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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博士毕业论文最大的毛病是:题目吓人,“说”太多、就是不知道要“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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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2 21:18: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换句话说,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着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像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我们知道,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当然,如果能将这楼房搭出一个独具匠心的创意来,就该另当别论了。为了对这一区分有更清楚地认识,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阐明。



(一)博士论文是著书立说吗?毫无疑问,每一位博士生苦熬三年(“必记本”注:在西方有时甚至需要七八年),当然期望其辛勤劳动的成果能公开面世,以此受到学术界更广泛的批评和认可。如果其论文中的基本观点具有令人信服的论证,或者论文中提出了重要学术问题并获得了开拓性的探索,那么,这样的博士论文就应该具有“原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撰写博士论文就是在著书立说。
实际上,目前我国博士论文做完之后,将它变成书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如果从西方的标准看,这博士论文里是否有“说”就难说了。更准确地讲,这些博士论文是“说”太多,以致于弄不清楚他(她)到底想“说”什么。
用学术一点的话讲,读者不知道这类论文在论证什么命题,或者说不知道在探索一个什么基本问题。由于这种情形是带普通性的,下面的例子也就随手拣来,笔者绝无针对博士候选人本身和他们的指导教授之意。
例一,《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据指导教授介绍,该书是作者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写成的。当然,毫无疑问,论文的内容也很丰富,几乎是包罗万象。这一点从该书“目录”中可以看出:什么信托立法观念,信托的功能与价值取向,信托的设立与生效要件及效力等等。在“前言”中,作者还觉得不够全面,无不遗憾地说道,一些重要问题尚未“包罗”进来,例如无效信托的法律后果,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以及信托税制和信托会计等等。
在笔者看来,这篇博士论文缺少的不应该是这些内容,而恰恰缺少的是西方对博士论文所要求的“命题”。换句话说,把这些复杂生僻的概念、定义、描述、分析拼凑在一起,读者弄不清作者到底要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或者说到底要论证一个什么主张,整篇论文看不到这样一个中心论题,即命题。它读起来不像一篇论文,而更象一本关于信托制度的教科书。用通俗的话讲,叫基本观点缺乏。该论文作者倒是提到了研究该课题的深层动机,即是“想为中国信托制度的继受提供一个理论模型。”但动机不是“命题”,而且这个动机也只是“提供”一个东西,即作者本人并没有论证这是个好东西,还是一个不好的东西。
说到底,这篇博士论文是一篇典型的介绍性的“东西”。该论文作者实际上是在说:这个东西(“必记本”注:指信托制度)我们国家还没有,现在我把它介绍进来了,而且是比较性的;是好是坏,要斤要两,你们(指学者和立法者)看着办吧!
坦率地讲,这类“东西”长期流行于我国法学界,已经成为经典模式并广为我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所模仿,而且每年还在不断地、大批量地生产出来。这类介绍性的文字对我国改革时期的立法创制以及学术视角的扩大起到一定作用,但它不应该成为我们学界的主要研究模式,更不应该是法学博士论文的固定模式。
所谓论文,通常当然是指讨论、辩论、或论证等。但博士论文首先是必须有一个基本论点或观点(“必记本”注:即命题),否则,何“论”之有?又如何“论”之?笔者读到许多冠以“论XX法”为题的博士论文,外人误以为真的有个“论(点)”,但实际上缺少基本观点,只是论文题目听上去怪吓人的。其实,该论文作者在做“介绍性”的文章时大可向“二道贩子”学习,即在向路人“贩卖”时,自始至终围绕一个中心“命题”,明确肯定地说,这个东西是好(或不好),是符合(或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我想,一般说来,“二道贩子”都会说好,否则就不会介绍进来了,甚至有可能根本就不让你介绍进国门。至于是否真的好,让人信服,这就看你的论证功夫了。另一种方法是,该文作者也可以学究化一些,开诚布公地提出问题:不知道这个东西好不好?我(指该论文作者)现在就来研究它(指信托制度)。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都是“论”,都有“说”,写起来和读起来才会象一篇论文。
例二,《宪政的经济分析》。这篇博士论文读起来(或者准确地说看上去)还象一篇西方所要求的东西,因为至少论文作者知道写博士论文是要论证论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因此,相较于上例来说,它至少应该算是一篇论文,而并不是拼图识字之类的“积木”或千篇一律的教材。只是他要论证的学术观点太多了,至少有六个之多。至于这些观点是否象论文作者所讲的“新观点”,我就不知道了。
总之,能理解到博士论文是要论证新观点就是一个难得的认识,这比太多的博士论文的昏昏然要好很多。值得一提的是,该篇论文的导论和第二章写得中规中距,论述中回顾和评价了研究宪政的其他思维方式和方法,提出并且简要地论证了为什么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笔者不能确定在国内外学术界中用经济分析宪政的方法是不是该论文作者的首创,如果是,这篇论文应该具有原创性,即Originality。而要用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论证6个论点,甚至100个论点,在本质上是没有分别的,因为作者的主张(或命题)是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而不是用其他的方法(例如政治,历史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宪政,这就足以达到西方对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可惜,论文作者本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下述两点。第一,如果作者提出应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那么论文的通篇都应该围绕这个命题展开论证。具体地讲,论文的分篇至少应该包括这些内容:什么是经济分析的方法?为什么其它方法靠不住?既然靠不住,为什么学者仍用这些方法?为什么一定需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等等。可惜,论文作者并非这样做。论证的重点本不应该放在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具体分析宪政的某些领域上,而应该放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建立上,即为什么要这个方法,而不要其它方法?论文作者对论文分篇的安排和内容显然并没有朝着这个思路上走。既然如此,那么其论文的“原创性”就会让人质疑,至少是会大打折扣。
第二,西方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是论证的一个基本观点,即中心命题,而不是多个。这道理不难理解。因为,一多就无所谓“中心”了。
具体来说,首先,只有当你要确定或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你的论证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样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提出围绕着基本观点而展开论证的分题研究(“必记本”注:sub—issues)。
其次,博土论文不是一篇大学者或大教授的论文,它只是博士候选人正经八百尝试学术界探索的开始。能将一个基本观点,或命题讲清楚就很不容易了。大学者或大教授因有名气,一篇短文讲上十多个观点也毫不含糊。这或许因为他们对这领域涉足太深时间太长,讲的话大家信;或者也是为名所累,没有时间精力论证。而博士生是在学习阶段,应该一开始就培养出严谨的学风。

最后,更重要的是,博士生能同时在一篇博士论文里提出诸多重要学术新观点,并且一加以科学严谨的论证是自欺欺人。因为,一个具有原创性的新观点也不是那么容易提出并且论证成立的,除非你真是学术天才。可惜的是,该篇论文没有这样一个基本命题,而只是主张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宪政,但全篇论文的分题内容并非为这一主张组织和展开的。从西方的要求来看,这篇论文的根本缺陷实在令人惋惜。
我们当然还可以找到类似上例的其它博士论文,但由于笔者手头上的论文有限,而类似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上述两个例子应该具有典型意义。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的博士论文可以变成印刷精美的书,但通病仍在:要么就是没有“说”,昏昏然也;要么就是“说”太多,以至于弄不清他(她)到底要说什么。
而我们的博士论文是“说”(指命题)还没有问世,却“说法”一大堆,这样一来,那也就只能算是“乱说”或“糊说”了。简言之,书是著出来了,可是“说”却没有。
(二)为什么要有命题?
一篇博士论文要求有命题,即中心论点,绝不限于仅是出于安排素材、组织结构的需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论文的命题在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该论文对学术的贡献,即原创性。在西方,指导教授和学界人士一看论文的导言部分就可以判断论文是否有学术价值,因为导言部分通常会对前人在某一个问题上所作的研究做出回顾和评价,然后以此作为基础,提出自己的中心论点,即命题。
笔者审阅过不少内地学生申请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的开题报告(proposal)。这些报告罗列的分题(sub—issues)研究不可谓不全面,就是看不到申请人到底要论证一个什么学术观点,或探讨一个什么学术问题。
总而言之,按照这个开题报告写出来的文字,一定会是与上述例一中所描述的东西差不离。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出于一个极大的误会中,即把命题的原创性与题材的新颖性混为一团。学术领域或许会是有限的,但对这一领域的学术观点却永远是值得探讨的。
打一个粗浅的例子,地球是球体的观点(“必记本”注:命题)已为世人所接受。但如果你的研究发现,地球不是球体的,是八角形或三角形的。那么,一旦你的命题能够论证成立,这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学术贡献。这一贡献,足以获得世界上任何学府的博士学位。再例如,某些迹象使你怀疑地球是球体这一命题,你因此展开研究,你研究的问题是:地球到底还是不是球体的?即使你的研究可能没有结论,或者说还存在有重大疑问。但是你提出了这些疑问并分析其重要性。这项研究也不得了,同样具有原创性,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学术价值,尽管你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第二种研究或许在学术贡献上可能没有第一种那么卓越,但获得任何高等学府的博士学位仍应是绰绰有余的。
我举出这些与法学无关却与自然科学相关的例子,一是因为这些例子比较易懂。二是通过这些例子说明法学研究应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通过论证来获得有学术价值的新发现,新贡献。三是因为我或许还找不到中文的法学博士论文可以作为例子。
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一篇申请《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的学术基金报告应该是一个可举的例子。但遗憾是,朱教授在美国获有博士学位,况且这个报告并不是申请博士学位的,所以笔者对举他为例是否适当没有把握。但由于这个报告是用中文写的,而且报告的写法极像一篇西方申请博士论文的模式,有兴趣者是可以借鉴参考的。特别是对那些乐于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同仁具有借鉴意义。
既然例子这么难得,笔者也就以他为例子。朱教授的课题名称是《跨文化社会法律研究中社会控制之批判》。顾名思义,朱教授是要研究与法学相关的社会控制(“必记本”注:social control)的问题。然而,明显不同的是,朱先生在报告中对社会控制的概念作了简要回顾与评析后,明确提出其研究中所要论证的命题:社会控制不是这个概念所指向的那些社会现象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品质或特点,而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意义的投射或客体化。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得出一个看起来荒唐但不是不可能的结论:在一个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也许就没有社会控制。
这就是我想在这一研究中所论述的命题。通过对美国和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我想证明社会控制是一个为文化所制约的概念。它为一定的文化假设和信仰构成和支持,它不具有当代西方以及部分东方社会法律学的研究者们所认为,或假设的那种世界性或超时空性。朱教授接着论述这一命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性。我想,学术基金报告的审阅批准者应对这一部分最感兴趣。同样地,博士生导师也会对其学生论文开题报告的类似部分最感兴趣。最后,朱先生围绕这一命题,勾画了各分章节的研究内容。

应该说,在西方学术界,这是一份典型的基金申请报告。在笔者没有获得更直接的例子前,也可视其为极具参考价值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审阅者或者指导教授看的就是研究课题的命题是什么,是否有原创性,是否有学术价值。因此,一份博士论文研究报告的价值,不在于其内容是否包罗万象,而在于它是否有一个值得探讨或论证的基本命题。简言之,命题在博士论文中的重要性如同人体结构的“骨髓”一样,缺此不可。
有一点值得与朱教授商榷的是,朱教授将命题与结论同一起来。笔者认为,论文的命题与研究结论有时或许会重叠,但通常可以不是一回事。笔者在此提出这个问题是有针对性的,否则会有人认为不要命题何妨,结论就可算是研究成果,就可代替命题,从而为其博士论文缺乏命题寻找托词。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硕士论文与博士论文的区分模糊不清,唯一不同的只是篇幅长短而已。笔者认为这个标准还是大致可寻的。在西方,通常对硕士论文并没有严格的原创性的要求,即对硕士论文并不要求有新颖且是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命题。那么,我们可以将那些有丰富内容也有观点分析,但并不提出基本命题的论文作为衡量硕士论文的标准。这样说来,我国现行的博士论文似乎应该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因为从这层意义上说,它们可以视为篇幅更长的硕士论文。这的确使人感到委屈。其实,我国不少博士论文具有相当水准,有些还甚具开拓性。只要论文作者静下心来,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认真思考,是不难找到一个有相当学术价值的命题的。
总而言之,西方社会的文明和现代化是与其人民崇尚开拓,崇尚原创分不开的。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其小学教育智力的启发阶段上,更反映在对博士论文的研究和要求上。怯于或无力提出学术意义上的独特见解,囿于“述而不作”的学风似乎是难以培养出开拓性的世纪人材。
来源:必记本(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aikvW_CyRr7Sg6_lncTDA?poc_token=HBIgNWWj_ghF8pzogBQ_trDJU6vOtmmR41qavxZD
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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