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 读文章,讨论新闻法规选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9条、第1020条、第1025条、第1036条对新闻报道行为的豁免规则作了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在适用中,新闻媒体在使用人格利益时,应当满足为公共利益、使用方式合理的条件,并且须在特定的人格利益范围内使用。对于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使用,新闻媒体在开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活动时则要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以满足《民法典》中特别规定的要求。——《民法典》视野下的新闻侵权豁免规则及其适用 2024年4月23日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4]。新闻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新闻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则是新闻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 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既不是抗辩权,也不是反驳,而是抗辩中的事实抗辩和法律抗辩。概括起来,构成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对抗性要件、客观性要件、正当性要件。——《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 2024年4月24日 侵权责任法不应规定“新闻侵权“或“媒体侵权”。依文义分析看,支持“新闻(媒体)侵权"者,既未能明确协调好“新闻(媒体)侵权"与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未能解决好“新闻(媒体)侵权"的特殊性问题;从比较法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的老法典、新法典,还是比较注重实用和实践经验的美国法,都没有承认“新闻(媒体)侵权”;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也从未规定过“新闻(媒体)侵权"。"新闻(媒体)侵权"之所以不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根本原因在于它与近现代民法的基本技术方法背道而驰。——“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2024年4月25日 "媒体侵权否认说"和“媒体侵权肯定说”之间的争论并不存在根本的认识分歧,而只是看问题的方法和角度不同。"媒体侵权否认说"更多的是站在立法技术的立场上观察问题:而“媒体侵权肯定说"则是站在立法全局和法的社会调整立场上观察问题,当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法律进行调整,而这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时,就会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法律规范。正像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制定之前,《行政诉讼法》在第九章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应急需一样,当《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之后,《行政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就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了“遗产”。同样,在新闻传播法没有制定完成之前,媒体侵权责任法已经起到了调整新闻传播行为的社会作用。因此,媒体侵权这类纠纷就被赋予了独立的学术意义或研究价值。——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 2024年4月26日 因AI技术进行新闻创作导致的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如何界定A1新闻侵权行为却依旧模糊,主要是存在难以发现经过AI技术隐蔽处理后的数据隐患以及相关法律不明的困境。AI新闻合法需要整体效果和局部流程都不构成侵权行为,尽管AI技术对海量数据的学习是必然的,但对于用户个人数据的抓取、分析和使用的范畴需要有明确规制,在界定AI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时需要考虑对其他作品的引用程度、转换性使用情况及对原作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界定AI新闻侵权的两点困境:1、难察觉:深伪技术处理数据;2、难判定:法律边界模糊。 ——《AI新闻侵权行为的表现、界定和规制》 2024年4月27日 新闻正义与新闻侵权的冲突如何解决?法律上通用方法是“密尔规则”,即权利的行使不能妨害他人,但它无法决定两种权利冲突时的选择问题。对此,有学者建议界定新闻优先的构成要件,一是强调只有具有新闻价值的报道才具有特权。二是区分报道涉及的主体,涉及公共事务或社会自治的领域,不应受任何克减;涉及私人事务,只要满足正当程序条件就可被克减。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侵权中的公共人物.媒体报道恶意等标准即为这种思路的产物。此外,对涉及公共事务的报道适用过错责任,而涉及私人领域的报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不失为剂良方。[3]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如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媒体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4因新闻侵权有着与其他侵权最显著的区别,即其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要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两者的关系。[5]卢家银教授提出”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这种新的规则并不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颠覆,而是为了减少“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歧义,并突出原告所应承担的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强调新闻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公共善”:关于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责任认定与利益平衡——从《民法典》视角再看世奢会与《新京报》等名誉侵权纠纷案 2024年4月29日 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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