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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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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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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楼主| 发表于 2019-9-20 22:01: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刘永谋:威尔斯与技治主义(四)

原文来源: buhaoweirenshi  不好为师而人师者

H.G. Wells, The New World Order

与其说该书描述了世界新秩序,不如说威尔斯在二战正酣之际呼唤世界新秩序。问题明摆着的:任由各国自行其是,结果就是混战不休,直至人类毁灭。1940年,战争结果不明,威尔斯更是感到人类毁灭在即。怎么办?必须要建立世界新秩序,以实现世界和平(World Pax)。旧世界是“个人主义”的国家相互争斗,新世界应该是国家之间的“集体主义”合作和联盟,或者说其实是一种世界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为什么?威尔斯说,实现世界新秩序有三样利器:集体化,法治和知识,而这集体化是他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化或社会化(对经济、社会的理性控制),并且三样利器最终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如此一看,民主社会主义的特征就很明显。实际上,威尔斯对斯大林体制有诸多批评。

威尔斯讲的“世界新秩序”主要是英语世界的新秩序,当先要做的就是公开的关于世界和平的全民大讨论,其基础是言论自由。然后,它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需要反对一些破坏性的力量比如阶级斗争。在他看来,无产阶级专制被证明是有问题的。

当然,世界新秩序的建立依然是一种革命。威尔斯认为,历史上有两种革命:一种是天主教式革命,是残酷的战争;另一种是密谋式革命,先组建能战斗的革命团体,制定革命愿景“世界新秩序”,然后宣传教育,伺机夺取权力。布尔什维克的新秩序威尔斯不赞同,认为西方应该有自己的世界新秩序,并为之进行奋斗。

H.G. Wells, The Shape of Things to Come

形式上,这是一本2106年历史学家所著的20世纪以来的世界简史,其实它是威尔斯对之后一个半世纪人类历史的杜撰。1933年之后,人类历经挫折时代、复兴时代、激进时代,在22世纪初进入了控制时代(Modern State in Controlof Life)……两三天高强度读完之后,彼时夕阳正在两栋极丑的标准中国楼间落下,又收到社区党员周末戴红箍值班的消息——虽然好奇朝阳区大妈如何工作的,遗憾有事不能参与——真的有一种恍惚的感觉。

如今已经是2019年,照威尔斯的预测,已经是世界政府和世界国的复兴时代,显然他太过乐观,甚至说是图样图森破。他预见到战争来临,没有想到会是烈度更甚于一战的二次世界大战。他预见到有一种“终结一切战争的战争”,没有预见到核战争并没有终结人类之间的战争。今天人类并没有远离灭绝自己的深渊,而是离开毁灭更近了。当年威尔斯设想杀人效率最高的毒气和细菌武器,并没有在消失,而是在黑暗处等待。的确,二战以来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世界,联合国比国联作用也更大一点。但是,阶级斗争没有消除,国家战争也没有消除,国家(民族)主义甚至可能再一次全面复兴。

威尔斯的乐观,根本上是对人性(如果有这样的东西的话)太过于乐观。他坚信通过科学的教育方式、运行正确的心理学方法,人类总体的道德属性是可以提升的。在他眼中,之后一百五十年的历史本质上是人性提升的不同阶段。他说,20世纪初年,人类困于不停歇的工作以满足基本的欲望要求,22世纪初年由于人人物质要求得到满足因而人性动力转向了高尚的事情和帮助他人。对此,我是极度怀疑的。首先,从理论上说21世纪初年满足每个人物质欲望的生产力条件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但是极大丰富的物质资源被少数人所浪费,而太过发达的生产力给人类造成了困扰。其次,对于人性的极度悲观主义者认为,人类的丑恶不是因为没有吃饱,而是具有某种自然性。对于人性抱有美好想象的究竟有几人呢?佛陀说,人皆有佛性,不过是黄金入泥泞。这终究是一种信仰。

能不能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类的属性加以向善的改造?的确,这相当于抓住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就眼前这一批人类来说,如果控制了人类生物性状的改造办法,结局是人性不断向善进化,还是一批人被改造为奴隶而另一批人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主人呢?

如果人性从未向善,人类这个物种有什么存在的意义?真的是如病毒一般,从地球开始扩散?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当人类具备此种星际迁徙能力之前,必定会将自己灭绝在此修罗场中。人类灭绝不了生物圈,但已经有很多种办法把自己灭绝,也不缺乏灭绝族人的勇气和愚蠢,只差一个契机。

作为个体的人,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你管不了人类,你可以升华你自己吗?我们是末世之人吗?想一想,不要说控制人类,你可以控制你自己吗?就算可以控制,你是不是想把自己打造成“成功人士”呢?如果法灭在即,此一世汝所行者,究竟是何路?有一种假设,所谓人世,其实是平行而一再重复的人类场景,汝所在者原是汝心,汝所去者亦是汝心。

真的,有点“一篇读罢头飞雪”的感觉。

编辑:吴悠

749#
 楼主| 发表于 2019-9-20 21:55: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高富平:人脸识别的法律风险和规制

原文来源:数字经济与社会

人类时常使用人脸来辨识个人,而计算机技术出现和应用后,使人具有自动识别个人的能力,这便是今天引人注目的人脸识别技术。这是一项伴随计算机应用,在上世纪60年代就出现的技术,只是这几年才日益瞩目。它现在面向移动设备为创新解决方案提供支持(例如,个人照片应用程序和辅助身份验证)。

尤其是最近名为ZAO的AI换脸软件在社交媒体疯狂刷屏,人们只需要一张正脸照就可以对视频中人物的脸进行替换,既可以换成自己的脸,也可以换成别人的脸,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这个软件带来的法律问题已超过迄今为止所有相关的软件和技术,将人工智能“人脸识别”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人脸识别带来的隐忧

人脸识别也称为面部识别,是一种旨在识别图像或视频中人的方法。它通过人的面部特征来识别或验证某个人身份,包括获取、分析和比对三个过程:

(1)人脸探测(face detection),即探测和定位图像和视频人脸;

(2)人脸抓取(face capture),基于个人面部特征,将面部信息(模拟信息)转变为数字信息(数据);

(3)人脸匹配,验证两张人脸属于同一个人。人脸识别属于生物测定学(Biometrics)范畴,本质上是使用一组关联某人的唯一性识别和验证数据来识别和验证个人身份。识别回答,“你是谁?”验证回答“你是否真的是你所说的你”。随着多维传感器抓取人面部特征技术的进步,人脸识别成为继指纹、虹膜扫描、语音识别等之后识别或验证人身份的便捷生物识别技术。

人脸识别早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这项技术逐渐地替代用户名+密码打开计算机、手机或某个信息系统,我们逐渐享受刷脸支付、进入机场或车站,使用含有人脸识别的管理软件管理个人照片或在社交网络识别朋友等。人脸识别也正在被广泛应用于当事人身份验证、送达等法律实施和判决执行领域,应用于检测潜在客户特征(如年龄、性别等)以更精准投放广告等商业领域。如此等等的应用,似乎正预示着人脸即身份时代的来临。

与此同时,人脸识别也带来人们对隐私和安全方面的担忧。人脸识别技术本是用来验证“你是否真的是你所说的你”,确保在未亲临现场的情形下,一个行为是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是解决电子支付、网络交易、网络申请公共服务等身份安全问题最有效的技术措施。但是,一旦我们自己的“生物密码”丢失或者被人换来换去,或者他人可以真实地冒充自己,那么验证人身份真实性的最后一道屏障将会崩塌。人脸特征具有终身唯一且无法改变的特点,人们可以频繁更换密码,但很难通过频繁“换脸”来保证账户的安全性。一旦发生“盗脸”,不仅是隐私泄露问题,更是会给自己人身和财产带来安全风险。一旦他人有了跟你面部特征相同的数据,他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出相应动作,就可以实施各种欺诈,演绎现实版的电影《变脸》,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安全隐患的关键是应用

但是,上述的安全问题不是该项技术本身问题,而是应用问题,是用于了不该用于的目的,实施了不该实施的行为。人脸识别技术广泛普及使用,使人们可以在公众中识别出某个人,甚至跟踪某个人的位置、运动和跟随等,而该人却不知悉。当该项技术用于侦察犯罪分子就是为了公共安全;当用于跟踪他人,就可能侵犯隐私,干涉他人自由;而冒充他人,就是在实施犯罪。因此,人脸识别技术是否有害关键在于如何使用。

正因为该项技术有被人利用干“坏事”的可能,因而就对利用该项技术的主体的信息安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脸被数字化处理后构成了一个人的“活体数据”,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利用,其风险远高于其他识别性信息。我们身份认证所依赖的身份证系统是通过权威的身份登记系统来维系的,对于掌握和利用我们生物身份信息的主体,我们有理由苛以严格的程序和安全义务,以确保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防范无可挽回的风险。

除了生物信息安全问题,还有个人生物信息保护问题。既然个人生物信息是个人信息中最具唯一性的识别信息,那么个人应当控制该信息的利用,以防范人脸识别所需要的信息或数据在个人不知悉、未参与或未同意的情形下被使用、分享甚至销售。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个人生物信息利用的最起码规则。

2018年12月17日,微软副总裁Brad Smith在布鲁金斯学会的会议演讲指出微软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六项原则:公正(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透明(记录和清晰指出人脸识别技术能力和限制)、负责(确保该项技术使用可控)、非歧视(禁止用于不法歧视)、告知和同意(使用时告知并获得同意)和合法监控(为实施法律的监控应当确保公民民主自由)。亚马逊公司也主张应负责任地应用面部识别,面部识别不应该以侵犯个人权利(包括隐私权)的方式使用,或者对需要人为分析的场景做出自主决策。所有这些均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精神——对人的尊重。

因此,人脸识别本身是一项核验身份,确保个人安全的技术,但是存在技术被不法利用、信息泄露和生物信息滥用三重风险。

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针对上述三种风险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从规制内容的角度,人脸识别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制,一是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解决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二是从使用行为方式角度,不仅要建立智能化的人脸识别的伦理规范,而且要将以欺诈为目的“换脸”纳入冒充身份违法犯罪行为。


从规制方式的角度,仍然是自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明确禁止使用的领域、方法,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树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边界;而在允许的领域或行为应当鼓励行业自治,形成各种商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最佳准则,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行业规范。

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形下,除了不触碰法律禁止底线外,更要以对人的尊重作为行为准则。不让客户“丢脸”,才能赢得客户“芳心”。

编辑:吴悠


748#
 楼主| 发表于 2019-9-19 15:19: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羊城三人行,共话法律人工智能的前生今世

原文来源:理脉LegalMiner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Y5MTE1NA==&mid=2650474339&idx=1&sn=4074011bd59e370a8559354a1d106174&chksm=8380d95eb4f750485f24352d9b024b7dc2572835d9eff959f85583fd084c3549911b9c7e8dfd&mpshare=1&scene=1&srcid=&sharer_sharetime=1568865858233&sharer_shareid=399f5d6261583f8d1336edc7245fa151&key=00a5eb0b7d905038df9e677e907f7b96005dc903db672f93f4fc21e012fbe4c675244fd5dc77a8c9a9beda851b3828c09b5946e1a27254fc7c27ea688b38ad65cf002d7ab95e702316d787eeaf7f0de0&ascene=1&uin=MTgyMDkwMDgzNA%3D%3D&devicetype=Windows+8&version=62060833&lang=zh_CN&pass_ticket=L6mlQFZ22dhS1bhf5zjixS%2BBq9g%2Fa2jJKfAmk9tIzhvdWWfNaS244HQ5ElC7%2BefR

大V说“理”,十一献礼!

2015年,祖国成立66年,理脉诞生了!以先行者的姿态,站在风口浪尖。

2019年,时逢祖国70年华诞,理脉度过了4年春秋,继续在法律科技领域不断深耕。

当下,以数据科学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应用AI技术的产品层出不穷。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在不断拥抱变化,通过“法律+AI”提供更精准完善的法律服务,助力法制建设现代化信息化。

生之逢时,顺势而为,作为法律科技的先行者,理脉有幸与法制现代化建设同行,也一直高度关注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

本期《大V说“理”》国庆献礼特辑由理脉联合创始人及CEO涂能谋博士作主持,特邀中山大学法学与哲学教授熊明辉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骏律师,共话法律人工智能的前世今生,畅聊法律与法律人工智能的方方面面!

涂能谋:学术界对法律人工智能是什么态度?
熊明辉:人工智能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
涂能谋:律师对法律科技产品有什么期待?
沙骏:将来我会有AI化的律师助理和自己的大数据库……

涂能谋博士作为法律科技业内践行者连连发问,熊明辉教授作为学院派权威从理论研究出发解读人工智能,沙骏律师作为法律资深从业者畅想AI与实务结合的种种可能……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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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2 20:10: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何渊—HiQ诉LinkedIn案二审判决:抓取公开数据合法,附判决书全文


整理人:何渊,DataLaws主理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如需HiQ诉LinkedIn案二审判决书PDF版,请在公号后台回复“二审”下载!

期待已久的hiQ诉LinkedIn案的二审判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终于在2019年9月9日作出:自动抓取可公开访问的数据不违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CFAA)。这是对CFAA适用范围的一个重要澄清,它对许多研究人员、记者和公司也是一个解脱,他们不必再担忧:仅以出版商反对的方式访问公开信息可能会带来巨大法律风险。这是研究和创新的重大胜利,有望为美国法院和国会进一步遏制滥用CFAA铺平道路。

CFAA的麻烦
1986年通过的CFAA是联邦反黑客法,对任何访问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访问权限”的人可以施加刑事和民事责任。因为法案没有定义“没有授权”,如何在互联网背景下解释其含义是众所周知的难题。hiQ案件只是关于CFAA的一系列备受瞩目的第九巡回法院判决中的最新案例,其中上诉法院经常在将CFAA“限制在其最初目的”和“采用更广泛的解释”之间摇摆不定,这些解释可能会使广泛存在且无害的在线行为成为犯罪行为。
美国许多早期案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公司和网站是否可以通过CFAA的未授权访问概念来执行其计算机使用政策,如服务条款或公司计算机政策。2012年,第九巡回法院在美国诉诺萨尔案中作出了一项强有力的判决,解释说它拒绝将CFAA解释成一项全面的互联网监管任务清单。法院把CFAA的重点聚焦于黑客攻击,“认为违反公司或网站的使用条款不能引起法律责任。否则,几乎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人都会面临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社交媒体网站的服务条款,甚至禁止谎言用户档案。
可惜的是,第九巡回法庭在后来的两个判决中混淆了自己确定的规则,即诺萨尔案和Facebook诉Power Ventures案。在诺萨尔案中,法院认为“未经授权”不仅限于规避技术访问机制(如密码障碍),并得出结论认为:使用其他人的有效登录凭据可能违反了法案。然后,在Power Ventures案中,法院作出判决:一个数据聚合器在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使用用户的密码访问Facebook帐户,但一旦Facebook发出停止和终止信件并阻止了Power Ventures的地址之后,如果该数据聚合器继续爬取数据时,则违反了CFAA。

hiQ和LinkedIn之间的争议
事实上,第九巡回法院在Nosal II案和Power Ventures案中的错误判决将导致进一步滥用CFAA。HiQ的业务模式涉及利用公开的LinkedIn数据来创建企业分析工具,以确定员工何时可以离开另一家公司,或者公司应该为员工进行哪些培训。也许是因为它打算开发自己的产品以与hiQ竞争,LinkedIn发出了停止信函,声称它将实施技术措施以阻止hiQ访问该网站并依赖Power Ventures案进一步争辩访问此公开信息将违反CFAA。hiQ主动提起诉讼,并在加州地方法院获得初步禁令,初步认为自动获取公开信息可能并不违反CFAA 。

一审裁定书
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1)法院的天平将向原告hiQ一方倾斜;(2)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UCL)和(联邦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CFAA,原告hiQ已提出足够重要的实体法问题;(3)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将颁发预先禁令。法院将批准hiQ的初步禁令动议,并作出如下裁定:

1. 被告LinkedIn公司及其职员、代理人、雇员和律师在此被禁止以下行为:(1) 阻止hiQ访问、复制或使用LinkedIn网站的公开数据信息 (也就是LinkedIn会员设定的公开数据信息,即不仅对LinkedIn会员,而且对他人,包括那些可能通过谷歌、必应、其他服务器或直接链接访问LinkedIn网站的人,也可见的数据信息);(2)屏蔽或设置任何阻止hiQ访问这些成员的公开资料的障碍(不管是法律方面的还是技术方面的)。如果LinkedIn已经实施了防止hiQ访问这些公共数据信息的技术,在本裁定下达24小时之内必须移除。
2. 被告LinkedIn公司及其律师、代理人、雇员和律师应撤回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6月24日向hiQ送达的禁止通知函。LinkedIn不得再以本禁令有效期内规定的原因为由,向hiQ发出进一步的禁止通知函。
3. 该禁令立即生效。
4. 该禁令无需任何担保,因为被告未证明其可能会因此禁令遭受任何损害。
二审辩论及判决要点
在上诉中,EFF、搜索引擎DuckDuckGo和互联网档案馆一起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敦促法院承认爬虫是一种常见的技术手段,应当支持公益研究以及其他有益用途。既然人工誊写是合法合理的,那么作为一个技术问题,网页抓取只是机器自动化的网页浏览、访问和记录相同的信息,这有什么实质差别呢?
2019年9月9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HiQ诉LinkedIn案”做出判决,认定hiQ 公司从LinkedIn上抓取公开的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并未违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对HiQ公司有利的裁决。

编辑:王豪

746#
 楼主| 发表于 2019-9-10 11:42: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周年案例透视 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

原标题: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
  澳门基本法青年推广大使培训班学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体验区参观。刘建华摄/光明图片
  
    十几秒的短视频可以随意使用吗?图解电影是对电影的宣传还是剧透?人人皆可参与的百度百科词条,能够随心所欲编辑吗?……不管你是“网络原住民”还是“网络移民”,都会碰到这些问题。而中国互联网产业弯道超车式地迅速发展,使其中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司法先例可循。
  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一年来,这家互联网法院通过一件件典型案例,回应了群众和时代的需求,不仅让打官司变得触网可及,也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确立了一系列规则。
  15秒短视频也应受法律保护
  过去,电影、电视剧这类长视频更容易受到保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视频越来越短,出现了十几秒的短视频。这么短,还是作品吗?应该受到保护吗?
  【案例】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很快,伙拍小视频App就传播了该视频。抖音平台一纸诉状将伙拍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
  法院: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虽仅有13秒,但其编排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
  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会产生更多的侵权或被侵权乱象。对于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应属于著作权法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分钟带你看剧”,小心抄袭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如今,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的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但是,这样的网络“福利”合法吗?
  【案例】“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观众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播放。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拥有方起诉认为,图片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则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消费背景下,一部投入制作成本和创造力的影视作品,可以轻轻松松被压缩。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上文字解释,呈现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关键画面,构成一种“替代”。如果这种行为可以作为合理使用而免于担责,受害的不仅是粉丝观众,还有影片制作者。
  严格区分宣传性合理使用和替代性商业使用,可以达到产业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同时,鼓励图解电影平台主动获取授权或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宣传,取得“共赢”。

  假“共享”之名行窃取之实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常见的共享服务给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同时,有些打着“共享”旗号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实质上却是对他人合法商业资源的窃取。
  【案例】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观看热映及独家特供的影视节目。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违反了优酷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于个人使用的规定,具有明显的“食人而肥”的特点。被告几乎零成本获取价格高昂的片源,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抄袭页面,山寨App要不得
  打开一款手机App,看到和“微信红包”相似的页面,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可能你会以为这款App和微信有合作,甚至二者同出一家。其实,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手机应用市场中,这种山寨现象并不少见。
  【案例】被告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二原告主张“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红包”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网红”坠楼,直播平台该担责吗
  聊天、吃东西、唱歌……似乎什么都可以直播。而快速成名的冲动,让一些人在直播中为吸引眼球无所不用其极,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对此,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案例】从2017年开始,吴某某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拥有上百万粉丝。
  2017年11月8日,吴某某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其母何某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营利性,与吴某某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因此,花椒直播应对吴某某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无法实体控制吴某某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某某的死亡。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却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花椒直播对吴某某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次要且轻微,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编辑词条不可任性而为
  要了解某位名人,很多人都会先去百度词条上查一下此人的生平经历。可是如果编辑该词条的作者故意借该词条侮辱、诽谤这位名人,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赵某某诉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百度百科”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经“百度百科”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赵某某诉至法院,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以“百度百科”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百度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了解其父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涉案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某之父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面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5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某之父的名誉。
  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侵权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

原文链接: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9/0910/c40606-31345295.html
编辑: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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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23:04: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因违反儿童隐私保护法,YouTube被处以1.7亿美元高额罚款

原文:FTC fines YouTube $170 million for alleged child privacy violations来源: EdSurge 作者:Tony Wan 编译:阿宅 图源:EdSurge报道用图
芥末堆9月5日讯,由于YouTube此前违反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近日对YouTube母公司谷歌处以1.7亿美元罚款。
1.7亿美元罚款真的足够吗?
2018年4月,隐私保护提倡小组投诉YouTube,原因是其违法收集未经父母同意而使用YouTube平台的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广告用途。因为YouTube声称其平台上没有13岁以下的观众,所以其母公司谷歌因不符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而被投诉和指控。(虽然很轻易就在YouTube上找到了明显指向儿童群体的内容。)
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约瑟夫·西蒙斯(Joseph Simons)和委员克里斯汀·威尔逊(Christine Wilson)称,2019年2月,美版抖音TikTok因违反《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而被处以570万美元罚款,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罚款记录。而此次的1.7亿美元几乎是570万美元的30倍。
乍一看,1.7亿美元确实是笔巨额罚款。但是,对于谷歌这样的科技巨头来说,这真的有那么多吗?
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罗西特·乔普拉(Rohit Chopra)对该处罚有异议,并表示,“对于一家在2019年第二季度创下390亿美元高额营收的公司来说,这笔罚款也就相当于象征性的处罚。这样程度的和解协议还不足以让谷歌向其投资者发出提醒。”
他随后补充道:“在我看来,在金钱调解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出的罚单通常不高……但我认为,罚款应该有罚款的意义,否则他们还将继续违反法律。”
YouTube积极应对,但机器学习方式受质疑
或许,YouTube承诺采取的行动,才更具有实质意义。在博客中,YouTube的CEO苏珊·沃西基(Susan Wojcicki)表示,“对于在YouTube上观看儿童内容的所有人的数据,不论年龄大小,YouTube将一律视为是来自儿童的数据。”
YouTube还将要求视频上传者自己表明,他们的内容是否面向儿童观众。YouTube还保证,将停止服务个性化广告、关闭对儿童内容的评论和通知功能。除此之外,它还将创建价值1亿美元的基金来支持YouTube和YouTube Kids平台上有深度和原创的儿童内容创作。
除了要求用户标记内容种类,沃西基还指出,她的团队还将通过机器学习技术找到明显指向儿童观众的视频。
但是隐私保护提倡者并不确定,这样的技术对保护儿童隐私来说是否充分和可靠。未来隐私论坛(Future of Privacy Forum)主任阿米莉娅·万斯(Amelia Vance)表示,“在识别儿童内容方面,现在的机器学习技术是否足够先进?关于此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将有重大变化
虽然罚款可能不是很多,但这项判决可能预示着,对互联网公司应该如何保护儿童隐私起规范作用的联邦法律将有重大变化。内容创作者和视频平台再也不能装糊涂,忽视儿童是否访问他们的内容,以及他们又是如何被第三方广告工具追踪到的。
万斯表示,最近,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在呼吁公众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修改做出评价,偏偏在这时候,YouTube被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约一个月后,也就是10月7日,未来隐私论坛将主持举办公众研讨会,考虑对该法做出修改。而上次修订发生在2013年。自那以后,由于脸书之类的大型科技公司被曝光存在数据收集问题,大量此类的问题开始被人们重视。
万斯还称,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呼吁公众做出评价,而就在最近YouTube被罚,她不认为这是个巧合。在研讨会之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会影响到这些公司与儿童与其父母进行互动的方式。
万斯提到,他们还在考虑提高受《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保护的儿童年龄。目前的法律保护13岁及以下的儿童。


编辑: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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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22:58: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英国出现首个反人脸识别法律诉讼 当事人称警方侵犯其隐私权

  36岁的英国人爱德·布里奇斯(Ed Bridges)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反抗日益普遍的人脸识别——近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威尔士警方对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非法侵犯他的隐私权。

  这是英国首个针对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提起的法律诉讼。

  据英国《卫报》报道,布里奇斯是前英国自由民主党议员。2017年圣诞节前夕的一个中午,他前往卡迪夫大街吃午饭时,被警方的人脸识别摄像头拍了下来。

  “警方在没有告知也没有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扫描了我的面部特征,创造了一副我的‘生物识别’地图。面部数据对我而言就像指纹和DNA一样,属于敏感数据。”在一封公开信中,布里奇斯写道,“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在任何‘监视清单’上,我只是和成千上万的人一样,正好在那天走进了警方的人脸识别摄像头里。”

  卡迪夫民事司法和家庭中心(Cardiff civil justice and family centre)已经举行了为期三天的听证会。布里奇斯在听证会上提出,警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也违反了有关数据保护和数据平等的法律。

  “南威尔士警方去年表示,它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是‘合法和适当’的。然而,在这种新型监视工具的铺开过程中,没有公众咨询,没有议会辩论,也没有警告。”布里奇斯认为,警方部署人脸识别技术的过程缺乏透明度。

  人脸识别技术将变得随处可见,但社会各界真的准备好了吗?是不是以后人们去哪里、跟谁去、做什么,甚至是表达抗议的时候,都要三思而后行?这些问题让布里奇斯感到担忧。他认为,不管警方部署什么样的技术,都必须先获得公民的同意,而现在,法律落后于技术,导致了监管真空的存在。

  

  爱德·布里奇斯认为,警方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将改变人们与公共空间的关系,因此,这次诉讼至关重要。图自Press Association。

  在接受《卫报》采访时,布里奇斯的代表丹·斯夸尔斯(Dan Squires QC)说,布里奇斯不希望他的面部在公共场所被扫描,也不希望有人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他的面部数据,这是一种合理的期望。

  “自动面部识别(Automated Facial Recognition,以下简称 AFR)让警方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监控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动。” 斯夸尔斯说,人脸识别技术可在瞬间捕数千人的生物识别数据,这将对人们的隐私和数据权利产生深远影响。但目前警方使用该技术所适用的法律框架,无法确保人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布里奇斯的诉讼得到了运动组织Liberty的支持。来自该组织的律师梅根·古尔丁(Megan Goulding)曾言辞激烈地表示,在既没有告知当事人、又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AFR获取了大量的生物识别数据,“嘲弄着我们的隐私权”。

  自2015年6月以来,英国三个地方的警察部门在公共场所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都市郡,莱斯特郡和南威尔士。法院获悉,过去两年中,南威尔士警方已通过AFR获取了上千人的生物数据。

  

  在南威尔士用于人脸识别的警车和摄像头。图自南威尔士警局官网。

  南都记者发现,南威尔士警方已在官网设置AFR的相关页面,用来介绍警方使用这一新技术的情况。页面顶端写着“人脸识别帮助南威尔士警察变得更聪明,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互联的社区”。警方称,将这一尖端技术与有经验的警察结合起来,警方能够更快地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值得注意的是,页面介绍显示,AFR不能被用于识别某个人的身份,除非这个被列入警方的“监视清单”。“监视清单”所使用的照片来自警方的数据库。

  南威尔士警方强调,所有部署了AFR的地方都会有明显的标识。警方也会通过社交媒体向公众告知部署信息。不想被拍摄的行人可以绕过AFR摄像头,警方并不会因此上前对他进行搜查或逮捕。

  

  2019年年初至今南威尔士警方使用AFR的情况。数据显示,在今年2月23日的一次活动中,警方扫描到1.8万余个人脸,系统报警12次。图自南威尔士警局官网。

  据《卫报》报道,在此次的诉讼中,南威尔士警方辩称,警方使用AFR不会侵犯布里奇斯的隐私权或数据保护权。该技术的使用过程与人们平时在公共场所拍摄某人的活动差不多。如果一个人不在警方的“监视清单”上,警方不会保留这个人的数据。

  警方同时表示,他们已经认识到需要在公共安全和隐私之间做出平衡,警方会努力确保人脸识别技术的部署维持在适当程度。

  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

  采写:南都记者冯群星


原文链接: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EFQAHOML05129QAF.html



编辑:董莉


743#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21:30: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湖南一记者核实不足致报道失实 被控寻衅滋事引争议

摘要:传媒学者展江认为,即使李小根轻信并公开了别人编造的虚假材料,但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故意,最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动用刑罚并不恰当。
▲2019年9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一案。图截自中国庭审公开网
  最后走进法庭的李小根,和前五位被告一样:光头,黑衣黑裤。
  50岁的李小根又名李根,湖南衡阳县人,系湖南《当代商报》记者。
  2009年8月30日和9月5日、6日,陕西省榆林市下属神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一案。该案六名被告,除李小根,其他五名被告均来自神木县沙峁镇石角塔村,他们是村支书李军、村委会主任李新义、村监委主任李支鱼及村民李剑和李文林,五人被控以维护已被注销的村办煤矿权益为由,组织石角塔村、李家塔村100多名村民阻挡神木市孙家岔镇东梁煤矿的生产经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李军、李新义、李剑、李文林还被控伙同李小根多次将不实信息报道至网上,又组织村民百余人集体下跪求神,让记者李小根再次报道至网上,宣传不信政府信鬼神的言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庭审在神木县法院第七法庭进行,全程网络直播,近200人的旁听席依然座无虚席,旁听者绝大多数是石角塔村村民。
  两天庭审,控辩双方分歧明显,争论激烈,绝大多数被告及辩护人不认可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坚称无罪。至9月6日中午12时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0.03平方公里井田惹祸端
  石角塔煤矿位于神木市孙家岔镇张家沟村,是1988年由石角塔村村民集资开办的“扶贫煤矿”,1989年建成投产,井田面积1.17平方公里,年生产能力3万吨。但因为彼时中国煤炭市场持续不景气,石角塔煤矿连年亏损。
  根据神木市检察院的起诉书,1999年2月经陕西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包括石角塔煤矿在内未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114处矿井实施关闭。
  一年后,榆林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石角塔煤矿办理了延期变更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井田面积1.49平方公里,年产能15万吨,有效期至2001年11月。到期后,石角塔煤矿因故未再办理延续手续。
  2003年5月,根据国家关井压产精神和上级要求,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对石角塔煤矿的釆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不过,在石角塔村村民的认知中,他们不认为石角塔煤矿矿权就此灭失,矿还在,“地面上的设施也都没有拆除,只是不生产了。”
  第二年,煤炭行情开始见涨,市场供不应求。石角塔村向当时的神木县矿管办申请重新开办石角塔煤矿。公诉方举证显示,2005年和2007年,神木县连续两次向上级部门申请重新办理釆矿许可证,井田面积2.21平方公里,年产能30万吨,但均因政策原因未获批准。
  让石角塔村村民觉得不公平的是,位于石角塔煤矿东北部的东梁煤矿,原是一家私人煤矿,2000年前,东梁煤矿因资源枯竭就被神木县煤炭局关闭,井口封闭,地面设施也拆除好多年了。但后来神木民营企业老板慕树源以165万元购得东梁煤矿,并于2007年重新获得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同是被关闭的煤矿,缘何命运迥然不同?多名石角塔村村民表示,这都是因为“朝中有人好办事”——慕树源的弟弟在神木县矿管办工作。
  庭审中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08年1月,东梁煤矿申请划定矿区3.04平方公里,整合利用边角资源提升生产能力,拟建规模45万吨年。2009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给东梁煤矿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将矿井范围调整为2.7872平方公里,其中有0.03平方公里是原石角塔煤矿井田。
  但正是这面积相当于一座3万平方米商场的0.03平方公里井田,成为之后十几年纷争不断的隐患。
两度维权被控扰乱秩序
  2008年,外出打工的石角塔村村民李兴明回村途中发现东梁煤矿在原石角塔煤矿的井田上采煤,李兴明将这一发现告诉同村人,称东梁煤矿非法侵占石角塔煤矿。之后,石角塔村村民开始上访维权。
  起诉书显示,2011年,石角塔村原村支书李明生(2015年去世)等人号召村民募集煤矿维权资金,提出如将来煤矿讨要回来,以出资额的十倍返还。广大村民纷纷响应,甚至有除石角塔村、李家塔村之外 的人争相入股,共筹得“风险金” 765.36万元。李明生全盘负责“风险金''的管理和开支,并由李军担任会计。同年,石角塔村、李家塔村村民数百人集体参与阻挡东梁煤矿,事后三名村民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神木市法院判刑。之后李明生等人为煤矿的事情上访、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上述陈述,对基本事实石角塔村民没有异议,不过他们至今不认同对三名村民的判刑。
  2015年5月,石角塔村村委会换届,李军当选村支书,李新义、李支鱼分别当选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村支书李明生去世,维权上访事宜移交至新一届石角塔村“三委”。村民李剑、李文林、李凤明也积极参与维权事务。“风险金”的管理和一应开支统一由李军说了算,其余五人以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分离的管理方式保管“风险金”,相互监督。从2015年5月之后,原石角塔煤矿的维权上访事宜一直由上述六人固定负责。
  庭审显示,2015年7月1日晨,石角塔村、李家塔村村民上百人到东梁煤矿门口,支起帐篷或露宿,阻挡大门,抗议东梁煤矿开采原隶属石角塔煤矿的井田。次日,神木县王副县长带领公检法及土地、矿管等十几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事发地与李军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谈判。之后,神木县政府发文称,成立专案组对有关石角塔煤矿争议问题进行调查。
  石角塔村村民反映,文件下发之后,他们数次找有关人士或相关部门询问结果,得到的不是推脱就是顾左右而言他,至今没有下落。
  四年后的此次庭审中,检方指控李军、李新义、李支鱼组织石角塔村、李家塔村村民140余人,李剑、李文林、李凤明极力配合、参与,阻挡孙家岔镇东梁煤矿六天,致使东梁煤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给东梁煤矿造成经济损失70万余元,起诉书指控五人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但五名被告及他们的辩护人表示,村民维权中只是堵了东梁煤矿大门,无一人进入厂区;大门被堵期间,从无车辆进出,根本没有影响东梁煤矿的生产。而且据李军等人的辩护律师调查,村民堵大门只有短短四五天,但东梁煤矿在此前后两三个月,煤炭销售额一直为零。
真记者造的假文件
  维权数年未果,石角塔村村民决计寻求媒体报道监督。起诉书称,2015年8月,李军等人找到《陕西健康导报》记者马义锋,目的是通过其记者身份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们调取到原石角塔煤矿的内部证据资料。
  马义锋1984年11月生,陕西人,2011年进入隶属陕西省卫生厅的《陕西健康导报》,成为一名持证记者。2018年10月17日被神木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马义锋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李军等人在神木找到马义锋,双方协商委托马义锋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调取石角塔煤矿被东梁煤矿合并的相关证据。马义锋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此事,因自己需要资金便答应对方请求,并与对方签订协议,约定李军等人支付30万元,马义锋保证三个月内调取到证据。为规避法律风险,马义锋以朋友王某的名义签订协议,同时还约定办事所需费用转款至王某银行账户,2015年8月15日,李军等人将30万元转至王某银行账户,王某随即转给马义锋。
  三个月到期后,李军、王某多次向马义锋催要资料。据马义锋自述,朋友帮他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打听到,根本没有李军等人要调取的“证据材料”,但钱已经被自己挪用。
  马义锋称,2016年2月的一天,他看到电线杆上贴着办假证小广告,灵机一动,产生了伪造资料应付李军的想法。判决书显示,根据李军等村民介绍的石角塔煤矿情况,马义锋草拟了包括神木县矿管办、榆林市矿产局等单位三份公文,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中心证明”等虚假材料共19页,支付给办假证者3000元,将上述虚假材料制成两份“证据材料”,一份盖有伪造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专用章”,一份没有盖章。
  之后两年,马义锋陆续将两套伪造的“证据材料”交给李军等人,并谎称东梁煤矿已联系他协商处理煤矿股权事宜。为此,马义锋从李军等人处多次索要钱款,共计190万元,马义锋本人实际收到114万元。
  无论是马义锋的判决书,还是此次庭审中,都显示李军等人并不知情上述“证据材料”系伪造之事。
  2018年2月后,马义锋的生意渡过了资金危机,李军等人又不断催问与东梁煤矿股权协商事宜。不得已,马义锋说他曾经提出过退钱,但李军等人却怀疑他收了东梁煤矿的钱,未予同意。
  判决书查明,李军多次催促马义锋与东梁煤矿谈判未果,便将马义锋所提供伪造材料散布到网络上,导致该伪造材料中神木数名官员入股“东梁煤矿”和“石角塔煤矿”股权比例明细等内容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或转帖。
  2018年6月,神木市矿管办向神木市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6日神木市公安局将马义锋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半个多月后马义锋向神木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10月,神木市法院认定马义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次庭审显示,早在2017年12月,李军等人就将上述“证据材料”提供给神木市有关部门。2018年初,神木市矿管办就知悉上述证据材料系伪造,但神木市有关部门既没向警方报案,也没向李军等村民说明情况。直至半年后一则“神木一村干部不信政府信神灵”的新闻发酵,导致上级领导震怒批示。
报道失实被控寻衅滋事罪
  这则“神木一村干部不信政府信神灵”的新闻,是《当代商报》记者李小根撰写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
  起诉书称,李军收到马义锋伪造的公文资料并被告知东梁煤矿已联系马协商处理煤矿股权后,经多次催促马义锋未果后,就想通过新闻媒体在互联网上发文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1月,李军与李新义、李剑、李文林、李凤明等人协商后,通过李兴明联系到湖南《当代商报》记者李小根,将马义锋伪造的资料提供给李小根,并带着李小根在石角塔村拍摄了部分破旧窑洞及老弱病残人员等村容村貌照片。经李军等人授意,李小根没有向相关部门核实公文资料真伪,就多次在今日头条(图片来源为东方IC)上发布标题为“陕西神木民营煤矿十二个股东与当地大小官员的名字相同”“陕西神木一村扶贫煤矿股份被霸占,村民至今还是住危险的窑洞"的新闻报道,并附上马义锋伪造的公文资料中的股东名单、股权比例照片及拍摄的村容村貌照片。
  检方指称,2018年6月,李军、李新义、李剑、李文林、李凤明等人再次联系到李小根,经李小根提议,李军等人决定以组织村民集体下跪求神保佑煤矿早日收回为题材,让李小根加大报道力度以引起社会关注。李军等人组织村民二百余人集体在村内河神庙前下跪求神,李小根将现场拍照后在今日头条(图片来源为东方IC)发布了标题为“陕西神木一村办煤矿遭权势霸占,村干部无奈与村民下跪求神显灵收回”的新闻报道,并附上伪造的公文资料照片。
  庭审显示,2018年1月至6月,应李军等人邀请,李小根先后六次来到石角塔村了解采访。期间,李军支付给李小根15.56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军等人伙同李小根多次将不实信息报道至网上,组织村民百余人集体下跪求神,宣传不信政府信鬼神的言论,起哄闹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网络环境秩序严重混乱,李军、李小根等人的行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在庭审中,李军等人的辩护人表示,几名被告均是马义锋案的受害人,他们并不知道材料虚假;村民下跪拜神也是每年端午节之惯例。
  针对公诉人指责李小根作为新闻记者,采访中没有尽到核实的义务,李小根辩称,他之所以相信李军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是因为村支书李军等人是村里的主要党员干部,同时,根据他多年采访实践,文件的真实性无从核实,“记者不是公安,到相关部门无法调取相关材料,人家不会理我们的”。至于收取15.56万元,他强调是支付给航拍人员的报酬,并非自己收取。李军也证实,他曾请求李小根帮忙邀请航拍师。
  李小根的辩护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起诉书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认为李小根的行为属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但《解释》第五条同时指明,此类行为必须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李小根的报道显然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对于起诉书指控“李小根发布在网上的虚假图文,点击量超过100万,造成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相关个人名誉权严重受损;造成网络环境秩序严重混乱”,刘长表示,报道没有直接批评党和政府,相关个人也没有主张名誉权,“如何得出形象和名誉权受损?至于说造成网络环境秩序的严重混乱,就更加不可能,从李小根发布报道至今,中国的网络环境秩序非常正常,并无任何混乱。”
  刘长表示,李小根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登记注册的新闻记者,其行为如存在报道失实,首先可以消除影响,删除相关报道,发布更正声明;其次,可以由新闻记者协会进行行业纪律处罚,或由新闻出版总署进行行政处罚,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对新闻记者从业行为有明确规范和相应处罚措施。其第四条规定,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寻衅滋事”不是筐
  李小根被公诉再次暴露出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如何看待记者或自媒体人在报道中的失实或局部失实的问题?
  传媒学者展江认为,首先必须重申,无论新闻记者还是自媒体人,他们都是公民,都有权监督。根据《宪法》第41条,公民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结合此案,展江表示,即使李小根轻信并公开了相关虚假材料,但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故意,就不构成上述行为。“李小根最多应承担针对特定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用刑罚惩治显然不恰当”。
  展江指出,寻衅滋事罪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后,产生了不少类似案件,一些地方动辄动用公检法,将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打击的权力冲动。“执法者超越比例原则,动辄以《刑法》治罪,寻衅滋事就容易成为口袋罪:只要地方上出于维稳目的,对所谓抹黑者即采取这种短平快的处置方法,这显然有违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也赋予公民以监督权”。
  比例原则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强调行政和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编辑:董莉

742#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21:23: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当代商报记者被神木警方“跨省” 自媒体发布新闻被指“寻衅滋事”

报道中的“村民下跪求神”
昨(26)日下午,湖南《当代商报》记者李小根(又名“李根”),因在自媒体发布监督报道,被陕西神木警方带走,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
据李小根落款于“2018年12月4日”向公安部的投诉材料载明,陕西省神木市沙峁镇石角塔村支部、村委会多次向他反映,该村的扶贫煤矿被他人霸占且维权多年无果,请求媒体监督报道。2018年1月以来,李小根先后三次报道神木市石角塔村扶贫煤矿被他人霸占的文章。
李小根去神木采访期间,应村干部的要求,还另外邀请专业航拍人员,对村上进行三次航拍全景斜视图、视频,并制作3D全景图。
在这过程中,村干部先后给航拍人员15.6万用于购买机票、开车路上加油、食宿以及航拍制作费用等。李小根在投诉信中称:“我们自己开车几千公里帮村里航拍收取差旅费只是副业,再说我们没与村民谈价,每次多少都是由村干部给,去之前,航拍师傅还装了几百斤南方水果送给村民享用。”
李小根采写的关于神木市沙峁镇石角塔村扶贫煤矿被他人霸占的报道,并没有在《当代商报》或者以《当代商报》为备案主体的第三方平台发表。百度搜索显示,一篇标题为《陕西神木一村办煤矿遭霸占 村干部与村民下跪求神》的文章,发布在一些备案主体为个人的自媒体。
神木警方认为李小根的报道失实,便以“寻衅滋事”对其立案,并对其网上追逃。据李小根的投诉材料透露,神木警方已经对石角塔村书记、村长、村民代表刑事刑拘。
据小根的家人透露,他是25日晚在湖南郴州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在派出所羁押了一个晚上之后,昨(26)日下午被神木警方带往陕北神木。李小根的家属目前尚未收到神木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究竟涉嫌什么罪名并不详,他们已经委托了北京的律师拟元旦后介入。



编辑:董莉

741#
 楼主| 发表于 2019-8-29 21:34: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香港隐私保护机构:强烈谴责泄露港警子女信息、煽动校园霸凌
本文转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官网
2019828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Privacy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发布新闻简报称,私隐专员黄继儿强烈谴责近期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网络「起底」及欺凌情况尤其当中的恐吓、骚扰等情况有越演越烈之势,其中部分更涉及儿童及青少年。私隐专员再次严正警告,涉事者可能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条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其他涉及的刑事罪行包括刑事恐吓等,警方已进行拘捕行动。私隐专员公署同时强烈呼吁网民不应进行该些目无法纪的刑事罪行,停止上载或转载相关个人资料和具伤害性的言论,亦不可鼓吹其他人作出「起底」及欺凌行为。
私隐专员公署的跟进行动
公署自614日至今(828日上午)共接获及主动发现768疑似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警务人员、市民及其家人,以及示威者的个人资料于网上讨论区或即时通讯平台中的「起底」个案。当中涉及个人资料(如姓名、地址、电话、相片、学历、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被他人在社交网络平台披露,并连载带有贬义或人身攻击的言词,以达致令当事人受排挤、恫吓及伤害的目的。
自今年6月至今,公署已去信38要求八个涉事的网上社交平台及讨论区,要求履行其法定及企业道德责任,移除以及联络有关网民或用户,停止上载所有不恰当的帖文,遏止网络欺凌行为。公署又成立了专责队伍,主动搜寻及巡查附有不恰当帖文的链接。截至2019828日上午,公署已要求涉事平台移除共872条连结,其中474条连结(即54%)已被移除。公署会继续要求有关平台移除其他连结,及对有关平台持续进行检视。此外,由于部分链接所涉的平台是在香港境外运作及经营,公署已联络外地的私隐执法机关和有关驻港机构,寻求他们的协助及意见(注)。
「起底」及欺凌行为越演越烈
近日有公众人士搜集警务人员妻子或女朋友的个人资料,继而于网上平台图文并茂,或举办所谓「选举」活动,并带恐吓、骚扰、性侵犯或仇恨描述的帖文。另一方面,亦有公众人士煽动他人在网上有系统地对警务人员的子女进行「起底」,试图以列表方式披露他们的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社交平台帐户号码、学校名称、班级、家长姓名)。涉案的帖文肯定是违法,使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士或妇孺蒙受伤害。
此外,有网民不满某公众人士及其弟弟的政见或行为,因而在网络发起搜寻该弟弟经营的宠物店,并扬言与朋友到该宠物店门外吸烟,又暗示会阻碍该宠物店的生意。
私隐专员强调:「无论是儿童或是成年人,都可能会成为网络「起底」或欺凌的受害者。儿童以至青少年是较容易受影响的群组,『起底』、欺凌以至恫吓的行为对其构成的私隐风险以及心理伤害更难以估计。欺凌及仇恨言论是文明社会所不能接受的违法行为。」
保护儿童及青少年免遭网络「起底」或欺凌
新学年即将开始,公署预期与网络「起底」或欺凌儿童及青少年有关的个案数字将会上升。因应今次前所未有的严重情况,公署的专责队伍会因时制宜,优先处理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的个案,以期能尽快作出适切的跟进,减低对受害儿童和青少年的伤害。
加强宣传教育
为提醒年青人网络欺凌乃严重侵犯他人私隐,更可能属违法行为,及教导他们如何避免遭网络欺凌,在新学年开始之际,公署已致函全港中小学校长,向他们提供公署制作的宣传及教育资料,包括短片、投影片简报以及单张,望能协助老师教导学生如何防止网络欺凌。
此外,公署亦将在新学年之初透过年度推广活动「保障私隐学生大使计划」,向全港中学生传达有关讯息。该活动详情,可浏览公署网页。
(注):公署自201961日至今(828日),发出有关新闻稿共八份,回应各传媒相关查询共23次;在社交平台贴文或发出警告录得接触人次56,292;私隐专员向传媒或大众解释超过40次(如629日商业电台节目《政经星期六》、723日香港电台第三台节目“Hong Kong Today”);在网上、电子及传统传媒的相关报道约510次。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VqVFv00cl9JdWh926BHsw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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