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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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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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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楼主| 发表于 2020-5-26 16:56: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加拿大竞争监管机关就隐私问题处罚Facebook九百万美元
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杜月华,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加拿大竞争监管机关下令要求Facebook支付900万美元的罚款,指控该公司在FacebookMessenger的软件上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作出了误导性的隐私声明。
    这份2020521日的和解协议很重要,它表明加拿大竞争监管机关非常愿意介入处置隐私问题。Facebook在和解协议中同意不就个人信息的披露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其中包括用户可以控制他们在FacebookMessenger上的个人信息访问的程度多少。
    加拿大的《竞争法》禁止公司为获取更多商业利益而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包括涉及他们收集的信息范围、为什么收集它们以及如何使用它们的虚假声明。
竞争事务专员马修·博斯韦尔表示,加拿大公众期望并理应从数字经济中的企业得到事实真相,关于隐私的主张也不例外。加拿大竞争监管机关将毫不犹豫地打击任何对使用加拿大人个人数据的方式提出虚假或误导性主张的业务,无论它们是像Facebook这样的跨国公司还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加拿大竞争监管机关确认Facebook已经配合调查。
作者:梦溪拾笔  
来源:微信公众号——经济犯罪治理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kWSzwf3Id-r2AcFb9UFQ
编辑:宋婷
869#
 楼主| 发表于 2020-5-11 00:06: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文来源:百度企业
原文链接:https://xin.baidu.com/wenshu?wenshuId=32f538b0e641724a59882bbb88c76fda65d23d9a&fl=1&castk=LTE%3D
相关公司:
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39637
原告: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号院********************号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诗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号院**号楼****iv>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华媒联拓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媒联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搜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媒联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搜狐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用、差旅费、打印费等共计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320日,我公司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传媒茶话会(微信号×××)中发布标题为《辣眼睛:全国最牛县级报撸起袖子加油干,去年收入近3亿,惊呆了的老伙伴们想知道她是怎么做到的吗?》的原创文章,文章总字数为2187字,我公司依法享有该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321日,搜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中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文章。搜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搜狐公司辩称,华媒联拓公司无法证明其就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且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华媒联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微信公众号传媒茶话会(微信号:×××)系华媒联拓公司经营。2017320日,该公众号上发表题为《辣眼睛:全国最牛县级报撸起袖子加油干,去年收入近3亿,惊呆了的老伙伴们想知道她是怎么做到的吗?》的文章,文章署名"赵雪纯宋园园传媒茶话会"。该文章字数约2187字。
201857日,赵雪纯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其自2016725日起供职于华媒联拓公司,职位为编辑,其承诺在职期间发表于媒体(传媒茶话会)官方互联网平台上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华媒联拓公司所有,其仅享有署名权。
201857日,宋园园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其自201711日起供职于华媒联拓公司,职位为副总,其承诺在职期间发表于媒体(传媒茶话会)官方互联网平台上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华媒联拓公司所有,其仅享有署名权。
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系搜狐公司主办经营。2017321日,该网站上发表题为《全国最牛县级报去年收入近3亿,想知道它是怎么做到的吗》的文章。2017116日,华媒联拓公司对上述使用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比对,该文章与上述《辣眼睛:全国最牛县级报撸起袖子加油干,去年收入近3亿,惊呆了的老伙伴们想知道她是怎么做到的吗?》一文内容完全一致。搜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授权。
另,华媒联拓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差旅费、打印费等共计1000元,对此,华媒联拓公司仅提交一份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且明确表示针对上述费用不提交票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版权声明书、委托代理协议、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微信公众号传媒茶话会(微信号:×××)归属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华媒联拓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中转载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华媒联拓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搜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确定。对于华媒联拓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涉案作品;
二、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元;
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员  乔 迪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雒 欣
员  任竞炜
编辑:吴悠
868#
 楼主| 发表于 2020-5-1 22:02: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与雇主的替代责任——英国最高法院最新判决之释评
宋建宝
替代责任仍然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并且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依据就在于,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与雇主授权实施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密切到可以公平、恰当地将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视为其在执行职务通常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普遍应用,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断收集到个人信息,形成海量个人信息集管平台。但是,企业集中管控的个人信息却经常遭遇泄露,有的是因为企业的信息系统遭受外部非法侵入造成的,有的则是雇员私下违法披露造成的。对于雇员私下违法披露其雇主集中管控的个人信息,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分歧比较大。替代责任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的某种关系,而由处于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可诉行为承担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在职务范围内和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2020年4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Morrisons公司审计披露合同公司雇员工资单数据损害赔偿上诉案作出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结论,并且依据英国《数据保护法1998》(The Data Protect Act 1998,以下简称DPA)的有关规定界定了数据控制者责任,颇具启发意义。
    案件主要事实
    Morrisons是一家经营连锁超市的公司。Andrew Skelton(以下简称Skelton)是Morrisons内部审计机构的高级审计员。2013年7月, Skelton因行为不端而受到公司的纪律调查,并被口头警告,随后他便对公司怀恨在心。
    Morrisons账务每年需要接受外部年度审计。在准备2013年外部年度审计过程中,外部审计机构KPMG于2013年11月1日要求Morrisons提供员工工资单数据,以便验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Morrisons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将这项工作任务指派给了Skelton。2012年Morrisons接受外部年度审计时,Skelton也承担了这项任务。为了完成这项任务,Morrisons需要向 Skelton提供大约126000名雇员的全部工资单数据。这些数据包括每位雇员的姓名、住址、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国家保险号码、银行分类代码、银行账号以及工资额。
    2013年10月9日,Skelton利用他的工作笔记本搜索到一款名为“Tor”的软件。这款软件能够掩蔽上网计算机的身份。11月7日,Skelton向Morrisons提出获取上述雇员工资单数据的内部请求。11月14日,Skelton又弄到一部预付费手机,这部手机能够确保追溯不到他本人。
    2013年11月15日,Morrisons向Skelton提供了雇员工资单数据。在2013年11月15日至21日期间的某一天,Skelton按照KPMG此前提出的要求,将雇员工资单数据传输给了KPMG。11月18日,Skelton私自将上述雇员工资单数据从其工作笔记本上拷贝到私人优盘上。12月8日,Skelton使用一位同事AndrewKenyon的用户名和生日创建了一个电子邮箱账户,并关联到那部预付费手机上。因为Andrew Kenyon在2013年也曾受到公司纪律调查,Skelton试图掩盖自己身份并企图嫁祸于Andrew Kenyon。随后,Skelton删除了其工作笔记本上的雇员工资单数据。
    2014年1月12日,Skelton将一份包含98998名雇员工资单数据的文件上传到一家文件共享网站,并在另外一些网站上发布了该文件的地址链接。这就是本案所涉及的“数据披露”。 Skelton上传文件中的数据源自他于2013年11月18日私自拷贝到优盘上的数据。Skelton在家中使用那部预付费手机、虚假邮箱账号和“Tor”软件披露了这些数据。Skelton披露数据之后,停用了电子邮箱,并在2014年3月12日删除了优盘中的数据和文件。
    Morrisons原定于2014年3月13日公布财务报告。Skelton在这一天将其在网站上披露的文件刻录成光盘,然后匿名提交给三家英国报社,并将自己伪装成只是看到网上信息的人员。三家报社收到光盘后都没有公开有关数据。相反地,一家报社还通报了Morrisons。Morrisons立即采取措施,数小时之内删除网上数据,启动内部调查,并同时报警。Morrisons还通知了雇员并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身份。几天后,Skelton被捕,最后被定罪并判处8年监禁。
    Morrisons的雇员(以下统称索赔人)针对Morrisons提起诉讼,主张:Morrisons违反了《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就Skelton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为索赔人的“困扰、焦虑、不安和伤害”进行赔偿。
    英国高等法院的初审
    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索赔人的起诉后,根据诉讼请求的实际情况签发了集体诉讼令,并选择了十位主要索赔人,其余的索赔请求待后续再定。主要索赔人的律师提供了每位索赔人的详细内容,这些内容都与损害赔偿的数额有关。这些内容主要描述了涉案数据公开是如何让索赔人体验到焦虑和愤怒的感觉。损害赔偿责任的审理与赔偿数额的审理是分步进行的,赔偿数额的审理目前尚未进行。
    Morrisons主张,Skelton将涉案数据拷贝到私人优盘上并进行披露,他本人作为这些数据的控制者,违反《数据保护法》的行为并不适用替代责任。对此,Langstaff法官认为,《数据保护法》由《欧共体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转化而来,该指令的目的在于保护数据主体,如果不适用替代责任,那么指令的目的则难以实现。因此,Langstaff法官不支持Morrisons的这一主张。
    Morrisons还主张,对于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DPA排除适用替代责任。对此,Langstaff法官认为,在国内法已经提供保护的情况下,既然指令和DPA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那么这种保护应当被视为一种额外保护,而不是取消国内法此前业已提供的保护。因此,Langstaff法官不支持Morrisons的这一主张。
    Morrisons最后还主张,Skelton的违法行为不是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Langstaff法官认为,为了使Skelton能够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Morrisons向Skelton提供了涉案数据,此后所发生的一切就是一个无缝隙、连续的事件序列,或者说是一条不间断的链条。对于员工工资单数据来说,Skelton的职责就是接收、存储并披露给第三方。Skelton将涉案数据披露给KPMG之外的其他人,虽然未经授权,但是仍然与其被指派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这“实质上”就是他的工作任务。
    Langstaff法官最后总结道:Skelton的工作职责与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充分的联系,足以使Morrisons承担替代责任。因此,Langstaff法官最终判决:Morrisons不承担首要责任,但是应当就Skelton违反DPA、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而承担替代责任。
    英国上诉法院的上诉审
    Morrisons不服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随后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Morrisons提出的上诉。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基于Skelton违反DPA的行为,索赔人向Morrisons提出损害赔偿,Morrisons应当承担替代责任,这些问题都是不可辩驳的。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首先,DPA没有排除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作为诉因,这是已经普遍认可的;对于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此等行为,DPA也没有排除替代责任的适用。其次,Skelton向第三人传输索赔人的数据,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是在Morrisons指派的工作任务的活动范围内,本案相关事实构成了一个“无缝隙、连续的事件序列”,或者说是一条“不间断的事件链条”。再者,Skelton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是为了加害其雇主,这一点确实非同寻常。但是,Skelton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与Morrisons是否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是无关的。
    综上各种理由,英国上诉法院赞同初审法院,最终判定Morrisons应当为Skelton的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英国最高法院的终审
    Morrisons公司继续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英国最高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Morrisons是否应当就Skelton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2.如果Morrisons应当就Skelton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那么:(1)对于雇员作为数据控制者所实施的DPA规定的侵权行为,DPA是否排除适用替代责任;(2)对于雇员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行为,DPA是否排除适用替代责任。
    Morrisons是否应当就Skelton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英国最高法院指出,雇主是否需要向第三人承担替代责任,需要判断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他被授权实施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需要判断这种关联程度是否密切到如此程度:将违法披露数据的行为视为执行职务的通常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公平、恰当的。
    具体到本案,Skelton被授权实施的行为,就是整理雇员工资单数据并传输给KPMG。他在2013年11月15日至21日期间完成了这项任务。Skelton违法披露数据行为与被授权实施行为之间的连接因素就是:如果Morrisons没有将整理工资单数据并传输给KPMG的任务指派给Skelton,他就不可能披露工资单数据。为了Skelton能够完成这项工作任务,Morrisons将数据提给了Skelton,这使得Skelton能够拷贝数据,并随后披露了其拷贝的数据。总之,Morrisons将工作任务指派给 Skelton,从而使他获得了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很明显,仅仅这一事实本身尚不足以有正当理由使公司承担替代责任。英国最高法院还特别提到,在一些案件中,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而侵害第三人利益。在本案中,Skelton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其雇主Morrisons的利益。相反地,他是出于个人的积怨,试图报复数月前的纪律调查。
    根据本案实际情和先前判例所确定的密切联系标准,英国最高法院认为,Skelton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他被授权实施的行为之间关联程度尚未密切到可以公平、恰当地将这些违法行为视为其在执行职务通常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
    对于雇员作为数据控制者所实施的DPA规定的侵权行为和对于雇员滥用个人信息违反保密义务行为,DPA是否排除适用替代责任
    1.对于雇员作为数据控制者所实施的DPA规定的侵权行为, DPA并未排除适用替代责任。按照一般法律原则,除非成文法另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替代责任应当适用于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情形。对于替代责任的适用问题,DPA既没有明示的规定,也没有默示的规定。因此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DPA规定的义务,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2.对于雇员滥用个人信息和违反保密义务行为,DPA并未排除适用替代责任。替代责任适用于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普通法义务或衡平法义务的情形。因此,雇员作为数据控制者时,如果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普通法义务或衡平法义务,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Morrisons在英国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曾经主张:根据DPA的规定,如果数据控制者严格遵守了有关要求,则可以认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可以据此对他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进行抗辩。Morrisons作为数据控制者时,应当履行DPA所规定的数据控制者的各项义务;Skelton作为数据控制者时,同样应当履行DPA所规定的数据控制者的各项义务。Skelton对其拷贝和披露的那些雇员工资单数据来说就是DPA所规定的数据控制者,他应当履行数据控制者的各项义务。因此,Skelton违反其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义务时,Morrisons不需要承担替代责任。英国最高法院认为,DPA所规定的数据控制者的责任与普通法规定的替代责任并不存在冲突,即使雇员作为数据控制者,如果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DPA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普通法或者衡平法义务,其雇主仍然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因此没有支持Morrisons的这一主张。
    基于上述各种理由,英国最高法院最终认为,Skelton对本案索赔人所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其雇主Morrisons承担替代责任。因此,Morrisons对Skelton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英国的DPA没有明示或默示地排除适用替代责任,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替代责任仍然应当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因此,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无论是违反DPA等成文法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普通法或者衡平法义务,雇主原则上都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英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Morrisons对其雇员Skelton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替代责任,根本依据就在于Skelton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他被授权实施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尚未密切到可以公平、恰当地将这些违法行为视为其在执行职务通常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个人信息集管和保护来说,替代责任不仅可以适用,并且替代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辑:张凉



867#
 楼主| 发表于 2020-4-30 23:32: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证据与证件——详解“原阳记者事件通报”

编者按:
原阳记者事件近期引起广泛关注。记者是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大案CASE今天推荐一篇文章,详细解读该县关于此事的官方通报。
作者卢义杰兼具新闻与法律的工作经历。文章前半部分结合现有证据、采访惯例分析了通报的基础事实,后半部分在法律框架内探讨了“无证采访”的部分原因及未来。全文约6000字,理性翔实,值得一读。



红星新闻关于记者被殴打的视频报道
点击链接观看视频:https://v.qq.com/x/page/m09544gtjeo.html

证据与证件——详解“原阳记者事件通报”
卢义杰

河南新乡原阳县记者事件已过去将近十天,坊间议论依然没有停止。

事件源于4月18日该县一处违法施工的工地违规倾斜土方,导致4名儿童被埋死亡。而3天后,在儿童下葬的公墓门口,红星新闻等媒体记者被不明人员阻拦,记者报警称被殴打推搡、手机被抢、衣服被撕。当晚,记者发现还回的手机被刷机了。

引起舆论关注之后,4月25日深夜,原阳县通报了儿童被埋事件和记者事件。与媒体报道的“记者被阻拦、殴打”不同,通报描述的故事是,几个无证记者,未经家属同意试图强闯公墓拍摄,结果因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被工作人员拦下了,且仅是推搡、拉扯,没证据显示存在殴打。

从现有证据来看,我对通报描述的故事持保留态度。而对通报提出的“涉嫌违规采访”,我认为原阳县调查组缺少法律授权,不是作此认定的适格主体,且忽略了特殊的行业背景。


一、通报的事实认定准确吗

1、拦记者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通报给出的重要原因是疫情防控,即疫情期间非逝者直系家属不得进入公墓,有公墓门口的告示为证。

但存在该告示,与有关人员是因执行该告示才去拦的记者,二者可以建立因果关系吗?我认为是存疑的。

首先,该公墓位于朱柳园村,隶属葛埠口乡,不是事故所在地原兴街道的管辖范围。那么,为何没有见到本应承担防疫职责的葛埠口乡及公墓工作人员拦记者,反而是原兴街道办的人员如此积极?这符合常理吗?

其次,从现场视频来看,无人声称是因疫情防控拦的记者。相反地,红星新闻视频报道的开场,多名被拦记者对拦路者说“给个理由”、“给我一个理由说不让进,那我就走”,现场无人应答。记者会这么问,显然是之前被阻拦而没给任何理由,而防疫理由有这么难说出口么。

该视频报道53秒前后,原兴街道办副主任宋某某还明确表示“我们现在没有接到政府方面的正规通知,是不允许进去的”。若是因疫情防控,禁止入内的通知不是很明确了吗,何来没接到通知?



除此之外,在官方通报之前,南方周末4月23日亦援引了原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消息,称该局转发的是新乡市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即“非直系亲属不得入内”仅是在“清明节期间”实行。

所以,工作人员究竟是因疫情防控而拦记者,还是想阻拦采访而“甩锅”给疫情防控?

2、家属同意记者前往了吗?

通报称没有同意。

但我注意到,新乡市调查督导组负责人接受人民网专访时披露了一个说法,即:“王某强向其中一名亡故儿童家属询问过下葬地址,对方予以告知”。这有些经不起推敲。根据常理,若是家属不同意前往,又何必告诉王某强(即红星新闻记者)下葬地址呢?

另两家媒体在通报之前刊发的报道,则直接指向家属同意记者前往。例如,南方周末向李姓男童的亲属求证,对方证实了其同意记者去公墓,并沟通好现场不采访、只是参加葬礼;封面新闻也采访了一名家属,对方说:“记者都是帮我们的,我们怎么会打记者,打了记者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这两家媒体均未与原阳发生冲突,立场中立,且能相互印证。

其实,红星新闻、上游新闻、新京报在初始报道中,均记载了“经家属同意”的细节。正常而言,三家媒体同时、公开撒谎的可能性并不大。



退一步说,儿童被埋已成为公共事件,无论家属是否同意,记者均有必要前往,哪怕只是到现场看一看。这既能见证该事件的重要瞬间,也能观察当地是否善后到位。有人担心这会对家属带来二次伤害,但只要讲究方式方法,正常的采访未尝不可,况且,实践中,有的家属是愿意对媒体倾诉的,这是释放负面情绪的一种渠道。

近年来不少网友十分在意媒体的新闻伦理。对此,通报有句表述足以让网友愤慨:“王某强等人要强行进入公墓拍摄”,而家属“不愿意外人进入公墓对下葬过程进行拍摄报道”。

在我看来,这个表述疑点难解:第一,对照封面新闻的报道,孩子们安葬时,家属都在陵园里面,那么,相隔那么远,家属怎么能看到陵园门口的王某强要强行进入,而且还能知道他是要来拍摄?王某强又没有扛摄像机。第二,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记者已与家属沟通好“现场不采访”、“只参加葬礼”了,假设记者真的要变卦,也断然不会在抵达核心现场之前暴露用意。

3、记者言语挑衅了吗?

通报指出“王某强对现场视频中其言语挑衅予以认可”,看上去,好像是记者承认了自己真的在挑衅工作人员。

然而,对照新乡市调查督导组负责人的人民网专访,负责人说的是:“(某干部拍摄的视频显示)当时,王某强一手夹香烟、一手持手机,正在对拍摄中的潘某岭进行言语挑衅,并多次重复:’抢我手机试试’。对此,王某强予以认可。”

很明显,“言语挑衅”仅是调查组对王某强的定性,不是王某强承认的原话。从专访来看,王某强认可的原话只有那句 “抢我手机试试”。

说这话的情境又是什么呢?难道是王某强一边拍摄一边怂恿对方抢手机吗?我找到了那段视频,发现真实情况是,王某强用手机对着工作人员拍摄,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对方没回应。拍完之后王某强就收起手机,退后好几步,回到同行旁边。整个拍摄过程,王某强都没说“抢我手机试试”。

视频显示,后来,同行提示王某强,应该拍完一段就往编辑部传一段,不然万一抢手机怎么办(这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王某强不信对方敢抢,于是对着地面说了“他抢我手机试试”,也非冲着对方说。

还原了完整过程,是不是与通报所截取的片段,完全不是一个性质?

其他言语存在“挑衅”吗?我总结了下,王某强在该视频中说了四句话:1、你拍我能干吗呢?2、别胆小,我是摘了口罩的,你敢不敢摘?3、你在阻挡,你如果执行公务,你出示你的证件。4、不出示是吧?好咧,拍齐了。

请问,王某强辱骂对方了吗?没有。挑动对方攻击他了吗?没有,要说挑动,也只是“挑动”对方露出真面目、出示证件。这名工作人员随即与他肢体冲突了吗?没有,抢手机、推搡、拉扯都不是当时的事。这真是一次失败的“挑衅”。

有人说王某强拍视频也是挑衅。可是,连公安部都要求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了,记者对阻拦的街道办干部拍视频留存,有何不可?



有人说王某强不顾阻拦而闯入是制造冲突。诚然,每个记者的工作方法、风格不同,如果是我,见对方人多势众,有可能会退避三舍、另想办法。但,闯入就错了吗?第一,工作人员根本就不该拦,闯入只是鲜明地表达希望进入的态度,实践中,确有工作人员或自觉理亏,或感到压力,不得不放弃阻拦,既然有此可能,记者自然应该一试;第二,难道被拦的标准应对就只能是打道回府吗,那拦记者也太容易了点。

有人说王某强夹烟头行为不雅。这确实不太文质彬彬,但过度解读,实无必要,更改变不了阻拦采访这一核心事实。

4、记者被打、被抢、被刷机了吗?

关于被打,通报说,“王某强在接受询问时称,‘感觉有人捶我的后背’,随后又称‘不确定’。”言下之意是,他不确定自己有没有被打。

不过,王某强所在部门的主任在朋友圈回应,王某强的原话是:“我感觉背后有人捶我,但我不确定是谁”。“不确定是谁”被简化为“不确定”,意思天壤之别。笔录究竟是否被准确记录、转述,值得调查。

这条朋友圈同时说,北京某媒体记者当天进入陵园被发现,遭多人掐脖、反扣,王某强上前录视频,这才被抢手机,期间确有被打。一名记者拍下了王某强被打的画面,但手机被刷机。对这些说法,警方全面核实过吗?

通报还提及了王某强拒绝做法医鉴定。其实,本案不是刑事案件,在日常纠纷中,确实也有一些当事人因觉得麻烦、没必要等原因而不愿鉴定,公安正常流程就是记录在案而已,不是稀奇的事儿。但通报这样说,难免给一些人造成“这伤是不是王某强自己划了之后栽赃工作人员”的困惑,我想,这不是调查组的本意吧?



关于被抢,通报似乎对此否认,称“实为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一部手机掉落在地被人捡走,另一部正在对毛某某拍摄的手机被夺走”。

不由佩服调查组的语言功底。“捡走”看似不是抢,只是平和地拿走,可前述负责人的人民网专访再次泄露了天机。负责人说:“他的手机掉在地上,被一名男子用脚踢开并捡走。”多了“踢开”这个细节,男子试图让手机脱离王某强控制的意思十分明显,这还不是抢吗?

至于另一部手机,明眼人都知道,“夺走”自然也是“抢”。

关于刷机,通报倒是承认了,但又解释刷机的原因,是一个工作人员担心拍摄本人的视频被公开后,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良影响。请问,是什么样的视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是正常执法,这样的担心实无必要。

至于通报说有关部门表示可协助恢复数据但没被同意,我个人能理解,要是我,也更愿意找一个没利益冲突的地方自行恢复。虽然众所周知,被刷机的数据难以100%恢复。
二、原阳有权通报“涉嫌违规采访吗”

我认为,没有。

第一,判断采访是否违规,超出了公安机关职权范围。记者持证采访之规定,出自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这一部门规章,采访是否违规,应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机构认定,并没有授权或委托公安机关在任何阶段进行审查。

然而,通报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证情况”之部分,第一条就认定了“王某强无记者证,涉嫌违规采访”。有“涉嫌”这样的法律术语,加之出现在“通报”这种法定形式的公文中,自然有警方、调查组的阶段性定性之意。

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请问,公安机关是依据哪个条文介入新闻出版的行政管理?红星新闻是原阳县的下属媒体吗,其采访是否违规,怎么可以由该县调查组通报了?



这不是说公安机关任何时候都无权核实记者身份,更不是说记者有免于被公安调查的特权。比如,有人被记者敲诈勒索或者诈骗,公安机关当然可以管,依职权也必须管,因为此时记者不再只是违反部门规章。但,本案不同之处在于,警方的案件线索源于王某强报警称被殴打、手机被抢,处警关键则在被打、被抢是否属实以及如何追责,而不是用专门篇幅指出王某强涉嫌违规采访,因为,无论王某强有无记者证,其作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应当得到保护。

第二,被监督对象通报监督者违规,不合政治伦理。原阳是儿童被埋事件的被监督对象,某种意义上,记者前往陵园了解有关情况,也是检验事件是否解决的应有之义。就外在观感来说,由被监督对象来评价监督者的资格,难免会造成“不愿接受监督”的“误解”。

同时,原阳还是此次“被打事件”的当事另一方,调查结果对该县声誉及相关责任人均有利害关系。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由原阳通报记者采访是否违规,从根源上就没有说服力。

三、有权部门可以就本案通报“违规采访”吗

若改由有权部门通报“王某强违规采访”,这是不是就对了呢?不见得。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通报批评这种行政措施,但该条说得很明确,是否采取该措施,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裁量。

本案的情节是轻还是重?我认为,这既无客观损害,又未明显恶意,显然情节较轻,远达不到须通报批评的程度。

一方面,新闻机构无证采访的危害性,不同于医生无证行医、会计师无证上岗。这是因为,采访权本质上是信息搜集的权利,更是宪法赋予公民表达、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些权利任何人均可行使,何况是受过一定新闻职业训练的专业人士,且新闻机构内部还有严格的审核把关流程。

当然,我国现行法律的确要求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必须持证,对此本文无意作价值判断,只不过,具体到个案的情节轻重来说,王某强的确供职于红星新闻,没有招摇撞骗,没有任何报道被认定失实,更没有违法犯罪——那么,这件事又有什么实质危害呢?

另一方面,红星新闻已在尽可能地遵守相关规定。纵观该媒体的儿童被埋事件报道,王某强署名之前总有“王春”,而王春是持证记者,显然,王某强并非单独进行采访活动。

同时,根据红星新闻所属《成都商报》2019年9月的公示,王某强在“拟领取新闻记者证名单”之列。行外人可能不清楚,我国记者证申领分两步,一是参加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获得“培训合格证”,这是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凭该合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申请“新闻记者证”,这是职务身份的证明。



王某强被列入前述名单,也就意味着已取得了“培训合格证”即从业资格,离持证记者仅差一步。若不是国家去年底开始统一换发新记者证(由于疫情原因,又延续至今年5月底),进而领证进度略慢,他可能已拿到记者证了。


四、无证采访该被一味地否定性评价吗

被监督对象指出无证的记者,王某强不是第一个,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不带任何价值判断地承认,现行《办法》的逻辑确实是:1、只有持证记者才算记者;2、只有持证记者才能单独采访;3、保护持证记者的采访;4、无证记者单独采访,新闻机构及负责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行外人有些困惑:既有规定,新闻机构为何不等记者拿证了,再派其采访?有的还说,违规现象多了,不能代表违规就是合理。

对此,不少人已从表达权、监督权等宏大角度回应了。我补充一个更有行业特点的解释:以上现状是新闻行业的客观规律使然,法律不宜强人所难,也不宜脱离社会发展。

如果仅讨论有采访资质的新闻机构,事实上,无证而活跃在监督类报道一线的记者,相当一部分是新入行的年轻人。根据《办法》第九条,申领记者证的采编人员,须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他们确实不符合申领条件。梳理有关制度不难发现,这一时间门槛,可追溯到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该通知的背景或与当年整治行业乱象有关:彼时,部分媒体借聘用人员之名、行出售记者证之实,败坏行业形象。从管理角度来说,“一年之期”确可控制从业人员质量,抬高不法分子混入记者队伍的成本,在当时有一定必要性。2009年《办法》首次规定的“不得单独采访”更是加大了制约力度。

但十余年过去了,行业整治成果颇丰,敢出售、滥发记者证的媒体少了太多。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民众法治意识、信息需求空前增强,互联网改变了新闻生产和传播方式,媒体人员流动性加大——因此,媒体尤其是相对市场化的媒体,若不能及时补员参加战斗,恐怕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也难以满足社会转型期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真相的需求。

是否延续“一年之期”、“不得单独采访”的规定,是利大还是弊大,必要时候应该提上调研日程。这并非挑战《办法》的合理性,只是说,任何法律都难免滞后于一定的社会现实,须根据实践适时再观察。



实际上,不少新闻从业者都清楚,新闻机构有着越来越成熟、严格的内容生产机制,在编辑的指导和把关下,新记者完全可胜任不少选题,甚至,不乏新记者写出传播甚广的佳作。如果说新记者见报文章的失实率比持证记者高,这显然视审核机制于无物,也缺乏数据支持。

现实的角度观之,面对大部分选题,持证记者一人即可独立完成,稿费本就不多,多一个“无关人等”协助,既降低了老记者收入,新记者其实也分不到多少钱。若不协助又不许单独采访,新记者仅凭微薄的底薪如何生活?靠提高新记者待遇?一堆老记者的待遇还没提高呢。

除了行业新人,新闻机构另一无证群体是跳槽的记者。他们即使原来持证,也会因衔接、流程等问题暂时“被无证”,有的达数月、半年甚至更久。期间总不能不干活儿吧?这理应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部门规章要遵守,媒体客观规律及监督职责也要遵守,但两个价值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排序,不同群体自然心态不同。被监督单位肯定“少一事不如多一事”,认为记者应该有证——虽然,实践中,即使派了有证记者,有的被监督单位也不一定接受采访。

有人会说,就算以上都有道理,但既然持证规定未改,仍应严格执行。

如果回到2014年之前,被他批评的对象,多半包括新闻网站的记者们了。他们长期无法持证,直到2014年,符合一定条件的新闻网站才被纳入发证范围。一个现象一边违规,一边又逐步被认可,这不是没有内在逻辑的。



再多问一句,便捷的网约车、自动驾驶,为何不等有了首肯的法规再去研发呢?

机械的处罚,从来十分容易。但法律不能脱离社会存在,如何通过法治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最考验为政者的智慧。

之于记者,不能只看他有没有证,更要看到他写了什么、写得对不对,否则有失公允。之于被监督单位,我们不能看到他通报了记者没证,就放过了那些被报道的、以及还没被报道的真相。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n2lpzjvHeaDBlPbTuwvLw
编辑:张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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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0:47: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MIT协议谈契约精神


以前看到过李笑来讲的发生在他身上的故事,说他当年 ( 2001年 ) 住在双榆树,经常去双安商场的地下超市买东西,有一次买了个什么东西觉得不好,要退,超市服务员说按规定,该类商品售出一概不能退,李笑来大怒,说你把书面规定拿出来,有的话我就不退了,如果没有,那我就一定要退,最后叫来了超市经理,经理一看这来者不善啊,也吵不过李笑来,就给退了。
讲这个故事想说明什么呢,其实我们都明白,20多年前的中国超市,很多管理规定都是口头上的,怎么会写成白纸黑字呢。
从超市服务员的角度看,李笑来这行为就是捣乱,是胡搅蛮缠;李笑来则肯定觉得是在维护自己正当的消费者权益;最受震动的应该是超市管理层,如果是我,我会立刻要求起草一个关于退换货的规定,我可真不想再遇到下一个这样的人。
这就是契约精神,说好的,都写下来,写下来的,我都认。

现在说MIT协议。
MIT协议就是大名鼎鼎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The MIT License,又称MIT许可证。
有人在两年前专门做过分析1MIT是Github上使用率最高的许可证,第二名到第五名是Apache 2.0、GPL 2.0、GPL 3.0和bsd-3-clause。
注:本文中,“MIT协议”和“MIT许可证”等同。
什么是开源许可证?
开源许可证是这样的,我把源码放网上了,如果还不错,就有很多人问我了,说你那个代码能不能让我用用?你那个代码我能不能放在我的产品里啊?你那个代码我用了,怎么那么多Bug啊?你那个代码我想当作教学案例使用,请问是不是可以啊?还有,你那个代码我用了,感觉不错,而且我还改了很多地方,我也把它放网上了,而且我还改了个名,你没有意见吧?你有意见我也准备改名了,因为现在这个软件中,我写的代码,比你写的多多了!
这都是比较有版权意识的,怕不问你就用以后惹上官司。
我可懒得回答这么多问题,我把这些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写成一段话,放在我的代码里,意思就是说:
我允许你们XXX,我许可你们XXXX,你们可以XXXX,但是,你们必须XXXX,如果你们XXXX了,你们就必须XXXX,对了,对于XXXX这些情况,我可不负责。
你要同意,就用,不同意就别用。如果你用了,但违反了许可证的要求,我可能会告你啊!
这就是许可证。
你可以自己写一个许可证,但是如果你很懒的话 ( 一般人都很懒 ) ,你可以用别人写的比较好的许可证。
写的比较好的开源许可证有很多种,比如GPL、BSD、MIT、Apache等等,MIT只是其中的一个。
你可以挑一个合你胃口的,这些许可证模版都是免费的,毕竟也没人指望这个卖钱。
至于它们的区别,可以看看下面这张图接受一下科普。
“新蜂商城”事件
前段时间有一个叫做“新蜂商城”(简称“新蜂”)的开源项目有点新闻,它使用了MIT许可证,其作者被人告知说,哎,你的开源软件被人在网上卖哎,你不管管吗?
作者一看,还真是,有up主在b站上卖,有人在闲鱼上卖,虽然卖的也不贵,有卖300的,有卖几十的,但一眼望过去,很显然卖的就是自己的“新蜂”嘛!
具体可以戳这里 -> ……这是什么骚操作
然后就有点热闹,有人说这是侵权,要声援作者,控诉有人如此无耻;有人说这不算侵权,MIT是很宽松的协议,基本上你什么都可以干,只要保留作者版权即可。
作者倒是没有想去怎么处理,作者只是觉得“我抽出下班时间,断断续续写了半年的项目,不是心血也算是我的小作品吧,开源出去就是给你这么玩的?佩服。”
大概作者还是比较年轻,不懂人世间的险恶吧!
其实这应该是预料中的事。
不应该有任何心理波澜。
更何况,MIT许可证,允许别人卖你的源码!
从契约精神讲,说好允许别人做,就让别人做吧。
这里面有个新手不太能想明白的问题,为啥有许可证允许别人卖自己的开源软件?
这要谈到开源的精神了,还没有一点概念的读者可以先看看这篇:开源的7大理念
早期玩开源的人,开源自己的代码,大多不是为了卖软件,大多都有着开放、共享、自由、打破垄断等等比较理想化的情结,唯一可图的大概也就是个“名”,所以几乎所有许可证都要求保留作者名字。
为了更好地传播自己的代码,开源作者通常允许别人卖自己的源码。初期会考虑这样的情况:如果有人把Linux源码刻录成光盘发放,是不是应该收点成本费呢,再或者服务费?
那如果有人以此牟取暴利呢,岂不是很亏?通常不会。因为既然能在网上免费下载源码,明白人就不会再去花大价钱去买。
而且,如果作者发现真有人能使用自己的源码牟取暴利,完全可以不授权让他从中牟利,改许可证就可以了。这种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而且还不是个例。参见开源公司被云厂商“寄生”,咋整?
比如开源云原生SQL数据库CockroachDB宣布修改开源协议,从原本的Apache-2.0协议修改为BSL ( Business Source License ) ,该协议要求用户唯一不能做的是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商业形式用 CockroachDB 提供数据库即服务 ( DBaaS ) 。
BSL由MySQL的开发者迈克尔·蒙蒂·维德纽斯 ( Michael "Monty" Widenius ) 在2013年设计。它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非商业性使用没有限制,商业性使用有限制;二是许可证中可以附加使用者自己的要求;三是有一个change date,自此时间开始,源码将会由BSL转变为作者指定的其他许可证,如GPL等开源许可证。
依我看,闲鱼上把“新蜂”卖个几十块钱,还搭上售后服务,也算正常吧。
MIT到底说了什么 ( 学英语!)
先看原文:
Copyright ( C )
Permission is hereby granted, free of charge, to any person obtaining a copy of this software and associated documentation files ( the "Software" ) , to deal in the Software without restriction,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he rights to use, copy, modify, merge, publish, distribute, sublicense, and/or sell copies of the Software, and to permit persons to whom the Software is furnished to do so,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above copyright notice and this permission notice shall be included in all copies or substantial portions of the Software.
THE SOFTWARE IS PROVIDED "AS IS", WITHOUT WARRANTY OF ANY KIND, EXPRESS OR IMPLIED,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AND NONINFRINGEMENT. IN NO EVENT SHALL THE AUTHORS OR COPYRIGHT HOLDERS BE LIABLE FOR ANY CLAIM, DAMAGES OR OTHER LIABILITY, WHETHER IN AN ACTION OF CONTRACT, TORT OR OTHERWISE, ARISING FROM,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OFTWARE OR THE USE OR OTHER DEALINGS IN THE SOFTWARE.
英语不好的直接晕倒!
英语就算还可以的,想弄明白,也得看好一阵!
剖析其句子结构,其实就是下面这样的,注意放在括号里面的,都不是句子的主干成分:
第一段:
Permission is ( hereby ) granted ( , free of charge, ) to any person ( obtaining a copy of ( this software and associated documentation files ( the "Software” ) ) ) , to deal in the Software without restriction, (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he rights ( to use, copy, modify, merge, publish, distribute, sublicense, ( and/or ) sell copies of the Software, and to permit persons ( to whom the Software is furnished ) to do so ) ) ,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其大致意思就是: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许可被赋予任何 ( 获得本软件拷贝及相关文档的 ) ,这些人可以免费地、没有限制地处理本软件 ( 包括随意地使用、拷贝、合并、发布、分发、再许可、卖拷贝,以及再授权其他人 ( 那些被装配了本软件的 ) 做上面说的这些事 ) 。
注意,and to permit persons这里的to permit,是和to use,to copy并列的,后面那个to do so,则是指代前面的的一系列权利,to whom the Software is furnished是修饰persons的,指的是被装配、被配发本软件的人。
再有一点比较有趣的是,这一长段被许可的选项中,后面出现了个and/or。
and/or一般用于连接两个选项,比如A and/or B,意思就是说A or B or both。这段文字中,虽然and/or只连接最后两个选项,但其用意似乎却是连接所有。比如:A, B, C, D and/or E,想表达的是:A and/or B and/or C and/or D and/or E,意思就是A、B、C、D、E这些选项可以任意组合选用。这个写法貌似严谨,实则多余。因为没有它完全不影响对文本意思的理解,有了它反而还增加了疑惑。(在文学上或是法律用语上,对and/or用法的批评都比较多2。)
第二段:
The above copyright notice and this permission notice shall be included ( in all ( copies or substantial portions ) of the Software ) .
上面这句翻译过来就是:以上版权声明和许可声明都必须包含 ( 在所有的本软件的完整拷贝或者实质性成分 ) 。所谓实质性成分,可以这样理解,比如你对这个软件做了修改,但只改了5%,那么版权声明和许可证声明都必须包含,如果你改了95%,那就未必需要了,具体多少需要,要看是不是实质上 ( substantially ) 仍然是人家的。
第三段:
THE SOFTWARE IS PROVIDED "AS IS”, ( WITHOUT WARRANTY OF ANY KIND ( , EXPRESS OR IMPLIED, ) (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AND NONINFRINGEMENT. ) ) IN NO EVENT SHALL THE AUTHORS OR COPYRIGHT HOLDERS BE LIABLE ( FOR ANY CLAIM, DAMAGES OR OTHER LIABILITY, (  WHETHER ( IN AN ACTION OF CONTRACT, TORT )  OR OTHERWISE ( , ARISING FROM,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 THE SOFTWARE OR ( ( THE USE OR OTHER DEALINGS ) IN THE SOFTWARE. ) ) ) ) )
这段话,主要是说本软件是“AS IS”的,“AS IS”的意思就是“就这样的”,售出 ( 或免费提供 ) 后一概不负任何责任,“别再找我,就这样了”。有任何问题你就接受或者自己想办法处理吧,反正我这里不再管了,就是这个意思。有时候我在“闲鱼”上卖二手东西的时候,也真的想加一个标识“AS IS”,但是考虑到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词,也就算了。
上面这段全大写的英文很长,但还好,不算很难,基本上就是:本软件是AS IS的 ( 不提供任何保证, ( 不管是显式的还是隐式的,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保证、适用性保证、非侵权性保证 ) ) ,在任何情况下, ( 对于任何的权益追索、损失赔偿或者任何追责 ) ,作者或者版权所有人都不会负责。( 无论这些追责产生自合同、侵权,还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本软件以及与本软件使用或经营有关的情形 )
适销性 ( MERCHANTABILITY ) 就是说商品一旦售出 ( 虽然可能是免费的 ) ,如果确有问题,就可以退换货,一般来说适销性是缺省的保证 ( 即便没有明示 ) ,法律会支持消费者对不合格产品的退换货权利3。但对于AS IS这类商品而言,就是说你觉得不好使也别找我。你觉得根本没法用 (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 也别找我,而且我也不保证我这软件是不是侵权了。
MIT协议用了几乎一半的篇幅来说这个,足以见其重要性,这是西方人很强的商品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导致的。
这是一种撇清关系的态度,就是说,出了什么事都别找我,更别去法院告我。我给你们贡献源码,可不是想给自己找麻烦的,我又不挣你们的钱。
试想一下,如果在一个医疗设备的软件中,使用了“本软件”,结果由于bug导致医疗事故,结果追查下来,还要找我麻烦,那我怎么受得了!
把这个license里所有的主干挑出来,其实就是: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any person to deal in the Software without restriction,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above copyright notice and this permission notice shall be included.
THE SOFTWARE IS PROVIDED "AS IS", IN NO EVENT SHALL THE AUTHORS OR COPYRIGHT HOLDERS BE LIABLE.
全文翻译过来,大约是这样,下面译版的版权归我哦:
MIT开源许可协议 ( 中文版翻译:卫sir,遵循:CC-BY协议 )
版权 ( C ) <这里填年份> <这里填版权者姓名>
特此向任何得到本软件拷贝及相关文档 ( 以下统称“本软件” ) 的人授权:被授权人有权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发行、再许可、售卖本软件拷贝、并有权向被供应人授予同等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或实质性使用中,都必须包含以上版权声明和本授权声明。
本软件是“按原样“提供的,不附带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没有任何有关适销性、适用性、非侵权性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对任何权益追索、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追责,都不负任何责任。无论这些追责产生自合同、侵权,还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本软件以及与本软件使用或经营有关的情形。
翻译成大白话缩略版,大约是下面这样的:
版权是我XXX的,源自XXXX这一年!
我授权任何人,可以干任何事,包括卖拷贝!
但是,你必须:
保留我的版权和许可!
这软件就这样的!爱用不用,出了事别找我!
我怎么用人家代码才算合规?
使用一个用了MIT协议的源代码,你只需要保留人家的版权和许可证信息即可。
也就是说要包含LICENSE文件,这个文件有完整的MIT许可证,其中也会有作者的版权信息。
人家源码里面的版权和许可信息头,你也得保留。
由于MIT协议并不要求使用者公开源码,如果你发行的仅仅是可执行软件(不带源码),那就要在软件的某个界面上说明。
比如Google Chrome浏览器使用很多开源软件,在其界面中都予以了明示。
Chrome浏览器的“关于”中,有一句话:“Google Chrome 的诞生离不开 Chromium 开源项目以及其他开源软件。”
点击“开源软件”,会打开一个页面,列出了一长串的开源软件、其LICENSE和主页(或代码托管地)。
下面是部分截图:
这就很规范了。
我在里面随便找个一个使用MIT协议的软件:brotli
进入其代码仓库后,可以看到其源码头部是这么写的。
/* Copyright 2013 Googl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istributed under MIT license.
See file LICENSE for detail or copy at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MIT
*/
截图如下:
注意这个用法,第一行是写明了版权,下面则是对MIT许可证的一个引用。这样显得比较简洁。
毕竟MIT许可证中唯一需要填写的就是版权。所以把第一句的信息放这里就可以了,MIT许可证就不用动了。
注意版权是指这个软件的著作权是谁的,许可证是指版权所有者允许别人怎么用这个软件。
版权后面那句“All Rights Reserved”写不写都可以,这只是一个形式。真打到法院去,所有的权利都遵循著作权相关法律。
顺便解释一下版权中的年份概念:
软件在发布时都会声明版权,其中会包含年份,比如 Copyright 2012, Copyright 2008-2012等。如果只包含一个年份,说明这是首次发布的年份。如果包含时间段,则第一个年份为第一次发布的年份,第二个是当前版本发布的年份。
比如微软的Windows XP 版权声明:Copyright© 1985-2001 Microsoft Corp。说明Windows第一个版本发布在1985年,Windows XP版本发布年份为2001年。
我是作者,我如何使用MIT协议
如果我的开源软件要使用MIT协议,我应该怎么做?
通常应该这么做:
·
在一级目录下,给出一个LICENSE(或COPYING)文件,里面就是这个许可证的全文。
·
·
在所有的源码头部,说明版权,说明许可。
·
注:有的项目使用了多个许可证,会建一个licenses目录放这些许可证。(比如cockroachdb)
版权那一行,你还可以写上你软件的主页或者代码存放地,一般来说,使用者都不应该删除这行内容的。

那么,“新蜂”是怎么做的?
我专门去“新蜂”的github仓库看了一眼,没错,作者在一级目录下放了LICENSE文件。
打开LICENSE文件,可以看到:
年份写成了2019-2029,版权所有人写成了newbee-mall。
这是需要改进的,年份不应该写到2029去,应该写到当前版本发布的年份。
版权所有人应该写作者“十三”(或“13”)而不是软件的名字。
看看源码里面是怎么写的:
翻了一遍,没有发现在任何源码的头部有版权和许可信息,这个做法也不规范。
可见,作者十三对开源许可证并没有研究过。
一些问题解答
我能改许可证吗? 当然可以。(MIT允许你干任何事)
所以说,MIT协议和其他协议的兼容性很强(其实是单向兼容),比如,完全可以把一个MIT协议的软件改为GPL的,但一个GPL的可改不回MIT的。
我能自己写一个许可证吗? 当然可以。
我能不写任何许可吗? 当然可以,不写许可,就是“保留所有权利”。你可以让他们打电话问你,写邮件问你,发微信问你,你再告诉他们可以干什么。
保留许可的意思基本上就是说,他们除了可以看你的源码 ( 因为你自己把它开源了 ) ,除了著作权法里面说的权利,基本上啥也不能干。
如果我保留所有权利,那他有运行的权利吗? 如果他是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是可以运行的。
他还可以评论您的软件。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他这样的权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010修正 )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一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如果有人没有按照我的许可做,怎么办? 你可以告他。
不过,能不能打赢官司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微月人话


编辑:贾梦琪



865#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22:30: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6个表情包获赔30万!这些版权知识你一定要知道!
文章被侵权,除了发律师函、到法院起诉,还有其他维权手段吗?
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到底什么样的文章才算是纯粹的时事新闻?
一家互联网公司使用6个微信表情包被诉侵权,法院判赔30万元,赔偿金为啥这么高?
这几个问题的答案,今天的这场音频节目告诉你。
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携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音频客户端云听共同打造的“媒体融合下的版权生态”专题节目正式上线。
为了让节目好听、实用,节目邀请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执法监管处相关负责人、版权学者、法官、律师、技术专家从版权管理政策、学术研究、司法审判、一线维权经验,以及版权保护技术的角度探讨媒体版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之道。
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好转但问题依然突出
201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连续5年将打击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纳入剑网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以及自媒体洗稿等侵权行为。先后约谈趣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对12万个侵权的自媒体账号进行了封禁,删除47万篇侵权内容,查办了一批转载侵权和图片侵权的案件。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执法监管处处长赵杰讲道:“当前,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所好转,但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媒体版权保护工作面临三大问题。”
一是版权保护意识不强,议价能力较弱,部分网络媒体滥用著作权法的避风港规则,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二是传统媒体的维权成本较高,助长了网络媒体的侵权侥幸心理;三是著作权法有关职务作品、时事新闻的规定,也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大媒体融合版权保护工作。”赵杰透露,“国家版权局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将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作为剑网行动的重点任务,严厉打击非法转载侵权行为;推进网络重点监管,对重点新闻网站版权情况进行监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侵权举报处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著作权法的第3次修订工作,优先解决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遇到的问题。”
媒体版权管理、维权,学者、专家来支招
融媒体时代,媒体不仅要做内容生产者,而且要管理、运营好版权资源,让版权价值最大化。同时,面对侵权,不但要维权,而且要科学、高效维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丛立先建议:“融媒体应由单纯的专有出版权(或媒体传播权)享有者向完全版权主体(或适格版权主体)转变,形成全证据链权属依据。注意一般作品、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权属区别,并根据实际需要成为该类作品的权利人。”
谈到版权管理,丛立先认为,“媒体应该建立事前的版权合同管理,事中的版权纠纷处理,事后的版权综合管理。有条件的媒体,应建立版权作品状态数据库、版权同行竞争数据库、版权侵权数据库,形成全链的版权管理体系。”
当下,媒体维权面临成本过高、收益较低、周期太长,从而对维权缺乏信心和决心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中世律所联盟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孙志峰以一线维权律师的角度,为媒体维权支招。
他建议,媒体维权应该做到客体清晰、权属清晰、重点清晰、手段清晰。
所谓客体清晰,就是非单纯的时事新闻、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媒体可以合理正当维权。
权属清晰就是媒体要针对职务作品、投稿或约稿作品做出清晰的权属约定,只有著作权属于媒体,或获得著作权委托,媒体才能合理、有效维权。
重点清晰,就是媒体可以挑选被侵权作品独创性高、内容质量高、字数较多、抄袭严重的作品维权;选择屡次恶意侵权、侵权方存在盈利行为、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对象,可以重点维权。
孙志峰还建议,文章被侵权使用,除了可以发律师函,还能上诉法院维权、行政投诉。建议对不同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维权手段,通过组合拳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并呈现新特点
近几年,知识产权类案件高发,网络传播环境下,案件也呈现出新特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这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近4万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近八成。而同样审结知识产权案件近35000件,也占到了全部已结案件的近八成。”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
朱阁结合“腾讯6个表情包获赔30万”“优酷公司诉蔓兰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获胜”两个案例,分析了近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新课题、新侵权行为、新商业模式三大特点。
据朱阁介绍,“吹牛”软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微信表情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包供用户免费使用,侵犯了腾讯公司对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吹牛”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6个表情包获赔30万,判赔高的逻辑是什么?朱阁分析:
一是,涉案的6款表情包均采用了小黄脸的表情包设计理念,不仅深度形象、富有趣味,更重要的是贴近生活,具备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吹牛”软件公司虽然也是让用户免费使用,不直接构成盈利,但是从商业运营角度进行考量,微信表情包促进用户体验,增进用户黏性,进而带来流量效应,最终可以给被告带来经济价值。
朱阁也提醒媒体,使用图片、表情、短视频等新媒体内容时要慎重,而且一定要先授权后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降低版权保护技术成本是版权保护的关键
用科技手段保护版权已成为共识,因为技术可以降低版权保护、交易成本,促进更为高效、便捷的版权交易。
“为了让版权生态获得更好的平衡,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让相关的技术可以适配当下的传播技术。只有版权保护技术的成本低于传播和盗版成本的时候,创作者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版权的生态才能重新平衡。”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副秘书长、原本区块链CEO吴鹏指出。
吴鹏认为,媒体应该以更积极、开放理念拥抱新技术,只有确权、保护和授权技术的齐头并进,才会让版权技术成为传播技术的助力。近年来出现的区块链技术具有低成本、高可信和不可篡改等特性,是非常适合版权保护领域的技术方案,并且已经开始在版权和司法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传媒茶话会
编辑:贾梦琪
86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6:46: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金仲兵:原阳事件和谢留卿案表明,信息权归市县致割据乱政




一、近期两个网络删贴事例,引发对央地分权的思考
1、原阳打记者、删贴、评论员搅浑水和发反贴事件
4月18日,河南原阳县四名儿童被施工方不幸掩埋的消息传出后,红星、上游、新京几家媒体记者前往实地采访,遭当地人员群殴,事件开始发酵,新乡调查督导组入驻原阳,网络评论员进场引导搅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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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刊发其下河南站一篇地方特色浓郁的 “河南原阳县涉媒体从业人员报警称‘被殴打’新乡市调查督导组回应”辟谣稿,坚称“不存在殴打记者行为”。---地方站与人民日报在事发当时“连发四问”求真相的观点南辕北辙。
4月26日新华客户端等开始助力刊发原阳县《通报》,以“涉媒体”淡化记者身份,对事件定性语焉不详。
二位媒体长子的消息被多家同行友情转发。从埋小孩到打记者,再到称“涉媒体”,扭转舆论风向意图明显。


2、谢案纪录片被案件所在地全网删除事件
谢留卿案由来已久,早已引发全社会关注和热议。最近,谢的女儿为了全景还原谢案,不惜成本制作了十集纪录片,上传各视频网站。上传第三集后,引起案件所在地安徽芜湖网管部门的关注,但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开始解决质疑视频---在全网大规模删贴,各平台几乎同时下架。
值得注意的是,90%的网站并未说明原因和理由,唯有新浪微博心怀博大地进行责任切割,留下了删贴方的回复信息:芜湖网警。仅此表明,删贴权起码属归市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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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例让人反思:谁最害怕揭露事实真相?谁能左右信息自由流动?


二、媒体治权下沉市县,信息割据后果严重
1、驻地站不监督,有违回避原则
原阳县在事件定性上至今宁折不弯,甚至不惜动用人民日报这样的长子媒体驻地站发稿,当是下足功夫进行攻关,其负面成本之大,或已超过正面应对的综合收益。谢留卿案依然。
从行政习惯视之,市县二级亲密关系毋庸多言。以网贴为例,若县级有需,协调市级删贴并非难事。虽难定论原阳是否赖于新乡,是否市县二级行政团结对外的典型,但从言论一致足可证明二者心照不宣,也是当下主流形态。
提请地方注意:虽在名义上是与几家官方白名单媒体进行对抗,但事实上是在与整个媒体行业为敌。在媒体生存逼仄和民怨多发之际,多数自媒体俨然已是主流媒体的啦啦队和助威团。新乡方面是否如愿以偿以恶得善,恐非乐观。
此事例也涉及关联回避原则。这是媒体异地监督,律师异地代理的潜规则,更是司法审判中的硬要求。在行业人士眼中,媒体地方站早已失去驻地监督功能而沦为地方行政的附属物,这一次不过是与地方长期合作的又一产物,有违回避原则必致毫无权威性可言。
另外,据新华社武汉分社在疫情中的表现,也可以佐证关联失真的事实。



2、市县一体,信息割据等同于地方割据
媒体治权下沉本意,盖因信息流太大,致央级无法应对,故以分流行分治,以及时手段引导、管理舆论,得稳定之果。但在正常完成舆论导向任务同时,会否根据地方好恶行自我裁量之便?
古称消息,今言信息,表现或不同,但同义也。信息时代之信息流即价值、真相、数据和依据,传统治国也无非包容百家,兼听则明,信息同样重要。
若将信息治权让渡地方,后果就是信息割据:
1、自我消弭了信息源;
2、颂大于疑,淡化懒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滥尾;
3、误导决策(如本次新冠疫情的早报、早防、早治);
4、造成官民隔阂;
5、掩盖违法犯罪,以权乱政盛行;
6、无异于转让治权,等同于地方坐大。


三、社会治理,央地民三角关系
1、信息垄断是体制病
由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下,古代一直严防地方自重和藩镇割据,当下依然。虽然现代科技消解了部分可能,但信息权下放则是让信息割据坐实,权力乱政也将消解稳定本意。
联想到前几天淘宝总裁微博删贴事件,可见信息在权力和资本掌控下的种种致命后果:真相失真,是非难分,黑白颠倒,法治不张,文明倒退。
信息自由是社会文明的标配,与社会繁荣进步成正比。反之,则源于体制病。


2、打破信息垄断,实现央地民互动
在治理权不能实现由下而上之前,央地民三方总是各怀心思,不能合一。民为散,但受大气候影响,聚亦生变;地为患,昌平时节亦有异念。
堡垒总是从内部攻破。权权间的硬实力搏弈,是社会热变的要核,而不论哪一级权力与民间的互动,更较相安无事。当下现状是,央地互动密切,民众、民间被冷落,甚至成为央地联手对抗的敌对方。
这种体制度裂变应着力避免并修复:在央地搏弈间鼓励并强化民间舆论的第三方监督功能,用民间声音制约地方乱权,同时推动法治公开、公平,实现央地民三角良性互动和制衡,用社会监督和法治的力量预防河南原阳事件和谢留卿事件的发生。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企业与法律网


编辑:贾梦琪




863#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17:09: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科技与隐私:从防恐到防疫的空间思考




这一个月来,随着疫情加剧,美国和欧洲各国纷纷开始采取更严格的追踪和隔离手段,也就是所谓的「科技防疫」,除了溯确诊者的接触史和医疗史,也确保并监督居家隔离者不会乱跑。这种做法,多少唤回了西方社会在 911 之后曾经浮现的恐惧:不只担心恐怖份子,也担心政府以国家安全之名侵犯民众隐私。同样的,新冠肺炎不只带回了人们对疾病恐惧,也带回了人们对失去隐私的焦虑。

政府能否以疫情之名监管人民?这问题已经多所讨论。我在这里试图思考的,是疫情的另外一面:科技与隐私的关系。这或许已经是个老问题了,科技防疫不过是再次把这个问题推到我们眼前。科技有害隐私吗?真的就如隐私的捍卫者警告的那样──越多的科技、越少的隐私──吗?
隐私的出生小史
我们理所当然觉得,隐私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the right to privacy)之一,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 12 条所写。但是,隐私并非天生,而是有其「出生」(birth)。隐私,意味着「不被看见」,但这种不被看见的观念,在没有墙壁和隔间的时代很难出现,即使有,也不容易维持。
对于早期人类来说,在充斥野生动物的环境里,共同生活、相互照看的生存需求,远比私下做些什么重要得多;当然,那时也没有足够的技术和工具来打造坚实的住所。甚至到了农耕时期,不只人和人睡在一起,就连动物多半也都同食共寝。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不被看见」越来越可能,也越来越简单。隐私作为一种感觉或概念,也随着生活空间的切割,逐渐浮现出来、变得稳固。
在这个过程中,瘟疫可能也帮了一把。中世纪晚期的黑死病,使得人们注意到过去共处一室危险,于是开始设置独立的病床以及房间。除了建筑技术之外,古腾堡的印刷术也有贡献。印刷术让书本变得便宜、容易取得(尤其是宗教读本),人们可以透过独自阅读来获取知识和接近上帝,而藉由融入团体生活来学习的必要性自此逐步降低。


我们可以看到,当墙壁、隔间把不被看见变得可能,一种与他人和群体断裂的「私人空间」便逐渐出现。在这个空间里的人,不管是透过阅读来认识自然或者接触上帝,那都是一种不经由社群与世界(某种超越人类的存在)的直接联系:在「个人-世界」的中间,空空如也。换句话说,隐私与个人是同时诞生的双胞胎。所以,我们很少听过什么群体隐私,而最担心隐私问题的社会,通常也有最长远的个人主义传统。
个人隐私 vs. 群体公共的发展演变
我们很难说,人类天生完全没有不被看见的欲望,但这种欲望要被承认、被看重、甚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科技算得上是一位催生者、推动者、或者巩固者。在各种创造隐私的科技(简称:创私科技)里,最令人惊奇的,很可能是随身听(或者说耳机)。它能够在物理的公共空间中打开私人空间,并不透过可触可碰的墙壁,而是透过声音。就像许多人说的:「戴上耳机,就是你自己的世界」。
表面上看来,我们好像越来越有能力离开私人空间(自己的家或房间),前往公开的集会或景点,但如果仔细想想,我们在这些场合拍照、画图、或者书写,其实是把这些公共事物收进自己的世界(「增加阅历」、「保存记忆」云云)。换句话说,我们并非真的前往公共,而是让公共进入我们、将公共「私有化」。总的来说,和实际的物理空间刚好相反,这是一个个人和隐私越来越多、而群体和公共越来越少的历史过程,而科技扮演了要角(如下图)。
但是,伴随着隐私越来越多的历史,人类同时发明了一个平行宇宙。在这个宇宙中,人类变得越来越公共。透过书信和文字,两个不在同一地、不共享物理空间的人也可以交流,虽然速度比较缓慢。近代的电报和电话,大幅降低了这种交流的难度,让人们的沟通更即时。直到现在,电脑、手机、网路三方结合,讯息往返的时间差几乎消失(至少多数时候让人感觉不到),所有的沟通(包括面部表情和手势)都是瞬时的,和面对面讲话没有差别,除了身体「不在场」(absent)。
是的,各种通讯科技造就了一种漂浮的、不见形象、也无边界的公共空间。不只对话,包括购物、交易、抗议……等,如今都发生在这个空间里。透过文字化、声音化、然后数位化(digitalization),人类把自己丢到那个不需要身体就能言说和行动的空间里。
「钱」或许也能算是创造公共的科技(简称:创共科技)之一:过去人类多数只能和左邻右舍以物易物,而钱让规模较大、充满小贩市场的交易变得可能,最终演变成现在这种「看着帐面数字跳动」的全球交易股市。这些大量频繁的互动,都发生在那个不需要身体的空间
于是,我们现代人拥有一种双重生活:一方面,随着创私科技的发展,需要身体才能运作的空间(有体空间)越来越小,我们过着一切以个人为出发点的生活,但另一方面,创共科技也在发展,不需身体就能运作的空间(非体空间)越来越大,让我们似乎又过着非常融入群体的生活。就此,我们可以帮上面那张图补上另一半:
这种双重生活带有一种对称又互补的型态。两个三角形之间的间隙,正是我们行走其间的小径:我们交换使用两种科技,试图在两种生活之中求取平衡。这其实是个奇特又矛盾的时代:我们拥有人类历史上最大隐私,但同时又没有。
监控的空间:公共或隐私?
要维持「不被看见」,就必须确保上面两个三角形不能重叠。换句话说,那些与我们身体无关的思想、话语、偏好,不能与我们的身体──那个有手有脚的个人──连结在一起。然而,在创私科技与创共科技之间,有第三种科技也在发展,比如 GPS(全球定位系统)。这个第三种科技的效果,就在于弥合、甚至关闭那条小径。GPS 把我们的身体或身体占据的某个隐私空间(比如汽车)的轨迹变成数据,丢在那个漂浮的非体空间之中。正是这种「缝合断裂」的努力,使得 GPS 常常成为众矢之的,也是隐私捍卫者最常要求民众在手机上关掉的功能。
这两个三角形,或许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虽然同样被称为「侵犯隐私」,但国家政府在 911 时期的做法和应对新冠肺炎时期的作法颇为不同911 时期,为了追踪潜在恐怖份子之间的联络与筹划,政府试图监控的,是那个「非体空间」。政府检查手机、电子邮件、网路论坛等,以至引起史诺登(Edward Snowden)的不满。危险的发生与滋长,并不发生在左边的三角形,所以那时的监控很少针对身体而来,即使有,也是非常后期──当恐怖份子已经要行动了──的时候。
新冠肺炎的情况刚好相反。病毒某种程度就像言语和思想,寄居在人类的身体里面,但有一点不同:当话语被说出来、思想被写下来、偏好被记录下来,它们进入的是非体空间之中,而当病毒被咳出来或喷出来的时候,它/它们进入的是有体空间。也因此,这次,政府的监控对象变成是左边的三角形,而不是右边的。然而,弥合两个三角形之间裂隙仍然是需要的,因为人们的身体轨迹数据,四散在非体空间中。因此,政府这次并不试图抓取我们的对话、邮件、购物纪录,而是专注在掌握前面说的第三种科技──追踪的技术。

正是在这一点上,各国政府反而应该效法台湾和南韩(他们也的确开始这么做了)。有一种技术,可以守住那条分裂的间隙:口罩。如果我们很需要隐私,那么在疫情的当下,我们也要赋予甚至积极提供病毒同样的隐私──让它尽可能留在受感染者的身体里。这是口罩的双重作用之一。另外一个作用,则是再次加强未感染者的隐私,局限个人与外界的主要通道:呼吸用的口鼻。换句话说,如果人类希望维持不被看见的隐私,那么就要大幅增加空间限缩的隐私──越多的口罩、越少的追踪
这或许正是美国和欧洲社会的个人主义最让人感到奇怪之处。前面说过,个人和隐私是一对双胞胎,越隐私就越个人,反之亦然。然而,这些社会谈论隐私的角度,通常着重在「不被外力掌控」的一面,所以当政府要赋予他们更多的有体空间的隐私──让他们留在家、与人们保持身体的距离──时,他们并未享受隐私的增加和获得,而是抱怨甚至抗议这种隐私。这当然令人想问:他们真的珍视隐私吗?或是,他们想要的,只是披着「重视隐私」外衣的「敌视政府」?
科技和隐私的关系相当多样。隐私要在特定的物质条件下才能成长茁壮,隐私权更是非常近代的发明;科技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能够创造更多隐私,有的则相反。双三角形的图示,意不在呈现一个完整且精确的历史,而是提供一个以整体为考量的大图像,用以理解科技与隐私的互动和变化,还有它们之于人类社会的关系。当然,如果堪用的话,它也能用来思考新冠病毒肆虐的当下,科技防疫与隐私焦虑之间看似紧张却又必要的关系。




来源:洪靖 Ching Hung
链接:


编辑:贾梦琪


862#
 楼主| 发表于 2020-4-24 16:59: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首发译文 | 美国加州《人脸识别法》草案中译本全网首发 | DataLaws
编者按:
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性边界已经成为了全球法律界关注的重点,事实上,各国都已纷纷启动相关立法,中国也非常有必要启动人脸识别的专门立法。
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授予消费者对企业收集或出售(如定义)的、与其有关的个人信息(如定义)的各种权利,包括要求企业删除指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加州《人脸识别法》要求提供人脸识别服务的处理者,包括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处理者,选择的其他技术能力,使控制者或第三方能够对该等人脸识别服务进行合法、独立及合理的测试,以确定不同亚群之间面部识别的准确性和不公平的性能差异(如定义)。本法案还将要求控制者(如定义),在公众场合部署人脸识别服务时,应提供醒目、内容得当的通知,包括人脸识别服务部署的目的等具体要素。本法案要求控制者在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在公众场合使用的人脸识别服务中登记个人肖像或面部模板,除非控制者登记的个人肖像或面部模板是出于安保或安全目的。加州《人脸识别法》授予个人关于控制者在公众场合使用的人脸识别服务中登记个人肖像或面部模板的确认权、删除权(出于上述安全和安保目的的情况除外)、撤回权以及纠正或质疑出于安保或安全目的登记的权利。加州《人脸识别法》要求成立州或地方公共实体机构,该机构正使用或拟开发、采购人脸识别服务,或者通过人脸识别服务生成有关使用该服务的报告,包括该系统的责任报告。本法案要求机构投入人脸识别服务使用前至少90天向公众明确传达最终通过的问责报告,发布在机构的公共网站上并提交目前尚未明确的机构。该机构应在其公共网站上公布提交的每份问责报告。。本法案要求上述报告中包含特定要素,包括人脸识别服务的名称、供应商和版本,以及对其一般功能和限制的描述。加州《人脸识别法》要求,除其他事项外,使用人脸识别服务的机构如作出对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或对个人产生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如定义),应确保该等决定遵守有意义的人工审查要求,且定期培训所有运营人脸识别服务或处理该类个人数据的人员。本法案禁止任何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服务进行持续的追踪监视,除非与严重刑事犯罪(如定义)执法调查有关的特定情况。加州《人脸识别法》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施以强制令处罚,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2,500$)的民事处罚,或对每次故意违法行为处以七千五百美元(7,500$)的民事处罚,该等罚款仅可在总检察长提出的诉讼中收回(如定义)。基于此,DataLaws成立本译组,专门对加州《人脸识别法》草案进行全文翻译,期待为数据法实务界及理论界的各位同仁提供参考。
借此机会向所有译校者的无私奉献致敬,他们分别是:组长:李烨茗;译校成员:李舒戈、刘玲麟、李烨茗等数据法同仁。感谢他们的无私奉献!
以下是美国加州《人脸识别法》中译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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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数据法盟

编辑:贾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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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20:59: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对新修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解读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与2009年版准则的对比,分析新准则的产生背景、创新精神、责任担当和时代特征,说明新准则彰显了新时代的新要求和新境界。

关键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修订背景创新精神责任担当时代特征

观点提炼:新《准则》在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时,特别增加了“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的表述,这既是新闻工作者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又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增进与群众感情的必然要求。
20191215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文简称中国记协)第九届全国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向全社会公布,这是该《准则》于1991年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后历经19944月、19971月、200911月三次修订后的第四次修订。新《准则》较第三次修订,由728款增加到731款,内容更加丰富、具体、细化。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自颁布以来,在提升新闻工作者职业素养、促进新闻事业发展进步、加强新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立足新时代我国新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突出指导性,强调实践性,凸显了新准则的新境界。
一、新《准则》修订的时代背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新《准则》修订最重要的时代背景。而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这一主线,使我国新闻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未来五年发展的新战略、新方针、新政策,是新《准则》修订的最鲜明时代特征。此次《准则》的修订,背景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新闻工作面临新形势
当前,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和舆论斗争的主战场,新兴媒体技术快速更新迭代,新闻生产过程被重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移动终端和社交媒体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阵地,媒体改革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新闻事业面临新机遇,也受到新挑战。
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媒体改革发展的主题,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要在内容、平台、渠道、技术、管理等方面实现一体化发展,要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竞争力强的新型主流媒体和新型媒体集团,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这是党和国家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当下,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新闻生产、分发、反馈的各个环节,智能平台正在成为媒体创新发展的基础设施。“可视化”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很多媒体把视频置于重要战略地位,集中力量发展视频业务,以提高全媒体可视化产品生产能力。与此同时,优质内容依然是媒体的稀缺品,网络内容建设需要体现灵思创意和工匠精神[1],倾心竭力打造融媒体精品,使内容优势和传播形式相得益彰,已成为各家媒体的共同追求。
在这一背景下,2009年制订的准则已难以发挥纲领性指导优势。当前,新闻工作者要转变工作模式,掌握互联网思维,用活新型媒体,提升综合素质能力,更好地适应分众化、差异化、移动化的传播趋势,打造开放、包容、立体、多元的新闻传播舆论场,亟须对2009年的准则做出修订,使其对新闻工作者的规范和要求更加适应当前新闻工作面临的形势。
()新闻队伍发生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兴盛与发展,我国新闻队伍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从组成结构看,出现了三个明显阶段,即2000年前后,传统媒体一些新闻业务过硬且具有知名度的媒体人加入到门户网站;2007年前后,一些具备灵活商业头脑的媒体从业者加入到广告公关及品牌业务中;2013年前后,以“央视名嘴”为代表的媒体人开始走向新媒体和文化创意产业。当前,新闻队伍结构正在发生第四次变化,即一些具有丰富媒体从业经验的新闻工作者开始开拓自媒体领域,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新闻从业者的身份界限变得模糊。这种表面看起来的媒体人的“离职潮”,其实是新闻队伍“转型升级”的一种表现。
新闻队伍发生新变化,从能力要求来说,表现出对全媒型和专家型新闻人才的迫切需求。新闻队伍不断扩大,新闻记者类型增多,网站记者人数持续增加。公众的网络视野持续拓宽,社会化传播者大量涌现,媒体传播技能的“去专业化”和新闻发布渠道的“去中心化”趋势,催生了商业化自媒体人、视频平台投稿用户,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编辑等。这种新变化从专业素养和职业规范方面,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际传播提出新要求
信息传播的全球化使扩大对外新闻交流与信息交往成为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世界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媒体融合带来媒体外交主体的多元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新闻交流和信息交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和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大力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打造融通中外的对外话语体系,积极传播中国理念、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2]
事实说明,当前世界传媒领域“西强我弱”的竞争态势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新闻媒体的国际传播能力还不够强,声音总体偏小偏弱,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很大程度上仍是“他塑”而非“自塑”。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一客观现实,高度重视传播手段的建设与创新,大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努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中国记协既要为国外媒体了解中国、报道中国和加强同中国媒体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也要为我国媒体了解世界、报道世界和加强同世界各国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创造更好的条件。[3]
二、新《准则》体现的创新精神
20171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记协成立80周年的贺信中提出:在新时代,希望中国记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把广大新闻工作者凝聚起来,真正建设成为“记者之家”。[4]此次新《准则》的修订,体现了习近平一系列新时代新理念对新闻工作的指导。
()用新时代理念指导新闻工作
新《准则》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最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2009年准则作了创新性修订。新《准则》的指导思想,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有关新闻舆论工作论述的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等内容。
新《准则》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既突出了新闻舆论工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极端重要性,强调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又体现了从新闻工作须从实际出发,充分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新闻工作的新经验,使新闻工作者增强“四力”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新闻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互联网的论述,涉及发展网信事业、建设网络强国、优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创新网络技术、重视融合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内容。
新《准则》的修订明确贯穿了互联网思维,第三条增加了第5款,坚持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统一导向要求、管理要求。第五条坚持改进创新,提出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等。第五条第2款,提出要强化互联网思维,顺应全媒体发展要求,积极探索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的特点规律,深刻把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善于运用网络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提高网上正面宣传和网络舆论引导水平。这一系列新提法,将促使互联网思维在新闻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把新闻工作线上与线下结合起来,主动推送与互动传播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网络传播的参与度和吸引力,创新新闻工作新局面。
()用媒体融合发展推动新闻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新闻舆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深刻分析全媒体时代的挑战和机遇,科学把握媒体融合发展的特点规律,作出了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指出,媒体融合发展是一篇大文章,面对全球一张网,需要全国一盘棋。[5]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媒体融合发展形势良好,但整体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新《准则》第五条第1款,增加“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不断提高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的要求,第3款是全新内容,将原来“善于利用新载体、新技术收集信息、发布新闻,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修订为“保持思维的敏锐性和开放度,认识新事物、把握新规律,敢于打破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认真研究传播艺术,采用受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采写更多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精品佳作。”
新《准则》对新闻工作改进创新的一系列新要求,是建立在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要求新闻工作者用好用活新媒体,转变思维惯性,创新传播方式,增强新闻作品的品质,从而推进媒体融合发展进程,使新闻工作从“改革”到“改进”,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新《准则》贯穿的责任担当
新《准则》的修订,强调了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等一系列新闻工作重要原则,这也是新闻工作者必须肩负的责任担当。
()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领导
20162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以下简称“2·19”讲话)。他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关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习近平还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这一重要论述,对新形势下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新闻事业的性质定位,指出我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加强对中国新闻事业的领导,要坚持“党媒姓党”,坚持党性原则。
新《准则》第一条,将原来的“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修订为“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这一变化突出并强调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重要地位。新《准则》第二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将原来的“唱响主旋律”修订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增加了习近平提出的“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的内容,并将“准确监督,科学监督”,调整为“科学监督,准确监督”。其要义在于,当前我国新闻舆论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新形势下,推动新闻舆论战线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并努力提高新闻舆论工作的科学性。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因此,我们的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要努力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准则》第一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2款增加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第3款增加了“保持人民情怀,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第二条第2款对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从十年前的“塑造美好心灵”,到现在的“滋养美好心灵”。这些用词的变化,反映了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深刻认识和理解,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新《准则》与时俱进的特征与品质。
()坚持党性人民性相统一原则
认识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是我国新闻宣传工作中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党性人民性相统一原则,是党和国家对我国新闻工作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他在“2·19”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及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和面临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这是他对党性和人民性关系问题的新理解、新认识和新表述,是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新发展,是新形势下做好新闻工作的重要指南。“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是党的执政理念在各项工作包括新闻工作中的实际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是新闻工作坚持人民性的基本要求。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就是要在新闻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为受众服务的问题上有高度热忱,对自己有严格要求,这样才能体现出坚持人民性的立场,也才能说明新闻媒体是有党性的。[6]
新《准则》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的重视和对“人民至上”理念的恪守。在全文七条准则中,23次出现“人民”二字,比十年前的准则增加了10次。新《准则》在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时,特别增加了“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的表述,这既是新闻工作者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又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增进与群众感情的必然要求。
四、新《准则》彰显的时代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记协成立80周年的贺信中提出,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保持人民情怀,记录伟大时代,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唱响奋进凯歌,凝聚民族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一要求,是新时代条件下对新闻工作者的殷切期待和嘱托,新闻工作者唯有内强能力,外树形象,全面提升道德素养,才能不负时代要求,开创新闻工作新未来。
()对内增强新闻工作者综合能力
20188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概括了“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他指出,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7]
新《准则》第四条第2款增加了“练就过硬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第三条增加了“努力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第三条第2款增加了“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第五条第3款从工作思维、遵循规律、注重研究总结、了解受众、提升新闻作品质量等多个方面提出增强新闻工作者综合能力的要求。
新闻工作者增强“四力”,将“四力”以职业化的标准纳入到具体工作中,是积极应对新闻实践变化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加强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的使命任务,也是新时代下新闻工作者综合提升素质能力,掌握融媒体技能,成为全媒型、专家型新闻工作者的最佳途径。
()对外展现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
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不仅代表了媒体的自身形象,同时也影响着媒体对外传播中如何展现国家形象。面对复杂的内外形势,当前我国媒体需要努力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和经济实力相匹配的国际传播影响力,打造和展示我国媒体与新闻工作者良好的国际形象。
新《准则》第七条将原来的“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修改为“对外展示良好形象”,这是因为我国媒体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扩大,角色也日显重要。将“加强与各国媒体和国际(区域)新闻组织的交流合作”作为第七条第5款,并将“为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多做工作”列入其中,同时增加第2条“生动诠释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中国文化,着重讲好中国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中国人民的故事,让世界更好地读懂中国”。从“促进”到“加强”,作出这样的调整,强调的是对外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这是立足于我国媒体发展现状与水平,以及国际影响力扩大和对外形象提升提出的新要求。
新《准则》还将“四个自信”融入媒体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对外传播活动中,要求新闻工作者着力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对外传播力和影响力,这就需要广大新闻工作者不断掌握运用新技术,以新媒体理念指导对外传播,以新媒体的思维创新国际传播方式方法,搭建国际传播渠道,掌握国际话语权,全力打造国际传播矩阵。这一变化同时体现了对外传播工作“引领、协调、开放、共享”的理念,要求我国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努力发挥国家级媒体的旗舰作用,促进与推动国际传播工作。
()全面提升新闻工作者道德素养
在“四个全面”总体布局统领下,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呈现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队伍建设也取得很大进展,但要看到,我们的队伍中依然存在违反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现象。新《准则》的修订,注重从查找和总结现实问题中找对策,对全面提升新闻工作者道德素养提出更加具体、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体现了新《准则》在新时代总结行业规律、规范行业行为、引领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新《准则》要求全国新闻工作者,包括一切能够提供信息传播和舆论表达平台的新媒体从业人员都要自觉执行,这就扩大了“新闻工作者”的范围。关于新闻工作者道德素养要求,新《准则》增加的内容有,第二条第2款“严守道德伦理底线”,第三条第3款“不刊播违背科学精神、伦理道德、生活常识的内容”。第四条“新闻工作者要保持一身正气”。第六条第4款“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等”,第6款“尊重和保护新闻媒体作品版权,反对抄袭、剽窃,抵制严重歪曲文章原意、断章取义等不当摘转行为”,第7款“严格遵守新闻采访规范,除确有必要的特殊拍摄采访外,新闻采访要出示合法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这些修订有利于维护多形态合法媒体的地位,保障其发挥作用。原《准则》中,“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是在“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条款中,新《准则》将这一要求放在“遵纪守法”条款中,而且突出“合法”二字。这些新变化对全面提升新闻工作者道德素养有着具体针对性和现实关照性。
新《准则》的制定,为当前和今后我国新闻工作者进一步明确新闻工作的性质定位、方针原则、业务规范、道德素养等指明了方向,确定了路径,明确了规则,达到了一种新的境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新闻界来说,要把学习新《准则》与学习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深化“走转改”活动和“四力”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践行,在践行中提高,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努力奋斗!(作者郑保卫系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部委员兼新闻传播学科召集人;赵新宁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016级博士生)
【注释】
[1][2]黄坤明.《牢记使命勇于担当谱写新时代党的新闻事业新篇章》[J].《新闻战线》,2017年第12
[3]郑保卫.《不负重托牢记使命——学习习近平致中国记协成立80周年贺信》[J].《新闻战线》,2018年第5
[4]新华社.《习近平致中国记协成立80周年的贺信》[OL].2017-11-08
[5]习近平总书记20191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6]郑保卫,《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十二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2月,第76
[7]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821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中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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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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