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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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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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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发表于 2019-3-16 00:16:06 | 只看该作者
经历了近半年的满城风雨,全国首例因为P2P项目暴雷而导致休刊的《重庆时报》劳动纠纷仲裁案靴子终于落地。经过3个月的认真、细致核实调查,2019年3月,重庆市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作出了最后的裁决:确认11名原《重庆时报》社记者与重庆时报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重庆时报社应限期五日内支付拖欠员工的多月工资及劳动经济补偿。
裁决表明,法律认定重庆时报社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11名记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时报社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主办,重庆时报社与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同为西安华商传媒集团旗下关联单位。2018年,由于重庆时报旗下爱达财富P2P业务暴雷的影响,导致原重庆时报社社领导被撤职并刑事侦察。此后,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西安华商传媒集团,以员工已转向新业务为由,拒不承认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员工薪酬、社保被停。但事实是,上述员工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工作,一直接受原报社和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令,工作内容同时服务于传统报纸业务和重庆时报社旗下转型业务,且一直持有原重庆时报社、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述单位并未以任何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12月31日,《重庆时报》以一纸休刊令结束了在重庆14年的生命。
休刊启示
时至今日,在此,原重庆时报社11名记者感谢法律的公正裁决,感谢大家半年来的坚持付出和不懈努力,更感谢社会各界给予我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但正当我们感恩法律的公正、社会的温暖时,重庆时报社却漠视记者合理合法诉求,用明显行为表明态度:对裁决置之不理!
无奈,我们向职工的娘家,同时也是《重庆时报》主管主办单位的重庆市总工会发起求助,但时至今日,仍音信杳无。
此前几个月,重庆时报社及其背后的华商集团,伪造假证据上仲裁庭,被曝光后自己撤回,不敢再用,已经说明自身的心虚;
华商集团委派的《重庆时报》社长谢正刚,公开承认报社伪造记者合同上仲裁庭(有本人录音证明),并表示华商集团会一查到底,给所有记者一个说法,然后就音信全无,不敢面对,底气何在?
这是中国新闻传媒从业者的无奈!也是重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悲哀!值此“3.15”之际,消费者尚有法可诉,这群记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恳请重庆市委宣传部尽快介入,在法律赋予的劳动仲裁结果已经面世的情况下,维护这些在重庆宣传战线兢兢业业工作长达10余年的记者合法权益。
因为,他们曾在新闻安全生产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坚定执行了重庆市委宣传部的所有指示,成功完成了包括智博会在内的一系列大型宣传报道;在2018年8月智博会期间,冒着重庆八月的酷暑,圆满完成了重庆市总工会领导安排的工作及采访任务;他们服从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保质保量完成宣传报道任务;他们在随后的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有理有据、保持克制,面对庭上假证、面对不公待遇,保持冷静理智,因为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始终相信正义公平不会缺席。
但所有的克制都成了被对方咄咄逼人的理由,所有付出的辛勤劳动甚至不被重庆时报社承认。飞鸟尽,良弓藏,何其悲哀!
我们也希望,作为《重庆时报》主管主办单位,重庆市总工会引起高度重视,发挥自身使命担当,真正做到把职工诉求放在心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重庆时报社及其背后的华商集团,尊重国家仲裁机关出具的仲裁决定,尽快执行劳动仲裁的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重庆普通职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再次,敦请重庆市总工会督促重庆时报社尽快执行裁决!
   
编辑:何林

669#
发表于 2019-3-9 17:34: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政协委员朱征夫: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无罪判决】
“排除干预,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新京报:你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朱征夫: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报: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没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另外,如果做出无罪判决,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报: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另外,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
数说
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1%的。
【律师与法官转行】
“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报:去年,上海一位“千万律师”转行做法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国外,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转行做了法官。
新京报: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
朱征夫:不多。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
新京报:有律师转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
朱征夫: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压力太大。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
新京报: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
朱征夫:有好处。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说
在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编辑:陈茗

668#
发表于 2019-3-9 17:00: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公安部副部长建议立法给大数据所有权确权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原副部长陈智敏表示,他将对大数据的所有权立法提出相关提案。他认为,目前的数据所有权不明确,带来的财富分配自然也不清晰。越来越多数据集中在少数企业手里,这对公民的隐私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会造成影响。
陈智敏说:“我觉得,这还涉及在大数据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因为今后大量的人被极少数控制数据的人所控制,影响很可能比现在的贫富悬殊还要大。”
近年来,大数据在广告、金融、医疗、出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数字化转型,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便捷化。据预测,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未来5年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将接近5万亿元。
但目前大数据所有权并没有法律 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走在实践的后面,但因为市场庞大,对将来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大数据所有权进行界定,这不只是财富的分配问题,也是对老百姓隐私的保护。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曾表示,大数据、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问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规问题逐渐显现,对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诸多挑战。
经济学中的斯科定律曾说过:“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从一开始,它的产权谁属,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能最大化利用其价值的人手里去。”
根据法律原则,业界认为,原始数据是个体用户生成、存储和使用的各种数据资源(包括消费数据、病史信息、社保账户明细、产权登记信息等等)。由于它们与被记录主体息息相关,因此其初始所有权一般被认为由该主体所拥。
但是,原始数据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大数据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切割分析,经过了数据资产化和数据价值化,特别是经过数据到信息再到知识的价值提炼后,它就具有了新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此时的大数据所有权应该归产生新价值的一方所有,也就是归大数据企业所有。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如何利用大数据促进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吴晓灵表示,一是我们要加快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第二,要充分利用数据公共资源,挖掘有用信息,降低社会的信息收集成本。
明确大数据的所有权当然是规范互联网信息利用的重要一步,更重要的是,应该收集什么数据,如何收集,被谁利用,作什么用途这种大数据使用规则的问题,都应该交由大众讨论,而不是由企业们自行决定并偷偷进行,因为每一个用户都是一个“数字生产者”,只是生产的是个人的数据,所以他们当然有权参与讨论如何利用它。
业内认为,当前我国大数据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一切市场交易行为都有赖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国亟待完善在数据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应以保护大数据产业发展为优先价值,兼顾初始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大数据产业的国际竞争。在合理、合法地界定了数据所有权后,就能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方对数据采集、使用、分享、转移等权责的界限,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除了大数据带给社会的便利,也有头部企业利用大数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中国青年报》评论文章指出,一方面,在互联网企业“头部固化“的情况下,少数企业能够获得强大的权力,通过无数越来越方便的App与服务全面收集并分析的数据,大型互联网企业可能比你的亲朋好友更了解你的喜好与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将他们想要灌输给人们的想法潜移默化地转嫁到消费者的脑海中。这一图景本身便足以令人不寒而栗,更糟的是,在当前这个数字时代,我们几乎不可能完全不使用这些大公司提供的服务。
另一方面,普通个人对大数据运作的过程一无所知,人们被限制在“信息茧”中,被精准投放的广告驱使着去做决定;其他更小的企业也无力与这些庞大的企业抗衡,造成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大众在许多层面上会被这些企业控制住,这将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因此,面对企业们对大数据的趋之若鹜,此时提立法是形势所趋,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立法的精神,除了界定清晰的产权外,对保护个人隐私,大数据用于促进社会发展方面也需要严格的规定,而不是仅仅是用于企业生产,单纯给企业创造社会利润。
编辑:陈茗

667#
发表于 2019-3-9 16:46: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两会热点:人工智能立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在回答记者提问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同时把人工智能方面立法列入抓紧研究项目。
本文就此简要回顾了各国在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不同程度进展,以及人工智能在发展中愈加凸显的4个主要问题,最后提出AI的监管不仅要符合科技本身发展的规律,更重要的是要适合我国国情以及不同地区的发展实际情况,只有这样的AI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

图: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陈杰
文章仅供参考,观点不代表本机构立场。
关注两会:人工智能立法
作者:学术plus高级评论员 张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同时把人工智能方面立法列入抓紧研究项目。”
各国AI战略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2018年以来,美国、欧盟、瑞士、法国、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国都出台了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战略和指导文件。
一是美欧等国进一步扩展人工智能战略,加速布局AI生态。欧盟发布欧盟及其成员国《人工智能合作计划》,8月美国正式通过《2019 国防授权法案》,提出重点发展AI、机器学习和量子科学技术。
二是德国、印度、意大利等政府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将人工智能的重要性提升到国家的高度,从宏观政策上加强引导和规划,以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20186月,印度发布《人工智能国家战略》,并就印度人工智能国家战略的构建提出了框架方案。
三是澳大利亚等国政府正在研究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目前,澳大利亚还没有发布 AI 战略,但澳政府计划创建一份技术发展路线图、一个标准框架、一个全国 AI 道德框架,用于支持人工智能可靠发展。俄罗斯也在研究人工智能国家战略,计划于2019年上半年发布。
详细数据资料请进一步参见:
格雷·艾伦:中国的人工智能战略
斯坦福《2018人工智能指数报告》
中美欧2018人工智能政府文件
特朗普签署美国AI倡议,人工智能独立审计势在必行
美军人工智能武器化大盘点
AI发展中的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有不确定性,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法律关系、道德伦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新挑战。随着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新闻信息、社会治理、交通出行等行业的应用,逐渐出现信息茧房、算法合谋、算法歧视、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一)信息茧房
在今日头条客户端,点击一条关于茶叶的消息,往往就会持续收到各种关于茶的养生知识和广告推送……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支撑下,信息传播迎来了信息个性化推荐的时代。信息个性化推荐可以快速完成用户与信息的精确匹配,降低用户获取精准信息成本,为个性化高质量信息获取带来便利。但同时用户可以轻易过滤掉自己不熟悉、不感兴趣的信息,“只看想看到的内容,只听想听的内容”,最终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强化了固有偏见和喜好,形成“信息茧房”。
(二)算法合谋
2018323日,新浪微博网友@EricTsui 在网络上晒出了一组图,表示两个人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同样的地点出发、同样的目的地,但价格却不同,并直言:滴滴打车利用“大数据杀熟”。
图:新浪微博网友@Eric Tsui称滴滴打车利用“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对用户隐私数据的收集,经过算法分析,计算出用户对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敏感情况,然后对不同人群制定差异化的价格。这种动态定价和差异化定价就是一种算法合谋。滴滴出行、携程、飞猪、京东、美团、淘票票等多家互联网平台都被曝光过存有“杀熟”的情况。
(三)算法歧视
2015年美国芝加哥法院使用的一个犯罪风险评估系统(COMPAS)被证明对黑人存在歧视。如果一个黑人犯了罪,他被该系统错误地标记为具有高犯罪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可能会被法官判处更长的刑期。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谷歌的广告系统存在性别歧视。在推送高收入工作招聘信息时,男性比女性收到推送的频率更高。这些案例都显示出人工智能系统和应用在实现过程中对用户存在歧视问题。
(四)法律和伦理挑战
2015年,英国首例机器人心脏手术致病人死亡。2018年,无人驾驶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多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然而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中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机器人、无人汽车发生事故的主体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一旦法律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又可能会对当前的人格法、刑事责任制度、知识产权、侵犯责任或劳动法律制度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何让人工智能系统和产品符合人类社会的各种规范和价值,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AI立法不应太超前
AI技术应该被监管吗 ?如何监管?
政府监管对于预防技术可能带来的伤害是非常必要的。当监管应用于人工智能等快速发展的领域时,错位的监管可能会扼杀创新,破坏人工智能带给我们的巨大的潜在好处,比如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提高生产率等等。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曾敦促美国政府尽早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但也不希望监管阻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李彦宏认为:首先,AI立法本身不应该太超前,很多时候新事物刚刚出现,让它稍微跑一段时间然后再总结经验,找到规律再来立法。
其次,在不同的领域,涉及的立法都不一样,比如说像无人驾驶。北京市很重视无人驾驶,很快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我们的创新能够有序进行,到今天百度已经拿到了50张左右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证。
所以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前瞻性预防和约束引导,确保安全可控。即避免过度监管人工智能的研究,重点监管和关注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医学、政治和娱乐等领域的应用。这种方法不仅平衡了人工智能研究带来的好处和人工智能系统可能的潜在危害,而且更具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3QOpWkmXS94BLVfOlbLUA

编辑:陈茗

666#
发表于 2019-3-9 08:41: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报道了太多社会负能量,记者决定起诉自己报社,最终获赔85万!
最近,澳大利亚法庭的一个判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墨尔本最大的报社《The Age》向曾任职于报社的记者YZ赔偿了18万澳元(大约85万人民币)。
原因是,YZ任职的10年里,报社总是派她去报道犯罪案件。
看多了各种血腥画面和人情悲剧后,YZ最终心理受创患上了PTSD,整个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YZ是在2003年进入The Age工作的,当时的她还很年轻,对工作也充满向往。
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新闻记者,冲在第一线去面对世间百态是工作的常态,遇到一些可怕的案件也在所难免。
但是YZ渐渐地觉得,自己低估了这份职业的负能量——
她遇到过分尸案现场,房间里到处都是血,尸体被肢解后丢在垃圾堆中,而做出这一切的人居然是死者的丈夫;
她报道过儿童凶杀案,陪同警方找到受害孩子尸体时,孩子的脸已经不见了;
她遇到过残暴的性侵案,罪犯将一对亲姐妹性侵后残忍地杀害;
她连续好几年跟踪报道墨尔本的黑社会斗争,目睹了几十起手段令人发指的谋杀案,甚至因此被黑帮威胁过...
看着这些鲜血淋漓的现场,各种记录尸体的照片,
无论多么痛苦,作为记者的YZ只能压抑住本能的恐惧继续报道。
如果说只是偶尔遇到这样的惨案也就罢了,写完报道后还能给自己一点时间慢慢恢复。
但实际上,YZ在报社领导的安排下,渐渐地变成了“专门报道负能量新闻”的记者。
她本人对这些负面案件的代入感开始越来越深。
即便时刻提醒自己要从新闻记者的旁观角度看待,却还是控制不住情绪被带向越来越抑郁、绝望的一面。
甚至到了最后,常常是一边哭一边把新闻写完的...
有一次,她被派去报道一个儿童被父亲从58米高大桥上丢下去的事件。
等她赶到现场的时候,医护人员正在对5岁不到的孩子进行CPR抢救,
YZ就在旁边看着,紧张着,担忧着,直到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孩子最后不治身亡...
眼睁睁看着一个稚嫩的生命就这样从面前消逝,那天成了YZ生命中最糟糕的一天...
Darcy被抛下当天,警方搜救Darcy现场)
有时候,作为参与事件报道的记者,YZ还会参加死者的葬礼,与死者的亲人交谈。
虽然这也是她工作的一部分,但这种“深入调查”让她在情感上越来越靠近受害者家属,更加伤心、绝望。
渐渐地,YZ自己的精神状态开始垮掉:
她常常感到焦虑、抑郁、无法入睡,有时候会恐慌症发作,难以安定;
有时候好不容易睡着,却还是会梦到白天报道的凶杀案现场...
YZ也向报社主编们反应过自己的情况,觉得自己真的受够了频繁报道死亡事件。
但是报社领导们并没有询问过她的感受如何,也并没有把她的诉求当回事;
YZ无奈地申请过换岗,曾短暂地被派到体育新闻部门工作。
但最后她的副主编还是要求她回到原岗位。
当时的YZ已经明白,再继续频繁地直面一桩桩负面案件,自己最后一定会崩溃的,所以她拒绝了副主编的调动安排。
最终,YZ被报社停职,不久后她便主动辞职离开。

从报社离开后,YZ心理上的痛苦和压抑并没有结束,她被诊断为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于是她找到了律师,将工作了10年的报社告上法庭。
她的控告中表示,作为新闻记者,接触到这些犯罪案件是正常的,但是报社并没有做到他们本该做的:对记者的调节和保护。
报社不仅没有任何制度辅助记者们处理工作创伤,也没有提供任何应对这些创伤的培训。甚至在YZ主动提出心理状态因为工作而崩溃后,报社也没有进行任何干预。
最终才使YZ在日复一日的犯罪报道中,积累了难以治愈的心理创伤。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报社的确对YZ的心理创伤形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向YZ提供18万澳元的赔偿。
这是澳洲第一次记者因为工作患上PTSD后控告公司胜诉的案件。
2012年时,也有一名记者因为和YZ类似的经历而控告《TheAge》,但最终败诉。
当时大部分人可能认为,社会记者,尤其是犯罪案件记者,会遭遇这些负能量事件本身就是一件可以预料的事情,也是记者工作的一部分。决定做这行就要承受这种风险。
但即便是记者,也没有办法永远保持冷静、中立、坚强。
报社可以在培训、人员安排、心理咨询方面些暴露在负能量之下的记者们,进行更好的安排和保护,避免他们产生类似于YZ的严重心理创伤。
或许,这次YZ的胜诉能让所有从事媒体行业的人,都对这种风险有所重视和预防吧...
ref
https://www.news.com.au/news/national/the-age-journalist-paid-180000-compensation-after-10year-service-on-melbourne-crime-desk/news-story/0feaec242a01b104f5c1a0751ef0d3fa
https://dartcenter.org/blog/2019/02/journalist-awarded-damages-ptsd-anxiety-depression
http://theconversation.com/media-companies-on-notice-over-traumatised-journalists-after-landmark-court-decision-11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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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谱的某少年:确实,即使是职责所在,企业也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关怀,何况这个报社在记者提出调岗希望后还强行调回,甚至停职,也是挺过分了
冰泉凝醉月:愿意做这种事情的人挺伟大的……但是除了赞扬他们,也要帮助他们缓解这种伟大背后的伤痛啊[悲伤]
Mistral_:真的,我们老师当年跑过各种突发,什么烟花爆竹爆炸人的肠子挂在树上,高速车祸只能把人铲起来……这种听听就要吓哭人的,他说作为男的都要很久才缓过来,真的要体谅记者啊
歌舞伎町的李尔王:想起长期记录南京大屠杀日军暴行并整理成书的女作家张纯如。在出书七年后饮弹自尽。一件黑暗的暴行发生了,受害的不止是受害者本人,它传递出的绝望也会侵染这个世界。
墨凝1314:这种岗位就应该建立一个有效机制,比如这个岗位轮岗最多只可以在这个岗位做五年之类的制度,规避这种做一份工作最后崩溃的现象吧。
wario不叠被子:一个朋友是法治节目摄影师,他说在一次杀人碎尸案的现场拍完以后他就辞职了,切碎的尸体被放在马桶里还倒满了硫酸,他对着马桶拍了十分钟。。
沉狗头:我记得以前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的警员,也是要在执行后进行心理调节的。一个记者每天面对这种情况,我实在难以想象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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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22:27: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报道十年犯罪案例患心理疾病 澳洲女记者状告报社获赔85万

近日,墨尔本最大的报社The Age被判向该社前记者YZ赔偿了85万元,因为YZ任职的10年里,报社总派她去报道犯罪案件。她看多了血腥画面和人情悲剧后。最终心理受创患上PTSD。这也成了澳洲历史上第一起记者因工作患上PTSD控告公司胜诉的案件。






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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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13:16: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埃及电视台主持因访问同性恋者入狱


图片版权LTC TVImage caption电视台主持穆罕默德·艾-基亚迪曾公开表示他反对同性恋
一名埃及电视台主持,在去年访问同性恋者而被判入狱做苦工一年。
案件在埃及吉萨的法庭审讯,被告穆罕默德·艾-基亚迪因“鼓吹同性恋”,被罚款3000埃及镑(约167美元;130英镑)。
该名同性恋者在节目中的身份被隐藏,向观众分享作为性工作者的生活。
在埃及,同性恋没有明确地被定为非法行为。不过,当局一直打压同性恋社区,次数更有上升的趋势。
他们定期以“放荡”、不道德及亵渎神明的罪名,拘捕涉嫌进行同性恋行为的人士。
§ “同性恋蛋糕”非歧视判决 八个问题让你一次搞懂
§ 报告揭中国同性恋遭强行电击服药治疗
这宗案件的起诉律师萨米尔·萨布里(Samir Sabry)以将名人告上法庭而闻名,他于2018年8月对·艾-基亚迪提起诉讼。
身为电视台主持的被告穆罕默德·艾-基亚迪曾多次在不同场合表达同性恋观点。
在节目中,受访者的画面经过模糊化处理,他对自己的性取向表示遗憾,并描述了作为性工作者的生活。
在节目播出两周后,埃及最高媒体机构——媒体监管最高委员会以涉嫌“违反专业行为”将节目下架。
埃及国营报章《金字塔报》(Al-Ahram)报导,起诉律师萨布里指责主持人以“实践同性恋”的方式获得经济收益。
除了监禁和罚款外,法庭判决艾-基亚迪在服刑后,需要被监视一年。
“如果艾-基亚迪支付1,000埃及镑的保释金,可以暂缓判决及上诉。”起诉律师萨布里说。

图片版权FACEBOOK/RAINBOW EGYPTImage caption两年前的彩虹旗事件,令在埃及打击同性恋的情况加剧
在2017年开罗举行的一场音乐会中,出现了彩虹旗。由于埃及是一个较保守的国家,主要为穆斯林信徒,所以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画面。其后,埃及媒体委员会禁止同性恋者在任何媒体出现。
此外,有关部门之前亦针对可疑的同性恋者展开打击行动,数十人被逮捕,遭到人权组织的谴责。
而当局依据的是1961年的一项卖淫法,将“习惯性放荡”定为犯罪行为,控告他们怀疑从事同性恋行为的人。
萨布里律师过去曾多次对比较开放的行为提出诉讼。去年,埃及女演员拉尼娅优素福在颁奖典礼上穿着透明服装,而被萨布里律师以“煽动放荡”罪起诉。
该名女演员其后公开道歉,萨布里律师则撤销起诉。而他近年来已提交了数百件类似案件。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world-46969844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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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08:30: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什么让澳大利亚成了世界诽谤之都

林慕莲

2019年3月6日


在一起对上澳大利亚最大的媒体集团的官司中,亿万富翁周泽荣获得近20万美元的赔偿。 PETER RAE/EPA-EFE, VIA SHUTTERSTOCK
在我报道中国的十年间,新闻报道最直接的障碍往往是有形的。它们有多种形式:路障挡住了通往某处的入口,留着军人平头的男子慢吞吞地跟在我身后,便衣暴徒驻扎在我计划采访的人家门口,当然了,还会被威胁把我抓起来。在一则难忘的事件中,一名官员只身冲到了我和同事乘坐的车前,拖延我们的离开,瞬间引发了一场不大体面的推搡。这些国家权力的有形表现旨在通过恐吓及强力钳制言论,并时而以威胁拒发签证加以强化。
之后我搬到了澳大利亚。结果令我惊讶的是,从墨尔本报道中国并没有更容易。在那里,我反而是受困于不一样的阻力,即澳大利亚压制性的、以复杂著称的诽谤法。这类报道的挑战在近期的一则案件中得到了突显: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华裔商人周泽荣获得近20万美元(约合28万澳元)作为赔偿,原因是发现《悉尼先驱晨报》(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2015年的一篇关于他的文章构成诽谤。该文称一直作为澳大利亚主要政治捐助者的周泽荣涉嫌贿赂一名联合国官员,法官判定它使用了“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有失严谨的措辞,但同时又具有煽动性和嘲弄意味”。
这一对澳大利亚最大媒体公司的判决,突显了澳大利亚诽谤法的情形有多糟糕。这些法律正在阻碍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事件的报道,包括中国日益增长、颇受争议的影响力,它们还让澳大利亚成为了全世界的诽谤之都。
这个案子极其复杂,但其中一个方面着重体现出法律的前后矛盾之处。针对周泽荣的一些最严厉的指控曾由议员安德鲁·哈斯蒂(Andrew Hastie)在澳大利亚议会上反复提出。他的言论被媒体进行了报道——在“议会特权”的掩护下,即其可以保护立法者和记者在相关报道中免受诽谤罪的控告。实际上,同样的指控被报道过两次:第一次因诽谤诉讼导致了高额赔偿金,其后的报道更为广泛却没有任何处罚。

澳大利亚悉尼,费尔法克斯媒体集团的大楼。 DANIEL MUNOZ/REUTERS
法官还驳回了认为这篇文章合乎公众利益的观点。据一位知名诽谤法专家表示,这种“有限特许权”抗辩从未被成功用于媒体相关的案件。法官认定《悉尼先驱晨报》所属的费尔法克斯媒体集团(Fairfax media)在当时的行为,以及记者高安西(John Garnaut)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该报新东家九号台娱乐公司(Nine Entertainment)表示其将上诉。
诽谤法的现状使得所有类别的报道都更复杂。澳大利亚记者联合会2018年5月实施的一项调查发现,在1292名受访者中,近四分之一的人表示,其在过去12个月中曾因担心构成诽谤而弃用过一则新闻报道。

而致力于中国相关报道的记者对这股寒意的感受则更深切。一名记者向我描述遇到了“难以置信”的审查,另一名则因其中国相关报道所受到的密切法律关注而坦言,害怕被当成新闻编辑室的“麻烦制造者”。许多在报道中国领域最优秀、最有经验的澳大利亚记者,实际上已被阻止就诽谤法的影响发声,因为他们已经陷入这类诉讼。
真正的危险在于,遭受资金压力的新闻编辑室可能会因担心惹上诽谤官司而避开中国相关的重要报道。对于没有大型媒体机构支撑的自由撰稿人,报道这类题材几乎没有可能。2017年,艾伦与昂温出版社(Allen & Unwin)放弃出版克莱夫·汉密尔顿(Clive Hamilton)关于中国对澳大利亚的作用一书《无声的侵略》(Silent Invasion),其引述的理由之一便是可能会招致法律行动。
澳大利亚与中国维持良好关系至关重要,因为澳大利亚三分之一的出口去了中国,是发达国家中最依赖中国的经济体。澳大利亚在一名中国亿万富翁卷入政治献金丑闻,并就中国在澳机构内的影响力展开激烈辩论之后,刚刚出台了新的外国影响透明度法律。但根据现行的诽谤法律制度,界定公众辩论边界的不是必要性,而是律师们。
眼下的这个制度是难以操作的。澳大利亚法律状况的独特性在于,它没有一项《权利法案》,对于言论自由也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的诽谤法倾向于将名誉权置于言论自由之上。这使得诉讼成本往往远高于和解的代价,法律对媒体公司的惩罚也因此尤其严厉。据费尔法克斯媒体集团(Fairfax Media)的律师理查德·科尔曼(Richard Coleman)称,针对该公司的诽谤指控中,只有10%到15%告上了法庭。但所有这些案件,即便是无理取闹的案件,都会占用本已在发行量锐减、广告减少和昂贵的收购中苦苦挣扎的媒体的资源。
几起引人注目的诽谤案件,就可以有效地起到遏制言论自由的作用。在2017年年底,我有了亲身的体会,略微尝到了法律钳制言论所造成冲击。当时,我与人合写了一篇关于新南威尔士州教育部里面存在着一家孔子学院的报道,那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安排,员工的工资由澳大利亚州政府部门内的一个中国实体来出。我们的报道引起了政府的审查,目前审查仍在继续。
即便作为一名报道中国的老手,我也被这篇文章繁重的相关法务工作吓一跳。两名律师对报道进行了仔细审查,他们删除了澳大利亚中文报纸上的直接引语,删除了人名,删除了已经公开的统计数据和引语。尽管没有人确定孔子学院是否有资格在澳大利亚法院发起诉讼,但他们还是做出了这些修改。律师只是在做自己的工作,但就效果来说,无异于自我审查。

因此,澳大利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本国机构的能力都有所下降。国家安全也面临风险,尤其是因为这些诽谤法可能会被威权国家用作武器,动辄以告上法庭为威胁,压制对其活动的报道。
由新南威尔士州牵头的对诽谤法的长期审查正在缓慢推进,但该法亟需升级。目前的诽谤法出台于2006年,早于社交媒体时代。为了保护新闻业,澳大利亚立法者应该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对秘密信息来源和一次性发表原则进行保护,以防止针对同一篇文章出现多个诉讼。
正义本应是蒙眼的,但这个法律战场偏袒那些有财力、缺乏新闻自由等原则的人。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澳大利亚的民主。
林慕莲(Louisa Lim)是墨尔本大学进阶新闻中心高级讲师、前NPR和BBC驻北京记者。她著有《失忆人民共和国:重访天安门》(The People’s Republic of Amnesia: Tiananmen Revisited)一书,也是《小红播》(The Little Red Podcast)播客的共同主持人。
翻译:纽约时报中文网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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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4 16:24: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海市网信办依法对“华尔街见闻”作出行政处罚


“网信上海”微信公号3月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上海阿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经巡查发现,上海阿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华尔街见闻”网站及APP在未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登载新闻信息,且内容导向存在偏差,扰乱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上海市网信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谈“华尔街见闻”负责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深入整改。同时根据前期执法调查结果,上海市网信办依法对上海阿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华尔街见闻”负责人表示接受处罚,并将按照网信部门要求,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合法合规开展运营服务。
上海市网信办负责人强调,无论是网站还是自媒体,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海市网信办将认真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加大属地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网上违法违规行为。
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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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3:01: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作者:魏永征


祝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简称新闻所) 成立40 周年!我讲的题目是“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传媒法治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新闻所是从新闻政策和新闻法研究入手的。当时还没有法治、传媒这样的概念,就叫做新闻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建立以后的前10 年,1978 年到1988 年间,三代学者: 戴邦、钱辛波; 孙旭培、陈力丹、张宗厚; 宋小卫、张西明、朱晓明、廖晓英、王晋闽等众多学人,共同开创了新闻传播学科当中前所未有,然而是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新闻所开创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例如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传播学研究,而传媒法治研究也是其中的一个崭新领域。

新闻传媒法治的研究从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新闻政策入手。1980 年新闻所编选出版了《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献汇编》三卷本,收入建党以来到1949 年前300 多件有关新闻工作的文件,经过中办批准出版。这些文件都是极为宝贵的文献。同时,也要研究外国的新闻传媒法。孙旭培主编两本外国新闻法选编,包括法国、瑞典的《新闻自由法》以及其他一些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那个时候苏联的《大众传播法》还没有出来,1990 年出台后由徐耀魁翻译,但是已经来不及放进去。还有钱辛波先生主编的《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收入一些国家的广播法或通讯法。无疑,这些文献现在也已非常难得而珍贵。

新闻所还创办了《新闻法通讯》( 内部资料) 。这本刊物1984 年创刊,1988 年停刊,正刊21期,增刊2 期,70 多万字,主编孙旭培。这本刊物是我国第一份关于传媒法治专业的学术刊物,保存了若干重要的学术文献,基本涵盖了传媒法治研究的方方面面,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新闻法通讯》涉及到很多前沿问题: 一个是“传媒法治建设”,有张友渔、顾执中谈新闻立法; “出版自由”问题,有陈力丹阐述恩格斯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问题”; “保守国家秘密”问题,有张宗厚论报道自由与保密限制; “更正”由李群做的对报纸更正问题的立法探讨; “诽谤”有多篇,如钟声谈新闻诽谤法律规范与界限; “广告”是张西明谈广告与新闻。

我说一个背景: 1984 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集中了全国一流的法学家们编撰的,但是这个里边没有诽谤、名誉、隐私这些条目,有人身权条目,但是也根本没有提到名誉、隐私等。所以在这些重要概念还没有进入法学界视野的时候,新闻所已经把它们提到了日程上进行研究。

这里有几篇重头的,到现在还有价值的文章。一篇是陈力丹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国际、国内都公认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蒂斯1890 年的“论隐私权”一文最初提出隐私权理论,是隐私权概念的起点,而陈力丹这篇文章通过阅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揭示马恩在19世纪40 - 60 年代就阐述了有关隐私保护的基本观点。我的《新闻传播学教程》的5 个版本里,都引用了陈力丹这篇文章。还有一篇重要的文章,是夏勇的《谈谈西方宪法中的了解权》,了解权就是right to know,现在统一称为知情权,是十六大以来三届党代表大会都提到的重要的人民权利。可见这篇文章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是全国第一篇。还有孙旭培带领他的两位助手编写了《新闻法知识讲座》,这是我国建立传媒法体系框架的第一次尝试,别看字数不多,它已经具备基本框架。从美国学者Pember 写Mass Media Law 到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结构框架都有相似之处,说明孙旭培这个讲座的开创性。
在1990 年代以后到新世纪,新闻所在这个领域继续取得众多成果,孙旭培主编的《新闻侵权与诉讼》,宋小卫的《媒介消费诉愿管理研究》,等等,我就不说了。
这段历史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3 点:
1. 实现传媒法治,贯彻党的政策和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密切结合,政策为法律提供来源和指导,法律为政策的实施设定程序和底线。
2. 在各国,传媒法都不是也不可能仅仅是一部法律,只有俄国现在有一部《大众传媒法》,但俄国也不是完全靠《大众传媒法》来治理传媒的,而是涉及多个法律、法令———在中国分为7个法部门,传媒法是具有多种渊源、多级位阶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最普遍使用的传媒,传播新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所以传媒法治的研究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我们要发扬新闻所前人的开拓精神,继续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所退休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原博士生导师,香港树仁大学荣休教授)


编辑: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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