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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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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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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1 14:34: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丁丨恶的形而上学? ——论海德格尔的谢林阐释
1936年的弗莱堡谢林讲座课里,海德格尔把谢林的“自由论”阐释为“恶的形而上学”,借由这一阐释,谢林开始被现代哲学在各个面相上重新接受。海德格尔的阐释无疑极具魔力,但正如他对所有的思想家的解读一样,看似严整的阐释背后仍然存在着某种解释暴力。所以本文的任务就在于,揭露这一实则无须过分苛责的暴力,以期展现出两位思想家之间真正的张力。为达到这一目标,文本将会1.在谢林自己的思想脉络中来考察“自由论”的核心论题,指出这部论著对谢林思想的急迫性和意义;2.综括海德格尔的解释思路,指明他为何会把谢林的文本解读为“恶的形而上学”;3.在前两个环节的基础上指出两位思想家之间在更为广阔论题上的张力。
一、“自由论”的急迫性和意义
在这部著作1809年初版的序言中,谢林认为“需要少许说几句提请注意的话”,其中涉及他本人回顾自己迄今思想历程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
由于理性、思维和认识首先被算作是精神自然界的本质,所以自然和精神的对立首先便是从这方面简便地做了考察……对于一切思维和认识的完善主体性的确信, 以及关于自然界完全无理性、无思想的确信……都鉴于这一考察的进程获得了辩护……现在这种对立已被连根拔除了。
不难看出,谢林首先强调的是自己在1801年提出的“绝对同一性”立场,这一立场针对的是费希特把精神仅仅限制在主观方面的做法,同时也是在回应费希特对自己无力构造体系统一性的指责,也就是说,谢林在暗示,“自由论”本身仍需在“同一哲学”的基本立场中被看待。所以他接下来强调:
这是更高的、毋宁说真正的对立,即必然和自由的对立出现的时代,只有通过这一对立,哲学最内在的中心才会得到考察……作者在《思辨物理学杂志》中首次对其体系做过一般描述……进一步的描述可惜被一些外在事务中断了,作者自己单纯地局限在自然哲学的探讨上。此后,在《哲学与宗教》这一著作中又有了一个开端……这一开端仍旧是不明确的。眼下这篇论文是作者第一次以完全的确定性展示其哲学观念论部分的概念……按对象的本性,本论文对体系整体……包含着更深刻的启发。
在这段话里,谢林自己给出了三个具有指引作用的提示:1.作为“哲学最内在中心”的“自由和必然的对立”;2.《思辨物理学杂志》中的“一般描述”,即1801年对“同一哲学”的基本阐述; 3.《哲学与宗教》的新的开端。
首先历史性地回溯第二点,即对“同一哲学”的基本阐述。前面提过,谢林这个体系的目的旨在对抗费希特,但谢林为此付出的代价在于,在“绝对同一性”的“本质”和“形式”之间,也就是在绝对同一性本身和作为它外显形式的主客观无差别之间,或者说,在一切存在者“自在的同一”和具体知识中的“自为的同一”之间,有一条不可跨越的鸿沟。因为前者是直观的,而后者是反思的。正如黑格尔正确指出的,在直观中,一切具体的东西消弭在无差别的同一里,进而一切具体的知识也都被消解了。在这种视野下,尽管确实如谢林所说“(精神和自然的对立)已经被连根拔除”,但与之相应的是,这种“一切即一”的视角使具体事物自身的自由也被消解了,现在本质性的东西只是体系本身的自由,也就是作为体系之必然性的自由,进而在这种体系中,自由和必然的对立无非是一种非本质性的假象。因而可以说,“同一哲学”以一种审美的知识立场取消了现实中自由与必然的对立紧张,随之也取消了伦理意义上的善恶冲突,进而是一种具有非伦理倾向的哲学方案,就算把这种立场运用到历史中,重要的也只是处在历史之上的至高必然性的实现过程,历史中的人自以为自由,却受此必然性支配,因而善与恶就其自身而言并无意义,唯有在昭示绝对者的天命时才有其意义,它们对绝对者的实现并没有本质性的推动作用。而这种倾向之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同一哲学”片面地消除对立,却没能在体系中说明对立的由来以及它本身在存在论上的积极意义,进而只把本原性的东西和具体的对立彼此外在地说明为本质和形式,这一点就构成了“同一哲学”始终要去面对的问题,即如何从绝对者中得出有限者,或者说,如何使“同一哲学”真正成为体系。这就引向了3.《哲学与宗教》的新的开端。
在这个文本里,谢林首次开始大篇幅地处理“有限事物在绝对者那里的起源以及它们与绝对者的关系”这个论题。从这个标题就可以看出,《哲学与宗教》的新开端就在于积极去言说有限者和绝对者的关系,而不是像先前的体系描述那样,把“本质”和“形式”,即绝对者和有限者外在地、不加说明地区分开,并消极地对待后者。在这个文本里,谢林一方面坚持绝对者的绝对性,即强调“绝对者和现实事物之间不存在一个延续不断的过渡……把现实事物的肯定根据置于绝对者之内,这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正因为这种对绝对性的强调,使得有限事物产生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远离绝对者,从绝对者那里堕落”。而这一“堕落”揭示出了自由在先前体系构想中未经显明的作用,即有限者自身的自由乃是一种开创性的动因,有限者的世界正是以这种自由被开启的,因为绝对者本身并不提供“堕落”的原因,所以如果体系需要完成,那么不仅要在体系整体中为有限者的自由界说存在论要素,与之相应,绝对者的自由就不能还只囿于其存在的完满性和必然性,而是应该得到更高的考察,进而整个“同一哲学”体系就必须在面对自由问题时得到一种更新和拓展。此外,一种诉诸“堕落”这种自由行动的有限者起源说明也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历史哲学,也就是把历史理解为堕落的有限者重新回归无限者,并与之和解的过程。如此一来,伦理冲突以及善恶冲突,也就随之被重新引入了体系,历史也就表现为善恶冲突的和解过程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明白为什么谢林说“这是更高的对立……即必然和自由的对立出现的时代”,而这一对立,乃是“哲学最内在的中心点”。
综上,“自由论”的急迫性出自体系本身的要求,这种要求使谢林必须超出“同一哲学”的立场,把先前的体系要素运用到一种更高的、历史性的体系中。主导性的问题始终是有限者的起源,以及有限者与绝对者如何在历史中实现更高意义上的同一,紧接着“自由论”的《斯图加特私人讲座》(1810) 和1811年开始的各个“世界时代”方案,乃至向晚期哲学过渡的“埃尔朗根讲座”也都是以此为主导问题的。但有趣的一点是,如果纵向对比谢林这一整个时期文本的主导性标题,那么就会发现,“自由论”标题的主导部分“人类自由的本质”是一个略显突兀的考察对象,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把“人类自由的本质”纳入考察,或者说,它作为一个主导性的考察环节对于出自体系之急迫性的“自由论”来说是必要的?
众所周知,在这部论著里,谢林把“作为实在的和有生命的概念”的自由,规定为“善和恶的能力”。而如此规定的动机在于,“观念论一方面只提供了最为一般的自由概念, 另一方面也只是提供了纯粹形式的自由概念”,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自由一般只是自在东西的肯定概念,那么对人类自由的研究又将被退回到一般……为了指明特殊的差异,也就是指明人类自由的规定,单纯的观念论是做不到的”。在这里,人类自由和形式自由间的张力得到了显明,后者是康德以来德国古典哲学所强调的等同于必然的自律的自由,“同一哲学”仍然继承了这一自由概念,所以谢林说“(这种意义上的)  自由只是一般自在东西的肯定概念”,也就是说,这种自由可以被视为“与自身同一”的自由,即处在真知的整体联络中的存在者与自身和体系原则相一致的自由,或者说,守持在真理中而不逾出它的自由。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是消极的、防御性的,仿佛是那种因为害怕谬误而将之撇在一边的自由,所以谢林很明确地看出,这种自由只会使一切特殊的东西退回到一般,进而无法直面“实在的和有生命的”自由概念。后一种自由无疑是那种“能够不与自身同一”的自由,也就是能引发谬误和使存在者整体“不在真理中存在”的自由,亦即在《哲学与宗教》中得到揭示的“堕落”的自由,这种自由特属有限者而非无限者,并尤属有限者中最为特殊的人类,因为唯有在人类身上,才同时存在“同一”和“非同一”的力量,亦即作为“善和恶的能力”的自由。因此,探讨“人类自由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探讨,如何在体系整体中理解作为“非同一”能力的自由,即探讨谬误、扭曲和非真理的可能性。而与之对应的任务就是,在更高的视野中,从体系的原则出发来说明这一可能性,并将之论证为构成整全体系的要素。
为达成这两项任务,谢林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根据”与“实存”的区分作为体系的原则,来说明“非同一”力量的源起。这一区分被他进一步刻画为“非自身”与“自身”的区分,两者不是抽象固定的概念,而是同一个意志本身不同的运动趋向,因此可以将之理解为“去同一化”的意愿和“求同一化”的意愿。因此,“同一者”和“非同一者”不再像在先前的体系方案中那样,彼此外在地相互排斥,而是构成了平等的存在论要素来参与体系建构,谢林将这种存在要素的二重性称为“唯一合理的二元论”。与之相应,体系,或者说存在者整体要求的同一也就不再是“同一哲学”中囿于“同一者”的同一,而是历史性的同一,亦即作为生命而历史性实现的神,也就是作为允让一切差异,又把一切统一起来的爱。与人类致恶的自由相对应的,正是“去同一化”的力量,它本身并不是恶,而是与“求同一化”的“公意”相对立的、被提升为实存主导性原则的“私意”。这种“私意”唯有在作为最高的有限存在者的人类身上才能独立显现,因此,它并不消解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而是扭曲一切存在者的正常秩序,也就是使存在者整体陷入悖谬和颠倒,故而可以说,“恶”所对应的是体系自身中包含的“反—体系”的可能,或者说,对存在要素的颠倒实行的可能性。可以看出,通过对“恶”的考察,谢林的体系概念也得到了深化,体系现在不 再是从某个确凿原则出发的、自在的真理联络整体,而是在自身中包含着对自身之颠倒可 能性的历史进程,或者说,是把非真理包含在自身之内,而非片面与之相对立的更高的历 史性真理。因此,“恶”,即“反—体系”的可能也就激起了对更高同一性的要求,不过谢林否认,“恶”是可以真正实现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一切存在者必须“在真理中存在”,即存在的事实就是“求同一化”的意愿克服了“非同一化”的意愿之结果,得到实现的恶就像在真理之外独立存在的“非真理”,是根本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两种意愿唯有在对立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作为自身起作用,否则就谈不上对立。所以整个体系的实现过程, 或者说历史的进程,就是一个伴随着恶的危险不断增强,但善的力量也随之不断提升的启示过程。
因此总的来看,“自由论”之所以在谢林本人的思想历程中举足轻重,主要是因为:1.它把“同一哲学”提升为历史哲学。2.首次明确讨论了真理中的“非真理”对于真理整体的必要性,也就是人类的“恶”对于神之历史性实现的必要性,并在体系本身的原则中对此进行了说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谢林在这里讨论的“恶”包含但并不仅限于伦理意义,因为“恶”在于“人……使自己成为创造性的根据,并借助于他在自己之内所拥有的中心的强力去统治所有的事物”,也就是说,“恶”在于自以为是的虚假自由,即欲求“在真理之外存在”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在于“与神圣必然性的协调一致”,在于“(公意和私意) 的完满相合”,而“两者的关系不能被想象为自身随意的或从自我决定中产生的伦理关系”; 因此可以说,观念论追求的等同于必然性的自由在这里又被引回到了体系中,但这种必然性现在不再是知识性的、非真即假的强制必然性,也不是自律的主体性的必然性,而是历史性真理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并不消除谬误,而是允让谬误,使真理能以更有力的方式回归。3.它引入了一种具有二重性的存在要素,使谢林在此之后摆脱了早期观念论从唯一的自在原则出发的演绎式体系建构方式,而这三点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谢林中期哲学的基本特质。因此,尽管“自由论”是一个新的开端,但它并没有完全展开自 己所包含的全部发端,也绝非谢林思想的高潮。所以,就算海德格尔把它说成是“最深刻的”,也没必要当真,因为“自由论”确实也不可能说出比它在谢林思想演进的恰当位置上所能承载的更多的东西。
二、海德格尔的诠释意图

如果要逐字逐句地把海德格尔的谢林阐释批判一番,当然是没有意义的,重要的并不是指出海德格尔哪里没有“符合”谢林的原意——尽管从思想史来看,海德格尔对德国古典哲学以及谢林本人思想进程的梳理确实是成问题的——而是指明海德格尔的阐释意图,并从中洞悉两者间的某种更深刻的内在关联。在讲座的一开始,海德格尔就把谢林与尼采相提并论,并把这两位思想家在著作上的“搁浅”看成是西方思想另一个开端兴起的“征兆”,而把握了他们搁浅原因的人,就会是“西方哲学全新开端的奠定者”。既然海德格尔认为,谢林的这部著作“就其内核而言乃是一种恶的形而上学”,那么他所指的“征兆”和“搁浅”自然也就在这一点上。而海德格尔自己所坦白的阐释目的就在于,以一种对谢林的批判式考察来聚集和彰显向“全新开端”过渡的“推动力”,也就是“进入哲学关于存有的根本问题中的全新的、本质性的推动力”,而构成这一推动力的,正是谢林对“恶”的探讨。
现在的问题是,何以讨论“恶”会构成一种本质性的推动力? 首先,海德格尔合乎事实地看出,讨论人类的“恶”包含着对观念论的自律自由概念的超越,进而也就包含着对主体性形而上学的超越,这一点在上一部分已经讨论过了。而伴随着把“恶”纳入体系尝试,迄今几种标准的体系构造方式,即标准的形而上学模式都失效了,在海德格尔看来,“关于恶的问题,进而关于自由的问题,本质上是与非存在者的存有问题相关联的”。其次,“恶的形而上学乃是对体系之基础的存有问题的奠基……是一种作为对形而上学奠基的形而上学”;众所周知,在海德格尔那里,“形而上学”在于以对象化的方式考察存在者“是什么”,而不去考察“存在之真理”,而“存在”是一个不同于存在者的“非存在者”,因此,海德格尔在“恶的形而上学”这个名目下所隐含的态度也就一目了然了: 这是一种把“非存在者”,亦即存在本身纳入了视野,比一般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更为彻底,却仍未摆脱西方思想“第一个开端”的过渡性形而上学,即仍受制于形而上学传统的对非存在者的考察。
就哲学史来看,“恶”与“善”的问题从来就不单是伦理问题,而是一个存在论问题,如前文所言,“恶”所涉及的乃是导向“非同一”或者“非真理”的自由。如果说在形而上学传统中,“同一”或者“真理”总是与“存在者”相对应,那么确实如海德格尔所言,“恶”所关联的乃是“非存在者的存有”,亦即“非真理”的存有问题,唯有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才有理由说,“恶的形而上学”是一种更为基础性的形而上学,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形而上学 只是外在地、以“符合”的态度处理“谬误”或者“非真理”,而本质性的、真正参与了存在史  过程的形而上学则是那种有能力道说“非真理”的形而上学。而既然“恶”只能爆发在人身上,那么可以说,就思想实情来看,海德格尔继承了谢林在“自由论”中的核心论题,也就是更为本质性地去理解谬误、扭曲和迷途,进而更为本质性地去理解人。从时间上来看,海德格尔的谢林阐释发生在他 30 年代的“转向”期间,固然这一“转向”千头万绪,但在涉及“非真理”的问题上,1930年的《论真理的本质》仍具代表性,并在相同论题上与1936年的谢林阐释遥相呼应。
在这个文本里,海德格尔反对传统形而上学把作为“非真理”的谬误“排除在真理的纯粹本质问题范围之外”,真理的本质是自由,这就意味着,真理不是人类主体的活动后果,相反,人被置于已得到敞开的存在者整体中,并参与其中,因此,是自由在占有人,也就是说,是自由给出了人在真理之中存在的事实,而在“自由论”阐释的一开始,海德格尔就强调了这一点。此外,海德格尔也强调,“迷误属于历史性的人被纳入其中的此之在的内在机制”,迷误并不单是“判断的不正确或知识的虚假”,相反,“历史性的人类必然误入迷误之中……但使人迷失道路的迷误同时也一道提供出一种可能性”来让人摆脱迷途。可以看到,在《论真理的本质》中,“迷途”与“真理”对于作为此在的人而言,有同等的可能性,并且都被理解为构成人类此在的实存要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存在与时间》里,海德格尔片面地把“真理”理解为此在的揭示活动,而把“迷误”或者“非真理”归结为非揭示活动中的非本真实存状态,在这里,“真”与“不真”尽管都是必要的存在论要素,但综观整个《存在与时间》的论调,仍然可以说,海德格尔以一种浪漫主义的方式把“真”与“不真”的关系理解为“本真”和“非本真”,或者说“脱落”的关系,而这正是在于把存在者理解成为此在而在的“上手之物”与“在手之物”,这种存在者理解不得不要求这种仍囿于主体性的真理理解。而海德格尔在 1936 年的谢林阐释中包含的自我批判也并不隐晦,正如他在讨论谢林对“根据”与“实存”的区分时所坦白的“(要理解) 存有之本质的内在之流……要提防自己把事物的现成在手或者上手存在弄成对存在进行规定的第一和唯一尺度”。换句话说,借由谢林的这一区分,海德格尔其实取消了自己早期的存在者规定,而是试着在存在者的“生成运动性”中来理解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但海德格尔在对“自由论”的阐释中所关切的,仍然是人的规定,正如他在讨论谢林对人类的规定——“在人类之中存在着至深的深渊和至高的天空”——时指出,“理解这段话就意味着把握了整部论著”。因此我们可以总结:1.既然“恶”最终体现在人身上,那么“恶的形而上学”归根到底就是一种更为本质性的“人类学”;2.这种“人类学”之所以提供向“另一个开端”过渡的本质性动因是因为,它更为根本地把握了“恶”,即谬误或者非真理对于人类实存的本质性意义;3.借由这种“人类学”以及与之相应的真理理解,海德格尔更为明确地摆脱了早期仍囿于主体性的此在人类学,正如他在阐释的最后用“人是谁”这个问题替换了“人是什么”的传统问法,并且暗示了一种直面人类实存事实的新的人类规定。
而现在的问题是,何以海德格尔认为谢林的“自由论”仍受制于哲学的“第一开端”,下面这段话可以给出一种综括性的指引:
什么叫体系呢? 我们说过,体系就是存有之接合结构自知着的一体性。也就是说,对体系整体来说,存有关节必定是规定性的……“在神性的理智中存在着一个体系,但神本身并不是体系,而是一个生命……”在这里,体系只被归结为存有关节的一个要素,被归为实存这个要素。与此同时,一种更高的一体性被设定了,并被标以“生命”之名。对立于观念论把绝对者理解为理智,谢林用“生命”这个词所指的恰恰是,理智的意志仅仅存在于根据之意志的趋向相反性中。但如果体系只存在于理智中,那么根据,以及趋向相反性本身,始终都作为体系之他者被排除在体系之外,进而从存在者整体来看,体系也不再是体系了……(这一点)正是谢林在它上面搁浅的那个困难。这一搁浅表现在,存有关节的各个要素,根据、实存以及两者的一体性,三者的可统一性不仅变得越来越低,而且彼此间甚至被如此之远地驱散开,以至于谢林又落回到了西方思想已经变得僵死的传统中……(在“在自由论”中)谢林……还没有搞清楚下面这回事,即恰恰把存有关节设立为根据与实存的一体性使得一种作为体系的存有之接合结构变得不可能……最高的一体性乃是绝对者的一体性……源初的一体性乃是作为那种让一切产生出来的一体性而本现(west)的……在这里谢林还是没有看到一个本质性步骤的必要性,如果存有实际上不能从绝对者出发来言说,那么其中所包含的结论就是,一切存有的本质都是有限性。
如果说海德格尔在阐释中对谢林的吸纳是明确的,那么他在这里的判词则显得过于强硬,不仅透露出了他对谢林的有意曲解,而且也把自己的“私心”坦荡地暴露了出来。可以看出,海德格尔指责的第一个层次在于谢林对“体系”的执着。显而易见,为了强行表明谢林所面对的思想事实实际上处在体系之外,“体系”这个词的内涵在这里突然被缩小了。这种强行的“误判”来自海德格尔对“体系”的偏见,即把“体系”视为主体性的数学性表象的产物,进而只是作为根据之对立物的“理智”之产物。“体系”不仅无力把握“更高的一体性”,而且也无力把握“非存在者”,甚至无法面对“存在者整体”。海德格尔在这里陷入了前后不一致,因为谢林本人在“自由论”的开头就指明,把握体系的方式是“以己内之神把握己外之神”,海德格尔自己则将之解释为作为“同类相知”的“理智直观”,我们所直观到的东西乃是我们的“所是”,而“我们是我们的所归属者”,亦即我们是“此在”。在这里,海德格尔还引用了谢林多次引用过的歌德名句来说明,这种对体系的把握方式绝非纯然“理智的”,而是一种更为本源的认识。在这句话上,谢林要说的和海德格尔要强调的其实是一回事,即人类处在存有力量的支配中,因而才得以成为人,与“最深的深渊和最高的天空”呼应的,乃是海德格尔在阐释的最后强调的“人类是在深入存有的深渊与高处的洞察中……朝向恶之恶性及爱之意志的洞察中被经验到的”。也就是说,谢林自己在“自由论”中提出的对“体系”的把握方式,实际上出自一种存在经验,而非理智构造。此外,在言说根据与实存这两个“存有关节”的时候,不仅谢林自己给出了一种“从事物出发进行的考察”,而且海德格尔自己也明确地说,这种考察,“是在事物与神的关联中来质询事物”。因此海德格尔必须承认:1.谢林对“存有关节”的直观绝不是狭义“理智的”,亦绝不是“数学式的体系”意义上的;2.“存有关节”本身可以提供从神到事物和从事物到神的整体性说明,也就是说,存在者整体可以被置入这一关节中得到解释,而这一关节,不是谢林意义上的“体系”又是什么呢? 海德格尔想说的无非是,近代主体性意义上的“体系”无法理解用“存有关节”来对存在者整体进行一种非表象性的说明,但没有必要为了强调这一点而在最后去强行拉低谢林的格调。实际上,海德格尔最后对谢林“搁浅”在体系上的指责,正是谢林本人超出早期观念论的地方,尽管谢林毕生都在构造体系,但他在“自由论”之后的各种体系尝试跟海德格尔所指责的那种数学化体系毫无关系,因此可以说,海德格尔的这一指责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存在史”诊断,所以尽管需要指出其不合实情之处,但也没有必要过分苛责,正如谢林本人对费希特的指责也同样忽视了后者的晚期哲学。
此外,海德格尔指责谢林“没有看到一个本质性步骤的必要性”,实际就是在说,谢林没有看到存有关节的一体性不是体系的一体性,即并非绝对者的一体性,从这种一体性出  发无法言说存有,因为存有的本质是有限的。海德格尔在阐释中明确表示,绝对者不是认识的产物,而是直接被给定的、不可再行追溯的前提,人类的认识就活动于其中,因此,绝对者就是存在者整体。以往的形而上学把这一整体直接接纳下来,而没有去追问它的历史性开启方式,亦即它的“此在”方式,这种历史性的显现方式就是所谓的“存有”,这种历史性使“存有”成为有限的,因为存在者整体始终都不可能处在一种业已完成的、可以通过主体的表象方式得到完全支配的状态中。而这种有限的、历史性存有所要求的“人”,是“有特权和痛苦”,“存在于如其所是的存有中并把真实之物经验为存在者”的历史性“此在”。如果单就“自由论”来看,海德格尔第二个层次上的指责不无道理,因为“自由论”仍然处在一种神义论的框架中,在这个意义上,谢林把“源初的恶”等同于“原罪”,也就是说,他仍把人的有限性以及出自这种有限性而使自身陷入“非真理”中的自由看作是有待克服的东西,尽管它在体系中的意义得到了积极刻画,但这仍是为一种更高的历史同一性服务的,因此与海德格尔积极言说恶的现实性相反,谢林在极力否认恶的现实性。而海德格尔所洞察到的,乃是一种作为此在的人与存在本身的关系,因而这种神义论的历史同一性视野就不仅显得多余,而且确实束缚了“自由论”时期的谢林,使他倒退回了支配“第一开端”的“存在—神—逻辑学”中。
所以在海德格尔眼里,“自由”和“恶”实际上都是应该从此在与存在的关系出发被理解的存在论概念,从“存有关节”而非从伦理出发被理解的“恶”无非就是作为“非真理”的“存在的遗忘”,而这正是人类作为此在的本质可能性,“存在的遗忘”本身不可能通过人力自身被克服,反而是需要经受的命运。在阐释的最后,海德格尔诉诸作为真理本质的自由指明了这一点。谢林的“自由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海德格尔纳入存在史的考察的,而海德格尔借此所要说明的就是:1.人类的本质是自由; 2. 自由就意味着“非真理”的命运; 3.这种命运被“第一开端”以“存在—神—逻辑学”的方式展现了出来,但唯有“第二开端”才能揭示克服这种命运的非形而上学可能性。
三、有待深入的对话
如果说海德格尔仍是在“利用”谢林来完成自己对形而上学历史的诊断,那这并没有 什么好指责的。但有趣的地方在于,抛开内容不谈,海德格尔和谢林在若干问题上结构的 一致性反倒是更需要注意的。
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批判一言以蔽之,可以归结为三点:1.存在的遗忘;2.人类从“此在”蜕变为“主体”;3.对真理历史性的遗忘。正如在海德格尔阐述中,“恶”被理解为构成人类本质的、对存在之遗忘的可能性,如果对“存在之遗忘”就意味着对“存在之真理”的遗忘,即尽管“在真理之中存在”,却仍出自本性遗忘这一实情,而以某种非本真的方式“在非真理中存在”,那么只需稍许回忆一下本文的第一部分,就可以发现,海德格尔和谢林所谓的“恶”在存在论上具有相同结构。也就是说,“恶”都是出自人类本质的对真理的遗忘,但区别在于,海德格尔把这种“恶”理解为此在的“命运”,而谢林则以一种终末论的方式不承认这种“恶”的真正实现。与之相应,与这种“恶”相对应的,正是人类对自身的主体化,即想为自己无根的此在奠基的意图,谢林将之称为“生命之畏”,正是这种“畏”把人推出了神性真理的中心,为自己开启一个扭曲的、以自我为主体的扭曲世界;而在海德格尔看来,这种“畏”对于人类的本质是必要的,是人类作为自由者真正去认识到自己的一个要素,因而是积极的。两者都把人自以为主体而开启的扭曲世界看作需要克服的事实,但谢林诉诸的神性启示所揭示的更高一体性,而海德格尔则诉诸存在本身的历史性真理,在这两种视野中,一种浪漫主义的幼稚方案,即本真的实存和衍生的、堕落的实存间的对立就被克服了。也就是说,对扭曲的实存实情的克服,不再是简单地回归本源的真理或者开端,而是以经历了谬误的方式接受更丰富和强大的真理,人不可能作为主体来构造这一真理,而是只能作为历史性的此在迎候它。这就揭示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性真理,在谢林看来,历史不是理性的历史,相反,理性是历史性的理性,理性的体系不可能以必然性来先行规定历史,历史是一种存在的处境,它的各个环节以本质性的存在事件被划分。因此,历史不是历史哲学的对象,哲学反而是历史性的事实,因为存在者整体是历史性地得到敞开且绝未闭合的。
诚如海德格尔所言,这种作为历史性的、有限的存有事件的真理,不能从体系的一体性,或者说主体—表象性的一体性出发被把握。因此这就涉及一个更为本质性的问题,即所谓流俗真理的同一性空间如何历史性开启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海德格尔在《论真理的本质》中就明确地指出,作为“同一性真理”之根据的真理在自身中包含着被遗忘的非真理,也就是说,对真理本身的追问超出了知识和体系的同一性,指向某种本源性的“他者”。而谢林晚期的“启示哲学”也正是从这一作为非真理的“他者”出发来构造历史性真理的,在谢林看来,真理的历史性发生正是这一前真理的“他者”被克服的结果,这一克服所指向的乃是建立在“同一性”上的生活世界,但生活世界本身并不为这一本源的真理事件提供说明,反而始终要求对它的回忆和惊讶,而一种朝向未来的、迎候历史性真理的非主体性实存姿态,也正因为这种同一性真理的无根据本性才得以开启。
而两个人的分歧,也就是海德格尔指责谢林仍囿于形而上学传统的地方在于谢林始终坚持的神正论框架。但实际上,谢林晚期在“启示哲学”中所刻画的“神”已然不再是形而上学传统中的“最高存在者”,而是超越一切存在者之上的、历史性实现的自由,不是作为主体的人在证明这种自由的实存,而是这种绝对超越的自由在历史性地证明自己,进而给出人类的实存空间。但与海德格尔不同的地方在于,谢林仍然坚持,科学,亦即哲学——作为绝对自由本身历史性启示的后果——必须自身就是伦理的,亦即要同时具有思辨性和伦理性,换句话说,科学自身就包含了存在者之尺度。而海德格尔则坚持认为,伦理性的要素只能次一级地从作为此在的人与存在的基本关系中被理解,他在阐释的最后对谢林的指责其实就暗含着他对存在论的非伦理性理解。因此可以说,两个人的根本分歧不在于是否囿于形而上学,而是在于,在某种超出存在者的真理得到揭示之后,这种真理的旨归究竟在于哪里,是像谢林那样以现实的生活世界为旨归,还是像海德格尔那样以某种源初的诗—思空间为旨归? 所以就算海德格尔在阐释中刻意“曲解”了谢林,但如果对两位思想家真正的思想意图进行比较,那么就会发现,这种“曲解”实际上 揭示了两者共同面对的问题、对若干问题在结构上的共同构想,以及最终走向的不同解决尝试。
综上,当我们最后回头来看“恶的形而上学”这个名目时,可以看出它的两个层次:1.在海德格尔那里,它是向思想的“另一个开端”过渡的先兆;2.在谢林和海德格尔共同面对的问题和分歧上,它仍然提醒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个后形而上学的、能把正义和伦理原则保持在自身中的世界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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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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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9 23:53:58 | 只看该作者
这16个哲学问题,你都能回答上来么?

选自罗伯特·所罗门《大问题》张卜天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1.有没有某种你愿意为之付出生命的东西?

哲学家苏格拉底之所以甘愿赴死,是因为他认为即使法律判处他死刑,他也有义务去遵守一个城邦的法律(他是服毒而死的。他被迫喝下了一杯毒芹汁,半小时后就死了)。
他的朋友曾经试图劝说他逃走,他本人也认为对自己的判决不公。但他对法律和荣誉是如此的看重,以至于他下定决心要以死来用自己的原则表明他的信念。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了。
在我们国家的近代史上,革命战争时期的年轻爱国志士内森·黑尔[Nathan Hale(1755-1776),美国革命烈士和爱国者,在对英国部队执行侦察任务时被捕,后被处以纹刑]被载入了史册。当他即将被英军绞死时,他说:“我唯一的遗憾,就是只有一次生命可以献给祖国。”
有些学生说,他们愿意为拯救至亲的生命赴死(有些学生很谨慎,他们补充说,只有在保证用自己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有较大把握时,他们才会这样。一些学生说他们愿意为“耶稣”献出生命,但却不清楚在何种场合才需要做这种牺牲。
有几个老兵曾经说,他们愿把生命献给自由,但越战之后,他们非常怀疑什么才算是为自由而战。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的班上,极少有同学写他们愿意为“荣誉”等献身。然而苏格拉底这样做了,他的绝大多数希腊同伴也会宁愿死也不愿被同胞看不起。许多学生都说,他们不愿意为任何东西付出生命。这对于他们的价值说明了什么?他们认为什么才是生命中最重要的?


2.如果你只有几分钟(几天、二十年)可以活了,那么你将怎样利用这段时间?

有一则古老的谚语说:散兵坑里没有无神论者。这就是说,当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都会寻求一些终极的东西来支撑自己。当然,散兵坑这个例子既可以象征绝望和恐怖,又可以代表我们每个人都有的一些潜在的宗教冲动,但许多情况都表明,正是对死亡的思考才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
你最后的想法会转向上帝吗?为什么?会转向你最好的朋友?你的家庭?你的工作?你已经落空了的雄心壮志?未竟的事业?性?最后一顿饭?最后一次听最喜欢的音乐?或是向世界说再见?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部电影《心之王》(The King of Hearts)中,男主人公惊恐地说:“我们只能再活三分钟了!”而女主人公却兴奋地喊道:“整整三分钟,真是棒极了!”


3.人的生活拥有哪些在牛或昆虫那里无法找到的目的?你的生活目标是什么?

“生活的意义”问题也许是哲学中最大的问题。同一只蚊子相比,我们料想人的生活意义一定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一种可能的回答是,在上帝的创造中只有人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扮演着特殊的角色。但这是怎样一种角色呢?我们怎么能确信蚊子就没有呢?即使我们来自上帝的创造,我们的生活就有意义吗?个人怎样知道他被指派的角色是什么呢?
如果没有上帝,生活可能有意义吗?
有些人认为,人的生活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与牛和昆虫不同,我们是有意识的。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又能说明什么?难道有意识——甚至是有思想和有哲学气质——就能保证生活一定有意义吗?当我们问及生活的“目的”或“意义”时,我们追问的到底是什么呢?



4.你信仰上帝吗?

大多数学生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不会有什么困难,甚至是那些想法不甚明确的学生也会马上回答说,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信仰什么。在所有哲学问题当中,也许这个问题是被思考得最多的,因为它显然是如此重要(即使与我们生活中所关心的大多数事物相比,它显然是哲学上的)。
但远为困难的是说清楚我们为什么相信以及我们所相信的是什么。许多人都会承认,他们之所以信仰上帝是因为他们就是这样被教育的。但这是一个关于信仰的正当理由吗?许多美国人似乎都认为,相信上帝的理由在于它能使自己更快乐或更安心——这个理由可能会令早期的基督徒惊恐万分。
这是一个理由吗?如果是,那么只要能快乐,信仰什么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你信仰上帝,这对你的余生又意味着什么?自3世纪以降,基督教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争论,即信仰上帝的重要性到底是一个信仰问题(比如哲学家奥古斯丁就持此种看法),还是一个通过善行“挣得”上帝恩典的问题(与奥古斯丁同时代的修道士伯拉纠[Pelagius(354-418),修道士和神学家,他的的神学体系被称为伯拉纠主义,主张人的本性是善的,人在精神拯救过程中起主要作明,从而与奥古斯丁的理论完全对立。
他的学说被斥为异端,他本人也于417年被教皇英诺森一世逐出教门]就这样认为)。如果你信仰上帝,这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应当如此?你是否有义务去说服他们这样做?或者信仰上帝是你个人的事情而与他人无关?如果你信仰上帝,那么你怎样解释世界上存在的大量的恶与痛苦?如果你不信仰上帝,你还会认为生活有什么最终的意义吗?事实上,如果你不信仰上帝,宇宙的存在还会有什么理由吗? 5.下面哪种东西最“真实”——是你所坐的椅子,构成这张椅子的分子,还是当你坐在上面时的感觉印象?
我们倾向于认为,所谓“实在”,就是那些相当于我们的感官最真实、最显然和最清晰的东西,但有时对感官来说是清楚和显然的东西却是一种不真实的幻觉。科学家告诉我们,说椅子是一种坚实的东西其实是不对的。
他们说,椅子实际上是由无数看不见的粒子——处于各种排列的原子和分子,以极高速度飕飕旋转的电子,外加更多的虚空——组成的;而哲学家或心理学家可能会告诉你,那种相对于你的感官如此明显和清晰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椅子本身,而是你的感觉(特别是视觉和触觉),你正是由此来推出某种造成这种感觉的东西存在的。


6.你怎样证明你的确有思想和感觉,的确有一个“心灵”?

哲学中有一种基本然而却颇具争议的区分:一方是我们那些物理的、可触的,通过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知识可以解释的身体层面;另一方是那些不得不与我们的心灵打交道的精神层面。
问题在于,精神的事件和过程——比如我们的感觉和思想——只能为拥有它们的人所直接知晓,而我们的物理特征却几乎能被所有人观察到。这样一来,如果一个人所能观察到的只能是另一个人的身体,那么他如何知道这个人除了身体以外还有一个心灵呢?
诚然,我们通常假定一个人身体的可以看到的活动(他的行为、举止、讲话)是不可见的精神过程的表达,但如何来证明这一点?你将怎样向一个并不认为身体活动是精神过程之表达的人证明你有一个心灵(思想和感觉)?你又将怎样去说服一个宣称你(或他)没有心灵的人呢?


7.假如只有你一个人相信地球是绕太阳转的而非相反。你所相信的是真的吗?

曾经有一段时间同,大约是五百多年前,当时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地球是绕太阳转的,其中最著名的是哥白尼,他的理论现在已为所有的科学家所接受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日常的谈话方式中仍然充斥着像“日出”、“日落”、“夏天的星座”等等这样一些语词和惯用语,就好像地球实际是静止的一样。
事实上,即使是在当今这样的科学氛围中,绝大多数学生也无法给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要相信哥白尼理论而不是相信很显然的感觉证据。如果你并非置身于一个人人都坚持地球是绕太阳转的社会里,你能给出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它?
但你却仍然固执己见。你所相信的——与所有其他人的观点相对立,与绝大部分常识相对立——是真的吗?其实,这取决于我们所说的“真”是什么意思。
如果“真”指的是“事物实际存在的方式”,那么无论有多少人懂得它或拒绝它就无所谓了。但如果“真”的意思要部分取决于人们所相信的东西和所达成的共识,那又将如何?比如说,一个英文词的意思不可能只有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词之所以有英文含义,是因为说英语的人就这种含义(多少)达成了共识。
算术真理——比如“2+5=7”——部分程度上就取决于约定,取决于对某种符号(例如“2”和“+”)的意思所达成的普遍共识。这对于描述世界的科学理论也是真的吗?



8.假如你觉得这样一种想法是可能的或至少是可以设想的:你此刻仍然还在床上睡着觉,只不过是梦见自己在读一本哲学书。你该怎样向你证明这不是真的,你其实正醒着?

长期以来,这一直是为哲学家们所使用一个标准问题,用于检验其知识理论的严格性。或如法国哲学家笛卡儿在其《第一哲学沉思集》中所表述的:
我夜里曾经不知多少次梦见自己在这个地方,穿着衣服,靠在火炉旁边,虽然我是光着身子睡在床上!
当然,很少有哲学家会真的说他们现在正在做梦,但不得不对此给出证明却迫使他们对知识是什么、实在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真正知道某种东西进行澄清。比方说,如果你说实在就是在任一时刻“你所经验到的”或“你所相信的”东西,那么也许就无法证明你当下所认为的实在不是一场梦。
这个问题与你所相信的其他事物有什么牵连?


9.把你当成小说中的人物描述一下自己。

为我们自身寻找一种恰当观念这一问题部分是指,我们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从内部去看我们,而不是像他人那样从外部去看。然而,从内部去看很容易看不清楚自己。当我们第一次见到某个人时,他的举止和言行往往会给我们留下一种强烈的印象,但是从内部看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正因如此,当我们从影片上亲眼看到自己的影像,或从磁带上亲耳听到自己的声音时,我们往往会感到震惊。事实上,许多人思考自己的时候就好像处于白日梦中,想到的内容(在其他任何人看来)可能几乎与关于他们的一些最明显的事实毫不沾边。
这个练习旨在起到纠偏的作用,让你像其他人看你那样审视一下自己,试着说说你的哪些方面是本质性的。同时它也可以帮助你弄清楚,你最看重自己和他人的哪些方面。你羡慕什么?你想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
有一位德国哲学家曾经说过,你羡慕谁就是对你是谁的检测。你羡慕运动员胜过艺术家吗?你羨慕那些拥有财富和权力的人吗?你羡慕一个为坚持自己的信念而最终成为殉道者的人吗?你羡慕一个人,会不会是因为你希望自己长得像他(或她)或是其他什么原因?有些人羡慕运动员,是因为比赛看起来很带劲,但这些人并不会亲自去效仿他们。
有些人羡慕耶稣,主要不是因为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对此我们知道得很少〉,而是因为他是上帝的儿子。如果你羡慕的是一些迥异于你的人,那么这些人有可能使你感到自愧不如。
一个人为什么要这样做?你羡慕别人是为了激发灵感或是为自己提供一种标准吗?抑或仅仅是因为好玩?还是为了使自己泄气?要成为一个你会羡慕的人,你必须做哪些事情(你准备好了吗)?
为了看清我们看重自己什么,我们认为什么样的人是理想的,列出一串美德(参见第八章中的亚里士多德的清单)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当然,假定你不会像一个保育员那样去思考,在他看来,一个人所有的优点就是静静地坐着,不去做任何打扰别人的事)。
试着对你的清单排序,把最重要的美德排在前面。比如说,诚实是否与体谅他人同样重要?既不麻烦人也不帮助人是否与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一臂之力同样重要?谨慎是否与勇敢同样重要?礼貌是否与使人愉快或富有感染力同样重要?

10.你怎样向一位外星来客解释你是谁?

类似“一个在校大学生”这样的回答显然是无济于事的(那个怪物将在它的美国词典中查“大学”和“学生”,但这又能告诉它什么呢)。你说:“我是一个人。”这是什么意思呢?那个怪物掏出这样一件武器,你猜测可能是激光枪,于是连忙试图劝阻它不要把你杀了。
你会怎么说?你能给出什么样的非个人原因(也就是说只有你和像你这样的人才能够理解的原因,比如“我两天后必须进行期中考试”,或者“我还拿着从图书馆借的书呢”)?身为人、身为一个学生以及身为你各有什么特别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


11.你愿意跨进快乐箱吗?

这个问题的含义显然是清楚的。哪些东西是你所看重的?如果是享受和惬意,你当然应当进入箱子(享受和惬意与“快乐”是一回事吗);而如果你认为生活是与他人的关系、实现抱负和做事情,那么你当然不应进去。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你爱自己的朋友或情人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会使你感到愉快,如果你渴望胜利和成功的原因是因为它们会给你享受,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进到箱子里去?在那里你会找到真正的快乐和享受,没有别人的打扰,不必工作、流汗或担心失败。毕竟,这难道不是你真正想要的吗?

12.—个好人必定会快乐吗?生活最终是公平的吗?

我们看待世界的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就是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信念。当然,事实上并不都是如此。虽然政府竭力追捕和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总能成功。生活中有许多事情的确是惩恶扬善的,但不幸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经常发生。
从某种角度来说,正是为了这个信念,众多信徒才搬出上帝(或因果报应)来保证世界终将是公平的。即使在基督教神学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即我们能否相信上帝的确履行了这一职责。但即使没有什么来保证最终的赏罚,也不能由此推出没有理由为善(或者不去做恶)。
比如说,希腊人并不相信最终的赏罚,但他们的确相信荣誉的重要性,而这,我们或可说,就是它自己的报偿。


13.你相信杀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吗?

提出这个问题的两个背景是颇具争议的堕胎问题和古老的战争难题。但这个问题还引发了另一个关于道德本性的问题。
道德原则是在一切情况下都成立吗?假如你有一个机会可以通过牺牲一个无辜儿童的生命来拯救一座城市(正如在古希腊悲剧《伊菲戈涅亚》中,勇士阿伽门农牺牲了自己的女儿伊菲戈涅亚来确保特洛伊战争的胜利),或者假如上帝对你说——就像他告诉亚伯拉罕的那样——他想让你通过牺牲你的孩子的生命来证明你的信仰,你该怎么办?
此外,人为地延长一个饱受癌症折磨的人的生命是正确的吗?生命本身要比其他任何东西都重要吗?当我们面对其他社会时,我们是否有权把我们的道德规范强加给那里的文化(即使在我们看来是绝对正确的)?
如果有一个食人族部落长期以来都遵照这样一种传统风俗来生活,即把他们中间最孱弱的人杀了吃掉,我们是否有权说他们是错的?你不能只是说,“是错的,因为杀人是不道德的”,既然你已经承认这条规则是有例外情况的,那为什么还要对可怜而饥饿的食人族横加指责呢?

14.你是否曾做过一个完全属于你自己的决定?

绝大多数学生都是就“完全”一词展开讨论的。有些人说:“当然,没有完全属于我自己的决定。”他们都认为每种决定都至少要受到某些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来自家庭和朋友、最近读到的文章,潜藏的压力、不安的心情或者某种虽然遗忘了大半但却仍在起着作用的童年的恐惧。但没过多久,这些意见就分成了对立的两派。
一方学生认为,所有这些影响加到一起就完全决定了最终的选择,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再有他种选择方式,任何一个熟悉这些的人都会承认这一点;而另一方的学生则认为,无论一个人所受的影响有多大,他也总是能够自由选择的。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我们总能做出与他人期待正好相反的选择,甚至单纯为了证明我们能够自由选择,我们也总可以违背自己的原初意愿进行选择。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哲学中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它通常被称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问题,许多哲学家都把这个问题当作自己整个哲学世界观的中心问题。
有些哲学家把自己称为决定论者,他们相信任何已经发生了的事情,甚至连那些我们业已经过深思熟虑的(显然是)自由选择的行为,也完全是由一套先决条件和影响所引起或“决定的”。
这意味着没有“自由选择”这回事,因为没有人曾经“选择”过尚未被决定的事情;而另一些哲学家则相信,即使是出于被迫,一个人也总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些思想家中,有些人称自己为存在主义者,他们会说,一个惊慌失措的士兵在某种意义上是选择了惊慌,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另一些持自由意志观点的哲学家们认为,自然的因果律中存在着“间隙”,以致无论有多少原因作用于我们的决定,我们也至少有一处空间可以进行自由选择或对决定负责。
还有一些人注意到,由于像量子力学这样的一些现代科学分支建立在关于实在的概率模型之上,从而并没有预设决定论,所以就认为我们不再有任何理由认为科学与自由意志不相容了。
在决定论者看来,我们是超出我们控制能力之外的力量的受害者;而在自由意志论者看来,我们总是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从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中,哲学的一些最重要的差别出现了。


15.自由总是一件好事吗?

假定有这样一个社会,那里的人们必须遵照一个统治者的命令去行动,但他们遵守起来很快乐,而且整个社会运行平稳,完全没有那些困扰现代社会的许多问题,比如犯罪、失业、经济匮乏等。
唯一的问题在于没有人(可能除了统治者以外)是自由的。在那里没有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每一个人都在同一种宗教里被培养长大,而且任何形式的反常、与众不同的行为或信仰所得到的惩罚都是严厉的(通常是死刑)。
你怎样去说服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成员意识到他们失去了某些重要的东西?一如问题14,这个问题的含义在于,我们已经习惯于在不理解或根本不试图去理解“自由”是什么意思的情况下就对“自由”大加褒杨,以致当我们不得不给出理由时,我们发现自己所能说的只能是一再坚持“自由是好的”。
但相对于什么是好的?对于幸福或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来说,它并不是必需的。我们很容易找到或想像一个社会,那里的人民快乐富足,但在我们的意义上却不是自由的。可是什么叫“在我们的意义上”?这样说总有意义吗?自由是产生快乐和富足的一种方式吗?
抑或自由本身就是目标,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人类生活的这一特征也要加以维护?为什么是这样?如果自由是某种有害的东西怎么办(比如不系座椅安全带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威胁到他人的自由怎么办(比如纳粹支持者鼓吹暴力和不容异说的讲演自由,或者一个反复无常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由)?

16.你想要孩子吗?为什么?

大多数人都是因为糟糕的原因才要孩子的(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他们要孩子是为了使关系得以维系,要孩子是因为自己一时很孤单,要孩子是因为忘了使用避孕措施或是错算了月份。
但要不要孩子是一个人所能做出的最重大的决定之一,这项决定会给个人带来一连串影响深远的结果,并且可以揭示出我们与世界打交道——或不打交道——的许多方面。我们是想为自己家族的未来进行筹划吗?为什么?是需要更多的帮手来处理家庭杂务吗(不要过多指望)是希望对某人具有绝对权威吗?(持续不了多久。)
是需要有人在我们死后继承王位吗(这对大多数人来说都不现实)?是认为要孩子会给我们一种不朽的感觉吗?或是仅仅出于一种好奇?一种空虚?是打算牺牲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吗?或者丝毫也不把这看作牺牲?
我们可以看看另一篇苏格拉底对话,这次的对话是在苏格拉底和一位想像中的女智者“狄奥提玛”之间展开的,苏格拉底假装在和她说话。这里的对话选自柏拉图的《会饮篇》:
狄奥提玛:一切人都有生殖冲动,苏格拉底,都有身体的生殖冲动和精神的生殖冲动。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本性中就升起一种迫不及待的欲望,要生育孩子……这整个过程是件神圣的事情,可朽的人具有不朽的性质,就是靠着孕育和生殖。生殖是一个可朽的人通往永恒和不朽的最便捷的途径。
苏格拉底:狄奥提玛,真就是这样吗?
狄奥提玛:不用怀疑,苏格拉底,你只需放眼看一看世间人的雄心大志就能明白这个道理了。你会觉得它毫无理性,除非你彻底了解了我所说过的话,想通了他们那样奇怪地利欲熏心,是因为要成名,要“流芳百世”。为着名声,还有甚于为着子女,他们不怕铤而走险,倾家荡产,忍痛受苦,甚至不惜牺牲性命。
如果他们放眼看一看荷马,就会欣羨他身后留下的一群子女,即伟大的诗作《伊里亚特》和《奧德赛》,它们替父母赢得了不朽的荣名。

来源:哲学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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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洁


153#
 楼主| 发表于 2023-9-13 23:33: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内卷”概念的初步澄清
学习哲学的一个好处,是在讨论现实问题的时候,能帮助我们澄清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的概念和方法,抓住这种讨论的底层逻辑。
比如我这些天讨论的“内卷”问题,很多同学就并未将这个概念搞清楚。——虽然我提示过:并不是一切竞争都叫“内卷”,但还是有同学在评论我的文章时说:
“如果按照真正内卷的机制,应该会有这样的结果——很多人的实际素养肯定会远远超于这个职业需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真的是这样的吗?依然很多人,名不副实,浑水摸鱼。”
应该说这位同学是认真思考了问题的,也很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很值得欣赏。问题在于她很明显还是把“内卷”等同于“激烈竞争”、“超过人们承受能力的竞争”了:她的意思是竞争如果真的很激烈,激烈到人们不能忍受的程度的话,现在各行各业人们的素质(比如教师素质)应该是优中选优很高的了,但并不是如此,所以说明其实竞争还远没有激烈到人们不能忍受的程度,现在说“内卷”很可能是无病呻吟。
她不知道的是,竞争激烈程度在提升,但是人们的素质并没有真正提高,这正是“内卷”的特点。这就好比我们有些教育主管部门,竞相要求各个学校参加各种名目的竞赛、评比,不断地让每个学校来比你这个知识竞赛得多少分,那个卫生评比排第几名,各种报表材料做得是不是细致美观——这种“报材料”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做的事情越来越繁琐复杂,但是老师的素质真正因此而提高了吗?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而提高了吗?国家真正的教育目标因此而实现了吗?都没有。这就是“内卷”。
“内卷”的英文是involution,现在从大家对社会中“内卷”现象的分析来看,它普遍被用来指一种事物内部无限复杂化(假如这个事物是一种竞争机制的话,那就是竞争的无限复杂化)但事物本身却并无实质发展——既没有渐变(evolution)也没有革命revolution)——的状况。
所以现在要画一下重点,现在大家说的“内卷”至少包括两个要点:
1. 事物的无限复杂化或者竞争的无限激烈化;
2. 事物本身没有因为这种复杂化或竞争激化而得到实质性发展,在获得应有的效益这方面,反而因为把资源和精力耗费在这种无限复杂化琐碎化的竞争中,而让事物陷入了停滞。
反对“内卷”的人,并不是仅仅不喜欢“内卷”带来的勾心斗角、穷于应付、心力交瘁的消耗感,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这些消耗不管对个人对社会,其实都没有价值(比如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也是非常激烈的竞争,其投入的精力强度也是很大的,但没有人认为那是内卷,因为那种竞争的结果,是产生出了对社会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各种思想),唯一的价值就是维持那个“内卷”系统本身的存在,也就是不断地找出越来越苛细琐碎的理由把一部分人淘汰掉,并让大家感到习以为常,从而维护制造这个内卷系统的人(比如官僚主义者或资本家)的权威和利益。
“内卷”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含义呢?
这个词本来是一个生物学概念。
在达尔文进化论出现之前,人们总认为生物和一般物质不同:生物的结构与功能是如此精密地协调好的,比一般的仪器钟表还要协调很多倍,而且能够自动对外界作出反应——这在他们看来,都说明生物体中除了一般的自然物质外,还包含了一种有智慧的“目的”,才能形成这种与自然物质不同的有机形态。换言之,人们那时用“目的”来解释有机生命体与一般物质的不同——通俗地来讲,就是造物主把自己的目的赋予了生命体,生命体不是靠着自己机械本性而成为生命体的,而是按照造物主预先设计的目的而生长、活动的。
但这个“目的”是怎样作用于有机体的呢?
按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邓晓芒 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6-279页)的分类,当时有这些解释:
1. 偶因论:这种学说认为是在每次两性交合之后,“至上的世界原因(其实就是上帝——笔者注)”把目的赋予交合之后所产生的那一堆物质,使其具有生命特性; 但有人(包括康德自己)认为,如果两个有机体进行两性交合的时候,造物主就临时给他们一个目的,下一次两个有机体交合的时候,造物主又再给他们一个目的,这就显得这些目的都是随机发生的偶然作用,不是理性所能理解的,事实上也不能体现造物主的智慧——造物主应该有一个通盘考虑,体现出整个理性的设计,否则这和物质本身的机械作用又有什么区别呢?而且这样做的造物主,似乎也显得太笨了,他的工作似乎是被动的,是被两个有机体的交配时间牵着鼻子走的。
所以他们提出了:
2. 预定论:这个“至上原因”只将这个目的放进每个物种的最初的那个生命体中,然后那些生命体就自动产生一代又一代的同类生命体,这就不用劳驾“至上原因”还要一次又一次地等着两个有机体互相“找到感觉”、“性趣大发”之后再临时干预了——康德他们显然认为这是个更好的解释。
但是这个“预定论”,到底预定到什么地步?预定的是什么东西?
这又有两种看法:
2.1预成论(或先成论):这种学说认为“预定”的是“每一个个体”,这就是说每一个生物个体早就在母体中完整地存在着。比如说,母体的一个卵子中就已经包括了一个人的全部器官(卵子中已经有小手、小脚、小眼睛,只不过那时人们还看不到而已)——接下来的出生和发育,只不过是这些早就存在于卵子中的小手小脚小眼睛等器官不断长大,被人们看见而已。
但是康德他们又不同意这种看法。有些科学家的理由是:我们用显微镜观察生物的卵子,并没有发现里面有小手小脚之类。而康德的理由则是:
首先,这和偶因论一样,还是让造物主显得太笨了——偶因论是说,等到每一对有机体互相交合的时候,造物主再赋予它们的产物一个个别的目的;而现在的“预成论”无非是把造物主做这件事情的时间提前了,但是造物主实际上还是要一个个地去决定每个生物体的性状。
其次,就个体而论,生物的生殖中会出现很多畸形怪胎之类,如果每个个体都是造物主预先定好的,那岂不是说造物主也会出现失误,以致于造出这些畸形怪胎?
其三,这种个体的预成论是说生命体预先存在于卵子之中,而认为雄性的精子只有一种营养作用,而并不影响下一代的性状,这也是有说不通的地方的(这里先不详谈)。
所以康德他们赞成的是:
2.2 新生论:简单点说,就是认为每个种族的特性的确是预先就形成的,但是每个个体的特点,有相当部分不是预先确定的,而是逐渐生成的;而且也不能说一个个体早就完整地在卵子中存在着,因为卵子中并没有小手小脚之类,这些器官一开始确实是没有的,但是形成这些器官的那种力量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这种力量会根据这个物种的总的特性把这些器官逐渐生成出来。
现在的重点是:
那个被康德否定的2.1“预成论”,康德就将它叫做“Involution theorie”,与今天的“内卷”是一个词,不同的中译本将它译成“退行论”、“套入论”、“复原论”、“嵌入论”,等等。
关键在于,这种预成论,既然认为所有个体都是预先完全决定好并预存于卵子中的,那就不能不认为:
1. 每一个卵子中其实有着无数个个体:如果说妈妈的卵子中已经包含了女儿的全部,那么当然也包含着女儿的卵子,而这个女儿的卵子中又已经包含了她的女儿(即她的妈妈的孙女)的全部,因而也包含了她的女儿的卵子,因而又包含了她的女儿的女儿的全部…….依次类推,则任何一个卵子都是有无数个体一个套一个形成的无限复杂的嵌套体(很像俄罗斯套娃,只不过是无限套下去而已);
2. 每一次出生的新个体,并没有任何新的性状,而只是解除了这个无限嵌套体中的最外层的那个套比如妈妈生出女儿,没有生出任何新东西,只是让原先妈妈-女儿-孙女-重孙女…..”这个无限嵌套体的最外层那个“套”即“妈妈”,被去掉了。 现在大家看看,这种“预成论”所设想的这种无限嵌套生命体,是不是和我们现在说的“内卷”很像?
1. 内部结构无限复杂化;
2. 而它的这个嵌套结构,以及这种嵌套结构的展开,其实都没有任何新的东西生成:嵌套结构是早就定好的,嵌套结构的展开或者说貌似有新生命体的“生成”,其实只是去掉嵌套结构里的一层外壳,但其实出来的还是和原来一模一样的无限嵌套结构,没有出现任何原先没有的新事物、新成分、新性质。
康德显然不是进化论者,他不认为无机物可以自然生成有机物,也不认为物种本身可以演变,但他反对这种“个体预成论”,认为在生物的繁殖过程中,还是要给物质本身的作用一定的地位,而不能把什么都说成是“至上原因”预先定好的——“至上原因”对生物界是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和支配,但并不是把每个个体的一切微观细节都定好了,很多细节还是要由物质本身来决定的。应该说康德这还是一种进步的思想。
而他所批判的“预成论”的那种不可能有实质发展的“无限嵌套体”,也启发了后世的很多思想家。
比如后来的戈登威泽用这个模型来研究文化,发现有些文化不断在内部变得更加精细复杂,但不能有所创新。比如我们见到的一些印第安工艺品,图样无限复杂化,但基本模式永远都是那个样子。
格尔茨用这个概念研究印尼的农业,发现因为人多地少,不断增加的劳动力只能无限被吸入有限的水稻生产中,农业耕作变得更精细复杂,但反而因此不能转型为现代的大农业,农民生活水平也不能提高。后来黄宗智也用类似模型解释了传统中国的农业停滞。 ——这就是“内卷”、“内卷化”一语的简单来由。
今天,这种“内卷”扩展到了其它领域,比如都市白领、大学生、教师等等都感到竞争或结构无限复杂化,自身却没有任何实质收益的巨大压力,这才开始抱怨,并且得到全社会的响应。而农民受“内卷”之苦已经有千百年,除了少数学者,却似乎无人问津。这其实也体现了话语权的差别:农民不大会为自己说话,不大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只能默默承受;而知识分子们有话语权,觉得不舒服就能大叫大嚷,举世皆知,所以“内卷”这个词才忽然大热。
但我们党是为包括工人、农民和今天的白领、知识分子等一切劳动人民说话办事的,摆脱“农业内卷”的根本途径,和摆脱其它行业的“内卷”一样,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社会的利益,按照劳动者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原则来安排整个生产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过程,首先消灭资本主义和官僚主义刻意制造的用以控制劳动者的“内卷”,然后才能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的进步,逐步缩小和消除劳动者之间的“内卷”。
来源:观风闻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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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9 20:41: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黄敏丨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比较


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比较可以继续下去。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有唯我论与实在论的协调,而在康德那里则有唯心论与实在论的协调,这种协调通过先验与经验的区分达到。在康德那里,先验的层次揭示了主体的认知能力是如何构成的,而经验的层次则属于这种认知能力的运用。一方面,一旦承认运用认知能力所认识的东西,即经验对象,是具有特定结构的认知能力构造的结果,休谟式的怀疑论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认知能力的特定构成并不完全决定运用这种认知能力的结果,因此解决怀疑论问题的先验唯心论策略与经验层次上的实在论相容。正是在经验的层次上,表明认知能力结构的先验综合命题表明的仿佛就是世界的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绝不能通过经验观察得到检验,相反,经验检验要以这种规定性为前提才有可能。先验的认知结构在使经验知识成为可能的意义上是先验的(transcendental),这一点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特色。先验认知结构之能够生效,在于主体按照这种结构来组织经验材料,从而构成认知对象,即经验对象。这样一来,康德所理解的整个认知领域实际上就被划分为两个层次,先验的实践或因果层次,以及经验的认知层次。在前一个层次,主体按照特定的结构来组织经验材料,我们既可以把这种组织过程理解为一个服从绝对律令的主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受制于因果律的自然过程;在后一个层次,我们有一种受认知结构限制的认知主体,而这种限制究竟是来自对象方面,还是来自于主体方面,对于认知主体来说并无区别——正是这种无区别的特点,使得知性的越界使用成为可能。这种双层次结构的基本特色在于两个层次间的相对独立性,尤其在于前一个层次对于后一个层次的独立性,它既是一种前认知的领域,又是一个超越了认知的领域,我称这种先验性为“超越的先验性”。

维特根斯坦对于命题的理解也带着先验论印记。这里可以看到两个层次,即一个关于命题内容的层次和一个使这种内容成为可能的层次。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在回答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语言何以可能描述世界,或者说语言何以能够具有意义。维特根斯坦通过分解-合并法来区分这两个层次。在事实的领域,通过分解得到客体,而客体是构成事实的可能性;而在图像的领域,作为事实的图像分解为名称和逻辑形式,这两者的结合使图像能够表现实在。分解得到的东西只有作为构成整体的可能性,才能构成确定的整体,这使得分解活动总要参照分解前的状态以保证其确定性,由此得到维特根斯坦贯彻始终的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体现在命题记号分析的层次上就是语境原则,体现在语义分析上就是用法原则,即只有在使用中才有确定的逻辑形式。到此为止,我们看到的是,分解就是获得可能性条件,因此,既然阐明就是分解,那么阐明就是获得语义可能性条件的过程。如果与康德相比较,阐明就似乎相当于康德的先验演绎,即从知性内容的整体中获得构成知性内容的必要条件。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情况恰恰并非如此,分解所获得的并非可能性条件,相反,是需要可能性条件的东西。

为了看清这一点,需要对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做出通盘考虑。对事实进行分析,维特根斯坦并不是要给出一个关于事实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可以在何种意义上确定一个事实。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后来确定命题描述事实的方式奠定基础。这样,客体作为事实的可能性给出,这一点就具有了双重意味。首先,为了使事实能为命题所描述,或者确切地说,为了能够使新的事实能够为新构造的命题所描述,必须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其次,事实不能分析为客体的列举,这使得事实只能整体地具有确定性。把客体定义为事实的可能性,就在保留事实的整体确定性的同时,容纳了通过客体确定事实这一基本要求。把客体概念中的这两种内涵与关于命题的康德式问题结合起来看,由于通过客体确定事实是命题描述事实的基本方式,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个问题问的就是何以能够通过客体确定事实。由于通过客体确定事实是以客体是事实的可能性,从而在其概念中保留了事实的整体确定性为前提,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命题能够描述事实的可能性条件就在于事实已经具有整体确定性。由此可见,如果分解-合并法就是维特根斯坦的阐明方法,那么分解所得到的并非康德式的可能性条件,而恰恰是康德式问题本身,这就是说,通过分解程序,“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样一个康德式问题就表明是“如何能够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这样一个维特根斯坦式的问题。与此相对应,合并程序所表明的是这个问题的回答,即除非事实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我们无法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把分解程序与合并程序连在一起才得到阐明,即表明我们实际上以何种方式理解我们已经理解的东西。

到此为止还不能表明维特根斯坦是一个知识论意义上的康德主义者。我们给出的还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细节的填充是必要的。前面所说的维特根斯坦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使我们看到逻辑形式以何种方式引入。一旦命题被理解为逻辑图像,逻辑形式就作为使图像具有真假之别而与实在共有的可能性引入,但必须注意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即图像与实在共有形式的基础是图像的使用,或者说图像是被看作图像的而不是本身就是图像,这一点才使图像与实在共有形式。但这一点并没有被着力强调,维特根斯坦想做的是,通过对命题进行分析以获得一种正确的逻辑概念,这一概念所展示的是,从命题的使用者角度来看,命题的本质是怎样的。但是,这种展示的效果却是逐步收回关于客体(4.1272)、逻辑形式(5.554)以及基本命题(5.557)这些关键概念的承诺。最后,这种效果在5.6节关于唯我论的讨论中达到顶点——一旦这些概念的实例被表明依赖于使用,严格贯彻的唯我论就与纯粹的实在论相一致。知识论的旨趣至此明确表现出来,并且表现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在何种意义上,命题所表达的东西具有独立性或者说客观性。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这种知识论旨趣的表现看作是分解-合并法或者阐明的实例。这里被分解的是使用命题的行为,而命题描述事实,是分解以后得到的东西,于是问题就是,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个问题恰好与前面得到的“如何能够通过客体确定事实”这个问题相衔接。我们看到,问题以一种退行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这就好像我们先看到一个局部地提出的问题,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在一个更大的范围提出。这种退行的起点是图像概念。图像概念内嵌于意向性模式,后者正是这种退行发生于其中的场地,或者说,正是分解-合并程序的工作对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分解是对第一人称的意向行为的分解,由此得到的是对象的方面(命题描述了事实这个事实)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合并则表明只有在第一人称的意向行为即使用中这才是可能的。事实上,合并程序达到的是这样一个结论:像客体、逻辑形式以及基本命题这样一些形式概念的实例只有在使用记号的行为中,即在逻辑的使用中,才是确定的。这些概念的实例先以显示的方式被归于命题记号(例如客体的同一性表现为记号的同一性,逻辑形式表现为命题序列的内在关系,而基本命题的存在则表现为逻辑运算的可能性),但就其记号上的独立特征而言又显示出任意性,这使其自然地合并到使用的意向性模式的整体中,并作为这个整体对命题诸要素的约束生效。最后,一旦达到这个整体,意向性模式起作用的方式就变得清楚起来。

对于使用者即第一人称主体而言,这个模式包含着事先(a priori)确定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使命题的各局部特征确定下来,但其本身却并不表现为可确定的东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得到相当于康德那里的先验向度。但这个向度与康德所承诺的先验的主体能力并不相同,这里并没有康德意义上的实质性的归属,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超验的实体,使得我们能够自然而然地把先验范畴作为一种能力归于它。在康德那里,超验的东西之间的作用,即先验主体与物自体间的作用,产生了整个经验领域,就这种作用构成了经验的逻辑条件而言,超验的东西体现为先验的东西。但整个超验领域在维特根斯坦那里都没有地位,也就是说,先验的东西并不是超验的,相反,是内在的。我们可以说维特根斯坦的先验性是一种内在的先验性。我用“内在的先验性”这个看起来有些矛盾的术语来表明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并不是经验之外的东西,而是经验本身,即作为活动的整体。不难注意到,维特根斯坦划定先验领域的方式并不是先验演绎,也就是说,不是通过一种逻辑上的回溯,从而从经验内容中抽出使经验内容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由此获得的东西也并不是一种逻辑上先在的条件;相反,他所采取的顺序仅仅是一种时间上的顺序,即,如果整体没有事先给出,我们将得不到整体的确定性,因此,即使我们需要一种从部分到整体的恢复以确定新的整体,这种恢复所采取的方式也是一种借助于理解才得以可能的整体性的迁移——仅当我们已经理解了一个整体,才能够通过其部分的替换确定另一个整体。事先给出的整体确定性就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先验性,而这种整体的确定性决不是经验内容的确定性,而是经验本身就其具有经验模式而言的确定性——这里的整体就是使用活动本身。这种区别立即产生进一步的区别。在康德那里,由于先验的东西是从经验内容中分离出来的,就可以像所有经验内容那样与实体联系起来,特别可以与超验实体联系起来,以保证先验之物的逻辑优先性;而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并不需要这样的超验实体,获得先验的东西的方式毋宁是构成一种理解,而构成这种理解的结果是表明已经理解了,从而表明在何种意义上我们需要通过给定的部分来确定整体——这里一切都要回到经验之内,因而其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是一种内在的先验性。这里并没有一种超出经验范围的东西,哲学的运思仅仅是从经验的内部达到经验本身。

————————————————————

(1)  这里我用粗体字“我”来表示唯我论的主体。与作为索引词的不加粗体的“我”不同,“我”是一个专名。
(2)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把主体是形而上学主体这一点当成是关于主体的本质性的说明。这只是否定性的,而不是正面的说明。
选自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


来源:哲学基础 (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y_WQtMnlK_vFLa--_-53w
编辑:覃韵琪
155#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00:55: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融通深港澳”媒体交流采访活动启动,三地媒体齐聚深圳探索融合发展

推荐理由
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说明一种内在论的道德理由观,在这篇文章中,科斯嘉探讨了康德的解决方案。所谓道德理由的内在论指的是道德判断本身必须能够激发起人们的行动。对于一种内在论的道德理由观的说明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基于人们所普遍具有的欲望或动机去设想道德,比如霍布斯就是基于人们的自我保存这种普遍欲望去建构道德的,由于人们都有保存自身的欲望,因此当人们理解了这样的理由之后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相应的动机;另一种是基于人们为道德而道德的动机去设想道德,也即设想人们具有一种行道德之事的原初动机,当人们认识到了某种道德理由之后,那么自然而然的就会据之而行。其中,康德的方案属于第二种。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娜·马瑞恩·科斯嘉(Christine M. Korsgaard),当代著名哲学家,哈佛大学亚瑟·金斯利·波特哲学教授。她师从约翰·罗尔斯,于1981年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任教于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芝加哥大学,自1991年以来,一直在哈佛大学哲学系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曾担任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分会主席(2008-2009年),获得梅隆杰出成就奖(2006-2009年)。主要领域包括道德哲学和道德哲学史、实践理性、行动性、人格同一性、规范性、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

来源:科斯嘉著,康德对义务的分析——《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葛四友译。思想与文化,2013(00):26-55。

I 道德的规范性

近来道德哲学有一个关于道德判断的争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内在(internal)”理由还是“外在(external)”理由。照内在论者看来,如果某人知道或接受了一个道德判断,那他必定具有据以行动的动机。行动的动机是道德判断之内容的一个部分:“某个行动为什么是正当的”这个理由是“要去做它”的理由。照外在论者看来,情况不一定如此,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我理解“为什么我去做一件事情是正当的”,但我又没有任何动机要去做它。由于大多数人认为,“某个行动是正当的”是实施该行动的一个理由,所以内在论看起来要更可行一些。它抓住了我们对道德判断具有规范效力的那种感觉(sense)的一种成分:它们是驱动性的(motivating)。但是也有些哲学家认为,内在论若是正当的,则会给道德理由强加一种限制。道德理由若要具有驱动性,就必须来源于行动者的个人欲望和承诺。这就不是那么的有吸引力了。驱动道德行为的那种欲望和承诺,除非是普遍且不可避免的,否则就不能对所有人提出要求。因此,内在论就会遗漏我们对道德判断具有规范效力的那种感觉的另一种成分:它们是约束性的(binding)。然而,有些内在论者的主张则是反其道而行之。如果道德理由必须具有驱动力,且我向你表明了某个行动是道德上正当的,那么我事实上(ipso facto)就为你提供了要去做它的动机。道德理由之所以有驱动力是因为它们被设想为具有约束性的。按照这些内在论者来说,好人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或者是出于职责(duty)的动机。

18世纪的唯理论者与情感论者之间的争论预示了当代争论中的各种转变(moves)。争论的核心在于义务(obligation)这个概念,他们当时主要是用它来指职责的规范性。“义务”这个术语是混乱的根源,因为“一种义务”有时松散地用作“一种职责”(即所要求的一个行动)的同义词。但是“义务”与其说是指一个行动,不如说是指该行动的被要求性(requiredness),即其规范的拉动力(pull)。当我们说感到有义务,或者是处于一种义务之下时,我们是用此来表达这样一种感觉:道德的主张是强加于我们的。“道德行为是义务性的”这一思想如同“道德判断是表达内在理由”这一思想一样,都是用来表达道德规范性具有两种成分:它既有驱动力也有约束力。当试图组合这两种成分时,18世纪的道德论者正如当代的内在论者一样,都遇到了困难。

唯理论的道德哲学家对其对手的批评是:他们没能力解释我们如何受约束要去履行我们的职责。例如,克拉克(Samuel Clarke)将此抱怨对准了他认为属于霍布斯的这个观点:道德法则是主权者(可能是上帝)的实定法(positive laws),他有权力去强制执行它们。克拉克强调,要么我们有义务服从主权者,那么这种情形下义务优先于实定法,要么我们根本就没有任何义务。按照后期的唯理论者来说,情感论者也受到完全相同的反驳。例如,情感论者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就提出上帝给了我们一种道德感,使得我们赞成仁爱并且视其为美德。但是唯理论者主张,提供这样的一种道德感,赋予我们具有某种道德性质的动机,这就是上帝通过实定制度来创造道德的一种方式。哈奇森承认这一点,因为他说上帝也可以给予我们以一种赞成邪恶的道德感,只要上帝这样选择。不是因为仁爱本身是义务性的,而是因为上帝是仁爱的,并且赞成仁爱对我们是好的,上帝这才致使我们赞成仁爱。但是唯理论者普莱斯(Richard Price)抱怨道,这使得道德成了一种幻觉。我们可能实际上具有道德“感知(perceptions)”,但是除非我们感知到的东西确实是在于行动之中的正当性,否则该行动并不是真正地正当的,由此归根结底不是真正地义务性的。普莱斯说道德感理论蕴含着“不存在任何内在地(intrinsically)合宜或不合宜、正义或不正义的事物;没有任何义务性的事情······”行动之正当性不可能是外在于它的某个东西,即像第二性质一样,是通过一种感觉的作用而投射于它的。某个行动要想是义务性的,那么它必须是内在地义务性的。

但是情感论者反过来批评唯理论者没有能力解释我们如何受驱动去履行我们的职责。按照唯理论者来说,正当性是行动或“行动与其情境之间关系”的真实属性,由理性所甄别。但是仅仅“领会一种理性的道理”看来没有任何驱动力。休谟做出了有名的抱怨:

······人们常常受其职责的管辖,因不正义之舆论而不去做某事,而又因有义务之舆论去做另外的事情。

因此,既然道德对于行动和感情具有影响,这得出它们不可能派生于理性;因为正如我们已经证明了的,单凭理性永远是不会有这种影响的。

问题在于要找到这样一种义务论说(account),它能够组合规范性的这两种成分:动机与约束性。

康德也继承了这个问题。当时德国的主流伦理学理论是某种形式的唯理论,无论是在天性上还是后天的训练上,康德都是一个唯理论者。但是他也极为欣赏英国的情感论者。早在所谓的获奖论文中,康德就将义务[Verbindlichkeit]看作是伦理学的“主要概念”(“Enquiry Concerning the Clarity of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Theology and Ethics”.[关于自然神学和伦理学之清晰性的探究],以下简称《论文》,第198页)。他在那里论证道德哲学的方案就是要表明:如何能够存在着义务,它被理解为一种既是驱动性的也是约束性的无条件的“应该”。我们很容易明白,行动对于目的如何才是必然的,但是对于一个无条件的“应该”而言,这个目的本身也必须是必然的(《论文》,第298—299页)。在其职业生涯的这个时期,康德把下述沃尔夫式伦理学原则看作是“一切义务的主要形式根据”:你要尽可能做最完善的事,若有事情会阻碍你去实现有可能的最完善,不要那样做(《论文》,第299页)。但是康德针对此原则的挑战后来也被黑格尔用来挑战康德自己的观点:就其自身而言,它们构成了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据之“得不出任何确定的义务”(《论文》,第299页)。康德推测,道德的内容必须由不可分析的情感运作而确定。他赞扬了哈奇森用道德感作为这种内容的一种可能来源的想法(《论文》,第300页)。但是获奖论文对伦理学的讨论并没有确定的结论。康德说:“······首先有待观察知识或情感的能力是否······唯一决定了实践哲学的主要原则。”(《论文》,第300页)

到康德的批判时期,唯理论和情感论之间的这种摇摆结束了,唯理论获得了胜利。像任何哲学问题一样,义务问题也必须以两阶段来解决。由于道德的概念是纯粹理性的概念,我们开始必须以形而上学的论说来表明:纯粹理性如何产生这些概念,它们(分析性地)包含什么。但是,声称纯粹理性的概念适用于这个世界,这却是综合的。不过,康德不可能像早期的唯理论者那样简单地坚持,可以在事物的本质中直观到合理的道德秩序。无论是在理论哲学还是在伦理学上,独断的形而上学都是没有容身之处的。这样我们必须转向批判综合来表明,道德的概念适用于其打算要适用的那部分世界:我们。第一步就是表明义务是什么,也就是说,义务概念包含什么。这也是我在本文中所关心的。第二步也就是综合的那一步,要表明这个概念是有适用的,即,我们具有义务。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二部分,康德看来认为在义务概念的分析上没有任何困难。义务将由绝对命令所规约,对绝对命令的分析直接把我们导向了普遍法则公式。康德说:

······我们首先将探讨:绝对命令的单纯概念是否不能提供包含单独就可以成为绝对命令的那种命题的公式······

······如果我思考一个绝对命令,那么我马上就知道它包含什么。因为既然这个命令除了包含这个法则之外,只包含准则必须符合这个法则的必然性,同时这个法则不包含它所受制于的任何条件,因此绝对命令除了包含一般而论的这个法则(这是行动的准则必须符合的)的普遍性之外,就没有任何东西了······

因此,只存在一个绝对命令。它就是:只按照你同时意愿其应该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0—421页,我加的强调)

事实上,这些隐晦的段落中所给出的分析几乎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中的论证是一模一样的。

本文的目的是要表明:康德对义务的分析(包含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之中)如何能回答唯理论与情感论争议之中的义务问题。我在第二节会更为详尽地解释:义务这个概念本身如何产生那个核心争议的困境。我会在第三节重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表明这个困境的出路何在,并且在这样做时表明义务必定是何种类型的东西。

II 休谟的困境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是试图给出我称之为正当行动概念的“动机分析”,以便发现那个概念适用于什么,也就是说,何种行动是正当的。动机分析是根据道德上的好人在行动时的动机来定义或确定正当的行动。康德的分析起点是道德上的好行动是出于职责而做的行动,或者我们可以说,正当的行动就是道德上的好人因为该行动是正当的而做的行动。如果这个分析有用,那么康德的成就就是从正当行动的这个特征得出了“确定何种行动是正当的”那种实质性道德原则。为了欣赏这个成就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鉴于休谟的一个论证来考虑它,因为休谟的这个论证是用来表明这恰恰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个论证引出了我称为的“休谟的困境”。

相对于“职责感是唯一的道德动机”这个论点而言,休谟主张,“赋予任何行动以功绩的第一美德动机,从来都不可能是对该行动的美德的尊重,而必定是某种其他的自然动机或原则。”他指出,当我们表扬某个行动且将其看作是有美德的时候,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认为它具有一个有美德的动机;且:

假定对于行动美德的单纯尊重可以是第一动机,它产生这个行动并且使其成为有美德的,这就是一种循环推理。在我们能够具有这种尊重之前,这个行动必须是真正有美德的;且这个美德又必须是派生自某种美德动机:因此,美德动机必须不同于对行动的美德的尊重。美德动机对于使得某个行动是有美德的是必要的。在我们尊重一个行动的美德之前,它必须是有美德的。因此,某种美德动机必须先于那种尊重。

这个论证可以根据正当性来改写。假定正当行动在本质上或根据定义就是由道德上的好动机促发的。要知道哪种行动是正当的,我们必须知道何种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唯一的好动机就是职责感,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休谟在这里所描述的那种循环。我想做正当的事情,问你什么是正当的事情。你告诉我说:正当的行动恰恰是“因为它们是正当的”这个理由而做的那些行动。我从这里如何能够得到任何内容呢?这个反驳可以看作是某种版本的“空洞形式主义”反驳,因为“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这个原则看起来就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按照休谟来说,在出于行动的美德或正当性来做它们之前,我需要先验的信息来确定何种行动是有美德的或正当的。这表明了需要一种道德感,它使我们能够挑出使得行动正当的美德动机。而为了在这个体系中引入某些内容的话,这种道德感必须赞成不是职责感的某种动机。这就让我们得到了一个困境。如果我们保留“正是动机在本质上使行动成为有美德的”这个论点的话,那么显然它必须不是“尊重正当性自身”这个动机。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保留“有德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职责动机”这个论点的话,那么我们必须具有某种方法来鉴定正当行动或对之下定义,并且不依赖于这些行动的动机。

情感论者选择了动机分析,但是代价不菲。基于休谟和哈奇森的观点,使行动有德的是我们对于驱动这些行动的自然情感的赞同,相应地,以休谟的话来说,这些动机是道德上正当行动的“第一美德动机”。这导致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有关义务的事实,另一个问题是有关义务感或职责动机。我已经提到了有关义务的事实问题。某个行动被认定是正当的是因为我们赞同它的动机。但一旦给予我们的是一种构成上不同的道德感的话,我们也许会赞同一个不同的动机,由此赞成不同的行动。这样一来,这个行动就并不必然是正当的。但那么一来,我们就很难明白它如何能够是义务性的。义务性的行动就是有约束性的行动——必然要做的行动。但是如果某个行动并不必然是正当的,它又如何能够是必然要做的呢?当代的内在论者对于外在论者做出了类似的反驳。如果道德动机不过就是诸如仁爱这样的自然情感,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不能具有任何义务,因此我们又如何能够有义务去具有“要赋予我们以义务”的那种动机呢?而除非我们有义务要具有那种产生行动的动机,否则我们又如何有义务要去履行它们呢?如果具有这种动机不是必然的,那么履行这种行动就不是真正地必然的。这两种反驳背后的思想是:行动的正当性不可能是外在地赋予的。如果我们必然会具有一种赞成仁爱的道德感或仁爱动机的话,那么这必定是因为仁爱行动是内在地义务性的。如果仁爱的行动并不是内在地义务性的,那么无论是专断地植入的道德感,还是那种可有可无的自然情感,都不能使其如此。

如这些论证表明的,“我们事实上有义务”这个思想自然地伴随着“我们应该出于义务动机而行动”这个思想。“有义务去做某个行动”就是认为,它是正当的行动且在那个事实中发现一类动机必然性:这个行动是由情境所要求或需求的,那就是做它的动机。这给我们带来了第二个问题:如果“第一美德动机”是值得赞美的自然动机,那么义务动机必定最多只能起一个从属作用。

相应地,哈奇森剔除了义务中许多“混淆”或“含糊”的东西。当我们说某个人在道德上有义务做某个行动时,我们意指的仅仅是道德感赞成该行动:存在着一个证成性(justifying)理由来支持它。我们谈论的不是激动人心的或驱动性的理由。道德规范性的这两个部分(它的约束力或证成能力和它的驱动能力)具有不同的根源。但是哈奇森抱怨道:

有些人把这个问题搞得更复杂了,他们断言:“决定赞同的同一个理由应该也会刺激去选择。”

哈奇森显然不同意这点。好的行动不一定是由这个行为者对它的赞成所驱动的。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行动是由我们对它的道德赞成所驱动的。哈奇森说:

自我认可的快乐前景实际通常是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行动的动机;但是这假定了道德感或赞成的决定是先于选择的。

休谟有关出于职责动机而做的行动的论说是类似的:

但是没有其他的动机,道德感或职责感可不可以产生一个行动呢?我的回答是,它可以:但这不是对当前学说的反驳。当任何的美德动机或原则是人性中共有的时候,若一个人感觉其内心缺乏这种原则,他是会基于该论说而憎恨自己的,由此可以没有该动机而出于某种职责感而做该行动,以便通过实践而获得那个有德原则,或者至少尽可能地掩饰他自己没有这种动机。

在这两种论说中,义务动机都被还原成了一种自我赞成的欲望。它还被还原成了一种附属的道德动机;出于自发的自然情感的行动在更本真的意义上是有德的。

这相悖于这一广泛持有的思想:义务是道德体验的核心,至少有某些行动是在“它们是义务性的”这一意义上应该被做的。然而本世纪一直有人主张,我们应该摒弃有关义务的这些思想。在其1958年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中,安斯康(Elizabeth Anscombe)主张,道德的“应该”和“义务”是特别现代的概念,而像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古典哲学家不用它们也做得非常好。安斯康主张,这些观念自然地伴随着伦理学的神圣法观念,在缺乏后者时,它们是没有意义的。在《伦理学和哲学的局限》一书的最后一章,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也做出了类似的指控。但是安斯康,还有威廉姆斯(尽管程度低一点),与其情感论先辈共享一个重大的假设,他们都倾向于认为:说我有义务做某事的主要效力在于,如果我不做的话,我就会受评判、惩罚、指责或者自我指责。这种强调是情感论的特征,它是从旁观者或法官的立场来建构道德,把“赞成与否的情感”看作是我们最根本的道德观念的根源。对于情感论者而言,义务观念只能在把不赞成转向自己时才能出现。然而,对于唯理论者而言,聚焦于义务是来自于行为者本位视角或者审思视角,而不是来源于道德法官的视角。“我有义务做某个行动”,这样说的主要审思效力不是“如果我不做的话,我会责备自己”,而是“我判断这是正当的会促使我们去做它。”这至少与一种更古老的思想相关,它显现于古典哲学家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做有德的行动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和为了高贵的缘故。他为一种伦理品质所打动而行动,这种品质指一种道德的美或高贵性,这是他在行动中所领会的。他的行动不仅仅是基于自发的自然情感,而把判断的赞同放在一边。道德行动的这种成分——它从行为者的观点看起来怎么样的这种特征——实质上剔除了情感论。

我相信,这点与伦理唯理论在18世纪还保持活力有莫大的干系。哈奇森与休谟对早期唯理论的攻击在许多点上都是有效的,而后期的唯理论者,特别是博尔盖(John Balguy)和普来斯,特别钦佩哈奇森。但是无论是相对于情感论者还是相对于霍布斯的观点来说,克拉克的伦理学体系都更好地把握了义务的这个思想以及它与动机的联系。在把正当的行动描述为“适宜于做的”、“合情理的”和“相称的”时候,克拉克试图把捉这种意义:正当的行动是由其情境所召唤或需求的,即它们具有一种可比拟于可证实的真理的那样一种理性必然性。他论证“一切的原初义务······是事物的永恒理性”,这种道德动机就是这种义务感:

因为人自己心灵的这种审判和良知,以及有关事物的合情理性和适宜性,他的行动应该符合这样的(或这样一种)规则或法则;也就是最真实的和最正式的义务;相对于任何有关法则的制定者的权威之类的意见,或者相对于他具有的对于任何由奖惩而来的制裁的关注而言,甚至是在一种更恰当和更严格的意义上是如此。

随着18世纪的进步,我们发现争论两边的哲学家越来越多地致力于把情感论的最好见解与义务的一种更具唯理论意义的论说加以组合。

但只要接受休谟的论证,唯理论者也要付出代价。因为休谟的论证使得情况看起来是这样的:若要维持“职责动机是正当行动的首要动机”这一思想,代价是要牺牲这个思想,即正当的行动在本质上是根据好的动机来定义的。相反,唯理论者必须认为正当性在于所要求行动的本性之中。如普莱斯所表述的:

······毫无疑问,一切行动都具有一种本性。也就是说,肯定有某种特征属于它们,不管怎么样都有对它们的真正肯定。这可能是,它们有些是正当的,有些是错误的。如果这是不允许的;如果没有任何行动就其自身要么是正当的,要么是不当的,······那么它得出,它们就其自身而言完全都是无关紧要的。

既然这是不可接受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得出,“正当和不当是行动的真实特征”。当然,这消除了就行动的正当性而言去做它们的一切困难。如果正当性就在于行动之中,我们肯定就是为了那种正当性的缘故而做它。但是唯理论者负担上了这样一种观点:正当性(落伍地说)是一种非自然属性,是行动中固有的,是由理性所直观到的。唯理论以这样一种方式似乎让我们纠缠于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德实在论,还有一种认知直观论,而这两者都是不如人意的。对于康德而言,这种反驳尤盛。因为他的谋划禁止这种未经批判的假设:我们通过理性直觉就可以在事物的本质中发现必然的原则成立。尽管唯理论者拒绝了理性的经验主义理论,从这种理论可以得出理性不可能有驱动性,但唯理论者也没有这样的论说:我们如何能够为理性真理所驱动而使其起作用。唯理论者看到义务只有以这种方式才可能:对于正当行动的约束性的感知必须是驱动我们的东西。但他们不是去解释这是如何可能的,而只是一味坚持情况就是这样。

在英格兰,事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变得更糟。在本世纪,罗斯(W.D.Ross)以一种类似于休谟的论证来捍卫直觉主义。在《正当与善》一书的开头几页中,罗斯攻击了正当性的动机分析的可能性。当我们说一个行动来自一个好的动机时,我们是说它是道德上善的。这样一来,说“正当性容许一种动机分析”就是说“正当”意味着“道德上善”。但是罗斯说他能够表明这是错误的,或者如他令人震惊地表述的:“应该做的事情从来都不是道德上善的。”他的一个论证是这样子的。那些“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的人通常认为这里的动机是职责感。但是:

······如果职责感就是我做某个行为的动机,那么它必须是做那个行为就是我的职责那种感觉。因此,如果我们说“出于职责感而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那么这意味着“出于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的那种感觉来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这里的整个表达却与其自身的一部分相冲突。整个句子是说“出于—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的—那种—感觉—来—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但是我认为句子后面部分蕴含的东西是简单的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

很可能感觉到这不是那么的清晰明了,罗斯重述道:

再次,假定我对你说,“出于职责感做行为A是你的职责”。那意味着“出于做行为A是你的职责的那种感觉去做行为A是你的职责”。那么我认为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是你的职责,但是我又表示你应该在这个假设之下行动,即做某种事情是你的职责,不管动机如何,即在一种我必定认为是错误的假设之下行动,因为该假设与我自己的假设相矛盾。

唯一能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职责是做某种事情,而不是出于职责感而做它们。

就像休谟的论证一样,这个论证取决于这个思想:除非你已经独立地知道了你的职责是什么,否则你不可能出于职责的动机来履行你的职责。如同休谟一样,迄今这都是开放的,即出于某种不是职责动机的动机来行动是我们的职责。但是罗斯还有其他的论证,他认为可以拒绝对于动机有任何道德要求。这个论证取决于“应该蕴含着能够”这一原则,这是罗斯认同的。他说:

情况不会是这样子的:我能够在瞬间的注意下在自己那里通过选择产生出某种动机(无论这是日常的欲望或是义务感),更不用说我能够在瞬间的注意下使得它能够有效地刺激我去行动。

罗斯因此得出情况不可能是这样子的:我应该做的事情是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

像早期的唯理论者一样,罗斯得出正当性必定不过是某种行动的一种属性。但是相对于其先辈而言,罗斯所处的时期更难以解释正当性的规范效力。因为克拉克、普来斯和博尔盖都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内在论者。他们相信,把一个行为感知为正当的(或者他们认为是相同的东西,即感知为义务性的)就是做它的动机。这样一来,罗斯在后一论证中关注的问题,即我们必定不能在瞬间的注意下征召起义务感,在他们那里根本不会出现。正如普莱斯所说:

当我们意识到某个行动适宜做或我们应该做它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够无动于衷,或者缺乏行动的动机,这是不可思议的。与这样的一个人相争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他否认这样一点,或者坚持行动的适当性和合情理根本就不是去做它的理由,行动的不道德性或不合情理根本就不是反对做它的理由;一种刚直不阿的感情或倾向是不可能与对它的看法相分离的。

然而,罗斯追随普里查(Prichard)是一个外在论者。像有些内在论者一样,罗斯和普里查德认为一个好人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但是他们把职责动机不是看作领会“该行动是正当的”这种事实中所包含的东西,而是看作是类似于欲望之类的东西,从而把正当行动作为其欲望的对象。这样一来就如同哈奇森一样,罗斯实际上把证成性理由(该行动是正当的那个事实)与驱动性理由(做正当的事情的欲望)分开了。既然这种“欲望”有可能就是不能出现,出于它而行动就不可能是我们的职责。我们能说的一切就是出于它而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这也意味着对于罗斯而言,只有当“做正当事情”的欲望碰巧出现且我们感兴趣的时候,“某件事情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才在动机的意义上是我们去行动的理由。不仅如此,罗斯否认正当的行动无论如何要是好的行动。因为,他论证,如果一个人出于坏的动机或不相关的动机来做正当的行动,这充其量也只是工具意义上是好的。没有任何保证它甚至是那样,因为“正当”既不意指“产生好的后果”(因为“正当”是不可分析的),也从未表明它与那种属性是偶合的。这样一个正当的行动也不必然是工具意义上好的,根据罗斯的观点来说,它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罗斯说,有价值之处在于“因为行为是正当的而做它”。但是正当性本身“根本就不是一种形式的价值”。那么,正当性据其本身根本就没有规范效力。这就使得为什么罗斯是个外在论者一目了然了。既然正当性不是一种价值,那么做正当事情的欲望就不是对于一种价值的回应了。因此,它看来也不是一种特别理性的动机。就像情感论者的自然感情一样,它不过是我们碰巧具有的动机罢了。这样一来,正当性本身既没有驱动性也没有约束力,我们也不根据理性或职责的束缚而受约具有做正当事情的欲望。由此对于罗斯而言,结果就是正当性的整个规范效力就是来源于我们碰巧具有的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的那种所谓的内在价值。

III《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

在《奠基》的序言中,康德说他在该书第一部分的方法是“从常识(common knowledge)分析性地行进到其最高原则的决定”(《奠基》,第392页)。特别地,《奠基》第一部分寻求“道德的共同理性知识”背后的原则(《奠基》,第393页)。因为康德是分析常识,所以他从“预期读者一旦认识到就会接受”的那种观念开始:除了善良意志外没有任何东西是无条件地善的。只要我们见证了这样一种意志的运用,那么我们就认为我们已经见到了具有特殊价值的行动:独立于“其效果或所获东西”的价值,由此而是无条件的(《奠基》,第394页)。为了发现道德行动或无条件地善的行动的原则,我们需要发现善良意志会根据什么原则来行动。

职责概念包括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因为职责概念是在“某种主观限制和障碍”之下运作的善良意志的概念(《奠基》,第397页)。因此,为了发现刻划了善良意志的行动原则,康德提议我们查看这样的情形,那里我们应该说一个人是“出于职责”而行动。他进而区分了三类动机。人们的动机可以是出于职责(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而做它)、出于直接的倾向(做一个行动是因为一个人享受它)或出于间接的倾向(做一个行动是作为促进一个进一步的目的的手段)。康德四个例子中的第一个是商人因为好名声有利于商业而不去欺诈不幸的顾客。这是一个间接倾向的例子。我们不大可能将这样的行动与出于职责的行动相混淆,康德说:

因为很容易确定符合职责的行动是出于职责还是因为某种自私的目的而做的。但若行动不仅符合职责,而主体也有直接的倾向做它,我们就很难注意到这种差别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7页)

其他三个例子都是用来阐明这一点的:在每个例子中,我们都考虑人们应该出于职责而做某个行动,但是人们也可能有自然倾向于去做它。例如,康德说,存在这样的人:

他们具有这样的同情心构成:没有任何虚荣心和自私心,在传播快乐时得到内在的享受,很高兴能使得其他人得到满足。(《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

以此为基础而做的行动是“尽责的和友善的”且“值得赞扬和鼓励”,然而它们并没有呈现出出于职责而做的行动的那种道德价值(《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要发现职责和善良意志的本质,我们必须找到我们据之区分这些行动与出于职责的行动的基础。

非常重要的是,我们不要把这些例子的意义与诚实商人例子的意义相混淆,后者是“既不出于职责也不是出于直接倾向,而是出于自私目的”而行动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7页)。按照对这些段落的一种常见但错误的解读,康德对于道德动机之外的所有动机都持有一种粗糙的快乐主义理论:他认为道德行动之外的所有行动都是为了个人自己的快乐缘故而做的,这样一来它们都是同样自私且没有道德价值的。这样理解的话,康德想要强调的就是出于直接倾向与出于间接倾向之间的类似性:就像诚实商人一样,他们的目的在根本上是自私的。但康德在此强调的,一清二楚是直接倾向与间接倾向之间具有的差别,他明确地说这个富有同情心的人是“没有任何虚荣心和自私心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他赞扬此类行动是“友善的”,甚至是“尽责的”(pflichtmabig),并且把它们与出于荣誉而做的行动做对比,他在其他的地方将后种行动描述为道德的“影像”(《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第26页)。事实上,我们若假定,康德对一切出于倾向而做的行动的目的均持有一种快乐主义理论,那么无论是直接倾向与间接倾向的区分,还是(我马上就会表明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一般论证,就都没有什么意义了。相反,康德是把同情者的行动设想为出于自身的缘故而做的行动。同情者助人之为乐并不是一个终极目的,反而是他为什么把助人作为其目的的理由。快乐不是他的行动的目的,而是他采用目的的根据。

人们若出于职责而帮助他人,则也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这样做。正如康德在其他地方所交待清楚的,这里的职责是把他人的幸福作为自己目的的职责(《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30页;《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385、388页)。正是因为目的的这种类似性,同情者的行动才被刻划为“尽责的”,尽管它们没有道德价值。超越康德的话,我们可以说,同情是道德的影象,因为它是由他人中的人性所激发的冲动,这正如荣誉是道德的影象一样,因为荣誉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服从某种严格的行动法则的动机。这样一来,富有同情心地帮助人,尽责地帮助人,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其目的,而必定在于其他地方。这把康德导向了其“第二命题”:“出于职责而做的行动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不在于通过它而获得的目的之中,而是在于据之而决定该行动的准则之中”(《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9页)。

说行动的价值不在于其目的,而在于其准则,这就是说其价值在于随其目的而一起据之被选择的行动的根据之上。不幸的是,在论证的这一点上,康德没做任何铺垫就引入了准则的这个思想——他在一个脚注中笨拙地将之归于其第五种用法,仅仅说准则就是“志愿(volition)的主观原则”(《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0页)。事实上,准则的这种看法对于康德解决义务问题是不可或缺的。

按照康德来说,理性的存在者是“在自由的观念”(《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48页)之下行动,我们从这个事实得出,他是出于理由而行动,或是基于一个必须认作是自愿地认同的原则而行动。这里的要点与理性存在者在从事审思和选择时思考其行动的方式很有关联。当你做出选择时,你并不把自己看作是简单地因为欲望或冲突而被迫接受它。相反,它就好像存在“超越你的一切欲望”的某个东西,即就是你,来决定你的哪个欲望(如果有的话)要得到满足。你当然可以选择基于你的欲望而行动,但那并不意味着你是受它所迫的。这意味着你将此欲望作为一个理由,或者以康德的语言来说,你使得满足这个欲望成为你的准则。你甚至可以选择根据你最强的欲望来行动,但这还是没有意味着是它的强力(strength)在逼迫你。这意指的是你把强力作为满足何种欲望的一个理由,从而满足你最强的欲望成为你的准则。因此你的准则表达了你把什么东西采纳为你的行动理由;既然理由是来自于原则或法则的,它就表达了你的法则观。

康德认为所有人类行动都是目的性的,以致每个行动准则都包含一个目的(参见《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7页;《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381页;第384—385页;《纯粹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第4页)。因此,行动准则通常就具有这样的形式,“为了实现目的P我将做行动A”。只有你使得“实现目的P”也成为你的准则,你才会根据那个准则行动。既然这个准则也必须出于理由而采纳,由此存在具有目的的理由,它们再次在准则中加以表达。尽管康德没有强调这一点,但很容易就会想到准则是分层组织的:“我将做行动A来实现目的P”,这是基于“我将实现目的P”(加上一个相关的假言命令)而采纳的;“我将实现目的P”反过来是基于一个进一步的准则而采纳的,诸如“我使得获得所欲望的东西成为我的目的”或任何可能的东西。

因此,当康德说同情者与尽责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他们的准则时,他心里的对比是这样的:尽管同情者和尽责者都具有帮助他人的目的,但他们是基于不同的根据来采纳这个目的的。同情者将帮助他人看作是快乐的事情,那就是他为什么使它成为他的目的。有价值者把帮助看作是被要求的,或必然的,这才是驱动他将其作为目的的因素。

一个共同的抱怨是这个想法表示:若个人不情愿帮助人但坚定不移地帮助人,他在道德上比一个高兴地且出于自发的仁爱而帮助人的人更好,而这既反直观,也让人讨厌。然而,这个抱怨是基于对康德观点的误解之上的。这里要记住三件重要的事情。首先,康德交待得很清楚,他对比自然情感的情形与缺乏自然情感而职责动机起作用的情形,其原因在于,职责动机的作用在后一种情形中特别清楚。尽管这种策略引出了误解,但所对比的这两种人具有的本质差别,不在于帮助这个行动是否惬意,而是在于,个人去帮助人是因为这种享受,还是因为帮助被设想为是必然要做出的。没有任何东西阻止出于职责动机而行动的人也具有同情心。实际上,我们在此必须区分出两种情形。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形,那里个人的同情心起着补充与协作动机的作用,以对职责动机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单独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所发展出的那种意义上来说,若没有同情心支持职责动机,他就不会或不会总是做所要求的帮助行动,则这个人的动机是不纯粹的(《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24页)。这确实降低这个人的道德价值。然而另一个人,既有同情心,职责动机也能完全或充分地驱动他,这样即便同情心没有出现,他还是会去帮助。这个人具有道德价值,不过他的天然同情心会加强他对行动的享受。

然而,第二点甚至更为重要。康德在此谈论的是据之采纳和持有目的的根据。我们必须区分促使我们采纳目的的情绪、情感和欲望,以及由于采纳一个目的而导致的情绪、情感和欲望。一旦你采纳了某个目的,并且安心地追求它,就自然会导致某些情绪和情感。特别是在日常环境中,促进目的的实现会使得你幸福,不管你初始是因为自然倾向还是职责而采纳它。这样一个尽责者,毕竟还是真正重视他人的幸福,由此将在使他们幸福中得到快乐。

这是康德在其后期的伦理学作品中交待得很清楚的一个观点。例如,当康德在《美德的形而上学原则》中解释仁爱职责时,他说:

仁爱是一种职责。无论是谁,若经常这样做,看到他的仁爱目的取得成功,则最终会真正地爱上他帮助过的人。因此,当说“你应该爱邻如己”时,这不是意指你(开始)应该直接地爱并且通过这种爱(由此)有益于他;而是相反,“善待你的邻居”,这种仁爱会在你那里产生对人类的爱(作为对一般仁爱倾向的一种铺垫)。(《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402页)

当然,你可能会奇怪,在康德的《奠基》例子中,尽责者为什么不享受这种帮助行动。康德提出了两种场景。一个场景中,行动者“内心正悲伤,由此他不具备许多其他人所具有的那种同情心”(《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在另一个场景中,行动者是“天生冷酷,对他人的痛苦漠不关心,也许是因为其天赋中有着特殊的坚韧和刚毅”(《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这些状况使得这两种人没有能力从帮助其他人那里得到享受。按照康德来说,正是在这里,职责动机光彩夺目,因为促进他人的幸福可以如此清楚地设想为必然的而不仅仅是快乐的。但这两种情形都没有表示,尽责者在日常条件下不会具有采纳目的通常会产生的那些情绪:追求成功后的享受以及实现追求时的快乐。

一旦人们接受这一点,那么共同抱怨背后的直觉应该会消失,这是第三个重点。这个抱怨是基于对例子的通常误解,那里出于职责而行动的人被设想成了并不真正把他人的幸福作为其目的的人。这是一个错误。职责并不是不同的目的,而是采纳目的的不同根据。同情者的动机比尽责者的动机更为狭隘,这样说能够更好地把捉康德在此的思想:两者都想帮忙,但是尽责者这里对帮助的驱动性思想上有一个进一步的扩展,而单纯的同情者则没有这样的想法。这个思想的进一步扩展所关注的是:如果没有任何帮助的话——说得更好一点,如果没有任何人把帮助的需要设想为一种理由,或一种对帮助的要求的话——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子。这样的一个世界将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我们把自己的需要看作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得到帮助的理由(《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3页;《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453页)。把我的需要视作对他人的规范,或如康德的说法,使得自己成为他人的目的,我就必须将他人的目的看作是对我的规范(《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393页)。这就是说他人的需要是对我的一种法则。这样一业,有道德价值的人去帮助人,这是因为他认为他人的需要对他提出了要求,这样存在着一种规范需求或一种法则:他应该帮助。我们对例子所表明的观点这样来刻划,就走向了康德的第三个命题:“职责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执行行动的必然性”(《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0页)。这里最重要的是记住:康德这里所做的是对职责或正当性概念的动机分析。康德是在分析善良意志,将其刻划为“因为行动是正当的而做它”的意志,以便发现无条件地善的行动的原则。这种分析背后的假设是:一个善良意志者“为什么做一个行动”的理由和“这个行动为什么是正当的”的理由是相同的。善良意志者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这样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善良意志者为什么会做它,那么我们事实上就(ipso facto)发现了它为什么是正当的事情。这个分析所揭示的是,善良意志者为什么做这个行动的理由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助于某个目的,而是因为做这个行动或具有这个目的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法则。这个行动的准则,或这个目的的准则具有我称为的一种“合法特征”:它是规范的,它具有表达一种对我们提出要求的能力。既然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就是驱动善良意志者的东西,那么正是它,再没有其他的东西,使得这个行动或目的是正当的。康德的分析把行动的正当性在本质上认同为其准则的合法特征。

现在我们走到了关键的一步。康德的分析得出,准则必须不能从外在于它本身的任何东西得到其合法特征。因为如果存在着合法特征的外在根源,那么不是合法特征本身,而是那个根源,才是使得行动正当的东西。相反,准则的合法特征必须是内在的(intrinsic):它必定具有我称为的“法则式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合法特征或普遍性必须理解为法则式形式,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可普遍化的要求。康德这样得出这个结论:

既然我已经从意志那里剥夺掉了所有冲动(但可以出于服从任何法则来到意志面前),则除了意志的行动要服从一般而论的法则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作意志的原则了。我永远不要以这样的方式行动,即我不能意愿我的准则应该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单纯服从一般而论的法则(不用假定适用于某种行动的任何特定法则)可用作意志的原则,如果职责不想成为一个徒劳的幻觉和荒诞的概念的话,它就必须用作这样的一个原则。(《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2页)

这一点很微妙。一开始你也许会假定,善良意志者据之而受驱动的那种合法特征可能来自于不是准则的法则式形式的其他某种东西。例如,你可能假定行动是某种由法则规约的,而这种法则的根据是独立于康德在这里所说的任何东西的,而准则可以在这个意义上是“合法的”,即它符合这个独立的法则。康德在上述引用中加上“不假定适用于某种行动的任何特定法则”就正是想拒绝这种可能性,明白它为什么被拒绝是重要的。假定存在这样一种法则,它规定了行动,我将称之为外在法则(external law)。假定我们说准则不是从其内在的(intrinsic)法则式形式,而是从“行动是由外在法则所规定的”这个外在的(extrinsic)事实得到其合法特征。那么我们不得不问,在我们发现为什么这个行动是正当的真正理由之前,为什么外在法则是法则。那也就是说,我们不得不问,为什么外在法则是生效的,即为什么它是规范的。因为很显然,单纯普遍性的语法形式不可能使得任何东西成为法则:法则必须是规范的。法则并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对我或对包括我的群体提出的,从而就能对我提出要求。它必须来自于能够控制我的一种可理解的根源,即约束我的能力。但是那样一来,不是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而是外在法则的规范性这种根源才是驱动善良意志者的东西。善良意志者的动机就是外在法则为什么生效的那个理由,而不是这个准则具有法则式形式的事实,因为前者才是这个行动为什么是正当的真正理由。而这与康德对职责动机的分析是相悖的。

举个例子会使这点更为清楚:假定正当的行动就是那些由上帝制定的法则所命令的行动。按照康德的分析,善良意志者做这些行动是因为这样做是一种法则。但是为什么这样做是一种法则呢?答案在于:因为上帝是这样命令的。现在,这两个理由中的哪一个才是善良意志者做这个行动的理由(它也是为什么这个行动是正当的理由)呢?如果这个行动是正当的是因为上帝命令了它,那么它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的准则是内在地合法的;善良意志者做它的理由将不是对其合法特征的领会,而是对神令的回应。这悖离于康德的分析。行动的准则必须本身是合法的,这只能是因为它具有法则式形式。宗教道德论者可能想回应,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和这个行动是神令的是一回事。但是准则符合神圣法则只能使得它是外在地而不是内在地合法的。这样困境仍然还在:如果这个人是由神令所打动的,那么合法特征并不是动机,职责动机就没起作用。既然准则的合法特征和行动的神令性质在分析上并不是一回事,那么正当性在本质上必定在于其中之一或其他的东西,按照这个分析来说,它必须是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这样一来,它必须是其内在的法则式形式。由于只有合法特征和法则式形式是分析性地或本质上同一回事,所以这个论证将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意图:从准则的内在法则式形式之外来推演其合法特征。

上一个论证使得这一点很清楚:为什么准则的合法特征不可能来自于外在法则。但是其结论——它因此必须来自于法则式形式,如可普遍化检验所规定的——看来远没有那么明显。那么,康德为什么得出,仅当准则具有经可普遍化检验确定为法则式形式的东西之后,它才具有内在的合法特征呢?要理解这点,我们必须记住两点。我已经提到了第一点。为了成为一个法则,一个原则在语法上是普遍的是不够的。它必须对于遵循它的那个人是规范的:对于它为什么能约束那个人必须存在某种可理解的(intelligible)理由。第二点是关注可普遍化检验起作用的方式。这个要求告诉我们,我们必须以我们能够同时意愿我们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的方式去行动。如果一个准则通过了这个检验,这个行动就在宽泛意义上是正当的——它还行,是许可的,不是错的。只有当准则不能通过这个检验时,我们才得到了一个职责——做这个失败的准则所说的相反的事情的职责,或更确切地说,采纳这个准则所说的相反东西为法则的职责。这样一个职责的准则不仅仅是你能够意愿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是你必须意愿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这意味着该准则是你自己的意志要承诺的一个法则。但是你自己承诺的一个准则对你是规范性的。而返回到第一点,这就是原则为了成为是对你的法则而必须的东西——它必须对你是规范性的。

再次,一个例子将会澄清这一点。我将举康德最容易的例子,那个许假诺的例子(《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2页)。某个穷人考虑许假诺来骗钱。他的准则是“为了得到钱,我将许假诺”。他问自己,他是否意愿其准则同时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这意味着他设想一个世界,那里每个缺钱的人都许假诺,且同时设想,他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且意愿这样的一个准则。他的问题在于他是否能够意愿这整个事态。现在他的准则是派生自一个假言命令:“如果你想得到钱,许假诺”。这个假言命令反过来是派生于一个理性原则,即无论谁意愿一个目的都会意愿其必要手段,以及这个“因果”法则,即许假诺是得到钱的手段或原因(《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17页)。然而,在这个准则普遍化的世界里,这个“因果”法则并不成立。因为如果每个缺钱的人都试图许假诺的话,康德说,“没有任何人相信他所做的许诺,只会把任何这样的断言当作花言巧语而付之一笑”(《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2页)。例子中的那个人不可能同时理性地意愿既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又意愿这样的一种事态,因为这个事态会破坏那种派生出按照这种准则行动的合理性的因果法则。一个人若意愿在追求自己的目的中使用许诺制度,则必须意愿这个制度将起作用。除非许诺一般是真诚地做出的,否则这个制度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只要它意愿这个特定的准则,他本人就承诺了意愿这个法则:人们应该真诚地做出其许诺。因此,他就不可能理性地既意愿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又同时意愿其成为一个法则。

这里要明白的重要事情是,正是这个人自己的意志使得他承诺了这样一个法则:如果要做出许诺的话,许诺应该真诚地做出。这个论证不在于:许诺一般是有用的制度,或守诺的正当性写人了事物的本性中。这个人由自己的准则而承诺了许诺的制度,因为他意愿采用它作为实现其目的的一个手段。正是他自己的意志,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使得他不可能意原许假诺的普遍性。可普遍化检验以这种方式向我们表明,我们自己的准则使我们承诺了意愿何种原则为法则。正如康德所说,如果这个人确实意愿这个准则,他也不可能意愿其为一个法则,反而必须把他自己看作一个例外(《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4页)。

让我离题一会。正是在论证的这个点上,康德针对沃尔夫的反驳—“空洞的形式主义”反驳——进入画面成为了对康德自己的一个反驳。按照这个反驳,普遍法则公式缺乏内容,因为对于我们能够意愿为一个法则的东西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对我们必须这样来意愿没有任何影响。现在我希望我刚刚给出的例子将表明这个反驳是错误的,存在着我们自己的意志确实使我们承诺的法则。但是同样重要的是要明白,解决空洞性问题的一种提议错在何处。有时候提出这种建议的人,例如黑格尔,一方面赞成康德的道德动机论说,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普遍法则公式是空洞的。这种建议认为,需要某种外在法则或规范考虑输入这个体系,从而解决所谓的空洞性问题,给予我们的职责以内容。

这曾是康德在获奖论文中的解决办法,那里引入了道德感的判断以赋予这种义务以内容,“做完善之事”的原则是这种义务的形式。康德在《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变体表明了为什么要拒绝那个解决办法。要么这个行动本身具有它的完善,要么我们做它不是基于它的完善,而是基于什么给予它以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就是道德感的赞成。“为什么这个行动是完善的”的理由和“为什么一个好人做它”的理由必须是完全相同的。这个行动的完善不可能是由道德感来外在地赋予的,而必须是内在于这个行动本身的。由此,我们已经明白,“用外在的规范根源来引入内容”这种方式是如何违反康德的分析。

我们现在可看到简单得多的论证方式,可以用来反对外在法则。再次,我们假定外在法则生效是因为它是上帝意志的法则。这就是假定什么使得它是规范的。但如何做到呢?仅当服从上帝的意志是我自己意志的法则时,上帝的意志对我才是规范的。这是一个古老的霍布斯思想——没有东西是对我的法则,除非我受约束要服从它,而除非我有动机服从它,否则没有东西能够约束我服从它。但是康德比霍布斯走得更远。除了我自己的意志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得一个法则对我是规范的。即便是施加制裁也不可能绕过我的意志,因为只有当我意愿得到奖赏与避免惩罚时——即,如果我使得我的利益和保存应该是一个对我的法则成为我的准则——奖惩才能约束我的意志。只有那些由可普遍化检验表明是必然的准则——只有那些我自己的意志使我承诺的那些准则——才是内在地规范的。而正如唯理论者一直主张的,这就是一个义务所必须是的东西。自主性是内在规范性的唯一可能根源,义务也是如此。

由此而来的后果是表明:英国唯理论者在某种程度上搞错了他们的目标。他们反对霍布斯主义、道德感理论和神的命令理论,所有都是基于这些使得道德成为了一个实定法的问题,如他们所想的。但是康德的分析表明实定性(positivity)并不是一个问题。事物本性中的法则,如果被理解为外在于意志的理论的或形而上学的原则的话,也会引起神圣法则完全相同的问题。事物本性中的法则只能使得我们的准则是外在地而不是内在地规范的。这些理论所具有的问题不在于它们的法则是实定的,而是他们的法则不是自主地意愿的,由此就不是内在地规范的。但是康德式的自主性法则就是实定法则:道德法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制定了它们。

当时英国更一般的道德哲学家的另一个错误目标,是道德概念的可分析性。普莱斯和哈奇森同意道德在根本上是“简单的”,只能由同义词做一些无足轻重的界定。这个想法回响在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关注中:因为“快乐”和“善”,例如,不可能看作意指相同事物,摩尔得出“善”是简单的观念。罗斯追随摩尔,对“正当”提出了类似的主张。这些论证中的道理是这样的:比如说,有关快乐或最大化快乐的主张并不是内在地规范的,而主张正当和善的那种方式却是的。一个伦理概念的规范性不可能派生自任何非伦理概念,这样就没有任何伦理概念能够完全根据自然的或事实的概念加以分析。所有这些哲学家都得出规范概念是不可分析的。结果他们认为,我们对规范概念的理解使得我们不能挑出其对象,因此我们必须诉诸一种感觉或像一种感觉那样起作用的直观能力。

但是康德的分析并没有把规范概念还原为非规范的概念;相反,它把规范的内容还原为规范的形式。这个分析所产生的东西是,正当的行动是那些具有法则式形式的准则,这种形式是规范性本身的形式。假定我们能够使得绝对命令程序起作用,那么康德的分析确实使得我们能够挑出这个概念的对象;它使得我们能够确定我们的职责。我们通过明白何种准则具有规范形式来发现道德的内容。

但是,18世纪和20世纪的英国道德哲学家一直以来犯下的最根本错误,也许是接受了休谟困境。因为休谟困境留给我们的是一个很不幸的选择。如果行动的美德是由其动机赋予的,那么该动机不可能是义务的动机。唯理论者发现这是可反驳的,既是因为看起来好象至少有些真正应该做的行动确实是出于义务动机的,也是因为义务的事实看来依赖于这种动机的可能性。唯理论者挽救了义务,但代价则是把道德定位在行动的形而上学属性中而不是人们的动机属性之中。

《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向我们表明,我们没有必要接受休谟困境。因为康德表明休谟论证的前提——出于职责动机而履行职责是空洞的形式主义——是错误的。义务,或者出于职责动机的行动是行为者本人必须意愿作为一个法则的。恰恰在其本性的本质本身上,它是一个自主地意愿的行动。要完成这个论证且表明义务真正存在,康德仅需要表明人类是有能力自主地驱动的:我们能够为我们必须意愿的那些法则所驱动。如果我们有能力为自己立法,那么我们就具有义务。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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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8 00:18: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实践智慧专栏 | 罗伯特·哈里曼:何谓人类世的明智?

实践智慧专栏简介

实践哲学的两大基本问题是实践的规范性问题和有效性问题,即“为何行动”和“如何行动”的问题。后一问题的核心便是实践智慧。它洞悉实践事务的真义,理解当下实践与生活整体之善的内在关联,并做出适宜的行动。这使其根本区别于理论智慧:实践智慧把握具体情境中特殊而可变的实践事务,针对实践中的异质性;相比之下,理论智慧抽离具体情境,以同质性的方式把握普遍而抽象的规律。这一区分在二十世纪的实践哲学复兴浪潮中得以凸显,成为将理论嫁接于社会技艺的现代工具理性思维的解毒剂。如今,实践智慧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重要的方法论,并在伦理、政治、教育、医疗等实践领域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指引人们探寻通向至善的道路。
本栏目以实践智慧为主题,不定期推介古今中外学人对该主题的探讨,以期交流观点,互为资鉴。
——专栏主持人  刘宇(西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罗伯特·哈里曼(Robert Hariman),美国西北大学传播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

覃万历,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特聘副研究员,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成员。

校者简介:

刘宇,西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实践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成员。

提要:本文试图表明通过调整明智(phronêsis, prudence, practical reasoning, or practical wisdom)这一独特政治判断模式可以应对人类世的生存危机。明智是对偶然事态进行推理以选择最佳行动方案的模式。它使规范性、计算性和表演性技巧协同动作,反映的是政治行动的多元性、偶然性和实践性状况。然而,明智的惯常用法偏向于小型问题、长期进程以及政治上适度,也就是说,它无法解决大规模和紧迫性问题。为使明智可以应对人类世的生存危机,尤其是全球变暖问题,必须对它进行调整。调整包括评估并融合与解决问题密切相关的诸知识形式——活跃在公共话语中的政治、技术、伦理和艺术的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并扩展明智判断的典型特征——重申富足,改变繁荣的标准,并把美视为交往和共同体的一种资源。

关键词:明智;政治判断;人类世;富足;美

一、引言

我所谓“明智”指一种独特的政治判断模式,以及对这种模式的反思传统,这种传统从古希腊发展而来,一直延续至今。我希望解决的问题是,经过调整的这一传统能否为应对人类世的核心文明问题——全球变暖问题,提供一些必要资源。这旨在改变现代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灾难性轨迹,以创造一种生态可持续的先进文明。

把判断理论化而有助于有效治理的其他方法也是可行的,通常还更具权威且使用更广泛:有关心理、行为、制度、意识形态、伦理及理性选择的理论是社会科学和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这些常规理论相比,明智判断具有这样一些优势:它并不密切相关于生存问题的产生,它包含多种多样的行动者、利益、思维方式(mentalities)和善(goods),以及它具有可持续性而非优选性(optimization)的特点。当然,与任何理论一样,它依赖技巧的应用和基于不完整信息的预测,而且常常失败。[1]它也有不同的倾向。一般来说,它的话语是格言式的,而非系统性的,刻画个人典范,而非集体行动的程序。更糟糕的是,明智偏向于小型问题、长期进程以及政治上适度,而当前的危机则是全球性的、极端紧迫的,并且需要文明的转型。

鉴于问题及明智的性质,没有一种方法是充分的。但是,通过激活并扩展明智思维的语境,或许可以产生一个允许出现多种解决方案的平台。在一些定义性的预备工作之后,我将评鉴一种具体的明智概念,把它置于应对全球变暖的相关思维方式之中,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扩展明智,以应对当下的危险。它或许还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建构性思维方法。

我所谓“文明问题”指对一般福利的威胁,它涉及大规模的过程、极端的复杂性和灾难性的潜力,这是文明自身成功的产物。因此,我们处于人为的全球变暖时代,这不是因为现代性和资本主义失败了,而是因为它们成功了,尤其是通过建立基于技术密集型资源开采、工业生产以及大量消耗的大规模全球经济。这些问题也是“棘手问题”(wicked problems)[2]的例子。一般来说,它们证实了马基雅维利的格言,严重问题在难以察觉的时候很容易解决,而一旦得到公认就很难解决了。[3]文明问题是悬而未决的灾难,已成为正常系统运转的一部分,只有通过改变系统才能避开——如果真的可以。



“人类世”一词指人类对地球的地质和生态具有显著影响的时期,特别是全球变暖。尽管这一术语还不是地质分期的官方标签,但它在科学、政府和公共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尽管在学术争论中,它因分配责任的同时掩盖罪责——例如,资本主义的、第一世界社会的、采掘业的和政治利益的——而受到批评,但作为公共讨论、科学组织和集体动员的手段,它仍远远优于人们提出来的其他方案,例如资本世、克苏鲁世。(拒绝这些替代方案是明智应对危机的一个小型例子。)尽管具体日期是科学争论的长期主题,但可以从现代工业化以及1945年后急剧加速中确定其轨迹。后一个发展被称为大加速(the Great Acceleration),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通常在生产和消费的许多方面呈指数变化。不幸的是,气候变化是这些加速过程的必然结果,这表明生存的威胁如何被既得利益掩盖,而这暴露出来时或许为时已晚。

有关全球变暖的不可避免性和灾难性后果的证据如今已是数不胜数。议题包括资源枯竭、物种灭绝、粮食和水安全、海平面上升、都市和国家栖息地丧失、沙漠化、水灾、污染、公共卫生问题、环境种族主义以及气候难民迁移,等等。实际上,宿命论(fatalism)既是那些致力于减轻损害的人的真正担忧,也是一种理性的反应。指出这种文明问题可以通过明智的经济和政治管理来避免,这不过是于事无补的安慰。如果现代文明以明智为导向,而不是以创新、扩张、道德风险和傲慢为导向,那么它将是一种不同的文明。问题依然是,是否可以激活、复制、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应用明智判断来解决危机,并找到通向更好未来的途径?我们需要考虑什么是明智或它可能是什么,以及它是否能够应对挑战。

“明智”(prudence)在英语中与“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明断”(judiciousness)大致上是同义词。早期术语中最突出的包括希腊文phronêsis,拉丁文prudentia和意大利文prudenzia。西方反思传统的核心表达来自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关于phronêsis的讨论,并通过在《政治学》和《修辞学》中的使用得到补充。随后它在罗马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得到明确表达,从而提供了另外的变化,但随着启蒙运动主张理性和自由以及现代知识的相应发展,这一概念与修辞艺术一道被忽视了。[5]即使在最近明智的复兴时期,这一概念仍然保留着古典的内涵和理智上的老套,与现代科学、艺术、哲学和学术研究的许多学科的惊人范围不相匹配。

由于这些文明成就无法防止灾难,或被卷入毁灭的动力之中,或许我们有理由要重新利用更加成熟的决策基础,例如明智。为此,人们可以基于亚里士多德找到一套核心准则,并在反思传统中获得进一步完善。[6]明智是为了选择最佳行动方案而对偶然性问题进行推理的方式。偶然事件不可能被确定地知道,而行动只有相关于某种何为好的观念才能理解。这两个问题总是处在争议中,只有通过思虑(deliberation)——即通过相互地阐述、对比和评价那些体现了互竞视角或目的的主张,才能得到合理解决。同样,分析他人可能如何行动和确定自己的目标都需要思考总体上什么是好的。因此,明智就是确定什么对个人和他人都是好的。因为明智必须以行动为终点,所以它还包括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达到这些相关目的。因此,明智需要可以通过经验获得的特殊知识,这种通过个案所习得的知识将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因为它在一个人的行为倾向中是根深蒂固的。明智还包括模仿典范,并最终体现在品格而非技巧上。当这种品格融合了有助于在令人不安的环境中采取代表互惠和公益的有效行动的其他品质时,例如自制和对他人困境的同情,这种品格就会完全实现。总之,明智综合了就人的全部需要和义务来说的所有足以让人活得好的美德。

显然,明智包括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态度。上面概述的计划似乎有些好得令人难以置信。然而,第一个声明是,明智确切来说不是一种判断理论,它不会要求系统的知识。相反,其目标是造就反思性的实践者。这种明智的行动者能够在惯常的实践和无关语境的理论之间找到平衡点。明智的行动者并不仅仅依靠直觉,尽管这对于许多日常活动已经足够;也不依靠学术讨论的延伸性论点,尽管它们可以为决策提供重要资源。明智需要及时行动,但要比简单反应需要更多的思虑。

二、明智的诸维度

第二个声明是,明智的诸定义在描绘它如何运作方面价值有限。同样,注意政治实践者的话语习惯不仅表明他们不像期刊论文,而且表明他们的明智思维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日常言语和思考体现出来。因此,我们找到的不是规律,而是经验法则;不是理论,而是顾问和箴言;不是原则或教义,而是基于个案的分析和反映了矛盾与妥协的决定。[7]也就是说,明智判断可以是一种复杂的分层式理智。为了说明这种独特的复杂性,我指出明智判断需要兼顾三种不同的决策模式,分别涉及规范的、计算的和表演的(performative)[8]准则。

明智的第一个维度是规范性明智(normative prudence)。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对某种善作出回应,但定义明智的是一种处理多种且往往不可通约的善的推理形式。[9]规范性明智不是利用政治达到某种善的目的,甚至不是为了平衡伦理与权宜;相反,它是我们试图实现安全与自由、效率与共有、人权与繁荣等的时候如何思考的问题。这是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在他关于马基雅维利的精彩文章中提出的问题:“让我再重复一遍,马基雅维利的主要成就是,他揭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他实际地认识到,各种目的同样终极,同样神圣,可能相互矛盾,整个价值体系可能发生冲突,且没有合理仲裁的可能,不仅在特殊情况或事故或错误中如此……而且(这无疑是新的)是正常人类状况的一部分。”[10]政治本质上是当人们不得不对极端多元的善进行协商时出现的过程。[11]



我们可以用目的(purpose)、预见(foresight)和角色(role)这三个术语来概括明智的三个维度。它们是对政治行动的三种状况的回应:多元性(plurality)、偶然性(contingency)和实践性(praxis)。一个明智的行动者能够平衡不可通约的善,洞悉可能的行动方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他人互动。当任一模式支配其他模式时间过长时,就可能做出不明智的决定。我们可以观察到典型的症状:规范性明智倾向于道德说教和过分轻信,计算性明智倾向于自闭和妄想,表演性明智易于在上演好戏的内在满足中忘记效果。但其中没有任何保证,尤其是当我们不能启动三个维度中的任何一个,或不能很好地协调它们时。

即使关于明智思维的这种分析是有用的,但它的一个缺点可能是分析的对称性。明智更多的是积累性的或模块化的而非系统性的;它的模型不是简明的逻辑论证,而是摘录本(commonplace book)。正如我所说的,它的设计原理是一个近乎分解的系统,单元内的关系比单元间的关系更密切。[15]一个可比较的例子是,在修辞手册中,论证技巧、风格技巧、谋篇技巧、发表技巧之间关系比论证、风格、谋篇和发表之间关系更紧密。这种灵活性反过来允许它在依赖相对有限的分析和表演技巧时能持续适应环境。它还需要密切注意构成政治共同体的交流媒介和公共话语。明智现在不必只是为了精英统治者(历史上一直如此),它可以成为一种公民教育,在共同体设计和管理中以明智公众和民主参与为最终目标。

三、扩展明智


如果上面的总结足以基本上理解明智,那么接着我们可以指出它的额外发展。当代许多关于明智的文献都在于把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和主张用于一个个的局部应用领域:国际关系、行政管理、公司战略等。这些应用典型地将明智与更技术化、官僚化、权威化或以市场为导向的体系进行对比。[16]这一路径是可以预料的,因为它反映了对具体情况的实际适应程度的关注,这是明智及相关机构的一个核心兴趣。但我想突出另一种方法,它由徐长福提出,并与当前危机的复杂性和全球性密切相关。

虽然我没有读过徐长福关于明智的大部分著作,但他2014年发表在《全球话语》(Global Discourse)上的文章很有启发性。他的主要看法是,明智不应该像通常那样局限于实际的协商和管理问题,它还应该用于解决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和组织的深层问题。然后徐长福讨论了在国际秩序中——其中中国应该是一个主要行动者——定义中国认同这一问题,而将明智定位于中国之内。这项任务所处的历史时刻是(在我看来确实是)在迷信马克思主义和全球化的新自由主义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通过调整西方关于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的区分,他尝试在这些对社会现实的极端简化中找到正确方向。这种区分被认为是西方在现代取得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因为它能够在应用背景下运用多种理论,而不是强迫实践遵循某种单一的学说。

徐长福提出,作为遗产的明智需要两个改变,以解决形成认同的深层问题。第一,要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区分,即把明智从理论智慧中分离出来过于极端。亚里士多德把phronêsis与科学推理(epistemê)、技术推理(technê)、智慧(sophia)和领悟(nous)进行对比,以确定它的核心假设和主要操作。[17]结果,按照徐长福的说法,实践和理论割裂开来,从而难以适应科学和其他先进知识形式的现代发展,以及它们跟政府、其他组织、企业形式的结合。相反,他的改变了的明智强调,它何以成为一种使用、选择以及融合其他知识形式的手段。因此,明智是一种朝向理论的实践态度,而非一种完全反对理论的思维。(让我补充一下,有些明智的倡导者极其反对理论,我认为这种方式需要纠正。[18])此外,还可以补充说,这种知识多元主义也很符合修辞传统,其中,掌握不同话语的构成规则是主要的教学内容。

这种多元主义随着徐长福的第二个改变得到进一步发展,即明智授予任何参与实践的人发言权,以及对“不仅是他们自己的私人事务而且是公共事务”的决定权。[19]这种强调源于实践推理的核心特征,特别是它是所有人都具备的,而且,只有通过反映各种现实情况、经验和价值的参与才能实现互利互惠。我认为,这种对深层相互关系的强调放在中国的语境下会更容易理解,这也是中国人与明智传统的接触何以增进理解的一个例子。还应注意,这种强调如何直面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错误:它纠正教条化的绝对主义和激进的个人主义,并且警惕国家主义的常规化和基于市场的财富和特权等级秩序。

这两个拐点在讨论中国重建认同危机时得到整合与延伸,其中既涉及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之间关系的内部问题,也涉及它在国际社会中形成相应认同的外部问题。采用的方法可被视为徐长福的应用软件,这极有意味。关键的区分是,“基于‘同’的小人全球化”(petty globalization of mere agreement)与“和”(harmony)。这种区分来自孔子,但在西方,它与几乎被遗忘的公民共和主义思想——公共事务的崇高性、达成共识的高价值以及无私的优秀领袖——有着历史的关联。如今伴随这些思想的是许多包袱或怀疑,但如果转变为多元主义社会的一种道德和审美理想——例如“和”也许能提供,那么就可能有益于全球合作。更重要的是,把小人的思维与“和”区分出来,是对越来越极端化的民主政体中仍可能有如此多政治操纵的错误之处的恰当批判。自由主义因其程序主义而广受批评,但“小人”推进了这一点,尤其是当官僚们促成交易时,他们并不具有解决生存危机所需的权衡(scale)或政治意愿。

综上所述,在提出对明智和明智传统的理解时,我试图对这种形式的政治智慧做进一步内在区分,并扩展其范围,这主要是通过强调它与实用性、生产性的修辞艺术之间关系达到。碰巧的是,我(2003年)得出了一个临时结论,即有必要去解决新一类的政治问题,而需要发展的最重要的明智形式是把生态思维阐述为一种政治实践。徐长福的主张既巩固也修正了这一结论。一方面,把明智扩展到普通政治之外以解决深层问题确实至关紧要。另一方面,剖析生态的明智并非更好的方式。当然,有些人应该会这样做:考察生态话语(科学和公共话语)的范围,以便理解这种思维如何非常适合或不适合于制定所需的政治决策,以及它如何既包含政治判断的传统资源、又提供观念和态度上的革新,这可能会将明智扩展为反思传统和判断的一种形式。也许有一天这种思维会普遍内在化,然而目前它只是诸多选项之一。与徐长福一道,我认为现在更好的方式是,把明智理解为一种评估和运用多种理论、其他知识与交流形式以及思维的实用过程,使广大人群走向人类世所需的全球合作。

为此,我将评价解决全球变暖的一些相关思维方式,讨论它们就明智准则来说的优缺点,并提出几点调整明智思维的建议,以应对生存危机。

四、人类世的诸思维方式

我们必须从多元主义开始。没有任何一种学科或理论能够涵盖或缓解全球变暖,也没有一种学科或理论能够完全阐明明智。明智并没有宣称一种普遍认知规则或价值等级,它也许可以提供一个平台来关联、比较、融合不同思维方式,来应对社会组织不同层面的行动这一复杂问题。因此,明智判断可以从如下方面开始:政治的、技术统治的、伦理的和艺术的思维方式(这只是一种简要陈述,不包括一些必要的细致分析)。我要表明的是,每一种思维方式如何包含明智的功能(因为每一个都包含明智的因素)和问题(因为每一个都小于或超出了明智判断的范围)。[20]

(一)政治的思维方式

这个背景下,我认为有些思维方式是理所当然的。其中最明显的是在任何政府、政权或持不同政见者的运动中都能找到的政治的思维方式。这里的“政治”指一个共同体用以分配资源和规范行为的集体决策以及统治、管制或支配关系。政治协商如今明显是通过统治机构和行动主义的社会运动进行,它们共同活跃在当代国际环境中。任何政治事业都会自动服从明智评估,这是深植于系统的。具体来说,在常规、审议、负责的意义上,各机构应该是明智的。即便如此,我们很快会看到,目前的政治与往常一样并不明智,如果完全是明智的,我们就不会陷入危机。基本问题有两个方面:尤其是任何政治系统都可能被特殊利益集团占据,导致其行动并不会代表共同利益。这种倾向的存在是因为这一更深层的问题,即政治机构中的明智行动者最关心的是政治的可持续性而非生态系统或现代文明的可持续性。目的是确保政治系统的延续性以维护自己的权力,这种政治系统使其权力和利益(例如,所代表的共同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显然,这种态度是极其狭隘的,它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一个原因。例如,为维持选票,包括稳固它们所需的巨额资金,而持续不断地干扰或左右其他问题。

活动家(activitists)从相反的方向例示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活动家的运动被认为是越轨的:他们的作用是促使和推动系统对具体关切做出更积极的反应,他们这样做是不遵循机构行动者的规则,尤其是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特权。明智的社会运动或游行示威本身即是一种矛盾。另一方面,活动家的成功运动通常会在运动的领导方面施行许多明智的做法。决策遵从广泛而公开的审议,个人有行动的自由,但在受到攻击时需要保持自制,在不同且有时相互敌对的选区建立联盟,根据需要邀请或雇佣机构行动者,以及理念(一旦决定)必须付诸行动。就是说,根本的限度是,没有现成的机制把运动的理念和能量转化为统治。实际上,运动的成功部分是因为动员了缺乏统治兴趣、技巧或时间的人,而统治通过使这种过渡变得困难以保护它的能力,即确保那些成功进入(和改变)系统的人具有维持该系统所需的奉献精神和学习能力。

这一简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不能指望政治过程来拯救除它自己之外的任何东西。就当前危机的其他主要动因以及判断与行动的其他基础来说,明智不得不与这种过程共存。我将简要评论其他三种相关思维方式,它们依次代表明智判断的计算性、规范性和表演性维度。

(二)技术统治的思维方式

技术统治(technocratic)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一个主要关切对象。技术科学无疑是现代文明最具独特性、革新性和有效性的特征。这是现代文明取得惊人成功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生存危机的主要原因。这种联系还在进一步加深,迄今为止,那些在科学和技术——以及科学发现和应对全球变暖上——有着最高投资、众多机构和成就的社会,也是受环境破坏影响程度最高的社会。如果技术科学是通向可持续的未来的桥梁,那么这座桥梁的成本实在太高。即便如此,没有科技投资和创新加入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可能,要么就会使人类遭受巨大的代价。

由于地球工程的相关提议,在关于全球变暖的公开辩论中,技术统治的思维方式最为突出。这种方法至少就目前的所有提议来说是非常不明智的:它包括在高度无知的情况下行动,制定可能会加剧要解决的问题的干预措施,并取消几乎所有促成有效变革所需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实践。它受到了尖刻批评和极少投入,不管怎样它应该被看作是非典型的。很多解决环境问题的研究所、研究项目和报告提供了关于技术统治方法的更好例子。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与自然和平相处”(“Making Peace with Nature”),其中不知多少科学知识被收集起来为当前危机提供详细和全面的说明。而且,可以清楚看到实践智慧充斥于该报告,从前言认为希望正处在危险中,到承认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过度和不公平地消耗资源,再到呼吁“公共、私人和公民社会部门的所有行动者”的参与,最后指出变革的“杠杆”和“杠杆点”(即可行措施)。[21]

该报告是明智何以作为科学机构的指导方法发挥作用的一个例子,科学机构本身无法说明产生变革所需的实践上的权衡或政治意愿。然而,除了技术统治的规则,技术统治的话语也有局限性。第一,报告最终具有一种伦理或其他理想主义文本的修辞结构:它所能做的只是劝告,而不是命令、影响或指导实施。动词“应该”在最后章节反复出现,由于它只是一份行政/科学报告,所以缺乏任何其他论坛必定采用的具体论证和呼吁。第二个问题是,技术统治思维(单独)无法避免再现我所谓的“现代性的赌博”:相信技术密集型社会所造成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解决。[22]这一赌注并不荒谬:许多问题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也就有可能解决。但这是一场赌博,赌注越高,输掉一切的可能性就越大。当赌注被用来否认危机的严重性以及回避任何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的解决方案时(通常如此),这种风险就会扩大。

(三)伦理的思维方式

伦理话语提供了另一种显然与明智和人类世相关的主要思维方式。明智必须包括规范性的讨论,但不限于任何一种道德,或并非只限于纯粹判断而与行动无关。尽管现在关于全球变暖的思考主要是从自利(以及一种全球化的自利,这是公共利益的另一名称)的角度来定义的,但环境运动的行动者、学说和主张通常具有一种强力的伦理基础。这种取向越来越与技术统治的思维方式相互对峙。

也许当下关于人类世的伦理话语的最佳例子是教皇弗朗西斯(Pope Francis)的(公开)通谕《愿祢受赞颂:关爱我们共同的家园》(Laudato Si’: On Care for Our Common Home)[23]。教皇通谕是罗马天主教当前承诺的主要声明,会由宗教和世俗受众阅读。《愿祢受赞颂》基于对技术统治和资本主义的复杂批评,并强调可持续性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以全面解决环境危机。对技术科学(该术语的使用:103)的态度是重要的:通谕明确表示它是基于“当今可用的最好科学研究”(15),并承认科学能极大改善人类生活品质,甚至有助于“‘跃进’美丽世界”,这对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是极其重要的(103)。它还直接针对“技术-经济范式”(53),把它当作全球可持续性和人人享有美好生活的主要障碍。这一范式与造成生存危机的意识形态和权力结合起来——实际上,通谕清晰表明了技术统治如何依赖于现代性的赌博(60),使自然物化、关系分裂和所有价值从属于利润,以致问题不断加剧和恶化,并回避全面和公正的解决方案所需的多样性观点。“对出现的每一个环境问题只寻求技术补救办法,是将现实中相互联系的事物割裂开,并掩盖全球系统真正的和最深层的问题。”(111)

相比之下,通谕为公正的和可持续的社会提供了一种道德视野和一套纲领指南。就此而言,它差不多为明智判断提供了一个模型。我仅指出这一模型的某些特征。也许第一个是,它超越目前的政治形势来解决文明的深层问题,并提供一种统一的自然秩序的视野,而不是批评现代文明如何因为它关于“人类自由是无限的”(2, 210)神话而破坏了这种秩序。这种由“技术-经济范式”推动的自由主义神话,显然没有注意到明智的适度性。这一模型的第二个特征是,通谕记录了多种重要思维以及原则和权宜,它们在现代实践和政策中交叉(或不交叉)。其中包括与罗马天主教教义不相容的信仰体系的无缝融合:现代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与经济正义的社会主义观念。[24]这些思维的融合也不是通过遮掩它们的差异达到:对资本主义共同利益的批判,最强烈的莫过于说“企业通过核算与支付所涉成本的一小部分而获利”(56);伦理行为通过承认私有财产,但对当今和后代具有充分的透明性和责任感而得以定义(56, 94)。这种多元主义在呼吁对话,特别是在包括所有阶层的所有国际行动者的讨论中得以贯彻(14),在以“辅助性”(subsidiarity)为导向的政治组织中,则将政治决策的制定分派给社会机构(家庭、邻里、社区等,现在也在生态和经济正义方面得到定义)分层设计的最低实践层面。[25]对“关于日常生活的生态”的关注延伸至对各种机构和实践活动的实际考量,以及通过几个仪式剧本和祈祷(表演)结束通谕以呼吁团结。

尽管通谕融入了明智准则,但它也表明伦理话语如何会妨害明智判断。基本问题被这一提问捕捉到:“教皇有几个师?”由于斯大林,这被政治现实主义者以这种或那种形式无休止地提及。对任何决策者来说,更不用说实用主义者,仅限于道德劝告并非理想的情况,而现实主义者和空想家都急于怀疑道德规范是一个重要问题。通谕的宗教角色突出了这一问题,因为许多人不熟悉或者不接受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和象征,最后沦为完全表演性的话语,这清楚表明伦理话语的说服力是多么有限。然而,这种名义的转变是更深层问题的一个症候,即伦理视角通常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某种道德本体论:认为特定价值是绝对的,是现实的共同基础。这种本体论可能是或不是基督教的——世俗环境主义者提供了相关例子,但它要与明智判断相一致则并不容易。尽管教皇声称“相对主义”是现代性的一个核心问题,但如果没有价值的多元、对自然的敬畏以及对人类差异的尊重,就难以想象他自己的视角或任何可行的可持续性实践计划如何可能成功。即使这些美德与个人对普遍价值的信仰是兼容的——正如通谕表明它们是可以的,但当利用政治和经济权力来强制实施道德绝对主义时,这种兼容性就会消失。正如徐长福所说,把“理论”强加于“实践”与明智是不相容的。

(四)艺术的思维方式

艺术(artistic)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生态-艺术(eco-artistic)的思维方式为理解普遍价值与适应某种文化的价值之间关系提供了一种不同方法。有关环境的倡议一开始就依赖艺术再现,艺术作品仍是关于环境保护、环境退化、全球变暖、环境正义和可持续的主要公开应对方式。从标志性图像到长期的畅销书排行榜,艺术作品为自然美、生态视觉、资源合乎伦理的使用以及可持续性的生活提供了公共关注和定义。然而,由于明显的艺术性质,它与政治没有特定关系,更不用说明智思虑的程序,并且现代艺术和艺术家概念通常是相对于制度秩序和个人节制等来定义的。使之可能的架构是文化而非政治行动,所以人们可能会怀疑它是否需要明智。然而,明显的是,如果明智的思考者想要获得重要的资源来理解当前的灾难,为代表可持续性的政治组织提供模型,并说服不同受众接受必要的变革,他们就需要认真对待这种思维方式。

很难概述广泛的艺术作品,但比较容易认识到它的普遍性。绘画、摄影和文学展览具有很大影响力,并且现在很多艺术及体裁正转向倡议,包括雕塑、装置、音乐、表演艺术等。关于艺术的这种公开使用纠正了文化产业在现代否定性实践中的复杂介入。正如阿米塔夫·高希(Amitav Ghosh)所言:“毫无疑问:气候危机也是文化的危机,因此也是想象力的危机。”[26]高希声称,对人类世的生存问题的全面忽视,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知识分子阶层和文学现代主义的主导美学(包括他自己),它们创造了一种由这一假定所定义的文学,即自然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只会非常缓慢地变化,并且聚焦于自由主体的“个人道德冒险”,而非大范围的集体关切。这种“大紊乱”(great derangement)使大多数形式的艺术和文学成为掩盖的方式。最糟糕的例子是资产阶级现实主义的现代小说,强调日常生活的规律性和微小互动,并教导读者忽视灾难性的危机、避免或抵御这场对公众的攻击所需的团结。相比之下,高希在较为边缘的体裁中找到这些资源,比如前现代史诗和科幻小说,呼吁对艺术进行更全面的重新定位,以从紊乱/掩盖转向对公正和可持续共同体的建构。

许多艺术都接受了这一挑战,尤其是视觉艺术,当然其他艺术也一样。即便如此,很多当代艺术家仍然在自我定义(以及艺术市场)的框架内工作,这把他们推向了表现的主观性、声明的边缘性、定位的差异性以及公众的模糊性。更具体来说,“明智”将被判决死刑,有关个人特质和对社会逾越的各种概念支配着艺术的类型。然而,许多艺术家也在突破艺术的模式,更加注重公共宣传:以环境为导向的视觉艺术家的名单很长且令人印象深刻。[27]在文学领域也有生态艺术思维方式的例子,因为一些作家正致力于影响公众舆论,并为此创作了一种文学体裁。

作品包括极具影响力的文本,比如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沙乡年鉴》(A Sand County Almanac),不太有名但备受推崇的作品,加里•斯奈德(Gary Snyder)的《禅定荒野》(The Practice of the Wild)及其他著作,目前的畅销书还有罗宾·基默尔(Robin Wall Kimmerer)的《编织香草》(Braiding Sweetgrass)。[28]此类文本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思维方式之间存在大量重合之处:他们最为彻底地阐明了一种明确的伦理话语(并通常带有精神的或宗教的概念及主张),有些适应或促进了土著生活。他们的区别是艺术上的。他们因写作也因其要旨而闻名,其论证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对自然的抒情式描写,以及伴有其他艺术品(比如《沙乡年鉴》中施瓦兹[Charles Schwartz]的绘画)或生成其他艺术品、展览及公共活动。更具体来说,他们培育了一种作为环境实践的阅读概念:一种进入生态意识的手段,反思大范围的破坏和小范围的责任,采用被视为环境智慧必不可少的诸如谦逊之类的精神美德,调和资本主义与可持续性、科学与口述传统这类似乎不可通约的实践,以及培养团结和希望。

他们还提供可以模仿的计划: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斯奈德的“自由的礼仪”以及基默尔的“感恩文化”不是理论,而是在一个环境中引导自己和共同体的明智形式,这个环境现在包括尊重非人类物种、承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愿限制人类自由,以及对制定更广泛、以国家为中心的政策持保留态度。[29]这些形式利用了浪漫主义的、超凡的、佛教的以及土著的先驱,其政治含义往往是模糊的或复杂的:内容上是进步的,但也包含未被注意的自由意志主义的或其他叛逆的情绪。他们面对的是公共受众,但也规避与之混同:公众被邀请进入他们的世界而非他们进入读者实际生活的世界。换言之,他们刻画的是个体的而非集体的行动——被该文学体裁所支持的一种偏见,所以他们冒着高希所谓的西方文学的一个重大失败即移位(the displacement)的风险。

我们或许可以说,生态艺术文学不是在宽泛意义上而是在集中意义上是明智的。第一种情况下,它是根据会使它在政治效力方面失效的文化惯例来建构和聚焦的:它作为文化而非政治发挥作用;它颂扬边缘、逾越、分离以及标新立异,而非与那些仍被习惯、意识形态或现状(status quo)中的必然性所束缚的事物打交道;它与非人类物种、非西方传统、土著以及当地共同体,而非定义现代社会的科技、经济利益以及机构制度相一致;它包括阅读,并在策划个人体验时达到顶点。这些特征使它面对人类世所造成的破坏时只能处于失败的中心,虽然它为想象、社会以及政治的作品提供了丰富的可能性,但也在广泛领域的参与、多因素的考虑以及所需的大规模的解决方案等方面严重限制了该计划。更大度一点来说,该文学本身即搭载着明智:它假定政治现状包括变革的可用杠杆,总是触手可及,只要文学体验提供的意识轻推一下。

然而,这不是全部的故事。生态-艺术的思维方式在集中意义上是明智的,它巩固并扩展了明智的历史。首先,它是一种智慧文学:智慧既是目标,也是实现目标的途径。就目前的具体情况来说,它是一种人类世的智慧文学:它针对的是导致生存危机的傲慢、贪婪以及其他恶,包括“计算性心智”、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以及精神空虚。与其他智慧文学一样,它面对一场具体的历史灾难而把永恒真理建立在宇宙和谐的基础上,它想象一种漫长的犯错、审判和赎罪的过程,如果选择明智,那么最终就是一个深爱的共同体得以恢复的景象。对于人类世,它所充满的洞见既是关于灾难程度的,也是关于可能复归的实践的,这些实践可减轻损害并通向成为现代的更好方式(“未来雏形”)。[30]这样的愿景或许容易被贴上理想主义的标签,但也让我们在说智慧文学并非明智性的之前应该要犹豫一下。




生态-艺术的思维方式也符合徐长福的标准,即包容所有的声音和比较不同的理论。重新定义自然、尊重其他物种、融入本土居民以及关注传统实践是该文学的主要内容。这些分析并不完善,尤其是关于前现代社会以及亚洲的描述都好得难以让人相信,但都是些小问题。生态艺术的明智属于每个人,因为我们都是由同样的不确定性所定义的共同世界的公民。同样重要的是,该文学努力融合看似不可通约的认识以及生存于世的方式。利奥波德精通于林业和土地管理的新科学,同时还以来自耕作土地的知识作为补充;斯奈德作为职业的诗人和散文家致力于融合东方、西方与土著文化以及语词与场所;当下最引人注目的是基默尔的《编织香草》,其副标题是“土著智慧、科学知识与植物的教诲”(Indigenous Wisdom,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he Teachings of Plants)。

基默尔的文本是把土著知识和科学知识结合起来的雄心和挑战的一个极好例子。她对这一过程的描述是明智思考的一个案例。谈到传说,她说:“然而,这些不像戒律或规则那样的‘指令’:而是像指南针:它们提供方向,而不是地图。”[31]经验法则不是规则,指南不是命令;再次,明智被拿来与更系统的专业知识或规范控制的管理体制相比较。基默尔是“波塔瓦托米公民部落”(美国的一个土著政体)的成员,致力于恢复他们的传统知识,她是环境和森林生物学教授,也是一位敬业的教师和有天赋的作家。她了解科学,并通过各种实践,无论是在课堂还是野外,体现对知识的深层承诺。她自己的实践就是不断发现、比较和翻译,她同等重视现代生物学的严格系统知识和土著学问的体验式学习与沉浸式理解。

在也许是她最成功的关于两种知识之间翻译的例子中,基默尔指出波塔瓦托米语包含一种“具生命特征的语法”,它不同于西方科学分类体系中的任何东西,她还希望它更具相关性和平等性的本体论可能会在“物种的民主”中培养对和谐生活的同情和尊重。[32](我们可以直接与这种文学中的其他文本关联起来,尤其是利奥波德呼吁成为大地的公民,大地重新被定义为“环流土壤、植物和动物的能量源泉”[33]。)明智寓于土著学问之中,它是一种智慧文学,通过口述文化以及在耕作、狩猎、捕鱼、庆祝时与其他物种互动的可持续性实践来传播,也是一种在传统知识与科学知识之间来回运作的实践。无论是在科学的以及其他专业性的共同体中,还是贯穿公共领域,第二个表述对于广泛传播可能更加重要,但在这方面,这本书所展示的比它所讲述的要多得多。文本的大多数内容——其吸引力的大部分基础,涉及基默尔对自身历史和居住地的探索,以及她在那里发现的传统智慧的广度和深度。翻译工作,更不用说敲定政策所需的集中考虑,仍然在我们进入的世界之外。她对该世界的理解通过她的旅行得以补充,然后转型,这是他人可以效仿的极佳模式,但也反映了这种题材的核心承诺:改变只能来自内心的改变。[34]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为了更有系统、更有计划和更加集体的选择,我们还必须看看其他地方。

总之,生态-艺术的思维方式体现了所有相关思维方式的一个问题:每一种思维方式都提供明智的一种形式,但都是不完整的形式。每一种思维方式都为面对人类世的生存危机提供重要资源,以及每一种思维方式的局限都是构成性的,可能会成为导致它无所作为的惰性的一部分。因此,人类世所需要的明智判断是这些思维方式之间的不断比较和交流,以及可以在社会组织的各个层面发生的广泛的思虑过程。这种比较过程可以是通过指导、模仿和实践传授的明智技巧的一部分。

五、调整明智

明智不只是一个打谷场。我们还可以问,如何通过借鉴这些思维方式来提高作为综合实践的明智。如果这些都不是明智的充分形式,那么这种充分形式只能来自对所谓明智思维的扩展,以至包括它们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实践。我将就此提出几点意见作为结束。

这些观察和想法是复合性的而不是系统性的阐述。原因是双重的:明智反思应该警惕系统化,诸如摘录本和小品文等格式更适合,但目前我无法提供更具纲领性的分析。我希望,与其用一种傲慢取代另一种,不如承认我们被眼前的问题压倒了。人类世的第一个明智准则应该是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规范性的调整

我们可以根据明智思维的规范性、计算性和表演性维度组织一些建议。对于规范性的考虑,关键一步可能是挑战不可通约的传统范例。过度、不公平、不可持续的增长,以及否认全球变暖的理由,往往取决于繁荣与监管、增长与公正、现代化与不确定性等类似僵局的对比。如果明智是不可通约的善的协商,那么可以通过打破传统的对立达到。(仍有许多不可通约性有待解决,因此诸如保持平衡之类的技巧依然有意义。)繁荣可能会受到监管的阻碍,但也完全取决于监管。资本主义社会的增长造成不公平,这成为进一步增长的制约。现代化是对抗不确定性的堡垒,现在也是不确定性的产生方式。明智思维不应该否认事实,但它也需要认识到,这一层面的真理在另一层面表现为神话,以及复杂的系统通常包含矛盾的过程。这种观点与现在正陷入由自身造成的矛盾状态的文明密切相关。

也许最有必要消除的二元对立是环境限制与富足(abundance)。现代消费社会的进步神话是通过不断展示以越来越多样的方式出现的丰富商品而奏效的。否认全球变暖、抵制环境监管、持续占领公地以及类似的实践,都依赖于这种威胁,即任何对生产的限制都将违背现代关于人人都有美好生活的承诺。不幸的是,许多进步主义的拥护者持有同样的核心信念,认为如果破坏性的实践被限制,就必须接受匮乏。这一假设在《愿祢受赞颂》中也很明显,在其中它既符合教会史上的禁欲主义实践,也符合现代社会创造一整套物质消费以弥补精神空虚的当前主张。然而,要求人们在更多和更少的欲求之间选择并不完全是一个机会均等的条件,尤其是如果他们已经看到其他人比他们拥有更多,或者如果他们真的因为没有良好生活的基本资源而受苦。因此,关于可持续性的争论被转移到对人口过剩的担忧,聚焦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或转向无法支撑众多人口的原始主义运动。

简单地生活、节约不可再生的资源、分享而不是囤积、精神财富代替物质消遣等当然是明智的。然而,对富足生活的呼吁不应该被放弃,哪怕它只是统一广泛人民和思想的一条可靠线索。作为出发点,从工业、化石燃料文明到后工业、绿色技术文明的转变可以确切描述为,学着认识和使用丰富的自然。我们可以想象,回过头来看,一个沐浴在阳光下的星球——每分钟都在吸收大量的能量,如何不断地从地上挖掘能量(凝结的阳光),这是令人惊奇的。风、水、生物及其他形式的能量也是如此:我们淹没在能量之中,但只有最小的一部分可以获得利用。富足是一个可以直接与可持续性匹配的概念,而不是隐晦的对立面。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说,它还可以成为我们时代的一种伦理:反对囤积,提供一种富有想象力的视野,以恢复公共空间,与复杂性共处以及激发创新。[35]

(二)计算性的调整

说到计算性明智,我们回到技术统治思维,因为在效率、权宜等因素方面,它是主要角色。这里的明智思维首先是要认识到,任何解决生存危机的办法,更不用说为现代资源的使用发展可持续性的替代品,都必须涉及集约的科学与技术投入。这种投入正在进行,科学界的动员也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因为它们依赖于政府资助,但在气候变化方面却往往不足。)当然,企业环境是另一回事,即便当企业更多致力于宣传绿色技术而不是投资它们时,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明智的行动者在应对这种复杂环境时,可能仅限于两种基本策略。一种策略是挑战并改变衡量指标。计算是中立的,但标准不是。正如倡导者所指出的,把投资从现状转向更可持续的实践的一种方式是,改变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健康的标准:尤其是从GDP、生态破坏以及不算在内的不平等转变为经济活动与生活质量之间关系的标准。更根本的是,对增长的过高评价——以牺牲其他价值为代价,被纳入许多当前的衡量标准,而不是寻求稳定、内在均衡等的衡量标准。ESG运动——环境、社会、治理,是将这些关切结合在一起来进行企业规划和评估的一种尝试,也是说明这是多么困难的一个例子。[36]

第二个策略是为技术统治政策设置护栏,一方面不应该全面禁止技术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地球工程项目应该受到高度怀疑。一种想象的前工业化时代的纯净不是现实主义的选择,但是轻率的、盲目的或者任何未经证实的措施都应被视为愚蠢。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许多选择。理想上,不断重复的助长危机的任何实践都应该被区分出来,并就具体的工业或技术来说尽可能进行补救。许多创新领域,从电池技术到储水,再到任何可以想象和检验的事物都应该被探索。这样一来,政治行动者及公众都需要在不同层面上发展更多的思考技巧。现代化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它把生产力扩大到惊人水平的超常能力。一个结果是,数字具有压倒性,人们很容易在各个方面被误导:例如,认为消费中的小型实践不会产生大规模问题,或者认为企业对生境修复的百万捐赠是一项巨大投资,或者认为90亿人的能量需求无法由绿色技术提供。然而,如果在合理的技术统治投资的护栏内,能够把对尺度的思考发展为一项公民技能,从而作为公正且可持续的共同体的适当衡量标准:这可能是一个明智计算的计划。

(三)表演性的调整

明智思维的表演性维度似乎是一种奢侈,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人们便再也无法做到。或者有人会说,仍有一件事情保持不变:必然有劝说发生,演讲、书籍、照片、电影及其他媒体将继续被有效地用于这一目的,从阿尔·戈尔(Al Gore)的《难以忽视的真相》到格蕾塔·通贝里(Greta Thunberg)的全球倡议,气候变化行动主义已经有了自己的成功故事。(戈尔获得诺贝尔和平奖,通贝里获得三次提名。)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让我提出几种方法来发展明智判断的表演性维度,以应对人类世的问题。第一个源于之前的工作,其他的则具有代表可持续性的艺术倡议的明显特征,尤其是视觉艺术。第一个考虑可能是把分析和指南导向明智公众的形成,而不是试图直接影响政策精英。公众能够形成明智的判断,比如,通过评估品质、承认限制、平衡不可通约的善、确保共同利益以及奖励修辞技巧。[37]当事件、经验、媒体报道及其他偶然因素结合起来促进这种推理结构时,这些品质就会变得活跃,当机构行动者(政治家和专家)陷入相同的错觉时,它们就会变得突出。它们还需要时间使正确的判断显现,并且是极其临时的、不稳定的形式。公众可以是相对理智或不理智的,这取决于问题及其与私人生活、媒体报道和其他因素的关系,默认的态度介于自满和冷漠之间。然而,风险可能很高,尤其是在定义和检验当今社会的问题的规模和复杂性方面。精英成功控制全球变暖的可能性很小;只有通过动员全球公众,才能在监管、技术、市场方面带来必要变革,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被有效采用。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不应该等待舆论自发形成;理想地说,明智的公众是可以培养的。

一些组织者和作者确实接受了这一挑战,但可能还需要继续努力和其他策略。如何促进明智的公众舆论的形成:什么问题,何种类型的共同体,何种公民参与、媒体及体裁可以利用?专栏(op-ed)文章由媒体提供,以帮助形成对公共问题的判断,但它们本身不必然是明智的模型。党派主义日益突出,整体上延宕了意见形成的过程,而媒体生产与消费使这一过程越来越片段化,以致它主要成了两极分化的手段。示范性辩论及其他促进公民话语的尝试定期举行,但它们都带有学究气。另一个复杂问题是,明智推理可以在与经验相交时获得动力,但关于人类世的经验可能是令人困惑的:第一,气候与天气之间的裂隙有利于否认和自满;第二,变革往往受到经济现实的直接限制,比如工厂造成污染的同时也提供工作。这些问题的简单解决办法是等待破坏日益明显,但这浪费了减轻损害所需的时间,并产生了不必要的痛苦。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小规模动员的实践,这可以解决大规模的问题,针对最初关于问题的限制和权衡,鼓励各种各样的行动者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考虑,并与更广泛的媒体和机构网络建立良好关系。这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应该有助于发展明智的公众。问题是,是否有事例来说明该如何做?

例子是有的,尽管它们在主流媒体中很少受到关注。很多努力正投入使用艺术来进行环境倡议。这些活动存在于所有媒体中,通常包括当地组织为展览、音乐会及其他艺术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推广。因为这些活动具有明显的艺术性,所以(通过形式和物质的体验)激活了普遍和特定的反应。与政策规划和辩论相比,它们还有更大的试验空间。一个结果是,有些尝试在艺术上或修辞上都失败了。然而,即使这些也有助于扩展公民的想象力——一种已经明显耗尽的资源。实际上,今天的气候变化倡议似乎陷入一种倡议但没有未来的矛盾状态。人类世的明智思维必须解决深层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使可行动的范围缩小。对许多人来说,一个可持续但不公正的世界根本不会改变。没有进步的神话,习惯性偏见就会减少,限制损害的呼吁仍会导致一个反面乌托邦。相信“历史的弧线向正义弯曲”是假定了时间不再可用以避免灾难。这正是艺术特别有效的地方。艺术可以使悖论转向创新,并鼓励小规模的冒险,从而为更大的应用带来新的设计。

这些项目还为具体的修辞和认识论问题提供新颖的解决方式,例如交流大量信息以及使人们习惯全球范围的思考。我们还可以注意到,许多作品是基于科学研究,有时还涉及前沿的科学和设计项目。同样重要的是,它们有助于实现增加参与集体商议的明智目标。与科学和政治场所相比,艺术提供了要求更少、更便于使用的门户网站来处理棘手问题,而且它们在当地的站点越多,尤其是与建构环境和公共空间相结合的设施,就越有助于与自己的体验相融合,以及与他人相一致的思考。然而,这种经验基础并不排斥乌托邦式的诉求:艺术能够为超越当前竞争利益之间的僵局的思考提供空间,并走向更可持续的实践。

然而,直接的经验是不够的,艺术还提供形式思考的手段:确切来说,跨越广泛领域的思考(比如在贝壳和星系的螺旋线之间),以及考虑对集体生活的替代设计。我只提到几个需要采取的步骤,以进一步发展明智的表演性(美学)维度,以回应人类世的挑战。

第一个任务是改变审美样板。深层的审美敏感性不是西方明智文献的一部分。更具体地说,那里它是非常有限的,历史上受限的:公民生活既是善也是美的一般观念(希腊语中的kalos);以及为了这一目的的得体(decorum)概念(适合、适当:希腊语to prepon;拉丁语decorum)。[38]尽管比现代对这一术语的理解更宽泛,但得体在意大利的城市规划和宫廷文本中才得到最彻底的表达,比如卡斯蒂利奥内(Castiglione)的《廷臣手册》(The Book of the Courtier);也就是说,它与现代的政治或艺术概念相去甚远。得体为明智的精英行动者提供了背景、理想视域及表演技巧,但几乎没有多少美学方面的知识。

需要对这种审美样板进行两个调整。第一,得体必须调整而非放弃,以不只适用于活跃在讲话场景中的环境、习俗和品位。我们仍需要根据受众调整自己的话语,但不限于此。得体作为一个概念必须得到扩展——从局部问题转向深层问题,以便包含一种关于设计的更强意识,因为这涉及与自然的可持续性关系。恰当地说,我们必须在可能且可行的情况下,比如推进为正在失去平衡的文明恢复平衡所需的形式原则和模式。这种平衡是生态的,也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以及文化的。然而,“平衡”可能是一个存在问题的标准,因为所需的平衡可能不仅在于适度(以及使错误的等同合法化的风险),而且在于新兴的形式。许多涉及地方社区的艺术实践都是鼓励出新的尝试。这些尝试通常涉及从本土或当地文化中恢复遗失的资源,但要在全球可持续性的不同环境中展开大规模工作,就不能仅止于此。平衡将随着可持续性生活模式的出现而到来,这种生活模式既不是前现代的,也不是现代的,而是适合于由现代的成功及其灾难性的隐藏代价所创造的条件。

明智的审美样板还需要另一个改变:得体必须用美的概念来补充。西方的“美”被降低为美术,因此脱离了实用性,然后在现代主义艺术中被诋毁为一种概念遗迹(conceptual relic)。温迪·斯坦纳(Wendy Steiner)关于把美恢复为批判性概念的概述,是对20世纪现代主义的一个简明批评,现代主义“造成一种文化贫困,我们现在才从中恢复。它包括双重的非人化:艺术沦为物;受众沦为刻板”[39]。相比之下,她认为“当代艺术和批评的任务是将美想象成一种共情与平等的体验”[40]。简言之,“我们必须停止把美视为一种物或品质,而是把它视为一种交流”[41]。

这一主张在关于环境保护主义的文献中产生深刻回响。景观、植物、动物、生态系统的微小与宏大动态,以及地球本身就它们的美而言被反复描述。这是有充分理由的。正如蒂莫西·莫顿(Timothy Morton)所说,“审美体验是关于同所与物的休戚与共”[42]。因此,艺术的充分体验“为在人类与非人类之间想要达到的生态伦理和政治共存提供了一种模式”[43]。当然,“美”也可以随着艺术面对生态灾难和进入生态美学而改变。观念的这些转变可以包括一种神秘感,这显然对传统明智概念提出了挑战。[44]更宽泛来说,在欣赏自然的过程中,常常会引起敬畏或惊奇的态度。(请记住“哲学始于惊奇”[45]。)一个直接的结果是,大众赞赏和批评性倡议之间的传统分裂被消除:简单的(以及通常是商业上成功的)参与可以让人们产生批判意识,而忽视或诋毁这些审美反应的倡议则是徒劳的。

关于这种调整如何进行的例子已经存在。《愿祢受赞颂》通过反复宣称,思虑和重构必须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世界的“美”的“敬畏”和“惊奇”,以补充其伦理思维。这种对审美体验的敞开是《愿祢受赞颂》具有的一个深层而浓厚的价值:在首段以及通谕的关键时刻是明显的;它通过阿西西的圣方济各(Saint Francis of Assisi)(教皇的同名人物)与博爱联系起来,并与剥削的态度对比(11);它提供一条理解终极现实的道路,并被认为与自然有本质关联,这是就其深层关系(“和谐”)来理解的;它提供一种从技术科学还原主义中得到“救赎的方式”(33)以及比“自利性实用主义”更好的选择(215);通谕以声明“公正、和平、爱和美”作为结尾(246)。这一视域还承认,美被那些从当前全球秩序中获益的人所密藏(45),我们需要超越纯粹“设计”的“另一种美”,通过适应环境和相互帮助确保所有人的良好生活质量(150)。也许可以说,通过提升“美”,通谕赋予美学以规范性伦理力量。






因此,如果明智要成为防止灾难、促进可持续性和公正社会的判断程序,就需要认识到美作为一种想象和交流方式的吸引力。美可以毫不费力地跨越自然与文化,尤其是因为艺术一直致力于模仿自然形式。它唤起一种所有人都能获得的形式上的共鸣,并且美意味着跨越艺术与社会组织的和谐概念,尤其是在许多非西方文化中。正如伊莱恩·斯卡利(Elaine Scarry)的总结,美是空前的、神圣的、慎思的以及救命的:就是说,它有一种促进反思的突出精神能力,并将人从意识的牢笼中解放出来。[46]这些品质要么与明智重叠,要么扩展了明智。[47]美体现了效率与共鸣的结合,这对于好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而共情与和谐对好的交流是必要的。也许最重要的是,美意味着一个人人皆可享有的丰富世界。这种大度可能是解决发达国家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持续失衡,所造成的大规模人为匮乏的最重要态度。

六、人类世的明智

人类世对政治判断提出了特殊挑战:迄今为止尚未遇到的挑战。我尝试表明,如何可以通过更新明智的古典概念以应对这些挑战。这一方法包括评估并融合与解决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思维方式,同时应用、调整及扩展明智判断的典型特征。关于人类世,我描述了三种对变革必不可少的思维方式——技术统治的、伦理的和艺术的,并就它们有关明智的资源与局限来评估它们。我还表明,如何相应地改写明智的思虑:调整并补充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可以持续且有吸引力的考虑程序。

沿着这条进路本可以做得更多。有些重要思维方式被忽略了,尤其是土著对当代倡议、其他精神传统、艺术与科学设计以及生态本身的贡献。每种思维方式都可以用更大的篇幅来说明——利用额外的文本和项目,以充实、调整和扩展所提供的术语。然而,这种典型的学术建议应该附带一个声明:我所指出的明智不是一种优化程序,而是一种在可持续性方面培养类似“正念”(mindfulness)[48]之类的尝试。这种正念既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它不仅能在阅读或沉思中找到,而且能在许多形式的参与和工作中找到。[49]它不应该被导向一种禁欲主义的生活方式来应付匮乏,而应该导向能维护一个富足世界的公正的生活模式。明智的行动者需要站在现代性本身的一旁,同时还要生活在现代性之中,并与它的承诺和资源携手共进。他们需要承认非人类行动者,为集体生活确立新的可能性,适应跨越自然与文化的共鸣,同时继续实践可能的艺术,而不放弃人人都可享有美好生活。这种正念既需要谦逊,也需要大胆,最显然的可能是作为一种美学。或者作为一种奇特的行动中的美学,它既是神秘的,也是实用的。不管怎样,我们可能要思考的是,它如何在涉及通过巧妙交流而使他人团结起来时得到发展。

来源:实践哲学研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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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157#
 楼主| 发表于 2023-9-29 00:25: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只有规则和制度才能遏制人性的阴暗

01

据说盗墓一般要两个人,比如打一个洞,其中一人下去取珠宝玉器,另一人上面用绳子系上来,但一开始,经常发生了拉绳人见财起异抛弃下面同伙而去的事。

于是演变为盗墓团伙以父子居多,但也发生了儿子扔下墓里亲爹的事。

最后形成行规:儿子下去取货,老子上面拉绳子,就再没出现过把人落在墓坑的事。如果这算是制度建设的鼻祖,那么不妨以贼为师。

02

德国有习惯,前面的人喜欢帮别人扶门,有人说德国民众天生素质就高,其实也不尽然。

真正的原因是联邦德国成立后,政府制定了一套规则,比如德国有法律规定,关门时不小心把人撞了,你得无条件赔偿,还得帮人医治。

这些规定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还有遵守交通规则、按秩序排队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良好的行为就变成了习惯,这个社会就变得文明起来了。


03

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的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从概率上来说,每一千个跳伞的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

军方要求厂家必须让合格率达到100%才行。厂家负责人说他们竭尽全力了,99.9%已是极限,除非出现奇迹。

军方(也有人说是巴顿将军)就改变了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奇迹出现了,降落伞的合格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04

有一段时间,英国政府雇佣私人船只运送犯人,按照装船的人数付费,多运多赚钱。很快弊端出现了:罪犯的死亡率非常之高。

政府官员绞尽脑汁想降低罪犯运输过程中的死亡率,包括派官员上船监督,限制装船数量等等,却都实施不下去。

最后,他们终于找到了一劳永逸的办法,就是将付款方式变换了一下:由根据上船的人数付费改为根据下船的人数付费。船主只有将人活着送达澳洲,才能赚到运送费用。

新政策一出炉,罪犯死亡率立竿见影地降到了百分之一左右。后来船主为了提高生存率还在船上配备了医生。


05

另补充两例:   

例1:   

两人分西瓜
谁有拿刀分瓜权,都可能给自己划大些,给对方划小些(除非是父母对子女)。

于是规定:   一个人有权分瓜,另一个人有权先挑选。
问题解决了。

例2:   

欧洲某国,议会有权通过给议员加薪的法律。
但规定,必须在下一届议会任期方可实行。

06

其实,无论在组织还是社会里,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

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本性的好坏也是随时而变的,只有在明晰了名分之下的责权利,再有一套组织制度去监督,这样才能人尽其能,才会有一个和谐的环境。

人性有光辉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有句话说的好:不背叛,只是因为背叛的筹码不够大,这种利诱大到一定程度,人性阴暗的一面就会被诱发。

不要过分高估人性,只有规则和制度,才能让人性中的阴暗无处发挥!


来源:第一哲学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gDzJcbGgWTI3nI0ksj_RQ
编辑:秦克峰
158#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31: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的道德哲学看穿人性之恶




作者邓晓芒 原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

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

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所以在这里笔者谈康德道德哲学,主要是想从一些新的视角和语境出发,将那些中国人通常不能够完全理解的、在我们内心没有引起过震动的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

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的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哲学。对于他的道德哲学如果要具备一个完整的视野的话,那么首先它针对的就是通俗道德哲学,所以在他那里就有了这样一个思路:

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样的思路引导下,他就以通俗的道德哲学作为他的整个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层次。

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哲学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

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现将这三个层次大致介绍如下。



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的道德哲学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嚼舌头)。在日常生活中最喜欢对他人议论、做出道德评价的就是那些长舌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非常厌弃那些长舌妇的行为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嚼舌头)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

通过这样一些长舌妇议论人、制造流言蜚语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

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

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

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

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的,因为商业诚信是带来利益的。值得敬重的是什么人呢?他能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以至于哪怕他的店子倒闭也不卖假货,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值得敬重,是道德行为。

第二个例子就是“不要自杀”。康德认为人不去自杀是人最基本的求生本能。但是有这样一个人,他的生活非常痛苦、甚至是生不如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仍然不自杀,坚强的活着,那他的行为就是值得敬重的,他的“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

第三个例子就是“发展自己的才能”。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应该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的才能,你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完善自己,将其作为自己的义务,这也是道德行为。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帮助别人”。你要帮助别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一种义务,这也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列举的,而是按照一种严格逻辑顺序编排起来的,代表着四种不同的道德境界:“不要骗人”和“不要自杀”是一种完全的义务(消极的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则属于不完全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所谓完全义务就是你绝对不要去做的,没条件可讲的,而后面两个是不完全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去做是可以原谅的。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形而上学。以上谈到了康德列举的通俗道德中的四个例子,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格言,比如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这些最基本的为人处事的规范。这些规范都是通俗道德。

正因为它们是通俗的道德,所以对于它们背后的“依据”,很多人并不了解,而这个“依据”就是康德所强调的先天根据。

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如果不为通俗道德找出普遍性的根据,这样一些格言就很可能将道德和不道德混为一谈。

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求这种道德箴言后面的道德律,从而提出了道德哲学的第二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康德提出来的普遍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

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主观的),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客观的)。

这条原则也可以用通俗的方式来表达,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孔子把它称之为“有一言能终身行之者”。但孔子是一种通俗的表达,而康德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是一种逻辑形式化的表达,要比日常表达更加精确。

通俗的表达往往是有漏洞的,但是康德的表达把这些情况排除了,他建立的是一个理性的、形式化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之下,它都是可以成立的。康德说这样一条道德律是无条件的,是绝对的。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仍然是有条件的命令,如果把条件去掉,这个命令就不成立了。

来源:慧田哲学(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ChJLJbZ5LO8azInwRZfbQ
编辑:秦克峰
159#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35: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曲红梅 | 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教育方向与培养理念

作者简介:曲红梅,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高校在设立“应用伦理专业硕士”时需要思考一些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理解“应用伦理”的学理性与应用性的关系、“应用伦理专业硕士”教育该如何定位以及如何培养“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等。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确认“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教育方向和培养理念,明确“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可以应用在哪里。

〔关键词〕应用伦理专业硕士  定位  以学生为中心  培养理念

2022年9月教育部发布新版学科专业目录并要求自2023年开始实施。在新版目录中,作为01号的哲学学科最大的变化是除了代号0101的“哲学”还增加了一个带星号的“应用伦理”(0151)。我们在新版目录的“说明”中可以看到,“名称后加‘*’的仅可授硕士专业学位”。“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Master of Applied Ethics,以下简称MAE)的获批对我国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发展意义重大,对我国的道德建设和伦理治理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是与人类生活最为切近的一个哲学领域,千百年来都发挥着道德评价和行动指南的作用。我们的MAE教育“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是高校设立MAE学位的前提性问题。我们只有考虑了MAE应用在哪儿,才知道如何定位MAE教育以及如何培养MAE人才。

一、“应用伦理”是不是伦理学的应用?

为了突出MAE作为专业硕士学位同伦理学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的差别,有学者提出要区分应用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前者强调以规范伦理理论理解和分析具体的现实问题,更偏重理论研究;后者强调伦理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更偏重实际操作。这样区分的主要意图是提示大家,在设立MAE学位、培养MAE人才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突出“应用伦理”的可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具体操作技能。基于此,我们就面临着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MAE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应用伦理学研究还是伦理学的应用?通常来说,既然MAE是一个专业硕士学位,要培养的是在具体岗位上能够进行实际的伦理审查、伦理评估和伦理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人才,因此,MAE人才的培养是一定要注重伦理学的应用的。

但上述问题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里面涉及复杂的学理关系以及哲学理论与人类实践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对伦理学研究内部是否存在理论伦理学研究与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分立(或者说伦理学要不要区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一直存在争论。自G.E.摩尔在20世纪初从元伦理学的角度指出规范伦理学普遍存在的“自然主义谬误”之后,后者的发展被大大遏制了。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对道德概念和命题的中立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在现实中面临的道德问题。规范伦理理论于是在不同的应用伦理学领域重新焕发生机。应用伦理学最初就是以“决疑论”(casuistry)的样貌出现的,人们根据某种伦理原则和规范对某个具体道德问题或情境做出裁决。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道德问题甚至难题不断出现,需要决疑论提供判断的地方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对应用伦理学产生这样一个固定理解: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应用,是将固定的伦理学理论和规范原则套用到实际问题上以便获得准确结论。这就给人一种思维定式:任何新出现的道德问题都可以通过某种既有的伦理学原理的指导和运用获得解决。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伦理学才被区分为理论伦理学(对伦理学基础问题的理论研究,比如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应用)。这种对伦理学的理解不符合伦理学自古以来的理论特质和研究本性,也不符合当下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趋势。无论是中国伦理学还是西方伦理学一直以来都体现为对人类生活的真实关切,我们在儒家伦理学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都可以看到对“知行合一”和“实践智慧”的强调。任何一种伦理理论都在意其可实践性,但任何一种伦理理论也都不是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人的不变法则。因此,应用伦理学绝不是某种伦理原则与实际问题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不同领域内人们面对全新问题时以理性分析产生对道德本质的全新理解。正如戴茂堂所言:“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不可以截然两分,应用伦理学一定是理论的;伦理学与应用不可以截然两分,伦理学一定是应用的。”

在MAE的培养过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伦理学的理论性和应用性分离开来,也不能把应用伦理学等同于伦理学理论在某些具体问题中的应用,更不能把作为理论研究的应用伦理学与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伦理对立起来。哲学作为一门古老的理论学科,一直以“重思辨”为主要特色。在哲学门类下增加的MAE学位,势必会带有强烈的理论思辨色彩。伦理学研究者们担心,我们在这种传统哲学教育方式的影响下培养出来的MAE人才,与伦理学专业的学术型硕士没有本质的区别,学生进入实际的工作领域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满足不了社会上对此类人才的真实需求。这种担忧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因为这种担忧而忽视或者轻视对MAE人才的理论素质培养。或者说,MAE人才的基础理论培养是哲学专业特有的,是MAE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学到的最宝贵的东西。也就是说,适当区分应用伦理学和应用伦理是必要的,强调MAE人才培养要适应行业产业发展需要也是当务之急,但我们也要注意不要让这样的区分和强调过于刻意。思辨在哲学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哲学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最主要的特色。MAE是哲学门类下的一个专业学位。我们固然要重视MAE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也要警惕矫枉过正,不能完全放弃哲学专业的自身特点,不能忽视对学生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理论思维是用理论把握现实、引领实践、推进文明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力量”,提升理论思维水平是在哲学专业培养MAE人才的特有方式。

国外一些大学比较早地开设了一年制或者两年制的伦理学专业硕士学位,我们可以从这些大学的人才培养经验中获得一些启示。比如,荷兰的乌德勒支大学就设有应用伦理硕士学位。这个项目聚焦于如何深度理解道德实践与道德理论的相互作用(interaction),从而切实探索道德理论与实际生活难题的关系。这是一个为学生量身定制的项目。其灵活性表现在参加者可以自主选课,并最终根据学生独特的学术背景和职业诉求来安排国内和国际实习。在学习结束的时候,学生会拥有一个伦理学的理论背景,他们了解应用伦理领域的重要研究方法和争论,也知晓伦理分析和判断中所蕴含的法律和政治框架。这说明,MAE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需要包含关于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和对伦理学方法的分析及应用课程。我们应该培养了解伦理学理论并具有成熟的道德信念的人才,他们不是以日常道德去做判断和评估,而是具备伦理学专业素养并能够理性地运用描述的、规范的乃至元伦理的方法去理解和评估社会实践并同时完善自身的道德生活。

二、MAE教育如何定位?

正是基于上述对于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应用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关系的理解,我们在定位MAE教育时首先需要认识到,MAE教育是一个难度非常大、要求非常高的研究生教育领域,需要全方位、体系化的资源配套和立体化、专门化的培养方案。

首先,MAE教育不是哲学专业自己就可以做到的事情,而是要整个大学乃至社会共同发力才行。MAE教育是适应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需求的一个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指出:“要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构筑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MAE教育的发展体系正是将应用伦理学研究、应用伦理学科发展和MAE人才培养融为一体的发展体系。这个体系不单单是为社会培育所需人才,更是通过人才培育扭转人们对于伦理学以及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传统认知,提升全社会对道德在人类生活中重要性的认识,使得应用伦理专业成为提升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媒介。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新纲要》提出:“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MAE教育就是以专业的方式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从而更好地促进伦理理论与道德实践的结合,并为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建设水平和道德治理成效做出贡献。这不是在某个学术研究领域和某个研究生学位项目内部就能解决的问题,是面向全社会的大问题。

其次,应用伦理是一个天然的交叉学科,需要来自不同学科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共同构成MAE培养的体系。应用伦理学在产生之初就具有强烈的跨学科色彩,涉及不同领域中的伦理争论和探讨。国外很多大学和研究机构设立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和应用伦理(或实践伦理)研究生项目,都是为了促进不同领域内道德问题的评估和分析,形成一整套联结教学、科研和职业发展的体系。专业的研究者也大多希望通过在应用伦理学研究机构的工作将自己在伦理学专业领域的贡献转化为可以影响公共政策和民生福祉的具体手段。澳大利亚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对动物保护和有效利他主义的呼吁、美国学者拉里·特姆肯(Larry Temkin)根据其对不平等理论的分析所作的医疗保险建议、美国学者弗朗西丝·卡姆(Frances Kamm)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伦理顾问直接影响了不同国家对健康、平等和生命意义的看法。这些知名学者为我们提供了哲学和伦理学服务社会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同各个具体实践领域内积累的实际道德问题共同构成MAE教学的案例库,体现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

2020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新文科建设宣言》中指出:“新科技和产业革命浪潮奔腾而至,社会问题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应对新变化、解决复杂问题亟须跨学科专业的知识整合,推动融合发展是新文科建设的必然选择。进一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推动文科专业之间深度融通、文科与理工农医交叉融合,融入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文科教育,实现自我的革故鼎新,新文科建设势在必行。”文科建设为发展MAE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MAE教育中所体现的学科交叉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在很大程度上,它不只是人文社科内部的交叉,而是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这种跨越多学科的研究和学习对师资力量和培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高校应以综合性大学为宜。

最后,我们需要实施顺应国家战略需要、服务地方社会需求的MAE人才培养。每一个设立MAE的学校和科研机构,都需要凝练自己的学科优势和研究特色,确立明确的研究方向。也就是说,MAE研究虽然重视应用伦理的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却不能把不同领域的应用伦理混合在一起,煮成一个大杂烩或者摊成一张大饼。具有人员齐整、成果丰硕、理念前沿、特色鲜明、方向明确的研究和教学团队才能为MAE教育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凝练研究方向上,我们除了根据自身优势和特色,也要顺应国家治理需要,服务地方社会。

在对国内几所已经或者正在申报MAE学位点的高校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比较切实地感到各个学校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重点关注。在顺应国家政策需要方面,多个学校提出以科技伦理、生命和医学伦理、人工智能伦理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第四个方面强调“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并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看作重点领域,需要制定相应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意见》中之所以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作为重点突出出来,是因为这是人类目前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最容易出现伦理冲突和争议性问题。对这类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以及应用,都有规范而系统化治理的必要,并且要“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这表明,伦理治理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全方位展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伦理审查、制度建设、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领域都会产生对MAE人才的需求。现有的从事科技伦理咨询和管理以及医学伦理审查管理的从业者,大多是来自自然科学各领域或者管理学领域,缺乏跨专业进行应用伦理分析、评估和建议的能力。虽然他们会定期接受培训,但由于长期接触实际业务,几乎没有进行过伦理理论学习,对于伦理学基本理论以及对新政策、新规定的领会和理解可能不够深入,无法把应用伦理的发展同国家道德建设和国家伦理治理体制融合在一起。基于此,高校在MAE教育中需要重点发展与国家战略需要紧密相关的专业方向,培养国家重点需求的人才。

各个高校也应拥有能够展现自己特色的发展方向,与地方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每个学校和科研机构在确立MAE培养的重点方向时也要兼顾从自身出发可以为自己所在地区做出哪些贡献。国外的MAE教育也是如此。比如,瑞典林雪平大学的应用伦理学硕士学位就注重以应用伦理应对生活中的真实问题,特别是本土化的实际问题。现代社会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对于瑞典来说,养老与健康关怀问题、全球化与全球正义问题以及近些年产生的移民问题是他们关注的重点。林雪平大学的MAE教育就更加重视政治伦理、健康伦理和移民伦理。这不仅跟学校自身较好的相关研究有关,更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直接需求相关。

国内多所已经或正在申请MAE学位点的高校也在确立培养方向方面展示了自身研究与地域发展的密切关联。东南大学将“道德发展与伦理治理”确立为发展方向之一,就是因为东南大学自2013年以“道德发展研究院”为实体建设江苏省“道德发展高端智库”(命名为“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致力于“研究和解决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关于中国道德发展的理念、理论、信息和战略,科学、创新性地为中国伦理道德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基于前期取得的卓越成果和对江苏省道德发展的调查研究,东南大学MAE教育以“道德发展与伦理治理”为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企业伦理”和“法律伦理”两个方向也是结合学校自身跨学科合作的优势,面向政府部门、企业和机构的直接需求而确立起来的。吉林大学的“职业道德教育”方向主要针对我国各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等问题,通过社会调研、数据分析、理论阐释等教学与研究方法确定我国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制定各行业职业道德发展指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最终推进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相关研究和教学人员在社区工作者职业操守、国企职工职业伦理等重点方面有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并承担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为服务地方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方向致力于培养在具体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方面具有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三、如何培养MAE人才?

当我们明确了MAE教育的定位,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切实地完善MAE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发展专业学位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并且指出到2025年,国家会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MAE人才培养需要按照《方案》提出的指导意见,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发挥课程建设主体作用,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创新考核方式,探索建立符合MAE教育发展规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MAE人才的培养重在满足学生需求,为学生量身打造合适的学习方式和社会实践方式。结合MAE教育的特点,我们提出关于MAE人才培养的几点看法。这些看法的核心在于“以学生为中心”,一方面为在校生提供产教研融合的培养模式,另一方面为毕业生提供后续的学术支持和职业培训。

在日常教学中,“以学生为中心”首先表现在要为学生提供机会和舞台,让他们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看法,获得思维上的锻炼。具有内在关联和影响的理论课程(lectures)是MAE课程体系的核心。这些课程会介绍和解释伦理学的核心理论和概念。这种对理论和概念的阐释需要授课教师具有强大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不仅要使学生能够在案例和具体情境中理解伦理学概念和理论,还要设置足够的讨论环节,使学生具备以某种伦理学理论或原则为指导来辩护或者反对某个立场的能力。在研讨中,教师不是以掌握真理的权威的形象给学生以教导,而是以平等对话者的身份,把自己当作同样对某种理论或概念感兴趣的个体表达看法。“在教学中的学术对话和讨论环节,携带自身独特生命体验的个体,可以以应用伦理学的视角去重构自己在不同领域所遭遇的道德困境,并在与他者的对话中思考和建构起某种共识。”在此,传统的苏格拉底式对话法仍将发挥重要作用,持不同意见的学生自由分组,通过辩论与对话,澄清对概念本身的理解。哲学教师的优长在于,“以自己所受过的哲学的、逻辑的、伦理学的训练,厘清概念,缜密推理,在不断地辨证中,调整自己的论证,再审慎地得出合理的结论”。教师可以对讨论环节做合理把控,引导学生围绕主题充分讨论,不断提升理论思维能力。对理论和概念的认识和反思是锻炼哲学思维的一种最好的方式。师生研讨能够将个体化、片面化的信息和理解汇聚和升华为更具包容性和规范性的共同看法。这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教师和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都可以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

“以学生为中心”还表现在要注重发现学生的兴趣点和敏感点,师生不断共同发现和探索新问题。应用伦理是一个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跨学科领域,倾向于解决关于一些人类实践生活中具有挑战性的道德问题。在极易获得信息的时代,很多人会借助网络自己寻求问题的答案。但这种学习方式对于MAE学生来说并不完全有效。应用伦理面对的常常是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无法在网络上获得既有答案。万俊人认为,应用伦理问题的前沿性使这些问题的解答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很难通过某个或某些人的一次甚或多次讨论而达于定见”。应用伦理教育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寻找问题和分析问题,开启学生自身的理智思考,使他们具备自己寻求答案的能力。现实世界是变化的,问题的答案也一定是开放的。但这种对问题的探究和对答案的探索却不是任意的。如何结合专业知识,引导学生深入分析他们所关注的时代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成为MAE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MAE培养同伦理学学术型硕士培养区别最大的地方。从“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出发,MAE教育必须考虑两个层面:专业领域的特殊知识和与实践应用的相关技能。两者缺一不可,但又不能是“两张皮”的状态,这就涉及从专业向职业转换的重要性以及提升学生实践智慧的重要性。理论教育的核心主旨是为学生打开专业领域的大门,为未来他们自己在这个领域进行符合伦理学特色的探索奠定基础。一个MAE项目还应该提供给学生足够的方法和技能,使他们在后续反复面对的任务和案例中能够不断锤炼自己,做出系统、稳定的判断,不断提升实践智慧,这就需要为学生提供合适的专业实践。MAE培养采用校内外双导师(或导师组)共同指导的方式为宜,校内导师以学业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实践在时间安排上需要考虑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的各自优势,将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将专业实践和就业实践相结合。有人提出,在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可以不采取以学位论文作为毕业设计的方式,而是要更多地体现实践教学的成果,让学生设计实践方案作为毕业设计。但我国尚处于MAE培养的初期阶段,这种方式暂时无法实现。我们的学生甚至一些教师可能都没办法高水平地完成非论文的毕业设计。这其实是对设立MAE的学院和科研机构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实践要求,也从侧面反映了专业实践对MAE学生培养的重要性。

“以学生为中心”的MAE培养还表现在为学生的长远发展考虑,在学生毕业之后提供持续支持。在此,我们有必要强调终身学习(Ongoing learning)的重要性。MAE人才即使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学习伦理理论,掌握伦理学发展前沿,更新对文件和法规的理解,提高自身的道德认知和反思能力。高校为MAE毕业生和有相关需求的社会人士提供定期培训以及提供非全日制招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定期培训是应用伦理从业者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我们需要在MAE培养的起步阶段给学生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不经过伦理学的理论学习和思维训练,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握到的都是浅层问题,不仅不利于学生个体的完善,也不利于应用伦理领域的实际发展,无法实现真正的学科融合。比如,一个MAE毕业生要为某个银行提供相关的道德问题调查报告,不仅需要该学生对银行体系有基本的了解,也需要她/他对这一行业道德问题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有所把握。这就要求学生具有理解和分析问题的学科敏锐度和领域敏锐度。但是,学校通过两年的培养并不能给学生提供非常完善的行业背景知识,相关的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部门要求等都会发生变化,伦理学领域内部也会不断触及新问题,产生新方法。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学生在校时要为他们提供足够多的实践技能和实习经验,也需要在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继续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政策宣讲,使得MAE毕业生的实际工作与应用伦理的发展不脱节,甚至相互促进。

非全日制培养也是MAE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形式。尤其我国MAE研究生项目起步较晚,国家和社会对MAE人才需求却很大。这就需要一个解决目前状况的更为有效和直接的办法,也就是非全日制培养。非全日制MAE面向的群体是已经在某些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需要通过MAE项目丰富伦理学相关知识、获取伦理学研究方法、接受相关理论与实践训练的人。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的应用伦理学硕士学位就包含非全日制的形式。但这个项目并不是在晚上上课,而是在工作日上课。学位申请者可以在平时不忙的时候到学校上课。能够实现上述培养方式与荷兰比较自由的工作时间相关,也和提供MAE非全日制的学校具备丰富的师资和全面的课程体系有关。乌德勒支大学提出,只要申请个人在连续两年内完成需要修习的学分,并且每周可以花20小时在学业上面即可。牛津大学哲学系下属的乌希罗实践伦理学中心和继续教育系共同开设了非全日制的实践伦理学硕士项目。这个项目由六个模块学习和一篇学位论文组成,只要完成了必要任务就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复旦大学2023年在公共管理专业下招收第一届非全日制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其目的也是满足相关行业对MAE人才的强烈需求,旨在培养兼具专业技术和哲学伦理学背景的复合型人才。非全日制的MAE项目主要的任务是为公司、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工作人员提供进一步提升伦理学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践的技能。

总之,MAE教育不仅要给学生提供应用伦理学理论的系统训练,使他们具有宽广而坚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专业化的工作方法和实际工作历练,使他们学有所用,学而能用。我国的MAE教育虽然起步晚,但发展态势好。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国内各大学还可以在实习平台建设、线上课程开发、方法论研讨等方面整合资源,既保持各自的发展特色,又能够实现资源共享。2023年7月,全国应用伦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委员会将会在MAE教育资源共享和合作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联结作用。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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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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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38: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培超 | 再思应用伦理学“三问”

作者简介:李培超,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 410081)。



〔摘要〕以对现实道德问题关注为立足点,以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和应对现实道德问题,以从根本上来澄明和指引人生意义或敞开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人生路向为目标,来回答“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这三个问题,旨在论证应用伦理学并不是以理论范式的革命而是以现实关切为特质,不同生活领域的道德问题也规定了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方式和支持资源,对形上价值理念的坚执是应用伦理学对伦理学使命的一以贯之的诺行。这也意味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发展应该是社会道德资源的充分调动与整合,它应走出书斋、课堂和实验室,通过生活化和现实化的转向减少自身的“精英气”“学究气”,强化“烟火气”“大众化”;通过生活素材积累和话题转换不仅为具体道德问题的应对提供“道德算法”,而且更要通过价值引导与前瞻完成跨部门、跨领域的价值穿越。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三问”  后人类“生活领域”  道德工具主义  伦理学使命

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以及当下展开的哲学学科的专业调整,应用伦理学这个原本就特别活跃的学科板块又增加了几分热度。今天应用伦理学的活跃又重新引起人们对应用伦理学“三问”这个“初始问题”的关注。

所谓应用伦理学的“三问”实际上关涉的是应用伦理学合法性的三个问题:“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这三个问题在应用伦理学一开始出现时就反复受到追问,当然由这三个基础问题还可以衍生出其他相关性问题,例如,应用伦理学由谁来应用——是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专业人员、科学技术人员抑或是社会普通民众?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何处——是特殊的生活境遇还是普遍的生活场域?如此等等。时至今日,在应用伦理学已经得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几个问题有待继续讲清楚但又面临着讲不清楚的“窘境”。但或许也正是由于这种境况,才有必要不断地提起这个话题。

一、应用伦理学是什么?

从事理论研究的人都习惯于将问题域边界清晰、概念范畴内涵外延明确作为理论研究的前提或者是作为剖析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似乎这些问题讲不清楚,那么一种理论研究就很难进行下去或者说这个学科的发展就会受到阻抑。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值得斟酌的,因为任何学科或理论都不是在初始阶段就可以划分出确定的论域,它总是要通过与生活世界保持敞开互动的态势,才能够获得发展动力并获得解释和干预生活的能力,从而也逐渐明确其“能力范围”;同理,任何概念范畴也是需要通过不断地被时代、生活赋意才能够体现出理论的生命力或保持思维对存在应有的张力,从而使得由这些概念范畴搭建起来的理论体系逐渐显露出“理论范式”的模样。这就像人离家越是久远越是容易滋生乡愁一般,理论越是发展也越是需要不断回溯到起点以检视其存在的基础,因而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总是要被不断地提起,而且也并不会形成某种“一劳永逸”的答案。依据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以说:“应用伦理学研究无需定论”,“恰恰相反,没有终极结论,只有基于相对合理性的道德伦理共识,很可能是这类前沿性应用伦理学问题及其探究的正常情形。”应用伦理学的这种“无需定论”或“讲不清楚”的状况反映出的并不是其自身理论上的“混乱”,而是由于其所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所导致的。

“应用伦理学是什么”这一问题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其一,该问题域一直处于一种伸展或成长的状态,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并不存在一种静滞的或固定的关照对象。从横向的角度来看,环境领域、医学领域、工程领域、传播领域、商业领域、企业领域、军事领域等,都是其关注的问题域,而随着人类生活场域的拓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也必然会不断拓展;从纵向的角度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一个领域也都在向深层掘进,如医学领域从器官移植到基因编辑,这种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生命的替代性挑战更加严峻,也对道德干预的需求更加迫切。其二,其关注的问题成因是复杂的,应对方式也是复合型的,伦理道德的应对也只是其中的应对方式之一。应用伦理学的出现从根本上说不是伦理学理论逻辑自身演化的结果,而是源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即当现实问题的出现需要道德的干预并且已经超出了传统道德资源的干预能力时,应用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了。因此应用伦理学一开始就带有明确的现实问题针对性和解决问题的指向性。但是任何应用伦理学所针对或指向的现实问题都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其出现不是由于纯粹的道德方面的原因,其解决也不能诉诸单纯的道德干预,但是道德是解决或应对这些现实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或方式。以环境问题为例,环境问题从本质上看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等诸多因素,当然也有道德方面的问题。同样,要改变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状况也必然需要多管齐下,需要制度政策的规制、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需要科技的投入、需要经济杠杆的调控,当然也需要道德的介入。而且道德的介入还必须在其他各种手段的共同支撑下才能够发挥作用。另外,尽管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现实问题都带有“新质”的特征,仅仅诉诸传统的道德资源难以做出解释或解答,所以必须推动理论的发展更新,但是这种发展更新并不意味着对传统道德资源的否定,而是一种创新性发展或创造性转化。统合来看,并不存在一个“纯粹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应用伦理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说都是综合性的。其三,其牵涉的人群范围是非常宽泛的。这里所说的牵涉的人群范围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视角来分析。若从“谁来应用”的视角来追问,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并不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或伦理学专家所专属,他们参与应用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会对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指导提供重要的建议,但是他们并不是应用伦理学应用的唯一主体,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实践并不是在大学的教室里或学术会议中讨论“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之应用也不仅仅为专业技术人员所操控,他们固然对具体技术领域中的道德问题有更为直接的体验,但是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实践也不是仅仅局限在专业技术领域中的;此外,应用伦理学的应用与社会管理、调控紧密相连,必然会涉及制度、决策和权力等因素的介入,因而组织和政府也必然会成为重要的主体。若从受影响的范围来看,应用伦理学所关照的“利益相关者”遍布于各处,因此它会像空气一样环绕于人们的周遭。

所以,我们的确很难给出“应用伦理学是什么”一个“精确”的界定,因为无法寻找到一种完全的理论来将复杂的且变动的生活世界严丝合缝地覆盖起来。因而迄今为止,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解答方式也都是描述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这一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基础。从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现实背景以及理论积累来看,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体现了应用伦理学的特质的。一是应用伦理学所关注或针对的问题都是实际问题或者说是现实存在的问题,而不是虚拟的或者是悬置式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应用伦理学是立足于或扎根于现实生活世界的伦理学。这里所说的现实生活世界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抽象,而是现实的人栖居于其中的且可知可感的生活场域。二是应用伦理学并不以道德推理和逻辑演绎或概念诠释为目标,而是以问题的解决为圭臬。当然这里的“解决”并不是一种工程思维意义上的“完工”或获得一种符合数据逻辑的“解题”结果,而是追求一种问题应对的价值合理性出路。当然,价值合理性也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如有以自我本位为基础的价值合理性,有以关系本位为基础的价值合理性,还有以超越自我和关系本位为基础的价值合理性等等不一而足。但无论如何,价值合理性强调的都是主体行为选择以符合“正当性”或“应然性”原则为目的指向,这里的“正当性”或“应然性”不是建立在目的与手段对立前提下的,它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质性的。而价值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价值干预性和渗透性,它不是一个确定结果,而是参与问题解决的一个动态的视角或过程。

因此,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与解答就成了应用伦理学最重要的理由——既是其产生的理由,也成为其存在的理由,还成为回答应用伦理学“如何应用”以及“应用为了什么”的前提,更是其理论建构所围绕的主题,即现实问题属性或问题意识是决定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最重要的因素。

当然,在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上,目前理论界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是其基本倾向是以理论上的分疏而不是以问题导向来确定应用伦理学的特质,虽然说这些成果对推进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留下许多晦暗不清的理论问题。

在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解答中,将应用伦理学称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并且认为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更重要的是标志着伦理学范式的革命或者说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巨大飞跃。这种判断在国内学界是很有代表性的。

将应用伦理学的出现抬升为范式革命,这一判断中预设了一种关于应用伦理学独特的内涵规定。这种独特的内涵规定是建立在两方面参照的基础上的:一是将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进行比较,二是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进行区分。通过比较区分来证明应用伦理学是既不同于传统伦理学又与理论伦理学存在明显差异的新的伦理学理论形态。但这两种比对都是很难得出清晰的结论的,因而对于应用伦理学的特质也很难做出一种“划界性”的甄别。原因就在于究竟何种伦理学可以认定为传统伦理学,何种伦理学又可以认定为理论伦理学?

(一)关于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

将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区别开来,赵敦华先生的观点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在他看来,传统伦理学之“传统”并不是一个仅仅代表时间序列的概念,而是代表确定理论形态或理论范式的概念。一个完整的应用伦理学理论形态应该由三部分组成:作为本体的基本原则,作为部门伦理学的中间原理以及作为行业和职业伦理的应用规则。目前缺乏的或需要重建的是作为本体部分的基本原则,而传统伦理学是不能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原则的。因为传统伦理学有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又有两个共同特点:其一是都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而传统的规范伦理学都是建立在实事与价值二分的基础上,这导致规范伦理学提出的许多规范性要求都是建立在不证自明的前提基础上,因而其规范性要求缺少合法性支持;其二是有心理主义的倾向,就是用人的心理状态来解释和描述道德规范,其缺陷在于把人的道德行为都看成是有意识的行为,而忽视了它们常常是习惯的产物,并不需心理要素的参与。而传统伦理学的这两个特点所造成的缺失就是把人想得太好。认为人与动物有根本的、不可逾越的界限。由此,作为应用伦理学本体部分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重建而不能将传统的伦理学照搬照用。他提出了作为本体的应用伦理学原则要从人的存在这个最简单的事实出发,而不能从价值与事实的二分出发;要把利益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而不要对人性做出太多假设;要完成从“金律”“银律”到“铜律”的转变。所谓“金律”是“欲人施之于己,亦施之于人”,“银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铜律”即是“人施于己,反施于人”,“铁律”则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毫无疑问,“金律”和“银律”是善的、高尚的原则,“铜律”是一种非善非恶的价值中立原则,而“铁律”则是反道德的因而要被抛弃的原则。上述转变旨在夯实应用伦理学的现实基础。与本体重建相适应,应用伦理学要在方法上实现从由上而下到由下而上的转变以及要重视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墨子、荀子、韩非子的思想资源。

赵敦华先生的上述分析给出了关于应用伦理学特质的诸多归纳和发展构想。这种构想一方面在强调应用伦理学的“现实性”品格——不做过高的价值预设和理想化的人性设定,用现实性来纠正片面性;另一方面所建构的应用伦理学应该是整全的或者说是立体的、全面的,那么如何来理解这种整全性或立体性呢?首先是应用伦理学不应该是简单的直接作用于具体生活层面的应用性规则,它应该而且特别重要的是要进行本体层面即核心理念的建构。其次则是作为理念部分的本体应该以自然的或人性的本然状态为基础。这样的应用伦理学本体实际上不是抛弃了传统伦理学,而是涵盖了传统伦理学,而且把传统伦理学仅仅作为其本体的一部分,这样的伦理本体消除了实事与价值的二分,也消除了实然与应然的紧张。很显然,这是一种无所不包的“伦理大全性范式”,但是这样一种范式能够建构起来吗?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难以完成的理论构思。

第一,若将传统伦理学确定为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三种类型或三种范式,其实这三种范式的伦理学是无法被超越的更无法彻底被取代,无论是从理论意义还是实践意义上说都是这样。即便是上述赵敦华先生提出的以现实的本然的人为基础的应用伦理学范式也根本无法与传统的伦理学范式绝缘。虽然说,这三种范式的伦理学从时间上说形成的较为“传统”,但是其理论自身的延续力以及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并未曾枯竭。实际上,任何一种伦理学范式都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当然也有其存在的片面性,因为其关注生活的视角是有差异的,也是有其侧重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与世界交往的面向是多维的。所以从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来看,伦理范式是共存的,而并不是由于此消彼长而呈现为线性流动的。同时,由于致思理路和价值导向上的差异,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是无法结合为一种圆融无碍的理论体系的,更遑论可以发挥引导生活的作用。即便我们将这三种范式涵盖其中,又加进诸多以现实的、本然的人性为基础的价值元素,这样一种本体性的价值理念究竟如何能够“化合”成为一种具有本体意义的存在?

第二,退一步讲,即便我们可以建构出一种大全性的“伦理学范式”,那么这种作为本体的范式与中间原理和应用原则如何贯通联结更成为一个复杂的或许根本就无法贯通互动的问题了。如果这三个方面脱节了,这种以范式革命为标志的应用伦理学的意义又如何得到体现呢?

第三,循着范式革命的应用伦理学建构的思路,我们会发现,其思考问题的实质并没有契入应用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本质需要,思考的仍然是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等伦理学范式的局限性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没有很好地解答“应用伦理学是什么”这样一个应用伦理学的原初问题。

(二)关于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

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相比照,以此来体现应用伦理学的新质规定,其实这种比照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在伦理学的类型或分支学科中,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并不构成一种直接比照的关系。因为伦理学类型的划分,除了理论伦理学之外,还可以划分出描述伦理学、比较伦理学、实践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等若干类型或分支。这种划分其实也并没有严格的划界意义,而只是表明这些伦理学类型或分支存在着有差异的理论架构或研究重点而已,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间也存在着研究领域的交叉重叠。或许这种分类的意义只是在差异中寻找一定的研究共性,便于人们分门别类地把问题弄清楚。

其二,从内涵和外延上看,目前理论界对于什么是理论伦理学和什么是应用伦理学等给出的界定也大多是描述意义的,其内涵和外延也并没有被严格的逻辑地限定。如理论伦理学(theoretical ethics)是“专门研究伦理学基本理论的学科。伦理学分支之一。西方的道德哲学。与‘实践伦理学’、‘描述伦理学’相对。主张伦理学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只应研究在道德方面的哲学问题,对道德理论只作哲学上的思辨。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强调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相结合。在现代西方,理论伦理学的主体是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与规范伦理学原理相对应的伦理学科。以伦理学原理为依据,着重研究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使伦理道德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应用伦理学中的应用本质上是将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规范运用于具体的道德生活领域,并在实践中验证和发展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规范,以推动伦理学的进步和完善。基本特征表现为:在研究对象上侧重研究规范伦理学理论在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在研究任务上以指导人类道德生活的具体实践为目的,在研究方法上以实证方法、描述法和解惑法为主,注重伦理道德作用和效能的发挥”。“理论伦理学是从根本上、总体上研究人生及其相关的社会、世界、宇宙问题,它所提供的是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它所构建的是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应用研究,或者说是伦理学研究的应用化。这种研究立足于不同领域人类生活的实际和需要,根据伦理学的根本生存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提供适合人类生活不同领域实际需要的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具体生存理念、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解答人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为规范和引导现实服务。这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旨趣之所在。”

我们从这些描述中实在看不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区分的“严格性”。这种状况实际上也反映了应用伦理学的现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砥砺前行,应用伦理学取得了一系列辉煌成就,也面临着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挑战甚至否定。”

其三,从现实功能上看,并不存在“不理论”的应用伦理学和“不应用”的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对应焦点就是在“应用”上,若认为理论伦理学就是纯粹“讲理但不干实事”,应用伦理学就是“只干实事却并不讲理论”,则失之虚妄,这与任何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形态都是不相符的。即便是把元伦理学作为理论伦理学的主体,也不能说元伦理学就与应用是完全“绝缘的”,因为元伦理学所力图纠正的“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的要害之处就是由于它所制定的道德规范缺乏科学的严谨性而失去了引导善行的合法性,而不是纠正其现实性指向。

综上所述,对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解答,应当本着一种“问题思维”——直面问题而且解决问题,而不是本着一种新的理论构想——范式转换或理论革命。质言之,应用伦理学是一种以寻求对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干预的伦理学。

二、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

“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这一问题中的关键词是“应用”,这也是被探究得最多的问题,因为不廓清其意,就无法回答“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生活中,也无论是从词源考辨还是时尚之物的选择上,“应用”一词与“运用”“使用”“利用”等词在内涵上都有很多的重叠或交叉,没必要把这样一个语义明朗的词汇硬是要反思成一个聱牙佶屈的概念。但是为什么还要在“应用”一词上如此较真,实际上还是为了避免“道德工具主义”的嫌疑。

在伦理学的视阈中,道德工具主义并不是一个褒义词甚至也算不上是一个价值中立的语词,通常被看成是与道德相对主义或实用主义、享乐主义等关系密切的带有否定性价值指涉的语词。这些语词之所以不代表“正能量”与语词本身的构成或要素结构并无关系,而主要因为它反映了人的本质存在这个根本问题。道德工具主义在人性预设上会把人的自然属性当成是人的本质,因而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甚至是自私利己都会被判定为正当的或善的。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把人降格为一般的生命存在了,或者说把人的存在庸俗化了,因为没有把人之为人的尊严、价值、独立性和自主性等独属于人的规定性表现出来。与此相关,道德工具主义在看待人与道德的关系上也把道德外在化、工具化了,忽视了道德对于人的内在性和目的性,道德对于人类来说就如同一件可以随季节或温度变化而随意穿脱的衣服,这也意味着对人的内在尊严和价值的消解。

因此,为了避免落入道德工具主义的陷阱,因而在关于“应用”一词的解释上至少加入了两方面的限定,其一是应用场域的限定。认为应用伦理学不是应用于生活的常态的或一般的生活领域,而主要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困境和道德难题或者说主要是探讨如何在面对道德困境时通过搭建一种协商对话机制而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其二是应用方式的限定。强调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必须要有道德哲学的支撑,因而其应用应该体现的是哲学伦理学的反思性批判之用,而不是市场理性的计算博弈之用,或者说仍然要保持其“道”的品格而不能将其降低为“术”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倡导应用,但不等于倡导道德工具主义。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与其所面临的道德问题的类型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密切相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们提出应用伦理学是一种以寻求对“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干预的伦理学。而现实问题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是可感可知的,是要实际面对的,而不是只存在于观念世界的,可以通过精神或心理暗示克服的或可以绕过去的。

人的现实生活世界本是一个整体,围绕着人的生活形成和展开。人的生活可以有不同面向,因而生活世界也就可以划分出不同的领域或层面,与此相对应,人们所遇到的现实道德问题大致也可以划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一)日常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日常生活领域即是直接面向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展开的活动领域,诸如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日常生活领域对所有人都是敞开的,也是同质性的,当然也有具体场域的差异。在以往的应用伦理学理论研究中,一般不会把日常生活与应用伦理学联系起来。基本理由在于,日常生活是恒常的,自人类诞生就存在,而应用伦理学是“新生的”,是新出现的伦理学形态,所以二者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实际上,以时间上的落差为由把人的日常生活与应用伦理学完全隔离开来并无充足理据。一方面,认为人的日常生活是恒常的,这充其量只是形式上的归纳,若从实际内涵上说,无论从历时性还是空间性上看,差别都很大。因为即便是与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相关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在历史中生成的并获得肯定的或满足的,而不是始终处于一种周而复始的状态。另一方面,日常生活领域也是各种道德境遇实际生成的领域,也正是这些具体的道德境遇构成了道德问题的基本要素。进而言之,若从现实着眼而不是基于假设或抽象,现实的道德问题包括道德难题都会发生在具体境遇中(时间、地点、场合等都是具体的),而不会只是出现在实验室、教室或是教科书中,而且直面或经历这些问题的往往就是日常生活世界的芸芸众生,而不是站在讲台上的教师、坐在教室里的学生、埋头苦读的学者或者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专业人员。因此,日常生活领域也必然应当是应用伦理学关涉的领域——既是道德问题产生的领域也是寻求解决道德问题的领域。

(二)职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根据社会需要而划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场域。如果说公共生活主要体现人的生活的场合性和需要的基础性,那么职业生活主要体现的是人的生活的角色性或需要的社会性。职业生活涉及人员众多,差异性也非常明显,这种差异本质上是社会分工造成的。社会分工的状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分工出现了,不同的人被相对固定在某种具体生产领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也不断扩大,职业领域也分化得越来越细密。而当生产力得到最充分发展时,社会分工被消除,职业也就不存在了。人们的劳动不再是按照社会的需要被强制地固定在某个领域,而是体现为个人的意愿和选择的自由。即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人有可能随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儿事,明天干那儿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自己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时,职业活动仍然是人们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是通过承担一定的职业角色来体现和落实社会的要求或需要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职业活动与个人需要不相关,而是说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是通过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来体现和满足个人需要的。职业角色不仅是一种工作角色,更重要的是一种职责要求或责任担当。也就是说人们是通过承担职业责任的方式来完成社会任务或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伦理学中的许多问题就是社会问题,是个人所不能单独应对的,必须体现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如环境问题、企业问题、医学问题等都会转化为职业领域中的问题,也需要通过职业活动来解决或应对。

(三)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专业生活是一个很难精确化的问题,对其可以做这样一种描述:如果说公共生活更多的是通过人们的日常交往而形成的,职业生活主要反映的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而专业生活则主要是以知识的分化为支撑的。应当说,职业生活与专业生活有很大的重叠地带,都具有部门化的特点,但是专业生活所涉领域更为狭窄一些,它也可以专指是由专业化知识分工所形成的活动领域,因而也可以指称为专业性职业活动领域,这样的生活领域带有全新的知识密集型特征。其所服务的对象是广泛的,但是其从业主体则是受专业知识所限定的。实际上今天许多职业生活领域都存在着许多专业化的部门,它们是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或者说是“高端地带”,是由受过专门知识训练的人担纲的,是决策者或顶层设计者。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称为“专业知识垄断性道德风险问题”。顾名思义,即是由于知识专门化造成的封闭性或垄断性导致业内与业外或“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后者很难完全监督或观测前者的行为,因而前者可以以“合法”“道德”的名义使“违法”“败德”之事畅行无阻。相对于日常生活领域、职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更具有前沿性和隐蔽性,其“技术性含量”很高,也必然是应用伦理学需要重点关照的现实问题。

(四)“后人类”(posthuman)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后人类”是近年来谈论得较多的一个话题,对其解释的角度也比较复杂。“而各种‘后人类’之说则源于法国和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后学’传统,posthuman一说的问世就是明证。”本文不对此概念进行溯源梳理,也不对其语义演变进行详细考辨。笔者认为,“后人类”一词从根本上是反映了人类对科技发展所造成的对“自然人”的替代这样的后果的忧思,即当科技发展“所制造出的人”无论是从生理、心理、智力等各方面都已经超出了人的自然生命体时,人将如何生活?这一问题虽然说还带有一定的“潜在性”,但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了,而且这也成了当今应用伦理学所应直面的具有最大挑战性的问题。

今天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与其刚开始产生时的助力条件似乎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即人类知识领域的分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成为其飞速发展的直接的“助推剂”。但是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不是在原有的轨道上的“提速增量”了,而是一种质的改变,这种质的改变沿着内在和外在两条道路在前行,但最终都指向一个目标——对“自然人”的替代。

所谓内在道路主要是指以现代生物技术发展所开辟的方向,其标志就在于通过基因的改变使人的自然生命演化的过程和结果都发生改变。从人的自然生命进程来看,生老病死本为常态。死之大限,似乎是个体生命的“缺陷”,但却是人类整体生命的优势——通过个体的自然消亡使整体保持着代际遗传的动力并通过代际的差异体现出人的生命自然选择的进化机制。然而生物技术的发展,从器官的移植替代(作为供体的器官也可以是非人类的器官)到基因选择,其结果则是充分暴露了人的自然生命个体的缺陷——有死的自然生命体与不死的生命“假体”之间的无力竞争,而且这种技术操作的结果也使得人类自然选择的机制和动力失去了意义。

所谓外在道路是以AI的出现为指向的。如果说内在道路是从打破人的自然遗传过程的角度来取代人,那么AI则是从外在“工作”的角度来代替人。AI出现之前的科学技术还是人的知识或经验的外化、对象化,结果只是辅助增强人的体力和脑力,还是以人的工具的形式出现的,并不会催逼出人的“过时性”或被替代的问题。而AI出现之后情形则完全不一样了。AI意味着人的心理或智慧的外化、对象化,其结果不再是简单地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了,而是一种“自主性”存在了,尽管这种建立在程序逻辑自组织前提下的自主性与建立在自由意志内在自我决定前提下的自主性并不一样,但是起码在不受外力任意驱使的自主性表现上具有共同性。因而,如果说AI出现之前的科学技术只是暴露了人类个体的或者是人类外在的不足或缺陷(诸如体力、运动能力、计算能力等),那么AI则暴露了人类整体的不足或缺陷,从外在到内在的不足或缺陷。

而无论是内在道路还是外在道路,实际上最终的结果就是从根本上撼动了人的存在基础,这一存在基础即是我们习惯于表述为“人的本质存在”。人的本质存在即人的根本性存在,因为本质是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并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对于一个事物来说是唯一的。在关于人的本质规定上,劳动、制造和使用工具、自主性等都曾被看成是人的本质存在,是唯有人才拥有的,也被看成人优越于其他存在物的属性。可是在生物技术和AI面前,人的这些根本性存在不再是根本了,因为人的基因、大脑甚至心灵也不再是先天具备且不可替代、超越的了,也是可以制造或复制的东西。正像尤瓦尔·赫拉利所言:要搭上21世纪的列车“就必须了解21世纪的科技,特别是生物科技和计算机算法的力量。这些力量的潜能远大于蒸汽机和电报……21世纪的主要产品将会是人的身体、大脑和心智”。这就意味着,在新的科学技术面前,作为人的本质规定的诸多属性都可以被生产或复制了,其唯一性遭到解构。这种境况对于人来说意味着三种选择。一是人要与作为自己的假体的人和作为人工智能体的人共同“生存”,共同分有“人的本质”,不能仅是将通过科技制造而不是自然生成的人当成是工具而予以贬低或歧视。二是终止假体和人工智能体的生产。这也就意味着,生物科学技术和计算机科学要终止面向替代人的研究或者说要把替代人的研究列为探究的禁区。三是“自然人”最终会被自己制造出的“假体”或人工智能体所取代,人类的历史也因此被终结了,人类的历史书写也因此而被终结了。

当我们面临着“若人被替代,人如何生活?”这样一个对人来说“釜底抽薪”的问题时,上述三种选择实际上就被筛掉了两种。因为,若能够终止“自然人”的假体或人工智能体的生产(且不考虑能否终止或以什么方式终止),人如何生活的问题就又是一个老问题了,对其思考又会回到已有的思维轨道;若是“自然人”被自己制造出来的作为自己的假体或智能体所取代,那么在“自然人”消失的前提下思考其如何生活的问题就是不具有现实性了。所以,“后人类”生活领域真正具有现实性的问题就是,“自然人”如何与被制造出来的作为自己假体的人和作为人工智能体的人“共存”的问题,即共同生活。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使用的概念是“生活”而不是“活着”。生活是对活着的一种升华,意味着更好地活着或者说有价值有意义地活着。

以上是对现实生活领域中道德问题的一种粗略的分析,旨在说明,以现实道德问题为关注对象的应用伦理学在应对不同生活领域的现实道德问题时,对“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应当是不同的。当然这种生活领域的划分并不是在严格逻辑意义上的,更不是在严格科学意义上的,只是给出了一种我们分析应用伦理学面对的现实道德问题类型的参照背景。在这样一种分析基础上,我们认为回答“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问题可以循着这样的思路。

第一,应用“道德习惯”。“道德习惯”是应对和处理日常生活领域中的现实问题的主要方式。道德在现实生活最基础性或“最素朴性”的存在就是道德习惯,表现为人们广泛遵守、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强调应用“道德习惯”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是基于,首先,日常生活领域是现实道德问题存在的最广泛的场域。现实道德问题不是隐秘的,而是开放的。从问题的影响效度来看,其现实性是与其开放性成正比的,可以说正是由于其开放性越高,其受关注的程度就越高,其需要解决应对的迫切性就越强烈。应用伦理学所指向的现实道德问题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而公共生活就是一个最具有开放性的生活场域。其次,应用伦理学之应用也应该是一种公众参与的行为,换言之,不仅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现实道德问题具有开放性,而且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应该具有开放性,即要面向社会大众,也只有社会大众参与其中,才可以说现实问题得到了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最后,社会大众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中现实问题的处理和应对常常并不是在做好了充分的知识准备和专业训练的前提下才开始的,而经常是在偶发的现实境遇中“卷入”其中的,因而他们所应用的只能是经验和习惯。当然,经验和习惯也不是先天就拥有的,也是需要经过学习和教化才能够获得的。这里实际上所强调的是,思考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问题,不能远离社会大众这个参与主体,不能远离社会大众的生活习惯和经验,不能把应用伦理学的应用主体局限为少数精英,不能把应用伦理学的应用资源局限为专业化道德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反,任何专门的道德知识和专业技能都要通过相应的渠道和方式转化为社会大众的生活经验和日常习惯,即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必须向大众日常生活世界渗透和转化。

第二,应用“道德规范”。这里所说的“道德规范”专指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领域是人们道德实践的主要场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由于职业领域是发现和解决道德问题的主要场域。而应用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将职业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为规矩来约束从业者的行为,从而达到处理和解决职业领域中的道德问题的目的。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有一种观点明确提出,应用伦理与职业伦理是应当相对划界的,即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特殊的境遇性伦理学,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博弈才能够达成共识的;职业伦理学是面向普遍的、常态的生活领域,是很容易形成道德共识的,尽管不否认二者的联系,但还是反对将二者混淆。实际上,道德博弈就是价值博弈,即通过价值比较来做出价值取舍。价值博弈与数学难题在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它难就难在价值取舍之难,即价值主体常常由于“分身无术”而陷入“角色冲突”的境遇之中,即无法在特殊境遇中将多种角色责任同时履行,只能从中做出选择,在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忍痛割爱”。职业划分就是角色划分,就是责任划分。所以道德博弈并不是与职业活动全不相干,而是关系密切。即便把应用伦理学窄化地理解为道德价值博弈,职业领域也是道德价值博弈频发之地。职业是按照社会需要而划定的劳动领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广泛性;职业道德规范体现了职业特点,凝结和积淀了从业者的职业生活经验,以此规约从业者的行为,对在职业领域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进行价值干预是非常有效的。所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必然要通过职业道德的应用实践。

第三,应用“道德决策”。对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实施价值干预必须要发挥道德决策的作用,即道德应当进入顶层设计或决策程序之中。前文已经提到,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道德风险)由于其成因的复杂性或专业性,因而完全诉诸从业者自身的道德自律是很难得到解决应对的,因而必须借助于相应的政策或制度介入才能减少非道德行为的发生。因此,这里所说的道德决策不是指个体自我的善恶心理判断,而是指组织或政府的决策行为,在对专业生活领域发展做出道德风险评估或前瞻性引导的前提下,以禁止性义务或责任要求对专业领域中出现的道德风险进行价值干预,从而为专业领域中现实道德问题的解决应对提供一种外在的保障机制。道德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但是如果不借助于相应的机制或载体的支持或辅助,道德的作用是很难得到体现或发挥出来的,或只能处于一种“防君子而不防小人”的无奈状态。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风险通常是社会影响大且影响持续时间长,不能仅仅诉诸于从业者的道德自律也不能任其自然发展来降低道德风险,而必须借助政治权力和组织行为,通过道德决策来实施有效的价值干预。因此,通过相应的方式让道德进入决策程序,产生一种道德力量释放性效应,让道德从一种个体性、内在性或美德论的存在环境中“解放”出来,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性”的重要体现。

第四,应用“道德智慧”。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的确,当今人类要和谐地生活在一起,不仅仅需要建立起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还需要运用人类的智慧。而当面临“后人类”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时,即当面对人类要与自己所制造出来的作为“自然人”的假体和人工智能体在一起生存时,而且这种假体和人工智能体在诸多方面都暴露了“自然人”的“缺陷”,人类就更需要应用“道德智慧”。

为什么对“后人类”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的解答和应对需要应用“道德智慧”?因为问题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我们寻找答案的路径。首先,“后人类”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人类向何处去”的根本问题。这一问题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了,而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一劳永逸的解答,因为问题本身的绵延性就不兼容一个静止性的答案,而且这一问题也不是哪一代人凭他们有限的知识或经验所能解答的。这一问题的绵延性体现在每当人类生存发展出现重大转折时都会被重新提起,但问题中所反映的人类遭遇的关键性矛盾或困境已经大不相同了。如,当“上帝死了”后,“人类向何处去”就被提起;当“自然死了”后,“人类向何处去”也被提起;当世界遭到霸权主义的霸凌和肢解后,“人类向何处去”又被提起;而当“后人类”时代到来时,“人类向何处去”自然会成为关注的问题。其次,“后人类”生活领域的道德问题的解答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道德革命或范式转换。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的重大转折也引发了道德价值体系的震荡和重构。但是无论何种震荡和重构都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生成和评价机制,或者说体现人类优越性和尊严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体系并未受到根本动摇。但是“后人类”生活领域问题出现后,人类就必须面临着在承认自己“弱小”的前提下设计出且自己需要遵循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意味着新的道德评价机制或道德话语体系的彻底重建——我们需要自己设计出超越自身价值立场的道德体系,因为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人类如何更好地在一起,而且是人类如何与优于自己的“替代品”更好地在一起的问题。

而人类对接这样问题的只能是“道德智慧”,即只能通过启动“道德智慧”来应对“后人类”生活领域的问题。“道德智慧”又被称为实践智慧,本身也是一个很难精确界定的概念。道德智慧的复杂性是与其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实践智慧的基本特点在于把普遍和个别沟通起来。实践智慧包含普遍原则,而‘原则’是涵盖万有的,不可能兼顾任何一种特定的情境,人的实践则展开于一个个特定的情境之中,如何把普遍的规范或原则与具体情境中的行动沟通起来?这是‘实践智慧’所面对的关键问题。这里重要的是我所说的‘存乎其人’,因为没有一般的程序或形式可以完全左右这一过程。实践智慧的特点就在于它不能完全被程式化或形式化。所谓‘存乎其人’,主要指通过行动者自身的综合能力,将相关方面沟通起来。仅仅强调普遍原理或仅仅着眼于特定情境,都无法实现结合。真正要把这两者沟通起来,还需依靠具体的实践者或行动者。对道德领域来说,实践者也就是道德主体:正是道德主体,将普遍原则与具体情境沟通起来。”那么“后人类”生活领域问题的应对如何与道德智慧实现对接呢?

首先,必须明确道德智慧所包含的普遍原则。这一普遍原则是一种价值原则,也是运用道德智慧解决现实问题或对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干预所要遵循的原则。道德智慧所包含的普遍原则不是含有世界万物的普遍性原则,而是专门指向人的普遍性。人的普遍性作为道德智慧关注的问题,不是停留在人的实际存在层面的事实普遍性,而是面向人的价值实现的应然的普遍性。当然人的价值实现的应然的普遍性不能脱离人的事实存在的普遍性,否则价值实现的应然的普遍性就是一个失去“肉身”而完全流于虚妄的抽象问题了,所以道德智慧的普遍性原则应该是一个兼具人的事实性和价值性的普遍性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人的“安身立命”,即人生的安顿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对此各有不同的释义,分别立足于“出世”与“入世”、“世俗”与“脱俗”、“今生”与“来世”不同的视角,对人生安顿问题解释的侧重点自然不同。在西方文化谱系中,不同的理论派别对此也有不同的解答,感性主义、理性主义、情感主义等都各有不同的强调。但通而观之,人生安顿无非就是身与心或者肉体与精神的依归问题,无论古今中外,这都是人生的普遍原则。其次,人的“安身立命”这一普遍原则问题与“后人类”生活领域这一具体境遇的结合就转变为一个具有实际要求的问题了,即“自然人”如何在与制造出来的“非自然人”(“自然人”的假体和智能体)“共在”的情况下做到“安身立命”。最后,对这一实际问题的解决所依赖的道德主体只能是现实的人(“自然人”而不是制造出来的“非自然人”),也就是说现实的人所遭遇的这个“后人类”生活领域的问题只能依靠现实的人来解决,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道德主体的现实的人是指人类整体而不是个体。质言之,如何能够在这种特殊境遇中安身立命需要诉诸人类整体的道德智慧,因为这不是任何单独的个体、族群、组织甚至单独的一代人所能应对的问题,人类必须在一个命运共同体的视野中共同地、有责任地参与到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中。

三、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

“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应用伦理学的目标指向问题,即面向现实问题、以价值干预的方式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伦理学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循着两条思路:一是在遵循和贯通伦理学的固有目的性逻辑前提下来思考;二是在“岐出”伦理学的目的逻辑前提下来解答。我们选择的是前者。

之所以要遵循和贯通伦理学的固有目的性逻辑,首先是因为,通过对“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思考和探讨,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并没有改变作为一种伦理学的性质,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还是伦理学。因此,也只能在“伦理学为了什么”这样的逻辑前提下来思考“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的问题。

其次,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要谋求一种伦理学生活化、现实化的进路,即通过面向现实问题、干预现实问题让伦理学与生活世界的接触面不断拓展、扩大,减少伦理学的“精英气”“学究气”或“书生气”,让伦理学沾染上人间的“烟火气”,而不是偏离这一进路。所以应用伦理学主要不是谋求理论的创新或范式的转换,更多的是要通过话题的改变或问题素材的积累来增加对现实关切的力度和温度,并且通过这种现实关切充分调动社会的道德资源来显示出道德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力度,或者说让道德从个人内在性的框架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一种社会“统筹性”精神资源。从这种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应该成为一道由社会道德颁布的推动道德大众化、生活化的“动员令”,因而它更应当通过实践维度而不是通过理论维度表现自身。所以,应用伦理学应该始终保持着并强化伦理学的实践理性特色。

最后,应用伦理学以面向现实问题并干预现实问题的解决为前提,而现实问题是具体的、杂多的,那么应用伦理学是否也应面对不同的问题而提出不同的价值目标?或者说应用伦理学以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就是要给每个问题提出各自不同的“道德算法”?我们认为,价值干预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穿越”,即以共同的价值理念覆盖或穿越不同的问题域或者说针对不同的现实问题提出共同的“药方”,而不是也不可能根据不同的问题提出不同的价值设计。换言之,应当是“不同的现实问题,但相同的应用伦理学”。比如,以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同与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医学生命领域的问题、商业领域中的问题,所依赖的解释知识是有差别的,但所贯穿的价值理念在根本上应当是相通的。

而上述应用伦理学的伦理学性质、实践理性特色和价值穿越本质实际上也都指向了应用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继续追问和履行伦理学的使命。

伦理学的使命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伦理学之于人意味着什么?而这一问题自伦理学产生以来就不断地被提起、被追问。立足于不同的视点,对于伦理学的使命就会有不同的思考和解答,有学者将伦理学的使命概括为“为整个社会现行道德文化的设计和运行服务”“为构建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提供价值指导”“为人类实践所遭遇的各种现实道德难题答疑解惑”“为国际社会的交往制定公正合理的道德规范”“为个人道德生活提供实践智慧”。还有的认为伦理学的使命可以分为“知识使命——促进伦理知识发展”“价值使命——确定伦理价值方位”“生活使命——推动生命优化”,等等。这些思考不无启发意义,但是也存在把伦理学的使命与其一般功能或作用相混淆的局限。

对于人来说,使命是对根本性的责任或义务的负载与履行;而伦理学以省察和反思人生为立足点,其使命也意味着从根本上对人生意义的澄明与指引,即敞开并指示人追寻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生活路向,这也是伦理学存在的根本理由。

或许具体到某一个时代或者个人身上,判断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人生的标准并不相同,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可以在跨越时代和个体生存的意义上达成对这一人生追求的共识;同理,人们或许会对伦理学的一般作用和意义做出不同的或多维度的解析,但是仍然可以从其生成发展的历史中获得对其所承担的根本使命的共同的认肯。

明确了伦理学的使命是从根本上来澄明和指引人生意义或敞开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人生路向,也意味着解答了“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解答并不是为了也不可能获得一种实证性的结果,而是通过这种带有价值前瞻性的预设为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一种形上的价值规定。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这种形上的规定就是设定一种价值理念,让它与具体生活境遇结合,在某种具体应用性机制和资源的支持下,在干预具体现实道德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得以贯彻和落实。就如同“月印万川”或“理一分殊”,来找到这种形上价值落实、落地、落细的方式或途径。

第二,通过这种形上规定使得应用伦理学发挥出价值评价性和引导性的积极作用,改变其“马后炮”或“防火墙”形象,从而也弱化其一些消极性、被动性、防守性和解释性、“善后性”的功能。

第三,通过这种形上规定使得应用伦理学避免被部门化的规约所淹没,也避免被碎片化的知识所替代,使其不仅有问题意识、现实关切,而且更有思想深度。因为“所谓思想,就是去想他人、社会、国家和世界。不想大事情,就不是思想,而是感想”。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3年第5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ot8BED9t1vxx_D9DGbMvA
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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