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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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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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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19:34: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成都确诊女孩,凭什么被“网暴”?



12月8日,此次成都确诊病例之一赵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涉及姓名、身份证号、行动轨迹等信息。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病例赵某个人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公安已介入调查。信息是否属实需等待调查结果,具体情况、调查结果可通过官方渠道了解。

因为赵某的行动轨迹涉及多家酒吧,有网友指责赵某在奶奶确诊后依然在外玩乐,传播“病毒”,不孝顺也缺乏责任心。还有人批评赵某才20岁出头,便频繁出入酒吧场所,实在不像样。先不说网友“人肉”赵某信息已然违法,单就一些未经证实的只言片语就指责赵某不负责、不像样,这样有失客观的评价难道就是正确的?

经历了上半年紧张的防疫氛围,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持续恢复向好。近期,个别地方的偶发性疫情往往会引起较大的舆论反应,其实也反映出人们不希望疫情再次打断正常的生活节奏。但是,一出现疫情,就对感染者进行“人肉”“谩骂”并没有意义。

病毒传播时并不会挑人,感染者本身也在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赵某此次感染病毒,难道是和所谓的“不像样”的生活方式有关?既然无关,为何要借疫情对此进行恶意攻击?
疫情的突然出现,确实会对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但是通过恶意攻击感染者,图一时之快反而会让更多人有心理负担。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人们应当团结起来,疫情防控需要靠大规模的筛查、隔离、检测来完成,而不是靠对感染者的指责。


疫情到来,我们应该摆正态度,不应当把责任推给感染者本身,更不应当把对感染者的无端指责、攻击认为是合理的。谩骂、侮辱他人等行为,在任何时候都该被谴责。

确诊病例个人详细信息的泄露已经不是头一次了,多地已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除了对网络上部分对确诊患者恶意“人肉”的行为进行谴责外,还应当注意,部分确诊病例的内部信息又是如何流传到网络上的。在疫情暴发初期,以最快速度地控制住疫情蔓延趋势,对于疫情防控能够发挥着关键作用。及时通报病例情况、涉及社区、活动范围,让涉及人员、场所做好隔离防护筛查,确实能有效切断病毒传播路径。但对病例信息的公布,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上,更应该慎之又慎。避免相关内容被在网络上不当传播,给患者造成负面影响。疫情防护重要,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样重要。


此前,在某地疫情通报里,确诊病例的身高、体重、身份证号、房屋大小等跟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均遭到公开。网上也出现了许多跟疫情无关的讨论,比如有人讨论起确诊病例的房屋面积是否合规,还有人对确诊病例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浓厚“兴趣”。

事实上,面对疫情,积极有效的行动是应该的,这并不意味着确诊者的信息可以被任人处置。假如每次疫情感染者的信息、轨迹被公布,招致的就是一次恶意的网络攻击,这会造成一种不正常的认知印象。为了疫情防控主动提供个人信息、活动场所,很有可能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避免自己被攻击,选择隐瞒行程信息,反而会影响疫情筛查的准确性。
感染病毒本身就是不幸的,就别让他们再次遭遇语言上的暴力。这个时候,更需要团结。
原文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刘佳莹




959#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21:01: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刘佳莹

958#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20:45: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童之伟丨宪法与民法典关系的四个理论问题

摘要: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 公民” 比表述为“ 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 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作者: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负责人、法律学院教授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6期
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
“公民”还是“自然人”更合适

所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者。基本民事主体,是指在两种或多种民事主体中,处于居首的、最重要的位置的那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自然人”被表述为基本民事主体。

现在似乎一般认为,《草案》确定基本民事主体是定位于“公民”还是“自然人”已不是问题,因为《草案》第2条的规定是对我国《民法总则》的承袭。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草案》有什么必要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呢?这是一个即使在民法学界也未真正形成共识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将基本的民事主体表述为“自然人”,对法治实践也许不会有明显阻碍,但从法律体系应以宪法为基础形成内部和谐统一整体的客观要求来看,肯定是不合适的。因此,我国民法典最好在采用“自然人”概念的同时,将基本的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这在技术上很好安排,可采用“公民和其他自然人”并举的表达。可以说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道理,下面笔者再作三个方面的补充论述。

1. 《草案》对基本民事主体的表述与《宪法》相关内容脱节。《草案》第1条至第9条,每条都包含“民事主体”的规定。在中国宪法的框架下,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首先是公民,主要也是公民,但《草案》全文没有“公民”二字或实际上指代公民的名词(如本国人),甚至也没有同公民或本国人形成对照的“外国人”之类的名词。所以,从外观上看,这些条款就不是根据中国宪法形成的。

就主体和内容而言,宪法保障的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范围上含盖了民法保障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要明白这一点,关键在于合理理解宪法、公法和私法在一国法制体系中的分工。基于权利与权力的划分,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全部法律可相应地分为三类,由此形成不同于法律二元分类传统的法律三元分类:一是宪法(或根本法),它是公法和私法共同的根本法,从制定法制度的国家立法的角度看,它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公法和私法的立法大纲;二是单纯调整人身和财产领域具体权利—权利关系的法律,即私法或曰民商法;三是既调整具体的权力—权力关系,又调整除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具体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的权利—权力关系的法律,即公法。采用这种与传统的法律二元分类法不同的法律三元分类法,对合理说明当代很多法律现象(尤其是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方面的现象)非常重要。

宪法保障的人身权利的主体如果表述为“公民”,民事权利中人身权利的基本主体就应该表述为“公民”;同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如果表述为“人”,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基本主体就应该表述为“人”或“自然人”——德国宪法(基本法)与当今的《德国民法典》就是按这个原则配套的。宪法保障财产权利与私法、公法保障财产权利的关系的原理也是如此,宪法从根本上、原则上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私法和公法分别从细节上以各自的方式具体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中国民法学者看不到这一点,编纂中国民法典时简单化地追随《德国民法典》,其后果极可能是纸面上写着编纂民法典以本国宪法为根据,客观上却以德国宪法为根据而并不自知。

2. 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有其现实必要性。《草案》产生上述宪法性瑕疵的关键,是其第2条将民事主体的范围或种类简单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未对自然人、法人作宪法角度的细分。将基本的民事主体定位于公民并对自然人作公民与其他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之区分,能杜绝民法典可能遗留的后患,而且有利于民法典的传播和理解。

3. 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民事主体不能效仿德国。德国宪法与中国宪法不同,在德国宪法中,“人”是基本权利的首要主体,其次才是公民。与德国宪法不同,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首要主体是“公民”,这从我国《宪法》第二章的标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能看出来。在中国宪法中,“人”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草案》在民事主体范围的安排上,由于追随《德国民法典》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做法,实际上使得与《草案》对接的宪法并不是我国《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是德国宪法的第一章“基本权利”。《草案》总则部分民事主体“自然人”应当改为“公民”(中国人),从而回到我国宪法的效力范围内来。笔者相信,民法学者们并不是要故意舍弃中国宪法而对接德国宪法,而是因为不加辨别地追随《德国民法典》,不幸让民法典偏离中国宪法的“接口”,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对上了德国宪法的“接口”。

基本民事主体若表述为自然人,
应否将其区分为公民和其他自然人

退一步说,如果我国立法者难以接受上述宪法逻辑,坚持在民法典中将一般民事主体表述为自然人,那么,将外国人纳入自然人范围,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加以规定,而将特殊人格指向外国人,由民法分则(或特别法、特别规范)加以例外性地规定,应该也是可以的,只是在逻辑上的整体性、协调性会差一些。

《草案》为什么应该对自然人、法人作公民、外国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区分呢?这应该从民法典编纂的主权属性来解释。对自然人应作公民与外国人的区分,而不应完全无保留地赋予所有自然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笔者检索《草案》后发现,其全文没有出现过一次“公民”“本国人”之类的名词,这不是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编纂民法典的通常做法。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如自然人,都区分本国人和非本国人。易言之,《草案》不区分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并不是沿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成熟做法的结果。《草案》对自然人完全不作公民与外国人之区分的做法,也不合乎中国民法的传统。

民事主体内部
是权力关系还是权利关系

一国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所使用的术语体系应该是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这个术语体系的基础,应是本国的宪法。按此要求来衡量,《草案》中有的用语明显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用“权力机构”“职权”来描述法人内部组织的地位和功能的做法。“权力”与“职权”是相联系的,前者主要通过后者在宪法、法律中获得具体表现。

1. 用“决策机构”取代“权力机构”可补救与宪法不兼容的缺憾。《草案》总共在8个条款中10次使用了“权力机构”一词,都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实际上是我国《监察法》所称或人们日常所说的“公权力”的同义词,是以各级财政预算等公共资源支撑的公共利益在宪法上,从而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民法典称股东会之类组织为“权力机构”,那么,它的“权力”就是“一切权力”的构成部分,是属于人民的,而在人大制度下,人民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等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因此,从宪法角度看,股东会之类组织根本不享有任何权力,《草案》将股东会之类组织称为“权力机构”会扰乱宪法与民法典的正常关系,不利于国家的健全法治秩序的形成。

此外,由于民法典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虽包括机关法人,但机关法人到了民事关系中,地位与公民、法人是平等的,都是私法关系的主体,只能拥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无“权力”的存在空间。因此,民事主体及其权利,无论是将不同权利主体组合在一起还是将不同权利组合在一起,都是“私”的组合,不可能产生代议民主、人大制度等“公共”意义上的权力主体和权力内容。在民法领域用“权力机构”来描述民事主体中的内部组织,也不符合汉语的表述传统和习惯,最好将“权力机构”全部改为“决策机构”或“全权机构”。编纂民法典,是坚持本国法制体系的话语系统和民族语言的立场、消除民法条文中违逆我国具体情况的域外影响的一个良好的契机,应该避开“权力机构”这个名词,而采用“决策机构”或“全权机构”的说法。

2. 有些情况下用“职能”“职位优势”比用“职权”合适。《草案》有7个条文中8次出现了“职权”一词。然而,它们实际上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私权,不具备宪法文本规定的权力或职权的公共属性,因而不应称为职权。从我国宪法中职权与权力的关系的角度看,“职权”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即公权力的具体存在形式之一,不适合用来表述民事主体所属的组织机构的职能,因为后者的属性仍然是民事权利,不是公共权力,尽管它表现为个人的财产权的聚合组织,并且在组织内部发挥管理作用。

上述问题,看似名词术语运用之争,好像是小事,实则上是涉及我国法制体系统一的原则问题。《宪法》第5条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今天,立法时使用与宪法中的概念有实质性冲突的术语,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难免造成一定程度的实际损害。编纂民法典时,如果有可能,这些术语应基于我国《宪法》一并理顺才好。


宪法之下人格权利与公权力如何平衡

在宪法与民法关系方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在自媒体上对人格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两种不无矛盾的认识倾向,对此,亦可结合《草案》的审议作讨论,争取形成共识。一种认识倾向认为,《草案》规定的有些内容(如人格权保障)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找不到足够的依托;另一种认识倾向认为,《草案》受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约束似乎失去了一些作为民法典应有的私法特性。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理解宪法,并且在技术上处理得当,就不会有宪法妨碍民法典充分保障民事权利的问题和宪法使民法典失去民法特性的问题。

1. 关于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格权的宪法根据。关于人格权保障,我国《宪法》第38条只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那么,《草案》可否将人格权保障作大范围扩充呢?在法德等欧洲制定法国家,法理、宪法、民法在权利保障方面具有同源性,内部融合程度比较高。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把这个原则移植过来了。这很有必要,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典法理、宪理和宪法从来不包括“人生而平等,具有某些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等内容。因此,我们的民法原则与宪法原则及其支撑性法理不具有同源性。与此相类似,我国《宪法》列举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往往并不十分明确。如果假定个人本源性的基本权利是先于宪法、与生俱来的,只是通过选举、制宪把个人权利的一部分转让给了国家机构,那就很清楚,宪法列举的只是强调个人权利中的一部分,表示国家愿对这一部分权利承担保障义务。所以,列举并不否认未列举的权利,只要有可能,国家愿意尽可能多地承担保障它们的义务。

2. 宪法并不要求民法典承担公法功能。《草案》主要包含三个隐蔽地向国家行政机关授予征收、征用的权力或职权的条款,即第117条、第243条和第245条。它们的性质主要在于授予国家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和处理相应善后事宜的权力,很大程度上不属于民法条款,或许放在某部宪法相关法或行政法中比较合适。

退许多步说,上述三处涉及征收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的规定即使不得不置于民法典中,也应切实体现《草案》第4条、第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等要求。无论如何,应当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征收集体土地赚取差价等不平等、不公平的做法。在这些方面,民法典无论写上多少“公平、合理”都没有意义,是否公平合理事实上只能由国家机关单方面确定。民法典的制定者如果想拿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就应该具体规定被征收的不动产在若干年内价格增值后的分享比例,或者在国有和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方面规定平等上市权,如此等等。无论如何,应该不给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留下空间。

3. 民法典宜在宪定人格尊严保障方面更有作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历史上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来自公权力部门、其他组织和其他个人的严峻挑战。然而,《草案》保护隐私权的主要条款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似乎与当今的这种挑战不相称。《草案》上述条款对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够。这首先表现为将“隐私”的外延界定得比较狭窄,只限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privacy一词有两重含义:一是某人不受干扰的独处状态;二是某人的秘密(secrecy)。生活中人们对中文“隐私”一词的理解也对应于英文privacy,是双重的。国外在法律上使用privacy(隐私)一词偏重第一层含义。相对而言,《草案》对“隐私”是基于其第二重含义(即秘密)来定义的。如此一来,就将一这就使得打扰个人独处状态的做法合法化了。笔者认为,应按“隐私”一词的第一层含义来定义人格权中的“隐私”权。

此外,同样重要的是,今天人们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摄像、录影和人脸识别设备的镜头下,人格权受到的威胁前所未有。因此,对于这些数字设备的使用,《草案》原本可以从其拥有主体、使用的空间范围和保留个人影像资料的时间长度等多个方面,从民法的角度作些必要的限制和规范。遗憾的是,《草案》并未作出应有的努力。

4. 民法典应促进民事主体发展权利的实质平等。《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需要关注的是,《草案》几个后续条款对财产关系的处理,似乎仍然留有一些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财产受特殊保护的痕迹,不尽合情合理。“公有制为主体”已经体现在我国宪法、法律将全社会基础性的和最重要的经济资源都划归国家所有的制度中,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在财产总量中的比例本来就相当低。在此状况下,国家没有必要在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个人遗产等小事上居于比个人更优越的获取地位。就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而言,如果所涉财产不是特别巨大、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而拾得者、发现者又比较贫困,那么基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发展权利平等的原则,法律为什么不能规定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归拾得者、发现者个人所有呢?


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社会科学文摘》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J0o6pmoT-meQasO3HwphA


编辑:刘佳莹





957#
 楼主| 发表于 2020-12-4 19:12: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人注意!刑事犯罪的风险其实离你不远


                              
媒体人的日常工作,究竟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作为媒体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上个月,深蓝财经、传媒见闻联合知名刑事法律咨询平台“庭立方”举办的传媒训练营(成都站)活动中,庭立方讲师姚振宇老师就针对这一问题给现场的媒体人上了一课。
姚振宇老师在检查机关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曾担任省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查指导组成员。活动中,他结合多年统计数据、分析经验,对近十年来媒体人刑事犯罪大数据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梳理出了媒体人最容易犯案的罪名、以及最容易导致犯罪的行为。按照姚振宇老师的话来说,媒体人涉案的重刑率之高令人意外。

            
讲演一开始,姚振宇老师首先模拟了五个媒体人最常见的工作场景,通过这些媒体人几乎每天都会遇到的工作案列,来讲述其中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场景一:
媒体人小姚的一天。小姚一早打开微信,看到一篇“网传长沙航班顺丰货机检测出新冠病毒”的新闻,并顺手转发到了公众号。
小姚这样的行为有刑事风险吗?

            
或者,在这条消息的标题上加一个代表疑问语气的问号,做出求证的姿态,这样还会有风险吗?

              

姚振宇点评:
虽然发布者只是转发,但如果这一消息被认定为谣言,依然属于传谣。
与谣言犯罪相关的罪名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这些罪名中,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传播;传谣并造成了一定后果,就可能构成犯罪。至于将标题修改为疑问句,表面来看,似乎对发布这条消息存在疑问,是一种求证的态度。但从传播的消息本身来看,一旦传播仍然有让民众恐慌的可能,所以依然具备传谣的特征,也具有刑事风险。
场景二:
媒体人小姚在博客上找到一篇文章,对其中部分词语进行了更换,新增了图片、关键词并重新排版,二次创作出了一篇全新的文章。
这样的洗稿行为,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吗?

              
姚振宇点评:
目前在刑法中,就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专门设有有一部分内容,所以洗稿也可能会涉及其中。
很多时候,自媒体、自媒体平台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是流量的竞争。文字媒体创作一篇原创内容,需要花费大量的心血,所以我们看到大部分自媒体为了获得流量都在脚踏实地的做积累。但对一些流量玩家而言,他们往往忽略规范操作只看重流量,常常选择洗稿等违规操作进行引流。包括视频创作领域,也存在盗取视频的现象,这些行为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如果一篇文章,包括分析的角度、行文逻辑在内的实质内容能够形成独创性,不仅是文字语句进行了调整,这样构成的文章就是一篇原创。即便文章使用了他人的素材,也不至于构成刑事风险犯罪。
场景三:
媒体人小姚无意中关注到了当下流行的代餐食品,在进行一番研究和深入思考后发现了一些问题,撰文批评了背后的乱象。
媒体发布这样的质疑性文章,风险在哪里?

              
姚振宇点评:
对任何一家媒体来说,质疑性报其实都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判定中,对这类报道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名誉权与质疑性报道之间还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这类报道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为什么即便是一家正规媒体,写质疑报道也会存在法律风险呢?原因大致有二,其一:对媒体而言,调查了解相关事实的能力本身是受到限制的。我有检察院的工作经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想调查一个事件可以有很多法律授权的权益,能够直接调查相关案情。但作为媒体,就只能通过公众渠道和私下打听尽可能逼近真相了,所以这一过程可能会出现偏差。其二:可能很多媒体人,会将新闻层面的事实,等同法律层面的事实。这两者虽然多数情况下是等同的,但也会存在一定偏差。
那么问题来了,媒体人在做质疑性报道时,该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
姚振宇老师总结了三点:
第一:写质疑性报道时,要找到相应的证据去作证观点。比如寻找不同信源间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在法律上这叫“证据印证”。
第二:在获得相关证据时,做到力所能及的调查核实。
第三:报道中,多做设问,少下定义做判断。
场景四:
媒体人小姚接到领导的电话,被告知有一个商务推广项目,需要在公众号、微信群、微博上帮忙推广一个网络期货投资平台。
这其中又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姚振宇点评:
对媒体而言,我建议但凡看到股票、基金、期货投资就应该形成条件反射,因为这类推广背后往往就存在诈骗行为。前段时间我遇到一个案子,我的当事人供职于一家媒体公司,一家投资平台找到我的当事人,想让他帮忙引流,最后合作达成了,我的当事人也一块进去了。
可能大家会疑惑,我的当事人又不是诈骗犯,为什么也进去了?遇到这样的问题,我经常举一个例子,假如遇见杀人,你给凶手递了把刀,这在刑法上叫帮助犯。即便当事人对宣传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不知情,但刑法上有一个词叫“间接故意”,意思是当事人虽然不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但采取放任,这样仍然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在接到类似的合作时,媒体人还是三思而后行吧。
场景五:
媒体人小姚经过一天的工作后,回到家在某直播平台做直播,期间向观众推荐购买自己喜欢的“阳澄状元蟹”,一晚卖出了500份。
视频带货存在什么刑事风险?

           
姚振宇点评:
今年虽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疫情影响,但直播电商反而势如破竹,很多人都参与其中。上面提到的案例,其实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某主播带货阳澄状元蟹,让不少消费者误认为是阳澄湖大闸蟹,收到货品后发现货不对板。这其实是属于典型的欺骗消费者行为。
对于电商类的媒体而言,我建议带货前要先对产品做严格的质量把关。特别在宣传环节,要尽量避免夸张词语的使用。这类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媒体人刑事犯罪大数据
活动中,姚振宇老师还结合过去十年采集到的媒体人刑事案件大数据,综合分析盘点了近十年来媒体人刑事犯罪的相关特点。
首先从案由分布来看,过去十年媒体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分布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排在第二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后面依次是“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具体到“侵犯财产罪”中,涉及“诈骗罪”的占比最高,其次是“敲诈勒索罪”。

            
从案件的裁判数量来看,近几年呈现出了明显下滑趋势。姚振宇老师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案件尽管触犯了刑法,但未必会走到刑事程序中,多数案件在行政环节就得到了处理,所以最终不会体现在刑事裁判中。

            
具体到涉及刑事案件地域分布来看,媒体人涉刑案分布最多的地方是河南省,可以说是遥遥领先;其次是河北、广东、山西、山东.....

              
而从媒体人涉案刑期分布来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分布最多。根据姚振宇老师介绍,通常在法律中判处刑期为三年以上的均属于重刑,从分布来看,媒体人涉案中的重刑率较高,这一点他也表示意外。

            
在讲演的最后,姚振宇老师对媒体人涉罪行为做出了总结。大数据显示,媒体人涉罪主要分为平台管理、谋取利益、报道不实、泄密隐私这四大类。

      
进入新媒体时代后,技术的发展在促进新媒体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媒体行业带来了全新的风险,而在这些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最为严重。与其他风险不同,一旦违反了刑法,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这也意味着自身人格权利的丧失。可以说,在日常的工作中,媒体人也常常被告知不要去触碰红线,但却又不被告知红线在哪?而有了这些案情数据,相信媒体人们也可以一一的对号入座了。
传媒训练营是传媒见闻定期举办的传媒学习沙龙活动,至今已在北京、杭州、广州、重庆、成都等地举办数十场。传媒训练营将进一步围绕传统媒体人、新媒体人的职业需求,积极开展学习提升活动,提升从业者技能,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欢迎关注“传媒见闻”公众号,关注下一次传媒训练营活动。(完)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王雅欣

956#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20:00: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据光明日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来源:证券时报
链接:https://i.ifeng.com/c/81s93EMtUAX

编辑:王雅欣


955#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19:45: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王雅欣

95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19:32: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弦子诉朱军案明日开庭:她说想过可能败诉,但结果对自己很重要
从2018年7月26日选择在朋友圈曝光央视著名主持人朱军性骚扰,到走上法律诉讼程序如今即将迎来该案开庭,弦子已经走过了两年四个月零五天。
过去两年间,弦子为了开庭做了很多准备。为了寻找尽可能完备的证据,她不得不一遍又一遍重新「回到」2014年,那是弦子去派出所报警的时间节点。她在脑中一遍遍回忆当时,并尽可能多与该事件有联系的人发生关联,以期从中找寻可能存在的蛛丝马迹。
她也曾数次徘徊在法院门口,一遍遍要求法院尽快开庭。两年后,她终于等来了这一刻。
很长一段时间里,她见不到关键的卷宗,2018年的第一次庭前会议,朱军的代理律师否认了那间化妆室里发生的一切,甚至声称弦子有妄想症。后来,她去北医六院做精神鉴定,查出抑郁焦虑的状态但明确排除了妄想症。
去年1月的第二次庭前会议,法院终于调出了卷宗。弦子和对方没什么交流,双方都忙着抄这份2014年的记录。也是在这段时间,她提出申请将案由从「人格权纠纷案」,改为一个月前新设立的「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从曝光到现在,当事人朱军只是发来一份关于名誉权的律师函。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她依然得不到朱军本人是否到庭的消息。她在微博喊话,「希望法院至少通知朱军到庭,双方当天质证,是对法律尊严的基本尊重。」
弦子希望朱军不要「逃避」,在等待开庭的两年时间里,她也想过自己可能会败诉,她担心自己不够努力辜负大家的期望。律师告诉她,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过程,但我们所有人都要争取到一个最好的结果。


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将于2020年12月2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以下是在开庭前日和弦子的对话:
呼吁朱军出庭:另一方不出来质证,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Q为了明天周三的开庭,做了哪些准备?
弦子:我们做了很多准备,包括通知所有证人到庭,组织他们来北京。我们有8个证人,包括当时陪同我去派出所报警的大学老师、老师的律师朋友,还有和我一起实习的朋友、同学。
这段时间我要重新回顾整个案件,阅读2014年报案时的材料,准备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上周五,我们还到法院调阅了上次庭前会议的记录。我的律师也一直在尝试联系法院,我们反复要求,希望能传唤朱军本人到庭。
Q为什么特别希望朱军能够到庭?
弦子:因为从诉讼到现在,他都从来没有出现过。在开庭前,我们有过两次庭前会议,一次是2018年10月25日,一次是2019年1月18日,他都没有到过庭,只有他的律师出席。不管是朱军作为原告还是朱军作为被告,他从来没有出现过。
Q他如果不出现的话,你是什么感受?
弦子:我可能会觉得很荒谬,性骚扰发生在一个封闭空间,涉及双方两个人,如果另一方不出来质证的话,这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朱军找律师代表他出庭,但律师在2014年时并不认识他,也不知道当时的环境是什么样、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律师甚至在这件事之前连央视大楼都没有进去过,你找律师去分析2014年时在那个房间里发生了什么,这是很可笑的。
Q他的律师是什么态度?
弦子:朱军律师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提交的所有证据完全否认朱军和我本人曾经呆在一个地方,还说我有妄想症。第二次庭前会议我们互相没有跟对方说什么,都在努力的抄卷宗,因为当时把2014年的卷宗调取出来了。他向法院申请终止审理我起诉朱军性骚扰的案件,但是法院否决了。
Q对方说你有妄想症,你如何应对?
弦子:我的律师让我去做了一个精神鉴定。2019年1月,我去北大六院做了检查,当时鉴定结果是我有抑郁焦虑的状态,但明确否认有妄想症。
申请公开审理被法院驳回,年底接到开庭通知很意外
Q朱军此前起诉你侵犯名誉权但被法院暂停,原因是什么?
弦子:法院解释说名誉权这个案子,核心事实取决于性骚扰的案子有没有发生,所以我起诉朱军性骚扰的案子要先行审理。
Q为何要求法院公开审理?
弦子:对于我来说,公开审理能让庭审过程更加公平公开,能让很多女生看到开庭时会发生什么事情。我希望大家可以把我的案子当作一次演习。你看了之后,如果你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再打这样的官司,可能会觉得自己更有心理准备。
Q但法院拒绝了公开审理?
弦子:2018年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法院就告知我们不公开审理。第二次庭前会议后,我们还坚持申请公开审理,但法院一直没有同意,没有给我们理由。
Q从起诉到现在已经两年了,想过会等待这么长时间吗?
弦子: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般是立案6个月内审结,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再延期一次是12个月内审结,正常情况下很少有一个案子两年后才开庭。
Q这期间你和法院有过哪些沟通?
弦子:我们去海淀法院催过两次。去年,我们请窗口的工作人员帮我们联系书记员、法官催促开庭,当时法院说条件还不适合开庭。今年五月,我们又去催过一次,因为疫情我们没有传票进不去法院,在外面打电话问法官什么时候能开庭,那时候法官告诉过我,说快开庭了。
Q等待的过程中你是什么感受?
弦子:一种情绪是着急,为什么还不开庭。另一种情绪是,原本做好了要拖好几年才能开庭的心理准备,但是没想到在年底接到开庭通知,没有人想到这时会开庭。我很意外,又觉得好像还没有准备好。
「得让自己活在2014年寻找证据」
Q过去两年等待开庭压力大吗?
弦子:它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地方。很多关注和支持,会让你有很强的压力。最终有一天我们都会拿到结果,你会想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这个结果有没有付出所有的努力,你会害怕是不是会辜负了大家的期望。
我们一直到第二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才看到当时报案的卷宗。没有办法看到卷宗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自己去找证据。
有非常长的一段时间,我得不停找证据,得让自己活在2014年,得让自己沉浸在2014年的状态里找各种蛛丝马迹。其实就相当于你又沉浸在你最不好的时间。
Q要开庭了,会觉得更焦虑吗?
弦子:对,我很焦虑,我现在就有。我两年时间都没有犯过肠胃炎,但这两天我肠胃炎犯了,没有办法吃东西,只能喝粥吃面条、鸡蛋。
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朱军的律师会羞辱你,这可能也是他们的目的。他们还是比较成功的,让我产生畏惧心理。马上要开庭了,我会想上一次我接受的是人身羞辱,这次出庭,我可能要接受荡妇羞辱。虽然我知道我必须得去面对,但我还是紧张。我的父母这次也要出庭,我也很怕他们在法庭上贬损我的父母。
Q明天要开庭了,你对最终结果有预期吗?
弦子:我们只能说尽了全力。我的律师跟我说过,让我不要在意结果,这个事情最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过程,我们一起去做这件事情而且共同经历了什么。但这个案子它有这么重大的意义,我们所有人都希望能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我现在也不去想结果,因为开庭之前想结果,其实什么都预料不到。
Q你觉得结果对你来说重要吗?
弦子:重要,我觉得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希望自己可以赢。
Q想过输吗?
弦子:想过,我想过输了之后要怎么安慰自己,输了之后怎么跟自己做心理建设。我还是两手准备,赢肯定就是喜悦。但是我会想,如果输了的话,自己情绪上会不会受到很大的打击,自己要先给自己打一下预防针。
Q如果万一输了,你要怎么安慰你自己?
弦子:万一输了,我觉得这个案子本身的过程也是有意义的。2018年末,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成为独立案由,在这以前没有那么多这类的官司。司法环境对性骚扰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受害者可以在其中得到的程序正义其实是不充分的。
我觉得我们做这个事情,不管是要求朱军本人到庭,还是要求公开审理,都希望能对可能有同样遭遇的女生有一点帮助。我们应该为她们去做什么,去探讨什么。我们要求朱军本人到庭,可能最直接的意义并不是我们真的能在明天看到朱军,但是起码我们要告诉大家,程序正义中应该有什么,这其实也是一种意义。
持续关注女性议题,对性别暴力认识更深刻
Q有没想过因为曝光这个事情获得这么多关注?
弦子:没有,当时我发朋友圈曝光这件事,是因为看到一个姐姐写了她的经历。我当时的想法很简单,希望我的经历让姐姐看到,有人因为她的经历也愿意这样说出来。大概早上五点多的时候,我发现自己朋友圈里很多人转。我也没有想到会有那么大反响。
Q你怎么看这么多网友支持你?
弦子:可能还是因为大家在其中有共情。我觉得很多时候人的共情并不单单是因为性别,也并不一定是经历过性骚扰,或是经历过性别暴力,而是因为大家可能在某一个瞬间,都感到自己作为一个弱者有过不能发声,不能得到公平对待的时候。
大家其实都有寻求正义、寻求发声,哪怕只是寻求安慰的一点点希望,所以他们会在网上找到我。从某个方面来讲,这只是一个性骚扰案件,但这也是个体遭遇不公的一件事情。
不管从哪个维度,从性别,从这样的经历,从大家想要发声、想要得到公平的愿望来说,都会有很多不同的人,从你的经历,从你的发声,哪怕只是在微博上看到你还生活得好好的,还能继续生活下去,他们都会觉得这是一个安慰。
Q你在微博上近两年一直非常关注女性议题,为什么?
弦子:因为女性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非常多,女性也因为性别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反映出一种权力结构下的不平等。
不管她是在媒体,还是在高校还是在任何一家工作单位,性暴力不仅是因为环境封闭,因为没有人才会发生,它往往会涉及权力结构关系的不平等。
从女性遭遇的性暴力当中可以看到司法程序的不完善,看到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看到非常多的问题。相对来说,性别议题在当下的环境中也比较有讨论的空间。
Q关注女性议题与你自身的遭遇有关联吗?
弦子:有的时候我是主动选择,有的时候是被动的双向选择。这个事情让我有这样的转变,但很多时候是对方找到你需要帮助,她们需要经验。
Q现在回过头来看,你怎么评价曝光这件事对你人生产生的影响?
弦子:我只能说,这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都是我们被迫选择的。后续的遭遇我只能说,我们还是努力从困难中寻找意义。在有了影响力和一些关注后,我们也努力让自己去做一些好的事情。不管是疫情时期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还是帮助一些涉及性别暴力的个案,我们努力从不好的经历里去找自己能做的事情,也是让自己遭遇的那些困难有一点意义。
Q走过这两年,你觉得自己有了哪些变化?
弦子:可能是心理上变成一个更坚强的人了,对,变成一个更坚强的人。对于性别暴力、权力结构不平等问题,会有更深的认识。
我在微博上接触了各种各样的个案,不局限于性别暴力,也不局限于女性。我在不同的个案中尝试去看到个体,去理解个体的处境,去支持个体的选择。这个可能对我来说是一个好的改变。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助人的经验,不管是去传播这些个案,还是去跟当事人沟通,我觉得很多经验是我去做了之后才会有的,这也是非常宝贵的经验。
Q有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吗?
弦子:比如说身体上会有各种各样不好的影响吧。在网上投入的精力太多,其实会伤害到你的身体和情绪。
Q平时会怎么调节?
弦子:我们有一个比较紧密的朋友群体,大家都关注性别议题,或希望做出一些倡议和改变。有一些朋友跟我在一起,会形成安全空间,让你有负面情绪的时候可以倾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解决办法。有时候个案推进比较顺利,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安慰。



来源:江湖有个小五
作者:spark、七茗
编辑:王雅欣

953#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9 21:12: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大家好,经历了两年的漫长等待后,我起诉朱军的案子终于要开庭了。
从18开始,我能够公开发声并坚持到现在,离不开大家的支持与声援,也离不开我们彼此的守望共鸣——向历史要答案,是因为我们此刻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不会没有意义,每一滴眼泪与伤痕,都会有痕迹留下。
总有一天我们会得到答案,一个不得不给出的回应:为什么在那么多次战斗之后,弱者受到的伤害才终于得到正视。
在即将开庭之际,即使我和朱军都申请了公开审理,法院依然拒绝公开庭审。而直至目前,我们提出要求朱军本人到庭的要求依然得不到回应。
受害者提出性侵指控绝非易事,我会在开庭那天本人到庭,无论可能会面对什么,我都会用尽全力去让现实抵达呈现真实。我也希望朱军不要再逃避,本人到庭,用他自己的记忆对我的质问做出回答,这才是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感谢大家,终于等到开庭,一起战斗吧。


作者:弦子与她的朋友们
来源:新浪微博
编辑:邱亚婷

952#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23:06: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直播“刷量”美丽数据是如何炮制出来的?仅需53元就能增加2万观看量

从最早的公众号阅读10万+,到后来的各种活动投票,再到如今的直播带货刷单,网络数据造假早已成为了公开的秘密,而且愈演愈烈。
在多个包含“直播涨粉”等字眼的聊天群里,记者看到,有不少声称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上提供刷观看、涨粉丝等服务的广告。每一项服务都明码标价,从几元到上百元不等。一名刷量人员告诉记者,任意时间、任意观看人次都可以刷,还可以有真人互动。为了一验真假,记者随机挑选了一家直播店铺,让刷量人员在1小时内完成新增2万观看量,15万个点赞,并增加15个真人互动。随后,记者完整记录下了这一过程。
记者:这个直播间观看数显示只有不到200人次,与他们平时的关注度相差不大。从刷量开始后可以很明显看到,屏幕左上角的观看数正在以几百的速度跳涨。到现在过去仅20分钟,观看数就突破1万了。1小时后,该直播间总观看数达到了22400人次,点赞数15.92万。在此期间,互动区不时出现新用户反复提问和评论。而在此后的10分钟里,观看数只增加了20人次,又恢复到正常状态。
刷量人员告诉记者,增加2万观看量外加15个真人互动,总共只需53元。为了展现实力,刷量人员分享了过去在不同平台上操作过的案例,并表示每逢电商促销节点时,会有很多老客户的业务,工作量很大。
和记者亲身经历的情况差不多,最近有新闻爆出,某带货直播间,数百万粉丝中,仅有10%是真人在线观看,剩下的90%全部都是机器刷出来的数据。这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工程师王嘉义告诉我们,初期刷流量,首先要通过没有绑定身份证,也就是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所谓“黑手机卡”,在各大平台进行注册,再通过建立自动脚本,也就是书写相应的程序代码,进行批量养号、批量操作,最终实现为需求方提供虚假流量,以此牟利。
中国科协“源新闻”专家库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科研工程师 王嘉义:自动脚本批量养号,这个是机器在操作,是因为对于每一个账号来说,它的登录界面都是一样的,我可以直接录下来我鼠标的各种操作,然后进行登录,然后进行点击各个页面 然后来完成它的一个流量活跃度的提升。
工程师随后进行了演示。第一步新建一个脚本,接着进行录制,模拟真实用户点击。步骤包括登录、点赞、退出等操作,停止录制后点击保存,一个脚本就创建完成了。此后只要点击运行这个脚本,程序就会自动重复之前录制的所有操作。无数次操作之后,所谓的美丽数据就形成了。而这种批量操作的方式也叫“群控”或者“云控”。
中国科协“源新闻”专家库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科研工程师 王嘉义:刷量人员手上有成千上万的一个账号库,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哪些,他只要点了开始之后,他会依次把这些账号的密码进行输入、登录,然后进行操作、退出,再登录下一条账号,然后输入密码、登录、操作,然后退出,全部账号刷一遍。
想要刷量,首先得拥有真实账户以及账户密码。随着网络市场越来越大,早期非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早已远远无法满足刷量所需,怎么办呢?刷量平台又把眼睛盯上了咱们手里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可能很多人都收到过这样的广告,“小号托管,轻松赚钱”,号称只要把账号授权登录在挂机平台上,供平台用于网络直播刷粉丝数、刷销量等,就可以轻松赚取收益。自己什么都不用干,只要交出账号授权就能躺赚,对于一些人来说的确很有吸引力。
别忘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躺赚”背后,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专家看来,无论是交出账户用以刷量的网民还是购买了刷量服务的商家和平台,其所得到的,远远比不上失去的。
中国科协“源新闻”专家库成员、清华大学网络研究院副教授 张超:你比如说对于这种提供账号的这种真实用户而言啊,他最大的危害其实就是,他的信息泄露被泄露给中介了。基本上我们在各个平台注册的都是实名制的。我们有身份信息,手机号信息,拿着这些信息,这个信用卡去借贷啊,这些事情都可以做的。那同时,因为他们提供这个刷量服务呢,有可能被拿去做黑色产业链的行为,使账户提供者成为帮凶。
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各类刷量平台已有超过1000家,刷量产业人员规模累计达到900多万人。为了遏制这条灰黑产业链的发展,近一个月来,多部门接连出手规范网络直播。
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外,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造假。此外还有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除了加强监管以外,法律专家表示,所谓的直播“刷量”行为,已经触及了相关法律,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未来想要根除此类现象,还需进一步加大立法,提高犯罪成本。
法律专家表示,涉及数据造假的刷量行为,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在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指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或者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尤其是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法律专家 岳屾山:如果说违法的话,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来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可以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是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如果说还发布了虚假广告的话,还会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另外,法律专家也表示,除了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案例,刷量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专家建议,参与刷量的各方在法律层面都应该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法律专家 岳屾山:包括说网络平台,包括说刷单的刷手,包括甚至专门来给提供做专业技术支持的那些技术人员,这些其实都应当在未来的立法当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比如说5年之内还是几年之内不能够再进入市场了。这样的话可能说在提高这些威慑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总台央视记者 郑玮玮 黄一宸)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链接:
编辑:邱亚婷

951#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09:18: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传媒内参导读11月19日,中宣部副部长,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主持召开广电总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要健全广播电视法律规范体系,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推进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和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综合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11月19日,中宣部副部长,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主持召开广电总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广电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高建民、孟冬出席。



会议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党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着重强调了“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为广电行业进一步做好法治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对广电总局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把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进广播电视法治建设的思路举措和生动实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开创广播电视法治建设新局面。

二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深入推进巡视整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坚定不移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统筹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突出宣传重点、强化宣传实效,网上网下一体推进、内宣外宣协同发力,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

三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广播电视法律规范体系,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推进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和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要构建高效的广播电视法治实施体系,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重点领域执法,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法治素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同时加强从业人员法治培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早在2018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立法项目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如启动《广播电视法》制定工作,建立广播电视领域基本法。


2019年10月28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的立法进程,10年内完成制定工作。
5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国家应急广播条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条例》的制定工作。
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国际合作促进条例》《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5年内完成《境外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等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
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部门规章。

《规划》强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是未来5至10年立法工作的“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落实本规划,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总局应当充分利用文化立法部际协调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中宣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将其摆到重要位置抓好落实。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要积极作为,对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实践中又急需的领域,结合本地实际,主动提议制定、修改地方性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总局法治机构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紧密跟踪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开展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推动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机构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立法工作提供必要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围绕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完善立法工作人员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人才进入立法工作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精心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探索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部校共建“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研究基地”,借助外脑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高质量完成广播电视未来5至10年立法规划所确定的立法工作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员保障。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传媒内参
编辑:贾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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