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楼主: 刘海明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媒体法规案例

[复制链接]
961#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1 23:57: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对亚马逊利用独立卖家数据行为发出异议声明并发起反垄断调查


来源:欧盟委员会
原文标题:Antitrust: Commission sends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to Amazon forthe use of non-public independent seller data and opens second investigationinto its e-commerce business practices

导读
        2020111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其已向亚马逊传达了初步看法,认为亚马逊扭曲了在线零售市场的竞争,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欧盟委员会称,亚马逊系统地依赖在其平台上销售的独立卖家的非公开商业数据,这有利于亚马逊自己的零售业务,而亚马逊的零售业务直接与那些第三方卖家竞争,对于这种做法,欧盟委员会表示异议。此外,欧盟委员会还针对亚马逊启动了第二项正式的反垄断调查,调查对象是针对亚马逊自身以及使用亚马逊物流和快递服务的平台卖家零售报价的可能的优待。欧盟委员会负责竞争政策的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我们必须确保像亚马逊这样具有市场力量的双重角色平台不扭曲竞争。当亚马逊作为第三方卖家的竞争对手时,第三方卖家的活动数据不应该被用来为亚马逊带来利益。亚马逊平台上的竞争条件也必须是公平的。它的规则不应人为地偏袒亚马逊自己的零售报价,或使使用亚马逊物流和送货服务的零售商的报价获得优势。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亚马逊成为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一个公平和不受扭曲的在线渠道对所有的卖家来说都很重要。”

TheEuropean Commission has informed Amazon of its preliminary view that it hasbreached EU antitrust rules by distorting competition in online retail markets.The Commission takes issue with Amazon systematically relying on non-publicbusiness data of independent sellers who sell on its marketplace, to thebenefit of Amazon's own retail business, which directly competes with thosethird party sellers.

TheCommission also opened a second formal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into thepossibl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f Amazon's own retail offers and those ofmarketplace sellers that use Amazon's logistics and delivery services.

ExecutiveVice-President Margrethe Vestager, in charge of competition policy, said: “Wemust ensure that dual role platforms with market power, such as Amazon, do notdistort competition.  Data on theactivity of third party sellers should not be used to the benefit of Amazonwhen it acts as a competitor to these sellers. The 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onthe Amazon platform must also be fair. Its rules should not artificially favour Amazon's own retail offers oradvantage the offers of retailers using Amazon's logistics and delivery services.With e-commerce booming, and Amazon being the leading e-commerce platform, afair and undistorted access to consumers online is important for all sellers.”

Statementof Objections on Amazon's use of marketplace seller data
Amazonhas a dual role as a platform: (i) it provides a marketplace where independentsellers can sell products directly to consumers; and (ii) it sells products asa retailer on the same marketplace, in competition with those sellers.

As amarketplace service provider, Amazon has access to non-public business data ofthird party sellers such as the number of ordered and shipped units ofproducts, the sellers' revenues on the marketplace, the number of visits tosellers' offers, data relating to shipping, to sellers' past performance, andother consumer claims on products, including the activated guarantees.

TheCommission's preliminary findings show that very large quantities of non-publicseller data are available to employees of Amazon's retail business and flowdirectly into the automated systems of that business, which aggregate thesedata and use them to calibrate Amazon's retail offers and strategic businessdecision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other marketplace sellers. For example, itallows Amazon to focus its offers in the best-selling products across productcategories and to adjust its offers in view of non-public data of competingsellers.

TheCommission's preliminary view, outlined in its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is thatthe use of non-public marketplace seller data allows Amazon to avoid the normalrisks of retail competition and to leverage its dominance in the market for theprovision of marketplace services in France and Germany- the biggest marketsfor Amazon in the EU. If confirmed, this would infringe Article 102 of the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that prohibits the abuseof a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Thesending of a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does not prejudge the outcome of an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into Amazon practices regarding its “Buy Box” and Prime label
Inaddition, the Commission opened a second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into Amazon'sbusiness practices that might artificially favour its own retail offers andoffers of marketplace sellers that use Amazon's logistics and delivery services(the so-called “fulfilment by Amazon or FBA sellers”).

Inparticular, the Commission will investigate whether the criteria that Amazonsets to select the winner of the “Buy Box” and to enable sellers to offerproducts to Prime users, under Amazon's Prime loyalty programme, lead topreferential treatment of Amazon's retail business or of the sellers that useAmazon's logistics and delivery services.

The “BuyBox” is displayed prominently on Amazon's websites and allows customers to additems from a specific retailer directly into their shopping carts. Winning the“Buy Box” (i.e. being chosen as the offer that features in this box) is crucialto marketplace sellers as the Buy Box prominently shows the offer of one singleseller for a chosen product on Amazon's marketplaces, and generates the vastmajority of all sales. The other aspect of the investigation focusses on thepossibility for marketplace sellers to effectively reach Prime users. Reachingthese consumers is important to sellers because the number of Prime users iscontinuously growing and because they tend to generate more sales on Amazon'smarketplaces than non-Prime users.
Ifproven, the practice under investigation may breach Article 102 of the Treaty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that prohibits the abuse of a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TheCommission will now carry out its in-depth investigation as a matter ofpriority. The opening of a formal investigation does not prejudge its outcome.

Backgroundand procedure
Article102 of the TFEU prohibits the abuse of a dominant position. The implementationof these provisions is defined in the Antitrust Regulation (Council RegulationNo 1/2003), which can also be applied by the national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TheCommission opened the in-depth investigation into Amazon's use of marketplaceseller data on 17 July 2019.

AStatement of Objections is a formal step in Commission investigations intosuspected violations of EU antitrust rules. The Commission informs the partiesconcerned in writing of the objections raised against them. The addressees canexamine the documents in the Commission's investigation file, reply in writingand request an oral hearing to present their comments on the case beforerepresentatives of the Commission and national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Sendinga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and opening of a formal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doesnot prejudge the outcome of the investigations.

Moreinformation on the investigation is available on the Commission's competitionwebsite, in the public case register under case number AT.40462.

TheCommission has informed Amazon and the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of the MemberStates that it has opened a second in-depth investigation into Amazon'sbusiness practices.

Thisinvestigation will cover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 with the exception ofItaly. The Ital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 started to investigate partiallysimilar concerns last year, with a particular focus on the Italian market. TheCommission will continue the close cooperation with the Italian CompetitionAuthority throughout the investigation.

Moreinformation on the investigation will be available on the Commission'scompetition website, in the public case register under case number AT.40703.

There isno legal deadlines for bringing an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to an end. Theduration of an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depends on a number of factors,including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undertakingsconcerned cooperate with the Commission a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fdefence.


来源:微信公众号:经济犯罪治理
编辑:冯梦玉

962#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00:11: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已贴网站
对照表 | 2020年新《著作权法》修改对照表
凡例
1、“著作权法(201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2、“著作权法(2020)”,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1111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所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3、本对照表,遵照现行著作权法(2010)条款顺序,与著作权法(2020)对应条款进行比对。
4、增加文字、顺序调整等文字变动,以红色粗体字标出。删减部分为黑色加粗字体,并带有删除符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编辑:冯梦玉

32.jpg (102.19 KB, 下载次数: 70)

32.jpg

31.jpg (136.3 KB, 下载次数: 67)

31.jpg
963#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3 22:04: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gtai@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1128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1113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并确保信息内容安全。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策划、生产等合作的,应当共同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教育培训、联合检查执法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直播营销平台对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直接向社会公众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网信绵阳

编辑:冯梦玉

96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4 14:46: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阴影下的人脸识别产业:被低估的风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的抗争,赢得了一次小小的胜利。
    今年3月,劳东燕在小区单元楼电梯口意外看到一张公告:小区即将在每个单元楼门口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下方附了一个二维码,要求业主自行扫码登记,上传人脸、身份证和房产证等信息。出于职业本能,在人脸识别过度应用上,劳东燕一直是坚定的反对者。她给物业和居委会写法律函、邮寄过去,提醒对方,不经同意而收集个人的生物信息,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和街道、业委会与物业开展了四方“谈判”后,该小区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的计划无限延期,至今尚未开启。
    不仅是劳东燕,越来越多的知名高校法学院教授站出来说不。“北大法学院的一位教授,他写过关于人脸识别的文章,有小区的业主拿着他的文章给物业公司看,随后物业搁置了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我有一位同门师兄,也是刑法专业的老师,在大学园区提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时,他追问是哪个部门要求收集,能否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后来,安装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劳东燕写道。
    法学教授们的担心,正在逐渐成为现实。以人脸信息交易为核心的黑色产业链,不仅存在,而且非常猖獗。近日,央视新闻报道,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花2元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照片主人可能会遭遇精准诈骗、财产损失,甚至人脸可能被用于洗钱、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你面前的人脸识别机,只要扫一下你的脸,比你更清楚你的银行卡余额”。人脸数据,如果被泄露并与其他数据关联,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人脸识别的风险超出你所想。”劳东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你不知道是谁在收集人脸,不知道到底收集了你哪些信息,也不知道对方保存了什么,更不知道对方怎么使用。后面全部都是黑箱。”
“人脸”被偷了
      “3万张人脸库、15万条记录,嵌入行业的深度学习算法为核心,人脸识别准确率>99.97%、识别速度<200ms。人脸识别终端,结合精准红外测温模块及人脸识别算法,就可以实现人脸识别和非接触测温二合一的功能。”这是一款人脸识别+测温一体终端的产品介绍。这样的产品,因为今年疫情而销售火爆,大量出现在了商场、写字楼、办公机构、地铁站、火车站的入口。除了测温,这些产品的另一个被忽视的功能是:采集人脸信息。
    从技术上来看,采集人脸信息很简单,只要有摄像头就可以不间断采集。很多人都有这种感受,收集并使用人脸数据的工具和场景,正变得越来越多:拥有相册读取权限的App、提供人脸解锁功能的手机厂商、进行身份验证和面部检测的各种金融类App,甚至是办公楼里的刷脸出入系统,以及无处不在的安防摄像头。
    除了少数获得用户同意的软件或场景,大量场景下的人脸信息采集,悄无声息。“部分商城会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顾客的行为和购买手段”“一些高校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学生的抬头率、微表情、上课的姿态”,以及“基于人脸图像分析的换脸、美妆、性格判断、健康状态预测等应用”。南方都市报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和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列举的上述场景中,这些“静悄悄”收集的方式,被多数受访者难以接受。


331日,安徽合肥市红星路小学(国际部)的教师通过智慧校园人脸识别闸机系统进入校园。图/中新

    “从数据收集环节来看,人脸识别具有无意识性与非接触性,可以远距离发挥作用,并能长时间大规模地积累数据而不被用户察觉,具有很强的侵入性。”劳东燕撰文分析。

    数据采集是人脸识别产业的最前端,因为人脸识别的准确度,需要靠大量的人脸数据来“投喂”。多位技术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技术发展早期,数据主要来自于机构或者高校实验室的公开数据集,公司找志愿者有偿采集也是重要途径。

    云从科技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云从科技为此构建了一个由91个摄像头组成的矩阵用于全方位采集人脸,2年时间采集了1000个人,每个人产生了20万张图片,共计2亿张图片。采集的人脸数据场景也非常丰富,包括不同表情和服饰,比如闭眼、皱眉、微笑、大笑、戴眼镜、戴帽子等等。另外还会搜集不同光线环境下的数据,例如逆光、背光、阴阳脸等。

    但线下采集的数据远远不够,云从科技还从网络抓取了1000万人大概10亿张人脸数据,加入到机器学习的数据库中。基于这些海量的数据,公司人脸识别准确率从68%上升到99%。

    使用爬虫工具抓取互联网上公开的照片,成为整个行业的普遍做法。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山世光研究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也是人脸识别公司中科视拓的创始人之一。他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人们在网站上传照片,如果能找到两三张或者十几张照片,这个人的数据就可以用来给算法做能力建设。这些数据包括一些明星、体育运动员、政治人物的照片,也包含普通人的照片,数量庞大。

    黄昊(化名)曾在微软研究院工作,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人脸识别模型最需要质量较差的数据,比如大角度的照片、光照不好的照片、年龄跨度较大的照片等。这些公司很少再爬取社交网站上摆拍的、质量较高的照片,而是直接在生活场景中主动放置摄像头拍摄和识别,这种无配合的数据效果最佳。

    多位人脸识别从业人员都提到,在人脸识别技术上,中国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上的大量数据以及相对宽松的网络环境。在他们看来,互联网上的照片是“主动公开的”,拿这些数据锻炼算法“不算侵犯隐私”,公司并不会获取除人脸外的其他个人信息。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研究员、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AI伦理中心主任、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委会委员曾毅认为,这种爬虫的做法并不合理合法,“我甚至难以相信,技术公司只是单纯采集照片,不拿走网站上其他的个人信息。”他解释,在网上抓取的数据需要先整理和标注,再提供给算法训练。标注中,一张图可以有许多分类,比如女性、成年人、亚洲人等。曾毅指出,社交网站上有一些数据信息,比如生日、毕业院校、职业等,都可以赋予照片解释,用来帮助数据标注。

    这种做法在国外也引发了争议。澳大利亚摄影师Georg HolzerFlickr(图片分享网站)的用户,他喜欢把照片发布在网站,并同意将照片免费共享给非营利组织和艺术家。但是,让他意外和反感的是,巨头公司IBM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拿走了他拍摄的照片,也包括网站上其他数百万张照片,用以锻炼人脸识别技术的准确度。

    这是NBC(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的一则报道,指出了人脸识别行业的潜规则:IBM以及数十家研究机构免费采集网上的公开照片,用以锻炼算法,而照片中的人和摄影师并不知情,想要删除自己的照片,更是几乎不可能。

    今年1月,美国一家面部识别软件公司Clearview AI遭遇行业声讨。该公司发明了一款人脸识别的应用程序,使用者只需上传一个人的照片,就能搜索出这个人在网络上的公开照片以及网页链接。更让人惊恐的是,这个系统可以识别此人的名字、住址,曾经做过什么事情,以及人际关系网。


    系统背后,有一个超过30亿张图片组成的数据库。ClearviewAI称,这些图片是从FacebookYouTubeTwitterInstagram以及其他数百万个网站上搜集而来。此前1年,已经有600多家执法机构使用了Clearview的软件。由于牵扯隐私等问题,Clearview AI公司遭到抵制。新泽西州颁布州禁令,禁止执法机构使用 Clearview AI 的应用工具服务。TwitterGoogleYouTubeFacebook 等互联网公司也对其进行封杀。
“人脸”被卖了

    今年9月,李开复在一场峰会的言论,触碰到了行业的敏感神经。李开复称,早期他曾帮助旷视寻找到了美图、蚂蚁金服等合作伙伴,让旷视拿到了大量的人脸数据,帮助分析各个行业怎么切入。

    蚂蚁金服迅速做出回应,称“从未提供任何人脸数据给旷视科技”,双方过往合作仅限旷视科技授权其图像识别算法能力给蚂蚁单独部署和使用,不涉及任何数据的共享和传输。旷视也紧接着在微博澄清,公司不掌握,也不会主动收集终端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旷视高度重视“数据隐私安全保护”问题,已在企业内部制定、实施了完善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当晚,李开复为此事道歉,称这只是一次口误。

    旷视科技成立于2011年,起家于人脸识别,在计算机视觉领域与商汤科技、依图科技、云从科技并称CV(计算机视觉)四小龙。这些AI创业公司,位于人脸识别产业的中游。同样在这个赛道与之竞争的还有微软、BATGoogle等大型互联网公司,坐拥海量数据。人脸识别创业公司对这些数据,也具有强烈的渴望。

        AI技术公司如何与客户合作,人脸数据被谁拿走、如何存储,受到公众大量关注,但从来都不透明。旷视科技《Face++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中就曾指出,旷视有权保存用户的数据并用于旷视及其关联公司内部研究的目的,“主要用来提升人脸识别的准确率、算法升级和改善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等”。





    76日,山西太原市,即将参加2020年全国高考的考生前往考点查看考场,考务人员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核验考生身份。摄影/本刊记者 韦亮
云从科技相关负责人对《中国新闻周刊》解释,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不管什么合作模式,一般情况下,数据都存储在客户那边,客户不可能愿意把数据给人脸识别技术公司。“特别是银行、公安都有内网,我们的服务器都是建在他们内网,相当于他们的私有服务器,没有办法外传数据。”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长期关注数据安全和人工智能,在他看来,大公司不可能把数据传给AI公司,数据是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万一AI公司把数据卖给别人怎么办?”
    不过,早期一些人脸识别技术公司疏于对数据的保护。2015年,黄昊注意到,有一家公司的人脸数据标注是由其他公司外包的,从一个网站上就能直接看到所有数据。那次泄露只有业内人士了解,他自己也下载了一批数据,不过没持续很长时间,漏洞得到了修复。黄昊解释,保护数据需要成本,对于初创公司而言是不小的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对很多公司来说,对数据过分保护,会阻碍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一些公司只能从服务器上获取数据,我想在自己的电脑上做一些可视化处理,也拿不到数据,就少了一些做分析的手段。”
    被“疏漏”的数据,很多流入了人脸信息贩卖的黑市。北京青年报曾报道,有商家在网络商城兜售“人脸数据”,涵盖2000人的肖像,每个人有50100张照片,共计17万条,照片的主人公不仅有明星,还有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普通人。此外,每张照片搭配一份数据文件,包括眼睛、耳朵、鼻子、嘴巴、眉毛等轮廓信息。商家告诉记者,这些人脸数据,一部分从搜索引擎抓取,另一部分来自境外一家软件公司的数据库。
    更严重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脸数据被上传到云端,数据泄露或违规使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排除运营工作人员的盗取、数据库被黑客入侵、公司破产倒闭数据库被倒卖等等可能。
    “从数据保管环节来看,一旦收集主体未能善加保护,会导致大规模泄露的情况;即便其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也仍然面临被黑客侵入而泄露的危险。由于个人的生物学数据具有稳定不变性,一旦泄露,相应的风险及危害即不可逆转,也无法有效弥补。”劳东燕认为,可以确定的是,人脸数据的泄露,所带来的潜在的安全风险,远比手机号与账户信息的泄露更为严重。人脸、声音、虹膜等生物信息泄露后,没有办法再更改。
    匹配身份后的人脸数据危害极大
    中商产业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据预测,2020年我国生物识别技术(含人脸识别技术)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300亿元。围绕人脸识别,已经形成了基础层(芯片、算法、数据)、技术层(视频人脸识别、图片人脸识别、数据库对比检验)、应用层(硬件、应用和应用方案)的完整产业链结构。
    当下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点,更多集中在存储环节。近期,央视新闻报道指出,由于人脸识别应用五花八门,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大量的人脸数据都被存储在各应用运营方,或是技术提供方的中心化数据库中。数据是否脱敏、安全是否到位、哪些用于算法训练、哪些会被合作方分享,外界一概不知。而且,一旦服务器被入侵,高度敏感的人脸数据就会面临泄露风险。
    在曾毅看来,去年深圳深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SenseNets,以下称深网视界)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集中体现了存储端的薄弱。20192月,荷兰著名安全研究员 Victor Gevers发现,中国安防视觉领域的一家企业深网视界未进行安全保护,导致其数据库在公网“裸奔”,任何人都可以访问数据。该数据库有超过250万名用户的信息,除了用户名,还有非常详细且敏感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日期、性别、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单位以及过去24小时的到访记录等。
    深网视界并非业内知名企业,但与多地公安部门长期合作。数据库可供任何人在线访问,这意味着有恶意的人可以随时添加和删除、倒卖记录。Gevers曾给公司发送提醒,但是对方都置之不理。“很显然,一些地方政府主要关注系统的功能,忽略了公司以及它服务的对象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曾毅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类似深网视界这样的数据泄露,后果是灾难性的。不少业内人士都指出,单纯的个人照片不构成太大风险,但匹配了身份信息的照片,危害极大。
人脸照片与身份信息相互匹配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第一种是通过支付软件,上面可能本来就有了个人信息,再加上人脸信息,就能匹配;第二种是一些园区、旅游景点,刷身份证进入,就有了数据库;第三种是不少金融服务公司会拿客户的信息去查询比对权威部门的数据库,对比完以后,有的公司会把信息储存下来,存在泄露的可能。”有业内人士分析。
    有专家提醒,不少场景或者应用软件,要求消费者举着身份证拍照,这是最危险的,因为既有身份证又有人脸信息,一定要尽量避免提供这样的信息。
不少媒体都曾曝光,“照片活化”工具可将人脸照片修改为执行“眨眨眼、张张嘴、点点头”等操作的人脸验证视频。匹配了身份信息的照片,经过“照片活化”后,能实名注册市面上大多数软件,加上验证码破解方式,不法分子在办理网贷、精准诈骗等方面几乎毫无障碍。
20191月,四川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打掉一个使用软件制作动态人脸图片,破解人脸识别系统,盗窃支付宝资金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000余万条。
    20198月,深圳市龙岗警方抓获一个人脸识别认证黑产团队。据报道,一位市民在某机构网站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早已是网站注册用户,而注册这个网站,必须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验证码,并且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才可以注册。警方破获案件后了解到,黑产团伙的做法是,在黑市购买“姓名+身份证号+头像照片”的资料,然后利用软件,对照片进行调色、3D建模、渲染,让照片活化,此时,照片便可以做出张嘴、摇头、眨眼等验证指定动作。团伙把事先做好的视频保存在经过特殊处理的手机上,验证时,手机会直接弹出“选择媒体”的模块,而不是打开摄像头。打开事先准备好的视频,该团伙便能顺利通过认证,注册该网站的会员。
    王斌(化名)曾在腾讯优图实验室做人脸识别的活体检测工作,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他就曾见过上述操作的黑产攻击用户的其他系统,获取重要资产,当时技术骗过了算法,但是幸好被后续的人工审核查了出来。“人眼可以轻易判断这是个假人,但让当时的活体检测技术识别这种攻击,仍有一定难度。”王斌说。
    “谷歌已经明确拒绝将人脸与身份进行匹配,担心因此遭到滥用。其他科技公司似乎没有那么坚决。亚马逊和微软都在使用云计算服务提供人脸识别,而Facebook也将其列为核心计划。”《经济学人》杂志在2017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
    有专家指出,“人脸识别应用主要存在技术风险(包括误识率风险、歧视风险以及技术对抗漏洞)、滥用风险以及信息风险,继而导致‘钱、安全’等各方面的风险随着人脸识别应用的普遍化而增长。”
被滥用的技术
    早在2017年,前美国中央情报局技术分析员斯诺登就曾经预言:以手机解锁为代表的人脸应用出现,会让人脸扫描正常化,也会让人脸识别终将被滥用。
如今,预言已经成为现实。2017年,苹果推出支持人脸识别解锁的新款手机iPhone X,同年,支付宝、京东、苏宁也都先后开启刷脸支付功能。人脸识别的消费级应用场景开始不断延伸。
    “由于未作任何限定,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大肆扩张,滥用与歧视的现象必将不可避免。当下常见的应用场景,除了安保、门禁、支付与认证等之外,人脸识别技术也被广泛用于商场流量统计、社区管理、养老金领取、办税认证、物品保存、景区出入与演出场所的检票等。它甚至还进一步被推广用于教学过程,以监控与管理学生的课堂行为。”劳东燕撰文写道。
    教育是人脸识别的“重灾区”。不少教育科技公司都推出过类似旷视的监控功能,声称可以分析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并对异常行为实时反馈。除了课堂以外,高校所谓的“智能校门”,教室门及宿舍的出入也都在加装人脸识别系统。《2019年中国智慧教育行业市场发展及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智慧教育的市场规模超过5000亿元。众多AI技术公司、教育场景公司加入红利的争夺中。
    小区引入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在今年也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近四五年来,国内不少小区都开始引入人脸识别做门禁。2017年,一家技术公司厦门云脉曾宣传,“人脸识别门禁正逐渐成为国内‘智慧小区’标配,传统小区的开发模式已逐渐被颠覆。”
    但是,作为法学教授,劳东燕本能地意识到其中的法律漏洞和安全隐患。“我们上传的人脸数据怎么保存,如何使用?”街道办主任说,数据使用局域网存储,也可以保存在政府部门的数据库,这个回答依旧让劳东燕摸不清头脑。她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假如由物业保管,此后物业如果没有动力投入安保,数据就有安全隐患。她经常接触信息泄露的法律案件,一些房地产公司、物业将个人详细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泄露出去,只要其中有利益,就难以防范。
    劳东燕从多方了解到,小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并非物业的主意,而是街道办的“规划”。2017年,北京有12家小区入选首批智慧小区示范工程建设单位,人脸识别门禁便是标配。不仅北京,作为“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旧改”、“雪亮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系统,集人脸识别、门禁控制于一体的智能门禁闸机,正在渗透中国许多省市的社区。
    北京太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位销售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去年年底开始,找他们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的小区多了起来。据他介绍,“石景山区30个社区300台云对讲门口机、西城区旧改23个社区的楼宇智能化系统改造、昌平回龙观街道5个社区智慧化改造,以及通州的雪亮工程等”,使用的都是该公司的产品。这些项目多是对方主动找上门合作,一些街道办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在劳东燕看来,政府部门有需求,公司要抢占市场,二者“合谋”,让存在大量风险隐患的人脸识别应用“遍地开花”。“从政府角度,人脸识别不失为便捷的技术工具,为安全需要,尽可能做出严密的防控。在资本的维度,从事研发推广的企业,接近疯狂地拓展业务,是为了尽快提升自身的市场估值与利润。不得不说,正是二者的亲密合作,人脸识别技术跑马圈地,得以像洪水一样势不可挡。”
    面对越来越多的人脸识别“入侵”生活,劳东燕一直站出来抗争。20191029日,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主任战明辉在一个论坛上透露,北京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乘客分类安检,安检人员据此对应采取不同的安检措施。两天后,劳东燕便发表文章《地铁使用人脸识别的法律隐忧》,坚决反对这样的做法。目前,北京地铁引入人脸识别技术的计划被暂时搁浅。
    “由于对如何收集、保存、传输、使用与处理数据,以及是否允许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能否放在网上等,现行法律并未做任何的介入,这就使得应用场景的大肆扩张可能引发的风险,也呈几何倍数地增长。”劳东燕直言,这不只是细思极恐,根本就是不敢想象。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马皖雪






965#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09:18: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传媒内参导读11月19日,中宣部副部长,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主持召开广电总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要健全广播电视法律规范体系,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推进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和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综合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11月19日,中宣部副部长,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主持召开广电总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广电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高建民、孟冬出席。



会议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党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着重强调了“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为广电行业进一步做好法治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对广电总局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把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进广播电视法治建设的思路举措和生动实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开创广播电视法治建设新局面。

二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深入推进巡视整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坚定不移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统筹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突出宣传重点、强化宣传实效,网上网下一体推进、内宣外宣协同发力,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

三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广播电视法律规范体系,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推进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和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要构建高效的广播电视法治实施体系,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重点领域执法,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法治素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同时加强从业人员法治培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早在2018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立法项目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如启动《广播电视法》制定工作,建立广播电视领域基本法。


2019年10月28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的立法进程,10年内完成制定工作。
5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国家应急广播条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条例》的制定工作。
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国际合作促进条例》《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5年内完成《境外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等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
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部门规章。

《规划》强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是未来5至10年立法工作的“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落实本规划,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总局应当充分利用文化立法部际协调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中宣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将其摆到重要位置抓好落实。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要积极作为,对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实践中又急需的领域,结合本地实际,主动提议制定、修改地方性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总局法治机构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紧密跟踪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推动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机构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立法工作提供必要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围绕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完善立法工作人员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人才进入立法工作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精心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探索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部校共建“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研究基地”,借助外脑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高质量完成广播电视未来5至10年立法规划所确定的立法工作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员保障。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传媒内参
编辑:贾梦琪

966#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23:06: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直播“刷量”美丽数据是如何炮制出来的?仅需53元就能增加2万观看量

从最早的公众号阅读10万+,到后来的各种活动投票,再到如今的直播带货刷单,网络数据造假早已成为了公开的秘密,而且愈演愈烈。
在多个包含“直播涨粉”等字眼的聊天群里,记者看到,有不少声称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上提供刷观看、涨粉丝等服务的广告。每一项服务都明码标价,从几元到上百元不等。一名刷量人员告诉记者,任意时间、任意观看人次都可以刷,还可以有真人互动。为了一验真假,记者随机挑选了一家直播店铺,让刷量人员在1小时内完成新增2万观看量,15万个点赞,并增加15个真人互动。随后,记者完整记录下了这一过程。
记者:这个直播间观看数显示只有不到200人次,与他们平时的关注度相差不大。从刷量开始后可以很明显看到,屏幕左上角的观看数正在以几百的速度跳涨。到现在过去仅20分钟,观看数就突破1万了。1小时后,该直播间总观看数达到了22400人次,点赞数15.92万。在此期间,互动区不时出现新用户反复提问和评论。而在此后的10分钟里,观看数只增加了20人次,又恢复到正常状态。
刷量人员告诉记者,增加2万观看量外加15个真人互动,总共只需53元。为了展现实力,刷量人员分享了过去在不同平台上操作过的案例,并表示每逢电商促销节点时,会有很多老客户的业务,工作量很大。
和记者亲身经历的情况差不多,最近有新闻爆出,某带货直播间,数百万粉丝中,仅有10%是真人在线观看,剩下的90%全部都是机器刷出来的数据。这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工程师王嘉义告诉我们,初期刷流量,首先要通过没有绑定身份证,也就是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所谓“黑手机卡”,在各大平台进行注册,再通过建立自动脚本,也就是书写相应的程序代码,进行批量养号、批量操作,最终实现为需求方提供虚假流量,以此牟利。
中国科协“源新闻”专家库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科研工程师 王嘉义:自动脚本批量养号,这个是机器在操作,是因为对于每一个账号来说,它的登录界面都是一样的,我可以直接录下来我鼠标的各种操作,然后进行登录,然后进行点击各个页面 然后来完成它的一个流量活跃度的提升。
工程师随后进行了演示。第一步新建一个脚本,接着进行录制,模拟真实用户点击。步骤包括登录、点赞、退出等操作,停止录制后点击保存,一个脚本就创建完成了。此后只要点击运行这个脚本,程序就会自动重复之前录制的所有操作。无数次操作之后,所谓的美丽数据就形成了。而这种批量操作的方式也叫“群控”或者“云控”。
中国科协“源新闻”专家库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科研工程师 王嘉义:刷量人员手上有成千上万的一个账号库,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哪些,他只要点了开始之后,他会依次把这些账号的密码进行输入、登录,然后进行操作、退出,再登录下一条账号,然后输入密码、登录、操作,然后退出,全部账号刷一遍。
想要刷量,首先得拥有真实账户以及账户密码。随着网络市场越来越大,早期非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早已远远无法满足刷量所需,怎么办呢?刷量平台又把眼睛盯上了咱们手里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可能很多人都收到过这样的广告,“小号托管,轻松赚钱”,号称只要把账号授权登录在挂机平台上,供平台用于网络直播刷粉丝数、刷销量等,就可以轻松赚取收益。自己什么都不用干,只要交出账号授权就能躺赚,对于一些人来说的确很有吸引力。
别忘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躺赚”背后,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专家看来,无论是交出账户用以刷量的网民还是购买了刷量服务的商家和平台,其所得到的,远远比不上失去的。
中国科协“源新闻”专家库成员、清华大学网络研究院副教授 张超:你比如说对于这种提供账号的这种真实用户而言啊,他最大的危害其实就是,他的信息泄露被泄露给中介了。基本上我们在各个平台注册的都是实名制的。我们有身份信息,手机号信息,拿着这些信息,这个信用卡去借贷啊,这些事情都可以做的。那同时,因为他们提供这个刷量服务呢,有可能被拿去做黑色产业链的行为,使账户提供者成为帮凶。
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各类刷量平台已有超过1000家,刷量产业人员规模累计达到900多万人。为了遏制这条灰黑产业链的发展,近一个月来,多部门接连出手规范网络直播。
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外,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造假。此外还有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除了加强监管以外,法律专家表示,所谓的直播“刷量”行为,已经触及了相关法律,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未来想要根除此类现象,还需进一步加大立法,提高犯罪成本。
法律专家表示,涉及数据造假的刷量行为,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在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指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或者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尤其是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法律专家 岳屾山:如果说违法的话,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来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可以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是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如果说还发布了虚假广告的话,还会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另外,法律专家也表示,除了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案例,刷量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专家建议,参与刷量的各方在法律层面都应该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法律专家 岳屾山:包括说网络平台,包括说刷单的刷手,包括甚至专门来给提供做专业技术支持的那些技术人员,这些其实都应当在未来的立法当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比如说5年之内还是几年之内不能够再进入市场了。这样的话可能说在提高这些威慑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总台央视记者 郑玮玮 黄一宸)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链接:
编辑:邱亚婷

967#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9 21:12: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大家好,经历了两年的漫长等待后,我起诉朱军的案子终于要开庭了。
从18开始,我能够公开发声并坚持到现在,离不开大家的支持与声援,也离不开我们彼此的守望共鸣——向历史要答案,是因为我们此刻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不会没有意义,每一滴眼泪与伤痕,都会有痕迹留下。
总有一天我们会得到答案,一个不得不给出的回应:为什么在那么多次战斗之后,弱者受到的伤害才终于得到正视。
在即将开庭之际,即使我和朱军都申请了公开审理,法院依然拒绝公开庭审。而直至目前,我们提出要求朱军本人到庭的要求依然得不到回应。
受害者提出性侵指控绝非易事,我会在开庭那天本人到庭,无论可能会面对什么,我都会用尽全力去让现实抵达呈现真实。我也希望朱军不要再逃避,本人到庭,用他自己的记忆对我的质问做出回答,这才是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感谢大家,终于等到开庭,一起战斗吧。


作者:弦子与她的朋友们
来源:新浪微博
编辑:邱亚婷

968#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19:32: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弦子诉朱军案明日开庭:她说想过可能败诉,但结果对自己很重要
从2018年7月26日选择在朋友圈曝光央视著名主持人朱军性骚扰,到走上法律诉讼程序如今即将迎来该案开庭,弦子已经走过了两年四个月零五天。
过去两年间,弦子为了开庭做了很多准备。为了寻找尽可能完备的证据,她不得不一遍又一遍重新「回到」2014年,那是弦子去派出所报警的时间节点。她在脑中一遍遍回忆当时,并尽可能多与该事件有联系的人发生关联,以期从中找寻可能存在的蛛丝马迹。
她也曾数次徘徊在法院门口,一遍遍要求法院尽快开庭。两年后,她终于等来了这一刻。
很长一段时间里,她见不到关键的卷宗,2018年的第一次庭前会议,朱军的代理律师否认了那间化妆室里发生的一切,甚至声称弦子有妄想症。后来,她去北医六院做精神鉴定,查出抑郁焦虑的状态但明确排除了妄想症。
去年1月的第二次庭前会议,法院终于调出了卷宗。弦子和对方没什么交流,双方都忙着抄这份2014年的记录。也是在这段时间,她提出申请将案由从「人格权纠纷案」,改为一个月前新设立的「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从曝光到现在,当事人朱军只是发来一份关于名誉权的律师函。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她依然得不到朱军本人是否到庭的消息。她在微博喊话,「希望法院至少通知朱军到庭,双方当天质证,是对法律尊严的基本尊重。」
弦子希望朱军不要「逃避」,在等待开庭的两年时间里,她也想过自己可能会败诉,她担心自己不够努力辜负大家的期望。律师告诉她,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过程,但我们所有人都要争取到一个最好的结果。


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将于2020年12月2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以下是在开庭前日和弦子的对话:
呼吁朱军出庭:另一方不出来质证,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Q为了明天周三的开庭,做了哪些准备?
弦子:我们做了很多准备,包括通知所有证人到庭,组织他们来北京。我们有8个证人,包括当时陪同我去派出所报警的大学老师、老师的律师朋友,还有和我一起实习的朋友、同学。
这段时间我要重新回顾整个案件,阅读2014年报案时的材料,准备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上周五,我们还到法院调阅了上次庭前会议的记录。我的律师也一直在尝试联系法院,我们反复要求,希望能传唤朱军本人到庭。
Q为什么特别希望朱军能够到庭?
弦子:因为从诉讼到现在,他都从来没有出现过。在开庭前,我们有过两次庭前会议,一次是2018年10月25日,一次是2019年1月18日,他都没有到过庭,只有他的律师出席。不管是朱军作为原告还是朱军作为被告,他从来没有出现过。
Q他如果不出现的话,你是什么感受?
弦子:我可能会觉得很荒谬,性骚扰发生在一个封闭空间,涉及双方两个人,如果另一方不出来质证的话,这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朱军找律师代表他出庭,但律师在2014年时并不认识他,也不知道当时的环境是什么样、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律师甚至在这件事之前连央视大楼都没有进去过,你找律师去分析2014年时在那个房间里发生了什么,这是很可笑的。
Q他的律师是什么态度?
弦子:朱军律师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提交的所有证据完全否认朱军和我本人曾经呆在一个地方,还说我有妄想症。第二次庭前会议我们互相没有跟对方说什么,都在努力的抄卷宗,因为当时把2014年的卷宗调取出来了。他向法院申请终止审理我起诉朱军性骚扰的案件,但是法院否决了。
Q对方说你有妄想症,你如何应对?
弦子:我的律师让我去做了一个精神鉴定。2019年1月,我去北大六院做了检查,当时鉴定结果是我有抑郁焦虑的状态,但明确否认有妄想症。
申请公开审理被法院驳回,年底接到开庭通知很意外
Q朱军此前起诉你侵犯名誉权但被法院暂停,原因是什么?
弦子:法院解释说名誉权这个案子,核心事实取决于性骚扰的案子有没有发生,所以我起诉朱军性骚扰的案子要先行审理。
Q为何要求法院公开审理?
弦子:对于我来说,公开审理能让庭审过程更加公平公开,能让很多女生看到开庭时会发生什么事情。我希望大家可以把我的案子当作一次演习。你看了之后,如果你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再打这样的官司,可能会觉得自己更有心理准备。
Q但法院拒绝了公开审理?
弦子:2018年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法院就告知我们不公开审理。第二次庭前会议后,我们还坚持申请公开审理,但法院一直没有同意,没有给我们理由。
Q从起诉到现在已经两年了,想过会等待这么长时间吗?
弦子: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般是立案6个月内审结,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再延期一次是12个月内审结,正常情况下很少有一个案子两年后才开庭。
Q这期间你和法院有过哪些沟通?
弦子:我们去海淀法院催过两次。去年,我们请窗口的工作人员帮我们联系书记员、法官催促开庭,当时法院说条件还不适合开庭。今年五月,我们又去催过一次,因为疫情我们没有传票进不去法院,在外面打电话问法官什么时候能开庭,那时候法官告诉过我,说快开庭了。
Q等待的过程中你是什么感受?
弦子:一种情绪是着急,为什么还不开庭。另一种情绪是,原本做好了要拖好几年才能开庭的心理准备,但是没想到在年底接到开庭通知,没有人想到这时会开庭。我很意外,又觉得好像还没有准备好。
「得让自己活在2014年寻找证据」
Q过去两年等待开庭压力大吗?
弦子:它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地方。很多关注和支持,会让你有很强的压力。最终有一天我们都会拿到结果,你会想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这个结果有没有付出所有的努力,你会害怕是不是会辜负了大家的期望。
我们一直到第二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才看到当时报案的卷宗。没有办法看到卷宗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自己去找证据。
有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我得不停找证据,得让自己活在2014年,得让自己沉浸在2014年的状态里找各种蛛丝马迹。其实就相当于你又沉浸在你最不好的时间。
Q要开庭了,会觉得更焦虑吗?
弦子:对,我很焦虑,我现在就有。我两年时间都没有犯过肠胃炎,但这两天我肠胃炎犯了,没有办法吃东西,只能喝粥吃面条、鸡蛋。
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朱军的律师会羞辱你,这可能也是他们的目的。他们还是比较成功的,让我产生畏惧心理。马上要开庭了,我会想上一次我接受的是人身羞辱,这次出庭,我可能要接受荡妇羞辱。虽然我知道我必须得去面对,但我还是紧张。我的父母这次也要出庭,我也很怕他们在法庭上贬损我的父母。
Q明天要开庭了,你对最终结果有预期吗?
弦子:我们只能说尽了全力。我的律师跟我说过,让我不要在意结果,这个事情最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过程,我们一起去做这件事情而且共同经历了什么。但这个案子它有这么重大的意义,我们所有人都希望能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我现在也不去想结果,因为开庭之前想结果,其实什么都预料不到。
Q你觉得结果对你来说重要吗?
弦子:重要,我觉得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希望自己可以赢。
Q想过输吗?
弦子:想过,我想过输了之后要怎么安慰自己,输了之后怎么跟自己做心理建设。我还是两手准备,赢肯定就是喜悦。但是我会想,如果输了的话,自己情绪上会不会受到很大的打击,自己要先给自己打一下预防针。
Q如果万一输了,你要怎么安慰你自己?
弦子:万一输了,我觉得这个案子本身的过程也是有意义的。2018年末,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成为独立案由,在这以前没有那么多这类的官司。司法环境对性骚扰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受害者可以在其中得到的程序正义其实是不充分的。
我觉得我们做这个事情,不管是要求朱军本人到庭,还是要求公开审理,都希望能对可能有同样遭遇的女生有一点帮助。我们应该为她们去做什么,去探讨什么。我们要求朱军本人到庭,可能最直接的意义并不是我们真的能在明天看到朱军,但是起码我们要告诉大家,程序正义中应该有什么,这其实也是一种意义。
持续关注女性议题,对性别暴力认识更深刻
Q有没想过因为曝光这个事情获得这么多关注?
弦子:没有,当时我发朋友圈曝光这件事,是因为看到一个姐姐写了她的经历。我当时的想法很简单,希望我的经历让姐姐看到,有人因为她的经历也愿意这样说出来。大概早上五点多的时候,我发现自己朋友圈里很多人转。我也没有想到会有那么大反响。
Q你怎么看这么多网友支持你?
弦子:可能还是因为大家在其中有共情。我觉得很多时候人的共情并不单单是因为性别,也并不一定是经历过性骚扰,或是经历过性别暴力,而是因为大家可能在某一个瞬间,都感到自己作为一个弱者有过不能发声,不能得到公平对待的时候。
大家其实都有寻求正义、寻求发声,哪怕只是寻求安慰的一点点希望,所以他们会在网上找到我。从某个方面来讲,这只是一个性骚扰案件,但这也是个体遭遇不公的一件事情。
不管从哪个维度,从性别,从这样的经历,从大家想要发声、想要得到公平的愿望来说,都会有很多不同的人,从你的经历,从你的发声,哪怕只是在微博上看到你还生活得好好的,还能继续生活下去,他们都会觉得这是一个安慰。
Q你在微博上近两年一直非常关注女性议题,为什么?
弦子:因为女性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非常多,女性也因为性别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反映出一种权力结构下的不平等。
不管她是在媒体,还是在高校还是在任何一家工作单位,性暴力不仅是因为环境封闭,因为没有人才会发生,它往往会涉及权力结构关系的不平等。
从女性遭遇的性暴力当中可以看到司法程序的不完善,看到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看到非常多的问题。相对来说,性别议题在当下的环境中也比较有讨论的空间。
Q关注女性议题与你自身的遭遇有关联吗?
弦子:有的时候我是主动选择,有的时候是被动的双向选择。这个事情让我有这样的转变,但很多时候是对方找到你需要帮助,她们需要经验。
Q现在回过头来看,你怎么评价曝光这件事对你人生产生的影响?
弦子:我只能说,这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都是我们被迫选择的。后续的遭遇我只能说,我们还是努力从困难中寻找意义。在有了影响力和一些关注后,我们也努力让自己去做一些好的事情。不管是疫情时期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还是帮助一些涉及性别暴力的个案,我们努力从不好的经历里去找自己能做的事情,也是让自己遭遇的那些困难有一点意义。
Q走过这两年,你觉得自己有了哪些变化?
弦子:可能是心理上变成一个更坚强的人了,对,变成一个更坚强的人。对于性别暴力、权力结构不平等问题,会有更深的认识。
我在微博上接触了各种各样的个案,不局限于性别暴力,也不局限于女性。我在不同的个案中尝试去看到个体,去理解个体的处境,去支持个体的选择。这个可能对我来说是一个好的改变。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助人的经验,不管是去传播这些个案,还是去跟当事人沟通,我觉得很多经验是我去做了之后才会有的,这也是非常宝贵的经验。
Q有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吗?
弦子:比如说身体上会有各种各样不好的影响吧。在网上投入的精力太多,其实会伤害到你的身体和情绪。
Q平时会怎么调节?
弦子:我们有一个比较紧密的朋友群体,大家都关注性别议题,或希望做出一些倡议和改变。有一些朋友跟我在一起,会形成安全空间,让你有负面情绪的时候可以倾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解决办法。有时候个案推进比较顺利,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安慰。



来源:江湖有个小五
作者:spark、七茗
编辑:王雅欣

969#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19:45: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王雅欣

970#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20:00: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据光明日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来源:证券时报
链接:https://i.ifeng.com/c/81s93EMtUAX

编辑:王雅欣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