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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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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发表于 2021-1-4 11:09: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设立非法新闻机构实施诈骗 重庆破获近年最大传媒监管案
以所谓的国际著名新闻媒体为幌子,打着数字经济的招牌,以设立新闻机构驻地方办事处和达成战略合作的方式与企业单位接触,再通过与我市个别企业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运作项目的方式为诱饵,他们为受害者制作所谓的国际新闻联盟新闻记者证为由收取一个证件6500元的制作费。
近日,由市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组成的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重庆办事处有关问题核查专项工作组,联手破获了这起近年来重庆最大的非法设立新闻机构案。
1229日,我市依法对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重庆办事处"以及重庆各区县非法设立的10余家办事处依法予以取缔。
设立非法新闻机构实施诈骗
一个记者证件6500
成立非法新闻机构招摇撞骗
2020611日,市委宣传部接群众来电反映:一自称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的机构在垫江县设立办事处。
市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立即进行核实,发现该机构不仅在重庆设有多个非法分支机构,而且在全国多个省市设有办事处。经中宣部传媒监管局确认,所谓的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系非法新闻机构,其发放的所谓新闻记者证也为虚假证件。
市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随即组成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重庆办事处有关问题核查专项工作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专项工作组调查取证时发现,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总编王某,同谢某、殷某等多名成员在重庆市垫江县、江津区等地设立所谓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办事处。其间,王某、谢某等人以虚假新闻机构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重庆办事处名义与江津某企业达成所谓战略合作,并邀请该单位负责人出任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重庆办事处副主任一职,后以办理国际新闻联盟采访证件为名,以一个证件6500元价格骗取办证经费。
设立非法新闻机构实施诈骗
数十家非法分支机构
全部设在中小企业主经营场地内
王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之规定,且涉嫌诈骗罪。市专项工作组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给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江津区公安局受理案件后,经缜密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并组成工作组远赴深圳开展调查和抓捕工作,于20209月初将王某抓获。
经审讯,王某交代其对外身份是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总编,所谓的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数十家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全部设立在中小企业主的经营场地内。他们甚至自称海外还有193家分支机构。
其对冒充新闻媒体,通过办理记者证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在国际新闻联盟中只是抛头露面的角色,证件办理是系殷某所为,另有谢某多次介绍重庆各地人员与王某认识,并办理虚假记者证。2020930日,经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某被执行逮捕。
截止202012月,警方根据王某交代,顺藤摸瓜,将谢某、殷某先后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设立非法新闻机构实施诈骗
10余家非法办事处被取缔
新年前夕近年最大传媒监管案告破
据涉案人员交待,王某等人打着所谓的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的幌子进行诈骗。他们以所谓的国际著名新闻媒体为幌子,打着数字经济的招牌,以设立新闻机构驻地方办事处和达成战略合作的方式与企业单位接触,再通过与我市个别企业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运作项目的方式获利。同时,他们以国际著名新闻媒体的宣传能力为幌子,以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际新闻联盟进行宣传报道的方式,通过收取宣传经费用的方式获利。除此之外,行骗人还以为受害者制作所谓的国际新闻联盟新闻记者证为由收取价格不菲的证件制作费用获利。
20201229日,市专项工作组依法对国际新闻联盟海外国际频道重庆办事处"以及重庆各区县非法设立的10家办事处依法予以取缔。并及时报请中宣部传媒监管局通告全国各省依法取缔该机构设立的办事处。
至此,这个近年来重庆最大的传媒监管案件正式告破。
市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驻地方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市传媒监管部门、市扫黄打非办、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将进行依法取缔。
新闻记者证,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明,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依法同一印制核发。广大市民在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时,应该核实其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查询,或者是扫描记者证上的二维码来核实。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作者:李晟
链接: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2&newsId=3499107&staticUrl=https%3A%2F%2Ft.cqcb.com%2F1xkuO&from=groupmessage
编辑:宋婷

522#
发表于 2021-1-11 17:08: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信办新年首个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aw@ca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27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1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促进网络应用普及,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真实身份证明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名称,拟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互联网网络资源,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核实后,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主动注销相关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用户的证明文件,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用户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如需转让,应提前在电信主管部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帮助域名持有者对已备案域名实施转让。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对其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
  (二)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资源;
  (三)为他人规避实施真实身份查验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志信息的具体要求,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
  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发现、制止所提供的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真实身份查验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停止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相关配合。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依职责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阻断违法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国家有关机构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监督检查等执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违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查询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在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撤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十八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
  第五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专门向电视机终端提供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网络法实务圈
作者:网信办  

编辑:冯梦玉

523#
发表于 2021-1-11 21:03: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


  1月7日,江苏省邳州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民间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李新德有期徒刑五年,其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新德是河北省人,2019年10月25日,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个月后,在11月2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邳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新德自主运营“舆论网”微信公众号、“中国舆论监督网”网站等网络平台,为谋取利益,在未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撰写或者安排其子被告人李超撰写含有虚假信息的帖文,又安排被告人李超以支付费用的方式转发至其他网站、论坛进行进一步炒作以形成舆论关注,向相关涉事单位施加压力,意图为相关人员摆平事端,并收取相关人员支付的费用。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新德、李超通过上述方式炒作李霖昊非法集资案、山西澹台一民执行案件、天津钟大明被刑事追逃案、上海馨怡养老院案等,收取澹台一民、李小东等人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2.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众号法律园地称,一审宣判后,李新德不服,现正在准备上诉。

  李新德和他的中国舆论监督网简介




  2003年10月1日,李新德在山东省检察官培训中心,注册创办了自己个人的中国舆论监督网。


  2004年6月10日,李新德撰写“下跪的副市长——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在中国舆论监督网上发表,此前,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曾三次采访李信腐败一案,在节目制作完毕已经选定播放日期的时候,接到上面指示,李信腐败案件节目被撤销。新华社、南方周末等媒体均接到过对李信的举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媒体都引而不发,等待时机,这给了李新德一次绝佳的机会,但李信腐败案件被李新德曝光以后,46天后,李信被逮捕,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李信腐败案件成为中国网络监督标志性案件载入中国新闻史册,从此揭开了中国网络反腐的序幕。

  从80年代从事业余新闻报道工作,到90年代末从事专业新闻报道工作,李新德对法制报道和官员腐败的监督情有独钟,尤其是创办中国舆论监督网之后,李新 德先后对20多位厅级以上高官进行舆论监督。曝光山东济宁市25岁女镇长韩寒和其担任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的父亲(被称之为“一箭双雕”),一个星期内迫于压力,父女双方辞职;曝光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属网络新闻监督级别最高的官员)违规提拔亲属的消息被外媒报道,称李建国因此被中纪委约谈。

李新德利用网络反腐维权的事迹,中国青年报、凤凰周刊、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美国之音、纽约时报、法新社、路透社、英国BBC、美国CNN均详细报道。




来源:法律园地、舆论网

编辑:邱亚婷





524#
发表于 2021-1-21 09:28: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贾梦琪

525#
发表于 2021-1-21 21:14: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记者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将被纳入记者证核验重点!
1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新闻单位于2021120日至2021319日,对新闻记者持证情况开展年度核验。
《通知》明确了本次新闻记者证的核验范围,包含2019122日至202111日,报纸、新闻性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县级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持有新闻记者证情况。
核验重点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持证人员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情况,
二是持证人员遵规守法情况。
其中,以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等问题被纳入记者证核验重点。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新闻记者队伍,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新闻记者持证情况开展年度核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1120日至2021319日。
二、核验组织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中央在京新闻单位(以下简称中央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及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范围
2019122日至202111日,报纸、新闻性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县级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持有新闻记者证情况。
四、核验重点
1.持证人员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情况:
是否为新闻单位编制内或经正式聘用的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是否存在党务、行政、广告、发行、经营等非采编岗位人员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新闻单位以外的人员违规持有新闻记者证情况;
是否存在离岗、离职、离退休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未注销情况。
2.持证人员遵规守法情况:
是否存在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的问题;
是否存在创办或参股广告类公司的问题;是否存在擅自以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等问题;
是否依规参加相关培训;是否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以媒谋私”以及编造传播虚假新闻等问题;
是否存在持证人员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况。
五、核验程序
1.新闻单位自查。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逐个审核持证人员条件,公布举报电话,在媒体显著位置上公示拟通过年度核验人员名单(报纸、期刊须在本报刊上公示1次,其他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示10天),同时及时收回并主动申请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2.报送主管单位审核。各新闻单位要向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核验自查报告、《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公示材料(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者网页截图)。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新闻单位及其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审核通过的,在《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上加盖公章。
3.报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各新闻单位要将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PDF版及拟申请通过年度核验的持证人员信息,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核验。
4.年度核验标签发放。根据年度核验结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按照持证人员数量11的比例,免费发放核验标签。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新闻单位分别到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核验标签,并自行粘贴在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的年检页。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核验标签。
相关表格及年度核验操作指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部署。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年度核验各项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效,突出核验重点,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督导检查,从严从速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公开通报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对新闻记者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年度核验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依法严格核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严审核把关,对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持证人员,一律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持证人员,应暂缓其年度核验,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对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被处以停业整顿、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的新闻单位,一律暂缓其全部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对未备案休刊、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的新闻单位,一律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3. 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中央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4月底前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aowubgs@126.com

来源:微信公众号 传媒茶话会

编辑:贾梦琪

526#
发表于 2021-1-23 11:09: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河北:所有剧组暂停拍摄 就地隔离

记者22日从河北广电局了解到,为保障疫情防控期电视剧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河北广电局通知所有剧组暂停拍摄,就地隔离。同时,强化“网格化”疫情防控;优化审批流程,确保行政服务渠道畅通;为河北省内制作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需急审的内容,采用加密网盘上报;采用视频形式对重点剧目进行调度,与项目主创、投资方等进行线上沟通研讨。(记者杜一方)

来源:新华网
编辑:贾梦琪

527#
发表于 2021-1-29 20:4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环球时报社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
129日,环球时报社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通报了对环球时报副总编辑段静涛实名举报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有关情况的核查结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在通报中指出,经核查,段静涛举报胡锡进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举报问题失实,将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段静涛的纪律责任。段静涛在会上作了深刻检讨,表示对自己的冲动行为非常后悔,向胡锡进和无端受到牵连的同事道歉,将诚恳接受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胡锡进在会上作了表态发言,表示感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社纪检监察组对此事作出的澄清,将和社委会成员一道,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人民日报社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要求,环球时报社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监督管理,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共同把环球时报办得更好。
来源:环球网
链接: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487565284876789111%22%7D&n_type=-1&p_from=-1
编辑:王雅欣
528#
发表于 2021-1-30 20:31: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展2020年度报纸核验工作


12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新闻单位于202121日至331日,开展报纸核验工作。


《通知》明确了本次报纸核验的重点:


1.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在改革改制后,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


2. 报纸出版是否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载法律法规禁止刊载的内容;是否对所办新媒体坚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管理,对新闻采编人员使用微博、微信等公众账号依规管理;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低下问题,是否在各级质量检查、审读、评价考核工作中被通报。


3. 报纸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报纸变更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备案休刊或休刊超过180天等问题;是否存在一号多版及出卖、出租、转让刊号、版面、报纸出版许可证等问题;报纸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


4. 报纸采编人员是否符合记者证核发与管理有关要求,是否存在新闻敲诈、制造虚假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报纸出版单位负责人是否参加岗位培训,新闻采编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报纸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

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报纸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121日至331

二、核验重点


全面核验报纸出版导向、出版质量、经营发展等情况。重点核验以下内容:

1.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在改革改制后,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

2. 报纸出版是否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载法律法规禁止刊载的内容;是否对所办新媒体坚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管理,对新闻采编人员使用微博、微信等公众账号依规管理;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低下问题,是否在各级质量检查、审读、评价考核工作中被通报。

3. 报纸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报纸变更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备案休刊或休刊超过180天等问题;是否存在一号多版及出卖、出租、转让刊号、版面、报纸出版许可证等问题;报纸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

4. 报纸采编人员是否符合记者证核发与管理有关要求,是否存在新闻敲诈、制造虚假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报纸出版单位负责人是否参加岗位培训,新闻采编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报纸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报纸的年度核验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军队系统报纸的年度核验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主管在京出版的报纸,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做好年度核验工作。

四、核验要求


1. 精心组织审核。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强填报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完整、真实、规范,对填报数据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相互矛盾以及填报旧数据的予以退回,重新填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缓核验。

2. 突出核验重点。要建立重点监管报纸档案,对照重点核验的十项内容逐一核验,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报纸审读、质量检查、谈话警示、案件查处等工作,加大报纸退出和资源整合力度。

3. 严格核验结论。要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相关规定,对报纸适用通过核验、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未参加核验四种结论之一,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未参加核验的要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4. 做好后续工作。要按照《关于规范报刊停办注销有关程序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2号)精神,对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不按规定参加核验、主管主办单位主动停办的报纸严格规范处理。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包括:

1. 2020年度报纸核验工作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2. 2020年度报纸核验结果目录(纸质版和电子版);

3. 报纸缓验通知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4. 2020年度报纸核验表(电子版);

5. 2020年度报纸核验数据汇总表(电子版)。

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下载。上述材料于2021415日前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其中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1011室,电子版压缩为RAR文件后发送至邮箱chuanmeijianguan@126.com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122


来源:传媒茶话会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gBUxzwSYGv_rroD44weWQ



编辑:王雅欣


529#
发表于 2021-2-4 23:16: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内容行业将迎来更严监管


  文 /《财经》E法特约撰稿 苏一妙      
  编辑/鲁伟
  互联网行业即将迎来重磅新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不久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管理领域内基础性的法规,于2000年正式公布施行,并在2011年进行相关内容修订。
  时隔十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再次修订,与不断迭代的互联网形态有关。
  《财经》E法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有总则、设立、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6个章节。《征求意见稿》对于有偿删帖、虚假交易、倒卖账号与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行为,以及编造、传播疫情等虚假信息等,都有明令禁止,如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透露何种监管信号?对互联网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扩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条文数量由27条增至54条,进一步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解释,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认为,上述定义扩大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堪称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传统上主要是管理互联网相关信息内容,《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内容较为广泛,从信息内容到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甚至包括个人信息保护都有涉及,这跟互联网安全问题和社会管理边界发生变化有关。”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具体内容又有新要求,相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老“九不准”,《征求意见稿》新增禁止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等要求。
  对于新“九不准”内容的突破,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这是根据近年在信息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而作出的完善,“出现很多新增的补充规定,比如对疫情、警情、经济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等提出具体要求,虽然都是‘九不准’,但新的‘九不准’监管的范围更广”。
  主管部门从单一主体变为多头管理,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的管理对象拓展到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同时管理主体亦从单一化变为多方管理。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麻策在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指出,旧规仅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而《征求意见稿》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依据现有部门分工情况,网信部门将会主管统筹协调和内容治理以及新闻信息审批,电信通管准入和资源,公安机关主管违法犯罪。
  麻策认为,纳入多个监管主体,有利于对互联网行业进行深入监管,“在明确不同主管机构对于相关领域具体监管要求后,方便企业针对特定事项与相关主管机构进行沟通”。
  王四新则表示,当面对较多的监管部门时,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封号更频繁的情况。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帐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有专家认为,这些新规制旨在提高违法成本。
  许可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对境外的管辖也颇受赞誉,这契合中国目前立法的特点。《征求意见稿》总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而此前规定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许可认为,这一变化凸显中国境内外法律融合的趋势,“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和《数据安全法(草案)》,都有对境外适用的管辖问题,这与中国最近互联网领域立法特点相吻合”。
  建立更权威的监管框架
  王四新指出,突出对互联网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管理念,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获得许可和备案,这是严把入口关。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建立信息发布的审核,在提供服务中打击有偿发布和有偿删帖,王四新表示,“从提供信息服务到使用信息服务都有相应规范,在各个环节都有抓手。”
  近些年互联网犯罪层出不穷,《征求意见稿》对此亦有相关规制。第十五条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麻策告诉《财经》E法,黑灰产产业链中很大的一个环节就是“猫池养卡”,该链条萌生出来的虚拟账号的批量化生产和使用问题严重,“从强化实名制,到国家打击倒卖虚拟卡、电话卡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从上游斩断黑灰产的产业链,通过打击这些牵连性的行为,对行业进行规范”。
  《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备受关注,与其行业地位有关。王四新在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领域最详细、最权威的立法文件,之前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有零星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虽然网信办、工信部、广电总局曾出台过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征求意见稿》是最系统、最综合的行政法规,且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王四新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对中国多年互联网信息监管经验汇总式的总结,“包括之前相关法规中已经形成比较好的监管制度和理念,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体现。”
  许可告诉《财经》E法,传统的互联网法规包含互联网内容管理、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安全三大部分。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三个类别开始走向融合,互联网法规为适应时代发展也要做相关内容调整。
  麻策表示,随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屡次引发关注,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已到新阶段,《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互联网底层服务予以重视,“这是国家为贴合互联网发展新形势,而搭建新的监管框架。”

原文来源:《财经》新媒体
编辑:刘佳莹




530#
发表于 2021-2-5 00:15: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总局电视剧司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传递出四个方向

近日,广电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朱咏雷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电视剧司党支部2020年度组织生活会,与支部同志开展思想交流。朱咏雷就如何以党建工作推动电视剧创作生产高质量发展,以更多精品献礼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工作谈了四点意见。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

二是强化整改落实。把整改落实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增强工作本领的重要契机,主动认领责任,抓紧细化完善整改措施,注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确保查摆的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深刻把握“十四五”时期电视剧行业发展趋势,谋划实施一批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全力做好“理想照耀中国”展播宣传工作和2022年重大题材创作,加快推进“十四五”时期题材规划,完善全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全流程服务机制。

四是提升党建水平。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创新创优党建工作,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互相促进。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当好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表率。


原文来源:广电视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kCd7FEwPgMjlcWfVLYzIg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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