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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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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21: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为什么要那么多电视台转播新闻联播?
一个电视台播出不就够了,那么多转播干什么?又不是可以同时看那么多台。

1981年4月13日—21日全国新闻工作座谈会 在青岛举行,会议作出两项重大决定: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都是中央电视台 的集体记者,有责任有义务向中央电视台供 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必须转播 《新闻联播》节目。

2012-06-12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90514
42#
 楼主| 发表于 2014-7-9 18: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禁止新闻从业者 非法记录传递国家机密


2014-07-09 06:58:14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办法》还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新闻: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8起新闻单位和记者违法案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http://media.sohu.com/20140709/n401981962.shtml
43#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7: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4-7-12 10:33 编辑

【案例】

广电总局:禁止新闻从业人员为境外媒体撰稿

2014-07-10 14:48:40 来源: 财经网(北京) 有1293人参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意义?

答: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总局出台《办法》的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接触的哪类信息属于《办法》规定的范畴?新闻单位如何管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纳入保密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依法规范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并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问:根据《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http://news.163.com/14/0710/14/A0Q4S9L00001124J.html
新规定禁止中国记者为境外媒体撰稿KIKI ZHAO 2014年07月11日
Diego Azubel/European Pressphoto Agency
记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忙碌。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新要求,中国记者需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已经对国内媒体保持严格控制的中国政府,最近警告国内记者不要与国外新闻机构合作。
负责管理媒体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本周在其网站发通知(通知上印的日期是6月30日)提醒中国记者,不要把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传递给外国媒体机构、或传递给他们不为之工作的国内媒体,并再次强调,不允许国内记者为外国新闻机构撰写文章。
相关文章

这次通知出来之前,一份于2013年4月公布的条令曾禁止中国记者,在未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把通过职务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刊发在境内外网站上。新通知更具体地定义了职务行为信息,是指从阅读文件或进行采访、以及参加会议和其他专业活动中获得的素材。通知提醒记者,如果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会受到惩罚。通知要求新闻单位与雇用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传递机密。
一位未具名的官员告诉新华社,“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该官员还说,“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这里的党是指执政的共产党。
条令还要求所有新闻单位与其雇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不传递通过职务行为得到的机密,尤其是国家机密。
中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禁止公民透露保密信息。但是对这类信息的定义非常广,有时还是事后定义。尚宝骏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的省级和更低级别的司法管辖区有自己的安全部门,这些部门有权将任何信息宣布为机密,他补充说,“经常发生情况的是,安全部门发现你有麻烦后,会重新将文件订为机密。”
中国的记者有时会通过他们的个人网上帐户来透露不能在他们为之工作的、受到严格审查的国家媒体发表的信息,或把信息传递给外国记者。但是,习近平的政府一直在加强对记者的管制。
今年5月,警方拘捕了70岁的记者高瑜,指控她把一份“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一个境外网站。曾在国家媒体单位担任高级职位的高瑜,是中国政府的长期批评者。在被禁止为国家媒体写作之后,她开始为德国广播公司德国之声的中文网站撰稿。
《纽约时报》北京分社的研究员赵岩曾在2006年被指控将国家机密泄漏给该报。北京的一家法院后来没有考虑这条指控,而是以一个不相关的欺诈罪判处赵岩三年有期徒刑。
上个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布通告,禁止中国的记者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以及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http://cn.nytimes.com/china/20140711/c11journalists/


4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2 09: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yingluorenjian
广电总局,谁给你的权利? 就如同新浪,违规不违规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就随意禁杀?

@大案

【广电总局:电视机顶盒须安装TVOS系统】通知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并要求在试验中,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它操作系统。据悉,TVOS系由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联合企业研发。http://t.cn/RvDMx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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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前 來自微博 we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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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16: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罗昌平

一张图看清广电总局这些年做了什么,想起一句台词:“没有你,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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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9 1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广电总局监管互联网盒子引质疑 被批"不愿放权"

2014-07-29 00:29:44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有17160人参与

【产业·公司】广电总局监管“盒子”引发业界两点质疑

7月17日,由于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监管令的影响,乐视盒子的制造商乐视网(300104.SZ)股票遭到重创,甚至一度跌停。当日夜间,乐视网发布澄清公告称,乐视网正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并没有被封杀。

不少民众将此事与不久前广电总局禁播美剧的事件联系起来,不禁对广电总局提出疑问,“广电总局怎么什么都能管?”而质疑集中在两点:一是广电总局对“盒子”的监管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目前中央号召简政放权,广电总局此举是否积极响应了此号召?

质疑一:

181号文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据悉,广电总局此次严格监管的全部依据来自俗称的“181号文”,即指广电总局在2011年10月下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有网友认为,181号文属于部门规章,因此181号文只有在广电部门的法定权限内才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副教授王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目前的情况下,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主要是依靠编制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来确定,没有关于其职权的基本法律。

因此,关于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实际是由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称“广电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

关于181号文,王旭认为该文件甚至称不上规章,“从法律上说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叫行政规定,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能在文件中对公民设定权利或义务。当然,广电总局是可以发布行政规定的,但只能是对上位法的具体执行,而不能设定许可或设定许可的相关条件。”据此,王旭认为,此次广电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多只是一种政策发布和制定。

质疑二:

广电总局的审批项目到底有多少?

据了解,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晒”出权力清单,其中,广电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3项,行政许可类48项,非行政许可类5项。涉及广播影视方面的审批项目有30项,行政许可类27项,非行政许可类3项。

根据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国务院取消20项、下放7项广电总局行政审批权限。涉及广播影视方面的审批项目中,取消的共计7项,下放的有4项。

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广电总局实际在广播影视方面取消了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别为“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了 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别为“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和“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下放了1项行政审批项目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这意味着相比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广电总局还有部分审批项目并未取消。然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登录广电总局官网后发现,信息公开栏目挂出的“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此前公报尚未显示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并不在列。这些审批项目目前取消或下放的进展又如何?

为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拨通了广电总局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询问,对方拒绝作出答复,并表示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政府网以及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上查询。

有媒体统计,自2013年开始截至2014年3月,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中,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就达到416项。根据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将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这显然要求包括广电总局在内的多个部门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而广电总局近来出台的种种监管政策,被部分业内人士批评为“不愿放权”。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邹坚贞

http://news.163.com/14/0729/00/A29H968O0001124J.html
47#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7: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凡布衣徐迅雷
【微信:暂未对时政类个人账号进行限制 不会大规模封号】“目前暂未对时政类个人账号进行限制。”腾讯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未来可发送时政新闻的公众号是否会增加专用标识,针对发布、转载等不同时政新闻权限是否会分类标识等问题,该人士表示。 (分享自 @凤凰网http://t.cn/RP9YO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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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於8月9日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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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09 : 11來自分享按钮







48#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9: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邵明波
现实中,央视几乎成淫窝,多女伺一老头;影视上,主人公不能花心,小三不能幸福。靠!

@徐昕
@姚晨 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广电局新规:①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②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不行;③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儿童剧;④校园不能有早恋/暴力...看到这新闻,又想起@导演谢飞 以电影分级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姚晨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 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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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07 : 42來自微博 weibo.com





【姚晨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2014年8月11日 06:58



【姚晨床戏被删:审核禁婚前同床】
据悉,近年来由于影视剧在题材和剧情方面让观众直呼“毁三观”。王子穿越、女鬼探案、超能力者都是小儿科,越来越鲜明的拜金主义、甚至“小三复仇”才完全颠覆了传统审美,在政治、战争题材上也无所禁忌。对此,广电总局最新出台了电视剧审核制度规定,1、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2、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一律绕道;3、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于儿童剧;4、校园内不能有早恋,不能有暴力等等都成为严格审批的对象。
看到这新闻,又想起@导演谢飞 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才有希望
欢迎订阅微信:徐昕,或搜索poetjustice

@导演谢飞:呼吁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电影局等有关部门及电影业同仁们:
我国实行多年的“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早已不适应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现实了。我以为,以电影分级制来取代行政审查,是现今我国电影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改革课题。
一、从五十年开始的行政方式的电影审查,到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电影审查规定”,开始了行政法规的管理。多年来,虽然此规定经多次修改、细化,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官员素质不等诸原因,执行中常常出现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和“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条文相悖的现象。
远的例子:1994年3月12日,广电部下文《关于不得支持、协助张元等人拍摄影视片及后期加工的通知》,处罚张元、田壮壮、王小帅、吴文光等7位电影导演七年内不许拍摄影片,因为他们导演的影片《北京杂种》、《蓝风筝》、《冬春的日子》等未经审查参加了国外电影节。由于这一决定,田壮壮导演七年没有导演新作品,其他人则去拍摄不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如《东宫西宫》等。以后许多年中,姜文、娄烨、贾樟柯等电影导演也陆续受到过同样的剥夺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禁止拍摄电影多年的行政处罚。我当时问询过电影局干部:“这个决定不是违犯宪法吗?为什么许多小说、美术、音乐、戏剧作品出国发表、展览,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电影出展却成为违规犯法了呢?”此官员回答说:“我们认为所有电影都是代表国家的。”这个观点不仅今天看来很荒谬,当时也难自圆其说。
近的例子:由我担任艺术顾问的影片《XXX》(因该片还在审查过程中,姑隐其名),于2012年8月20日送电影局审查;四个月了,还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的、正式的审查意见。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版)第十八条(二)条的“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电影管理局已经严重超期,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据了解,该片被定为“问题影片”,需等有关领导审看。据说“问题”主要是影片内容涉及“林立果选妃”及同性恋。我认为这两个内容,并无违犯<管理规定>中的“十禁止、九修改”的条文。(详见<管理规定>06年版)
该片讲述了文化大革命中一个女孩子的命运悲剧,控诉了“选妃”对她人生命运带来的巨大危害。据说,片中出现了的林立果和林彪的镜头不被许可,要删除。不知这是根据哪条国家法规?多年来,在书籍、报刊、影视等文艺作品中对林彪集团文革中的罪行揭露与批判到处可见;92年的电影《周恩来》里,林彪和林立果“小舰队”活动的场面都早有表现,三十年后的今天,怎么又成了禁区?
关于此片,某广电总局的领导曾对我说:“同性恋不能在电影中表现,有领导人说过话。”影片中,女主人公在文工团爱上的男舞蹈演员有同性恋倾向,影片有分寸地涉及了这一现象。我以为,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事实,公众与法律均应尊重其存在。影片对此并无褒贬,怎么不能表现?领导人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这些年,一些电影立项、审查时,不时传出的不见法律法规的要求,诸如“现代题材不许有鬼”、“不许穿越”、“不许婚外恋”、“不许写某些政治历史事件”等等,说明现在实行的审查制度不是“法治”,还是我们早就想结束掉的“人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各种文学艺术种类也应该一律平等。试想,如果作家莫言,每写一部小说前,都要到有关部门立案、批准;完成后都要请有关文学专家与工、青、妇、法、教、少(数民族)等行政部门三、四十人集体审看,逐段、逐字的提意见、修改,还会有今天的诺贝尔文学奖吗?
二、将现行的行政管理式的电影审查,改变为法律制约、行政监督、行业自治、自律的电影分级制,是改革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国家以行政方式统一管理的电影立项与审查制度,早已没有了实质性的社会、经济、思想、文化意义,而是一个制约文化娱乐市场繁荣、扼杀艺术思想探索、浪费行政管理资源的成规陋习。
去年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号称791部,实际能进入影院见观众的不到200部,畅销的更少。有多少立项与审查工作是无意义的行政资源浪费?而现实中,通过碟片、电视、国内外各类影展放映的未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数量很多,加上正在兴起的数量众多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拍摄的网络电影、微电影,国家行政部门能够去全部审查吗?
法治国家就应该讲管理交给法律与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就像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文化艺术产品那样,在法律和行政的监督下,由创作者与出版社、发行商去把关,去对法律与社会负责。电影谁制作,谁发行,谁放映,谁就要对法律和社会负责。
纵观世界,没有几个国家像我们这样,几十年来为文化艺术的一个品种——电影——从上到下专门设立如此庞大的行政管理部门,浪费惊人的纳税人上缴的金钱。有些国家连文化部都没有设立,如美国,而他们的电影业却是全世界最发达的。要认识到,法律和市场是管理文化商品的最好方式,行业内人士与专业协会的自律及自治是其主要的方法。
电影局搞了几十年电影分级的研究和实验,得出的结论时:社会主义国家不适合电影分级。这个结论实属荒谬。其实,参考我国报刊、文学、音乐、美术、音像等出版业正在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修改版),其“总则”里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仿照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分级方式,由国内的“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与“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去协商、制定与实施分级标准与方法,是完全可行的。今年2月,国内北京博纳星光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些影院,对放映的影片标出适合观看年龄的分级,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2年前,1980年10月初,一代电影表演大师赵丹先生临终时说出了他的肺腑之言:“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对照今天电影业的现实,他的遗言仍旧切中要害。
改革就要做实事。
呼吁有关部门和电影业的所有同事们,行动起来,探讨与研究电影事业的这一重要改革!
北京电影学院导演、教授
谢飞
2012-12-15
http://ent.ifeng.com/movie/news/mainland/detail_2012_12/16/20215042_1.shtml








49#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2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网信办回应管理公众号:利于保护正当言论自由

2014-08-08 02:23:2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1679人参与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这十条《规定》,微信等即时通信将实行“后台实名制”,此外,未经批准的公众账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注册新规

新用户注册须签订协议

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所称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

根据《规定》,微信等即时通信将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管理方式。即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其在前台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如可以选择个性化的网名或昵称。此外,新用户注册应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即时通讯工具是基于熟人圈子的产品,目前即时通讯工具基本上已经普及实名制。而此次规定要求的“注册时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用手机号码注册即可。据悉,用户在实名注册后,就可以使用发言功能。而对于一些拥有账号只浏览信息,处于“潜水状态”的用户,此次《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落实实名制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此,国家网信办解释,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透露,我国将在近期出台《个人信息法》。

●信息发布

时政新闻包括报道、评论

《规定》中明确:未经批准的公众账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哪些新闻属于“时政类新闻”?据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根据2005年9月起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据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目前,微信大概有580万公共账号,大多数是政务类、商务类公号,涉及媒体发布的公号比例不超过1%。

●违规处罚

违规将被禁言甚至销号

根据《规定》,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说,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下一步将落实规定,推进有关工作。“无论是规定的发布还是实施,都要让网民享受最优质的信息服务。”

《规定》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数字】

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其中微信有超6亿用户,约4亿活跃。6亿微信用户中大概有580万公共账号。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

新规实施后,如何用微信?

第一步 注册

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

第二步 签协议

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七条底线”。

第三步 发朋友圈

须遵守“七条底线”。

第四步 申请发布信息公号

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后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第五步 发布转载时政信息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一旦违规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回应

腾讯:长期坚决打击谣言

昨日下午,腾讯公司表示,非常认同网信办新规定,并表示将对谣言等进行长期、坚决的打击。

规定的主要意图是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对此,微信,以及整个腾讯,都绝对不会坐视,放任这颗毒瘤的侵蚀。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任度,也会对整个平台产生负面影响。

释疑

自媒体公众账号会否关闭?

记者:《规定》施行后是否会限制即时通信服务的发展?

网信办: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考量网民心声和社会呼声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规定》。《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记者:《规定》出台后,以发布时政信息为主的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

网信办:《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记者: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

网信办: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记者:《规定》施行后,对微信群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响?

网信办: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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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丹丹

http://news.163.com/14/0808/02/A33FNRPO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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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广电总局如何“遥控”你的电视

2014-08-14 17:53:34来源:新京报新媒体作者:陈璐

  近日,有媒体发布消息称,广电总局再次对卫视黄金档播出剧目做出调整,要求各家卫视于9月到10月底间,必须播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有卫视表示,总局要求一线卫视必须在黄金档播出反法西斯题材,至于哪天播可自行调整。虽然,这一消息目前还没有得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确认,但广电总局对于电视节目的要求和规定,已经很常见。细回顾就会发现,我们每天都看的电视,从题材、编剧到选演员、定台词,每个环节都有广电总局的身影。



http://www.bjnews.com.cn/graphic/2014/08/14/329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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