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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电总局:禁止新闻从业人员为境外媒体撰稿
2014-07-10 14:48:40 来源: 财经网(北京) 有1293人参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意义?
答: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总局出台《办法》的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接触的哪类信息属于《办法》规定的范畴?新闻单位如何管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纳入保密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依法规范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并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问:根据《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http://news.163.com/14/0710/14/A0Q4S9L00001124J.html
新规定禁止中国记者为境外媒体撰稿KIKI ZHAO 2014年07月11日
Diego Azubel/European Pressphoto Agency 记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忙碌。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新要求,中国记者需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已经对国内媒体保持严格控制的中国政府,最近警告国内记者不要与国外新闻机构合作。 负责管理媒体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本周在其网站发 通知(通知上印的日期是6月30日)提醒中国记者,不要把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传递给外国媒体机构、或传递给他们不为之工作的国内媒体,并再次强调,不允许国内记者为外国新闻机构撰写文章。 相关文章
这次通知出来之前,一份于2013年4月 公布的条令曾禁止中国记者,在未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把通过职务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刊发在境内外网站上。新通知更具体地定义了职务行为信息,是指从阅读文件或进行采访、以及参加会议和其他专业活动中获得的素材。通知提醒记者,如果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会受到惩罚。通知要求新闻单位与雇用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传递机密。 一位未具名的官员 告诉新华社,“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该官员还说,“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这里的党是指执政的共产党。 条令还要求所有新闻单位与其雇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不传递通过职务行为得到的机密,尤其是国家机密。 中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禁止公民透露保密信息。但是对这类信息的定义非常广,有时还是事后定义。尚宝骏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的省级和更低级别的司法管辖区有自己的安全部门,这些部门有权将任何信息宣布为机密,他补充说,“经常发生情况的是,安全部门发现你有麻烦后,会重新将文件订为机密。” 中国的记者有时会通过他们的个人网上帐户来透露不能在他们为之工作的、受到严格审查的国家媒体发表的信息,或把信息传递给外国记者。但是,习近平的政府一直在加强对记者的管制。 今年5月,警方拘捕了70岁的记者高瑜,指控她把一份“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一个境外网站。曾在国家媒体单位担任高级职位的高瑜,是中国政府的长期批评者。在被禁止为国家媒体写作之后,她开始为德国广播公司德国之声的中文网站撰稿。 《纽约时报》北京分社的研究员赵岩曾在2006年被指控将国家机密泄漏给该报。北京的一家法院后来没有考虑这条指控,而是以一个不相关的欺诈罪判处赵岩三年有期徒刑。 上个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布通告,禁止中国的记者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以及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http://cn.nytimes.com/china/20140711/c11journ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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