的划分更是一个从总体性到不断分支分化的过程,而其根源与亚里士多德的传统有关。丁立群教授在对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前提:理论、制作和实践的三分对峙所做的批判与重构,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他指出,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制作和实践的分离虽然打破了“德性即知识”体现的“伦理—认识平行论”,使实践哲学从理论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哲学形态,但也产生了诸多理论矛盾和内在张力,甚至导致唯科学主义的泛滥。换言之,理论、制作与实践的对立,为近代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埋下了伏笔。这使得实践哲学无法构成统一的世界观,从而亦不能成为一种一般的哲学形态,进而试图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建以理论、制作和实践的统一性为内涵的新的实践哲学前提,克服三分对峙前提下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矛盾,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新的实践哲学范式。这个新的实践哲学范式的基础,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所揭示的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人们的社会意识无外乎正是对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动反映,哲学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还在于改造世界。如果我们从这样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来理解各类知识、各个学科的相互渗透、相互侵染,其所导致的“学科边界问题”就有了解题的答案:无论是知识还是学科都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不断变化着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及人自身的认识结果,随着客体的不断变化、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改造世界的不断深化,知识间的壁垒、学科间的联系必然在不断打破和超越中前行。伦理学作为研究以天人物我之间关系为指向的、追求善的学科,可以说最具有相互联系的旨趣。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研究伦理问题,不仅不是侵染,而恰是知识、学科发展的突破和方向。譬如,中国传统社会把人伦关系主要归结为“五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个人与陌生社会大众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所以台湾学者韦政通先生把此伦归结为“第六伦”。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人”已进入我们的生活,那么“虚拟人”是否可以逻辑地成为“第七伦”呢?而“真人”与“虚拟人”的伦理关系,和“熟人”与“陌生人”的伦理关系能否在同一框架下解释呢?这些都有待跨学科的努力才能突破,而这正需要冲破越来越自我封闭的学科,甚至行政壁垒。伦理道德的发展研究必须坚持开放的伦理精神,才能在历史与社会滚滚向前的潮流中,发挥伦理学在社会与人类生命安顿中的基石作用,若伦理学脱离人的生命与生活,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伦理道德与文化的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中华文明的角度,还是从西方文明的角度,伦理道德都和人类的生活紧密相关,都和某种文化紧密相关。根据美国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C.克拉克洪收集的资料显示:文化的定义多达160种以上。但无论对文化定义如何诠释,它与人类生活的内在关系都是极为紧密的。梁漱溟把文化直接定义为“人类生活的样法”。这并不是说“人类生活的样法”是由文化决定的,而是说文化传统对人类生活的“样法”有着无形的、潜在的和极大的影响。因此,即使在生产力水平、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类生活样法也是不同的。梁漱溟先生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指出,人类的生活大约不出三种路径样法:向前面要求;对于自己的意思变换、调和、持中;转身向后去要求。他认为,西方文化走的是第一条路向——向前面要求;中国文化走的是第二条路向——变换、调和、持中;印度文化走的是第三条路向——反身向后要求。所以,“我可以断言,假使西方文化不同我们接触,中国是完全闭关与外间不通风的,就是再走三百年、五百年、一千年也断不会有这些轮船、火车、飞行艇、科学方法、‘德谟克拉西’精神产生出来……中国人另有他的路向和态度,就是他所走的并非第一条向前要求的路向态度。中国人的思想是安分、知足、寡欲、摄生,而绝没有提倡要求物质享乐的;却亦没有印度的禁欲思想。”我以为梁漱溟先生在此强调的是在一个没有文化交流的前提下,每个民族、族群怎样生活的方式就构成了该民族、族群的文化及其传统。当然“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指与现代文明相对应的,特指建立在以农业文明基础上的族群性的文化特征,它具有相对应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后者是指以该民族、族群为基础的,包含时代发展特质在内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族群性文化特征,它通过人类特有的自省、批判力,不断在传承传统文化中超越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因此可以说建立在那个基础上的“传统文化”,在两千多年的世代更迭中具有相当稳定与牢固的地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两词同源同意之意。
在中华民族进入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代,如何深刻认识传统道德在中华民族精神发展中的意义及其现代价值是伦理道德发展的首要议题。当代著名哲学家杜维明先生和芝加哥大学历史教授、著名汉学家艾恺先生的研究极有启示意义。
杜维明先生自20世纪60年代始决心对儒家的精神价值作长期的探索,作为一个受过中国文化浸润,又长期在西方文化中生活的华裔学者,他一直在努力开掘儒学传统及其内在精神的现代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他更关注的问题是:文明对话、文化中国、全球伦理、人文精神、启蒙反思等领域,实际上杜先生所做的是如孟子和马塞尔所说的“掘井及泉”的工作。近年来杜先生提出“精神人文主义”问题,强调扎根儒家传统的精神人文主义的建构,指出这是一个正在涌现的全球性的问题,而这一思想关联着我们如何能够找到一条通向永久和平的道路,如何通过文化对话达成文化谅解,如何与地球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种新的思考问题的方式,这就是基于儒家传统的“精神人文主义”。在杜先生看来,重建“精神人文主义”恰是对启蒙问题反思的结果。在人类过去的几百年中,启蒙运动及其构想的人类整体计划,在历史上发挥极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财富和权利成为人们最关注的对象,使得世俗的人文主义事实上成为了主导世界的意识形态。
与杜维明先生不同,艾恺先生是纯粹的美国人,师从费正清、史华慈,是当代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汉学家之一,在梁漱溟研究方面堪称第一人。对于梁漱溟与中国文化的追踪研究,一直贯穿在他的学术人生。艾恺认为,梁漱溟先生提出的三种文化“理想典型”,表现出人的“意欲”面对环境障碍的三种不同方向,并把梁漱溟先生对文化的这一阐析看作是对历史的“后设推测”。他以历史演进的事实分析了东西文化精神带来不同的文明形态,指出,在现代,西方以“普罗米修斯式”的盗火启蒙人类的意志,将西方文化自私自利与理性计算两大基本倾向结合在一起,征服自然环境,因此发展出现代化的工业。但这种态度本身就蕴含了“毁灭的种子”,使人类“面临存在的痛苦与精神的污染”。而“儒家的生活方式并非基于智谋计算,而是基于情感直觉,因此更接近于宇宙永恒直流的真理”。在艾恺看来,中国人既不像西方人那样刺激欲望,征服自然,也不像印度人那样压抑欲望,中国人采取的态度是和谐与妥协,孔子通过礼乐将人的生活直觉主义化,“儒家礼乐之意义在于为人类生活创造了以重感情和精神上的安定”,“通过审美达到宗教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当人的本性处在人类演化的第一阶段时,西方文化会变成世界文化,而当人类演化进入第二阶段(即经过科技、经济的发展后),中国文化将会变成世界文化。换言之,他认为儒家文化解决现代生活隐含的问题比西方文化更有洞见。但由于中国文化有早熟的性质,“早在第一阶段的演化真正完成前,就已经预见到隐含其中的第二、第三阶段的问题了。而由于中国过去未曾完成第一阶段的演化,所以也未能真正实现中国赖以为基础的儒家理想”。
可见,如何理解伦理道德与文化的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看待中国文化在当代世界的意义,杜维明先生的批判及开掘与艾恺先生的见解有着某种不约而同的洞见,他们对中华文明、文化的洞见有个交集点,即中华文化是一种与人的类生活、生命紧密联系、交融的文化,是一种关注、关怀人的生命、生活的文化,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伦理学更具有发展的潜在力以及在面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时代使命中特有的文化价值。现代中国人,正生活在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种社会形态的交错汇合中,生活在传统、现代和后现代三维文化向度共存的空间里,他们是现代的,亦是传统的;他们是传统的,同时又是后现代的。从生命体验的角度,“文化乡愁”这个概念在中国人的生活中、生命中最为复杂,也最为生动。余光中先生给她的定义是:空间乘上时间、乘上文化记忆,再乘上沧桑感。中国文化的这种特质,对于治愈现代性给人类带来的困境应有某种不可取代的积极价值。
新文明建构与文化自觉
当今世界多元文明激荡,不同的文明观不仅会引导和改变世界秩序,也会改变人类的命运。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构》,在书中他提出两个主要的观点:第一是冷战之后,文明将成为理解和把握世界关系的新范式,文明集团之间的冲突将是人类最主要的危险;第二是西方文明是契合所有人的普世文明,是世界秩序重建的文明范式和标准。此说一出,触动了各个文明敏感的神经。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不同文明必然走向冲突吗?世界秩序的重组究竟应该用什么样的范式或者怎样的范式才是更合乎人类道德的?即我们需要审慎回答新文明建构的伦理精神是什么。
首先,多元文明的存在是个历史的事实。世界文明形态的演进和发展一开始就是多元的,就是不同路径的。恩格斯在论及人类由原始社会向人类社会历史演进时指出,东西方是走了两条不同的路径:以希腊为代表的古典的古代,和以古代东方国家为代表的亚细亚的古代。侯外庐先生认为,西方是从家族制、私产再到国家的;中国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在家族里。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家国同构”的概念。历史学家的考察和研究也表明,在人类轴心文明时期,世界上有几种文明形态,比如基督教文明、儒教文明、印度文明等,几乎是同时相继独立形成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本源性的,并不存在哪一种文明去影响另一种文明,因为那个时代,世界是个“独白”的时代,还没有文明传播的条件和可能。这也是雅斯贝尔斯批判“欧洲中心主义”的主要理据之一。
但是,我们必须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文明这个活的有机体不断演进和变化,特别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历史进程后,各种本源性文明已毫无例外地被置于一个开放的世界体系中,他们不断相遇,不断被激活,相互产生越来越频繁的广泛的影响。而当“地球村“”的预言在今天已经变成人类日常生活的时候,不同文明间的影响当然变得更加明显和直接。
进而,怎样的文明观才是合乎人类之大道的?当代世界应倡导一种什么样的伦理精神?放眼世界,的确不同文明的冲突是当代世界存在的一种可能性,但“文明的冲突”并不是必然的,或是唯一的可能。我以为,还有另外一种可能,这就是从轴心文明的历史视角出发思考,把握多元文明在日趋全球化时代发展的价值取向,为此必须提倡、弘扬“尊重、包容、互鉴、共生”的伦理精神。不同文明之间只有通过对话和交流,相互借鉴和学习,才能寻求文明的和谐发展,共创、共建新的文明,也只有这种“可能”才是合乎人类文明之大道的。正如杜维明先生所言,每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的源头活水,应该以同情理解的思维方式,通过文明间的沟通对话,才能培育创造并共享世界的和平文化。他提出的植根于儒家传统中的“精神人文主义”的主要价值内核是:要富强和自由,也需要正义;要发展理性,也要同情与慈悲;要发展法律,也要注重礼乐;要个人尊严,也要注重社会和谐;要讲人权,也要讲人的责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正义的价值和自由一样重要;同情比理性更必要;人的责任,特别是个人对家庭、社会、人类的责任比权利更重要;礼治比法治更基础;社会和谐比个体发展更优先。显然,这是不同于西方文明的另外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对于世界秩序的重建毫无疑问有其特别的意义。任何试图以某一种文明作为典范,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去驾驭其他文明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解,如果按照亨廷顿所说的那样用西方文明作为新文明建构的标准重建世界秩序,那么势必使世界不同文明陷入更大的冲突和更大的危险。
最后,文明的对话、文化的交流必须建立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没有文化的自觉就没有真正的文化自信,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文化交流。费孝通先生曾深刻指出:“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为什么“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呢?我以为至少有两点“固有的障碍”需要排除:一是每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但是,任何传统,无论其类型如何,都“可能成为人们热烈依恋过去的对象”,文化传统关联着人们的文化情感、文化记忆和文化习惯,具有极强的“预制性”功能。二是文化传统的“预制性”表现为对现实的特定社群生存和社会发展显现出潜在、先在和先天的制约影响特性,这种特性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样式和思维方式,影响着对异己文化的接受和理解,使得文化的发展主要地不是表征为普遍的和制造的,而是呈现出经由历史延续而培育的特征。所以,文化的交流应该是认识自我和认识他者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鉴赏的过程,更应该是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如果没有这样的过程,对话、交流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有着丰富的精神资源和潜在力,它们可以在世界新文明建构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汤一介先生指出,从中国历史上看,儒家文化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文化,二是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前者确实存在某种专政和暴力的性质,即使是这样,它也并非有着强烈的扩张性。而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它主张“和为贵”,因此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儒家文化中“和”的对立面是“同”,“和”的先行条件是“异”,也就是说“和”是包含差异的。所以,儒家思想中普遍和谐的观念无疑将对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作出特殊的贡献。中国“和而不同”的原则对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多元发展的新形势,对新文明的建构无疑具有正面的价值。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山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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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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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甘绍平 | 知识与自由关系的伦理反思
作者简介:
甘绍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出版《伦理学的当代建构》、《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人权伦理学》、《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伦理智慧》以及德文《客观理性哲学——理论与思维方式》、《中国哲学:最重要的哲学家、著作、学派与概念》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世界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学术月刊》等刊物发表论文120余篇。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称号。

知识与自由关系的伦理反思
本篇探讨知识与自由之间的张力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与信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信息是相对原始的、零散的知识,而知识则是经过思虑的、系统化的信息。本文所使用的知识概念,便是这样一种相当广义的知识-信息概念,它不仅涉及普遍性、规范性、学理上的知识,而且也关照到具体的、应用的、经验的、实践的知识。
人类工业革命以前的历史,大体上讲以社会变化很小、发展缓慢为基本特征之一。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知识-信息的严重缺乏。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不仅使知识与信息获得了爆炸式的增长,而且还使得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以巨量的知识与信息密集交流为特点的统一性的网络世界。知识与信息通过占据了信仰曾经占据的地位,而强有力地定义了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知识与信息革命完全可以与近代工业革命的意义相媲美,成为深刻影响人类社会与文化结构的历史性事件。
知识的正负面作用
从人类发展史客观事实的角度来看,知识-信息与人的自由一开始是处于一种正向促进的关系:知识-信息越是增进,人们便越是自由。人们越是自由,知识也就越是繁荣。健康的人类理智应当是科学式的,即对偏见与专断的消除,对监视与控制的排斥,对内部与外部枷锁的挣脱。科学知识、技术发明不仅能够使人从繁重的体力劳作中解脱出来,令其告别饥饿与贫困成为可能,而且也能使人们得以祛除先前占支配地位的与社会、政治、宗教的观念相联系的精神强制与理智束缚,有机会仅仅是听从真理,而不是某种上位权势的征召。因而,科学知识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争取自由的历史。同时,知识与信息越是自由与发达,则社会便越易革新与开放。社会可以依照科学自由探索的精神和行为规范来实现其民主。而社会越是开放,则知识自由便越能够得到伸张,新知与发明便更加丰富,公助与私助的研究就得以推进,科学便越是发展繁荣并富有成效。
如上,知识能够促进自由,与人类自由处于一种正向的关系,因而知识逐渐获得了一种尊贵的地位和权威的形象。但是到了20世纪下半叶,知识与自由的关系发生了某种变化,知识的负面作用开始从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显露了出来。
从内容上看,直到19世纪末,对知识的毫无迟疑的信任还一直都支配着人类社会。然而到了核知识与技术出现之后,这种无限的信任马上就被一种对所谓邪恶知识的巨大恐慌所替代。1945年美国投放在广岛和长崎的两枚核弹,使人类第一次看到自己的知识探索能够引发如此规模与烈度的灾难,人的发明创造竟可以导致人类自身毁灭的效果。而切尔诺贝利以及福岛的核事故则又使人们彻底丧失了对核能可以百分之百安全利用的信心。基因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可以借由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来实现对人的身体、认知、心理做出遗传物质层面的改变,其结果必然是使我们人类后代的生命与健康处于极大的且不可逆的风险之中。核能与基因编辑完全能够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毁灭人类的未来,它们便确定无疑地证明了自己可以成为摧毁人的自由与文明的邪恶的、有害的知识,因而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防范与警惕。
从形式上看,自启蒙运动以来,理性主义哲学家们逐渐为科学知识赢得了一种能够征服万众的信仰物的地位,知识甚至是获取了一种现代的社会宗教的形象。人们信服它有关一种终极美好的社会状态的构想,冀望于它可以排除对痛苦、侮辱、剥削、贫困、暴力和统治奴役的恐惧。在一种信息体量剧增、外在环境异常复杂的世界里,简化繁复性、获取具体的行为导向的需求在民间就显得更为迫切。人们对知识的信仰,反过来也强化了知识的威权的地位与声势。知识可以如同暴力那样生发出一种垄断的作用,它能够支配人的世界观与生活意义的形成,影响当事者的思想、观念和情感结构,重塑其心灵秩序,克服其内心冲突与动摇不定,左右其对客观世界的解析、对终极目标的设定以及对行为方位的寻求。知识可以通过威权的使用和精神的导引,实现一种强有力的内在化的社会控制。这样,知识便清晰地向我们展现了所谓异化现象的基本结构:知识原本是人们为了认识与改造自然从而造福人类的武器,现在却反过来成为支配人的思想、影响人的精神的工具。科学知识在17世纪和18世纪是一面引导人们从威权主义、宗教迷信束缚下解放出来的旗帜,而今天却已转变成为一种具有神圣光环的压制性的意识形态。它可以抵制批判与质疑,从而转换到了其当年反抗之对象的位置上了。
常态化的无知状态对人类自由的威胁
人们认知客观世界和自身主观领域,通常需要依靠感觉与理性。尽管感知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变迁受到人们越来越大的关注和认可,但从总体上讲,通过理性来把握世界,已经成为人们认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坚定信仰。然而,对人类理性知识的乐观估计与信念,却难以避免与现实世界真实状态本身的碰撞:不论是自然世界,还是人类社会,其所呈现的高度复杂性与不可形容性都远远超过了理性的认知与把握能力。随着技术探索能力在规模上的扩展和精度上的提高、人的研究水平的上升,人们发现认知越多则越是觉得自己的无知,以及越发感知世界的完全可知性的困难。知往往是暂时的、不稳定的,无知则是常态。
这种所谓无知的状态是由于自然世界的复杂性与人类社会的不确定性因素所造成的。自然世界以高度的复杂性为其根本特征。自然界所呈现的是一幅无数基本元素以无限繁复的方式扭结在一起的网络化结构的图景,其高度多样的因果联系是人们可以设想但难以掌握的。自然界图景的高度复杂性也使得人们对其的知识只能是朝着分散化、精细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一种全知全能的百科全书式的对物质世界的精准把握,特别是使其集中在一个头脑里,这或许将永远停留在幻想的阶段上。
人类社会有别于大自然之处在于,它不仅受制于复杂性,而且也深受这种复杂性所导致的不确定性的影响。社会的不确定性是对自身现有的多元性、多样化的状态以及人群中政治分歧、利益冲突的高频震荡的一种反映与折射。而当偶然性无处不在时,做出一种正确的决断自然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而,对于作为性质复杂的有机体的人类社会,人们很难获得整全的充分的知识。我们所能了解的,仅仅是一部分的具体情况,而不是全部的具体情况;仅仅是某些性质,而不是全部性质;仅仅是抽象特征,而不是微观细节。这样我们就难以借由科学的解析力,来预测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全部的具体结果。以哈耶克举对球赛的预测为例:我们知道比赛的规则,了解每一位球员的竞技状态,但我们只能估量事件的一般特点,而无法精准地预测比赛的最终结果。于是,社会科学家就仅仅适合于提供一种对事件的总体宏观描述,而无法给出对细节的精细刻画。由于人们无法借由社会科学获得主宰事务进程的充分的知识,故那种试图随心所欲地改造社会的想法便是一种知识的僭妄。社会科学不能对未来发生的事件细节做出正确的预言,则我们对于社会知识的态度,就只能是小心探索、谨慎建构;不能像工匠打造器皿那样去模铸产品,而是如园丁照看植物那样,细心养护花草的生长。
除了自然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类社会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造成了人的无知状态之外,人的主观世界本身的复杂性,亦即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也构成了人们难以形成一种可在主体间交流验证的本质性知识的重要原因。在人类传统的认识论中,对理性的认知能力的信赖一直占据支配的地位。但是,这种传统上忽视感性直觉之作用的态度,已经在当代遭到了巨大的质疑。例如,哈耶克早就通过其实践知识的概念,对感性直觉的重要作用做出了系统的阐释。
哈耶克所看重的知识,是与人们在中学和大学及借由书本学来的理论知识相对应与区别的实践知识。实践知识是一种无意识的感性直觉,包括习惯、立场、情感与态度,来自于人们的生活与职业体验和实践总结,构成了人有意识的、理性的判断及行为取得成功的基础。实践知识这一概念所涉范围非常广泛,如工匠的手艺、医师的技术和投资家的经验。实践知识具有很强的个人独有特征,是下意识的,因而亦被称为隐含知识。隐含知识是一种针对瞬间事务的知识,它大部分基藏于下意识的底座,因而这种与经验相系的知识无法语词化,难以通过语言来表达并与他人进行理性交流,仅是借由个体行为得以显示。当事人完全可以清楚知道,在既定的情况下合宜的行为是什么,但他自己却并不明白,为何只有这一行为才能达到目标。这一理由深藏于其无意识之中,它们无法成为理性探讨的对象。哈耶克的实践知识概念清晰地勾画出了感性直觉的性质以及在人的认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的确,我们大脑里的神经网络拥有着极为繁复的结构与层次,涉及到上百万个参数的上千亿的神经元以高度复杂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完成着同时处理信息的工作。人的大脑正是通过一种快速高效的评估系统,将收集而来的外界信息进行并行处理,使我们能够做出瞬间的抉择。这一直觉性的评估过程被称为黑箱操作,因为其运作逻辑是当事人自己所难以解释的,也不属于可供分析的对象,甚至也远离人的主观把控,因而其错误也无法得以修正。极速高效的直觉能力的提高,不能依靠理性启发,而是有赖于经验性的勤学苦练。这种在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神奇的感性直觉能力,就如同梦想、顿悟、醉酒、狂欢等一样,使我们的生活充满了惊喜、乐趣与意义,但由于其非理性的特征而难以产生出可以为主体间交流讨论的本质性知识,从而也就造成了人们在主观的认识能力以及与此能力密切相关的认识对象上的一种持久的、不可克服的无知状态。
而无知状态对于人的自由则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为人的知识质量与范围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其自由的程度与性质,自由的决策是建构在对事物的因果关联、对现象的展示逻辑的揭示之基础上的,可能的自由空间取决于对充分知识的可信赖的把握。反之,如果当事人深陷于一种信息不透明的处境,那他就根本谈不上会有什么自由的行动。总而言之,知识是自由之基,自由是知识之女。知识越多,个体的自由度就越有上升的空间与可能。在自由与知识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关联。
知识的去中心化与复杂自由的实现
主客观世界条件的局限性造成了我们认知的有限性,而无知的常态化又导致了人的自由行为的受阻。当然,这样一幅令人沮丧的图景并不会泯灭我们对知识与自由的期望,而是促使我们自觉破除对所谓绝对知识及绝对自由的幻想,消弭试图通过整全的知识来充当救世主的那样一种狂妄。无知的常态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与自由的彻底终结,而是意味着它们的登场与发挥作用需要以新的面貌和样态。
从知识的层面来看,在一种高度复杂、急速变迁的客观世界里,不透明性与无知构成了所有重要系统的普遍存在的运作条件,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客体的认知只能是从我们每个人所占据的专属的经验空间、实践领域或专业范围出发,决定了我们各自的知识-信息都只能是单方面的、零散的、探索性的、试验性的,然而这种部分的知识-信息并非没有意义。因为。一方面恰恰是此部分的知识就可以为人们的部分的判断与决策奠立必要的基础,从而能够获得有限的自由;另一方面,这些零散的知识还可以相互联接在一起,通过组合与相互重叠而无限接近一种对整体知识把握,从而从分散的智慧的有效结合中产生出一种自然发生的系统的透明性,这就构成了整体上对于管理高度复杂系统的有意义的知识,尽管它是一种从无数单个知识的拼接与联合中产生出的朝向整体知识的永恒的过渡物。
从自由的层面来看,在一种以部分的、零散的、单方面的知识而不可能是完整的和终极的知识主导的社会里,自由也只能是以部分的、单方面的、零散的知识为基础而呈现为部分的、分散的、有限的、探索性的判断与决策的自由,其本身不可能是整体性与绝对的自由,只是这些个别的自由的联合可以为朝向整体性的自由的演变做出贡献。这种无知社会中出现的部分的、有限的、探索性的自由,亦被称为复杂自由。
如上所述,在一种已被判定为是普遍无知的时代境遇下,寻求与获取单独的、零散的知识是人们试图有限克服无知的唯一选项,但同时也是当事人能够继续前行的必须的选择,因为它构成了我们享受复杂自由的必要的基础。而实现这种知识的获取又有赖于整个社会实施的知识去中心化的战略。所谓知识中心化,是指将所有的知识集中在最聪明的人的头脑里这样一种企图,由于少数精英获得了对全面知识的系统掌控,他们就可以做出比每个人分散时做的更好的决策。但是将所有的人的知识聚合起来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人们的知识不仅有可供交流验证的理性知识,也有大量完全个体化的、基藏在下意识当中的隐含知识或称实践知识,这种知识无法借由文字得以表达,也不可能通过语言获得交流,这样也就不可能为试图掌握全部知识的精英们所接纳和利用,于是其决策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而知识的去中心化战略则要求,社会应赋予人们以自由,对成千上万头脑中所分享的知识以最大可能优化的方式予以使用,简言之,顺应时代的功能分化的社会特征,实现知识的民主化。只有每位个体才有可能最佳地掌握和应用自己创造和占有的知识,并以这种知识为基础做出更负责任的决断,这就像市场经济中自由的个体所取得的成就那样。知识的非中心化以及相应的非中心化的决断,由于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从他人获取和占有的知识中获得益处,因而也就能够真正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与知识的高效增长。
知识去中心化进程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开放的、自由竞争的知识市场的出现与形成。知识的去中心化就意味着知识的民主化,社会鼓励民众运用各种渠道积极获取经验,学习和应用所学之物,将这一活动作为人生的重要内容,以这种方式探索新的知识,从而有利于所有的人的使用。知识-信息的更新与对不同的生活形式的实验相关联。这一寻求新知的过程,自然而然充满着不确定性,隐含着失望的可能,甚至不排除会犯错误的状态,然而所有这一切不利都应被视为人们获得自由的必然代价,可以通过自由的益处得到补偿。自由概念本质上意味着实验与学习的自由,这种自由构成了尝试新知的前提条件。最有价值的结果恰恰是在自由的、无先决约束的、对尝试的多重实践中才能获得。因而人们对于看似无用的或者是错误的知识,也应该理解与容忍。就此而言,失误从某种意义上构成了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是新知以及社会繁荣的不可回避的先在因素。

原文来源:转自《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8期,摘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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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21: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西方50位社会学思想家的思想

1、孔德 (Auguste Comte,1798-1857)代表作:《实证哲学教程》(1830-1842),《实证主义手册》(1851),《实证政治体系》(四卷,1851-1854),《主观的综合》(1856)思想背景:18世纪末进步哲学特别是杜尔哥与孔多塞的思想;自由主义思想特别是亚当·斯密和萨伊等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圣西门、康德、笛卡儿、孟德斯鸠、休谟的思想;孔狄亚克和 "观念学派" 以及牛顿自然科学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用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研究人类社会,重整社会秩序的希望在于建立一种普遍人性的人道教,这是社会学的任务。在整个世界发展中,群体、社会、科学甚至个人思想都经历了神学、形而上学、科学三个阶段。按物理学的分类方法,把社会学分为社会动力学和社会静力学: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社会静力学旨在研究社会各个不同部分的结构关系,以及彼此间持久不断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也就是研究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和相互关系的各个方面。社会学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实验、比较和历史方法。
2、马克思 (Karl Marx,1818-1883)代表作:《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共产党宣言》(1848),《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哥达纲领批判》(1875),《资本论》(三卷,1867,1885,1894)思想背景:德国唯心主义特别是黑格尔的辨证法思想;法国的传统社会主义特别是圣西门派的思想;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是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思想;莱布尼茨的发展思想和康德的冲突中心论;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等著作;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和人类学思想。主要学术思想: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社会形态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是社会一切关系和形态变化的基础;阶级利益和斗争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主要决定因素,目前为止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人类历史既是人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的历史,也是人类日益异化的历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商品拜物教是经济异化的典型形式和高级阶段;法律、政治、宗教等上层建筑不仅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还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思想的根源在于倡导者的生活条件和历史环境。历史进化论观点认为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四种生产方式: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本主义的,每一种方式都是它先前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和对抗的产物,人类社会的最后阶段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后建立的共产主义。剩余价值论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本质和秘密,提出商品价值的唯一来源是人的劳动。
3、斯宾塞 (Herbert Spencer,1820-1903) 代表作:《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1842),《社会静力学》(1850),《进化的假说》(1852),《心理学原则》(1855),《第一项原则》(1862), 《生物学原理》(1867),《社会学研究》(1873)思想背景: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以及汉密尔顿关于哲学方法的思想;莱尔的《地质学原理》中发展假想的思想,拉马克和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赫胥黎的进化思想和孔德的实证哲学和社会学理论。主要学术思想:事物的基本规律是 "力的恒久性规律",任何事物在这种力的规律的作用下,都不可能保持其自身的同质。作用于同质事物的力必将引发其不断的变化,普遍的进化框架认为社会进化是不断个性化 (individuation) 的过程,社会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社会和自然的环境,不一定要经过预设的阶段,社会机构是功能与结构迫切需要的产物,不是行动者意图和动机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部分开始分化,体现为结构的增加。在从无差别游牧部落向复杂的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劳动的不断分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基本的社会分类是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在前者中人类的合作是通过暴力,而在后者当中,合作是自愿、自发的。国家的唯一权利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地狱外部的侵略,好的社会基于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之间的契约。社会科学是客观的,社会科学家须尽力摆脱不适当的偏见和情感。
4、齐美尔 (Georg Simmel,1858-1918)代表作:《社会分化》(1890),《历史哲学问题》(1892),《货币哲学》(1900),《社会学:关于社会交往形式的研究》(1908),《社会学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1917)思想背景:法国和英国实证主义思想和达尔文、斯宾塞的进化论观点,德国人类学的发展 "平行" 理论和利珀特的观点;康德与新康德哲学思想和方法以及尼采和柏格森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不是脱离个体心灵的精神产物,也不是个人的总和,而是因互动而结合在一起的若干个人的总称,社会学是一门研究人类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行为规律的科学。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形式社会学和哲学社会学三类,其中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形式。"理解" 概念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者难免带有主观的价值取向,其知识也具有主观的和相对的性质。群体互动形式的研究证实了大群体和小群体的差异。社会是一个包含合作与冲突、吸引和排斥的矛盾统一体,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合作与冲突的存在,社会冲突可以分为现实的和非现实的,它对于群体和社会的整合具有积极功能。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矛盾是文化的客观性与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普遍的货币关系中个人丧失了自己的特殊性;客观物质文化越发展,人的个性与创造力越衰退,个人在资本主义文化体系中的特征是对社会的疏远和异化,这种矛盾无法解决,个人的发展只能是畸形的。
5、涂尔干 (Emile Durkheim,1858-1917)代表作:《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思想背景:法国学术历史主要是启蒙主义传统尤其是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孔德和圣西门的社会观特别是孔德的《实证哲学教程》;博纳尔和迈斯特尔等的反启蒙运动思想;库朗热的历史研究方法及其著作《古代城市》;哲学家布特鲁的反还原主义学说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家勒努维耶的观点;塔尔德的《模仿的法则》中的理论;斯宾塞、齐美尔、藤尼斯和心理学家冯特的一些观点。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 "强制" 和作用于人们,塑造着人们的意识;人们无法摆脱这种强制的熏陶和影响,且如果对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整体方法和观点来解释。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和语言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统计方法可以帮助社会学研究处于社会现象层次上,防止任何形式的还原论;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是社会学两个不同但必要的研究方法;可以采用假设—推测—检验的研究步骤。社会团结的基础在于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它又可以分为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两种类型,有机团结基于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使集体意识受到削弱的同时增加了相互依赖并要求新的职业道德的确立。社会危机的本质是一种道德危机,现代社会团结面临着解组的危险和反常社会分工的破坏,需要建立一种与社会分工相适应的多层次道德体系。社会自杀现象根据溯源分类法可以分为利己型、利他型和失范型三种。
6、沃德 (Lester F. Ward,1841-1913)代表作:《动态社会学》(1883),《文明的心理因素》(1893),《社会学大纲》(1898),《纯粹社会学》(1903),《实用社会学》(1906)思想背景:孔德的实证主义传统,达尔文、斯宾塞、萨姆纳等的社会进化论,美国的进步运动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发展是宇宙发展的一部分,每一后续阶段都是前一阶段成就的积累;社会力量也是在人的集体状态中发生作用的心理力量,社会学的基础在于心理学,人可以从理性上控制社会过程 (有目的进化论)。进步分为两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前者依进化的一般法则发展,是被动和消极的;后者以前者为基础,表现为更加复杂的理智、道德和审美进步,是主动和积极的。国家是集体意识的体现者,将来竞争和垄断应让位于自觉的协作,建立一个 "有目的" 社会,教育和科学是这种计划的工具,科学方法的发展使人类日益有可能有意识地改善进化中的社会。人类学研究人类历史的自然方面,社会学研究人类历史的文化和心理方面;社会科学的使命应是赋予人类为寻求幸福而必备的知识。
7、韦伯(Max Weber,1864-1920)代表作:《中世纪商社史》(1889),《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5),《政治论文集》(1921),《经济与社会》(1921年),《学术理论论文集》(1922),《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1924)思想背景:德国康德唯心主义哲学传统中强调 "人是文化和历史领域中积极和自由的行动者" 的思想;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狄尔泰等新康德主义者关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区分的思想;雅斯贝斯关于解释与理解之差异的思想;经济史学家和历史主义经济学家罗舍尔、克尼斯、瓦格纳、布伦塔以及社会学家藤尼斯、齐美尔的思想;尼采和马克思关于意识与利益的观点。主要学术思想:社会科学研究关系到价值相关性和价值中立性两个问题,一个涉及选题,一个涉及客观和科学的分析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既要反对纯思辩的哲学研究方法,也要反对实证主义的社会决定论。(理解)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个体社会行动的 "主观意义",社会行动类型主要有四种:目的合理性的、价值合理性的、情感性的、传统习惯性的。真正意义上的 "社会学",除了应对社会现象作合乎规律的因果分析外,还必须深入地探寻导致特定社会现象出现的个人行动动机,理解现象背后隐藏着的属人的 "意义"。理想类型是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是比较研究的得力方法。社会统治有三种类型:传统型、个人魅力型、法理型,其中科层制 (或官僚制) 是法理型统治的最典型和纯粹的形式,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人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政治、声望等多元因素决定的。近代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是以表现在欧洲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伦理中的 "资本主义精神" 为支柱的,这种精神是西欧理性主义长期发展的结果;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与新教伦理有着一种内在的亲和关系。世界宗教根据对待世界的方式可以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入世禁欲主义、出世禁欲主义、入世神秘主义、出世神秘主义,现实中往往有各种成分的杂合。
8、萨姆纳 (William Graham Sumner,1840-1910)代表作:《社会阶级间的负债》(1883),《民俗论》(1906),《事实的挑战及其他》(1916)思想背景:斯宾塞的实证主义和自由放任思想,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基督教神学理论以及美国社会政治新思潮。主要学术思想:社会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其中存在的合作与对抗决定着人类文明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的不平等是自然的状态和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竞争导致有益的结果:消灭不适应者,保持种族兴盛和文化繁荣。社会科学对民俗的研究,与生物学对细胞的研究具有同样的意义,一切社会制度还原为最基本的因素就是民俗和民德;风尚是指人们在追求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个人层面上叫习惯,群体层面上叫风尚。民族风尚包括一切标准化的行为方式,其形成原因有两类因素:各种利益之争 (生存竞争中的保卫和进攻);人类行为的四种主要动机——食欲、性欲、虚荣心和逃避恐惧的心理 (其基础在于利益);风尚不是人的自觉意志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只是生物进化的一种形式,在于内群体间和外群体间的争斗和竞争;同一类习俗标志着同一个种族;内群体中存在一种团结的合作关系;和外群体之间是一种敌对关系 (民族中心论)。应当反对任何形式的人为或国家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社会整体运行的机制就是竞争,社会是竞争着的群体的组合。
9、吉丁斯(Franklin Henry Giddings,1855-1931)代表作:《社会学原理》(1896),《人类社会的科学研究》(1924)思想背景: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宾塞的进化论思想,涂尔干、萨姆纳、沃德等的社会学思想和心理学研究,塔尔德的模仿论,密尔等的政治社会思想,经济学的主观价值论和亚当·斯密的人类情感说。主要学术思想:主观的社会事实即 "同类意识" 是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同类意识是指一种含有同情和知觉因素的心理状态,它产生于个体之间的互动,社会是由同类意识结合在一起的一个人群;同类意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它使个人由最初模糊的群体状态进入到有组织的社会固定状态,使一切社会组织、社会团结和合作、社会适应和进步成为可能。最初的无意识行动变成习惯,直至成为必须遵循的标准规范;社会遵从的压力代替了环境造成的盲目压力,也取代了自然选择。生存竞争带来容忍与合作,甚至超越冲突在联想、模仿等机制的相互作用中使人们对共同利益产生必然的认识。社会分为四个层次:同类意识发达的 (合群的人),同类意识不发达的 (不合群的人),没有同类意识的 (反群的人),同类意识堕落的 (伪群的人)。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个人,通过个人来透视社会,通过同类意识来透视 "社会性" 和社会协调的行动;一切社会现象都可以视为心理的现象;社会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同类意识。
10、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857-1929)代表作:《有闲阶级论》(1899),《营利企业论》(1904),《科学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1919),《不在地主所有权》(1938)思想背景:贝拉米的乌托邦社会主义著作《回顾》中关于冲突性企业竞争和统一的有组织工业体系的思想;斯宾塞和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以及马克思的异化论等观点;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尤其是斯莫勒的理论;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和生理学家洛伯关于本能和向性的理论,以及托马斯和博厄斯的人类学思想。主要学术思想:人们的经济行为必须放到它的社会背景中加以分析,人们的夸耀性消费模式是具有其内在潜功能的。商品价格定得越高越能畅销,是指消费者对一种商品需求的程度因其标价较高而不是较低而增加,它反映了人们进行挥霍性消费的心理愿望 (即凡勃伦效应);习惯、风俗以及迷信的非理性都将决定人类的消费。人类进化是作为一种对环境有选择的适应过程来进行的,首先涉及到发明和更有效技术之应用,人类社会进化的四个阶段是:和平原始经济的新石器时期、掠夺性未开化的经济时期、手工业时代、机器支配的现代社会。思想习惯是生活习惯的产物,思考方式依赖于社会组织,人的看法和思想习惯取决于其在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的地位,人的认识是由社会决定的。在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里,人们通过与同伴的价值比较判断自己的价值,同时也陷于对自我尊重丧失的恐惧中,每一个阶级都尽力模仿它的上层阶级的生活方式 (竞争行为的社会诱因论)。先进技术和起阻滞作用的制度之间的冲突是创造历史的力量,制度一般相对滞后于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能战胜即得利益并按自己的需要重新制定新制度。股份资本论等一些理论命题奠定了经济学制度学派的基础。
11、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1864-1929)代表作:《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1902),《社会组织》(1909),《 社会过程》(1918 ),《生活和学者》(1927)思想背景:麦考莱、爱默生、歌德、斯宾塞和达尔文的一些关于自然与社会的思想;鲍德温的心理学理论和个案研究,詹姆斯关于心理实质与自我实质的观点和自我多元论观点;梭罗、帕斯卡、但丁、托马斯、白哲特、托克维尔、塔尔德、沃德、吉丁斯、斯莫尔、萨姆纳等人的一些思想。主要学术思想:心智不是笛卡儿认为的超然于外在的世界,而是个人与世界互动的产物;"镜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 概念体现了自我是与别人面对面互动的产物;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等是反映自我的一面 "镜子";社会经过多次的个性之间的相互作用成为个性自我的一部分,个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所有个性成为有机的整体。社会是各种过程的复合体,每一过程在和其他过程的相互作用中存在和发展。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的差别在于前者规模较小,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 "亲密合作与面对面的沟通关系",是个体初级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和特殊品德的培育地;而次级团体则规模较大,并且 "分工互赖,以非情感的依赖相结合",有明显的阶层。在初级群体中人性逐渐产生,人只有通过交往才能得到人性,又可以在孤立中失去。人类行为的研究必须同人类行为者赋予环境的意义相联系,对人的认识是基于研究者对人的动机和行为变化具有同感理解的能力。社会由行为者与亚群体之间的信息网组成,信息过程特别是它在舆论上的作用可以巩固社会的联合,社会冲突是必要和不可根除的。经济价值体系特别是货币价值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都是社会结构的产物。
12、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1855-1936) 代表作:《伦理》(1909),《公社与社会》(1912),《公众舆论批判》(1922),《进步与社会发展》(1926),《社会学研究与批判》(三卷,1925-1929),《社会学引论》(1931),《近代精神》(1935)思想背景:德国哲学和关于国家的政治理论,特别是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哲学和自然法学说;18世纪末启蒙运动和古典主义引起的浪漫主义思潮。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是研究人及其生理、心理和社会本质的科学,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学(关于纯粹共同生活的学说)和专门社会学,后者又分为纯粹社会学 (概念阐述)、应用社会学 (用概念理解当前和历史变迁)、经验社会学 (消极关系和社会病态的研究)。社会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 "公社" 和 "社会" 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概念;公社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的有机人群组合,它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 (本质意志);社会是靠人理性利益的权衡 (选择意志) 建立起的人群组合,是通过权力、法律、制度的观念组织起来的一种机械合成体;从中世纪向现代的整个文化发展就是从 "公社" 向 "社会" 的进化。社会构成的本质要素有:社会关系 (纯粹类型为联盟)、社会集合体 (纯粹类型为党派)、社会集团 (纯粹类型为联合体),它们既可以表现公社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社会的形式。社会价值指具有社会本质的对象;社会规范指社会行动的规则,它分为三种形式:秩序 (基于和睦与常规)、法 (基于伦理与立法程序)、道德 (基于宗教与公共舆论);"社会相关物" 指与社会本质因素相关的体制和现实作用领域。社会学研究应当坚持严格的价值中立原则,摆脱价值判断。
13、帕累托 (Vilfredo Pareto,1848-1923)代表作:《社会主义体制》(1902),《政治经济学手册》(1907),《普通社会学》(1916),《事实与理论》(1920),《民主制的变革》(1921)思想背景:意大利马基雅维利关于权力斗争的政治学;社会达尔文主义、孔德、斯宾塞、圣西门等的实证主义思想;现代数量经济学特别是瓦尔拉的思想;莫斯卡的《统治阶级》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理论;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和社会主义思想;塔尔德和勒邦的社会心理学和培尔的怀疑论。主要学术思想:人类活动分为逻辑性行动和非逻辑性行动,前者指在主观和客观上将手段与目的合理联系在一起的行为,反之即非逻辑性行为;后者是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因为大多数人们的活动是不自觉的非逻辑行为。剩余物是人们没有直接认识或也不能间接认识的情感与表现和行为之间的中介物,主要是能导致推理的那些人的本能;派生物指的是意识形态、信仰和理论一类的东西,是剩余物的证明物,是相对易变的成分。六种剩余物是:组合的本能、组合体的持久性、行动的本能、社会性、个人的完整性、性本能;四类派生物是:简单肯定、权威论据、原则、口头论据。任何社会中都存在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与被统治的广大群众之分,即精英与群众,这是认识和说明社会的前提;狭义的精英指处于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广义的指在人类活动各个领域里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政治变化的形式就是一种类型的精英取代另一种类型的精英的循环 (精英循环论)。社会是一个由相互依赖的因素构成的系统,影响系统任何部分的事情都会对系统整体产生影响;社会运行是由三个子系统同步循环和相互影响的结果——社会情绪的循环、经济生产的循环、政治组织的循环,它们之间发生连锁反应而展开,促成社会总体形式变化和运动;社会系统总是倾向于由不平衡走向平衡。
14、杜威(John Dewey,1859-1952)代表作:《我的教育信条》(1897),《学校与社会》(1899年),《逻辑学理论研究》(1903),《民主主义与教育》(1916),《哲学的重建》(1920),《人性与行为》(1922),《经验与教育》(1938),《人的问题》(1946)思想背景:黑格尔主义和工具主义哲学传统尤其是莫理斯的思想;康德的哲学和心理学理论;霍尔与詹姆斯的新实验生理心理学思想;欧洲18世纪的启蒙哲学和19世纪晚期的新哲学。主要学术思想:哲学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哲学家应走出思辩的象牙塔,投身于政治、教育和伦理的活动,用哲学推动民主。"实用主义的真理理论" 强调有机界对环境的适应,精神是一种思想的过程,一个人在头脑中定义客观事物的过程,具有工具的性质;而思想产生于人类调整自己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人勾勒出可能采取的行为方式,设想某行为的后果,区分不能与环境协调的行为并计划消除之,寻找出能实现协调目标的行为方式。社会科学以及哲学应将日常生活状况和问题看作研究主题,证实一种社会科学是否正确需要将它应用于实际,看它解决实际问题的功效。人类的本质有很强的可塑性,可通过改善了的社会环境得到改进。无论动物还是人都不是在社会环境中孤军奋战的,他们大多数都是通过群体而生存的;个人和群体关系以及教育在促进社会变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将来的个人和群体可以通过明智地选择可能达到的预期目的,在良性互动中改变自身;人不仅是被动地接受生命,他更应该主动地塑造生活。
15、斯莫尔(Albion Woodbury Small,1854-1926)代表作:《社会学通论》(1905),《亚当、斯密和现代社会学》(1907),《重商主义者》(1909),《社会科学的意义》(1910),《两个里程碑:从资本主义到民主政治》(1913),《美国社会学五十年 (1865—1915)》(1916)思想背景: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宾塞的进化论思想;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涂尔干、萨姆纳、沃德、拉兹霍弗等的社会学思想和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实证研究。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要着重研究人际之间互动的过程,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是研究的主体;要采用 "综合" 的思想关注对社会经验一切领域的全面研究,这将最终解决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冲突,走向能确保国家福利的有组织的和谐。社会利益和冲突理论认为:个人和群体的生活充满了利益,其基本利益可分为六种:生理需要、财产、社交、知识、审美和正义,群体作为社会利益的聚集单位应当被看作有组织的利益的载体和社会进步的单位,这些基本利益的不断冲突、调整和发展构成了社会过程,并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全部社会生活归根结底是发展、适应和满足利益的过程。学术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描述、分析、评价、建议;科学不应当放弃价值判断,而且这是科学的直接任务,社会学的真正目的是对人类实现更为正义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16、托马斯(William Isaac Thomas,1863-1947)代表作:《性与社会》(1907),《欧洲和波兰的美国农民》(1918-1920),《未经调教的女孩》(1923),《美国的儿童》(1928),《原始行为:社会科学导论》(1937)思想背景:冯特的心理学和拉撒路、施泰因塔尔的比较人种学理论;斯宾塞社会学思想和勒布的生物学理论;杜威和米德的实用主义哲学以及库利的初级群体理论和沃森的行为主义理论;迈耶的生活史研究、比勒的儿童研究和博厄斯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成员自发形成的情景释义和这个社会给予人的释义之间总存在一种对抗;人不但能对情景的客观特征做出反应,还能对情景所产生的意义做出反应,情景的意义一旦确定,那么人的符合该意义的必然行为也就产生了 (即情景定义);人的特殊行为模式和全部个性都是在生活道路上感受过的情景类型和经验特征所限定的;社会和个人之间始终处于相互作用的状态之中。态度是人的意识过程,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真实的或可能的活动,即人们作用于社会客体的预先倾向;社会变迁总是各种态度和价值观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一个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从来都是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共同产生的结果。人类四种基本的愿望:要求新的经验、要求承认、要求支配、要求安全;需要同时关注文化价值观的客观性及其在特殊制度中的表现和态度、主观定义和共同经验的平衡。人类行为可分为守旧、反叛和开拓三种类型。
17、马林诺斯基(Bronislaw Kaspar Malinowski,1884-1942)代表作:《西太平洋的航海者》(1922),《野蛮社会的犯罪和习俗》(1926),《西北美拉尼西亚的野蛮人性生活》(1929),《自由和文明》(1944),《科学的文化理论》(中译本《文化论》, 1944),《巫术、科学与宗教》(1948)思想背景:弗雷泽的《金枝》,摩尔根、泰勒等的历史进化论思想,布依赫的经济史研究,冯特的实验心理学理论,霍布豪斯的社会学理论,塞里格曼的人类学思想和人类学传播学派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物质器具和社会思想只有在具有满足人类的生物和社会需要时才能存留和传播,若失去这种功能便会在历史上消失。一个社会的所有文化其实只是一组工具,其存在目的在于满足人类自身的种种生理和心理需求。人类的首要需要是个体有机系统的需要——营养、两性及传种、防御、日常生活必备品,这些 "文化迫力" 促使社区发生有组织的活动;更高层次的需要和文化迫力表现在社会和精神的方面,功能始终产生于对文化迫力的反映。文化的功能就是它在人类活动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功能普遍存在于任何文化现象中,任何文化现象都发挥着不能为其他文化要素取代的不可缺少的功能;而各文化要素之间是环环相扣的且不断变动以保持有效的运作;可以在各文化中找到一套自己的运作原则,而这些原则也和社会中的实质功能保持紧密的关联,它们共同使社会成为统一的整体。制度是使人们的活动有组织地满足某种重要需要的基本和相对稳定的方式;文化的真正要素在于它具有相当的永久性、普遍性和独立性,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社会制度是构成文化的真正组合部分。
18、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1863-1931)代表作:《当代哲学》(1932),《心灵、自我与社会》(1934),《19世纪思想运动》(1936),《行动哲学》(1938)思想背景:新英格兰的公理会强调自主学术研究、对社区的道德义务的传统;强调实干的边疆传统和美国的实用主义思想;达尔文和拉马克的进化论思想特别是变化永恒观点;德国哲学的唯心主义传统,包括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和谢林等人的思想,以及冯特的心理学理论和伯格森关于经验流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处于社会过程中的个人活动或行动的学科;而个人的行动只有看作他所属的群体的行动时才能被理解。离开社会不可能有自我,也不可能有自我的意识和交流;社会必须被看作一种结构,它在彼此适应的人们所进行的各种交往中显现出来;意识必须被理解为产生于个人与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之间的动态关系之中的思想交流,它是后天的,而不是个人先验的。人从孩提时代就具有了扮演他人角色并从他人角度观察自身的能力,这种能力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并产生出人的意识和自我;自我是一个社会实体,其实质在于它自身的反射;个人自我之所以是个人的,是因为它是一种对于他人的关系;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的自我是自我所具有的社会性实质。"自我" 概念可以区分为 "主我" 和 "宾我",前者是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后者是想象的一套组织化的他人态度,它们都必须与社会经验相联系。一个发达的有组织的人类社会以错综复杂的方式联系起来,必然存在冲突和协作。意识是一种依靠公众手段进行的内心对话,个人的经验可以通过应用有意义的社会符号获得,并从 "概化的他人" 概念意义上组织起来。
19、曼海姆(Karl Mannheim,1893-1947)代表作:《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29),《变革时代的人与社会》(1934年),《自由、权力与民主设计》(1950),《时代诊断》(1950),《知识社会学论集》(1952),《社会学系统论》(1958)思想背景:马克思主义和齐美尔、卢卡奇的思想;德国历史主义的相对理论;格式塔心理学强调心理事实中构造或结构要素的思想;新康德主义特别是李凯尔特的价值相关论和文德尔班的思想以及韦伯的解释;胡塞尔的现象学和谢勒的《知识的形态与社会》中的许多思想;黑格尔的历史环境与现象与“过程思维”之间的辨证关系思想;美国实用主义和杜威、米德、库利、艾略特等人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知识社会学探索思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的社会条件和存在条件;人的意识不可避免地依赖于人的社会地位,这是全部认识论包括现代认识论的基本要素;决定行动方式的正是这种深入到意识 "范畴结构" 中的社会 "存在制约";历史上任何思想体系包括真理都不可能脱离其产生的社会和历史环境,并受其制约,知识是由存在因素决定的。社会结构与知识之间的确切关系只有通过对各种具体情况的经验或调查才能揭示出来,所有思想都必须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所有的阶层和群体都根据本身存在的地位提出适应自己的思想,大也存在超脱社会的知识界人物,精神的社会制约性对精神彻底解放具有重要意义。当代的文明危机本质上是一个 "彻底民主化" 过程的问题;群众社会组织内,能把各种活动有效并预测性地组织在一起的能力——功能理性取得长足进步,而能揭事件相互关系的睿智思维活动——实体性理性有所下降;拯救西方文化的唯一途径是彻底重建社会制度,依靠个人自觉的计划而不是市场机制实现对个人不协调行为的控制,在保障人的社会价值前提下,对自由加以设计,对各种社会力量进行调节,民主计划应推动整个社会重建;精英人物在这种重建中负有特殊使命。
20、帕克(Robert Ezra Pack,1864-1944)代表作:《群众与听众》(1904),《社会学科学导论》(1921),《种族与文化》(1950),《人类社区》(1952),《社会》(1955)思想背景:德国社会科学特别是齐美尔、保尔森、藤尼斯、施本格勒关于文化的研究;俄罗斯社会科学家基斯佳科夫斯基和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和文德尔班;美国实用主义者杜威的哲学和心理学家詹姆斯的自我理论;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孔德的《实证哲学教程》;西杰勒、勒邦、塔尔德关于集体行为的观点等。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是 "集体行为的科学",社会控制是社会的主要事件和中心问题,指各种组织制约和引导集体行为的机制;社会制约机制成功控制各种对立面使之相互协调即为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四种主要的社会过程是:竞争、冲突、顺应和同化;社会距离指的是存在于集团与个人之间的亲近程度,偏见和社会距离在人类关系方面是根深蒂固的,但这不同于种族对抗冲突。社会变迁的三个阶段是:不满引起社会骚乱和动荡、群众运动、包含于重建的法律秩序中的顺应;各种群体在都市环境中划分出各自的生态位置,即他们的自然区域。一个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一个群体、所占有的土壤、生物系统相互依赖的关系;可以借鉴从事非人类共同体研究的生物学家的方法研究人类的聚集,社会是在个体共同行动的努力中成长起来的。自我的构成基于我们所占的地位和在社会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个人对他自己的角色的理解而构成,同时也基于社会其他人对这些角色地位给予的承认;边际人是生活与两个世界自我概念不协调和矛盾的人,在两个世界中他或多或少都是一个外来者。
21、布朗(A.R.Radcliff-Brown,1881-1955) 代表作:《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1952),《社会人类学方法》(1958)思想背景: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特别是功能论思想;里弗斯的社会学和人类学思想;马林诺夫斯基人类学的功能理论。主要学术思想:功能分析不能脱离社会结构,某种文化现象具有特定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满足了某种整体需要,社会整体是一个功能统一体,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不会产生不可协调的冲突;每一种文化都是普遍规律或功能在其中运作的一个功能上相互联系的整体系统 (功能指一个局部的行为对其整体的贡献)。社会结构指制度化的角色和关系中的人的配置,是在由制度即社会上已经确立的行为规范和模式所规定或支配的关系中人的不断配置组合。功能分析无须假定普遍的人类或社会需要的存在,生存所必须的条件是一个经验,是每一个社会系统都涉及的问题;不同社会系统的生存条件存在差异,因此文化事项也是不同的,而且相同的文化事项也不一定都具有同样的功能。
22、索罗金(Pitirim Alexandrovitch Sorokin,1889-1968)代表作:《社会流动》(1927),《社会、文化与人格》(1947),《社会和文化动力学》(四卷,1937-1941),《危机时代的社会哲学》(1950年),《社会和文化流动》(1956年),《漫长的旅程》(1963) 思想背景:俄罗斯民粹主义思想特别是赫尔岑、拉夫罗夫、米海洛夫斯基的一些社会观点;丹尼列夫斯基的《俄国与欧洲》和历史哲学思想以及反单线发展观理论;科瓦列夫斯基的社会制度比较研究以及别赫捷列夫、巴甫洛夫的行为理论。主要学术思想:思想人的交往涉及三个方面:作为交往主体的动作者的人,指导人行为的意义、价值和规范,使意义和价值客体化的并体现为动作运载和传达工具的物质现象;超机体因素是社会行为的决定因素。社会-文化现象的基础是相对连贯和完整的文化观点 (心态) 的积累,它们赋予人类历史某一特定时期以意义;理解真实性质的前提有三个:感性文化、心灵文化、理性文化,相应地真理存在不可分的三种形式:感觉的、精神的和理性的;任何一种由主要前提决定的文化都服从一种内在必然性,并通过这个前提趋向极限来突破常态,使一种新的文化体系得以降生,社会类型不是孤立的产物,而是永不中止的结合的结果 (极限原理),这导致了社会文化的周期性。任何发明发现真正新的成分是很有限的,时间、空间等概念是人类社会具体需要的产物,由存在所决定。社会流动主要研究群体之间人口交换的过程和结果 (也有群体内的分层的增加和减少),有两种类型: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都是在几何空间内发生变化和在历史时间中发生波动。西方感性文化崩溃后将是新的灵性文化,和谐文明所具有的利他主义的爱将战胜感性思想的竞争斗争。
23、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1979)代表作:《社会行动的结构》(1937),《价值、动机和行动系统》(1951),《社会系统》(1951),《社会:进化与比较的观点》(1966),《现代世界体系》(1971),《行动理论与人类状况》(1978)思想背景:早期社会学家关于社会有机体的思想,特别是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和涂尔干的社会唯实论思想;马歇尔、帕累托的经济社会理论;英国文化人类学功能学派的理论主要是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的功能主义思想。主要学术思想:行动是主体朝向目标的动作,任何行动单元都可以分解为:目标、状态 (又可分为手段和条件)、规范取向;行动过程中人们在确定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时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同时也受社会文化价值规范和状态背景两个因素的制约。行动系统指行动者与其状态之间发生的某种稳定的关系,又可以区分为四个附属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人格系统、行为有机体;各个附属系统按其所在的等级层次同其他附属系统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发生着控制和制约的关系。社会结构是指各个地位-角色之间的稳定性和制度化关系,行动者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是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单位;维持某种制度化的价值体系是社会系统稳定的基本前提。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必然面临五个方面的抉择,即五对范畴的模式变量: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任何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关系都是以上五种抉择的某种组合。社会系统乃至整个行动系统都面临着一些大致相同的基本功能要求,这些要求通过系统的内部结构得到满足,它可以用四个基本范畴来概括:适应 (A)、达鹄 (G)、整合 (I)、维模 (L);一个系统是否稳定取决于它是否具备满足其一般功能需求的子系统,以及子系统之间是否存在跨边界的对流式交换关系。社会进化过程可以概括为四个抽象演化形态:适应性增长 (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分化过程 (社会结构和目标的分化)、发展着的容纳过程 (系统整合的要求提高)、价值概括化 (抽象共同价值代替各种特殊规范)。
24、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代表作:《科层结构与人格》(1939),《大众信念》(1946),《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1949/1957),《学生—医生》(1957),《科学发现的优先权》(1957),《科学界的马太效应》(1968),《社会学中的结构分析》(1975)思想背景:孔德、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韦伯、涂尔干、托马斯的社会学理论,英国文化人类学功能学派主要是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的思想,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以及拉扎斯菲尔德等的经验研究。主要学术思想:功能分析方法不是对现实做出抽象的和带倾向性的说明,而是发展出一种既可以解释经验材料又能被经验证明的 "中级理论";功能的性质需要在特定范围内借助经验才能加以确定 (功能分析的经验范式);功能需求的确定必须接受经验的检验,即使已经确定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文化项目来满足。功能分析应把重点放在客观社会后果上,发现各种行动后果的集合性质,揭示建立在这些性质基础上的各种基本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一步是明确对之进行功能分析的项目和制度化行动模式 (结构) 的客观后果;其次是认识到客观后果的多重性特别是潜在后果;第三步是结合时间要素根据特定后果与相应系统间的关系对之进行功能评价,并通过反功能考察社会问题和变迁现象;第四步是弄清后果所涉及的系统和群体范围,识别特定后果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功能性质;第五步是认清不同类型社会中功能替代的可能性,并通过对 "结构制约因素" 的考察解释替代过程。社会结构指一组有组织的社会关系,它总存在着差异、矛盾和冲突,构成社会和文化结构的诸要素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分化是导致其变迁的主要原因,应当实现社会学分析的经验化和多元化。科学具有独特的规范结构和运行机制,构成科学精神气质 (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它们借助于制度化价值合法) 的制度规则有四种: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
25、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代表作:《理性和革命》(1949),《爱欲和文明》(1955),《单向度的人》(1964),《论解放》(1969),《艺术和永恒性》(1976),《审美之维》(1978)思想背景:黑格尔的辨证法哲学思想,胡塞尔的现象学,存在主义和海德格尔、拉康的哲学观点,弗洛依德的思想,主要是性本能理论和心理学;马克思的很多著作,特别是关于人的异化和全面发展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当代工业社会是一个富足的社会,它高度发展的生产率通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而造就出整合、包容所有社会力量的可能前提,实现了政治对立面的一体化,消除了危及社会继续存在的政治派别,使社会政治成为“没有反对派”的单向度政治;现代工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给人提供的自由条件越多,给人的种种强制也就越多,创造出只有物质生活没有精神生活的生活方式,还促进了人们与现存制度的统一, 这造就了没有创造性的单面人。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只知道追逐高消费而失去革命主动性,只有激进的学生运动 、流氓无产者、失业者、受压制的少数民族才具有革命性,无产阶级被溶合于社会整体中。人的心理结构分为 "意识" 与 "无意识" 两部分,"无意识" 比 "意识" 更能体现人的本质,性欲是人的本质;人的解放就是爱欲的解放,爱欲解放的核心和关键是劳动的解放,真正有意义的劳动,应该是人的器官的自由消遣,它为 "大规模地发泄爱欲构成的冲动" 提供了机会。艺术既是一种美学形式又是一种历史结构,是充满诗情画意的美的世界与渗透价值意义的现实世界的统一;艺术的大众化和商业化使之成为压抑性社会的工具,从而导致人和文化的单向度;艺术具有对现实的肯定性和保守性以及对现实的否定性和超越性的两重性,艺术的肯定性力量同时也是否定这一肯定性的力量。艺术和革命可统一于改造世界和人性解放的活动中,它用新的美学形式来表现人性,以唤来一个解放的世界;美学是摆脱压抑社会的唯一学科,是单向度社会中双向度的批判形式。
26、米尔斯(C.Wright Mills,1916-1962)代表作:《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1951),《权力精英》(1956),《社会学的想象力》(1959),《关于人的幻想:社会学思考的典型传统》(1960)思想背景:贝克尔、葛斯和罗斯的社会学理论;马克思、帕累托、齐美尔和韦伯的社会理论主要是社会冲突思想;拉扎斯菲尔德的经验社会学研究;帕克和凡勃伦的社会冲突思想等社会学理论。主要学术思想:白领阶层 (企业家与工人之间形成的中产阶级) 的出现是20世纪工业化进程中的最重要变化,白领劳动者的职业出现了自我异化和劳动异化两种心理反应;一个是异化造成的心理忧郁与迷乱,一个是由于社会结构对性格的影响使人们疯狂地休闲;他们置身于庞大的科层体系中,缺少控制生活的个人权力和参加政治事务的政治权力。美国是一个由权力精英控制的社会,作出重要决定的国家权力集中在企业家领导人、政治家和军事领袖手里,形成经济、政治和军事三方面的权力精英圈子,社会中的其他社会制度处于边缘地带;权力可以建立在财产之外的因素上,但权力精英因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维持一种持久的和战争性的经济。社会学研究应当防止过于注重实证的取向,充分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以保持社会理论的创新活力。
27、霍曼斯(George Caspar Homans,1910-1989)代表作:《人类群体》(1950),《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1961)思想背景: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交换思想尤其是洛克和亚当·斯密的理论;人类学中的交换思想,包括弗雷泽、摩斯、马林诺夫斯基、列维-斯特劳斯的交换思想;行为心理学主要是斯金纳的行为研究。主要学术思想: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交换过程,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最高的报酬;社会是个人行动和行为交换的结果,个人行为是社会学研究的最高原则。六个命题的运用可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1、成功命题:个人的某种行为越是经常得到相应的报酬,他越可能重复该行为;2、刺激命题:相同的刺激可能带来相同或相似的行为;3、价值命题:如果某种行为的后果对某人越有价值,那么他越可能采取该行动;4、剥夺与满足命题:某人近期内重复获得相同报酬的次数越多,这一报酬的追加部分对他的价值越小;5、攻击与赞同命题:当个人的行为没得到期待的报酬或受到没有意料的惩罚时可能产生愤怒情绪,当个人行为获得预期甚至超过期待的报酬或没得到预期的惩罚时心理上会赞同这种行为,行为结果的价值也增大;6、理性命题:人类的社会行为不是单纯的刺激-反应,而是一种理性行为。
28、斯特劳斯(Levi Strauss,1908-2009)代表作:《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1949),《忧郁的热带》(1955),《结构人类学》(1955),《野性的思维》(1962),《神话学》(四卷本,1964-1971)思想背景:涂尔干的社会学思想;特鲁别兹科依和索绪尔的语言结构学理论,库恩关于科学革命中的 "范式" 观点;卢梭关于人的理论;理性主义哲学、地质学和精神分析学的一些观点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学术思想:地质学家是用某种模型把物质世界的基本属性表现出来,而精神分析学家是通过心理模型把人的心理世界表现出来,马克思是把一种类型的现实还原为另一种类型的现实。社会是由文化关系构成的,而文化关系则表现为各种文化活动,即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与精神思维活动,这一切活动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的因素——信码 (符号),不同的思想型式或心态是这些信码的不同的排列和组合。通过亲属关系、原始人的思维型式和神话系统的人类研究可以寻找到对全人类 (不同民族、不同时代) 的心智普遍有效的思维结构及构成原则;处于人类心智活动的深层的那个普遍结构是无意识地发生作用的。所有可观察的现象是由那些一般的但是潜隐规律的作用造成的;很多表象背后的结构其实是相同的,结构是事物最普遍的因素,也因为这种结构的存在,它可以转换不同的现实,也才能更好的理解某一种现实。结构主义中的结构不是人为的结构,而是无意识世界的基本模型,它决定世界的意义和形态包括人的意识,而不是相反;结构是意识的主体。将人的精神、社会和情感生活还原为无意识的形式结构并不是要否认前者的真实性,而是要用一个统一的并表现在一切现象中的复杂结构来理解社会与文化现象的种种形式的复杂性,但不能从这个结构中先天的推出这些现象。
29、斯梅尔塞(Neil Joseph Smelser,1930-2017)代表作:《工业革命中的社会变迁》(1959),《集体行为理论》(1962年),《经济生活的社会学》(1967),《社会学解释论文集》(1968),《社会科学中的比较方法》(1976),《变化中的学术市场》(1980)思想背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尤其是帕森斯的思想,威廉·配第和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滕尼斯的社会发展观和涂尔干的社会团结思想等。主要学术思想: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分化即社会结构分化是一个过程,借助这个过程 一个社会角色或组织…分化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能充分有效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功能的角色和组织。这些新的社会单位在结构上互不相同,但在功能方面却结合成一个整体,能象分化前的那个整体单位那样发挥功能;在任何情况下,结构分化概念都为度量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发展程度提供了一个尺度。现代化过程是一个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之间对位性相互作用的过程;从某一社会分化始点到某一社会整合终点,期间通常经过七个阶段:(一) 社会分化的缘起,(二) 社会动乱征兆的显现,(三) 社会紧张的控制,(四) 制度创新方案的制定,(五) 社会分化的发展,(六) 企业家的创新实践,(七) 社会整合的形成。因为分化和整合在社会内部不同部分的发展程度不一,引起各种社会紧张,其结果就是社会动荡不安和群体冲突。早期工业资本主义发展对家庭结构和社会分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历史过程导致了成功的经济性分化,并拓展了行动范围,产生了一系列响应市场要求的非经济性分化。
30、科塞(Lewis Alfred Coser,1913-2003)代表作:《社会冲突的功能》(1956),《社会学思想大师》(1971),《结构与冲突》(1975),《社会结构中的本我》(1975)思想背景:默顿、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齐美尔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思想,帕累托、帕克、凡勃伦、马克思、韦伯等的社会学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是一个由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部分所组成的功能系统,系统各部分之间存在着资源、声望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当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对分配方式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或部门之间关系失调时,社会就会发生冲突。社会冲突的原因可以分为物质性的 (权力、地位和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均) 和非物质性的 (价值观和信念的不一致);冲突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社会结构与心理因素两者间不同程度的结合。冲突是一种社会过程,对社会结构的形成、统一和维持可起到一种手段作用,还可以激励社会革新,导致社会变迁。冲突可以分为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前者有助于明确群体界限和使群体发展壮大;而后者可以导致群体新的团结和平衡,还可以通过排除外来者避免群体的解体。冲突还可以分为现实和非现实冲突,前者有明确的目标,后者纯粹是为了宣泄敌对情绪。围绕核心价值观发生的冲突可能威胁社会群体,表现性的冲突可以维护结构;社会冲突的功能有三个方面:社会功能、社会心理功能和分裂性功能 (反功能);频率高但强度小的冲突能增强系统内各单位的创造性,缓解群体间的敌对情绪,扩大社会联合,从而提高社会的整合水平,增强群体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社会安全阀机制有利于发泄积累的敌对情绪,为防止社会冲突发生在一个断裂带上以及对社会结构的威胁,应当在社会结构中加以制度化。
31、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1929-2009)代表作:《工业社会中的阶级和阶级冲突》(1957),《走出乌托邦》(1958)思想背景:齐美尔、马克思、韦伯的的冲突理论,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的政治学思想,帕累托的的冲突论思想和精英循环论,帕克、凡勃伦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变迁是普遍存在的基本现象,冲突现象可以疏导和控制或被压制,但无法彻底消除;社会每一个要素都可能促进社会变迁;每一个社会都以一部分成员压制其他成员为基础。社会结构分析的基本单位是是社会地位,多数社会形式中都存在两种不同地位:统治地位 (拥有权威) 和服从地位 (丧失权威),这两种地位的结合就是权威结构;一切具有权威结构的社会成员的结合形式即强制性协调组合,现代社会阶级冲突的根源是权威的分享和排斥之间的矛盾。强制性协调组合中对立准团体的成员,除非受到被称为组织条件的经验变项的干预,都将把自己组织为有外显利益的团体,从而形成团体冲突;利益团体在涉及现状问题时经常处于相互冲突中,其形式由称为冲突条件的经验变数决定;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通过改变统治地位的占有者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变迁的种类、速度和深度取决于称为 "结构变迁条件" 的干预变数。结构变迁的突发性取决于团体冲突的激烈程度,结构变迁的激进性取决于团体冲突的紧张程度。
32、布劳(Peter M. Blau,1918-2002)代表作:《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1964),《不平等与异质性》(1977),《相互关联的社会属性》(1984)思想背景:弗雷泽、马林诺夫斯基、列维-斯特劳斯的交换思想;政治经济学中的交换思想;德国理论传统和自由主义的思想;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和社会关联属性的观点,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思想和研究方法。主要学术思想:交换关系指行动者与那些他们期待给能自己的行动以适当回报的他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交换是一种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自愿性活动,影响它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是互惠规范和公平规范。相互吸引是刺激人们进行交换的前提条件,社会交换是通过竞争得以实现的,竞争的结果是推动群体内部结构的分化,资源和交换地位的分化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权力的分化,形成群体的权力结构,在其中群体成员的交换地位表现为权力地位 (其根源在于交换各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平衡)。资源地位较低的一方以服从资源地位较高的一方作为条件进行交换,共同定义的权力情景形成合法权威,减少了竞争和摩擦,促进了群体整合;但当群体内部报酬 (或期待的) 结构发生变化时,由此导致一些成员的被剥夺意识,权威蜕变为强制性权力,导致群体对立和冲突,只有进行内部调整或推翻现有的权力结构。微观层次的个人交换通过共享价值观和制度化上升为社会宏观交换,从而解释了社会结构层次上的现象。一切科学的理论在形式上必须是演绎的,在内容上必须具有证伪性;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必须明确界定其解释物和被解释物;构造理论必须通晓有关的经验知识,提出一个崭新的理论观点,必须进行概念的精确化,形成一个由命题组成的演绎体系,并把这个理论同实证研究结果相对照;社会结构分析的参数有三类:异质性、不平等性、交互性。
33、布鲁默(Herbert Blumer,1900-1987)代表作:《电影和品行》(1933),《劳资关系中的社会理论》(1947),《作为符号互动的社会》(1962),《工业化与传统秩序》(1964),《符号互动论:观点和方法》(1969)思想背景:苏格兰伦理学家尤其是亚当.斯密、休谟、弗格森的思想;詹姆斯关于习惯和自我的研究;鲍德温的自我发展三阶段理论;杜威的社会互动思想;库利的 "镜中我" 思想,托马斯情景分析的思想,米德的符号互动论思想。主要学术思想:人类社会是由具有 "自我" 的个人组成的,人类创造并使用符号来表示周围的世界;互动是个人、他人和群体之间意义理解和角色扮演的持续过程;符号互动创造、维持和改变着社会结构,而不是相反。社会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客体是人的经验的产物 (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物质客体、社会客体和抽象客体),通过符号互动客体才被创造和赋予意义,主体所体验的客观世界不是客观世界本身,而是所想象的世界;人类对于某一客体所采取的行动主要是根据他们对客体所赋予的意义;人们赋予事物的意义产生于人们的互动之中;在共同行动 ("共同行动" 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采取的行动) 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通过各自的解释、定义而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持续的过程;事物的意义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解释过程中随时加以修正的,行动者总是根据特定的 "处境" 来选择、审查、修正事物的意义。就人类社会而言,经验世界就是人们日常经历的和所做的一切,社会学方法应当是对社会现象进行直接、密切的考察 (有探索和检查两种方式),必须着重于研究人们作出情景定义和选择行动路线的过程;理论应能解释互动过程,并指出一般行动和互动发生的条件;只有持续的参与观察—检验方法才适合于互动分析;符号互动论的方法要求尽力把经验世界作为注意的中心,从经验和被研究者的立场来了解社会现象。
34、戈夫曼(Erving Goffman,1922-1982)代表作:《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1959),《公共场合中的行为》(1960),《相遇》(1961),《策略性互动》(1969)思想背景:亚当·斯密、休谟、弗格森、詹姆斯关于人的思想;鲍德温、杜威的社会思想;库利的 "镜中我" 理论,托马斯、米德和布鲁默的符号互动论思想。主要学术思想:根据人际互动的场合可以将互动分为两种:"社会机构" 内经常和持续性的互动、没有界限和临时性的互动。社会机构好比一个舞台,人们的社会行为就是社会表演,人们在互动过程中按一定的常规程序 (即剧本) 扮演自己的多种角色,表演中人们都试图控制自己留给他人的印象,通过言语、姿态等表现来使他人形成自己所希望的印象 (称为 "印象管理");为了实现印象管理,人们运用一些手段 (外部设施和个人的装扮) 装点门面。人们表演的区域有前台 (人们进行表演的地方) 和后台 (为前台表演做准备不让观众看到的地方) 之分;根据表演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 "误导的表演" 和 "神秘的表演"。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表演与互动就是一场游戏,是某个 "定义" 取得胜利或成功地被人们接受的过程,成功的印象管理需要整个剧组进行合作。相遇式互动的最突出特点是人们之间持续性的相互注意,虽然区别于社会机构里的表演,但印象管理的原则在此仍旧是适用的;"角色距离" 是个人与其假定的角色之间存在的差距,它说明个人在某种角色上能否积极发挥作用取决于他与该角色相适应的程度。
35、舒茨(Alfred Schutz,1899-1959)代表作:《社会世界的现象学》(1932),《社会世界的结构》(1973/1989)思想背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观价值论和先验范畴论,特别是米塞斯和维塞尔的思想;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胡塞尔的现象学特别是其构成分析 (主体间性);美国的实用主义主要是詹姆斯的思想;考夫曼和古尔维奇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实证主义社会学把 "社会世界" 与 "自然世界" 等同和按照自然科学模式研究社会现象及其过程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不是实证主义所说的 "社会事实",而是社会事实的意义。社会学应置身于生活世界中,对互为主体性的人们的微观互动过程进行研究,认识社会的结构、变化和性质;要关注人们的精神世界,在对传统社会学进行彻底理论反思基础上建立起与研究人的行为相适应方法。任何实践世界都不同于生活世界,它以无目的性的生活世界为前提,又参与构成了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结构性就体现在不同视角的人能够相互理解,行动的意义通过与特定社会场景的制度化联系,使每个人的社会行动成为可理解的。"库存知识" 是普通人建立生活世界社会现实的基础,人总是将不断变化的情景标准化变成例行的情况,然后使用类型化的库存知识来处理。日常生活中存在三个关联系统:主题关联、动机关联和解释关联;知识社会学的关键应该是探索“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
36、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1917-2011)代表作:《常人方法学研究》(1967),《关于实践行为的标准结构》(1970)思想背景: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特别是关于秩序的观点;现象学与现象学社会学,比如胡塞尔、舒茨、梅洛—庞蒂、萨特、海德格尔等人的思想;维特根斯坦和日常语言哲学如奥斯汀和塞尔的理论;符号互动理论特别是戈夫曼的理论。主要学术思想: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行动包含四种要素:权宜性、场景组织、索引性、反身性和可说明性;行动、说明和场景构成复杂的实践整体,行动处于局部场景中,而场景又是行动者行动构成的产物;说明是使行动成为可理解的条件,同时本身也属于构成行动者、组织并维持行动的条件;说明与场景也存在这样的辨证关系。社会现实是人们相互交往的活动,是相互交往的参与者对现实的社会构造;社会事实不是社会学分析的结果,而是交往的积极创造过程自身,此过程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社会学家在揭示这一过程的本质特征时,应注意把握 "索引式表达",还要利用 "破坏性实验" 的方法来验证所谓日常生活中存在的 "隐含的行动准则"。实践推理不论是常人的还是社会学家的在思维方式上是没有区别的,所以要通过彻底的反思检验社会学家的理论建构。社会学研究应根据社会现象及其局部场景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研究方法,使方法与研究对象统一起来,要以尽可能接近社会现象本身为原则。
37、贝尔(Daniel Bell,1919-2011)代表作:《意识形态的终结》(1960年),《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1973年),《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1976年)思想背景:孔德、斯宾塞的实证主义思想,滕尼斯的公社与社会理论,涂尔干的社会团结思想,帕森斯的“模式变量”思想,韦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研究,英格尔斯、列维、艾森斯塔德、本迪克斯等的现代化思想和依附理论。主要学术思想:从分析不同社会结构的中轴原理和中轴结构(分析社会发展变化时设法说明整个社会所环绕的动能原理和组织结构,趋中性而非因果关系)入手,可以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它们是以生产和使用的各种知识为中轴原理的概念顺序。前工业社会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经济部门主要是第一产业,职业主要是农民、矿工和非技术工人,使用技术上主要是利用原料的技术,在社会意图上主要是与自然界竞争,方法论上主要是利用常识和经验;工业社会主要分布在西欧、苏联和日本,经济部门以第二产业为主,主要职业是半技术工人和工程师,使用技术上主要是能源技术,社会意图上主要是与加工过的自然界竞争,方法论上主要是利用经验和实验;后工业社会主要在美国,经济部门以第三、四、五产业为主,职业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家,使用技术上主要是信息技术,社会意图上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方法论上主要是利用诸如决策论、系统论等抽象理论。社会中轴原理:前工业社会以传统主义为轴心,考虑土地和资源的局限性;工业社会以经济增长为轴心,考虑国家和私人对投资决策的控制;后工业社会以理论知识的集中和具体化为轴心。未来的后工业社会将从产品生产经济转向服务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处于主导地位,理论知识处于核心地位,成为社会革新与制定政策的主要源泉,将控制技术发展并对其进行鉴定,创造新的“智能技术”。
38、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代表作:《词与事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1966),《知识考古学》(1969),《监视与惩罚:监狱的诞生》(1975),《性史第一卷:知识的意愿》(1976),《性史第二卷:快感的运用》(1984),《性史第三卷:自身的关怀》(1984)思想背景:康德与批判哲学传统特别是对知识条件的批判性考察和 "当前" 历史处境的思考;尼采关于历史批判、权力性质、宗教道德、生命过程等问题的思想;形式主义传统尤其是结构主义和德里达的思想;法国的认识论传统特别是库瓦雷、巴什拉、康吉翰等人的思想;超现实主义者如巴塔耶、布朗肖和法国新文学。主要学术思想:真理体制是在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个社会存在一些基本条件来保证区分那些现象可以看作知识的对象,那些知识可以看作真理,将这些知识构成真理的过程需要完成那些实践过程。知识的考古学是从话语实践的层次出发把握构成真理体制的各种知识条件,在方法上要尽可能回避各种人类学的普遍项而要考察这些普遍项的历史构成过程。话语事件的考察一方面要注意述说具有的经验特征,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对话语之间关系的探讨 (话语形态分析)。权力是多形态的而非同质的,是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而不是所有物;权力首先是生产性的实践,而不仅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现代社会中权力的运作和知识的积累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真理体制是权力运作的一个前提条件和重要产物,同时也为权力运作提供了必要的知识;权力在不同局部之间流动,具有多变的形态,遍布真个社会机体,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特点。纪律权力在实现微观控制的过程中运用一些特有的策略:封闭、分割、功能场所的规则;控制生命的权力存在两个基本形式:控制身体 (人体的解剖政治);控制身体的权力技术 (人口的生命政治);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术、主权和纪律之间的三角关系,人的生命是它的对象。批判理论中的批判应当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批判者只是指出危险而不代替行动者的决定,批判本身就是一种在知识分子的具体领域行进的反抗;批判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谱系学的考察破除各种制度、实践和知识的自明性和想当然性。应该将现代性看作一种态度而非一个历史时期,弄清对于我们伦理主体的构成而言哪些因素是必须的;要勇于改变自身以及处境(自我技术)。
39、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30-2002)代表作:《教育、社会和文化再生产》(1973),《实践理论大纲》(1977),《区隔》(1979),《实践的逻辑》(1990),《语言和符号权力》(1991)思想背景:法国社会学传统特别是涂尔干学派关于社会科学的理论;结构主义与关系论尤其是索绪尔、卡西尔、巴什拉、潘诺夫斯基的思想;马克思与韦伯的思想;哲学教育理论主要是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的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应采用新的认识论秩序:与常识决裂—科学对象的构建—事实检验,以关系论的思维方式代替实体论思维;要到结构与惯习的交织作用中来理解实践,反思性地考察科学的对象及从事科学的研究者自身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实践的重要特征是紧迫性、经济必须条件的约束、模糊性以及总体性;把握这些特征必须从对规则的关注转向对策略的重视。策略作为实践的基本原则是在主体的生活和家庭抚养环境中逐渐培养形成的,这就是惯习,它是一种生成性结构,塑造、组织着实践并生产着历史,而本身又是历史的产物,一种人们后天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系统;场域是由附带一定权力 (资本) 的各种位置之间历史上形成的一系列客观关系的网络,是一种结构形塑机制和运作、争夺和投入的空间,是人为的社会建构,是经历漫长的自主化过程才逐渐形成的。实践理论要同时考虑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两个过程。社会世界是具有积累性的历史,资本体现了一种积累形成的劳动,同时体现了一种生成性;表现为三种类型: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三者之间的兑换是分析社会世界再生产时不可忽视的问题。语言关系总是符号权力的关系,每一次语言表达都应视为一次权力行动;社会的支配秩序依靠的是一种“沉默的”暴力;现代社会最能体现符号暴力运作过程的就是各种教育行动,学术场域中存在着文化资本的等级制度;权力场域是受不同形式的权力结构性即不同资本形式之间的关系状态决定的一个力量场域,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游戏空间。
40、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1929-)代表作:《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1962),《知识和人类旨趣》(1968),《沟通行动理论》(1981),《事实与价值》(1992),《包容他者》(1996),《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后形而上学思想》(1988)思想背景:相对主义和文化多元论,帕森斯的早期社会学理论,韦伯的西方理性化发展理论,涂尔干、米德、马克思、帕森斯有关个人行动和社会结构的分析,日常语言学派的理论,皮亚杰和柯尔柏格的结构发展心理学。主要学术思想: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程序去检验或证实社会科学理论,社会科学中应当以 "共识真理论" 代替 "相应真理论"。人类语言中潜藏着 "达至了解" 的目的,进而蕴涵着一个 "理性沟通情景",其中有三个有效性宣称规范着人的语言行为:真理宣称、正当宣称、真诚宣称;一个社会行为是否属于沟通行为主要取决于,行为者所用的方法是否存在内外的制约并协调资源的运用来满足各自的欲望。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并非一种必然的现象,还存在其他发展的可能性;科技理性的独断把人和外在世界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纯粹工具式的关系,批判理论应当以人的相互沟通为依据分析人类行为的架构。生活世界结构上的区分指文化、社会、人格三种结构不再笼统地受神秘色彩的世界观控制,而是各自沿着理性交往的角度独立起来,以及伴随而来的形式与内容的分离;生活世界理性化的发展一方面是个人理性认识能力和自主性的增加,另一方面是社会系统的日益复杂和扩张,这就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困境——系统控制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原本属于私人领域和公共空间的非市场非商品化活动被市场机制和科层化的权力侵蚀了,这又进一步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理性化过程对个人讲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对社会来讲就是现代化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传统规范秩序的有效性与事实性因为理性化过程而分离了,随着它们有效性的消失其事实性也无法执行,只有沟通行为可以重新把它们融合起来,但通过沟通行为达至共识的可能性并不稳定,因为内部潜藏着异议危机,因此需要对沟通行为进行限制和制度化,还应当求助于法律;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协调和疏解社会整合危机必须结合它的认受性和事实性。人类所有理性领域的基础知识分为三种类型:经验—分析的科学研究包含的技术认知兴趣;历史—解释学研究包含的实践认识兴趣;具有批判倾向的科学研究包含的解放认知兴趣,这三种兴趣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
41、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1897-1990)代表作:《文明的进程》(1939/1969),《社会学是什么》(1970),《知识社会学的新关照》(1971),《迈向社会过程的新理论》(1977),《科学诸建制》(1982),《论自然》(1986),《投入与超脱》(1987)思想背景:康德哲学传统主要是时空、因果、道德准则等核心理论;胡塞尔的现象学,海德格尔的哲学思想,李凯尔特的历史主义思想;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理论,韦伯及其后继者关于文化和文明的相关思想,雅斯贝尔斯的社会理论。主要学术思想:集体经验经过关键词语逐渐固化、积淀,成为下代人的集体记忆和一种实在;"文明化" 是指个体不断趋向以自己和他人的社会生活为取向,趋向稳定和均衡的自我调空以使每一个参与者乃至整个人群可增进生活愉悦和质量,也使每一个甘心自我调节的人更能获得愉悦和幸福。原本社会需要的行为成为自发的行为,原本形塑而成的自我控制成为自由意志的行为,这种文明化的过程使人们日益用理性化的方式思考解释问题;攻击性情感与行为的逐渐驯化是整个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在日趋富于竞争的社会里,上层鼓励下层模仿自身行为方式,同时又不断提高自身行为的精致程度,在整个社会构成一个循环递进的过程,这就是 (某塑型在社会单元间传递的) 标准化或塑型化过程。理性化的过程是某一个社会领域中不同的功能群体彼此之间的张力或同一单位不同个人之间竞争的结果,不仅是所谓 "渗下效应",也是导致多极控制和愈益平等的 "功能民主化"。文明的进程中最基本普遍的结构过程是劳动分工的日益增长,社会网络的复杂性上升,人际依赖链条加长,对个人压力加强,从而需要更多的控制和预见;结果国家对暴力更有效的垄断形成更均衡的社会控制机制,个人人格中形成更均衡的自我控制机制。文明化进程中对暴力手段的控制逐渐体现出理性化和长期预见化的趋势。一个群体能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到另一个群体上加以维持,完全是群体之间特定权力关系的结果。人类知识的科学化是与理性化、先见化、心理化、自我控制的增强等长期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科学需要长期的超脱的视角和实践途径。社会学研究应采用过程性的视角,其基本任务就是最终使处于各种群体之中的人更好的理解自身和他人。
42、科尔曼(James S.Coleman,1927-1995)代表作:《数理社会学入门》(1964),《教育机会的平等》(1966),《社会学理论的基础》(1990),《当代社会学理论》(合著,1993)思想背景: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的社会学理论,主要是统计调查与结构功能理论结合的取向;经济学的数学模型理论、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社会学中的交换理论;政治和社会哲学对规范和法规的分析;新发展的博弈理论。主要学术思想:以个人行动为基础阐述系统行动的理论应该有三部分组成:宏观到微观的转变,微观水平的个人行动和人际互动,微观到宏观的转变;社会行动可以分为两类:交换行动,法人行动和规范性行动;行动者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并都试图控制能满足自己利益的资源;社会最优状态是在一定系统中最佳的社会均衡状态。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直接的交换关系和人际关系,与系统有关的权威和信任关系以及二者之间形成的复杂关系;复杂的权威结构由三种角色构成:支配者 (委托人)、代理人、被支配者,三种角色的复杂关系和微观互动形成社会的权威系统和系统行动;信任结构有三种角色构成:委托人、中间人、受托人,中间人又分为顾问、保证人、承办人三类。社会规范是在微观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宏观建构,伴随着各种赏罚措施又影响着人们的行动,是与利益考虑结合在一起的;它的产生是由于行动的结果对他人有影响,是通过社会共识而形成,可以分为共同性规范、分离性规范、惯例性规范三种。社会资本是一种表现为相互关心、相互依赖关系的无形资本和公共物品,难以通过市场交换提供。任何行动系统都包括四个概念:个人利益、控制分布、资源价值和行动者的实力、事件的结果;理想社会系统的关键是通过共识达到交换的均衡以降低交易费用。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机构而形成,并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法律上可以代替自然人,其三种生存方式是:互惠生存、独立生活、总体生存;大规模法人系统中产生了囚徒困境和公共物品困境等问题,解决法人组织方式弊端的出路在于重建责任系统。
43、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1930-2019)代表作:《现代世界体系 (第一卷):16世纪资本主义农业和欧洲的起源》(1974),《历史资本主义》(1999),《知识的不确定性》(2006,中文版)思想背景: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西方新左派思潮;现代化理论尤其是依附理论;历史主义理论和全球化思想。主要学术思想:应当把整个世界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来考量;社会科学唯一合法和有意义的分析单位是内部具有单一、完整、广泛、自足的社会分工的历史体系。在今天的现代世界体系中存在着知识结构的危机:各种学科都被一种信念笼罩着:仿佛知识是确定的;其实知识真正并永远是不确定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从封建主义的 "蹂躏" 中兴起有三个条件是必须的:剥削和殖民化导致的地理扩展,对世界经济各地区 (比如中心、边缘) 的劳动控制不同方法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中心国家的强国的发展。现代世界体系分为三个维度: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体、多民族国家体系和多元文化体;世界经济体是现代世界体系的经济功能体,是政治体、文化体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世界体系一旦建立,将围绕两个二分法运行:一是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二是经济专业化的空间等级,即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不等价交换"  和 "资本积累" 是这个体系运行的动力。历史资本主义不是一种进步而是退步,产业工人只占世界人口的一小部分,而世界劳动力的绝大部分,即生活在农村或在农村与城市贫民区之间流动的劳动力,他们的状况比他们的祖先更糟。政治民主重要的不在于是否多党制,而在于工人是否有自己的力量;只有自己的力量才能反映出自己的意见,单纯的认为通过两党制的党派斗争使选民的意见得到体现是不现实和幼稚的,因为选民的意向不只取决于哪个党派更优秀,而是有更复杂的因素干扰民众的选择。
44、艾森施塔特(Shmuel Noah Eisenstadt,1923-2010)代表作:《帝国的政治体制》(1963)《现代化:社会的分析和分层》(1966),《政治社会学》(1970),《传统·变迁·现代性》(1970),《革命与社会转变:文明的比较研究》(1978)思想背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社会冲突论、社会交换理论等社会学理论流派主要是各种冲突学说,特别是新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学术思想:一定背景条件下,社会必然产生冲突与失序,社会通过发展出更为特殊的结构回应这些冲突,由此产生社会分化,社会系统划分为相互联系的一些子系统,社会系统的不同功能部分同时也是有着不同利益和目标的社会群体,它们在履行社会功能的同时也追求着自身的利益,为控制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而争斗;社会结构不仅是功能关系结构,也是利益关系结构,社会的结构功能分化过程也是社会的阶级和阶层分化过程,社会的结构必然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社会冲突与失序内在根植于人类的先天本性中,人类基因符码的开放性要求必须通过符号形式和技术性组织来强制加以结构化,这就产生了一种对变迁和失序的开放性,进而产生有关人类目标与活动的自由性与可变性等方面的焦虑,破坏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感。精英活动是制度化的一个相对自主方面,精英的活动与眼光以及精英之间的冲突对结构分化的形式与方向有直接的影响。
45、贝克(Ullrich Beck,1944-2015)代表作:《风险社会》(1986),《反毒物》(1991),《生态启蒙》(1992),《风险时代的生态政治》(1994)思想背景:关于现代化的社会理论,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结构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关于人的学说,知识社会学和后现代理论。主要学术思想:风险社会是一个反身性的现代化社会,它朝向一种 "新的现代性",但并非现代性的终结而是开始,只是它突破了古典工业社会的设计;工业社会的 "反身性现代化" 可以从两个角度给予说明:一是财富和风险生产所体现出来的反身性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的内在矛盾。工业社会中的风险特征是伴随现代化过程而出现的;风险概念是 "作为一种处理由现代化自身诱发而引起的危害和不安全的系统方式"。在工业社会中的个体化倾向导致个人生活、性别身份、婚姻家庭在个体化浪潮中被重新定义,同时变化了的社会又给个体带来新的危机和风险,不仅没有使社会不平等消失,反而使之更加强化了;社会风险的个体化对不平等进行了重新定义。多元性、个体主义和怀疑主义已被载入社会文化,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凝聚力和一种新的世界主义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自由的和有创造力的不确定性取代了差异的有等级的确定性;旨在形成 "共担风险性" 全球道德的政治试验将形成有力的世界主义运动。不管是强调环境还是个体化之中的生活模式、科学和政治,现代化都是一项未竟的事业。
46、柯林斯(Randall Collins,1941年-)代表作:《冲突社会学》(1975),《社会学三大传统》(1985),《互动仪式链》(1986),《理论社会学》(1988),《四个社会学传统》(1994)思想背景: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符号互动论思想尤其是戈夫曼和布鲁默的观点;涂尔干关于社会实体的观点,韦伯的社会学思想特别是关于社会冲突的论述;现象学社会学和民俗方法学理论,马克思、塞克斯、谢格罗夫等的观点。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应该研究从微观到宏观的一切社会现象以及相互转变,微观是基础,宏观过程是由微观过程构成的;微观过程中的互动仪式是人们活动的基本结构,也是社会学研究的基点。社会学的概念应建立具体微观层次上,它所解释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微观情景性的;这种还原方法可以在任何分析层次上提出经验性更强的理论,增加宏观理论的说服力,且微观分析都有一定的宏观关联性。每个人都根据自己和对手可能得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主观地位和占有稀缺资源的数量,财富、权力、声望及其他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必然引起冲突;人们生活在自我建构的主观世界中,一些人有力量去影响和控制别人的主观经历,同时也会遇到反抗,从而发生人际间的冲突;不同性别和年龄的群体之间由于资源控制的不平等也会导致冲突。组织和分层是日常生活中互动的基础,仪式 (人们各种行为姿势相对定型化的结果) 是互动的主要形式并产生相应的结果;人们以 "文化资本" 或他们所具有的资源在彼此相遇中展开互动,互动中带有某种动机或 "情感能量"(这与其占有的文化资本与权力、地位等有关),个体对互动场景 (人数、不同意见、礼节等) 给予关注。人们不同水平的际遇形成不同的互动仪式,它们经由时间延伸以复杂形式结合起来,形成 "互动仪式" (其延续依赖于彼此间情感能量和报酬的加强);整个社会可以看作一个长的互动仪式链,宏观和长期的社会结构就是通过这种 "互动仪式链" 建立起来的。
47、亚历山大(Alexonder Jeffrey,1947-)代表作:《社会学的理论逻辑》(1983),《新功能主义》(1985),《微观-宏观之环》(1987),《行动及其环境:迈向新的综合》(1988),《结构和意义》(1989) ,《文化和社会》(1990)思想背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社会冲突论,社会交换理论,社会现象学,戏剧论,本土方法学等社会学理论流派,特别是米德、戈夫曼、舒茨、加芬克尔的思想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学术思想:科学思维运行在经验环境和形而上学环境之间的 "科学连续体" 上;科学的发展既受经验环境的制约,亦受形而上学环境的制约;理论逻辑和经验逻辑对于科学的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该通过二者的双向运动推进对社会的认识。既要坚持环境对行动的强制性效果,又要强调行动的偶然性和创造性和行动对环境的变革作用;人格、文化、社会系统作为环境的行动因素进入行动过程,为行动者提供目标、手段、规则等,是行动展开的前提又是行动的产物,行动与环境之间相互制约和构造;行动者作为社会的主体随时都对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进行解释和谋划,制定行动策略做出行动选择。社会分化的结果是多样的,功能性的分化和相对自主的亚系统以及精英的出现会促使现代社会冲突数量增加,同时缩小冲突的范围。社会科学中的每一种理论都包含一个意识形态的部分,它自动地来源于该理论视角的预设、模式和经验命题。社会学研究者应当采取一种 "多维度" 的理论视角,融合不同理论传统和理论流派,重新解决社会学的前提预设问题,即关于秩序和行动问题,以达到新的综合。
48、卢曼(Niklas Luhmann,1927-1998)代表作:《信任与权力》(1979),《社会分化》(1982),《社会系统》(1984),《自我参照文集》(1990),《福利国家的政治理论》(1990), 《风险社会学》(1991),《现代性思考》(1992)思想背景:笛卡儿、康德、胡塞尔的哲学思想,英国文化人类学功能主义学派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的思想,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和帕森斯的系统等。主要学术思想:社会系统是各种社会行为的制度化模式,它具有很强的自我更新和发展的能力,其形成的基本机制是借助符号规则进行的沟通,自我指涉 (系统按自身的规律对环境中的复杂性和偶发事件加以记录和加工处理的性质) 是它的重要特征;社会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从三个方面 (时间维度、物质维度、符号维度) 去降低由环境导致的复杂性,以维持系统与环境关系的有序运作。社会系统可以分为互动系统、组织系统、社会整体系统三种,它们之间既有分化又有整合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化和复杂化,社会系统之间不断分化,主要表现为:功能领域的分化、进化规则的分化和对不同沟通媒介依赖性的分化。社会进化是互动系统、组织系统、社会整体系统之间和各自内部的不断分化,还包括整体社会系统不断分化出各类功能领域 (伴随着不同沟通媒介应用的增加);进化过程伴随着个人、角色、节目和价值之间的明显分化,包含三种不同的形式:部门化、分层和功能分化;进化性分化提高了系统的复杂性和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社会系统的进化机制形成社会系统结构的变异,选择促进系统适应性的变异以及稳定这些适应性的结构;进化的状态表现为三个方面:变异、选择和稳定化。法律和知识一样,都是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法律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结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预期。
49、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代表作:《社会学方法新规》(1976),《社会的构成》(1984),《民族、国家与暴力》(1985),《现代性的后果》(1990),《现代性与自我认同》(1991),《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1998)思想背景:现代哲学的语言学理论特别是维特根斯坦和温奇等人的著作;受现象学影响的社会学与常人方法学,主要是舒茨和加芬克尔的思想;戈夫曼的日常接触分析;自我心理学与精神分析和埃里克森、莱恩的思想;解释学和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的理论;批判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当代时间地理学和城市区位地理学;福柯的控制思想和海德格尔的时空系统分析思想主要学术思想:社会学的宗旨不能限于建立 "法则",它是解释性的,作用在于促进自我批判和自我解放;同时又区别于广义的社会理论,它只关注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既是对社会变及其结果的理解与解释,又是变迁的后果和原因。结构化理论关注作为总体类属特征的人类能力和根本处境,这些因素以不同方式产生和塑造了社会事件和过程的进程与后果;社会分析可以分为制度分析和策略行动分析,需要把传统的二元论改造成二重性,即结构作为自身反复不断组织起来的行为中介,又是这种行为的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动,而是不断的卷入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行动包含了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和动机激发的过程,该三个过程复合在一起构成人的有意图行动 (反思性的行动 "流")。社会互动包括三个要素:意义、规范和权力;日常互动的进行 (意义的交流)、权力关系的构成都体现出资源和规则的利用。社会系统是由通过时空再生产出来的行动者或集合体之间的各种关系构成;结构指循环反复地卷入社会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要素,包括各种规则和资源;系统是被规则和资源“结构”起来的模式化社会关系形式,具有机构但本身不是结构;结构化是社会关系凭借结构二重性跨越时空而不断形成结构的过程。现代性发展的动力机制包括时空分离及其不断的重新组合产生社会生活的时空 "分区";与时空分离相关的社会系统逐渐分离的过程;知识对个人与群体的行动产生持续影响导致社会关系不断反思性的调整。象征符号与专家系统两种脱离机制从本质上带动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抽象系统的信任是时空延伸的前提,是现代制度比传统制度给日常生活提供更大范围保障的条件。现代性的高度发展面临四种主要的威胁:极权主义力量的增长、核冲突和大规模常规战争、生态环境的破坏或灾难、经济增长力量的崩溃。批判性理论应保持社会学的想象力。
50、乔治·瑞泽尔(George Ritzer,1940-)代表作:《社会学:一门多元范式的科学》(1975),《古典社会学理论》(1992),《社会的麦当劳化》(1993),《表达美国:全球信用卡社会之评论》(1995),《后现代社会理论》(1997),《彻底变革消费方式》(1999),《当代社会学理论及其古典根源》(2003),《虚无的全球》(2004)思想背景:孔德以降的西方社会学理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综合化理论;现代和后现代社会思潮;文化社会学和全球化思想。主要学术思想:以麦当劳为典型范例的理性化浪潮不仅在美国境内得到迅猛发展,且已波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人们越来越注重效率、可预知性、可计算性、用非人类的技术代替人类技术、以及对不确定性的控制。尽管先进的理性化已为人们带来了不尽的便利,但它同时也产生了一连串的负面效应;“理性的非理性”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在未来几年内将会更加严重;但不能将此现象简单视为一种向不理性化社会形式的回归,因为这样的回归不仅不可能且是不受欢迎的;人类需要的不是一个欠理性化的社会,而是对理性化过程的更好控制,特别是对其非理性后果的修正。后现代社会理论是一个高度复杂、充满了晦涩难懂的专门术语以及矛盾的实体,仍旧处于极少数学者视野的狭小圈子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真正达到后现代的水平。

原文来源:哲学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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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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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0 22: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康德真的去今远矣吗
——《很烂》一文很烂之随想
  近日,某大学教授发表了康德伦理学《很烂》一文,各小号纷纷转发,该文刊发的源刊学报更公开征稿以求“学术争鸣”,大有搭建擂台之势。鉴于生于18世纪的康德先生早已作古,显然无法公开对此进行回应,这一擂台赛便成了编导方的单方叫阵。不过,康德先生的文本俱在,德英中文诸版本仍广泛流行于世,要想寻求问题的解答一点不难。若人们能耐心读完康德先生诸论著,相信疑惑自解。然而,也有围观吃瓜却不甚明了的热心读者,恐怕未能免于对此问题之好奇心,作为关注康德思想世界之人,笔者不妨再多说两句。
首先,要批评康德或任何问世思想体系之得失,就应先进入要批评对象的作品本身,看看作者到底说了什么。这就涉及到我们该如何理解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康德的伦理学《很烂》”一文立足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我们就来谈谈《原理》这本书。这本书的中译本较为广泛流行的有李秋零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此外,杨云飞亦翻译过此书,翻译名同李先生。邓晓芒之《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则对此书进行了释义讲解,热心读者亦可翻阅参考。这是比较通行的该书中译本。此外即《很烂》一文(以下简称韩文)作者所引用的苗力田先生翻译版本,苗译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因笔者手上没有苗译版,以下以李秋零译《奠基》为据,简称李译。
康德在该书前言就对其要讨论的对象做了清晰说明,一如他其他论著所作的那样。康德明言,“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则叫伦理学”(387),也就是说,康德认为伦理学讨论的是自由法则的问题,又把它称为道德学说。而“一切哲学,就其依据的是经验的根据而言,人们都可以把它们称为经验性的哲学,而把仅仅从先天原则出发阐明其学说的哲学称为纯粹的哲学。后者如果是纯然形式的,就叫做逻辑学;但如果它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对象上,就叫做形而上学”(388)。在形而上学中,就分为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每一部分形而上学,也就都包含了经验的部分和理性的部分。那么,道德形而上学里面,也包含了两部分,经验的部分称为实用人类学,读者可参看康德所撰《实用人类学》比较即知。理性的部分则称为道德学。以下康德又说:“既然我的意图在这里真正说来是指向道德的世俗智慧,所以我把上述问题仅仅限制在:难道人们不认为极有必要有朝一日去建立完全清除了一切只能是经验性的、属于人类学的东西的一门纯粹的道德哲学吗?”(389)那么,纯粹的道德哲学,一门道德形而上学就是为了“探究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中的实践原理的源泉”(390),而《奠基》这本书的任务就是“找出并且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392)。到此我们比较一下韩文,韩文开头即错解了此段。韩文称“‘形而上学’就是逻辑学的对象性应用,即‘当它’(指逻辑学)限定在知性的一定对象上的时候,被称为形而上学”。这个“它”韩文备注“指逻辑学”,其实指的是纯粹哲学而非逻辑学。由此明显的错解,韩文就认为形而上学就是逻辑学的对象性应用,应该是纯形式的,从而得出既然道德形而上学的对象是道德,就不可能是只涉及形式的理性知识,则必然涉及经验等等。这一段错解得莫名其妙,康德明明说的是纯粹哲学分为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两类,而《奠基》一书指向道德的世俗智慧,又怎么可能不应于实践?这样明显的曲解原文的做法贯穿于韩文通篇,使得其所臆想的康德的各处“错误”就显得非常乏力无理。那么,他揪住康德后面那段“清除了经验性的……”一语如何理解。康德其实说得很清楚,道德形而上学也分为经验的和理性的部分。而《奠基》这本书的主要问题是探讨理性的部分,即拷问关于自由的学说中那个不依赖于经验去建立的道德法则究竟是什么?这并不是说道德法则不应用于实践生活。道德法则的原理不出自经验,就不能指导经验的逻辑显然不能成立。至于说《奠基》一书为什么从普通道德认识开始,康德说得很明白。因为道德形而上学并不像它的名字看起来那么吓人,道德形而上学虽然基于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但因为在道德领域,“人类理性甚至在最普通的知性那里也能够轻而易举地达到重大的正确性和详尽性”(392),那么,道德形而上学就并不是抛弃广大普通民众认知能力的傲慢学问,“只要人们愿意分析地采取从普遍知识到规定其最高原则的途径,再综合地采取从对这一原则的检验及其源泉返回到它在其中得到应用的普遍知识的途径”(392)。故此,这样一种先分析再综合的写作方法决定了这本书的写作章节如此安排。但并不意味着经验是道德性的最高原则。这一层逻辑若不弄清,则容易产生韩文式的疑问,以至于认为《奠基》逻辑不自洽。康德在前言中已将道德形而上学的任务和沃尔夫式的普遍实践世俗智慧区分开来,就是为了告诫人们,一种可能的纯粹意志的理念和原则才是人类理性实践的原理,这是基于对人类理性实践原理源泉的拷问,这一原则不来自于经验归纳,但不意味着它孤悬在天,隔绝人间,否则,又如何可以成为实践原理呢?所以,韩文的指责属于自身逻辑混乱所致,并不应归责于康德未说清楚。
由于韩文认为,“最高标准和道德规律就应该是在既有道德和人们的道德实践中寻找或提炼”,又把最高原则排斥经验等同于排斥了一切客观事实加以歪曲,故而得出道德形而上学毫无用处的结论。从经验归纳中寻找道德标准,道德法则的根源,这自然不是从考察人类实践理性的原理出发,这种方式恰恰是康德在前言里指出的已有的一般伦理学的做法。抱怨一个立足于寻找人类纯粹意志的先天原则不从经验出发,不从既有的相对历史条件下已成的“道德”出发,纯属头上安头,脚上安脚的无理取闹。即使自己可以对道德下一定义另造体系,也不能说明康德自身的问题意识及其针对自身问题的解决思路不能成立。再延伸出抱怨康德缺少对道德的界定等一系列指责皆属由此而来的妄谈。当康德在寻找能够作为人类实践理性原理的根本法则时,他是非常谨慎的思考人何以为人,康德的问题意识出发点在于人是什么,若没有这一设问,不肯定人有自由意志,则无法理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根源性工作。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已明言:“在哲学里,极其精确而明晰的定义应该不在我们研讨的起头,而在其结尾”,(A731/B759),如果要下了定义以后才能使用一个概念,那我们根本不可能采用一个概念。另外,康德也并非没有对他要拷问的道德性的最高原则作出回答,只不过没有按照韩文设想的方式和内容去定义罢了。
康德给出的回答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421)。这一原则的根据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429),也就是说,康德首先规定了人是这样一种存在者,人是有人格的,有理性的存在者即人的人格,这不是一般动物或生物学的、经验的规定,而彰显出人禽之别。就人的实践行为指向发自每个人作为目的自身来说,它同时又具有普遍性,那么,就应该是这样一种命令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的人性中,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429)。这样一来,每个人才能成为通过自己的准则普遍立法之人,若自身的行为不能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其行为之道德性深浅自现。换言之,道德法则的标准并不是某个人单独制定的,而是每一个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自发运用理性拷问自己,是不是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去行事,就能够立刻判断出来的,“我根本不需要高瞻远瞩的洞察力就能知道,为了使我的意欲在道德上是善的,我应当怎么办”(403)。在康德看来,一般民众只要在行事前如此发问,就自然能够判断应该怎么做才能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若要在此之前强行定义道德,或者从经验中归纳出其定义,显然都不是把人作为具有自由意志之人看待,也不是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性去了解人之为人的根本,就谈不上什么道德形而上学了。
举个例子,我们拿韩文的标题来看。《很烂》一文引起众人惊异的原因,其实首先是因为这一标题引发的心理不适。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很烂”一词造成的感官刺目并不能说仅仅是因为汉语常规书写用语上的罕见。它透露出的信息是对原书作者的一种不尊重。当然,韩先生以及部分读者可能会为此辩解,宣称并无主观上对康德不尊重的动机,这样的辩解当然完全可以言之成理。但我们可以把自己拉出来,从事件本身反过来看,如果把“很烂”一词普遍化的用在一切评论他人的文章、事件、行为上,将这一措辞普遍化,成为人人都能遵守的普遍行动准则,结果会是怎样?我相信如果对此发起一个网络投票,大家应该都无异议。“很烂”一词若能用在一切品评人物事件乃至作品中,乃至他人用于自己身上,不知大家将作何观感。正如本文的标题所示,“《很烂》很烂”云云,大家又有何观感?若这一原则无法成为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普遍行事法则,那么,无论使用者如何主观声明,其使用这一词的不恰当都是显而易见的。更何况,《很烂》一文最后引出的全文重点,即优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乃是韩先生自己的《人本伦理学》,然后抛出自设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至善即幸福等观点做结。甚至宣称,以往的伦理思想史上都无人能作出满意回答云云。那么,在一篇以“很烂”批评康德诸多在作者看来甚至是明显错误的文章结尾,对自己的体系大加褒扬乃至言语间透露问鼎伦理学思想史巅峰之势,无论如何是无法避免由此带来的对其书的客观宣传效果的。正如韩自己所言,纵使他自己的回答不能成立,也不影响他对康德伦理学作出“很烂”的评价。那么,读者不禁要问,既然如此,又何必在这篇评价文章的结尾处画蛇添足的加上一段高屋建瓴又难脱自我宣传之嫌的点睛之笔呢?若“很烂”的评价真如作者所说那般发自肺腑不得不用此二字,别的词语都无法表达这一态度,而自己的《人本伦理学》这一段写不写都不影响这一评价,那加上这一段,以便于吸引读者好奇心去发现醉翁之意,就非常明显了。
当然,尽管作者可以继续辩解笔者的以上这番推测无法证成其客观必然合理,我们依然可以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找到评判办法。比如在评判一个行为合乎义务还是出于自私意图时康德所举例的那样:卖主不对没有经验的买主要价过高,而且生意兴隆时也不要价过高,而且对每个人包括小孩都固定一个价格,这当然是合乎义务的,但这种行为不足以使人们相信商人是出自义务和诚实原理这样做,还是他的利益要求他这样做,更不能由此断定商人对买主是不是还有仁爱方面的偏好(397-398)。因为商人这一行事的效果已客观决定了他的行为的获利性,而这一获利是私己的利益。就像一个企业商人慈善募捐,而使自己的企业无形中获得了某种社会关注及良好声誉,由此带来无限商机一样。既然在一个声称完全出自求真的行事动机中,最终呈露彰显的是自己作为一个学术工作者的作品高于其要批评的其他学术作品,那么,即使主观上作者宣称无此自我宣传动机,也不能免于他使用“很烂”一词所带给他的“意想不到”的学术关注效应。那么,读者无法判断其用“很烂”一词的主观动机,兼以加上己书做结尾的这种写法,是不是如作者宣称那般纯粹出自义务,就很合情合理了。
由此可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既不高深莫测,也没有故弄玄虚拒人于千里之外,而恰恰是肯定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每个人,有其自由意志,可以在行事中自己判断,这一判断的法则已如笔者在上文做所的试验那般呈现出来,更毋庸赘言。
《很烂》一文之所以很烂,就在于它不仅在炮制标题上难以免于对前人皇皇论著不尊重之无礼措辞的嫌疑,更在于其内容之不能成立。作者对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充满错解,又以己意歪曲支离,作者既不想深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内部分析,又忙于摆出自己架空康德后的理论体系,如何能使“很烂”令人信服?若理上无从成立,其言辞之故弄玄虚就更不可原谅了。幸好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原书篇幅不长,其《实践理性批判》等论著俱在,就算不阅读英文德文版,中文版的康德相关翻译论著也够读者们入其堂奥。正如一位康德研究学者所说:“康德的道德哲学不是经验的行为学,他的工作不是研究行为规范,而是探究人作为道德者如何因着其禀赋的智思物之因果性(即自由之因果性)创造一个自然的合目的性与自由的合目的性结合为一的道德世界。”[1]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当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一个从学理立场合理发问的问题应该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何以可能?康德所建立的人的自由共同体王国,为着人是目的这一光辉高大的规定,有限的存在者如何真正做到有理性的实践行事,这才是我们应该要拷问的。康德并非没有看到人的偏好、欲望诸因素在人们实践行为中的影响,但出于对人的人格性的设定,康德站在有理性存在的致高角度看待人之为人。当然,在康德看来,如何理解就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了。毕竟“我们虽然不理解道德命令式的实践的无条件必然性,但我们毕竟理解其不可理解性”(463)。我们无法认知作为物自身的人是如何以有理性的存在者之姿出现的,但力求在原则中达到对人类理性的界限的哲学所要求的一切,也仅止于此。当我们扪心自问每一行事原则是否具有无条件必然性时,我们就在实践着一个有理性存在的自由意志主体应该做的事,这使我们即使不理解它为什么具有必然性,但仍然能够理解其存在。这也再次附带证明了为什么“很烂”一语不应用于任何平等真诚、出自求真的发问修辞的原因。
(关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内容牵涉甚广,读者若有兴趣,可参考以下学者的论著了解一二,此处仅列举少数几篇以飨读者,并不意味着康德研究中汗牛充栋的其他前辈论著不值一提,特此说明。当然,通过对比学界对康德哲学诸问题的研究,吾人应庆幸今日之中国学者的康德研究不至野马空行,康德亦未远于今人矣。)
1、  邓安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构成》
2、  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立论方式》、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句读等
3、  李秋零:《“人是目的”——一个有待澄清的康德命题》
4、  卢雪昆:《康德的形而上学:物自身与智思物》《康德的自由学说》
5、  刘作:《常识道德:哲学分析的起点和终点》
……
来源:敏敏布鲁鲁  游于弋
编辑:马皖雪

50#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1 21: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道德伦理:人脸识别“热”中的冷思考
科技日报1127日报道,人脸识别系统已经给我们的城市带来诸多方便。然而,在许多国家,对人脸识别的抵抗声也在不断高涨。研究人员、公民自由倡导者和法律学者都受到人脸识别技术兴起的困扰。他们正在跟踪其使用,揭露其危害并开展运动以寻求保障甚至是彻底禁止技术的使用。然而,技术发展的潮流浩浩荡荡,更多人认为该技术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其背后存在的道德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近期,《自然》杂志的一系列报道对人脸识别系统背后的道德伦理学进行了探讨。一些科学家正在分析人脸识别技术固有的不准确和偏见,对其背后存在的歧视发出警告,并呼吁加强监管、提高技术透明度。


《自然》杂志对480位从事人脸识别、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研究的研究人员的调查显示,人们对人脸识别研究的伦理学普遍存在担忧,但也存在分歧。


01

有些未经同意获取数据


为了使人脸识别算法正常工作,必须对大型图像数据集进行训练和测试,理想情况下,必须在不同的光照条件和不同的角度多次捕获这些图像。过去,科学家普遍招募志愿者,只为收集各种角度的照片;但现在,大多数人未经许可即被收集人脸图像。


在《自然》杂志的480位受访者中,当被问及对应用面部识别方法从外表识别或预测个人特征(如性别、年龄或种族)的研究有何看法时,约三分之二的人表示,此类研究只能在获得面部识别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与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体代表讨论后进行。



大多数人认为,使用人脸识别软件的研究应事先获得伦理审查机构(例如机构审查委员会)的批准。他们认为,对于在学校、工作场所或由私人公司监视公共场所时使用人脸识别进行实时监视感到最不舒服,但是他们通常会支持警察在刑事调查中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从法律上讲,目前尚不清楚欧洲的科学家是否可以未经人们的同意而收集个人人脸的照片以进行生物识别研究。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没有为研究人员提供明显的法律依据。在美国,一些州表示,商业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个人的生物识别数据是非法的。


受访者强烈认为,应该有其他法规来规范公共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超过40%的人则希望禁止实时大规模监视。


02

存在性别和种族偏见现象

人脸识别系统通常是专有的并且保密,但是专家说,大多数系统涉及一个多阶段过程,该过程通过深度学习对大量数据进行大规模神经网络训练。



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在去年年底发布的报告中称,人脸识别的准确率有了显著提高,深度神经网络在识别图像方面效果明显。但NIST同时也证实,相对于有色人种或女性,大多数人脸识别对于白人男性面孔的准确性更高。特别是,在NIST的数据库中被归类为非裔美国人或亚裔的面孔被误认的可能性是那些被归类为白人的面孔的10100倍。与男性相比,女性误报的可能性更高。


领导NIST图像小组的电气工程师克雷格·沃森认为,这种不准确很可能反映了每家公司培训数据库构成的不平衡,一些公司可能已经开始解决这个问题。


03

有待严格立法和监管

致力于人脸识别或分析技术的研究人员指出,人脸识别有很多用途,比如寻找走失的儿童,追踪罪犯,更方便地使用智能手机和自动取款机,通过识别机器人的身份和情绪来帮助机器人与人类互动,在一些医学研究中,还可以帮助诊断或远程跟踪同意的参与者。


人脸识别技术有好处,但这些好处需要根据风险进行评估,这就是为什么它需要得到适当和细致的监管。


目前,许多研究人员以及谷歌、亚马逊、IBM和微软等公司都呼吁在人脸识别系统方面出台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东北大学研究面部监控的计算机科学家、法学教授伍德罗·哈特佐格说视人脸识别技术为“史上最危险的发明”,说如果美国立法者允许公司使用人脸识别,他们应该编写规则,从健身房到餐厅都应当禁止“面部指纹”的收集和储存,并禁止将人脸识别技术与自动化决策(如预测性警务、广告定位和就业)结合使用。


04

尚须谨慎研究和思考

密歇根州立大学东兰辛分校的计算机科学家阿尼尔·贾恩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需要大量正当而合法的人脸和生物识别应用。”但一些科学家表示,研究人员也必须认识到,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人脸进行远程识别或分类的技术从根本上是危险的,应该努力抵制其被用来控制人们的做法。


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首要会议之一,神经信息处理系统会议是今年首次要求进行这种道德考量,即提交有关人脸识别论文的科学家必须添加一份声明,说明他们的工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和潜在的负面后果。


此外,《自然机器智能》杂志也在试图要求一些机器学习论文的作者在文章中加入一项声明,考虑到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伦理问题。



纽约伊萨卡市康奈尔大学从事技术伦理研究的社会学家凯伦·利维认为,研究人脸识别的学者意识到道德伦理问题,“感觉像是科学界真正的觉醒”。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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