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阅读了《伦理学的当代建构》第三章,以下是读书笔记。
我们作为人类为什么需要道德? 由于我们自己的需求、目标和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的需求、目标和利益发生冲突,则人们共同生活的持续,便有赖于所有的人对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遵循。而道德规范就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们能够和谐共存的基本的、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它们的存在赋予了人们的行为已确定性和安全感,从而有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与整合。 道德并不根源于人类之外的某种先在的客观秩序,而是来自于所有的人为满足利益需求的自愿契约,因而道德论证的依据就存在于人类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的本身之中。(现代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 道德规范起源于对所有的人共通利益的维护
体现了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契约主义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指标性的学派。 不是道德决定了人,而是人决定道德。人是出发点,然后才决定了什么是道德,所以人才应当遵守之。 道德的产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均源于行为主体的自主意志。人的自由是所有道德价值的前提。 人们必须乐意遵守道德规则。道德排除勉强。它要求行为者体认到道德行为的美和优。行为者必须自己感到履行应有的义务是正确的。究竟是什么使道德成为可能的人们的根本意愿呢?答案逻辑上只有一个: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道德在于利益的相互性、对等性和平衡性,既要克服极端自利,也要避免极端利他。 如果说霍布斯式的解答所展示的是道德的消极性益处,即保护个体不受他人的伤害,那么休谟式的解答所强调的则是道德积极性的益处,即道德的存在能够使个体获得好处。一方面它们都不否认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和主张,不否认每个人都拥有权利,毫无良心顾忌地主张其利益和伸张其需求。另一方面,该权利地边界在于不得伤及他人。绝对利他主义与绝对利己主义都是为道德所拒斥的。 第一,从正面说,道德对于此当事人的自利从总体上讲、从长远来看也是吻合的,否则他就没有理由接受道德的约束。第二,从反面上说,不道德的行径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内在的罪感与外在的惩戒当然也是与自身自利的需求根本冲突的。第三,道德绝非排除自利。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在于普世性。
第二节 道德规范:从不伤害、公正到仁爱
作为道德规范或规则的禁令都是能够经受住最严格的普适性程度的检验的,任何一个人都能出于自己不愿遭受伤害的考量,而乐于认同并遵守这些道德禁令的。 除了不伤害之外,能够为所有人认同并乐于遵守的另一道德规范,就是公平正义。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根基于对一种人及观众的基础性的对称的认可,符合人们正常的道德直觉和心理期待。每一位个体的地位和利益都同等重要,因而绝不允许无理的区别对待。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既可以体现为i个体的人的行为平直,也可以体现为社会整体的规范秩序。 仁爱不同于“不伤害”和“公正”这样的消极性内容,而无法延伸到仁爱这样的积极性的内容。因为仁爱至少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所谓宽泛意义上的仁爱,即增进他人的福祉。二是紧急救援,从而阻止他人遭受恶行。 为了使至少是仁爱中的紧急救援从值得鼓励的道德理想上升和强化为必须恪守的普世性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义务,就一定要实现对自我视角的转换。第一步就是如何看待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它要求一种对他人的责任,如果人们不打算为他人做些什么,则就谈不上对其的尊重。 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作为行为者的自我,因为自我的意愿与旨趣充满了差异性与随意性,而是作为行为对象的他者、受援者,因为它们的权利是一致的。于是出发点从偶然随机的主体的意愿,转变为客体普遍分享的共同的权利,提出了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诉求。
第三节 为什么不应逃票乘车:制裁机制、道德情感、心理健康
道德从总体上可以促进包括我在内的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使社会整体达到最好的状态,但不能使特定的我或特定的某个人在任何一个时间点都能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不道德的违规行为会招致外在的制裁机制的惩处(法律+周围的反感、鄙视与谴责)。其次,不道德的违规行为或许会招致内在的制裁机制的惩处(良心的谴责) 认定道德以理性为基础者,被统称为理性伦理派,认定道德以情感为基础者,被划归为情感伦理派。 叔本华认定并非人的理性,而是人的同情、移情能力才构成了道德的唯一基础。 但是同情作为情感不仅在是各异的,也是不确定的、任意的、主观的、与情境相关的,充满了偶然性与随机性,难以经受一种主体间可以理解的批判的审视。同时,作为情感的同情的覆盖面是有限的(由近及远)。同情表现了强者与弱者的非对等关系,不符合道德公正的对等性要求。 直觉、感觉与理性在我们的道德决断中是交织在一起的共同作用的因素。 从积极的视角来看,道德是完全正常的人类需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作恶和做善事能使当事人获得一种内在的满足与心灵的宁静。所谓善举的回报,就是做一个好人的良好的感受,一种较高的情感质量。(符合心理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