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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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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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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发表于 2019-3-9 16:46: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两会热点:人工智能立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在回答记者提问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同时把人工智能方面立法列入抓紧研究项目。
本文就此简要回顾了各国在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不同程度进展,以及人工智能在发展中愈加凸显的4个主要问题,最后提出AI的监管不仅要符合科技本身发展的规律,更重要的是要适合我国国情以及不同地区的发展实际情况,只有这样的AI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

图: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陈杰
文章仅供参考,观点不代表本机构立场。
关注两会:人工智能立法
作者:学术plus高级评论员 张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同时把人工智能方面立法列入抓紧研究项目。”
各国AI战略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2018年以来,美国、欧盟、瑞士、法国、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国都出台了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战略和指导文件。
一是美欧等国进一步扩展人工智能战略,加速布局AI生态。欧盟发布欧盟及其成员国《人工智能合作计划》,8月美国正式通过《2019 国防授权法案》,提出重点发展AI、机器学习和量子科学技术。
二是德国、印度、意大利等政府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将人工智能的重要性提升到国家的高度,从宏观政策上加强引导和规划,以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20186月,印度发布《人工智能国家战略》,并就印度人工智能国家战略的构建提出了框架方案。
三是澳大利亚等国政府正在研究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目前,澳大利亚还没有发布 AI 战略,但澳政府计划创建一份技术发展路线图、一个标准框架、一个全国 AI 道德框架,用于支持人工智能可靠发展。俄罗斯也在研究人工智能国家战略,计划于2019年上半年发布。
详细数据资料请进一步参见:
格雷·艾伦:中国的人工智能战略
斯坦福《2018人工智能指数报告》
中美欧2018人工智能政府文件
特朗普签署美国AI倡议,人工智能独立审计势在必行
美军人工智能武器化大盘点
AI发展中的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有不确定性,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法律关系、道德伦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新挑战。随着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新闻信息、社会治理、交通出行等行业的应用,逐渐出现信息茧房、算法合谋、算法歧视、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一)信息茧房
在今日头条客户端,点击一条关于茶叶的消息,往往就会持续收到各种关于茶的养生知识和广告推送……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支撑下,信息传播迎来了信息个性化推荐的时代。信息个性化推荐可以快速完成用户与信息的精确匹配,降低用户获取精准信息成本,为个性化高质量信息获取带来便利。但同时用户可以轻易过滤掉自己不熟悉、不感兴趣的信息,“只看想看到的内容,只听想听的内容”,最终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强化了固有偏见和喜好,形成“信息茧房”。
(二)算法合谋
2018323日,新浪微博网友@EricTsui 在网络上晒出了一组图,表示两个人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同样的地点出发、同样的目的地,但价格却不同,并直言:滴滴打车利用“大数据杀熟”。
图:新浪微博网友@Eric Tsui称滴滴打车利用“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对用户隐私数据的收集,经过算法分析,计算出用户对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敏感情况,然后对不同人群制定差异化的价格。这种动态定价和差异化定价就是一种算法合谋。滴滴出行、携程、飞猪、京东、美团、淘票票等多家互联网平台都被曝光过存有“杀熟”的情况。
(三)算法歧视
2015年美国芝加哥法院使用的一个犯罪风险评估系统(COMPAS)被证明对黑人存在歧视。如果一个黑人犯了罪,他被该系统错误地标记为具有高犯罪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可能会被法官判处更长的刑期。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谷歌的广告系统存在性别歧视。在推送高收入工作招聘信息时,男性比女性收到推送的频率更高。这些案例都显示出人工智能系统和应用在实现过程中对用户存在歧视问题。
(四)法律和伦理挑战
2015年,英国首例机器人心脏手术致病人死亡。2018年,无人驾驶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多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然而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中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机器人、无人汽车发生事故的主体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一旦法律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又可能会对当前的人格法、刑事责任制度、知识产权、侵犯责任或劳动法律制度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何让人工智能系统和产品符合人类社会的各种规范和价值,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AI立法不应太超前
AI技术应该被监管吗 ?如何监管?
政府监管对于预防技术可能带来的伤害是非常必要的。当监管应用于人工智能等快速发展的领域时,错位的监管可能会扼杀创新,破坏人工智能带给我们的巨大的潜在好处,比如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提高生产率等等。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曾敦促美国政府尽早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但也不希望监管阻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李彦宏认为:首先,AI立法本身不应该太超前,很多时候新事物刚刚出现,让它稍微跑一段时间然后再总结经验,找到规律再来立法。
其次,在不同的领域,涉及的立法都不一样,比如说像无人驾驶。北京市很重视无人驾驶,很快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我们的创新能够有序进行,到今天百度已经拿到了50张左右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证。
所以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前瞻性预防和约束引导,确保安全可控。即避免过度监管人工智能的研究,重点监管和关注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医学、政治和娱乐等领域的应用。这种方法不仅平衡了人工智能研究带来的好处和人工智能系统可能的潜在危害,而且更具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3QOpWkmXS94BLVfOlbLUA

编辑:陈茗

672#
发表于 2019-3-9 17:00: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公安部副部长建议立法给大数据所有权确权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原副部长陈智敏表示,他将对大数据的所有权立法提出相关提案。他认为,目前的数据所有权不明确,带来的财富分配自然也不清晰。越来越多数据集中在少数企业手里,这对公民的隐私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会造成影响。
陈智敏说:“我觉得,这还涉及在大数据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因为今后大量的人被极少数控制数据的人所控制,影响很可能比现在的贫富悬殊还要大。”
近年来,大数据在广告、金融、医疗、出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数字化转型,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便捷化。据预测,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未来5年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将接近5万亿元。
但目前大数据所有权并没有法律 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走在实践的后面,但因为市场庞大,对将来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大数据所有权进行界定,这不只是财富的分配问题,也是对老百姓隐私的保护。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曾表示,大数据、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问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规问题逐渐显现,对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诸多挑战。
经济学中的斯科定律曾说过:“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从一开始,它的产权谁属,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能最大化利用其价值的人手里去。”
根据法律原则,业界认为,原始数据是个体用户生成、存储和使用的各种数据资源(包括消费数据、病史信息、社保账户明细、产权登记信息等等)。由于它们与被记录主体息息相关,因此其初始所有权一般被认为由该主体所拥。
但是,原始数据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大数据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切割分析,经过了数据资产化和数据价值化,特别是经过数据到信息再到知识的价值提炼后,它就具有了新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此时的大数据所有权应该归产生新价值的一方所有,也就是归大数据企业所有。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如何利用大数据促进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吴晓灵表示,一是我们要加快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第二,要充分利用数据公共资源,挖掘有用信息,降低社会的信息收集成本。
明确大数据的所有权当然是规范互联网信息利用的重要一步,更重要的是,应该收集什么数据,如何收集,被谁利用,作什么用途这种大数据使用规则的问题,都应该交由大众讨论,而不是由企业们自行决定并偷偷进行,因为每一个用户都是一个“数字生产者”,只是生产的是个人的数据,所以他们当然有权参与讨论如何利用它。
业内认为,当前我国大数据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一切市场交易行为都有赖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国亟待完善在数据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应以保护大数据产业发展为优先价值,兼顾初始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大数据产业的国际竞争。在合理、合法地界定了数据所有权后,就能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方对数据采集、使用、分享、转移等权责的界限,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除了大数据带给社会的便利,也有头部企业利用大数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中国青年报》评论文章指出,一方面,在互联网企业“头部固化“的情况下,少数企业能够获得强大的权力,通过无数越来越方便的App与服务全面收集并分析的数据,大型互联网企业可能比你的亲朋好友更了解你的喜好与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将他们想要灌输给人们的想法潜移默化地转嫁到消费者的脑海中。这一图景本身便足以令人不寒而栗,更糟的是,在当前这个数字时代,我们几乎不可能完全不使用这些大公司提供的服务。
另一方面,普通个人对大数据运作的过程一无所知,人们被限制在“信息茧”中,被精准投放的广告驱使着去做决定;其他更小的企业也无力与这些庞大的企业抗衡,造成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大众在许多层面上会被这些企业控制住,这将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因此,面对企业们对大数据的趋之若鹜,此时提立法是形势所趋,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立法的精神,除了界定清晰的产权外,对保护个人隐私,大数据用于促进社会发展方面也需要严格的规定,而不是仅仅是用于企业生产,单纯给企业创造社会利润。
编辑:陈茗

673#
发表于 2019-3-9 17:34: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政协委员朱征夫: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无罪判决】
“排除干预,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新京报:你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朱征夫: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报: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没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另外,如果做出无罪判决,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报: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另外,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
数说
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1%的。
【律师与法官转行】
“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报:去年,上海一位“千万律师”转行做法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国外,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转行做了法官。
新京报: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
朱征夫:不多。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
新京报:有律师转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
朱征夫: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压力太大。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
新京报: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
朱征夫:有好处。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说
在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编辑:陈茗

674#
发表于 2019-3-16 00:16:06 | 只看该作者
经历了近半年的满城风雨,全国首例因为P2P项目暴雷而导致休刊的《重庆时报》劳动纠纷仲裁案靴子终于落地。经过3个月的认真、细致核实调查,2019年3月,重庆市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作出了最后的裁决:确认11名原《重庆时报》社记者与重庆时报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重庆时报社应限期五日内支付拖欠员工的多月工资及劳动经济补偿。
裁决表明,法律认定重庆时报社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11名记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时报社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主办,重庆时报社与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同为西安华商传媒集团旗下关联单位。2018年,由于重庆时报旗下爱达财富P2P业务暴雷的影响,导致原重庆时报社社领导被撤职并刑事侦察。此后,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西安华商传媒集团,以员工已转向新业务为由,拒不承认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员工薪酬、社保被停。但事实是,上述员工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工作,一直接受原报社和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令,工作内容同时服务于传统报纸业务和重庆时报社旗下转型业务,且一直持有原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述单位并未以任何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12月31日,《重庆时报》以一纸休刊令结束了在重庆14年的生命。
休刊启示
时至今日,在此,原重庆时报社11名记者感谢法律的公正裁决,感谢大家半年来的坚持付出和不懈努力,更感谢社会各界给予我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但正当我们感恩法律的公正、社会的温暖时,重庆时报社却漠视记者合理合法诉求,用明显行为表明态度:对裁决置之不理!
无奈,我们向职工的娘家,同时也是《重庆时报》主管主办单位的重庆市总工会发起求助,但时至今日,仍音信杳无。
此前几个月,重庆时报社及其背后的华商集团,伪造假证据上仲裁庭,被曝光后自己撤回,不敢再用,已经说明自身的心虚;
华商集团委派的《重庆时报》社长谢正刚,公开承认报社伪造记者合同上仲裁庭(有本人录音证明),并表示华商集团会一查到底,给所有记者一个说法,然后就音信全无,不敢面对,底气何在?
这是中国新闻传媒从业者的无奈!也是重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悲哀!值此“3.15”之际,消费者尚有法可诉,这群记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恳请重庆市委宣传部尽快介入,在法律赋予的劳动仲裁结果已经面世的情况下,维护这些在重庆宣传战线兢兢业业工作长达10余年的记者合法权益。
因为,他们曾在新闻安全生产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坚定执行了重庆市委宣传部的所有指示,成功完成了包括智博会在内的一系列大型宣传报道;在2018年8月智博会期间,冒着重庆八月的酷暑,圆满完成了重庆市总工会领导安排的工作及采访任务;他们服从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保质保量完成宣传报道任务;他们在随后的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有理有据、保持克制,面对庭上假证、面对不公待遇,保持冷静理智,因为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始终相信正义公平不会缺席。
但所有的克制都成了被对方咄咄逼人的理由,所有付出的辛勤劳动甚至不被重庆时报社承认。飞鸟尽,良弓藏,何其悲哀!
我们也希望,作为《重庆时报》主管主办单位,重庆市总工会引起高度重视,发挥自身使命担当,真正做到把职工诉求放在心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重庆时报社及其背后的华商集团,尊重国家仲裁机关出具的仲裁决定,尽快执行劳动仲裁的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重庆普通职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再次,敦请重庆市总工会督促重庆时报社尽快执行裁决!
   
编辑:何林

675#
发表于 2019-3-23 16:59: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2019-03-21 20:15
来源:司马垚博客


3月14日,沸沸扬扬几个月之久的华大基因起诉自媒体@记者金微 “名誉侵权案”,在深圳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旁听席上坐满了来自深圳和全国其他地方的群众。他们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对庭审,他们有话要说。其实,归纳起来,他们所关心的对“基因数据”使用的知情权、质疑权和安全性,这是人类基因研究过程不能逾越的底线,这也是我们所关注的。

下面的文章系参加旁听的“木易”根据庭审过程所写的文章,比较客观还原了庭审的过程,特刊出与大家共飨。

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

文 | 木易

前言

3月14日,在深圳盐田,有一场特殊的庭审,说特殊,是因为对阵双方悬殊,原告是上市公司华大基因,被告是媒体记者金微。这个案子纠葛多时,炒作了几个月,各大媒体均有报道,整个庭审过程又有些戏剧性,被告与原告像是换了个位置。

这个案子与基因有关,是生物科技领域热点,我特意从外地赶到盐田,两点到庭审现场,已经坐了十几个人。被告金微和他的两位律师坐在被告席上,而原告华大基因则是律师出席。

这次的官司是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的自媒体文名誉侵权,要追溯起来,与一篇美国《细胞》杂志的论文有关。这个事件在生物科技圈内其实很出名,当时这个论文可谓是国际轰动的大事件,纽约时报等都作过报道。

大概是在2018年10月4日,国际学术期刊《细胞》杂志发表题为《无创产前基因组学研究揭示多种复杂形状的遗传关联,病毒感染模式以及中国人群历史》,论文作者除了华大基因和国内机构,还有很多国外机构和国外作者。


新华社曾以《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为题进行报道,大致内容是: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用“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收集了超过14万名中国孕妇的部分基因组样本,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并将成果发表美国《细胞》杂志上,论文共同作者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综合生物学教授等。这次的测序对象约占中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除汉族外还覆盖了36个少数民族,研究确认了与身高和身体质量指数(BMI)等表型有关的新的遗传位点,还发现了中国人基因组中独特的病毒DNA分布。

10月26日,记者金微在个人公众号发文《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以科技部处罚为由头,对14万孕妇基因的知情权基因外流问题提出质疑,称“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涉大规模人群采集,14万孕妇对自己的基因用来研究是否知情,这个研究存在涉外问题,有无批准,有无数据外流等。”文章还提到,中国人基因组的独特病毒DNA都暴露在国外,这相当于命门被他人掌控,其基因武器的说法更是引起担忧。

这个文章当时影响很大,并成功引起深交所的关注,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是怎么回事?华大基因在几天后作了回复,大致就是否认有数据流出,强调原始样本是在国家基因库。国外机构学者只是作学术顾问,提供算法设计等,否认中外合作项目。当然,这只是华大基因单方面说词。

同时,在10月26日当天,华大基因同时对“记者金微”发律师函,称他是谣言自媒体,刻意关联,制造恐慌。也就是说,深交所在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的时候,华大基因向记者金微发出了《律师函》。

这个案子从去年闹到现在,沸沸扬扬多时,就连中国军方都有关注,中国国防报有一篇《基因战争,笼罩人类的新阴影》,文章开篇即是14万孕妇基因事件。从有关专家处了解到,这事也惊动了科技部,组织了专家对14万孕妇基因论文事件讨论。

这期间,华大基因CEO尹烨接受南方周末专访,华大创始人汪建接受《人物》采访时,分别都对“14万孕妇基因数据“一事作过回应,而记者金微也针锋相对地回应,写了《华大基因我不是谣言自媒体》、《民族基因的事儿,华大基因的起诉》等文,触及到了几个敏感性问题,知情权、基因外流、基因武器等。

华大基因因为是基因领域的龙头,又是上市公司,所以这事在生物科技圈人尽皆知。在它的起诉状中是这样表述:记者金微利用科技部2015年受处罚的事实,再依据原告获得14万基因数据及2018原告与加州伯克利大学共同发布论文的客观情况,企图将三件事予以混淆,误导公众相信华大基因获得14万基因数据非法传递给境外机构,意图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相关文章给原告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判处被告金微赔偿华大基因和华大生命科学院损失各1元,承担律师费10万。

我个人觉得,这起案子不是简单的名誉侵权,而是14万孕妇基因研究的论文,金微对华大基因的质疑有没有道理。首先是这14万孕妇的知情权,他们知不知道自己的基因被用来研究了,从目前来看,他们是不知情的,因为他们去华大基因做无创DNA检测,只是生育项目,而并不知道基因搜集去研究了。

我们科研人员有个共识就是:如果基因数据的来源不合法,那么试验就是违法的。这点我是比较认同记者金微的质疑,至于基因外流,这个则很难说清楚,从论文署名看,确实有很多国外机构和学者,但华大基因向深交所回函时说,这些外国学者只是顾问。

所以这次庭审挺有意思,华大基因要证明记者金微侵权,记者金微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外,还要对他所质疑的基因外流、知情权作出合理解释。

庭审之原告提问

3月14日,这起案子在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华大基因总部所在地。金微方面有两个律师出庭,年龄比华大基因的律师要大,华大基因没有派人到场。庭审前法官简单说了下流程,包括:法庭调查、发问、辩论、陈述等环节。

首先,盐田法院的主审法官对原告进行法庭调查,询问了关于诉讼主体、侵权、律师费等问题。

关于名誉侵权,原告律师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记者金微的文章大量涉及中华民族的评论,这容易引发汉奸或卖国贼等评价。

法庭调查之后,华大基因律师就率先对原告进行发问了,有些咄咄逼人。

第一个问题:请问被告金微,你的文章所说的华大基因指的是谁?这其实涉及到诉讼主体的问题。这次起诉主体是是两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但又牵扯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从发律师函、接受采访等主体,似乎都不一致。

这个问题,金微以文章为准跳开了对方的质询。据原告律师向法官解释,原告之一的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系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名称变更而来。

第二个问题是问金微的文章收了多少打赏?这个问题金微拒绝透露。

第三个问题是问金微文章中匿名接受采访的对象是谁?这个问题金微以保护信源为由拒绝回答。

第四个问题是问是否知道有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这个问题由金微授权律师作了回答。原告律师则针对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作了一番陈述,被告律师追问说“请原告回答14万孕妇基因这个项目是否存在国际合作?”原告律赶紧解释说没有指向这个项目。被告律师强调,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华大基因在此前已向深交所明确回函:14万孕妇基因项目无外方合作机构,否认这是国际项目。当华大基因方面主动说起国际合作项目时,自然被金微律师抓住把柄了,好在原告律师后来解释没有指明是14万孕妇基因项目,也就是说原告“推翻”了前期对外公布的“14万孕妇的研究系由华大独立完成的”说法。

记得原告律师还问了几个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这时法官有些催促地说:你们还有几个问题。原告律师说:还有几个,我抓紧问。


庭审之被告方的反击

这时原告律师又问了一个有些莫名其妙的问题,是问金微写文章是否上过证据页上的一个网站?

据原告证据页上的这个网站:即:http://db.cngb.org/cmdb/。按华大基因律师说法,这是基因银行的网站。

这里就挺有意思的,原告律师指明的这个网站下面还有一段话,是原告的证据: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我们能够对其他研究人员可获得的数据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摘要,包括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摘要统计。摘要统计信息可在网站http://db.cngb.org/cmdb/中获得。可查阅数据的研究人员需要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并发送一份电子邮件就可以获得可访问等位基因频率信息和其他摘要统计数据的账户和密码。

这点被告律师抓住机会反击了:按原告证据,这等于是说14万份中国孕妇基因检测相关的“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管理分析摘要统计”只需任何研究人员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即可获得。14万孕妇基因相关数据的访问及获取路径已被华大基因通过《细胞》杂志这个国际学术刊物向全世界广而告知了。

原告律师辩解说这是国家基因库网站。被告金微另一位律师当即指出,国家基因库是2011年10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批复,并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组建及运营深圳国家基因库。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基因库实际上是由华大基因运营的,由华大基因说了算的,华大基因在这里等于要拉“国家”给自己背书,完全是自说自话,华大基因研究院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国家行为。

接下来就更精彩了。

询问进入到第二个环节,由被告律师发问,律师问了这次案件的几个关键性问题。首先就是知情权问题。华大基因就知情书出具的证据是《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13)检测知情同意书》。

这个《知情同意书》系受检测者与“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签署的协议文件,受检测者仅同意并授权“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即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将“检测数据用于研究参考”。


金微代表律师指出,该《知情同意书》并未向受检测者明确申明,除“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外,检测数据将同时交由原告一“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而14万孕妇显然是不知道他们的基因数据会被华大基因关联企业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的研究。

金微的律师向原告律师发问:关于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项目研究,华大基因是否就是依据这一个版本的《知情同意书》完成告知的?

原告律师答复:还有其他版本。

金微代理律师问:那你们凭什么仅依据这一份《知情同意书》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获得了受检测孕妇的授权?

原告律师答复:版本不同但是授权内容都是一样的。

被告律师接着问:《知情同意书》是“华大基因检测中心”与14万名中国孕妇签署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14万名中国孕妇只知道是“华大基因检测中心”将获取、使用检测数据和样本,也就是说,只有“华大基因检测中心”获得了授权,那么包括两原告在内的其他华大基因系关联企业依据什么获取、使用受检测孕妇的基因数据?

这个时候,法庭法官也注意到并且要求原告律师明确回答。

原告律师答复:是依据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关系,(孕妇基因数据)是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可以共享)的资源。

这一段被告金微的律师辩护非常精彩。

被告律师说:原来华大基因关联企业都在获取、使用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数据的行为,并没有告知这14万名中国孕妇,更没有获得这些受检测孕妇的任何授权。

原来华大基因将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拿去与13个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研究,同样未告知这14万名中国孕妇,同样未获得她们的任何授权。在华大基因看来,这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检测数据,根本不涉及什么伦理与人格尊严及权利,只是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可以任意使用和处分的资源。

其实这正是金微文章说的核心问题:如果依据对《知情同意书》的严格解释,“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在未明确告知受检者检测数据同时交由被答辩人及外国研究机构研究使用的情况下,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华大基因对该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占有、使用涉嫌违法违约。尤其是与外国研究机构共同研究都涉嫌粗暴侵犯这14万名中国孕妇受检者的基本权益。而金微文章提出的检测研究项目涉及受检测者知情权提出质疑是合理正当的,即便是据此作出断言也属对客观事实的客观评价。

案子的关键

这个案子是由《细胞》杂志的论文而起,即《非侵入性产前检测的基因组分析揭示了遗传相关性、病毒感染的模式和中国人口历史》,这是庭审的关键。华大基因作为原告,他们只提供了这个论文的英文版原文,只翻译了一小段文章,这属于刻意隐瞒了相当多的事实。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翻译了全文,当场提供给了法官看,这时,法官详细地看了论文的中文版,并开始对原告律师发问:为什么你们只翻译一部分?原告律师闪烁其词和躲避,在法官明示要求“请回答”时,原告这才勉强不得不承认以论文记载为准。

其实,任何看过论文的人都清楚,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单从论文作者看,共有24个作者,外籍作者和外国的研究机构共有13个,包括:Stephen Starko Francis、Robert W.Davies、Robin G.Walters、Thorfinn Korneliussen、Melinda A.Yang、Anders Krogh、Anders Albrechtsen、Jay Shendure、Rasmus Nielsen等人,籍贯包括丹麦、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论文原文明确提到外国作者负担了案涉研究论文相当篇幅内容的撰写,并明确提到“具有同等贡献”。


仅从这点,公众自然有理由怀疑该项目系国际合作项目,且外国合作方接触甚至获取了基础研究数据,对14万孕妇基因检测项目可能存在中国人人类遗传资源数据流出境外的疑问显然是合理的。

这时,被告律师再度对原告律师发问:论文的“共同作者”对论文做出“同等贡献”是什么意思?

原告律师不明确回答。

被告律师问:是不是指过程中做出了同样的研究努力并且对论文乃至科研成果享有同等的权利甚至是知识产权?

原告律师突然说:我们这个案子是名誉权不是知识产权纠纷。

被告律师说:原告律师很有意思,他似乎听不懂我们的问题。

然后被告律师继续发问:这些做出“同等贡献”的“共同作者”是否接触到并且获得了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检测数据?

原告律师不回答。

被告律师又问:这样吧,请原告明确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科研项目的研究者在进行科研并最终形成科研成果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接触、掌握相关科研对象的数据呢?

原告律师还是不回答。

这一段,被告律师再次展现精彩的辩护能力,可以说直接KO了对方律师。

被告方还向法庭递交了另一个论文,即《细胞》杂志论文数据来源的另一篇论文,其中论文链接提到14万孕妇基因是2012年到2013年由国内508家医院采集,其中提到基因测序问题。

对于这点,法官看了很久并进行询问,但原告律师无法回答,由于华大基因方面没有人出席,所以律师只能表示回去再问。

这次的庭审,基本上由被告方主导,法官的问题基本上也是在询问原告。华大基因是原告,但整个庭审下来,就像是“被告”,“名誉侵权”变成了自己的“自证清白”。更有意思的是,华大基因提供的证据成了直接的反证,成了支持基因外流和知情权的有力证据。用记者金微代理律师的话是:原告用自己的证据完成对自己的“反杀”。

至于华大基因起诉的缘由:名誉侵权。这也是争议焦点,整个庭审,被告律师多次询问哪一句话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华大基因开始说网友的评论,误导了大众,但被告律师强调第三方评论是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在最后陈述环节,华大基因律师只能重复了一遍起诉书的内容:刻意关联、误导大众。只不过这一次,他们增加了一条:误导了监管,让监管机构陷入了同样的认识错误。

被告陈词时说,对华大基因的质疑都是结合了华大基因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面对我们的提问,包括对华大基因证据的质疑,华大基因甚至无法给出任何起码的、合理的解释。被告代理律师还明确告诉法庭,通过庭审足够明确: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研究未引入任何国际合作是谎言,华大基因一再声称的案涉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任何部分未以任何形式流出境外极有可能是谎言。

庭审花絮

下午的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在整个过程中,20多位旁听不时发出笑声,有时是因为华大基因被问得哑口无言,有时是因为华大被自己的证据压倒。

尤其是华大基因用自己提交的证据证明“无外方机构参加(研究)”是华大基因对社会最大的谎言。

在自己的主场上,华大基因以这样的方式完成了对记者金微的名誉权审判,确实有些尴尬。整个庭审,被告的优势是压倒性的。

庭后最新进展

庭审结束几个小时后,华大基因发布官宣《华大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今日开庭 要求金微公开道歉》:我们向法庭提交了“14万中国人基因数据没有出境”的多项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微本人立刻删除造谣文章,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在庭审现场,金微方并未提供任何兹以证明我方涉及基因数据外流的充足证据。

记者金微同时也发表了声明称,华大基因的官司打到这种程度,真不知道情何以堪?双方的新一轮口水战又开始了。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不在于什么自媒体,甚至不是什么名誉侵权,而是被告触及到了生命科学领域的关键性问题:知情权、基因数据等。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基因大数据成为增速最快的大数据之一,这些数据可用来进行健康跟踪、疾病治疗,抑或科学研究、基因武器等。

但是,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是空白的,唯一的一部法规还是上世纪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这根本不适应现在的生物科技发展,尤其是数据方面,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争议。中国人的基因大数据归属于谁,上市公司有无拥有的权利,与国际合作的边界在哪,这都是问题。

我们业内有一种共识性的观点是:14万孕妇基因信息是中国人的遗传资源,论文是在此基因上经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成果,如中国人的基因特征、病毒感染模式等,毫无疑问,这都是中国人的基因,是中国人群体的基因信息,理应该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南方周末针对基因外流的报道,说的很清楚:“中国丰富的临床病例资源,是吸引跨国药企合作的主要原因。56个民族、14亿人口,孕育了极其丰富的民族遗传资源和典型的疾病遗传资源,可以研发出针对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首创新药。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轻则帮助跨国药企开发药物独占市场;重则危及国家安全。“

作为科研人员,我们希望通过这次事件,我国在对基因数据基因资源保护方面有切实的规范性动作,这也有利于科研工作。(全文完)

编辑:冉玲琳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n/chanjing ... mp;isappinstalled=0



676#
发表于 2019-3-25 23:36:14 | 只看该作者
司法人员前往“微信总部”调查取证最新指南

▌微信调查取证
一、凡涉及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保存数据的关于微信用户开户及销户信息的调取,目前腾讯公司已经开通了邮寄和调查令两个通道:法院可通过司法专递邮寄协助调查函,也可以通过由法院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査令前往办理。以上调查结果均会直接邮寄给法院案件承办法官;
二、凡涉及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保存数据的财付通账户转账记录信息调取,可以向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办理。但是,财付通账号保全冻结的,目前仍需法院工作人员双人双证前往腾讯公司法务部办理;
三、至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未保存用户的聊天数据,故聊天记录无法调取;
四、法务部设置专人联系以供法院查询调查取证进度(联系人:周小姐,联系电话:0755-86013388转12368,邮箱地址fayuan@tencent.com)
1、微信的抬头全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微信查询取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000号腾讯大厦。



▌律师持调查令前往:
行至腾讯大厦一楼,向安保人员出示律师证和调查令,由安保人员引导至服务台做登记,登记好后至侧面休息处等候,上班时间公司法务会至休息处根据服务台登记的顺序喊查询人办理手续。

律师将律师证复印件及法院调查令交于法务,并留下法院的详细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微信查询的证据是邮寄至法院,而不会直接到律师手上。

特别提醒:微信查询的调查令务必由法院全文打印出来,有任何手写内容财付通公司均会予以拒收,这样既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金钱。(以上部分作者朱岩,系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官前往注意:
1、民事案件不能调取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望周知。
2、法官调查取证所需要的手续
1)、腾讯公司要求两个法官前往调查取证,所以出发时应带上工作证及最高院印制的执行公务证,最好将证件复印,有助于提高效率。
2)、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所用的介绍信人家是不接受,只接受协助查询通知书。
3)、协助查询通知书的开头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4)、协助查询通知书空白处请留下你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进入腾讯大厦需出示工作证才予以放行。
进入后先前往前台登记,之后在休息区等候负责该事项的工作人员接待。
在出示相应证件及材料后,查询结果会在一至两周内邮寄至我们的工作单位。
此时,先前在空白处留下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就派上了用场。

编辑:王豪
677#
发表于 2019-3-26 23:28: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鲁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豪
678#
发表于 2019-3-28 18:29: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诉严建飞侵害名誉权(起诉书图)







编辑:王豪
679#
发表于 2019-3-28 18:44: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马化腾先生要告我,想不蹭小马哥的流量都不行了
马化腾先生要告我,大抵是真的。
3月3日的时候,我手机收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发送的立案通知短信,下意识的回了五个字:“脑子有病哈”,疑为电诈或骚扰短信呢。
但转念一想,别不是真的,好奇,就打开电脑,登录该网看了看。
还果有其事,案由:“名誉权纠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也就是我了。
次日,电询深圳南山区法院,有其事,乃想起数日前,在湖南红网等媒体投稿刊发一文《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别不是事由此文而起。
询问编辑,得知腾讯相关部门(或法务或公关,不知具体)曾要求红网删稿,否则要告,红网也就删了;因为一删了之,也就未知会我。但接下来,腾讯追根溯源来告我,也算合乎逻辑吧。看来小稿,是把腾讯给戳到痛处了。无锋芒,不评论。好的很。
腾讯要告我,我还是觉到小小荣幸的。腾讯作为一家巨无霸式的有着相当大公众影响力的企业,可以说每天都在由人评说。我的一篇小文,不过沧海一粟罢了。腾讯相关部门何以反应就如此之大?说不定,我是给“点将”做“被告”——拙文很可能经腾讯相关部门负责人乃至是马化腾先生寓目过了。要是果真如此,评论有读者,过招有对手,当然一大快事!
但我还是纳闷,告我名誉侵权——侵犯企业法人名誉权,怎么告?
拙文写就,自阅之后,先是在鄙人的微信公众号发出的,也就是说,第二个读者,就是腾讯微信公众号的审核人员。而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4.2、4.35.2等条款相关规定: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属于违禁行为。若拙文存在相关违禁内容,首先在微信公众号里就会被审核卡住,发不出来。而既然直接发出,并保存至今,也就大概率说明,不存在相关违禁内容。微信办公被处分?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
怎么先在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不算侵权,回头再投稿到机构媒体刊发出来,腾讯方面又惊觉对其涉嫌构成名誉侵权了呢?逻辑上这也不能自洽呀!
这究竟是腾讯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审核失检了?还是要钓我的鱼?还是见机构媒体刊发拙稿后恼羞成怒,对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再回顾一下拙稿发稿经过。当日先在鄙人微信公众小号以及新浪微博发布后,才投稿机构媒体。
接触了上海一家媒体。因曾听闻腾讯相关部门好发律师函,投稿同时,我就开门见山提示风险——“小心接律师函”。对方编辑说:不至于吧。后大抵别有考虑,编辑说:要不缓缓?我投稿,当然喜欢发表和稿费,但又不是去给人添乱的。就说:那撤回吧。
也接触了河北一家媒体。对方编辑见稿就说不敢发。交流中亦告知了原因。在腾讯微信一月“封杀”多闪等三款社交APP时,该媒体曾刊发评论稿,随后就收到腾讯律师函并删稿。对方编辑的意思,不必要的麻烦,还是不惹为好,更关键的是,该媒体也开设有不少微信公号,投鼠忌器,怕再发对腾讯的批评稿,万一所开微信公号给“暗算”。毕竟,官司输赢,法院说了算;但微信公号的封禁与否,腾讯说了算,而相关规则,未见得就多明晰。
所以,拙稿本也不指望在机构媒体刊发了。直接就丢进了红网评论频道的投稿信箱。然后,就是后来,拙稿刊发出来、腾讯要求红网删稿、红网删稿、腾讯告我名誉侵权的一系列事。
连一些机构媒体,因在微信公众平台开设有公众号,都投鼠忌器不大敢批评腾讯了。我说要警惕微信对社会形成尾大不掉的绑架之势,有什么不对?
之前有几天,不知何故,收不到手机验证码,没法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看案件进展。我还以为腾讯方面撤诉了呢。日前又好登陆了,又电询深圳南山区法院承办法官之助理,得知一切都在流程中。那么,想不蹭小马哥的流量看来都不行了。静候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备战应战。
名誉权讼争嘛,无事实之捏造,无人格之侮辱,有司法之公正公开,则信不会输。
作者:严建飞

680#
发表于 2019-4-3 11:56: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加坡:传播假信息 或坐10年牢
文章来源:环球网
记者:环球时报驻新加坡特约记者 辛斌
文章链接:https://news.sina.cn/gj/2019-04-03/detail-ihsxncvh7798993.d.html?from=timeline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2日报道,“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41日由新加坡政府提交国会进行一读,正式启动应对网络假信息的立法程序。新法案将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可强制刊登假信息的个人或网络平台更正信息或撤下假新闻。不遵守指示的网络平台可被判罚款100万新元(1新加坡元约合5元人民币)。此外,恶意散播假信息、企图损害新加坡公共利益的个人可被判处10年徒刑、罚款最高10万新元。
法案对假信息的定义是“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涵盖所有捏造的信息,也包括完全改变原有含义的事实扭曲。而基于事实的个人看法、批评、讽刺或讥讽性模仿则不算是假信息。在确定是虚假信息后,政府部门还必须证实它对新加坡公共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才能采取行动。对于影响不大的假新闻,政府会发出针对性的更正指示,要求作者刊登更正说明。若假新闻的影响太大,政府可要求作者把文章撤下,中断其传播;如果该信息已广泛传播,难以全部删除,政府可发出广泛性的更正指示,要求主流媒体、社交媒体平台等都刊登更正说明,向广大民众澄清事实真相。
对于脸书、谷歌等网络平台,政府可要求它们就虚假信息刊登更正或屏蔽文章。法案还要求,任何在6个月内连续多次发布三条及以上假信息、接到更正指示的网站,必须刊登声明,公告自己的网站已被列为假信息源,不得获取广告收益或其他资金。   
法案明确规定,不遵从指示、恶意在新加坡散播假信息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上周表示,作为多元种族社会,我们若不自我保护,心怀不轨者可轻而易举地造成不同群体彼此对立,制造社会混乱。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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