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楼主: 刘海明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媒体法规案例

[复制链接]
91#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20: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农夫山泉有点烦,让京华时报道歉有点难:农夫告京华该不该?        


(2013-05-06 19:53:42)转载

标签: 农夫山泉 京华时报 饮用天然水标准 危机管理 标准门 财经分类: 品牌营销

    在被曝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甚至还不如自来水”后,农夫山泉遇到创办以来最大的危机。媒体、竞争对手、网民纷纷围观,好不热闹。5月6日,此事终于达到了高潮。农夫山泉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证实”自己是“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后,宣称已经向法院提交诉讼,要求《京华时报》索赔名誉损失费6000万元!

    自今年3月15日被曝“水中现黑色不明物”,农夫山泉逐渐深陷负面泥潭,与华润怡宝掐架更将此事无限放大,随即《京华时报》等媒体介入。自此,农夫山泉与一些媒体展开了一场“标准之战”,你来我往,热闹非凡。




    从“纯净水和矿泉水之争”一鸣惊人到用“一分钱工程”站稳脚跟,可以看出农夫山泉是众多瓶装水企业中最会营销的一家。但为何此次危机公关的手段却如此有失水准?昏招迭出的农夫山泉居然将《京华时报》告上法庭!可能希冀借法律判决堵住众人悠悠之口,但即便是农夫山泉赢了官司,它还能赢回那些已经失去的市场吗?

对于入口产品的负面信息,消费者总是宁愿信其有,不愿信其无。何况农夫山泉也难以保证自身产品并非没有一点瑕疵。如此强硬态度在博取公众同情心方面将再失一分。此次对簿公堂,农夫山泉难免再次授人以柄,《京华时报》更乐得上被告席,在全国民众面前获得再一次阐释来龙去脉的机会。



    状告媒体,这种情况在美国也屡屡出现,但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遑论普遍被认为“为富不仁”的大企业,即便是美国政府也很难胜诉。

    1969年,美国国防部写出一份共7000页、47卷的关于越战的绝密报告,安全级别为“国家最高机密”。1971年,一个接触过该文件的人将之复印交给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随即开始连载“国家机密”,每天整整六个版面。国防部随即以违反了美国刑法中的反间谍法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停止连载。法庭上,司法部指控《纽约时报》泄露国家机密,损害了美国与盟友的关系,而《纽约时报》则争锋相对,说对出版物内容作“预检”,是违法的。

    法官最后的判决耐人寻味,对案件双方的对错不作任何判断,但同意发出一个法庭禁令,要《纽约时报》延迟发表剩下的文章。但同时法官拒绝了司法部关于没收纽约时报的五角大楼文件的要求。

    “扒粪”是媒体的天职,即使偶尔出现失误,公众也不会认为其有罪,所以让《京华时报》给农夫山泉道歉,比登天还难。

    因此,危机来临时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就至关重要。因为媒体的义务就是报道信息。对媒体来说,“独家新闻”难得可贵、稍纵即逝,抢得“独家”、爆得头条是媒体最具成就感的工作。而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刊登坏消息的报纸卖得比刊登好消息的要多的多。因此,当有危机发生时,媒体对此就抱着特别的兴趣。农夫山泉遇到了一个甩不掉的对手,避其三舍尚且唯恐不及,与媒体打嘴仗了只会正中其下怀。

    遇到危机是,企业必须与媒体积极合作,有错认错,如无问题,详细公布来龙去脉。对媒体、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各方提供的信息要经常更新,防止谣言和不确定的消息四处扩散。严肃对待一切提问,并注意媒体的截止日期。在当前24小时媒体新闻循环播放的时代,甚至有必要派人全天驻守自己的危机媒体中心。对于危机处理的进展情况也要在第一时刻通知公关,以缓解公众紧张的情绪。

    就算按照农夫山泉最乐观的预测,即便是《京华时报》输了官司,它会关门停刊吗?但如若农夫山泉输了官司,恐怕真就有点悬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476660102e3oy.html


92#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2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VOA卫视 / 法律窗口
法律窗口:政府查扣《美联社》电话记录引发宪法争议
打印 评论 (2)共享
--------------------------------------------------------------------------------

05.24.2013

华盛顿 — 《美联社》的电话记录最近被披露遭美国司法部查扣,在全美上下引起轩然大波。

《美联社》指责政府滥用权力,政府辩护说,查扣行动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下面的法律窗口节目就为各位介绍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所引发的宪法争议。

《美联社》社长兼总裁加里·普鲁伊特(Gary Pruitt)最近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节目“面对全国”(Face the Nation)的采访时证实,美国司法部秘密查扣了2012年4月到5月间该机构在纽约市、华盛顿市、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等分部以及美国国会众议院的21条电话线记录,其中包括手机电话、办公室电话以及私人住宅电话。

普鲁伊特说:“大约100名记者使用这些电话线进行新闻采集,两个月中,他们打了成千上万通电话。

普鲁伊特估计,这一事件与《美联社》报道过的一起被破获的基地组织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有关。他说,《美联社》在获取了有关消息并准备发布报道之前,听取了政府的建议,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没有马上发布这个消息,直到被政府官员告知已经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之后,才抢在政府之前发布了这个消息。尽管破获恐怖活动的消息是给美国政府脸上贴光的事情,但是,政府还是宣布对消息的泄露展开调查并采取了查扣电话的行动。

《美联社》社长普鲁伊特指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 “我们并不质疑政府从事这类调查的权利,但是,我们认为他们采取了错误的做法。他们覆盖的层面如此之广,采取的行动如此隐秘,调查的对象如此笼统,以及肆意滥用权力和骚扰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的侵犯。”

《美联社》资深副总裁凯瑟琳·卡罗(Kathleen Carroll)补充说,政府没有事先通知他们有关查扣行动,这不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他们没有告诉我们他们在查找什么,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不事先通知我们。我们的律师告诉我们,事先通知不仅是常规的作法,也是必须履行的手续。”

首都华盛顿市的律师查尔斯·图斌(Charles Tobin)曾经为包括《美联社》在内的新闻机构担任过代理律师。他认为,政府的行为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政府何时可以搭线窃听或查扣材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权重于政府的这个权力,都应该由法庭来判定。这个事件存在的问题是,法庭没有被给予发言权,政府在没有告知《美联社》的情况下就查扣了有关信息。”

普鲁伊特担心,政府的行为对新闻采集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们最近在与政府官员和消息来源交谈时,也就是在正常的新闻采集过程中,他们以司法部的查扣行动为例说:我们不一定想和你们说什么,我们不想让自己的电话记录被政府监控。”

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为美国司法部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涉及国家安全的泄露会把人置于危险之中,会把我派到战场上的美军军事人员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在接受媒体的提问时也表示,这是他所看到的最严重的泄露事件之一。

“泄露事件把美国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我认为,要查明谁泄露了这个消息,就需要采取大刀阔斧的行动。虽然我不了解事实,但是,根据我对调查人员的了解,我相信,查扣行动是按照司法部的规章进行的。”

到目前为止,美国国会两党对司法部的查扣行为似乎没有明显地以党派划线,既有理解政府做法的共和党人士,也有质疑政府行为的民主党人士。

乔治亚州共和党籍参议员强尼·伊萨克森(Johnny Isakson)说: “我们永远不希望像2001年‘九一一’事件时那么容易受到攻击,但我们要保障宪法赋予美国人民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利。有时这是一条艰难的道路,但我们这么做非常重要。”

加州民主党籍联邦众议员佐伊·洛夫格伦(Zoe Lofgren)说:“这对出版自由造成的损害似乎是巨大的。”

法律专家指出,《美联社》事件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纵观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法庭大多数情况下都竭力维护公民的言论以及出版自由。

独立监督机构“自由之家”负责研究的副总裁阿奇·普丁顿(Arch Puddington)说:
“在大多数案件中,特别是在最近一些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一直倾向于扩大言论和出版自由。美国自从建国以来一直就享有其它国家所没有的出版自由,美国的开国先父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出版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支柱之一。”

第二个问题涉及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法庭把它解释为,政府执法人员如果要对公民进行搜查、搭线窃听或监听,必须首先得到法庭的许可,并说明有合理的理由。

在《美联社》事件中,支持《美联社》的人士指责政府不事先通知进行查扣,并且独揽了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的所有角色,从而剥夺了法庭的判决权,这个行为构成了违法。但是,支持政府的一方提出,宪法指定总统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因此,他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有权在没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对针对美国的任何外在军事威胁做出反应。

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特纳(Robert Turner)认为,在个人权利和保护国家免受恐怖袭击的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为了避免导致成千人丧生的‘九一一’事件在美国再度发生,总统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来截获敌人的通讯情报,这种做法是对的。即使涉及美国公民,为了避免恐怖袭击的发生,总统对电话谈话或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监听监看也是对的。”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类问题上始终没有定论,因此,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安全利益之间的争议和法律冲突始终存在,预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下去。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 ... 130524/1667392.html
93#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8: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BBC新闻学院

隐私
在发表任何牵涉个人资料的报道前,每一位记者都必须先回答这个问题:“这篇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理由很简单,报道所牵涉的资料越是隐秘的,你就越需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符合公众利益的理由才可以发表有关的内容。对很多个人来说,他们更关注的可能是阻止某些关于自己的报道的发表,而非事后获得什么补偿。

符合公众利益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是公众感兴趣的材料。

以下是适用于记者的一些有关隐私法律和相关问题的简介。内容并非全面,只供参考,而且不应作为做决定的唯一根据。 BBC记者必须按照有关情况征询BBC法律顾问的意见。

广义来说,有关隐私的法律让一个个人可以在有关他们的私生活方面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及/或阻止有关资料的发表,而取决的因素是这些资料的发表不符合公众利益。

当然,符合公众利益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是公众感兴趣的材料。

简单来说,法庭会平衡两个方面:一个个人保留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隐私的权利,以及媒体自由发布信息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于1998年纳入英国法律,自此,这方面的法律经历了重要的发展。

有关隐私的法律

在以下情况中,有关隐私的法律可能适用:报道涉及人们的个人生活、性生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或者在未经他们同意时在他们家中拍摄。当然,有关法律也可能在很多其他情况中适用, 例如:当一个人在公开场合出席活动的时候,包括丧礼等。

隐私在什么情况下受保护?
首先要考虑的是在报道有关资料时,所牵涉的个人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期得到隐私保护。其中一个考虑问题的方法是你问一问自己,如果你想写的故事公开发表,你自己的感觉会如何。

这些内容不包括无关重要的资料。总体来说,如果有关信息已经存在于公众范畴,这些信息就不能被视为私密资料。

公众利益
如果法庭判定一个个人就一项信息或者一个处境来说可以合理地预期得到隐私保护,那么,法庭将会进一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利益的考量是否更为重要。

广义来说,问题的核心在于有关问题是否对公众来说是重要的,或者只是闲聊杂谈。

可能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包括以下的例子:披露犯罪活动、保障公众卫生健康,或者将某些机构的误导声明公诸于世。

有关的信息越是私人性质的、越是隐密的,你在发布信息前就越需要强而有力的公众利益理由。

侵犯隐私
法律容许人们可以在自己的隐私受侵犯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胜诉,法庭将裁定赔偿数额。与诽谤赔偿相比,隐私受侵犯的赔偿数额相对为低。到最近为止,最高赔偿额为六万英镑。即便如此,有关法律行动所牵涉的法律费用一般都比赔偿金额为高,通常都由诉讼中的败诉一方支付。

禁制令
有关隐私的禁制令被认为是保障隐私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因为个人的隐秘信息一旦公开就很难再回复其本来的隐私状况。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更关注的是如何防止一项新闻的报道而非事后能否得到赔偿。

所谓的“隐私禁制令”​​就是法庭发出的命令,防止个人隐私资料的发布。很多时候,这种禁制令都是在一项消息快要广播或发布前很短的时间内紧急发出的。通常的情况是,法庭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去详细考虑案件中各方所提出的论点。

基于这个原因,法庭通常会发出所谓的“临时禁制令”。这种命令会一直生效,到法庭就事件开庭,展开全面聆讯为止。

临时和超级禁制令
当一个人提出要求发出临时禁制令时,法庭会决定究竟寻求禁制令一方是否有胜诉的机会。因此,在本质上而言,法庭会初步考虑上述的各种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禁制令的功用受损,法庭会下令媒体不得报道谁得到了禁制令。 (在这个时候,大家在有关信息或报道中看到的可能是一些字母,而非禁制令申请者的真实名字。)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法庭甚至会下令媒体不得报道法庭已经发出禁制令。 (这就是所谓的“超级禁制令”。)

http://www.bbc.co.uk/academy/col ... andards/law/privacy
9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09: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张玉洪
//@写字李华良://@童庆安:应该认真反思为什么秦火火们能火起来的背景

@北京青年报
【“立二拆四”:制造假新闻也有困惑 之前咨询过律师】“对制造虚假新闻,律师说还没有明确法规,这让我肆无忌惮。”刚被刑拘的网络红人“立二拆四”说,“之前我觉得自己只是个普通网民,没有法律约束我去策划新闻,但现在知道了。”by@北京青年报孔德婧 匡小颖 罗沙 邹伟 史竞男http://t.cn/zQkNRzL




(1)| 轉發(10) | 評論
今天 07:50來自皮皮时光机


| 轉發| 收藏| 評論
12分鐘前 來自iPhone客户端 |  檢舉



95#
 楼主| 发表于 2014-2-21 12: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半岛电视台记者在埃及出庭受审
更新时间 2014年2月20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8:48



半岛电视台说有关的指控“荒谬且毫无根据”。


3名半岛电视台的记者在埃及开罗出庭受审,审讯引起国际对埃及言论自由的严重关切。
出庭受审的3名半岛电视台记者分别是埃及和加拿大混血的法赫米,他是半岛电视台驻埃及办公室主任。

相关内容

相关新闻话题


另外两人是澳大利亚记者格雷斯特,以及埃及制作人穆罕默德。
他们被埃及当局指控播出假新闻,并参与或协助穆斯林兄弟会。
否认控罪他们3人身着白色囚服出庭,并向法庭否认自己面临的控罪。
格雷斯特和法赫米还分别呼吁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政府帮助他们。
他们是在去年12月被捕的,被捕前几天埃及当局宣布将穆斯林兄弟会定为恐怖组织。
与他们一起出庭还有另外5名被告,此外,还有12人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
3人出庭否认控罪之后被裁定继续羁押不得交保,审讯预定在3月5日再度开庭。
“荒谬”半岛电视台表示,其中只有9人是半岛电视台的职员,而且他们纯粹是在埃及报道当地情况。
半岛电视台还说,有关的指控“并非事实,荒谬且毫无根据”。
埃及临时政府则指控半岛电视台有关穆尔西和支持者的人权受到侵害的新闻报道含有偏见。
格雷斯特和法赫米说,埃及官员没有告诉他们审讯开始时间,他们也没有足够时间和律师讨论和准备证据。
法赫米说,“我们身体状况还可以,但是心理上无法承受。”
格雷斯特说,“我们知道自己没有做错事情,我们有信心能得到正义获得自由。”
(编译:友义 责编:董乐)



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world/2014/02/140220_egypt_al_jazeera.shtml
96#
 楼主| 发表于 2014-2-23 10: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4-2-23 10:18 编辑

【案例】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香港新闻传媒业道德化、法制化、国际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日内瓦公约》特此制定《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

第二章 香港新闻传媒机构成立流程

第二条 自然人按照香港法律法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申请注册成立新闻传媒公司。

第三章  新闻管理条例

第三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新闻登记证。

第四条 “新闻登记证”是新闻媒体机构身份的第一重要标志。

第五条 新闻媒体机构业务范围:新闻采集与发布。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香港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新闻必须保证真实性。

第七条 作为原创新闻,必须注明新闻原创媒体名称和作者,并承担该新闻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作为媒体转载的新闻,必须注明新闻原创媒体名称和作者。

第八条 新闻内容不可以存在泄露国家机密、恶意攻击性词语和夸大性词语,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第四章 传媒管理条例

第九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传媒登记证。

第十条 “传媒登记证”是传媒机构的重要标志。

第十一条  传媒机构业务范围:信息采集与发布、广告业务;

第五章  期刊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如增至发行期刊,并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期刊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期刊登记证”是期刊发行时的重要标志。

第十四条 发行期刊时,期刊登记号必须在刊物首页刊登。

第六章  网络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如增至发行网络媒体,并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网络新闻媒体登记证。

第十六条 “网络新闻媒体登记证”是网络新闻媒体的重要标志。

第十七条 网络新闻媒体业务范围:新闻采集与发布。

第七章 新闻工作者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递交该公司新闻工作者的资料,由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统一备案颁发新闻工作者登记证,并在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网上可以查询。

第十九条 “新闻工作者登记证”是新闻工作者的身份的重要标示。

第二十条 新闻工作者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日内瓦公约》《香港新闻管理条例》以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开展工作,严谨参与维权、新闻敲诈等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影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影视登记证,如涉及康乐影视文化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申请从业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影视登记证”是影视机构的重要标示(不含康乐机构)。

第十二章 娱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正式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公司,向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提交公司登记证、商业登记证、董事资料,申请娱乐登记证,如涉及康乐影视文化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申请从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娱乐登记证”是娱乐机构的重要标示(不含康乐机构)。

第十三章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

注:

1、根据《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颁发的登记证属于行业性登记证。

2、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全部归属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9日(试行)

  
作者:港通社 来源:香港新闻通讯社

http://www.newsmedia-hk.net/cn/NewsInfo.asp?Action=Co&id=130
97#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20: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孙海峰
唾面自干、自食其粪一直是方菊花的看家绝技。//@王牧笛: 王小胖自称小主持人,方大怂马上蔑称王小胖是烂小主持人,那段往事围观者甚多,方大怂现在当众撒谎,可惜当时的微博王小胖早就做了公证,逃不掉的,方大怂啊方大怂,你真是怂到家了。

@舟子直播间
王牧笛交法院的证据说我称他是“烂小主持人”,那是他自称的,怎么成了我称他了?只许他自称“烂小主持人”,不许别人引用?他还说我说他“造谣”,他造我的谣言,我还不能说他“造谣”了?


[url=](77)[/url]


[url=](21)[/url]| 轉發(34) | 評論
4月13日22 : 30來自未通过审核应用


| [url=]轉發(2)[/url]| [url=]收藏[/url]| [url=]評論(2)[/url]
14分鐘前 來自微博 weibo.com |  [url=]檢舉[/url]





98#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08: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4-11-18 08:39 编辑

【案例】
知音传媒原副总被批捕 原董事长涉裸官被免职
2014-11-18 02:39:20 来源: 新京报



知音传媒原董事长胡勋璧。

新闻回顾:

知音员工曝胡勋璧给两个人发一块月饼称“分享”

知音“教父”胡勋璧:3万元起家 全方位监控员工

知音传媒董事长胡勋璧被免职 因涉"裸官"问题

新京报讯 意在冲击IPO的知音传媒日前更新了招股说明书。招股书透露,此前被警方刑拘的原副总经理朱家君已被批准逮捕。

朱家君涉受贿罪被批捕

今年5月30日,知音传媒向证监会报送的招股书显示,知音传媒副总经理朱家君(又名李靖)被董事会解职,同时接受公安部门调查。

知音传媒最新的招股书显示,今年5月被刑拘的朱家君,已于7月被武昌区检察院以涉嫌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

据律师许峰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公职人员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许峰称。

朱家君创始并掌舵多年知音传媒的动漫业务。根据5月的招股书,2013年,围绕《知音漫客》的出版物销售收入,已超越《知音》杂志,占到知音传媒总营收的6成多。

新任董事长仍未确定

今年8月,知音传媒原董事长胡勋璧,因为妻女已移居国外,被主管部门湖北省妇联免去董事长职务。

最新的招股书中,知音传媒介绍了胡勋璧的职务安排。知音传媒称,胡勋璧仍担任公司董事和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距胡勋璧被免已过去3个月,知音传媒的新任董事长还没有确定。目前,知音传媒的董事长职务,仍由副董事长、总经理雷一大暂时代理。

知音传媒业绩颓势依旧

根据最新的招股书,今年上半年,知音传媒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2亿元,同比下降17.99%。同期,知音传媒净利润1793.7万元,较2013年大降40.37%。这表明,继2013年财务指标掉头向下后,知音传媒仍在延续业绩颓势。

http://news.163.com/14/1118/02/ABA5726900014AED.html


99#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16: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碼頭公司入稟告《壹週刊》誹謗
大公报 2013年4月19日A4版

▲高寶操作部主管劉國安日前曾向傳媒交代公司的狀況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HIT)昨日入稟高院,指稱《壹週刊》在本月初刊登題為「碼頭黑幕HIT講大話假外判榨乾工人」的文章報道貨櫃碼頭工潮事件,內容與事實不符,有誹謗成份,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壹週刊》發布類似言論,並向其索取誹謗性賠償,有關案件將排期聽審,審理日期未定。     
     據了解,入稟狀指明在4月3日出版,封面標有「碼頭黑幕HIT講大話假外判榨乾工人」的《壹週刊》,報道內容屬於誹謗性言論。入稟狀內列出部分該期《壹週刊》內容,包括假外判、一直講大話、外判商根本就是隸屬李嘉誠控制的和黃集團等字句,對HIT有不實形容,令外界對HIT有錯誤理解,致HIT聲譽受損,業務蒙受損失,令HIT在各方面都受到損害。HIT遂決定,入稟要求法庭下達禁制令,禁止《壹週刊》發布類似言論,並就誹謗性言論要求壹週刊作出賠償。但入稟狀未有標明索償金額。  
      事涉月初  
     「假外判  」報道  事源於在工潮發展初期,HIT多次表明公司與碼頭外判商無任何關係,因此不會介入事件。在4月3日該期《壹週刊》卻以6頁篇幅,描述《壹週刊》透過公司註冊處的資料,發現HIT董事總經理嚴磊輝,同是「Sakoma」(成功碼頭)董事之一。而碼頭外判商「永豐」的員工工作證,顯示永豐是在承辦公司「Sakoma」管轄下。《壹週刊》認為,上述情況反映,HIT與碼頭外判商有實際關聯,指控HIT是「假外判」。  該周刊出版同日,HIT發表聲明反駁《壹週刊》報道,指有關報道失實,對HIT不公,將作出法律追究及提出賠償。同日下午5時,嚴磊輝現身記者會作出澄清。他解釋,Sakoma是和記港口的子公司,過去負責與外判商簽訂合約,故外判商僱用的員工工作證印有Sakoma的中文名稱「成功」,但近年Sakoma已不會與外判商簽約。嚴磊輝續稱,永豐員工工作證上寫有Sakoma,只因HIT有「行政失誤」,沒有更換工作證上資料,純屬「懶改」、「打錯字」,形容情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但強調工作證只用作身份識別用途,工作證持有人並非Sakoma員工。其後《壹週刊》執行總編輯黃麗嫦回應HIT的指責稱,該報道刊出前,已有充足查證工作,並非虛構,明言不會向HIT道歉或收回報道。


http://paper.takungpao.com/html/2013-04/19/content_4_4.htm
100#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3 11: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演员何丽
【此地无银4百两】章子怡被指陪薄熙来上床?,告诽谤败诉!台湾媒体3年前报道章子怡,以每次1千万元人民币陪薄熙来等高官游玩,章认为报道不实,控告3名撰稿记者诽谤,法院认定报道内容可受公评,且用「交往」取代「上床」等字眼,记者已尽查证义务,今年4月判3人无罪。章不服提上诉,今遭高等法院驳回


转发 315
评论 78
25
12月11日 08:58 来自 iPhone 5s

http://weibo.com/3012781233/D7SMn7WSz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