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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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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发表于 2020-4-17 20:37: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全国首例机器人自动撰文侵权案 AI写稿也有著作权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侵权案件,为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网站转载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判决网贷之家网站赔偿腾讯公司1500元人民币。
  腾讯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生成文章,每年大约写稿30万篇。一家名为网贷之家的网站,转载了腾讯证券网站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被腾讯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这篇文章发表于2018820日,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2671.93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这篇文章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生成,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称。
  “关键在于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南山区法院认为,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其次,生成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法院表示,文章对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删除文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自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在新闻撰写、绘画、诗歌写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一直争议颇多。”南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作者:陈熊海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冯梦玉

502#
发表于 2020-5-1 21:5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机器人写稿首获版权,智能写作走向何方?

编者按:
机器人写稿、人工智能协同写作,这些新的新闻写作方式出现之初,就受到业界学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未来新闻生产的常态化模式。与之相伴的作品版权问题,也成为摆在新闻界、法律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日前,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案判决生效,引起业内对AI写作版权问题的再次关注。本期“前沿”邀请三位业界学界资深人士,结合各自的研究和实践,共同探讨这一话题,希望为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

背景:2018年8月20日,腾讯证券网站首次发表财经报道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也刊发了一篇财经报道文章,标题和内容与涉案文章完全一致。为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此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机器人写稿第一案的启示
万学忠

在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

前段时间,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判决是司法实践迈出的一大步。该判例所确定的司法原则,对媒体更广泛深入地应用机器人写作将起到推动作用。

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文化内容领域。据美国Narrative 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内,90%以上的新闻稿将由人工智能创作。

智能写作辅助系统除了腾讯的Dreamwriter,还有由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推出的微软小冰,新华社第一位机器人 “记者”快笔小新,由中国科学报社和北京大学科研团队共同研发的“小柯”,谷歌“诗人”RKCP等。

在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在国际上,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曾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同时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的标准,明确版权归属。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

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为空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纳入法律中。

在立法明确之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积极信号。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等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性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该判决对机器人写作确立的几项司法判定原则值得关注:一是认定具有独创性,二是认定构成“作品”,三是认定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财产权”,四是认定著作权属于“法人”。

在人工智能写作远未受到传统媒体机构重视的当下,这一判例至少对媒体机构产生以下启示:

一是媒体机构要热情拥抱新技术,积极推动机器人写作实践。

二是对机器人写作要有准确认知。操作人员的构思和需求仍然是智能生成“作品”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构成“作品”独创性的前提。

三是对机器人辅助写作生成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权,能够给法人带来经济利益。

当下,对有关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我国仍存在立法空白与学术争议。如不确定,将导致我国产业界在此领域的智力与资金投入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预期,也将影响媒体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和信息内容的产出和传播。希望立法能早日完善。(作者系法制网总裁)
独创性是AI作品的重要衡量
焦旭锋 乔煜城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
近几年,伴随着人工智能概念与产业的高速发展,新闻业也刮起了一阵“智能化”的强风。2019年12月12日,新华社首个智能化编辑部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将新闻采集、生产与分发进行全流程智能化赋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全要素落地。新华社智能化编辑部通过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具体应用的直接赋能,大幅提高了融媒体产品创意创新能力和生产传播效率,是新华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成果。

人工智能的发展日益迅猛,国家新闻媒体机构及社会企业利用和训练AI来创作已成趋势,人工智能更是成为传媒行业不可多得的助力。通过使用诸如新华社智能编辑部推出的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美国谷歌公司旗下的“猜画小歌”、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等智能生产工具实现内容创作与加工制作,使“AI写小说”“AI作曲”“AI写诗”成为现实。但是AI创作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很少被重视,并因此引发版权纠纷。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AI已经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新挑战。

近日,一则人工智能写作领域诉讼案——腾讯状告“网贷之家”落下帷幕。腾讯通过AI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抄袭属于侵权。这是国内第一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但在早前,国内也出现过AI作品版权纠纷的案例。该案也是国家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

2018年12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百家号,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还将涉案文章进行了删改,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被起诉方百度认为,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表明被告发布了涉案文章。此案历经数月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两起案例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独创性是界定AI作品是否拥有版权的衡量因素之一。另外,AI作品的权利人归属,即AI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这也是直接涉及到权利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特定情况下的法人,他们才拥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

随着时政报道的多样化和产品内容的不断转型与升级,在对待AI创作生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上,是把AI技术当作新闻生产的辅助工具还是创作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闻信息的采集阶段,那些由AI程序自动抓取处理生成的信息与数据,不经过“深度学习”也没有体现创作者思想情感和技术指标的内容,最终所呈现的分析报告及结论也仅仅是对公开数据和信息进行了选择与分析。所有这些成果都只是计算机程序的运算结果,这样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相同技术条件使用此AI的人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无论其内容多么丰富,逻辑多么严密,都不具备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但在新闻信息的加工编辑阶段,可利用成熟的AI辅助生产工具制作出原创作品。例如在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上制作的时政动漫短视频。此类产品被广泛运用到各家媒体所制作的融媒体产品中,在全国两会、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报道里也屡见不鲜;或是如开头所提及的腾讯-网贷之家版权诉讼案中,腾讯开发的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软件产出的文章;亦或是由法国研发团队Obvious以生成对抗网络(GAN)的人工智能算法创作出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Edmond Belamy)和微软小冰已经出版的诗集和画册《阳光失了玻璃窗》。这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通生产流程的“关节”、以人机协同疏通生产内容的“脉络”,最终用全智能化的生产模式“重塑其身”的方式方法大大降低了创作成本。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通过人类主导计算机、思维领导算法的再创作显然是有其独创性的。利用好这种全新的融媒体发展理念和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支持,融媒体产品的生产能实现提速、提量、提质、提效等多重升级。让记者编辑把更多精力放在创意策划上,解放重复的劳动,去从事具挑战和智慧的工作。同时,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工具的使用权限也是有一定法律要求的,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人类创造AI,AI辅助人类去创造更多的可能。这套理论体系理应进一步符合并鼓励技术创新原则,用尊重作品创新的态度去完善和理解。这需要司法体系去顺应时代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拭目以待。(作者焦旭锋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副主任,乔煜城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编辑)


弱人工智能时代,谁是AI作品权利人
朱巍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

AI作品版权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近年来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例,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我们分情况来进行分析。

AI作品是否有版权

一个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AI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AI产生的“图形作品”缺乏独创性,没有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此相关,在随后深圳法院审理腾讯诉盈讯公司AI作品案中,认为AI程序生成作品“结构合理”“逻辑清晰”,从而认定具有独创性。从司法判例看,AI作品是否有版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必须指出,AI作品独创性判断并非依据的是“图灵测试”,无需读者能够判断其是否为程序所完成,即便是注明作者为机器人,只要创作作品具备独创性条件,都应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AI程序完成的统计结果、数据化展示、图形标识、爬虫拼凑等作品,一般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很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是AI程序完成的以上成果,如果在此基础上有人工再次创作,与之前的AI作品形成不可分割的完整作品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例如,某“洗稿”神器爬虫拼凑的文章,即便编辑加了个标题,这也因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作品范围;如果利用AI将同类稿件观点分类,加以出处,进行总结评价形成新的结论,那这就属于新作品。

AI作品权利人是谁

AI作品权利人问题争议较大,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完成。这里说的自然人并非完全是对AI创作的全盘否认,而是为了强调作品作者应是利用AI程序的人,而非AI程序的开发者。比如,A公司开发了AI写作系统,B公司购买并利用了产品,那么AI写出来的文章权利人是B公司,而非A公司。

在相关涉诉案件中,AI主体不管是否有虚拟人格,比如腾讯的“Dreamwriter”,微软的“小冰”等,在著作权法律地位上都不能成为权利人。至少在当今科技背景下,虚拟人格尚不能成为现实法律主体。在法律主体性质上,AI作品的权利人主体只能是著作权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利用AI形成作品的行为大多属于法人作品。

AI作品的未来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AI作品财产权的重要体现方面,即便法院没有认定AI作品的独创性,但也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未来相关作品的权利体现将大量出现在这个领域。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也许未来技术进步到强人工智能时代,相关的法律才会真正承认虚拟人格法律位置,到那个时候,再修改法律也来得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ZWiW-__UuJth6ybCzGrDw
编辑:张凉
2020年5月1日



503#
发表于 2020-5-4 14:29: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阳戏精的抄袭对照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_M2YzcuhMVpaOf1beonGQ


504#
发表于 2020-5-31 10:41: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宋婷
505#
发表于 2020-6-5 17:34: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贾梦琪

506#
发表于 2020-6-10 22:17: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邱亚婷


507#
发表于 2020-6-10 22:19: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邱亚婷

508#
发表于 2020-7-24 14:23: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时间墙”VS“付费墙”:新闻媒体如何摆脱对社交平台的流量依赖
还在谈传统付费墙的你已经out了!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海外新兴的“时间墙”。“时间墙”是一种全新的内容付费模式,顾名思义,它将时间作为判断用户是否需要付费的决定因素。包括德国最大的地方新闻媒体之一Madsack、美国新闻网站BoiseDev以及瑞典MittMedia,都对“时间墙”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新的付费模式——“时间墙”正在兴起
先看几个案例。
1Madsack:引导用户频繁访问网站
Madsack旗下拥有《Hannoversche Allgemeine Zeitung》《Leipziger Volkszeitung》和《Lubecker Nachrichten》等多家刊物。该传媒集团致力于在2020年年底前增加3万个付费订阅用户,并在未来5年内成长为德国最成功的高质量地区数字新闻媒体。
Madsack2019年年中时推出了“时间墙”付费模式,允许用户在内容发布后的一小时内免费阅读内容,时间一过就会将内容置于付费墙后。该公司希望在开启“时间墙”模式的前18个月里能获得2.5万个新的订阅用户,在该模式推行的第6个月,此目标已经超前完成了一半。Madsack的首席数字官Bernhard Bahners认为:“与传统的付费模式相比,‘时间墙’对读者形成了更明显的激励,有限的时间促使他们更快地采取行为,以及更频繁地访问网站,最终拉动了订阅量的增长。”
由于用户不想错过每一篇最新发布的文章,这种模式会促使他们经常访问网站,相当于将用户的阅读体验游戏化,而这是Madsack留住用户的关键。
2BoiseDev:订阅用户优先获得内容
美国新闻网站BoiseDev将“时间墙”引入到更广泛的业务领域,比如将付费会员和电子邮件通讯融合打通。该网站的付费会员可以通过电子通讯优先接收到最新资讯,而这些内容第二天才会发布在网站上。会有一定比例的付费会员次日回访网站,贡献一定的阅读量;这一举措也有力地刺激了订阅数量的增长。
BoiseDev的发行商Don Day说:“时间墙让会员获得了有形的好处,即他们用付费换取内容的更早访问权,又能保证收费墙的持续运作。”今年早些时候,BoiseDev实现了首年的付费订阅目标,这让整个团队深受鼓舞,因为他们在不将任何文章锁在公众之外的情况下,产生了数万美元的收入。
3Mittmedia:第一个小时免费
瑞典MittMedia研究发现,一篇特定的文章中,只有20%的新增订阅用户是在文章免费开放阅读的前60分钟内付费订阅的,而大部分的订阅用户都是后来慢慢订阅的,MittMedia的数据策略主管Magnus Engstrom表示:“数字付费业务的商业模式是一种长尾模式。”
注:数字付费内容在前60分钟内的订阅转化趋势 (来源:Mittmedia
Mittmedia决定采取和Madsack类似的“时间墙”策略,即在文章发布后的第一个小时里可以免费访问,读者在浏览文章的同时可以看到一个倒计时钟,这会显示文章剩余的免费阅读时间。在此策略的帮助下,MittMedia的订阅用户转化率提高了20%MittMedia的付费模式降低了对媒体推荐流量的依赖,数据显示,86%的用户访问流量直接来源于网站,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分别只贡献了5%7%
全球媒体的付费墙分布情况
虽然“时间墙”似乎被证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但其占比仍较小。就全球新闻媒体而言,多数仍在内容付费实践的道路上探索,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形成了几种较为典型的模式,大多采取免费+付费的折中方法,即对少量的精品内容、数字化产品实行有限收费。INMA近期对全球569个使用率较高的新闻媒体网站进行调研发现,在受访的33个国家和地区中,39%的媒体机构对在线新闻采取收费举措。
其中,47%的受访媒体的付费墙提供增值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它们提供的多数内容均面向所有用户免费开放,只有少数精选的优质内容需要用户额外付费,这一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是德国的数字媒体Bild
此外,18%的媒体设有一个可供用户免费访问的网站,但其纸质内容的数字化版本是收费的,英国《每日邮报》目前采取的这一模式正面临衰落,2018年该项数据为32%
再者,12%的媒体允许用户免费阅读一定数量的内容,如英国的《卫报》。与此同时,12%的受访媒体用会员捐赠的模式取代了付费墙,如美国的《纽约时报》,这一模式正在受到更多媒体的欢迎,两年前只有1%的媒体使用该模式。
还有6%的媒体采用了“硬性付费墙”,这些网站通常会限制整个网站的内容访问,如英国的《泰晤士报》,相较于2018年的8%,今年的占比略有下降。
此外,还有5%的媒体采用了混合付费模式,如《挪威晚邮报》(Aftenposten),该比例略高于2018年调查时的3%
注:2020年新闻媒体付费墙的分布情况 (来源:Inma
目前,全球新闻媒体的付费模式大致可以归结为硬性付费墙和软性付费墙两种模式。所谓硬性付费墙,是指强制用户付费的订阅模式;而软性付费墙的收费策略则相对怀柔,通过一些迂回的方法,让用户更容易接受。前者以《华尔街日报》为代表,但这种付费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病,因为它对多数内容设置了较高的付费门槛,往往容易造成网站的访问流量大幅下降,除非有其他收入进行补充,否则订阅收入一般难以弥补读者流失对广告价值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除了内容极具竞争力的大型新闻媒体仍在继续推行之外,不少跟风的“腰、腿部”媒体现在都不得不放弃这种模式。
注:《华尔街日报》推行强制付费订阅(来源:《华尔街日报》)
对于设立软性付费墙而言,现在媒体主要采取的两种较通用的模式是免费增值付费墙和计量付费墙。采取前一种模式的媒体,会想方设法帮助用户绕过付费墙,比如与广告商合作,推出的“免费订阅”活动,从而避免流量的大幅跌落,这种模式目前被45%的受访媒体采用;而对于后者,媒体一般会定期向用户开放一定的免费阅读次数。举个例子,Wired读书每个月可以免费阅读5篇文章。一定数量的免费阅读就像“诱饵”,当用户试读到有价值的内容后,多数的读者会选择用付费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阅读面。
注:Wired网站的计量付费页面(来源:Wired
结语
全球传统媒介的生态大“气候”并不安详,广告收入缩水、流量被平台瓜分,种种情况迫使媒体将更多目光转向付费订阅。经过几年的探索,付费订阅的模式在不断拓展,现在小有流量的“时间墙”,已经被不少“先遣部队”证实其有效性。除了传统的订阅模式,媒体在内容付费的运营模式上,也有了更多的选择。给用户制造更多的新鲜感,对打破订阅疲劳的瓶颈也有所助益。
作者:汪尧  
来源:微信公众号—德外5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bhzzZ0dNBz8uiHsO3Te2w
编辑:宋婷

509#
发表于 2020-8-2 15:24: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南华早报》四年后回归数字订阅模式

“我们相信,我们已经获得了要求与读者建立直接关系、要求与读者交换价值的权利。所以,我们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南华早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简称SCMP)本周一宣布,将改变其放弃订阅模式的决定。2016年,该报被阿里巴巴(Alibaba)收购,随后即关闭了付费墙。

从今年8月初开始,这家总部位于香港的出版商将在未来几个月为其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推出计量收费墙(metered paywall)。

世界各地的读者将能够免费访问一些文章,然后他们将看到提示,要求订阅,才能进一步无限制地访问其他内容,还可以访问《南华早报》的虚拟和现场活动。

鉴于新冠疫情大流行仍在持续,对社区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的新闻和信息仍将免费提供。

《南华早报》总编辑谭芷君(Tammy Tam)在致读者的信中承认,“全面报道成本高昂,沿用了一个世纪的广告模式已不足以维持高质量的新闻生产”。

“《南华早报》对新闻业的承诺意味着,这种模式必须发展,我们的业务必须符合我们最大的责任:用毫不妥协的真相为读者服务。因此,我们请求你们的支持,帮助捍卫这个世界应得的新闻报道和《南华早报》的未来,”她写道。

《南华早报》为什么要这样做?

- 随着广告主为了寻求创新的速度和规模而转向诸如FacebookGoogle这样的巨头公司,像《南华早报》这样的全球出版商已经无法在全球和本地规模上与这些巨头竞争。结果是,数字媒体的双头垄断拿走了大部分广告收入。

- 对于像《南华早报》这样总部位于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出版商来说,他们必须与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统称BAT)这类占据中国数字广告市场60%以上份额的公司竞争。

- 阿里巴巴目前是中国最大的数字广告销售商,2019年其广告收入占中国市场的32%以上。此外,拥有短视频应用抖音(TikTok)的字节跳动(ByteDance),以及电商巨头京东(JD.com)、美团(Meituan)和小米等其他利基公司(niche companies)的崛起,已经从BAT和出版商那里抢走了一些广告收入。

- 四年前,在付费墙被阿里巴巴移除之前,这种订阅模式曾帮助《南华早报》这个出版商建立了约250万付费订户基础。

- 《南华早报》立志成为全球新闻媒体品牌,并声称自20164月取消收费墙以来,其国际流量在过去三年呈指数级增长,到2019年,增长率已超过450%

- 该报声称,其国际广告收入也在增加,对其总体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因为它选择了脱离付费墙模式,这种模式允许出版商收集数据,了解受众,从而改进他们的新闻产品,并与那些希望通过程序广告的方式在该报网站上锁定受众的广告商分享。

- 然而,由于新冠病毒大流行和持续的抗议活动等都损害了商业信心,广告客户在重新考虑他们在香港的业务,这些计划已经戛然而去。

- 对阿里巴巴来说,《南华早报》仍是一笔亏损的投资。阿里巴巴一直致力于通过创新的新商业模式,创建一种自我维持的模式,目的是建立多种收入流。

这对广告商意味着什么?

- 该出版商预计其首行页面访问量会有轻微变化,但预计其总读者人数(每月活跃用户)不会受到影响。

- 所有来自广告客户的付费内容仍可访问,不会计入用户的计量收费范围内。出版商声称,这不会对付费媒体的发行、发现和表现造成影响。

-《南华早报》相信,忠诚的读者是广告商高度重视的,这是市场营销人员可以期待的前景,因为有了像《南华早报》灯塔(Lighthouse)和《南华早报》信号(Signal)这样的工具,读者的品牌参与和受众定位都会提高。

利用这次机会,重塑媒体业务

在谈到要重启收费墙时,南华早报公司年轻的CEO加里·刘(Gary Liu)也给出了他的解释:

“我们不能继续仅靠数字广告来持续资助我们高质量的新闻。我们相信,我们已经获得了要求与读者建立直接关系、要求与读者交换价值的权利。所以,我们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加里·刘(Gary Liu),南华早报公司CEO

“新冠肺炎没有改变我们的收费战略或计划,相反,它只是加速了这一需求,”他补充说。
展望未来,加里表示,他希望在今年年底看到全球经济复苏的一些迹象。

“然而,对于新闻行业来说,我不认为我们的收入会回升。一些收入可能会回来,但很多已经消失了,永远消失了。”

“我希望,所有新闻机构都能利用这次机会,重塑我们的业务。”否则,如果没有新的调整和优化,我们行业中的许多人可能会在2021年迎来一个真正、真正不祥的意外。”
——加里·刘,南华早报公司CEO


来源:微信公众号 媒变前沿MediaChange
编辑:贾梦琪


510#
发表于 2020-8-3 21:28: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凤凰卫视凤凰网共诉凤凰通讯社,获赔500万


  前言
  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分别是华语媒体中极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和知名互联网资讯门户,两者均属凤凰集团旗下,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然而,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旗号的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却大肆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近似凤凰图形logo。对此“李鬼”媒体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侵权行为,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凤凰卫视商标 凤凰通讯社侵权标识

  案件简介
  1. 原告及在先商标和商号权益
  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凤凰卫视)、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是全球知名媒体,依法在第38类于“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通过电子、电脑等各种通讯方式来传送数据和信息”等项目上对“凤凰卫视”、 “鳳凰衛視”、“鳳凰網”,以及在第41类于“安排组织会议;节目制作;新闻记者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项目上对“凤凰卫视”、 “鳳凰網”享有商标专用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凤凰”作为原告商标及商号的显著部分,经过长期宣传和持续使用,已经为一般大众所熟知,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 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门牌、商品、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上或活动中等)使用“凤凰”等标示,并使用含有“凤凰佳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或“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冒称“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新闻媒体机构”,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相关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50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锐律师,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法院判定,作如下三方面分析:
  1. 商标侵权
  1.1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的商标为“凤凰通讯社”,但事实上,“通讯社”这一中文汉字仅表示行业属性之意(即通讯、媒体行业),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和识别力,故 “凤凰通讯社”标识中可识别部分也就是“凤凰”。也即,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中文的“凤凰”才是被告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显而易见:(1)文字部分,被控侵权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凤凰”完全相同;(2)图形部分,经过比对可以看出,被告使用的标识,实际上为旋转九十度后的镜像呈现,构图上为两只凤凰(抽象)围绕一个核心做螺旋形旋转,已构成近似商标。





  侵权标识的模仿演变过程(旋转90度+镜像反转)
  1.2 商标服务类似
  原告在第38类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通过电子、电脑等各种通讯方式来传送数据和信息”等项目上对“凤凰卫视”、 “鳳凰衛視”“鳳凰網”,以及在第41类“安排组织会议;节目制作;新闻记者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项目上对“凤凰卫视”、 “鳳凰網”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标明其网站为“凤凰通讯社”,且网站中设置了“新闻调查、资讯、论坛”等栏目,并召开组织相关年会会议、参与电视节目摄制、开设新闻分社、出版杂志等。




  1.3混淆误认
  根据事实及通常的商业惯例及消费常识,可以看出,本案的相关公众主要为新闻通讯社或网站等媒体的受众或从业人员,媒体服务本身不是特殊类型的服务,一般的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在接受服务时去彻查媒体开办者的身份和相关背景。对于被告使用“凤凰”及“”标识,本身与原告经过在先大量持续使用的“凤凰”及“”商标构成近似,且在对外宣传上宣称是凤凰集团旗下的又一媒体机构等,其行为具有了明显的混淆恶意。而且,不仅有受众对被告“凤凰通讯社”真实身份提出质疑,从实际混淆情况来看,也已经有部分受众将被告“凤凰通讯社”同原告相混淆。
  2. 不正当竞争
  2.1 被告使用含有“凤凰佳艺”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自1996年成立并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其中核心字号“凤凰”经长期使用在传媒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凤凰”字号在传媒行业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唯一对应关系。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为传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凤凰卫视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字号“凤凰”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合理避让原告的“凤凰”字号,而且仍使用包含“凤凰”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记的“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实际并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目的就是要攀附原告商誉,以“搭便车”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2.2被告使用含有“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和“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虚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使用在香港登记的案外人“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借助“香港”的地理印象以及原告凤凰卫视基于香港发展且具有的极高知名度,目的是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凤凰通讯社”与香港的“凤凰卫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3被告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网站及会议等公开场合多次公告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事实上,被告以及被告经营的“凤凰通讯社”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捏造前述事实,公开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权责任
被告在媒体服务上使用侵权商标,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较广、持续时间长,不仅借助原告知名度抢占市场,还宣传与原告有关,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及合法利益。基于诸多因素,法院判决赔偿500万元。
  小结
  本案是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凤凰通讯社”无论从商标、商号及虚假宣传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显恶意。即,明知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在媒体领域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犯范围之广(覆盖海内外)以及侵权时间持续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及经济损失。对此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也彰显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决心。
  【附判决书部分页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编辑:邱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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