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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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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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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楼主| 发表于 2023-7-1 23:42: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 《汉字字体使用要求》等10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新出发函〔2023〕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编制修订工作安排,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汉字字体使用要求》等10项行业标准。经审核,现予发布,具体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1. CY/T 264—2023  汉字字体使用要求


2. CY/T 265—2023  汉语辞书出版规则


3. CY/T 266—2023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和计算方法


4. CY/T 267—2023  出版物二维码应用管理要求


5. CY/Z 32—2023  出版业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体系表


6. CY/T 268—2023  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指南


7. CY/T 269—2023  版权资源权利描述


8. CY/T 270—2023  静态图像识别与检索技术规则


9. CY/T 271—2023  四角号码检字法


10. CY/T 272—2023  出版物虚拟现实(VR)技术应用要求


以上10项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年6月16日  
转自:中国新闻出版政务

来源:编辑课堂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rE8l2Vsj5bwmELC6avMg
编辑:秦克峰




1189#
 楼主| 发表于 2023-6-23 20:15: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法院驳回《华尔街日报》记者的上诉
一家莫斯科法院驳回了《华尔街日报》记者伊万·格什科维奇(Evan Gershkovich)的上诉,并裁定这名遭到间谍罪指控的美国记者必须在俄罗斯监狱中羁押至今年八月底。
格什科维奇是一名31岁的美国公民,他在今年3月下旬的一次采访途中被俄罗斯警方以涉嫌间谍罪的指控逮捕。一家莫斯科法院在上个月裁定将他羁押至8月30日,但他的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
美联社的报道称,在周四的庭审中,格什科维奇身着黑色T恤和浅蓝色牛仔裤出现在法庭上,他在等待开庭时显得很紧张并在玻璃囚笼内来回踱步。随后,法官要求所有旁听的记者离开,而当天的审判在闭门情况下进行。判决结果通过法院大厅内的两个大型电视屏幕向记者播放。
在等待法官期间,格什科维奇与在场的父母进行了交谈。美国驻俄罗斯大使林恩·特雷西(Lynne Tracy)也在庭审现场。
特雷西随后对记者说:“在这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伊万继续展现了非凡的力量和适应能力。”她还对俄罗斯法院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并重申格什科维奇是“一位无辜的记者”,俄罗斯对他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特雷西说:“这种人质外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呼吁俄罗斯联邦释放他。”
格什科维奇本人和他的雇主《华尔街日报》此前已经否认了俄方的指控,美国政府则宣称格什科维奇遭到了“错误拘押”。
分析人士指出,莫斯科可能将被关押的美国人视作俄美关系因克里姆林宫在乌克兰的行动而紧张升级中的谈判筹码。最近几年已有包括WNBA球星布里特妮·格里纳(Brittney Griner)在内的至少2名被俄罗斯逮捕的美国公民,与被美国羁押的俄罗斯人进行了交换。
格什科维奇是自1986年9月以来第一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莫斯科当局逮捕的美国记者。当时,U.S. News & World Report驻莫斯科记者尼古拉斯·达尼洛夫(Nicholas Daniloff)被克格勃逮捕。达尼洛夫于20天后被无罪释放;作为交换,联邦调查局(FBI)释放了一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逮捕的苏联驻联合国使团雇员。
来源:百度
编辑:洪韵

1188#
 楼主| 发表于 2023-6-20 22:50: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退休记者被诉索赔200万,此前被曝受贿洋房帮商人写文章
2023年6月,张厚堂起诉新华社退休记者汤计名誉侵权一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这起“名誉侵权”案,得追溯到多年以前。2021年,汤计被曝出利用个人影响力,帮助商人“平事”,并受赠了一套250多平方米的洋房。
汤计,曾是新华社内蒙古分社编委,也是截至2015年新华社建社85年来第一个“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记者,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中国十大‘正义人物’”等称号。
从新华社退休后,汤计又创办了微信公众号“汤计典频”,继续“发光发热”,在内蒙古颇具影响力。
相关资料显示,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汤计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汤计典频”(现已更名为“满子典频”)连续发布6篇文章。
文章的内容,涉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宏泰”)与其他股东间的一桩股权纠纷案,内蒙古宏泰则在相关诉讼中败诉。
从判决书等司法材料来看,这是一桩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
2019年,内蒙古宏泰被股东张宇起诉了。张宇说,2018年4月,另一名股东苏茂元将其持有的内蒙古宏泰104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为18.72%),转让给了她,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生效后,张宇的股权由之前的13.5%,变成32.22%;但内蒙古宏泰一直拒绝为张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理由是“没看到协议和凭证,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律事实如此清晰的情况下,内蒙古宏泰自然一败再败。
但在内蒙古宏泰败诉后,新华社退休记者汤计的身影,开始频繁出现。
“排外欺生,法治不彰”“执法者装睡打鼾”“法院还能守护最后一道公正防线吗”……汤计在其发布的文章里,使用了大量个人情绪强烈的措辞,为内蒙古宏泰“大声疾呼”,公开指责判决内蒙古宏泰败诉的各级司法机关。
已经花甲之年的汤计,为何如此积极介入这桩经济纠纷案件?
网络流传的一份《财务审计报告》,披露了汤计女儿汤苜获得一套250多平洋房的情况;根据内蒙古宏泰一名高管的说法,这套洋房,是由内蒙古宏泰出资,汤计未出分毫。
赢了官司却惹来“舆论质疑”,张宇等股东不堪其扰,从2021年初起便开始向内蒙古公安厅、内蒙古纪委等对汤计等人进行实名举报。
这些举报材料称,汤计除了在线上通过“汤计典频”发布多篇“扭曲事实”的文章、给不遂其意的司法机关“扣帽子”外,还在线下亲自跑到警局,给公安机关施压。
例如,举报材料称,汤计带着山西朔州商人殷培智去呼和浩特市公安经侦报案,诬称张宇父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经公安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认为不属实未予立案。
又如,举报材料还称,2020年底,汤计带着殷培智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局经侦举报,称“张宇、苏茂元股权转让案是虚假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抓捕所谓“涉案人员”。
2021年12月,《财经》杂志资深编辑李廷祯在其微信公众号“鹈鹕说”发表了数篇文章,披露汤计受赠了一套价值159万余元的洋房,位于呼和浩特市恒大翡翠华庭小区首期14栋。
文章展示了的《财务审核报告》显示,这套洋房是由汤计女儿汤苜于2018年5月20日签约,已付全款。
对此,2021年12月6日,汤计在其个人微博公开回应称,“原新华社记者汤计遭遇诬陷围攻。”
汤计称,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鹈鹕说”对其进行了连续抹黑攻击,“大概就是我历年来为无数蒙冤者受屈者发声呐喊的代价。”汤计还称,已请求党组织与纪检部门调查,以及自己“经得起考验!”和“会采取法律行动维权!”
2023年2月,张宇收到了内蒙古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汤计一直“声援”的内蒙古宏泰又败诉了。
这起延宕多年的案件,有了最终结论。重新回味汤计当年连续发文“法院还能守护最后一道公正防线吗”的强力质疑声,未免令人唏嘘。
而汤计被曝“受贿洋房后写文章帮商人平事”的事情,并未就此落下帷幕。
2023年6月,张宇的父亲张厚堂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汤计起诉至法院。
张厚堂在民事起诉书中说,汤计在发布于“满子典频”的一系列文章中,用“布局挖坑”“伪造证据”“铤而走险”“谋财者”“窃取”等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诽谤,捏造了“在政府及公检法部门有后台”“伙同会计师事务所骗走公司账本”等。
张厚堂说,上述文章发布、蔓延后,对其品德、声望等人格方面的负面评价汹涌如潮,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和施暴场所,汤计作为传媒界的功勋人员,本应加倍珍惜党和政府给予其的各种崇高荣誉,更应比普通公众懂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
张厚堂在起诉书中说,遗憾的是,汤计却在利益驱使下,插手原告公司股东之间纠纷,无视多份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公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和身份影响力,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发表多篇文章,大肆捏造或歪曲多起事实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原告名誉进行贬损,以达到其通过网络舆情影响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
针对被起诉、索赔一事,2023年6月19日,笔者在一微信群中询问汤计。
当晚,汤计在群里转发了一篇“满子典频”刊发于2021年3月8日的文章《院长成了案件掮客,法院还能守护最后一道公正防线吗?》。
来源:网易新闻
链接:https://c.m.163.com/news/a/I7M5QPDH05533F8G.html?spss=newsapp&spsnuid=ZUOylByiJhFEmMCusk827EzNG%2BDH61bpy2XhBqMKtkA%3D&spsdevid=CQk2Yzk5ZThiZDcyMjY0MDY0CXVua25vd24%253D&spsvid=ZjYzNzFhYmYtZWY3Ny05Y2YwLWZmOWUtYWRhYmJmOGI1Y2Iw&spsshare=wx&spsts=1687241186489&spstoken=qXtbR1fo5adRvIWZkYhYScSDVb6n1tcLSY%2BhHxe4CUE6G4F%2BsawkHJGISJTkbTcKqCHCiNaexrqyQjBOeqQKOw%3D%3D&spssid=68f40a115574b14197ca864b9b324120&spsw=2&isFromH5Share=article
编辑:洪韵

1187#
 楼主| 发表于 2023-6-16 14:05: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ChatGPT等AI技术在欧洲面临进一步监管

中新经纬4月18日电 据《华尔街日报》当地时间17日报道,欧盟的立法者希望赋予监管机构新的权利来管理ChatGPT等技术的开发。

报道指出,当地时间周一,欧盟的立法者计划于当日发表一封公开信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飞速发展,有必要为这些人工智能工具制定一套强大的新规则以规范其应用。


负责起草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新草案的立法者小组指出,他们致力于在法案中增加相关条款,旨在“引导强大的人工智能朝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的方向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3月末,生命未来研究所(Future of Life)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包括马斯克在内的上千名人工智能研究人员和技术高管进行了签名,呼吁所有人工智能实验室暂停比GPT-4更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的训练,暂停时间至少为6个月。而在近日,另一批人工智能伦理学家和研究人员也写了一封公开信,敦促欧盟纳入涵盖“通用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的条款。


上述报道指出,全球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开始重视对AI的监管,拜登政府也开始研究是否需要对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审查。上个月,意大利以隐私为由禁用了ChatGPT,英国则发布了一份文件,建议监管机构监督人工智能的发展,重点在安全性、透明度和公平性。
来源:中新经纬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3468717868384662&wfr=spider&for=pc
编辑:潘洁

1186#
 楼主| 发表于 2023-6-14 23:17: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禁止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
财联社6月14日电,欧盟议会投票禁止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欧盟禁令意味着不能在公共场合实时扫描人脸。

来源:财联社

链接:https://new.qq.com/rain/a/20230614A08R6E00
编辑:潘洁


1185#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23:40: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总编辑徐世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总编辑徐世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世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长期与私营企业主不当交往,沉迷资本运作,漠视风险管控,把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靠企吃企、借机敛财,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国有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徐世平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对抗组织审查,对所在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私藏、阅看违禁书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亲属投资情况;违反工作纪律,多次因公出国期间出入境外赌场赌博;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家人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参与赌博活动;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收受巨额财物。

徐世平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徐世平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廉洁上海

编辑:潘洁

118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0 21:4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惊呆了!记者转行竟写淫秽小说,获刑8个月
来源:大众网综合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知名网络大V曾鹏宇微博账号在2022年8月被封。6月8日,记者获悉曾鹏宇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8月被抓。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26日公布了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他此前已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8个月,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6月8日,媒体记者拨通了曾鹏宇的电话,表明身份后对方随即挂断了电话,截至发稿对方也未回复记者的采访短信。

多位家长举报,曾鹏宇的色情小说更新长达10年。

2022年夏,学生家长李先生(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与另外几位学生家长,一起将涉嫌制造贩卖淫秽物品长达十年、坑害多名青少年的百万粉丝网红大V曾鹏宇举报了。据李先生自述,2021年9月,他发现自家孩子用手机读色情小说,小说作者名为“蒙面裁缝”,在多个平台发布色情小说,其中观看量最高的小说为《煤矿×××》,更新时间长达十年,字数累计上百万。

“填坑的蒙面裁缝”发布文章更新信息


随后,李先生了解到自己还在读小学的孩子,是刷微博时看到了一个ID为@填坑的蒙面裁缝的博主,该博主每次更新小说时都会发到微博,并引导粉丝去外网看。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被引导到情色文学区中的粉丝有大量未成年男孩,观看小说还需购买金币付费。家长们通过查询“蒙面裁缝”在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发现“蒙面裁缝”相关信息与曾鹏宇高度吻合。事发后,孩子家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

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煤矿×××》正是网红大V@曾鹏宇的小说。

曾鹏宇原为一名记者,2021年,按照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新浪微博开展财经自媒体违规内容专项整治行动,曾鹏宇因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被禁言1个月。

2023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法院于2月17日下午2点,公开开庭审理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曾鹏宇获刑8个月现已刑满

2023年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1975年出生的曾鹏宇,在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8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被逮捕。

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鹏宇自2018年至2022年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家中等地,将本人撰写的小说《煤矿×××》上传至“帅同××网”、“搜同××网”等网站。经鉴定,小说《煤矿×××》为淫秽物品,在上述网站总点击量达150余万次。2022年8月8日,曾鹏宇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电脑等已起获并扣押。

曾鹏宇的辩护人辩护称,曾鹏宇法律意识淡薄,因文字章节原因,实际点击量减少,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鹏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23年2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鹏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书还显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这意味着曾鹏宇目前应该已刑满释放。6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尝试拨通了曾鹏宇的电话,但表明身份后对方随即挂断了电话。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郑程程


1183#
 楼主| 发表于 2023-6-5 23:00: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发布贪官忏悔视频,算侵权吗?

“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获刑贪官姜某凡在假释期间威胁相关媒体,要求删除其忏悔视频,并称侵犯其肖像权,否则将委托律师起诉,相关事件引发网友谴责。

01
狱中获得4个表扬,“建议假释”
近日,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对方自称“姜某凡”,正是青蜂侠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
他说到,现在自己已经“出来了”,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因为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根据温州市纪委监委在2020年5月公布的通报,姜某凡此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0年7月,姜某凡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12月,姜某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按照通报的时间计算,姜某凡的出狱时间应为2024年年底。但据海豹新闻报道,姜某凡在致电媒体的通话里表示自己已经“出来了”。
姜某凡是否被提前释放?
据红星新闻报道,姜某凡目前正处于假释阶段。同时,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公示的(2023)浙08刑更939号显示,姜某凡因获得“4个表扬 余259.0分 建议假释”。
据海豹新闻报道,在姜某凡和青蜂侠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其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姜某凡的忏悔视频截图

姜某凡希望删除的忏悔视频,实际来源于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在这段时长60秒的忏悔视频中,姜某凡讲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他们主动跟我结交,借钱给我、向我送礼,就像做生意投资一样,投的是我的权力。有投资就要有回报,他们提出各种违纪违法的要求,要我帮忙通融,也笃定我会答应,毕竟‘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
至于为何姜某凡迫切希望删除忏悔视频?据媒体报道,原因是为了缓和和家人的关系。

02
人民日报评论:
贪官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知哪来的底气!
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刑人员也有肖像权。但侵犯肖像权一般要具备未经本人同意的条件。就姜某凡而言,在警示视频中出镜,显然得到了本人的同意;传播反腐警示片,更不是为了谋利。而且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何谈肖像权侵犯?
警钟长鸣,警示常在。反腐倡廉视频作为公开信息,将长期发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功能,其作用不止于一时,不因为当事人假释而失效。
姜某凡大肆指责媒体,既不懂法,也不讲理,不知哪来的底气。

03
贪官要求媒体删除忏悔视频,对不对还得法律说了算
针对此事,新京报也邀请了法律学者顾左右进行了专业的分析:
官媒遭落马贪官的删稿威胁,这事并不常见。但在职官员也好,落马官员也罢,能张口依法维权,闭口发律师函,说明还是有些法治意识的。法律也保障所有个体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不宜将“发律师函”视为“威胁”。
提出诉求是一回事,该诉求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被发律师函的一方,也应该有这样的气度:大方接受律师函,咱们法院见。
另外一个问题是,落马官员有没有肖像权?当然有。这跟媒体有没有权利转发权威网站已公开的官员忏悔视频,也是两回事。
使用某人的肖像,原则上确实是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民法典》也列举了两个“除外”。即“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青蜂侠引用已公开发表的姜某凡忏悔视频,系新闻报道需要,且使用、公开姜某凡的肖像不可避免,那么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反之,如果非新闻报道需要,非不可避免,则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这样典型的个案,如能经由法院裁判昭示于众,无论对于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教育,还是对于大众的法治宣传,都将裨益。
至于有人担心,落马贪官还在假释期间,就这么张狂叫板媒体,可见背后势力之强大。那也是猜度而已。换位思考,删除视频的诉求,表面上是肖像权,内核无非是过往丑闻不可宣扬。
平面媒体时代,一宗案件,案结事了,时间自会冲淡一切。网络时代,旧闻储存和超链接功能,让互联网有了记忆,随手一搜就能重现。
想要删除涉“丑”视频,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可以说,网络让“丑闻”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非刑罚的惩罚性质。甚至,这惩罚较牢狱改造还要更持久,影响面更大。
从法律上说,判决一律公开,涉贪腐案件也不例外。要查到姜某凡当年的“丑闻”,在互联网上不过是举手之劳。两年前的相关报道还在,相关文字连带当年的忏悔视频,已在全网广为传播。本想“遮丑”,没想成“示丑”。这应该是姜某凡最不愿看到的。
追根溯源,如果落马官员在拍摄忏悔视频时,就知悉该视频将向全社会公开,并被用作警示教育的素材,则意味着该肖像权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从语义上来说,忏悔是自我反省和自我救赎。从法律上说,忏悔可能还是当事人认罪悔罪的证据材料。类似这样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或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假释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落马官员很可能就得不到从轻或减轻判处,甚至无法从监内实刑转为假释回家。因此,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社会公平考量,都不允许过河拆桥,得了好处就不认罪、悔罪的反转发生。
从这个角度,姜某凡如其所言发律师函是其合法权利,而被发函的一方也可依法应诉,让法律来定分止争。而且,姜某凡或更多落马官员有没有真认罪、悔罪,让法院审理后公之于众,比舆论逼迫姜某凡们沉默,其实更好。

来源:新京报传媒研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odCUOxyD2SkQF01JMz3Gg
编辑:郑程程


1182#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6:43: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ChatGPT?
作者介绍:法国执业律师、瀚申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里昂第三大学法学博士
: 转载本文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2022年4月22日,针对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的《人工智能法》提案,欧盟议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及民事自由、司法和内部事务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一份报告草案。2023年5月11日,前述两个委员会公布了相关报告草案的折衷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其英文版共计144页。修改稿对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AI”)的定义做了较大修改,新增了通用性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为“通用性AI”)和基础模型(foundation models)的定义。以下笔者结合修改稿的规定,试着探析欧盟议会视角下的ChatGPT监管。
首先,众所周知,欧盟委员会倡议的AI法案的特殊目的之一,即是确保被投放在欧盟市场和被使用的AI是安全的,是遵守诸多基本权利和欧盟价值的。因此,一个清晰、明确的AI定义对实现相关目标至关重要。笔者注意到,依据上述两个委员会在2022年6月发布的针对相关法案的修改报告(超过1600页),欧盟议会成员们对AI定义的修改意见多达19种。AI最终被定义为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其旨在以不同水准的自主性运作,并能为了明示或暗示之目标,生成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之结果,诸如预测、建议或决定(修改稿第3条第(1)项)。据此,欧盟议会版与欧盟委员会提案中的AI定义差别甚大。实际上,修改稿中的AI定义非常接近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赋予的AI定义。这样显然可以减少有关AI的法律不确定性,或会便利欧盟相关业者与全球其他地区同侪间的竞争,促进AI领域的投资与创新。此外,鉴于欧盟致力于推出全球首部AI立法,一个广受认可的AI定义对相关立法的全球性输出自然颇多裨益。
相比而言,欧盟理事会在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人工智能法》提案之总体性定向(orientation générale)中,仅对欧盟委员会提案中的AI定义加以微调,强调AI是基于人类及/或机器生成的数据和输出,通过诉诸自动学习、及/或与逻辑和认知有关的方法,推定出实现一些特定目标的方式,并产生由系统生成的结果,表现形式除了预测、建议或决定之外,还有内容(总体性定向第3条第1项)。不难发现, 该定义中无缝引入了生成式AI(generative AI systems)的概念。
不过,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各自赋予的AI定义,均强调其运作的自主性因素、拟由其实现目标的既定性、对与其互动的环境(物理及/或虚拟)之影响,故而有别于传统的软件系统之定义。而前述两个机构在未来的谈判中将会最终确定何种AI定义,非常值得关注。
其次,显而易见,通用性AI(general purpose AI system)是AI的一种。修改稿第3条第(1d)项将之定义为: 一种可被用于和可适应于广泛应用的、但未因此被有意和专门设计的AI。而作为通用性AI的一种,生成式AI是指被特别设定的、以不同水准的自主性进行内容生成的AI,譬如复杂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修改稿第28b条第(4)项)。值得指出的是,欧盟理事会与欧盟议会的相关法案版本均未在释义部分直接定义生成式AI,而是分别在AI定义(如上所述)和基础模型提供者义务的规定中将之引入,对其具体内涵的提及则是大同小异。
毋庸置疑,上述的通用性AI和生成式AI均与修改稿中首度定义的基础模型关联密切。正如修改稿所言(动机阐述第(60e)点),诸多通用性AI可以是一种基础模型的实施情况,这意味着每个基础模型能在不计其数的通用性AI中被重复使用。生成式AI则可将基础模型纳入其中(动机阐述第60(h)点)。
结合ChatGPT的情况来看,作为可预测生成式文本、其转换器被用于大型语言模型的对话机器人,其于2022年11月底方才面世。故而基础模型的概念在欧盟理事会的总体性定向中未被阐明。欧盟议会版的AI法案能够因应AI技术的演进,及时补漏相关概念,并尝试框设迅速发展的ChatGPT之监管,堪称与时俱进。
根据修改稿第3条第(1c)项的说法,作为一种依托大量数据被予规模化训练的AI模型,基础模型乃为确保生成结果之通用性而设计,并能适应广泛的特定任务。鉴于修改稿提及此类系统可以是单模态和多模态的(动机阐述第60(e)点),因此欧盟立法者不仅意图规制诸如早期的GPT-3这样的大型语言模型,而且亦欲规范诸如DALL-E这样的多模态模型。从修改稿的内容来看,虽然ChatGPT的说法并未出现,但是与之最为贴近的说法大抵是生成式基础模型(generative foundation models)(动机阐述第60(g)点)。那么欧盟议会对于基础模型的监管构想是什么呢? 以下笔者试做解读。
首先,欧盟立法者认为,该人工智能规章(regulation)治下的基础模型不应涵括简单的多用途AI,或是从广义地讲,不应涵括那些为了较不通用、更为有限、不能适应广泛任务之应用而开发的预受训模型,理由是它们具备更大的可解释性,而这会使它们的行为具备较小的不可预测性(动机阐述第60(g)点)。在此值得补充的是,基于欧盟是一个由欧洲多个主权国家组成的政治与经济联盟,笔者惯于将欧盟AI法所属的欧盟“regulation”   译为欧盟“规章”,而将单个主权国家颁布的regulation译为“条例”,以示区别。
其次,欧盟立法者认为,鉴于基础模型是AI领域新的和快速演进的应用,它们的立法和治理框架应受欧盟委员会和欧盟AI办公室的监督和定期评估(动机阐述第60(h)点)。这意味着,欧盟议会的议员们拟对基础模型和基于它们的生成式AI予以持续性监管,而非抱持一蹴而就的心态。
再次,欧盟立法者认为,基础模型虽然需要受御于合乎比例的、更为特殊的要求和义务,但并不据此就被视为高风险AI(动机阐述第60(g)点)。依照基于风险的AI监管原则,高风险AI的提供者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定义务。因此,基础模型的提供者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过一种例外情况是,当基础模型被直接并入高风险AI时,前者的提供者也应履行后者的提供者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文件以及相关AI的资讯能力(第28条第2项)。
此外,正如上述内容所提及的,欧盟立法者对基础模型的监管,不是意图监管模型本身,而是藉由监管基础模型的提供者予以实现。这显然是对性质中立的技术不予规制的常规做法。依据修改稿的说法,基础模型在模型类别和自我治理方面的演变方式具有显著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阐明相关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动机阐述第60(g)点)。
基础模型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主要见诸修改稿第28b条的规定。根据笔者的归纳,相关义务可被分为: 基础模型被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之前的一般义务(第28b条第1项和第2项)、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后一定期限内的后续义务(第28b条第3项)、用于生成式AI的基础模型提供者的额外义务(第28b条第4项)。鉴于该AI规章是为了确保对于基本权利、健康、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高水准保护可被实现,这些义务应对此予以保证。
就先市场或先服务阶段的一般义务而言,提供者应符合相关条款的法定要求,无论基础模型是被作为模型、产品或服务提供。在具体的此类义务清单中, 提供者需要展示有效识别、降低和纾减了AI可能导致的可被合理预见之风险,仅能处理和并入受到适当数据治理措施约束之数据集,按照相关透明性的要求将基础模型登记在欧盟专设的数据库,等等。就后市场或后服务阶段的后续义务而言,提供者应将相关技术文件保留10年,以备成员国主管当局支配。
值得展开说明的是提供者需要履行的额外义务。显然,这对应了欧盟立法者在修改稿动机阐述第60(h)点中表达的顾虑: 基于基础模型的生成式AI,会引起与违反欧盟法、著作权规则的内容生成以及潜在滥用有关的显著问题。为此,两类提供者(一为提供被用于生成式AI的基础模型,二为专门提供被嵌入生成式AI的基础模型)需要另外承担义务。比如,其必须满足AI法案第52条第(1)项所规定的透明性义务,也须训练、设计和开发(若适用)相应的基础模型,以此充分防止违反欧盟法的内容生成。尤值一提的是,提供者须在不损害各成员国或欧盟版权立法的情况下,记录和公开提供受版权法保护的训练数据之详细使用概要。在笔者看来,此项规定凸显出数字环境中版权/著作者权合规的重要性。这对位于欧盟境外、向欧盟境内投放AI产品或服务(包括基础模型)的提供者来说,未来的相关合规无疑非常重要。
欧盟议会将在6月12日至15日的会议中对上述两个委员会的修改稿进行全体表决。如果它获准投票通过,所谓的三方谈判(即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之间的谈判)将会开启,以最终确定欧盟人工智能法的正式版本,也因此界定对ChatGPT这样生成式AI的监管。这值得我们的持续关注。
主要参考资料:
·DRAFT Compromise Amendments on the Draft: Report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COM(2021)0206 – C9 0146/2021 – 2021/0106(COD)), Committee o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Europeen Parliment, 9/5/2023
·Proposition de règlement du Parle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établissant des règles harmonisées concernant l'intelligence artificielle (législation sur l'intelligence artificielle) et modifiant certains actes législatifs de l'Union - Orientation générale, Dossier interinstitutionnel: 2021/0106(COD) , Conseil de l'Union européenne, Bruxelles, le 25 novembre 2022
·AMENDMENTS 310 - 538 Draft report,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COM(2021)0206 – C9-0146/2021 – 2021/0106(COD), Committee o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European Parliament, 2021/0106(COD), 13.6.2022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SEC(2021) 167 final} - {SWD(2021) 84 final} - {SWD(2021) 85 final, EUROPEAN COMMISSION, Brussels, 21.4.2021 COM(2021) 206 final 2021/0106 (COD)
来源:实验主义治理(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nRUqaZT_Y9Wb6rrQEusCQ
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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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 16:19:52 | 只看该作者
贪官假释期威胁官媒删除忏悔视频:不删告你

近日,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帐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
对方自称“姜某凡”,正是青蜂侠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
他说到,现在自己已经“出来了”,并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因为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通话录音中,姜某凡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真实身份揭露
经过信息比对,上述落马国企高管“姜某凡”就是浙江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姜瑞凡。
据温州市纪委监委2020年5月通报,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姜瑞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瑞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0年7月,姜瑞凡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12月,姜瑞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时间推算,姜瑞凡出狱时间应为2024年年底。但据衢州中院今年3月公示的(2023)浙08刑更939号显示,姜瑞凡“4个表扬,余259.0分 建议假释”。他所谓的“出来了”应指假释状态。


姜瑞凡提到的忏悔视频,来源于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视频。
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且未被法院宣布不准假释的情况下,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假释的,但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针对姜瑞凡的情况,可参考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提出,对拒不认罪悔罪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门槛也提高,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同时提到,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中国经济周刊》曾指出,长期以来,司法领域一直存在的一个乱象是,某些“有权”“有钱”的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
有媒体报道,2013年,因贪污受贿于2006年被判入狱11年的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提前出狱,当地官员和煤老板及名流富商们,争相迎接贪官。消息一出,便引起轩然大波,后经山西省官方出面辟谣才得以平息。
类似事件不时发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多次出台、调整相关规定,不断勒紧贪官减刑假释的“袋口”,堵死贪官们逃避刑罚的“后门”。
贪官无权要求删除视频
有法律人士强调,法律层面上,贪官无权以侵犯肖像权为名要求青蜂侠等官方媒体删除其忏悔视频。
一方面,姜瑞凡在违法行为上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个人权利已经受到一定限制。
另一方面,侵犯肖像权有两个重要的条件:未经本人同意和以盈利为目的。其中,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青蜂侠不删除姜瑞凡曾经的忏悔视频,并不侵犯其肖像权。
(正观新闻 资料:青蜂侠 中国经济周刊 浙江日报等)
来源:正观新闻
链接:https://m.sohu.com/a/681237757_121347613/?pvid=000115_3w_a&edtsign=46836AD85850ADD524231F22A7811A190F9D7CC0&edtcode=m8vtyABZvpFrt79JXvnFmw%3D%3D&scm=1103.plate:663:0.0.1_4.0&_f=index_cpc_1_0&spm=smpc.channel_258.block4_314_Y6ubu8_1_fd.6.168566648194921cxtUR_1090#comment_area
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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