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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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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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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12-4-7 17: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天空新闻称侵入嫌犯电邮符合公共利益

2012-04-07 03:20:29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38人参与

核心提示:4月5日,媒体大亨鲁珀特·默多克旗下天空新闻频道发布声明,承认两度授权记者侵入犯罪嫌疑人电子邮箱。声明称其调查性报道符合公共利益,天空新闻频道执行的是最高编辑标准。
媒体大亨鲁珀特·默多克旗下天空新闻频道5日发布声明,承认两度授权记者侵入犯罪嫌疑人电子邮箱。

调查“独木舟夫妇”

声明说,这些侵入行为受到适当控制,就新闻编辑层面属正当行为,符合公共利益。但一些律师认为,依据英国法律,以非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说法站不住脚。

这家频道在声明中着重提到一次事件,即授权记者侵入安妮·达尔文和约翰·达尔文夫妇的电子邮箱,调查他们诈死并骗取保险金的过程。

安妮和约翰被称为“独木舟夫妇”。2002年,他们因债务缠身萌生骗保念头。当年3月21日,约翰划独木舟出海,与安妮合谋隐藏自己的行踪。安妮随后谎称约翰失踪,扮演伤心寡妇。不久后,约翰被正式宣布死亡。

约翰与安妮变卖房产,骗取保险,周游世界,办理移民巴拿马的手续。但2007年下半年,约翰前往伦敦警察局“自首”,自称是一名失踪人员。

约翰当时说,他失去了2000年以后的所有记忆,安妮再次扮演一名“惊讶寡妇”,对丈夫的归来欣喜若狂。好景不长,二人在巴拿马的一张合影遭曝光,骗保事实败露。

天空新闻频道当时刊登多篇文章报道“独木舟夫妇”。5日声明没有提及那篇文章的信息源自遭侵入的电子邮箱。

为“黑客”行为辩护


天空新闻频道在声明中为“黑客”行为辩护,称调查性报道符合公共利益。“天空新闻频道执行最高编辑标准。”声明说,“正如其他新闻机构一样,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与负责任调查性报道间的紧张关系。”

这一频道认为,就编辑层面而言,记者行为正当,“我们并不轻易、频繁地做出类似决定。它们需要平衡的判断,受到合理控制”。声明说,频道2008年把调查所得邮件信息交给警方,后者说,这些信息在指控和审理中起到关键作用。

为佐证调查性报道对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声明提到,一名天空新闻频道记者2004年购买一把乌奇冲锋枪,以暴露英国对非法武器的管制漏洞。另一名记者2003年冲破伦敦希思罗机场安保体系,以显示体系缺陷。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骢骁)
http://news.163.com/12/0407/03/7UF5VU3S0001121M.html
42#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13: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河南漯河副局长殴打记者调查:是否持枪尚无定论

2012年04月09日07:54  中国青年报

  4月5日,一段题为“河南漯河一房管局副局长持枪殴打记者”的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

  该视频源自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栏目4月3日晚播出的一期节目。在该期节目

视频:河南漯河一副局长被指带枪殴打记者
来源: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
中,相关报道的标题是“采访非法建设,记者遭房管局长枪指头?”。

  然而,截至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稿时,上述标题中的问号仍没有一个权威的答复。带头打人者、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牛豪已于近日被停职,并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漯河警方刑事拘留。但漯河警方对其在殴打威胁中是否持有枪支的答复是:“目前正在调查,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

  此外,被打者是否是记者,其前往“河畔雅墅”所在工地的行为是调查采访还是敲诈勒索,当事各方的说法均不一致。

  “持枪”情节尚无定论

  4月8日下午,当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畔雅墅”所在工地时,并没有见到上述节目中呈现的施工场面。

  一辆标有“城建监察”字样的面包车停在工地的南边。司机自称来自漯河市郾城区建设局,在此值班监督工地的停工情况。

  记者继续往工地深处走,遇见了等待向包工头要工钱的11名施工人员。他们对工程的名称、承包方和工期等内容均不知情,只说是十几天前被老板召集来此干活,但没干几天就被要求停工了。

  “你们有没有听说过这里的老板因为持枪打人被拘留了?”记者问。

  “啊?老板还有枪嘞?”几位施工人员面露惊讶之色。随即,他们答道:“我们没听说过。”

  除当事人袁虞卿在4月3日播出的“民生大参考”节目中的一段自述外,记者采访到的其他当事人对“持枪”这一情节的讲述均源自“听说”。

  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民生大参考”节目中关于袁虞卿被用枪指头按在地上的画面,是节目摄制人员在病房和袁虞卿约定好的“模拟现场”。

  视频显示,该节目播出时也打出了“模拟现场”的字幕。

  在节目中,袁虞卿的回忆是:“我当时就吓惊了,我好像还听到了上膛的声音,我害怕枪走火了,害怕死了。”

  除袁虞卿这一当事人外,节目中另一处提到“持枪”情节的,是一名中间人打给被打者周大增的一个电话——周大增问中间人,牛豪打人时拿枪是怎么回事,对方答道:“那是把假枪。”

  以上,便是关于牛豪“持枪”的所有直接表述。此后,无论是官方的通报还是媒体的报道,除了袁虞卿在接受采访时提过一句“不会更改在公安局的笔录,不会否认牛豪‘持枪’的事实”外,均未再提及“持枪”这一情节。

  就连漯河警方公布的刑事拘留牛豪的案由也与“持枪”无涉,而是涉嫌“非法拘禁”。对让这一纠纷升级为媒体事件的“持枪”情节,漯河官方尚无定论。对“持枪”情节最有发言权的两名当事人——牛豪和袁虞卿,前者已被刑事拘留,后者的手机今天一直处于“暂时无法接通”的状态。

  “赔偿协议”签字前后发生了什么

  尽管牛豪的“持枪”情节尚无定论,但这却是该事件在传播过程中的重要看点。此外,在事发后,打人者和被打者之间的重点是“私了”。

  “民生大参考”节目中播出的那一通中间人打给周大增的电话只是其中一个。周大增告诉记者,刚住院的那天,他接到了不同中间人打来的多个调解电话。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打人事件发生在3月27日晚。被打后,被打者袁虞卿和郭存根于当晚去漯河市公安局沙北派出所报案;另一名被打者周大增因残疾行动不便,第二天上午去派出所报案。

  3月28日,三人去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住院的第一天起,就有多个中间人给周大增打电话,试图调解此事。

  记者了解到,中间人给周大增打电话协调的原因在于,在被打的三个人中,牛豪只认识周大增;并且,只有周大增是《河南城市广播电视报》的持证记者,袁虞卿和郭存根都没有记者证。

  周大增告诉记者,他与牛豪的相识也是源于对“河畔雅墅”涉嫌违规的报道。

  “今年1月底,郭存根找到我,向我提供了‘河畔雅墅’这个线索。”周大增说,“当天上午,我就带着郭存根去了现场,发现他反映的情况属实。”

  “随后,我们就去负责开发该项目的同利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采访了解这个事情,并留下了我的名片。”周大增说。

  据周大增介绍,他当天下午是要根据调查采访的情况写稿的,但牛豪打来的一个电话,改变了他写稿的计划。

  “牛豪给我打电话,约我一起吃饭介绍情况,我就把郭存根也带上了。”周大增说,“到了饭店后,我发现我们报社领导也在场,而且从牛豪和那位领导之间的举动来看,两人的关系很熟。”

  席间,牛豪提出请周大增不要再做这一选题。“碍于领导的面子,这个选题就压住了。”周大增告诉记者,“牛豪说,为了表示感谢,可以帮忙安排个广告。”

  或许是有了之前的交情,在此次纠纷中,周大增被打得最轻,而中间人也都通过他来调解。

  3月31日,有媒体刊发了“河畔雅墅”涉嫌违规的报道;再后来,“民生大参考”播出了牛豪“持枪”带人打人的报道,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了解到,牛豪一方曾委托网络公关公司刊发对其本人的正面报道来冲淡该事件的影响,但效果适得其反。4月6日,有媒体刊发双方的“赔偿协议”,里面有被打者需协调公安部门使打人者免于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等内容,更引发了舆论对牛豪一方的质疑。

  被打者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从目前的报道看,涉嫌非法拘禁他人、又与违规建筑有关联、还被质疑是“官二代”的牛豪似乎是千夫所指;但在一些知情人看来,此事的真相未必像之前的报道那样黑白分明。

  多位河南媒体圈人士告诉记者,网上和坊间流传的袁虞卿、周大增和郭存根三人被打系因“敲诈勒索”的说法并非没有一点根据。

  4月7日,新华社的报道简要地还原了事件经过:3月2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耿某前往漯河采访一名为“河畔雅墅”的在建楼盘时,和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因怀疑是一名叫袁虞卿的人向媒体提供了新闻线索,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牛豪带人劫持并殴打了袁虞卿。牛豪随后还带人殴打了他怀疑向别人提供新闻线索的周大增、郭存根等媒体工作人员。

  据周大增介绍,耿某确系《中国经济时报》的持证记者,此前与郭存根共事过一段时间。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今年1月,郭存根曾把“河畔雅墅”涉嫌违规的选题告诉耿某,但当时耿并没有来漯河。3月下旬,耿某问郭存根“河畔雅墅”的违规情况是否仍然存在,郭回答说还存在。于是,耿某便与另一名朋友一起到漯河。

  对这一说法,已到北京的郭存根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他并未向周大增及耿某提供过关于“河畔雅墅”的新闻线索,而是对此完全不知情。当记者询问他的身份和是否有记者证时,郭存根的回答是,他是“人民在线”的编辑,虽然没有记者证,但他在这一事件中并未从事采访报道的工作。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因为“河畔雅墅”涉嫌违规的事情,牛豪一方曾被多次索要钱财。他曾对身边的朋友说过,“河畔雅墅”的工地上装有监控摄像头,每次给人送钱时也都有录音和录像证据。对于有人三番五次地为这事来要钱、“找事儿”,牛豪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和朋友谈起此事时说了一句话:“对这个事儿,我实在是忍无可忍了。”

  这起事件是否如一名河南媒体同行所说的“这实际上是一场假记者想敲诈,没得手却被打的闹剧”,中国青年报记者将继续调查。

  本报漯河4月8日电

http://news.sina.com.cn/c/2012-04-09/075424240473.shtml
43#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2 0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赵乐米 (設置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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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燚//@石扉客: 还有这事??? (10秒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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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_Jedi:新来的冒昧问一下:是哪个组织有那么多见不得光的秘密呢? (20秒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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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影含香://@财小迷-: //@记录者陈宝成: //@王星WX://@aduing1982: 靠,又不是黑帮开会,何必这样保密? (20秒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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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唐言寺:回复@穆清风:如果那样,与暴力有何区别 (20秒前) 舉報| 查看對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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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斌律师:但愿是古月风格的最后绝唱。 (30秒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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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京淑:貌似记者节刚过没几天。 (40秒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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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Capital://@akid: 要走邪路啊 //@石扉客: 还有这事??? (40秒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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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明2011://@唐古拉: 还真象黑帮。//@声音法治周刊: 现场铐走//@记录者陈宝成: //@王星WX://@aduing1982: 靠,又不是黑帮开会,何必这样保密? (2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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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笑识鸿儒3//@吴稼祥: 求证。 (2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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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尔在公:今天路过职工之家,历年代表团驻地宾馆,全部用铁栅栏隔离起来,有限的几个出口警察把守,路边也不许随便停车,和往年大不相同。看来代表们也很郁闷,不能随便出门和串联了! (2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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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市厅:闭门会场,很明确的场地,去开录音笔,这是小事? 带走调查是应该的。 无良的记者,必须受到惩罚! (2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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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山吟:不要关上门讲问题,敞开门谈成绩。社会管理的好坏,首先是相信人民,对人民负责。 (2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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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子非鱼:这录音笔具备直播功能吗?啥仪器还能监测到录音笔 (2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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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多多0402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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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红茶大麦茶:立刻删除。等着...//@吴稼祥: 求证。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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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庚子://@吴稼祥: 求证。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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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娱乐圈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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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读中国:真?假?太无耻了!//@YNU朱大龙: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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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烟花怒://@吴稼祥: 求证。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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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聿-:自从湖北那书记抢录音笔后,录音笔就格外枪手了。//@回弟A2: //@凌云客栈:至于吗?记者就这么没地位?//@吴稼祥: 求证。 (3分鐘前) 舉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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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01: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孙旭阳
太巧了,其中被刑拘的城市经济杂志的两名所谓记者,在敲诈河南伊川县一楼盘前一天,曾到县委宣传部一副部长办公室交涉,适逢我在沟通一矽肺群案的采访,就打开相机视频偷拍,事后觉得无用又删掉。我问该部长为何不报警,对方说惹不起,他们敲来是本事,把自己敲进去是报应

@李继锋
【六起报刊违法违规案件被查处】http://t.cn/zjwLIep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被警告、罚款、撤销两家记者站。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于2004年2月任命于某某为黑龙江记者站站长。另查明,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山东记者站于2009年擅自聘用工作人员违规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并制作采访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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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22:47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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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22: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沈大飛
2006年6月,香港壹傳媒旗下雜誌《壹本便利》刊登少女樂團Cream成員李蘊(時年僅14歲)的多幅“薄衫濕身”擺拍照片,引起社會多方譴責傳播歧視女性意識、警方介入調查。該雜誌社成為首家被律政司起訴触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的傳媒。儘管雜誌最後脫罪,但名聲一敗塗地,此案成為香港傳媒界重大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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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11: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 转发者被判赔偿1000元
2012-12-12 09:33:00 作者: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刘洲君 通讯员 周武和 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看到美图,轻点鼠标,转到自己的微博上当下不少人有这一习惯性动作。然而,此举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而成为被告。昨天,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转发微博的涉案公司被判赔偿1000元。
  案发:微博转图被诉侵权
  北京A图片公司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广东P家居公司于2012年未经其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A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北京W网络公司是该微博的开办公司,因此P公司和W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要求P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2万元,P公司、W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
  法庭上,P公司表示,公司转发的涉案图片转自“皮皮时光机”,这既不属于使用行为,更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另外,原告诉求的赔偿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商业使用,微博转发没有获利。
  据悉,P公司1994年成立于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范围为家具安装、建材等。W公司位于北京,为利用互联网经营相关产品的企业。
  焦点: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经举证,A公司确认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那么,P公司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呢?P公司在庭上称图片是转载来的,但皮皮时光机上的涉案微博上仅标注“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并未明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获授权,构成了侵害著作财产权。对于P公司称其转发的微博是生活常识,并非宣传自己的产品,也未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称,P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发布上述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可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P公司开设公司微博的总目的是宣传公司”。
  判决:转发者败诉要赔钱
  法院表示,W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的网络经营者,对于微博发布者具有身份的审查义务,要求其对于海量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查不合实际,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A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W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现A公司要求W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法院已判决P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再判决W公司删除已无必要。
  法院还表示,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酌定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P公司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至此,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一审以被告败诉落幕。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需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对话法官
  判断侵权与否关键看有无商业目的
  昨日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办该案的法官。
  记者:作为广州市首例这类案件,审理时有什么难点?
  法官:难点主要是关于微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是空白,另外就是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就本案来说,首先被告是一个企业,我们综合考虑了这个企业微博设立的目的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力,也就是利益方面来断定它是否构成侵权。
  记者:当下很多人都在使用微博。微博转发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界线在哪里?
  法官:因为微博是个新兴载体,目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怎么才算构成侵权或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侵权也没有明确的界线。我个人认为,如果使用微博图片是由于自己的喜好或者是好玩的原因,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失和伤害,这种情况下,不是说不构成侵权,但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你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但侵权要不要承担经济赔偿,就要看使用者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了。
  记者:有些媒体的微博在发布新闻信息时,经常转载其他媒体微博发布的信息,然后用“via”标注出处,这样算不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法官:如果纯粹是新闻方面的,我觉得应该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为了提高自己媒体的影响力而转载,没有标注权利人身份也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那也应该是构成侵权的,毕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媒体总体的影响力。 (编辑:姜琼)
http://www.gdzf.org.cn/zfyw/201212/t20121212_343632.htm
47#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1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加拿大网管强调“自我规制”

2012-12-23 02:50: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加拿大在198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政府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法》《统一电子证据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以及《安全的数字签名条例》等保障互联网安全所需的配套法规。2004年,加拿大公布了《保卫开放式的社会:加拿大国家安全政策》。2010年,为了适应国家及个人生活已经全面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新形势,加拿大又发布了新版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促进和保障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繁荣。

加拿大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中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加拿大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加拿大民间机构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加拿大网络提供者协会率先订立了业者行为准则,要求业者主动同政府、国际组织、社团合作以厘清产业责任,遵守现有可用于互联网络之法律;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CAIP)也规定:“CAIP成员不应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务”,并且“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合作”。


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加拿大政府主要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引路者的角色,颁布了《自律性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应用》,保障“自我规制”实践的公平运作,并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公众和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还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加拿大互联网信息管制中的“自我规制”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规则,推动国家正式立法,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自我规制”实践的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http://news.163.com/12/1223/02/8JCJMSE700014AED.html
48#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7: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张鹤慈
【电影电视剧中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吸烟镜头】禁烟不是这样的禁法。电影电视剧中还会出现吸食鸦片的镜头。杀人放火的镜头;电影电视剧中以故的历史人物你是没有办法让他们现在改邪归正的

@头条新闻
【质检总局将规定电影不得出现不符规定吸烟镜头】质检总局昨天公布《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提出,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禁止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等促销;电影电视剧中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吸烟镜头;卷烟包装增加说明烟草危害健康具体后果的警语。http://t.cn/zjWd590





3年内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来源:北京晚报发布于:2012年12月25日 14:59:27  本报讯(记者杨滨)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提出,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规定,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这一规划由工信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8部门联合编制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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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将规定电影不得出现不符规定吸烟镜头2012年12月25日14:59  北京晚报 评论(614人参与)


  本报讯(记者杨滨)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提出,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规定,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这一规划由工信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8部门联合编制并负责实施。
  制定全国性禁烟法规
  《规划》提出,将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规定,加快构建多部门综合控烟政策体系,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禁烟执法力度,实行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全国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全面禁烟。开展“无烟机关”、“无烟企业”、“无烟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室内场所全面禁烟。
  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规划》提出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媒介和场所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图书、音像制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等进行烟草促销;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以及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
  香烟包装警语面积要扩大
  《规划》要求进一步改进卷烟包装标识,制定警示作用更强的卷烟包装标识样本,增加说明烟草危害健康具体后果的警语。按照“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要求,通过扩大警语占用面积、加大警语字体、增强颜色对比度等,提高烟草危害警示效果。同时逐步实施卷烟包装印制戒烟服务热线等相关信息。
  建立烟草流行监测体系
  《规划》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烟草流行监测体系,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在居民健康调查项目中,增加烟草使用情况的调查内容。完善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监测体系,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信息识别代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跟踪和监控。建立烟草制品生产流通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系统,准确把握烟草市场需求和供应动态,有效监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行为。
  全面加强烟草制品所使用烟叶、辅助材料、添加剂等的质量监控,扩大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逐步披露烟草制品设计参数、组成成分和释放物方面的信息,防止烟草企业发布虚假、误导、欺骗性信息。
(原标题:3年内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http://news.sina.com.cn/c/2012-12-25/1459258901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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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9: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中国控烟规划:影视剧拟禁现违规吸烟镜头

2012-12-26 02:16:3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2915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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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工信部、质检总局发布《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规划》称烟草危害大,要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但同时坦言烟草行业税收高、涉及面广、转产任务艰巨。《规划》还提出,影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违规吸烟镜头。


工信部、质检总局日前在官网发布《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规划称烟草危害大,要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但同时坦言烟草行业税收高、涉及面广、转产任务艰巨。《规划》中,着墨最多的,是目前已在官方和民间普遍达成共识的“公共场所禁烟”。
吸烟率降低目标:3%以上
《规划》提出,今后三年,我国将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规,推动地方加快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公共场所禁烟法规。
执法难,一直是困扰多地公共场所禁烟的现实问题。《规划》称,要按照“主体明确、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探索执法模式,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鼓励民间组织、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实行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力度。
《规划》还确定了今后三年,我国吸烟率降低的目标:3%以上。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青少年吸烟,促使吸烟者戒烟,力争青少年吸烟率从2010年的11.5%逐步降到8.5%以下,成年人吸烟率由2010年的28.1%降到25%以下。
卫生部今年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成年吸烟人数超过3亿,男性吸烟率达52.9%,居于世界前列。青少年吸烟状况不容乐观,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青少年吸烟率达11.5%。
“烟草希望学校”将被禁止
从2007年《新上海滩》因吸烟镜头过多遭控烟人士抗议开始,我国多部热播影视剧被控烟界授予“烟灰缸奖”,国家广电总局也多次回应,称将严审影视剧中的“吸烟”镜头。但控烟界人士指出,影视剧中吸烟镜头仍“泛滥”。
昨日,《规划》提出,要广泛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
《规划》还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这意味着,烟草企业今后不能再以慈善资助名义,冠名“希望小学”。今年,民间控烟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连续举报四川两所“烟草希望学校”标识涉嫌违法,其性质属于变相烟草广告;当地工商部门也责令学校整改。但就在昨天,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吴仪群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以烟草或烟草品牌冠名的“希望小学”或“希望学校”不下百余所,还有许多以烟草品牌命名的如“芙蓉学子”一类称号。
在我国已生效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缔约方“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背景
烟草行业涉及面广转产难度大
虽然着力控烟,但《规划》坦言:烟草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2010年,烟草行业缴纳各项税费498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约为6%。
同时,全国现有130多万种烟农户、500多万卷烟零售户和50多万烟草工商企业从业人员,与烟草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劳动人口超过2000万,烟草行业在保障就业、增加收入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尤其是目前我国80%以上的烟叶生产和50%以上的卷烟生产均集中在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依赖度高,实现烟草转产和发展烟草替代种植需要较长过渡阶段。
警示图形仍未上烟包
控烟界称控烟三年规划是部妥协的规划

昨日,民间控烟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1日在工信部网站上发布的“控烟三年规划”,仍未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没有要求烟草危害警示图形印上烟包,很难实质推动中国控烟进程;质疑其是一部妥协的控烟规划。
记者查阅发现,这部控烟规划在提到卷烟包装标识管理时,只提到要扩大健康警语的面积,增加警语内容,逐步在烟包上印制戒烟热线等,确实未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在烟包上印制吸烟导致严重危害的警示图形。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仪群介绍,2012年,在全国40多个城市开展的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者,包括75%以上的受访吸烟者都表示,支持烟草图形上烟包。但中国烟草业却一直强调,引诱黑肺、溃烂肢体的烟草危害警示图形,与中国“文化不同”、“公众不能接受”。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魏铭言)
http://news.163.com/12/1226/02/8JK8RMER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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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 18: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舟亦洲
【微无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个“法”,是领导的“看法”和“办法”。

@邓飞
#南周风波再升级:一批抗议记者遭禁言#他们的名字,请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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