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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化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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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7:51: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分享我给儿子当孙子
42#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7:53: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3-7-29 18:52 编辑

愤怒:视频网址,快看,不看,明天就要删除了。[url=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whd_QVlD8dw/]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whd_QVlD8dw/[/url]石家庄“不孝子”雇人演戏 爆情感类节目“行规” 2011年08月17日 06: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石家庄网友对不孝子“许峰”展开“人肉搜索”。资料图片

网友的误解,让许峰的扮演者小苏很苦恼。本报记者 樊江涛摄
今年6月,河北省石家庄电视台第三频道《情感密码》栏目播出一期《我给儿子当孙子》的节目,片中的不孝子许峰,激怒了观众。
节目播出后,根据节目提供的蛛丝马迹,人们开始对“许峰”展开了“人肉搜索”。
正当寻找毫无进展之际,“许峰”却主动找到了媒体,爆出《我给儿子当孙子》只是一家传媒公司花钱雇临时演员“演的一场戏”而已。
节目中的不孝子逼父卖肾
8月16日,记者在百度搜索中检索“我给儿子当孙子”,共找到相关结果约588万个,找到相关视频约1657个。
在《我给儿子当孙子》这期节目一开始,主持人即告诉观众:“前一段时间,我们栏目组接到了一位家住休门(村)附近的年轻人打来的电话。”
这个年轻人便是自称“家住石家庄四中路那块儿”的“许峰”。随着节目的进行,观众逐渐了解到,“许峰”和“王蓉”是一对儿80后小夫妻,两人都没有工作,靠许峰父亲做搬运工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维持生活。
节目中,许峰讲述自己不找工作的理由:“不是不想找工作,现在石家庄的天,出去溜达一圈儿都热,天凉快了再去找。”
夫妻俩游手好闲,整天在家看电视、玩电脑,买双袜子都得向父亲要钱。而且父亲上班之外,还要给儿子儿媳做饭、洗衣服。
如今许家有一处房子面临拆迁。许峰想让父亲把属于他的那部分补偿款给他,父亲承诺,“你到评估公司问问,如果评估公司能取出这个钱来,我马上给你们”。
听到这话,许峰在节目中步步紧逼,马上掏出纸笔,让父亲打欠条,并扬言:“今天你要不给我打欠条,这事儿就法院见。”如果不给钱,“以后你没有我这个儿子,我没你这个爹,就当我是石头缝儿里蹦出来的。”
节目中,“许峰”还提起结婚时,父亲没给够女方彩礼钱的旧事,指责父亲让自己在丈母娘面前抬不起头来。当父亲说出,为了儿子娶媳妇,想过卖肾时,许峰又当场发飙,“你卖肾,现在就给我卖去啊,我正缺钱呢”。
儿子结婚后,父亲想早点儿抱孙子,许峰竟与父亲签了一份协议,写明:王蓉怀孕期间,一切营养和护理费用,以及小孩出生后的抚养、上学等费用都由父亲承担,如果父亲违约,将赔付“许峰”10万元。
节目播出后,许峰夫妻的不孝深深刺痛了观众的心。
“我在这附近住了几十年,没有见到过电视上的这个人。”石家庄休门村附近的常住户王先生告诉记者:“听说过不孝顺的,但没听说过不孝顺还理直气壮地把父亲告到电视上去的。如果这件事是真的,一定要找到当事人,让他说出这样做的理由,给我们石家庄人一个解释。”
“人肉搜索”难觅其踪
互联网上,视频引发了网民的关注和热议。论坛中众多网民压抑不住内心的愤怒,跟帖谴责许峰的不孝,还有不少网友开始对许峰进行“人肉搜索”。
节目播出后,中国青年报记者也曾到休门街道办事处及辖区的几个居委会,寻访许峰和其父亲,进一步了解情况。
“你是记者吧,是不是问许峰的事啊?”7月12日,记者一走进休门东街居委会的大门,一位工作人员问记者。“今天已经有好多媒体来打听了。”工作人员补充说。
记者分别在休门街道办事处、休门东街居委会、休门西街居委会、四中路西社区居委会和四中路东社区居委会以及附近的常住户中寻访许峰父子,但一无所获。



“你们快点弄清楚了澄清一下吧。”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则不断嘱咐记者:“这个人是不是我们休门的啊,要不给我们抹多大的黑啊!”
节目播出后,记者还曾致电《情感密码》栏目组,想要了解许峰父子的相关情况。栏目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这件事,他们还要做后续报道,并不想和其他媒体分享这一线索,所以许峰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能告知。
记者注意到,虽然迟迟得不到“许峰”的消息,但在网络中和现实里,人们却并没有放弃对这个不孝子的寻找。
石家庄贴吧一位名为“寻求真相哥”的网友,甚至把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付诸于现实行动。他在自行车上竖起一面旗子,上边写着“人肉许峰”4个大字。他骑着自行车在石家庄大街小巷中寻找这个“不孝子”。
节目中的一家人均是临时演员
谁知,8月12日,“许峰”却主动找到了记者。他告诉记者,《情感密码》是一家传媒公司制作之后卖给相关电视台播出的一档电视节目。而《我给儿子当孙子》只是这家传媒公司花钱雇临时演员“演的一场戏”而已。
“许峰”告诉记者。现实中他并不叫“许峰”,而是姓苏。
小苏同时告诉记者,他并非石家庄休门村人,家住石家庄郊县的他是一名来石的务工人员。
节目中,他的“妻子”、“父亲”也都是节目制作方花钱请来的临时演员。他的“父亲”和“妻子”在现实中是父女关系。妻子“王蓉”更是一位在校大学生。
小苏告诉记者,今年6月中旬,认识的一个阿姨告诉他,一档电视节目正招演员,是给电视台拍个短剧,能上电视,还给报酬。小苏听后,“也没多想,就同意了”。
小苏介绍说,这位性格开朗、喜欢表演的阿姨是一家公司的中层领导,也在《情感密码》节目中作过临时演员。“她演的是一个第三者的角色。”小苏说。
6月16日,小苏拿到了剧本。大致浏览了一遍,他就预感这个角色演出后会遭观众非议。为此,阿姨安慰他说:“别当个事,就当是给人娱乐。社会上存在这样的事,咱们演出来,也是为教育人。”
随后,小苏和他的“父亲”、“妻子”一连三个下午,都在制作方的一间办公室里紧张地排练。
其中一位周姓的编导,对他们全程指导。小苏说,编导一直对他们强调,“表情要真实”、“语气加重”、“做得极端一点”。剧本中,“许峰”让父亲打欠条的情节,小苏一开始是坐着把欠条给“父亲”推过去。编导不满意,让其:站起来,把欠条扔过去。
小苏说,编导要他找到“一看你就恨你的感觉”。
排练期间,小苏对这么做是否合适提出质疑。编导说,事情是真事,是一对母子的纠纷,但当事人不愿出镜,只能找替身演员。对此小苏提出:“既然是母子,怎么节目中是父子。”编导告诉他:你就这么演吧!
6月21日,他们到石家庄电视台演播厅录节目。
小苏说,录制前,编导告诫他们都别乱说话,并叮嘱他“你就是许峰,他就是你父亲”。 告诉他与扮演“许峰父亲”的演员一个要“狠”一点,一个要“可怜”点。
录制过程中,不断有工作人员出现在台下,拿着大牌子提示他们。牌子上写的是“要钱”、“要房子”、“再极端点”、“语气加重”。
“录了大约一个小时。”小苏说,结束后周导与工作人员直夸他演得“挺好”。事后,通过那位阿姨,小苏领到150元劳务费。
节目播出第二天,小苏在这家电视台的网站上吃惊地看到,节目名称由《疯狂的啃老族》改为了《我给儿子当孙子》。
制作公司称不可能在媒体上澄清事实
与“许峰”不同,在小苏自己的父亲看来,儿子是个孝顺的好孩子。
8月16日,小苏的父亲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小苏今年25岁,四五年前到石家庄闯荡,从事过推销员、保安等职业。 小苏有时间就会回家看望父亲。父亲平时喜欢喝酒。“每次回来,儿子都给我买烟买酒。”小苏父亲欣慰地说,“孩子每次还给我钱。”
这档电视节目,小苏的父亲并没有看过,但他听说儿子因此被误会是不孝子,很是着急。他一再恳求记者要帮儿子澄清。“我儿子是个好孩子。”他反复强调说。
其实,当时小苏一看到播出的电视节目,就意识到这次演出经历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这内容加上标题,肯定轰动了。当时我就想,坏了,这事儿小不了。”随后,小苏在街上几次被人认出。
一天晚上,小苏与两个朋友正在饭店吃饭,引起邻桌4个男青年的注意。他们走过来便问:“你是不是许峰?”小苏连忙否认,他们调出手机中的照片与他对照,并反扭他的胳膊推搡着,要和小苏到外面谈谈。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小苏落荒而逃。
“我的生活真的受到极大影响。”他告诉记者,他白天不敢出门,晚上出门也要戴上帽子、眼镜,乔装一番。
7月中旬,小苏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他两次找到了节目制作单位,要求他们把视频从网上删除,并在媒体上澄清事实,为自己消除负面影响。
而制作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则告诉小苏,“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是不可能的,公司希望对此“冷处理”、“让它一点一点淡下去”。
上述工作人员还告诉他:“白天尽量别出门,出去的话,戴个帽子或眼镜。”同时,又给了小苏2000元。
小苏认为,正是节目播出时未标明是“现场模拟”或者是“演员扮演”,观众才误以为真,让他陷入了今天的麻烦中。“我并不是为了钱,我只希望还我一个清白。”小苏说,这是他找媒体的最终目的。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778126


很多娱乐节目、情感节目利字当头,为了赚到更多的收视率,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刻意放大扭曲的伦理道德观,找一些嘉宾来当托儿,误导了广大受众,就应该严惩这类节目,让它永远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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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人:猫眼莫言    影响力指数:7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9/17 17:37:26    跟帖回复: 第 10 楼现在的社会风气全是这些垃圾电视台给带坏的,大捧力捧港台的垃圾明星,极力宣传社会低级无聊的男女乱事,恶意篡改历史名著等等等等,极其罪恶,罄竹难书!回复 | 引用
回帖人:猫眼莫言    影响力指数:7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9/17 17:38:30    跟帖回复: 第 11 楼一些无耻的人为了利,不讲道德,总会有一些阴暗面,但绝不能因此再将它扩大化,对这样不道德的电视台早该处罚,罚死它才能起到惩治的效果,要引以为戒!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猫眼莫言    影响力指数:7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9/17 17:40:06    跟帖回复: 第 12 楼电视台应该考虑社会效果,这样扩大阴暗面宣传,只能使社会更乱。所以,这样不负责任的电视台,该罚!罚的太轻了!回复 | 引用
回帖人:猫眼莫言    影响力指数:7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9/17 17:40:12    跟帖回复: 第 13 楼中国新闻媒体再也不能被铜臭熏晕了头脑,应有道德良心,应弘扬正气,讴歌社会优秀品质。征婚选秀之类的节目应取消。我最讨厌湖南卫视、江苏卫视和上海卫视的征婚节目,纯粹是做广告,忽悠大龄男女,毫无意义。宁夏卫视做的不错,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和贵州卫视的婆婆吉祥,做的比较好。回复 | 引用
回帖人:猫眼莫言    影响力指数:7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9/17 17:40:53    跟帖回复: 第 14 楼石家庄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败坏社会风气,应该受到严厉处罚!

.搜狐社区: pxy995s2011-09-17 15:50:35157888128.

应该杀了这些传媒败类,同样的还有湖南电视台!!社会道德都是这些鸟人给败坏的!!杀,杀,杀啊!!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猫眼莫言    影响力指数:7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9/17 17:42:32    跟帖回复: 第 15 楼查吧!电台把不少时间都卖给了卖假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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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8:32: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陈永东:广电总局指出,该栏目播放了一期《我给儿子当孙子》节目,雇人表演了一个“不孝”儿子对父亲出言不逊、百般欺辱的故事,肆意渲染家庭矛盾,刻意放大扭曲的伦理道德观,误导了广大受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了广电媒体社会形象。 //@conanzhou: 到底怎样的影视节目可以让一个频道被禁播30天?
@陈永东[url=http://weibo.com/verify][/url]:#微娱乐#中国的电视台怎么了?先是国家广电总局下令湖南卫视2012年停止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电视活动(原因是超时),后是广电总局下令石家庄电视台影视频道停播30天(原因是节目扭曲道德)。这两件事引发热议:电视节目该怎样创新?电视台除商业利益外还要追求什么?结论:必须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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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2:14: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钱江晚报:“禁娱令”能遏制泛娱乐化吗

 2011年09月20日10:29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微博

  9月17日,在结束2011《快乐女声》的全部赛事后,湖南卫视(微博)副总编辑、新闻发言人李浩公开承认,因为今年快女节目超时等原因,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已经通报,停止湖南卫视2012年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电视活动。而其他卫视均表示2012年的选秀不受影响,将照常举行。

  “快女”“快男”本是指“快乐”的音乐选秀而言的,或许在很多人眼里,“快乐”生活固然重要,但“快速”成名才更有吸引力,而这也正是湖南台王牌选秀节目的魔力所在。首批“超女”如李宇春、张靓颖等人,一日为“快女”,便从此过上了明星的日子,无疑成了“我的成功可以复制”的最佳代言人,于是,一夜成为明星似乎不再是白日梦,而是一些少男少女心中的“中国梦”。而湖南台因此快速成了收视率冠军,自然也成了各地卫视效仿的榜样。

  这样的“快”虽然披上了平民化、平等化的亮丽外衣,却终究难逃“浮躁”“功利”的骂名。且不去谈及“平等”口号下某些黑幕与潜规则,单就主办者在选秀比赛中的价值取向而言,在“娱乐至上”的旗帜下,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也很难做到不媚俗、不低俗、不庸俗。评委的所谓“毒舌”、选手的“真人秀”等等,都有着一股把娱乐进行到底的豪迈干劲,乃至于据说激怒了上级部门的个别快女选手的同性恋“花边”也被爆炒,这一切,怎么看都与“艺术”无关。

  为“快女”之类节目辩解的最有力的说法是,文化本该多元并存,遥控器在你手中,你不爱看动动手指即可。这话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强调多元文化并存,并不能否认文化本身有优劣之分,而到了连新闻节目也越来越娱乐化的时候,虽则遥控器在手,你也无可选择。就是与《快乐女声(微博)》类似的,《花儿朵朵》(微博)、《激情唱响(微博)》等等,花开遍地、响震全国,当文化也似植物得了传染病,病原体在各宿主体内迅速扩展,广泛传播,你有电视遥控器也是枉然。

  当然,就目前的管理体制而言,国家广电总局无疑掌握着功率最强大的“遥控器”,它下了“禁娱令”,多次违反规定的湖南卫视也表示,会“坚决服从”,并“吸取教训,全力整改”,而其他卫视也纷纷表示“唇亡齿寒”,会“尽量低调”。不过,让人担心的是,无论是娱乐节目本身,还是对节目的宣传炒作手段,在娱乐化运作模式业已“成熟”的今天,想不“高调”可能吗?

  《娱乐至死》一书作者尼尔波兹曼不无悲观地指出,既然不能强制人“关掉电视”,要摆脱天生娱乐化的电视媒介的控制,唯一“希望渺茫的方法”是学校教育,要教会学生主动疏离某些信息形式。也就是说,只有让学生懂得不能“用笑声代替思考”,才有可能从内心里真正抵制“泛娱乐化”。

http://news.sina.com.cn/m/2011-09-20/102923185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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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0:29: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索马里一家电台办儿童朗诵比赛拿军火做奖品
2011-09-20 17:22:17 来源: 新华网 有4669人参与

核心提示:据美国媒体报道,索马里一家无线电台9月19日表示,他们为在《古兰经》朗诵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三名儿童提供了枪支、炸弹以及宗教书籍等作为奖品。电台称,朗诵比赛的一等奖奖品是一支步枪及700美元,二等奖是步枪及500美元,而三等奖则是两枚炸弹。


资料图:索马里青年党。


据美国媒体报道,索马里一家无线电台9月19日表示,他们为在《古兰经》朗诵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三名儿童提供了枪支、炸弹以及书籍等作为奖品。
电台称,朗诵比赛的一等奖奖品是一支步枪及700美元,二等奖是步枪及500美元,而三等奖则是两枚炸弹。另外,获奖的三名儿童均得到了一些宗教方面的书籍。
据悉,这家电台受控于索马里反政府武装“青年党”(al-Shabaab)。“青年党”又名“伊斯兰青年运动”,是索马里最大的反政府武装,公开宣称支持基地组织。目前,“青年党”正与索马里政府持续发生冲突,但受国内干旱饥荒影响,“青年党”在所控区域内力量有所削弱。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 陈璐 )


http://war.news.163.com/11/0920/17/7EDMLITT00011MT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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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0:31: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金星自曝因变性被封杀 不再任《非同凡响》评委
2011-09-20 22:29:29 来源: 网易娱乐 有3696人参与

20日晚,中国变性舞蹈家金星发布了一条微博,称自己周末将不会出现在浙江卫视《非同凡响》的节目中。她称,浙江省广电总局向《非同凡响》节目组发出通知,禁止其出现在评委席上,原因是由于金星的变性经历。


金星(资料图)
网易娱乐9月20日报道(文/小易) 20日晚,中国变性舞蹈家金星发布了一条微博,称自己周末将不会出现在浙江卫视《非同凡响》的节目中。她称,浙江省广电总局向《非同凡响》节目组发出通知,禁止其出现在评委席上,原因是由于金星的变性经历。
此前,金星一直在浙江卫视《非同凡响》中担任评委。金星对此事件表达了自己的愤慨:“作不作评委对我来说不重要,但公然对一个公民的性别歧视我是决不接受的!”
金星微博原文:
各位博友,关注浙卫"非同凡响"节目的朋友们:很遗憾!这个周末的总决赛我不会出现了。因为节目组刚刚接到发自浙江省广电总剧的通知,禁止我出现在评委席上。原因是我的变性经历!对此我深表愤慨!作不作评委对我来说不重要,但公然对一个公民的性别歧视我是决不接受的!回见!朋友们!

相关新闻

金星怒斥浙江省广电总局:敢做要敢当
今日早上,金星再度更新微博,称曹启泰亲眼看到浙江省广电总局的通知文件,而浙广电立即迁怒于其工作人员,不应泄密文件。对此,金星十分愤慨,直言浙江省广电总局的行为是笑话,并且反问道:“敢做敢当吗!”[详细]

http://ent.163.com/11/0920/22/7EE8828100031H2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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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9:58: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民日报》痛批一些抗日剧“用娱乐埋葬历史”

(2011-09-05)
[url=http://www.zaobao.com/zg/zg110905_001.shtml]http://www.zaobao.com/zg/zg110905_001.shtml[/url]
于泽远 北京报道

  9月3日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66周年纪念日。官方《人民日报》前天发表文章痛批一些国产抗日战争剧戏说史实,用娱乐埋葬历史。一些胡编滥造的抗日电视剧不仅模糊了观众对抗战英雄的正确认知,也模糊了他们的价值观和是非观。

于泽远 北京报道
  9月3日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66周年纪念日。官方《人民日报》前天发表文章痛批一些国产抗日战争剧戏说史实,用娱乐埋葬历史。一些胡编滥造的抗日电视剧不仅模糊了观众对抗战英雄的正确认知,也模糊了他们的价值观和是非观。

  文章指出,在近些年的荧屏上,一些电视剧一味追求娱乐效果及商业利益,以游戏精神亵玩历史,而娱乐化、铜臭味致使一些历史题材、宏大叙事的作品误入歧途,这是对历史也是对观众的极端不负责任。

  例如《抗日奇侠》、《烈火》、《断箭》等热播的电视剧,把抗日斗争演绎成不乏魔幻色彩的武侠传奇,这些“抗日奇侠”有的以绣花针为暗器,能不留痕迹在瞬间致人死地;有的拥有铜头铁臂,能一掌断石,几拳便可令日本人粉身碎骨;还有的会缩骨功、易容术、化骨绵掌,能避开子弹。

  在“奇侠”们的拳脚交加中,荧屏上出现了一批讲述平民抗战“剑走偏锋”的作品,似乎要掀起一股“痞子风”。如电视剧《烈火》,为了娱乐观众,营造强烈的戏剧感,剧中主人公不仅有迷药“坦白剂”这种奇物,而且还是江湖道上和警察局黑白两道通吃的奇人;讲述帮会势力抗日的电视剧《断箭》,把帮会传奇化、把英雄超人化、把日军愚笨化,像主人公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街上偷得日军钥匙等行为,如同儿戏。

  文章指出,如此戏说历史、轻视英雄的做法,其直接后果就是消解了民族精神的传承。为了娱乐,为了收视率,竟能容忍将本民族的血泪史拿来戏说和娱乐,这归根到底是历史观出了问题,是丧失文化自尊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获取知识的来源已经更多地从纸质文字转向了网络和电视,尤其是现在中国电视剧的受众主体,已经集中于青少年和一般知识水准的普通百姓。如果电视剧创作者不能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历史,那么作品所呈现的影像及其表达的主题就会误导观众,对他们产生不容小觑的消极影响。

  中国社科院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历史学者对此深表赞同。他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说,近些年播放的抗战电视剧,包括收视率很高的《亮剑》、《智者无敌》等,为满足观众的新奇口味,不惜胡编滥造,让“李云龙”这类一身痞气的“抗日英雄”大行其道,甚至把日军的特务头子也变成中共间谍,严重扭曲了普通民众对抗战历史的认知。

  同时,一些表现国民党抗战的电视剧把重点放到国民党内部如何勾心斗角,而中共地下党如何引领、指导国民党下层官兵积极抗战,似乎国民政府领导的正面战场也是在中共领导、配合下才取得一些胜利。这些在大陆政治正确的“抗日故事”也严重背离了史实。

  《人民日报》的文章认为,造成抗战电视剧如此泛娱乐化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在电视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形下,为了缩短创作周期,尽快收回成本并赚取利润,创作者普遍前期准备不足,对历史资料和真相缺乏基本的搜集、核查过程,手头素材不足以搭建故事框架时,便信手拈来进行编造。二是创作者急功近利,贪图收视效果及其经济回报,一味追求以奇制胜,吸引眼球,从而忽略了艺术创作的基本规律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三是如今影视制作的门槛过低,影视公司良莠不齐,影视市场秩序浮躁,使得一些低俗剧作和节目有漏洞可钻。
文章说:“如果我们继续深陷商业和娱乐的沼泽中,我们所收获的历史题材作品只能是不见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真实生活和精神的糟粕之作,只能沦为流行文化的附庸,这将给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和中国电视剧艺术的发展,留下莫大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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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10:48: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2名富商电视节目现场打架(组图)

  2011年09月22日09:29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俄2名富商同上电视节目


两人言语不合发生肢体冲突,俄总理普京得知事件后评论两人“狗咬架”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俄新网21日报道,俄罗斯富商亚历山大·列别杰夫和谢尔盖·波隆斯基在电视节目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对此,俄罗斯总理普京评论说“可以想象他们两个怎样为了钱”,“像狗一样咬起架来”。
  据报道,俄NTV电视频道拍摄节目期间,列别杰夫与波隆斯基在对话期间就提高了嗓门。突然,列别杰夫用拳头打了波隆斯基一下,后者从座椅摔倒在地。随后,波隆斯基在电视上展示手上青肿的地方以及被撕坏的牛仔裤。列别杰夫却说,他只是推了下威胁他的波隆斯基。
  在全俄人民阵线联邦协调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俄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主席亚历山大·绍欣提出了有关这起电视节目现场施暴事件。
  普京在会上说:“我们有人民阵线,我们不和任何人打架,而他们没有人民阵线,他们相互打耳朵。是流氓行为。”
  普京问道俄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是否设有道德委员会。绍欣回答说设有这一委员会,但“庆幸的是,打架的两个人都不是工业家企业家联盟的成员,而且联盟成员没人相互抱怨”。
  普京说:“全俄人民阵线有一些老战士,他们不年轻,但身体很棒,还有一个阿富汗战争老兵的组织,爱打架的人在那里会被挨揍,够他们受的。”
  普京还说:“可以想象,他们为了钱打架,象狗一样咬起架来。”

http://news.sina.com.cn/w/p/2011-09-22/0929231983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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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22:12: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剪刀手王晓清:“性奴案”、“割鼻案”——我非常厌恶这些标题。以这种耸人听闻的词语做新闻标题,个人感受是媚俗、博眼球、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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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ywq001:转发此微博:做深度的新闻调查。 (10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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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手王晓清:回复@哲学家cat:就说割鼻,我们台那位姑娘根本没被割鼻,是几刀劈头砍来,有一刀伤在鼻子上,取名“割鼻”本就与事实不符。叫央视员工遇袭、被砍伤...多的是办法,一样知道是说什么。割鼻二字添油加醋,血腥戾气,我只能将它看做是博眼球。网上谈论就罢,若是媒体正式报道,这么叫在我看来是不合适的。 (30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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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攻:悲催的是这些标题还能通过审查 = = (50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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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兔的朋友:这样真的不好!我同意。 (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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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手王晓清:回复@80W曹军:CCTV的负面新闻做得也不少。另,你和我说的不是同一个话题,我觉得不取这样的标题,是媒体应做的。 (5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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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手王晓清:回复@我和我在打架:就算案情真是这样,标题也应含蓄些啊。何况还与事实不尽相符。可鄙。 (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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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顺昌:回复@剪刀手王晓清:明白。 现在有很多标题党从新媒体走上了传统媒体,夸张的标题 ,除了吸引眼球没有实际意义。 能通过微博向你学习新闻 识,真好 ! (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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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cat:我倒觉得这些名字符合新闻标题简洁与高度概括性的要求. 起码一说大家就都知道是什么事. 要不你说叫啥? (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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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W曹军:天天看CCAV一定看不到这些令人讨厌的标题 (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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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噜咕噜噜:这些媒体讲究经济 (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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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23:01: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何帆:淫秽作品与言论自由
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

——勒尼德·汉德(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1745年,英国人约翰·克利兰因为欠人840英镑,被关进伦敦债务人监狱。为卖文还债,克利兰在狱中撰写了《欢场女子回忆录》一书。小说主人公芬妮?希尔是位乡下孤女,因向往都市繁华来到伦敦,却被骗入妓院,几经辗转,最终幡然悔悟,从良嫁人。此书的奇特之处,在于未用一句淫词浪语,却以“被翻红浪”之类引人遐想的语句,描述了自慰、偷窥、男同、女同、群交等香艳场景。此书1748年出版后,受到广泛追捧,不仅拥趸如云,民间还出现了许多“手抄本”,因主人公形象实在深入人心,书商干脆将这本书易名为《芬妮?希尔》。

克利兰本想靠《芬妮·希尔》赚个盆满钵满,没想到却再次陷入牢狱之灾。1749年,英国教会痛斥这本书“伤风败俗、诱人犯罪”,要求政府迅速查禁。国务大臣洛德?纽卡斯特尔随即下令,逮捕了克利兰本人和相关书商。此后近一百年,《芬妮?希尔》都被英国列为禁书。公开途径不能正常发行,盗版猖獗在所难免。有意思的是,盗版者嫌原书情色描写不够直白,边疯狂盗版,边添油加酱,导致这本书越来越“黄”,当然,也越来越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甚至跨越重洋,流传到北美殖民地。

《芬妮·希尔》初入美州大陆,出版商为免节外生枝,会自我“阉割”敏感章节,政府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1821年,因此书太受欢迎,一家书商下了狠心,推出了完整版。当局闻讯果断出手,以出版“淫秽读物”为由,逮捕了书商。此案审理期间,书商提请法官审读此书,以“感受作者的良苦用心和作品的文学价值”,但是,法官不仅驳回申请,还指责书商“寡廉鲜耻、道德败坏”,判令其缴纳250元罚金。法院判决后,律师建议书商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申诉。书商回应道,没让我们坐牢就不错了,我们只不过靠卖书营利,哪儿好意思与宪法扯上关系。

其实,就算书商选择宪法第一修正案申辩,也赢不了这场官司。此时,距离国会1791年通过包含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才刚满32年。宪法第一修正案强调:“国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或出版自由。”话虽如此,但众所周知,言论和出版不可能绝对自由。类似恶意诽谤、诲淫诲盗、煽动暴乱这样的言论,政府当然应立法限制。因此,要想确定“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两项权利的边界,必须弄清它们的含义。由于美国刚刚脱离英国殖民统治,所谓“出版自由”,更多针对的是英王的出版许可制度,即反对政府事前审查。意思是,政府不得以某种言论内容可能有害为由,巧立名目,在出版前设立种种审查条件。至于出版之后,政府如何干预,并不受出版自由保护。这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虽然争得了司法审查权,有权解释宪法,并宣布国会法律违宪,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基本上无所作为。得到1919年,大法官们才首次启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来支持言论自由。

除了宪法修正案自身的原因,社会大气候也决定了书商的命运。美国由清教徒立国,建国初期,社会气氛整体保守。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社会贤达,都渴望提升公众的道德水平,清除所谓“低级、庸俗和无益”的言论。因此,任何书籍,只要被认定为“淫秽作品”,肯定会被查禁。问题是,认定“淫秽”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你要吃白肉呢,还是黑肉?”

作为英国前殖民地,美国法律基本延用了英国的普通法。所谓普通法,就是以过去法官的先例为判决依据,逐案叠加,形成一套系统的判例体系。比如,某人放任耕牛到邻人农田吃草,法官可以判令耕牛主人赔偿,此案即成先例。之后,若再有人放任恶犬破坏他人作物,法官就可以依照前例判案。所以,正如后来的美国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所言,在适用普通法的国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美国法院对“淫秽”标准的认识,来自1868年的英国经验。当时,英国法官在“女王诉希克林”一案中,判决一名散发包含性描写的反天主教书籍的被告有罪。法官认为,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淫秽,大致有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读者阅读后会产生不纯洁的思想;第二,作品容易对未成年人、意志薄弱者、下层人民等易受引诱者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只要部分内容有淫秽描写,整部作品都可以认定为淫秽。上述原则,又被称为“希克林原则”。从今人观点来看,这样的原则当然过于苛刻。因为“不纯洁思想”的范围实在太过宽泛。而且,如果把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作为评判标准,一个接吻场景也可能给小说打上“淫秽”烙印。不过,如果考虑到英国正处于性观念极端保守的维多利亚女王时代,这样的标准就不让人意外了。

在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连自慰都可以成为犯罪,性话题更是成为普遍禁忌。公然讲出“胸”、“腿”等字眼,也被视为猥亵。如果你在英国人家里做客,主人用一整只鸡待客。主人分菜时,绝对不能像今人说话那么直接:“请问你要吃鸡胸肉,还是鸡腿呢?”而是要婉转地问:“你要吃白肉呢,还是黑肉?”这里,白肉指的是鸡胸,黑肉则是鸡腿。“公鸡”(cock)因为是阳具的俗名,不得不改称rooster。就连字根也受株连,像“干草堆”(haycock)就改叫haystack,“蟑螂”(cockroaches)则改称roaches。有人甚至调侃说,为求端庄,英国人连家具的脚都要遮盖住,因为“裸露脚踝是一种感官刺激”。

美国建国后,“希克林原则”亦成为美国法院认定淫秽的标准。不过,尽管这一时期的社会观念倾向保守,但人们对政府出版审查行为的警惕,远大于对淫秽作品的厌恶。因此,即使有人制贩淫秽出版物,实际惩罚也并不严厉,最多判处罚金了事。

19世纪末,美国兴起“道德净化运动”,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达到高峰。运动发起者们倡导“高尚的实验”,呼吁消灭红灯区,全面禁酒。立法机关接连出台各类反色情、反淫秽、反赌博的法令。1872年,一个叫安东尼?康斯托克的清教徒,牵头成立“纽约扫黄协会”,发起一场对淫秽出版物的“圣战”。1873年,国会通过以他命名的《康斯托克法》,规定邮寄任何含有“淫秽”、“色情”、“挑逗”内容的书籍,甚至包括“避孕知识”的文章,都构成联邦罪。政府委托康斯托克监督法律实施,还有权从罚款中提成。在此君推波助澜下,全美有47人被捕,28人被定罪,刑期最高的达到30年。由于“希克林原则”过于宽泛,任何涉及男女之情的文学创作,都很容易被认定为“淫秽作品”,连关于人体生理构造的小册子也未能幸免。

一片肃杀中,也有个别清醒者。1913年,一位名叫勒尼德?汉德的年轻法官,对“希克林原则”提出了质疑:英国人18世纪提出的道德标准,凭什么用来指导20世纪的美国人认定什么是“淫秽”?既然时代已经变迁,就应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来确立新的标准。这样的观点,当时还无人理会,但在不久的将来,汉德的观点会对美国法院认定言论自由的标准产生极大影响。

“所有的人生都是一场实验”

1917年,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国内洋溢着浓郁的鹰派气氛,“德国泡菜”被改称“自由卷心菜”,“法兰克福香肠”则被改名为“热狗”,反战言论更是被拼命打压。国会甚至出台《反间谍法》,要求对任何反战或“不忠诚”的言论定罪。

这一年,一起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件,来到了36岁的纽约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汉德面前。这起案件中,《群众》杂志因抨击战争与征兵制,被邮政局长阿尔伯特?波尔森勒令禁止投递,杂志社随即告上法庭。汉德不顾外界重重压力,判邮政局败诉,他在判决中说:“《群众》刊载的文章虽对战争充满敌意,也不当地鼓励反战情绪,但是,不管这些作品是适度的政治推论,还是过激、不当的谩骂,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个人都享有批评政府的权利……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敌对的评论和意见……言论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间谍类犯罪,如果把合法议论当作挑唆煽动,就是驱逐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在当时的气氛下,汉德的判决显然需要很大勇气,但是,上诉法院很快推翻了他的判决。1918年6月,汉德因私出行,在火车上遇到了自己的司法偶像:德高望重的霍姆斯大法官。略有些沮丧的汉德利用这个机会,畅谈了自己对言论自由限定标准的看法,但霍姆斯对此未置可否。

这次短暂会面后,最高法院就三起涉及《反间谍法》的官司作出了裁判,判决意见都由霍姆斯大法官执笔。在“申克诉美国案”中,被告因寄送传单给即将应征入伍者而被指控。传单说,战争是资本家的阴谋,征兵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下级法院以违反《间谍法》为由对他们定罪。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此案的关键,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受限制,若加以规则,又应持何标准。这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言论自由问题作出回应。

霍姆斯认为:“即使是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保护一个在戏院里慌称火警的人。”至于认定标准,霍姆斯指出,这要看“(那人)使用的言词,就当时特定的环境而言,是否会造成一种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使得国会有权阻止恶劣后果的发生。”根据上述标准,霍姆斯维持了对三起案件被告的有罪判决。

霍姆斯的判决貌似确立了新的言论尺度,结果却令民权人士十分失望。因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本身也十分含糊。发布反对战争与征兵制的言论,真会导致战事失利或人员伤亡这样的危险么?寄送传单与在戏剧谎称失火的行为,能做简单类比么?汉德读到霍姆斯的判决后,主动给他写信,阐述了自己对言论自由与政治宽容的看法。他说:“只有构成直接挑唆时,言论自由才应受到限制,但是,什么是直接挑唆,不应该交给陪审团判断,因为这类案件发生时,民众的情绪容易激动,对陪审团的公正会造成很大影响。”此时,霍姆斯已读过汉德在“《群众》杂志案”的判决意见,他复信称:“我所说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和你所说的‘直接挑唆’没有本质区别,我搞不清咱们俩的分歧所在。”

这一时期,哈佛大学教授泽卡赖亚?查菲也开始就言论自由问题发表观点。1919年6月,查菲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战时的言论自由》一文,赞赏霍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但也就这一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批评。而查菲的观点,与汉德信中提出的标准,正好不谋而合。霍姆斯注意到了查菲的文章,认真阅读之后,他结合汉德信中的观点,开始重新思考“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的合理性问题。有趣的是,查菲之所以发表那篇文章,完全是受汉德“《群众》杂志案”判决意见的启发。在后来给汉德的信中,他还专门强调了这一点。

1919年11月,又一起《反间谍法》案件来到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四个人因在楼顶散发反战传单被捕,其中三人被判20年监禁。人们预测,霍姆斯这次仍会赞成维持原判。令人意外的是,尽管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维持原判,但这一次,霍姆斯却投了反对票。(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赞同多数人意见的,可以发表异议意见,但异议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他发布异议意见称,“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固然正确,但还应增加两个限定,即“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如果被告只是发送传单而已,不可能立即引起军工停产或士兵倒戈,就没必要施以刑事处罚。他说:“国会不能禁止人们努力去改变这个国家的想法。现在,没有人会认为百姓私下印行的传单,会对国家军备造成立即危险。……时间已经颠覆许多信念……这是一场实验,正如所有的人生都是一场实验……当这一实验成为美国制度的组成部分时,我们就应当警惕,防止试图钳制我们所痛恨并确信是罪该万死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导致迫在眉睫的威胁,以致需要限制它们才能挽救国家……。”

尽管霍姆斯的意见只得到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一人支持,却对美国的言论自由历史却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延续至今的主流立场。霍姆斯也因为上述几起案件,被人们誉为重新确立言论自由标准的功臣。不过,汉德却很少谈及自己在这几起案件中的作用,他后来成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并在这个位置上退休。1961年,汉德去世时,与霍姆斯被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个法官之一。这四个人中,只有他没有出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

被策划的“《尤利西斯》案”

现在我们知道,在美国,一种如果言论不受宪法保护,必须有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种危险甚至必须是“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的。可是,淫秽出版物除了刺激淫欲,或者诱使个别人犯罪,能够导致“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吗?对淫秽言论的判断,是否适用上述标准?淫秽出版物到底受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这些问题,最高法院并未回应。

1930年代,为保证美国人民不受“精神污染”,海关把巴尔扎克、笛福、福楼拜、伏尔泰的作品通通归为下流书刊,禁止带入美国。1933年,爱尔兰作家约翰?乔伊斯的《尤里西斯》一书因“脏话太多”、“内容低级”,并有“手淫情节”,被海关没收。这本书在美国的出版商兰登书屋为此将政府告上法庭。

联邦地区法院负责主审“《尤利西斯》案”的,是约翰逊?伍尔西法官。伍尔西是位文学爱好者,素来支持创作自由。在这起案件中,他破天荒地全面否定了“希克林原则”。伍尔西认为,认定一个作品是否淫秽,不能光看它是否唤起他人不纯洁的想法,还得看这种想法是否淫荡;不能因为一个作品包含个别色情描写,就断章取义地推定整个作品淫秽;而且,人们不应根据最易受引诱的人来认定后果,而应根据作品对正常人的影响,来判定其是否淫秽。经过审查,伍尔西法官指出,《尤利西斯》只是以悲情笔法描述了男女内心生活,并不存在什么淫荡思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合议庭支持了一审判决,并评价说,《尤利西斯》在文艺界口碑很好,足以构成令人信服的证据,因为一个通篇是色情描写的作品,不可能享有那么高的声誉。如果大家看看合议庭的成员名单,就明白他们为什么支持出版商一方了,这些法官是:勒尼德?汉德、奥古斯塔斯?汉德(注:勒尼德?汉德的堂兄)、马丁?曼顿。

多年之后,兰登书屋创始人贝内特?瑟夫在回忆录《我与兰登书屋》一书中,揭示“《尤利西斯》案”背后的秘密。原来,整起案件根本就是贝内特?瑟夫与律师莫里斯?恩斯特故意策划的。他们请人带了本《尤利西斯》通过海关,甚至在海关人员打算放行时,故意露出此书,并请求海关没收。为确保胜诉,连审理此案的伍尔西法官的个人偏好,也被兰登书屋事先摸了底,刻意让律师选择伍尔西在纽约的时间提起诉讼。官司结束后,《尤利西斯》这部原本不太好读的“奇书”因为“涉黄”,一下成为超级畅销书,让兰登书屋赚了大钱。至于此案对美国出版法的影响,也算无心插柳的意外收获了。

尽管联邦法官用新的标准保证了《尤利西斯》的顺利出版,却未能挽救另一部名著的命运。1944年,纽约州政府打算查禁英国作家D.H.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官司闹到法院后。纽约州法院的法官参考了“《尤利西斯》案”的裁判标准,决定对整本书的内容进行评估,而不是根据个别段落下结论。不过,法官审读全书后,仍然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判了“死刑”:禁止出版。理由是,这本书根本不是描写爱情,女主人公和马夫的性行为全无美感,更没有什么道德考虑可言。作者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让一个身心无比健康的年轻妇女节制性欲,是十分危险的。简言之,纵欲比一切法治和道德都重要。这样的书不是淫秽,还有什么书算得上淫秽?

谁唤起了你的性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关于淫秽作品认定的案件进入法院,但进入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不多,大法官仍未将这类案件与言论自由挂钩。

1946年,邮政部长认为《君子》杂志内容低俗,不符合传播“公共信息或有益于文学、科学、艺术”的发行标准,决定拒绝投递。《君子》杂志诉至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没有将言论自由为裁判依据,只是认定邮政部长无权以内容低俗为由拒绝投递。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写道:“何谓公共信息,何谓高雅艺术,因人而异,代代如此。毋庸置疑,人们对于塞万提斯的《堂吉诃德》、莎士比亚的《阿多尼斯》和左拉《娜拉》,会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是,如果文学作品或艺术形式必须符合官员制定的标准,有悖我们的制度安排。公众可从林林总总的出版物中选其所好。在某人看来一无是处的作品,对他人却可能有永恒价值。”

此案还有一个小插曲。20世纪60年代,国会通过一部限制皮条客投递色情小广告的法律。受“《君子》杂志案”判决限制,邮政部门无权因广告内容拒绝投递。于是,这条法律把定义“淫秽”的权利交给用户个人。如果一个用户决定他人寄来信件、物品或广告内容可以“唤起本人的性欲”,可以向邮局申请,从此拒收寄送者的邮件。结果,光1968年一年,邮政部门就收到30万个关于唤起性欲的投诉,从明信片、花瓶到袜子,都成为诱发性欲的对象。

1948年,终于有一场涉及淫秽作品认定的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这起案件中,小说家埃德蒙?威尔逊的小说《赫科特县回忆录》因描写了一位女性的性高潮,而被官方查禁。威尔逊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与威尔逊是好友,主动申请回避,案件由八位大法官审理。投票时,居然形成4票对4票的平局,按照最高法院的规矩,平局意味着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威尔逊的书还是被禁了。

“淫秽作品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1957年6月,大法官终于在“罗斯诉美国”一案中,正式就淫秽作品的宪法地位和认定标准表态。罗斯是纽约市一名书商,经常通过寄送传单、广告招揽生意,纽约警方以传播淫秽传单和黄色书籍为由逮捕了他。纽约南区法院判他有罪,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罗斯只好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庭审过程中,罗斯的律师提出,淫秽书刊不可能引发反社会行为,更不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政府不应查禁。此外,就算宪法不保护淫秽言论,但政府必须对何谓“淫秽”作出精确界定,一个人不知道什么是“淫秽”,就被按传播淫秽物品定罪,显然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支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一次,大法官们没有回避问题。判决意见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布伦南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淫秽出版物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限制地交流思想,以促成人民希望的政治和社会变革。所以,即使对一些社会价值极低的思想,如离经叛道的思想、有争议的思想、被主流舆论痛恨的思想,宪法也提供保护。但是,由于淫秽出版物没有阐述任何思想,也不具备任何社会价值,所以不受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款保护,也不适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判断标准。

布伦南接着说道,性和淫秽不是同义词。性是人类生命中一股伟大和神秘的动力,一直是人类津津乐道的话题,并非不可触碰的禁忌话题。但是,淫秽出版物描述性的目的,只是为了挑起人们的性欲,这是它与描写性的艺术作品和科普作品的本质区别。布伦南明确宣布,法院以后判定何谓“淫秽作品”,可以不再适用“希克林原则”,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可以依据两个原则:第一,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注:“当代的社区标准”这一说法,是汉德法官1913年首先使用的。);第二,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在当时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威廉?道格拉斯、胡果?布莱克是言论自由的忠实捍卫者。他俩并不赞同布伦南等多数方大法官的看法。道格拉斯提出,我们应相信人民抵制垃圾文学作品的能力,就和相信他们在政治、科学、宗教、经济方面的鉴别力一样。多数方把唤起性欲作为淫秽出版物的本质,这个前提是大错特错的。他援引了当时一份发给在校女大学生的调查问卷,问题是:什么最能激起你的性欲?409份问卷中,答案五花八门,9份答是音乐,18份答是绘画,29份答是舞蹈,40份答是戏剧,95份答是书籍,218份答是男人。因此,不能断定淫秽出版物是造成世风日下的主要因素,对这类出版物的处理应慎之又慎。再说,所谓“当代的社区标准”,究竟是什么标准?“社区”是指全国而言?还是一个州一个郡甚至一个镇?不弄清这些问题,就会导致许多文学作品或艺术创作被“冤杀”。

一出“构思精巧的喜剧”

“罗斯案”之后,美国各地开始按照最高法院确定的标准认定“淫秽作品”。书商们也活跃起来,证明许多书虽有大量性描写,但具备一定社会价值。《洛丽塔》、《包法利夫人》、《南回归线》等传统禁书终于重见天日。1959年,纽约南区法院判定:《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具有一定文学价值,可以公开发行。第二年,这本书就被列入美国各大学文学系学生的必读书目。

有意思的是,受“罗斯案”影响,英国也在1959年抛弃了“希克林原则”,对《淫秽出版条例》进行了修改,要求从整体上对一本书的文学、艺术价值进行评估后,才能决定其是否“淫秽作品”。1960年,英国企鹅出版社推出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完整版,被检察官告到中央刑事法院。检察官认为,就算从整体看来,这本书的目的也是为了“腐化读者心灵”。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对书中的“淫秽”字眼作了统计:“干”或“操”出现了30次,“阴道”14次,“蛋蛋”13次,“屁股”6次,“阴茎”4次。企鹅出版社聘请著名律师杰拉德? 戈丁纳出庭辩护,还邀请了35位作家、出版家、评论家、神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作证,证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文学价值,作证者中,还包括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福斯特。经过6天辩论,陪审团一致认定企鹅出版社无罪。《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终于可以在作者的祖国公开出版了。

除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尘封多年的《芬妮?希尔》也守得云开见月明。1960年,《芬妮?希尔》再次成为畅销书,各大书商竞相出版。马萨诸塞州政府再次下令禁绝此书。这一次,书商终于理直气壮地搬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此案一审庭审时,许多文学家到庭作证。多数人认为,这本书本身就是一部“社会史”,更像一出“构思精巧的喜剧”,对研究18世纪英国文学史的学生也有一定“启发意义”。只有一位学者批评这本书“有大量淫秽、露骨的色情描写,是对读者的冒犯”。尽管多数学者对《芬妮?希尔》持宽容态度。马萨诸塞州法院还是判定这本书属于“淫秽读物”,法官指出,虽然证人们觉得这本书有一定文学价值,但这本书的社会价值实在乏善可陈。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经过几轮争议,最终于1966年以6票对3票支持了出版商一方。判决意见仍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布伦南指出,根据“罗斯案”的判决,一本书只有既通篇渲染色情趣味,又没有任何社会价值,才可以考虑查禁。既然初审法官承认这本书的社会价值“乏善可陈”,说明它还有少量社会价值,既然如此,查禁此书就缺乏充足理由。与“罗斯案”相比,“《芬妮?希尔》案”又确立了一条新规则,那就是:检察官若想证明一部作品“淫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它毫无社会价值。这无疑增加了认定“淫秽作品”的难度。

此案宣判后,《芬妮?希尔》正式解禁。各个大学与图书馆争相订购。美国国会图书馆甚至请求出版社授权,将此书翻译为盲文出版。2006年,台湾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还出版了本书的中文版(书名为《芬妮?希尔:一个欢场女子的回忆录》,译者陈苍多)。

“我一看就知道是不是”

最高法院通过“罗斯案”与“《芬妮.希尔》案”,确立了判定“淫秽”作品的标准,但某种程度上,大法官们也作茧自缚,把自己绑定在审查者位置上。但凡一部作品引起司法争议,其文学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得各级法院法官审定。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个人的品位和趣味,就决定了一部作品的命运。如果只是文学出版物倒也罢了,真正让大法官们不堪重负的,其实是色情电影。

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成了“最高电影审查委员会”,大法官们疲于奔命,整天忙于应付审查电影这项费力不讨好的任务。问题是,电影不像文学作品,到底能不能唤起性欲,社会价值如何界定,完全是见仁见智的事。就连九位大法官,所持标准也各不相同。

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二战时在海军服役。舰队驻防在摩洛哥著名的海滨城市卡萨布兰卡。那时,他还是一名年轻的中尉。身边不少士兵会传阅当地各类色情刊物,个别胆子大的,还会主动与斯图尔特中尉分享。所以,斯图尔特对自己分辨什么是赤裸裸的性描写,什么的是情色艺术的能力非常自信,并将之称为“卡萨布拉卡检验法”。别人问他到底持何标准,他说:“哪儿有什么标准,我一看就知道是不是。”道格拉斯大法官暗地嘲笑他说:“那要看他两条大腿根间的反应。”其实,布伦南大法官对这一点就毫不忌讳,他私下对法官助理说过:“我采取的是‘软家伙’规则,如果一部影片让我勃起,它就是涉嫌淫秽。”思想开明的前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标准也很有意思:“如果我觉得我女儿看了这部电影不会受到伤害,这部电影就没有问题。”

黑人大法官马歇尔是响当当的自由派,年轻时,他一直为推动人权事业而孜孜努力。最骄人的战绩,是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成功取胜。此案判决对废除美国的种族隔离措施,起到了里程碑式的关键作用。然而,对于淫秽作品,马歇尔却立场保守,在他看来,只要是赤裸裸的性描写,都应该被全面禁止。话虽如此,马歇尔却很少落下最高法院每一年度的“电影日”。20世纪70年代,“电影日”被年轻的法官助理们私下称为“赏片会”。每个开庭期的这一天,涉及淫秽、猥亵争议案件的电影会集中播放,供大法官们审查。大法官和自己的助理会来到一间大会议室,逐一审看这些影片。

一些大法官拒绝审片,比如道格拉斯与布莱克大法官。一方面,这与他们的立场有关。作为坚定的言论自由维护者,他们认为任何作品都不应被禁止。布莱克甚至说过:“要是我想看这样的电影,我会自己掏钱去电影院。”另一方面,他俩都年事已高,对“赏片”之举多少有点儿难为情。布莱克曾讥讽几位热衷“赏片”的大法官:“您们都是七十好几的人了,怎么会判断得出一部电影能不能唤起人们的性欲?”1

有意思的是约翰.哈伦大法官。哈伦眼神不好,基本处于半盲状态。但他对“赏片”仍然乐此不疲,每次都坐在第一排,距离屏幕仅仅几英尺远。不过,电影里的动作再生猛,哈伦也只能看到一堆扭曲的身体轮廓。所以,他会不时问身边的助理:“他们现在在干什么?”有时,这位喜欢恶作剧的“老顽童”,甚至故意向一些平时一本正经的同僚提问。别人向他描述电影的动作或体位后,哈伦常会惊呼:“哇,我的天啊,太神奇了!”

马歇尔大法官观影期间,时常妙语连珠。当时,一部色情电影为能通过审查,自我包装成性教育影片。男女主角表面在做示范,实则真刀真枪开干,两人以医患身份几番云雨后,扮演心理医生的男演员感慨道:“因此,我们的花痴病根本没办法治好。”马歇尔在台下忿忿地说:“是吗?我的花痴病可早就痊愈了。”一部叫《丹麦的性自由》的“伪纪录片”播出连番性爱场面后,展示了一个感染梅毒的阳具照片,最后下结论道:“性自由是有害的。”马歇尔见坐在一旁的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神情严肃,便大声问他:“嗯,哈里,我没从这部片子学到任何东西,你学到什么了吗?”布莱克门被问得面红耳赤,只好大笑着敷衍过去。1

一次,马歇尔与助理们观看一部名为《泼妇》的电影,里面虽有裸体画面,却无性交镜头。影片最后13分钟,男主角还就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孰优孰劣发表了一番演说。内心失落的助理们嘲讽这样的情节太过狗血,马歇尔笑着评论:“瞧,这电影还是有点儿补偿性社会价值的。”然而,即使是这样不够给力的电影,也有大法官看不过眼。很少观影的路易斯?鲍威尔大法官那天偶尔到场,目睹了《泼妇》几个画面。事后,他大发雷霆道:“怎么会有人拍这么露骨的电影,实在太恶心了!”这番评论让鲍威尔的助理们很尴尬,对他们来说,这已经是极为内敛的电影,如果“老板”看到那种从头到尾不断在嘿咻的影片,真不知会是何反应。

从“罗斯案”到“米勒案”

1973年,最高法院终于受不了繁重的审查工作,通过“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的判决,修改了认定“淫秽”的标准。这起案件中,上诉人米勒为做宣传,未经客户同意,便将暴露男女性器官的春宫图寄给一家餐馆,餐馆报警后,米勒被加州警方逮捕。下级法院根据加州法律,判定米勒的行为构成犯罪。

“米勒案”中,道格拉斯、布莱克延续了他们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一切言论的论调,指出即便是淫秽言论,也应当受宪法保护。然而,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却坚持,联邦最高法院应当确立一个框架性的原则,指导各州制定本州关于淫秽的判断标准。

经过激烈争论,大法官们最终以5票对4票,确立了这样的检验标准:首先,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总体上能够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是否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了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这样的作品就可作为淫秽作品,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为了进一步缩小“淫秽作品”的范围,“米勒案”否定了“罗斯案”“完全没有社会价值”的判定标准,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取而代之。这么一来,要想认定一部作品“淫秽”,就比过去更加困难。

不过,“米勒案”判决的最大创新,是把到底什么是“淫秽作品”,完全交由各州自行决定。各州可以根据本州的法律,或者不同的“社区”标准,来判定“淫秽”是否成立。由此也导致一个问题,同样一部作品,观念开放的纽约、拉斯维加斯会觉得“小清新小文艺”,文化保守的缅因州和密西西比州也可能认为“很黄很暴力”,乙地却认为是。至于斯图尔特大法官的“我一看就知道是不是”的判断法,也彻底退出了司法舞台。“米勒案”之后,各地出现了大量关于淫秽出版物的案件,有些甚至故意跑到观念保守的“社区”起诉他人传播淫秽物品,但是,随着这些官司尘埃落定,各个“社区”关于“淫秽”的判断标准也广为人知,案件数量亦寥若晨星。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797961
多年之后,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对如何审理淫秽出版物案件进行了彻底反思。他认为,几十年来,法官们一直为认定什么是“淫秽”,采取什么样的标准认定“淫秽”而殚精竭虑,多数工作其实是徒劳无益的。既然如此,还不如不在认定标准上做文章,只要改变管制重点,禁止向未成年人,或者对淫秽出版物持拒绝态度的成年人传播这类物品即可。尽管布伦南的立场当时没有被多数大法官接受,但此后30年来,最高法院的裁判的重心,已不再是细化“淫秽”标准,而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保护,避免他们过早受到“淫秽作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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