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康德诞辰300周年
(康德诞辰日1724.4.22)
〖这篇笔记约8.5k多字,有点长,引文占了很大比例。之所以关注康德的“理性的事实”,不只因为被“自由是理性的事实”之言刺激,而且在于康德这一学说之重要性。谨以此笔记纪念康德诞辰300周年。〗
读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时,并未对“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或学说太过重视,或者说只关注康德的论证本身和结论,没有很关注康德伦理学的论证基础。毕竟,如康德所言,道德意识或义务责任观确实是自己生活中经验到的某种事实,不值得什么惊奇。至于道德意识是不是先天就有的或教育结果,不上升到哲学层面,又有什么关系呢。
读《判断力批判》时,注意到康德再次提到“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而且重申:“道德法则”是理性的唯一事实。并且,在注释中,他主张把“事实”一词的含义扩展到经验领域之外。这就不能不引起重视。另外,有某知名哲学教授在“摆擂台”时说(如果我没听错的话),“自由是理性的事实”。设想一下,假如这是真的,我们就会始终对自由有某种直接的意识,甚至我们可以声称,我们本然上就不应受任何强制,包括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那么康德会怎么回答这个断言呢?“理性的事实”这个概念对于康德伦理学的重要性如何?它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对于一切期求探讨道德原则的人来说其重要性如何?为什么康德说“道德法则”是理性的
唯一事实,而不提“自由是理性的事实”?
我本以为发现了一个小金矿,想独自开采一番,不曾想,这个主题早已经被人开采过了。康德哲学的犄角旮旯都没有什么秘密,毕竟它被人研究了200多年,何况这个主题并不是犄角旮旯的事,而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
限于我的无知,我接触到的文本,只有两位先行者:[台湾]
李明辉(1994,《康德伦理学与孟子道德思考之重建》)和[德]
海勒.克勒梅(2017,《康德〈伦理形而上学的奠基〉系统释义》,2022,上海人民出版社)。前者把“理性的事实”看作康德道德思考或伦理学论证的“绝对起点”,后者则当作康德的“理性的事实”学说对待。不仅如此,李明辉先生还将康德的“理性的事实”与
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的“隐默之知”(tacit knowing)相比较来说明康德道德哲思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以及联系柏拉图的回忆说、笛卡尔的分析法(回溯法)、莱布尼兹的微知觉,来说明“隐默之知”的天性存在,都颇受启发。
在此,我不想也无力再去寻求其他康德专家学者关于“理性的事实”学说的研究文献,以及哲学家们的“隐默之知”类的论说,只想借助于上面两位先行者的看法,结合我自己的理解,对康德“理性的事实”学说简述一番,也算敲敲康德道德哲学的大门吧,期望能找到钥匙。
一、事实与理性的事实
事实不都是指我们经验中的事物或事件吗?按照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毕竟只有知性范畴与感性直观相结合并运用于经验材料才产生经验知识,才规定或确证了某种事实,即知性为自然立了法;而理性则仅仅是依靠知性概念进行推理,更有可能产生想象之物或虚幻的观念,理性不可能为自然立法,产生不了事实性知识,理性只能为人自身立法。那么康德的“理性的事实”究竟指的是什么?三大批判中康德是怎么说的?
A)《纯粹理性批判》
纯批中,康德并未特别对“事实”(Faktum)概念进行辨析,大概因为这是谁都明白的基本概念。不过其中两处值得注意。
一处是评论
休谟关于怀疑知性的持存性原理和因果性原理时,康德意指,其实这两者都指向知性概念对象的事实,对之是可以
“确定性的确信”的(KrV,B796,《纯批》引文都据邓晓芒译本)。例如,天下雨则裸露的地面会潮湿,这里就包含因果关系方面的事实。当然,由地面潮湿我们却不能推说其原因是下雨,但是,“事出必有因”却可以被看作能得出知性的事实。
另一处是先验方法论中“纯粹理性的法规”一章的第三节关于意见、知识、信念的区分。
“如果某事对于每个人,只要他是具有理性,都是有效的,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客观上充分的,而这时视其为真就叫作确信。如果它只是在主观的特殊性状中有其根据,那么它就称之为置信。”(KrV,A820/B848)
说白了,某人认为是真的,不一定为真,可能是“意见”,也可能是“信念”(他本人确信无疑,但缺乏客观证据)。比如“AI应该可以也必须做得像人一样有自我意识”,这是意见;“我要把AI做得像人一样”,这是信念。
“视其为真,或判断的主观有效性,在与确信(它同时又是客观有效的)的关系中有如下三个层次:意见、信念和知识。意见是一种被意识到既在主观上、又在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其为真。如果视其为真只是在主观上充分,同时却被看作在客观上是不充分的,那么它就叫作信念。最后,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充分的那种视其为真就叫作知识。主观上的充分性叫作确信(对我自己而言),客观上的充分性则叫作确定性(对任何人而言)。”(KrV,A822/B850)
故,确定性的确信就是知识。
根据康德,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人来说,判断推理的知性规则、原理,以及理性原则、原理,都是先验的、确定的、客观有效的,只要遵循这些规则、原则、原理,那么,把知性范畴运用于经验就可以作出事实判断,即把视其为真的对象现实地实现出来,产生知识;把理性依据原则产生的理念当作视其为真的信念运用于实践,就能表现出实践的意图,
“要么是巧熟的意图,要么是德性的意图,前者指向随意的和偶然的目的,后者则指向绝对必然的目的。”(KrV,A823/B851)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可能把两方面的意图当成理性的事实实现出来,尤其是,德性的意图,对于我们作为有理性的人来说,是绝对必然的目的。康德此处虽未使用“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但“信念”、“德性的意图”、“绝对必然的目的”都指向了“理性的事实”概念的意涵。康德指出,合法推理得到的理性概念不是虚构,人们虚构的,是概念属性方面的“存有”。但是,
“道德的信念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在这里绝对必然的是,有件事必须发生,这就是我会在一切方面听从道德律。”(KrV,A828/B856)
B)《判断力批判》
《判断力批判》中,谈到“事实”时,康德使用德语词Tatsache,而不是源自拉丁语的德语词Faktum。德语词“Tatsache”由“Tat”(行为)和“Sache”(事情)两个词组成,意为“事实”或“事情”,用来指代已经发生且不容置疑的事实或真相。康德在§91一个脚注说:
【1】“我觉得我在这里有理由把一件事实的概念扩展到这个词的通常含义之外。因为如果说的是事物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关系,那么,既然为了把事物仅仅当做一种确定的认识方式的对象来谈论,一种纯然可能的经验就已经足够了,所以把这一表述仅仅限制在现实的经验上,就是不必要的,甚至也是不可行的。”(AK5:468脚注,《判断力批判》译文都引自李秋零译本)
康德之所以有理由把事实(Tatsache)一词的含义扩展到通常的现实(实际上)的经验限制之外,是因为他从人的主体角度出发,无论经验现象的对象还是推论的超感性对象,都离不开我们的认识能力,故,无非要么是思维着的我向外从感官中摄取的事物(Dinge),要么向内从自身纯然推理得到的超感性之物。于是,把事物(Dinge)仅仅当做一种确定的认识方式的对象来谈论,事实就不仅仅包括现实的经验对象,还包括一种虽尚不是现实的但却“
纯然可能的经验”的对象。由此看来,像区分知性范畴和理性理念一样,康德也区分了纯粹知性概念规定的对象的事实和纯粹实践理性理念规定的对象的事实,前者可简称为“知性的事实”,后者可简称为“理性的事实”。
《纯批》中康德区分“意见、知识、信念”三种“视其为真”之“
识”,《判断力批判》§91中, 康德则进了一步,区分了三种“视其为真”之“
事”:
【2】“可认识的事物有三种:意见之事(opinabile[可推测之事])、事实(scibile[可知之事])和信念之事(mere credibile[纯为可信之事])。”(AK5:467)
引文【2】从“知”迈进到了“行”,是理性本身从纯粹思辨/理论领域向纯粹实践领域的跨越,也预示着判断力在两个领域遵循的规则的差异,即规定性的判断力和反思性的判断力之先天法则的不同。前者建立在一种“实然”的“形式论”立法原则之上,后者则建立在一种“应然”的“目的论”立法原则之上。故,康德对“事实(Tatsachen)”给出了一个超出经验领域的宽泛的定义:
【3】“对于其客观实在性能够被证明的概念(或者是通过纯粹理性,或者是通过经验,而且在前一种场合是出自理性理论上的或者实践上的材料,但在所有的场合都是凭借一种与它们相应的直观)来说,它们的对象都是(res facti[实际之事])事实。”(AK5:468)
康德接着指出,几何学中数学属性的大小,以及通过经验阐明其属性的事物,都是事实。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
【4】“这样在事实中间就会甚至有一个理性理念(它就自身而言不能在直观中有任何表现,从而也不能有其可能性的任何理论证明),而这就是自由的理念,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性(这种因果性的概念在理论上来看将会是越界的),其实在性可以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并按照这些法则在现实的行动中,因而在经验中得到阐明。——在纯粹理性的所有理念中,惟有这一个理念的对象是事实,并且必须被归入scibilia[可知之事]。”(AK5:468,彩色皆我加)
根据引文【3】,可以换一种表述:如果没有对纯粹理性的理论上或实践上的材料的相应的直观,其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就得不到证明,就构建不了对象或者说其概念的对象就不是事实。
比如自由这一理性概念,是超感性的概念,我们对其不具有与感性直观相应的对象,故这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在理论上得不到证明,即这一理念在理论上构成不了相应的现实对象或事实。但我们也不能否定这一概念,因为它毕竟是理性凭借知性的因果关系原理,从有条件者出发推到无条件者,确立了作为自然的条件序列的无条件者这一原因性,即确立了自由这一理念。故在理论上,自由这一概念既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被反驳,可以称为“悬疑的”(problematisch)概念。
但是,在实践领域,康德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道德法则也推论出了自由这一理性概念,并通过道德法则展现了自由理念的客观实在性。这就得出引文【4】的结论:自由理念的对象——道德法则,是理性的事实,并且在所有理性理念中,唯有这一理念的对象是事实。
C)《实践理性批判》
那么,康德在其重要的实践哲学著作《实践理性批判》中,如何谈论“理性的事实”的?他又是怎么通过道德法则推论出自由理念的客观实在性的?也就是论证自由理念这种纯然主观的“视其为真”的根据如何通过实践理性的唯一法则——道德法则而具有客观有效性的?(KpV,AK5:4,《实批》译文皆引自李秋零译本)在《实批》中,康德把“道德法则”作为出发点来论证纯粹实践理性即纯粹意志或自由,证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纯粹意志从而自由理念在现实中实现的原理和机制。那么《实批》中康德如何解释“理性的事实”的?
《实批》中,康德并未使用Tatsache一词表示“事实”,而是使用Faktum一词。
德语单词Faktum(事实),源自拉丁语 factum “事件,发生,行为,成就”,该词又源自拉丁语的factus、facti,意为"事实"。它的另一变体是"fakt", 即英语单词"fact",这个词汇在16世纪的欧洲通行,在当时它被用来描述有关法律的证据或证明实际情况的事实。后来,随着现代科学的出现,这个词被广泛应用于描述经过验证的真实情况和事件。(据:词源在线Etymonline)
《实批》并不是论证道德最高原则——道德法则的来源和法则公式的文本(这个工作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进行的),而是要论证纯粹实践理性是如何可能的。康德开宗明义表明,这个批判
“应当阐明的只是存在着纯粹的实践理性,并且在这种意图中批判其全部实践能力。”(AK5:3)
《实批》中使用源自拉丁语的德语词Faktum表示“事实”,该词本意限于经验事实。康德在与经验事实的类比中,把理念的客观实在性的对象/客体称为“好像”是一种事实(Faktum)。《实批》中谈及“理性的事实”主要在如下四段文本:
【1】“人们可以把这条基本法则[引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为理性的一个事实,这不是因为人们能够从理性的先行资料出发,例如从自由的意识出发(因为这个意识不是被预先给予我们的)玄想出这一法则,而是因为它独立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把自己强加给我们,这个先天综合命题不是基于任何直观,既不是基于纯粹的直观也不是基于经验性的直观,尽管当人们预设意志的自由时它会是分析的,但这种意志自由作为积极的概念,就会要求有人们在这里根本不可以假定的一种理智直观。不过,为了把这条法则准确无误地视为被给予的,人们还必须注意: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宣布自己是源始地立法的(sic volo,sic jubeo[我如何想,便如何吩咐])。”(AK5:31) 李明辉译该句拉丁文为[此乃我所欲,此乃我所命],似更贴切。
【2】“这个分析论阐明,纯粹理性能够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来规定意志——虽然这是通过一个事实,在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亦即是通过理性规定意志去行动所借助的道德原理中的自律。——这个分析论同时指出,上述事实与意志自由的意识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甚至与它就是一回事。”(AK5:42)
【3】“就连道德法则也仿佛是作为纯粹理性的一个事实而被给予的,这个事实是我们先天地意识到的,而且是无可置疑地确定的,即使人们在经验中找不到严格遵守道德法则的实例。因此,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不能由任何演绎,由理论的、思辨的或者得到经验性支持的理性的任何努力来证明,所以即使人们要放弃无可置疑的确定性,也不能由经验来证实并这样后天地得到证明,尽管如此它仍是自身确定无疑的。”(AK5:47)
【4】“同一个行动,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感性条件的,亦即机械必然的,却同时也作为属于行动着的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就该存在者属于理知世界而言,能够以一个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根据,从而被设想为自由的。现在,事情仅仅取决于这个能够会转变为是,也就是说,人们能够在一个现实的场合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来证明,某些行动无论是现实的还是仅仅被命令的,亦即客观实践上必然的,都以这样一种因果性(理智的、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前提条件。在现实地在经验中被给予的、作为感官世界的事件的行动上,我们不能指望发现这种联结,因为凭借自由的因果性总是必须到感官世界之外在理知的东西中去寻找。但是,除了感官存在者之外,其他事物并不被给予我们供感知和观察。因此,剩下来的就无非是,也许将找到一条不矛盾的、确切地说是客观的因果性原理,它从因果性的规定中排除一切感性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样一条原理中,理性不再援引某种别的东西来做因果性方面的规定根据,而是通过那个原理已经本身包含着这个规定根据,因而它作为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个原理不需要寻找和发明;它早就存在于所有人的理性中,被归并入他们的本质,而且就是道德的原理。”(AK5:104-105)
这四段引文中,“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理性的一个事实”、“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道德法则”、“道德原理中的一个自律”、“仿佛作为纯粹理性的一个事实”、“道德原理”,这些说法都指同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是,引文【1】和【2】中康德都把“……意识”称为“事实”,并且康德说,“理性规定意志去行动所借助的道德原理中的自律”,这一“事实与意志自由的意识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甚至与它就是一回事”。这如何理解?能否如
李明辉解读的,把人对道德法则或定言律令的“意识”姑且理解为
费希特所说的“智性直观”?(李明辉著《康德伦理学与孟子道德思考之重建》,P50)我觉得不能!依据康德《纯批》,意识本身不是感性直观,人也不具有智性直观,
“主体自身的意识(统觉)就是我的简单表象”(KrV,B68),意识就是统觉,也即知性和理性(狭义上)的载体,意识就是广义的理性(包括知性)的载体。意识和理性(广义上)是“思维的我”也是“实践的我”,并且两者属于一体两面。当康德谈论统觉、意识时,不是就形式面而是就能力方面来说的;当康德谈“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时,则主要从形式方面即其规定性方面来说的。根据前引《判断力批判》引文【3】:
“对于其客观实在性能够被证明的概念(或者是通过纯粹理性,或者是通过经验,而且在前一种场合是出自理性理论上的或者实践上的材料,但在所有的场合都是凭借一种与它们相应的直观)来说,它们的对象都是(res facti[实际之事])事实。”(AK5:468)
这是对于“理性的事实”的扩展性定义。就纯粹理性的实践意图而言,意识到道德法则,就意味着意识到了某个理念指向的意图或目的,即理性构建了某物(某种意图或目的)作为理念的对象,这个对象可称为“理性的事实”,简言之,我们对于道德法则的意识,就是理性自我呈现了“道德法则”这件“事实”,这种意识是直接性的,因为这意识就是理性能力本身,就如引文【4】所说,“理性不再援引某种别的东西来做因果性方面的规定根据,而是通过那个原理已经本身包含着这个规定根据,因而它作为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个原理不需要寻找和发明;它早就存在于所有人的理性中,被归并入他们的本质,而且就是道德的原理。”(AK5:105)。康德引文【3】中说“理性的事实”需要有“直观”,对于纯粹实践理性来说,在把理性的法则本身既当作意图或目的,也当作出发点,既当作结果也当作原因时,实践行动中理性的法则或道德法则将会成为行动的动因而引导出一个经验的条件序列事件,这种强制性地不按某种自然法则行事的理性的事实,在实践理性的行动中是可以被我们直观到的,虽然我们直观到的是现象世界的事件,但却包涵着理智世界的动因。比如我们可以说,我不顾一切地履行了一项道德义务,但这并不是可感的,也不是说由感性直观构成了对自由或道德法则的什么知识,而是说我们“知道”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应该”蕴涵着“能够”,且“能够”蕴涵着“是”,因为我们虽然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但却属于现象和理知两个世界,拥有两种人格性。
二是,引文【3】和【4】康德都有“仿佛……一个事实”这样的表达。如前文所述,可以这样理解,即《实批》中康德仍使用Faktum这一表示经验事实的词,并没有像后来的《判断力批判》中那样,定义并使用扩展了含义的事实(Tatsache)一词。他只好用类比经验事实(Faktum)的方式来谈论“理性的事实”。
二、康德对道德法则的“论证”
这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工作。简单来说,他从普通理性的人世智慧都具有的道德意识出发,通过“分析的方法”反省道德意识内涵中的善的意志、义务等概念,证成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原则和定言命令,然后再通过“综合的方法”对道德的最高原则进行检查并回到其所应用的通常知识,批判一般实践理性,从而说明自律原则如何在一般的道德意识中发生实际作用。具体论证过程我就不展示了,前引的
李明辉那本书勾勒得相当清楚明了,值得参阅。
三、自由是理性的事实吗?
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区分理性的概念与其对象。理念在实践领域具有客观实在性,即可以通过理性法则把理念的对象实现出来,这个被实现出来的对象——道德法则/
道德律,就是理性的事实。而理性的概念,就像知性范畴其本身是先验的一样,理念本身不仅是超感性而且也是超知性的,是超越性的念想。纯粹知性范畴不作经验运用时,就是空的,不形成任何对象;理性的理念不在实践领域运用,也不能表现出客观实在性,不会把任何实践行为归于自己名下。
自由是一个理性的概念(理念),理念是超感性的,不可能在现象界显现自身,或把自身在现象领域实现出来(表现为可感的),它只能通过理性法则实现自身。自由的唯一理性法则(自由的法则即纯粹实践理性法则)就是道德律令,道德律令是理性的事实。
理性法则及理性的事实仍然处于超感性领域。若处于感性领域,它们就变成知性法则和知性的事实或经验事实,这与理性理念本身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在感性领域找到理性的事实。人通过道德法则而“认识”到了自由,因为此时理性的意志就成为立法的意志,它不受自然法则的支配,除了自身为自身立法,即立法的意志支配自身。
自由作为原因性,是无条件者,对其我们形不成任何知识,也不是我们能意识到的事实。自由是理性的概念而非知性的概念。
对于思辨理性来说,自由是开启一个条件序列的无条件者,它是一个悬设的理性概念(理念),即我们既不能经验地证明也不能在理论上否认有自由这样的东西。
对于纯粹实践理性来说,自由和道德法则互为条件,但含义不同:“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
ratio essendi [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ratio cognoscendi [认识理由]。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的东西的(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如果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KpV,AK5:4脚注)
故,自由不是理性的事实。
“自由是理性的事实”这一命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可能后果?
首先,如果自由是可以被直接意识到的理性事实,那么,在理论上,自由就不再是一个“悬疑”的理性概念。因为所谓“悬疑”,是指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只有感性直观,而不具有智性直观,故不能产生关于自由概念的先天综合命题,或者说我们不可能给自由概念添加任何谓词,理论上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反驳说有自由这样的东西,只能“悬疑”着。这个问题康德在《纯批》第三个二律背反批判中讲得很清楚。但假如自由是理性的事实,那我们就必须设想,这个理性是配备了智性直观的“纯然完全理性”,只有这样才可能给自由添加某种智性谓词,就是说这种“纯然完全理性”可以直接意识到自由的事实,并且,直接通过意识,而不像人一样需要实践行动,就可以把自由实现出来。然而,我们作为有限理性者是做不到这点的。所以,这种设想只不过是纯然的玄想,是没有任何理性根据的虚假的推论,是理性的幻相。
其次,在实践中,如果自由本身是理性的事实,那么,人类就不需要借助什么自由的法则即道德法则,可以直接地不受任何约束地把自由实现出来。这样,人类不仅超离了现象世界,无需遵循自然法则,而且自由的实践也不再服从道德律令,不再需要遵守任何义务、承担任何责任,就会无需任何理性,这样的实践于是就走向了反面——实践的非理性,也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而这是矛盾的,更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