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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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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发表于 2013-6-28 09:18: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办公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报刊出版单位:



近年来,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开展打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专项行动,新闻出版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但是,社会上利用或假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利的问题在部分地区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打击真假记者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打击和治理的范围包括:社会机构或人员假冒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搞所谓的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采访”活动敲诈勒索;新闻记者利用采访活动牟取利益,接受企业和公关公司“红包”;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执法部门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专项执法行动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成立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工作组,研究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集中开展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专项执法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假记者的非法采访活动,严肃查处报刊出版单位搞有偿新闻,严格处理新闻记者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新闻违法活动,坚决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切实保护新闻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权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新闻宣传,拓宽监督渠道,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境内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必须持新闻记者证采访的管理规定。针对煤炭、医疗、食品等事故多发行业和城市郊区、乡镇等案件高发地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新闻违法活动的主要特点、防范办法和核实记者身份的方式方法。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问题,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组织媒体报道典型案件,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和群众支持,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壮大声势、营造氛围。


2.严格执法,相互配合,坚决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闻记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的案件,由“扫黄打非”部门立案查办。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信访督办、案件协调工作。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案件线索收集,确立一批重点督办案件,集中力量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的典型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或需其他地区和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


各级执法部门核查新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程序收集录音、录像、收据等相关证据,做好调查询问笔录,确定具体行为的性质分类处理。对持假证件违规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应依法收缴证件,做出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查实的新闻采编人员违法案件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根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做出限业或禁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严查“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与开展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规范新闻采编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主动争取宣传部门、纠风部门、公安机关的支持,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对重点地区的工作部署、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新闻出版总署、驻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将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纠正报刊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问题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刊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所属报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所属报刊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组织部署所属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所属报刊记者站的工作情况,督促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自查、严肃整改,审核报刊出版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报刊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屡次出现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管单位要依法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



三、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报刊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要认真对照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坚决清退存在不良行为的采编人员,就以下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主办单位。


1.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等问题;


2.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3.本单位新闻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4.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


5.本单位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


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


7.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建立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要在网站上长期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的名单、职务,在报刊上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公布核查处理结果。


  四、专项行动的材料报送


1.报刊出版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本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填写当事人情况,报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2.中央报刊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部署所属报刊加强内部管理,坚决制止所属的报刊出版单位及新闻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联系人:李伟,电话:010-83138673,传真:010-83138275。


3.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总结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联系人:李伟,电话:010-83138673,传真:010-83138275;各省(区、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查办案件及开展相关重点工作情况,联系部门:举报中心,电话:010-65212870,010-65212787。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539#
发表于 2013-6-28 09:16: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报送2012年新闻报刊违规查处情况的通知 
新出报刊司[2012]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总结今年有关新闻报刊管理工作,请你局汇总统计今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你省(区、市)开展新闻报刊违规查处情况,按附表1、2要求填报相关材料。请于12月7日前将材料电子版报送我司,同时寄送材料纸质版。
    本通知及附表可在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公告栏”内查看下载。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    编:100052
    电子邮箱:gapp1017@sina.com
    联 系 人:  王琰琰   010-83138482  
                朱一彬   010-83138668                     
    传    真:  010-83138291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2012年11月29日
538#
发表于 2013-6-28 09:15: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2012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按照《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报刊记者站2012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

二、核验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报刊记者站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范围
报刊记者站及报刊出版单位分社。

四、核验方式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本省(区、市)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记者站人员核验。记者站站长(含副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记者站采编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刊记者站的名称;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在年度核验中发现记者站采编人员未全部持新闻记者证或者记者证申领不规范的记者站一律予以缓验,并出具公函责令整改,对在两个月内整改不合格的记者站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2.记者站工作核验。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活动无关的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无发稿、发稿量较低等情况的记者站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对群众举报较多、社会反映大的报刊记者站应进行重点核验,对在年度核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刊记者站,一律责令其停止一切活动,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3.记者站核验结果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年度核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记者站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一律按照规定注销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从严审核记者站的审批,控制记者站的数量,并通过综合评估、行政处罚等方式逐渐减少中央行业报刊在地方设立记者站的数量。

4.记者站数据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将变更的记者站信息在中国记者网上进行更新,修改已通过年度核验的记者站的变更信息,删除未通过年度核验的记者站信息。

五、年度核验工作材料报送要求
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将本地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报刊记者站总体情况、本次年度核验情况、报刊记者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同时填写《报刊记者站2012年度核验情况表》(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到中国记者网首页公告栏下载),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并将书面报告及《报刊记者站2012年度核验情况表》电子版发送到gappbk@vip.sina.com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联 系 人:郝苗苗
   联系电话:010-83138673
       传    真:010-83138275,83138291)
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5/130116.html


537#
发表于 2013-6-28 09:14: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是规范新闻记者证管理、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提高新闻媒体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新闻单位填报虚假材料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申领新闻记者证,且连续多年为其办理年度核验手续;有的新闻单位不及时注销离岗、离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的新闻单位未遵守报刊记者站管理规定,擅自为记者站记者申领本部记者证。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新闻采编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


二、核验组织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央在京新闻单位(以下简称中央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单位和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第四版新闻记者证。2013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无须参加2012年度核验。


四、核验重点

各新闻单位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核查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1.是否存在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企业家等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为本单位的党务、行政、广告、发行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注销离岗、离职、离退休人员的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为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5.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报刊记者站记者是否存在持本部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五、核验要求

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通过年度核验审核,建立健全新闻记者的微博管理制度,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全面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彻底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做到所有人员逐个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注销。

1.各新闻单位要成立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人事部门,由本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人事、党委、纪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小组成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清查工作。

2.各新闻单位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提出的核验重点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清查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逐个审核持证人员条件,形成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认真如实填报《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详见附件,可从中国记者网首页公告栏下载),并立即注销未通过年度核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3.各新闻单位工作小组完成清查后,要将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其中报刊出版单位须在本报刊上公示1次,其他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首页上公示10天,并公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中央新闻单位公布新闻出版总署举报电话:010-83138953,地方新闻单位公布本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各新闻单位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新闻记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按照《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要求,依程序填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六、核验程序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报刊主管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尽快组织所辖所管的新闻单位开展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加强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组织和指导。

1.请各新闻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并向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核验材料,材料包括:本单位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自查报告、本单位填写的《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本单位的公示材料 (本单位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者网页截图)。

2.请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管理负责人将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年度核验材料,分别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参加年度核验。

3.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年度核验材料后,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新闻单位及报刊记者站(分社)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数量1:1的比例将2013年度核验标签免费发放到各新闻单位和报刊记者站(分社)。

其中中央报刊记者站(分社)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其负责人按照记者站(分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度核验要求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领取2013年度核验标签。

4.各新闻单位和报刊记者站领取2013年核验标签后,由其负责粘贴在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页,完成年度核验。年度核验标签出现破损的凭破损标签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更换。


七、违规处理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辖所属新闻单位的监督检查,从严监督各新闻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从严审查各新闻单位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并对重点新闻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年度核验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1.对各新闻单位在自查中自行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各新闻单位自行纠正,并自主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建立健全新闻记者证管理制度,避免再出现违规问题,并由主管单位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建立违规备案档案,做出内部批评教育处理。

2.对各新闻单位在自查后被主管单位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发现的违规问题,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同时由主管单位对新闻单位的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做出停职、免职等行政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xls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5/130117.html
536#
发表于 2013-6-28 09:13: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出厅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时间、期数、页码、定价、印数、印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增刊备案号形式为:XXXXXXXXXX01(或02),其中前6位数字为该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7、8、9、10位为年度数字,最后两位为增刊期数。如,《求是》杂志2012年第1期增刊,增刊备案号为:111000201201。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

二、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

三、未履行增刊备案手续、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报刊审读及年度核验等手段,将期刊出版增刊情况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增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增刊予以处罚和纠正。

六、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期刊增刊出版内容及出版形式的监督管理,督促期刊出版单位遵守期刊出版增刊有关规定。

七、期刊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

八、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及有关期刊数字版收录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自觉维护期刊增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5/130118.html
535#
发表于 2013-6-28 09:12: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开展2012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报刊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13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二、核验组织
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报刊年度核验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报刊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总署将对重点地区的报刊核验工作进行集中督查。


三、核验重点
报刊核验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继续加强“三清理一加强”工作,对所辖报刊内容和出版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以下五项内容:
1.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管人、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2.报刊出版单位的法人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资格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3.报刊出版单位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报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5.报刊的经营和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各地要重点关注五类报刊的年度核验情况,一是总署确立的重点管理报刊;二是各地确立的重点审读报刊;三是2010年度和2011年度缓验的报刊;四是教辅类报刊,尤其是对于教辅类报纸2011年度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中列入三级、四级的教辅类报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实施调整退出;五是大量发表论文的期刊,重点核查非学术期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违规刊载学术论文、出版质量低劣、靠收取版面费牟利等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要予以缓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对长期违规出版、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以及不具备编辑出版能力、委托中介机构组稿、收费等违规问题严重报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责成主管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核验要求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年度核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年度核验工作制度的各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有关工作,通过年度核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报刊管理。
1.严格审核报刊年度自检报告及样报样刊,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对开展“走转改”活动的情况在自检报告中进行专门说明,并加强对版权页中“出版人”、“出品人”、“运营机构”等合作出版情况的审核。
2.严格审核报纸期刊年度核验表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凡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包括被缓验报刊)均须提供年度核验数据,没有数据的报刊视为未能正常出版。同时,按照总署《关于做好2012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2]262号)要求,为确保数据质量和统一,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要求报刊出版单位保证年度核验和统计年报数据的一致,要专门组织对年度核验和统计年报共有指标(如年度总印数、总印张数、定价总金额等)进行比对审核。
3.严格规范对暂缓年度核验报刊、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报刊的处理。依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要坚决予以缓验或不予通过核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下达正式通知,明确缓验期限、缓验或不予通过原因以及整改要求。缓验期满后,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上报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各地注销登记,第二年停止出版。
4.严肃处理不能正常出版或超过休刊期限的报刊。对不能正常出版、超过休刊期限(按照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的报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已经不具备出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上报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
5.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报刊,除新创办报刊(包括办刊业务范围有较大调整的新更名报刊)出版未满一年可不参加年度核验外,所有报刊应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向其送达催告函并在中央媒体或省级媒体予以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检的,上报总署撤销许可证,予以注销登记。
6.认真做好年检数据汇总并撰写年度核验报告,年度核验报告内容包括报刊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处罚报刊情况,重点核查情况、缓验报刊情况等。


五、核验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底前将2012年度报刊核验材料纸质版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邮编:100052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报刊核验材料电子版数据分别压缩成RAR文件,发送电子邮件到baokansi@126.com。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相关表格下载与填报说明见附件1),确保报送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统一。                           






附件:

附件1:2012年度报刊核验相关表格下载、填报与报送材料细则.doc

附件2:2012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xls

附件3:2012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xls

附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报刊核验数据.xls

附件5:报纸年度核验目录.doc

附件6:期刊年度核验目录.doc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5/140477.html
534#
发表于 2013-6-28 09:11: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实施精品报刊建设工程 推荐“百强报刊”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完善报刊评价体系和引导激励机制,重点培育和推出一批具有较强舆论引导能力、传播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秀品牌报刊,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实施精品报刊建设工程,重点推出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及百强科技期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为抓手,实施精品报刊建设工程,由各地、各部门重点推出一批内容原创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名报名刊,在全国形成一批时政、学术、行业专业、大众服务等门类品牌报刊;制定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形成产品评价体系和引导激励机制,鼓励扶持优秀报刊出版单位加强品牌建设,整合出版资源,扩大产业规模,实现集约化经营,增强报刊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推荐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
(二)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全国或本区域、本行业、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行业专业类、学术类报刊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学术理论创新体系,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五)大众类报刊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所喜爱,内容积极向上。
(六)创办并连续正常出版时间3年以上(2009年12月前创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刊不能参加推荐:
(一)内容导向存在错误的;
(二)在近3年内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受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三)近3年内在年度核验中有缓验记录的。

四、推荐具体要求
(一)推荐方式
1.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报刊推荐工作。按照《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及《全国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区域性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在评估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报刊实际和特点向总署推荐优秀报刊(中央单位主管、在地方出版的报刊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和推荐)。
2.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在京报刊推荐工作。所属报刊超过50种的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可按照评估原则、评估指标及评估流程,开展对所属报刊的评估工作,在评估基础上,向总署推荐优秀报刊;所属报刊少于50种的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可参照报刊评估原则进行评选后,向总署推荐优秀报刊。
(二)推荐名额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优秀报纸、期刊的数量一般分别不超过所辖所属报纸、期刊总数的5%、2%。
所属报刊少于50种的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可推荐报纸1-2种、期刊1种。
(三)时间安排
1.2013年3月2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完成评估推荐工作,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总署。
2.2013年4月20日前,总署新闻报刊司组织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名单上报总署党组审定。
3.2013年5月初,向社会公示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候选名单。
4.2013年5月10日前,向社会正式公布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名单。

五、材料报送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报刊评估推荐整体情况、报纸期刊推荐名单、百强报纸推荐表(附件1)、百强社科期刊推荐表(附件2)、百强科技期刊推荐表(附件3)、3套样报样刊(报纸为2012年12月合订本,期刊为2012年最后一期,可直接报送电子版)。上述报送材料请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总署新闻报刊司(电子版请发送至新闻报刊司专用信箱baokansi@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报刊业务处
邮编:100052
联系人:李伟(电话:010-83138670传真:010-83138452)
唐巍(电话:010-83138967)

附件:

         1、百强报纸推荐表.doc

         2、百强科技期刊推荐表.doc

         3、百强社科期刊推荐表.doc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533#
发表于 2013-6-28 09:09: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关于开展报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调研的通知 


新出报刊司[201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加快推动传统报刊业数字化转型和产业升级,是《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为全面准确了解我国报业数字化转型现状,引导报业创新发展方式,加快实现转型升级,按照总署统一工作部署,我司决定开展全国报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报业数字化转型调研工作,请按照要求向本区域所属报业集团(经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复成立的省级及地市级党报集团)转发本通知并下发调查表,指派专人负责督促集团认真填报并按时上报调查表。

 二、为全面了解报业集团开展数字化业务的各类情况,本次调研共编制了七份调查表(详见附件),请各集团按照调研表说明要求,安排集团及其所属机构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填报,并配合做好调研事宜。调查表可从中国记者网(网址为press.gapp.gov.cn)直接下载。

 三、本次调研调查表编制、数据分析、后期研究由我司委托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课题组承担,集团报送数据仅用于研究工作,调研成果供行政管理部门使用。

 四、本次调研于3月底结束。请各集团收到通知及调查表20天内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将纸质版及电子版的调查表、集团调研工作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报送至课题组。

 五、联系方式: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 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报业数字化转型研究课题组”  
  邮编:515063
  电子邮箱:mingranli@stu.edu.cn
  课题组联系人:李铭燃 0754-86504068 ;13417027741

新闻报刊司联系人:朱一彬 010—83138668;  13716147676

   附件:

             1 集团数字化战略调查表.doc

             2 报社杂志社调查表.doc

             3 新闻门户网站调查表.doc

             4 社区论坛调查表.doc

             5 移动互联网调查表.doc

             6 微博与微信调查表.doc

             7 其他类网站调查表.doc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2013年3月5日

532#
 楼主| 发表于 2013-6-22 10:06: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清华Global-Business-Jour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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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史安斌
在CCTV英语频道谈到最近英国设立媒体监管机构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争议。著名学者James Curran以“有权无责”(power without responsibility)(国内译为《英国新闻史》)来概括英国媒体缺乏外部监管的传统。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解除规制“的政策更加剧了这种”有权无责“的状况http://t.cn/zTvHx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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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22 : 09來自新浪微博


收藏於3月27日15:53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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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楼主| 发表于 2013-6-22 09:58: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clueless
言论自由,人人皆可为记者//@谓贤:真记者大多在体制外的微博上,所以才会屡遭封杀。

@落雪博报
【何为真记者?何为黑记者】中国70万新闻从业者均被称记者,而持记者证者仅十多万。有人说,有证者才是真记者,此谬误。讲真话的新闻从业者,即真记者;讲假话的新闻从业者,即假记者,不管你是人民日报的还是CCTV的甚至是新华社的;凭记者身份,以报道名义违法犯罪者,即黑记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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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21 : 19來自新浪微博


收藏於6月18日22:07

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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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21 : 53來自iPa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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