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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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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1: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网络剧将实行先审后播 违规者五年不得从业


网络剧《探灵档案》剧照

    本报讯(记者 孙佳音)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强化对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及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消息发出后迅速引起了外媒的关注,美国《好莱坞报道》发表分析文章,并表示这对好莱坞影视作品的在线分销发行将有不小冲击。  通知着重指出——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需要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为网络剧把关,得到通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 从现在起,相关单位转发、上传或是购买在线发行权的影视产品都将视作自制节目,播出责任将直接落实到相关单位,对于违规的单位及出资者,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从目前看来,国内的大部分视频网站都将依照新规而作出调整。尤其“先审后播”将成为日后视频网站制作运营的核心法则,而一向题材广泛、内容覆盖面大、尺度较大等好莱坞制作的剧集是否还能大量流入国内网络市场,前景不容乐观。

http://news.sina.com.cn/m/2014-03-25/094129786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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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09: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俄将设立斯诺登新闻奖 斯诺登或担任评委


资料图:美国“棱镜门”泄密者爱德华·斯诺登。
    中新网4月25日电 据俄新网25日报道,俄罗斯“莫斯科回声”广播电台主编韦涅季克托夫表示,俄罗斯将设立以爱德华•斯诺登命名的新闻奖项;斯诺登同意以其姓名命名奖项,而且他可能担任评委会成员。
    奖项组织者——俄电子通信协会网络媒体委员会主席韦涅季克托夫说:“我的工作人员同斯诺登联系过,他同意以其姓名命名奖项”。
    此外,韦涅季克托夫称,奖项组织者希望斯诺登能担任评委会评委。


    据俄电子通信协会新闻中心介绍,奖项由该协会委员会设立以表彰新闻工作者取得的成就。预计,5月中将开始接收申请,秋季将举行获奖者颁奖仪式。奖项清单目前处于协商阶段,不过,预计将设有两个主要类别:新闻工作者个人成就奖,新闻项目团队奖。
    获奖者将被授予雕像奖杯。
    2013年6月,斯诺登向《华盛顿邮报》和英国《卫报》提供了关于美英情报部门互联网监控计划的一系列秘密材料。据美国国家安全局信息,斯诺登可能向记者透露了近20万份机密文件。斯诺登将材料转交记者后启程飞往香港,从6月23日起在莫斯科舍列梅季耶沃机场中转区滞留,后于8月获得俄罗斯为期一年的临时避难身份。
(原标题:俄将设立斯诺登新闻奖 斯诺登已同意或担任评委)

http://world.163.com/14/0425/20/9QN3OVEB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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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3: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总局新规要求新闻网站固定位置展示公益广告

据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消息,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公益广告发展呈现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要做到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良性发展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进行规范和保障。
  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益广告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也是公益广告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公益广告法的提案和建议。公益广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广告法修订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序严格,需要较长时间,制定公益广告规章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对公益广告的规范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关部委专门就公益广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3]1号)等;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三是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公益广告规范的条款。为适应公益广告发展的新变化,将以上内容有机整合,制定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的部门规章,很有必要。
  2013年6月以来,遵照中央领导指示,由工商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着手制定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工商总局组织对现行公益广告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听取了广电出版、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部分媒体单位和广告企业意见,并结合《广告法》修订,研究制定规章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后在中央文明办主导协调下,先后两次召集各有关部门协调会,修改完善《办法》建议稿。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益广告”的界定。
  界定公益广告是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的前提,《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公益广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时,针对实践中对公益广告的模糊和泛化现象,特别规定了排除款,以体现“公益性”。(第二条)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管理公益广告工作中的职能。
  我国公益广告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性,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办法》作为立法的一种形式,如何体现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进行了审慎的讨论。中央文明办认为,以立法形式明确由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公益广告活动,符合中国国情。《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委其他部门的义务,确定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三)制定了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准则。
  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公益广告作品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二是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三是坚持表达基本规范,倡导艺术表现精品,四是与商业广告相区别,特别是对企业冠名公益广告做出具体规定。(第五、六、七条)
  (四)规定了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
  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是把之前有关文件的要求以规章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媒体单位、公共场所等发布公益广告的强制性义务,以及旨在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影响的倡导性义务。(第十、十一条)
  (五)体现促进公益广告发展。
  一是确定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总原则,引导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第三条)。二是明确公益广告稿源机制,保证公益广告作品的持续(第八条)。三是规定户外广告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时,公益广告占有一定比例和数量(第十一条)。四是制定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制度(第十二条)。五是结合有关部门社会管理工作,将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第十三条)。六是依法保护公益广告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实施。
  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负责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地围挡、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公益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各类广告媒介均有义务刊播。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建设、民政等部门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理念,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站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批评、劝诫,责令改正,有权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施行。

http://news.sina.com.cn/m/2014-05-08/153430086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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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总局要求立即停播“健康365”等养生节目

    本报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立即停止播出"健康365""杏林好养生"等养生类节目的通知。通知称,近来,一些电视台播出的"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节目,违反《广告法》和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节目形式变相推销药品、保健食品等,误导广大消费者。  经查,这类节目通过使用形象生动的语言讲解疾病预防知识吸引观众,采取在讲解中植入产品介绍或者反复宣传热线电话等方式,并通过现场观众讲述相关产品帮助自己治愈疾病的故事,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做广告,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节目。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照通知精神,立即对其他养生类节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凡属内容和表现形式相类似或者其他变相进行广告宣传的养生节目,一律停止播出。近期,总局将出台有关文件对养生类节目予以明确规范。(宗边)
                                                                                                                                           原标题:总局要求立即停播“健康365”等养生节目

http://media.sohu.com/20140616/n400890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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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21: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否认不允许记者进行批评报道

相关新闻: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新闻出版门户网站阅读频道官方微博“悦读中国”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今日强调,昨天八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例公布后,有人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事实上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6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八起新闻敲诈案件,蒋建国今日接受“悦读中国”专访时指出,开展“双打”行动,中央领导重视、基层群众欢迎、业界同仁拥护,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利发展、促管理的大事。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屡禁不绝、屡打不止,危害极其严重,已经到了非打不可、不打不行的严重地步。
蒋建国介绍,2013年以来,新闻报刊领域共受理举报案件400余件,缓验报刊216种,停办76种,缓验记者站193个、注销49个,注销新闻记者证14455个,其中不少是因为涉嫌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而受到处罚。在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方面,已查办“三假”案件258起,收缴各类非法报刊151.3万余份,有的案件已宣判,有的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和深入侦查阶段。
蒋建国表示,昨天又公布了8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例,目的就是凸显治理新闻敲诈、推进双打行动的决心。案件公布后,社会非常关注,反响也很强烈,但也有人把我们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
蒋建国称,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之所以强调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要经过本单位同意,既是一贯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因为目前查处的新闻敲诈、假新闻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记者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以批评报道作要挟实施的。
蒋建国说,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以及“三假”问题危害极其严重,它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基层和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严重污损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严重恶化了新闻媒体的生态发展环境。
蒋建国指出,目前中国持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有25.8万余人,这支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确有极少数无良记者道德缺失、胡作非为,更有一批假记者目无法纪、坑蒙拐骗,甚至出现真假记者内外勾连、相互利用、鱼龙混杂的现象。这些害群之马的存在,严重败坏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社会形象,伤害了绝大多数坚守职责的记者的声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中,有不少是打着新闻媒体网站、网站区域频道和网站记者名义进行的,也基本上是以“监督”、“调查”、“曝光”相要挟攫取利益,这反映出一些传统媒体在互联网冲击下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
蒋建国称,自《通知》发出以来,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各地党报、电台、电视台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有上千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特别是对《中国特产报》、《购物导报》、《网络导报》、《经济生活文摘》等4家违规报刊社吊销出版许可证,对《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等6家报刊社停刊整顿的行政处理,以及对违法记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这次又公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件,8家新闻单位和记者被处罚,再次显示了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决不手软的决心。可以说,目前公开进行新闻敲诈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假记者活动也大为收敛。
蒋建国介绍,此外,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群众举报明显增多,出现了全社会对不法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和声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关于下一阶段“双打”行动的重点工作,蒋建国表示,首先,两个行动,一并深化。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与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三假”专项行动是同步部署和展开的,两个行动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之所以这样部署,是因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问题不仅有真记者参与、也有假记者参与,而且常常出现真假串通的情况。
其次,查办案件,严厉处罚。专项行动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就看案件查办抓得如何。对媒体机构,无论谁有问题都要严查。一是要“双罚”,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仅靠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不法人员。二是“双送”,除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外,还要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综合运用司法法律和党纪政纪这两大利器。三是“双报”,对重要案件通报媒体主管单位领导,并将案情通报全社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依法监管,严格规范。“双打”行动,本质上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充分用好行政监管的基本手段。包括对违规媒体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对违规从业人员和责任人列入不良记录、作出限业或禁业处理等,坚决查处一批、整顿一批、吊销一批,这是法律法规赋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要善于用好用足。
第四,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开展“双打”行动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统一领导下,主动协调通信、公安、税务、工商、网信、记协等相关部门,完善联动机制,发动群众参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蒋建国强调,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查处情况,今年还将要曝光几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违法违规案件,以表明政府管理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的决心与信心,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蒋建国谈及部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侵害时强调,任何阻挠记者正常采访、甚至侵害记者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侵害后果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中央决定开展“双打”专项行动,清除记者队伍里的害群之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媒体的公信力,还广大媒体从业者一个清白。
(原标题:蒋建国:不要把“双打”行动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报道)

http://news.163.com/api/14/0619/15/9V45TBN700014JB6.html?frp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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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快播被罚款2.6亿元决定生效 创行业处罚之最


快播
  本报深圳6月26日电 (吕绍刚、王星)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该罚款金额创下了国内互联网行业行政处罚之最。
  《决定书》显示,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剧作品。快播公司在应知和明知第三方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仍对侵权信息进行主动采集、编辑、整理和设链,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决定书》认为,快播公司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限期整改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对快播公司的立案调查始于今年3月18日,并于5月20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随后快播公司提出听证要求。
  在6月17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快播公司认为,其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行政违法,也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侵害了公共利益。此外,快播公司还对此次处罚的合理性和处罚金额提出了质疑。
  听证组认为,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秩序,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此外,尽管国家版权局曾对快播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限结束后,仍在实施侵权行为,故此次处罚并不属于“一事再罚”。
  2.6亿元巨额罚款是否合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法务处处长曾尧东表示,经调查,快播公司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综艺类作品共24部,近1000集。监管部门根据其所侵犯版权作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计算,认定其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26014.8万元。”
  监管部门表示,如快播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法律规定,快播公司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收到《决定书》后,快播公司表示,对2.6亿元的巨额罚单不服,将继续复议,并尽快提交上诉书。
  快播公司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管理局,引用国家最高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决定,条款引用不当也不合理。快播公司也并没有像司法规定那样严重侵犯公众利益,2.6亿元处罚金额过高。此外,快播公司也并没有在快播播放器中插入广告,没有向用户收费和牟利。

http://news.sina.com.cn/m/2014-06-27/032030429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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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新版记者证今起换发 首次要求申领人签署保密协议

        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隋笑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4日在京宣布,2014版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7月15日起全面启动,计划于10月30日结束。本次换发记者证的新闻单位首次增加了纳入试点核发记者证的新闻网站,首次要求新闻单位提供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说,持有2009年版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和符合申领条件的采编人员均可通过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申请,换发工作通过中国记者网的网络核验系统进行;换发期间旧版新闻记者证继续有效使用。换发结束后,全国将有25万名新闻记者领到全新设计的记者证。
  据介绍,2014版新闻记者证长107毫米,宽77毫米,使用了20种防伪技术,新证采用深蓝色封皮,封面嵌有亮银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新闻记者证”中英文字样;年检页首次采用无色光谱彩色印刷技术,使用了摄影记者拍摄的五张经典摄影作品,展示祖国的大好河山。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新闻单位结合本次换发工作,严格审核新闻记者证申请人资质,从严掌握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不得为党政机关、行政部门和后勤、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申领记者证,禁止向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发放记者证;要求换发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各新闻单位负责统一收回旧版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统一销毁。

http://media.sohu.com/20140715/n402249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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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4: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国信办回应微信实名:新规保证网民真正自由


央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记者张棉棉)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天(7日)公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 规定》。其中要求,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要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注册。这意味着,我国接近四亿的“微信”用户,以及 QQ等其他即时通信工具用户都将逐渐“实名制”。新规推广究竟为哪般?又是否会出现钳制言论?
  焦点一:即时通信工具实名制是否会影响用户正常交流?
  后台实名登记注册后,你还会使用微信和QQ吗?对于这个问题,采访中,相当一部分用户选择继续使用。即时通信工具便捷快速的沟通方式、随意组建 的聊天群、纷繁热闹的朋友圈,已经成为一些用户生活中的“必需品”。安徽合肥市民张静说,自己发的都是亲眼所见,实名制并不影响刷手机看朋友圈:
  市民张静:微信、微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确实带来了很多的便利。
  为什么要对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实名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明确,暂行规定的出台实施并不是要钳制言论:
  徐丰:通过大量的举报的情况分析,对涉恐、涉暴、涉黄、色情、欺诈等广大网民深恶痛绝的有害信息,其中少数人就是以言论自由为名,行践踏其他公民真情权之实来行使他们所谓的自由。无论是规定的发布还是下一步的实施,是要保证最广大网民真正的自由,能够享受到最优质的信息服务。
  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责自负的道理,不仅适用于现实社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瑞生认为,新规并不是针对广大用户:
  刘瑞生:我们更多人使用微信是获取信息,还是用来交流,这个规定没有说你的群不能设了,我个人认为不会影响公民个人对微信的使用。主要影响的是非法传播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管理原则,让人似曾相识。两年前,北京对当年“红极一时”的微博就采取过类似的管理方式,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不过,刘瑞生分析,数据显示,社交工具的活跃程度和实名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刘瑞生:没有直接的关系,不是说它的活跃度降低是因为实名制,当时推行实名制的时候,活跃度没有下降。后来传播谣言的大V比较多还有些非法公关,经过这个之后,微博的活跃度开始有所下降。
  焦点二:在网络中“一呼百应”公众账号还能否“呼风唤雨”?
  现在,在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中的“公众账号”,俨然成为互联网中的“舆论领袖”。但是公众账号说的是真是假,却又让普通用户真假难辨,甚至成为传播谣言的“温床”。
  所以,新规明确: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并向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违反规定,最高 将被关闭账号。
  易信公关经理孙保:易信还将采取7×24小时不间断的人工审核机制,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及账号,立即采取封停措施。
  如何界定时政类新闻?
  徐丰: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徐丰介绍,目前公众账号对外公布的数字是580万,其中,大多都是政务、商务类,也包括一些其他形式,真正涉及到媒体发布的比例不会超过1%,换言之,关停也是有底线的,要坚持多元参与:
  徐丰:所谓底线思维,就是无论是从政府的管理部门、社会的行业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主体,还是享受这一服务的网民,都提出了底线管理的需求。对从事公众信息服务的用户,要有承诺,就是七条底线,对企业来说,就是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焦点三:数以亿计实名用户的信息安全如何确保?
  即时通信工具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后,一些用户担心,自己交给服务商的信息,会成为小广告、骚扰信息的目标对象。
  用户李女士:现在广告收到的还怪多的,什么内容都有,卖化妆品的,卖服装的,还有商家点赞,积赞送东西的,反正我不理他就是了,现在虚假广告太多了。
  对此,《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徐丰表示,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经从法律层面明确我国对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一法律条文同样适用于现阶段即时通信工具的“实名管理”:
  徐丰:第一条明确对国家的保护个人身份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
  除法律之外,对于泄露互联网个人信息的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互联网服务企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双重举报机制。这都是普通网民维护权益的工具。
  徐丰:网民很多关心,我要举报企业怎么办?它不可能自己受理关于我隐私的部分,那我刚才也提到了,我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有一个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所以这是双举报机制。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也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更加强调了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保护:
  王四新:就像我在你的饭店吃饭,你得保证我吃饭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我在你的平台上使用你的服务,我把我的隐私、姓名、银行账号都和你绑定了,你得保证我的安全。在管理上我的信息和隐私进行了泄露,那它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等于也给服务提供商强调了责任。
(原标题:国信办回应“微信”实名制:新规保证网民真正的自由)


http://news.sina.com.cn/m/2014-08-08/071330651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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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4: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网信办发布微信十条:普通公号禁发时政新闻


微信十条”主要内容


    网信办出台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使用者“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据新华社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业内人士就《规定》出台后的三大社会关切进行了分析。
  1 是否能有效治理乱象?
  网信办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 微信、易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运行团队负责人普遍表示,出台《规定》很有必要,这将对他们加大治理网络乱象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
  “《规定》总体上是适度的,强调了发展和管理两个角度并重。”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方兴东提醒,要谨防一些地方部门可能出现超越条款的过度管理。
  2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
  《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一些人士担心,这是否会“矫枉过正”,影响其个人信息安全。
  对此,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回应说,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3是否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有网民担忧,《规定》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说,《规定》对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时政信息,规定比较严格,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条底线”,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微信运行团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管理办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恶扬善,满足多数人的更好表达,同时约束和严惩极少数人不良信息的传播。
  新规要点
  用户“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用户须签协议遵守“七条底线”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公共信息服务公众号需向主管部门备案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公众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违反规定公众号将限制发布甚至关号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热点问题
  权威解答
  据新华社电 对于国新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规定》?
  答:根据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情况来看,广大网民对少数人利用这一应用发布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肆意传播诽谤和谣言信息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考量网民心声和社会呼声的背景下,依法制 定本《规定》。
  “七条底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七条底线”并非对网民行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着“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广大网民自觉遵守“七条底线”,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发布时政信息的自媒体公号会否被关?
  答:《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都应当遵守服务协议,遵守“七条底线”。同时,《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对微信群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响?
  答:《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
(原标题:普通公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http://news.sina.com.cn/m/2014-08-08/071030651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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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1: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九月十月荧屏聚焦“反法西斯”剧




□晨报记者 陈文
  近日有消息称,从9月3日起至10月底,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家卫视将必须播放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电视剧。这一消息对接下来的卫视剧场排播计划也将产生影响。昨日,多家主流卫视都向晨报记者确认了这一消息并透露了其接下来的排播计划。记者发现,反法西斯主题月期间,卫视剧场不乏精彩大剧,周迅出演的《红高粱》、孔笙执导的《北平无战事》等,不但题材契合爱国主题,其本身也是今年备受瞩目的"剧王"。部分热门剧也将针对9月3日的期限进行微调,像《卫子夫》将播出的是精编版本,超80集的长剧《新济公活佛》则可能面临中途停播的尴尬。
  反法西斯月不乏大剧热剧
  据悉,在今年2月份的中国电视剧全产业链金融交易会上,广电总局就下发了各大卫视需在7月-10月间播出与"中国梦"相关电视剧的要求。日前,记者得到消息称,在"中国梦"的基础之上,广电总局近日再次要求各家卫视于9月3日到10月底之间,必须播放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的电视剧。记者昨日分别致电安徽、湖南、贵州、北京等多家卫视求证,除了个别卫视外,大多数卫视都向记者肯定了这一消息,并确认9月3日为开播期限。据悉,爱国题材与"中国梦"题材大致相同,包括保家卫国、时代英模、发明创造、当代创业、成材与成长、成家立业、民族团结等。反法西斯题材则多为抗日题材。
  记者发现,在各家卫视这两个月的排播计划中,不乏颇受市场追捧的大剧、热剧。比如计划10月6日在北京、天津、山东三大卫视播出的《北平无战事》,就是由著名导演孔笙执导,有刘烨、陈宝国、焦晃,倪大红、廖凡等加盟的近代题材史诗大剧,自开机以来就一直受业内关注;而计划定于10月27日播出的电视剧版《红高粱》,则更是因为有周迅出演加上过亿投资而成为今年度的"剧王"之选。
  部分长剧或将临时停播
  记者同时还了解到,由于通知突然,部分卫视的排播计划被打乱,正在做临时性的调整。像湖南、安徽、贵州等卫视,目前还没有定好9月3日的排播计划。安徽方面透露可能会上吴奇隆的《寒冬》,但这部剧至今还未过审; 贵州目前的排播计划则是家庭题材的《煮妇也疯狂》,贵州方面表示可能会进行更换;而湖南则索性答复还没定好。此外,北京卫视一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透露,虽然10月的《北平无战事》是早就定好的播出计划,但9月将播出的《红色》之前从来没听说过,应该是临时调整的。
  与此同时,9月3日这个日期之前的部分长剧多少也会受到影响。湖南卫视定于明晚开播的《新济公活佛》,根据剧方资料是88集,湖南卫视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至少是80集以上,那么即使是一天播出3集也要播一个月,到了9月3日肯定要暂停播出,届时可能是像此前的处理方式一样,将长剧分割成第一部、第二部。而安徽卫视明晚开播的《卫子夫》原本有47集的规模,可能会为赶在9月3日之前,而先播出精编版本。


原标题:九月十月荧屏聚焦“反法西斯”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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