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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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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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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发表于 2019-4-9 10:35: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李建国涉嫌受贿案在上饶开审江西政法 2019-04-08 12:07:19
来源:上饶法院网
原文链接:https://m.toutiaocdn.com/i6677370191501853187/?app=news_article×tamp=1554775950&req_id=20190409101230010008062143196D58B&group_id=6677370191501853187&wxshare_count=3&tt_from=weixin_moments&utm_source=weixin_moments&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share_type=original&pbid=6677452612083992076&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3月20日上午九时许,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黄武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的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受贿罪一案正式开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严宏等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检两长同庭审案,依法履行职务已成常态。
公诉机关指控,
199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江西电视台节目制片人、编辑部主任、副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
庭审中,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人李建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高杰

679#
发表于 2019-4-8 22:02:40 | 只看该作者

华谊兄弟起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 一审败诉

【案例】
华谊兄弟起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 一审败诉新京报 | 记者 赵朋乐 | 编辑  潘佳锟
2019-04-08 13:56



新京报讯(记者 赵朋乐)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起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被告反诉一案有新进展。今日(4月8日)当事自媒体直面传媒代理律师张新年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判决书,显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华谊兄弟、直面传媒负责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为文章暗示其偷逃税 华谊兄弟索赔45万元

据了解,直面传媒于2018年6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发了《风暴降至!税务部门进驻华谊兄弟?业内曝电影圈洗钱内幕与手段!》一文,文章提及了娱乐圈“洗钱”的相关信息,文末引用了一张微信截图,称“华谊跌停,然后,今天朝阳税务局进驻华谊来审查所有的合同,并引发了围观的人群。”并表示“等官方媒体报道为准”。

2018年6月14日,华谊兄弟官方微博宣布,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表示将起诉直面传媒等自媒体。起诉书显示,华谊兄弟认为,上述文章提及的“税务局进驻华谊审合同”等内容是暗示华谊兄弟存在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捏造事实。文章中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降低了该司的社会形象,给该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截至2018年7月28日,据华谊兄弟统计,该文章阅读量达33481次。

华谊兄弟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微信公众账号“直面传媒”上发布的侵权文章,并发表原告审核的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天以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直面传媒负责人则认为,华谊兄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声明中,将直面传媒称为“无良媒体”,指称“造谣传谣”等行为,涉嫌侵权。直面传媒据此要求华谊兄弟公开致歉并赔偿1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反诉。

该案件于2018年12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约1小时。直面传媒一方提出针对华谊公司是否偷逃税调查申请,法院表示需进行审查处理,针对直面传媒的反诉也需要给予各方新的举证期限,遂决定延期审理,定于2019年1月25日再次开庭。

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今日(4月8日),当事自媒体直面传媒代理律师张新年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判决书,显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华谊兄弟公司所主张的侵权文章《风暴降至!税务部门进驻华谊兄弟?业内曝电影圈洗钱内幕与手段!》标题未做肯定和明确的事实陈述,文章内容虽引用了未经证实的微信群截图内容,但同时该文章也指出消息“真伪难辨”“需静等有关部门通报或等官方媒体报道为准”,表明被告并未对截图内容进行定性,依据该文章表述,一般公众应可得出涉案微信截图上的爆料仅为传言,未经证实,该文章前半部分并不能诱导一般公众作出不客观及非理性的判断。

法院表示,文章后半部分主要论述影视圈洗钱内容,包括洗钱的方式、优势及主要套路,并未提及原告,内容也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也无诽谤原告之意,不构成侵权。被告将关于原告的内容及描述影视圈洗钱内容并列在同篇文章中,确实可能引起部分公众对原告的怀疑,但不能就此认定构成对原告的诽谤。综上,被告直面传媒的行为不构成诽谤。

对于直面传媒反诉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华谊兄弟发表文章宣称将对“直面传媒”等自媒体提起诉讼。文章中虽有“造谣”、“传谣”等字样,但属于诉前的主观表达,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造谣和传谣,该措辞并未明显激烈不妥,非恶意贬低被告人格,且没有证据显示因此导致了“直面传媒”关注量减少以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直面传媒负责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直面传媒负责人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上诉需和法律顾问商议。华谊兄弟公关部工作人员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编辑:高杰

678#
发表于 2019-4-6 13:23: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IT之家
IT之家4月3日消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天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节目传播、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规范。
《规定》中对未成年人节目提出了数项要求,其中要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同时,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
以下为《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具体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发展和成长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业务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创新内容形式、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八)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
(九)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第九条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三)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四)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六)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七)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八)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九)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十)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十一)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十二)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十三)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四)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五)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第十条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
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第十七条 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应当积极体现中华文化元素,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应当符合剧情需要。
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有关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出广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第三章 传播规范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应当通过自制、外购、节目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制作、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能力,提升节目质量和频率、频道专业化水平,满足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需求。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所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应当采取直播延时、备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且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并确认其身份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未成年人节目内容审核具体行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并就培训情况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是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校寒暑假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段。
第四十条 未构成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编辑:吴悠

677#
发表于 2019-4-5 16:40: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加坡拟立法打击假新闻,最高罚100万新加坡元、关10
来源:澎湃新闻 互联网
本周,新加坡公布了一项“反假新闻”法律草案,依据该法案,恶意散播假信息者将被处以最高100万新元的罚款和最长10年的监禁。
英国《金融时报》形容这项法案是“影响深远的”,英国广播公司(BBC)则援引批评者的论述称,担心这项新法律把太多的权力交给了新加坡政府,可能会威胁到公民的自由。
根据该法律草案,新加坡政府可针对其认定的关于公共机构的虚假说法,要求作者在该说法旁刊登更正。“恶意”散播假信息者将面临刑事制裁,包括最高达100万新加坡元(约合496万人民币)的罚款和最长达10年的监禁。被控发布假信息者可向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或提出司法检讨。
该法案还将有待新加坡议会投票表决,但料将会被通过。
如何判断“假新闻”?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4月4日报道,新加坡律政部称,制订《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Bill)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真实的言论和思想不会埋没在网络假信息之中,从而破坏民主进程”。
根据该法案,假新闻是指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包括捏造信息、歪曲事实,但不包括基于事实发表的个人观点、批评、讽刺或讥讽性模仿。
新加坡政府称,这项法案是必要的,他们保护新加坡人免受假新闻的影响,并教育他们认识假新闻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尤其是那些制造种族和宗教矛盾的假新闻。
BBC称,如何判断新闻是否属实成为法案最大的焦点。新加坡通讯部长称,各政府部门的部长是“判断假新闻的最佳人选”。律政部称,判断新闻真伪的最终权力在法院。
该法案赋予每个政府部长权力评估信息是否会对公众利益造成破坏,比如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及对外关系等,是否会影响选举或公投结果,以及是否引起团体对立和仇恨等。
如果符合法案设定的条件,政府可要求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平台对新加坡评定的假新闻加上警告字眼,并刊登“更正”版本。
新加坡律政部长尚穆根(K. Shanmugam)称,“这种方式令读者可以有选择地阅读他们想要的信息。”
法案还规定,无论发布信息的人是否身在新加坡,只要信息可在新加坡传播,当局即可发布更正指示。
新加坡律政部称,法案只会针对“恶意破坏社会”的信息传播行为做出刑事制裁,有权要求作者把信息从网络平台上撤下。而一旦信息已经广泛传播,政府则可能要求主流媒体、社交网站等平台都刊登更正。
如果网络平台在六个月内发布三条以上“违反公共利益”的信息,会被当局要求刊登声明,公告自己的网站被列为假信息源,不得从中收取广告收益。
社交网络平台受影响
从新加坡政府部门目前的表态可以看出,相比个人用户将受到的监管,Facebook、谷歌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网站将是新法着重关注的对象。这三家国际社交网络平台的亚太总部都位于新加坡,目前,他们已分别就新加坡的新法案作出回应。
Facebook亚洲公共政策部副总裁西蒙·米尔纳(Simon Milner)表示,社交媒体平台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支持对虚假新闻实施减少伤害的监管措施。但他“对该法案的某些方面感到关切”,米尔纳担心,该法“赋予新加坡行政部门广泛的权力,可强迫我们删除他们所认为的虚假内容,并让我们主动向用户推送政府的通知”。
谷歌公司发言人敦促新加坡政府允许就拟议的法案“充分、透明地征询公众的意见”。
Twitter方面则表示正在研究评估这项法案,并“愿与新加坡政府就该法案进行接触”。
行业组织亚洲互联网联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常务董事杰夫·佩因(Jeff Paine)表示,他担心这部拟议的法案“在认定何为真、何为假的事情上给予新加坡政府以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人权观察组织亚洲区副主任罗伯森(Phil Robertson)认为,新加坡政府部门的部长不应该有权力独自判断信息的真伪。他说,“鉴于新加坡长期禁止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当局对其声称的网络谎言和选举操纵的担忧极为荒谬。”
BBC、《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和路透社等西方媒体机构同样在新加坡有驻站,他们发布的内容一旦被认定为虚假,也将受到影响。一些观察家还警告说,人们可能会因此停止在网上分享信息和发表评论。
面对质疑,新加坡政府称,这项法律不会影响言论自由。
尚穆根认为,法案设定的惩罚方式与直接删除帖文不同,不会危及言论自由。“我们已与几家科技公司讨论过,(其中一些)表示它们更倾向于删除(假信息)。”但尚穆根补充说,“法案打击的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不会针对个人观点。无论合理与否,个人观点都不会受到影响。”
此外,尚穆根指出,通过发布更正,“人们可以想看什么就看什么,而且可以自己下判断”。
但是,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教授乔治亚(Cherian George)说,监管媒体的最佳方式是要求监管机构最大程度地避免政治干预,但该草案并没有提出独立的监管机构,反而赋予每位政府部长最大决策权。“因此对于政治家来说,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工具。”
据BBC报道,该法案将有可能于下月在新加坡议会进行表决。该报道指出,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自1965年独立以来一直执政,且掌握着议会至少80%的席位,因此几乎可以肯定该法案将被通过成为法律。
编辑:吴悠

676#
发表于 2019-4-3 11:56: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加坡:传播假信息 或坐10年牢
文章来源:环球网
记者:环球时报驻新加坡特约记者 辛斌
文章链接:https://news.sina.cn/gj/2019-04-03/detail-ihsxncvh7798993.d.html?from=timeline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2日报道,“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41日由新加坡政府提交国会进行一读,正式启动应对网络假信息的立法程序。新法案将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可强制刊登假信息的个人或网络平台更正信息或撤下假新闻。不遵守指示的网络平台可被判罚款100万新元(1新加坡元约合5元人民币)。此外,恶意散播假信息、企图损害新加坡公共利益的个人可被判处10年徒刑、罚款最高10万新元。
法案对假信息的定义是“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涵盖所有捏造的信息,也包括完全改变原有含义的事实扭曲。而基于事实的个人看法、批评、讽刺或讥讽性模仿则不算是假信息。在确定是虚假信息后,政府部门还必须证实它对新加坡公共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才能采取行动。对于影响不大的假新闻,政府会发出针对性的更正指示,要求作者刊登更正说明。若假新闻的影响太大,政府可要求作者把文章撤下,中断其传播;如果该信息已广泛传播,难以全部删除,政府可发出广泛性的更正指示,要求主流媒体、社交媒体平台等都刊登更正说明,向广大民众澄清事实真相。
对于脸书、谷歌等网络平台,政府可要求它们就虚假信息刊登更正或屏蔽文章。法案还要求,任何在6个月内连续多次发布三条及以上假信息、接到更正指示的网站,必须刊登声明,公告自己的网站已被列为假信息源,不得获取广告收益或其他资金。   
法案明确规定,不遵从指示、恶意在新加坡散播假信息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上周表示,作为多元种族社会,我们若不自我保护,心怀不轨者可轻而易举地造成不同群体彼此对立,制造社会混乱。
编辑:吴悠

675#
发表于 2019-3-28 18:44: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马化腾先生要告我,想不蹭小马哥的流量都不行了
马化腾先生要告我,大抵是真的。
3月3日的时候,我手机收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发送的立案通知短信,下意识的回了五个字:“脑子有病哈”,疑为电诈或骚扰短信呢。
但转念一想,别不是真的,好奇,就打开电脑,登录该网看了看。
还果有其事,案由:“名誉权纠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也就是我了。
次日,电询深圳南山区法院,有其事,乃想起数日前,在湖南红网等媒体投稿刊发一文《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别不是事由此文而起。
询问编辑,得知腾讯相关部门(或法务或公关,不知具体)曾要求红网删稿,否则要告,红网也就删了;因为一删了之,也就未知会我。但接下来,腾讯追根溯源来告我,也算合乎逻辑吧。看来小稿,是把腾讯给戳到痛处了。无锋芒,不评论。好的很。
腾讯要告我,我还是觉到小小荣幸的。腾讯作为一家巨无霸式的有着相当大公众影响力的企业,可以说每天都在由人评说。我的一篇小文,不过沧海一粟罢了。腾讯相关部门何以反应就如此之大?说不定,我是给“点将”做“被告”——拙文很可能经腾讯相关部门负责人乃至是马化腾先生寓目过了。要是果真如此,评论有读者,过招有对手,当然一大快事!
但我还是纳闷,告我名誉侵权——侵犯企业法人名誉权,怎么告?
拙文写就,自阅之后,先是在鄙人的微信公众号发出的,也就是说,第二个读者,就是腾讯微信公众号的审核人员。而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4.2、4.35.2等条款相关规定: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属于违禁行为。若拙文存在相关违禁内容,首先在微信公众号里就会被审核卡住,发不出来。而既然直接发出,并保存至今,也就大概率说明,不存在相关违禁内容。微信办公被处分?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
怎么先在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不算侵权,回头再投稿到机构媒体刊发出来,腾讯方面又惊觉对其涉嫌构成名誉侵权了呢?逻辑上这也不能自洽呀!
这究竟是腾讯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审核失检了?还是要钓我的鱼?还是见机构媒体刊发拙稿后恼羞成怒,对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再回顾一下拙稿发稿经过。当日先在鄙人微信公众小号以及新浪微博发布后,才投稿机构媒体。
接触了上海一家媒体。因曾听闻腾讯相关部门好发律师函,投稿同时,我就开门见山提示风险——“小心接律师函”。对方编辑说:不至于吧。后大抵别有考虑,编辑说:要不缓缓?我投稿,当然喜欢发表和稿费,但又不是去给人添乱的。就说:那撤回吧。
也接触了河北一家媒体。对方编辑见稿就说不敢发。交流中亦告知了原因。在腾讯微信一月“封杀”多闪等三款社交APP时,该媒体曾刊发评论稿,随后就收到腾讯律师函并删稿。对方编辑的意思,不必要的麻烦,还是不惹为好,更关键的是,该媒体也开设有不少微信公号,投鼠忌器,怕再发对腾讯的批评稿,万一所开微信公号给“暗算”。毕竟,官司输赢,法院说了算;但微信公号的封禁与否,腾讯说了算,而相关规则,未见得就多明晰。
所以,拙稿本也不指望在机构媒体刊发了。直接就丢进了红网评论频道的投稿信箱。然后,就是后来,拙稿刊发出来、腾讯要求红网删稿、红网删稿、腾讯告我名誉侵权的一系列事。
连一些机构媒体,因在微信公众平台开设有公众号,都投鼠忌器不大敢批评腾讯了。我说要警惕微信对社会形成尾大不掉的绑架之势,有什么不对?
之前有几天,不知何故,收不到手机验证码,没法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看案件进展。我还以为腾讯方面撤诉了呢。日前又好登陆了,又电询深圳南山区法院承办法官之助理,得知一切都在流程中。那么,想不蹭小马哥的流量看来都不行了。静候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备战应战。
名誉权讼争嘛,无事实之捏造,无人格之侮辱,有司法之公正公开,则信不会输。
作者:严建飞

674#
发表于 2019-3-28 18:29: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诉严建飞侵害名誉权(起诉书图)







编辑:王豪
673#
发表于 2019-3-26 23:28: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鲁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豪
672#
发表于 2019-3-25 23:36:14 | 只看该作者
司法人员前往“微信总部”调查取证最新指南

▌微信调查取证
一、凡涉及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保存数据的关于微信用户开户及销户信息的调取,目前腾讯公司已经开通了邮寄和调查令两个通道:法院可通过司法专递邮寄协助调查函,也可以通过由法院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査令前往办理。以上调查结果均会直接邮寄给法院案件承办法官;
二、凡涉及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保存数据的财付通账户转账记录信息调取,可以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办理。但是,财付通账号保全冻结的,目前仍需法院工作人员双人双证前往腾讯公司法务部办理;
三、至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未保存用户的聊天数据,故聊天记录无法调取;
四、法务部设置专人联系以供法院查询调查取证进度(联系人:周小姐,联系电话:0755-86013388转12368,邮箱地址fayuan@tencent.com)
1、微信的抬头全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微信查询取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000号腾讯大厦。



▌律师持调查令前往:
行至腾讯大厦一楼,向安保人员出示律师证和调查令,由安保人员引导至服务台做登记,登记好后至侧面休息处等候,上班时间公司法务会至休息处根据服务台登记的顺序喊查询人办理手续。

律师将律师证复印件及法院调查令交于法务,并留下法院的详细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微信查询的证据是邮寄至法院,而不会直接到律师手上。

特别提醒:微信查询的调查令务必由法院全文打印出来,有任何手写内容财付通公司均会予以拒收,这样既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金钱。(以上部分作者朱岩,系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官前往注意:
1、民事案件不能调取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望周知。
2、法官调查取证所需要的手续
1)、腾讯公司要求两个法官前往调查取证,所以出发时应带上工作证及最高院印制的执行公务证,最好将证件复印,有助于提高效率。
2)、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所用的介绍信人家是不接受,只接受协助查询通知书。
3)、协助查询通知书的开头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4)、协助查询通知书空白处请留下你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进入腾讯大厦需出示工作证才予以放行。
进入后先前往前台登记,之后在休息区等候负责该事项的工作人员接待。
在出示相应证件及材料后,查询结果会在一至两周内邮寄至我们的工作单位。
此时,先前在空白处留下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就派上了用场。

编辑:王豪
671#
发表于 2019-3-23 16:59: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2019-03-21 20:15
来源:司马垚博客


3月14日,沸沸扬扬几个月之久的华大基因起诉自媒体@记者金微 “名誉侵权案”,在深圳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旁听席上坐满了来自深圳和全国其他地方的群众。他们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对庭审,他们有话要说。其实,归纳起来,他们所关心的对“基因数据”使用的知情权、质疑权和安全性,这是人类基因研究过程不能逾越的底线,这也是我们所关注的。

下面的文章系参加旁听的“木易”根据庭审过程所写的文章,比较客观还原了庭审的过程,特刊出与大家共飨。

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

文 | 木易

前言

3月14日,在深圳盐田,有一场特殊的庭审,说特殊,是因为对阵双方悬殊,原告是上市公司华大基因,被告是媒体记者金微。这个案子纠葛多时,炒作了几个月,各大媒体均有报道,整个庭审过程又有些戏剧性,被告与原告像是换了个位置。

这个案子与基因有关,是生物科技领域热点,我特意从外地赶到盐田,两点到庭审现场,已经坐了十几个人。被告金微和他的两位律师坐在被告席上,而原告华大基因则是律师出席。

这次的官司是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的自媒体文名誉侵权,要追溯起来,与一篇美国《细胞》杂志的论文有关。这个事件在生物科技圈内其实很出名,当时这个论文可谓是国际轰动的大事件,纽约时报等都作过报道。

大概是在2018年10月4日,国际学术期刊《细胞》杂志发表题为《无创产前基因组学研究揭示多种复杂形状的遗传关联,病毒感染模式以及中国人群历史》,论文作者除了华大基因和国内机构,还有很多国外机构和国外作者。


新华社曾以《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为题进行报道,大致内容是: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用“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收集了超过14万名中国孕妇的部分基因组样本,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并将成果发表美国《细胞》杂志上,论文共同作者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综合生物学教授等。这次的测序对象约占中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除汉族外还覆盖了36个少数民族,研究确认了与身高和身体质量指数(BMI)等表型有关的新的遗传位点,还发现了中国人基因组中独特的病毒DNA分布。

10月26日,记者金微在个人公众号发文《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以科技部处罚为由头,对14万孕妇基因的知情权基因外流问题提出质疑,称“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涉大规模人群采集,14万孕妇对自己的基因用来研究是否知情,这个研究存在涉外问题,有无批准,有无数据外流等。”文章还提到,中国人基因组的独特病毒DNA都暴露在国外,这相当于命门被他人掌控,其基因武器的说法更是引起担忧。

这个文章当时影响很大,并成功引起深交所的关注,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是怎么回事?华大基因在几天后作了回复,大致就是否认有数据流出,强调原始样本是在国家基因库。国外机构学者只是作学术顾问,提供算法设计等,否认中外合作项目。当然,这只是华大基因单方面说词。

同时,在10月26日当天,华大基因同时对“记者金微”发律师函,称他是谣言自媒体,刻意关联,制造恐慌。也就是说,深交所在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的时候,华大基因向记者金微发出了《律师函》。

这个案子从去年闹到现在,沸沸扬扬多时,就连中国军方都有关注,中国国防报有一篇《基因战争,笼罩人类的新阴影》,文章开篇即是14万孕妇基因事件。从有关专家处了解到,这事也惊动了科技部,组织了专家对14万孕妇基因论文事件讨论。

这期间,华大基因CEO尹烨接受南方周末专访,华大创始人汪建接受《人物》采访时,分别都对“14万孕妇基因数据“一事作过回应,而记者金微也针锋相对地回应,写了《华大基因我不是谣言自媒体》、《民族基因的事儿,华大基因的起诉》等文,触及到了几个敏感性问题,知情权、基因外流、基因武器等。

华大基因因为是基因领域的龙头,又是上市公司,所以这事在生物科技圈人尽皆知。在它的起诉状中是这样表述:记者金微利用科技部2015年受处罚的事实,再依据原告获得14万基因数据及2018原告与加州伯克利大学共同发布论文的客观情况,企图将三件事予以混淆,误导公众相信华大基因获得14万基因数据非法传递给境外机构,意图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相关文章给原告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判处被告金微赔偿华大基因和华大生命科学院损失各1元,承担律师费10万。

我个人觉得,这起案子不是简单的名誉侵权,而是14万孕妇基因研究的论文,金微对华大基因的质疑有没有道理。首先是这14万孕妇的知情权,他们知不知道自己的基因被用来研究了,从目前来看,他们是不知情的,因为他们去华大基因做无创DNA检测,只是生育项目,而并不知道基因搜集去研究了。

我们科研人员有个共识就是:如果基因数据的来源不合法,那么试验就是违法的。这点我是比较认同记者金微的质疑,至于基因外流,这个则很难说清楚,从论文署名看,确实有很多国外机构和学者,但华大基因向深交所回函时说,这些外国学者只是顾问。

所以这次庭审挺有意思,华大基因要证明记者金微侵权,记者金微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外,还要对他所质疑的基因外流、知情权作出合理解释。

庭审之原告提问

3月14日,这起案子在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华大基因总部所在地。金微方面有两个律师出庭,年龄比华大基因的律师要大,华大基因没有派人到场。庭审前法官简单说了下流程,包括:法庭调查、发问、辩论、陈述等环节。

首先,盐田法院的主审法官对原告进行法庭调查,询问了关于诉讼主体、侵权、律师费等问题。

关于名誉侵权,原告律师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记者金微的文章大量涉及中华民族的评论,这容易引发汉奸或卖国贼等评价。

法庭调查之后,华大基因律师就率先对原告进行发问了,有些咄咄逼人。

第一个问题:请问被告金微,你的文章所说的华大基因指的是谁?这其实涉及到诉讼主体的问题。这次起诉主体是是两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但又牵扯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从发律师函、接受采访等主体,似乎都不一致。

这个问题,金微以文章为准跳开了对方的质询。据原告律师向法官解释,原告之一的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系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名称变更而来。

第二个问题是问金微的文章收了多少打赏?这个问题金微拒绝透露。

第三个问题是问金微文章中匿名接受采访的对象是谁?这个问题金微以保护信源为由拒绝回答。

第四个问题是问是否知道有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这个问题由金微授权律师作了回答。原告律师则针对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作了一番陈述,被告律师追问说“请原告回答14万孕妇基因这个项目是否存在国际合作?”原告律赶紧解释说没有指向这个项目。被告律师强调,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华大基因在此前已向深交所明确回函:14万孕妇基因项目无外方合作机构,否认这是国际项目。当华大基因方面主动说起国际合作项目时,自然被金微律师抓住把柄了,好在原告律师后来解释没有指明是14万孕妇基因项目,也就是说原告“推翻”了前期对外公布的“14万孕妇的研究系由华大独立完成的”说法。

记得原告律师还问了几个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这时法官有些催促地说:你们还有几个问题。原告律师说:还有几个,我抓紧问。


庭审之被告方的反击

这时原告律师又问了一个有些莫名其妙的问题,是问金微写文章是否上过证据页上的一个网站?

据原告证据页上的这个网站:即:http://db.cngb.org/cmdb/。按华大基因律师说法,这是基因银行的网站。

这里就挺有意思的,原告律师指明的这个网站下面还有一段话,是原告的证据: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我们能够对其他研究人员可获得的数据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摘要,包括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摘要统计。摘要统计信息可在网站http://db.cngb.org/cmdb/中获得。可查阅数据的研究人员需要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并发送一份电子邮件就可以获得可访问等位基因频率信息和其他摘要统计数据的账户和密码。

这点被告律师抓住机会反击了:按原告证据,这等于是说14万份中国孕妇基因检测相关的“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管理分析摘要统计”只需任何研究人员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即可获得。14万孕妇基因相关数据的访问及获取路径已被华大基因通过《细胞》杂志这个国际学术刊物向全世界广而告知了。

原告律师辩解说这是国家基因库网站。被告金微另一位律师当即指出,国家基因库是2011年10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批复,并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组建及运营深圳国家基因库。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基因库实际上是由华大基因运营的,由华大基因说了算的,华大基因在这里等于要拉“国家”给自己背书,完全是自说自话,华大基因研究院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国家行为。

接下来就更精彩了。

询问进入到第二个环节,由被告律师发问,律师问了这次案件的几个关键性问题。首先就是知情权问题。华大基因就知情书出具的证据是《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13)检测知情同意书》。

这个《知情同意书》系受检测者与“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签署的协议文件,受检测者仅同意并授权“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即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将“检测数据用于研究参考”。


金微代表律师指出,该《知情同意书》并未向受检测者明确申明,除“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外,检测数据将同时交由原告一“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而14万孕妇显然是不知道他们的基因数据会被华大基因关联企业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的研究。

金微的律师向原告律师发问:关于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项目研究,华大基因是否就是依据这一个版本的《知情同意书》完成告知的?

原告律师答复:还有其他版本。

金微代理律师问:那你们凭什么仅依据这一份《知情同意书》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获得了受检测孕妇的授权?

原告律师答复:版本不同但是授权内容都是一样的。

被告律师接着问:《知情同意书》是“华大基因检测中心”与14万名中国孕妇签署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14万名中国孕妇只知道是“华大基因检测中心”将获取、使用检测数据和样本,也就是说,只有“华大基因检测中心”获得了授权,那么包括两原告在内的其他华大基因系关联企业依据什么获取、使用受检测孕妇的基因数据?

这个时候,法庭法官也注意到并且要求原告律师明确回答。

原告律师答复:是依据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关系,(孕妇基因数据)是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可以共享)的资源。

这一段被告金微的律师辩护非常精彩。

被告律师说:原来华大基因关联企业都在获取、使用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数据的行为,并没有告知这14万名中国孕妇,更没有获得这些受检测孕妇的任何授权。

原来华大基因将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拿去与13个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研究,同样未告知这14万名中国孕妇,同样未获得她们的任何授权。在华大基因看来,这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检测数据,根本不涉及什么伦理与人格尊严及权利,只是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可以任意使用和处分的资源。

其实这正是金微文章说的核心问题:如果依据对《知情同意书》的严格解释,“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在未明确告知受检者检测数据同时交由被答辩人及外国研究机构研究使用的情况下,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华大基因对该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占有、使用涉嫌违法违约。尤其是与外国研究机构共同研究都涉嫌粗暴侵犯这14万名中国孕妇受检者的基本权益。而金微文章提出的检测研究项目涉及受检测者知情权提出质疑是合理正当的,即便是据此作出断言也属对客观事实的客观评价。

案子的关键

这个案子是由《细胞》杂志的论文而起,即《非侵入性产前检测的基因组分析揭示了遗传相关性、病毒感染的模式和中国人口历史》,这是庭审的关键。华大基因作为原告,他们只提供了这个论文的英文版原文,只翻译了一小段文章,这属于刻意隐瞒了相当多的事实。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翻译了全文,当场提供给了法官看,这时,法官详细地看了论文的中文版,并开始对原告律师发问:为什么你们只翻译一部分?原告律师闪烁其词和躲避,在法官明示要求“请回答”时,原告这才勉强不得不承认以论文记载为准。

其实,任何看过论文的人都清楚,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单从论文作者看,共有24个作者,外籍作者和外国的研究机构共有13个,包括:Stephen Starko Francis、Robert W.Davies、Robin G.Walters、Thorfinn Korneliussen、Melinda A.Yang、Anders Krogh、Anders Albrechtsen、Jay Shendure、Rasmus Nielsen等人,籍贯包括丹麦、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论文原文明确提到外国作者负担了案涉研究论文相当篇幅内容的撰写,并明确提到“具有同等贡献”。


仅从这点,公众自然有理由怀疑该项目系国际合作项目,且外国合作方接触甚至获取了基础研究数据,对14万孕妇基因检测项目可能存在中国人人类遗传资源数据流出境外的疑问显然是合理的。

这时,被告律师再度对原告律师发问:论文的“共同作者”对论文做出“同等贡献”是什么意思?

原告律师不明确回答。

被告律师问:是不是指过程中做出了同样的研究努力并且对论文乃至科研成果享有同等的权利甚至是知识产权?

原告律师突然说:我们这个案子是名誉权不是知识产权纠纷。

被告律师说:原告律师很有意思,他似乎听不懂我们的问题。

然后被告律师继续发问:这些做出“同等贡献”的“共同作者”是否接触到并且获得了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检测数据?

原告律师不回答。

被告律师又问:这样吧,请原告明确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科研项目的研究者在进行科研并最终形成科研成果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接触、掌握相关科研对象的数据呢?

原告律师还是不回答。

这一段,被告律师再次展现精彩的辩护能力,可以说直接KO了对方律师。

被告方还向法庭递交了另一个论文,即《细胞》杂志论文数据来源的另一篇论文,其中论文链接提到14万孕妇基因是2012年到2013年由国内508家医院采集,其中提到基因测序问题。

对于这点,法官看了很久并进行询问,但原告律师无法回答,由于华大基因方面没有人出席,所以律师只能表示回去再问。

这次的庭审,基本上由被告方主导,法官的问题基本上也是在询问原告。华大基因是原告,但整个庭审下来,就像是“被告”,“名誉侵权”变成了自己的“自证清白”。更有意思的是,华大基因提供的证据成了直接的反证,成了支持基因外流和知情权的有力证据。用记者金微代理律师的话是:原告用自己的证据完成对自己的“反杀”。

至于华大基因起诉的缘由:名誉侵权。这也是争议焦点,整个庭审,被告律师多次询问哪一句话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华大基因开始说网友的评论,误导了大众,但被告律师强调第三方评论是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在最后陈述环节,华大基因律师只能重复了一遍起诉书的内容:刻意关联、误导大众。只不过这一次,他们增加了一条:误导了监管,让监管机构陷入了同样的认识错误。

被告陈词时说,对华大基因的质疑都是结合了华大基因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面对我们的提问,包括对华大基因证据的质疑,华大基因甚至无法给出任何起码的、合理的解释。被告代理律师还明确告诉法庭,通过庭审足够明确: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研究未引入任何国际合作是谎言,华大基因一再声称的案涉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任何部分未以任何形式流出境外极有可能是谎言。

庭审花絮

下午的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在整个过程中,20多位旁听不时发出笑声,有时是因为华大基因被问得哑口无言,有时是因为华大被自己的证据压倒。

尤其是华大基因用自己提交的证据证明“无外方机构参加(研究)”是华大基因对社会最大的谎言。

在自己的主场上,华大基因以这样的方式完成了对记者金微的名誉权审判,确实有些尴尬。整个庭审,被告的优势是压倒性的。

庭后最新进展

庭审结束几个小时后,华大基因发布官宣《华大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今日开庭 要求金微公开道歉》:我们向法庭提交了“14万中国人基因数据没有出境”的多项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微本人立刻删除造谣文章,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在庭审现场,金微方并未提供任何兹以证明我方涉及基因数据外流的充足证据。

记者金微同时也发表了声明称,华大基因的官司打到这种程度,真不知道情何以堪?双方的新一轮口水战又开始了。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不在于什么自媒体,甚至不是什么名誉侵权,而是被告触及到了生命科学领域的关键性问题:知情权、基因数据等。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基因大数据成为增速最快的大数据之一,这些数据可用来进行健康跟踪、疾病治疗,抑或科学研究、基因武器等。

但是,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是空白的,唯一的一部法规还是上世纪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这根本不适应现在的生物科技发展,尤其是数据方面,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争议。中国人的基因大数据归属于谁,上市公司有无拥有的权利,与国际合作的边界在哪,这都是问题。

我们业内有一种共识性的观点是:14万孕妇基因信息是中国人的遗传资源,论文是在此基因上经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成果,如中国人的基因特征、病毒感染模式等,毫无疑问,这都是中国人的基因,是中国人群体的基因信息,理应该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南方周末针对基因外流的报道,说的很清楚:“中国丰富的临床病例资源,是吸引跨国药企合作的主要原因。56个民族、14亿人口,孕育了极其丰富的民族遗传资源和典型的疾病遗传资源,可以研发出针对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首创新药。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轻则帮助跨国药企开发药物独占市场;重则危及国家安全。“

作为科研人员,我们希望通过这次事件,我国在对基因数据基因资源保护方面有切实的规范性动作,这也有利于科研工作。(全文完)

编辑:冉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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