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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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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0:35:20 | 只看该作者
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
      2011年4月1日   

    从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算起,作家联盟和百度文库“开战”已经半个月了,但知识产权专家却并不看好作家们的维权前景。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平3月31日就表示,受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作家们的维权前景“不容乐观”。
  她还表示,现代网络技术本身已经向版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在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的时候,必须思考建立一套新的版权制度来适应时代的需要。”
  沉重的举证责任和成本
  对于作家联盟的维权行为,网络舆论大多表示了理解与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百度文库不付版权费就以作家作品来拉动网站的流量,侵权“几乎是可以认定的”。但张平等知识产权专家却提醒维权的作家们,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家若真从道义的高台走上法庭的原告席,可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作家维权,除了要以一己之力与大网络公司‘单打独斗’外,还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张平表示,在版权受到侵害时,作家只能“一方举证走到底”。对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中国作家来说,放下创作而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不是一条容易走的路”。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还提出,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赔偿的法定标准“很低”,往往几千字的作品被侵权,胜诉了也只有几百元的赔偿金。“这种连基本损失都难以填平的低额赔偿制,也让作家缺乏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动力。”她说。
  立法并不落后
  据张平介绍,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并不落后。除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外,我国还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专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免费提供侵权作品以增加网站流量点击率、间接收费的模式,也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并规定侵权者不能提供版权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证明的,就可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这些立法口号喊得很高,在现实中却几乎做不到那么好的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普遍存在。”刘家辉表示,再加上中国公众的版权意识还没建立起来,网站任意转载没经授权的作品的风险很低,出事了也可以以“避风港”原则来免责,一接到权利人抗议,就把作品删除了事,“这让中国版权人几乎随时处在‘被侵权’的状态”。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为何困难重重
  除了法律执行力度的因素外,张平特别指出,互联网时代里版权保护的困惑不是中国独有的。实际上,在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博弈下,“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而中国这个互联网大国由于人口效应和网络效应叠加在了一起,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她说。
  张平表示,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首先给版权保护提出了新难题。“我们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是在传统的‘一一授权’基础上产生的。但这个契约关系在互联网时代里发生了变化,拥有各种‘技术手段’的网站成为了新的传播商。这意味着,当你的作品被某个网站任意使用的时候,很可能一种规避版权的网络技术,会让你找不到‘维权对象’。”
  比如旨在把大量网络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的云计算技术下,每个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对用户是可以无限扩展、随时获取、按需使用的。“很可能在你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你的作品就被存到了‘云端’。这时候你连作品在哪朵云上都找不到,更别说找哪家网站维权了。”
  此外,即使版权人对某家网站有授权,在未来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趋势下,如何判断授权、侵权与否,依然是传统版权制度无法回答的问题。
  “这些技术都是势不可当的,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版权保护,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张平教授说。
  版权制度的“必要牺牲”?
  除技术原因外,张平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各国司法为了平衡互联网自由、开放、共享的优势与版权人的利益,有时也会令版权保护“作出必要的牺牲”。“从公众方面看,他们追求方便至上和私人目的的最大满足。而随处可见的网络让侵权的‘门槛’越来越低,互联网容易让‘非法上传’的定义在公众眼中变得非常模糊。”即使是在英美等版权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也面临这样的困扰。
  对中国而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还面临几个额外的困难。除了平衡信息产业的发展外,公众的利益和承受力也是必须正视的因素。
  百度文库在作家联盟的“攻势”下建立了“合作平台”和“版权方绿色举报通道”后,网友“wangyuling0012”却质疑:“为什么那么多人买盗版、下载盗版?一本没多厚的小书三四十、一盒磁带五六十。中国穷人还是很多的,特别是那些学生们,因为没钱就得不到知识。这样越穷的人知识就越少,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张平表示,诉求不一的版权人面临同一个“既希望传播又担心被侵权”的矛盾心态。“比如作家联盟中,既有希望得到高保护、高版权费的知名作家,也有希望思想得到更多传播、又要劳动得到尊重的科研、学术人士,还有不要版权,只求提升注意力的草根作者。现有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政府或可考虑出台指导价
  尽管互联网向版权保护提出了各种挑战,但张平等表示,互联网精神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一部作品离开网络传播,也难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因此,她认为建立一套中国式的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让“自由传播、有偿使用”成为原则,让版权人、网站和用户三者“合作共赢”应该是更好的出路。
  “对互联网传播有不同要求的版权人,可以在网站发布作品前,把自己对版权的要求轻松标示出来,就像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样。”张平说,“草根作者可以选择‘免费’传播自己的思想,名人作家也可以有更多的收益。这样版权人的利益能得到‘个性化’满足,网络用户不用背负道德的谴责,服务商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
  “互联网服务商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拿出付费的钱,其比例可由国家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参考区间。比如谷歌在美国曾拿出63%的盈利支付版权相关费用,根据中国国情和不同网站的规模,这一比例在20%~60%之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张平说。
考虑到支付成本,张平建议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版权保护的做法,“可以由代理人得到收益,再转给著作权人,网站无需主动去找成千上万的权利人,一一寄钱,只要发现了问题,就去找代理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11-04-01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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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0:38:55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已把《著作权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2011年3月14日   

    3月1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京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就相关问题分别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阎晓宏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地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在回答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提出的“两岸去年已经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著作权的优先权上有没有具体的进展”问题时,阎晓宏表示,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6月签署)里涉及版权问题其实是关于双方执法交流的问题。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处理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目前,双方为此成立互鉴认证机构,即在台湾如果版权人提交了认证机构的报告之后,国家版权局就会尽快办理。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4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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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0:47: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视频网站删侵权影视剧千余部
      2011年1月30日   

    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28日通报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开展以来,视频网站对影视作品版权进行主动监管的情况。通报称,开展主动监管工作的18家主要视频网站已自行删除千余部涉嫌侵权的电影、电视剧。
    通报指出,有部分网站没有完全按要求进行主动监管工作,上报材料与国家版权局实际核查结果不相符,有部分网站上报已删除的影视剧仍然可以在线观看,个别网站的问题还相当突出。通报对存在侵权盗版又不彻底删除的悠视网、verycd网提出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网站名单;对网站上报信息与国家版权局核对信息有较大出入的酷6网和腾讯网提出警示。对于百度视频自称只提供视频搜索的技术服务,不存在提供盗版影视剧的行为,故未上报自查材料一事,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表示,百度视频对视频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属于“借技术服务之名,行内容服务之实”,不能逃避对视频版权的监管之责。(记者王大庆)


来源:光明日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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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0:54: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16 编辑

【案例】
李东东:推进报刊以数字化为导向全面转型

      2011年1月7日   

    1月6日,《中国税务报》创刊2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出席会议,并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向《中国税务报》创刊20周年表示祝贺。
    李东东在讲话中表示,中央高度重视报刊改革工作,目前有关文件正在抓紧制定修改中。
    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报刊业转企改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发展。谈到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实际和要求以及报刊业如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时,李东东指出,首先,要通过深化改革,调整报刊产业结构。目前,我国报刊产业集中度过低,与现代出版业要求差距过大,既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也不便加强管理,而且难以实现从传统出版向现代出版的转型。为此,要从破解散滥弊端,提高产业集中度;实施集团化战略,提升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现代报刊出版体系等方面予以开展工作。
    其次,要通过积极推进报刊业数字化转型,提升报刊业在多元传播格局中的核心竞争力。当前的报刊体制改革,要同推进报刊业数字化转型相结合,要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同时考虑传统报刊业迎接新技术发展挑战的应对之策,在多元传播格局中巩固提升内容核心竞争力。做到推进报刊出版单位以数字化为导向的全面转型;鼓励报刊产业数字化探索和基地建设;解决制约报刊数字出版的基础性问题。
    再次,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报刊改革中,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报刊业公共服务能力,构建报刊公共服务体系,为报刊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进一步加强报刊业宏观管理体制建设、规范报刊采编人员职业行为、加大报刊业公共服务建设。
    李东东希望《中国税务报》以创刊20周年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倍加努力的工作和更加出色的业绩,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税务报》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创刊于1991年1月。20年来,中国税务报社恪守“让税务了解社会,让社会理解税收”的办报宗旨,坚持“立足税收,置身经济,面向社会”的编辑方针,成为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为税收宣传事业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记者李雪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nelId=367&site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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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06: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AHZ“抄袭”美联社新闻内容 美联社状告成功
2009-07-21 06:31:05版权网
  美联社起诉AHZ(All Headline News)网站未经允许抄袭美联社网站上的新闻内容。美联社将要索取内容侵权损失。   
美联社认为控诉此类“抄袭”是根据1918年制定的“热点新闻”原理,1918年被最高法院认可的“热点新闻”原理规定新闻没有著作权,但新闻发布者可以起诉对方重新报道“时间上很敏感的‘热点新闻’”。   
法官判此案时宣布“热点原理”仍然有效。   
2008年美联社开始起诉AHN,称AHN抄袭美联社网站上新闻内容并重新发表,同AP竞争用户。   
据称,AHN媒体公司承认不当使用了AP的新闻内容并同意停止这种做法。AHN的律师和首席执行官都拒绝对此发表任何评论。  
这种起诉案,是一家拥有163年历史的非营利性聚合新闻机构美联社应对不当使用其新闻内容的保护措施之一。美联社称很高兴很有原则地成功地解决了此案。   
查看英文原文:  
AP settles case over copying of news stories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7/287615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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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07: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联社击败在线新闻聚合网站
2009-07-14 06:45: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联社依据一个并不依赖版权所有权的91年的法律理论战胜了其起诉的一家新闻聚合网站。  在周一宣布的一份声明中,世界最古老且最大的一家新闻聚合网站美联社,强迫All Headline News停止改写美联社新闻并标以新的副标题且登载在AHN网站的做法。AHN网站向媒体销售新闻,并把自己誉为媒体“新闻和内容拼图丢失的部分。”  美联社对福罗里达州All Headline News的诉讼部分程度上依赖于所谓“热点新闻”原理。纽约诉讼案中一名联邦法官2月份做出裁决称,美联社正当地主张了首次于1918年被最高法院认可的“热点新闻”原理。尽管新闻没有著作权,但依据热点新闻原理,新闻发布者可以起诉对方重新报道“时间上很敏感的‘热点新闻’”。  争议双方周一下午声明就纠纷达成了和解,All Headline News同意向总部位于纽约的这一新闻机构支付一笔金额(具体数额未透露)。  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All Headline News在法庭陈述中称,“热点新闻”原理被1976年版权法在先确立。All Headline News在法庭陈述中称,这项法律诉讼代表着“原告美联社企图通过该可选择的法律理论来实现美联社依据版权法令不能实现的意愿:禁止另一个新闻机构报道那些已被公开并进入公众领域之后的新闻事实。”(编译自wired网站)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7/286973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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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09: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21 编辑

【案例】
华纳公司打赢超人版权官司

2009-07-13 06:23:21新浪娱乐


1939年第一本超人漫画
乔-舒斯特尔(左)和杰罗姆-西格尔在1938年以130美元卖出了超人形象的版权。   
北京时间7月10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华纳兄弟公司与DC漫画赢得了“超人”联合创造人杰罗姆·西格尔(Jerome Siegel)的继承人发起的诉讼。  
当地时间星期三,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斯蒂芬·拉森(Stephen G. Larson)裁定,华纳公司向兄弟合作单位DC漫画支付的许可费不属于“内部照顾”交易,因为其费用不低于市场价格。这意味杰罗姆·西格尔只能从DC漫画而不能向华纳公司追讨2006年发行的影片《超人归来》(Superman Returns)的利润。华纳兄弟公司与DC漫画发表联合声明对这个判决表示满意。  
去年同样是拉森法官做出有利于杰罗姆·西格尔继承人的判决,允许他们获得《超人》作品的一半版权。拉森把下次听证会日期定在12月1日,届时将决定利润的分配数额。继承人认为华纳与DC漫画1999年关于超人电影和2000年《超人前传》(Smallville)电视版权的协议属于“内部照顾”交易,因此诉至法院,但拉森在裁定书中表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DC与华纳公司之间的“超人”协定,无论在直接还是间接的经济条款方面,都遵守了市场公平的原则。  
据拉森透露,华纳兄弟公司的主席艾伦·霍恩(Alan Horn)作证时表示希望再拍一部“超人”电影,但是现在剧本还没有开始创作,所以粉丝们想看最新的“超人”电影,至少要等到2012年。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7/286745_1.html

58#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10: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22 编辑

【案例】
波兰PAP通讯社对版权侵权开战

2009-07-01 06:37:32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波兰官方通讯社PAP针对 Polskapresse出版商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提起了诉讼。  
由于波兰(泰晤士)日报的出版商未经授权使用PAP通讯社的新闻报道,PAP代理人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PAP指控该出版机构违反版权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这一案件受到波兰很多新闻机构关注,因为它将成为波兰新闻界的法律先例。  
PAP要求Polskapresse出版商赔偿115万兹罗提(258,000 万欧元)——相当于在PAP主张 Polska出版商非法使用其新闻报道的11个月间的新闻业务。  
与英国泰晤士报合作创办了波兰日报的Polskapresse对所控诉的罪行表示不服。  
Polskapresse的发言人Magdalena Chudzikiewicz表示,出版商尚未收到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文书。  
PAP说,在公司财务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这将是首起此类案件。“我们有235名记者并且每天提供1,000 至1,300条新闻报道,”PAP副总编Mirosław Harasim在波兰金融日报中说。“此外,我们原本能得到价值400万兹罗提(897,000欧元)的政府资助;但是政府却从中扣除了150万兹罗提(336,000欧元)。

(编译自Thenews.pl)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7/285523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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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11: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43 编辑

【案例】
美国脱口秀主持人被诉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9-06-24 06:11:5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伊丽莎白.哈塞尔贝克在时代杂志发布全球百名最具影响力人物庆典上,林肯中心,纽约。  
伊丽莎白.哈塞尔贝克被一位作者起诉,该作者诉称这位《观点》节目的主持人剽窃了她书中的观点,波斯顿先驱报报道。  
苏珊.哈赛特,一位同人创作者,已经向波士顿联邦上诉法院起诉哈塞尔贝克5月出版的有关腹腔疾病的《The G-Free Diet: A Gluten-Free Survival Guide(无麸质饮食:无麸质生存指南)》侵犯了其著作权。  
哈赛特称在2008年4月,她曾向《观点》这一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寄送了自己创制的《Living with Celiac Disease(与腹腔疾病作斗争)》一书、自制的烹饪视频、报纸登载的文章、名片等物品。  
中心街(Hachette图书集团),哈塞尔贝克的出版商,在周二下午发表了如下声明:  
“无论是中心街还是伊丽莎白都没有收到法院有关控诉的传票。但是控诉中的主张——正如媒体报道的那样——是没有依据的。哈塞尔贝克小姐一直以来勤奋且不知疲倦地为这本书工作,她对于别人企图污蔑她的工作和传达这一重要信息给公众的能力的行为表示失望。”  
哈塞尔贝克,32岁,正准备与在美国国家足球联盟任职的丈夫马特.哈塞尔贝克孕育第三个孩子。其近期宣布,她在2001年完成“Survivor: The Australian Outback(幸存者:澳大利亚内地)”第二季的拍摄后被确诊为患有腹腔疾病,一种自身免疫系统紊乱症。  
该疾病与一种在小麦、黑麦和大麦中的蛋白质——谷蛋白有关,它能损害小肠并阻碍营养的吸收。
(编译自纽约日报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6/28474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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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21:12: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44 编辑

【案例】
KBS.MBC在中国获著作权侵害赔偿

2009-06-23 06:51:08韩国版权信息网

  据悉,韩国MBC电视台于2008年向中国国内法院起诉无授权播放韩剧《皇太子的初恋》的中国地方电视台,今年三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最终MBC获得了数千万韩元的赔偿金。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相关人士16日表示,韩国的电视台就内容著作权侵害事宜起诉中国的电视台,并成功获得赔偿金,MBC尚属首次。  
4月,韩国KBS电视台也将在网站上无授权播放韩剧《百万朵玫瑰》的中国一家地方通信企业提起诉讼,并以相同方式获得了数千万韩元的赔偿金。  
两家韩国电视台的诉讼均得到了中国国内相关部门的协助,同时获得了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运营的北京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  
据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相关人士透露,中韩两国从2006年开始定期举行中韩著作权论坛,通过签署业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方式加强合作关系,随着中国国内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取得了不少实际成果。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6/284485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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