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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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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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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18 13:01:45 | 只看该作者
媒体记者成为“观众”之后,公安局是不是就可以尽情表演了?
12#
发表于 2010-11-18 13:02:3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

这一段是关键。
13#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1: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08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08日 (中央法规)





1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1:40 | 只看该作者
15#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2: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未经批准法官不应擅自接受采访

--------------------------------------------------------------------------------

2006年09月12日19:10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9月12日电 (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日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肖扬指出,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发布新闻时是代表法院在讲话,他们发布的每一个信息都是负责任的,都应该具有权威性。为此要保证法院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群众愿望,了解法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了解有关的决策过程。

  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明确新闻发言人,建立健全新闻宣传机构,配齐、配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应设专门的新闻宣传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新闻宣传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


1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2:40 | 只看该作者
1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3:51 | 只看该作者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7-05
  【生效日期】1982-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
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广州市外事办公室联系商定,同意邀请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副领事参加旁听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时,为了不造成突出一个国家的影响,可以同时邀请其他几个外国驻广州的领馆人员或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
         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问题的请示
            (1982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领事最近曾要求到该院旁听公开审判,该院为此请示我院,对于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79年2月11日通过的《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中美领事条约》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也只规定应允许领事官员旁听对其国民的审判。都没有规定可以允许外国人旁听我对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据此,我们认为:


一、如果外国领事馆人员或者其他外国人,要求旁听某一特定的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拒绝。


二、为了对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普通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有选择地邀请外国领事馆人员或其他外国人旁听或采访,他们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三、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反革命案件、涉及我内部事务的渎职案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对于有损国家、民族声誉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适宜外国人了解的案件,依法公开审判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或采访。


四、外国人或外国记者要求旁听或采访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公开审判,应按《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案件的选择由法院院长审定,并需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报中级法院批准。反革命案件和渎职案件,要经高级法院批准。对于他们的反映和意见,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指示。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2464
18#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4:30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记者采访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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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1月29日 10:14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7日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肖扬在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说,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管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威力和重要的影响力。新


   



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他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公正、负责地对法院工作中的缺点进行批评。


19#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4:43 | 只看该作者
20#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7:29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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