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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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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生态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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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楼主| 发表于 2026-3-15 20:26:23 | 只看该作者
【新闻线索,欢迎媒体同行跟进声援】


《法院判了,媒体不能报道?媒体按照判决书报道,竟然被宿州一法院判为侵权!》


2021年12月20日,宿州中院对一起凶杀案作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2月29日,判决书送达受害人家属;2021年12月30日,正观新闻依据判决书内容,发布报道《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死刑》,报道已标注该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随后,案件凶手宗某和其女儿,以正观新闻报道时判决书尚未生效(送达家属10天后生效)为由告其侵犯名誉权,进行索赔。


2025年12月9日,安徽一审判正观新闻败诉,要求其在官方平台置顶道歉30天,还要赔偿对方3万元。


此案赔偿额度不大,按说正观新闻道歉赔款就能迅速息事宁人,可是,正观新闻为何拒不认怂、硬扛到底?


正观新闻相关人士表示:主要是为了维护媒体依法报道的正当权利,不能让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开这个坏头,否则以后媒体没法报道案件了,一审不能报,因为还有二审;二审也不能报,因为可能会再审……


此案明天二审,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媒体司法报道的合法边界,值得所有媒体同行关注!


正观新闻记者已抵达宿州,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代理正观新闻,明天出庭应诉。


欢迎各家媒体同行关注此案、跟进报道,声援正观新闻被诉的媒体同行,维护媒体报道案件的正当权益,警示制造报道障碍的个别法官!


哪位老师想跟进此案,可以私信我要相关素材和联系方式。


谢谢各位老师!!


来源:微信分享
编辑:马丽萍


732#
 楼主| 发表于 2026-3-16 12:10: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云南广播电视台3月16日0时0分停播少儿频道、教育广播和旅游广播

近日,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精简精办频率频道的部署要求,主动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配置,积极推动系统性变革工作,云南广播电视台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并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决定2026年3月16日0时0分正式停止云南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教育广播和旅游广播节目播出,并停止相关信号传输。

少儿频道、教育广播和旅游广播停播后,原来所承担的宣传职能将调整分流到云南广播电视台其他频道频率,部分优质节目及核心栏目将同步调整迁移至其他频道频率播出,并对同质化栏目进行整合改版,进一步优化节目内容和质量。




来源:长江朱建华
编辑:金语垚

733#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19: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依据一审判报道败诉  是个危险的开端


近日,一起涉及媒体报道与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宗某静、宗某全两名原告指控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发布的新闻《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一审认定媒体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此案判决引起法律界和新闻界的极大的争议。

审理媒体侵权案件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媒体方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否可以认定。这是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存在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诸多抗辩事由。如果仅以被告“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就认定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失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还开一个了一个危险而荒唐的先例。

笔者从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三个角度,来分析涉案报道是否构成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涉案报道的信息来自权威信息来源

涉案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司法判决书,属于权威信息来源。新闻媒体根据司法判决等权威信息来源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权威信息来源是指新闻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等消息来源所做的报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权威信息来源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免责的事由。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侵害名誉权。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学界主流学说,以下情形都视为权威信息来源:(1)权威机构(通常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新闻发布会;(2)权威机构授权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例如政府机关授权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 (3)公开的听证程序;(4)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5)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6)立法机构有关行使立法职权的行为。

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需要对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为由于发布的消息的是权威机关,其具有查证事实的权力和义务,而且具有极强的公信力。所以新闻媒体不需要对权威机关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权威机关发布的消息不真实造成损害由权威机关负责。

只要新闻媒体报道没有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没有使用诽谤、侮辱性文字,没有添加引人误解的不当标题,没有删减事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属于权威信息来源,不论是否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只要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写明是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即可。否则就会行形成新闻媒体只能报道二审生效判决,不能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报道,从而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无法实现阳光司法的使命,无法督促司法机关程序透明、依法办案。

二、涉案报道是连续报道

连续报道是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连续进行报道,最终报道内容真实、合法的报道。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对前导报道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连续报道也叫动态真实,是对正在发生、发展中的新闻事件及所追踪事态所做的及时而又持续的动态报道。构成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在连续报道中的前导报道中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以前导报道中的阶段性报道中的内容认定为媒体侵权行为。

新闻工作面临一个与生俱来的悖论,即既要追求真实性又要追求矛盾,一方面既要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要追求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只能是即时性的,也就是过程性的,不可能终局性的。

只有不同媒体的长期、连续报道,才能最大限度的不断接近真相,最终还原事实的真相。随着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新闻报道也呈现出动态变化。连续报道是与新闻事件发生、发展基本同步的,本来就是新闻真实性的必然。

根据笔者检索,被告正观新闻就此新闻事件刊发了三篇新闻报道,如下:

《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曾扬言要干掉女婿》(2021年11月24日刊发)

《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2021年12月30日刊发)

《追踪|男子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受害方家属称将继续申诉》(2026年3月13日刊发)

   这一新闻事件中正观新闻进行连续报道时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追求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公正报道,不涉及被报道对象的人格侵权问题。最为关键的是,正观新闻的连续报道的最终结论是肯定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问题,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报道真实可靠,不存在报道内容失实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

这一结论显然难以成立。首先,在被告刊发的涉案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其文中明确写道对被报道对象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不存误导公众,报道内容失实的问题。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是否存真实可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照上述规定,判断新闻媒体报道是否失实的标准是事实基本真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新闻报道只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报道。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的特性,媒体只要做到以下三点:(1)核实新闻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2)对各方当事人的采访客观平衡;(3)对所报道事件主要线索进行过核实。就可以视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做到基本真实。

但是,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拥有调查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或权力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和采访手段有限,不可能对一篇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进行逐一核实。比如,一篇新闻报道中涉及的10处事实,有3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在这种情况是否要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呢?

新闻报道失实可以分为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主体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主体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细节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是细节上有出入,细节失实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报道涉及的人或事本身是否善恶的判断评价,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涉案报道的主体问题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至于被报道对象最终被如何定罪量刑只是细节问题,并不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被报道对象经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正观新闻对此信息也进行了及时报道,并未对对被报道对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周强曾在两会上强调,要 “切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如果对新闻媒体过分苛责,势必会导致“寒蝉效应”,使公众和媒体欲言又止,挤压言论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因恐惧于遭受法律制裁,将放弃行使其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将使得“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成为一句空话,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作者: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此前系资深法治记者)

来源:磨稿子
编辑:金语垚


734#
 楼主| 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成被告席常客,是一个危险信号


《正观传媒》因报道一审未生效判决被诉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无独有偶,某药企曾有以化工原料充当原料药的“黑历史”,被曝光后将一家官方背景的新媒体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该案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就《正观传媒》被诉案而言,其报道基于宿州市中院盖章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中已提及“一审开庭”“法院已作出判决”等程序性事实,并未捏造或歪曲核心信息 。一审法院以“未标注判决尚未生效”为由认定侵权,虽有其法理逻辑,却抬高了新闻报道的合规门槛,势必使得媒体陷入“预防性自审”困境。
若强制所有涉司法报道为了免责,加注“此判决可能被推翻”,公众将被冗余信息淹没,信息密度被稀释,真相反而在过度注释中模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透明与社会监督的根基 。
而某药企制售假药劣迹的报道,全文除了几张证据截图,正文仅1865字,这是本人见过的最为克制的监督报道文本之一,几乎到了“谨小慎微”的地步。
报道的事实部分,全部依托实名举报者讲述、工人签字捺印证言以及药监局的官方回复构建,通篇难觅一句记者的主观性表述。
该药企的起诉理由是:报道涉及的问题,省高院、最高法院已有胜诉判决,媒体报道失实。
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相关生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但‌不构成对其药品合法性、安全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背书,‌更不意味着其过往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可以“一笔勾销”。
换言之,判决的核心只是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对其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的确认,而非对所有监管质疑的彻底清除。因此合同有效不等于事实虚假,行政定性变更不等于刑事违法豁免,更不等于媒体监督构成侵权。‌‌
本事件属于重大公共卫生议题。媒体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完全符合新闻伦理与法律边界‌,意在增强社会由“结果导向”转为“过程正义”的药品安全观。
该企业不反思产品安全,却“老虎屁股摸不得”,提出巨额诉讼赔偿。这不是维权,是‌用法律程序反噬公共监督‌,将诉讼作为“舆论灭火器”。
两起案件表面是名誉权纠纷,实则折射出一种危险趋势:‌面对严肃的舆论监督报道,当过度维权成为武器,监督便无处容身。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网络名誉权纠纷同比激增83%,但原告获赔金额不足主张的10%。
这组数据揭示的不仅是诉讼数量的膨胀,更是诉讼目的的异化——多数诉讼并非为补偿损害,而是为制造沉默。
新闻伦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追求“零风险”,而是坚守“真实、客观、平衡”。
媒体不是完美的圣徒,但它是监督权力、揭示真相的重要力量。
当报道事实真相不再是一种天然权利,反倒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沉重义务,我们所处的公共话语空间便已悄然失衡。
而“真实”的界定权交予法官的裁量,“客观”的合法性需要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新闻语言这一原本支撑公共对话的基石,便沦为诉讼博弈中伤人的利刃。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反对以诉讼为名行压制之实。
现今屡见不鲜的“诉讼威慑‌”,正在成为比行政干预更隐蔽、更有效的“内容审查机制”。
如果公权力通过“名誉权诉讼”压制批评报道,资本通过“天价索赔”吓退调查记者,甚至普通个体也能利用“弱者叙事”在法庭完成对媒体的道德绑架,社会的监督防线必然不断后退。
这不仅是媒体的危机,更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危机。
重建媒体监督权,法院应避免过度限制舆论监督空间,‌恪守《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免责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个人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监督性表达,都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司法裁判应回归《民法典》立法本意,尊重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承认媒体调查能力的局限性,只要其来源可信、态度客观,就应予以保护。
这不是赋予媒体特权,而是让法律回归其本源——在真相与尊严之间,为公共利益留出呼吸的空间。


来源:老萧杂说
编辑:金语垚

735#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9: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城里来了只“老虎”




故事从纸墨最盛的年代说起。

一、墨门旧梦:纸上江湖的最后一段盛世

那几年,江湖还相信“文章能当剑”。各地报馆门派林立,有的擅长短打快讯,有的擅长长卷深访。老虎起初只是门派里的走脚弟子:跑现场、抄笔录、问邻里,夜里写稿到灯油见底。

他换过几座城,也换过几位师父。有人教他“写人要留余地”,有人教他“证据要过三遍手”,还有人只说一句最冷的江湖规矩:别把自己写进稿子里。

可他偏偏把自己写了进去。

不是用第一人称,而是用一种更危险的方式——把自己的姓名挂在驿站飞帖上。

二、驿站飞帖:快过审稿,也快过祸福

岭南有个大门派,门规严,稿子要过堂。老虎进门后,忽然赶上驿站兴旺:人人能发帖,帖比报纸快,快到真假还没来得及沉淀,情绪已经成了潮水。

他看见潮水能推开旧门:一些被压在案底的旧事,一些在地方盘根的利益纠葛,一些本该在官家里慢慢核的疑点,忽然被众目照亮。

于是他用了驿站的快,把一位“曾在西南掌过印、后又入京任要职”的人物推到台前。帖里有材料、有指控、有推理,也夹杂了江湖最常见的东西:转述、印象、旁证、未竟之证。

支持他的人说:这是啄木鸟啄腐木,宁可吵,也别烂到根里。
反对他的人说:驿站飞帖太利,一刀砍下去,可能砍到真腐,也可能砍到无辜的枝。

城里的人也在看。只是城里看法更复杂:

有办事的人想:若放任流言横飞,秩序散了,最后受伤的是普通人。
也有守门的人想:若事涉公器清廉,总要允许质询与监督,否则城墙再高,也挡不住人心塌陷。
还有人心里更实际:一旦闹大,谁来兜底?谁来背锅?

不同的心思,最后会汇成同一条命令。


三、跨城缉拿:刑名如网,网里不止一个“敌人”

不到一个月,老虎被从家中带走,跨城押解。江湖人最怕的不是被问话,而是被从熟地带到生地——朋友赶不到,讼师难会见,消息断在半路,连“你到底犯了哪一条规矩”都要等官家慢慢吐出字来。

最初的刀谱叫得很重,像是“扰乱”“挑衅”一类的笼统招式;后来又换成“伤名”,再后来卷宗里出现更多名目,仿佛一只百纳囊,什么都能装。

四、狱中灯影:三百四十六夜,心证与法证

这时候,武侠小说最容易写成“官府皆恶、侠客皆冤”。可真实的江湖更像一间长夜的屋:灯芯很细,风从缝里钻,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永远站在光里。

老虎被押进京师的高墙之内,第一件事不是挨打,也不是受刑,而是被迫学会一种新的时间算法——日子被切成“提讯”“会见”“退回补正”“等待通知”的小块,块与块之间,是漫长的空白。

办案的人并不都凶。有个年轻差役递水时低声说:“你若真有凭据,就把凭据摆全;你若只是听来的,也得说清听自何处。我们也怕错。”

这句话像一枚钉子,钉在老虎心里:城里的刀,不一定只为伤人;很多时候,它也为避免乱砍。只是刀一旦出鞘,先伤到谁,常常不由持刀者完全决定。

外面的人开始奔走。旧门派里有老编辑叹气:“这孩子把自己当成了稿子的一部分。”也有同行拍桌:“写事实不是罪,怕的是不让人写。”讼师来来去去,像持剑的客,在卷宗的字缝里找生路:哪里证据不足,哪里推断过界,哪里能把“监督”与“恶意”分开。

老虎在狱中复盘自己那几段飞帖,越看越像拆招:有些招式稳,落点是材料;有些招式急,落点是判断。他开始明白,驿站的快让他赢了声势,也让他输在“余地”——江湖写作要留余地,朝堂刑名更要留余地;你不留,别人就替你留,留成一张网。

五、卷宗回转:两次退回,网线松处见人心

案子走到官家手里时,城里换了一种步法:不再只看“闹得多大”,而要看“证据能不能站住”。

官家的人也不全是冷面。他们更像账房先生:一笔一画要对得上。若对不上,就退回去补;补不齐,就不敢贸然落笔定人一生。于是卷宗几度退转,像一封被拆开又封上的信。

这期间,江湖的声音起伏不定。有人把老虎当旗,也有人把他当靶。旗与靶的共同点是:都不太像一个人。老虎自己却在那间屋里变得更像一个人——更谨慎、更沉默,也更固执。

终于有一天,门开了,不是放人回江湖,而是换成另一种束缚:取保。老虎走出高墙,天光刺得他眯眼。他在门口站了很久,像一个内力被封过的人,重新确认自己还能呼吸。

六、不诉雪书:清白落纸,仍须自证

后来,官家落下一纸“不诉”。那张纸很薄,却重得像一块碑:它不等于宣告“你句句为真”,更多是在说——刑名之刃不该在此处落下;监督与质询,哪怕有偏差,也不必必然用刑法去定性。

这在江湖里引起一阵短促的欢呼,像冬日里忽然飘落的雪:洁白、安静,也带着寒意。因为雪落并不意味着春来。

老虎拿着那纸雪书,想过要讨个说法,要赔偿,要追问当初的跨城缉拿与指定管辖究竟该如何被审视。但他更清楚:真正让人难受的,不是那三百四十六夜本身,而是它留下的一种阴影——从此以后,他每写一个字,都会先听见锁链响。

七、归门不再:纸媒门派衰,游侠路更窄

他曾想重回门派。江汉一带有报馆招他,他写过几篇硬稿,仍旧锋利,仍旧想把“利益与官家”写清楚。可门派的气数已经变了:掌门更谨慎,堂规更繁,最重要的是,门派怕再出一个“让全门陪着挨刀”的人。

江湖不缺勇气,缺的是容器。纸媒的容器裂了,驿站的容器太薄,薄到盛不住复杂的事实,只盛得住一句立场。

于是老虎开始独行。

他开小号,写“法与情”,像给自己立了两面旗:一面写条文,一面写人命。他去草原看牧民与矿企的纠葛,去小县看干部与百姓的冲突,去听那些被官家搁浅的哭声——这些事不像“扳倒大员”那样轰动,却更像江湖的底盘:底盘若烂,上面再光鲜也要陷。

可独行侠的麻烦,往往不是刀,是银。调查要盘缠,奔走要车马,找人要成本,诉讼要费用。你越想把事情做“像样”,越容易被问一句:“你靠什么活?”

八、新案新刃:诬告与经营,名与利同时被问

又过些年,他在驿站发布新文,指向一位地方旧主事者,牵出拆迁、招商、悲剧与疑点。文章很快消失,像被风卷走;随之而来的是更快的网——这回不只问“你是否伤人名”,还问“你是否意图陷害”,甚至问“你是否以此谋利”。

这两招比旧时更难拆:

“诬告”问的是心——你说错了不够,还要证明你错得“有意”;
“经营”问的是路——你走江湖的盘缠从何而来,你与人合作的方式是否越界,你的自媒体到底算不算一种“生意”。

城里办案的人也有他们的焦虑:驿站一夜可起千浪,浪大了会撞堤;若不管,怕失序;若管重了,怕误伤。不同部门之间还有各自的职责与压力,互相牵扯,像一盘复杂的内功:稍不协调,就走火伤人。

有人把老虎的同行互助社群说成“结社”,有人把他的写作说成“产业链”。这些说法未必都站得住,但它们一旦出现,就足够让很多人退后半步——江湖里最致命的不是刀,是孤立。

九、余波:窄桥仍在,桥上行人更少

到这里,故事又回到那座窄桥:一头是“监督之直”,一头是“秩序之稳”。桥必须在,因为没有监督,城墙会从内部生霉;没有秩序,江湖会被流言与私刑撕裂。

老虎的命运之所以让人揪心,不是因为他必然正确,也不是因为城里必然错误,而是因为他把一个时代的难题摊在光下:当纸媒门派退潮、驿站喧嚣涨潮,事实的复杂与官家的谨慎如何共处?当一个人用自己的名作担保,城又该如何既不纵容谣言、也不扼杀监督?

江湖传言很多,定论很少。可不论将来卷宗如何落笔,有一点已写进所有人的心里——

啄木鸟并不住在森林的对立面。它与树同生,只是啄出的声音,让森林不得不听见自己的空洞。


来源:法点透
编辑:赵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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