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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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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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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6 13:51: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粤传媒并购案又起波澜

粤传媒(002181.SZ)日前披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法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叶玫和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粤传媒股票的拍卖。据悉,法院中止司法拍卖与之前被称为“A股最危险并购案”刑事二审程序直接相关。
在此之前,2016年粤传媒因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香榭丽”)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继而引发“4.95亿元的巨额合同诈骗案”。上海香榭丽时任总经理叶玫、粤传媒时任总经理赵文华等7人均被判刑,分别领刑315年,被业内解读为“A股最危险并购案”。
就在近日,一份粤传媒向证监会提交的资料显示,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粤传媒向办案机关提供了首期300万元办案经费,办案机关指导粤传媒将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赵辰桦律师表示,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更加丰富,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知情人员所产生的心理震慑是一般民事案件不能比拟的,并且,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采取必要的隐蔽侦查措施。相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原告民事权利而言,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的先天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当然,前提是办案机关所针对的案件确实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
“单从法律层面探讨,假如有人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甚至向办案机关给予钱款,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及行贿罪。”

▲ 资料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NO.1
“祸”起香榭丽?
2014524日,粵传媒发出公告,其收购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布上海香榭丽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4685.43万元。同年617日,上海香榭丽成为粤传媒子公司。粤传媒官方网站介绍,其成立于199212月,200711月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是首家获得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报业传媒公司。20126月,广州日报经营性资产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公司成为广东省唯一报业传媒集团整体上市公司,总资产目前约44亿元。
有媒体描述称,粤传媒为完成自身整体上市时的业绩承诺,寻求报业转型突破,布局新媒体业务形态,开始寻找并购标,籍此提升业绩,刺激股价上扬。上海香榭丽最终成为其最中意的合作伙伴。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香榭丽成立于2003年,201210月完成改制,在2012年全国行业规模排名位列第三名。粤传媒完成收购后,时任香榭丽总经理叶玫继续负责经营,承诺对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承担回款责任。
但是好景不长,2014年年底,上海香榭丽无法兑现业绩承诺,2015年净利润为亏损4.45亿,同比降约294%20169月,上海香榭丽亏损2亿余元,被粤传媒申请破产清算。
有媒体披露,粤传媒将香榭丽告上法庭源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上海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上海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叶玫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上海香榭丽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粤传媒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
尚未获得二审判决的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时任粤传媒方赵文华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刑11年;时任粤传媒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广超因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刑11年;时任粤传媒副总经理李名智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刑8年。而上海香榭丽方时任上海香榭丽总经理叶玫因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判刑15年半;时任上海香榭丽副总经理乔旭东因合同诈骗罪,判刑10年;任上海香榭丽财务总监周思海因合同诈骗罪,判刑4年。
颇受关注的是,该项目主办人、东方花旗证券业务人员因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刑3年。
NO.2
300万元办案经费”
上述合同诈骗案7人在获得一审判决后,均提起上诉。就在案件将至二审开庭时,一份粤传媒“300万元办案经费”、“香榭丽工作进度情况表及会计统计表”等内部文件流出。
其中,粤传媒办字【201614号内部文件(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显示,201632214:00,在广州人民中路同乐路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明确了“关于配合做好香榭丽案件服务的申请”粤传媒提供服务保障及办案经费首期300万元,由专人在预算额度内借款,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如上述情况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司法活动、侦查活动,均有办案经费予以保障,不能由“利益相关方”提供,而办案人员更不能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收受所谓的办案经费,否则无法保证其中立性。
另外,2016325日,粤传媒纪委相关领导签发《监事会意见》(粤传媒监字【20163号)流出,要求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318日公告中明确提出的将2015年从香榭丽冲回的8935万元收入事项停止进行,明确指出“按照办案人员的反馈,经研究,监事会认为上述收入冲回事项,可能对诈骗行为,金额的认定产生影响”,“建议采取稳妥有效措施予以中止”。
同时,粤传媒独董汇报文件也指出:“当时针对业绩快报是否修正以及如何修正等问题,粤传媒内部董事会、监事会有不同意见:外部公安部门也给公司发来信息,提出“叶枚合同诈骗案正在审理当中,要求不得在账上冲减该收入,不然会影响公安对叶枚案的定性,会相应减轻她的罪行”。
两份内部内容所指完全一致,是否是粤传媒提供的办案经费发生了作用,办案人员已经成为“粤传媒”企业的打手?
就多个问题,粤传媒对大白财经观察表示,案件还在审理中,暂不方便回复。


来源:大白财经观察
原作者:谭丽平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sBTGmKdy6OG428Ch7noxQ

编辑:宋婷


819#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2 21:48: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三分钟让你搞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某问答APP上,有人问“为什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称之为‘成文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这虽然是个法律专业问题,但在推崇法治的当下,其实也算是个常识问题了。可惜,确实有很多人对此一头雾水。

比如多年前我就曾遇到过一位奇葩编辑,他对我文章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大概从没见识过,第一时间居然把大陆法系理解为与“台湾法系”相对的那个东东了,笑死。世界上根本就没什么台湾法系,有学者认为有一个“中华法系”,容后再说。

所谓大陆法系,源自欧洲大陆文明源头之一的古罗马法,其特点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无数司法实践和法学精进,一步步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故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系,其法律又称制定法。
大陆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比如拿破仑上台后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主要是民法典。经过历朝历代的创制与完善,法国建立起了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典。德国也是。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拿破仑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说:我这一辈子打了很多胜仗,但一个滑铁卢就让它们烟消云散了。而我的民法典,却是不朽的!


所谓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岛国英格兰,其特点是,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而行。而那些判例都是历史上千锤百炼、具有广泛共识的判例,而且它们的形成既有法官的创制,也有陪审员们依据其良知和常识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具有广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础。这个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良知)的“衡平法”;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法官比较拘泥于法条,很少有公平正义的考量。这一点,从法律思想上说也有渊源,那就是韩非子以降的法家传统,这个传统以稳定统治为第一要务,不那么注重民生与ren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经上面这么一解释,可以说显而易见了。但还有一点我觉得需要说一下,那就是,所谓成文法和判例法,并不是以有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为分辨标准。英美法系也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判例——判决书就是形成了文字的。只不过,那些文件不是以正儿八经的“某某法”形式存在。
顺便说说,英国名称上虽然是个“联合王国”,但它却是一个标准的 宪 政 国家。它虽然没有宪法,但著名的大宪章(又叫自由宪章)却是一个最重要的“判例”,起到了根本 大 法 (基本法)的作用。

图为美国法庭上的陪审团

最后顺便提及一下“中华法系”。这个法系,在学术上似乎没有定论,就不多说了;说说与之相关的中国法律与司法体系概况。
简而言之,无论过去的中华民国还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所采用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即以制定法为判案依据(不过现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经典案例,引导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参考,这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另外,民国法系主要借鉴德国法典和司法体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主要借鉴苏联法典和司法体系。
至于香港特区,可想而知的原因,跟新加坡等英国传统势力范围内的国家或地区一样,采用的是英美法系。从影视作品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NnA4CrbTYVg9ysadKGPrw



编辑:董莉

818#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1 18:26: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印度已经提出类似欧盟 “通用数据管理条例”(GDPR)的突破性规则,要求科技公司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之前,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但与此同时,新规定还指出,公司必须将用户的 「非个人隐私」 数据交给政府。印度政府还将获得权力,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公民的任何数据。



编辑:董莉

817#
 楼主| 发表于 2019-12-8 22:35: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陈茗

816#
 楼主| 发表于 2019-12-8 21:58:19 | 只看该作者

我做过四任报社社长的委托代理人

【案例】

我做过四任报社社长的委托代理人



11949123日,中共广西省委(1958年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报《广西日报》在桂林创办。至2019年,已经整整70周年。丘瑜芬摄

  作者题记:看到广西日报成立70周年的“我和广西日报的故事”征文刊登的一些老领导、老同事和老朋友与党报交往成长感情真挚的文章,让我怦然心动。我与广西日报的故事比较另类——我在广西日报所属子报即南国早报和南国今报工作23年却走上被告席52次,做过广西日报社四任社长的委托代理人。于是写成此篇,但广西日报征文已经结束,本文在此公众号发出,以我的故事作个警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要依法办报、守法写稿,懂得和遵守新闻的法律法规。


2、我和广西日报的故事。


我与广西日报结缘,竟是一篇新闻纠纷的报道开始。
1989年我还在桂林地区漓江日报做记者时,与同事张增忠接到反映校园受滋扰读者来信,在永福县委宣传部两位同志陪伴下,去信中反映的学校调查。我们的调查报道《这里,确实没有安全感》刊发后,被批评的当事人不服,状告漓江日报社和我们两名记者。经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审理后,判报社和记者胜诉。我据此写成消息《一场新闻官司在桂林结案》署名“漓言”寄出,广西日报在1989112日头版刊登出来。此为19871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广西较早的新闻官司案例。


3、广西日报在1989112日刊发我写的文章。我在广西日报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就是新闻官司的消息。


4、漓江日报刊发我和同事张增忠采写的这篇调查报道惹上新闻官司。

19958月,我有幸调入广西日报社参与创办其子报南国早报。南国早报19951019日正式创刊后,以信息丰富、社会新闻及时、版面精美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迅速进入了全国发行量较大的都市报行列。高速发展也就有高风险,早报的社会新闻开始引发新闻纠纷,有一些纠纷在和当事人沟通后得到妥善解决,而一些则升级为法律纠纷对簿公堂。


51998年我与时任广西日报社法律顾问滕华律师在广西高级法院出庭为南国早报打官司,在听候法官宣读判决书。

儿子惹事,状告家长。早报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只是广西日报社的一个部门,因新闻纠纷而对簿公堂广西日报社被列为被告。我在早报曾任记者、编辑、总编室副主任、柳州新闻中心主任等。刚开始,遇到有人闹上门来要说法,早报总编辑陈文刚就让总编室主任郭学军负责善后,而郭主任又叫我“接客”具体处理。


6、我业余时间研究民族新闻取得的成果,为了研究新闻法律,而放弃研究民族新闻。

若是被诉至法院的,我就与报社法律顾问滕华律师沟通并配合调查收集证据。先是早报副总编而后是广西日报总编的于起翔对每次诉讼纠纷都会和我们一起认真分析案情,商讨对策。报社作为被告都由法人代表的社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和盖上公章,授权我和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后来竟成习惯,继任的早报总编辑蒋钦挥遇到新闻法律纠纷也是让我与律师合作处理。


7、我开始结合南国早报新闻侵权案例来研究,在《中国记者》上发表新闻侵权论文并获奖。

在一起起的新闻官司应诉出庭举证质证答辩过程中,我认识到掌握和遵守新闻的法律法规在我们办报的新闻人非常重要!于是,我放弃了业余研究民族新闻理论已经取得全国百篇优秀论文奖的成果基础,在采编工作之余,我刻苦钻研新闻法律法规,虚心向滕华律师请教并得到她在法律上的热情指点。


8、我的著作《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由新华出版社出版,获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我结合实际新闻案例,开始写出论文《既要激情,也要理智——南国早报一年五起新闻官司的思考》刊发在《中国记者》1999年第10期上,获得该杂志征文二等奖。此后不断写出一些新闻侵权方面的论文发表在全国一些刊物上。


9、我在《新闻记者》上刊发的论文《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

2002年,新华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专著《新闻官司的防范与应对》,该书由全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和新闻学家虞达文作序,影响颇大。因为出版社赠书只有30本,我又从该书稿费中拿出一些自费购买了50本送给报社领导和各部门领导以及一些同事,以此作为自己工作的汇报,2004年该著作获得了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我发表在《新闻记者》2003年第3期上的论文《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也获得中国新闻奖三等奖。2003年底,我首次申报高级编辑职称获得通过。


102015年,我与同事南国今报副总编辑黄志诚在柳州市柳北区法院的法庭上,为南国今报的官司答辩。

20036月,我调到广西日报创办的另一张子报南国今报任副总编辑。今报复制着早报的模式,在柳州创刊当年就占领柳州及桂中市场,当然也和早报一样,惹上不少新闻法律纠纷,也都是要以法人单位广西日报社的名义参加应诉。对今报发生的这些纠纷,今报三任总编夏海澄、黄荣、唐智都是交给我负责处理,我在得到广西日报社法人代表社长的书面授权后,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新闻法律纠纷的应诉。


112016年我与当代生活报总编辑陈璞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法庭上为当代生活报的官司答辩。

同时受报社领导指派,还帮助处理过当代生活报和广西新闻网的新闻法律纠纷。我曾经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邀请,从2003年到2012年,为该局每年举办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讲授《新闻侵权的预防与责任》一课,还到过多所大学和单位作新闻法律讲座,并听从报社领导安排,曾在报社内部员工培训多次讲授新闻法律课。


12、从2003年至2013年,我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邀请,为全区报社、期刊社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讲授《新闻侵权的预防与责任》课程,共培训了183700人员。

1996年开始参与处理第一起新闻法律纠纷到2018年退休,我先后受广西日报社李明德、程贞生、李启瑞、叶乐阳四任社长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作为委托代理人,或者与律师或者与同事或者自己单独出庭应诉处理,22年来处理应诉新闻法律纠纷52起。涉及到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商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1000万元,最小的案件1元钱。尽己之能维护报社的名誉,节约报社的诉讼成本,我也从中也得到了新闻法律知识的提升和应对新闻官司的能力。


132017年发表的论文《人物摄影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界定》首页和末页和入选证书。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和摄影人”的当下,针对传统媒体和自媒体融合发展的图片发布侵犯肖像权和著作权的现象日益增多,我撰写了论文《人物摄影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界定》,被中国摄影家协会在201712月出版的《创造时代经典  传播中国形象》论文集选用发表。


14、在临告别新闻职业生涯之前,《新闻潮》总编辑覃咏梅在该刊2018年第6期编发了我的总结性文章:《都市报新闻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肇因及防范——以52起涉讼新闻侵权案件为标本剖析》。

2018年我在退休之前,总结我处理新闻法律纠纷的经验体会,写出《都市报新闻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肇因及防范》刊发在《新闻潮》2018年第6期,以作为自己受四任社长授权委托,参与处理广西日报社所属子报的52起新闻涉讼案件的经验总结和汇报。


15201610月,我在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为南国今报的侵权官司出庭应诉。

对新闻法律纠纷的处理,使我深深认识到,要依法办报,新闻守法。只懂得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还不够,还要懂得,新闻的生命在于法律的真实,就是一要有证据证明的真实,二要守法合法的真实,其真实不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法人商业秘密。现在的融媒体时代和《民法总则》于2017101日实施,新闻的法律规范有着更高的要求。

16、广西日报传媒集团的大门内,就是毛主席给广西日报指示信纪念碑。

从第一篇发表在广西日报上的新闻官司消息,到受领导信任做过先后四任社长法人代表李明德、程贞生、李启瑞、叶乐阳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处理52起新闻侵权诉讼,我与广西日报社结下了深深的新闻法律之缘。

              边车,写于2019127日广西南宁报社寓所


17、我在广西日报社从事新闻工作23年,到2018退休,结束了我整整30年的新闻职业。我曾受四任社长委托,参与处理52起新闻侵权诉讼官司,自己也从中学到了新闻法律知识。感谢领导们的信任,感谢同事们的协作支持,感谢广西日报!

本文和图片作者边车原创,部分图片取自网上。如果您看到此文觉得有所收获就随手分享和点赞,这对边车视野是个奖赏和激励。公众号转载请注明作者边车和来源“边车视野”。扫扫下面的二维码或者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加关注,您会得到更多的精彩。

  作者简介:边车,原名李成连,网名新闻法眼,研究生学历,高级编辑,广西临桂人。当过农民、工人、教师。在桂林地区漓江日报、广西日报从事新闻工作30年,曾任省级都市报副总编辑15年。已退休。采编新闻作品和论文有50多件获省级以上各类奖。论文《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获中国新闻奖,著作《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获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散文《回家乡的路》2018年获自治区成立60周年征文奖。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UQF1nG5Lia4tWUzZJ4OTQ


编辑:陈茗

815#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 23:42: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最高法院判决谷歌不必在全球范围执行“被遗忘权”  腾讯网络法专报
腾讯研究院发布2019年9月网络法专报
《腾讯网络法专报》汇集每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新动态,涉及范围有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数字产业、GDRP等各方面,旨在从法律政策角度,为新兴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专业解读。2019年9月《腾讯网络法专报》聚焦平台治理、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公共数据开放、数据保护和自动驾驶五个热点区域,具体呈现为《公共数据开放与自动驾驶篇》《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和数据保护篇》和《数据保护与平台治理篇》。
本文为Part3《数据保护与平台治理篇》全文,2019年9月《腾讯网络法专报》全部内容已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腾讯研究院公众号。


// 数据保护 //
国际互联网协会发布物联网隐私政策建议,呼吁加强多利益相关方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物联网、隐私与安全挑战、多利益相关方协同参与、通过设计保护隐私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的发展,将数字技术进一步地整合进了我们的生活和环境。据StrategyAnalytics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球联网设备数量达到220亿,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500亿。[1]更进一步,物联网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将创造更加智能的交互方式。总之,物联网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将是显著的,从可穿戴设备到车联网、智能家居再到万物互联,联网设备将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物联网的便利性和无处不在将带来巨大的好处,但这也意味着信息收集从线上世界转移到线下世界,我们的身体和私人空间成为信息收集的来源。在这样的背景下,物联网尤其是消费物联网相关的隐私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9月19日,国际互联网协会(InternetSociety)发布了物联网隐私报告“Policy Brief: IoT Privacy forPolicymakers”,其中剖析了物联网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并为政策制定者、IoT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了具体的行动建议。[2]
物联网的发展,将网络连接和计算能力延伸到了计算机以外的物体、传感器和日常物品,使得这些设备可以在较少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生成、交换和消耗数据。如今,物联网呈现出规模化(联网设备数量持续增多)、亲密性(可穿戴设备和植入人体的设备等)、无处不在、始终联网、智能化等发展趋势,这可能冲击个人隐私保护,使得个人可以被更容易地识别、追踪、画像和影响。物联网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物联网跨越了不同部门和不同法域的监管界限。一方面,隐私立法倾向于按领域划分,例如医疗隐私、金融隐私、学生隐私等等,物联网设备和服务很难划入其中。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针对物联网设备和服务制定不同的隐私立法,当数据收集和处理发生在不同法域时,将面临不同的监管。第二,物联网增加了用户知情同意的难度。当物联网被部署在家里、零售商店、公共场所时,获得设备所有者以外的人的知情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IoT设备提供给用户的交互界面既没有展示,也没有提供数据和功能控制选项。此外,人们可能意识不到IoT设备的存在,也没有能力退出被动的数据收集。第三,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物联网应用模糊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边界。第四,物联网设备的监测和记录能力往往是不透明的、隐秘的,不易被察觉。物联网设备和手表、音箱、电视等司空见惯的事物没什么区别,所以人们很难知道设备是不是在收集、处理数据。第五,物联网挑战了隐私保护的透明度原则。例如,与网站、APP等不同的是,IoT设备和服务可能无法向用户展示其隐私政策,可能也不能很好地告知用户其在收集数据。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加强物联网相关的个人隐私保护,国际互联网协会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加强用户对IoT设备和服务的有意义控制,并加强物联网数据管理。具体包括:明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包括收集个人数据应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提升透明度、安全存储数据等;在IoT设备和服务中推行开放标准和互操作性;鼓励数据最小化的做法。第二,提升用户数据收集使用的透明度。例如以用户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用户通知IoT设备的能力和数据收集情况,为用户设置有效的同意和选择退出功能,提高隐私政策的明确性,在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提升透明度,确保隐私和安全在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得到保护等。第三,隐私立法和政策跟上技术发展步伐。具体包括:审查、完善既有的隐私、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保护法律;完善隐私、数据保护法律和政策的适应性和适用范围;加强对隐私研究者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调查隐私问题而招致法律风险;确保物联网的广泛应用不会加剧歧视和不公平做法;在IoT开发过程中引入隐私影响评估(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等。第四,加强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解决IoT相关的风险和挑战,离不开政府、社会公众、行业、学界、社会组织、技术人员的共同参与,应在社会层面开展广泛对话,提高消费者的话语权,注意保护弱势群体。
总体而言,物联网与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结合,将在很多程度上变革我们的经济和社会。技术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也伴随着风险。人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物联网的好处远远超过其隐私、安全等风险。这需要政府、制造商、消费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的通力合作,确保以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物联网技术。国外已在推动物联网隐私与安全立法,需要考虑IoT设备和服务的特征,采取灵活合理的监管机制,例如即使在欧盟的GDPR中,用户的知情同意也并非服务商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唯一合法依据,所以物联网隐私政策也不应囿于知情同意,而是考虑技术特性,在特定情况下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的数据保护义务转变。此外,随着消费者数据隐私意识的觉醒,例如在一项调查中77%的消费者表示物联网的隐私保护能力和安全性是其作出购买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IoT制造商在开发、构建IoT时必须考虑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践行“通过设计保护隐私(privacybydesign)”的理念,加强用户对数据的控制。


YouTube因违法收集儿童个人信息被罚创纪录的1.7亿美元,FTC将COPPA规则的改革提上日程
关键词:COPPA、COPPA规则、通知和家长同意
9月4日,谷歌(Google)及其子公司YouTube同意支付1.7亿美元,以了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纽约州总检察长(New York Attorney General)针对YouTube视频分享服务未经儿童父母的同意违法收集儿童个人信息发起的指控。根据和解协议,对于被指控违反《COPPA规则》的行为,谷歌需要向FTC支付1.36亿美元,向纽约州支付3400万美元。1.36亿美元是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COPPA(《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以来,FCT作出的最大数额的罚款。[3]
根据FTC和纽约州总检察长的指控,YouTube在未事先通知儿童父母并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用来在互联网上追踪用户的持续的标识符,从针对儿童的YouTube频道(channels)的观看者处收集个人信息。[4]YouTube通过使用标识符即cookie来向这些频道的观看者投放定向广告,由此获得了数百万美元的收入。然而,根据FTC制定的《COPPA规则》,在从不满13周岁的儿童收集个人信息前,面向儿童的(child-directed)的网站和在线服务必须将其信息收集处理做法告知儿童父母并获得其同意。这一规定适用于利用持续的标识符来追踪用户的互联网浏览习惯以便于投放定向广告的情形。当广告网络(advertising networks)等第三方实际知道其从面向儿童的网站和在线服务的用户直接收集个人信息时,也需要受到COPPA的约束。
YouTube平台允许谷歌账号持有人,包括大型商业主体,创建频道来展示其内容。频道主可以允许YouTube来投放广告,广告收入在双方之间分成。因此,对于COPPA是否适用于YouTube这一核心问题,YouTube主张其是一个面向一般用户的网站,所以不应适用COPPA。但FTC认为,虽然YouTube整体不适用COPPA,但是YouTube平台上的单个频道,例如玩具公司运营的频道,是面向儿童的,因此这些频道必须遵守COPPA。而且YouTube知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面向儿童的频道,且将自己宣传为儿童的最佳线上目的地。尽管如此,YouTube依然在这些频道上投放定向广告。这已经违背了COPPA的规定。
除了高额的罚款,和解协议还要求谷歌和YouTube开发、部署、维持一套可以让频道主识别面向儿童的内容的系统,以便于YouTube可以确保其遵守COPPA的规定。此外,谷歌和YouTube还必须告知频道主其面向儿童的内容需要遵守《COPPA规则》规定的义务,并向负责与频道主打交道的同事提供年度的COPPA合规培训。和解协议还禁止谷歌和YouTube再次违反《COPPA规则》,要求其在从儿童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儿童父母的可验证的同意。[5]
今年以来,在线视频分享服务中的儿童隐私保护,成为FTC执法的重点。今年2月,Musicaly.ly(即现在的抖音国际版TikTok)就FTC指控其非法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理由是TikTok知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儿童用户,却没有征得儿童父母的同意),与FTC达成和解,同意支付570万美元给FTC以了结此案。除了罚款,和解协议还要求TikTok的运营者遵守COPPA的规定,移除13岁以下儿童发布的所有视频。YouTube案和TikTok案的罚款数额都是创纪录的,FTC希望以此警示所有面向儿童的在线服务和网站,不要把COPPA当儿戏。
随着移动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儿童网民人数持续增多,且其首次触网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除了加强执法外,FTC也开始审查《COPPA规则》的有效性,因为现在流行的社交媒体、物联网、教育科技等新技术、新模式已经深刻改变了媒体和市场环境。今年7月,FTC就2000年制定的、2013年修订的《COPPA规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涉及的内容包括:《COPPA规则》的有效性,是否需要对《COPPA规则》作出修订,通知和家长同意的要求、可验证的家长同意的例外、安全港条款等主要规定,以及2013年的修订案是否对互联网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10月7日,FTC举办了主题为“COPPA规则的未来”的研讨会,进一步探讨《COPPA规则》的改革。
当然,对于新的网络环境下COPPA规则的适用,美国各界并非没有争议,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在满足COPPA的信息收集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儿童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是不小的挑战,而一些立法者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则强调要严格适用COPPA规则,加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COPPA规则的未来走向取决于FCT如何平衡美国国内的不同声音,作出符合各方预期的政策选择。虽然未来的走向暂难预测,但美国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多年实践表明,合理有效的制度不仅需要考虑制度的实施成本、制度的落地可能性、社会生活现实等众多因素,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多种解决方案,而非仅仅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希望寄托于将理想化的家长同意和控制予以泛化适用,因为这可能带来出乎立法者预料的意外后果。
延伸阅读:王融:《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美好的权利如何脚踏实地》,https://mp.weixin.qq.com/s/6CFl1SBQ0cjzLTyT4Es2xA

// 平台治理 //
欧盟最高法院判决谷歌不必在全球范围执行“被遗忘权”
关键词:欧盟最高法院、谷歌、被遗忘权、GDPR

图:来源:网络


9月24日,欧盟最高法院针对谷歌公司诉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案(C-507/17),作出了支持谷歌的裁决,“现行欧盟法没有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施加一项义务,要求其在欧盟范围之外执行被遗忘权”。该起案件的经过是:2014年欧盟最高法院裁定,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谷歌必须遵从“删除部分搜索结果(即以欧盟自然人的姓名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的要求,这就是所谓的“被遗忘权”决定;2015年CNIL要求谷歌在全球范围内执行被遗忘权,但谷歌公司仅同意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执行这一要求;2016年CNIL以谷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违反《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现已被GDPR所取代)为由,判罚了谷歌10万欧元,而后者随即就CNIL的罚款行为提出上诉。[6]实际上,早在今年1月份,欧盟最高法院就曾表示不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被遗忘权,因为那样会打破隐私保护和公众获取信息权利之间的平衡。此外,在同时判决的另一个相似的案件(C-136/17)中,欧盟法院给出了类似的判决。
何为本案提及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Forgotten)?通俗地讲就是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和自身有关的信息,从而被网络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肇始于1995年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第12条以及第14条的规定,当存在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或者数据主体有合法事由时,数据主体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有关数据。2014年,欧盟最高法院在审理的Google诉AEPD、冈萨雷斯案中,通过对《数据保护指令》进行扩张解释的方式将被遗忘权正式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第17条对被遗忘权做了详尽的说明。当存在“个人数据于实现其被收集或处理的相关目的不再必要”(即被擦除的信息必须“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或不再相关,或与这些目的相关但已经过时”[7])等六种情形时,数据控制者有责任及时删除其个人数据。与此同时规定了被遗忘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数据主体行使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如数据控制者执行或者为执行基于公共利益的某项任务,或者基于被官方授权而履行某项任务,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进行处理数据,以及为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处理数据等。”
本案涉及到的核心争议是欧盟法项下的被遗忘权是否能够适用于其他非欧盟国家,欧盟法院的此次裁决显然给出了否定答案。实际上,被遗忘权的适用与否之所以能够引起巨大的争议,是因为其直接关涉到公众获取网络信息的权利,进而涉及到公权力机关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干涉。被遗忘权适用范围的过分扩张容易导致公民言论自由范围的限缩。根据谷歌关于擦除URL的统计数据,“被遗忘权”的请求具有明显的本地化倾向,由于不同地区对隐私的态度不同,当地法律和媒体规范会影响要求擦除的URL。[8]然而,有质疑声音认为,仅仅在欧盟范围内适用被遗忘权实际上起不到数据主体保护个人隐私的作用,因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翻墙”到欧盟之外的网域轻松地获得被屏蔽的信息。
除欧盟之外,美国加州于2013年10月通过了加州参议院第568号法案(俗称“橡皮擦”法案),要求Facebook等社交媒体巨头允许未成年人删掉过去的不良上网记录。2015年7月,俄罗斯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公民从俄罗斯搜索引擎中删除“违反了俄罗斯法律,或者涉及虚假或已经过时信息”的链接。土耳其于2016年10月建立了自己的类似欧盟被遗忘权的法律。[9]在我国,2014年的“任某与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被视为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该案的一、二审法院裁判都认为“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参考文献

[1]http://www.199it.com/archives/880602.html
[2]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policybriefs/iot-privacy-for-policymakers/
[3]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19/09/google-youtube-will-pay-record-170-million-alleged-violations
[4]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youtube_complaint.pdf
[5]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2_3083_youtube_coppa_consent_order.pdf
[6]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9-09/cp190112en.pdf
[7]https://elie.net/static/files/three-years-of-the-right-to-be-forgotten/three-years-of-the-right-to-be-forgotten-paper.pdf
[8]https://elie.net/static/files/three-years-of-the-right-to-be-forgotten/three-years-of-the-right-to-be-forgotten-paper.pdf
[9]https://elie.net/static/files/three-years-of-the-right-to-be-forgotten/three-years-of-the-right-to-be-forgotten-paper.pdf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zhdTYrGpiztnwQDfuHKjg
编辑:陈茗

81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00:16: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英国法院判央视记者孔琳琳普通袭击罪成立,我使馆回应
据中国驻英国大使馆网站11月30日消息,驻英国使馆发言人应询就孔琳琳案判决结果发表谈话。

问:11月29日,英国伯明翰地方法院判定中国记者孔琳琳普通袭击罪成立,请问有何评论?
答:我们对判决感到震惊和愤怒。中国记者在英国保守党年会边会上正当行使权利表达观点,却遭到百般阻挠和粗暴对待,正常履职受到干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令人不得不置疑英国一贯标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现在孔琳琳竟被判有罪,更令人对英国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以来,案情一再反复,起初是无指控释放,后来因证据不足撤诉,有关方面始终拿不出新证据,但仍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启动审理程序,直至做出上述判决,这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
我们注意到,孔琳琳已提出上诉。我们要求英国司法部门依法公正办案,切实保护中国记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原题为《驻英国使馆发言人应询就孔琳琳案判决结果发表谈话》)
责任编辑:薛冬霞

编辑:晓晴
原文地址: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 ... mp;isappinstalled=0
813#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00:14: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央视女记者在英被判普通袭击罪
撰文|刘艺龙
据驻英国大使馆11月30日消息,使馆发言人应询就中国记者孔琳琳案判决结果发表谈话。


问:11月29日,英国伯明翰地方法院判定中国记者孔琳琳普通袭击罪成立,请问有何评论?
答:我们对判决感到震惊和愤怒。中国记者在英国保守党年会边会上正当行使权利表达观点,却遭到百般阻挠和粗暴对待,正常履职受到干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令人不得不置疑英国一贯标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现在孔琳琳竟被判有罪,更令人对英国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以来,案情一再反复,起初是无指控释放,后来因证据不足撤诉,有关方面始终拿不出新证据,但仍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启动审理程序,直至做出上述判决,这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
我们注意到,孔琳琳已提出上诉。我们要求英国司法部门依法公正办案,切实保护中国记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孔琳琳曾为央视驻印度记者,从2011年起成为央视欧洲中心站驻伦敦记者。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18年9月30日,英国保守党人权委员会在伯明翰保守党年会期间举行涉港问题边会,邀请香港非法“占中”主要策划者和“港独”分子戴耀廷、罗冠聪等人参会。


视频截图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会场旁听的中国中央电视台欧洲中心站记者孔琳琳提问发言时表达观点,竟然遭到百般阻挠,甚至人身侵犯。
针对此事,2018年10月1日,中国驻英使馆发言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保守党人权委员会利用该党年会举办边会为反华分裂势力张目,中方表示严重关切和强烈不满。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任何鼓吹“香港独立”的图谋和行为都是徒劳的。
英国一贯标榜言论自由,但当中国记者在边会上提问表达观点时,却遭到百般阻挠,甚至人身侵犯,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们要求保守党人权委员会停止干涉中国内政,停止插手香港事务,要求会议组织者向中国记者道歉。
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发言人2018年10月1日晚间表示,中央电视台欧洲中心站记者孔琳琳已经获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向孔琳琳致以慰问。
据中央电视台欧洲中心站通报,在我驻英使馆的严正交涉和舆论压力下,英国警方在短时间内释放了孔琳琳。律师明确表示,孔琳琳是无指控释放,其行为是正常履职,会议组织方举止失当。
央视发言人指出,任何鼓吹分裂中国的图谋和行为都是逆历史潮流和徒劳的。我们同时要求英国方面切实采取措施,保障我记者权益,确保不再发生此类荒唐事件。
不料,在2018年10月25日,当地警方突然推翻之前的决定,在伯明翰地方法院以“普通袭击罪”起诉孔琳琳。
一天后,2018年10月2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绝不容许任何外国政府、机构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中方对英国有关组织和人员为鼓吹分裂中国的势力公然张目表示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我们敦促英方以实际行动维护中英关系的健康发展。
资料 | 外交部官网 央视新闻 人民日报

编辑:晓晴

原文链接: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1632711787557661&wfr=spider&for=pc
812#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9 23:49: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边防站改编歌曲被判侵权,国家机关“合理使用”边界在哪?
原文作者:黄颖慧  
原文来源:传媒茶话会
国家机关为了宣传形象和工作的需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乐曲制作成音乐视频,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如果不是合理使用,那侵犯了乐曲权利人的何种著作权?侵权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否一旦侵权就应该停止对乐曲的使用呢?
不久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例。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介绍
王某系南方歌舞团(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的作曲、唢呐演奏员,于2009年创作了歌曲乐谱《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并交由案外人演唱发表。同年,某边防检查站未经王某许可,使用王某的音乐作品重新填词并录制了《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音乐视频,但未标明其曲作者身份。
之后,王某发现被上传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视频播放平台上的该音乐视频,故向法院起诉主张某边防检查站侵害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和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某边防检查站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歌曲,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等。因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放任上述侵权音乐视频上传至其平台,应当就侵权行为与承担连带责任。
某边防检查站辩称,涉案音乐作品系王某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创作的乐曲,应属于职务作品,故其作为作品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存疑。同时,某边防检查站系国家机关,其出于宣传边检形象目的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未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获利,应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王某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其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避风港原则”免责条款之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不久前作出判决:
一、某边防检查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80000元;
二、某边防检查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音乐视频《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在履行完毕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且在原音乐视频中表明王某的曲作者身份后,可基于原有的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裁判亮点
该案明确了国家机关为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若非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发挥司法裁量作用合理确定判赔尺度。
在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时,跳出“一旦认定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的常见处理思路,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结合考虑使用行为之公共属性,允许侵权人在支付侵权赔偿金并表明作者身份后,基于公共目的继续使用改编作品,既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又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平衡。
法理分析
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地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故国家机关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执行公务,而且使用的方式、数量和内容等须限于合理范围内。所以,审查是否为“执行公务”是确定国家机关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目的性要件。
本案中,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行政职权的界定,某边防检查站利用王某的乐曲制作音乐宣传视频的行为既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执行公务,应认定某边防检查站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另外,即使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时,也要注意使用的方式、数量和内容,并且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等。
本案中,某边防检查站在全篇使用王某的音乐作品时,没有指明王某作者姓名,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范。
编辑:吴悠

811#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8 20:12:51 | 只看该作者
【人工智能】【法规案例】人脸识别应用"边界"何在 法律完善势在必行

原文作者:杜晓、邓清月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

  ● 刷脸支付仍处于试行阶段,若要大范围地运用,不仅需要对软硬件设备加大投入,更需要一系列安全措施来保障用户安心使用

  ● 面部采集技术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得到保护和确认,具体包括采集主体是否有权采集;采集后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是否合法;被采集者的授权是否得到保障等

  ● 对于面部信息滥用的类型、方式、主体都应该在法律上有所界定,从而进行相应的判定和处罚。对于人脸识别,需要完善立法和强化监管,让这项技术更加规范、恰当地得到应用

  近日,因为拒绝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升级年卡,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起诉至法院,这被认为是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特别是人脸识别技术,被越来越广泛运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人脸识别技术给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人们对于这项技术在安全性方面的担忧也逐渐增长。

  人脸识别遍地开花

  隐私问题引发关注

  如今,各大手机厂商推出的新一代手机中,刷脸解锁已经替代了指纹解锁,一些支付系统也都纷纷采用了人脸识别技术。在现实生活中,人脸识别已经被应用得越来越广。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一家便利店,发现不少人在自助结算机前买单。在扫描商品二维码后,机器上出现了包括刷脸支付在内的三种支付方式。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半个小时内,付款的将近20多名顾客中,没有人选择刷脸支付。

  一名购物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便利店刷脸支付,这不就是把自己的照片上传到网络?感觉不太安全。万一被人拿去盗用呢?其他支付方式已经很方便了,不一定非要使用刷脸支付。况且还涉及财产安全问题。”

  便利店店员称,之所以开通刷脸支付,是为了最大化节省客户的时间。

  近年来,一些高校也陆续开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

  来自北京一所高校的学生马瑞(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学校在没有征求过学生与教职员工意见的前提下,今年寒假期间就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门禁设施。

  “学校在大门口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门禁,主要还是为了尽可能保护学生们的安全,可以理解。”马瑞说,“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后,校园里外来人员大为减少,更加安全,出入校园也更加方便,不必每天都携带校园卡或学生证。”

  对于人脸识别带来的安全隐患,马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到目前为止,自己还未考虑过与人脸识别有关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如果是学校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应该问题不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说,学校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前从未征求过教职员工意见。“虽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隐私权问题,但学校本来就掌握了包括照片在内的大量信息,很多隐私学校都知道,没必要提出反对意见。”

  安全意识亟须增强

  警惕信息采集滥用

  郭兵提供给《法制日报》记者的民事诉讼状称,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从被告处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向被告支付年卡卡费1360元。原告办理年卡时,被告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然而,2019年10月17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亦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为了确认该短信的内容是否属实,原告于2019年10月26日专门驱车前往被告处进行核实。被告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原告,短信所提及的内容属实,并向原告明确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

  民事诉讼状提到,被告园区升级后的年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将收集原告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制日报》记者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官网了解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成人票价为220元,若办理1360元的年卡,可全年365天无限次入园。其电子购票协议上显示,在网上预订后,使用者本人需至现场办理年卡,还需拍摄照片和录取指纹。

  此前,郭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像动物园这样的商业组织,如果在没有征得游客或消费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涉嫌违法的。商业组织在征集消费者面部信息时,应该告知消费者使用目的与风险,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林东岱介绍,计算机识别人脸的准确率可达99.15%,而肉眼识别的准确率大概在97.52%。从目前情况来看,人脸识别技术是较为精确的活体检测,但仍属于一种模糊匹配。因此,人脸认证技术还不能在所有场合做到非常成熟,在涉及个人隐私、财产等重要信息的场景下,建议启用多重认证方式。

  林东岱认为,对于整个支付行业而言,刷脸支付仍处于试行阶段,若要大范围地运用,不仅需要对软硬件设备加大投入,相关科技进一步成熟,更需要一系列安全措施来保证用户在使用中放心、安心。刷脸支付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商业选择,商家和顾客应该有所协商,商家要对客户的支付安全有所保障,顾客也能对自己的支付方式有所选择。

  “相关机构要对个人信息搜集数据库进行妥善管理与维护,这些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将会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林东岱说,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人脸识别还是其他个人信息录入,大众都应该对这些信息的采集与使用目的保持警惕。如何培养大众的信息安全意识,尤其是喜欢上网的年轻一代的信息安全意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科技发展无可厚非

  法律完善势在必行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名负责人称,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工作人员则称,从10月17日起,陆陆续续已经有年卡用户来录人脸识别了,遇到个别不理解的用户,便将人脸识别能快速通行的好处告知对方,他们也都同意了。

  林东岱认为,人脸识别这项技术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发展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需要大量数据,必然会涉及个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社会,人们的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了。”林东岱说,目前面部采集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其各个环节都需要得到保护和确认,具体包括采集主体是否有权采集;采集后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是否合法;被采集者的授权是否得到保障等。比如,在一些酒店办理入住,大部分人都会被要求录入个人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后续使用人们不得而知,即使酒店将个人信息用于贩卖,当事人也无能为力。

  林东岱认为,目前来看,信息技术发展得太快,其背后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上。

  “建立人脸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数据库是有必要的,但这些数据库如何管理、运用,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人脸识别技术应该应用在哪些领域,在使用该技术的过程中又该遵循哪些规则,这些都亟待法律制度进一步界定。”林东岱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技术是中性的,需要管住的是使用技术的人,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消极看待,否则对于科技进步是一种阻碍。

  “有些时候,人脸识别的负面性被过度炒作了,现在人们容易被各种各样的信息影响,从而对类似人工智能这样的先进科技产生非理性思考。人脸识别技术的本质是存储人类面部信息,从而进行精准有效的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能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并不会对人们造成什么伤害,真正威胁到个人信息安全的是对于人脸信息的滥用。”刘德良说。

  据刘德良介绍,人脸识别并不是特别新的技术,多年来人们一直在使用。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人脸识别的精确度得以快速提升,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和云计算快速发展的今天,新一代人脸识别技术不仅比过去更加精准,运用范围也得到极大拓展。对于人脸识别,人们真正担忧的不是自己的面部信息被采集,而是被如何使用。近年来,面部信息滥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目前,刘德良正在参与防止个人信息滥用的立法工作。他认为,对于面部信息滥用的类型、方式、主体都应该在法律上有所界定,从而进行相应的判定和处罚。对于人脸识别而言,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强化监管,让这项技术更加规范、恰当地得到应用,造福于社会。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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