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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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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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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记者采访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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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1月29日 10:14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7日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肖扬在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说,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管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威力和重要的影响力。新


   



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他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公正、负责地对法院工作中的缺点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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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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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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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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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设媒体席是对司法公开的积极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同时下发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标准提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10月25日《人民日报》)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同时裁判文书和法院审判管理、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也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接受媒体监督。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同时,公允的报道必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实现公正。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媒体监督会与司法的独立存在一方排斥、一方侵犯的关系。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就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因此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国家与社会赋予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的典型性原则,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官吏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同时也更容易使揭露和报道的新闻媒体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

  司法需要传媒介入,原因是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法庭设立媒体席,为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建立了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少葵   发布时间: 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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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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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5 1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广电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影视剧中吸烟镜头

cn  2011年02月14日10: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万一、白瀛)广电总局日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表示,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影视剧中的吸烟镜头。

  通知要求影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同时,通知还要求严控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吸烟;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此外,通知要求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影视作品,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4/100021950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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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0: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广电总局下发广告限播令 各大卫视表示严格执行

2011年10月14日11:17  新京报 微博

  广电总局下发“广告限播令” 各大卫视表态严格执行

  针对最近荧屏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的情况,国家广电总局于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以及广告类型作出进一步规定。《通知》强调要规范影视剧和新闻节目中间插播广告的行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此外,还规定新闻节目主持人也不能为商业广告做代言,针对此规定,各大卫视均表示会严格执行。

  现象1:片头片尾广告“见缝插”

  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的时候都遇到过这种情况:看一集电视剧,要忍耐好几次插播的广告,或者一集电视就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原本以为还会有剧情要播放,等了半天等来的却是片尾曲。或者有时候想看看剧中某个角色的扮演者是谁,或者片尾画面里预告的下集片段,但这些却被广告覆盖。

  规定:片尾播演职人员表时禁播广告

  针对此情况,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重申了去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此管理办法的施行。对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的电视剧广告插播次数、时长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现象2:新闻节目见广告冠名

  在一些电视台播出的新闻节目中,会看到有些节目在主持人的电脑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出现各种冠名商的标志。也有一些新闻节目会在节目结束之后,滚动播出幕后工作人员名单时插播广告。

  规定:时政新闻不冠名,新闻主持人不代言

  《通知》规定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板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做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做形象代言。

  卫视反应

  昨日,记者采访了江苏卫视(微博)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禁止在电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早在一年前上面就下发过相关通知,这次算是重申,规定也更全面详细,卫视一定严格遵守。此外,北京(微博)、东方卫视(微博)也均表示会严格按照《通知》来做。

  关于电视剧广告播出时间的规定

  1.黄金时段(19:00-21:00):每集电视剧在持续播出不少于25分钟后,可插播仅一次商业广告,且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并且要提示广告时长。

  2.非黄金时段:每集电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后,方可播广告,一集可插播两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3.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

  4.禁止在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http://news.sina.com.cn/m/2011-10-14/111723303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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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0: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男子状告杂志社侵害名誉被判败诉

2011-11-27 02:05:55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有1人参与

晨报讯  因认为杂志的相关报道歪曲事实,损害了个人名誉,某公司前首席执行官陈某将中国电子商务杂志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并进行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此案,驳回了陈某的诉求。

据介绍,在2011年第5期《中国电子商务》杂志一篇名为《我们不再是兄弟》的文章中,原告陈某被描写为一个以为自己自行加薪、违规报销等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最终被公司“扫地出门”的不诚信者,并被相关人士评价为“五毒俱全”、“无耻到了极点”。


陈某认为,《兄弟》一文对其与公司间的纠纷大肆渲染,严重歪曲案件事实,诋毁了他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中国电子商务杂志社停止实施侵害其名誉的行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中国电子商务杂志社则表示,《兄弟》一文内容客观真实,原告所称贬损性形容都是转述他人话语,故不存在诽谤、侮辱原告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兄弟》一文所记载的内容基本属实,虽然被告刊载的文章中引用了“五毒俱全”一词,但该词语系引用他人所称的“可谓五毒俱全”,并非该文章作者对原告的评价,故《兄弟》一文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作者: 王彬 )

http://news.163.com/11/1127/02/7JR58HDD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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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2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广电总局发文取消电视剧插播广告
2011-11-28 22:03
新华网


核心提示: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管理办法,要求全国电视台自明年1月起,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广电总局发言人称,这一规定满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和愿望,违规播出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  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据悉,该《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电视作为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以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形式,充分发挥好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指出,电视剧是深入千家万户、深受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产品之一。取消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间插播广告,能够有效实现播出电视剧每集剧情的完整性和观众收视的连贯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更好地体现广播电视公益文化服务的职能。从长远效果看,也有利于促进电视剧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电视台以人为本,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各级电视台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决定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满意。并且热情欢迎广大电视观众对这项决定的贯彻执行给予监督。

记者获悉,为确保新政策得到切实执行,11月28日,广电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立即清理并撤销2012年的电视剧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编排节目和广告。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全面监看各级电视台的落实情况,对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http://news.163.com/11/1128/15/7JV4MFF200014J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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