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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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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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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主| 发表于 2020-5-4 14:35: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辉格|二阶美德


按:本文摘录自辉格《群居的艺术》,山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6-301页。


…………………………


普世主义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中功不可没,一个容易观察到的例证,是文明地区残酷行为的普遍减少和慈善活动的普遍增加,早期国家极为盛行的人牲献祭和人殉,到古典时代已基本废止,肉刑也逐渐减少直至销声匿迹,各大宗教都倡导慈善义举,无论是否真心诚意,统治者们也都努力将自己装扮成普世道德的守护者,早期宗教中那些暴戾乖张的神灵逐浙被改造得面目和善。


然而,尽管有这些好处,普世主义往往会走过头,裹进一些不切实际乃至有害的想法;诚然,人类有着许多共同天性,这些共性让有着不同族群渊源和文化背景的人们有可能在一些基本道德原则上达成一致,进而基于这些原则发展出让共同生活成为可能的伦理与法律体系,或者将既已存在的体系变得相互兼容,假如普世主义的含义到此为止,那是可以成立的,并且恰好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历程。


但事实上它已被赋予更多内涵,首先是性善论:人类天性是善良的,一些社会之所以陷于罪恶与黑暗之中,只是因为良心被无知所蒙蔽;所以,只要多一些教育,长一些见识,多一些理性与科学,去除一些蒙昧,让人类天性充分发展,那么个体良心就会自动汇集成公共之善,实现普遍正义。


其次是自然权利论:一些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些基本的道德与法律规则(包括上述自然权利的内容)是不言自明的,这两者都不是任何人类制度所创造的,而是依自然与人类的本性而自动确立,有些地方权利遭受践踏,道德原则被破坏,只是因为世间(不知何故)还有一些坏蛋、恶棍、暴君、邪恶势力,以及善良人的无知与软弱;所以,只要除掉一些恶人,推翻几个暴君,增加一些理性,权利便可得到保护,正义即可得以伸张。


从以上两点,又顺理成章地推演出政治上的世界主义:全体人类,无论源自哪个种族或民族,有着何种文化背景,身处何种社会,都拥有同样的善良天性,保有同样的天赋权利,认可并乐意遵守同样的基本规则,赞赏同样的普世价值;所以,只要给他们机会(这通常意味着只需解除殖民者或专制暴君的压制),都能建立起效果相似的法律与政治制度,来维护这些权利与规则。


这进而意味着,保护自然权利与普世规则的宪政与法律制度,是文化中性的,它们在一些国家首先建立,并不是因为那里的人民在心理和文化上有何特殊之处,只不过各民族在走向人类终极命运的道路上有些快慢先后而已,所以,那些先行一步的国家大可听任其人口之种族与文化构成被任意替换,而不必担心现有制度会因此而被侵蚀垮塌。这一切听上去很美好,却是完全错误的。


孤立地看,人人都爱权利与自由,列出一份权利清单去问他们喜不喜欢,或许会听到异口同声一片亚克西,但一个人热爱自己的权利,并不等于他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在人类相互杀戮了几十万年之后,说他们突然变得如此善良,以至出于本性(而非制度约束)就愿意尊重他人权利了,这断难让人相信。


权利并非由天而降,而是从人类个体与群体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均衡中浮现,并由一整套制及确立和保障(这一过程并未完结,新型权利仍在不断创生),其中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司法系统起了关键作用,但国家同时也是侵犯个人权利的最危险组织;如何建立一个足够强大,有能力抵御外敌,维持和平,执行法律,同时又将其随时可能伸进私人生活的手牢牢捆住,并确保其巨大权力不落入独夫或帮派之手?


近代以来,钦羡或震惊于英美的成就,各国群起效仿,但在英语国家之外,复制成功者只是少数,有些仿制品在现实中达到了近似的效果,但并未证明能够自我维持,因为它们始终寄生于先由英国后由美国所主导的国际秩序之中,一旦这一秩序瓦解,其宪政能否延续,至少是可疑的。


建立和维持宪政之所以困难,一是因为达成权力制衡结构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二是因为制衡结构必须长期存在才能成为各方的可靠预期,才能制度化为宪政,才能培养出温和保守、善于妥协的政治传统,以及珍视并积极捍卫这些传统的舆论氛围和公民美德——特别是在社会精英中间。


重要的是,这些作为宪政与法治之土壤的美德,与各大文明中普遍受推崇的那些美德十分不同,有些甚至在直觉上相互冲突;劫富济贫的佐罗,支持穷人赖账的法官,绕过司法程序惩治贪官的明君,在几乎所有文明中都广受赞誉,为平息民怨而插手地方事务破坏其自治权,动用强权废除鄙俗陋习,不顾议事程序雷厉风行地推进受民众欢迎的改革,也同样备受称颂。


同情弱者、温和谦让、诚实守信、友爱互助、痛恨贪腐,这些能直接带来可欲结果的一阶美德,是容易被理解和赞赏的,因而不难成为普世价值;然而推动和维护宪政所需要的,更多的是二阶美德。它们首先为良好的制度创造条件,然后由这些制度产生可欲结果,这一间接迂回的关系不容易凭常识得到理解或为直觉所接受,只有长期沉浸于孕育它们的特定文化传统之中,才能加以赞赏和珍视,并内化为信仰和价值观。


就算能帮穷人摆脱困苦,也不能支持他赖账;就算法官做出了被众人视为不公的裁决,也要支持司法独立;就算地方政府昏庸无能,也要支持地方自治;就算某本著作充斥着错误荒唐庸俗乏味的无稽之谈,也要支持言论与出版自由;就算灾民身处水深火热之中,未经州长请求也不能把军队开进灾区;就算你相信强迫制药厂低价卖药可以拯救大批病人,也要反对政府剥夺私人财产权;就算你认为阿米绪孩子受教育太少,也要支持宗教自由,也要反对政府将监护权从父母手中夺走·····


正因为需要这些远非普世的特殊美德,宪政体制并不是文化中性的,世人对宪政这棵果树结出的果实大流口水,却常常对果树之根和它深植于其中的文化土壤懵然无知甚或嗤之以鼻,这样你就很难相信,他们仅仅依靠自己也同样能把果树种活养好。


过去二十多年的全球化浪潮曾让许多人产生了世界大同即将到来的感觉。可不是嘛,跨越越数万公里的远洋运输成本基至已低于数十公里的陆地运送,高速互联网完全消除了通信的距离差异,来自千百个民族的数十亿人,有史以来首次真切体会到共同生活在一个高度流动性的全球社会中的感觉,呼吸着同一片自由空气,享受着前所未有的繁荣,谁会不喜欢?谁又肯放弃这样的美好?


也许不会放弃,但可能会丢失,与澳洲大陆隔绝之后的塔斯马尼亚人,逐渐丢失了几乎所有工具制作技能,那显然不是他们想要放弃的,他们只是不具备保有这些文化元素的条件,甚至有意识、有组织、真心诚意地努力维护也未必成功;高举《人权宣言》的法国革命政府很快变成了一部恐怖专政机器,雅各宾党人对自由与权利的热情、真诚,其个人品格的廉正无私,都是毋庸置疑的。罗伯斯庇尔在年轻时还为坚守反对死刑原则而辞去了刑事法庭法官的职务,可是在掌握权力之后,实现美好理想的努力一步步发展成对反对者的血腥屠杀,短短一年内将四万多人送上了断头台


只有宪政国家才会将力量用于支持市场秩序而非仅用于掠夺和征服。然而也正因此,世人常常无视或遗忘这一基础的存在,因为掠夺征服是看得见的,对市场秩序的基础性支持则不容易看见,而且越是可靠就越不容易被看见,或许只有当这一支持被撤回时,人们才会在一片惊恐中恍然大悟,就好比静静躺在大洋深处的海底光缆,只有当它断掉时才会引起世人注意。



编辑:张凉



52#
 楼主| 发表于 2020-5-4 14:35: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马克斯·韦伯|信念伦理 vs. 责任伦理

按:本文摘录自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 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7-117页。
…………………………

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也可以是“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你可以向一个衷心服膺信念伦理的工团主义者证明,他的行为后果,将是使反动的机会增加,使他的阶级受到更多的镇压,从而阻碍它的崛起。但你不可能对他有丝毫的触动。如果由纯洁的信念所引起的行为,导致了罪恶的后果,那么,在这个行动者看来,罪责并不在他,而在于这个世界,在于人们的愚蠢,或者,在于上帝的意志让它如此,然而,信奉责任伦理的人,就会考虑到人们身上习见的缺点,就像费希特正确说过的那样,他没有丝毫权利假定他们是善良和完美的,他不会以为自己所处的位置,使他可以让别人来承担他本人的行为后果——如果他已经预见到这一后果的话。他会说:这些后果归因于我的行为。信念伦理的信徒所能意识到的“责任”,仅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例如反对会制度不公正的抗议之火,不要让它熄灭。他的行动目标,从可能的后果看毫无理性可言,就是使火焰不停地燃烧。这种行为只能、也只应具有楷模的价值。
但是,问题并未到此完结。这个世界上没有哪种伦理能回避一个事实:在无数的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他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是极可能出现的罪恶的副效应。当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上的任何伦理都无法得出结论。
政治的决定性手段是暴力。从道德的观点看,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紧张关系大到什么程度,诸位由以下事情即可了解:人们普遍知道,甚至在大战期间,(齐默尔瓦尔德一派的)革命的社会党人就主张一项原则,大家可以将它简短地表述如下:“如果我们面对这样两个选择——或者再打几年战争,然后来场革命;或者立刻实现和平,但没有革命,那我们就选择再打几年战争!”对于下一个问题:“这场革命能带来什么?”每一个受过科学训练的社会党人会这样回答:还不能说会发生一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在我们所说的那种意义上可称它为社会主义经济,资产阶级的经济制度会重新出现,只是摆脱了封建成分和帝政残余而已,就是为了这么点稀松平常的结果,他们竟然愿意再来上“几年战争”,若是有人怀有以下想法,倒也情有可原:即便是对社会主义怀有极坚定信念的人,也可以拒绝这种靠此手段才能达成的目标,在布尔什维克党、斯巴达克同盟和一般而言所有类型的革命社会主义者中间,情况也完全如此。当然,如果站在这个立场,对旧政权中的“权力政治家”使用同样的手段加以谴责,那真是十分可笑的事,不管你在否定他们的目的上多么正确。
正是在利用目的为手段辩护这个问题上,信念伦理必定会栽跟头。合乎逻辑的结果只能是,对于采取道德上有害的手段的行为,它一概拒绝。但仅仅从逻辑上说如此!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断有这样的经历:信念伦理的信徒突然变成了千年至福王国的先知。举例来说,那些一贯鼓吹“以爱对抗暴力”的人,现在却开始呼吁其追随者使用暴力——最后一次使用,为了达到一个一切暴力皆被消灭的境界。在每一次进攻之前,我们的军官也以这种方式对士兵说:“这是最后一次,这次进攻将带来胜利,从而也带来和平。”信念伦理的信徒无法容忍这个世界在道德上的无理性。他是一位普遍主义伦理观(kosmisch ethischer)意义上的“理性主义者”,各位中间读过陀斯妥耶夫斯基的人,当会记得“大审判官”的一幕,在那里,这个问题被极尖锐地展现出来。即使在目的使手段圣洁化这个原则上做一些让步,也无法让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和谐共处,或是判断应当用哪一个目的来圣洁化哪一个手段。
我的同仁福斯特先生(F. W. Forster),对于他不容怀疑的真诚,我本人怀有高度的敬意,但是对于作为政治家的他,我却不敢苟同。他为:若想避开这一困难,采用一个简单的论点即可:“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如果真是如此,问题的全部复杂性将不复存在。但是,在《奥义书》问世2500年之后,居然还会有这样的论点出现,也着实令人吃惊,不但世界历史的全部进程,而且日常经验中每一个明白的事例,都指出真相正好相反。各种宗教在全世界范围的发展都是由这个相反的真相决定的。神义论的古老问题,正是由这样一个疑惑所构成:一个据说是全能而仁慈的力量,怎么会造出这样一个不合理的世界,让它充满无辜的苦难、不受报应的不义和无可救药的愚蠢?这个力量或者并非全能,或者并不仁慈或者,左右着我们生活的,是一些完全不同的善恶报应原则——我们可以做形而上解释的原则,甚或是我们的理解力永远不可全及的原则。
因为体验到世界的无理性而出现的这个问题,一直是推动着所有宗教发展的动力。印度的“业论”(Karmanlehre)、波斯的二元神教、原罪说、命定说和神隐说(deusabsconditus),所有这些教义,都是由这一问题产生。早期的基督教徒也很清楚,这个世界受着魔鬼的统治,凡是将自己置身于政治的人,也就是说,将权力作为手段的人,都同恶魔的势力定了契约,对于他们的行为,真实的情况不是“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而是往往恰好相反。任何不能理解这一点的人,都是政治上的稚童。
我们置身于不同的生活领域,每一个领域受着不同的定律支配。各种宗教伦理以不同的方式接受了这一事实。希腊的多神教同时祭献阿芙罗狄蒂和赫拉、祭献狄俄尼索斯和阿波罗,虽然他们知道这些神时常处在相互冲突之中。在印度教的生命秩序里,为每一个不同的职业分别规定了一种道德准则,一种“法”(Dhrama),用种姓制度将它们永远分开,从而使它们获得等级制度中的固定身份。生而为这种身份,非待来世再生,便永无摆脱之日。因此这些职业同最高的宗教救赎之善保持着不同的距离。种姓制度以这种方式,允许每一个种姓,从苦行僧、婆罗门到流氓无赖和娼寮中人,都有可能根据各自职业内部自治的戒律,形成自己的法。战争和政治也不例外。各位从《薄伽梵歌》克里西那和阿周那的对话中即可发现,战争也被纳入生命领域的整体之中,“做你当做之事”,这就是说,做那些按武士种姓的法及其规则,有责任去做的事,做那些按照战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做的事。印度教相信,这样的行为非但不会危及宗教救赎,反而会增进这一救赎。印度武士在遇到英勇战死的时刻,他总是坚信有因陀罗的天堂存在,正像条顿武士对瓦尔哈拉的信念一样。印度的武士之鄙视涅槃,一如条顿人之讥笑回荡着天使歌声的基督教天堂。这种伦理准则的专业化,使得伦理可以通过让政治去遵行自己的条律,使自己在处理政治方面丝毫不受伤害,甚至可以使这门高贵的技艺得到极大的强化。
…………………………
任何想从事一般政治的人,特别是打算以政治为业的人,必须认识到这些道德上的两难困境。他必须明白,对于在这些困境的压力之下他可能发生的变化,要由他自己负责。我要再说一遍,他这是在让自己周旋于恶魔的势力之间,因为这种势力潜藏在一切暴力之中。在超凡的博爱和圣贤之道方面表现卓绝的伟人,无论他是来自拿撒勒、阿西西,还是来自印度的高贵种姓,从来不采用暴力这种政治手段。他们虽然曾在并仍在这个世界上工作,但他们的王国“不属于这个世界”。普拉东·卡拉塔耶夫式的人物,以及陀斯妥耶夫斯基所描述的圣贤人物,依然是同他们最相近的造型。为自己和他人追求灵魂得救的人,不应在政治这条道上求之,因为政治有着完全不同的任务,只能靠暴力来完成。政治的守护神,或者说魔鬼,同爱神、同教会所描绘的基督教的上帝之间,处在一种固有的紧张之中。这种紧张随时都可以导致无法调解的冲突。甚至在教会统治的时代,人们就明白这一点。教皇的禁令曾一再施于佛罗伦萨,这禁令对于当时的人们及其灵魂得救所具有的强大力量,远远超出了——用费希特的话说——康德的道德判断力所具备的“轻微惩罚”,但是那里的市民仍要同教廷开战。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马基雅维里在他的《佛罗伦萨史》中,当谈到这一情况时,写下过一段美好的文字,借他的一位英雄之口赞颂佛罗伦萨的市民,因为他们将自己城邦的伟大,看得比灵魂得救还要重要。
如果有人不提自己的城邦或“祖国”(目前这种东西所代表的价值,在某些人看来是令人怀疑的),而是谈论“社会主义的未来”或“国际和平”,那么各位所面对的,便是以今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个问题。采用暴力的手段并遵守责任伦理的政治行动,它所追求的一切事情,都会危及“灵魂得救”。但是,如果有人在一场信仰之战中,遵照纯粹的信念伦理去追求一种终极的善,这个目标很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失信于好几代人,因为这是一种对后果不负责任的做法,行动者始终没有意识到,魔鬼的势力也在这里发挥着作用。这些势力毫不松懈地为他的行为,甚至为他的内在人格制造着后果,对于这些后果,除非他早有察觉,他只能束手无策地表示臣服。“魔鬼是位老者,要认识它,你们得变老。”——这句话所说的老,并不是指年龄上的老,在讨论中,我从未因为有人提到出生证上载明的日期,便允许自己甘拜下风。但是,某人才二十岁,而我已年过五十,仅凭这个事实,并不会使我觉得,这是一件足以让我神魂颠倒的成就。年龄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在观察生活的现实时,要具备训练有素的冷静头脑,具备面对这些现实并从内心处理它们的能力。
不错,政治是靠头脑产生的,但肯定不是仅仅依靠头脑。就此而言,信念伦理的信徒完全正确。谁也不能教导某个人,他是该按信念伦理行动呢,还是该按责任伦理行动,或者他何时该按此行动,何时该按彼行动。人们至多只能说一件事。如果在这些你认为不属于“无生育力的”亢奋——但亢奋毕竟不是真正的激情——的日子里,突然冒出一批信念至上的政治家(Gesinnungs politiker),齐声念叨:“愚陋不堪的是这个世界,不是我。为这些后果承担责任的不该是我,而应是那些我为其效力、其愚蠢和粗俗有待我来铲除的人”,那么我得坦率地声明,我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搞清楚,支撑着这种信念伦理的内在力量大到什么程度。我的印象是,我十有八九是在同一些空话连篇的人打交道,他们对于自己所承担的事,并没有充分的认识,他们不过是让自己陶醉在一种浪漫情怀之中而已。从人性的角度看,这既引不起我的兴趣,也不会把我深深打动。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唯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
…………………………
政治是件用力而缓慢穿透硬木板的工作,它同时需要激情和眼光。所有历史经验都证明了一条真理:可能之事皆不可得,除非你执著地寻觅这个世界上的不可能之事。但只有领袖才能做这样的事,他不但应是领袖,还得是十分平常的意义上的英雄。即便是那些既非领袖又非英雄的人,也必须使自己具有一颗强韧的心,以便能够承受自己全部希望的破灭。他们现在必须做到这一点,不然的话,他们甚至连今天可能做到的事也做不成。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了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
编辑:张凉



53#
 楼主| 发表于 2020-7-20 16:03: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害现象”的道德软约束:贵州公交坠湖案反思
                  
【编者按】贵州公交坠湖案的舆论风潮尚在持续,除了哀悼逝者,更应该反思本次悲剧的深层次根源。当下时代,公众的各种负面情绪堆积,仅靠制度的设计难以完全回应公众的情感诉求。生存竞争所造成的压力,如果超出了人们能够承受的限度,往往会使人产生极度焦虑,进而形成一种戾气。它的不当宣泄则非常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彼此伤害。国家治理有多个面向,群众对国家与政府的想象并不仅基于理性的利益诉求,更基于感性的情感回应。法理情的深度结合,才有益于国民心灵秩序的重构。
“互害现象”的道德软约束
何中华 | 山东大学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1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商品经济与市民社会的负和博弈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人的社会交往中出现的 “互害”现象,乃是社会转型期难以完全避免的一种附带结果,它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基础。
从西方历史嬗变的过程看,商品经济同市民社会之间具有某种发生学的关联。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孕育出市民社会。这就难免导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的那种情况,即“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同意的。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是世俗存在物”,由此决定了“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支配下建构起来的市民社会,只能表现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重申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为就像恩格斯说的:在市民社会, “人类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
商品经济及其市场逻辑,以及在此基础上历史地派生出来的市民社会,内在地隐含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表面上的“正和博弈”即所谓“双赢”,掩盖着背后的“零和博弈”及其导致的利益冲突。“零和等局”关系,把人们抛入了一个利益互斥的竞争格局之中。这也正是达尔文所揭示的 “生存竞争”的生物学逻    辑,之所以适用于市民社会的重要原因。市民社会的逐步建构,使人与人之 间的利益矛盾愈益尖锐化,它往往表征为“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这恰恰构成“互害”现象得以发生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
中国社会主义历史实践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这个命题,构成改革开放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一项具有前提性的历史任务。我们所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当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有其制度安排上的优越性;但也不能不受到市场经济普遍本质的约束,从而难以完全克服和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和局限性。这一点, 也已经被诸多经验事实所证明。
重建社会信任与重建道德
“互害”现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是有意的,有些则是无意的,但都是对他人的戕害,甚至连人们之间彼此的冷漠也应属于“互害”的一 种。但这些表现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同信任的匮乏和阙如密切相关。这意味着,“互害”现象虽然归根到底是由利益冲突造成的,但又往往是通过这种冲突衍生出来的若干环节实现的。今天,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一个强烈感受就是彼此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而其最终缘于背后的利益冲突。从一定意义上说,“互害”现象正是人们之间彼此不信任的一个直接结果;而“互害”的发生,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不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社会交易费用的急剧升高, 社会治理成本居高不下。因为信任危机及其基础上的“互害”现象,造成了社会的失序,要回归有序化,就不得不支付高昂的额外代价。这是目前在社会治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了社会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任何交往都是不可能的。就此而言,信任就像空气一样,是人们的生存所须臾不可离的绝对条件。如果说空气是人的自然条件,那么信任则是人的社会条件。其实,人际交往从根本上说并不是靠法律和契约维系的,而是靠彼此的信任维系的。法律从本质上说不过是以国家意志表达的社会契约,而我们知道,任何契约的缔结和达成,都必须以缔约双方的彼此信任作为绝对前提。所以,信任比契约具有更为原初的意义。
就整个社会的治理来说,靠他律得来的秩序和靠自律得来的秩序,其结果和效应是大不相同的。他律倘若有效,就一定不能离开有效的外在监督, 譬如法律就是这样。但它的局限性在于,一旦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变成了 “共谋”,就势必造成法律的失灵。此类情形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并不少见。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的自律性,能够使人达到“慎独”的境界,它甚至无需外在的监督和强制,而是依靠道德意识所保障的人的自觉自愿、自然而然,从而可以极大地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因此,就社会治理而言,道德的成本最低。在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维系自身的有序化,所依靠的主要是道德观念及其所强化的伦理秩序。对于一个社会的治理来说,道德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惩治于“已然”。可以说,道德治“未病”,法律治“已病”。在社会治理中,制度安排无疑具有基础性作用,法律具有刚性的作用;但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失灵的时候。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应该说,这句话很好地凸显了德治和法治各自的局限性,它们只有通过彼此的互补,才能使一个社会形成公序良俗,走向健全。
同法律相比,道德的确有其“柔弱”的一面。作为一种柔性的力量,道德可谓是一个社会的“润滑剂”。儒家的“儒”字,其原初含义就同道德的这一特点有着某种一致性。按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诠释:“儒,柔也。”儒家以德性为鹄的,其思想就体现着一种柔性的智慧。法国近代思想家帕斯卡尔说:“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这根“苇草”虽然“脆弱”,却代表了人的尊严。因为 “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在帕斯卡尔看来, “道德”是“能思想的肢体的开端”。既脆弱又是尊严的根基,正是道德的特点。马克思认为,康德的“善良意志”是“软弱无力”的,它不过是“软 弱无力的德国市民”阶级的偏好。马克思批评说: “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但道德的软弱性并不是其缺点,而恰恰是其优点。所谓“软弱”,仅仅意味着对于道德命令的遵循和违反的两可性,而这正彰显出道德选择之崇高和尊严的原因所在。正因为道德律令是“软弱”的,所以才能彰显出遵循它的人的 崇高和尊严。市民阶级的偏好仅仅是“任性”,而不是“意志自由”。对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已经说得很清楚。市民社会孕育的精神乃是启蒙现代性,而康德所强调的“善良意志”则属于信仰的领域。康德之所以立志“为信仰保留地盘”,正是为了同启蒙精神保持思想上的距离。
在现有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如何缓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以便最大限度地弱化或消除“互害”现象呢?强化法律约束和调节这样一种刚性的力量,加快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无疑是标本兼治的一条重要路径。但是,从更深层和更长久着眼,除了法治之外,还需要加强道德的软约束。社会信任危机说到底源于道德的衰弱,因为道德是支撑社会信任体系的基石。我们今天面临着重建社会信任的紧迫任务,说到底有赖于重建道德。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这一社会基础对于道德起着某种解构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利用道德的力量来优化社会治理,以保障人际交往走向健全化,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特殊难题,也是我们必须完成的任务。
“互害”现象的道德应对
寻求“互害”现象的道德应对,首先需要我们对道德教化的可能性抱有足够的信心。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 预设,的确凸显了市场经济的某种本质特征,而且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但预设毕竟是预设,它只是在抽象的意义上才能成立。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找不到一个 纯粹“经济人”的。现实中的人总是受到错综复杂的变量的影响和规定,没有谁能够绝对地按照单一的预设行事,相反总是在诸多变量的交互约束下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中既包括经济动机,也包括非经济动机,诸如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甚至个人偏好等。这意味着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人的选择始终都存在着某种可能性空间,都不是由单值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样也不例外。
此外,人是具有可教化性的。儒家坚持的人的可教化性信念,为我们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中借道德路径改善并优化人的交往模式提供了信心。在儒家那里,人的可教化性最终源自性善论的人性论预设。譬如孟子持“善端”说,认为“人人皆可成尧舜”。
因此,“互害”现象的道德应对,乃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问题的一个可能的选项,而且它有着其他选项譬如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在道德应对中,儒家文化不失为一种积极的资源。像“义利之辨”,并非一味地拒绝利益,而是主张要仔细地甄别利益。在儒家看来,利益可区分为合乎道义的利和不合乎道义的利,道德的约束就体现在避免不当得利,即所谓“义然后取”,也就是“以义制利”的原则。孔子所谓“见利思义” (《论语•宪问》),亦即俗话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义”、此“道”乃是不能或不应突破的底线。现在的问题是“见利忘义”,是“君子爱财, 取之无道”以至“无度”,这就必然使人们之间的交往陷入尔虞我诈、相互敌对的紧张关系之中。这种贪婪无疑是当下社会矛盾紧张和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它的消极后果是社会的恶性竞争和无序状态。
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把任何一种尺度变成宰制和支配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唯一尺度都是危险和有害的,无论这个尺度是经济的、政治的,抑或是文化的。当年我们曾经发生过教训,譬如把阶级斗争绝对化,什么问题都被归结和还原为阶级斗争,并为此付出过惨重的历史代价。但若把金钱尺度独断化,同样是偏颇的。马克思指出:对于西欧来说,18世纪是商业的世纪”。在这一时期, “整个工业活动都处在商业范围之内,当时一切生产完全取决于交换”。于是,“人们一向认为不能出让的一切东西,这时都成了交换和买卖的对象,都能出让了。……甚至像德行、爱情、信仰、知识和良心等最后也成了买卖的对象”。从历史上看, 资产阶级通过把市场逻辑推向极致,“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这正是市场经济及其逻辑走向独断化的必然结果,但它决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应有的状态或格局。美国经济学家奥肯认为:“市场需要有它的地位;但市场也必须被界定在它的必要范围之内。”只有避免市场逻辑的独断化,才有可能使人们获得向善的信心。因此,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效地防止市场逻辑的僭越,乃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对市场逻辑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构成道德应对策略得以确立的客观基础。
如果说社会信任体系的基础是道德, 那么道德的基础则是信仰。所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互害” 现象,从道德应对的角度看,当务之急乃是重建特别是坚定信仰,这是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得以持续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是:究竟怎样才能建立一种虔诚的信仰?决不能小看精神的力量、心灵的力量,它能够使人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具有免疫力。在一个充满各式各样诱惑的时代,离开了虔诚的信仰,我们就无法获得足够的免疫力。
值得深刻反思的一个问题是:坚定的信仰说到底离不开实际生活和文化氛围。在某种意义上,信仰是人们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习得和在特定文化氛围中陶冶出来的。没有生活的磨炼和文化的养成, 信仰的确立就是不可能的。反观我们今天的教育模式,存在的症结是教育日益同生活脱节、同文化脱节。如此一来,教育就不可能成为人格养成的重要路径,而是沦为单纯的价值中立的知识传递和单纯的谋生手段的训练。所以,我们又需要重建教育模 式,为坚定信仰的确立提供必要的前提。惟其如此, 人与人的关系的优化和改善才是可期的,从而“互害”现象最大限度的消除才是可能的。
作者:何中华  
来源: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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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3 18:17: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易小明】自由:从观念到实

作者简介:易小明,男,土家族,1965年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研究员。伦理学博士、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后,留德学者。主持完成20余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光明日报》《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30余篇,其中12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70余篇次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出版著作5部,主编著作3部;获省级科研成果奖6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湖南省首届"百位优秀社科人才",湖南省省级学科带头人。2008年评聘为中南大学"升华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评聘为河南大学省级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中国价值哲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族伦理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哲学学会、湖南省省情与对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一、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
自由是人之欲念生成、选择、实现的过程。存在可分为自然、社会、精神三方面,人的存在只可能面对三者。于是,根据人所面对的不同存在对象,可将自由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人在精神中的自由,二是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三是人在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自由。精神中的自由谓之观念自由,社会中的和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自由谓之实在自由。自由就是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统合。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关系是:观念自由可由主体独立生成,实在自由必须体现主客关系;观念自由体现为理想自由,实在自由体现为现实自由;观念自由体现为思想自由,实在自由体现为行为自由;观念自由体现为现实的主观化运动,实在自由体现为观念的客观化运动。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是不能剥离的:观念自由缘自于对实在限制的观念性超越,同时它又得返身于实在,其活动指向实在,总希望观念能够外化为现实;而对象对主体的限制,即实在自由的有限性,又总能不断激起主体的理想,以及主体观念对对象限制的无限超越。在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之间,观念的自由总认为实在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现实中因有异己对象存在而总使自由难以合主体之意;而实在自由则总认为观念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观念自由只是观念中的,其中许多方面因未顾及现实异己对象的限制而无法走出观念,无法在现实中实现。其实,双方各执一端都有问题,因为二者统一于人的存在活动过程,它们根本无法分开。
观念自由相对于实在自由而言是一种“绝对”无现实限制的自由,它可不顾及对象的限制而在主体的思想中完成。所以,在观念中你可以毫无约束地“想做”任何事情。但是一旦面对现实,观念中的自由马上就会受到对象的限制,因为现实不只是主体,而是主体与对象的共在,并且人面对这个对象时许多方面都无能为力。于是,观念自由一旦走向现实,向实在自由转化,就必然由独存的自由转向关系的自由,由无对象依赖与限制的自由转化为有对象依赖与限制的自由。
但是,不能因为两种自由的差异就完全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观念自由是现实自由的不竭源泉:离开了观念自由,现实自由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观念中的理想自由有的可以实在化,有的则不能实在化,所以,实在自由的范围比观念自由的范围要小。尽管实在自由也是开放发展着的,但无论如何发展,它永远都无法充满观念自由的巨大空间。观念自由是灌溉实在自由的不竭的源泉。
同时,就是观念中那些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自由,其存在也为自由的实在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正是这种不可能实现之欲念所体现的对现实的超越精神,不断激励着人们努力寻求导致观念自由转化为实在自由的各种条件,从而使许多主观的不可能最终转化为客观的可能,当下的不可能最终转化为未来的可能,进而推进现实自由的领地不断向外扩展。
迄今为止,造成关于自由的定义林林总总且相互冲突的原因,除自由本身因涉及主体、对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具复杂性之外,主体认识方面的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即没有在阐释自由本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明确的分域,没有将自由明确地分为观念自由与现实自由,也没有将实在自由再明确地分为与自然交往的自由和社会中的自由。由于自由的本质未定且划域不清,各领域相互交错,这就势必造成概念的混乱。
笔者认为,不根据主体所面对的不同对象来考察自由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想对自由进行高度概括、对自由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主体在面对不同的对象时,其自由的内容与形式有很大差异。


二、从观念到实在:自由的三个环节
人的一生就是欲念不断生成、选择、实现的一生,因此,从观念自由到实在自由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人之欲念生成、选择、实现的过程。欲念的生成需要主体有一种超越自身与对象的冲动力;欲念的选择需要主体有一种对自身与对象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的判断力;欲念的实现需要主体有一种对自身与对象进行全面把握的掌控力。可见,自由既是人之欲念从内生到外化、人之活动从主体到对象的发展过程,也是人的能力不断实现与提升的过程。
自由作为主体存在之去障碍化的过程,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首先是欲念的生成,而后是欲念的选择,最后是欲念的实现。从主体与对象相关性之角度对这三个环节进行考察,在欲念的生成环节中,主体可以是独立的,可以完全不考虑对象;在欲念的选择环节中,主体则需要考虑对象,并且主体越是充分考虑对象,其选择便越可能客观合理;而在欲念的实现环节中,主体则需要直接用力于对象,这是一场主体与对象“物质力量”的较量。其实这就是欲念的一种运动过程:主观性不断走向客观性,随意性不断走向制约性,独立性不断走向相互性。从自由的随意程度来看,欲念的生成最自由,其次是欲念的选择,最后是欲念的实现。可见,在三个不同的环节中,主体与对象的相互关系是有差异的。所以,若只用其中之一来概括自由的本质——从欲念的生成环节说自由是随心所欲,从欲念的选择环节说自由是选择,从欲念的实现环节说自由是认识必然、是主动接受限制与能动改造世界,都难以概括自由之全貌。而如果将自由理解为主体欲念从生成到选择再到实现的贯通过程,上述这些片面认识就可以消除。
人们谈得较多的是选择的自由,其实选择的自由只是自由过程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它要体现自我的主体性、任意性,另一方面它要体现对象的客体性、限制性,它是二者的综合。
所以,当我们谈决定自由时,不能将它向两端任意延伸,否则就可能陷入欲念自由或行为自由的两极。因为,决定的自由既不是欲念的自由,也不是行为的自由,而是决定本身的自由;决定本身的自由就是现实规定与观念规定、现实限定与观念超越的统一。
要说决定过程中存在自由,就必须反对决定论。有人用因果关系来证明:作出某决定其实早已被之前的原因所决定。这种决定论的失误在于:一是将自然因果等同于社会文化因果,其实在社会文化中,人的活动是能动的,不是完全被动地体现自然因果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某些自然因果关系;二是将有原因性等同于必然性,其实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但不一定是必然的,有原因性基于既成事实,必然性则基于内在的固有联系。
但是决定的自由又不是不受条件的影响。如果决定的自由不受条件的影响,它就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决定的自由既不是不受条件影响的自由,也不是被条件完全决定的自由,而是在受条件影响的同时又不被条件所决定的自由。
首先,决定要受主体自身的影响:一是主体各方面的既定条件,比如生理条件、生活习惯、精神倾向等;二是主体历时过程中的各种变化,这种变化可使后来主体对先前主体的行为进行反思。其次,决定要受外在条件即对象世界的影响,对外在条件的充分考虑可使主体的决定更加客观化。因此,决定的自由虽由自己决定,但一定要考虑到外在条件的影响。决定之作为决定,就在于它是做出某种行为的决定,它不是纯粹的想而是想如何去做,做就必然涉及对象,必然与对象打交道。决定的现实指向性是由主体欲念的现实运动本性所决定的,因为人毕竟是现实的存在者,人的现实需要决定了满足人之现实需要的欲念必须指向现实。
相对于决定受对象的影响而言,决定受主体自身的影响也是自由的一个向度,自由即由自己决定。这可从如下方面理解:一是决定的主体是自己。决定是自己做决定:没有征得你的同意,他人再能干也不能替你决定,更不能剥夺你决定的权利。二是如何决定往往要根据自身当下的现实条件来考虑,如生理条件、生活习惯或精神倾向。三是决定有可能因主体的精神超越而突破自身原来的思维—行为定势,具有某种偶然性。决定过程中所依据的自身现实条件,既有自然肉体方面的,也有文化精神方面的:决定越是受文化精神方面的影响,便越可能具有突破性、超越性;决定越是受自然肉体方面的影响,便越可能具有常规性、现实性。可见,由自己决定并不等同于自己决定论,自己决定论是必然性的,而自己决定则内含着偶然,也就是说不可能从自己以往的情况直接预推出某种既定的决定。同时,由自己决定更不意味自己就能操控决定之后的行为及其结果,因此,决定对行为后果负责就只能是部分意义上的,即意志自由或决定自由只能使主体承担行为后果的部分责任。


三、实在自由的两个领域:自然与社会
人是在自然与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的,因此实在自由也就体现在这两个领域。而传统的关于自由的定义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的。
首先,“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主要是人以实践的方式面对自然时对自由下的定义。也许有人认为,人类社会也是受必然规律支配的,但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自然现象不同于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中没有人的意志参与,而社会现象中则始终都贯穿着人的意志,甚至它本身总体上就是人的意志综合作用的结果,特别是人的非理性意志的参与更增强了社会发展的随机性。事实上,如果我们把人类自己所造就的社会也看作只受必然规律支配的领域,那么人的自由就几乎没有什么现实空间了,因此,“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句话限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比较恰当。
从自由是一个欲念生成、选择、实现之贯通过程来看,“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定义是片面的,因为它只关注到欲念的实现环节而没有关注到欲念的生成和选择环节。同时,仅就人面对自然时对自由作如此定义而言,它也不太完整,因为人面对自然时,要获得较大自由仅有对必然的认识尚不够,还需有对客体本身的认识,对主体自身的认识以及对主客体之间应然、实然关系的认识等等;同时,仅仅有认识也不够,还需有与自然或统一或斗争的实践能力,否则人的自由就会大打折扣,预计的目标就可能难以达到。
人要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实现自己的欲念,必须处理好与自然对象的关系。这主要有三种可能:一是对象服从自己;二是自己与对象互有服从;三是自己服从对象。在这些情况中,无论主体是处在主动还是被动的位置,要获得相应的自由,其行为都应当建立在认识对象运动规律的基础之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
事实上,自由作为主体欲念的生成实现过程,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强制,既有主体自身的强制,也有对象世界的强制。在主体自身的强制中,既有肉体方面的强制,也有精神方面的强制;而在对象世界的强制中,则既有人为的强制,也有非人为的强制。在这些强制中,就包括必然性对主体意志的强制。主体自身的强制问题应当主要在主体内部解决,它既包括主体对自身必要的自然需要的尊重,也包括主体不同欲念之间的斗争与选择。而其受动与能动相统一的解决方式即选择本身,就体现着一定程度的主体自由。对象世界中的非人为强制,主要是自然世界对主体的强制,而自然的非意志性存在其实也为主体能动自由的发挥提供了相对广阔的空间。对象世界中的人为强制,虽然也是人的一种欲念对另一种欲念的强制,但它不是同一个体内部不同欲念之间的斗争,而是不同个体的不同欲念之间的斗争。当人类内部必要的行为规范没有建立或遭受破坏时,这种人为强制对自由的杀伤力最大。因此,自文明社会以来,自由最尖锐的问题一直都不是人如何从自然的压迫中解放出来,而是人如何从人自身的压迫中得到解放。
其次,康德基于实践理性的自由——自律。
关于康德的自由,国内学者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的争论,但不管是哪种分法,其实践理性的自由就是自律的观点是没有争议的。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是指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不受自然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显然,在人的行为如何在自然必然与社会道德原则之间进行过渡的问题上,康德首先需要借用“任主体之意”来摆脱自然必然而进入社会,而一旦进入社会他又用道德必然原则来规治“任主体之意”,从而使自由的大坝建立在反自然必然性与反个体任意性之间。于是,康德总是把感性的任意完全排除在真正自由的范围之外,认为只有不受感性的干扰而始终使用理性,才可能获得真正的永恒的自由。他说:“理性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哪怕它们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Kant,S.830)
显然,在某种意义上,康德规定自由的思路与“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之思路同出一辙,那就是主体对客观规律的尊重甚至服从,只不过是将范围从自然搬到了社会,用人际活动规律即道德实践规律(其实不只是道德实践规律)代替了自然规律而已。但是,笔者认为,自由是无法脱离任意的:任意是自由的天然表现形式,并且冲破内心道德法则的那个任意与冲破自然必然规律的那个任意至少在根源上是同宗的。主体任意在面对自然和反自然必然性时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它在人类社会中同样会以其自然秉性而发挥应有的作用——人类社会的道德桎梏难道不是它打破的?只不过这种任意一定程度上由于主体间性之作用而转化为相对理性的、普遍化了的任意而已,但任意普遍化本身并不总是为了消除任意个性,而是为了营造更加可能与合理的个性空间。况且,任意作为意志的内在根据,总是从自我出发的;即便自我变成了成熟的、理性的、主体间性的甚至客观化的自我,它仍然是从自我而不是从他者出发的。因此,可以改变的是任意自我的素质,不可改变的是从自我出发的任意方式本身。
任意本质上或原质上就是感性的,所谓理性的任意(康德叫做自由的任意)实质上都已经偏离了任意之任性的精神本质。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讲,所谓理性的任意,往往是理性对已经产生的感性任意的一种合理处理,它并不与感性的任意同时产生,最多只能说主体的理性素质可能对任意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但任意冲动的那一刹那,它只是暗合了理性的要求,而不是理性自身的冲动。
只不过在实在自由中,由于有一个“异己”的对象存在,主体必须通过与对象协同、有时甚至是妥协、服从,才可能实现自己的欲念。但是,这种协同、妥协、服从并不是以完全消除主体的感性冲动为前提,恰恰相反,这些感性冲动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积极换上理性的服装,悄然混迹于协同、妥协、服从的各个环节。
事实上,按道德原则行动虽然是在社会中获得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也并不是其全部要件;就是说,在社会中获得广泛自由仅有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还需有其他方面正确的认识与实践,因为社会生活不只是道德生活。


四、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通达与划界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通达,是由欲念本身的运动本质所规定的。欲念的生成与实现常常是贯通一体的,欲念总是针对现实、为实现而生成的,这就意味着观念自由总是要指向实践,要向现实自由过渡。
但是观念自由又必须与现实自由划界。因为观念世界是个体思想独存的空间,而实在世界是个体与对象相互依存的;观念世界的欲念是以个体自我为中心,其任意产生与扩展都没有对象的阻碍,而对实在世界的自由来说,虽然个体中心仍然存在,但其外扩时有对象的阻碍,因此有时还得以对象或他者为中心,比如生态中心、动物中心论等。观念自由有的能够实现,有的不能实现,这就意味着,有的自由永远都只能停留在观念领域,不能走向现实,而有的自由则可以走向现实并可能得到实现。因此,我们应当让不能实现的自由尽量停留在观念领域,让能够实现的自由尽量从观念走向现实。
对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划界不清,必然导致认识、决策、行为上的失误。比如“绝对自由观念必然会导致无政府主义”这一认识就是如此。绝对自由只能是观念自由,它要变成现实自由,须进入人与人的关系世界,没有进入这一关系世界的大门,它就不可能在其中表现,从而也就无所谓无政府主义。绝对自由观与无政府主义是两个领域的东西,必须对它们进行划界,否则就会用现实自由的有限性来规治观念自由的无限性,用社会稳定有序的要求来规治思想的自由性,从而人为地造成思维创新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其实,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观念的绝对自由主义者,只要他能把观念与现实明确分开,能将绝对自由保持在观念领域,而在现实中知道如何遵守道德,如何尊重必然,不将观念中的东西全部外化到现实中。
观念自由与现实自由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别又相互通达,原因基于人之存在的二重属性。
人是物质与精神、自然与社会、肉体与灵魂的统一,这也就是观念与实在的统一。因此,观念的实在化与实在的观念化,是人的存在、活动的两种基本方式,人必然在二者之间穿梭:既有观念的实在化运动,也有实在的观念化运动,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人的自由、人的理论与实践活动就是这两类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也许是受物质决定精神之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更加重视观念的现实化运动,而忽视现实的观念化运动。人们重物质轻精神,重实践轻理论,重现实轻理想。这在基本物质条件匮乏的时期也许还可以,但在物质文明相对发达的今天,不顾条件变化而一味如此,就必然导致人的精神衰落。
人作为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必然是限制与超越的统一体:观念自由依托精神力量不断飞升超越时,物质肉身总要将它拖住不放;而现实自由依托物质力量不断堕落瘫倒时,精神道德也总要拽着它向上提升。离开物质基础,人不可能存在;离开精神超越,人的存在失去意义。人既要在超越中拥有现实,更要在现实中有所超越。人如此,人的自由亦如此。

【参考文献】
[1]Kant, 1976, Kritik der reinen Vernuft, Hrsg. von R. Schmidt,Naohdruch: Verlag von Fel ix Moiner.
(原载《哲学研究》2013年第7期)

原文来源:哲学爱好者
作者:易小明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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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8 11:33: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法伦理学研究论纲


作者简介:曹刚安徽绩溪人。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法伦理学、应用伦理学。
来源:《伦理学研究》20083期。

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今,中国法制建设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立法阶段”。但中国的立法似乎更多地注重实用的和功利的论证,而缺乏系统的道德正当性的论证。这使得法律体系内部常常存在着价值的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之间也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既影响了法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也使道德建设付出了代价。法伦理学的研究将对现有法律体系做深入的道德反思,并系统论证法律的一般道德原理,其理论成果无疑对于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伦理学的一般原理研究
1.法伦理学的主题是“人”。“善”的本质内涵是人的存在与发展。这是一切人类文化所共有的最抽象形式。无疑,法伦理学的主题就是“人”。“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如果一个法律是良法,仅当它是为了人这个最高目的而存在。这显示了伦理学方法的本质:为法律世界规定一个最后的目的,法律按其与这个目的的距离远近而具有不同的价值。由此看来,法伦理学是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价值科学,其理论的逻辑起点必定不是费尔巴哈式的感性实体,也不是抽象的原子似的个体。而是现实的个人。法律伦理学只有把现实的个人作为逻辑起点,法律的世界才会成为有意义的世界。

2.在目的论的框架里,以现实的个人为逻辑起点,法律便呈现出三重规定性:法律是人的生命存在形态,是社会的统制手段,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还显现出两个根本特征,一方面,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实践具有规范性,人类活动要尊其为行动的准则,另一方面,人类又要改造实在法,使其更能发挥经世济民的功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此探讨法的道德理念,并以其为评判实在法,改革现存法律制度的指导性原理。

3.幸福、和谐和正义是法律的道德理念。法作为人的生命存在形态,同所有的文化世界的产物,如政治的、经济的和艺术的,等等,分享着同样的理念,就是人的幸福;法作为社会的统制手段,同所有的社会规范,如道德的、宗教的、习俗的,等等,分享着同样的理念,就是和谐;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独特社会实践,有其独特的社会统制的特性和方式,从而有其内在的道德理念,就是正义。幸福既指人的全面发展的完满状态,又包含了合目的性的价值取舍的过程,即扬善避恶的一般道德要求;和谐既指最合乎人的个性发展的社会状态,又指以合作互助为核心的,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的共同善的秩序。而正义不过是人们运用实践智慧,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对幸福和和谐的追求。可见,幸福是法律的外在的、终极的道德理念;和谐是法律的内在的、高级的道德理念;正义是法律的基本道德理念。

4.如果说,伦理学就是关于正确行为的理论,那么,法伦理学就是人类法律实践的智慧之学。正义就是这种道德智慧的体现。具体说来,正义不过是人类运用认知理性、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主体能力,以社会和谐为基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在现实的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中所把握的一个“度”。我们可以把利益关系分为三类,即群体间的利益关系、群体与个人间的利益关系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对应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自然有不同的“度”和把握“度”的不同方式,即不同的正义形式。交换正义是以个人的自我实现为基点,当个体追求私利而彼此发生关系时,依据严格平等原理,而确定的各自利益或不利益的应得的“度”。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不同,它虽也是个人的人格实现为基点,但它涉及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关系,依据比例平等原理,按照各人参与合作的程度和贡献大小,确定各合作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正义则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各自目的时所发生的利益关系,应依据社会的整体和谐,确定的各群体利益的一个“度”。

5.由于法律在确认、维护和调整这些利益关系中形成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可以称为私法领域、公法领域和社会法领域。那么,交换正义的适用领域是私法。就权利而言,人格权、生存权以及对物、发明及他人劳务的权利,尤其基于私人之间交换经济的交易契约关系而产生的各种请求权都属此类。另外,不当得利及损害赔偿制度、报应刑制度都以此为基本原理。分配正义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法,作用在于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公权力,在量刑(目的刑)、课税、就任公职机会、荣誉及其他精神和物质的待遇时,应受分配正义的支配。社会正义适用对象是社会法。社会保障、劳动法乃至国际法均受社会正义的支配。当然,上述划分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划分,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作用。

二、宪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宪法的正当性问题。国家所有法律的正当性都来源于宪法,因此宪法本身的正当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社会的所有正当性论证,无论是神源、天道、人格魅力甚至终极规范的论证,在现代社会都失去了效用,取而代之的是民主程序。问题在于,民主程序并不必然带来合乎道德的结果,而正当性本身并不只是个心理认同的问题。因此,在民主程序之外,我们必须找到可以提供正当性的道德的最终准据,这就是自然法。只不过这里的自然法,既非普遍的自然规律,也非人类永恒的理性,而是基于人的实践生活发展原理的“自然”,其实质内容不过是由人类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自然法作为储存人类基本价值的理想图景,指引着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尊重人的尊严,并成为评价、判断实在法规则的最高标尺。

2.宪法的道德理念是共和。共和作为一种理念,有三重规定:一是共和之“和”,即和谐。追求人类的合作互助,而非暴力争斗,在这个意义上,也是宪法的和平性。二是共和之“公”,即公共利益。宪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三是共和之“共”,即民主和法治。公共权力必须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加以运用才能确保公共利益真正实现。

3.宪法的正义形式是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分配正义涉及国家与其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间的关系,国家以公益为本位,按国家成员的贡献分配利益。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公民资格的分配,二是按功绩的分配。社会正义在这里其实就是国家正义。所谓国家的正义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与人民、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等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其核心是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分配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4.宪法正义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对待。正像德沃金说过的,一个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必须对他们的命运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否则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平等对待既是所有国家法律制度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也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要求权。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是指这样一种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对国家来说,则要承担起保证个人有充分的自由来进行他作为一个“私人”和“公民”(社会成员)所需要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责任。

5.宪法是和谐社会的道德之帆。宪法在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根本地位和功能的问题,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德沃金曾说,宪法是道德之帆。确实,宪法不但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国的道德宪章。她应该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基准,并起着导航的指导性功能。

三、民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民法的道德理念是人格自主。个人的利益除了经社会认可的普遍利益之外,还存在着私人利益。对这部分利益的追求是人格实现的前提条件,并且最能体现人的个性和创造力。民法以各人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其道德理念必然是人格自主,体现在民法中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在法定范围内,自己的事,自己作主,自己立法,自己负责。意思自治还意味着排除他人的干涉,尤其是国家的干涉。个体私人利益的满足和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经济保障,国家所要做的就是提供个体追逐私利需遵循的一般规则。除此以外,国家的公共权力就应当让位于私人的意识自治。意识自治还意味着个性和创造力。即人们力图自主地、富有创意地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发展道路。

2.民法的正义形态是交换正义。交换正义实质上是对一种自然正义的确认,所谓自然正义事实上描述的是商品经济的一般状态,它以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是一种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关系。交换正义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按诺齐克的说法,就是分配没有固定的模式化标准,任何人都按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转让或交换,一句话,“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交换正义的功能是消极的,它只是消极地确认和维护自然的分配状态,而不是积极地以促进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因为积极功能的实现有可能带来对个体权利的伤害。

3.民法正义的核心是人格平等。“个人人格之绝对的尊重”,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理。民法是规定个人相互间的关系,即对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果说在公法中,国家可以拥有优越于私人的地位,其特色在于可以单方面地规定私人的义务,那么,私法是以人格平等为原则,权利义务的设定由个人之间自由的合意实现,不能单方面地给对方课以义务。人格平等是权利的平等。只要是人,就拥有同样的权利。人格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强调机会的平等,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任其自然。它完全不认为社会与自然的一些偶然因素(能力、财富与地位的分配),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4.民法中的公共利益。个体间利益关系领域是一个交换正义作用的领域,但它绝非一个孤立的领域,它还需要受到法律的和谐理念和其他正义原则的界定和制约。主要表现为:其一,绝对私有权原则的修正。事实上,自19世纪末以后,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提出对独占的禁止,强调对团体权的重视。二是禁止权利滥用,强化他物权,弱化所有权。其二,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如在高度危险、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契约原则的确立。它们通过保持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合理地限制了契约自由的边界。山本敬三则认为,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都是要解决将共同体中的规范引入到裁判规范中去的问题。公序良俗是“否定不公正行为”,而诚实信用是“积极地实现公正”。

5.关于民法精神的检讨。民法精神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精神,要建立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需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所缺乏的民法精神。同时,我们也要认清民法精神的特性,它是立足于人的抽象性,作用于特定商品经济领域,以工具理性为特征的精神,如果将其扩张为和谐社会的主导精神观念,必使社会陷入欲望的体系,有碍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社会保障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社会法的道德理念是互助。社会存在的目的是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实现这个目的,就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合作的目标就在于相互援助,以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满足人的不同存在层次上的需要和目的,促成个体的自我实现。正如狄骥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连带关系,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就是说,社会中的人们必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为实现共同需要彼此之间要相互援助。社会保障法其实是一种风险分散或共担机制,风险共担本身即以互助为基石并在互助中使风险得到化解。可以说,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和追求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社会法的正义形态是社会正义。社会法领域内的“社会”并非指全体社会,而是指特殊部分社会的社会集团,尤其是指在经济法则下为生活所苦的社会集团。在承认这种社会集团特征的前提下,建构满足生存权要求的社会法。社会正义不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而是通过保障社会弱者这一群体的利益,如劳动者、失业者、老残孤疾者,后来又扩展到消费者、中小企业者等,来实现多数人共同生活的社会整体的和谐;社会正义不是为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自由提供形式上的平等保障,而是保障特定弱者群体,以求得实质的平等和自由;社会正义不是要求国家权力处于消极不作为的形态,相反,为了使社会经济弱者获得实际上的自由,必然要求国家权力介入和干预本属于个人私的领域,处于积极作为的形态;社会正义不是保障具有个人性质的权利,而是保障具有群体性质的权利。

3.社会法正义的核心是能力平等。能力平等是阿马蒂亚森反思和批判当前几种流行的平等观后提出的概念,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原则是合适的。该理论强调决定人的福利的非收入因素,并通过研究物质剥夺与非物质剥夺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显示了贫困的动态性。能力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法上,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方面构成的。总之,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保护弱者的原则正是通过倾斜立法,对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必要矫正,从而缓和实质上的不平等。

4.仁慈和社会权利。人道主义的宽容与仁慈是人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它为社会保障法提供了个体的德性上的支撑,但是它却不能使我们获得合法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人们的利益关系不能靠慈善和宽容来调节,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来调节。在现代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中,对弱者的保护已脱离了慈善救济的人道关怀的局限性,变成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基本需要和利益保护的要求。社会权的确认,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改变了社会保障法的慈善救济性质。

5.社会保障法要有利于自力更生。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障,对于解决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要找到两个平衡点,一是团结互助和自力更生之间的平衡点,一是效率和公正之间的平衡点。

五、司法的伦理问题研究
1.司法不直接追求和谐。纠纷的解决有多种样式,有个人化方式、社会化方式和诉讼三种。那么,我们应该选择何种形式解决纠纷,取决于解决纠纷的道德理念是什么。如果纠纷解决的目的在于追求和谐,那么诉讼就不是最好的选择。而是不得已的手段。最好的方式是忍与和解,再次是调解,最后才是诉讼,这样,追求“息讼”反而是一个在制度上和逻辑上都合理的选择。

2.司法是矫正正义的最好形式。矫正正义的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波斯纳把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归纳为三点,(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伤害的救济。我们可把矫正正义的本质特征归纳为二点,一是以权利为本位。原权利没有纠纷或冲突就不会有矫正。矫正实质上是相对于主权利的助权。从结果上看,矫正正义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二是以司法为最佳形式。矫正的实现形式有很多,但司法是最佳的实现形式,因为相对于个人化的矫正与社会化的矫正而言,通过司法的矫正因为依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拥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以及高度的程序保障,可以实现一种最彻底的公正,即最终确定权利的归属和赔偿责任。以司法为矫正正义的最佳实现形式,其实是其权利本位文化的必然选择。

3.司法如何运送正义。(1)规则正义。规则正义的含义有两重,一是规则本身的正义性,一是规则的严格适用。规则正义重在规则本身的正义性。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判决是法官依据裁判性规范作出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自然是正当的。但这只是形式上的正当性,很难想象,一个严格依据极为残暴的刑法规定所作出的刑罚是一个好的判决,由此,司法的公正性在根本上还要取决于法律规则自身的正当性。(2)衡平与解释。一般法正义具有普遍性,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一般法正义具有确定性特征,这正是法之所以能起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的重要属性。但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这就产生了法与社会生活的不同拍。同时,语言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都使得一般法正义在适用到具体情况的事物上时,有可能产生不正义的结果。法律解释和个别的衡平是化解一般法正义与个别法正义的紧张关系的两个具体步骤。(3)程序正义。司法的程序就是一种按照法定的方式、顺序和步骤作出裁判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评价模式有三种,即功利主义评价模式,成本评价模式和程序本位的评价模式,前二者都立足于程序工具论基础之上,事实上是对程序作的功利的或经济的评价,没有给程序正义以独立的地位。后者立足于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上,是对程序作的道德评价,因此是程序正义的真实内涵。

4.法官的角色伦理和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德性保障。法官的角色伦理和职业道德具有不同的理论视角。法官是一个角色丛,包括了官员和司法者二重基本角色,所以,法官的角色伦理不只是对其作为一个职业者的规范,而是二重角色规范的综合体,它反映了社会对法官的综合道德评价。作为“官”的角色,它被赋予的特殊道德要求是公仆意识、廉洁和公正;作为司法者,其特殊的职业伦理是刚毅、谨慎和勤勉。总之,着眼于法官角色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双重视角,对于法官的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5.回到和谐:ADR的启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可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关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它包含着三个要素:其一,代替性,即指每一种ADR程序都是对法院判决的一种代替。其二,选择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在法院的审判和判决与各种非诉讼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最后,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和妥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使得它与以实现权利为目的的黑白分明的判决区别开来,并与审判一起共同承担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ADR在西方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既是西方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需求,也是对方传统文化反思的产物,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对西方以恢复权利为目的的诉讼观的反思和对中国传统纠纷解决的和谐观的心得,因此,它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不但在西方法律社会形成了一种潮流,还为我们在和谐社会的建构中,创造性设计司法制度提供了现实的契机。

六、回到伦理学: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几个伦理问题
1.培养公民守法的道德能力。法律作为人们追求发展和完善的价值期望,具有高于个体目标的理想,是以一定方式达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共同完善为特定指向的,具有超越个体的普遍性。但事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普遍总是寓于特殊之中,且只有通过特殊才能存在。这个特殊物就是组成一定社会、阶级或群体的各个个体的主体意识,即道德能力。事实上,没有个体守法的道德能力,法律就是一种纯粹的异己的东西,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守法的道德能力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善观念、正义感和仁爱心。

2.社会治理中的德治与法治。如果我们把公益本位作为中国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点,那么,法治和德治就是建构社会伦理秩序的两个基本途径。在关于法治和德治的争论中,法治似乎获得了话语优先权,其中原因当然很复杂,但没有反思中国社会伦理秩序建构的价值基点是什么,没有搞清德治和法治的边界,恐怕是认识上的误区。我们认为,其一,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但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其二,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但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其三,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可见,法治和德治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3.立法中的几个道德难题。在狭义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上,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道德难题的解决,为立法做准备。我们选择安乐死、动物权利和克隆人作为立法的道德难题予以研究,是因为它们作为道德难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程度,因而具有代表性。安乐死可以得到正当性证明,其实已不是道德难题,只要立法条件成熟,就可以由法律确认和保护;动物权利的正当性证明是由人的价值外推获得,但这个证明的过程难以服人,法律上只能把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即人格财产权来保护;克隆人的活动则具有对人伦秩序的颠覆性,无法由现有立法确认和保护。


作者: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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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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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2 23:37: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康德宗教哲学与中西人格结构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中西文化的大背景,紧紧抓住被康德道德哲学提升到本源性高度的自由意志,从人性、信仰、良知等方面考察了康德宗教哲学的主要思想,并通过这种考察反过来揭示了西方文化、西方伦理学的内在结构,展现了中西文化心理、中西伦理学、中西人格结构的巨大差异:西方人把一切善恶归于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并由此生出由恶向善转化的途径、手段或拯救之道;中国人则抽掉了自由意志的本源性,把对善恶的探讨最终归于对人天生本性自然为善的假定,甚至把自由意志也归结为自然本性,所以人性不是一个过程,人性的退化可以靠坚守和养护而避免,而不需要拯救。
【关键词】康德/宗教哲学/人格结构
今天,康德已被许多学者看作是自亚里斯多德以来最伟大的哲学家。他的哲学主要想解决三个问题:1.我能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可以希望什么?第三个问题属于宗教哲学(注:李秋零译《康德书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1793年,正当法国大革命处于峰巅的时候,康德出版了他的宗教哲学著作,即《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注:中译本见李秋零译、邓晓芒校,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7年版。),阐明了他的道德宗教的哲学原理。在这本书中,康德本着他一贯的精神,从现象和物自体、自然和自由、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绝对二分原则出发,对基督教的《圣经》作了他自己独特的诠释和阐发,其思想的力度和影响的深远,几乎相当于"第二部圣经"。他由此揭示了西方宗教精神潜在的文化心理结构,并给予了这一结构以合理的解释。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中、西文化心理比较的最好、最典型的标本。
一般说来,西方文化是一种反思型的文化,即把对象世界看作反映人心的一面镜子。人要认识自我,只有到对象世界中去寻求。这就有双重的结果:一方面,自我成了一个随着认识的不断扩大和加深而不断显露出来的无穷目标,是动态的、不可穷尽的;另一方面,对象上反映的都是自我的形象,对象本身反而隐藏不露,成了物自体。相反,中国文化是一种体验型的文化,即把自己的心看作对象世界的一面镜子,人要认识世界本体,只有到自己内心去体会。这也有双重结果:一方面,自我是一个固定不动的点,宇宙的一切都反映于其中(万物皆备于我),唯有自我本身无法在其中出现,正如镜子本身不能反映自己一样,这是一个视觉上的"盲点",一个"无"、"空";另一方面,对象就是我看见的那个样子,直觉体验就足以把握本体,"直下无心,本体自现"。如果说西方文化的大问题是把握不住对象本身的话,那么中国文化的毛病就是缺乏自我意识。
康德的立场揭示了西方文化的这一深层结构。从这种立场来看待基督教和《圣经》,就抓住了西方宗教精神的来龙去脉,这是过去的基督教神学没有自觉到的。我们下面打算从三个方面考察一下康德宗教哲学中的主要思想,并与中国文化心理相应的主题作一个比较。
一、人性和自由意志
康德是以道德哲学作为宗教哲学的基础的,在他看来,道德是独立的体系,不需要宗教也能成立。但道德本身在逻辑上必然要推论到宗教,因此考察宗教原理必须先讨论道德。
在道德学和伦理学上,中、西方都热衷于讨论"人性"问题,且都提出过性善、性恶、既善既恶、非善非恶、善恶相混这五种观点。但西方人与中国人不同的一点是,他们很早就提出了另一个更重要、更根本的伦理学问题,这就是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中国传统伦理基本上不讨论自由意志(荀子接触到自由意志问题,提出过性恶论,但均未展开),因此对善恶的探讨最终归于对人天生本性自然为善的假定。没有这种独断的假定,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便无法维持。相反,西方伦理既然承认了个人自由意志,对善恶的探讨就必定要容纳性恶这种内在本源的可能性。这种考虑往往作为西方伦理学起码的基点,并由此出发去寻求由恶向善转化的途径、手段和拯救之道。因此西方人即使对通常的"善"的理解也与中国人有所不同,它必须包含中国人视为"恶"或不善的"人欲",即个人幸福。康德在人性观念上容纳了上述所有五种观点,但却认为这些都属于现象,人的本体之性则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虽然也被称之为"性"(Nature),但并非自然之性,而是本质之性(注:在西文中,nature兼有"自然"和"本质"双重含义。)。即是说,并非在时间上与生俱来之意,而是超越时空、因果律的。人在每一瞬间都可自由选择,并不因他从前、或生来是个好人或坏人而能决定其选择;用圣经的形象说法,人是从"天真状态"堕入原罪的。康德把人性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使人性成了一个不可规定的、不可捉摸的东西(物自体)。的确,人性正是这样的东西。人之为人就在于他的不可规定性和无限可能性。人就是、必然是、并且永远应当是世界上从未有过的东西,即"奇迹"。人的本性就在于创造。人将要怎样创造自己,这是谁也预料不到的,人不能凭借自己天生的"性"而对自己高枕无忧,而必须随时提防自己、警惕自己,畏自己。
与此相反,中国传统伦理认为人之善恶是先天规定好了的,是自由意志无法摆脱的;人最好是不要有自由意志,只须顺其自然就可以为善、成圣。现实中之所以并非人人成圣,是因为外来影响所致,所以道德就在于清除外来污染,诚实地回到本心、真心。中国人对自己不畏,只畏外来的势力(天命、大人和圣人之言),不需要灵魂的拯救。因为他的本心是可以依靠的,只要"反身而诚",即可"乐莫大焉"。所以中国人最喜欢区分好人坏人,对好人大树特树,似乎他从娘胎里便是个好人,决不可能坏;对坏人、歹徒则要么诛杀,要么改造,使其"良心发现"。西方对于好人、坏人是就事论事的,一次荣誉不足以享誉终生,犯了罪,该判什么判什么,不搞从宽从严。因为人们相信罪犯也有理性,可以自己作判断和选择,感化教育通常是对儿童进行的,对成人则不能对此寄予太大的希望。
在康德看来,既然一切善恶都归于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那么自以为本心纯洁并将"天真状态"当作善的规定,这本身就是最根本的恶,即伪善。因为在这种虚假的规定之下,真正起作用的是那可善可恶的自由意志。没有人能够宣称(保证)自己天生注定是本善的,人的"本心"不是起点,而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只有上帝才是"知人心者",也才能作最后的评判。在这里,康德把伪善视为人性中的"根本恶",是产生其他一切恶(偷盗、杀人、奸淫等等)的总根源,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伪善就是自欺,即在行动上合乎道德法则,在内心却埋藏着非道德的动机,并为此沾沾自喜,自以为问心无愧,道德就变质为一种外在的形式、虚假的旗号,甚至作恶的工具了。其他的恶都是经验性的,可以限制和根除的,唯有自欺是理性(智性)的本性,是根除不了的,并且是人人具有、即使最好的人也概莫能外的。从这种观点来看,谁若标榜自己有一颗赤诚的心、明镜般的心、透明的心,就值得引起怀疑和警觉,许多坏事恰好是由这种心干出来的,干了还不知忏悔。耶稣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注:《新约·约翰一书》,第8~9章。)"天真状态"并不是什么善,而是动物状态,尚无犯罪的可能;只有犯罪的可能才使人成为人。所以黑格尔说:"一个恶徒的犯罪思想也比天堂里的奇迹更伟大更崇高。"这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深思的。
二、信仰与得救
康德认为,由于自由意志,所以人性可善可恶;但自由意志首先表现为恶、犯罪(原罪),因为天真状态由于抽掉了自由意志而谈不上是善,人的第一个自由意志行动只能是打破天真状态而犯罪。人一旦犯罪便永远不能洗刷,因为他表明他已是一个自由人、即一个可犯罪者了;然而,这种原罪正是人的高贵性(高于动物)的标志,他在自由选择的能力这一点上已经可以和上帝平起平坐了。就连善,也只能体现为犯罪的人通过同一个自由意志而获救。恶是起点,善是终点;恶是现实的,善是潜在的。善恶在无限历史过程中达到调和,因此道德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在康德那里,正因为这一过程的无限性,所以有必要设定一个上帝来保证其完成,这种设定就是信仰。信仰不是外来的,而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当人意识到自由意志本来确实有违背现实世界的恶而向善的可能性时,他就已在逻辑上不能否认上帝的存在、在行动上有可能按照"好像有一个上帝那样"去做了,他就必须相信一个灵知的世界、彼岸世界。
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个二律背反:理论的信仰和实践的信仰,哪个在先?亦即:一个犯罪的人是先认识到可以指望一个上帝的拯救,然后才按上帝的要求去过道德的生活,还是先着眼于要过一种道德生活,才能使自己配得上上帝的可能的拯救?换言之,信仰究竟是为了得救还是为了道德本身?可以看出,前者是不诚实的,把道德当手段,是一种"历史的信仰";可是后者是不现实的,是一种纯粹"道德的信仰"。康德主张的是后者。但他又认为,前者虽然不诚实,但却是历史上唯一可能发生的信仰,并且可以通过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向后者进化;一个是现象界,一个是本体界,但在历史中二者可以统一。人们加入教会的目的总是功利性的,但随着教会的发展,早期的幼稚衣装应当抛弃,教会应越来越显出纯粹的道德性,成为道德宗教,教会史起着教化民众的作用。正如康德在现实生活中承认恶的正当性,他在教会史中也承认恶的历史必然性。现实历史总是一个恶的王国,是以人性本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上帝完全有能力摧毁这个王国,但他不这样做,为的是通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的觉醒来做这件事,因为上帝与魔鬼争夺的不是人的肉体,而是人的灵魂,不是自然之国而是自由之国。但自然之国是自由之国的学校,因而是一个不断进步并通向无限的历史过程。
将康德的这种观点和中国传统伦理比较一下,可以见出有如下显著的区别:
1.中国传统伦理不关心自由意志问题,而热衷于讨论性命、心性;或者说,人们不是把人性归于自由意志,而是把自由意志归结为人的天性、自然本性,而自然之性就是天道天理,本来就是善的,而且必然是善的。所以中国人认为人性不是一个过程,不是历史,而更像一面镜子,一种"境界",一种永不变化的天真状态。一切成长、发育、变化都属于道德的堕落,人性的退化,都是可以靠坚守和养护而避免的,所以不需要拯救,只需要还原(复性)。
2. 正因为取消了过程,中国人历来主张道德、善的当下性。如孔子的"我欲仁斯仁至矣",禅宗的"顿悟"、"一悟即至佛",道家的"坐忘"。在这里,没有此岸彼岸之分,不需要设定上帝,在现实生活中即可超越(所谓"内在超越"),而达到圣人、真人和佛的境界。一切都取决于怎么想、怎么接受现实,超越一切现实的道德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即使有也要把它现实化,所以道德的"德"也就是得到的"得",内圣也就是外王,礼也就是法,道德就是政治。
3.中国人的信仰没有二律背反。民间信仰完全是功利性的("历史性的"):圣人(如孟子)的信仰虽然有超功利性("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但最终是为了更大的功利(所以朱熹解释道:"言行不先期于信果","卒亦未尝不信果也")。这个最大的"信果"就是政治稳定、天下太平。所以道德归根到底是政治的手段,为的是建立"德治"、"王道",而不存在真正的为道德而道德。
4.中国传统中善恶是绝对对立的,善人做善事,恶人做恶事。善人做恶事总是因为他先已堕落成了恶人,恶人做善事也总是由于他先已改变成了好人。但决不承认善人作为善人也可能做恶事,恶人作为恶人也可能做善事(或"恶是世界历史的杠杆")。所以中国人对历史的评价总是道德批判,而这种批判的标准表面上好像是依据动机,实际上总是按照后果来决定动机,即"成王败寇"的原则。
以上几点,最根本的是抽掉了自由意志的本源性,用一套外在的现实手段像规定物一样去规定人的"性"。康德则明确奠定了自由意志的本源地位,将它抬高到摆脱一切经验现实影响的物自体的位置,并由此建立起上帝的超验世界及其对现实善恶的历史导向作用;不是用外在的手段去禁止自由意志的恶劣倾向("存天理灭人欲"),而是就在恶中锻炼出善来,形成由恶向善的进化:这就第一次公开揭示了西方伦理学的内在本质结构,同时也将中西伦理学的根本差异之点摆在了突出的地位。
三、良知
康德的"良知"(注:Gewissen,德文有"确定的"之意。)是"确定的知",因而是每个人心中固有的,这一点与孟子和王阳明的良知说类似。但不同的是内容:它不是对某件事情应当怎么做的直接知识,而是"自己对自己做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是一种纯形式的规则,即:"切勿冒不义的风险作任何事情"。良知是自己对自己保持距离,当然更是对一切具体行为保持距离。我们要特别注意康德对良知的否定的表达方式:"切勿"做任何"不义"的事,而且是"风险",即可能性。之所以要这样,是为了避免对良知作任何具体的经验规定,避免使之成为现实的绝对原则。孟子的良知则完全是经验的列举: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还不够具体,还要比喻"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都是一些肯定的规定。但可以任意改变、增删、搭配,如说"忠孝仁义","礼义廉耻","仁义礼智信",都差不多的意思。
所以,康德的良知说是消极的,孟子的则是积极的;康德是超验形式的,孟子是经验具体的;康德是内在自省的原则,孟子是实行于外的原则;康德是对自我的超越和警惕,孟子是自我的直接在场,没有对自己"本心"的超越和警惕;康德是理性的、孟子是情感的;康德是基督教的谦恭,把决定权留给了上帝,孟子是无神论的自信,凭自己就可以决定善恶(或如王阳明表述的:"只好恶,就尽了是非")。
由此可见,康德的良知只是每个人内心判断的事,很少能在社会上起现实的作用,孟子的良知却是一切礼法刑政的理论根据。王阳明说"致良知"的作用是:用来事亲便是孝,用来事兄便是悌,用来事君便是忠。但当家庭发生冲突、国家发生分裂之际,此良知并不能避免干出昧良心的事来,如在"文革"中,"阶级立场"、"路线"、观点的不同往往导致人们良心的丧失,因为这些具体的原则本身已陷入了自相矛盾。相反,康德的原则由于超越具体情况,反倒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性的完全泯灭。他举例说,中世纪的异端裁判官能否判人死刑而不违背自己的良知?他认为,在宗教问题上要能判人死刑,需要一个绝对的"知人心者",但任何现实的人类都做不到这一点,只有上帝本人才具有这种能力,也才具有这种权力,而不至于陷入不义。凡人决不能自诩得到了上帝的启示,或自诩自己对启示的解释是绝对正确的。由此可知,人做此事永远有可能是不义的,而夺去人的生命本身则是确实不义的。所以,以宗教信仰(或无论什么别的信仰)为借口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违背良知的,同样,以某种思想、政治观点为借口这样做也是违背良知的。在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中,主人公虽不是先知先觉的英雄,但他没有背叛自己的良知,被人们称之为"义士"。
所以康德的消极意义上的良知反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普遍的适用性和一贯性,虽然不能促成任何事业,却能避免极端的不人道,也不会因政治观点、思维方式的不同或改变而导致矛盾冲突。但其前提是:人不可能对善恶作出绝对的判断,只能在现有水平上拒绝对绝对善恶作出肯定的判断,但也不是毫无是非,而是寄托于一个超验的上帝。当然,我个人并不相信有什么上帝,但我认为不妨从康德的意义上吸取基督教的谦逊精神,自我反省和自我警惕精神,与自己拉开一点距离,保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另一种裁决的能力和余地。我们在认识论上反对不可知论,在道德行为上却应当为未知的、可疑的、不可知的事留下一点空间,这才能使我们的道德观念成为动态的、有生命的、不断前进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我们不要用有限的人和事作为绝对的无限的标准,一下子就把问题定死了,没有松动的余地了。从有限现实到无限意义的中介只能是自由意志,只能是永远能动的历史过程,它没有终点。
作者:邓晓芒
来源:微信公众号思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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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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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2 09:31: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纪念尼采逝世120周年丨尼采:德性伦理学......德性政治学?
格尔:布鲁克大学哲学系教授。
文认为,尼采的伦理教义,可以用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形式来重构和理解。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的内在状态,关注决定主体行为是否善的内在品性因素。尼采正是在摒弃传统道德观的基础上,以超人的主体类型构想了一种善的观念和实现该种善的行动方案。因此,如斯洛特主张,尼采的伦理思想接近于一种以主体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尼采哲学中,关心所有人兴盛的德性伦理学与宣扬贵族立场、权力意志的德性政治学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本文刊登于《现代外国哲学》14辑,在此感谢译者韩王韦老师的推荐和授权。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朋友,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尼采:德性伦理学......德性政治学?
克莉丝汀·戴格尔/著  韩王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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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年10月15日—1900年8月25日)
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重构尼采的伦理教义,并以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形式来理解它。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考夫曼(Kaufmann)关于尼采伦理学的丰富译述。在他的经典研究中,考夫曼认为,亚里士多德哲学对尼采伦理学有很大影响。此外他还断言,如果没有注意到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对尼采思想的激发的话,那么尼采对基督教的批判就不能够被确切地认知。考夫曼将《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灵魂之伟大”(megalopsychia)这个亚里士多德式的概念和超人这个形象联系起来,他的断言就建立在这一联系之上。在论文第一节,我将通过各种方式来考察这一联系,并说明何以我们必须超越考夫曼。如果有人如我一般,选择忽视亚里士多德与尼采伦理学之间的联系,那么,这种做法并不意味着尼采的伦理学不能够被解读为一种德性伦理学。在第二节中,我将阐明,把尼采的伦理思想解释为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培育(forming)是如何可能的,这种德性伦理学的聚焦点在于主体(agent)的角色发展。我将会给德性伦理学下定义,并说明尼采如何能够被视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我将会阐述,在那场主要于20世纪显现的德性伦理学复兴运动中,尼采如何对批评性要素(the critical moment)有所贡献,以及他又如何对这场复兴运动的建设性方案有所贡献。在第三节中,我将处理一个有待解答的问题,只要人们如我一样,把尼采理解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那么他们就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牵涉到特定文本中尼采的贵族政治思想。并且,当牵涉到尼采的政治思想,而他的伦理思想的明晰性存在争议之时,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清晰。我将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我主张的解决方式在强调一部分资料的同时,必定会忽视另外一些资料。
▲ 尼采出生地洛肯(Röcken)的村庄教堂
1 尼采与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与尼采:“灵魂之伟大”(megalopsychia)与“超人”》一文中,贝恩德·马格努斯(Bernd Magnus)主张,对尼采的亚里士多德式解读(由瓦尔特·考夫曼倡导)必须被无视。在经典著述《尼采:哲学家,心理学家,敌基督者》一书中,考夫曼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对尼采有着巨大的影响,只有通过那些亚里士多德术语,尼采对基督教的反对才能够被理解。依据考夫曼的观点,尼采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那里的受益是相当之多。他的论断根源于他在亚里士多德和尼采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存在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4卷中的自豪概念(也意指“灵魂之伟大”)和“超人”这个概念之间。马格努斯认为,考夫曼对自豪之人和超人的解读是一种对两者的肤浅解读。进而,马格努斯讲道:“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乃至他的自豪概念——与尼采的道德哲学关系甚小,与尼采的‘超人’概念亦复如是。”马格努斯受到《善恶的彼岸》第198则格言的启发,在这则格言中,尼采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拒斥为“胆怯道德”的一个实例。
    马格努斯的主要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幸福”(eudaimonia)和“实践智慧”(phronesis)有关。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善视为人类依据天性而探寻之物:“eudaimonia”即“幸福”(happiness)。幸福是我们谋求的唯一至善。对人类来说,善是人的独特功能的实现,而人的独特功能,依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即理性的运用。“eudaimonia”这个概念的确切解释是,“如果一个人致力于自我天性的积极运用和成功发展,特别是致力于跨时间的人类能力(human capacities)的运用和发展,那么他的生命就会旺盛,生活就会欣欣向荣(flourishing)”。对亚里士多德而言,上文所提及的人类能力即是思想和行动中的理智。因此,如果一个人过着一种理性的生活(即一种被“实践智慧”所引导的生活),那么他就过着一种欣欣向荣的生活。“具备实践智慧者”(Phronemos)即拥有能够判定德性的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的人,而德性则被理解为过度之恶与不及之恶之间的中庸(mean)。“具备实践智慧者”基于善和幸福来判定德性,而善和幸福归根结底却是一种理智活动的生活。通过把理性视为幸福的根基,亚里士多德将德性树立为一个人自我兴盛(one's own flourishing)的路径。本质上说,德性是我们作为人类必需去张扬(flourish)的品性特征。“具备实践智慧者”基于他作为人类的成熟,即他的独特性和理智能力的发展,而选择德性。因为他在实践上是智慧的,所以在关系到他自己的特定环境中,他不可能不会确定正确的德性。也就是说,在实践上有智慧的人不是为了获得什么而选择德性,而是为了他们自身而选择德性。查尔斯·扬(Charles M. Young)解释说:拥有了“人之兴盛”(human flourishing)这个确切的观念(conception),该观念出自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第7节,有德性者(the virtuous)就会自认为是这样一种存在者(beings),该存在者的本质是一种在思想和行动中让理性得以实现的能力(capacity)。既然依据理性选择原则行事构成了行动中的理性,那么有德性者就会把依据这些原则行事视为他们之所是的关键(constitutive of who they are)。这一种视角方法之于非德性者(nonvirtuous)是无效的。非德性者不能把他们的所为(do)视作他们之所是的表达,因为他们缺乏他们之所是(who they are)的确切观念。

▲ 洛肯尼采纪念馆墙面雕像
马格努斯正确地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好生活(good life)不会对尼采产生吸引,因为它与灵魂的沉思或理性活动过度纠缠在一起。作为柏拉图式理性主义的另一个实例,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生活的观点必定会被尼采所拒斥。事实上,尼采拒绝那种把人视为一种本质上有理性的存在的观点。他肯定会反对下述这种道德观:一个人通过运用实践理性在每一个行动过程中确立中庸之道,并以此来节制自己的兴盛。另外可能会让尼采感到冒犯的概念是“幸福”(eudaimonia)。没有哪一种道德像亚里士多德目的导向的幸福概念一样会被尼采所拒斥。在《敌基督者》第2节中,尼采说明道:“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权力增长的感觉——就是障碍被克服的感觉。”如果某人自身是其权力意志的表达,那么幸福就会和权力意志的运用相遭遇。这种对权力的断定与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沉思生活截然不同。
    莱斯特·亨特(Lester Hunt)赞同尼采的伦理学与人之兴盛和品性塑造(character building)有关。他也认为,尼采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关系不大。尼采的德性主张缺乏审慎(prudence)和智巧(cleverness),而审慎和智巧却是亚里士多德式有实践智慧的人(the Aristotelian phronemos)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尽管如此,依据亨特的看法,尼采依然坚持的是一种纯粹德性伦理学。一种纯粹德性伦理学,按照特里安诺斯基(Trianosky)的定义,是德性伦理学的一种形式,“它认为只有德性的判断才是道德的基础,并且行动的正当性总是从人个性的贤德(the virtuousness of traits)中衍生出来。[……]对于纯粹的德性伦理学而言,个性的道德良善(the moral goodness of traits)总是既独立于行动的正当性,又在某种方式上引发行动的正当性。”亨特认为,在尼采的纯粹德性伦理学中,生命主义(Vitalism)是善的关键。对尼采而言,生命(Life)是唯一真正的善:“人类寻求的所有善只有在某种意义上促进生命的时候才是好的。”我们随后还将回到这一点上来。
    我赞同马格努斯的观点,认为考夫曼基于两个代表性概念(the two represented figures)之间的细小类似来让两种伦理学等同,是一种过度阐释。如卡梅伦(Cameron)在《尼采与道德的“问题”》(Nietzsche and the "problem" of Morality)一书中所说,当尼采谈论亚里士多德的时候,其注意力主要用于亚氏的修辞学和诗学。尼采熟知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但却通常并没有把亚里士多德当成伦理学家来处理。卡梅伦指出,一般而言,尼采虽然并没有对亚里士多德进行严厉指责,但是它并不足以说明尼采是一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在许多情况下,尼采对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持有直接或间接的正面评价。例如,在《敌基督者》第7节,尼采用同情的宗教来讨论基督教,并且在讨论的过程中,他宣称:“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将同情视为一种有病的和危险的状态,时不时使用净化剂(催泻剂)对人而言是有益的:他把悲剧理解为净化剂(purgative)。”尼采想必会赞赏这样一种立场,该立场源自一种需要个性强韧(a toughness of character)的道德。不过,也存在亚里士多德遭受尼采批评的情况。如卡梅伦所言:“因为尼采把亚里士多德哲学视为反狄奥尼索斯的,并且把他自己的道德学说标榜为‘狄奥尼索斯道德’,所以可以推断出,尼采并不觉得他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有一种道德上的亲缘关系,尽管事实上两者都在强调‘人的卓越’。”
▲ 尼采纪念馆的尼采(与母亲)雕像和仿制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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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与德性伦理学
    现在,我已经确定,一种在亚里士多德和尼采之间的亲缘关系是不可能的。对于我来说,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才能把尼采理解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我认为,想要理解尼采的伦理思想,最好是把它理解为德性伦理学的亲缘相似物,就像我们在二十世纪德性伦理学复兴运动中所发现的那样。二十世纪的德性伦理学究竟是什么呢?“德性伦理学关注品性(character)而不是规则(rules)”,或“德性伦理学研究的是德性而不是正确的行为(right actions)”,我们需要的回答远不止如此。当然,上述定义是正确的,但却远非完善。如果我们要裁决尼采的伦理学是否是一种德性伦理学,那么我们就需要更加细致的论断。
    德性伦理学的定义提出了一种聚焦于道德主体(moral agent)的内在状态的理论,它并不聚焦于道德主体特定行为的实现(performance)。德性伦理学关注的是决定行为贤德(virtuousness of actions)的因素。因此,它注意的不是行为,而是主体的品性和贤德(virtuousness)。罗伯特·劳登(Robert Louden)认为,德性伦理学具有两个互补的方面:一种批评性的方案和一种建设性的方案。首先,我想要先探讨一下批评性方案。批评性方案究竟是什么?德性伦理学家总是在或明或暗地批评传统的道德观。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向我们提供替代性选择的根本原因。受到攻击的传统道德观是义务论的康德主义伦理学(deontological-Kantian)和后果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utilitarian-consequentialist)。具体来说,传统道德观被质疑的问题论点如下:过度依赖道德选择的规范模型,对道德主体性(moral agency)的过度理性主义解释,以及存在于这些理论中的固有的形式主义。第一个论点让人们注意到,一些理论中提出的作为行动最终指导的普遍规范和原则。第二个论点让人们注意到,那种对情感和欲望在道德生活中任何积极作用的否定。德性伦理学家关于第二个论点所做批评是:“道德上令我们最敬佩的人,并不是那些简单地履行职责和依循正确原则行动的人,而是那些伴随着恰当的欲望和情感,履行职责和依据原则行事的人。”可以说,德性伦理学家支持情感和欲望(我们自身的非理性部分)的复兴。至于第三点形式主义,德性伦理学家强调,道德(morality)远不止是一种对职责(duty)概念和逻辑论点的概念性分析。他们还希望在伦理思想中包含其他研究方法。
    现在,我将转而讨论第二个方面,建设性方案。建设性方案究竟是什么?在摒弃传统伦理学的同时,德性伦理学家提供了一个替代性选择。简而言之,建设性方案力求把注意力重点放在道德主体和德性决定论上。这样以来,德性伦理学就提出了一种人之兴盛的观点。在关注主体品性的伦理学和关注德性决定论的伦理学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就伦理的“潜能”而言,我认为更有趣的标本是以品性为基础的伦理学。的确,它对主体以及其品性的关注,给一种以个体兴盛为导向的伦理学的发展留有了余地。如果一种德性伦理学提议要顾及个体的兴盛,那么必然,它就是相对论的(relativistic),或者它足够开阔,以至于能让不同个体按照自己的方式繁荣发展。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教义(tenet),亚氏宣称德性与主体和环境相关。无论如何,这里有着一种避免德性伦学沦落为无效伦理学的极端相对主义的方法。

▲ 尼采纪念馆的尼采雕像和仿制墓地
在此,我想思考一下克里斯蒂娜·麦金农(Christine McKinnon)的意见。她提出了一种奠基于自然主义方法(naturalistic approach)之上的德性伦理学。她宣称:“德性理论告诉我们,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假设性鸿沟应该被终结了:通过展示什么是人类所关注的自然善(naturally good),他们说明了为什么对人而言,以这些关注(cares)为中心的生活是一种好生活。”她认为,德性伦理学在其不同类型的主张方面是独一无二的,但她也主张,通过思考个体的天性(the nature of individuals),德性可以被客观地建构。为了支持这一论断,她给出了北美小野狼(coyote)的例子。对小野狼而言,鉴于其天性,拥有一件温暖的外套是自然而然的善事,小野狼的主观性评价(估值)与这种自然善事无关。同样,对于麦金农来说,德性是人这一物种,作为人之所是,所能够拥有的善事,它与任何的目的论考虑或偏好无关。把人与小野狼区分开来的是如下事实,德性不是先天的(innate),为了拥有它,人必须选择一种德性。人虽然并非伴随着德性而生,但却是伴随着培育德性的能力而生。麦金农将德性定义为以某种方式行事的性格意向(dispositions),她将之称为性格意向产权(dispositional properties)。于是,主体选择德性作为性格意向,从而可以引导他们通过必要的有益行动和决定,进入一种兴盛的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了这种自然主义方法的德性伦理学,仍然会给道德主体的兴盛发展提供各种的可能性,同时还会把有益于兴盛(flourishing-conducive)的德性与道德主体的天性关联起来。不是任何挑选出来的品性特征都会被视为德性。因此,关注于主体品性的德性伦理学是一种“品性建构”(character-building)的理论。主体选择德性去建构他自己的品性。主体被设定为这样一种存在,她会拥有一个终极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目标是幸福,但它也可以是其他什么东西),并且会通过建构她自己的品性来使自己离这个目标更接近。这种建构品性的进程和目标的实现,可能会激发人之兴盛。因此,德性伦理学是一种以人之兴盛为首要关怀的伦理学。
    那么,在一种新的、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意义上,尼采伦理学能否算得上是一种德性伦理学呢?对此布赖恩·莱特(Brian Leiter)将会说不,他主张不能把尼采的伦理学理解成为一种德性伦理学。他认为,尼采只对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有所贡献。不仅如此,依据莱特的看法,尼采在摒弃道德上面比德性伦理学家们走的更远,尼采不仅摒弃了传统的道德观,他还摒弃了所有形式的道德观。与莱特相对,我认为,在尼采那里存在着一种伦理学的方案,尽管它呈现的不系统,并且还可能需要去重新构建。莱特宣称尼采对“道德批评家”(Morality Critics)(这是莱特对批评传统道德的伦理学家的称呼)的批评性方案有所贡献,他是正确的,但在谈及尼采的非道德主义时却犯了错误。
    有意思的是,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一位当代的德性伦理学家,他以谨慎的态度接近尼采,并质疑了尼采的方案对人类同胞缺乏坦诚(openness),因此可能是不合格的。经过审慎地评议之后,斯洛特推断说,尼采是“一位伦理学家,他认为我们应该推广善,但是,他对什么是善却有着与众不同的和有争议的看法。”因为尼采构想了一种善,并且给出了如何实现善的方案,那么他肯定是一位伦理学家。斯洛特进而主张,这种类型的伦理思想接近于一种以主体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它致力于关注主体品性的发展,而并非具体行为的实施。这是尼采的伦理方案必须采取的方法,我赞同斯洛特的这一看法。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一下,尼采是如何提出这种以主体为基础的德性伦理学的。
▲ 尼采纪念馆的尼采雕像和仿制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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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的德性伦理学
    在这一节中,我将描述尼采自己的德性伦理学。显然,尼采确实对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有所贡献。他对于传统道德和他所提出的虚无主义的攻击清楚地表明,对他而言,传统道德之于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疏离异质的。在《快乐的科学》中他说道:“‘别做这!放弃吧!克制你自己吧!’这种道德说教根本不对我的胃口。相反,令我喜欢的道德是能够激励我做某事的,并且是激励我从早到晚地一直做,晚上也会梦到它,除了想把它做好以外不考虑其他,如果我可以独自完成它就更好了![……]我不喜欢一切否定性的德性,即那些有着否定本质和主张放弃自我的德性。”(304节)另外,在《偶像的黄昏》中,他谈到了一种道德的罪过:“在每一种宗教和道德的基础上,都有着这样的普遍公式:‘做这个和这个,不要做那个和那个,这样你就会幸福!否则……’每一种道德、每一种宗教都是这种律令——我将之称为理性的巨大原罪,永恒的无理性。”(“谬误”2)尼采对传统道德的观点在他的著述中随处可见;不过,我认为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上述引证已然足够。这两段引文澄清了尼采与道德的关系。传统道德的问题在于,它没有顾及到人性(human nature)。它没有如个体所是的那样来看待个体,虽然它力图接受个体,但相反却把人类现实中没有根据的模式(model)强加给了个体。       这种模式是一种超验的自然(transcendent nature),它与人类的内在自然不搭。
    让我们回忆一下,在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中,传统道德受到指责的三个要点:过度依赖道德选择的规范模型,对道德主体性的过度理性主义解释,以及存在于这些理论中的固有的形式主义。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正在谈论德性伦理学家,那么我们会轻易地认定,这种对传统道德的批评与尼采有关。尼采拒斥规范模型。他的创造性伦理学(ethics of creativity)认为,人必须为自己创造价值,而不是依赖任何外在的(超验的)规则。尼采也严厉地拒斥了那种对道德主体性的理性主义解释。他努力恢复人性中被压抑的部分,并声称理性只是我们人性中一个非常细小的部分。他在一种虚构层面(a fiction)上来讨论人类(参见《朝霞》105节)。我们把“我们”这个概念搞错了:我们被引导地相信,我们恰好是理性和感性的二分。但这种二分是幻象。人类是一种由“许多‘灵魂’组成的社会结构”(《善恶的彼岸》19节)。我们拥有一个作为“本能和激情的聚合结构”的灵魂(《善恶的彼岸》12节)。尼采进而说:“如果我们渴望并且敢于依据我们的灵魂特性构造一个建筑(在这点上我们过于胆怯!)——我们的样板必定会是那错综复杂的迷宫!”(《朝霞》106节)事实上,我们决不是自我(The self)的传统构想,也决没有那种特别是由传统哲学方法和道德观所提议的理性的优越性。最后,尼采显然也拒斥了传统道德固有的形式主义,因为在思想中他通常会拒斥任何的形式主义。
    尼采确实对伦理学家的批评性方案所有贡献。他提出的虚无主义应该对异化的传统哲学(及宗教)话语有所补救。但是,他是否止步于虚无主义的时刻?难道他的方案正如莱特所认为的那样,是纯然虚无主义的?我在其他地方论证过,尼采的哲学是彻底建设性的,而绝非纯然的虚无主义。他的挑战在于通过摒弃现有的道德来重构一种新的道德。旧体系的缺陷不能够通过重组来校正。人们必须清除一切,从头开始。这是他对道德的攻击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此尼采宣布了上帝之死及其形而上学意义。尼采对他归因于自己的非道德主义很清楚:“根本而言,我所说的非道德主义者一词包含有两个否定。首先,我否定那些迄今为止被认为是最高等的人,如良善之人(the good),乐善之人(the benevolent),行善之人(the beneficent);其次,我否定一种已经被接受并作为道德本身起支配作用的道德——颓废的道德,更明确地说就是基督教道德”(《瞧,这个人》,“命运”,第4节)。这样,尼采就把他对道德的拒斥清楚地定义为对传统道德的拒斥。他也谈及了非道德主义者同伴,他们“在肯定中寻找[他们的]荣耀”(《偶像的黄昏》,“道德”,第6节)。可见,并不存在放弃伦理学的问题。伦理学是必需的,并且将成为他重构工作起始的当务之急。只要它能够导致对错误伦理学的摒弃,它就是重构工作之前的当务之急。虚无主义是朝向这种重构的一个必要步骤。如尼采在《快乐的科学》中所言:“我们要否定,并且必须否定,因为我们内在的某物想要鲜活并且肯定自身,此物目前我们也许还不了解,甚至还未曾察觉!”(307节)。
▲ 教堂祭坛后尼采出生的牧师住房
那么,想肯定自身的东西是什么呢?在《作为教育者的叔本华》中,尼采说道:“对于自身的存在,我们必须自己为自己负责;因此,我们想要扮演这种存在的真正舵手,想要让它远离一种随机的偶然性”(第1节)。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超人是成功的变为自己主人的人。他是一个人上人(Overman),超越了人的内涵,他是一个比人的内涵更加丰富的人类。为什么更丰富?超人是克服了传统固有分裂的个体。他是一个重新统一了自身,并决定完全如其所是地生活的人。他也是一个知道生活就是权力意志,并且知道自己是这种权力意志的一个实例的人。因此,他希望表现和尊重自己身上的这种权力意志。除此之外,他还接受了永恒轮回的假设。他准备假定,他一生中所做的行为和决定都将相同地永恒复返。从人到超人的转变是极其巨大的。转变如此巨大,以至于我们不能说从人到超人是一种上升(elevation),而应该如尼采所指出的那样,是一种变形(transfiguration)。在尼采的著述中,即使最高种类的人,强壮的人(the strong man),也远比超人低下。他说:“你们的灵魂对伟大的事物如此陌生,因此超人的善也会让你们觉得可怕!你们这些聪明的和被启蒙了的人,你们会从智慧的烈日下逃逸,而超人却喜欢在这火热中裸晒!我的目光所遇到的你们这些至高者啊!我想,你们会把我的超人——称作魔鬼!这是我对你们的怀疑和窃笑。”(《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论人的聪明”)。
    超人是人类的一种理想类型。每个个体都应该效仿这一理想形象,例如,只有当一个人从事创造性工作时,他才能够成为理想形象。当我说理想类型(超人)时,我的意思是,这是一个人们必须努力向之看齐的形象,而不应该被混淆为一种人们可以达到的状态。一方面,在尼采的思想中,是否将来会出现超人,这是不清楚的。另一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他带给我们的这个形象阐释为一种动态的存在状态(a dynamic state of being)。如果超人接受生命以及接受他是权力意志的一个实例,那么他将不断地演变(becoming)。追求更多权力的动力,这个尼采的存在(being)的特征,将导致个体持续不停地流变,以及不断地克服自己。这正是人们应当如何理解的超人之超越(über of übermensch)。但即使我们在谈论一种“流变状态”(state of flux),它也是一种当人投身于实现过程中时应该努力获取的状态。依据尼采的看法,为了接近卓越进而成为一个超人,有些事情是人们必须做的。创造自我和创造价值属于这些必做之事,这对于支撑一种新的伦理学而言至关重要。人类应该是自己的创造者。她(人类)应该是自己的主人,并且为自己制定规则(这正是那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主人道德”的意味)。一旦价值的领空被清空,那么人的任务就是去重新填满它。个体应当不再依靠任何超验物来提供这些价值,正如先前的基督教试验一样,它的超验道德已经证明其唯一可能的结果就是异化。人类必须为自己创造出一种伦理学。个体必须创造出一种尊重自己作为人之本性和作为权力意志的本性的伦理学。这在尼采的如下箴言中被表达了出来:“你的良心在说什么?——你要成为你自己。”(《快乐的科学》,270节)你必须兴盛!请注意,直到《善恶的彼岸》为止,在尼采的著述中都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表明,超人的道路仅仅是为某些个体准备的。他清楚说明这种潜能存在于每一个个体的身上。这只是个体依照权力意志选择去实现其自我的问题。于是,通过采纳某种与人的自身存在相一致的德性,强调的重点就被安放在了主体的兴盛之上。
    就此,人们必须把尼采哲学的生命主义包括进来。在《敌基督者》第2节,尼采把这种生命主义表达得非常清楚:“什么是好?——所有提高人的权力感、权力意志、权力本身的东西。什么是坏?——所有从软弱里产生出来的东西。什么是幸福?——权力增长的感觉,一种障碍被克服的感觉。”如亨特所说,尼采的观点是:“生命是唯一的本身是善的东西,它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表述他的基本道德原则:“任何肯定、创造和增强生命的东西都是好的。”个体必须依据此原则来选择价值,因为,如亨特所说,“人类所追求的一切善,只有在促进生命的意义上,才是好的”。因此,人类只能作为生命的一个实例来促进自己和自身的存在。个体将会忠实于自身。唯其如此,某人才能够说得上是作为一个人类而兴盛。所以,我们可以跟随着亨特说,尽管可以从权力意志中得出一个基本规则,但是尼采关注的焦点却是在品性发展之上,而不是在规则之上。

▲ 教堂墙下的尼采与家人墓地
那么德性呢?亨特认为,尼采的观点是:“没有什么德性清单是可以完成的。[……]每一次一种德性的出现都与其他德性在性质上有所不同。除了‘每个人的特殊德性’以外,确实不存在什么德性。”(《快乐的科学》,120节)如亨特所指出的那样,在尼采那里(《朝霞》和《善恶的彼岸》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份德性清单。尼采在这两本著作中,认为勇敢、慷慨、文雅(politeness)、诚实、洞察力(insight)、同情心以及孤独(solitude)是德性。不过,人们觉得还有更多的德性存在,因为这两个清单并不详尽,并且没有怎样变贤德的秘诀,相反,传统道德就提供了这种秘诀:努力获取这些德性,你就会变得贤德。在尼采的思想中,德性与个体相关。但德性相互之间却可以是冲突的。在尼采的新伦理学中,人为其自身所采纳的一切德性,都是以自身的完成和兴盛为旨归。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与德性相关的品性概念是多么核心。德性的采纳应该基于人品性的发展。而品性则是需要改进的。当我们依据如何增强权力意志这个问题来考察品性时,就可以确定这个品性是否是好的。这样,被贤德主体完成的行为就是好的,因为这个主体的存在是贤德的,并且一些能够促进生命的行动其本身就是好的(good in themselves)。这正是生命主义与德性伦理学的关联之处。
除了超人和权力意志以外,永恒轮回这个概念在尼采的伦理思想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不认为我们应当把永恒轮回视作一个本体论概念。尼采并不想说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相反,他想制作一个为行动指南提供服务的思想实验。这是一个伦理学假设。就其本身而言,它有助于对行动选择进行验证。个体必须自问,是否想看到自己将要采取的行动方案(the course of action)永恒复返。人们必须把自己的选择当作仿佛会永远复现一样来选择。从永恒轮回的视角来看,我不能选择令我不幸或愤恨的事情,因为这种不幸和愤恨将会困扰我一生乃至永生!而且,不幸和愤恨并不能够导向一种兴盛的生活。因此,人们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兴盛的生活。那么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想不断重复时,这个选择才是一个好的选择。
    什么是一种人人力求的好生活,决定它的是那服务于指导选择的概念:权力意志和永恒轮回。如果一个选择能够像权力意志那样促进生命,那么它就是好的。如果人们希望一个选择永恒复现,那么它也将会是好的。这两个考量是并行的,因为,只有当一个人的选择通向其所觅求的兴盛生活时,他才会希望它永恒复现,而人只有依照权力意志实现自身时,一种兴盛的生活才能够发生。对于一个完美的世界来说,尼采的命令(injunctions)和处方(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似乎并不合适。他要求我们成为自己,但他也要求我们变得强大。我们的兴盛不在于安静的满足感,而在于一种不断的克服(overcoming)。他的德性伦理学及其对人类主体的要求确实非常苛刻。
▲ 尼采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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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的德性政治学?
    在《敌基督者》第2节中,尼采认为我们应该追求的“不是享受,而是更多的权力;绝不是和平,而是战争;不是德性,而是卓越(文艺复兴风格的德性,virtù,非道德的德性)”。这是他所描述的方案,依循的是他对自己奠基于生命主义的道德原则的描述。接着,是一个尼采自己的博爱宣言:“弱者和失败者应该灭亡[……]为此人们应当助他们一臂之力。”(《敌基督者》2节)其中的政治意味是什么呢?
在我看来,尼采哲学中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存在着一种巨大的紧张。如果我们有一个好的依据能够把尼采理解为一位德性伦理学家,他关心的是所有个体的兴盛,那么,当他政治地言说时,我们又如何能够理解他所说的东西呢?每个人都具备走上自我超越的道路的可能。因为每个个体都是权力意志的一个实例,每个人都可以以此为任务来实现(他或她)自己的存在。一些人将会实现,一些人将不会实现。如果他们没有实现,那么他们就是人类中的低等类型。但是,从人类学的视角来看,一开始就不存在什么东西会阻挡人成为超人。鉴于此,我认为,尼采需要去提倡一种有利于所有人兴盛的政治体系。
这就是一种“德性政治学”。它是一种关心集群中的个体兴盛的政治学。德性政治学想要构建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每个个体都拥有相同的自我兴盛的机会。没有人会陷入被压迫的或极端匮乏的地位,从而使其无法追求自我的发展。一种关心集群中所有人的兴盛的德性伦理学应该会宣扬机会上的平等。这并不必然会导致一种结果上的平等。再次申明,在尼采的构想中,一些个体会选择成为超人,而另一些却不会。他的想法是,在决定个体是否选择成为超人,或不成为超人即使他有这种选择能力时,社会和政治秩序不能起到一种决定性的作用。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个体自身。那么,德性政治学会倡导一种什么样的政体?似乎能够最大化实现机会平等的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民主政体,甚或是社会主义(一种真正的社会主义形式,而并非我们在20世纪某些国家中发现的冒牌的社会主义)。
    应该遵循什么?我们都知道尼采鄙视过这两种政体形式。他厌恶民主并且嘲笑过社会主义。他说:“对我们而言,民主运动不仅是一种政治组织的衰败形式,还是一种人类的衰败形式,即渺小化形式,是人的平庸化和价值贬值”,他进而讲道:
▲ 位于瑙姆堡 (Naumburg)的尼采故居
“人的总体退化,直到出现今天社会主义蠢货和傻子所以为的‘未来人’——作为他们的理想!——退化和渺小化使人变成完美的畜群动物(或者依据他们的说法,变成‘自由社会’的人),人的动物化会令其变成平权及平求[]的侏儒动物,这无疑是可能的。谁把这种可能性思考到底,谁就了解到了其余人未曾了解的一种恶心,——但或许也是一种新的使命!……”(《善恶的彼岸》203节)
    这正是尼采思想的紧张之处。当他接触到政治问题的时候,完全不能清楚断定他就是一位“德性政治学家”。在许多文本中,他似乎采用了一种贵族的立场(如果不是柏拉图主义立场的话),这种立场只关心一群精心挑选出来的个体。他在许多地方似乎在倡导一种压迫的政治学,这与我所描述的德性伦理学不一致。在《善恶的彼岸》中他非常明确地说:“迄今为止,‘人’这个类型的每一次提高都是某个贵族社会的作品——而且永远都将如此:该社会信仰人和人之间有一条等级顺序和价值差距的长长阶梯,并且在无论何种意义上都以奴隶制为必需。”(257节)。在同一本书中他再次继续说道:
“那种内部个体皆以平等自处的群体,如前面所假设的那样——在每一种健康的贵族制中都是如此——如果它是一个有生气的而非垂死的群体,那么它内部的个体被禁止对他人所做的一切,也必然会施诸于另一个群体:它必将成为一个肉身化的权力意志,它将力求生长,扩张,抢夺,赢得优势,——这不是缘于哪一种道德性或非道德性,而是因为,它活着,因为生命就是求权力的意志。[……]“剥削”并非某种腐败或不完美的、原始的社会所专有:剥削作为一种有机的基本功能,它是有生命者的本质,是真正的权力意志、即生命意志的一个后果。”(《善恶的彼岸》259节)
    现在,除非有人认为,在超人的英明指导和温和压迫下,软弱的人类会按照自己的原则兴盛发展,看来,想调和贵族政治学和一种关注于兴盛的德性伦理学似乎是不可能的。
▲ 尼采故居(绘画)
在给个体对他人自由的估价提供依据时,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说,我们需要主动地促进其他个体的自由,以便他们也能如此地回报我们。她的理想社会是,每个人都致力于挣脱压迫的解放运动,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为了他能够自由而让其他人自由(要真实,发挥自由,做出自己的选择,实现自己的计划)。如果对每个人而言目标是作为真正自由的存在去兴盛,那么他就需要所有人在一个倡导机会平等的社会中进行合作。波伏娃的理想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在解释为何每个个体必须为他人的自由而努力的语境下,她以如下方式批评了尼采的观点。她说,一种让每个人试图发挥自己权力意志的权力意志哲学,只会导致个体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如果权力意志的运用被理解成为纯粹力量的运用,那么就不要指望会有什么合作。不过,我们知道权力意志与残暴力量的运用无关。尼采甚至会把残暴力量的运用视为权力意志的一种衰败和退化的例证。令人惊讶的是,或许出于对波伏娃的厌恶,人们可以使用波伏娃作品中的相同论据来支持尼采那里有一种德性政治学。因为每个个体都是权力意志的例证,而追求兴盛则意味着,为了每个人能够具备兴盛的能力,所有人都要合作创造出最好的条件。在波伏娃的模式中,一个真正的自由个体所追求的是人类的兴盛,然而,在尼采那里,一个真正个体的兴盛是其所追求的权力意志的表达。
    但还是要强调,尼采的大量文本都支持一种贵族的政治学形式,而上面的论述与这些文本很难能关联起来。人们会试图问下述问题:那么,当尼采讲优生学和消灭孱弱个体时他是认真的吗?当他说弱者与不合格者应该灭亡,并且我们应该帮助他们灭亡,他真的是这个意思吗?他将此称为自己的博爱。我们是置身于隐喻之中?抑或这些是对未来政治学的具体陈述?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可怕的人,通过消灭弱者,清除了上述的紧张局势。如果你的社会里尽是强壮的个体,那么你就可以拥有一种非压迫的政治学,它关心所有人的兴盛,并且会和德性伦理学保持一致。不过,在另一些段落中,尼采描述了一个需要孱弱者照料事务的社会,因为超人只关心他们自身的兴盛。例如,在《善恶的彼岸》中他说:“一个好而健康的贵族社会的本质在于,贵族并不觉得自己是职务(无论是王国的还是共同体的),而是觉得自己是它们的意义和最高的证成(justification),于是,他心安理得地接受无数人的牺牲,后者因其自身之故,必须被贬抑和降黜为不完满的人,成为奴隶和工具。”(258节)
    那么,难道尼采拥有一种与我之前的定义有所不同的德性政治学?

▲ 位于魏玛洪堡(Humbold)街36号的尼采档案馆,系尼采生前的最后住所。
我所说的德性政治学关注的是一个集体中的个体的兴盛(the flourishing of individuals within a group)。我们能否有一个关注于作为集体的个体的兴盛(the flourishing of individuals as a group)的德性政治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把压迫作为强壮个体兴盛条件之一的社会,如果它能够导致一个集群的兴盛,那么它似乎就是可接受的。个体的兴盛并不重要;相反,整体的兴盛才是主要焦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古希腊社会的组织方式是,大部分城邦居民的被压迫状态是城邦福祉的一个条件。我强调过,希腊民主之所以能够兴盛,不过是因为它在高等个体专心于高级事务的同时,依赖大量的奴隶去照料琐碎的事务。尽管尼采确实对古希腊城邦的一些特色有所赏慕,但倘若说他在谈论超人的时候会赞同这一点,却是很难想象的。
尼采会涉及的古希腊政治模式之一就是柏拉图的那种。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谈论了一种由三个阶层组成的理想城邦:监护者,战士,手艺人和农民。柏拉图解释说,战士的孩子将接受一个非常严格的教育计划,其能力将被测试,只有他们中最好的才会完成这个计划并且成为监护者。某种程度上,战士的孩子拥有一些机会上的平等。他们都有成为监护者的机会。不过,这种机会取决于金字塔底层(手艺人和农民)的存在。结果,我们依然没有得到一个关心所有人兴盛的机制,相反,却发现了一个关心特定个体集群的兴盛的机制。
    再次重申,从人类学的观点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尼采的立场是,为一个只对一群人的兴盛有利的机制辩护。在我看来,从第二种意义上,谈论促进作为集体的个体兴盛的德性政治学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暗示为了一些个体的兴盛可以牺牲掉另一些人。那么,所需要的就是一种关心每个人兴盛的德性伦理学,并且只有当你把尼采批评和拒斥的制度当成一种政治制度时,它才是可能的。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找到出路?
    难道除了道德问题以外,我们还需要在政治问题上进行价值重估吗?在道德上,尼采的任务之一就是批评和拒斥现存的价值。他也批评和拒斥道德。拒斥所有的道德吗?不,如我们前文所述,他只拒斥一种特定的道德,即那种不利于人类的道德。所以,尼采为了提出一种新形式的道德而重估道德。那么,一种道德的观念并没有被完全抛弃,而只是某些特定的概念被抛弃了。民主难道也是如此吗?假如尼采真是批评和拒斥某种民主的特定形式会怎么样?假如他想去实现一种关心所有人兴盛(人们可以选择去兴盛,也就是说,一种机会平等)的政治体制会怎么样?他最好的选择就是一种政府的民主形式。但是,正如他在他那个时代所见,民主会导致平庸。民主滋生平庸的个体,并且关心基督教德性,即弱者德性的培育。但是它真的必须如此吗?尼采认为,在民主和基督教之间存在着一种均等(adequation)。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美化了的民主,至少我们可以尽量在道德领域中设想一种价值重估。一种遵循尼采所倡导的新道德的民主,不会最终滋生出一种软弱个体。相反,它将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该体制包括了与尼采德性伦理学相符合的德性政治学。在我看来,这是把政治的尼采与伦理的尼采等同的唯一路径。
▲ 尼采档案馆内景之一
5

结论
   在最后章节中,我已经阐明,把尼采的伦理观点与政治观点接合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把他理解成为一位贵族政治论者,如许多人所做的那样和一些文本所呈现的那样,会排斥我所描绘的德性伦理学进路:该进路试图关心所有作为权力意志实例的个体的兴盛。的确,人们可以把尼采的伦理学解释为完美主义的和类似的德性伦理学,而不是把它普适化(universalizing)。在这种语境中,一种迎合高等个体兴盛的贵族政治学就是美好的。但是,这并不是我所采用的解释路线。鉴于我认为尼采德性伦理学是普适的,那么贵族政治学就会导致冲突。一个简单的出路就是说在尼采那里没有真正的政治方案。确实,人们经常会有如下印象,即尼采的个体,伦理个体,是一个孤独者。《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就是上述看法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查拉图斯特拉向民众言说,而并不和民众交谈。我们拥有的不是一本《查拉图斯特拉对谈录》(Thus conversed Zarathustra),而是一本《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Thus Spoke Zarathustra)。查拉图斯特拉是一个孤独者。尼采把孤独这个德性囊括进他的清单中——另一种传记元素(biographeme)?如果一个人是独身(alone),并且致力于其自身的兴盛,那么德性伦理学就是美好的。但“没有人是座孤岛。”我们生活在一起,并且需要一种会让我们成功地一起生活的伦理学和政治学。那么,超人的社会会是什么样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德性政治学来配合那貌似可取的德性伦理学方案呢?我认为,我们所需要的德性政治学是一种重估的民主政治。即,不再是一种向下拉平的民主,而是一种力求让个体高级化的民主,一种关注所有人兴盛的民主。



作者致谢:
我要感谢Leah Bradshaw,她细心地阅读了这篇文章之前的手稿,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建议。也要感谢Martine Béland,他对我关于尼采政治学的一些想法也给予了最应该感谢的严厉批评。Brian Lightbody对本文的后半部分有所贡献,在我的一次关于尼采思想中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关系的演讲中,他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伦理学术

编辑:贾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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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8 17:52: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批判
注:【引用此文,请按照以下格式:韩东屏.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批判[J].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1-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HUST2020-0009)
作者简介:韩东屏(1954),男,辽宁大连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伦理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价值哲学、文化哲学和社会历史哲学。
文章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15页。
摘 要
康德的伦理学在学界广受推崇,但其实很烂。因为以他的伦理学奠基之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来看,存在的错误甚多,而且其中很多属于基本性的大错误。这些错误,可从方法与观点两个维度揭露。方法方面,其基本研究方法即形而上学徒有虚名,也不能成立和实际运用,同时还存在许多具体方法的错误;观点方面,其系列观点,包括初始观点、基本观点和最终结论,几乎都是错误的,并且这些错误的观点之间还存在相互不自洽的情况。因此,此书有直接价值的地方甚少,想找到“道德最高原则”的初衷也没实现。何以至此?主要是康德在事物自身问题、人性问题、道德问题和至善问题上存在重大认知迷误。而“人本伦理学”理论则没有这些弊端,也找到了能经得起推敲的至善与道德最高原则。
关键词
康德;伦理学;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人本伦理学》
康德的伦理学和他的其他哲学著述一样,都有大批满怀敬佩之情的追随者。可在笔者看来,康德的伦理学其实非常糟糕,错误甚多,并且有不少是基本性的大错误。
康德的伦理学由《伦理学讲演录》(17751782)、《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道德形而上学》(1797)这几本先后出版的著作构成。鉴于它们的理论观点是一致的,只存在内容多少的差异,而第二本书又属于对“原理”的奠基,简明起见,这里就只以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为研究对象,来展开对康德伦理学的分析与批判。
康德伦理学的诸多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方法方面的错误,另一类是理论观点方面的错误。以下将分别揭露这些错误,然后给出总体性评析。
一、方法性错误
康德的《原理》是从介绍他要用于此书的自创性研究方法开始的,这个方法就是不依赖任何经验的单纯形式化的形而上学。可是,这种研究方法真的存在吗?康德又是否是在用它进行研究?笔者的看法是否定的。
考察康德自己论及的三个相关观点,就可知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并不属于“完全消除了一切经验”的道德理论。一个观点是,“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涉及知性的形式,涉及理性自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135;另一个观点是,“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称为逻辑学”[136;还有一个观点是,“逻辑学没有经验的部分”[135。将这三个观点联系起来看,意味着在康德那里,逻辑学属于“形式的”“理性知识”,因为逻辑学就“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而所谓“形式化”,不仅指没有“质料”、没有“某一对象”,也指“没有经验的部分”。所以,逻辑学就是没有质料、特定对象和任何经验的理性知识。
那么“道德形而上学”是什么?康德说它是形而上学的两种类型之一,另一种是“自然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就是逻辑学的对象性应用,即“当它(指逻辑学)限定在知性的一定对象上的时候,被称为形而上学”[136。既然道德形而上学是以道德为对象的,那它实际上就是“与某一对象有关”的有“质料的”“理性知识”,而不是“不涉及对象差别”的“形式的”“理性知识”,自然也不是“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当然,也就无法提供不以“来自经验的论据为依据”的“思想的普遍必然规律”。换言之,这样的道德形而上学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一切属于人学的东西的道德哲学”[137
康德的实际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他在《原理》“前言”的结束部分介绍了他在此书中“制订”道德哲学的方法:“它分析地从普通认识过渡到这种认识的最高原则的规定;再反过来综合地从这种原则的验证,从它的源泉回到它在那里得到应用的普通认识。”[141 这就不能不让人生疑:如果道德形而上学真是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的理性知识或纯粹哲学,为什么要“从普通认识”而不是直接从形式化的命题或纯粹理性认识开始?由于所谓“普通认识”就是被康德不屑的依赖经验或来自经验的认识,就是“大众的道德哲学”或“属于人学的东西”,这就说明,康德研究道德和建构道德哲学的方法,同样是要从经验开始,并依赖经验才能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的方法。而形而上学的方法只不过是对从普通知识得到的最高原则起验证作用,并且最后还是要再回到应用的普通知识。可是,在康德之前的那些没以“形而上学方法”自诩的伦理学理论,哪个没有对自己所提观点的验证?又有哪个不认为自己的最终结论是可以应用的普遍性道理?
何况,根据康德自己在此书稍后地方关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名称的解释,道德形而上学也不应该和不能够从普通知识开始。这个解释是:“在我们得之于经验的,对人性的认识中是否到处都能找到道德原则,如果不是这样,如果这些原则完全是先天的,不沾带一毫经验,只能在纯粹理性中找到,而半点也不能在其他地方找到,那么,是否应当把这种学问作为一种纯粹实践哲学,或者用人家的贬意之词,道德形而上学,完全区别开来,让它独立地使自己得到充分地了解。”[160-61 它的意思很清楚,“先天的,不沾带一毫经验”的道德原则,“只能在纯粹理性中找到,而半点也不能在其他地方找到”。既然如此,《原理》为什么要从属于经验的普通知识开始?这套从经验开始的理论又如何配称“道德形而上学”?
因此,那种所谓可以不依赖任何经验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并不存在,康德的《原理》同样是含有经验成分的非单纯形式的道德哲学。在方法上,它与之前的其他伦理学理论,并无任何实质性不同,顶多是给自己理论加上了几个唬人的华而不实的修饰词而已,即“形而上学”“纯粹哲学”和“涉及理性自身”之类。
康德的所谓不依赖经验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不仅不存在,而且,即便算它存在,也完全没有必要性,更不是他说的研究道德的起点。
康德在论述道德形而上学的必要性时有如下论述:
一个道德形而上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如果找不到主导的线索,找不到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那么道德自身就会受到各式各样的败坏。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做出的;若不然,那种相合就很偶然并且是靠不住的。因为,有时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而在更多情况下却是和道德相违反。现在,除非在一种纯粹哲学里,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在实践上也至关重要的、真纯的道德规律。所以,形而上学必须是个出发点,没有形而上学不论在什么地方也不会有道德哲学。[138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就是要想找到道德上“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或“真纯的道德规律”,必须从形而上学出发。但是,既然在还没找到它们时,道德实际上已经存在,否则道德就不可能“受到各式各样的败坏”,也不会有“合乎道德规律”或“为了道德而做出”的情况,那么,最高标准和道德规律就应该是在既有道德和人们的道德实践中寻找或提炼,而那个要排斥一切经验其实也就是排斥一切客观事实,从而也就是一定要排斥一切既有道德的形而上学,则毫无用处,更谈不上“必须是个出发点”。
道德形而上学不是可行的研究方法,在《原理》的细节上也能看出。
康德说:“必须时时注意,不要通过例证,即通过经验,来证明在什么地方有这样一种命令式。”[170 此话表明例证就是经验。既如此,对要清除一切经验的道德形而上学来说,就不是仅有命令式不能用例证来说明,而是一切问题都不能。但《原理》中不仅在属于普通知识论述的第一章里有大量例证被用于区分“合乎责任”与“出于责任”的行为[147,而且在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论述的第二章和属于实践理性批判的第三章里,也都有例证式的论证。第二章在谈到命令式、理性是自在目的等问题时都用了大量例证;在论述幸福不能作为道德原则时干脆直接说:“经验已经证明,人的处境良好,他的行为也随之良好的设想,是完全站不住脚的。”[196 第三章在论证普通人“也能从感性冲动中得到自由”的观点时,也用了一个关于流氓的经验例证[1110。这就充分说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同样离不开经验。
在《原理》中,康德有时会以“我们知道”“众所周知”之类的话语,作为其所提观点的正确性依据,例如他说:“每个人都会承认,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的根据,它自身一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137 但那个每个人都承认的观点,是他们用形而上学的纯形式化的思维得知的吗?如果是,就说明道德形而上学早在人们心中,根本无须康德建构;如果不是,那每个人岂不就是凭自己的经验知道的?这就说明,康德这时也是在以经验作为自己观点的依据,只不过是共同经验。
《原理》除了基本方法即形而上学的方法不成立之外,还存在一些具体方法的错误。
其一是缺少对“道德”的界定。《原理》是以“道德”为对象的著述,以找到“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或“真纯的道德规律”为研究目的,也使用了一系列由“道德”派生的概念,即“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哲学”“道德学家”“道德价值”“道德规律”“道德原则”“道德命令”“道德诫律”“道德评价”,等等。但是,书中却始终没有关于道德的本质性界定,这就无法使人明了他所说的“道德”究竟是指什么,那一系列带“道德”字眼的概念又是些什么所指。虽然康德后来也引申出了一些关于所谓“道德概念”的说法,但它们既算不上道德定义,也不是针对既有道德说的,而是说的他从责任推出的道德规律:“这种纯粹的,清除了出自经验外来要求的责任观念,一般地说,也就是道德规律的观念。”[161 康德被公认为是个逻辑性很强的哲学家,注重对概念的定义,也确实定义了很多概念,可是为何单单就不定义此书中最基本也最该首先定义的道德?只能是这种解释:康德还不知道道德的本质。康德在批评以往学者论述的道德原则时,指责它们没阐明道德,就暗中将其作为前提,这就会“不可避免地陷于循环论证,不能不把应该去阐明的道德,暗中当作为前提”[197。可他自己还不是这样做的!
其二是《原理》正文的开端有些莫名其妙。按照这一章的标题“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来看,应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或“道德理性”开始论述,但说的却是“善良意志”,一连几页都是如此,并且完全不交代如此开端的缘由。固然,从此章的实际论述过程看,康德是要由“善良意志”引出“责任”的概念,因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此后再通过考察“合乎责任,而人们又有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推论出关于行为的道德价值的结论[149。可问题是,“善良意志”这个此前没人听说过的概念,是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吗?再者,在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还没被康德创造出来之前,人们显然也是知道责任并承担责任的,这时责任难道也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如果是,康德就不用再往下论述了;如果不是,那么,难道那时的责任就从来没有被体现?还有,责任至少存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分,那么,凭什么说从全称责任概念直接推出的就是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不是法律价值?这些均说明,善良意志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开端。
其三是不先说明善是什么就大谈善良意志如何、如何。从逻辑上说,“善良意志”是“善”的下属概念,即先有“善”后有“善良意志”,因而如果我们不能明确“善”是什么,也就不可能知道“善良意志”是什么。在此情况下说再多善良意志是什么,如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自在的善”“彻头彻尾的善,而绝不会是恶”[190;它“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并且是“绝对价值”[143、“无可估量的价值”[178,“无比高贵”等,就全都是些没有根基的独断。
根据康德后面的论述可知,善良意志所以为善良,在于它愿意使自己的“准则变成普遍规律”,即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原则或实践规律,而实践规律也正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175。于是,能成为普遍性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就是善,而违背普遍性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就是恶。可即便有了这些说明还是无济于事。首先,按照逻辑常识,一般性的善恶概念不能从特殊性的善恶概念如善良意志中引申出来,因为特殊只是一般中的情况之一,无法代表一般。而康德的善恶概念,却就是从特殊的善即善良意志推导出来的。其次,还可继续追问:为什么准则具有普遍性就可称“善良”?康德对此再没做任何解释。无论是“普遍性”,还是“具有普遍性的准则”,都只是事实词,而不是价值词。如是,怎么能说普遍的就是善良的?如果一定要这么说,就必定属于犯了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即把“是”等同于“善”。并且,如果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就是善良的,那就意味着与它相反的情况,即非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必定是恶劣的。可这个推论能成立吗?按照康德的意思,帮助在痛苦中挣扎的人是可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175,不过这种帮助存在多种形式,或情感送暖,或慷慨解囊,或肢体出力,那么,谁能说出其中的哪个准则是可以普遍化的?谁又能说,它们中不能普遍化的准则就都不仅不是善良的,反而还是恶劣的?又比如,“勿食荤”就不是普遍命令而是个人准则,可它是恶吗?
康德对善良意志的论述还存在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说,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而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另一方面又说,“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它是其价值凌驾于一切之上,自主善良的意志的条件”。这就出现了两个悖论:一是无条件的善良意志却需要以责任为条件;二是体现善良意志的责任竟然是形成善良意志的一个条件。后一个悖论似乎不明显,其要害在于:一个东西的体现,不可能同时又是这个东西得以出现的条件,譬如黄色作为香蕉的体现,并不是导致香蕉出现的条件。
康德关于善良意志“是自然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不须教导”而“只须解释”[146 的观点也明显不对。凡是人本身固有的东西,不仅不须教导,并且也不须解释。难道利己心、本能、欲望、情感、知性、理性这些人固有的东西,是经某人解释才开始起作用的吗?相反,在康德还没提出善良意志之前,有谁曾有过和用过康德解释的善良意志?这说明它根本不是人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的。
其四是用设定的东西建构理论。《原理》中有两大设定,一是“意志自由”,二是“有理性的东西”。这两个设定对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建构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意志自由”属于设定,是康德自己告白的:“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1102 这个设定的目的在于,说明人人都有善良意志是可能的,道德的定言命令及其所具有的“实践必然性”也是可能的。“有理性的东西”属于设定,康德自己没说,是笔者推论的。因为根据康德对这个概念的使用可知,“有理性的东西”包括人类又不止人类。可人类之外的有理性的东西究竟是些什么?在哪里?此书却从无交待,更没提供任何证据。康德做这个设定的目的在于用它来证明道德的普遍性。
康德的这两个设定其实都属于个人假设,而凭个人假设为前提弄出的理论观点,一点可靠性都没有。虽然康德在后出版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把“意志自由”连同又提出的“灵魂不朽”“上帝存在”说成“三个公设”[2144,但根本就不是,因为公设是虽不能用逻辑证明,却可以得到普遍承认,或者在经验层面能得到普遍支持。例如,经济学的“自利人假设”倒可称公设,因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而几何学的“两点间直线最短”的公设则在平面上屡试不爽。可康德的这两个设定,除了他自己,还有谁认同?又哪里有普遍经验的支持?并且,更可悲的是,即便康德用了意志自由的个人假设,可直到此书“结束语”时,他还是要无奈地承认:“我们确实并不明了道德命令的无条件的实践必然性。”[1120 既然如此,还费那么大的劲儿做假设及其推论干啥?此外,康德用有理性的东西作为论证道德普遍性的手段也很荒诞,比如他说:“那些经验原则,不论在哪里,都不适于作道德规律的基础。因为,如果道德规律立足于人性的特殊结构,或者立足于人之所处的偶然环境,它们就不会有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有效的普遍性。”[195-96此话意为道德规律不能以人性为基础,因为其他的有理性的东西没有人性,所以这种道德规律不具有普遍性。可是康德既然从没说过其他有理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又凭什么知道和人能同样拥有理性的其他东西,就一定没有与人一样的人性?难道它们只是一些无身体的纯粹理性?更可质疑的是,那种立足于人性的道德规律,即便是只对人类有效,岂不也是一种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普遍性”?
其五是对概念的表述和使用相当混乱,且经常自相矛盾。
证据之一是,在康德那里,“有理性的东西”不仅指人,还包括某些非人的其他东西。可他又在一处说:“有理性的东西,叫做人身。”[180
证据之二是,康德一边把用于谋求幸福的手段称为“机智命令”,一边又说还有“使自己有德性的机智”[196。可是他的有德和有福又是互不包含的东西。
证据之三是,康德在人的本性问题上,一方面宣称:“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137另一方面,他又在后面几次把理性说成是人的“本性”,其中一句是:“人性,一般说来,作为每人行为最高界限的理性本性是自在目的这一原则,不是从经验取得的。”[183 既然理性也是人的本性,为何说“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
证据之四是,康德在谈“普通的实践理性归根到底也不能称之为善良”时,十分确定地说:“需要和爱好的全部满足,则被总括地称之为幸福。”[155但后面他为了说明“机智命令”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实际上并不能使人得到幸福时,又以“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作为理据:“虽然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幸福,但他从来不能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对自己说,他所想望的到底是什么。”[169可是,如果幸福就是“需要和爱好的全部满足”,那么,一个人每一次、每一种的需要和爱好的满足,就一定都是对幸福的某种程度的实现,这里又有什么不能确定的?
证据之五是,对于意志,康德有“善良意志”和“被欲望作用的意志”之分,可在具体论述时,却总是用“意志”概念直接等同或代替“善良意志”的概念。比如“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179 这句话中的“意志”,其实就仅指“善良意志”,而不包括“被欲望作用的意志”[1109
证据之六是,康德先是根据他的事物有表象与自身之分的观点,“提出了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区分”[1106。又通过“理性甚至凌驾于知性之上”的观点,说理性的“主要职责是区分感性和知性世界”,因而“一个有理性的东西必须把自己看作是理智”。既然如此,在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之外,就应该还有一个“理智世界”,而康德也的确提出了“理智世界”的概念,但它对应的却只有一个“感觉世界”,另一个也要被理性加以区分的“知性世界”则不见了。康德没解释“感觉世界”与“感性世界”是不是有所不同,但“感觉世界”包括不了“知性世界”则是肯定的,因康德自己说知性“不像感觉那样仅包含因事物作用而引起的,从而是被动的表象”[1107。更为奇怪的是在稍后的地方,当“知性世界”的说法再度出现时,俨然已成为了“理智世界”的代名词,因为“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这个“理性规律”,正是被“知性世界”的成员“认识了的自律性”[1108。而且,“知性世界”现在所对应的也变成了“感觉世界”而不是“感性世界”。接着还有更离谱的,那就是康德在对知性世界与感觉世界的关系进行一番论述之后,又忽然冒出了一个“意会世界”的新概念:“定言命令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自由的观念使我成为意会世界的一个成员。”[1109 至于意会世界究竟是什么,则不给任何解释。不过,从康德又用它与“感觉世界”相对的做法看,它也是“理智世界”的别名。
证据之七是,康德一方面说“关切是他律的”,“是对情感的依赖”,而情感属于要被理性摆脱的东西,另一方面却又肯定“道德感”和“对道德感到关切”。尽管康德为了自圆其说,说道德感或道德关切是“出于作为理智的我们的意志”,“只有理性才对它提供客观根据”[1118-119,可它们不还是属于情感,属于关切吗?否则,何必仍用“道德感”和“关切”的说法?这种随心所欲的使用概念的行为,简直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学术霸道。
以上证据说明了一个问题,康德的著作之所以被认为晦涩难懂,其实并不是由于其理论高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表述含混,逻辑相悖,概念混杂,违背同一律。
二、观点性错误
与方法方面的错误相比,《原理》在理论观点方面的错误更多。限于篇幅,这里只能择其大者来说,它们分别出现在下述议题中。
1 规律议题 规律是《原理》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此书“前言”第一页就出现了,后面正文中也频繁出现。康德认为:“规律只有两种,或者是自然规律,或者是自由规律。”它们都是人的规定:“自然哲学给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界规定自己的规律,道德哲学则须给在自然影响下的人类意志规定自己的规律。”[135-36
把规律说成是人的规定,或可称前无古人的独创,但它明显不对。“物体受热膨胀”是一个具有因果必然性的自然规律,这个规律在还没有人类之前,更没有物理学的时候就已存在了,怎么能说是人或人的学问的规定?只能说物理学作为人类学问之一,通过研究揭示出了物体本身具有这样一个规律,并用文字将它描述出来。在自由方面也是如此,如果确实存在一个有因果必然性的自由规律,那它也不会是人的规定,而只能是人的描述。
康德之所以认为自由规律是人的规定,在于他把自由规律等同于实践规律,又将实践规律等同于“实践规则”,而实践规则也就是道德原则,它是人的理性的产物。道德原则作为实践规律所具有的必然性,体现为它“是个命令式,也就是说,任何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约束”。问题是所有命令都是针对行为的,那么,所谓“必然受它约束”,是不是指行为必然按约束的去做,再无其他可能?如果是,那这个道德原则就确实是实践规律;如果不是,就肯定不是实践规律,而只是一个命令而已。实际情况显然是后者。因为有合法暴力维系的对所有人都有最强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也有被人违反的时候,何况没有合法暴力做后盾的道德原则?被康德“作为道德最高原则”的是“自律原则”,其命令内容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能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94 既然康德也认为这里是怎么做选择的问题,所谓“普遍规律”也是需选择的,那就意味着他也承认这里存在其他可能,并没有必然性。再说,这个“自律原则”是被康德提出的,那么至少在他之前,人们的实践就都还没有受到它的约束,从而也就不可能是人们的实践规律。
2 必然性议题 康德之所以会把道德规律与道德原则等同,与他对必然性的错误看法有关。康德说:“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的根据,它自身一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137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康德是把普遍性当作了“绝对的必然性”。但这二者是一回事吗?必然性一定蕴含有因果关系,体现为有P则有Q,再无其他可能。可普遍性根本没有蕴含任何因果关系,它不过是呈现出了一个共同点,所以与必然性无关。
康德必然性观点的错误,根源于他把客观等同于必然,“先天地、必然地,不过是客观地”[172,又把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视为客观原则,把没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视为主观原则,所以,前者就有了必然性,后者则没有。然而这个逻辑能成立吗?说“必然地”都是“客观地”可以,因必然性不以任何主观意志为转移,却不能反过来说,“客观地”都是“必然地”。例如,一个已出现的偷盗行为显然也是客观存在,但有必然性吗?所以,“客观地”并非都是“必然地”。并且,由于已出现的偷盗行为虽也是客观的,却没有普遍性,这就还说明,康德用客观原则和主观原则的概念来区分普遍性原则和非普遍性原则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总之,不是只有具有普遍性的东西才是客观的,也不是只要是客观的就是必然的,因而由人规定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就根本谈不上客观。而且,退一步讲,就算它具有客观性,也不意味着它就有必然性,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
3 理性议题 理性可谓康德伦理学的前提性概念,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基本观点的提出,都有它的背影。康德把理性视为“实践能力”,但“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因为用于幸福所代表的其他意图的实现所需要的规则,“如果是由本能来规定的话,对它来说,要比由理性来规定更加适宜,更有把握来达到目的”。相反,若用理性筹划幸福,不仅“得不到真正的满足”,还会产生“对理性的憎恨”,“因为经过了筹划不论他们得利多少,……事实上所得到的终是无法摆脱的烦恼,而不是幸福”[144-45
然而,如果这种观点是对的,那么,只有本能的动物和理性还极不发达的原始人,就应有比现代人类更舒适的生活,可真相恰恰相反。人的获利行为或谋求幸福的方式,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是只有必然的一种,并且不同谋求方式的效果也必然不同,而如何能从中选出可达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只能依赖理性的计算,而不是本能的反应。康德后来在谈到“假言命令”的两种形式之一的机智命令时,等于也承认了这一点,他“把选择有关自己最大幸福的工具的机巧,狭义地称之为机智”[167,而机智岂不就是理性的一种?甚至还是一种高级形态。另一种假言命令被康德命名为“技艺性命令”,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指示”。它同样是理性的产物,因为康德明确说,做出这样的指示是“一切科学都有一个实践部分”的“任务”[166。对于科学,有谁能说它不属于理性?既然如此,理性的真正使命就不止是产生善良意志,而是也要产生假言式的技艺命令和机智命令。在康德还没说出理性的真正使命是产生善良意志时,谁都不知道理性有这个“真正使命”,理性也没产生出总是指向普遍性道德原则的善良意志。这一事实证明,产生善良意志反而肯定不是理性的真正使命。因为使命是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任务,可理性在人类出现后的数万年间,却一直没做产生善良意志的事,又如何能说它是理性的使命?
4 道德价值议题 这个议题关乎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康德的回答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出于责任”也就是出于道德:“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149这表明康德是根据行为动机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有动机为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其他任何动机的行为,都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哪怕它们是表象上合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也是如此。所以,不仅商人出于利己心的公平买卖行为没有道德价值,而且“全无虚荣和利己的动机”而“尽自己所能对别人作好事”,只图内心“欣慰”的行为,“不论多么值得称赞,但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147。康德如此判断的理由非常简单,就是这些行为及其准则“不具有道德内容”[148
但是,一个合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怎能说“不具有道德内容”?难道说,它符合的责任或道德不属于道德?又难道说,它在价值性质上,和无关乃至违反责任或道德的行为竟然完全是一样的,都是善的反面即恶?如是,它又怎么会是“值得称赞”的?因此实际上,只有对无关或违反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才能说不具有道德内容。而对合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说它们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没有出于责任或道德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那么纯、那么大,而不是完全没有。如若不是这样,康德自己怎么会说“幸而是……合乎责任”的“对荣誉的爱好”“应当受到称赞、鼓励,却不值得高度推崇”[147-48?这里的称赞、鼓励,如果不是基于道德说的,又能是基于什么?这就说明,两种行为均有道德价值,差别仅在于:出于责任的行为值得高度推崇,合乎责任的行为值得推崇。何况,康德在论述意志原则时也是把“符合性”当作了决定因素:“只有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只有这种符合性才应该充当意志的原则。”[151这就出现自相矛盾:同样是符合道德,为何一种有道德价值,一种完全没有?
5 最高善议题 康德是把善良意志作为最高善,他说善良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但却定然是最高的善,它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145
这个观点很成问题,“最高的善”居然不是“完全的善”,并且也不是幸福。最高的善既为“最高”,自然就在其他所有善之上,而且还一定是能统摄其他所有善的,否则怎能保证,那些在它之外而未被它统摄的善,乃至幸福,都没有它高?这其中的依据或标准是什么?如果在于善良意志“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那这个判断的依据又何在?一个具体善之所以为善,只能以另一个能统摄它的更高的善为依据,由于善良意志有没被它统摄的善,所以即便它是这类善的条件,也肯定不是这类善之所以为善的条件。换言之,善良意志只能是那些被它统摄的善之所以为善的条件,这些善就是符合善良意志的准则和行为,而不可能是未被它统摄的善之所以为善的条件。这个事实表明,不属于完全善的善良意志根本不可能是最高善,康德的最高善的观点是错的。
6 责任议题 “责任”在《原理》正文中,是紧随着首要概念“善良意志”而出现的另一个关键词,康德用它直接得出了关于行为道德价值的结论、对道德概念的理解和意志原则。同时,它也与定言命令、自在目的、目的王国、自律原则、自由意志等概念密切相关,是它们的间接前提性概念,因而在全书频繁出现。
康德关于责任有许多似乎相同而又有所不同的说法,其中堪称定义的应是这句:“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50 然而,这个命题是怎么得出的?是他通过概括几个责任实例的分析所得。这种推论方式,不仅完全属于康德自己所反对的经验性论证,而且就是放在经验性论证中也不成立,因为一个有效的普遍性命题,只能是来自于对所有与之相关的经验事实的完全归纳,而不可能仅来自于其中的几个经验事实。
除此之外,更为致命的弊端是,这几个关于责任的实例反倒能证明康德的责任定义是错的。在分析这几个责任实例时,康德明确指出,“保存生命是自己的责任”“尽自己所能对人作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保证个人自己的幸福是责任”。既然如此,责任应该就是按规则行事。事实上,这也正是责任的要义。至于那几个规则,即“保存生命”“对他人作好事”“保证自己幸福”之类,是否是具有普适性的符合实践规律的准则,则根本不在责任的范围之内,只是人们在订立规则和评价、选择既有规则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此时,如果有人提出,被订立或选择的规则应该具有普遍性,能适用于所有人,也不是责任,而是在发表意见。当然,如果普遍性确实成为了一条订立或选择规则的规则,那按这个规则订立、选择规则才属于责任。但它仅仅是众多具体责任之一,而不是所有责任。同样,一个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而按规则行动,也无关责任的宏旨,它关乎的是人的境界,比如自觉服从规则的动机要比被动服从规则的动机高尚。既然“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根本就不是关于责任的本质性说明,那么由它而来的关于责任的其他种种说法,也就都难成为有价值的观点,而“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成普遍的自然规律”[173,也自然不会是什么“责任的普遍命令”,最多只能算是选择准则时的普遍命令。
当我们发现康德关于责任的各种说法都经不起推敲后,也可以知道,在责任后面出现且以责任为直接前提或间接前提的那些观点,即道德概念、定言命令、自在目的、自律原则、意志自由等观点,全都变得不可靠。
7 定言命令议题 把道德原则及与之符合的道德准则称为“定言命令”,也是康德的一个独创。定言命令是指“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168 的命令。反之,受某种条件限制的命令,就都是假言命令,它包括前面提到的“技艺命令”和“机智命令”。若用形式化的语言表述,定言命令是“你应该(不应该)A”,假言命令是“如果X,你应该(不应该)A”。不过这个独创的意义并不大,只不过是陈述了一个向来如此的事实而已。因为从古至今的各种道德规范,作为对人的命令,如勿说谎、勿偷盗、要爱人、要诚信,以及康德说到的“生活要严肃、节俭,待人要礼貌、谦虚等”[170,一直都是无条件的定言命令。换言之,没有任何一个已有的道德规范,其语言表述形式竟不属于定言。至于这些既有道德规范在现实中没被人当定言命令理解和服从,也不妨碍它们仍是定言命令。所以假言命令从来就不是道德命令,也从来没有变成道德命令。然而,当康德根据自己给出的“责任的普遍命令”,来通过四个实例推论四种不同责任的具体行为准则时,不仅仍然用了被他鄙视的经验、情感、愿意,而且得出的也并不都是真正的定言命令。其中最典型的一例就是,康德在论及对他人的责任时,认为应该帮助有难者,理由是“一个人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但如果帮助有难者不能成为普遍性准则,在他有难时,“他就完全无望得到他所希望的东西了”[175。这就表明,与对他人的责任相对的“应该帮助有难者”的道德命令,并不是一个无条件的定言命令,而是一个有条件的假言命令:由于我也会有需要别人帮助的困难时刻,所以我应该帮助有难者。
在定言命令议题上,康德通过四个实例推论四种责任的定言命令还得出了“责任应该是一切行为的实践必然性”[177的结论。可其中的逻辑不能成立,因为从这四个实例均有定言命令来相应的事实,推论不出一切行为都得有实践必然性,也就是都得有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来相应。比如康德每天下午五点钟准时散步的准则,应属于对自己的责任,可这个准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吗?显然不是。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必要在这种事情上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而类似这样的事情其实是非常之多的。
还有,康德所区分的四种责任是对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然后每种责任又有“完全的责任”与“不完全的责任”之分[173,后来他在论述“自在目的”时,又把完全责任称为“必然责任或不可推卸的责任”,把不完全责任称之为“偶然责任,或者说可嘉的责任”[181-82。既然有此区分,那么用于对应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的定言命令是不是一样的?是不是还是都“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如果是一样的,对责任何必要有什么完全与不完全、必然与偶然、不可推卸与可嘉的区分?如果不一样,对应后一种性质的责任的定言命令,就一定不再具有“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的“实践必然性”。易言之,不完全的偶然的可嘉的责任,应属于可履行也可不履行的责任。如是,它就不需要具有普遍性的定言命令来对应,这就再次表明,并非一切行为都得有定言命令对应。同时也证明,责任并不一概是“对我们的行动实际上起着立法作用”[176
以上这两个关于定言命令的错误极其严重,因为《原理》后面论述的主要内容就是“定言命令如何可能”,即是否人人都能在一切行为中按定言命令行事。可这两个错误的存在,已经意味着没有了这种可能,后面的相关论述都是无用和多余的。
8 目的议题 康德认为,只有在“具有绝对价值”的目的身上,“才能找到定言命令的根据,实践规律的根据”。而“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能使用的工具”[180。学界普遍认为,康德这一把人视为目的的思想是一个伟大的洞见。不过这个评价要打折扣,因为在康德那里,人之所以是目的,不是在于人本身,而仅在于人的理性。所以不止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并且,他由此“推导出意志的全部规律”的“实践命令”也更明确地印证了这一点:“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显然,如果人直接是目的,就不该说要把“人身中的人性”“看作是目的”。而这个“人性”就是指“理性”,因为康德在说人是实践规律的根据之后,又进一步认为:“普遍的实践规律……的根据就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181 后面更是有“人性,一般说来,作为每人行为最高界限的理性本性是自在目的这一原则”[183 之说法。这就表明,理性才是真正具有绝对价值的自在目的,而人只不过是理性的载体,这才有幸也跟着理性成为目的。至于理性为什么就能成为真正的自在目的,是因为“理性自然和其余自然的区别,就在于它为自己设定一个目的。这一目的,就是任何善良意志的质料”[190。正因为康德是把理性视为真正的目的,而人作为目的只是沾理性的光,所以当理性和人在特殊情境中发生冲突而不能得兼之时,被舍弃的将是人身。康德在后面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有个著名的例说:如果你已知来者要杀自己朋友,面对其朋友在哪儿的询问,也要按照理性关于普遍性准则必须无条件服从的要求如实回答。这就是说,人即便是理性的主体并因此也被说成自在目的,但相对理性或道德而言,仍然不过是手段。
9 自由议题 为了说明在实践层面,“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是必然的,即“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加于自身的,唯一的规律,不以如何动机和关切为基础”,必然按善良意志的原则或自律性行事,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开始了对自由的分析。
自由,在康德眼里,就是意志自由:“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这段话表明,自由就是有理性的生物的意志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不过,康德又说这只是“对自由的消极阐明,因此不会很有成效地去深入到自由的本质。不过,从这里却引申出了自由的积极概念,根据这一概念,另一东西,也就是结果,通过某个称为原因的东西而被设定”。这就是说,积极自由才具有“自由的本质”,它是意志以原因设定结果。但这种设定“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1100。而这个规律就是意志自律性引申出的道德规律,也就是道德原则,即“定言命令的公式”,所以,“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1100-101;“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然而,是否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会按这种“自由观念”行动?康德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1102 这个主张的根据在于,理性中的纯粹实践理性使人认识到在行动方面,“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1107。由于“知性世界是感觉世界的依据,从而也是它的规律的依据”,“所以,我必须把知性世界的规律看作是对我的命令,把按照这种原则而行动,看作是自己的责任”[1109。也就是说,在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即道德规律同时对我起作用时,我只按道德规律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1107
康德自由议题的错误首先在于,如果自由确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分,那么在逻辑上就必然会有一个既涵括消极自由也涵括积极自由的全称自由概念。于是,就不能认定只有积极自由才是自由的本质所在,就不能说“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也不能说“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充其量这两个说法只是自由或意志自由的一种体现。第二个错误在于,由于康德对意志有“善良意志”和“被欲望作用的意志”之分,这就说明这两类意志都会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因而那个与“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的“意志自由”,也不能全等于积极自由,而只是积极自由的一种表现,即善良意志自由。第三个错误是人作为两个世界的存在者,只能按理性规律或道德规律行动的论证不能成立,因为这个结论的唯一理据,即“知性世界是感觉世界的依据,从而也是它的规律的依据”是不成立的。康德所以这么说,是他认为感觉世界对应的是事物的“千差万别”的现象,知性世界对应的是“始终如一”的事物自身,所以知性世界是感性世界的基础[1106。但是,如果感觉世界只有现象,怎么又会有自己的“自然规律”?规律作为不变的东西,按康德观点,理应属于现象背后的东西。再者,人在婴幼儿时,是有感觉、有欲望、有情感却还没有知性的状况,这说明知性世界既不是感觉世界的发源地,也不是感觉世界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此,后者怎能是前者的基础?要说后者对前者有什么作用,也就只是知性能意识到感觉世界的实存及其规律而已。可是,仅凭这个事实,就能推出人不需要按感觉世界的规律行事,而只能按理性规律行事的结论吗?
10 行为动机议题 康德设定意志自由,最终是为了让人们都有善良意志,把自己视为目的王国的成员,“在行动的时候排除一切欲望和感性的诱惑”[1113,“不为感觉所决定”[1112,“目的是限制感性动机”“消除来自感性领域作为动机的原则”[1118,以实现在《原理》开始部分就提到的“更高理想”,这就是使一切行为都“是为了道德而做出”[138,只以“对道德规律的衷心关切”为动因和动力,“小心谨慎地按照自由准则行事”[1119。而这里的所谓“自由准则”,也就是意志自由的准则,即从属于道德规律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希望每个人都有目的王国成员的想法值得肯定,只是让人仅以道德为行为动机的这个愿景太过乌托邦,没有任何现实可能性。这一点前面已有多次证明,这里再从另一个逻辑证明一下。康德在谈到人对自己的责任时,通过举例说明人有不自杀的责任和发展自己才能的责任。但是,要维持自己的生命而不死,就要满足自己的各种基本需要,也就是先天欲望;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就得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即后天欲望。既然如此,人能不为这些事而行动吗?这时人又怎么“限制感性动机”?因此,康德限制感性动机的观点与自己的责任观点是相互冲突的。实际上,人之所以要行动,从根本处讲,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先天需要和后天想要,诚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都不能做。”[3342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仅以道德准则为动机而发起的行为甚少,一般只是发生在他人需要关照或帮助的特殊情境中,如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和扶贫济困等。而道德之所以要求人们进行这样的相互帮助,同样也是为了需求,即满足人们和谐相处的需求。何况,符合道德原则的具体道德准则非常之多,乃至不计其数,若只以道德为行为的唯一动因,请问康德,一个人每天该以其中的哪一个道德准则作为自己开始行动的动因?这里又是否有什么标准或理由来加以确定?显然,这些问题都不可能得到好的回答。
三、总体评析
一套理论,如果它的基本研究方法是错误的,就已经是一个有大缺陷的理论;如果它的系列观点包括基本观点也几乎都是错误的,并且这些错误的观点还存在相互不自洽的情况,那我们就只能说它是一套很烂的理论了。而康德的伦理学,经过以上两个部分的分析可知,就是一个这样的理论。它的研究方法和各个主要观点,没有一个可以直接得到肯定,其中最致命的错误,是在开始部分仅从几个有关责任的实例推出具有普遍性的“意志的原则”,不仅在方法上不合逻辑,而且在观点上也是错的。这个初始性错误导致后面以它为前提的所有论述及观点也不可能正确,包括与它意思一致的道德概念、善良意志公式、定言命令公式和自律原则。因而《原理》的价值最多只是给人以某些启发,并可经启发使其中有的观点通过改造或重释能得到拯救。这就是,善良意志的概念应简单理解为向善的意志,而不是什么要把准则变为普遍规律;自在目的的观点应改为人直接就是目的,而不是跟着理性才成为目的;自律原则即“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能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94,其实也是“定言命令公式”和“善良意志公式”,应重新解释为它是人在制定规则、选择规则和评价规则时才需要用到的方法之一,而不是人所有行动的原则,因前已证明并非人的任何行为都要对应具有普遍性的准则。自律原则被康德称为“道德最高原则”,自然也是道德“正确评价的最高标准”,却并不适用于人的一切行为,这就意味着,康德在《原理》中并没有找到真正的道德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整个写作目的最终是失败的。
康德的伦理学之所以满是弊病,乏善可陈,主要原因是认知上存在四个根源性迷误:一是他独断事物现象背后的事物自身不可认知,从而凡遇说不清的问题就心安理得地归于此,使理论丧失彻底性;二是他在否认道德的约束性不可能来自人的本性的同时,还彻底割裂了人的感性与理性的联系;三是他没意识到理解既有道德的必要,并完全没有对它的思考;四是他错误地坚信人服从道德,只为道德而做就是最有价值、最有尊严的最高理想。
就第一点而言,正是这种不可知论,导致了康德把本属一体的东西硬分成两个互相对斥的部分,如理性与感性的对斥,知性世界与感性世界的对斥。但倘若事物自身真的不可认知,康德就不知道它存在,也不能由于不同人对事物现象有不同的感觉而推论出事物自身不可知,因为事物自身为什么就不能是和它的现象是一致的?即如果现象是“千差万别”的,所谓“诸般现象的背后”的事物自身又为何不能是千差万别的[1105-106?应该说事物现象背后的就是事物的本质,而本质也不是神秘的东西,就是此物具有的可区别于其他一切东西的独特性。所以我们只要找到了某物的独特性,就从根本上把握住了它,再不会将它与其他任何事物相混淆,事物也再不会还有什么不能认知的秘密。而这个能将自己与其他所有事物区别开来的东西,岂不就是所谓的“事物自身”?因此根本就没有什么不可认知的事物自身,所有以此为由形成的论述都是无效的。
就第二点而言,道德的约束性确实不能仅凭人的感性本性得到,但也不是与之无关,因为如前所说,人若无欲望或需求,就不需要做任何事,从而也就不需要有约束人的行动的道德规范。因此,这里的真实情况是,人都是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行动,只是满足需求的行为方式从来不止一种,且每种方式所产生的效果不一样,于是从中选择哪一种行为方式来满足需求就成为了一个问题,而道德作为人的理性智慧结晶,就是用来指导人要以合乎道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人的需求作为人的本性乃是道德得以出现的必要条件,而产生道德规范的理性乃是为人的需求服务的,因而道德的作用不是形成人行动的动因,只是为人选择满足需求的行为方式提供理由。康德蔑视和排斥人的本性,深层原因是由于他认为本性是自利的,而自利就是恶,所以全书都是在否定的意义上提到“利己之心”“利己原则”。正因康德如此看待自利,他才会把与自利这种个体性的东西完全相反的普遍性视之为善。但是,人性自利根本就不是恶,当然也不是善,而只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客观事实,无所谓善恶。只有当人选择以什么方式自利的时候,才有善恶出现。按既有道德的观点来看就是:损人的自利方式为恶,利人的自利方式为善,既没损人也没利人的方式为非善非恶即正当。因为被各民族的道德所禁止的行为,如说谎、偷盗等,全都有损人的性质;被各民族的道德所倡导的行为,如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等,全都有利人的性质;而“各人自扫门前雪”类的行为,则既不被道德规范禁止,也不被道德规范提倡。所以道德对人的满足自己需求的行为的实际指导就是:禁止损人行为,提倡利人行为,允许正当行为。因而一个人的自利行为只要是不损人就行,就是对道德的服从,至于这种行为方式是否能变成具有普遍性的准则,则根本无须理会。这就再一次证明,对一切行为的普遍性要求是荒谬的;理性、道德确实是为人的本性服务的,属于人的工具。实际上人作为一个整体,他的感性和理性也不仅不可能互不相干,还相互排斥。虽然康德否认他是这种观点,但他认为在行动中要用理性排除掉一切感性动机就是铁证。
就第三点而言,康德没有关于在他之前已然存在数千年的道德的研究,根本不知道实际道德的起源与本质。不过这一点基本上也是从古至今的西方伦理学家的通病。根据笔者的《人本伦理学》的研究,道德源自人的需求,形成于人的生活生产的活动之中,“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的受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直接维系和推动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的总和,负责为人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以满足人处理人际关系和实现自我的需求”[445。既然道德源自人的需求并形成于人的活动中,那么,在论述道德时,就既不能排斥人的欲望和本性,也不能排斥一切来自实践的经验。既然道德是人们共同约定俗成的,那么,每个道德规范自然就有了康德极为看重的普遍性,并且这种普遍性还都是实质性的普遍性,而不是形式上的普遍性。道德规范本来就有普遍性的事实表明,康德根本不需要费那么大的劲儿去推论道德准则应该具有普遍性,也不需要去推论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而只需指出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的事实即可。既然道德是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因为行为规范指导人做事,品质规范指导人做人,那么,只讲人的行为及其行为道德准则的康德伦理学,就注定是一个片面的伦理学,即德行伦理学。当然,德性伦理学也是片面的。从这点看,康德给出的道德最高原则,也不可能是道德最高原则,顶多是行为的最高原则,但不幸它还是错的。
就第四点而言,既然人们的一切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那么,设想让人们都只为道德而做就是一个不可能的空想,从而只为道德而做也不值得赞扬。事实上,只有在任何时候都守住道德的底线即不损人,哪怕这样的坚守对自己不利,比如坚持不说谎而导致借不到自己急需的钱,并且在需要响应利人的倡导性道德规范的情境中做出了自己的响应,如雪中送炭、见义勇为之类,这才是值得称赞和有尊严的。即便如此,这种意义的服从道德也不是唯一值得称赞和有尊严的事情。人根本不是为了服从道德命令或履行道德责任才来到这个世界上的,而是为了求得不断地发展,以使自己活得更好。这不仅在于没有道德的时候就早已有人,也在于人类历史确实就是一个让人类活得越来越好的过程。因此,凡是能使人类活得更好的作为,就都是值得称赞和有尊严的,而履行道德责任则只是其中的一种。由于服从道德只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只是人们活得更好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直接让人们活得更好,所以履行道德义务就还不是最值得称赞和最有尊严的事情,从而也就算不上是比其他追求都“更高的理想”。
正因为康德在事物自身问题、人性问题、道德问题和至善问题这四个最基本的问题上都存在认知性偏差或缺陷,所以他在这种情况下建构起来的伦理学也就不可能不是错误不断。有鉴于此,凡是运用康德伦理学去解释具体伦理问题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研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而对康德伦理学文本进行不加批判或改造的详细诠释,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研究。
如果康德的最高理想是不成立的,那么,我们又该把什么作为最高理想?又是否能提出令人信服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高理想?还有,如果康德的道德最高原则是错误的,那么,什么是道德最高原则?又是否可能有向人们同时提供善的做人与做事的指令的道德原则?
必须承认,在以往的伦理思想史上,对这两个问题的确都没有让人满意的回答。不过笔者的“人本伦理学”很可能不一样。它对最高理想即至善的回答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由于这个至善,是唯一合乎至善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即普适性、综合性、现实性和永恒性的至善,所以它就是真正的至善。并且,由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能够涵括所有价值对象,意味着人的需求的全面性满足和提高,所以这个至善,也就是个人幸福所在[4122-125
对道德最高原则的回答与至善密切相关,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由于这个道德最高原则是唯一可以同时满足堪称合理性道德原则的六个必备条件,即“是唯一的一级原则、是以人为本、是与至善一致、是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能够同时提供为人处事的品质规范与行为规范、也能够为社会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所以它就是真正的道德最高原则,也确实能够同时为人提供根本性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这就是:做一个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并使自己所有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在客观效果上具有有利于其他一切人也如此发展的功效[4120-121。又由于这个道德最高原则规定了至善即幸福,这就使道德跟幸福实现了统一,其基本关系是:道德是人追求幸福或满足自己需求的一种工具。
篇幅所限,这里不能复述关于这两个回答的全部论证,如果列位仍有怀疑,请读了笔者的《人本伦理学》后再看是否还能提出质疑。
不过退一步讲,纵然笔者的这两个回答都不能成立,也丝毫不影响已对康德伦理学作出的“很烂”的总评,它仅意味着我们还得继续寻找至善和道德最高原则。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韩东屏.人本伦理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韩东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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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8 18:37: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福柯:边沁的“全景监狱”
边沁(Bentham)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的基本原理是大家所熟知的: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些囚室就像是许多小笼子、小舞台。在里面,每个演员都是茕茕孑立,各具特色并历历在目。敞视建筑机制在安排空间单位时,使之可以被随时观看和一眼辨认。
总之,它推翻了牢狱的原则,或者更准确地说,推翻了它的三个功能一封闭、剥夺光线和隐藏。它只保留下第一个功能,消除了另外两个功能。充分的光线和监督者的注视比黑暗更能有效地捕捉因楚者,因为黑暗说到底是保证被囚禁者的。可见性就是一个捕捉器。
从一开始,作为一种消极结果,这就有可能避免出现那些挤作一团、鬼哭狼嚎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禁闭所可以看到,曾被戈雅(Goya)表现在画面上,也曾被霍华德( Howard)描述过。每个人都被牢靠地关在一间囚室里,监督者可以从前面看到他。而两面的墙壁则使他不能与其他人接触。他能被观看,但他不能观看。他是被探查的对象,而绝不是一个进行交流的主体。他的房间被安排成正对着中心瞭望塔,这就使他有一种向心的可见性。但是环形建筑被分割的囚室,则意味着一种横向的不可见性。正是这种不可见性成为一种秩序的保证。
如果被囚禁者是一些罪犯,就不会有阴谋串通的危险,集体逃跑的举动、新的犯罪计划、相互的坏影响。如果他们是病人,就不会有传染的危险。如果他们是疯人,就不会有彼此施暴的危险。如果他们是学生,就不会有抄袭、喧闹、闲聊和荒废时间的现象。如果他们是工人,就不会有混乱、盗窃、串通以及任何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造成事故的心不在焉现象。挤作一团的人群、多重交流的场所、混在一起的个性、集体效应被消除了,被一种隔离的个性的集合所取代。从监督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可以计算和监视的繁复状态所取代。从被囚禁者的角度看,它是被一种被隔绝和被观察的孤独状态所取代(Benthan6064)。
一座废弃的全景敞视监狱
由此就产生了金景敞视建筑的主要后果: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这样安排为的是,监视具有持续的效果,即使监视在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这种权力的完善应趋向于使其实际运用不再必要;这种建筑应该成为一个创造和维系一种独立于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关系的机制。总之,被囚禁者应该被一种权力局势(power situation)所制约,而他们本身就是这种权力局势的载体。对于实现这一点来说,被囚禁者应该受到的监督者的不断观察既太多了,又太少了。太少了,是因为重要的是使他知道自己正在受到观察;太多了,是因为他实际上不需要被这样观察。
有鉴于此,边沁提出了一个原则: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所谓“可见的”,即被囚者应不断地目睹着窥视他的中心瞭望塔的高大轮廓。所谓“无法确知的”,即被囚禁者应该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窥视。为了造成监督者的在与不在都不可确知,使被囚禁者在囚室中甚至不能看到监督者的任何影子,按边沁的设想,不仅中心瞭望厅的窗户应装上软百叶窗,而且大厅内部应用隔板垂直交叉分割,在各区域穿行不是通过门,而是通过曲折的通道。这是因为任何一点音响,一束光线甚至半开的门的光影都会暴露监督者的存在。全景敞视建筑是一种分解观看/被观看二元统一体的机制。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
这是一种重要的机制,因为它使权力力自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对于肉体、表面、光线、目光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体现在一种安排上。这种安排的内在机制能够产生制约每个人的关系。君主借以展示其过剩权力的典礼、礼节和标志都变得毫无用处。这里有一种确保不对称、不平衡和差异的机制。因此,由谁来行使权力就无所谓了。随便挑选出的任何人几乎都能操作这个机器,而且总管不在的时候,他的亲属、朋友、客人甚至仆人都能顶替(Bentham45)。
同样,他怀有什么样的动机也是无所谓的,可以是出于轻浮者的好奇心,也可以是出于孩子的恶作剧,或是出于哲学家想参观这个人性展览馆的求知欲,或是出于以窥探和惩罚为乐趣的人的邪恶心理。匿名的和临时的观察者越多,被囚禁者越会被惊扰,也越渴望知道自己是否被观察。全景敞视建筑是一个神奇的机器,无论人们出于何种目的来使用它,都会产生同样的权力效应。
凡尔赛动物园设计图纸
一种虚构的关系自动地产生出二种真实的征服因此,无须使用暴力来强制犯人改邪归正,强制疯人安静下来,强制工人埋头干活,强制学生专心学问,强制病人遵守制度。边沁也感到惊讶的是,全景敞视机构会如此轻便:不再有铁栅,不再有铁镣,不再有大锁;只需要实行鲜明的隔离和妥善地安排门窗开口。旧式厚重的“治安所”(house of security)及其城堡式建筑,将会被具有简单、经济的几何造型的“明辨所”(house of certaity)所取代。权力的效能,它的强制力,在某种意义上,转向另一个方面,即它的应用外表上。隶属于这个可见领域并且意识到这一点的人承担起实施权力压制的责任。他使这种压制自动地施加于自己身上。他在权力关系中同时扮演两个角色,从而把这种权力关系铭刻在自己身上。他成为征服自己的本原。因此,外在权力可以抛弃其物理重力,而趋向于非肉体性。而且,它越接近这一界限,它的效应就越稳定、越深入和越持久。这是一个避免任何物理冲撞的永久性胜利,而且胜利的结局总是预先已决定了的。
边沁没有说明他的设计方案是否受到勒沃(Le Vaux)设计的凡尔赛动物园的启发。这最早的动物园与一般的动物园不同。它的各个展览点不是散布在一个公园里(Loisel104107)。其中心是一个八角亭,第一层只有一个房间,是国王的沙龙。八角亭的一面是入口,其它各面开着大窗户,正对着七个关各种动物的铁笼。到边沁的时代,这种动物园已经消失了。但是,我们在全景敞视建筑方案中看到了类似的兴趣,即对个别观察、分门别类,以及空间分解组合的兴趣。
全景敞视建筑就是一个皇家动物园。人取代了动物,特定的分组取代了逐一分配,诡秘的权力机制取代了国王。除了这点区别之外,全景敞视建筑也完成着一个博物学家的工作。它使人们有可能确定各种差异:对于病人,可以观察每个人的病症,又不使病床挤在一起,不会让污浊空气散播,不会有检查台上的传染后果;对于学生,可以观察其表现(不会有任何做假和抄袭),评定其能力和特点,进行严格的分类,而且可以根据正常发展情况,将“懒惰和固执者”与“低能弱智者”区分开;对于工人,可以记录每个人的能力,比较完成每项任务所用的时间,以及计算日工的工资( Benthan6064)。
勒沃设计的凡尔赛动物园
除了监视功能,全景敞视建筑还是一个实验室它可以被当作一个进行试验、改造行为、规训人的机构;可以用来试验药品,监视其效果;可以根据犯人罪行和特点,试验不同的惩罚方法,寻找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同时教不同的工人学会不同的技术,以确定最佳技术;可以进行教学试验,尤其是可以利用孤儿重新采用有重大争议的隔绝教育。
人们将能看到,当他们长到1618岁,被放到其他少男少女中时,会发生什么情况。人们将能验证,是否像爱尔维修(Helvetus)所想的那样,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学习能力。人们将能跟踪“任何可被观察的观念的系谱”。人们将能用不同的思想体系来教育儿童,使某些儿童相信,二加二不等于四或月亮是一块奶酪,当他们长到20岁至25岁时,再把这些青年放到一起。那时,人们将会进行比花费昂贵的布道或讲课有更大价值的讨论。人们将至少有一次机会在形而上学领域里有所发现。
全景敞视建筑是一个对人进行实验并十分确定地分析对人可能进行的改造的优越场所。全景敞视建筑甚至是个能够监督自身机制的结构。在中心瞭望塔,总管可以暗中监视所有的下属雇员:护士、医生、工头、教师、狱卒。他能不断地评定他们,改变他们的行为,要求他们使用他认为最好的方法。甚至,总管本人也能被观察。一名巡视员出其不意地来到全景敞视建筑的中心,一眼就能判断整个机构是如何运作的,任何情况都瞒不过他。而且,总管被关在这个建筑机制的中心,他自己的命运不也就与该机制拴在一起了吗?一个使传染病得以散播的无能医生将是传染病的第一个牺牲者,一个无能的监狱长或工厂经理也将是暴动的第一个牺牲者。
全景敞视建筑的主人说:“由于我设计了各种联系纽带,我自己的命运也被我拴在那些纽带上”(Bentham177)。全景敞视建筑像某种权力实验室一样运作。由于它的观察机制,它获得了深入人们行为的效能。随着权力取得的进展,知识也取得进展。在权力得以施展的事物表面,知识发现了新的认识对象。
瘟疫袭扰的城市与全景敞视机构二者之间有重大差异。它们相隔一个半世纪之遥,标志着规训方案的变化。前者有一个特殊的形势:权力被动员起来反对一种超常的灾难。它使自己无所不在,处处可见。它创造各种新机制。它进行区分、冻结和分割。它在一段时间里构建出一种既是反城市(countercity)又是理想社上会(perfect society)的东西。它进行一种理想的功能运作,但这种功能运作归根结底与它所反对的灾难一样陷于一种简单的非生即死的二元关系:运动者带来死亡,因此,人们要杀死运动者。反之,全景敞视建筑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化的功能运作模式,一种从人们日常生活的角度确定权力关系的方式。毫无疑问,边沁是把它当作一种自我封闭的特殊制度提出来的。
但是,完全自我封闭的乌托邦已经够多了。与在皮拉内西(Piranesi)的版画上可以看到的刑具狼藉的监狱废墟相反,全景敞视建筑展示了种残酷而精巧的铁笼。事实上,甚至到了我们现代,它还会产生许许多多设计中的或已实现的变种。这就表明了它在近二百年的时间里是多么强烈地刺激起人们的想像力。但是,全景敞视建筑不应被视为一种梦幻建筑。它是种被还原到理想形态的权力机制的示意图。它是在排除了任何障碍、阻力或摩擦的条件下运作的,因此应被视为一种纯粹的建筑学和光学系统。它实际上是一种能够和应该独立于任何具体用途的政治技术的象征。
勒沃设计的凡尔赛动物园
它在使用上具有多种价值。它可以用于改造犯人,但也可以用于医治病人、教育学生、禁闭疯人、监督工人、强制乞丐和游惰者劳动。它是一种在空中安置囱体、根据相互关系分布人员、按等级体系组织人员、安排权力的中心点和渠道、确定权力干预的手段与方式的样板。它可以应用于医院、工厂、学校和监狱中。凡是与一群人打交道而又要给每个人规定一项任务或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时,就可以使用全景敞视模式。除了做必要的修改外,它适用于“建筑物占用的空间不太大,又需要对一定数量的人进行监督的任何机构”(Bentham40;边沁是把罪犯教养所当作首要的例证,这是因为它需要实现许多不同的功能—安全监护、禁闭、隔离、强制劳动和教育)。
在任何一种应用中,它都能使权力的行使变得完善。它是通过几种途径做到这一点的。它能减少行使权力的人数,同时增加受权力支配的人数。它能使权力在任何时刻进行干预,甚至在过失、错误或罪行发生之前不断地施加压力。在上述条件下,它的力量就表现在它从不干预,它是自动施展的,毫不喧哗,它形成一种能产生连锁效果的机制。除了建筑学和几何学外,它不使用任何物质手段却能直接对个人发生作用它造成精神对精神的权力。因此,全景敞视模式使任何权力机构都强化了。它能使后者更为经济)(在物质、人员和时间上)它通过自己的预防性能、连续运作和自动机制使后者更有效率。这是一种从权力中“史无前例地大量”获得“一种重大而崭新的统治手段”的方法,“其优越性在于它能给予被认为适合应用它的任何机构以极大的力量”(Benthan66
这是一个在政治领域中“一通百通”的例子。它实际上能被纳入于任何职能(教育、医疗、生产、惩罚)。当它与这种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它能增加后者的效果。它能形成一种混合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权力关系(和知识关系)能够被精细入微地调整,以适应需要监督的各种过程。它能在“过剩的权力”与“过剩的生产”之间建立一种正比关系。总之,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安排一切,即权力的施展不是像一种僵硬沉重的压制因素从外面加之于它所介入的职能上,而是巧妙地体现在它们之中,通过增加自己的接触点来增加它们的效能。全景敞视机制不仅仅是一种权力机制与一种职能的结合枢纽与交流点,它还是一种使权力关系在一种职能中发挥功能,使一种职能通过这些权力关系发挥功能的方式。边沁在《全景敞视监狱》的前言中一开始就列举了这种“监视所”可能产生的益处:“道德得到改善,健康受到保护,工业有了活力,教育得到传播,公共负担减轻,经济有了坚实基础,济贫法的死结不是被剪断而是被解开,所有这一切都是靠建筑学的一个简单想法实现的!”( Bentham39
全景敞视的监狱剖面图,囚犯既被空间所困,
又因空间暴露了全部的隐私
此外,按照这种机构的设计,其封闭性并不排除有一种外来的持久存在。我们已经看到,任何人都可以来到中心瞭望塔,行使监视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清楚地了解监视的运作方式。实际上,任何全景敞视机构,即便是像罪犯教养所那样严格地封闭,都可以毫无困难地接受这种无规律的、经常性的巡视—不仅是正式的巡视员的而且是公众的巡视。任何社会成员都有权来亲眼看看学校、医院、工厂、监狱的运作情况。
因此,全景敞视机构所造成的权力强化不会有蜕化为暴政的危险。规训机制将受到民主的控制,因为它要经常地接待“世界上最大的审判委员会”。这种全景敞视建筑是精心设计的,使观察者可以一眼观看到许多不同的个人,它也使任何人都能到这里观察任何一个观察者。这种观看机制曾经是一种暗室,人们进入里面偷偷地观察。现在它变成了一个透明建筑,里面的权力运作可以受到全社会的监视。
全景敞视模式没有自生自灭,也没有被磨损掉任何基本持征,而是注定要传遍整个社会机体。它的使命就是变成种普遍功能。瘟疫侵袭的城镇提供了一种例外的规训模式:既无懈可击但又极其粗暴。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权力用不断的死亡威胁来对付。生命在这里只剩下最简单的表现。这里是细致地运用刀剑的权力来对付死亡的力量。反之,全景敞视建筑有一种增益作用。虽然它对权力进行了妥帖的安排,虽然这样做是为了使权力更为经济有效,但是它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权力本身,也不是为了直接拯救受威胁的社会。它的目的是加强社会力量,增加生产、发展经济、传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水准,使社会力量得到增强。
权力如何能够在不仅不阻碍进步,不用自己的种种规章制度来压迫进步,反而在实际上促进进步的情况下得到加强呢?什么样的权力增强器也能同时是生产增益器?权力如何能通过增强自身的力量来增加社会力量,而不是剥夺或阻碍社会力量?
全景敞视建筑方案对这一问题做出的解答是,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能保证权力的产性扩充一方面,权力得以在社会的基础中以尽可能微妙的方式不停地运作,另一方面,权力是在那些与君权的行使相联系的突然、粗暴、不连贯的形式之外运作。国王的肉体,它的奇特的物质表现,国王本人所动用的或传递给少数人的力量,是与全景敞视主义所代表的新的权力物理学截然对立的。
全景敞视主义的领域是全部较低的领域。这是各种参差不齐的肉体的领域,包括它们的各种细节,它们的多样化运动,它们的多种多样的力量,它们的空间关系。这里需要的是能够解析空间分配、间隔、差距、序列、组合的机制。这些机制使用的是能够揭示、记录、区分和比较的手段。这是一种关于复杂的关系权力(relational power)的物理学。这种权力不是在国王身上而是在能够用这些关系加以区分的肉体中达到最大的强度。在理论上,边沁确定了另一种分析社会机体及遍布社会的权力关系的方法。从实践角度,他规定了征服各种肉体和力量的做法,这种做法应该在实践君主统治术的同时增加权力的效用。全景敞视主义是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的基本原则。其对象和目标不是君权的各种关系,而是规训(纪律)的各种关系。
对于边沁来说,这种具备一座有权力的和洞察一切的高塔的、著名的透明环形铁笼,或许是一个完美的规训机构的设计方案。但是,他也开始论述,人们如何能够实行纪律,使之以一种多样化的扩散方式在整个社会机体中运作。这些纪律是古典时代在特定的、相对封闭的地方—一兵营、学校和工厂中制定的。人们只能想像在瘟疫流行的城镇—一这种有限而暂时的范围内,全面彻底地贯彻它们。而边沁则梦想把它们变成一种机制网络,无所不在,时刻警醒,毫无时空的中断而遍布整个社会。全景敞视结构提供了这种普遍化的模式。它编制了一个被规训机制彻底渗透的社会在一种易于转换的基础机制层次上的基本运作程序。
摘自/(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 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4-235页。
作者: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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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8 19:03: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伦理学的危机与生机
作者简介:李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中国伦理学70年的发展记录了新中国走过的极不平凡而又充满魅力的历程,深刻地昭示着新时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崛起。如果说伦理道德发展史就是民族精神发展史,中国伦理学的危机与生机就意味着伦理学发展的挑战与希望。
“学科危机感”隐藏的危机
伦理道德是文明社会人类生活的理性约定,是人类获得自由生活的内在精神,它与人类文明相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越充分、越高级,伦理道德的发展则越繁荣,按其历史逻辑,承载伦理道德研究及人才培养的伦理学学科,自然不会凋零。但是最近在多个相关学术研讨会或论坛上,不少伦理学界的同道都不约而同地在关注伦理学学科边界的问题,甚至担心多学科的侵染,使伦理学学科的论域似乎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小,对学科发展有某种或不同程度的忧患意识,我称之为“学科危机感”。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与伦理道德发展没什么关系,其实不然,因为这里至少包含两个前提性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如何理解伦理学。大家知道,“伦理学”是一个外来词,在早期古希腊哲学家中,这个词表示某种现象的实质或是稳定的场所,后来专指民族特有的生活习惯、风俗,相当于汉语中的品格、德性,是指一个群的个性。在中华文明中,《说文》曰“伦,辈也”,进而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治玉也”,其解为治理或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规律、规则、道理等。相比较而言,西方文明中的“伦理”与“道德”在词源含义上基本是相通的,但他们更常用“伦理”,更关注、强调文化意义上的共同体特性、品格。即如黑格尔所指证的,“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而在中华文明中,“伦理”与“道德”在词源含义上并不完全相通,我们更常用“道德”。《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管子·心术上》曰:“德者,得也。”道和德连用,在《四书集注·论语注》中解为“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得也”。如果“道”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的话,“德”就是指人们对这种普遍性存在的认知,进而表现为德行。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更关注、强调价值意义上的“道”之教育,强调个体如何通过“得道”而“合群”,这是中华伦理道德发展的重要特点、关切主线和传统。从新世纪(2001)发布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到2019年发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实施纲要》,都传承了中华文化的这个传统,都把道德教育作为重要的内容。毫无疑问,这个传统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宝贵资源,对于群体性生活的人类而言,个体对伦理的认知及其内在力的向善调控,始终是人类获得道德生活或美好生活的原点。
但是“伦理实体”是一个变化的历史实体,回望近百年的民族精神发展史,20世纪的中国曾先后发生两次“人生观论战”,两次论战都历史地成为中国社会重大变革转型的前奏。反思两次论战的实质,与其说是中国现代化的价值之争、文化选择之争,不如说是中华民族在现代意义上,对我们应如何生存、如何生活发出的先声,是文化自觉的深刻启蒙。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开启,曾经维系中国传统社会、具有超稳定结构的伦理之道必然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反映到学科上就是所谓的伦理学危机。正如樊浩教授所揭示的,中国伦理学出现了“伦理上守望传统,道德上走向现代”的“同行异情”,提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建设,必须强调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原则。显然,“伦理道德”的叠加,不是简单重复,而有其共在的深意。中国伦理学如何走出伦理与道德的“同行异情”之危机,正是伦理学发展的当代生机。
其二是涉及知识分类及学科划分的标准。所谓知识分类,就是按照不同标准和依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及认识程度对人类知识体系进行不同的划分。亚里士多德曾从知识内容的角度,把知识分为三类: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罗素从知识来源的角度,把知识分为直接经验、间接经验和内省经验;陶尔士等人则将人类知识分为四大领域:描述性知识、规范性知识、实践性知识与形式性知识等等。无论哪种分类,我以为都是从知识的某种特性,形式的、来源的、认知的或实践的等角度为依据划分的。在这个基础上,学科的划分更是一个从总体性到不断分支分化的过程,而其根源与亚里士多德的传统有关。丁立群教授在对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前提:理论、制作和实践的三分对峙所做的批判与重构,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他指出,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制作和实践的分离虽然打破了“德性即知识”体现的“伦理—认识平行论”,使实践哲学从理论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哲学形态,但也产生了诸多理论矛盾和内在张力,甚至导致唯科学主义的泛滥。换言之,理论、制作与实践的对立,为近代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埋下了伏笔。这使得实践哲学无法构成统一的世界观,从而亦不能成为一种一般的哲学形态,进而试图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建以理论、制作和实践的统一性为内涵的新的实践哲学前提,克服三分对峙前提下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矛盾,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新的实践哲学范式。这个新的实践哲学范式的基础,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所揭示的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人们的社会意识无外乎正是对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动反映,哲学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还在于改造世界。如果我们从这样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来理解各类知识、各个学科的相互渗透、相互侵染,其所导致的“学科边界问题”就有了解题的答案:无论是知识还是学科都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不断变化着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及人自身的认识结果,随着客体的不断变化、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改造世界的不断深化,知识间的壁垒、学科间的联系必然在不断打破和超越中前行。伦理学作为研究以天人物我之间关系为指向的、追求善的学科,可以说最具有相互联系的旨趣。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研究伦理问题,不仅不是侵染,而恰是知识、学科发展的突破和方向。譬如,中国传统社会把人伦关系主要归结为“五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个人与陌生社会大众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所以台湾学者韦政通先生把此伦归结为“第六伦”。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人”已进入我们的生活,那么“虚拟人”是否可以逻辑地成为“第七伦”呢?而“真人”与“虚拟人”的伦理关系,和“熟人”与“陌生人”的伦理关系能否在同一框架下解释呢?这些都有待跨学科的努力才能突破,而这正需要冲破越来越自我封闭的学科,甚至行政壁垒。伦理道德的发展研究必须坚持开放的伦理精神,才能在历史与社会滚滚向前的潮流中,发挥伦理学在社会与人类生命安顿中的基石作用,若伦理学脱离人的生命与生活,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伦理道德与文化的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中华文明的角度,还是从西方文明的角度,伦理道德都和人类的生活紧密相关,都和某种文化紧密相关。根据美国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C.克拉克洪收集的资料显示:文化的定义多达160种以上。但无论对文化定义如何诠释,它与人类生活的内在关系都是极为紧密的。梁漱溟把文化直接定义为“人类生活的样法”。这并不是说“人类生活的样法”是由文化决定的,而是说文化传统对人类生活的“样法”有着无形的、潜在的和极大的影响。因此,即使在生产力水平、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类生活样法也是不同的。梁漱溟先生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指出,人类的生活大约不出三种路径样法:向前面要求;对于自己的意思变换、调和、持中;转身向后去要求。他认为,西方文化走的是第一条路向——向前面要求;中国文化走的是第二条路向——变换、调和、持中;印度文化走的是第三条路向——反身向后要求。所以,“我可以断言,假使西方文化不同我们接触,中国是完全闭关与外间不通风的,就是再走三百年、五百年、一千年也断不会有这些轮船、火车、飞行艇、科学方法、‘德谟克拉西’精神产生出来……中国人另有他的路向和态度,就是他所走的并非第一条向前要求的路向态度。中国人的思想是安分、知足、寡欲、摄生,而绝没有提倡要求物质享乐的;却亦没有印度的禁欲思想。”我以为梁漱溟先生在此强调的是在一个没有文化交流的前提下,每个民族、族群怎样生活的方式就构成了该民族、族群的文化及其传统。当然“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指与现代文明相对应的,特指建立在以农业文明基础上的族群性的文化特征,它具有相对应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后者是指以该民族、族群为基础的,包含时代发展特质在内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族群性文化特征,它通过人类特有的自省、批判力,不断在传承传统文化中超越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因此可以说建立在那个基础上的“传统文化”,在两千多年的世代更迭中具有相当稳定与牢固的地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两词同源同意之意。
在中华民族进入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代,如何深刻认识传统道德在中华民族精神发展中的意义及其现代价值是伦理道德发展的首要议题。当代著名哲学家杜维明先生和芝加哥大学历史教授、著名汉学家艾恺先生的研究极有启示意义。
杜维明先生自20世纪60年代始决心对儒家的精神价值作长期的探索,作为一个受过中国文化浸润,又长期在西方文化中生活的华裔学者,他一直在努力开掘儒学传统及其内在精神的现代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他更关注的问题是:文明对话、文化中国、全球伦理、人文精神、启蒙反思等领域,实际上杜先生所做的是如孟子和马塞尔所说的“掘井及泉”的工作。近年来杜先生提出“精神人文主义”问题,强调扎根儒家传统的精神人文主义的建构,指出这是一个正在涌现的全球性的问题,而这一思想关联着我们如何能够找到一条通向永久和平的道路,如何通过文化对话达成文化谅解,如何与地球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种新的思考问题的方式,这就是基于儒家传统的“精神人文主义”。在杜先生看来,重建“精神人文主义”恰是对启蒙问题反思的结果。在人类过去的几百年中,启蒙运动及其构想的人类整体计划,在历史上发挥极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财富和权利成为人们最关注的对象,使得世俗的人文主义事实上成为了主导世界的意识形态。
与杜维明先生不同,艾恺先生是纯粹的美国人,师从费正清、史华慈,是当代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汉学家之一,在梁漱溟研究方面堪称第一人。对于梁漱溟与中国文化的追踪研究,一直贯穿在他的学术人生。艾恺认为,梁漱溟先生提出的三种文化“理想典型”,表现出人的“意欲”面对环境障碍的三种不同方向,并把梁漱溟先生对文化的这一阐析看作是对历史的“后设推测”。他以历史演进的事实分析了东西文化精神带来不同的文明形态,指出,在现代,西方以“普罗米修斯式”的盗火启蒙人类的意志,将西方文化自私自利与理性计算两大基本倾向结合在一起,征服自然环境,因此发展出现代化的工业。但这种态度本身就蕴含了“毁灭的种子”,使人类“面临存在的痛苦与精神的污染”。而“儒家的生活方式并非基于智谋计算,而是基于情感直觉,因此更接近于宇宙永恒直流的真理”。在艾恺看来,中国人既不像西方人那样刺激欲望,征服自然,也不像印度人那样压抑欲望,中国人采取的态度是和谐与妥协,孔子通过礼乐将人的生活直觉主义化,“儒家礼乐之意义在于为人类生活创造了以重感情和精神上的安定”,“通过审美达到宗教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当人的本性处在人类演化的第一阶段时,西方文化会变成世界文化,而当人类演化进入第二阶段(即经过科技、经济的发展后),中国文化将会变成世界文化。换言之,他认为儒家文化解决现代生活隐含的问题比西方文化更有洞见。但由于中国文化有早熟的性质,“早在第一阶段的演化真正完成前,就已经预见到隐含其中的第二、第三阶段的问题了。而由于中国过去未曾完成第一阶段的演化,所以也未能真正实现中国赖以为基础的儒家理想”。
可见,如何理解伦理道德与文化的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看待中国文化在当代世界的意义,杜维明先生的批判及开掘与艾恺先生的见解有着某种不约而同的洞见,他们对中华文明、文化的洞见有个交集点,即中华文化是一种与人的类生活、生命紧密联系、交融的文化,是一种关注、关怀人的生命、生活的文化,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伦理学更具有发展的潜在力以及在面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时代使命中特有的文化价值。现代中国人,正生活在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种社会形态的交错汇合中,生活在传统、现代和后现代三维文化向度共存的空间里,他们是现代的,亦是传统的;他们是传统的,同时又是后现代的。从生命体验的角度,“文化乡愁”这个概念在中国人的生活中、生命中最为复杂,也最为生动。余光中先生给她的定义是:空间乘上时间、乘上文化记忆,再乘上沧桑感。中国文化的这种特质,对于治愈现代性给人类带来的困境应有某种不可取代的积极价值。
新文明建构与文化自觉
当今世界多元文明激荡,不同的文明观不仅会引导和改变世界秩序,也会改变人类的命运。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构》,在书中他提出两个主要的观点:第一是冷战之后,文明将成为理解和把握世界关系的新范式,文明集团之间的冲突将是人类最主要的危险;第二是西方文明是契合所有人的普世文明,是世界秩序重建的文明范式和标准。此说一出,触动了各个文明敏感的神经。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不同文明必然走向冲突吗?世界秩序的重组究竟应该用什么样的范式或者怎样的范式才是更合乎人类道德的?即我们需要审慎回答新文明建构的伦理精神是什么。
首先,多元文明的存在是个历史的事实。世界文明形态的演进和发展一开始就是多元的,就是不同路径的。恩格斯在论及人类由原始社会向人类社会历史演进时指出,东西方是走了两条不同的路径:以希腊为代表的古典的古代,和以古代东方国家为代表的亚细亚的古代。侯外庐先生认为,西方是从家族制、私产再到国家的;中国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在家族里。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家国同构”的概念。历史学家的考察和研究也表明,在人类轴心文明时期,世界上有几种文明形态,比如基督教文明、儒教文明、印度文明等,几乎是同时相继独立形成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本源性的,并不存在哪一种文明去影响另一种文明,因为那个时代,世界是个“独白”的时代,还没有文明传播的条件和可能。这也是雅斯贝尔斯批判“欧洲中心主义”的主要理据之一。
但是,我们必须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文明这个活的有机体不断演进和变化,特别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历史进程后,各种本源性文明已毫无例外地被置于一个开放的世界体系中,他们不断相遇,不断被激活,相互产生越来越频繁的广泛的影响。而当“地球村“”的预言在今天已经变成人类日常生活的时候,不同文明间的影响当然变得更加明显和直接。
进而,怎样的文明观才是合乎人类之大道的?当代世界应倡导一种什么样的伦理精神?放眼世界,的确不同文明的冲突是当代世界存在的一种可能性,但“文明的冲突”并不是必然的,或是唯一的可能。我以为,还有另外一种可能,这就是从轴心文明的历史视角出发思考,把握多元文明在日趋全球化时代发展的价值取向,为此必须提倡、弘扬“尊重、包容、互鉴、共生”的伦理精神。不同文明之间只有通过对话和交流,相互借鉴和学习,才能寻求文明的和谐发展,共创、共建新的文明,也只有这种“可能”才是合乎人类文明之大道的。正如杜维明先生所言,每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的源头活水,应该以同情理解的思维方式,通过文明间的沟通对话,才能培育创造并共享世界的和平文化。他提出的植根于儒家传统中的“精神人文主义”的主要价值内核是:要富强和自由,也需要正义;要发展理性,也要同情与慈悲;要发展法律,也要注重礼乐;要个人尊严,也要注重社会和谐;要讲人权,也要讲人的责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正义的价值和自由一样重要;同情比理性更必要;人的责任,特别是个人对家庭、社会、人类的责任比权利更重要;礼治比法治更基础;社会和谐比个体发展更优先。显然,这是不同于西方文明的另外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对于世界秩序的重建毫无疑问有其特别的意义。任何试图以某一种文明作为典范,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去驾驭其他文明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解,如果按照亨廷顿所说的那样用西方文明作为新文明建构的标准重建世界秩序,那么势必使世界不同文明陷入更大的冲突和更大的危险。
最后,文明的对话、文化的交流必须建立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没有文化的自觉就没有真正的文化自信,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文化交流。费孝通先生曾深刻指出:“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为什么“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呢?我以为至少有两点“固有的障碍”需要排除:一是每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但是,任何传统,无论其类型如何,都“可能成为人们热烈依恋过去的对象”,文化传统关联着人们的文化情感、文化记忆和文化习惯,具有极强的“预制性”功能。二是文化传统的“预制性”表现为对现实的特定社群生存和社会发展显现出潜在、先在和先天的制约影响特性,这种特性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样式和思维方式,影响着对异己文化的接受和理解,使得文化的发展主要地不是表征为普遍的和制造的,而是呈现出经由历史延续而培育的特征。所以,文化的交流应该是认识自我和认识他者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鉴赏的过程,更应该是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如果没有这样的过程,对话、交流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有着丰富的精神资源和潜在力,它们可以在世界新文明建构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汤一介先生指出,从中国历史上看,儒家文化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文化,二是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前者确实存在某种专政和暴力的性质,即使是这样,它也并非有着强烈的扩张性。而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它主张“和为贵”,因此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儒家文化中“和”的对立面是“同”,“和”的先行条件是“异”,也就是说“和”是包含差异的。所以,儒家思想中普遍和谐的观念无疑将对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作出特殊的贡献。中国“和而不同”的原则对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多元发展的新形势,对新文明的建构无疑具有正面的价值。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山大学哲学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ux21tZvzwjhPQM3fZGk5Q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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