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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级传媒法期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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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5:3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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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8 08:39: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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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7 10:29:10 | 只看该作者
数据保护与新闻媒体的冲突
                                                              20114792  李潇雄
摘要:新闻媒体的职责是将客观真实的信息传播给大众。在信息采集、传播的过程中,与数据保护法有一定的冲突。该法律还规定了许多与媒体有关的重要例外。其中包括:新闻目的、艺术目的、文学目的。但该法并没有对此法律进行阐释,相关数据被媒体所初步,这一十四行就一定意味着该数据是为了新闻目的而被处理的吗?媒体是否也不得不确定相关数据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伙食为了报道时事而是用该数据的?这些都需要得到解释。

关键词:数据保护、新闻媒体、侵权
  
在世界上很多的民主国家,数据保护法被视作个人隐私的保护的一道底线。在极其崇尚个的西方,同样对个人的信息的保护也十分看重。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法师对欧洲联盟数据保护指令的执行,其具有两个目的: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对各国数据保护法律进行融合;在关系到个人数据处理的过程中,对个人隐私给予保护。该法律的序言中写道:一种对于个人有关的信息处理进行管制的手段,这里的信息处理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取得、持有、使用或披露行为。
新闻媒体的职责是将客观真实的信息传播给大众。在信息采集、传播的过程中,与数据保护法有一定的冲突。该法律还规定了许多与媒体有关的重要例外。其中包括:新闻目的、艺术目的、文学目的。但该法并没有对此法律进行阐释,相关数据被媒体所初步,这一十四行就一定意味着该数据是为了新闻目的而被处理的吗?媒体是否也不得不确定相关数据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伙食为了报道时事而是用该数据的?这些都需要得到解释。
在我国,并没有这一法律的存在,但该法的许多原则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社会。例如,数据保护原则的第一原则是公平处理原则:在决定数据是否被公平处理时,必须关注获取相关数据的犯法,特别是包括提供数据来源的任何人在数据将被处理的用途上是否被欺骗或者被误导;该信息是经过相关法律授权的人员那里获得,或者相关法律要求该人员提供该信息,那么该数据通常被认为是公平获取的。
从“纸箱馅包子”事件到近期社科院对新媒体的蓝皮中指出,微博上出现谣言的比例为三分之一。从其影响范围和产生的效应,我们可以看出:媒体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已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新闻传播介质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而新闻本身求新求快的特质和受众的猎奇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媒体在传播信息,实施舆论监督时会因种种原因导致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 当这些报道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时,就会导致新闻侵权诉讼。一旦官司缠身,新闻媒体和记者本身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得不偿失,因此,如何加强新闻媒体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减少由于侵权而引发的官司,已是媒体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新闻工作者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关于名誉权的行为,我国法院在生理名誉权案件时,除了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外,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言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希望嫩工作者在新闻报道特别是批评报道中,通常能够对抗侵害名誉诉讼的抗辩理由是:报道属实、权威消息来源;公正、善意的评论而非侮辱性的攻击;没有故意;被侵权者的同意。新闻采访侵权主要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新闻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北京卫视记者强闯郭德纲家进行采访。最常见的方式有窃听、监视、侵入民宅、私拆信件及偷窥他人其它文件资料等行为。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在新闻报复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失误等造成伤害。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其隐私;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其过去的违法犯罪经历及其他不光彩经历;不当公开他人的财产,家庭生活,胜利缺陷,疾病史等私人信息;不当挖掘渲染名人私人情况;对当事人的个人生活方面不恰当公开等。中国正在走向法制社会, 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媒体不能滞后于社会的整体发展趋势,新闻工作者更应当掌握与新闻工作有关的多种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职业 道德和职业素质,熟练的应对日益增多的问题。第一,新闻媒体内部营造一个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小环境,将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总结出来,并通过各种手段使其深入人心。只有熟悉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政策,编辑,记者才能在采访、成稿、出版时做到心中有数,即使遇到侵权官司也不至于方寸大乱,陷于被动。特别是青年记者,由于经验不足或建功心切,往往会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损害被采访者的利益,为自己惹上麻烦,这样不但会严重打击自信心,对未来的职业生涯也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尽管新闻单位大多有自己的专职律师, 但防患于未然毕竟比亡羊补牢省事得多。
第二,记者和编辑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既要对自己稿件和版面负责,更要对采访对象负责。这就要求采访过程要深入细致,要学会质疑和思考,不能人云亦云,就事论事。深入的采访是搞好新闻报道的基础,也是作为一名合格记者的基本功。采访过程深入细致,写的稿件才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在现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不少记者为了抢独家,争取第一时间发稿子忽视深入细致的采访, 缺少质疑和思考,从而失去了对事实真相的判断力, 这就为造成新闻侵权埋下了伏笔。
第三,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就是把新近发生的事实及时加以报道,而不是去充当评判者。新闻的力量在于事实确凿而不在于记者主观的好恶。有些记者遇到不平之事,往往心血来潮, 以笔代刀相助, 结果由于缺乏冷静思考, 过于感情用事而引发新闻官司。因此,记者在新闻报道中保持中立立场,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事实情况,评论性文字则必须作到客观公正,言出有据,以理服人,不能用想当然的推理式语言和道听途说的不准确论断来进行采访报道。
最后,百密一疏,一旦遇到问题,一定要迅速果断采取补救措施。有时候,即使记者采访在深入细致,新闻单位再小心翼翼也难免会因报道中的个别细节有问题而引发被采访者的不满甚至引发新闻侵权官司。
出现这样的情况 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争取其他补救措施,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引发新闻侵权官司后我们应采取如下补救措施:一是及时发表更正并向被侵权者道歉;迅速更正失实报道是补救错误,避免新闻纠纷扩大的一种有效方式,实践中不少的新闻纠纷都是通过迅速更正得到了排解。二是主动组织有利于恢复受害人名誉的报道以实现和解。与争议对方寻求和解,一般情况下是能比较妥善的体面的解决好问题。处理的好,坏事还可能变成好事,增进相互的了解,改善相互关系。三是重新派遣记者再次采访,发表报道澄清事实。从而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四是及早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遇到新闻侵权事件发生, 应尽早听取律师,法律人士的建议,采纳良策,正确对待,以保证新闻侵权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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