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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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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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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 23:51: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员工自曝被恶意劝退并要求退还 60 万工资,抖音回应
ZAKER 科技讯  1 月 12 日,一份标题为《给字节卖命两年,被恶意劝退并要求退还全部工资》的长篇 PDF 文档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文章作者自述被字节恶意劝退不足一年后遭索赔违约金 60 万元,抖音正式对外回应,称经核实该文章存在不实、片面内容。
据网传文章作者自述,他曾担任抖音 UG 产品经理,2020 年 3 月社招入职,2022 年 4 月被劝退,5 月正式离职。离职前数日已拿到快手海外团队的入职通知,但被抖音要求必须签署竞业协议开始通知书,否则无法拿到离职证明。

网传文章显示,2023 年 4 月,该员工在入职快手超过半年后,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得知,抖音方面起诉其违反竞业协议,索赔违约金 60 万元,超过其在字节工作的两年多时间累计获得的全部税后收入。包括税后现金收入 41 万,6 个月竞业补偿金税后 3.78 万,2020 年全年绩效 14 万。
该员工认为抖音方面滥用竞业协议,并提到其在仲裁阶段主张竞业协议属被迫签署。抖音方面则称,该员工参与过公司保密项目,为防止商业机密外泄,依法签署竞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署时就已经完成,离职前签署的是竞业开始通知书。
目前,该劳动争议仍在司法流程中。

来源:zaker科技
链接: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5a109138e9f094a5a3fd707
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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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楼主| 发表于 2024-1-16 21:45: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程正元
1243#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19:57: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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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20:25: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侵害山东台名誉的恰是台长吕芃
下午,有很多自媒体朋友相继收到山东台的“侵权投诉”,内容千篇一律:博文截取山东广播电视台台长吕芃同志在论坛上的公开发言,多名网友断章取义,过度解读,借助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开发布过激言论,侵害我台及吕芃同志名誉权,意图吸引关注、抹黑我台,攫取流量,并引导不明真相网友发布关联我台负面评论,对我台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与此同时,一些作者的不删等判权、“七天”的申诉期也被实际终止,许多公众号文章被单方面迅速删除。
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被台长大人这样理解和实践着的。公权私德混肴,纪委都不好意思双规人了!那说好的“做人要厚道”呢?台长大人原来是要别人对他厚道,而轮到自己,便是另一副嘴脸,立即马上的刻薄寡恩、睚眦必报起来······一点也不厚道。
果然,孔子还有先见之明的。孔子说,“乡愿,德之贼也”,貌似老好人、忠厚之人,多为与流俗合污,以取媚于世的伪善之徒也。
和某酒、某瘟守法雷同,伪善之徒总喜欢恶人先告状,贼喊捉贼。台长大人断孔子的章取自己的义,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却高呼网民断章取义了。难道不断章取义,我们能读出和原义截然相反的意义吗?老百姓一个“哈锤子”、“草包书记”就拘留,不也是在断字、断词取义吗?
伪善之徒还喜欢欺软怕硬,柿子拣软的捏。网友之评论“黑材料”难道不是来自于会议内部同志们的外传吗?难道不是来自于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澎湃、红星等头部官媒的精华采撷吗?请问台长大人是复制对自媒体的投诉、举报做法,还是悄悄地进行公关呢?
脚大不要怪鞋小,屁臭不要怨人捂鼻子。冤有头债有主,侵害山东台名誉,败坏山东台形象的恰是台长吕芃本人!
孔子云,“吾日三省其身”,不知台长大人多少日子反一次身子?孔子又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台长这样头重脚轻、东倒西歪的身子,便是利用关系删我千百个文章,我依然视你为脓血,骂你看兴致!
笔者在山东台有几个朋友。想到他们的专业、敬业,真为他们感到难过。他们怎么这么倒霉,就摊上这样一个无自知之明的台长了呢?孔孟之乡的西门庆、潘金莲、王婆、武大郎,便是梁山上的李逵、鲁智深有这般言行也还说的过去,你一个新时代的台长如此德行,太不像样!

来源:犯犯之谈微信公众号
编辑:程正元

1245#
 楼主| 发表于 2024-1-20 20:15: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传媒训练营 | 绯闻八卦报道,如何防止名誉侵权
媒体在日常写稿中,难免遇到桃色新闻这类敏感题材,尤其是金融圈,各种花边、绯闻层出不穷。媒体在报道的同时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月18日下午,深蓝汇联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举办2024年首期传媒训练营,10余位自媒体从业者与在场律师共同复盘典型案例,探讨自媒体如何在采编规则基础上规避法律风险。
“吃瓜”与吃官司
作为自媒体代表,“金融街侦探”分享了一个因为“绯闻事件”报道而引发的案例。  
2019年1月底,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房地产研究小组的杨某在“西南华夏核心研究群”等多个微信工作群及朋友圈发布“【实名举报】西南地产胡某常年勾引实习生”的实名举报信息。举报一出,多家媒体及自媒体纷纷跟进该热点事件,“金融街侦探”也发布相关报道。     
随后,胡某将杨某告上法庭。2019年9月胡某一审胜诉,2020年11月终审维持原判。
此后,文中提到的研究员于2021年1月微博后台私信“金融街侦探”删稿,但因该研究员一直未给到明确内容链接,导致“金融街侦探”未能删除该内容。2022年8月,该自媒体收到起诉书,并在一审中败诉。
谈到自媒体写作中如何规避侵权风险,“金融街侦探”总结:首先,信源要可靠,要规避不实信息或模糊不清的信息,并且双方当事人观点要尽量同时给予呈现;其次,引用要准确有据,敏感信息需要附上信息来源;再者,文中尽量减少主观评论性语言,尤其是负面倾向较强的评论性语言。此外,社交媒体评论区管理很重要。另外,关注报道事件的后续进展,适时更新信息或跟进报道。最后,面对当事人投诉,处理要及时,选择协商解决亦或走到应诉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评估。
律师建议:媒体内部建立防火墙 提高风险意识
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的纠纷,往往起诉耗时长、时间精力成本高,而且媒体常常有败诉风险。遇到此类纠纷,媒体如何尽量协商解决,如进入诉讼程序,媒体如何正确应诉?
对此,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媒体涉及“绯闻”的报道容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吃瓜”需格外谨慎。在他看来,媒体需要加强流程管理,比如报道中需引用权威信源,所报道事件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信息。陈鑫律师建议,媒体应在内部建立自身的“防火墙”机制,管理者与员工共同提高风险意识,一旦遇到类似纠纷,可及时寻找专业法律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徐凯律师曾就职于《财经》杂志。他结合法律知识与媒体经验分享道,媒体报道内容分为两部分,即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一方面,媒体应陈述完整事实、而非采访对象单方面表述;另一方面,意见表达应当公正,不要写侮辱或者人身攻击的内容,不能基于“吃瓜”心态做意见表达。   
近几年来,媒体报道涉及的民事纠纷还不只是名誉侵权,原本属于知识产权、反不当竞争范畴的“商业诋毁”,也出现在了商业报道纠纷中。徐凯律师提醒,商业诋毁一旦判定,赔偿额度往往较高,媒体报道中要坚守公众利益,避免相关的风险表述。
深蓝汇最初为国内最早的财经媒体社群之一,成立超过10年,多年来在北京、成都、广州、杭州等地举办一系列媒体行业公益性交流活动,专门为媒体人特别是自媒体从业者保驾护航。2024年,深蓝汇将不定期举办线下沙龙及其他活动,届时将提前在传媒见闻公众号上发布告知,欢迎媒体同行参与交流。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程正元

1246#
 楼主| 发表于 2024-1-26 20:51: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线上加班费”怎么算?官方明确了
2024-01-26 00:0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布于:广东省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显示,某传媒公司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公司未支付线上加班费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
  典型案例显示,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
  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三部门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都短评
  明确“线上加班费”,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日前,最高法、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系有关“线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最高法在总结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线上加班是否属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加班偶有争议。用人单位常以“只是用微信简单回复问题”“没有付出实质劳动”等理由主张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就线上加班而言,需要通过“留痕”才能够证明加班确有其事。而假设能够确定加班事实,加班时长也很难通过除自述之外的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从线上加班的定义争论到线上加班的举证困难,信息社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全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各级法院的更多判例,以及最高法从诸多判例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部分向社会普法。
  最高法公布的这起“线上加班费”案件,其基本案情是: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尔后,李某提出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通过法院起诉才获得“线上加班费”。
  这起案件有两处细节值得关注。其一,原告李某从事的是非常典型的互联网相关工作,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上班、加班以线上为主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鲜明特征。明确此类工种劳动争议的裁判原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非常重要。法院判决也坦言这类案件查明事实有困难: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所以,法院如何为“难以量化、科学统计”的职业找出一条争议解决路径,也关乎信息社会的发展质量。
  其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化解在制度设计上为“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诉讼。而该案中,李某并未获得仲裁支持,这反映了当前劳动仲裁的一种取向,即以传统工时认定方式去“套”一个全新的社会变化。而如果劳动仲裁不能吸收法院裁判的精神,则会把大量此类争议推到法院一端,加剧司法资源的紧张。因此,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到仲裁机构再到各级法院,都需要更新“别拿线上不当上班”的观念。
  无独有偶,在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的同一时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写进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线上加班费”与“离线休息权”是此类争议的一体两面,通过这两起案件以及以往的类似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使用社交媒体工作是否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是否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等正在成为司法裁判共识。
  期待这种共识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让劳动者理直气壮地喊出:线上加班是要给钱的。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李梦瑶

1247#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3:01:44 | 只看该作者
特朗普被裁定就其诽谤案向作家卡罗尔赔偿8330万美元
2024-01-27 07:14 来源: 新京报 发布于:北京市

原标题:特朗普被裁定就其诽谤案向作家卡罗尔赔偿8330万美元

据央视新闻消息,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当地时间26日,美国纽约曼哈顿联邦陪审团就前总统特朗普所涉诽谤诉讼案作出审判,裁定特朗普向作家卡罗尔支付8330万美元的赔偿金,理由是特朗普在2019年发表公开言论贬低卡罗尔,并否认卡罗尔对其发起的性侵指控。

据悉,由于另一个陪审团已于2023年5月裁定特朗普性侵卡罗尔事实成立,并裁定特朗普在2022年宣扬卡罗尔撒谎、称其指控是“骗局”对卡罗尔构成名誉诽谤,因此在本次名誉诽谤诉讼案中,陪审团仅需决定赔偿损害问题。(总台记者 赵淼)
编辑 李忆林子
来源:新京报
链接:https://www.sohu.com/a/754562727 ... 8770166W01YyFJ_1090
编辑:李梦瑶

1248#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9:28: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游新闻被指跨区域开设省级频道,违规从事采编工作

各位网友大家好!


很不幸的告诉大家,我们被上游新闻给告上法庭了。以前都是帮他人发声,今天,形势所迫,不得不占用一点读者朋友的时间,为自己呐喊一次。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4月初,经人推荐,我们关注到重庆上游新闻APP平台并与之联系,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经几轮和上游新闻副总裁王某的电话交涉,就代理事宜达成一致。

为此,我们注册了陕西上游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我们以陕西上游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和重庆上游新闻有限公司签署了“第一次”代理合同。因为当时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对方先盖章邮寄给我方,我方在西安盖章签名邮寄给对方。

2022年6月20日左右,因我们招聘信息中有“视频编导”这个岗位,被陕西省委宣传部认定违规,并举报到中宣部,中宣部要重庆上游新闻说明情况。

2022年07月5日左右,我们在王某的授意下,以认定涉事人员不是我方人员,重庆上游新闻与陕西上游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为事件终结,算是给上级部门一个交代。

此时,我们就提出质疑,还能不能这么干?是不是违法违规了?上游新闻副总裁王某给我们说,这事可以继续干,让我们重新再注册一家公司,所有谈好的条件平移到新的公司。

于是,我们注册了新公司——陕西上游传媒有限公司。

就在我们还在办理新公司手续的时候,王某一再催促抓紧成立新公司,尽快签订协议。但是到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方变更了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表述,实质是在隐藏合同违规的本质,掩盖其欺骗性。

2022年7月1日,我们跟上游新闻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签订方式同样是他们签字盖章邮寄给我们,我们签字盖章邮寄过去。(注:陕西上游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成立注册日期是2022年7月4日)。

从2022年7月1日签订协议到2022年12月20日,我方因“不可抗力”(西安疫情全面放开是在2022年12月20日 有官方通知为证)一直没有开展经营。但对方在2023年02月02日和2023年07月01日分别两次给我方发催款函要求全额支付当年度代理费。

2023年6月30日,对方停发我们稿件,使我们无法对已签合同客户交代。

经多次交涉,对方还是依据“2022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单方面给我方发了终止合作函(此函件并未收到,被邮政退回)。

并于8月的某一天,对方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一家陕西公司签订了陕西频道代理合作协议。也就是说对方在和我方还处于交涉的过程中,没有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的情况下(此条7月1日合同中有约定)和第三方签订了同一事项合作协议。

2024年1月19日,我们收到重庆自由贸易区法院电话,被询问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我答没有。从对方口中才得知,我们被上游新闻起诉,并于2024年02月02日开庭。

事已至此,我们联系了几个同样代理上游新闻其它省级频道的负责人,他们的遭遇也跟我们差不多,签合同之前,上游新闻分管领导王某好话说尽,称上游新闻在全国有影响力,并许诺为配合省级频道经营,可以删一些稿子,也可以给总部提供线索,总部派人去做报道。但是签完合同后,这些承诺都没有兑现。

各位网友,合同里注明“上游新闻陕西频道”,但上游新闻从来不敢让我们对外宣称“频道”。而且在运营的过程中,上游新闻给我们开具的介绍信为“陕西运营中心负责人”。

后来我们才明白,国家有明文规定,除中央级媒体,地方新闻机构不得跨区域设站点、频道,更不能让经营(运营)人员参与采编,我们没有记者证,也是上游新闻的编外人员,但干得还是采编的活,这个从上游新闻相关人员和我们往来微信记录以及我们一年多的微信日常工作群,都能完全体现。

所以,上游新闻明知不能跨区域开设省级频道,更不能让运营人员从事采编的工作,但他们靠打擦边球,试图避开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们签订“广告”合同,玩文字游戏。

在此,我们向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检举上游新闻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多地开设省级频道,授意“编外人员”从事采编工作,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对上游新闻的这种现象严肃处理。




来源:微博(用户秦地之巅)



1249#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9:29: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官员V”伍皓被查 曾因躲猫猫事件声名鹊起

云南宣传系统近期频繁出事,曾经的网络红人伍皓也栽了。
12月13日,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伍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伍皓,1970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县,1988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1992年毕业后自愿申请进藏工作。历任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拉萨记者站站长、新华社云南分社常务副总编,曾参与推出了孔繁森、陈金水等全国重大先进典型的报道。2016年3月至今任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由记者转任官员
1992年从北京大学中文系毕业后,伍皓赴新华社西藏分社任记者,此后担任过拉萨记者站站长、新华社西藏分社政文采访室主任、西藏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等职。
1999年后,伍皓历任新华社云南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内刊编辑室主任、《云南内参》主编、新华社云南分社副总编辑等职。
2008年年末,时年38岁的伍皓从新华社云南分社常务副总编辑任上转任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并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之一。
据《经济观察报》此前报道,这位前新闻记者在上任仅三个月的时间里就搞了很多“新名堂”:建实名工作QQ群收集所辖媒体记者的意见和建议;宣传部主动向媒体提供舆论监督线索;率先对国外媒体放开地方“两会”报道;让自己管辖的报纸批评自己等等。
·   躲猫猫事件声名鹊起
不过,最终让伍皓广为外界知晓,还是其以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身份,组织网民去看守所调查轰动一时的 “躲猫猫”事件真相。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2009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警方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这一死因不仅死者家属无法接受,而且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躲猫猫”立即成为流行词语。
面对公众质疑,刚刚到任2个多月的云南省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出手”,组织网友对案件真相进行“调查”。
作为一次全新的尝试,云南省委宣传部从网上报名的500多报名群众中选派15位民间调查代表组成“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到看守所察访“真相”。他们开展了为期一天的“调查”,随后,在网络与媒体上公布了“调查报告”。但是,这次调查并没有解开公众疑问……一些网民指责这次没有真相的调查纯属“作秀”,有人说,工作观念过于“超前”,会把云南引入舆论灾难……
此举产生的轰动效应,一时间已经超过了对“躲猫猫”事件本身的关注。面对公众的质疑,伍皓表示,宣传部门以前在保证公众参与权方面做得工作较少,组织调查委员会参与“躲猫猫”案件只是向前迈出很小的一步,让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就行使监督权。虽然调查报告网友并不满意,但参与目的达到了。有了公众参与,有关部门就不会“拖”案子,会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执法。
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自己的“心路历程”。他说,如果碰到像“躲猫猫”这样的热点事件,宣传部只求自己没有风险,明哲保身,能躲就躲,不去疏导公众情绪,那将是最大的失职。这样的“太平官”做不来,让自己去当“缩头乌龟”有愧宣传部副部长的职责。
·   在云南掀起新闻改革
2009年6月,伍皓提出聘用“媒体义务监督员”,这一举措被很多人认为是“画蛇添足”。伍皓多次进行了回应,他的表述很明确:“我们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
伍皓还主导、策划和组织政府实施了“网络发言人”制度,政府部门必须实名回帖;要求各级政府开通微博,通过微博在第一时间公开发表事件进展消息。
在官员中,他第一个开通了实名微博,从个人财产到家庭生活到工作理念,无所不谈, “把自己放在阳光下”,“信息越公开,政府越可爱”,舆论对此多有褒奖。有人说他爱出风头,有人说他不够成熟,总之,争议很大。此后,他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称,“本博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将自愿自动自杀式关闭。
如今,伍皓的有关信息再次受到关注,竟是他在任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位子上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伍皓简历:
1992.07-1998.01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政文室主任
1998.01-1999.04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研室副主任
1999.04-2003.04新华社云南分社政文部主任、内刊主任
2003.04-2005.09新华社云南分社副总编辑
2005.09-2008.10新华社云南分社常务副总编辑(正处)
2008.10-2011.01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2011.01-2016.04云南省红河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6.04-2018.10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2016.03-2017.03年,挂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任艺术司副司长)
2018.10-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来源:  鲸平台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ufUBxf9VLGki6r8G9H35g
编辑:吴氏垂心
迁移:李梦瑶



1250#
 楼主| 发表于 2024-1-29 23:04: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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