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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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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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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发表于 2018-6-11 13:4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求索》编辑卖版面获利200万被判缓刑,原主编涉受贿被捕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6月7日消息,国家核心期刊《求索》编辑室主任和编辑卖版面,并将收来的钱多数纳入私囊,金额总计近200万元。
日前,湖南省安化县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涉案两人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另据了解,《求索》主编,因利用期刊大肆收取作者财物也被逮捕。
期刊室主任牟私利收17人百余万版面费
《求索》是一本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由湖南省社科院主管主办,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与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2009年至2015年7月,张群喜任《求索》期刊编辑室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以收取版面费的名义,向杨某等5名中介和王某等12位投稿作者收取117.12万元。
2009年至2012年,张群喜将其收受的19万元作为版面费上交给杂志社。
章克团在担任《求索》杂志社哲学栏目编辑期间,帮助李某等3名中介及50多名作者在《求索》上发表文章,收受75.24万元。收受的款项,用于购买珠宝、高档酒、手表等商品及其他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杂志社是给章克团下了版面费任务的,他从中介手里收来的钱,其中有15.6万元他让中介直接转账给了杂志社财务人员。
退休后接受调查因受贿罪获刑
2017年6-7月,湖南省纪委驻湖南省委宣传部纪检组分别对章克团、张群喜进行审查。接受调查时,两人均已经退休。
2018年初,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他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介人或直接收受投稿作者本人的财物,为投稿作者在《求索》杂志上发表文章,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8年4月4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群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章克团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万元。
2017年5月12日,湖南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求索》杂志原主编乌东峰逮捕。
根据湖南省纪委的通报,乌东峰除了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育有多名子女外,还长期利用党的学术期刊阵地和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财物。
据媒体报道,《求索》杂志曾经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财政拨款捉襟见肘,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乌东峰是原主编辞职后被招聘来的,而他让《求索》摆脱困境的办法之一就是卖版面。
2014年1月,乌东峰被免职,湖南省社科院开始重塑该期刊,并在当年发过声明,称刊物不委托任何中介进行约稿,对录用的稿件,不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中介以求索杂志名义约稿并收取版面费,其行为与杂志社无关,请作者不要上当受骗。
来源:澎湃新闻网
https://mp.weixin.qq.com/s/4SxwbsJMoz8yV8ouT2cexA

编辑:付莎莎
592#
发表于 2018-6-22 16:51: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鸿茅药酒到底是否“广告史劣迹斑斑”?上海闵行法院的这份判决亮了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上海6月21日电 记者余东明 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得到确认,该院近日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26.940, 0.23, 0.86%)有限公司(下称“鸿茅药酒”)状告某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6日,正当鸿茅药酒涉嫌虚假广告一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之际,某微信公众号以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鸿茅药酒”认为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鸿茅药酒”起诉称,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这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同时,文章以“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虽引用了“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该12件虚假广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系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

  据此,法院驳回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

       网址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 ... efphqm0527231.shtml


编辑:臧博
593#
发表于 2018-6-26 11:01: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大清报律》

定福庄1号  2015-11-09


《大清报律》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两次颁行。第一次于1908年颁布。因报界抵制,遂由民政部修改,交资政院议决,1911年(宣统二年)重行颁布。正文42条。另有附则3条,共计45条。民国初年尚有援用《大清报律》者,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后始失效力。


《大清报律》

第一条 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左列各数,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民政部存案;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四、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地址。

第二条 凡充发行人、编辑人在印刷人者,须具备左列条件:一、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本国人;二、无精神病者;三、未经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第三条 发行编辑得以一人兼任,但印刷人不得充发行人或编辑。

第四条 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无庸预缴者,亦同。

第五条 第一条所列各款,发行后如有更易,更于二十日以内重行呈报。发行人有更易时,在未经呈报更易以前,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

第六条 每号报纸,均应载明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七条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第八条 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辨误字数超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

第九条 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行更正或登有辨误书函时,应于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着,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报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四条 左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低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属,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

第十六条 凡未照第一条呈报,遽行登报者,该发行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七条 凡违第二、三条及第五条之第一项与第六、七条者,该发行人处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八条 呈报不实者,该发行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九条 第四条末项所指各报,其记载有出于范围以外者,该编辑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条 违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九条者,该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一条 违第十第十一条者,该编辑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处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三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罚。但印刷人实不知情者,免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第十五条第一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照所贿之数,加十倍处以罚金;仍究其致贿人,与受同罪。

第二十五条 违第十五条第二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六条 违第十五条者,除按照前两条处罚外,其被害人得视情节之轻重,由发行人编辑人赔偿损害。

第二十七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款者,得暂禁发行。

第二十八条 暂禁发行者,日报以七日为度;其余各报,每月发行四回以上首,以四期为度;问以上者,以三期为度。

第二十九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永远禁止发行。



第三十条 违第十二条致酿生事端者,得照上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呈报后,延不发行,或发行后中止逾两月者,如不声明原委,即作为自行停办。

第三十二条 违犯本律所有应科罚金及讼费,逾十日不缴者,得将保押费扣充,不足再行追缴,仍令补足保押费原数。

第三十三条 禁止发行及g行停办者,准将保押费领还,注销存案。

第三十四条 凡于报纸内撰发论说纪事填注名号者,不问何人,其责任与编辑人同。

第三十五条 报纸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时,即由代理人担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一条第三款及前两条所指各人外,所有报馆出资人及雇用人等,应均无涉。

第三十七条 凡照本律呈报之报纸,由该管衙门知照者,所有邮费电费,准其照章减收,即予邮送递发。其未经按律呈报接有知照者,邮政局概不递送,轮船火车亦不为运寄。

第三十八条 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互相抄袭。

第三十九条 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

第四十条 凡在外国发行报纸,犯本律应禁发行各条者,禁止其在中国传布,并由海关查禁入境。如有私行运销者,即入官销毁。

第四十一条 凡违犯本律者,不得用自首减轻、再犯加重、数罪俱发从重之例。

第四十二条 凡违犯本律者,其呈诉告发期间,以六个月为断。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律自奏准奉旨文到之日起,限两个月,各直省一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本律施行前,发行之报,均应于三个月内遵照补报,并按数补缴保押费。

第四十五条 本律施行以后,所有前订报馆条例,即行作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ibeH5rDJiYDHOz6BcYCaA

编辑:陈心茹
594#
发表于 2018-7-7 09:54: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美国应该尽快制定数据保护规则

德尔贝内:美国在数据和隐私保护方面远远落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合理准则,重点是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
更新于2018年7月4日 06:22 美国众议院民主党议员 苏珊•德尔贝内 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早在我通过选举进入国会之前,当我在科技行业开始职业生涯时,我认为我们有无数的机会来改善数百万人,甚至数十亿人的生活。
(文首照片为本文作者——编者注)
每一天都在取得新的进展。开始,我们可以给我们组织以外的对象发邮件,然后我们可以发送邮件附件。后来我们可以在邮件中添加超链接。发明新沟通方式的潜力似乎无穷无尽,那时情况也确实如此。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要比人类史上任何时候都密切,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社交媒体。
这一切进步让一般人以前认为,大科技公司的行为是负责任的,会保护用户的隐私——以至于人们过去都想不到隐私问题。现在我们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媒体曝光的Facebook-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隐私泄露事件让许多消费者认识到新的隐私问题。


编辑:冉玲琳
595#
发表于 2018-7-9 12:42: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信办:谁建群谁负责 ∣ 但我们却发现有两个大BUG!
原创: 麻策律师  网络法实务圈  2017-09-08
文/麻策律师
最近工作已经挺辛苦的了,本想回家好好葛大爷躺一躺,没曾想微信群里有人@我,给我丢了一个网信办晚上刚发布的新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让我好好体会精神。一想到这几天网信办一下子丢出四个新规,现在又来管起群主的事情来,心塞,只能兀自风扇中凌乱。
不管怎么样,是真得好好领会精神,不过一研习,我却发现有两个大BUG,让我更加凌乱。
新规中的秘密
最近网信办很辛苦地连轴转,先后发布了四个新规,分别是《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今天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内容对象分别如下表:
在这四个新规中,如果仔细对比,你就可能会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这个现象就是信息审核责任条款。在四个新规中,无一例外,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不得通过……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类似信息审核条款。除此外,有三个规定还有细化信息审核义务条款,但是,唯独《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没有细化的信息内容管理条款(除类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这些软性无操作性条款),这是不是很惊奇。
别看这个规定似乎是很严格地要求“群主负责”或“谁建群谁负责”,但实际上操作性意义可能有并不大,并不会如各大新闻媒体那些吸睛的新闻标题般恐怖。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神奇地现象?原因就在于可能这里藏了两个大BUG,无法移除。
主观不能:通信秘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这其实是一个常识,不过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宪法作为中国至高无上的法律,从来都没被认真对待过。不过宪法四十条其实已经非常清楚地传达了如下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含法院;
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两类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含非刑事个人信息保护;
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类主体才能查询;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都不行,网信办的规定更是不可行了。
想当年,湖南移动还真凭此拒绝了法院来调通信资料,法院说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来调取通信信息。但湖南人大法工委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这个函复还得到了全国人大的书面点头。
除此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以及邮政法等也都对此进行了明确。
互联网群组,特别是微信工具,本身就是个人的私密通信渠道,即使是群组虽然有两人以上,但所涉内容实质上还是多人通信的个人隐私和秘密,而非公开信息。所以,网信办敢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说腾讯你给我去管理一下发布的信息,给我去监测管理信息,给我先审后发么?所以,这个BUG,绕不过。当然,群里出了内鬼,自己要去举报的谁也拦不住。
网信办还真有一个说明,被我挖掘出来了。上图是网信办在《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的解读,还特别说明了一下相关规定是“针对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所以这个铺垫非常好。
客观不行:技术加密
还记得前段时间朋友圈疯传的,那家拿着调取证据通知书而被委婉拒在腾讯门外的法院么?腾讯在回函(来源网络)中是这么表述的:
贵院发来调查需求,我司已收悉,现将贵院函中所列调查事项答复如下: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
暂且不论微信到底有没有能力查阅微信聊天记录,但单从“点对点”技术实现上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所以,网信办也得摸着脑袋好好想一想,规定出去了,但微信真做不到去查阅聊天记录怎么办?这个问题还真不好想当然,强人所难。
2016年苹果公司大战FBI事件仍犹在耳,这起事件也引发了苹果加密技术的争议。直到现在,苹果还在其官网上坚称“Apple 从未与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机构就任何产品或服务建立过所谓’后门’。我们也从未向任何政府开放过我们的服务器,并且永远不会。”
在苹果IMEessages中,苹果即是使用了端对端加密技术(end to end),或称点对点加密技术,这种技术能实现只有两个终端用户才能查阅通信内容,连苹果也没有能力截取或查阅。除了苹果之外,几乎所有的类通信工具,都会将点对点加密技术适用于其工具,像whatsapp、LINE,还有谷歌最新的ALLO,只不过有些公司会允许用户自行选择是不是进行加密。
Apple 处理执法请求时的指导原则(摘录)
在《Apple 处理执法请求时的指导原则》(摘录)中,苹果是这么表述的:
iMessage communications are end-to-end encrypted and Apple has no way to decrypt iMessage data when it is in transit between devices. Apple cannot intercept iMessage communications and Apple does not have iMessage communication logs. Apple does have iMessage capability query logs. / iMessage采取了点对点技术,因此当苹果手机间传输信息时,苹果也没有办法破译其中的数据。苹果没有能力拦截通信信息,也没有iMessage日志及查询。(凑合着这意思)
这种技术有利于保障通信秘密,但是肯定也会有非常大的问题,例如暴恐、网络安全等都可能被非法份子所使用。这两种法益间如何平衡,至今都还没有定论。
所以,通信秘密权和技术加密这两个大BUG,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国家部门对通信群组的信息查阅和审查权利,从这一点上来看,网信办立“法”速度虽然快,但快得还是相当有节制的。
596#
发表于 2018-7-11 19:05: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陈杰人已被刑事拘留,同被采取措施的有6人

作者:平冤

7月4日凌晨四点,网络媒体人陈杰人被抓,7月7日官方媒体【红网】发布了相关消息,从该消息中得知,陈杰人被抓所涉及的是“以网牟利”,大肆进行了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确定陈杰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且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陈杰人本人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发帖炒作、删帖等手段,从中非法牟利;大量搜集、歪曲、夸大有关单位和个人负面信息,以在网上曝光、负面炒作相要挟,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获取巨额资金和非法财产;多次冒充领导亲属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网友处得知,涉及陈杰人案,被公安抓获的人员共有六人,他们分别是陈杰人、陈杰人的妻子、陈杰人的两个胞弟(一个叫陈伟人,一个叫陈敏人),另外还有陈杰人的两个助手(刘某和艾某飞)。
在陈敏人被抓后,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陈敏人的家属陈江平出具送达了郴公(直)拘通字【2018】A005号拘留通知书,该拘留通知书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7月5日4时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陈敏人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该通知书落款的时间是:2018年7月4日。



陈敏人家属接到通知后,当即委托律师,赶往该看守所,欲会见当事人陈敏人,但被拒绝。

目前所抓六人,已经有陈敏人得到了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的确凿消息,其他五人被羁押何方,家属仍然在等待公安的通知。

对于陈杰人的被抓,也许公安出于办案的需要,采取了较为特殊的措施。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MSkkRJhheDntoxjNIkkig

编辑:尹芳芳
597#
 楼主| 发表于 2018-7-12 20:07: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自媒体人凌建平因诽谤 被判赔偿今日头条8万余元
2018-07-1217:07:31来源:法制晚报作者:洪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近日,今日头条状告自媒体人凌建平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凌建平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主推文及新浪微博置顶位置连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今日头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还判决凌建平向今日头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6,316元。
今年1月1日至1月3日,成都某报社驻上海记者凌建平,连续3天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际投行研究报告”及微博账号“凌通社”,用侮辱性言语对今日头条及其创始团队进行恶意诋毁、 诽谤。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记者,在网络公开平台中发布相关内容,应当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事实进行陈述。被告凌建平根据网络转载的非权威信息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上发表涉案三篇文章,构成对今日头条的诽谤。

http://www.fawan.com/2018/07/12/1308228t185.html
598#
发表于 2018-7-17 00:24: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缅甸法院下周决定 是否审判两名违反了缅甸保密法的记者

中国历史之家
百家号07-0311:05
缅甸一家法院下星期将裁决为路透社工作的两位新闻记者是否将面临审判。这两名记者报道了罗兴亚人的危机,被指违反了缅甸的保密法。

32岁的瓦龙(Wa Lone)和28岁的觉梭(Kyaw Soe Oo)被指违反缅甸的“官方保密法”,最多可被判处14年徒刑。
这两人去年12月被逮捕以来一直在押。他们被指控持有与若开邦危机中一次军事镇压有关被泄露秘密材料。在缅甸人口占少数的罗兴亚穆斯林居住在若开邦。
瓦龙和觉梭的被捕引发国际人权组织的猛烈批评。
被告律师团在星期一的预审庭议上要求法官取消指控,因为检控方未能提供证明他们违法的足够证据。
这两名记者在仰光北部与两名他们说以前从未谋面的警察会面。他们后来对亲属说,他们刚拿到一些文件就被立即逮捕。
人权观察呼吁释放这两名记者。
路透社总裁兼总编阿德勒说,这个案件现在处于一个“至关重要的十字路口”。
阿德勒在一份声明中说:“在任何民主体制中,新闻自由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就起诉瓦龙和觉梭,就会严重破坏缅甸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
编辑:何林
599#
 楼主| 发表于 2018-7-31 22:25: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被遗忘权案:加州法院判定用户不能要求Yelp删除负面帖子[color=rgba(0, 0, 0, 0.298039)]何渊 [url=]数据保护官[/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今天

来源: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7月3日
作者: Claire Ballentine
综合和翻译:何 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周一裁定,本地搜索和评论网站Yelp不再需要删除用户发布的负面评论,该行业密切关注其对在线言论自由的影响。

在4比3的司法意见中,法院表示,联邦法律并不认为互联网公司具有监管用户所写陈述的法定责任。法院表示,是否删除用户的帖子是公司的自由材料权。

强制要求网站删除用户生成的帖子“可能会给在线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首席大法官Tani Cantil-Sakauye在多数意见中写道。 “虽然执行删除帖子的命令很简单,但合规性仍然会干扰并破坏在线平台的可信性。”

随着Facebook和谷歌等公司的影响力的增长,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但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他们对其他人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帖子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涉及一位旧金山律师Dawn Hassell,他曾指责客户在Yelp上对她发表诽谤言论。旧金山高级法院法官裁定,这些帖子是诽谤性的,并指示客户和Yelp将其删除。

第二位法官和州上诉法院都维持了该命令。

Yelp认为,下级法院判决可以为寻求消除负面职位的企业提供法律途径。该公司还提到了“通信规范法”,即1996年的联邦法律,该法保护互联网公司免于对第三方用户的职责承担责任。

该裁决称,该法案旨在“促进互联网上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并鼓励对冒犯性或淫秽材料进行自愿监控。”

Yelp得到了公民自由团体的支持,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和电子前沿基金会。 A.C.L.U.在2016年的Yelp案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认为删除令“要求Yelp从其网站上删除言论,而不给yelp任何机会辩解,这些言论受到宪法的保护。”

然而,反对者认为,在线滥用言论自由的受害者将丧失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Hassell女士的律师Monique Olivier在向美联社递交的一份声明中表示,该裁决“是在不计后果地支持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Hassell女士正在考虑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由于Yelp邀请其用户发布和阅读评论,该公司可能会被用户拒绝删除帖子。

“互联网不仅可能启发人生,而且也可以传播谎言,将诽谤性信息扩大到我们史无前例的程度,”法官Mariano-FlorentinoCuéllar写道。

Yelp律师Aaron Schur表示,该公司审查了有关Hassell女士的评论,并未发现这些评论是诽谤性的。

他还在Yelp网站的一份声明中说,“使用在线资源的个人的单独言论自由也存在风险,”Schur先生说,“例如那些发表评论的新闻文章或消费者选择在线描述他们的购物经历,这也可能会被操纵我们的司法系统。“
https://mp.weixin.qq.com/s/RIkuO-pMntmuQWXb3E_K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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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楼主| 发表于 2018-8-1 23:36: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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