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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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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级硕士徐思凡学术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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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7 20:30:55 | 只看该作者
上周阅读了《伦理学的当代建构》第三章,以下是读书笔记。

我们作为人类为什么需要道德?
由于我们自己的需求、目标和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的需求、目标和利益发生冲突,则人们共同生活的持续,便有赖于所有的人对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遵循。而道德规范就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们能够和谐共存的基本的、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它们的存在赋予了人们的行为已确定性和安全感,从而有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与整合。
道德并不根源于人类之外的某种先在的客观秩序,而是来自于所有的人为满足利益需求的自愿契约,因而道德论证的依据就存在于人类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的本身之中。(现代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 道德规范起源于对所有的人共通利益的维护

体现了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契约主义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指标性的学派。
不是道德决定了人,而是人决定道德。人是出发点,然后才决定了什么是道德,所以人才应当遵守之。
道德的产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均源于行为主体的自主意志。人的自由是所有道德价值的前提。
人们必须乐意遵守道德规则。道德排除勉强。它要求行为者体认到道德行为的美和优。行为者必须自己感到履行应有的义务是正确的。究竟是什么使道德成为可能的人们的根本意愿呢?答案逻辑上只有一个: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道德在于利益的相互性、对等性和平衡性,既要克服极端自利,也要避免极端利他。
如果说霍布斯式的解答所展示的是道德的消极性益处,即保护个体不受他人的伤害,那么休谟式的解答所强调的则是道德积极性的益处,即道德的存在能够使个体获得好处。一方面它们都不否认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和主张,不否认每个人都拥有权利,毫无良心顾忌地主张其利益和伸张其需求。另一方面,该权利地边界在于不得伤及他人。绝对利他主义与绝对利己主义都是为道德所拒斥的。
第一,从正面说,道德对于此当事人的自利从总体上讲、从长远来看也是吻合的,否则他就没有理由接受道德的约束。第二,从反面上说,不道德的行径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内在的罪感与外在的惩戒当然也是与自身自利的需求根本冲突的。第三,道德绝非排除自利。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在于普世性。


第二节 道德规范:从不伤害、公正到仁爱

作为道德规范或规则的禁令都是能够经受住最严格的普适性程度的检验的,任何一个人都能出于自己不愿遭受伤害的考量,而乐于认同并遵守这些道德禁令的。
除了不伤害之外,能够为所有人认同并乐于遵守的另一道德规范,就是公平正义。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根基于对一种人及观众的基础性的对称的认可,符合人们正常的道德直觉和心理期待。每一位个体的地位和利益都同等重要,因而绝不允许无理的区别对待。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既可以体现为i个体的人的行为平直,也可以体现为社会整体的规范秩序。
仁爱不同于“不伤害”和“公正”这样的消极性内容,而无法延伸到仁爱这样的积极性的内容。因为仁爱至少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所谓宽泛意义上的仁爱,即增进他人的福祉。二是紧急救援,从而阻止他人遭受恶行。
为了使至少是仁爱中的紧急救援从值得鼓励的道德理想上升和强化为必须恪守的普世性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义务,就一定要实现对自我视角的转换。第一步就是如何看待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它要求一种对他人的责任,如果人们不打算为他人做些什么,则就谈不上对其的尊重。
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作为行为者的自我,因为自我的意愿与旨趣充满了差异性与随意性,而是作为行为对象的他者、受援者,因为它们的权利是一致的。于是出发点从偶然随机的主体的意愿,转变为客体普遍分享的共同的权利,提出了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诉求。


第三节 为什么不应逃票乘车:制裁机制、道德情感、心理健康   

道德从总体上可以促进包括我在内的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使社会整体达到最好的状态,但不能使特定的我或特定的某个人在任何一个时间点都能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不道德的违规行为会招致外在的制裁机制的惩处(法律+周围的反感、鄙视与谴责)。其次,不道德的违规行为或许会招致内在的制裁机制的惩处(良心的谴责)
认定道德以理性为基础者,被统称为理性伦理派,认定道德以情感为基础者,被划归为情感伦理派。
叔本华认定并非人的理性,而是人的同情、移情能力才构成了道德的唯一基础。
但是同情作为情感不仅在是各异的,也是不确定的、任意的、主观的、与情境相关的,充满了偶然性与随机性,难以经受一种主体间可以理解的批判的审视。同时,作为情感的同情的覆盖面是有限的(由近及远)。同情表现了强者与弱者的非对等关系,不符合道德公正的对等性要求。
直觉、感觉与理性在我们的道德决断中是交织在一起的共同作用的因素。
从积极的视角来看,道德是完全正常的人类需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作恶和做善事能使当事人获得一种内在的满足与心灵的宁静。所谓善举的回报,就是做一个好人的良好的感受,一种较高的情感质量。(符合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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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上周主要阅读了《伦理学的当代建构》第四章 论道德义务的人权基础,以下是读书笔记。

遵守道德规范就意味着履行道德义务。
是否履行道德义务,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拥有自由选择的道德权利。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任何法律规范的背后都有坚实的道德内蕴作为价值支撑,故法律上的权利到底来自于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作为一种行为的约束性要求往往是出于不同理由或根据的。履行义务的动机受制于外在情境而难以普遍化。
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是独立自主、拥有尊严的行为主体。因此,道德义务根植于作为该义务载体的行为主体自主的意愿,取决于其根据自身利益需求独立做出的价值选择。若要让一个人尽义务,要求者就要自行拷问:被要求者为何要尽义务,他是否乐意为之,这种义务是否出于其权利并且与其权力诉求并行不悖?
第一节 现代社会义务观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洛克生活的时代,国家是绝对统治者的天下的观念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人权学说恰恰起源于对这种绝对国家之理念的反抗。人是其自身的拥有者,而非国家的所有物。国家是人民建构的,人民建构国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对自己权利于生命提供保护。
康德用人的理性取代了上帝,他认定人权是一项理性权利,这里的理性,指的是人的自主性。从自我立法和自我守法中,康德导出了义务的概念,义务所表述的是一种自由的意志服务于一项无条件的应当。这里的行为主体对义务的接受是自愿的。
第二节 义务来自于人的权利
第一层涵义是指一位提出权利主张的行为主体,既享受他人为自己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为他人的权利尽自己的义务,最终目的在于限制任意的自由,维护所有人的人的人权。
第二层涵义是指人对其义务的履行,需出自其自觉自愿,不得受制于外在的强迫,不得违背其自主意志,不得损害其自主的权利。
第三节 现代社会义务的样态
从义务的领域来看,存在着法律义务和德性义务之别。
从义务德强度关系来看,有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之分。若再细分,有严格的消极义务、严格的积极义务、宽泛的消极义务、高尚义务之别。
非权义务源于义务受益者相应的道德权利,而是根植于履行义务者自身的团结、关爱的意识,根植于其人性的存在,具有原始性、自发性和偶发性的特点。
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从而终结了一个讲义务、没有权利并且义务才是道德的同义语的历史时代,同时也就启动了为了义务为先、权利缺位的局面所支配的中国伦理学界的思想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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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1:28 | 只看该作者
本周阅读了《伦理学的当代建构》第五章德性论及其命运。
在判断道德的终极依据或最高标准的问题上,它们作为不同的学术流派与理论样态,则分别呈现出某种不同的价值立场,提出了各自相异的解答。
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基于人类的生活经验,这种经验是复杂多元的,反映了人类生活的多重维度与层面。
规范伦理学体现了伦理学这一概念的本义,当我们谈及伦理学,如果没有特定的解释说明,一般都是指规范伦理学。在规范伦理学中,又可以区分出重视人类行为外在规范的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契约注意一派和强调人类行为内在规范或态度动机的德性论一派。
在德性论者看来,行为动机不是理由所能决定的,而是由行为主体的品格、气质、情感能力决定的。作为内在规范伦理学的德性论专注于“我应当做一个怎样的人”的问题,即关注行为者本身。
德性的意义就在于,它不仅能够像法律那样确定外在的行为,而且更重要德是还能从个体德内部塑造其态度,从而使行为者拥有行为的动机。
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
亚里士多德并不关心普遍的行为规范,而是重视行为者本身,重视个体的德性的培育,
即品德、情感、道德感知的养成。
德性分为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两种。理智德性是指智慧、理解与明智,通过学习而获得,其形成需要经验与时间。道德德性是指慷慨、审慎、勇敢与节制等,其特征在于适度和适中。
这两种德性均非生来就有,但人类拥有德性生活的潜能。这种潜能必须得到培育,要通过习惯而获得,否则就会成为祸害。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共同主义式的变形
道德并不是理性建构的产物和抽象反思的对象,不是通过理智的辨明、对原则的熟习、对规则的应用而得以掌握的,道德的根源在于相应的社会共同体,建构与传承道德的基本主管是家庭与社区,正是在家庭与社区这样与历史传统有着密切关系的生动的生活世界中,道德价值才得到了习练和体味,从而成为指导外在行为的内在的精神力量。
但是这种道德观暴露了两个重要缺陷:一是它将道德的起源与道德的论证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淆起来了。单纯对道德起源的探究,并不能解决某种道德立场或规范是否正确的问题。后者是理性分析与价值论辩的对象,而前者则大体上属于经验性描述的对象。
第二个缺陷在于其及其严重的道德相对主义性质。后果就在于,越是强化道德,就会导致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差异性和相互冲突的情形越发明显和更加尖锐。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普遍主义变形
在努斯鲍姆看来,属于这种德性是指与他人建立联系的能力、形成对善好的理解以及审慎地规划生命征程,等等。这些基本的德性超越了所有文化共同体的差异与界限,因而是普适性的。
在一个范围有限、透明稳定的人际交往领域,德性伦理的实践是可以预期的。因为在熟人社会里,德性甚至可以作为唯一的行为规范发挥作用,谁不守德,就会招致来自周围人的直接的惩罚。但在一个范围无限、人际关系相对疏远、流动性机枪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单纯的道德呼吁显然根本就产生不了应有的强制作用。因为再好的品质也不能强加于人,应当由当事人自主自愿地作出选择。
道德规则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地理由,即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必须遵守的原则,因而道德对于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同等有效,这就决定了道德原则的内容不可能与行为主体的利益相冲突。
充满关爱、理解和仁慈的社会氛围对于认同性建构是具有建设性的,而忽视道德义务则会对法律义务的履行造成消极的影响,进而助长自我主义,甚至导致心理疾病以及反社会行为。
当代民主社会的生存不能仅靠主张权利,而且也要强调义务。道德要真正发挥效力,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而转变为公民的共同意志,也就是以法规的形式对整个社会产生约束力,即道德法律化。
一方面挟持着从民意基础中汲取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依靠理性设计出来的强制性效力,当代法律化了的道德在一个范围无限广阔和结构高度复杂的社会里,自然就显示出其比德性论所推崇的那种可以期望但不可指望的传统道德的运行模式强大得多的竞争力。
第四节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明智论的变形
明智作为实践理性则是以一种情境的特殊为目标,它关注的是充满偶然性、可变性的行为领域。明智有三大功能:一是能够以善好和幸福生活为向导;二是能够对每一个具体个别的情形形成正确的判断力;三是能够对各种相关要素(具体目标i、实践路径、可能后果、时机利弊等)做出综合性的反思。明智拥有一种工具理性的功能,但其本身不是价值中立的。
第一,在对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以及所涌现出的问题的道德分析与权衡中,伦理原则无疑是立足点和出发点,但不能排斥道德情感与直觉等其他要素的作用。
第二,道德原则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应用并非是一个单纯的应用过程,同时也是原则本身的重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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