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灌水]记者发微博调侃一句就丢饭碗 究竟是谁的屁股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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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粪不涂墙 于 2012/6/27 17:28:4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按】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和设置投票,要求两位记者就调侃中国航天员事件进行评议,并且声明“应立即取缔记者资格,强烈要求将他们开除出记者队伍!”此举得到了大部分网友的响应……其中,曹林华已就发布过的言论道歉并从供职单位辞职。
(两位媒体人的调侃言论段子截图)
(网友微博投票设置的截图)
(遭到“口诛笔伐”后曹林华的道歉微博)
如何看待网络民意要求启动审查和限制公民的做法?如果调侃成为一种不可预知的后果,公民的“表达权”该如何理解?言论当然应有一个底线,但是如何固守底线又能保证言论自由?对于那些群情激奋的“下课”声,我们应该做出怎样的一种价值判断,以防盲目地随波逐流?
调侃也是一种罪?
一个关于美国媒体原则的段子是这样说的:你不能骂黑人和一切少数民族,你不能拿宗教开玩笑,你不能拿妇女开玩笑,你不能拿残疾人开玩笑,甚至你都不能拿胖子开玩笑。总之,你骂所有的人,骂所有的民间团体都是有危险的。但是,你只有骂总统是安全的,骂政府是不会惹来麻烦的。
其实,这项美国媒体的原则在大多数国家都能成行畅通无阻:凡是与政府牵上关系搭上桥的角色都逃不掉被拿来“骂”或者“调侃”,可以说,对媒体和媒体人而言,这不仅仅只是一种“安全消费”的过程,因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最大的污点不是对公权力及其衍生物有所不敬,而恰恰是在对其的舆论监督上有所疏忽。
比如:
2008年7月14日轰动全美国的“该死图画”,是当天发行的《纽约客》7月21日一期封面刊登的漫画。这幅出自Barry Blitt 之手的漫画将奥巴马画成一个全身穆斯林装束的美国总统,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内,与蓄着非洲式发型、肩背AK-47 步枪的革命派妻子米歇尔互相击拳鼓劲;他身后的壁炉里烧着一面美国国旗,墙上还挂着本·拉登的肖像画。Barry Blitt 是在调侃关于奥巴马的所有谣言和恐惧症:奥巴马是个穆斯林,他在宣誓就任参议员时,用的是《可兰经》而不是《圣经》;他不爱国——不肯戴国旗胸针,在奏国歌时右手不按左胸;他妻子米歇尔是个好战的反美分子。
2008年底,法国。出版一本新漫画书《卡拉和卡利托》,法国前总统尼古拉斯·萨科齐和妻子卡拉·布鲁尼“荣耀”成了故事主角,漫画书的封面是:法国第一夫人卡拉怀里抱着穿着婴儿装的“萨科齐”。 2011年3月,意大利一家动物保护组织拿意大利前总理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开涮,在一则宣传动物绝育的新广告中配上老贝照片一张,广告词:“太多性行为可能是一件坏事……猫狗也一样!”
但是,事情总会出现例外
比如,有的国家的媒体调侃别国的政府首脑同样刀刀犀利,绝不留情,比如我们的邻国朝鲜:这是一组朝鲜中央社2012年发布的漫画,为韩国总统李明博设计了各种死法。
再比如,当你搜索政府首脑的信息甚至输入其姓名时,得到的结果是:
好吧,咱就当这还是朝鲜吧,谁让报道都说他们上不了网呢?
言归正传,强大的头脑,对于自嘲类的调侃放任自流;外强中干的头脑,对于他嘲类的调侃野性勃勃;彻底虚弱的头脑,则对于任何关于自身不利的调侃躲闪惧怕……如果调侃是一种罪,那么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的媒体和媒体人难逃“罪大恶极”的评价和审判,不是死了千百回,就是已然把牢底坐穿了。但事实上,这个推论恐难成立。
当然,调侃本国政客和名人在大多数国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管是图画还是语言,都给那个国家公民带来了一种或诙谐或讽刺的味道,但今天不是专门来调侃“调侃”的,而是在调侃背后,有关于言论自由的底线和边界在哪里?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一名供职媒体的媒体人,用自媒体的平台调侃一句带有国家公权力衍生性质的女航天员,这样一个二级对二级的关系,就让前者落得一个丢掉饭碗的下场。他是触犯了言论自由中的哪根底线?抑或是这根被炮制出来底线本来就不属于言论自由所属的范畴?
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表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在所有民主国家都已在宪法中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公民政治权利范畴,是行使其他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前提条件。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尽管如此,言论自由仍有边界。
但是边界在哪里呢?首先让我们看看联合国两个国际公约如何规定的吧: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以上条款证明,每个人应当享受的言论自由是相当宽泛的。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有没有规定呢?有!
《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基于以上条文,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以不得伤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度;不得煽动种族歧视;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两个国际公约。而具体什么言论合法,什么言论非法,只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即使说,只要法不禁止即可行。【详细】
一句话:言论自由的边界应该由法律来裁定,而并非在道德的裁定界域之内。甚至在法律范围内为更大限度地保护言论自由,而对其采用的裁定也是相对放宽的。
判断底线是否失守由谁说了算? ① 他山之石:美国处理言论自由问题的主要准则
首先,参见下图了解下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时的主要准则。
如上图中,第一和第二层次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因此在与其他宪法权利有冲突时,它们的言论旨趣应该用危险性倾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以及平衡原则来检验,以确定是否应该为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及个人利益让路。
即使如此,言论旨趣也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为言论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要侵害这种权利,那么其他权利也可能受到损害。与纯言论及象征性表达相比,言论附加与象征性行为因为行为成份所占分量较多,因此按照最高法院的一般原则,行为的成份越多,所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就越少。但是它们仍然在第一修正案的范围之内,因此也与第一层次一样受到三个原则的检验。
由于行为的成份可能会超出言论的成份并且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如刺杀马丁·路德·金是为了表达种族主义主张),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言论附加”中的“非言论旨趣”进行直接的处罚,而不必经过三个原则的检测。第三层次在本文中没有涉及,“非言论”不是说这些内容不是通过符号表达出来的,而是指它们缺乏社会价值甚至对社会有害,所以不被第一修正案看作是言论,“非言论”因此根本不须经过三个原则的检测。
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从纯言论扩展至部分能够表达意见的行为,恰好说明它的宗旨始终未变,那就是使公民能够在信息畅通的情况下自我管理。正如米克尔约翰所说:“第一修正案主要不是为了使新的真理获胜的机制,虽然这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使(每个人)分享获胜的真理的一种机制。它的目的是使政治体中的选民能充分参与政治,以使每一个在自我统治的社会中的公民能了解他所必须面对的各种问题。”因此,任何能够表达他们对社会的意见的方式和内容都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这是他们在民主条件下有效生活的前提。民主社会的基础就在于公民能自我统治,而自我统治需要充分的言论自由。
一言以蔽之,这里来为言论自由边界进行裁定的是最高法院,而所参照的规则则是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② 攻玉之策:在网络上骂人究竟该当何罪?
第一,事实和评论区别的原则。
美国在审理诽谤案时,非常注重把“事实指控”和“评论”严格区分开来。属于评论的部分,不管怎样严厉、尖刻,甚至过分,一般都不会被定为诽谤罪。即便使用像坏蛋、婊子、疯子,傻蛋等诋毁字眼,基本都被列入评论范畴,不作诽谤处理,从而尽量保护言论的自由表达。对网络的激烈攻击言辞等,持相当宽的裁决尺度,不是轻易定“诽谤罪”而影响网络评论、大众信息的自由流通。
第二,对普通人和名人区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另一个审理诽谤的著名原则,是对普通人和名人(public figure)及政府官员有不同标准。对普通人,不可随便诽谤,但是对名人、官员等,对他们打诽谤官司,则设有著名的“三原则”:
1,当事人必须证明,报道内容失实;
2,当事人的名誉受到实质性损害;
3,对方有事实恶意,即明知不是事实,故意陷害。显然这第三条最难证明(事先有诽谤陷害对方的动机的证据),所以名人和政府官员很难打赢诽谤官司。
之所以设定如此严苛的标准,是因为:对官员,当然是从监督权力者的角度;对名人,因他们是公众人物,其言行也潜在影响和塑造公共政策,等于是“软权力者”,所以他们也应受到监督。如果让他们轻易打赢诽谤官司,会窒息监督的声音,影响大众的知情权。美国最高法院后来又把“三原则”扩大到即使是普通人,卷入处於大众关注的“公众事物旋涡”中,状告诽谤,也要出示这三点证据。示美国的司法更朝向保护更多言论(和批评)的自由流通,而不是轻易定罪。
第三,对嘲讽甚至极端无礼的不划线原则。
既然不轻易定罪,那么言论的底线划在哪里?尤其对名人和官员的嘲讽、痛斥,甚至辱骂,是不是有个界限?纵观整个美国历史,“图文描述和讽刺性漫画,在社会和政治辩论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即使发言人的意见冒犯了他人”,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是“政府在理念市场中必须保持中立。”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出面惩罚“言论”,而应保持“思想市场”的开放和自由流通。 对政治人物和名人的“极端无礼”的批评或嘲讽,最高法院不愿“划线”限制,那么可以“极端无礼”到什么程度?在美国的刊物上,曾有过这样的漫画,裸体的尼克松总统跟自己的女儿在“做爱”(尼克松父女头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这不仅是“极端无礼”,而且是“有意侮辱”。但尼克松没有去打官司,因为他知道根据“三原则”打不赢。美国政治人物基本都秉持这种传统,“进厨房就不怨油烟”,对批评和嘲讽持容忍和认可的态度。
第四,对涉及公众事务的言论更为放宽的原则。
美国在审理诽谤案时,如果言论涉及“公共关心事务”(matters of public concern),尺度也会放宽。比如一群教会人员在伊拉克阵亡美军的葬礼旁举牌抗议辱骂,发表“同性恋该死”等“极端无礼”的言论的诽谤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为:士兵家属败诉,教会无罪。因为军中同性恋问题,是公众话题;不能因他们在葬礼旁的抗议行动令人不快,而用刑法惩罚,窒息公共议题的辩论空间。【详细】
网络民意能开启对公民审查和强制吗?
两位媒体从业人员发表了不足五十字的调侃航天员文字,网络民意便汹涌澎湃,要求开启强制的行政手段惩罚之,这其中有没有合理的逻辑?
不难看到,对于是否侵犯了人格权和名誉权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应该承担的后果也是写入法律条文的。假如两名记者真的侵犯了以上两点,那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非要上升到“端饭碗”那就“上纲上线”了,祖国发达昌盛的航天事业和威武的航天员岂能让两位记者一两句调侃的段子就能羞辱?
再者,判断是否需要将记者起诉,调侃属于言论自由领域还是侵犯他人或者社会的权力,根据“明显而现实危险”原则和“危险倾向”原则,有几个标准值得注意:是否构成威胁,是否造成实质性伤害?一条调侃的段子,纯属个人的言论自由,如果个人的言论自由伤害了他人,他人可以提起诉讼,求助于法律,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该干嘛就干嘛,其他人说三道四显然是一种多余,尤其是打着高尚的名号去攻击或者限制人家的自由,冷不防就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权,比如要求开除记者甚至在省内都不能应聘新闻单位,如果有类似的处分真应该反省一下这种操作是否正常,为了一句调侃的段子就能够剥夺人家的经济来源,说得起一点是某些人霸道和小气,大扣帽子,说得重一点就是侵犯了人家的生存权。如果不在法律范畴内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手段、网络民意将一名公民推向生存的边缘,并没天然的合法合理。
第三,中国网民有4亿多,几千人参与投票只是沧海一栗,又怎么能够代替民意去反对什么要求什么?这种伪民意正在逐渐发展成一种网络暴力,让虚拟世界充满着戾气,无意的调侃也会被当做一本正经地小题大做,振振有词地绑架舆论,诚然这种态势无法产生理性、宽容和自由的言论空间,相反,造就更多的是“网络愤青”,看不惯什么就扯大旗谈“爱国主义”,贬斥他人,甚至扬言要“绳之于法”……,如此种种,称之网络暴行并不为过!
因而,排山倒海的“下课”之声对言论自由是保护还是伤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对于那些群情激奋的“下课”声做点价值判断吧,需要警惕网络伪民意开启对公民的审查和限制。
【结语】
古谚有云:一般那些不能或者经不起说得太细的事情,往往贯彻的主旋律都是“皇帝不急太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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