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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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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开卷有益——重新认识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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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1:33 | 只看该作者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 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
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
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 页,特别是第28—37 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
第1 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 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
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
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536 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前289 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
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象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
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
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
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
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
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
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 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
纷纷出笼。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
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
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
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
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
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
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
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
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
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
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
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
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
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
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
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绰云根据对春秋时
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 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713 人所作的统计研
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
26%,战国时期为55%。①

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
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一
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这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
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象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


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
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5 和4 世纪更是如此。(据说秦的通货最
早在公元前336 年发行。)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象谷物和
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
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史记》和其
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
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
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政府并不
象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

从孔子(公元前551—前479 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
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
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
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
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
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
可能并不象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
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
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
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

(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
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3)
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
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
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
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
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
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
社会职责。(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
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
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
题。)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
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
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
剧的军事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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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1:54 | 只看该作者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897?—前361 年)

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
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
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
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①

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
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897 年(按传统的年表),他得
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
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②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
今西安市(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190 英里之处。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
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677 年,那一年在雍(今陕西凤翔,
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90 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350 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
安西北约12 英里)。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361 年(那一年改革者商
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

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822 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

但在公元前623 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

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

关于公元前430 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315 年,秦攻占了戎的

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

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
其邻近部落的影响。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
名。公元前266 年,毗邻的魏国的某贵族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
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①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237 年向
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甕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
也。”②

《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

公元前753 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在公元前676 年,秦采用了称之为

伏的夏祭和节日,前326 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它在整

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在商代,杀人为死亡
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
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
中国本土消失。③


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


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10—13 页。
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公元前821— 前778 年)起

直至公元前325 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史记》卷四四,第185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5 卷,第179 页)。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



词。
《史记》卷八七,第2543—2544 页(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19 页)。


公元前678 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
公元前621 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177 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①
公元前384 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
想有了发展。但在公元前210 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
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417
年的记载中。据记载,〔秦〕公主“首次”嫁〔黄〕河为妻。这段记载反映
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美女穿着结婚
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
入河中。②

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456 年是秦设置一个县的无可争辩第一年。③
史籍记载,公元前408 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
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
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770 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
的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作为报
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
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公元前750 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
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在公元前4 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公元前659—前621
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公元前645 年,通过与邻国晋的
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公元前623 年,在
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①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
没有持续下去。经过公元前412—前408 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晋分成三
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公元前361 年秦
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诗经》第131 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311—312
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84 页。


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48—52 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约在报道秦的这种
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
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
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
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1981),第265—298 页,特别是268—272 页。见《史记》,卷一二六
第3211—3212 页的官方传记(波科拉:《西门豹》,第268—270 页;J.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
[莱顿,1892—1910,台北1964 年再版],第6 卷第1196—1198 页)。

③ 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注10。
① 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621 年死去时,有177 人从死。

实行变法(公元前361—前338 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
业——与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 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
338 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
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
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 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
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 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
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 年起的20 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
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 年,
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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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2:15 | 只看该作者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
340 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
偿,商鞅得到有15 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
公在公元前338 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
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 年登
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
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
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
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
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
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①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 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

31 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

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 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

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

——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

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

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①虽然对赋、
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


《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

1928;1963 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又见Л.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

《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史记》卷六八,第2232 页(戴闻达:《商君书》,第18—19 页)。


秦已在公元前408 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
约公元前100 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
买”耕地。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
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
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
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
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
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
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 户

或10 户的单位。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

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③为了

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

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350

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

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1975 年从秦的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 年前

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

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

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18

级。①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

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


引自《汉书》卷二四,第1137 页(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第180 页)。
《战国策》三(秦一),第75 页(小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 年〕,46,第54 页)。关

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订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津与经济措施》及第9 章。


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5 或10 人之单位,实误(其《商君书》,第58 页)。

③ 戴闻达:《商君书》,第14—15 页。

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17 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戴《通报》,48(1960),
第103 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


②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243 年的记载),通过
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③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
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爵位显然不是世
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
代,那时商鞅的17 或18 级爵位增加到20 级,其中最低9 级的名称与商鞅所
定的名称相同。通过论功行赏,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
信的又一个措施。
经济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以勤劳的农民和有纪律的军队为基础的统一
而强大的国家,军队的士兵实际上征自农民。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
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目标是建立一个靠满足现状和定居的
农民的劳动和不受追逐利润的商人和手工生产者的活动干扰的静态的农业社
会。事实上,所发生的许多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变化势必阻止这种空想的实现。
但是,如同汉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针那样,法家反对私人经商活动的措施一
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业者在以后的中国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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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2:32 | 只看该作者
度量衡的标准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动统一度量衡。已经发掘出他那个时代的几种量具,
其中包括一个铸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铜升,其日期相当于公元前344 年;其
容量等于0.2006 公升。商鞅对统一度量衡的兴趣,是他对行政中计量和统计
方面更广泛的兴趣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在下面还有论述。)


《韩非子》十七(四三),第907 页(W.K.廖:《韩非子全集》〔伦敦,1959 年〕,第2 卷,第215 页)
引“商君之法”。


《史记》卷六,第22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 卷,第103 页):公元前243 年,蝗虫在秦
造成了饥馑,“百姓内粟千石(约2 万公升),拜爵一级”。这个数字之高,使人怀疑《史记》的文字可
能有误。


军事的壮大(公元前338—前250 年)

从商鞅时代起,秦的国力不断壮大,以致它战胜其他敌国只是一个时间
问题。公元前325 年,当时的秦公称王,在此前后,一切大国的统治者也相
继称王,这标志着当时周王室已经沦落到很低的地位。公元前309 年,秦政
府设丞相的新职位,丞相又分为左丞相(王以下的最高职位)和右丞相(次
于左丞相的职位)。公元前256 年,秦消灭了周王室,但到此时,这个行动
只具有象征性的重要意义。

在公元前338 年商鞅之死到公元前221 年秦统一的一个世纪稍多的时期
中所发生的大事,没有提供任何迹象可以说明秦的成就是蓄意制定的任何长
期战略性计划或谋略的结果。可是人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一
个地处中国西陲的国家或统治者统治其他国家或区域的过程。因为一个地处
西陲的国家由于其周围有位于今陕西省境内的山脉这一自然屏障的掩护,可
以确保自

身的安全;由此,它可以不惧东面的潜在敌人而不断地扩大其版图。就秦而
言,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取得西南作为预备的步骤,然后相当稳定地向东面扩
张。最初的一步是在公元前316 年从楚夺取蜀(今四川省成都平原地区)的
领土,紧接着夺取巴(今四川省重庆附近地区)的领土。得到这些领土,不
但使秦能确保其侧翼的安全,而且由于楚国丧失巴蜀,这个国家的国力,大
大削弱,迄今为止,它也许是秦的主要敌人。

与此同时,秦的几个敌国对它的国力和领土不断增长的情景决不是无动
于衷的。如果人们相信史料的记载(它们更可能是出于想象,而不是严格按
照历史事实写出),这几十年出现了大量外交活动。两种结盟正在形成。一
种结盟旨在通过协同行动,以遏制秦的扩张;在另一种结盟中,各盟国认识
到那种遏制将是徒劳的,因此结盟旨在安抚秦或与它合作。

《史记》记载的最后一个多世纪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许多大规模的征
战,其中有些伤亡数字之大,会使人严重地怀疑它们的可信性。在这种情况
下,《史记》记载了公元前364 至前234 年的130 年中秦参与的15 次大的征
战,并列有据说是秦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数。除了一次,所有的伤亡数都高
达数万,在整整130 年中,总数竟多达1489000 人。战国时期的最后一个世
纪无疑是以战争的激化为其特点,但尽管如此,这样大的数字是不可信的。
(关于本章出现的这些数字及其他可疑的统计数的详细的讨论,读者可参阅
附录3。)


最后的征服与胜利(公元前250—前221 年)

历史上秦始皇帝(通常简称为秦始皇)其人生于公元前259 年。他名政,

可能是因为他生于阴历的第一月,这个月中国人通称为

正月。虽然他于公元前246 年正式即位,实际上在公元前238 年佩戴成年人

之冠和剑后才开始行使权力。在统一前,他象自公元前325 年以来的诸先王

那样,称为秦王进行统治;只是在公元前221 年才代之以帝号,直至公元前

210 年他死去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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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2:52 | 只看该作者
《史记》卷六始于秦始皇之治的第一年(前246 年)。但本文为了方便,

叙事略为提前至公元前250 年,那一年一个不寻常的人物,商人吕不韦,成

为秦的丞相。

吕不韦在几个方面有权赢得名声。他不但是当时最富有的商人,而且更

是中国历史上达到如此显赫政治地位的唯一商人。此外,由于本文将要明确

揭示的原因,他又得到了很坏的名声。但是,对他个人生活,人们所知甚少。

象秦的其他许多著名人物那样,他也不是秦人,但关于他的祖籍,各种史料

众说纷纭。关于他的商业活动,《史记》(卷八五)只说他“往来贩贱卖贵”。

①《战国策》中一段类似的记载暗示,他的财产可能靠经营奢侈品积聚,文中
叙述,他问其父:“珠玉之赢几倍?”②
在公元前265 至前259 年的某个时期,吕不韦在赵国国都邯郸遇到了秦

王室的一个后裔,此人是当时太子的一个妃子的幼子。这个幼子名子楚,他

作为所谓的人质(这是国与国之间交换贵族成员以示守信的一种普遍的做

法)被送往赵国居住。吕与子楚结交,然后去秦,他在秦国通过贿赂和阴谋,

诱使太子接受子楚为储贰。当秦王死于公元前251 年时,太子即位为孝文王,

但不到一年,孝文王也死去,子楚依次在公元前250 年即位为庄襄王。庄襄

王的统治因公元前247 年子楚之死而中止,因而其子得以继位。(根据中国

传统的说法,赢政之治在公元前246 年正式开始,不过实际上政在其父死后

不久,立刻在前一年的阴历五月登位。)

政的母亲原来是吕不韦之姬,但子楚被她的美色所迷而要她,吕不韦勉
强地把她献给了子楚。据《史记》记载,她来到子楚之处时已经怀孕,而子
楚并不知道。在文中所描述的“至大期时”,她生下政,因此他的生父是吕
不韦——虽然由于怀孕期长,子楚及世人都认为是子楚之子。有充分的理由
(见附录2)认为,这一句描述不寻常的怀孕期的话是一个不知其名的人加
在《史记》之中的,为的是诽谤秦始皇,说明他政治的和出生的非正统性。
要做到这点,难道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即不但把他说成是私生子,而且把
他说成是商人(在传统上商人被后世的儒生列在社会最低的阶层)之子?这
句插入的话——还有以后出现的其他相同的情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
为直到近期为止,关于秦始皇是私生子的说法几乎没有人怀疑过。

当子楚在公元前250 年登位时,吕不韦成了他的丞相,在子楚的继承者
在位时他继续任此职务,直到公元前237 年他垮台。吕不韦的权势可以从子
楚封他为侯之事中看出,据说食邑10 万户。这一事件表明,甚至在这么晚的


《史记》卷八五,第2505 页。卜德在其《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史记〉中三篇秦代(公
元前255— 前206 年)的传记》中收有《史记》卷八五的译文和评述及有关吕不韦的其他材料。


《战国策》七(秦五),第275 页(克伦普译:《战国策》,第109,第137 页)。


时期,旧的内部分封制是继续与新的郡县行政制度同时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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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不韦虽然作为一个商人,自己很可能没有什么文学教养,据说却耻于
秦的文化落后状态。象许多靠个人奋斗起家的人那样,毫无疑问他需要使自
己成为文化的赞助人,从而取得威望。他采取了当时有权势的政治家普遍采
取的办法:招纳一大批士或学者在其周围(他的传记说有3000 人)。他要求
其中一些人把他们的哲学思想写成文字。经过他们的努力,结果可能在公元
前240 年编成一部独一无二的晚周哲学思想的文集——《吕氏春秋》。①

在子楚死去和未来的秦始皇于公元前246 年登位后,吕不韦又与秦始皇

之母恢复两性关系,人们记得,后者在吕不韦把她献给子楚时已是吕之宠姬。

后来,由于担心年轻的秦王会知道此事,吕不韦就将特别放荡的嫪毐介绍给

太后,以转移她的兴趣,嫪毐很快取代吕不韦,取得她的欢心。这件事成为

丑闻,当秦王在公元前238 年成年时,他把嫪毐及其所有的近亲全部处死。

在开始时,吕不韦得到宽恕,但在公元前237 年,他也被革职,后来被放逐

至蜀(今四川的成都地区)。公元前235 年,他在去蜀途中服毒自尽。

在吕不韦死前,已有另一个更伟大的政治家出现在舞台上,此人于公元
前221 年以后注定要成为秦帝国政策的主要制订者。他就是所有法家政治家
中最著名的李斯;李斯与主要法家理论家韩非曾经同在那个时代的儒家大思
想家荀卿门下攻读,后来在公元前247 年来秦寻求前程。①

李斯是作为吕不韦的追随者而开始他的事业的,他通过吕不韦而得以接
近未来的秦始皇。在以后几年中,他就秘密外交事务向秦王提出建议,但在
公元前237 年当一道驱逐所有客卿的诏令颁布时,他的前程几乎断送了。就
在那时,李斯向秦王呈上一份著名的奏疏,以雄辩的辞令说服秦王撤消了这
道诏令。从此李斯前程似锦,在公元前219 至前213 年的某个时候,他升任
帝国的最高职务——左丞相。直到他在公元前208 年死去时,他一直担任此
职。在此之前,当他的地位还不那么稳固时,有的史料指责他曾经策划将他
从前的同窗韩非置于死地,韩非于公元前233 年从韩②出使到秦。但是,此事
的记载被混淆了,李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韩非之死有关,还远没有弄清。

司马迁把逐客之令与一个“水利设计者”郑国的阴谋联系起来,这几乎

肯定是错误的;郑国也从韩来秦,据说是为了诱使秦将其物质和精力耗费在

建造一条灌溉河渠上。当“阴谋”被发现时,河渠已完成了一半;据《史记》

李斯传记载,①这个发现是下逐客令的直接原因。然而此渠本身在以后完成

了。渠约长120 公里(75 英里或300 秦里),其走向大致与渭水平行,在渭

水之北,它自咸阳之北往东北伸向黄河支流洛水。这一异想天开的故事因以

下的事实而更不可信:河渠在公元前246 年开工,而逐客令是在公元前237

年颁布的。逐客令事件与嫪毐于公元前238 年被处死及吕不韦于公元前237

罢相之事(两人都非秦人)年代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是这些事件而不是建

渠之事,促成了逐客令的颁布。

总之,这条河渠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还应连带提到另一件几乎同


此书已被理查德·威廉译成德文:《吕氏春秋》(耶拿,1928)。

① 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论述了李斯的一生和成就。
② 韩位于秦之东。

《史记》卷八七,第2541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治者》,第15—21 页;第59—62 页对此有进一
步的讨论);《史记》卷二九,第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第523 页)。


时进行的非凡的水利工程。这就是横贯四川成都平原的灌溉河渠网络,约在
公元前250 至前230 年时期,它通过挖凿一条巨大的石质河渠而得以建成。
关于这两项成就的重要意义,后面还会再谈到。②

公元前227 年,燕国(位于今之北京地区)为了极力阻止秦国军事机器
的迅速推进,派使者荆轲至秦廷,随带一张作为臣服象征的燕国地图和一个
在燕避难的自■的秦叛将的首级。在随之而来的朝觐中,荆轲抓起一把藏在
地图中的匕首攻击未来的秦始皇,但在行刺快要得逞时被砍倒。约在10 年以
后,又发生两起行刺事件,但同样没有成功:一起在公元前218 年,另一起
也在这一年的前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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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华帝国形成以前的最后几年的主要特征,是单调乏味地叙述军事
征战和作为一个多世纪劳动和组织的最后成果的胜利。奇怪的是,最后一个
计算敌人伤亡数的事例是据说在公元前234 年“斩”赵国士兵的首级10 万。
此后,记载就从杀人转向兼并领土:连续五次东进,所征服的国家为韩(前
230 年)、赵(前228 年)和魏(前225 年),然后征服南方的楚(前223
年),接着又征服东北的燕(前222 年),最后在公元前221 年征服了更东
面的齐。随着这一次最后的征服,全中国都归秦统治。列国纷争之局变成了
第一个中华帝国。

② 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 卷,第3 部分,第285—298 页详细地描述了这两项工程技术方面的情况。
关于与这些工程有关的近期考古发现,见王文才:《东汉李冰石像与都江堰“水则”》,载《文物》,1974.7,
第29—32 页;秦中行:《秦郑国渠渠首遗址调查记》,载《文物》,1974.7,第33—38 页。

胜利的原因

在详细叙述帝国的事件之前,应该先停下来考虑秦胜利的主要原因可能
是什么。自从学者兼政治家贾谊(公元前201—前169 年)写了《过秦论》
以来,中国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题目,因此,这里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并不
是新的。

地理

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
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
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
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
以为固。”①

农业和灌溉

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 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

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

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

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

平原约200 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 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

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000 英亩(约4

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

卒并诸侯。”①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

之前不到25 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

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

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

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 个战国时期遗址的

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 比1(铜剑270,

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

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

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

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

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

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


《史记》卷六,第27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220 页)。


《史记》卷二九,第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第525 页)。


兵器方面。①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
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
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
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
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
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
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
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
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
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
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
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
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
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①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
军事将领。②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31—34 页。又
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1977),第65—66 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
60—65 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159—221
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112 页及图
6c 和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350 件,铁剑270 件);只是在东
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103 件,铜剑35 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237 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
人。见《史记》卷八七,第2541 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15—17 页)。李斯的名单
还可以补充。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257 年死)、王翦(前221 年以后死)和蒙恬(前210 年死)都
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
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
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 年(公元前361—前338 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
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 年(公元前337—前311 年);然后是
4 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 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
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 年(公元前306—前251 年),然后是孝文王(前
250 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 年)两朝4 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
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 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 年)。可是这个因素
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
公元前256 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 年,但周统治者赧
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 年(公元前314—前25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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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4:32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
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
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
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①是根据1975 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
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
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 至前217 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
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
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
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
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
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
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
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 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
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
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

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

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

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

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

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

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15、

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 页。关于这些文

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

释译文》(莱顿,1985)。


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
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
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
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 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
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

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

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

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

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 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

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 至659

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 到219 钱,则流放而不参加

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

罚处劳役30 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

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

如,在1818 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

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

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

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

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

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
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

1.85 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58 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
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
7%,衡器在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
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
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
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①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
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
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
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
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
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
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
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
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

①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
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 卷,第39 页以后。

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
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
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
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
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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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
(公元前221 年—前210 年)

公元前221 年到前210 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
详细叙述。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大部分在前221 年),但有几
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
年。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
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
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10 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改革
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①

从王到皇帝

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录的行动就是要其大臣们想出一个有
别于王的称号,它将更好地表示他作为唯一的统治君主的新地位,以与迄今
为止称王的许多统治者相区别。根据由此产生的建议,他采用了“皇”,并
把此字与他自己选择的“帝”字结合起来,由此形成的复合词“皇帝”,大
致可以译成英文“ugustemperor”。同时,他取消了史书中以继承者赠予的
谥号称已死的统治者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君主宣称,他本人作为始
皇帝进行统治,其后裔则作为“皇帝二世”、“三世”继续统治,以至千秋
万代。

在他的这道诏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历史中无数受命运嘲弄的事实之
一,因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台了。但是他选择的称号却是巧妙的,不论是
它的全称“皇帝”,或是通常简称的“帝”,两个称呼在中文中作为emperor
的标准同义同,一直延用到今天。

“帝”字的选用更是巧妙,因为这是一个充满可以追溯到历史黎明时期
的神秘联想的字眼。在商代,它是一个主神(或诸神)的名称,也许等于商
代统治王室的远祖(或诸远祖)。在秦代,甚至在西汉,国家官方的崇拜尊
崇称之为“帝”的神。①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们敬畏地视为早期中国文明
缔造者的传说中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被称作帝。然后在公元前3 世纪,由于周
代诸王的命运每下愈况,王的称号已丧失其威信,这时有的国家的统治者为
了表示他们成立帝国的抱负,曾试图自己称帝。

这种尝试最早发生在公元前288 年,当时秦王和齐王拟分别自称西帝和
东帝。外来的政治压力迅速促使他们放弃这些称号。还有两次涉及秦王的尝
试发生在公元前286 年和前257 年,但也都失败了。因此当秦始皇在公元前
221 年称自己为帝时,他正利用了当时已具有浓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与
远古的神祇圣哲强烈联想的一个字眼。这个字眼恰当地象征了一个人的政治
成就,对他,并且可能对他的臣民来说,这种成就看来几乎是超人的。

① 这个题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题目,在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6—9 章中也进行了讨论。

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
敦,1974),第5 章;本书第12 章《帝国的崇拜》。


政治的统一

也是在公元前221 年,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权的
行政新体制扩大到了“天下”。此事发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绾力促秦始皇把更
遥远的原列国的领土交给秦皇室诸子之时——换句话说,恢复约八百年前周
灭商后的封建分封制。他争辩说,这样就更容易统治这些领土。

李斯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

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

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结果是把全国分成36 郡,每个郡又分成数目不详的

县。每个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他显然直接充当皇

帝在郡一级的代表)三人共同负责。县由地方官员治理,他们或称令(大县),

或称长(小县),按县的大小而定。所有这些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

定的俸禄。他们的职位不是世袭的,随时可以罢免。本文不打算更详细地讨

论秦的行政制度,因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汉制人们知道得远为清楚,

并且将在第7 和第8 章详加叙述。

前面已经谈过,郡县制对帝国并不是新东西,也不是起源于秦。但公元
前221 年的改革至关重要,它断然屏弃了必然引起间接统治的重立列国的思
想,代之以普及郡县制的决定,从而为中央统一全帝国各地的集权管辖提供
了各种手段。这个制度延续到了汉代,虽然象第2 章将详细叙述的那样作了
一定程度的妥协——因为有一批其权力严格受到限制的王国当时容许与数目
远为众多的郡一起存在。此后,这个制度成了后世王朝的典范(但又稍有修
改),最后演变成现在仍在实行的省县制。

秦的郡比现代的省要小得多,虽然对秦末倒底有多少郡以及它们是哪些
郡的问题一直争论激烈。到公元前210 年,公元前221 年原来的36 个郡可能
增加了4 个,也可能增加了6 个。这些数字可与公元2 年汉代簿册中存在的
83 个郡相比(当时的汉帝国比秦帝国大得多,但同时还有20 个王国与这些
都并存),也可与清末(19 世纪)18 个标准行省相对照。但在另一方面,县
的数目自始至终明显地保持着稳定。一个粗略的估计说明,秦约有县1000
个(秦没有县的确切的统计数字),①这可与公元2 年约1314 个县,1911 年
清末1381 个县和197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479 个县(不包括新疆、西藏和
云南)相对照。

推行郡县制,意味着必须对原来各国的统治者及其依附的贵族和官员作

某种处置。这个问题通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而得到了解决,在

咸阳为他们建造了新的宫殿,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的监视之下。虽然《史记》

没有明文记载,据推测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政府津贴以代替他们原来的收

入。这个政策是与秦王朝相始终的。但当王朝崩溃时,在随之产生的内战期

间,有些原来的统治王室就作为政治竞争者而重振旗鼓。唯一的疑点是12

万户这一可疑的巨大整数。这个问题在附录3 中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伴随着大规模迁移人口于京都的是大规模销毁兵器的行动。搜集到的全
国兵器被送往咸阳,在那里铸成钟鐻及12 个巨大的金人,据说每个金人重近


统计数取自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 册;《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第35
页。


29 英吨(1000 石),都置于宫中。据后世的著作,中国这些最早的雄伟的雕
铸实物都是卫士像,也许衣“夷狄”服,它们存在到汉后期,军阀董卓(公
元192 年死)销毁了其中10 个;所剩的两个后来也被搬移,最后在公元4
世纪被熔掉。②

同时在全帝国夷平城墙及其他有重要军事意义的险阻,以补销毁兵器和

迁移贵族的不足。公元前215 年立于碣石山的碑文,有以下几句关于秦始皇

的文字:“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平险阻。”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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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05:29 | 只看该作者
文化统一

文字的统一虽不象政治措施那样引人注意,但就其本身来说也同样重
要。这一措施也记载于公元前221 年,并直接归功于李斯:“同文书..周
徧天下。”据说,他是一部已佚失的教科书的作者,此书据说体现了这项改
革的成果。但这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象李斯那样的高官根本不可能有时
间自己去进行改革的细枝末节。很可能他想出了这种主意,然后让一批学者
去执行。

这项改革包括哪些内容?周代初期称为大篆的文字,在正字法方面,已

经随着年代而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周后期几个世纪地方文学的发展,可

能还有地区性的变化。换句话说,同一个字因不同时期,也许因不同区域而

写法不同。李斯统一文字之举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简化和改进复杂的、

因年代而写法各异的大篆体,使之成为称作小篆体的文字;(2)把各地区的

异体字统一为一个可能至少部分地以秦通行的字形为基础的单一的体系(虽

然这难以肯定地作出估价);(3)在全国普及这一体系。可以设想,这个变

化和随之在汉代进行的进一步的文字简化可能部分地由于以下的事实而促

成:书写的新工具和新材料的采用,及随着政府公务日益繁重而对文献的迅

速增长的需要。

从技术上讲,秦的改革显然不仅涉及单纯地简化几个字的问题,而且还
涉及改变其他字的基本结构和废除另一批字的问题。总的说来,由单纯象形
部分(即简单的象形字)组成的字似乎以最小的变化传至后世;由多笔划组
成的字显然更可能大有改变,甚至被完全不同的多笔划组成的字代替。这种
激烈变化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来在字中用于表音的字形部分,到了秦代
已不能充分体现当时语言中发生的语音变化。此外,多达25%的先秦的字出
于种种原因(诸如这时的地名或人名、过时的器皿名称等等)而被秦的改革
者完全废除,在后世绝迹了。①

这项秦代的改革,是汉代逐步发展的进一步简化字体的必不可少的基

础,结果是楷体字从此一直成为通用文字,直到近几十年才让位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在使用的“简体字”。如果没有秦的改革,可以想象,几种地区性


杨宽在《秦始皇》(上海,1956)第176 页中指出,这肯定不是说不加区别地破坏一切堤坝,这样将会

造成水灾,而只是破坏在沿岸建立的防御屏障(还可以补充,或者破坏那些阻碍在河上自由进行交易的设

施)。

① 关于这些技术细节,见诺埃尔·巴纳德:《在控制情况下发掘出来的考古文献中反映的秦“文字改革”
的性质》,载戴维·罗伊和钱存训合编:《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181—213 页。承蒙巴纳德博士
在这篇精辟的论文发表前让我拜读,本文作者深表感谢。

的不同文字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设想中国的政治
统一能够长期维持。在造成政治统一和文化统一的一切文化力量中,文字的
一致性(与方言的多样性正好形成对比)几乎肯定是最有影响的因素。

法律与经济措施

公元前221 年,其主要特征可能是始于商鞅的秦法典在全帝国的统一实

施。在前面引用这个法典的大致摘要时,我指出大部分论述的内容是行政事

务而不是刑事。但是,按照传统的说法,据说商鞅之法体现了两个主要原则:

(1)对坏事实行连坐,特别在亲属中和在商鞅给百姓划分成五户和十户的单
位中;(2)严刑峻法,严得足以使人民不敢去做坏事。这些原则被《汉书·刑
法志》中的言论所证实。②“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即父
母、兄弟、妻和子女,但此词意义有点含糊)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
颠、抽肋、镬烹之刑。”
“凿颠”和“抽肋”的所指不能肯定,因为在历史史料和出土的法律材
料中,都没有见到实际事例,虽然“抽肋”指的是另一种肉刑(见前《胜利
的原因》一节中的《行政因素》)。在各种大辟(死刑)中,最普通的是斩
首(或者曝尸,或者不曝尸于众)。对少数极严重的滔天罪行实施的刑罚除
了镬烹外,还包括诸如腰斩、车裂、凌迟处死(五刑)。应该强调的是,这
些骇人听闻的刑罚决不是秦独有的。例如,车裂于公元前694 年在东面的齐
国就有记载,在公元前4 世纪前后,齐国还有镬烹的记载。甚至在汉代,在
公元前167 年正式取消致残的刑罚后,镬烹和腰斩之刑仍象实行阉割以赎死
罪那样继续偶尔实行。

人们对帝国时期发展经济的措施所知甚少。秦始皇和李斯两人口头上都
支持重农抑商的法家政策。但是除了出土的法律材料中的暗示外,史料很少
提供具体的例子。据未见于《史记》本文、而见于公元4 或5 世纪一个注释
者的一句暧昧不明的话:公元前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也”,这就是说百
姓为了纳税,应该向当局报告其土地的价值。这句话如果准确,并且解释无
误,意味着到这个时候,土地私有制在全帝国已成为既成的事实。①

在帝国时期,史籍几次报道了大批移民开发新边区之事,这些活动被解
释为政府注意扩大农业资源的迹象。但是,由于移民与军事有关系,这里将
与征讨和殖民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公元前214 年的一个事件似乎可以认为是
故意抑商的一个例子,据记载,商人是被政府放逐去参加征服和占领中国遥
远的南方的几类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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