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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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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16:02: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龚晓跃
知会一下:本人已于日前如约辞去在潇湘晨报及其经营公司的一切工作。七年来,我在此间履行了一名传媒职业经理人的职责与操守,做了一点儿事,影响了一部分人,要多谢同事们的支持与协作。在湖南,晨报与晨报周刊都还有些想努力做好产品的专业媒体工作者,祝福你们。好吧,想找牛逼总编辑的,可联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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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鐘前來自iPhone客户端

549#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5:57: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詹国枢
《人民网也跟上来了》:微博之下,除标明转发、评论两项外,增加阅读一项,始于腾讯。此举好处,可以让微博作者知道到底有多少人阅读此条微博。有些微博虽然转发、评论不多,阅读却可达成千上万!这对作者,无疑是一鼓励。腾讯之后,新浪亦于去年增加此项。今天打开人民网,也有阅读一项了!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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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  檢舉



548#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0:57: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31网站非法从事新闻业务被关

2013-06-27 18:38:04 来源: 新华网 有3166人参与

记者日前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自5月9日开展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以来,“人民内参网”、“广东删帖公司网”、“中国人民新闻网”、“中国焦点新闻网”、“人民在线网”、“中国新闻资讯网”、“中国新闻调查网”等31家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冒用合法新闻机构名义非法“采访”,编发负面虚假信息敲诈勒索的网站被依法关闭。(名单附后)

经查明,上述非法网站大多由个人主办,多数未依法登记备案或标注虚假备案信息,均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这些网站打着网络媒体旗号到各地进行所谓“采访”,有的违规设立“记者站”、“地方频道(分站)”,大量违规编发虚假新闻信息;有的以假乱真,冒用合法新闻网站名义承揽稿件提供、版权合作、广告经营等业务,实施欺诈;还有的以“舆论监督”为名,借“曝光”、“爆料”负面失实信息,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敲诈勒索,社会影响恶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网站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必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当前一些非法网站盗用新闻机构名义四处招摇撞骗、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败坏网络媒体声誉,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网站,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畅通举报平台(http://net.china.com.cn),欢迎社会各界依法据实举报违法违规网站。举报中心将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并转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被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网站名单

1、“人民内参网”,“中参社”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不实信息对企业和个人敲诈勒索。

2、“广东删帖公司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网络公关活动。

3、“大众社”,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开设“时政资讯”、“国际资讯”、“金融财经”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4、“中国法制焦点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5、“民主法治监督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网络公关活动。

6、“中国人民新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冒用人民日报、人民网名义违规采写编发新闻信息,并标注所谓“代理人民日报广告业务”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7、“中国焦点新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开设“新闻中心”、“焦点观察”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8、“中西部法制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冒用“中国大江传媒集团”名义开设“综合报道”、“热点追踪”、“社会调查”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9、“记者新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0、“实事焦点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时事新闻”、“维权打假”、“记者调查”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1、“第一热点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2、“中国企业经济报网”,北京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国内新闻”、“国际新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企业敲诈勒索。

13、“中国环保联盟”,个人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环保新闻”、“环境污染”等栏目,被多次举报借采写编发不实环保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4、“郸城信息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焦点访谈”、“资讯”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5、“投诉易”,广东深圳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6、“王甘霖独立调查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深度报道”、“本站播报”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7、“八号信息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8、“总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国内资讯”、“最新信息”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被多次举报借刊发负面信息对地方、企业敲诈勒索。

19、“人民在线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新闻网站名义,工作人员冒充“记者”到地方、企业非法采访,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0、“人民网人物频道”(www.peoplerw.com.cn),山东济宁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正规“人民网人物频道”(renwu.people.com.cn)名义,开设“头条要闻”、“政要之声”、“代表委员”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1、“中国新闻报网”,河南郑州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中国新闻社主办报纸《中国新闻》名义,开设“国内”、“要闻”、“热点透视”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2、“中国DV纪实频道”,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冒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纪录片工作委员会”名义,开设“精华头条”、“记录综合”、“社会万象”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3、“中国新闻资讯网”,个人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时政新闻”、“公众论坛”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4、“中国新闻调查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新闻中心”、“反腐倡廉”、“法治聚焦”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5、“中港澳国际新闻网”,深圳某公司主办,虚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主管”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中国”、“台湾”、“香港”、“独家新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6、“中国公民新闻网”,湖北襄樊某公司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公民新闻”、“国内要闻”、“国外要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7、“中国政府机构指南网”,北京某公司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8、“中国民生正报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热点话题”、“法制监督”等栏目,派所谓“记者”到地方非法采访,违规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29、“中国百姓网”,个人主办,虚假标注备案信息,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特别报导”、“法制新闻”、“时政新闻”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30、“江淮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资讯”、“财经”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31、“广东热线网”,个人主办,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开设“国内”、“国际”、“军事”等栏目,违规采写编发虚假新闻信息。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小鹏 贾楠

http://news.163.com/13/0627/18/92D7OLHI00014J34.html
547#
发表于 2013-6-28 09:34: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禁止播出群众参与的整容、变性节目
8月2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下发通知,禁止策划、制作和播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节目。
  《通知》指出,近期个别电视台制作播出了整容节目《美莱美丽新约》和其他涉及变性的节目。这些节目导向意识不强,画面血腥、恐怖、暴露、格调低下,活动组织奢华铺张,审查把关不严,片面追求收视率,引起观众强烈不满。
  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导向正确、健康向上、切实抵制低俗,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公信力,维护广播电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广电总局要求:
  1、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策划、制作和播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节目(包括涉及变性的新闻、专题、访谈等各类节目),正在制作、播出的必须立即停止。
  2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策划、制作和播出违背伦理道德、亵渎科学与文明、侵犯个人隐私的节目和活动,违者追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制作播出机构的责任。
  3、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报批程序。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明确媒体的社会责任,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倡导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和道德观,抵制片面追求收视率的错误做法,抵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违背的、与建设和谐文化不相符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审美取向。《通知》还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广电总局各项管理规定,科学管理、大胆管理,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通知》还要求全国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对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此类节目进行集中检查清理,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疏于管理者要承担失察责任。各级播出机构要认真执行宣传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编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好从节目策划到审查把关各项职责,以营造良好的荧屏环境和舆论环境。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7/08/23/20071009162846310117.html
546#
发表于 2013-6-28 09:33: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
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昨天(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广电总局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总局报送评委、嘉宾名单。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总局批准,并说明原因。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或地面频道邀请境外人士作为嘉宾主持、评委、演员和策划加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制作,须按规定单独报总局批准。
  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场内投票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各种方式误导、诱导观众投票。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播出机构,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明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明确的预案措施;主管负责人要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全程把关。申请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需同时报送节目负责人名单,总局将在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
  各播出机构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节目内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即发出停播通知。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总局在责令其立即停播的同时,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抵制低俗之风,加强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管理。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督、警告、停播制度,并要将执行情况随时上报总局。凡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失察和不作为责任。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频道、频率定位,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中国教育电视台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教育教学类选拔活动。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大幅度削减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所有此类活动均在19:30至22:30时段外播出。
  通知中对播出时段、节目内容、选手、主持人、评委、嘉宾、投票方式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适用于各级电视台凡有群众选拔、嘉宾互动、评委参与,设置排名、晋级的固定栏目。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如在总局规定之外有特殊需要须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可向总局单独报批。如须变更数量、场次、时段、时长等,作为特例按程序向总局申报。
  通知中对节目内容、主持人、评委、嘉宾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同时适用于各类广播电视娱乐、访谈、直播节目。
  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导向正确,积极健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切实抵制低俗之风。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7/09/21/20070921114606210182.html
545#
发表于 2013-6-28 09:32: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大力整顿不良广告 严令禁播“八类涉性广告”
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再次严令禁播八类涉性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及有关医疗资讯、电视购物节目:证照不全和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以医患、专家、名人做证明的;所有保证疗效、宣传治愈率的;有关治疗性疾病、生殖系统疾病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和其他内容低俗、画面不雅的成人用品广告;以性药品、性保健品、治疗生殖系统疾病的药品和医疗机构作为栏目、剧场冠名的;由药品、保健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制作或提供的各类医疗、健康类的资讯服务节目;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不良语言和画面的女性丰胸、塑身内衣广告。
  广电总局指出,非法的“性药品”广告及其他不良广告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而且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还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整治“性药品”等不良广告,广电总局已于7月底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放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并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9个地市及9个县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据不完全统计,8月份以来,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已清理停播上述违规广告1466条,总金额达20多亿元。
  广电总局指出,在清理整顿八类涉性广告的同时,对其他违法、不良广告和违规问题要一起清理。治理整顿要坚持“电视与广播并重,卫星频道与地面频道并重,黄金时间与非黄金时间并重,省台与市县台并重”,并实行“问责制”,对有禁不止、整改不力、严重违规播放广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还将向社会曝光,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7/09/27/20070929181345750454.html
544#
发表于 2013-6-28 09:31: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要求彻底整治广播电视涉性下流节目
9月30日,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面彻底地清理检查全国广播电视,特别是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的涉性下流节目。
    广电总局指出,近期,广电总局严令禁止播出涉性下流节目的举措,得到广大观众、听众的热烈拥护。许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立即停播了这类涉性下流节目。广播电视违规播出涉性下流节目的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但是,经实地调查,9月19日至21日,某省的省级电台及11个地(市)的24套广播频率57个栏目,拒不执行国家广电总局规定,依然播出涉性下流节目。这些播出机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国家广电总局已就上述情况要求该省广播影视局严肃查处有关播出机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的问题。
    广电总局要求,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总局有关宣传管理规定。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统一行动,立即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特别是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对拒不执行总局规定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违规机构和人员。
    广电总局强调,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记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始终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健康、文明、向上的道德风尚。要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防止敷衍应付,死灰复燃。
    广电总局表示,将派人实地调查各地整治广播电视涉性下流节目的情况。凡拒不执行总局规定的,将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9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明确要求:各级广播影视播出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策划、制作和播出违背伦理道德、亵渎科学文明的节目栏目。凡涉及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性药功能等内容的节目栏目,一律不得策划、制作、播出,正在制作、播出的必须立即停止。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7/09/30/20070930162519880205.html
543#
发表于 2013-6-28 09:27: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正式实施以来,大多数播出机构执行情况良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少数播出机构无视总局规定,仍存在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映。为将总局61号令等规定切实贯彻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把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61号令和7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要做到:(1)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2)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3)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
  三、做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的资质审验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71号文件要求,认真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报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总局传媒司备案。总局将根据各省备案情况核查后,集中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春节期间广告播出监管工作。为确保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良好秩序,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喜庆的节日气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监管工作,严格依据总局61号令、7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重点监管广告播出时长、影视剧插播广告、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医药广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发现违规,及时查处。对屡次违规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应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总局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的监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将直接给予下发《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全国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直至撤销其频率(道)许可证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10/02/20/20100813130909690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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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9:26: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7月1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说,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6年中国证监会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导向正确,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公信力、影响力,现就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大局,坚持把证券节目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条例》、《通知》及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积极的舆论支持。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三、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前,相关产品的运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局报告有关广告内容,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八、违反《通知》等有关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转让时段、播出咨询机构所提供证券节目的,或者播出证券节目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播出机构证券节目的管理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提高认识,严肃纪律,严格把关,杜绝证券节目中的违规行为。
  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播出机构证券节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总局报告。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10/07/20/20100813130231710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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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9:19: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对全国部分重点科技学术期刊社长总编辑(主编)进行岗位调训的通知 
各有关学术期刊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学术期刊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整体质量和办刊水平,在“十二五”期间培育一批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学术期刊,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按照新闻出版总署2012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人事司和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定于201267日至13日联合对全国部分重点科技学术期刊的社长、总编辑(主编)进行岗位调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全国有影响的部分重点科技学术期刊的社长、总编辑(主编)一人参加调训。如社长、总编辑(主编)已按要求参加过岗位培训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说明情况,改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新闻报刊司联系电话:010-83138668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1.形势与政策教育;2.编辑质量与学术建设;3.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4.组织管理与经营。
    培训形式:培训以课堂讲授、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期间将组织学员交流工作经验。

请每一位参加培训的学员带着问题学习,要围绕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就学术期刊办刊的某一问题,事先准备一份3000字左右的书面材料(不用打印),供培训班学习交流。

三、报名
    参加培训人员的报名表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上级主管或主办部门的公章,并将报名登记表(一人一表)传真至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传真后请来电确认。

传真:(010)68003812

电话:(010)68003811  68002702-8820

联系人: 赵 静   郭艳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
B705室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邮编:(100044)

四、报到
报到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源北路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公寓)
    报到时间:201267日(8:30—18:00)
    报到地点联系电话:(010)69248888转8858
    报到地点交通路线示意图请见附图
报到时请带:①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名片1张。②报名登记表原件。本社有代表性的期刊1~2份,学习期间举办期刊展览观摩交流。

   五、有关费用
免交培训费。
食宿费自理。专家公寓双人间每人每天食宿费220元,根据房源可适当安排包间,包间食宿费每人每天350元。
培训地点有游泳馆、乒乓球、羽毛球等场地,房间内可上网,请自备电脑、体育用品等。

六、结业
请每一位学员结合培训,修定事先准备的交流材料并提交培训中心,总署将其作为主要培训考核依据。
凡学完岗位培训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者,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凡缺勤超过一天或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附件:1.学员报名登记表
2.报到地点交通示意图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二〇一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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