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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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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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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1-4-15 22: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72#
发表于 2011-4-16 17: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国家秘密法
经济数据再遭提前泄露 统计局发言人严厉谴责

2011年04月15日11:14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定于2011年4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盛来运介绍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彭博新闻社记者:

  昨天凤凰卫视就已经报道了相关数据,而且这些数据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也得到了印证,同样的事情在1月份和去年6月份也出现过,这些消息在发布会之前就被泄露出去了,有没有相关的程序来调查这种提前泄露的情况,会不会在未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谁来负责相关的调查?

  盛来运:

  国家统计局严厉谴责任何泄露还在保密期数据的行为,我们相信任何违法的行为都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统计局也一直高度重视发布前数据的保密工作,为此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缩小了涉密数据的人员和范围。

  特别是近两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和进一步规范了统计信息的发布制度,国家统计局也正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进一步完善发布制度问题,改进的方向是进一步缩短数据生产到发布的时间,尽可能减少数据被泄露的风险。

  最后我还想提醒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也有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同时也规定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传播国家秘密的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我们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也明确规定,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所以,我们希望大家一起来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谢谢大家!

http://news.sina.com.cn/c/2011-04-15/111422298696.shtml
73#
发表于 2011-4-16 17: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04-16 13:41:26  新浪广东广州手机用户  
这就是为什么喜欢凤凰台的原因 这也是为什么总看不到完整的凤凰节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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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注册新用户 退出 同时发往微博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刘海明: 2011-04-16 13:02:25  新浪广东深圳网友留人飞鱼  
垃垃分类比登天还难!不是政策难实施而是国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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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注册新用户 退出 同时发往微博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刘海明: 2011-04-16 12:32:09  新浪北京网友小城医生  
大家都好奇,咋泄露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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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注册新用户 退出 同时发往微博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刘海明: 2011-04-16 11:44:36  新浪浙江杭州网友鄙视不肖之子 原帖:2011-04-15 19:57:34  新浪天津laodiedie 1  
提前不提前,反正都是谎言。

支持 反对 回复 2
只有自己一贯“谎言”的人,才否定对方的一切,这是人生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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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6 00:09:34  新浪贵州遵义网友喷口水 这是追究泄密人员还是追究传播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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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


2011-04-15 22:11:34  新浪江苏无锡网友若比邻
咋能这么无耻呢?明明是自己部门的人员的责任,不去追究自己的责任,不去找找自己的问题,反而怪起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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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1-4-20 11: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新华网: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

  2011年04月19日13:10  新华网
新华网华盛顿4月18日电(记者 任海军 高原)在互联网管理法规的数量上,美国以130多项法规居世界之首。
  作为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美国一直在探索有效管理互联网的方法。其法规数量众多与其长期重视密不可分。
  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尤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1996年,美国出台了《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它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趋势明显,仅在1996年到2001年互联网发展暴发期,美国就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数位千年版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和《统一电脑信息传送法》等等,内容包罗万象。
  以打击儿童色情为例,自1996年以来,美国立法部门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及《儿童网络隐私规则》等法律,对色情网站加以限制。一旦发现有人制造、持有及传播儿童色情,立即会被起诉。在网上下载及在电脑里保存儿童色情资料,也会被定罪。
  根据《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美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必须给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事实上,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过滤软件生产国,世界各国封堵信息使用的过滤软件大多数由美国公司生产。
  在反恐问题上,美国安全部门投入大量精力,打击通过互联网散布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恐怖信息行为。根据“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美国安全部门能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通话内容和互联网通信内容。法案还扩充了美国财政部长的权限,以控制、管理网上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与国外人士或政体有关的金融活动。
  此外,美国国会一直在讨论是否要授予总统封闭互联网的权力。今年2月17日提交国会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中,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由此可见,美国的“互联网自由”与其一向标榜的“言论自由”同样具有很大局限,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信息流动也绝不是任其放纵。事实上,依法实施网络管理,打击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互联网犯罪是国际共识,全球无一例外,美国也是依法管理没商量。
  多重机制维护下的美国网络安全

75#
发表于 2011-4-22 10: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透视英国互联网管理模式:监看基金会功不可没

2011-04-21 09:10:12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有78人参与

新华网伦敦4月20日电(记者黄堃)英国互联网发展这些年快速而有序,网络色情传播等案件数量较少,一个叫“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机构功不可没。这是一个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多年来在打击网络色情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英国互联网管理探索出一个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

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当时网络刚刚兴起,随之出现了网络色情等许多新问题。而英国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管理却是“马路警察,各管一边”,缺乏协调;各网站也只是自行约束行为,缺乏统一标准的自律。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决定发挥引导作用。当时英国政府的贸易和工业部牵头,汇集内政部、伦敦警察局等政府机构以及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共同商讨如何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管,最终达成了一份《R3网络安全协议》,并随之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员多为网络企业,也有教育、文化、政府、司法机构的代表。


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R3网络安全协议》中的R3是指3个以字母R开头的英文单词,即分级、报告和责任,它们很好地概括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工作方式。首先,各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会员,有责任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法规对那些不适合青少年的色情等内容进行分级标注。

而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更主要的工作还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十多年来,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该机构在今年3月刚刚发布的2010年年报中表示,那些处于该机构打击范围内的网络色情内容,现在已在英国的网络上几近消失。

而对于那些服务器架设在其他国家的不良网站,该机构一方面会联系所在国的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列出一张“黑名单”。只要是在互联网监看基金会“黑名单”上的网站,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都会切断网络访问途径,或是采取其他方式干扰对这个网站的访问。

实际上,虽然英国有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规,如《防止滥用电脑法》《数据保护权法》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等,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威望却并不来自其中某部法规,而是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下来的。英国网络产业的各家企业都愿意自动遵守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这种行业自律管理模式也得到了政府的赞许,政府还倡议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其他一些网络管理领域。长期以来,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为自己制定的管辖权一直限于打击网络色情方面。英国主管网络产业的国务大臣艾德·韦泽在上个月参加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2010年年报发布仪式时表示,他和现政府中一些官员非常欣赏这种行业自律模式,并有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其他一些网络领域的想法,比如对网上盗版侵权行为的管理。而英国议会在去年通过了《数字经济法案》,提出在数字经济的大潮下,应更加重视网上版权的保护,以此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寻找具体的实施模式时,当局自然而然地想到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模式。

但也有人士指出,网上版权和网络色情这两个问题不太一样。就网络色情尤其是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着力打击的涉及儿童的色情内容而言,是非曲直很明显,虽然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黑名单”从理论上说没有法院公告那样的法律效力,但很少有人对此质疑。而版权问题相对复杂,可能必须要法院出面才能有效做出裁定。

现在英国政府和网络产业界正在进行讨论,究竟是支持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将管辖权扩大到其他一些网络领域,还是另外成立一个专门管理网络版权的机构,其结果可能还要一段时间才能揭晓。

76#
发表于 2011-4-22 10: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门跟贴 (跟贴28条 有78人参与)手机也能看跟贴>>
网易北京市网友 [谷稻]: [加关注] 2011-04-21 22:47:38 发表 好!!!!!顶[3]回复收藏复制

http://news.163.com/11/0421/09/725E44RM00014JB5_2.html
77#
发表于 2011-4-22 10: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光明日报:德国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2011-04-21 09:36:29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有76人参与

德国人口为8228万,网民为6512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9.1%。德国通过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一方面保障人们享有《基本法》规定的通信和言论自由,同时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德国互联网管理旨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在发达国家中,德国是较早对互联网传播不良言论进行立法监管的国家。1997年出台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习惯上被称为《多媒体法》。《多媒体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人等等,是一部规范互联网行为的综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网络运营商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 网络运营商如果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 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违法的内容。所以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制止通过网络传播的违法内容, 例如色情、恶意言沦、谣言、反犹太主义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

德国《电讯法》和《多媒体法》都要求网络运营商保留其用户上网数据一段时间。警方和安全部门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向网络运营商索取相关用户上网信息,网络运营商必须依法提供。所以,在德国人们接入互联网,应向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即一般所说的“实名制”。

德国联邦内政部总体负责网络监管,其直属的联邦刑警局下设一个 “数据网络无嫌疑调查中心”的机构,类似我们常说的“网上警察”。它的工作是,无需根据具体的嫌疑指控,就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跟踪和分析互联网上的信息,以发现可疑的网上违法行为。

德国警察事务归属于各联邦州。为此,各州的警察部门也相应建立了“网上警察”。《德国之声》此前的一篇报道,也让我们对德国 “网络警察”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文章说,“2005年,德国巴符州刑警局设置了一个特别专家小组,他们每天在互联网上巡逻搜索,交易网站、新闻组或者聊天室都是他们喜欢出没的场所。” “他们的搜寻目标是潜在的性罪犯、恋童癖以及其他犯罪分子如倒卖武器者或经济犯罪者等等。”特别小组的组长特莱希尔形容他们的工作“就像平时开车巡逻一样,在这儿停一下,在那儿瞄一眼。”

德国政府每年都邀请司法、经济、学术和互联网科技界人士讨论如何防止互联网犯罪。尽管德国法律规定,网络运营商没有义务监察由其传送或储存的信息,也没有义务去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但实际上网络运营商还是需要封杀一些内容。


德国电信等五大网络运营商此前自愿与德国政府签订的“自律条款”规定,他们将根据联邦刑警局提供的信息,删除和屏蔽哪些互联网不宜的网上内容,最主要的是儿童色情、美化纳粹、宣扬暴力的网上内容。这些内容也无法进入搜索引擎。

在德国进网吧并不需要实名制,但德国对于网吧的管理较严格。德国网吧不允许16岁以下学生进入,由于涉及版权等问题,德国网吧不允许个人私自下载网上资源,不允许接入私人媒体存储设备。网吧也不允许看儿童色情网站,所以,大多数网吧都自愿安装这方面的过滤软件。网吧一般设有摄像设备,如果利用网吧从事不法行为,警方可以通过上网数据和录相等信息锁定嫌疑人。(光明网报驻柏林记者 王怀成)

78#
发表于 2011-4-22 10: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辽宁省沈阳市网友 [光环]: [加关注] 2011-04-21 12:25:43 发表 所以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制止通过网络传播的违法内容, 例如色情、恶意言沦、谣言、反犹太主义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顶[15]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江苏省苏州市网友 [ak47扫天下]: [加关注] 2011-04-21 12:04:39 发表 不错,已阅顶[7]回复收藏复制

http://news.163.com/11/0421/09/725FJD6G0001121M.html
79#
发表于 2011-4-23 1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日本通过立法加强对互联网监管

2011年04月22日15:34   

  光明日报驻东京记者 严圣禾

  日本近年来不断通过加强立法提高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就在3月11日东北地区9级大地震发生的当天上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向国会提交部分修改刑法的草案,草案内容不仅将制作、传播、拥有电脑病毒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而且还规定政府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保存某特定用户最长60天的上网履历和通讯记录。对此,日本有一些业内相关人士批评政府加强网上监控,但也有很多人认为此举有利于遏制日益增多的网上犯罪。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电脑和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国家,层出不穷、络绎不绝的网上犯罪一直困扰着日本政府和普通民众。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诱使未成年人参与色情淫秽活动。网上贩卖毒品或者枪支刀具、教唆人们自杀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垃圾邮件、电脑病毒更是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民众正常使用互联网。因此,日本政府与网络运营商协调一致,根据内紧外松的原则,主要通过法律手段不断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早在1984年,日本制定了管理互联网的《电讯事业法》。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和网络的普及,日本相继制定了《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和《打击利用交友网站引诱未成年人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和《规范电子邮件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了网上犯罪和违法、有害信息。

  此次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刑法,一方面是为了加重对制作和传播电脑病毒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为当局今后在侦破网络犯罪时,从网络运营商那里获取用户的上网信息提高了法律依据。对此,一些业内人士批评政府此举是为了加强对网民的监视、有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但也评论人士认为,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网上犯罪,保护大多数普通网民安全、安心地使用互联网,政府通过立法加强管理互联网的做法无可厚非。在3月11日的内阁会议之后,日本警察厅也展开了打击网上造谣诽谤的专项行动,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人在大地震之后,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从而扰乱人心、破坏社会稳定。

  日本对于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信息,登载该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正是因为日本政府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对其进行充实完善,才有效维护了日本网民正常的上网环境。

                                (光明日报东京4月20日电)

80#
发表于 2011-4-23 1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04-22 19:13:36  新浪浙江嘉兴网友老股民新问题
自由是有條件的,民主是有約束的,你看即使在日本這個“自由世界”同樣也要對網絡進行監管,他們也是為了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理解


http://news.sina.com.cn/w/2011-04-22/153422341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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