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康德论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 我乐意为亲友们效劳,可是——唉!这样我就有对他们偏爱之嫌了。/于是有一个问题折磨着我:我是否真有道德?/这里没有别的办法:那就尽量蔑视他们,并心怀厌恶地去做义务要求我做的事吧!(转引自古留加,第164页) 这是席勒的一段被引用了无数次的诗文,体现了席勒本人和某些研究者对于康德著名的义务原则的评价。然而,这个评价准确吗? 康德对于义务原则的典型论述主要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其基本原理是:某一行动具有道德价值,当且仅当该行动是出于义务而作出的。(cf. Kant,1968a,S.397-399.下引康德外文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①康德的道德哲学被后人称为义务论,与这条被通俗地表述为“为义务而义务”的原理是分不开的。这条义务原理引起了很多困惑:比如,该原理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再如,康德将出于义务而行动严格区分于出于爱好(如同情心等情感原因)而行动,并提出后者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否意味着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冷冰冰的、为了尽义务而行善的观点?上面所引席勒的诗句正表达了这种困惑。本文的主要任务是澄清围绕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观念所产生的疑问,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康德的义务原理。我将从介绍康德《奠基》一书论证的出发点和思路入手,初步阐明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原理的基本含义;接着,我将回应三种对于康德义务原理的最主要的疑问,其中包括席勒式的质疑;最后,我会简要地阐释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特质。 一、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对康德思想的重构 要理解上述义务原理的意义,首先要了解康德在《奠基》中论证的目标、路径和出发点。这是康德讨论义务问题的起点。康德在该书“导言”部分对其目标做了明确说明,那就是“寻找并建立道德性(Moralitt)的最高原则”(1968a,S.39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康德采用的论证路径是:首先,承认日常道德知识具有合理性,对之进行解析,从中提炼出普遍的道德规则(第一章);其次,在更高的道德形而上学层次上,以定言命令的形式更加完备地表述道德原则(第二章);最后,以理性批判的方式证明道德原则的可能性(第三章)。从论证模式来看,前两章采用分析的方法,从既有的道德常识入手,分析已经蕴含在其中的理论预设,挖掘出深层次的、哲学性的道德原则;最后一章则采用综合的方法说明这种原则的可能性。这与他在讨论科学知识时的做法是类似的:康德的知识论承认当时通行的(以欧几里得几何为代表的)数学知识和(以牛顿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知识是可靠的,所要做的是追问这些知识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说阐明其纯粹理性根据。 康德论证的出发点是某种在他看来大家公认的道德常识,这就是:只有善良意志才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或者说才具有绝对的价值。鉴于这是常识,康德并未进行正式的证明,而只是在与其他善物的比较中稍加说明。康德提出,其他东西,无论是才能、性情,甚至是被古代哲学家所推崇的自制等内在品质,都只是有条件的善,因为它们既可用于行善,也可用于作恶,这完全取决于一个什么样的意志在支配这些东西。(1968a,S.393-394)比如说,一个医生在动手术救治病人时的冷静,与一个恶棍在犯罪时的冷静相比,都是情绪方面的适度,本身并无差别,但是却用于截然不同的目的,这充分说明了冷静只是有条件的善。所以,只有支配这些东西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地善的,或者说自身具有绝对价值。对此,康德强调说,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产生了什么结果或作为手段是善的,“只是因为它的意愿而是善的,也即它自在的是善的”。(ibid,S.394) 值得关注的是:康德为什么会以善良意志本身具有绝对价值这一命题作为论证的出发点?事实上,被文明社会接受为道德常识的决不限于康德所提出的这个命题。无论是孔夫子的教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是基督教的黄金律“你愿意他人怎样对你,你就怎样对待他人”,甚至某些具体的规范如“不能杀人取乐”,都可看做道德常识。康德之所以没有选择这些命题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开端,是由其道德哲学的基本主题和思路所决定的。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主题是意志和理性的关系,这也是《奠基》一书论证的内在思路。特别是从《奠基》前两章论证的演进来看,康德正是从善良意志出发,寻找善良意志之为善良意志的条件,而这就是普遍的形式法则或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从根本上说,一个善良意志其实就是被纯粹理性所规定了的意志。基于这种思路,我们不难发现,与其他道德常识相比,善良意志具有绝对价值这个命题,最适合于引出上述基本主题。 理解了康德论证的出发点,就很容易理解他为什么转而阐释义务(Pflicht)概念。我认为,这一转换的理由在于:义务概念中包含了善良意志的概念,通过分析义务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善良意志之为善良意志的条件是什么。这是因为,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其理性并不总是能够完全规定意志,我们的本能、各种情感偏好、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都会影响甚至决定我们的意志。由此,我们的行动体现出来的也许只是我们的爱好,而非善良意志的条件。我们要从处于这些限制和障碍的意志中寻找出决定道德价值的条件或根据。这就进入了对义务概念的阐释。 康德需要做的是表明义务概念和道德价值之间的关联。他把这种关联表述为:某一行动是有道德价值的,当且仅当这个行动是出于义务(aus Pflicht)的。这是康德对义务原则的基本表述。这个命题意味着:只有那些出于义务的行动,才是有道德价值的——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具有排他性,一切出于其他动机的行动均无道德价值;只要某个行动出于义务,那么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具有唯一性。这个命题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先澄清了道德价值的起源,才可能进一步分析出相应的道德性的最高原则。 对于什么才是“出于义务”的行动,康德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康德把与道德相关联的行动区分为违背义务的与合乎义务的两大类。违背义务的行动即便有实际效用,但由于其直接与义务相冲突,当然谈不上是“出于义务”的。所以,我们只能从合乎义务的行动中寻找出于义务的行动。(ibid,S.397)对此,康德又区分出了三个子类型:(1)合乎义务、主体对之有间接爱好或利益关联的行动;(2)合乎义务、主体对之有直接爱好的行动;(3)出于义务的行动(即排除了一切间接的和直接的爱好而只能由义务动机所驱动的行动)。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前两种行动与出于义务的行动区别开来? 康德提出,那些人们对之有利益关联的行动,很容易与出于义务的行动区分开来。因为在这类情形中,我们往往能够清楚地找出那些驱动人们行动的真实意图。康德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商贩诚信经营、童叟无欺,这是合乎义务的,但很难说是出于义务的。康德的理由是,商贩的利益诉求促使他提供诚实的服务,毕竟从长远来看诚实是最好的经营策略。正是自利的意图使一个商人公道地做买卖,所以,一个商业行为即便是诚实的,也不可能是出于义务的。(1968a,S.397)人们很容易提出这样的指责:按照康德的论证,一个商人似乎永远没有机会在生意上表现出自己道德的一面了。可以为康德似乎“贬低”商业活动的这一例证稍作辩解的是:我们通常认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与促进他人福利为目的的慈善行为之间毕竟是有界限的,前者的出发点就已决定了其性质迥异于后者。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商人不能在其他活动中比如慈善捐赠活动中表现出自己的德行。 康德认为,最困难的是“去分辨那种合乎义务、并且此外主体又对之有直接的爱好的行动”。(ibid)对此,他不厌其烦地举了三个例子加以说明,这三个例子分别涉及保护生命、帮助他人和增进自己的幸福。第一个例子是,每个人都本能地贪恋自己的生命,假如出于这种直接爱好而保存生命,那么这虽然合乎义务,却并没有道德意义;但如果一个人身处逆境,活着对他来说只意味着痛苦和绝望,以致于他对生命没有了直接的爱好,他仍出于爱护生命的义务而坚强地生活,这个行动就具有了道德的内涵。第二个例子是,一个人如果出于同情心而帮助别人,那么其行为固然值得赞赏,却不具有道德价值;只有当他不是因为情感而是出于道义而帮助他人时,他的行动才是善的。最后一个例子则是,人们对幸福通常有一种内在的爱好,但由于幸福概念的不确定性,有些人就容易沉溺于眼前的享受,哪怕这会损害健康并进一步破坏整体的幸福。比如,某个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如酗酒)的人,可能为了满足嗜好而牺牲健康。如果这个人能够出于增进幸福这样一种(间接的)义务而战胜嗜好,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那么他的行动是有道德价值的。(ibid,S.397-399) 这三个例子所涉及的都是主体对之有直接爱好的行为,并且包含了不同层次的爱好:保存生命是动物性本能,同情心是一种心理层面的禀赋,追求幸福则带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性内容。这样,通过这几个例证,康德就对出于直接爱好的行动的类型做了较完备的说明。另外,从内容上看,前面商贩的例子和这三个例子合在一起,正好对应着一个完备的道德义务体系:对他人的完全义务(不伤害他人),对自己的完全义务(不伤害自己),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帮助他人以增进他人的幸福),和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促进自己的幸福以便更好地追求道德完善)。 鉴于康德的三个例子具有类似的意义,下面将只关注第二个例子。这是因为剖析这个例子最利于我们充分理解康德的义务原理,而且这个例子受到的质疑最多,有必要进行回应。在这个例子中,康德提出,尽可能地乐善好施是一种义务,如果有人出于同情心而非虚荣(如得到夸奖)或自利(获得报酬)等因素去帮助他人,那么其行动无疑合乎义务,并值得赞赏;但是,该行动不具有道德价值,并不值得尊敬。康德的评判似乎不符合通常的道德理解。他的理由是,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有道德价值,而在此,行善的人是出于情感或爱好才那样做的,这决定了其行动不具有道德性质。(ibid,S.398)为了突出这一点,康德设想了一种极端的情形:假设这个人自身处在困境中,忧伤使他无暇关心他人的福利,从而对帮助他人并无直接爱好,但他仍然仅仅出于义务而去改善他人的处境,“这时他的行动才首次有了真正的道德价值”。(ibid)在这种极端情形中,驱使这个人行动的不再是情感或爱好而是义务,而道德价值正起源于义务的动机。 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出于义务是否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唯一的判别条件。康德的答案是肯定的。为了表明这一点,康德甚至设想了另一种更为极端、更加违背常理的情况。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他天生性情冷漠,对别人的、甚至自己的痛苦感觉漠然,那么在这个人身上,能否找到一种来源,给他带来一种胜过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所可能具有的价值?康德的回答非常坚决:当然可以!他甚至提出,恰恰是在这里,一种道德价值得以开始,“因为他帮助别人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义务”。(1968a,S.399)在这种情况中,康德把出于爱好这种可能的动机彻底排除了。 从康德的上述例子尤其是那两种极端情形,我们可以清楚地领会康德的主张:一个行为是有道德价值的,当且仅当是出于义务而做出的;同情心或情感偏好并不能带来道德价值,所以,哪怕是一个同情心比较淡漠的人,只要他能出于义务而行动,其行动就是道德的。 二、回应对康德义务原理的三种质疑 康德对于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的描述,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疑问。最常见的质疑有如下几种:为什么同情心不能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出于义务而行动必须排除情感满足吗?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与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具有同样的道德价值吗?下面我将依次回应这些可能的疑问。 1.回应第一种质疑:为什么同情心不能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 从日常的观点看,同情心是非常宝贵的,人们往往对具有丰富同情心的人赞赏有加。甚至在许多哲学家看来,正是同情构成了道德价值的来源。比如18世纪的哈奇逊、休谟等启蒙哲学家,20世纪的一些元伦理学家,以及中国哲学中的某些主要的思想流派,都主张一种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纲领。那么,康德有何充足的理由拒斥同情作为道德价值的来源呢?首先,在《奠基》的开篇处康德就已初步陈述了他的理由:同情心,甚至更宽泛地说,道德情感,仅仅是有条件的善。(ibid,S.393)同情心需要善良意志作为其指导原则,才能用于善的目的,同情心本身并非总是促成善的条件。对于恶人的同情,有时反而会成为罪恶的助力。著名的东郭先生和狼的寓言,大概正是这方面的例证。可见,同情心只是某种有条件的善,不足以成为无条件的道德价值的来源。 其次,康德的理由不止于此。在他看来,同情心或情感偏好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不确定性。(康德,第27-30页)康德把包括同情在内的情感偏好描述为病理学的(pathologisch),他采用的不是这个词的现代的、与病变相关的意义,而是其在古希腊语中的原意,即感性的、被激发的这样一种含义。情感能否被激发出来、能否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环境与条件,这一点使之无法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1968a,S.442)按照情感偏好的原则,是否行善或如何分配各种善好之物,往往是不确定的。以康德上述例子来说,即便是一个具有丰富同情心的人,当他受到某些负面情绪的困扰时,也可能难以保证会对周围处于困境中的人施援手。这正是爱好原则之不确定性的表现。而真正道德的行动应当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不是取决于是否有适当的环境激发或有特定的情绪作为铺垫。 最后,同情心或情感偏好不具有普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因而不适于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ibid,S.442)假设一个人拥有向其他人分配公共福利的权力,那么按照情感偏好的原则,很可能会出现下述情形:假如这些人对他来说都是陌生的,他大概会一视同仁,从而做出比较公正的分配;但假如这里面有他的朋友,甚至有他的亲人,而他对他们怀有强烈的情感偏好,那么他似乎就有充足的理由在分配时向他的亲友倾斜。按照情感偏好的原则,即便是一个具有强烈同情心的人恐怕也难以排除特殊情感(如亲情)的干扰。这是因为,从性质上看,普遍的同情感与特殊的亲近感都属于自然的情感禀赋,而且前者通常正是在后者的基础上扩充和发展出来的。所以,同情感在与特殊情感的纠缠中常常会受到后者的制约。比如,由于受到亲情、友情等影响,即便在分配公共善时,按同情原则行动的人也容易偏爱身边亲近的人。②所以,同情心的效力是相对的,缺乏普遍性,很难成为客观价值的起源。 情感原则的缺点从根本上看来自于情感本身的质料性、多样性的特点。康德在不同的场合强调了这一点。在《奠基》中,康德提出道德情感(作为情感)的根本特点就在于程度上具有无限差别,从而无法提供一个同样的、确定的善恶标准,一个人根据自身的情感很难进行稳定而有效的道德判断。(1968a,S.442)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把建基于苦乐同情等情感之上的实践规则归结为质料原则,以区别于作为形式原则的理性法则。无论种类还是程度,情感满足都因人而异,甚至在同一个主体中也因具体情况而差别较大,所以情感原则本质上是一个偶然的实践原则,不能成为普适的客观法则。(康德,第26-33页)③概言之,情感或爱好本身作为某种经验性、质料性的东西,是不确定的、有条件的,因而不可能由此产生无条件的道德价值。 2.回应第二种质疑:出于义务而行动必须排除情感满足吗? 即便人们同意康德所主张的观点,即出于爱好的行动不符合道德的要求,康德的论证依然让人感到困扰。以康德所设想的作为参照的第一种特殊情形来说,那个处于痛苦中的人不是因为情感而是出于义务去帮助他人,而正是这样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这很自然地使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无动于衷地、甚至愁眉苦脸地“为义务而义务”,才是真道德。本文开篇所引用的席勒的诗句正是代表了这种反应。难道出于义务而行动就必须以排除愉悦情感为代价? 我认为,这种质疑恐怕误解了康德的意思,而这种误解产生于混淆了行动的根据与结果。康德的意图是把出于义务确立为行动的根据,为此他要排除情感作为行动的出发点。一个行动是否道德,不在于行动者在行动时是否快乐,而在于其出发点是义务的要求还是情感的驱动。康德之所以举出上述极端的例子,正是要彻底排除情感作为行动的可能根据,使出于义务成为行动的动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出于义务而行动的人就不能在行动后产生出或在行动中伴随着快乐的情感。出于义务而行动,决不排斥从善行中获得情感的满足。关键在于,情感满足只是道德行动的一种伴随结果,而不是其原因。有研究者把康德的上述立场总结为:一个人可以伴随着爱好(mit Neigung)出于义务而行动,但不能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而行动。(Baron,p.78) 对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当有德行的人战胜了恶习的诱惑,履行了那些艰难的义务时,往往会处在一种灵魂的宁静与满足状态,这可被视为德行自身的报酬;但是,由德行而来的满足感绝非这个人如此行动的根据,因为满足感之所以产生,其前提正是行动者出于义务而行动,并知道自己所做的是有价值的,由此而感到快乐,所以,这种状态只能是德行的伴随结果。(1968b,S.377)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与由此获得情感满足可以彼此兼容。 康德之所以设想极端的情况,有其特殊的考虑。《奠基》一书的任务是从道德常识中提炼出道德原则并证明其有效性。康德首先说明什么是有道德价值的或什么构成道德的根基,在这种说明中,他必须排除一切可能引起误会的因素,以便使道德价值的起源充分地显现出来。为此,康德特意列举了非典型的、相对罕见的情景:一个处在痛苦中的人依然出于义务去帮助别人,由此凸显义务原则乃是其唯一的动机。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善行只能愁眉苦脸地完成。 如果我们考虑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相关论述,上述观点会变得更加清楚。该书的任务是建立义务体系,即在道德的根基已经得到确立的前提下,规定各类具体的道德义务,以指导人们的实践。这时,道德情感是一种助力,甚至本身也是道德教化的一部分。康德提出:“德行中的练习规则旨在两种心灵的情致,即在遵循其义务时的坚强和愉悦的心情。”(1968b,S.484)这表明,在奠定了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道德根基之后,行动时伴随而来的欢乐也应当是道德改善的一部分。康德以斯多亚派的坚忍来类比追求德行的坚定决心,同时他又强调这还是不够的,必须附加某种符合道德的生活乐趣,或伊壁鸠鲁理想中的“永远快乐的心灵”,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完备的修习德行的方式。(ibid,S.484-485)康德还把僧侣禁欲和自虐的修行法当做反面例子,对之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这种自我折磨式的修行并非真正地致力于道德改善,而是狂热的涤罪,其中往往带着对于道德命令隐秘的仇恨,所以,排斥愉悦感的道德修行是不可取的;人们加诸自身的道德训诫,只能通过伴随着的愉悦感,才成为值得称赞和示范性的。(ibid,S.485) 康德对于德行与幸福之关系的理解,也表明他确实主张出于义务而行动与获得情感满足两者之间是可以协调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把幸福与德行合比例的结合称为至善,并提出这是我们最终的目标。康德强调的是:在两者的结合中,真正的问题在于德行和幸福究竟何者处于支配地位,而正确次序是将追求幸福置于道德要求之下,保证德行才是至上的目的。只要保证了两者处于正确的顺序,德行处于优先的地位,快乐就是值得追求的。从根本上说,有德行的人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是快乐的。这种快乐甚至不限于由德行带来的宁静,而是各种主观意图的系统实现,即尘世的各种幸福。只是康德始终强调,幸福固然值得追求,但是追求幸福决不能成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幸福是一个人在按照德行的要求生活后才可正当地拥有的希望。(康德,第151-202页) 所以,出于义务而行动并不排除从中获得情感满足,甚至这种满足是道德教化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满足感绝对不能成为行动的动机。正是为了说明后者,康德才设想了上述极端的情形。这一看上去很奇怪、甚至容易引起误解的例子,正是为了凸显道德行动必须出于纯正的义务动机。我相信,上面的阐释已经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与从中感到快乐其实并不冲突,人们完全可以快乐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因此,本文开篇所引的席勒诗句中的质疑,实际上是对康德的误解。 3.回应第三种质疑: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与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具有同样的道德价值吗? 即便接受了善行并不排斥情感满足这一点,质疑者仍可以提出新的疑问。在康德列举的第二种极端情形中,那个天性冷漠的人,不带情感色彩地出于义务而行动,恰恰在这里产生了道德价值,而情感本身则不会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如果的确如此,那么这类冷漠地为义务而义务的行动,就会和出于义务同时伴随着情感满足的行动,从道德价值上看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同样让人困扰。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疑问,让我们设想下述情形:一个朋友在我处于困境时出于义务帮助了我,并对于能帮我走出困境感到高兴,在我向他表达谢意时,他这样回答我:我非常高兴能够帮上忙!毫无疑问,他的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而且让人感到愉快。再设想另一种情形:另一个朋友同样在我处于困境时帮助了我,但由于他天性冷漠,对我的遭遇并没有多少情感上的反应,他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的理性告诉他这是道义的要求,所以他这样答复我的致谢:我是在尽作为朋友的义务!按照康德的说法,从道德上看,这两个人的行动是同样地善的。但是,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与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两者竟然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这实在与人们的直觉和通常所认可的道德评价标准不符合。难道第一个朋友的热情、他温暖人心的言辞,竟然没有使他的行为在道德上变得更善?而第二个朋友的冷漠回应恐怕会让人感到别扭,这难道没有使他在道德上有所欠缺吗? 这类质疑并不奇怪。想想第二个朋友的回答:我只是在尽义务!无论是在汉语中还是德语、英语等西语中,义务一词都带有某种被强制的意味,即出于职责、道德或权利方面的约束而不得不这样做的意味。说一个人是在尽义务,给人的感觉是他未必乐意这样做,而只是出于某种约束而不得不做。所以,第二个朋友的回答恐怕很难让受助者、甚至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感到舒服。 解答这个疑问的关键在于:康德强调的是这两种行动在道德价值上是一样的。而道德价值如《奠基》开篇所说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善,只体现在善良意志中。除了无条件的善,康德还提到了有条件的善或价值。比如才能、气质以及在激情方面的自制能力,都具有某种有条件的价值,并在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奠基》第二章,康德把这类事物命名为具有价格之物,并与具有绝对价值的德行进行了对比。康德区分出两类具有价格之物:直接满足人类的爱好和需要的事物,比如工作能力、技艺,具有市场价格;适合于某种鉴赏力,使人的内心诸能力在纯然无目的的游戏中感到愉快的事物,比如机智、想象力、具有感染力的生动情绪,具有欣赏价格。(1968a,S.434-436)这些都构成了有条件的善物。相应地,出于基本道德法则的好意,按照义务的要求而行动,则具有内在的绝对价值。这两种价值是不同的:相对价值可以满足某些爱好或者使人愉悦,具有实用性;而道德价值则源自意志出于义务原则而行动,体现了意志因受理性原则决定而具有的完善性。 按照康德对于两类价值的规定,我相信他会这样回应上面的质疑:那个热心的朋友满足了人们某种情感需要,使人感到愉快,这当然是有价值的,但这只是有条件的价值,与道德价值绝不能等量齐观;就上述两个朋友的行为的道德价值来说,的确是相同的,因为这两人均是出于义务动机而行动,这一动机构成了其意志的内在价值。 为了更好地理解第一个朋友的温暖言辞并不产生道德价值,可以设想这样的场景:一个陌生人基于道义无私地帮助我之后,什么也不说就离开,或者由于受教育程度或性格直率等原因,这个助人者在帮忙过程中言辞有些粗鲁,但是在此,沉默或言辞上的不完美并不会减少其义举的价值,甚至反而更让人感受到他的举动的纯粹性。可见,关键是动机,方式或者后果并不能决定道德价值。 按照这个解释,我们不仅可以理解,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善和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善,在道德价值上并无区别,而且可以发现,日常的道德评价或者我们的道德直觉,虽然已经包含了道德原则,但这种原则往往是处在混杂或遮蔽之中的。就这里讨论的情况而言,质疑者混淆了道德价值和实用价值。这也可以解释,康德虽然是从分析日常的道德知识入手,但并未停留于这个层次,而是剥离了这些知识中那些混杂的经验性成分,使之真正上升为哲学层面上的道德原则。 三、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特点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澄清,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康德在理解道德根据方面彻底的理性主义倾向。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特点。它体现了康德的一个基本考虑:真正的道德原则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客观性。理性的原则与情感的原则相比,在这方面无疑是有优势的。这是因为,仅仅诉诸自发的同情、仁爱等情感,道德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可做可不做的不确定的举动,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特定的环境与条件;甚至与受助者的亲疏关系、对于受助者是否偏爱、自身的心态等等因素,都会显著地影响行动的抉择。但一个真正有道德价值的行动,应当独立于这些主观爱好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基于理性原则而必然地做出,应当具有客观性。 正是基于此,我们才能够理解康德对于基督教的爱的诫命所做的重新解释。康德提出,《圣经》教导我们要爱邻人,甚至爱自己的敌人,这种爱并不是病理学的或情感性的。原因在于,如果这种爱是情感偏好,那么恐怕很难成为命令的对象。情感之爱作为一种自然的倾向,往往是自发地作为反应而出现的,通常只能自然地产生或被激发出来,却无法被命令。(1968a,S.399;1968b,S.449)以爱自己的敌人来说,如果这种爱是情感性的,就意味着要消除自己对敌人自然的反感;而这种反感既然是自然的、自发的,那么恐怕是很难消除的。这就像外力可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结婚,但无法强迫他们相爱那样,情感性的爱是无法被命令的。唯一可以被命令的爱,是一种从实践的原则出发的“爱”,这已经是理性的抉择,或者说是对于道德原则的认可,康德也称之为人类之爱(Menschenliebe)。(1968b,S.401-402)有研究者指出,在康德所设想的那个天性冷漠的人出于义务帮助他人的极端例子中,至少这种人类之爱应当是在场的。(Wood,p.38) 以爱自己的敌人来说,这种“爱”也只有在上述意义上才是可能的。因为这实质上意味着,哪怕敌人伤害了自己,以致于难以抑制对敌人情感上的反感乃至仇恨,但还是要按照理性的原则给予他人道的对待。例如,在战争中对被俘的敌方人员加以人道的对待,往往是基于一种理性的原则才有可能。如果出于情感偏好的原则,对俘虏加以虐待甚至屠杀恐怕会是更加自然的选择。特别是在一场惨烈的战斗之后更加可能如此:失去战友的痛苦无疑会大大强化对敌人的仇恨。如果我们将眼光放到人类的战争史上,不难发现,以比较人道的原则对待战俘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前现代的社会中,尤其是在更加崇尚暴力和复仇的早期人类社会中,对待敌人的方式常常比较残忍,大规模屠杀战俘的记载屡见于史册。以较为文明的方式对待敌人,大概是启蒙运动以来基于理性的人道主义原则逐渐传播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理性的道德原则具有某种特别的意义:正是理性的道德原则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或者说实践意义上的人类之爱,获得了一种较为稳固的基础;甚至可以说,以理性的原则而不是情感偏好等爱好的原则来厘定道德价值,很可能是稳定而广泛的道德进步的条件。而确立一种纯然理性的道德原则,在此即义务原则,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贡献。 注释: ①凡引自此书的文字,均由我译出初稿,并经邓晓芒老师校改,在此向邓老师致谢!必须说明的是:康德本人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表述这条原理的具体内容,但是根据康德所作的具体解释,可以推出上述命题。同样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一命题,康德的完整的义务原则还包括两个后续命题:行动的道德价值在于该行动的准则;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要性。(cf. 1968a,S.399-401)本文将集中探讨出于义务而行动具有道德价值这一原理,至于后两条原理的含义以及全部三条原理之间的关系,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科斯伽德(C. Korsgaard)的著作《创建目的王国》的第2章(Korsgaard,pp. 43-76),和邓晓芒老师的论文《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邓晓芒,第80-90页)。 ②休谟对此有真切的洞察。在《人性论》谈及仁爱(benevolence)的章节中,他明确地提出,人的慷慨通常很有限,很少能扩展到超出家人与朋友的范围之外,最大限度上也超不出本国的范围。(Hume,2000,p.384)休谟固然反对把道德的基础归结为自私考量;但他确实同意,人类的各种美好的情感如爱情、母爱、为朋友的得失感到高兴与伤感等,其中所体现出来的仁爱,往往是普遍同情(对同类的一般的同情)和特殊情感(基于亲情或获得帮助等因素而产生的同情)的融合,很难截然二分。(ibid,1998,pp. 164-169)就情感主义的立场而言,儒家伦理的基本路径与此类似:儒家通常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亲之爱看做道德的基础,而这种爱由近及远地向其他社会成员扩展则构成各种社会德性。 ③由于情感本身在程度上的差异以及情感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如何使情感原则扩展为一个主体间普遍适用的社会性规则,始终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有一个类似的批评:如何把适用于个人选择的功利原则扩展到其他人乃至全社会,是一个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的难题。(cf. Rawls,pp. 22-33) 【参考文献】 [1]邓晓芒,2010年:《〈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载《哲学分析》第2期。 [2]古留加,1997年:《康德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 [3]康德,2003年:《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 [4]Baron, M., 2006, "Acting from duty", in C. Horn and D.Schnecker(ed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Walter de Gruyter. [5]Hume, D., 1998, An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Kant, I., 1968a,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in KantsWerke, Bd. Ⅳ,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68b, Metaphysik der Sitten, in Kants Werke, Bd. Ⅵ, Berlin:Walter de Gruyter. [7]Korsgaard, C., 1996, 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8]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9]Wood, A., 1999, Kant'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链接:http://www.cssn.cn/ddzg/ddzg_ldjs/ddzg_wh/201311/t20131114_833596.shtml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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