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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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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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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09:39: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黑龙江省副省长张建星调任人民日报社副社长

2014-04-27 02:28:44 来源: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北京) 有23人参与

记者从人民日报社获悉,此前担任黑龙江省副省长的张建星近日调任人民日报社副社长,人民日报社编委委员、秘书长阎晓明提任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评论部主任卢新宁近日已任编委委员。

米博华不再担任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何崇元不再担任人民日报社副社长。


张建星,1958年出生于天津,山西忻州人,汉族。研究生学历,高级记者。

1977年至1979年铁路工人。1983年毕业于天津师大中文系。同年到天津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财贸部主任、编委会委员兼财贸部主任、副总编辑、总编辑兼副社长、社长兼总编辑(其间:1997年9月—1998年7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3年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天津日报报业集团社长、总编辑。2008年任中共天津市河东区委书记。2011年任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兼省国资委党委书记。2014年4月任人民日报社副社长。

http://news.163.com/14/0427/02/9QQ944MU00014AED.html
72#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21:42: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吴飞微议
//@高红波的微博: //@张洪忠: 今天也有记者采访,我无法回答得出为什么的问题 //@徐泓xh:【不怕伤人心,毁政誉?】问得好!文化管理也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尹鸿
今天还有媒体而且包括主流媒体采访,问为什么部分美剧下架,管理依据是什么,将来有什么趋势。我只能回答,我不是新闻发言人。难道该回答这些问题的人都提前放长假了?社会管理须说明为什么管,如何管,管什么。执政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在文化领域为什么这么难?不怕伤人心,毁政誉?

[url=](11)[/url]| 轉發(90) | 評論(25)
今天 19:49來自iPa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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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分鐘前 來自三星Galaxy Note II |  [url=]檢舉[/url]




73#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0:46: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4-4-30 00:50 编辑

【案例】
@张家松
根据世贸WT/DS363/AB/R(096642)号裁决,中国对视听服务承诺“没有限制”是包括了互联网的。所以,中国可以禁播电视(因为没有承诺CPC96131),限制出版(GATT第20条的公众道德),唯独不能禁止网播。否则违反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入世承诺。

[url=](3)[/url]| 轉發(42) | 評論(5)
45分鐘前來自微博 weibo.com

//@张家松:回复@水沐V:(如何救济?网民可以自救吗?)两个途径:一是美英提起WTO的磋商程序,一是广电出面辩解,最终理屈词穷,不得已作出技巧性的调整。 //@水沐V:如何救济?网民可以自救吗?

@张家松
中国既然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可以搜索中英文版对比着看)的2D中承诺对“视听服务”的跨境交付没有限制,故限制境外服务器对境内播放美剧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在2D中,中国仅保留了对电影的审查(在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的情况下),且仅限于在电影院放映服务。

[url=](1)[/url]| 轉發(10) | 評論(2)
4月29日23 : 50來自微博 weibo.com



74#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21:26: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郑维
回复@TOM-小丁:为啥脱裤!//@TOM-小丁:裤子都脱了,你让我看这个。

@老沉
普通新闻推迟24小时发布。各位晚安-~

[url=](31)[/url]| 轉發(120) | 評論(248)
36分鐘前來自微博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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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鐘前 來自iPhone 5s |  [url=]檢舉[/url]





75#
发表于 2014-5-9 13:3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总局新规要求新闻网站固定位置展示公益广告

据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消息,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公益广告发展呈现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要做到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良性发展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进行规范和保障。
  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益广告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也是公益广告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公益广告法的提案和建议。公益广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广告法修订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序严格,需要较长时间,制定公益广告规章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对公益广告的规范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关部委专门就公益广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3]1号)等;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三是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公益广告规范的条款。为适应公益广告发展的新变化,将以上内容有机整合,制定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的部门规章,很有必要。
  2013年6月以来,遵照中央领导指示,由工商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着手制定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工商总局组织对现行公益广告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听取了广电出版、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部分媒体单位和广告企业意见,并结合《广告法》修订,研究制定规章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后在中央文明办主导协调下,先后两次召集各有关部门协调会,修改完善《办法》建议稿。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益广告”的界定。
  界定公益广告是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的前提,《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公益广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时,针对实践中对公益广告的模糊和泛化现象,特别规定了排除款,以体现“公益性”。(第二条)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管理公益广告工作中的职能。
  我国公益广告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性,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办法》作为立法的一种形式,如何体现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进行了审慎的讨论。中央文明办认为,以立法形式明确由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公益广告活动,符合中国国情。《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委其他部门的义务,确定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三)制定了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准则。
  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公益广告作品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二是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三是坚持表达基本规范,倡导艺术表现精品,四是与商业广告相区别,特别是对企业冠名公益广告做出具体规定。(第五、六、七条)
  (四)规定了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
  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是把之前有关文件的要求以规章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媒体单位、公共场所等发布公益广告的强制性义务,以及旨在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影响的倡导性义务。(第十、十一条)
  (五)体现促进公益广告发展。
  一是确定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总原则,引导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第三条)。二是明确公益广告稿源机制,保证公益广告作品的持续(第八条)。三是规定户外广告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时,公益广告占有一定比例和数量(第十一条)。四是制定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制度(第十二条)。五是结合有关部门社会管理工作,将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第十三条)。六是依法保护公益广告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实施。
  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负责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地围挡、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公益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各类广告媒介均有义务刊播。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建设、民政等部门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理念,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站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批评、劝诫,责令改正,有权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施行。

http://news.sina.com.cn/m/2014-05-08/153430086954.shtml


76#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3:04: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媒体谨慎报道越南事态

更新时间 2014年5月16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4:41


中国媒体在报道越南事态时仍有所顾忌。
中国政府于星期四晚间向越南“表示强烈谴责,提出严正抗议”之后,中国主流中文媒体在一段“时间差”后得以报道中国公民在越南暴乱中死伤的消息。但迹象表明,中国媒体在报道越南事态时仍有所顾忌。

尽管星期四下午6点多,新华社英文网站就已报道两名中国公民在越南反华暴乱中死亡的消息,但中国的中文媒体都没有跟进报道。

直到晚上午夜时分,新华社才播发题为《中方就中国在越企业遭受严重暴力袭击提出严正抗议》的报道,证实“已有1名中国公民死亡,上百人受伤”。对此,中国外交部长王毅“代表中国政府向越方表示强烈谴责,提出严正抗议”。

官方公开表态后,中国媒体得以在星期五增加对越南暴乱的报道力度。《环球时报》不仅把新华社的文章放在网站头条,还提高了批评越南的调门,说越南像是“疯了”,并抨击河内当局“根本不知道极端民族主义的深浅,也完全没有控制暴力的两把刷子”。

但是,最权威的官方媒体还是保持了矜持。《人民日报》网站和新华网的头条新闻都是“9月起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而把中方抗议越南的消息放在第四、五条的位置。

自采稿件

腾讯、网易、新浪等门户网站将相关新闻放在比较醒目的位置,但基本上都只是转载新华社和《环球时报》的报道。

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互联网研究项目“中国数字时代”周四晚间报道说,中国当局已经对媒体下发新指令,要求对越南事态“一律只采用新华社通稿和外交部官方网站消息,不得刊播自采稿件,不得转载外媒报道,不擅自组织评论,严格管理互动环节和新闻跟帖。”

BBC不能独立证实这一指令的真实性。但是,《新京报》的一篇自采稿件似已从该报网站上消失。

这篇题为“越南反华打砸事件升级,激进分子见中国人就打”的新闻,已经被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几大门户网站转载,但在《新京报》网站上的链接却已经失效。

(撰稿:秦川/责编:董乐)
http://www.bbc.co.uk/zhongwen/si ... vietnam_press.shtml
77#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08:46: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巡视10个司局和直属单位

2014-05-19 00:08:00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北京) 有346人参与

5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和驻总局纪检组组长李秋芳参加了王岐山同志与教科文卫体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座谈会后,总局党组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迅速传达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以实际行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5月12日,总局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同日,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即组织局处级干部传达学习。5月13日,蒋建国同志向部分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传达讲话精神,提出两条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肩上的责任,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尤其是管理事项多、权力较大的部门负责人,要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管好职责内的事,对自己要求进一步严格起来;二是内部管理监督部门要负起责任,财务、人事、纪检、机关党委等部门要敢抓敢管,坚决按制度办事。

为落实“两个责任”,总局党组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总局巡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把发现问题作为巡视的主要目标,巡视期间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巡视信息在一定范围公开、巡视组一次一授权等。党组强调,巡视任务要做“加法”,5年内实现对司局和直属单位全覆盖。今年,总局巡视组将对10个司局和直属单位进行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5月13日至14日,总局领导听取了出版管理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版本图书馆等部门和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汇报,进一步督促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最近,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联合有关业务司局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直属单位和北京、天津等14个省市广电机构,就广告经营、影视剧购销、大型节目活动、卫星电视节目落地等易发腐败的9大重点领域开展了专题调研剖析,6月底前将梳理出有效的防控腐败对策。在此基础上,修订《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为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把执纪办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日,李秋芳同志听取了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工作专项汇报,对21件涉及机关处级和直属单位局级以上干部的信访举报进行了重点研究,明确了办案责任人和核查方式。(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原标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巡视10个司局和直属单位)

http://news.163.com/14/0519/00/9SIM0SF400014J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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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7:47: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将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2014-05-22 12:04:16 来源: 新华网 有604人参与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该项制度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服务,应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指出,网络和信息技术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可控,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长期以来,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收集敏感数据,不但严重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而且对其他国家的网络空间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这位发言人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机构、企业、大学及电信主干网络遭受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特别是去年6月初发生的“斯诺登事件”,为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充分印证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这一深刻的道理。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跃居世界第一,已成为网络大国,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势在必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对于网络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据专家介绍,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开展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我国并非第一家,在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应用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据了解,我国即将推出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其提供者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该产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旨在防止产品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的方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将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

(原标题:我国将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http://news.163.com/14/0522/12/9SRM6DCS00014JB5.html
79#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09:32: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将整治违法违规公众账号 企业倡议推实名制

正文我来说两句(141人参与)

2014-05-28 02:50:02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丹丹 刘夏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 刘夏)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微信等公众账号违法违规行为。昨天上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介绍了相关情况。
  国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服务发展迅猛,用户突破8亿,已成为移动互联网最重要、最受欢迎的应用之一,与此同时,一些人借助这一平台向公众发布不良或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引起了网民的不满。
  这位负责人强调,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平台等公众信息发布服务环节,特别是具有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公众账号。严厉打击移动即时通信公众信息领域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破坏活动。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公众举报:
  举报电话:12377
  网址:http://net.china.com.cn
  邮箱:jubao@china.org.cn
  释疑
  有公众账号煽动暴恐
  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在微信平台,公众账号超过300万个。而据此前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数据,至去年底,公众账号日均增长8000个。
  该知情人士表示,之所以没有对微信过早介入管理,“首先是它是个人之间的,点对点的通讯工具。这属于私人的领域,公权力不太干预。”但是随后,此类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朋友圈、群主等功能凸显了其媒体功能与传播功能。“非法信息一度高达信息总量的8%。”据他透露,根据最新的情况,在微信中甚至有传播暴恐信息,煽动恐怖袭击的公众账号。
  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工信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李易还认为,微信等平台的传谣问题亦应重视,“微博像是个广场,有账号可以喊一嗓子,大家能看到,辟谣比较容易的。”“但是微信是基于熟人社交区和通讯录。即使很多人在讨论谣言,但是外部的人是不知道的。”
  倡议
  7家企业倡议推实名制
  腾讯微信、中国电信易信、阿里巴巴来往、陌陌科技等7家企业昨日表示,积极配合专项治理行动,并发出“十项倡议”。
  “十项倡议”包括落实实名制,“实行绑定手机号码等方式进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倡议书还呼吁严格把好公众平台入口关,重点发展公众平台的商务服务功能。“对已有的公众账号作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关闭违法违规账号。对公众账号实行动态分级管理,确保公众平台舆论生态好转。”
  对于“朋友圈”的功能等,企业倡议“加强朋友圈管理,规范有关功能。”加强朋友圈内容审核管理,坚决关闭通过朋友圈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账号。规范“附近的人”等有关功能,完善技术手段,提高打击淫秽色情信息能力,坚决关闭借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账号。
  七企业还有倡议书中呼吁建立辟谣机制,及时澄清谣言。
  多家网络企业回应
  国信办 重点整治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平台等公众信息发布服务环节,特别是具有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公众账号。
  腾讯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严惩一切损害用户体验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小米 对米聊产品影响不大,米聊一直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运营。
  阿里巴巴 涉及到来往的内容我们会积极配合规定执行,目前对来往的产品暂时没有影响。
  易信 会结合易信自身的产品特点情况,认真配合及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
(责任编辑:un649) 原标题:国信办:重点整治公众账号违法违规

http://news.sohu.com/20140528/n400123310.s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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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38: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总局要求立即停播“健康365”等养生节目

    本报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立即停止播出"健康365""杏林好养生"等养生类节目的通知。通知称,近来,一些电视台播出的"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节目,违反《广告法》和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节目形式变相推销药品、保健食品等,误导广大消费者。  经查,这类节目通过使用形象生动的语言讲解疾病预防知识吸引观众,采取在讲解中植入产品介绍或者反复宣传热线电话等方式,并通过现场观众讲述相关产品帮助自己治愈疾病的故事,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做广告,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节目。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照通知精神,立即对其他养生类节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凡属内容和表现形式相类似或者其他变相进行广告宣传的养生节目,一律停止播出。近期,总局将出台有关文件对养生类节目予以明确规范。(宗边)
                                                                                                                                           原标题:总局要求立即停播“健康365”等养生节目

http://media.sohu.com/20140616/n400890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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