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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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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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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楼主| 发表于 2020-10-4 20:41: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刘文杰:民法典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上的探索


编辑:冯梦玉


942#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1 20:15: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拘留五日赔偿四千




  山东省嘉祥县的蒋某和武某在同一社区经营店铺,本是关系亲密的邻里朋友,并同在一个微信群内。6月15日,双方因为一句玩笑产生误会,发生口角。武某于6月30日在两人共同的微信群中用自己新注册的微信小号发布了一条侮辱蒋某的微信信息,随后便退出该微信群,并将注册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卡抽出扔掉,蒋某发现后于当日下午报警。

  随后,被告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了自己在微信群内侮辱蒋某的事实,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蒋某诉至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武某在微信群内向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武某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发布侮辱信息,其中不仅有蒋某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条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蒋某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蒋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鉴于武某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搜狐号——光明网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屈庆东、孔明珠
链接:

编辑:邱亚婷

943#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7 09:10: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21个法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Jlls)
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否则为侵权。
很多网友提出疑问?
微信作为当下
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随便截几张图
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四)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自己可以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向下箭头gif动图分割线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向下箭头gif动图分割线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向下箭头gif动图分割线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向下箭头gif动图分割线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向下箭头gif动图分割线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
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微信公众号 景来律师
编辑:贾梦琪

94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8 16:49: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突发!最高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公民在微信群里侮辱他人要担责(附指导性案例全文解读)|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0〕25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他人发生碰撞后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40-143号),作为第2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指导案例140号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基本案情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吴某送红山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红山村村民李某1自行开车送吴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红山村曾于2014年1月2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红山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吴某系红山村村民,于1957年出生。李记坤系吴某的配偶,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系吴某的子女。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向法院起诉,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631346.31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均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粤01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吴某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
龚连娣、张一扬、兰永军)
指导案例141号
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李某某110报警,称支某3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接警后该所民警赶到现场开展查找工作,于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自西向东第二闸门前消力池内发现一男子死亡,经家属确认为支某3。发现死者时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池水表面结冰,冰面高度与消力池池壁边缘基本持平,消力池外河道无水。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关于支某3死亡的调查结论(丰公治亡查字〔2017〕第021号),主要内容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证据,得出如下结论:一、该人系符合溺亡死亡;二、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支某3家属对死因无异议。支某3遗体被发现的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下游方向闸西侧消力池,消力池系卢沟桥分洪枢纽水利工程(拦河闸)的组成部分。永定河卢沟桥分洪枢纽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由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负责。北京市水务局称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标牌注明管理单位为“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支某3的父母支某1、马某某,妻子李某某和女儿支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驳回支某1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支某1等四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支某3溺亡事故发生地点的查实、相应管理机关的确定,以及该管理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主要事实和法律争议认定如下:
一、关于支某3的死亡地点及管理机关的事实认定。首先,从死亡原因上看,公安机关经鉴定认定支某3死因系因溺水导致;从事故现场上看,支某3遗体发现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前消力池。根据受理支某3失踪查找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工作记录可认定支某3溺亡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南侧的消力池内。其次,关于消力池的管理机关。现已查明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为永定河拦河闸的管理机关,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亦予以认可,并明确确认消力池属于其管辖范围,据此认定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系支某3溺亡地点的管理责任方。鉴于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系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可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均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支某1等四人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管理机关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本案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人与义务人之间常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包括缔约磋商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某3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故支某1等四人上诉主张四被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法相悖。其次,从侵权责任的构成上看,一方主张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此类对危险后果的预见性,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支某3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综上,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对支某3的死亡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需要指出,因支某3意外溺亡,造成支某1、马某某老年丧子、支某2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对此予以理解,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
邢述华、唐季怡、陈光旭)
指导案例142号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向博士名城南门出口骑行,在南门广场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伟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孙伟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郭某,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伟发生言语争执。孙伟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
事发时的第一段视频显示:郭某往前挪动自行车,孙伟站在自行车前方,左手拿手机,右手抓住自行车车把,持续时间约8秒后孙伟用右手推车把两下。郭某与孙伟之间争执的主要内容为:郭某对孙伟说,你讲理不?孙伟说,我咋不讲理,我叫你等一会儿。郭某说,你没事我还有事呢。孙伟说,我说的对不,你撞小孩。郭某说,我还有事呢。孙伟说,你撞小孩,我说你半天。郭某说,是我撞小孩还是小孩撞我?第二段视频显示,孙伟、郭某、博士名城小区保安李某2、吴某四人均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二个石墩附近。孙伟左手拿手机,右手放在郭某自行车车把上持续时间约5秒左右。李某2、吴某劝郭某不要骂人,郭某称要拨打110,此时郭某情绪激动并有骂人的行为。
2019年9月23日19时46分,孙伟拨打110报警电话。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一个石墩上。郭某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孙伟提交的一段时长14秒事发状况视频显示,郭某倒在地上,试图起身;孙伟在操作手机,报告位置。
2019年9月23日19时48分,孙伟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孙伟将自己孩子送回家,然后返回现场。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另,郭某曾于2019年9月4日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1小时”为主诉入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脑血管畸形,阵发性心房颤动” 。信阳市中心医院就郭某该病症下达病重通知书,显示“虽经医护人员积极救治,但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并且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危及患者生命”。信阳市中心医院在对郭某治疗期间,在沟通记录单中记载了郭某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其中包含:脑梗塞进展,症状加重;脑疝形成呼吸心跳骤停;恶心心律失常猝死等等。郭某2019年9月16日的病程记录记载:郭某及其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后予以办理。
郭某之妻刘明莲及其女郭丽丽、郭双双提起诉讼,要求孙伟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孙伟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伟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伟是否有过错。
第一,郭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郭某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罗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孙伟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根据案发当晚博士名城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伟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孙伟阻拦郭某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伟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伟的言语并不过激。孙伟将手放在郭某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伟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孙伟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第二,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孙伟阻拦郭某离开,郭某坐在石墩上,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郭某死亡,令人惋惜。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作为死者郭某的近亲属,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理解。孙伟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伟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虽然孙伟阻拦郭某离开,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孙伟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孙伟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伟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伟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
易松、彭洁、周成云)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
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公安部门对赵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原告主张赵敏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微信号X---calm),且系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敏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兰世达公司顾客,也是小区业主,其到庭陈述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群主微信号为X---calm。
赵敏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2016年在涉诉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晓兰却否认赵敏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发生口角;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况,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原告的纠纷,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论自由。
经原告申请,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敏,同时确认该微信号与黄晓兰微信号X-HL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赵敏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对于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其并不清楚,现已经不用该微信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赵敏否认其微信号X---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故就该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兰世达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兰世达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  民商事裁判规则  

编辑:贾梦琪

945#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8 16:53: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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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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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2 21:35: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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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务院公布名单:美国再将6家中国媒体驻美机构列为“外国使团”


据环球时报,当地时间21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宣布将6家中国媒体的驻美机构列为“外国使团”。
据美国国务院网站,这6家中国媒体分别为一财全球(YicaiGlobal)、解放日报(Jiefang Daily)、新民晚报(Xinmin Evening News)、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Press)、北京周报(Beijing Review)和经济日报(EconomicDaily)。
今年2月,美国已将新华社、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美国发行机构作为“外国使团”列管,6月,再将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和《环球时报》的驻美机构列为“外国使团”。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6月23日表示,这是美方赤裸裸对中方媒体政治打压的又一例证,将进一步严重干扰中国媒体在美开展正常报道活动,也进一步暴露出美方标榜的所谓“新闻和言论自由”的虚伪性。
赵立坚强调,中方强烈敦促美方摒弃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立即停止和纠正这种损人不利己的错误做法,否则中方将不得不作出必要正当反应。


来源:界面新闻




编辑:王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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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2 22:20: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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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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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2 22:36: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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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控告谷歌违反反托拉斯法


美国司法部周二控告网络业巨擘谷歌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政府20年以来针对高科技网络公司最严厉的司法行动。谷歌表示这项指控有“严重漏洞”。


美国司法部与11个州控告谷歌滥用称霸网络的地位妨碍对手竞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司法部表示不排除任何选项,包括让谷歌“部分拆解”。司法部呼吁谷歌公司进行结构性改革。这是美国数十年来最重大的反托拉斯案件。

谷歌资深副总裁华克(Kent Walker)贴文说:“美国反托拉斯法旨在促进创新和协助消费者,而非让竞争环境有利于个别竞争者,或使人们更难获得他们想要的服务。”

路透社报导,美国总统大选即将在113日举行,司法部在选前提告谷歌,会被视为是一种政治姿态,因为这实现了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承诺。特朗普曾答应选民,会追究某些遭指控打压保守派声音的企业。

与司法部共同提告的11个州,检察长都是共和党籍。这宗诉讼案将是美国政府20多年前对微软公司提告案件以来,针对保护市场竞争采取的最重大行动。

由于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都在对苹果(Apple)、亚马逊(Amazon)和脸书(Facebook)等大型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这起案件可能只是政府采取其他重大反托拉斯行动前开出的“第一炮”。

国会议员和消费者长久以来一直指控Google,滥用在网络搜索和广告市场的独霸地位,妨碍对手竞争以提升获利。批评家指出,欧洲主管机关虽对Google祭出巨额罚款并强制其改变作法,但还不够严厉,必须要让Google有结构性改变,才能扭转这家公司的作为。






编辑:王雅欣

949#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19:45: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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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对科技巨头谷歌提出反垄断诉讼的十大看点


美国司法部指控互联网搜索巨头谷歌非法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打压竞争对手。
对世界各地的许多互联网用户来说,谷歌(Google)既是一个名词,也是一个动词。这样的独特地位引出了一宗世纪大案——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出反垄断诉讼。
作为名词的谷歌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市值一万亿美元。而作为动词用的谷歌,则反映出这家公司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美国司法部表示,谷歌作为世界上一个最为有钱的公司,“多年以来美国人近九成搜索用谷歌,谷歌用反竞争手法维持和扩展自己在搜索和搜索广告方面的垄断地位。”
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展开的反垄断诉讼,是多年来数码巨头科技公司受到的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最大挑战。
有关这场世纪大案的来龙去脉,BBC中文为您梳理十大看点。
1. 谷歌面临哪些垄断指称?
美国司法部1020日与包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等11个州联手提出诉讼,对谷歌的垄断指称包括:
*   谷歌是占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守门人,多年来一直采取措施阻止他人染指其主导地位,如签订排他性协议,禁止预装任何竞争性搜索服务;
*   互联网搜索业务在移动端增长迅速,谷歌与包括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在内的商业伙伴签署协议,确保这些搜索通过谷歌而不是竞争对手进行,并使其无法删除,而不管消费者的偏好如何;
*   当热门广告与谷歌搜索结果一同出现时,掌握了主导权的谷歌就可以向广告商收取垄断价格;
*   缺乏竞争意味着广告商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才能出现在谷歌的搜索结果中,而消费者则被迫接受谷歌的政策、隐私保护和对个人数据的使用。
2.美国对谷歌的诉讼根据什么法律?
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杰弗里·罗森(Jeffrey A. Rosen)表示,本次针对谷歌的诉讼依据谢尔曼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或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旨在“重新恢复市场竞争,并为数码市场的下一波创新打开大门”。
*   华为和谷歌:中国和美国科技公司引起爱国争议
*   谷歌21岁:它很了解你 而你或许不知道谷歌这10件事
*   谷歌“暂停”中国版搜索引擎“蜻蜓项目”开发计划
谢尔曼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的第一部反垄断法案,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保护经济领域竞争的法案,影响重大。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
该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允许行业大佬通过垄断手法妨碍自由竞争。
除此之外,美国的反垄断法还包括1914年颁布的克雷顿法案(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3.谷歌有何回应?
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告发布后,谷歌首席法律官肯特·沃克(Kent Walker)在其博客上对美国司法部的起诉提出反驳。
沃克认为美国司法部提起的诉讼“存在严重缺陷,人们之所以使用谷歌,是因为他们自行选择,而不是迫不得已或者因为他们找不到替代品。”
他认为,这一诉讼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帮助。相反,“它将人为推动质量低于谷歌的替代搜索引擎,并导致手机价格上涨,同时人们更难获得他们想要使用的搜索服务。”
4.外界有何反应?
谷歌受到反垄断诉讼的消息,让人欢喜让人忧。
美国华盛顿智库“公开市场研究所”(Open Markets Institute)的萨莉·哈巴德(Sally Hubbard)多年来一直推动对大型科技公司实行更多干预和监管。她在推特上表示,针对谷歌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协议是最为容易取胜的法律案件。
她说这一针对谷歌的反垄断案“终于等来了,不过能看到得以实现真太好了。”
而竞争企业研究所科技创新中心(the Center for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at the CompetitiveEnterprise Institute)的杰西卡·梅路金(Jessica Melugin)则撰文认为,这一诉讼反映出美国反垄断监管存在的某些根本性的错误。


亚马逊的贝佐斯(Jeff Bezos)、苹果公司的库克Tim Cook)、脸书的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和谷歌的皮查伊(Sundar Pichai都为各自的公司辩护。
她刊登在《金融时报》上的文章认为,在美国反垄断的标准是消费者受损,但是考虑到谷歌搜索完全免费,而且搜索服务不断改善和提升,美国司法部很难证明谷歌违反这一反垄断标准。
梅路金认为,反垄断当局的用意即便是最好的,也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消费者将承受伴随政府监管的意外后果。她说:“还是让顾客自己选择赢家和输家吧。”
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这一反垄断诉讼案似乎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反应。谷歌股票在短暂小幅下跌后再次回升。
5.反垄断诉讼案多久出结果?
包括BBC科技事务记者罗利·瑟兰-琼斯(Rory Cellan-Jones)在内的诸多观察人士一致认为,与谷歌这样的巨头公司对簿公堂,可能需要多年时间才能结案。
而且谷歌财大气粗,用得起美国最优秀的律师,谁输谁赢还很难判断。
投资者的行动也说明这将是一场旷日持久,胜负难测的官司。
还有分析认为,即便美国司法部打赢官司,要改变谷歌在人们生活中所扮演角色,都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
6.谷歌诉讼为何现在提出?
在美国大选临近之际,美国司法部提出对谷歌的诉讼,被认为有时机上的考量,甚至被批评有为现任总统特朗普的行政班子标榜政绩之嫌疑。
还有评论质疑,特朗普当局此举是为了证明如果连任成功将应对科技行业的影响力。不过官员们表示,并没有故意在大选之前加紧提出诉讼,而且特别强调过去多年来,很多倡议监管科技公司的人士都批评政府在这些议题上动作太慢。
在美国司法部发起诉讼之前,美国国会曾经对四大科技巨头公司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展开长达16个月的调查。
10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指苹果、亚马逊、脸书和谷歌四大科技巨头存在垄断行为,阻碍了行业市场的创新与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中,谷歌被指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己的产品来打击竞争对手。而亚马逊作为最大的在线零售商有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的优势,以此来阻碍潜在的竞争对手;苹果被指垄断了iPhoneiPad的应用市场,从应用开发者的销售中抽取过多的佣金;脸书被批评为了维持和扩大垄断地位,时常采取收购竞争对手、甚至通过复制竞争对手服务等手段以达到商业目的。
7.美国以外谷歌也遭遇诉讼吗?
在本次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诉讼之前,谷歌已经在欧盟遭遇类似的官司。
欧洲监管机构过去10年中向谷歌发起三项不同的反垄断诉讼,并针对有关谷歌的比价服务、安卓手机操作系统和AdSense平台的投诉处以超过80亿欧元的罚款。
20193月,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15亿欧元罚款,理由是谷歌滥用主导地位,排挤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的竞争对手。这一罚单占谷歌2018年营业额的1.29%
20187月,欧盟委员会判定谷歌采取“非法限制措施”利用安卓软件不公平推广自己的应用程式,加强在搜索引擎方面的主导地位,对谷歌处以43.4亿欧元罚款。
*   谷歌重返中国传言再起 科技巨头入华的尴尬
*   谷歌推特脸书封号暴露中共官媒“讲好中国故事”的不菲代价
20176月,欧盟委员会裁定“谷歌购物”在搜索结果中推广自己的购物业务,对谷歌处以24亿欧元罚款。
8.美国有过哪些著名的反垄断诉讼案?
美国司法部对谷歌的反垄断起诉是自1990年代起诉电脑巨头微软(Microsoft)以来美国最重大的反垄断诉讼。
1980年代,微软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厂商,掌握了90%以上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198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着手对微软展开调查。历时三年的调查得出结论,微软将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捆绑销售,并在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运行。
19947月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称微软与电脑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电脑制造商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
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经过近十年的较量,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避免了分拆的命运,但也缴纳了巨额的和解费用。
1974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当时最大的电话公司——美国电话电报(AT&T)公司提出反垄断诉讼。当时AT&T 是美国绝大部分地区唯一的电话服务供应商。
1984年,该公司被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
除了以上这两个最近的案件,美国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反垄断的大案,其中包括美国铝公司案、美国铁路公司案、美国烟草公司案、美孚石油公司案等。
9.美国为何频频对大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
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反垄断诉讼时明确表示,“通过发起这一诉讼,司法部希望阻止谷歌的反竞争行为同时为美国消费者、广告商和所有依赖互联网经济的公司恢复竞争。”
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杰弗里·罗森说:“如果政府不执行反垄断法确保竞争机制,我们很可能失去下一波创新浪潮。果真如此,美国人将永远不会看到下一个像谷歌这样的公司。”
从石油、铁路、电话、电影、钢铁、电脑到如今的互联网科技行业,美国业界和政府一直对一家独大的企业保持高度警惕。


德国数据统计公司Statista公布的20205月世界各国用谷歌在电脑上搜索的比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Tim Wu)曾著有《巨头的诅咒》(The Curse of Bigness) 一书。他向英国广播公司BBC解释说,对垄断的戒心有多种,过度集中的经济权力可以造成涨价或者打压竞争对手;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垄断特别是绝对的垄断不符合民主社会。
他说一个完全靠垄断运作的经济会对市场该如何运转独断专行,或许会对政府有很大的影响力。
美国社会以及政府对垄断的戒心最终会如何影响这些巨头公司呢?
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曾经表示,应该对这些企业巨头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建议对这些科技企业实行结构性分离,比如强迫企业拆分或者调整业务结构等。
10.谷歌与中国
根据总部设在德国的数据统计公司Statista的数据,在今年5月,全世界共有11个国家的80%以上的电脑搜索使用谷歌,其中包括巴西、印度、澳大利亚、法国、英国、德国等。谷歌在中国使用率之低与其他地方形成鲜明的对比。
实际上,谷歌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曾经占有约三分之一的份额。那是2009年。此前的2006年,刚刚上市两年的谷歌推出了中文简体网。
谷歌当时为中国市场提供的是一个删节版的搜索产品,其中包括在页面底部的免责声明:“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2010112日,谷歌发表“针对中国的新策略”(A New Approach to China),称遭到黑客攻击(并暗指黑客来自中国政府),决定从即日起不再按中国政府的要求对搜索结果进行审查。
最近几年,谷歌有意重回中国市场的的消息时有传出。据《麻省理工学院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201812月的报道,随着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而中国政府不肯退让,“谷歌开始寻求回到中国的办法”,这些办法包括推出政治上不那么敏感的产品,但都与搜索无关,结果有的成功有的失败。


来源:BBCNEWS



编辑:王雅欣



950#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8 00:03: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外交部:中方对6家美国媒体驻华机构采取反制措施


原标题:外交部:中方对6家美国媒体驻华机构采取反制措施

新京报快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就中方针对美方增列6家中国媒体为“外国使团”采取对等反制措施答记者问。

问:上周,美国宣布将6家中国媒体增加列管为“外国使团”,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将做出正当、必要的反应。请问中方将如何反应?

答:近年来,美国政府对中国媒体驻美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新闻报道活动无端设限,无理刁难,不断升级对中国媒体的歧视和政治打压。针对美方此次将6家中国媒体增列为“外国使团”,我上周已经表明了中方严正立场,要求美方改弦更张,纠正错误,撤回将中方6家媒体作为“外国使团”列管。但美方全然不顾中方正当合理要求和严正警告,执意升级对中国媒体驻美机构和人员的政治打压和污名化行动。

作为回应,中方要求美国广播公司(ABC)、洛杉矶时报、明尼苏达公共电台、美国国家事务出版公司、新闻周刊、美国专题新闻社等6家美国媒体驻华分社,自即日起,于7日内,向中方申报在中国境内所有工作人员、财务、经营、所拥有不动产信息等书面材料。

需要强调的是,中方上述措施完全是对美方无理打压中国媒体驻美机构被迫进行的必要对等反制,完全是正当合理防卫。美方有关做法专门针对中国媒体,是基于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严重损害中国媒体的声誉和形象,严重影响中国媒体在美正常运作,严重干扰中美正常人文交流,暴露其自我标榜的所谓“新闻自由”的虚伪性。中方敦促美方立即改弦更张、纠正错误,停止对中国媒体的政治打压和无理限制。如果美方一意孤行,错上加错,中方必将采取进一步的反制措施。

来源:外交部网站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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