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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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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发表于 2023-9-9 10:43: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微软承诺为AI造成的侵犯版权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微软9月7日承诺,将对其向企业提供的Word、PowerPoint及其编码工具中的人工智能软件产生的任何侵犯版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商业客户因使用其工具或人工智能生成的任何内容而被起诉,微软将支付所有法律费用。


来源:界面新闻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6425653919385233&wfr=spider&for=pc
编辑:潘洁

629#
发表于 2023-8-31 22:14: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湖北日报”打响消灭自媒体第一枪

近日,多个自媒体因为转载一事,而被“湖北日报”告上法庭。

网曝一名湖北日报前记者介绍:湖北日报集团今年成立了一个“版权处”,有一个专门的班子负责“维权”,并设定了巨额任务指标。

今年维权收入要达到2000多万。全网查找“侵权者”,然后通过“法律维权”,开展巨额索赔。

如果以上信息属实,我认为湖北日报可能陷入经济危机了。

那么,他们除了经营不善之外,有没有可能出现财务问题或者出现难以承担的资产负债率?

比如是否存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或者广告部门入不敷出?或者报社是否在购置设备、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方面出现异常风险?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说明老大能力可能有问题;如果是第二种可能,说明老大廉洁可能有问题。

此次,如果湖北日报集团2000万“维权”成功,那就等于告诉世人:湖北日报的话语权已经丢失;湖北日报的传播方式已经被替代。

该报是否存在都无足轻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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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源:来凤微友圈

原标题《湖北日报》把来凤微友圈告上了法庭,索赔42000元!

今年4月10日,自称湖北日报发来一封“侵权告知函”收函后,本人立马删掉所有转载链接,并且从此不再转发任何湖北日报旗下的任何内容,甚至连本地官媒新闻网的内容都不敢再转发。

因为本人之前转发的内容,都是本地官媒新闻网的生活资讯,时政类新闻绝不敢碰,部分由党媒湖北日报转载过后,就变成了湖北日报的所谓“原创新闻”了吗?

最重要的是,这些转载的文章并没有任何一篇被湖北日报申请原创保护。

腾讯明明有原创申请机制,湖北日报为何没有申请原创呢?是伪原创?还是抄袭来的呢?

本人当时真不敢相信自己这么小的自媒体会被堂堂的党媒《湖北日报》盯上,甚至怀疑是本地官媒假借湖北日报的名义,向来凤微友圈发出禁止转载的警告?

本人以后再接到本地网信办通知,要求转发本地官媒宣传本地旅游资源的文章,本人也只能委婉谢绝了!!不是不想配合宣传,实在是不敢啊!

来凤微友圈注册于2016年,因 2017年网信办1号令施行,非新闻单位不得采编发布新闻!从此来凤微友圈仅转发网友的小视频,甚至连日期时间都不敢添加。

我深知微信公众号的冬天来了,迟早有一天,所有微信公众号将被国家通知关闭。

可以说,对于公众号只要未关闭的一天,都是在苟延残喘,我每日尽量更新一点内容。

本以为转发官媒非时政类的文章,注明来源,不进行任何综合编辑,不用于商业用途,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吧,却没有想到这样也会惹来官司,被湖北日报告上了法庭,甚至一开口就向我索赔42000元!


本人并没有收到“转载湖报集团旗下栏目的原创的新闻作品(具体见清单)”中的清单,清单不给本人看,本人如何应诉答辩??

本人搜索抖音关键词“湖北日报告侵权”,看看有没有和自己一样的倒霉蛋,好家伙,一大片自媒体都被湖北日报告了,搜到了以下信息:



再说说本公司的情况,来凤微友圈公司是由本人一人经营,已经连续3年0申报了,公司没有产生效益,本人只能以开出租车维持生计,来凤微友圈只是作为业余爱好,承蒙“湖北日报”看得起,将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42000元,本司表示无比荣幸,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本司表示接受,只是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只能申请注销公司。

本人跑出租车收入,除掉租金60元,充电30元,每日平均收入100元。

如果湖北日报大人有胃口,苍蝇再小也是肉,只要开价可以,完全可以收购本公司,本人甚至考虑直接0元把公司过户给湖北日报,以后专心跑出租车。

如果湖北日报确实经营困难,产生了经济危机,不得不向所有自媒体人开刀,本人甚至可以考虑将本人一月的跑车收入3000元,除掉生活开支,剩余的所有血汗钱供飨给湖北日报,只求高抬贵手,宽恕一个出租车司机的无心之过。

目前,全国刮起了一种假借“打假”、“维权”行敲诈勒索的怪风,没有能力成立法务部的中小微企业全都战战兢兢,迷茫了,如此吹毛求疵,法律何时成了强权手中的刀?

最后,紧急提醒所有媒体人,大伙赶紧看看有没有转载“湖北日报”的文章,赶紧删除干净,小心被起诉巨额索赔!

来源:今日帝国(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iBYb1DaPTz-Gl_E4eC0Tw
编辑:郑程程



628#
发表于 2023-8-27 19:52:26 | 只看该作者
《武林外传》官微发文,矛头直指浙江卫视!
8月27日10时左右,电视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节目侵权电视剧《武林外传》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称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侵权,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版权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说明中还强调,《我们的客栈》在开播前两天才联系版权方,希望获得音乐授权,版权方拒绝后,“浙江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了该档综艺节目。”同时,官微提出浙江卫视在《王牌对王牌》《青春环游记》等综艺节目中多次在未获得授权或许可下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截至发稿前,浙江卫视和《我们的客栈》节目组暂未正式回应。
原文如下: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北京比邻耐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现就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节目故意侵犯《武林外传》著作权一事,我方作如下说明:
《我们的客栈》系浙江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该节目开播前两天,浙江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

《我们的客栈》第二期节目截图

但浙江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了该档综艺节目。该综艺节目以第二期为代表,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传》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
2.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
3.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4.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
5.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我们的客栈》官微文案及热搜话题词

我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我们的客栈》节目早在2022年9月招商阶段就开始使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相关角色及素材,宣传该节目为“武林外传综艺版”,为该节目增加关注度及背书,使得《我们的客栈》节目成功与多个品牌达成商业合作,赞助金额上亿元。

《我们的客栈》节目招商方案

  实际上,不只《我们的客栈》这一档节目,浙江卫视此前已经在《王牌对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环游记》(第三季第八期)等综艺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该等改编均未获得我方的授权或许可,浙江卫视此次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我们的客栈》节目播放并模仿《武林外传》原片片段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制作节目前取得相关授权应为广电行业基本的实践规范及义务,浙江卫视作为我国知名传媒机构,却对此熟视无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上线侵权节目,彻底无视我方的合法权益。且浙江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了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浙江卫视的该等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应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我方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浙江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对于浙江卫视的侵权事宜,我方保留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和实体权利,特此声明。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比邻耐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27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4uh6tOMvFcKW7HU3b9P0w
编辑:程博

627#
发表于 2023-8-23 17:20:44 | 只看该作者
新华财经:视觉中国或将终止版权保护委托代理业务
@新华财经消息,近日,视觉中国因与个人摄影师戴建峰出现版权纠纷一事再度陷入舆论漩涡。该事件目前进展为视觉中国下架涉事图片,但表态是基于对摄影师本人诉求尊重的主动下架。视觉中国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财经采访时表示,考虑到目前的市场环境,视觉中国未来将在业务上做出一定调整,比如终止版权保护委托代理业务,即本次版权争议事件所涉及到的业务。(新华财经 康耕甫 王鹤)
来源:新京报
链接:https://kandianshare.html5.qq.com/v2/news/2858832005955316034?cardmode=1&docId=2858832005955316034&from_app=qb_10&sGuid=&sQueryId=&sUserId=&sUserType=&sh_sid=5____8cf6c561582590143ba3e4417f7c88cb&target_app=kb
编辑:程博

626#
发表于 2023-8-19 23:01: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央视的角标为何越来越大?扒一扒五花八门的侵权形式
导 读
你有发现短视频里央视的角标越来越大吗?
当下,短视频版权侵权现象严重,侵权形式愈发复杂。甚至有侵权方为了遮盖来源,不惜放大视频以裁掉角标。知情人士告诉传媒茶话会,央视角标越来越大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不希望被其他使用者轻易裁掉角标。
除了裁角标搬运视频,还有哪些侵权形式?二次创作、微加工的短视频算侵权吗?
8月中旬,传媒茶话会对话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就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进行讨论。
01
常见的短视频侵权形式有哪些?
当前,常见的短视频侵权可分为四类:剪辑搬运视频侵权、背景音乐侵权、字体图片侵权、剧情创意侵权。其中,背景音乐和字体图片侵权,传媒茶话会在此前的文章《图片、视频、字体侵权赔钱又丢面儿,防侵权手册来啦》有过探讨,故不再赘言。
剧情创意侵权由于抄袭创意的侵权形式隐蔽、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证据材料难以收集认定,短视频平台管理者也很难对其涉嫌侵权作品进行界定和处理,且媒体涉及较少,所以本文不作讨论。
这篇文章我们重点讨论剪辑搬运视频侵权行为。剪辑搬运视频侵权又可以按照侵权方式细分为“搬运复制”“微加工转发”和“二次创作”三种形式。
一是“搬运复制”,此类情况在短视频平台上屡见不鲜,比如,一些原创短视频博主在抖音上发布的原创视频就被一些人搬运到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发布。
二是“微加工转发”,即将原创短视频去掉logo,删除片头片尾等做一些极小又快速的改动便上传到平台;或将原创视频中重要的画面内容进行裁剪,呈现出新的小视频。


裁掉角标前后视频画面对比

原视频画面

搬运者为了裁掉原创视频的台标和角标连人像都截不完整

三是“二次创作”,即对他人拍摄的视听作品中的重要素材进行剪辑、组合,并加上自己的简短解说、点评,形成所谓“新”的短视频。
02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媒体的日常工作中,转发其他账号的短视频,或者进行加工再发布都是很常见的操作,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

1.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使用视频,还是图片、字体、表情包,“先授权后使用”是避免侵权的第一道重要关口。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表示,短视频创作者在完成或实现自身创意过程中,尽量使用自己创作的素材,需要使用他人素材时,如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按照作者要求的形式注明素材来源。授权合同有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使用超出权利保护期的作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提醒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说,1970年之前的作品已经过了权利保护期,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使用的时候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著名案例是上海电影制片厂诉“新金旗舰店”侵权案。上海电影制片厂(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美影厂)于1961年创作完成动画片《大闹天宫》上集,并于1962年前发表。根据上述著作权法规定,动画片《大闹天宫》上集的权利保护期限最迟于2012年12月31日截止。2016年,天猫网站上一个名为“新金旗舰店”的网店使用了经典动画《大闹天宫》美猴王形象。美影厂认为新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晚于2012年12月31日,最终法院判定此案不构成对动画片《大闹天宫》中“孙悟空”美术形象著作权的侵害。
3.注意使用的方式和时长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有13种特定情形可以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过《著作权法》中虽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但是尚未明确说明“适当引用”的量,即对引用内容所占比例和引用时长等无明确规定。
“有的时候虽然没有授权,但会被认定是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讲道,“比如说转换性使用,如游戏解说、电影影评等,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但必须注意评价解读与浓缩搬运的区别,否则就有可能因使用方式不当造成侵权。例如著名的《老九门》侵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
此外还要注意引用时长,否则依然可能会造成侵权。在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中,十三月公司的涉案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玩物这些乐器演奏给<我是歌手>添了大彩!》的文章,在介绍演奏乐器铜钦时,插入了《我是歌手》综艺节目中时长5分34秒《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视频。
一审法院认为,十三月公司所引视频仅为该期综艺节目中的很小的一个片段,并且在客观上未对原视频产生替代效果,判定十三月公司构成适当引用。但二审法院认为,乐器铜钦出现在《回到拉萨》曲目的间奏中不超过10秒,为说明铜钦起到的作用,引用的视频可以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但涉案文章却引用了《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内容,引用时长远远超过合理范围。二审最终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成立,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除了上述三点建议,孙志峰补充道,使用者还应注意转载带来的法律风险,通常未经许可在自营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转载被认定为具有营利属性,会被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建议转载应获得版权方许可,并按照版权方要求的方式注明作品来源。
同时,对于使用平台提供的素材及音乐等创作作品时,不要超出许可范围。


03
短视频被侵权了,咋办?
当然 ,如果记者、编辑辛辛苦苦拍摄、制作的短视频,未经授权就被其他账号“搬走”或者是加工后发布,如何维权、减少损失?
1.发布前确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针对直接搬运、微加工转发等较为直接的侵权方式,孙志峰建议,原创者在发布视频前,可以在片头和片尾进行署名,或者通过加注作者水印、平台原创认证等方式确认著作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2.及时取证
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要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合法有效地取证,一方面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行为进行录像、截图,对侵权页面进行固定、明确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另一方面,应当收集著作权人被侵权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为该短视频、影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为日后提起维权诉讼等争议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3.善用平台举报投诉功能
孙志峰提示,原创者要善于利用平台的举报、投诉等功能,并及时通知平台,阻止侵权视频的进一步传播,防止损害的扩大。
依据《民法典》第1196条的“反通知规则”,如果平台在遭到投诉时没有及时下架侵权视频,则后续一旦查证属实,网络平台将会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固定证据之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联系网络平台,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视频。如若网络平台和侵权方不回应投诉,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4.起诉侵权者
如经过发函或法律谈判,侵权行为仍然存在,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这一概念的核心是鼓励创新的。保护版权才能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鼓励更多的人创新创造。”朱巍谈道,但也必须警惕的是,不能把版权维护当成生意,甚至打着维护版权的借口搞勒索。这种情况反倒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版权法规保护原创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不利于创造出真正健康开放的创作环境。

参考文献:李晏,洪钰铭.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短视频侵权乱象的治理对策研究[J].新闻传播,2023(11):61-63.

来源:传媒茶话会(公众号)
编辑:覃韵琪

625#
发表于 2023-8-17 22:10: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覃韵琪

624#
发表于 2023-8-15 23:39: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覃韵琪

623#
发表于 2023-8-10 23:1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凭借其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受到各界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为复杂的风险及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暂行办法》透露出人工智能立法哪些趋向?机器学习中涉及哪些版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这些都值得版权界思考。
人工智能立法趋向值得关注

从体系上来看,《暂行办法》是对今年1月10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升级和扩展。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发布人工智能与数据发展和治理的规范。自2019年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发布《人工智能增长研究法案》《人工智能政府法案》《生成人工智能网络安全(GAINS)法案》。加拿大于今年5月推出《人工智能和数据法案》,规定了围绕人工智能系统的评估、风险管理、监测、数据匿名化、透明度和记录保存的做法。亚洲范围内,日本新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3年4月施行。新加坡国会新修订的《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对数据许可和例外作出新的规定。针对个人资料隐私引入更多新规定,要求企业承担更多信息安全义务。

今年6月1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自2021年延宕至今的《人工智能法案》的授权草案。草案中对人工智能从安全、隐私、透明度以及非歧视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规则,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律监管框架。对于如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草案试图依据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作出层次划分,将透明度要求与风险等级挂钩,并施以不同的规制,具有大算力的模型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同时,数据训练模型所使用的数据也将面临额外的审查,也就是说对闭源模型的数据合规性要求将会更加严格。尽管欧盟的这一法案落实起来还可能有数年的周期,但是在人工智能发展和数据利用规制上,依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立法方向。

机器学习中的版权问题

关于机器学习是否侵权的问题,要从机器学习所使用的训练数据是否侵权着手分析。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机器学习是使计算机能够从训练数据中自主学习的过程,是人工智能系统重要的行为基础。人工智能系统的价值首先取决于训练数据的规模,即机器在学习阶段被提供的材料的数量,以及这些材料的多样性和质量。

由此,文本和数据挖掘(TDM)是机器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而在使用自动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时,必然摄入大量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视听作品等等。而鉴于其中所涉及的作品数量巨大,找寻并征求每一个所利用的文本或数据之权利人同意,不但劳神费力,也往往难以实现。其中可能会产生相当的侵权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影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也可能会损害版权与公共利益。因此,讨论出于机器学习目的使用版权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十分必要。

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尝试将合理使用拓展到计算机的使用中,允许计算机而不是直接由人类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英国版权法29A条款规定了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该法条规定,出于非商业目的对合法获取的任何作品进行的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但是,英国版权法将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目的限定为非商业的计算分析。对象限定为行为人本身应当具备合法访问资格的相关版权材料,且只豁免该技术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复制行为,对于汇编、翻译等行为未作规定。

2019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对TDM采用版权例外。从《版权指令》的规范内容来看,其对TDM合理使用施加了较严的限制,以非商业的科学研究为主。在行为主体方面,《版权指令》将其定义为“科研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但是否可以包含商业性研究机构则由欧盟成员国国内法自行决定。在行为目的方面,仅限定为科学研究。同时,《版权指令》第四条赋予了著作权人“选择—退出”权利,即在著作权人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对其作品进行文本数据挖掘。

综上所述,机器学习目前倾向于认定其本身可能不侵权。但经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系统所作出的输出可能会侵犯现有作品的版权。那么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是否都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其是否可以享有版权保护呢?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很多理论都尤为强调作品创造中人之参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就有观点认为,既然人工智能不能像人一样进行思考,那么人工智能势必不能像人一样进行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物中不可能体现人类的思想与情感,人工智能生成物自然也就不是作品,而仅为算法和数据学习的结果。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似乎确实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诚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是主观创作,而并非客观存在。除了大自然的产物之外,任何具有审美意义的创作结果都是有形成原因的。然而,人的大脑究竟是如何创作的?尚且没有定论。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创作是或不是与人类创作的程序和方法相同,是一个既不能证成也不能证伪的命题。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产物,能够体现出创作主体性质不同而带来的巨大差别吗?

事实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观与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并无太大区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给普通受众的精神生活所带来的一般满足感似乎区别并不大。当人工智能生成物真的经受住市场的检验,而更多、更广地应用开来时,《著作权法》到那时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出反应,或许为时已晚。

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有必要重新审视传统《著作权法》的一些“陈规”与“定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通过原创性检验,那么其与“真正的”作品就相差无几。在英国版权法中,如果在客观上形成了与自然人创作产物相同的产物,该产物也可以被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或许认识到创作者与权利主体并不一致是客观存在的,并妥善处理好在此种情形之下有关客体的权利归属和相关责任的承担,是一种更为开放务实的立法态度。

如果是那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如何划分呢?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在有用户协议的情况下,版权应该优先依用户协议分配。《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人工智能服务商与使用者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可以作为约定之版权分配的先声。

而在没有用户协议的情况下,版权归属投资者,用户获得使用权,可能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的一个较优选项。“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有成例可循,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既然人工智能生成物与普通作品并无本质区别,那么充分地投入市场、将版权运用起来才能真正激发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活力。将版权归拨给投资者,有利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更好地更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对市场竞争。同时如前所述,人工智能服务商既然承担了较多的内容义务,其获得版权也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但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离不开机器学习和大数据。而构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基石”的大数据是由用户提供的。缺乏用户参与和训练,人工智能是无法成长和长期经营的。用户对其投入、训练并生成的成果应拥有使用的权利,这也符合劳动理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固然是一个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但其实也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既然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一个新的类型的作品,也需要与普通作品一样接受原创性的检验,那么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判定也应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机器学习的特点就是大范围地涉猎作品并进行分析,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于在先作品的“接触”应原则上认为成立,除非人工智能服务商提供相反证据。而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上,对于公有领域的排除要格外审慎。

对于侵权责任,人工智能和用户间的责任分担首先可依据用户协议来调节,同时需要区分是何侵权违法行为。一般来说,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发生版权侵权时,谁据有内容权利并享受内容收益,谁就应承担内容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也应善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算法及算法生成物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如果人工智能生成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安全相关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类社会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从来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人工智能技术只是通过机器学习将信息摄入与重组推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可以预见,在人工智能参与和帮助下,创作者与作品的数量都将大大提高。在未来的几年,随着更多用户参与共建、饲喂语料、训练逻辑,人工智能还将保持较高的成长速率,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震惊和欣喜。但是,目前人工智能之创作的基本框架并没有颠覆性创新,它依然是一个辅助人类创作的技术工具。在摄影术发明的时候,绘画界也曾陷入巨大的恐慌,逼真的照片让写实派的图画失去用武之地,其时也有人哀叹绘画已死。但回头再看,摄影将绘画从现实中解放出来,更逼近心灵与想象之本质的抽象艺术开始发出光彩。而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也会将人从较为基础的、千篇一律的内容产出上解绑,而使得人可以更高追求心手合一的创作境界。我们应该看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巨大潜力,看到它广阔的应用场景,做好自主研发、追赶而不是回避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法律是面向人类社会、面向大众的调节规则。法律面对人工智能热,还是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做好平衡与协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还没有就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出针对性的规定,这是一种审慎和严谨的态度。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著作权法》从法理上也没有否定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这也为未来的立法留下了空间。我们应该探索建立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判定的具体规则,丰富区块链等新型证据保全手段,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商与生成算法、生成内容的监管。
(作者分别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4s72VioLXNhC8JnVWRijQ
编辑:秦克峰
622#
发表于 2023-8-8 21:17: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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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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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621#
发表于 2023-7-25 20:15: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带X字母的商标早已满天飞,Twitter更名为“X”或有侵权风险

亿万富翁马斯克(Elon Musk)将Twitter更名为“X”的决定在法律上可能会很复杂:包括Meta和微软在内的公司已经拥有相同字母的知识产权。
“X”在商标中被广泛使用和引用,因此它可能会面临法律挑战——这家原名Twitter的公司未来可能会面临捍卫“X”品牌的问题。
商标律师Josh Gerben表示:“Twitter有100%的可能因此被起诉。”他说,据他统计,美国有近900个、涵盖各行各业的有效注册商标中有X字母。
马斯克周一将社交媒体网络Twitter更名为“X”,并公布了该平台的新标识,即一个黑白风格的字母X。
自2003年以来,微软一直拥有一个与其Xbox视频游戏系统相关的X商标。Meta平台旗下的Threads平台是Twitter的新竞争对手,该公司在2019年注册了一个联邦商标,商标中有一个蓝白字母“X”,代表软件和社交媒体等领域。
Gerben说,Meta和微软很可能不会提起诉讼,除非他们觉得Twitter的“X”标识侵犯了他们在该字母上建立的品牌资产。
这三家公司均未回应置评请求。
来源:路透午报(公众号)
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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