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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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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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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23: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王天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这个规定,我国目前报纸管理是典型的惩后制,报纸出版前没有送宣传部审查的道理。谁对报纸做事先检查,就是违法,也就是给执政党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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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分鐘前來自新浪微博


52#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1: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乖乖老鼠
//@郭力-希文: //@moonjoy2012: nfzm还健在的id所剩不多,每句都得转。

@何海宁
新年献词只是新闻预审的一个缩影,预审是传统的新闻事后监管的无序延伸。由此事件来看,对有关部门来说,风险极大,得不偿失。在原有的审查制度里,双方还能在各自底线之间腾挪,预审则断送了这样的空间。如此风波之下,应该再建规则,不能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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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1: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律师刘卫国
【这忙得帮】关于庹*震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举报信,举报人:@巴索風云@梗叔 ,受理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快递已发出。刚发出来的微博被偷偷私密了,请求各位师友保存并帮忙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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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鐘前來自享拍微博通

54#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1: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徐一龙
我们的新闻观都来自国外,德国和苏联,马列主义新闻观,不来自美国。学习美国叫全盘西化。//@米秃刘敬文: //@管姚://@袁伟时:

@王冲
《南方周末》事件的核心,在于新闻管理者和从业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当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由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判《纽约时报》胜诉,基本确立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华盛顿邮报》报道水门事件,也确立了媒体监督政府的经典范例。 http://t.cn/zjEK5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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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7: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时评眉
//@青色的岩石:近代中国思想启蒙和维新运动即是从民间办报开始的!//@童之伟: 回复@时评眉:是,今天很多人怀念那种状态。 //@时评眉: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后为新中国首任新闻出版署署长胡愈之在上海办了「月报」,瞿秋白也曾个人办报…个人办报在中国有着优秀的传统!

@童之伟
【不知全面实施宪法与禁止个人办报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缓解】中国大陆所有的报纸都是国有的,包括《南方周末》。真正的问题是,宪法规定公民个人有言论出版自由,而不是规定国家有言论出版的权力,所以,真正实施宪法,应致力保障公民个人办报的基本权利,而不是维护一张国有报纸少得可怜的编辑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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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8: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济善园之三慎斋
宪政当然不能包治百病,它不能杜绝枪支犯罪,但它能保证政府枪口不对准人民,哪怕人民对其不敬;它不能杜绝强-奸,但它能保证有独立的司法来惩戒,哪怕他是总统;它不能解决金融危机,但它能保证政府不会操纵金融鱼肉百姓;若国家是人,宪政不能使其成为圣人,但一定能保证他不会成为恶棍。@老疯子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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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楼主| 发表于 2013-1-8 20: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两河口歪歪
//@姑娘忒高兴: 回复@James-Uker:法官判案应该以宪法为基,让宪法司法化,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那些权利被侵犯者,让宪法里的条款都落实为实际判案的法律证据,而不是写在纸上骗孙子玩! //@James-Uker:宪法确实该司法化,否则就是空谈就是口号,就如没有违约惩罚条款的合同一样,如一张废纸。

@范忠信
【司法解决nfzm事件】nfzm编辑们的诉求,没法上纸媒,应该上法庭。应该允许报社起诉,允许法院受理。法庭上会一清二楚!谁不敢开庭审判,谁就心里有鬼!广东萱萱行使的,实质上是书报检查之行政权!行政权行使侵害媒体权利,当然应让人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别说D委决定不可起诉,D委不在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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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1: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财经网
【日本市民起诉政府干预报刊编辑 索赔69万日元】 日本石川县加贺市居民团体在发行报刊质疑市政府医院计划后,受到政府“要求退还办报补贴”的威胁。9日,加贺市民代表以编辑工作遭到不当干预为由,向金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市政府索赔约69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万元)(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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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鐘前
來自财经网微社区

59#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7: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独立检察官2011
//@愚-言:
@韩志国
说的是实话。//@童之伟: 有些人想拿宪法做样子,但我们一定要玩真的。总书记说过,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 //@韩志国:中国的宪法不是用来治国的,而是写给外国人看的。 //@童之伟: 回复@西棣:公民私人办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本来的含义之一。

@童之伟
【不知全面实施宪法与禁止个人办报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缓解】中国大陆所有的报纸都是国有的,包括《南方周末》。真正的问题是,宪法规定公民个人有言论出版自由,而不是规定国家有言论出版的权力,所以,真正实施宪法,应致力保障公民个人办报的基本权利,而不是维护一张国有报纸少得可怜的编辑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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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0:37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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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鐘前
來自360安全浏览器

60#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互联网律师-杨君泽
近日,业界风传版署将通过发布监管办法下一盘很大的棋,事关互联网诸多参与者的生死存亡。在该监管办法中,众多互联网新贵、中小型网站甚至个人稍有不慎都会被版署认定属于非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行为,违法后果甚至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来到位于http://t.cn/zjN4F4R的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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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5:03來自分享按钮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19 09:36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等有关活动的管理,新闻出版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3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bmyj.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12月18日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212/20121200379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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