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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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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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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3 22:53:08 | 只看该作者
法规案例英国的陪审团制

原文作者:刘为
原文来源:保守主义评论
按:本文摘自刘为《为什么是英国:有限政府的起源》“第四章:普通法”,启真馆出品,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73-80页。顺便推荐一部有关陪审团的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en)。

………………

有一点必须强调:普通法在11-13世纪的形成过程中并没有改变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实质法,盎格鲁—撒克逊的财产法、合同法,有关偷盗、伤害、谋杀及其惩罚的法等等都没有丝毫改变,真正的新气象是程序法,这些新程序除了前面提到的巡回法庭的建立,还包括法庭的更广泛、更专断的权力、将被告传唤到庭的新手段、新的取证法等等。而新的取证法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传统的取证法主要是两种:(一)邻人誓证法(Compurgation),即依靠他人对被告的品行等的证明来判断罪与非罪;(二)神裁法(Ordeal),即通过双方决斗,将被告人火炙或投入水中看其是否灼伤或溺毙等等来判断罪与非罪。诺曼人的到来,引进了一种新的制度——陪审团制。

陪审团制的起源是8-9世纪法国王室一种调查地方情况的制度和方法:由国王派出的钦差召集地方上的民众要求他们宣誓后回答钦差的问题。因这种方法被诺曼征服者带到了英国,从此发扬光大,而在法国本身却由于罗马法的统治地位而没发展成正规的取证制度。诺曼人最初的巡回法庭是由国王本人或诺曼贵族主持的,他们对本地习惯法一无所知,甚至连语言都不通,但又发誓要尊重这些法规,于是唯一的办法就是每到一个地方就召集地方贤达进行咨询。起初这些地方贤达的作用也确实仅仅是咨询和建议,而“庭上”对他们的意见则不但尊重,而且多半照办。很快个更直接的方式就产生了:干脆让这个“咨询会议”来决定怎么办。这个方法非常得人心,以至于立即成了全国的范本。

陪审团的人数被定在12人,刑事上的罪与非罪、民事上的合法与非法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陪审员必须与被告人有同等身份(自由民),等等。邻人誓证法几乎立刻就失效,神裁法也在1215年被永久废除。陪审团制由此成为普通法的主要程序法特征。

陪审团制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正义由人的常识决定,而这种“人心中的正义感”由上帝在造人的一刹那植入人的意识,因此是永恒的。上帝正是通过每一个人的良心判断来昭示法律、实施正义。这样一种法理原则让陪审团制这样一种极其世俗的方法得以与基督教信仰并行不悖;更有甚者,它宣告了司法高于立法,也就是说司法判决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现”上帝之法的过程,因此它高于任何人为的成文立法。成文法可以改变,永恒的正义原则却不可改变。因此我们看到在现代的普通法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都是在争取现场12位陪审员站到自己一边。

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团”也是一个错译,因为英语中jury这个词是“审判团”的意思,而法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法官的作用只是向陪审员介绍相关的适用法律并决定量刑轻重,至于罪与非罪,法官绝对不能参与意见,甚至不能暗示。今天,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外,法律并没有规定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不能担当陪审员,但一般情况下他们会被法官和控辩双方从名单上剔除,因为他们有太多的专业知识,这会影响到常识性判断。即使他们当了陪审员,也被严格禁止向其他陪审员传授相关法律知识,理由相同。甚至,如果预见到取证过程中证据的专业性太强,那么该专业的业内人士也会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理由还是一样。

陪审团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陪审员的遴选程序繁复,法官和控辩双方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对候选人资格进行质疑,甚至还有“无理由排除”一项,也就是说“我看他/她不顺眼”。更麻烦的是,陪审员的职责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楚的,法官除了请求他们“凭常识判断,凭良心裁决”以外也不能多说什么。法官和陪审团之间的关系也不总是顺顺当当的。在整个中世纪,法官是上等人,在庭上他们被尊称为“大人”(My Lord),而陪审员们绝大多数是中下层平民,他们的发言人被称为 foreman,相当于今天我们所说的“工头”。他们在法庭威严的气氛中不可能不感到战战兢兢。令人惊奇的是,在漫长的岁月当中这些小人物却顶住了压力,逐渐把普通法法庭变成了平民的胜利场所。他们的功绩中最值得大书一笔的是确立了所谓“陪审团得藐视现行法律”(Jury Nullification)的原则。

1670年,两名非英国国教徒的“贵格会”成员在伦敦街头宣传自己的教义,听众达到了300人。按照当时的法令非国教徒的宗教公共集会不得超过5人,于是他们遭到逮捕并被送到法庭,罪名是“聚众闹事”和“扰乱和谐”(disturbing harmony)。可是尽管法官超越权限提示被告有罪,陪审团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12人中只有8人同意有罪判定。法官对其余的4人做出了各种威胁和恐吓,声称要把他们的“不轨行为”记录在案。局面僵持不下,结果陪审团以“违法在街头布道”的名义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定。这是很轻的罪名,达不到法官重判的要求,于是法官开始大动肝火,命令把全体陪审员关押起来,“不给肉,不给水,不让烤火,不让抽烟”,直到他们给出“庭上所能接受的判决”。这惹恼了全体陪审员,在被扣押两天两夜之后,他们一致做出了无罪判决。为此,他们以藐视法律的罪名被关押,直到每人付清40马克(等于26.7英镑,在今天大约值3,000英镑)的罚款。陪审团发言人布舍尔拒绝支付罚款,并据此向王室法庭提起了上诉。下面是王室法庭大法官约翰·沃根的判决词:

陪审团必须独立地、无可争议地对案件的结果做出判定,法庭不得对其做出任何威胁。

这就是著名的布舍尔案判决。今天在布舍尔陪审团曾进行抗争的老贝利法庭(Old Bailey)外面立着一块碑,以纪念这个划时代的事件和这些勇敢的普通民众。布舍尔案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从11世纪以来一直在司法实践中通行但却从未明确宣示的原则,即陪审团的裁决高于任何现行法律。这给了普通百姓一件强有力的武器以对抗政府的强权和体制的不公正。在今天的普通法法庭上,就罪与非罪(刑事)或错在哪一方(民事)来说,陪审团的裁决就是终审,当事各方只能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而且同一案件一旦由陪审团判定,除非有过硬的新证据,如真正的凶手被抓获、DNA检测导致原物证失效等,不得重审。这真正是“庶民的胜利”

我们还应该记住,布舍尔案发生在1688年“光荣革命”的18年前。“光荣革命”及随后的《权利法案》从政治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原则,即议会权威高于王权,这无疑是英国宪政史上的一个转折点。但从法理学上说,布舍尔案判决的意义却更为深远,因为它为个人对抗政府专权提供了法理基础,因此它的历史重要性甚至高于“光荣革命”。

在以后的400年当中,很多法官自然都不喜欢这个原则,多数法官不会对陪审团提及这项权利,有时甚至把向陪审团宣告这项权利的辩方律师逐出法庭。但陪审员们却似乎对此有一种天生的敏感。许多家庭暴力和买卖妻儿的案件、有关诽谤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罪的案件、保护黑奴的案件(在美国蓄奴州法律视藏匿逃奴为侵犯财产)、违犯禁酒令(美国在20世纪20、30年代实行禁酒)和禁止堕胎法的案件、因良心和宗教原因抗拒服兵役的案件等等之所以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就是由于陪审员自觉或不自觉地行使了“陪审团得藐视现行法律原则”,并最终导致恶法或过时的法律被废止。只是到了最近30年,法学界才对这个许多世纪以来在学术上多少有些讳莫如深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辩驳,最终将“陪审团得藐视现行法律原则”明确宣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美国的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在1789年给《人权论》的作者、英国政论家托马斯·佩恩的信中写道:“我认为陪审团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唯一一种能使政府恪守宪法原则的措施。”前面梅特兰所说的罗马法到处都导致专制,只有普通法使得英国独善其身,就是这个道理。引申一步说,雅典民主一到小亚细亚的殖民地就变质,到了亚历山大大帝的所谓“希腊化”时期民主更是荡然无存,就是因为希腊人缺少一种独立于政制之外,以公民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法律制度;罗马在从城邦制转向帝制的过程中丧失民主也是同样的原因。反观英国,大英帝国曾经是历史上最大的帝国,人口占全人类1/4以上。最后帝国虽然不存在了,可是英国式的宪政所到之处却遍地开花。究其原因,无非是普通法既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又给从中央到地方的每一层共同体留下了足够的活动空间。

哈耶克曾经提出了一个假设,普通法国家的市场表现要优于民法国家。此后各国学者用各种方法进行了验证,结论大致证实了这一点,其原因主要是:普通法对个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普通法能更好地防止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普通法司法人员地位更高、更独立、更不容易腐败,而民法国家如法国的司法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容易感受到行政体制的压力。

编辑:吴悠

799#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23:59: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GDPR执法动向|英国数据监管机关ICO谋求获得罚没资产的执法权力

原文作者:吴沈括 胡然  
原文来源:经济犯罪工作坊  


近日,英国数据监管机关ICO表示,它应该被赋予扣押资产和现金的执法权力,并且能够进行包括搜查和扣押在内的财务调查。ICO认为这些权力至关重要,因为个人数据具有货币价值,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可以被窃取和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商品。这些权力可以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授予ICO,而ICO现在已将该建议提交公众咨询。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PDR)增加了对违反该条例的民事行为的经济处罚。在英国,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案,涉及的相关刑事罪行现在可以记录在案。然而,在刑事定罪后,法庭所能给予的唯一制裁是罚款,而在某些情况下,这比罪犯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少得多。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针对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实施的制裁在威慑和惩罚效果上产生更大的差异。

POCA引入的调查权力和其他相关权力,将使ICO能够协助法院鉴定资产,并确定犯罪所得的价值。ICO以前曾与代表其进行财务调查的其他机构合作,并协助法院处理这些案件。迄今为止,ICO已经起诉和定罪了几名个人,这些人后来被法庭根据POCA规定充公权剥夺了资产。目前ICO正在谋求的执法权力是:

1、向法院申请限制令(根据POCA第2部分);
2、向法院申请没收令(根据POCA第2部分);
3、扣押、留置和罚没现金(根据POCA第3章第5部分);
4、扣押和罚没资产(根据POCA第3A章第5部分);
5、进行调查(包括搜查令和扣押令),以支持上述程序(根据POCA第8部分);以及
6、查阅与调查洗钱罪行有关的资料。
编辑:吴悠

798#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23:50:31 | 只看该作者
【法规案例】@中国刘杰 网络侵权案裁定书

#网络侵权案#【名人自有雅量】原告朱瑞峰诉本博@中国刘杰 网络侵权一案,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网上开庭审理以来,许多网友或打来电话,或网上问询,对判决结果纷纷表示关切。谢谢大家!本博今天很负责任地告诉各位,您们已经等不到本案的判决书了,抱歉!也许,您失望了,对此,本博深表遗憾。

今天,本博已经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传来的《裁定书》,原告朱瑞峰在本案开庭后,已经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不得不提的是,通过这起诉讼,被告@中国刘杰 也从名人朱瑞峰身上学到了许多,境界也提高了不少。名人自有名人的雅量!凡事,只要把道理给名人说透了,争议也就自然化解了,主动撤诉根本就不是名人考虑的面子上的那点事。……

编辑:吴悠

797#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23:37:26 | 只看该作者
【对比新闻】天猫双十一销售额神推算
编辑:吴悠

796#
 楼主| 发表于 2019-11-9 19:33: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数据坟墓”第一案!德国柏林数据保护机构因“数据坟墓”开出1450万欧元的巨额罚单!


来源:Berlin DPA, Fine, Germany
时间:On 6 November 2019
翻译:林洁琼,上海交大法学院硕士生

20191030日,德国柏林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Berlin DPA)对Deutsche Wohnen SE(德国住宅公司)因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处以约1450万欧元的行政罚款。

Berlin DPA核查的事实和法律:
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Deutsche Wohnen SE被指控利用不能删除且不再需要的数据储存系统来存储租户的个人数据。根据Berlin DPA调查,此类数据包括租户的个人和金融状况的信息,例如工资单,自我披露表,就业和培训合同摘要,税收数据,社保、医保数据以及银行对帐单。

20176月,Berlin DPA在现场审查中,对涉嫌违反数据保护规则的行为进行了标记。在20193月的审查中,Deutsche Wohnen SE仍然无法证明完成了数据库的清理工作或继续储存数据的法律依据。虽然Deutsche Wohnen SE确实采取了措施,试图从技术上纠正这些潜在违法现象,但监管机构认为这些措施未能建立合法的数据存储状态。然而,监管机构还不能证明个人数据被非法获取或披露给第三方。

尽管如此,Berlin DPA认为存储不能删除且不再需要的数据或者收集最初没有法律依据的数据,都违反了GDPR25条第1款的数据保护规定,以及GDPR5条的一般处理原则。GDPR25条第1款要求数据控制者(在满足附加前提条件下)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有效落实数据保护原则,例如数据最小化,并采取符合GDPR规定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GDPR5条第1款还特别规定了如下义务:个人数据应充分、相关以及以该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必要为限度进行处理(“数据最小化”),且在不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必要的情形下,允许以可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存储限制”)。

行政罚款的计算:
在计算罚款的具体金额时,Berlin DPA显然遵循了德国监管机构最近发布的罚款指南。

根据Deutsche Wohnen SE 2018年营业额“超过10亿欧元”(确切营业额为14.38亿欧元),罚款上限应为“约2800万欧元”。此外,Berlin DPA显然仅适用了最高年营业收入的2%,作为违反GDPR25条(参见 Article 83 (4) (a) GDPR)的处罚金额,而不是违反GDPR5条的4%(参见Article83 (5) (a)GDPR83条)。如果适用4%,那该案件最高罚款将达到约5700万欧元。然而,Berlin DPA似乎意识到(至少在德国)GDPR5条的一般原则不能精确地作为处罚依据。
为确定具体处罚金额,监管机构考虑了以下从重和从轻情节:

Deutsche Wohnen SE故意设置了储存系统,并长期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处理这些数据,情节特别严重。

为减少罚款,该公司已采取初步纠正措施,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考虑到无法证明该公司不当存取了未经授权的存储数据,在预定罚款限额内确定中等额度比较适当。

除了对结构性不合规行为(Structural Non-compliance)进行罚款之外,还针对15项未经授权存储租户个人数据的案件,分别处以6,00017,000欧元不等的罚款。

“数据坟墓”的风险:
新闻发布会上,BerlinDPA负责人Maja Smoltczyk说道:“很不幸,我们经常在监管实践中遇到像Deutsche Wohnen SE的数据坟墓。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只有在不当访问大量储存数据时才能被发现,例如网络攻击。这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公然违反了保护数据主体免受侵害的数据保护原则。令人欣慰的是,立法者已经引入了在最坏情况下发生数据泄露之前,根据GDPR对此类结构性缺陷进行制裁的可能性。我建议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都要检查其数据储存是否符合GDPR。”

行政制裁尚未最终确定,Deutsche Wohnen SE已经声明将在法庭上对罚款提出质疑。一审管辖法院为柏林地方法院(Landgericht)。该公司声称已采取措施改变了争议的储存方案,并再次强调,没有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披露租户的个人数据。


来源:微信公众号:数据法盟
作者:林洁琼



795#
 楼主| 发表于 2019-11-7 20:45: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冯涛、杨浩联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
删帖事件

20184月份,于宏兵以1350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html的三条帖子,晏定坤以120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贴子,赵高科以1010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贴子,王风玲以94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贴子,杨浩以73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帖子,冯涛以32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贴子删除。

文书如下:
冯涛、杨浩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13刑终606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男,1982020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浙江省苍南县。2014年在中国某某网工作,20188月离职后在北京注册并经营北京师同武当太极拳文化推广中心至今。201810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丹东市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韩广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浩,男,1984923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北京市昌平区。20138月在中某某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1810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钱莹莹,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高科,男,1987090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银颖川办商贸区,住北京市通州区。20156月在北京市中青华云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1810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飞,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定坤,男,1990110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20187月成立并经营北京零一互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至今。201810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附近将其抓获,同年10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永超,男,1996010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201810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峰,男,198706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甘肃省静宁县。在广东迈跃医疗集团工作至今。2018102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桐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韩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豫1330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84月份,北京心光传媒公司职员于宏兵以45000元的价格联系其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在职研究生的同学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2017-05-31189426664.html的帖子,晏定坤以40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该贴,赵高科以300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该贴,王凤某以25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该贴,杨浩以2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该贴,冯涛以8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该帖删除。

220184月份,于宏兵以1350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html的三条帖子,晏定坤以120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贴子,赵高科以1010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贴子,王风玲以94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贴子,杨浩以73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帖子,冯涛以32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贴子删除。

320185月份,于宏兵以1900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http://×roll/2017-06-03/×shtml;××/×;××/××的四条帖子;以500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607/28/t2016072814287213.shtml的帖子;以104000元的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html的二条帖子,晏定坤分别以173000元、46000元、90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上述帖子,赵高科分别以125000元、30000元、650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上述帖子,王凤某分别以125000元、50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上述帖子,杨浩分别以90000元、4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上述帖子,冯涛分别以40000元、16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帖子删除。

420185月份,于宏兵又以1040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html的二条帖子,晏定坤以945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帖子,赵高科以62500元价格找到王风玲帮忙删除贴子,王凤某以50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贴子,杨浩以4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帖子,冯涛以16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贴子删除。

520186月份,于宏兵以49000元的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htmi的帖子,以515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17/0612/11/××.html的帖子,以515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2017-06-01/189441451html的帖子,以570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https//××的帖子,以51500元价格联系晏定坤帮其删除网址为××××的帖子,晏定坤分别以44500元、46000元、45000元、49000元、45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帖子,赵高科分别以32500元、32500元、32500元、30000元、325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贴子,王风玲分别以每条25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贴子,杨浩以每条2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帖子,冯涛以每条8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贴子删除。

620184月份,彭永超联系赵高科想删除链接为http://××shtml的帖子,但未付款,赵高科将帖子发给王凤某,王凤某将帖子发给杨浩,杨浩将帖子发给冯涛,冯涛将帖子发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帖子删除。该条帖子成功删除但未付款。

720186月份,彭永超以45000元价格联系赵高科帮忙删除链接为http://××/it/××shtml的负面舆情帖子,赵高科以325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该贴,王凤某以25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该贴,杨浩以2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该贴,冯涛以8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该帖删除。

820186月至7月份,毛某、易邈以105000元价格联系韩峰帮忙删除网址为××××shtml的饭团金服负面舆情贴和网址为https://finance.sina.cn/2016-10-09/detail-ifxwrapv1146112.d.html的东汝阿胶负面舆情贴,韩峰以103000元价格找到彭永超帮忙删除该贴,彭永超以80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该贴,赵高科以650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该贴,王凤某以50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该贴,杨浩以4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该贴,冯涛以16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该帖删除。

920186月份,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郭金瑞通过QQ认识彭永超后以55000元价格要求彭永超帮其删除网址为××/con×5.shtml的珍爱网负面舆情贴,后彭永超以45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该贴,赵高科以32500元价格找到王凤某帮忙删除该贴,王凤某以25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该贴,杨浩以2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该贴,冯涛以8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该帖删除。

1020187月份,刘合洋以54999元价格联系彭永超帮其删除网址为××/leadership/crz/20130507/171215377285.shtml的负面舆情帖子;张学科以45000元价格联系彭永超帮其删除网址为××/2018-07-17/detail-ihFkffam3709344.dhtml的负面舆情帖子,彭永超以90000元价格找到赵高科帮忙删除贴子,赵高科以55000元价格找到王风玲帮忙删除帖子,王凤某以40000元价格找到杨浩帮忙删除帖子,杨浩以30000元价格找到冯涛帮忙删除帖子,冯涛以6000元价格找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帖子删除。

综上,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参与删除网络舆情帖二十五条,晏定坤参与删除网络舆情帖十八条,彭永超参与删除网络舆情帖五条,韩峰参与删除网络舆情帖二条。韩峰的非法经营额105000元,非法获利2000元;彭永超的非法经营额257999元,非法获利42999元;晏定坤的非法经营额888500元,非法获利95500元;赵高科的非法经营额1053000元,非法获利294500元;杨浩的非法经营额609000元,非法获利136000元;冯涛的非法经营额473000元,非法获利283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峰退赃2000元;赵高科退赃294500元;杨浩退赃136000元;冯涛退赃283000元;晏定坤退赃10000元。

201810161630分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该所接到线索,全国在逃人员杨浩现在北京,后民警查到杨浩手机号码,即电话联系杨浩通知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杨浩当日前往该所被马驹桥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外将其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韩峰缴纳罚金1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人王凤某、张学科的供述,证人郭某、毛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高科、王凤某、杨浩的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支付明细、微信支付明细,各被告人的到案证明及杨浩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情况说明,桐柏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制作的各被告人参与非法删帖经营及获利数额统计表及相关说明,被告人的退赃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本案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韩峰未取得许可,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韩峰情节严重,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浩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侦查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涛、晏定坤仅有投案意思表示,而无投案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审理中,被告人冯涛提供线索揭发他人犯罪,侦查机关未能查实,不予认定。但若判决生效后查证属实,可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减刑。故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冯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杨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人赵高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四、被告人晏定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五、被告人彭永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六、被告人韩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晏定坤违法所得95500元(已缴纳10000元)、彭永超违法所得42999元、韩峰违法所得2000元(已缴纳)、赵高科违法所得294500元(已缴纳)、杨浩违法所得136000元(已缴纳)、冯涛违法所得28300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未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予以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上诉称:量刑重。
辩护人辩称: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浩上诉称:有自首情节;量刑重。
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为自首;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高科上诉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重。
辩护人辩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定坤上诉称:有自首情节;量刑重。
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为自首;系从犯;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永超上诉称:非法经营的数额不对;量刑重。
辩护人辩称: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当;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本案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韩峰未取得许可,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韩峰情节严重,被告人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各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理由综合评判如下:关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经查,冯涛、杨浩、赵高科、晏定坤、彭永超、韩峰未取得许可,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杨浩、晏定坤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彭永超上诉称:“非法经营的数额不对”的理由,经查,原判认定是非法经营数额有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支付明细、微信支付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晏定坤的辩护人辩称晏定坤系从犯的理由,经查,根据该案的事实,晏定坤的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彭永超的辩护人辩称;“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当”的理由,经查,彭永超非法经营额257999元,非法获利42999元,原判认定并无不当,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称:“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辩护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作用、退赃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清红
审判员  王成金
审判员  刘 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洪浩
书记员沈驿昊

文书原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55a74e6cd55414a9b7daac400c1acaf&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编辑:冯梦玉

79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7 20:35: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违反儿童隐私法案 头条系应用在美支付“天价”和解金

除了支付货币外,FPC还要求应用程序的运营商在未来遵守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并将所有未满13岁的儿童制作的视频下线。

图片来源:FTC截图

新京报讯(记者 白金蕾 实习生 沈畅)2月28日消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称:FTC)昨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Musical.ly(现已并入抖音海外版TikTok)在未能获得父母同意之前收集13岁以下用户的姓名、电邮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此举违反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而Musical.ly同意支付570万美元以解决FTC对其的指控。

除了支付货币外,FPC还要求应用程序的运营商在未来遵守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并将所有未满13岁的儿童制作的视频下线。而这是FTC在儿童隐私案件中获得的最大民事罚款。

对此,抖音母公司字节跳动回应称,在2017年字节跳动收购musical.ly前,FTC就已对musical.ly展开调查。字节跳动副总裁李亮也强调FTC此次调查以及和解都是与musical.ly,与抖音、TikTok没有关系。TikTok发言人则称,随着和解的达成,原先受限的一些业务得以展开,公司将加快在北美的商业化探索。

海外科技媒体TechCrunch分析称,从技术上讲,Musical.ly不再存在,它于2017年被字节跳动收购,该应用程序于2018年中期关闭,其用户群被合并到TikTok,但监管问题紧随其新家。

Musical.ly是国内团队出品的用户拍摄与分享视频的短视频平台,但主要针对海外市场。自2014年以来,Musical.ly已有超过2亿用户在全球范围内下载,在美国注册账户达6500万,用户账户默认是公开的。FTC认为,这意味着其他用户可以看到孩子的个人资料、用户名、图片和视频。

根据FTC的投诉,Musical.ly的运营商已经意识到很大一部分用户年龄小于13岁,并且收到了数千名父母的投诉,但他们仍然未能在收集13岁以下用户的私人信息之前,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在2018年春,行业自律组织儿童广告审查组(CARU)对Musical.ly展开调查,并以违反美国隐私法的名义将Musical.ly提交FTC进行进一步审核。事实上,在2016年10月后,Musical.ly应用已关闭了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使用户能知道方圆50英里内的其他用户的功能,并于2017年正式限制13岁以下儿童的使用。
FTC主席西蒙斯(Simons)认为,此次处罚应该提醒所有针对儿童的在线服务和网站,FTC非常重视COPPA的执行,绝不会容忍那些公然无法律的公司。

目前TiKTok已发布了更新后的应用,更新后所有用户都需要验证年龄,13岁以下的用户将被定向到一个单独的、更受限制的应用内,以保护他们的信息并阻止他们发布视频到TikTok。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记者 白金蕾 实习生 沈畅

编辑:冯梦玉

793#
 楼主| 发表于 2019-11-6 20:31: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诽谤者的末日就要来临了! ——重庆大学吴应骑教授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全面维权



引言

近期,重庆大学90周年校庆之际,重庆大学博物馆经过四年多的运营筹备建设,开馆展览。可开馆没几天,江上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重庆大学耗资670万建了一座赝品博物馆》,用讽刺挖苦的言语指向:重庆大学违规建馆,重庆大学博物馆违法开馆,吴应骑教授捐赠的藏品全部是赝品,安排子女就业是真捐赠藏品是假。一座刚刚开馆的大学博物馆,瞬间因臭名走上了热搜,吴应骑教授得知消息后当场吐血。随后系列的爆料更是对藏品捐赠人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进行人肉搜索,“学历造假”、“卖假画”等一个个子虚乌有的黑锅从天而降,让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饱受精神压力和痛苦。

在重庆大学博物馆事件发生后,大成律师事务所老钱团队在搜集整理网络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连续发布两篇重磅事件分析:中国社会为什么容不下文物捐赠者?——律师老钱解读重庆大学博物馆事件;重庆大学,你错在哪里?——律师老钱对重庆大学博物馆事件法律合规审视。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朋友在看到律师老钱的法律分析文章后,树立了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希望和信心。


2019114日,吴应骑教授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北京,与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老钱团队将依法维护吴应骑教授的合法权益。今天,钱卫清律师团队正式发布律师公告:警告所有侵权者,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我们将对此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适时提起诉讼,让侵犯他人名誉权者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一、无据打假,无良媒体的狂欢盛宴,对吴应骑教授身心伤害巨大!


(一)飞来横祸:被抹黑舆论气倒病床的老教授

吴应骑教授是1978年中央恢复高考后中央美院招录的第一届研究生,中央美院毕业后,前往四川美院工作。期间,工作勤恳成绩突出,在当时艰苦的条件下,创办了《当代美术家》等一系列杂志和报纸,得到四川美院领导的一致认可。由于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一直受到单位的重视,从来未曾受到任何处罚或处分。


吴应骑教授一直工作在美术事业的第一线,在传承家中长辈的收藏事业的同时,业余时间用自有资金继续从事收藏。此次吴应骑教授向重庆大学博物馆捐赠藏品不仅无偿捐赠,而且为对藏品进行严密的保护和保管,全部费用由吴应骑教授自掏腰包解决。由于重庆大学博物馆从立项一直到开馆历时四年多,藏品捐赠后,吴应骑教授仍然无偿安排场地和人员对藏品进行保护、维护和保管,个人花费几十万元。


就在重庆大学博物馆开馆不到一周时间,江上及一批无良媒体身负媒体责任却不调查事实,恶意发动一系列针对重庆大学博物馆、针对捐赠藏品、针对吴应骑教授及其家庭成员的道德、工作、生活进行全面抹黑,讽刺挖苦,甚至故意将莫须有的黑锅扣在他们身上,恶意向不知情公众传播失实报道,向吴应骑教授一家身上泼脏水。老教授一生勤勉,省吃俭用,住的简陋,最重视的就是名誉和荣誉,遭此飞来横祸,当场吐血,气倒在病床上。


(二)多方声援:坚定维权的决心和信心

吴应骑教授一病不起时,身边的亲朋好友纷纷致电致函表示慰问,同时为吴教授依法维权建言献计。虽然江上及无良媒体的恶意抹黑,如排山倒海从天而降,但声援吴教授的正义之师也正在集结。


吴应骑教授在看到律师老钱的两篇解析文章后,坚定了要为自己、为家人与恶劣的抹黑者在法律的殿堂上决战的信心和决心!随后,吴应骑教授带病来到北京,与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协议,正式委托老钱团队为他和家人维权。


一场正义的维权大战拉开帷幕!




二、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一)重庆大学博物馆建馆始末

20112011522日国家文物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110号),要求各大学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发展大学博物馆。由于大学博物馆刚刚起步,发展中存在各种问题,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及运营难以达到时代发展的要求,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大学博物馆发展。为大力推进大学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教兴国、学习型社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大学兴建博物馆的积极性,《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对大学博物馆的主体没有做出限制,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大学博物馆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各地大学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鼓励和引导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重庆大学为贯彻国家关于大学兴办博物馆的政策精神,一直想方设法将学校的博物馆办起来,以重庆大学作为责任主体,全力打造重庆大学博物馆项目。与此同时,重庆大学非常重视博物馆项目,在整个博物馆项目过程中严谨又审慎,从2015年开始,校方就一直进行论证研究,历时四年之久进行论证。为保万无一失,在20151226-27日,重庆大学组织邀请国内14位博物馆建设及文物专家就重庆大学拟捐赠的藏品进行评估,并对筹建重庆大学博物馆和重庆大学文博研究院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重庆大学博物馆建馆是合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整个项目都经过了严格的研究、调查和讨论。为了确保严谨,展览名称是“中国古典造型艺术展”,不想却被江上和无良媒体无中生有而恶意抹黑的传播:重庆大学建了赝品博物馆。如此恶劣行为如不依法惩处,法理难容!


(二)重庆大学博物馆捐赠藏品始末

重庆大学博物馆项目一直是重庆大学极为重视的重大工作任务。建馆容易,但博物馆内容却成为重庆大学难以解决的难题。而在重庆大学领导看到吴应骑教授自己收藏藏品的展览后,因地制宜的选择与吴应骑教授商量合作办馆。吴应骑教授的藏品不仅包括自己省吃俭用之下取得的收藏成果,还有家中长辈传承的藏品,对吴教授本人具有特别的意义。为了重庆大学的博物馆事业,吴应骑教授忍痛割爱,无偿将342件藏品捐赠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重庆大学博物馆建设。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为支持科教文卫事业而捐赠的,受到国家鼓励,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重庆大学博物馆建馆困难重重,吴应骑教授为教育为文化事业仗义捐赠,身体力行践行国家鼓励大学博物馆发展的政策精神,是应当受到尊重、敬重和表彰,这是国家赋予的荣誉。


江上及无良媒体,恶意抹黑国家鼓励、倡导、支持的为科教文卫事业捐赠的行为、捐赠人和受赠人,不仅是抹黑法律尊严,更是在抹黑国家尊严。如此恶劣行为,如不依法惩处,国家荣誉公信力何在!


(三)捐赠藏品的专家研讨

虽然重庆大学建博物馆的经费有限,为确保项目过程合法、合规、严谨,在20151226-27日,重庆大学组织邀请国内14位博物馆建设及文物专家就重庆大学拟捐赠的藏品进行评估,其中国家博物馆有3个人,三峡博物馆有3个人,有北京电影学院,文物修复与鉴定学院的教授,有中国美术学院的陶瓷系教授,有中央美院党委书记(毛主席纪念堂雕塑领导小组组长),中央美院党委书记(著名雕塑家)。众多专家齐聚一堂对重庆大学博物馆项目和捐赠藏品进行研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重庆大学以吴应骑教授所捐赠藏品建设重庆大学博物馆及重庆大学文博研究院可行,拟捐赠的藏品具有重要的教育和科研价值,对于我国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当代大学生和社会公众历史文化知识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


江上及无良媒体明确知晓重庆大学博物馆项目经过专家研讨并得出结论的同时,更明确知晓自身缺少鉴定资质、缺少严谨的鉴定过程、缺少对展出藏品基本研究、甚至缺少捐赠藏品基本信息的前提下,漠视科学、漠视真相,对众多有鉴定资质、有博物馆经验的专家认可的藏品进行全部否定,滥用媒体权利,大肆宣传抹黑。


可笑的是,展出的藏品只是捐赠藏品的一部分,江上和无良媒体有“千里眼”“顺风耳”“隔空鉴定”的超能力,一口咬定捐赠藏品全是赝品。如此违背科学的论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此恶劣行为,如不依法惩处,科学严谨再无立足之地,勿论发展!




三、恶意诽谤:正义终将伸张,法律不会缺席!


江上及无良媒体发起并持续跟进的系列抹黑,以重庆大学博物馆为导火线,持续传播吴应骑教授“假教授卖假画”“卖假画被免职”及其家人的所谓的系列“丑事”,让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都成为了臭网红。海内外亲朋好友纷纷致电吴应骑教授,让吴教授心如刀绞,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179条规定,承担侵害民事权利的责任方式主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名誉侵权的构成

1. 名誉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仍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状态,就达到名誉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2. 名誉侵权的客观行为
采取发布、传播、推广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信息、文章、图片等行为。

3. 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
造成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4. 名誉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名誉权、荣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是由行为人采取的发布、传播、推广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文章、图片行为造成的。

5. 名誉侵权人应付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对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1. 侮辱罪、诽谤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 侮辱罪、诽谤罪的客观方面
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别角度,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要求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并散布,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 侮辱罪、诽谤罪侵害的客体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其客体中体现。侮辱罪、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4. 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
行为人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无良媒体狂欢必须停止!


道德抹黑,天理不容!歪曲事实,法理不容!为科教文卫事业的无偿捐赠,依法受到国家鼓励和表彰,这是国家授予的荣誉。抹黑侮辱吴应骑教授的荣誉,就是抹黑侮辱的国家信用和国家尊严!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针对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进行人肉搜索,用零散信息拼凑组合,编造臆造子虚乌有的假故事,向公众大肆传播,致使海内外华人都对吴应骑教授及其家人的人品、道德等产生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媒体特权,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更是无视法律的尊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必将付出代价!侵权者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是唯一的选择!




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团队接受吴应骑教授的委托,发出正式声明:

声  明
近日,署名“江上”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重庆大学耗资670万建了一座赝品博物馆?》及相关媒体报道,经过广泛传播,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目前社会上流传的关于重庆大学博物馆及藏品捐赠者吴应骑先生的种种不实言论,已经给吴应骑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涉嫌侵害吴应骑先生的名誉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吴应骑先生的委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及论证,帮助吴应骑先生依法维权。吴应骑先生保留采取诉讼等一切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希望广大媒体和公众理性、客观及公正地对待社会上流传的种种言论,不轻信未经证实或者缺乏充分依据的言论,不传播此类言论,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已经发表侵权言论,应当停止侵害,立即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吴应骑先生的名誉。
特此声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019115  

来源:微信公众号:钱卫清律师
作者:钱卫清

编辑:冯梦玉

792#
 楼主| 发表于 2019-11-6 00:05: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因在“推特”拉黑网友被美国法判败诉




编辑:冯梦玉

791#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20:01: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涉非法删帖,多家在京知名公关公司被判刑
日前,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多家公关公司及负责人从事非法删帖业务被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6年成立,于2014年被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71.SZ)收购;

被告人姜炜,男,1980年2月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迪思公司总裁助理兼大数据中心负责人;
被告单位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人周子潇,男,1973年4月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九富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案发,迪思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优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迪思公司使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安利公司的负面信息。被告人姜炜在担任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期间,为了删除安利公司负面信息,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姜炜将其部门搜集的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帖,吴秋敏、何伟共为姜炜删除、屏蔽帖文1800余条,姜炜代表迪思公司向吴秋敏、何伟支付删帖费用143万余元,迪思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安利公司收取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6971.98元,违法所得共计4415697.98元。案发后,迪思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子潇在担任九富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承接了为步长公司提供IPO服务的项目,根据步长公司的要求,周子潇指示其手下团队办理,其团队搜集了一批影响步长公司上市的帖文,并委托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李东洲控制的空壳公司)对这些帖文链接进行删除和屏蔽。被告人周子潇对上述行为知情并认可。九富北京分公司通过有偿服务向步长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095253元,违法所得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子潇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九富北京分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东洲在担任春鼎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的名义与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等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为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提供有偿删帖服务。为了帮助上述公司删帖,被告人李东洲指示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召明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被告人王召明将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除和屏蔽,事后向吴秋敏、何伟支付了删帖费用14万余元。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辅仁药业集团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394663.30元,违法所得共计1247933.30元。

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秋敏在网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通过投诉删除或找其他删帖中介删除、屏蔽的方式进行非法删帖,事后向委托人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服务费。被告人何伟(吴秋敏丈夫)于2016年元月开始参与被告人吴秋敏的上述犯罪行为。经查,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法所得共计1932787.70元。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被告人吴秋敏的证实,删除的大多是在百度知道、贴吧、天涯社区、中华论坛、新浪等网站上涉及安利、恒昌、玖富、品今、善林等公司的负面帖文和小部分视频,收费价格为百度知道100元每条,贴吧150元每条,天涯社区1200元至1500元每条,中华论坛600元每条、新浪博客100元每条。

被告人姜炜的供述,迪思公司执行安利公司三份合同使用的技术干预方法有删、屏、沉、刷、链五种方法。

九富北京分公司于某证实:我们(指九富北京分公司)找春鼎公司删帖费用为:步长制药删帖收费平均为7000元/条,通过跟步长制药删帖大概获利30万元左右。
案发后,迪思公司退缴违法所得4415697.98元,九富北京分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春鼎公司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吴秋敏与何伟共同退缴违法所得73.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姜炜作为迪思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分别作为春鼎公司、环宇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子潇作为九富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犯非法经营罪,处罚金30万—130万不等。

判处姜炜有期徒刑6年9个月;判处周子潇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余人员分别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眼看市
作者:法眼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bf3TKisSKNfXWsFsUIZCQ

编辑:冯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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