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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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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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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27 23: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宪政主义的背景
Fred Schauer

    人们有这样一种期望,认为美国人对宪政主义具有独到见解,联系到刚才佩里教授所讲,因为我们美国人没有象中国人哪样制定一部又一部宪法,在过去的210年中,我们美国人没有制定任何一部新宪法,这一点对认识美国宪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我来说,进入今天的讨论的适当方式不是先谈美国宪法,而是要讨论宪政的基本原理。如果我们要对宪政的这些最基本原理进行讨论,首先要谈论的适当国家不是美国,而是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

    为什么我们要从这三个国家溯源宪政主义基本原理呢?这是因为在当今世界上,几乎只有这三个国家没有一个称作成为宪法的单独文件。如果你说想看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的宪法,那么这些国家无法提供一份单独的宪法文件,也没有一份特定的老百姓可以说出来的宪法文件。尽管如此,人们不可因此得出结论说:这三个国家没有宪法。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在联合王国,众所周知的是,没有女王陛下签字,议会立法不得生效。但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女王陛下在签署法律之前,不得因为她对法律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而拒绝签署。讲到这儿,我觉得有趣,我希望你们也觉得有趣的是,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人们都知道:如果女王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每一个人,或者几乎每一个人都会认为女王违宪,即使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人们还是认为女王这样作违反了宪法。同样,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因为老百姓与政府各执一端,便可将老百姓关进监狱,人们会认为这样的议会立法违宪。因为,几乎不容质疑的是,所有这三个国家都坚信:老百姓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政府与老百姓之间达成的一种不成文的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即使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明白地写着这些权利。

   英国宪法的上述事实告诉我们,回答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一种深刻的法律理论。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Understanding)理解这一整套惯例的最好方法是将这些宪法惯例看作是对处于第一等级序列(First-Order)的政治决策进行限制的第二等级序列(Second-Order)中的一系列限制性规范。意即根据这些范围更为广泛、意韵更为深刻,我称之为第二等级序列的限制性规范为背景进行判断,即使眼下看来正确的政治决策仍有可能是错误的。

  现在,让我暂时将上述三个国家撇在一边,或者实际上不再谈论这三个国家。我将你们的思路带到这三个国家,只是为了从概念上将宪政原理与叫作宪法的成文文件进行区分。尽管宪宪政原理与成文宪法是不同的,但实际上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除了我在上面提到的三个国家,他们都认为将宪法惯例固定下来的最好办法是将他们写在一个单独的文件之中。我认为有趣和重要的是:在过去10-15年中,世界上发生宪政转型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效法大不列颠、新西兰、以色列模式,尽管这些国家的不成文宪法模式能恰当运作,这些国家也可以列入恰当意义上的民主社会。非洲、亚洲、东欧或者前苏联的共和国都选择了成文宪法道路。

  因此,如果将我上面讲的与我们已知的近现代以来中国及其他国家拥有无数宪法这样的事实对照起来进行分析,我们可以首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宪政文化来说,一部单独的成文宪法是不必要,即使有一部这样的成文宪法,也是不够的。

  为什么在世界上许多地方国家,仅仅有一部成文宪法尚不能称其为宪政主义国家呢?为什么这些国家的成文宪法不能成为第二等级序列的牢固的限制性规范从而能够限制第一等级序列的政治决策呢?为了进一步进行我们的讨论,现在有必要引入“法院”这个词。

   在此,我引入荷兰这个国家作为例子,尽管我在此谈论的并不局限于荷兰一个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我要涉及“西欧”国家,涉及瑞士、涉及比利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成文宪法。但是,在这些国家,如果发生违宪,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荷兰也有一部成文宪法,上面清楚地写着哪些事情政府不许做,但是,如果政府犯规,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去法院改变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这是因为在荷兰,即使有成文宪法,宪政主义或者对政府的牢固的限制性规范的作用方式也如同大不列颠、新西兰、以色列这三个国家一样。即在荷兰存在着一些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写在宪法之中,人们广泛认同这些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是不可违反的,如果违反这些宪法惯例,在政治上是不可想象的,即使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

    当然,更为常见的是,美国宪政模式是当今世界上一个正在增长上升的模式。但是,归根到底,所谓美国宪政模式的成文宪法是指如果成文宪法被违反了,会有一个法院出来宣布宪法被违法了。但是,尽管美国解释成文宪法的法院可以说政府行为是违宪的,因此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但是对宪政文化的存在来说,还需要更多的要素。只要当公众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按照法院所说去作为或不作为的时候,整个宪政文化结构才算存在。在美国宪政文化中,政府不遵守法院判决同样是政治上不可接受的,因此也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法院没有军队可供调遣,无法使用警察力量,也没有任何强大的能力去实施判决。在这方面,美国在21世纪发生了两个最重要的并不属于宪法判例的宪法事件。

  第一个事件发生在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制度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当时有许多人反对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他们认为这是“坏宪法”和“坏政治”。其中之一是广受阿肯色州人民支持的该州州长。另一个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将军。但是当阿肯色州试图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尝试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

  第二个宪法事件也有类似性,也许更著名,这个事件就是1972-1974年的水门事件。这个事件是最高法院披露出来的一个丑闻事件的一个部份。最高法院下令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交出涉案的文件和录音带。一俟法院下令,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尼克松便通过他的律师指出:他不会遵从法院命令。尼克松这种政治上孤注一掷的做法引发了公众强烈抗议。尼克松被迫立即宣布他将遵守最终强迫他下台的法院命令。

  总结以上两个例子提供的教训并结合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情况,可以看到:宪政主义作用如何,最终取决于公众对宪政主义的接受程度。但是宪政主义不能产生公众接受。宪政主义需要存在一个作为背景的,大众化的、公共接受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作为条件,需要人们相信这些限权观念应该得到贯彻实施。

  今天我在此谈论的宪政主义通常被认为与20世纪两个最伟大的法律理论家的思想相联系。这两个法律理论家一个是奥地利人汉斯·凯尔森(Han Kelsen )另一个是英国人哈特(H.L.AHart)。这两人的最深刻的思想洞察是: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

  现在,一旦我们更多地明白了宪政实际上怎么一回事,美国模式在当代世界便显得不那么特别重要的了。虽然在美国、加拿大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宪法是靠最高普通法院实施的,但美国模式仍然是处在上升态势的不多见的和稀有的模式。

  当今世界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模式是“宪法法院模式”,它源于德国。这种模式已经被大部份东欧国家、大部份前苏联共和国以及非洲国家接受。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宪法法院的唯一工作是解释宪法。采取这种模式的理由之一是: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必须承认宪法到底不是普通的法律,它的解释除了需要解释普通法律所需要的技能外,还有更高的要求。宪法的解释涉及到经济、哲学、政治等一系列更深刻的问题,这些问题从只需要普通技能的法律解释角度看难度较高,因此,需要设立单独的法院来对宪法进行解释。

  假定你们在此聚会的一个目的是讨论宪法转型,那么,注意下面我要描述的宪法之间的不同是十分重要的。美国宪法有8,000字;南非宪法有大约105,000字;巴西宪法有160,000字。宪法文本长度的戏剧性的差异大部份是由立宪时的环境造成的。有120年历史的美国宪法是由55个富有的男性白种基督徒关在房间里写出来的,不仅如此,这些立宪会代表还需发誓保密。每当这些人离开这所房子,他们得接受武装警卫的检查,以确认他们没有随身挟带出任何便条和宪法草案条文。相较之下,南非宪法则几乎是在电视上制造出来的,尽管这种说法有些夸张。如果立宪过程有经验教训的话,我们从南非和巴西立宪中可以看出:如果一部宪法是公开制定的,各派政治力量在政治上是十分容易将自己的东西塞进宪法的。可以这样说:如果某些政治力量想在宪法中加入某些东西,那么他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它放进去。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宪法变得越来越长。对我来说,当你们思考宪政转型的时候,在我看来,非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往往急切地把时间花在新宪法应该写些什么内容这个问题上,而对立宪时的环境如何则没有花足够的时间予以考虑,并且对立宪程序的重视也不够的。

  下面让我来谈一些关于宪法的内容方面的问题。迄今为止,我所读到的有关中国宪政思想和中国宪政转型的东西大部份是关于政府的性质和转型方面的。当代世界国家立宪提供的教训更多的不是来自于美国,而是来自于世界上的其他一切国家,这些国家在立宪时面临着要诸如国家身份和国家性质认同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政治分歧这样一些棘手的问题。这方面最好例子不是美国,或者魁北克与加而是加拿大。加拿大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语言问题”。是否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部份?拿大分成两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国家?是否加拿大讲英语的国民可以将他们的意志置于讲法语的国民意志之上?(讲法语的国民亦然)这些问题在宪法术语中很好地规定了吗?我们从加拿大立宪中过程中得到的一个教训是相同的,这就是我在今天一再强调的主题的再现:如果魁北克不服从新的宪政转型,加拿大的宪政问题最终会发展到究竟是“使用强力”和“使用基础性的政治意愿”这样的复合问题上。

  当我从远距离观察中国和中国的宪政转型问题时,我目前忧虑的问题是人们草率地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宪法上,似乎认为宪法本身的改变会带来政治意愿的转变,能够改变政治文化、改变政治惯例,将宪政转型看作政治转型诱因,而不是政治转型的结果。尽管如此,宪政转型还是具有重要目的,套用经济学家的一个术语就是:宪政转型有一种信号作用(Singnaling Effect)。因为宪政转型有可能向世界发出政治惯例转型的信号,即使政治惯例没有改变,宪政转型的信号也能在国际上带来反馈机制,从而带来一些政治转型的“压力”机制,一些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s)也可能因此会产生作用。

  在今天的演讲的开始,我就说过,在过去的15年中,世界上的宪政转型国家没有一个效法大不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些国家不紧跟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宪政模式的理由不是因为英国的宪政模式较美国的宪政模式糟糕,不是因为新西兰的宪政模式比德国的坏,这是因为,借用经济学家的术语说是,在宪政转型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羊群行为”。大多数国家有不断增加的“欲望“也许在此使用这个词不正确,他们认为:有一部宪法、或有某种类似的宪法、或者将宪法的某些规定付诸实施,这些都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将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哪些掌权者意识到如果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份将是不可接受的的情形之下。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临近这样一个关键点上---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成文宪法被看成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我想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哪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于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

  日本在19世纪40年代末,南非在90年代,都渴望融入国际社会,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最后走向了宪政。有人认为日本是因为有麦克阿瑟的帮助才实行了宪政。但是南非没有麦克阿瑟的帮助也做到了,这是因为南非渴望与国际接轨。因此中国只要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强烈要求,有希望融入国际社会的压力,中国也应可以实现宪政。南非是一个很好向宪政文化转型的模式。  

  我的结论是:宪政主义的背景是宪政主义需要关注的最深刻的问题。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97569
12#
发表于 2010-11-27 23: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回答了什么叫宪政?中国会何时向宪政转型?

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Understanding)理解这一整套惯例的最好方法是将这些宪法惯例看作是对处于第一等级序列(First-Order)的政治决策进行限制的第二等级序列(Second-Order)中的一系列限制性规范。

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将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哪些掌权者意识到如果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份将是不可接受的的情形之下。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临近这样一个关键点上---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成文宪法被看成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我想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哪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于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

13#
发表于 2010-11-27 23: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很需要楼主这样的科普,13亿人每个人都被洗脑了十几年,很需要ZL这样的文章来解毒
14#
发表于 2010-12-19 11: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离职人员
前央视主持人黄阿原告举报人索赔千万
2010年12月19日01:44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前央视著名主持人黄阿原被指诈骗1500万元的消息被媒体报道。黄阿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向媒体提供该爆料的宿女士告到法院,提出索赔。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宿女士不构成对黄阿原的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黄阿原的索赔诉求。

  原告黄阿原诉称,自己曾任央视《金光综艺》、《阿原综艺》等栏目的主持人,2009年6月27日,宿女士与中华卫星电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华卫视控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华卫视控股公司将自己在(香港)中华卫视中所占有的85%的股份中的15%转让给宿女士,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他和宿女士分别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后,宿女士按约定在第一周内支付了第一笔受让金1500万元。第二笔1500万元宿女士却迟迟不交,双方发生纠纷。宿女士通过媒体散布黄阿原是“诈骗”。

  黄阿原表示,相关媒体文章发表后,他不断接到质疑、斥责、甚至恶骂的电话,说他是个大骗子,给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摧残和心理伤害。他起诉要求宿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经济损失510万元,并刊登道歉信恢复其名誉。在审理中,宿女士坚持说,自己向媒体所述属实,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

  法院认为,因宿女士从黄阿原所提供的资料中无法确信中华卫视控股公司此时已持有足以转让的股份,及(香港)中华卫视是否确实拥有足以在内地展开电视媒体业务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她与黄交涉退款无果的情况下,有被骗的感觉应属事出有因。法院确认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法院建议双方可通过另案予以解决。

  法院还认为,宿女士虽将双方的股权纠纷认定为“诈骗”有所过激,但其做出上述判定所依据的事实,并非虚构亦无侮辱、诽谤之词。宿女士对双方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的认识,纯属其个人的主观认识与观点,该主观认识与观点不论正确与否,将其表达出来,属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言论自由,不构成对黄阿原的名誉侵权。

http://news.sina.com.cn/s/2010-12-19/014421667171.shtml
15#
发表于 2010-12-20 20: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记者拍雪景照意外曝光地下情 被拍者欲起诉(图)2010-12-20 02:58:38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跟贴 116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日前,记者拍雪景照意外曝光地下情,而当事人因自己的地下恋情曝光遭到老婆呵斥,当事人声称要告报社侵权。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

当日报纸头版
扬子晚报12月20日报道 记者本来是街头随意抓拍,没想到抓拍的一对情侣是对“秘密情人”。而当事人因自己的地下恋情曝光遭到老婆呵斥,一怒之下打电话到报社,声称要告报社侵权。日前,无锡一起被网友称为“巨狗血”的乌龙事件,出现在多个网络论坛中,引发了网友热议。昨天,记者就此事进行了一番了解,相关人士证实确有此事,不过谁也没想过会这么巧。
日前,一则《狗血事故:男子与小三逛街被拍进新闻照片曝光》出现在了百度贴吧中,发帖人称,之前无锡本地一家媒体头版新闻图片《今冬第一场雪》,记者街拍路上行人,结果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一对情侣原是“私密情人”,属于被“不慎”拍了进去。结果当事男子的妻子在看到报纸后勃然大怒,地下恋情曝光,该男子因此致电媒体声称起诉被“侵权”。
记者随后致电相关媒体进行了了解,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确有此事。据悉,在新闻图片刊登的当天上午10点多,媒体新闻热线接待人员接到了一男子电话。该男子声称就是新闻图片的当事人,图片中的情侣男子即是其本人。当天见报后,他的亲戚都打电话跟他讲起这个事,而他的老婆更是非常的愤怒。“当时就很直截了当地说,图片中男子就是自己和情人,现在他老婆也知道了。他觉得媒体未经允许就把他拍了进去,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讨个说法。”
据当事记者回忆,当天恰逢无锡迎来今冬第一场雪。当天下午2点多,其正在崇安寺二泉广场老图书馆附近的地铁施工现场周围进行抓拍,想要拍出今冬第一场雪给市民出行造成的影响。第二天,该图片为头版主图,出现在了报纸上。“当时好不容易抓到雪花,就赶紧拍了,确实没想过会是这个样子。”


张建波
律师:不构成侵权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一位法律专家的意见,他针对该男子向媒体讨要说法提出异议,在他看来,媒体方面没有过错,“拍摄地点在公开场所。在隐私侵权纠纷中,决定信息是从公开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获取的至关重要。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在公开场所活动的人是自愿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内的,他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人看到听到。”因此,即使该男子因媒体照片导致隐私曝光,也只能怪自己行为不检。

http://news.163.com/10/1220/02/6OAKB56200014AED.html





16#
发表于 2010-12-20 20: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浙江省宁波市网友 [N流氓兔B]: [加关注] 2010-12-20 11:48:54 发表
上了无锡日报头版,还不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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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市网友 ip:114.241.*.* 2010-12-20 11:26:30 发表
都怪江南下雪少。记者太好奇了。
顶[263]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17#
发表于 2010-12-20 20: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拍这照片应该侵犯了肖像权阿。我们拿个相机在街边对着公安局什么拍照都要被打~
顶[1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18#
发表于 2010-12-28 1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魏县电视台为“勒索政府犯”每天播放新闻3次!
文章提交者:小荷1120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河北魏县一个农民因为上访,获得了政府赔偿的2万元钱。当地法院一审认定他为敲诈勒索罪,判刑4年,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8月15日晚上,农妇曾秀芹无聊地看着电视节目,当无意中按到当地的河北魏县电视台时,她触电般地关上了电视机。电视里正播放关于她丈夫以上访为威胁敲诈勒索政府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新闻。

当地电视台报道的新闻说,魏县抢抓省、市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历史新机遇,积极谋划了总投资19.66亿元的以“66226”工程和“五河一湾、五湖一源、36桥景观”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梨乡水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就在张建军被判刑半个多月后,张家人突然发现,魏县电视台的新闻里出现了长达8分钟的关于张建军被判刑的新闻。

诡异的是,这条同样的新闻每天播放3次,中午12点多一次,晚上7点半后一次,晚上10点多一次,一直持续了半个月,每天的内容都一样。8月14日到 16日,记者在魏县见证了这条每天重复播放的新闻。新闻先是对张建军以上访对政府敲诈勒索被判刑四年的新闻进行报道,随后还采访多位老干部对张建军的行为进行声讨,最后则是记者感言。

在新闻短评中,有这样的语句:“敲诈勒索犯罪分子张建军……胆敢干扰破坏我县‘梨乡水城’建设,以身试法,近日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这是杀鸡给猴看。”魏城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通过判决他有罪,树立这么一个负面典型,以后的征地拆迁就会顺利很多。(潇湘晨报)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2975884
19#
发表于 2010-12-28 12: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播出。

利用电视台骂大街

权力总是很嚣张。

20#
发表于 2011-1-8 21: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深圳法制报员工强烈呼吁——深圳报业集团必须依法合理公正透明解决法制报停刊问题
  一再抛出“虚假”方案 导致员工怨声载道
  2005年11月4日,深圳报业集团领导突然宣布深圳法制报停刊后,放出风来,将创办《法治晨报》,12月2日,在处理与广告业务员劳动纠纷时,集团与广告业务员签订了书面合同,将继续聘用广告业务员为《法治晨报》员工。后来,报业集团又放出风声,不再创办《法治晨报》,改办《深圳地铁报》,并写入报业集团党组会议纪要。2006年1月11日,集团在各报业大厦贴出公告,招聘《法治晨报》的总编辑,并称在3月底创刊。广大员工信以为真,满怀希望等着这一天的到来。2月17日,深圳法制报社收到了深圳市体改办发来的一封改革意向函,表明拟撤销深圳法制报社。在意向函面前,集团负责处理法制报社事务的领导,还在法制报员工面前信誓旦旦说,是体改办搞错了,集团无意撤销深圳法制报社,而是要办一份赢利的报纸。
  然而,2月22日,当法制报员工突然被叫到集团签字领取派遣通知时,报业集团给法制报员工散布的一个个谎言不攻自破,彻底暴露了报业集团从法制报停刊之日起就一再抛出“虚假”方案,存心欺骗法制报员工的险恶用心,导致法制报员工怨声载道,群情愤起。
  安排工作大搞突然袭击 漠视员工正当权益
  2月22日下午,深圳法制报在编员工突然接到深圳报业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的电话通知,要求法制报员工立即赶往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晶报、报业大厦等地方,称有紧急事情。法制报员工分头赶至所通知的地点后,工作人员要求法制报工员签字,之后下发一张盖有深圳报业集团公章的通知,称各员工已被派遣到集团下属的各单位,要求员工当天下午4时前到所派遣单位报到,而且在2月25日前办理调动手续。这一派遣通知缺乏必要的劳动合同要素,对员工安置的岗位、报酬等权益只字未提。临时突然袭击、漠视员工正当权益的做法,激起了深圳法制报员工的强烈愤怒,绝大部分法制报员工表示拒绝接收派遣通知,并当场离开现场以示强烈抗议。
  人员分流简单粗暴 涉嫌暗箱操作
  2005年11月4日,深圳报业集团社长黄扬略代表集团党组突然宣布深圳法制报停刊,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2006年2月22日,在安置法制报在编员工时,再一次违反有关规定,强奸民意,突然间全部强行摊派给报业集团下属各单位。在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时候,报业集团不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与法制报员工未有任何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强行粗暴地逼迫已待岗三个多月的88名法制报员工,按照集团单方面意志,规定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到被派遣的单位报到 .这一规定直接导致法制报员工当场撕毁派遣通知,愤然离去。
  根据2月22日报业集团的分流安排,谁去哪里绝大部分员工事先一无所知。但有一小部分员工却事先获知绝密信息,知道了自已的去向。众所周知,深圳特区报是牌子最老,效益最好,也是员工最向往的地方,但是,究竟谁该去特区报,应该公开透明通过竞争凭本事凭实力进入,但从目前安排到特区报报到的法制报员工来看,尽是些平时与报社领导过从甚密的人,员工怀疑其涉嫌暗箱操作,并强烈要求将特区报的安置名额全部拿出来,重新竞聘,让有德有能的人充实到党报新闻队伍。
  深圳市人事局有关专家明确告诉法制报员工,按照有关规定,主管单位在安置分流员工时,必须与员工协商,在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阳光操作,报业集团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
  处理方案必须公正透明 依法办事
  鉴于以上报业集团的种种骗人之举,法制报员工强烈要求报业集团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真心诚意、合法合理地重新考虑法制报员工的一揽子分流方案,包括安置、辞职、辞退、赔偿等一系列事项,分流方案决定之前,事先必须与每个员工具体协商,涉及报社员工重大切身利益问题,必须经报社全体员工大会通过。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报业集团仍然一意孤行,强暴民意,我们保留进一步采取层层上告行动的权利。我们真诚希望,报业集团能够顺应民意,妥善解决法制报突遭停刊的所有问题。
  深圳法制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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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深圳法制报员工强烈呼吁——深圳报业集团必须依法合理公正透明解决法制报停刊问题我差点进了深圳法制报工作,谢天谢地,没有去那个夭折的地方。否则,现在还不知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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