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办公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报刊出版单位:
近年来,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开展打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专项行动,新闻出版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但是,社会上利用或假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利的问题在部分地区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打击真假记者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打击和治理的范围包括:社会机构或人员假冒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搞所谓的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采访”活动敲诈勒索;新闻记者利用采访活动牟取利益,接受企业和公关公司“红包”;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执法部门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专项执法行动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成立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工作组,研究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集中开展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专项执法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假记者的非法采访活动,严肃查处报刊出版单位搞有偿新闻,严格处理新闻记者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新闻违法活动,坚决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切实保护新闻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权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新闻宣传,拓宽监督渠道,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境内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必须持新闻记者证采访的管理规定。针对煤炭、医疗、食品等事故多发行业和城市郊区、乡镇等案件高发地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新闻违法活动的主要特点、防范办法和核实记者身份的方式方法。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问题,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组织媒体报道典型案件,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和群众支持,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壮大声势、营造氛围。
2.严格执法,相互配合,坚决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闻记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的案件,由“扫黄打非”部门立案查办。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信访督办、案件协调工作。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案件线索收集,确立一批重点督办案件,集中力量加大打击和治理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的典型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或需其他地区和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
各级执法部门核查新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程序收集录音、录像、收据等相关证据,做好调查询问笔录,确定具体行为的性质分类处理。对持假证件违规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应依法收缴证件,做出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查实的新闻采编人员违法案件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根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做出限业或禁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严查“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与开展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规范新闻采编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主动争取宣传部门、纠风部门、公安机关的支持,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对重点地区的工作部署、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新闻出版总署、驻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将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纠正报刊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问题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刊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所属报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所属报刊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组织部署所属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所属报刊记者站的工作情况,督促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自查、严肃整改,审核报刊出版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报刊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屡次出现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管单位要依法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
三、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报刊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要认真对照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坚决清退存在不良行为的采编人员,就以下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主办单位。
1.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等问题;
2.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3.本单位新闻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4.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
5.本单位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
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
7.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建立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要在网站上长期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的名单、职务,在报刊上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公布核查处理结果。
四、专项行动的材料报送
1.报刊出版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本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填写当事人情况,报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2.中央报刊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部署所属报刊加强内部管理,坚决制止所属的报刊出版单位及新闻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联系人:李伟,电话:010-83138673,传真:010-83138275。
3.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总结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联系人:李伟,电话:010-83138673,传真:010-83138275;各省(区、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查办案件及开展相关重点工作情况,联系部门:举报中心,电话:010-65212870,010-65212787。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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